一、论驰名商标保护中的不当得利返还(论文文献综述)
刘霄琼[1](2020)在《商标与名人姓名权冲突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竞争的加剧,姓名所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为了迅速提高商品、服务的知名度,企业或个人在注册商标时难免会有意无意的将商标与名人姓名进行关联,而姓名商标一旦被申请、注册或使用,就会带来商标与名人姓名权冲突的风险。虽然申请、注册、使用商标的行为会给企业带来财产性利益,但也可能严重损害姓名权人、消费者等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认识商标与名人姓名权的基本理论,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推动名人姓名权的司法保护,是亟需解决的问题。目前商标与名人姓名权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将名人的本名或特定符号名进行商标注册,并利用商标与名人姓名权冲突认定中的不足,侵害名人的姓名权,谋取财产性利益。其中商标与名人姓名权冲突认定中的不足之处包括:“特定联系”要求过于宽泛、“在先权利”与“不良影响”适用顺序混乱、知名度认定规则有瑕疵、救济形式单一等。从商标与名人姓名权冲突认定中的不足出发,提出意见与建议是协调商标与名人姓名权冲突的重中之重。第一,细化“特定联系”要求,明确姓名权人与特定符号名、争议商标之间的联系;第二,明确“在先权利”条款适用于对个人利益的保障、“不良影响”条款适用于对公共利益的保障,且“在先权利”条款优先于“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规则;第三,否定“知名度”作为侵害姓名权的必要条件,明确“知名度”与过错程度之间的关系;第四,扩充《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侵权责任法、不当得利的司法保护路径;第五,在新型人格权说的保护模式下,明确我国应当采用精神损害赔偿为主,财产损害赔偿为辅的损害赔偿规则。
董凡[2](2019)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国内学者研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司法实践,历来注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方式等问题的定性探究,而较少重视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原则、数额的确定等核心内容进行充分的论证与实证分析。以致于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一直饱受诟病,并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要求不相适应。现阶段,学理界与实务界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情势严峻的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尚未充分发挥保护权利人、遏制侵权行为、持续激励创新的制度效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多数仅简单借用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内容,十分缺乏在传承继受基础上形成创新发展性质的研究成果。因此,国内多数研究结论与建议亦无法有效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赔偿低、举证难等突出问题。本文在基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特殊性以及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现实情势,围绕“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具体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路径”与“制度完善对策”四大主轴,设计研究框架,展开深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在“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部分,旨在探求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组成内容及其内涵。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损害意涵、制度功能、基本原则、多元赔偿方式方面明显有别于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同时,通过对1769件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裁判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清晰地发现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缺失基础理论指引、具体赔偿方式适用空间有限、法定赔偿裁量空间较大以及缺乏专门证据制度等显现问题。在“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部分,深入剖析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两大方面。基于现有侵权情势严峻、赔偿额补偿效果遏制社会创新潜力以及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理念难以解释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等现实状况,进而强调“预防功能”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将预防功能与救济功能置放于同一功能价值位阶,以发挥其遏制侵权、促进创新的制度效果。传统民事损害赔偿以填平救济原则作为最主要的计赔原则,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坚持填平救济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引入和确立市场价值原则和比例原则,构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三原则”内容体系。在适用填平救济原则作为确定赔偿实现目标的基础上,具体适用市场价值原则来确定初步的损害赔偿数额,再适用比例原则确定最终的合理损害赔偿额。在“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规则”部分,实际损失应当厘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法官在适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持“分摊原则为原则,以整体市场价值原则为例外”的裁判逻辑;适用“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时,应当扩大合理许可费基准范围,适当援引域外计算合理许可费基数的司法经验;同时,应当确立“法定赔偿”的量化裁判标准。同时,我国应当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并在适用规则方面设计精细化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基于上述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需从实体法、程序法和相关配套制度三方面进行完善。在实体法维度,应当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及适用关系,即构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基准、取消适用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限定等;删除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中“倍数”的立法措辞,而以“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赔偿方式代替;适当修正法定赔偿的最低判赔限制与至高判赔上限,以及统一“法定赔偿”的立法措辞;提出以“故意侵权”和“实施两次以上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情节严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并且统一判赔倍数的幅度。在程序法维度,提出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收集阶段确立诉讼证据披露规则与证据保全规则;在诉讼庭审过程中确立举证妨碍规则以及降低证明标准的完善建议。在相关配套措施方面,应当强调通过发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强化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以及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通过上述完善对策的实施,促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出最优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吴林[3](2018)在《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归属问题探究》文中指出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商标权意识逐渐凸显,对商标价值的重视日渐加深,使商标使用许可制度逐渐走进人们视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是我国《商标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一般在商标使用许可期间中,商标被许可人借助美誉度较高的商标来销售自己的产品,以提高产品的竞争优势。但是,我国《商标法》中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规定极为有限,难以解决不断涌现的实践问题。实践中商标许可人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后,在使用期满后将商标被许可人创造出来的增值利益无偿收回而引发的商标增值利益归属矛盾日益凸显。单纯认为商标属于商标许可人,商标的增值利益就归属于商标许可人的结论过于武断。学者对此开展了激烈的讨论,部分学者从物权法中的添附制度、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方面考虑试图为解决商标增值利益归属问题寻找合理的理论基石,虽然他们提出的民法的相关理论具有明显的逻辑上的瑕疵,但毕竟反映了人们在一定时期内对商标被许可人取得部分增值利益合理性的一种认识。在民法体系中追根究底来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路径值得肯定,但却忽略了商事行为的营利性。笔者认为商标体系内出现的矛盾应该从商标权限制及商标价值来源等角度来寻找矛盾解决的办法。首先,商标使用许可期间产生的包装装潢如果具有一定影响力及可注册性,就可以从未注册商标的角度来保护这部分商标增值利益,如果其具备独创性还可以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其次,商标的价值及其识别功能都是通过市场使用产生的,我国秉承自愿注册原则,未经注册的商标也可以使用,但商标使用并不能产生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的产生主要通过注册或驰名产生。未注册商标在没达到驰名之前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未注册商标想要驰名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去培育,如果在商标培育过程中得不到有效保护,就会出现恶意抢注等行为。因此,保护在先使用已形成一定影响力的商标,防止他人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既是商业伦理的要求,也是完善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需要。最后,有权利就有限制,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垄断性权利,《专利法》及《着作权法》都有关于权利限制的相关制度设计,因此笔者认为也应该对商标专用权附加适当的限制。综上,笔者提出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商标的价值来源及商标权限制这三个方面来解决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分配问题。
麦志敏[4](2015)在《知识产权侵权获利返还的请求权基础》文中研究说明知识产权侵权所获之利益是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中重要的计算依据,作为在无法计算损失额时的一种补充方式。笔者认为,现行法条在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将侵权人的侵权获利等同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实为不妥,不仅抹杀了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独立性,还混淆了这两种计算方法背后的法律基础,更容易造成司法实务上的混乱。不当得利请求权作为民事权利救济体系不可或缺的成分,理应也属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立法尚未确定不当得利制度之具体适用情形,知识产权学界也鲜有对知识产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之研究。可以说,知识产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之研究,目前在我国仍属于一片尚待开垦之处女地。笔者在对知识产权侵权获利返还之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涵义、功能、要件等理论基础以及司法实践进行研究和梳理,并在分析不当得利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等问题的基础上,发现知识产权侵权中,侵权人所获之利益不能简单地推定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以损害赔偿推定方式返还侵权人所获之利益亦未能彻底解决实务困难;相反,在实务中已有采用不当得利返还形式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所得利益的做法。综合学理侵权获利之不当得利性质与实务不当得利返还之做法,笔者提出,应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独立设立不当得利请求权,将不当得利请求权赋予给权利人,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救济方式。这不仅可以作为权利人进行权利保护与权利救济的有效手段,更是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目标实现的重要内容,还能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同时适应国家知识产权立法之趋势。
王好[5](2015)在《未注册商标“抢用”问题的规范分析——以指导案例30号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除指导案例30号的两个裁判要点以外,该案还可能关涉未注册商标"抢用"问题。我国《商标法》鲜有禁止抢用的特别规定,原则上"明知他人已使用未注册商标而抢用"亦属合法。符合条件的未注册商标先使用人可以主张其商标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所称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从而起到阻却抢用的效果。知识产权法定主义下,民法是否可以介入抢用纠纷,应依双方当事人间是否存在特别信赖关系确定。若当事人存在特别信赖关系,抢用行为可能引起包括后合同义务在内的合同责任及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在特许经营合同下,特许人可以将未注册商标作为许可使用的标的,且特许人与使用人约定禁止抢用条款的,法院应当承认其效力。未注册商标上的权益损害属纯粹经济损失,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尚未完全明确条件下,侵权行为与抢用行为的关系尚不够清晰,抢用的侵权法救济不妨缓行。
叶赟葆[6](2014)在《抗辩视角下商标权限制体系研究》文中提出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与着作权限制和专利权限制相比,从国际条约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标立法和司法实践,再到理论研究层面,商标权限制所受关注的程度都相对较低。从不同角度对商标法基本理论进行的研究都注意到了商标权限制制度的完善具有必要性,而最迫切要解决的是商标权限制体系的构建。本文认为,商标权限制是商标法理论上的概念,其本质是在商标权人提起的侵权诉讼中,商标法基于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考虑,为被诉侵权人设置的对抗商标权人停止侵权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抗辩事由,因而以抗辩为视角可以构建商标权限制体系。根据对抗的内容和法官能否主动审查的不同,一般将抗辩分为事实抗辩和权利抗辩,事实抗辩包括请求权未发生抗辩和请求权消灭抗辩,权利抗辩即抗辩权,包括永久性抗辩权和一时性抗辩权。本文对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不同类型的商标权限制进行了比较法分析,归纳了其中的共性和差异之处,并且分析了不同类别的商标权限制属于请求权未发生抗辩、请求权消灭抗辩抑或是抗辩权,构建了商标权限制的抗辩规范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下文称新《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生效,新《商标法》第59条规定了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和在先使用。本文认为,这是我国商标立法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了商标权限制,但有限的三款内容并不足以涵盖所有类型的商标权限制,虽然在新《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撤销制度、无效宣告制度中也存在可被视为商标权限制的内容,但能否在侵权诉讼中作为抗辩事由适用均未明确。新《商标法》中对商标权限制的规定仍显得零散不成体系。因此,以抗辩为视角完善商标权限制体系在我国不仅具有理论研究意义,也具有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现实意义。除导言和结语外,全文正文部分包括四章内容。第一章“商标权限制基本理论问题探究”界定了商标权限制的内涵,梳理了商标限制的法律渊源,提出以抗辩为视角在理论上构建商标权限制体系并对不同表现形式的商标权限制进行了分类。本章主要论述了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在比较现有研究中关于商标权限制定义和不同称谓的基础上,本文指出主流观点对商标权限制的定义侧重于“不侵权”的定性,而没有更具体地指明不侵权的认定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体现为被诉侵权人的抗辩,进而以抗辩视角界定了商标权限制的内涵,即在商标权人提起的侵权诉讼中,商标法基于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考虑,为被诉侵权人设置的对抗商标权人停止侵权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抗辩事由。第二,现有研究大多以商标权限制的法律渊源作为标准对商标权限制进行归类,包括商标法中的商标权限制、反垄断法中的商标权限制和其他部门法中的商标权限制。本文认为,根据本文对商标权限制内涵的界定,不同法律部门中的商标权限制可以统一规定在商标法中,作为商标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的抗辩事由。第三,以抗辩为视角界定的商标权限制内涵决定了抗辩可以作为构建商标权限制体系的主线,根据对商标权限制的发生理由不同,不同表现形式的商标权限制可以被归为基于正当目的或理由的使用之限制、注册商标不使用及商标权滥用之限制、注册商标专用权效力瑕疵之限制和诉讼时效及衡平法原则之限制四大类。第二章“商标权限制类型的比较法分析”基于第一章对商标权限制的分类采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对目前不同国家和地区商标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各类商标权限制逐一展开比较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虽有差异,但也体现出很多共性,这些相似之处反映了商标权限制的规律,可供我国参考和借鉴。不同表现形式的商标权限制分为四大类:第一,基于正当目的或理由的使用之限制包括商标合理使用、商标权利用尽和商标在先使用。第二,注册商标不使用及商标权滥用之限制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实际使用商标导致侵权请求权被排除或者构成商标权放弃、以违法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商标权滥用行为和违反竞争法的商标权滥用行为。第三,注册商标专用权效力瑕疵之限制包括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权和商标具有功能性。第四,诉讼时效和衡平法原则之限制包括诉讼时效和禁止反悔、默许及懈怠的衡平法原则对商标权的限制。第三章“商标权限制的抗辩规范体系构建”在对抗辩进行分类及阐明分类意义的基础上,指出商标法适用该分类的同时要考虑自身的特殊性,并且分析了不同表现形式的商标权限制所属的抗辩类型,构建了商标权限制的抗辩规范体系。本章主要论述了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根据对抗的内容和法官是否能够主动援引的不同,抗辩可分为事实抗辩和权利抗辩,事实抗辩包括请求权未发生抗辩和请求权消灭抗辩,权利抗辩即抗辩权,包括永久性的抗辩权和一时性的抗辩权。英美法系的积极抗辩接近于大陆法系的抗辩权,本文将其放在抗辩权中讨论。第二,将抗辩分为事实抗辩和抗辩权的主要意义在于这两类不同的抗辩对请求权制约程度不同,决定了被诉侵权人给付嗣后能否以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返还。第三,商标法作为私法可适用抗辩的一般分类,同时也要考虑到商标权取得的特殊性、商标使用的重要性和商标权限制规范逻辑的特殊性。第四,在商标权限制的抗辩规范体系中,基于正当目的或理由的使用之限制和注册商标专用权效力瑕疵之限制属于请求权未发生抗辩;注册商标不使用之限制属于请求权消灭抗辩;诉讼时效限制和懈怠、默许和禁止反悔等衡平法原则之限制属于永久性的抗辩权;商标权滥用之限制属于一时性的抗辩权。第四章“抗辩视角下我国商标权限制体系之完善”分析了我国新《商标法》对商标权限制的规定,提出了抗辩视角下我国商标权限制体系的完善建议。本章主要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建议:第一,对于构成请求权未发生抗辩的商标权限制,应当增加规定指明商标权人的合理使用;明确规定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及例外情形;在先使用抗辩仅适用于在后善意注册的场合,适用条件中应删除在先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要求,增加规定在先使用应当是连续使用;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增加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或不具有显着性的商标在注册后经过使用产生显着性的不再被宣告无效。第二,对于构成请求权消灭抗辩的商标权限制,应当将注册商标不使用不得请求损害赔偿修改为不得请求停止侵权,这样才能与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制度相呼应;在注册制度下强调注册商标的使用还可以在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中规定提起异议和无效宣告请求的注册商标权人应当提供注册商标已实际使用的证据;撤销程序中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和注册商标构成商品通用名称,都属于商标权效力归于消灭的情形,也都属于商标权限制类型中的商标权放弃。第三,对于构成抗辩权的商标权限制,可以在无效宣告制度中借鉴默许的限制规定,以更好地解决在先权利人与在后注册商标权人的权利冲突,同时还可以规定懈怠抗辩权和禁止反悔抗辩权;《兰哈姆法》规定的以违法方式使用商标误导消费者的商标权滥用行为,我们也可以将其规定在撤销制度中,同时也构成商标侵权的积极抗辩。
赵智韬[7](2012)在《我国驰名商标域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驰名商标是具有很高知名度和良好声誉的商标,同时还是具有识别和财产双重价值属性的无形财产。驰名商标的作用已经不再局限于区别商品的来源和服务的提供了,它逐渐成为企业开拓市场,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与此同时,驰名商标的名牌效应为国家赚取了大量的外汇。那么从一个国家拥有多少驰名商标就能看出这个国家的的经济实力如何。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驰名商标的经济价值表现的愈加明显,国际社会对驰名商标保护问题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都对驰名商标给予了特殊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在2001年二次修正之后,明确了一些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制度。在此期间我国根据自身国情、借鉴国外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先进理论和成功经验,以出台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的方式不断改进我过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也积累了非常多的经验。在近几年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文件,解决了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困难。目前,我过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水平已经接近国际水平,但是我们与那些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理论和实践方面都有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本文恰恰基于这些问题考虑先从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内涵分析入手,较为详细的论述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实质、保护所依据的基础理论和立法意义。然后研究分析大陆法系和欧美法系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对比分析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制度。最后学习国外的成功经验,提出了如下建议性思考:准确的安排立法价值,明确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内涵、明确并细化认定标准、明确保护依据和范围、完善司法制度。
梅晓敏[8](2012)在《论侵害知识产权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文中提出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不当得利请求权是民事权利救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应该成为知识产权救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学界鲜有对知识产权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研究;立法上也未充分重视该制度,甚至误读了该制度。例如,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中,只有在损害赔偿的数额难以计算时,才可以参照侵害人的侵权获利来计算权利人的损失。但是侵害人的侵害获利与权利人的损失并非完全对等,返还侵权获利与赔偿损失的适用条件也各不相同。现行的立法规定,混淆了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归责原则和适用条件,也使得知识产权人在面对无过错侵害人时显得无计可施。面对这种困境,有必要在立法中单独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本文主要从六个部分介绍侵害知识产权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引言部分指出我国现行立法将侵害人的获利推定为权利人的损失的规定,并对此提出质疑,分析这种规定的不足,提出应当确立侵害知识产权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来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第一部分阐述侵害知识产权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涵义、构成要件和类型。侵害知识产权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包括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获得利益、致使他人损害和获利无法律上的依据三个要件。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侵害知识产权的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与竞合。其区别主要表现为规范目的不同,构成要件不同,法律效果不同和时效期间不同这四个方面。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否竞合,学术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即辅助说和竞合说。本文赞成竞合说,并主张在发生请求权竞合时,权利人可以自由选择权利的行使,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侵害知识产权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效力。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效力主要表现为确定谁是请求权人、谁是债务人、债务人应当承担多少债务等问题。就侵害知识产权的不当得利而言,债务人是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获得利益并致他人受损的人,债权人是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持有人),且包括通过许可使用合同而获的知识产权专用权的专属利用人。侵害知识产权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即为受益人获得的利益,包括积极得利和消极得利,积极得利是指擅自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增加的积极财产;消极得利即为侵害人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许可使用费,即使用他人知识产权而应支付的对价。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因受益人的主观状态不同而有所不同,善意受益人承担的返还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所受利益不存在的,免负返还责任;恶意受益人应返还其所取得的现存利益及基于该利益更有取得的利益,并附加相关利息。第四部分分析我国侵害知识产权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立法和司法上的不足,并提出完善的立法建议。侵害知识产权的不当得利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是不当得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立法上对其进行构建和完善,则首先应当对整个不当得利制度进行构建和完善,这样侵害知识产权的不当得利制度才能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并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应用。结语部分对本文的主要观点进行总结。
曾甜[9](2011)在《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类型化及其法律规制》文中指出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在把网络空间变成一种全新市场经济社会的同时,也给规制经济运行的传统法律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面对网络环境下出现的形式多样、技术复杂的商标侵权行为,传统商标法所制定的商标法律制度已很难发挥出保护网络环境下商标的效用。针对目前我国传统商标法所面临的网络环境新问题,本文期望借助类型化分析寻求到解决的方法和途径。因此,文章以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作为对象,对比分析其不同于传统商标的特点;接着对当下网络环境中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归纳分类,以满足不同分析需要的不同分类为基础,在其之上进行侵权行为认定分析,行为责任分析,立法保护的研究,借助一些案例和理论研究成果的帮助,找到传统商标法的缺陷之所在;然后按照类型化的结果进行有序地原理分析,找到问题发生的根源;最后就我国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保护及其法律规制完善问题,从宏观结构到微观内容提出一些个人的建议。全文共有四部分。第一部分为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概述。简要论述了传统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借以比较分析得出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在侵权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手段方式和行为侵害后果方面所独有的特点。第二部分为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及其分类研究。首先,论述了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重要影响因素,明确了如何判断某行为是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在论述中详细论述了“混淆理论”对商标侵权行为认定的影响。然后,分别论述了网络环境下几种具体的商标侵权行为,简要介绍了这些行为的内涵。最后,在前面论述的基础上,对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研究,做了宏观和微观的分类,重点按网络商标侵权行为所利用的具体方法、手段或途径不同进行了分类,并整理得出了相应的细分表2-1。第三部分为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责任分析。该部分论述包括了归责原则的确定,责任构成要件的分析,合理使用和驰名商标的特殊情况分析,以及本章的重点,责任具体承担的类型化分析,和责任承担形式分析。在责任具体承担的类型化分析中,研究得到了网络环境下三大类主体对商标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包括各类主体在归责时的具体表现形式,归责原则的适用,责任的构成要件等内容,并经过总结制成表3-1。文章最后一部分为我国网络环境下商标保护及其侵权纠纷法律规制的完善。该部分在分析出我国目前在网络环境商标保护及其法律规制当中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商标保护及其法律规制的几点建议。建议从宏观结构到微观内容均有涉及,大致包括了法律条文的修订,保护模式的优化,技术规范的辅助必要性,法律规制保护的全面性和与国际规制接轨的重要性五大方面。
南庆鑫[10](2010)在《驰名商标淡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知识经济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家参与国际竞争的战略性资源。许多国家已经将知识产权放在战略的高度,纷纷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我国经济发展还是以粗放型经济为主,创新能力还比较差。在商标领域,缺乏知名品牌。长久以来,我国商标立法建立在混淆理论的基础之上,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必须发生混淆,否则不予保护,即使将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非竞争商品或服务领域,也未摆脱混淆的束缚。驰名商标淡化理论具有其巨大的优越性,改变以往混淆理论在非竞争商品或服务领域不保护驰名商标的状态,能为驰名商标提供强有力的保护,进而为我国发展知名品牌事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本文以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完善为目的,从理论概述、国内外状况考察、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完善与建议等方面进行研究,共包括绪论、正文、结论三个部分。其中正文是本文最重要的部分。首先概述了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相关的理论问题,揭示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国外反淡化制度的发展及经验进行研究,进而从驰名商标反淡化单独立法的考量、反淡化一般性条款与驰名商标防御制度的完善与建立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的建议。在驰名商标反淡化单独立法的考量方面,提出以《商标法》保护为主,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结合的双重反淡化保护模式;在反淡化一般性条款方面,对反淡化相关的具体条款进行引进和完善;在驰名商标防御制度方面,建立驰名商标防御制度,以此丰富与完善我国商标保护法律制度。
二、论驰名商标保护中的不当得利返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驰名商标保护中的不当得利返还(论文提纲范文)
(1)商标与名人姓名权冲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商标与名人姓名权冲突的源起 |
2.1 人格权的商品化 |
2.2 名人姓名权的特殊性 |
2.2.1 财产属性更突出 |
2.2.2 保护客体更广泛 |
2.3 利益与价值的内在驱动 |
第3章 商标与名人姓名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
3.1 直接对名人的姓名进行注册 |
3.2 使用特定符号名进行注册 |
3.3 与名人姓名重名的商标注册 |
3.4 使用谐音或同音字注册 |
第4章 商标与名人姓名权冲突认定存在的问题 |
4.1 “特定联系”要求过于宽泛 |
4.2 “在先权利”与“不良影响”适用顺序混乱 |
4.3 知名度认定规则有瑕疵 |
4.4 司法保护路径单一 |
第5章 商标与名人姓名权冲突的协调 |
5.1 细化“特定联系”要求 |
5.2 确定“在先权利”与“不良影响”之间的使用顺序 |
5.3 明确“知名度”与过错程度的关系 |
5.4 扩充司法保护途径 |
5.4.1 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优势 |
5.4.2 建立侵权责任为主和不当得利为辅的司法保护路径 |
5.5 完善损害赔偿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2)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思路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学术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与立法依据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 |
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依据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现实考察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呈泛化态势 |
二、判赔金额与诉请金额间差距较大 |
三、部分赔偿额超过法定赔偿的上限 |
四、缘于“举证难”致使审理周期较长 |
五、判赔额与地区经济水平呈正比关系 |
六、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地区分布不均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存在问题 |
一、缺失制度特有的基础理论指引 |
二、赔偿方式未能彰示其工具价值 |
三、法定赔偿适用的裁量空间过大 |
四、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 |
五、赔偿方式的规则设计不尽合理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与功能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 |
一、矫正正义理论:基石价值 |
二、功利主义理论:补充价值 |
三、创新激励理论:专有价值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多元功能 |
一、救济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功能 |
四、确认功能 |
第三节 预防功能应当定位为核心功能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定位调整的必要性 |
二、预防功能定位为核心功能的多维度诠释 |
三、预防功能发挥与实现的必要限定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点 |
一、填平救济原则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石原则 |
二、适用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 |
第二节 市场价值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的价值原点 |
一、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理论支撑 |
二、引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三、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量定工具与方法选择 |
第三节 比例原则:探寻诉讼当事人利益的衡平点 |
一、比例原则的基础内涵与本质属性 |
二、比例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诠释 |
三、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阶层化操作及其适用 |
四、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局限表征与完善径路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损害的一般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第一节 实际损失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实际损失的所属类型与赔偿范围 |
二、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二节 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侵权获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择定 |
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三节 许可费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理论基础 |
二、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适当扩大许可费赔偿的基准范围 |
四、丰富我国合理许可费的计算方法 |
第四节 法定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理论内涵 |
二、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六章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与适用规则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内涵 |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二、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察与镜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二、大陆法系地区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三、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验镜鉴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与考量因素 |
一、厘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 |
二、释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
三、预防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滥用的适当限制 |
第七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实体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式的法定位阶及适用关系 |
二、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赔偿规则的立法规范 |
三、调整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赔偿幅度与规范内容 |
四、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基本要件 |
第二节 程序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
二、优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与保全规则 |
三、调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三节 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 |
二、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 |
三、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归属问题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目的、方法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方法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法律法规现状 |
二、理论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焦点、研究意义及研究创新 |
一、研究焦点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创新 |
第一章 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归属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商标使用许可制度 |
一、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理论基石 |
二、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概念 |
三、商标使用许可的分类 |
第二节 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概述 |
一、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概念 |
二、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必要性 |
第三节 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归属的合理性分析 |
一、财产劳动理论 |
二、利益平衡原则 |
三、符合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宗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典型司法判例的研讨 |
第一节 典型司法案例及评析 |
一、案例梗概 |
二、案件焦点评析 |
三、案例评析 |
第二节 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归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缺乏法律依据 |
二、商标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缺乏法律保护意识 |
三、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分配方法与评估制度不健全 |
第三节 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的现有理论及评析 |
一、添附制度及评析 |
二、不当得利制度及评析 |
三、其他制度及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的理论创新 |
第一节 从未注册商标角度分析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的保护 |
一、“红罐”包装装潢在本质上是一种未注册商标 |
二、利用《着作权法》保护未注册商标 |
三、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未注册商标 |
第二节 从商标价值来源分析商标需用许可增值利益的保护 |
一、商标价值的概念 |
二、商标价值在市场中产生 |
三、商标价值在于使用 |
第三节 从商标权限制的角度分析 |
一、商标权限制概述 |
二、商标合理使用 |
三、商标先用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归属问题的措施及构想 |
第一节 完善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建议 |
一、完善商标许可合同条款 |
二、明确约定商标使用许可期间的增值利益 |
三、增加商标许可增值利益分配的指导性条款 |
第二节 从未注册商标保护角度看待商标增值利益分配的立法建议 |
一、单一商标注册制度评析 |
二、尊重商标使用并未弱化商标注册制 |
三、给予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不同程度保护 |
第三节 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创造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
一、设置强制许可制度 |
二、制定合理的缓冲期规则 |
三、适用后合同义务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录 |
(4)知识产权侵权获利返还的请求权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的主要内容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的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一、研究的重点与难点 |
二、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知识产权侵权获利返还的请求权基础现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侵权获利返还的概念界定 |
第二节“损害赔偿”基础的知识产权侵权获利返还 |
一、损害赔偿之概念与制度功能 |
二、以损害赔偿为基础的侵权获利返还规定 |
第三节“不当得利”基础的知识产权侵权获利返还 |
一、不当得利之概念与制度功能 |
二、以不当得利为基础的侵权获利返还规定 |
第四节“无因管理”基础的知识产权侵权获利返还 |
一、无因管理之概念与制度功能 |
二、以无因管理为基础的侵权获利返还规定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现行知识产权侵权获利返还的请求权基础剖析 |
第一节 侵权获利返还“准用”损害赔偿之障碍 |
一、“损失难以确定”作为推定理由的质疑 |
二、所获利益等同所受损失的质疑 |
三、获利返还与损害赔偿互换的质疑 |
第二节 侵权获利返还“准用”无因管理之否定 |
第三节 侵权获利返还“准用”不当得利之依据 |
一、不当得利之类型化发展 |
二、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为侵权获利返还提供理论支撑 |
三、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不当得利请求权救济 |
第一节 知识产权侵权获利具有不当得利性质 |
一、知识产权侵权获利作为损害之否定 |
二、知识产权侵权获利之不当得利性质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不当得利请求权独立适用的理论基础 |
一、不当得利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比较 |
二、不当得利请求权独立适用之理论学说比较 |
三、不当得利请求权存在之独立性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不当得利请求权独立的现实适用性 |
一、商标权实务中适用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重要性 |
二、着作权实务中适用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可行性 |
三、专利权实务中适用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迫切性 |
第四节 知识产权不当得利请求权适用之价值 |
一、达到预防功能之目的 |
二、实现利益平衡之必要 |
三、顺应国际立法之需要 |
四、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之所需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完善知识产权不当得利请求权 |
第一节 确立知识产权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独立地位 |
第二节 明确知识产权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主体 |
第三节 细化知识产权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计算标准 |
一、考虑“主观状态”因素 |
二、否定“损失范围”适用 |
三、引入“权利贡献”比例 |
第四节 解决请求权竞合情形下的权利行使 |
一、请求权竞合下权利行使的分歧 |
二、请求权竞合下权利行使的融合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未注册商标“抢用”问题的规范分析——以指导案例30号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当事人不存在特别信赖关系时“抢用”原则上合法 |
(一)现行规范的理解与影响 |
1.《商标法》 |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5 条 |
(1)司法实践状况 |
(2)《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相交错的可行性 |
3.民法介入的可能性及限度 |
(二)“抢用”原则上合法 |
三、当事人存在特别信赖关系时“抢用”可引起合同责任及不当得利 |
(一)“抢用”可引起合同责任 |
1.特许经营合同许可未注册商标不构成违约 |
2.特许经营合同禁止抢用条款的效力 |
3.受许人的后合同义务 |
4.小结 |
(二)“抢用”可构成不当得利 |
(三)“抢用”的侵权法救济不妨缓行 |
四、结 语 |
(6)抗辩视角下商标权限制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现有研究综述 |
二、 选题意义 |
三、 研究目的和方法 |
四、 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
第一章 商标权限制基本理论问题探究 |
第一节 商标权限制的内涵 |
一、 商标权限制的不同称谓和定义 |
二、 商标权限制内涵的主流观点评价 |
三、 抗辩视角下商标权限制内涵的界定 |
第二节 商标权限制的法律渊源 |
一、 商标法中的商标权限制 |
二、 反垄断法中的商标权限制 |
三、 其他部门法中的商标权限制 |
第三节 抗辩视角下商标权限制体系的构建和类型划分 |
一、 抗辩视角下商标权限制体系的构建 |
二、 商标权限制类型的划分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商标权限制类型的国外立法比较分析 |
第一节 基于正当目的或理由的使用之限制 |
一、 商标合理使用 |
二、 商标权利用尽 |
三、 商标在先使用 |
第二节 注册商标不使用及商标权滥用之限制 |
一、 注册商标不使用 |
二、 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商标权滥用 |
三、 违反竞争法的商标权滥用 |
第三节 注册商标专用权效力瑕疵之限制 |
一、 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权 |
二、 商标具有功能性 |
第四节 诉讼时效和衡平法原则之限制 |
一、 诉讼时效 |
二、 衡平法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商标权限制的抗辩规范体系 |
第一节 抗辩的分类及意义 |
一、 抗辩的分类 |
二、 抗辩事实与抗辩权的区别 |
三、 抗辩分类的意义 |
第二节 商标法适用抗辩规范的特殊性 |
一、 商标专用权取得的特殊性 |
二、 商标使用的重要性 |
三、 商标权限制规范逻辑的特殊性 |
第三节 商标侵权抗辩体系中的商标权限制 |
一、 构成请求权未发生抗辩的商标权限制 |
二、 构成请求权消灭抗辩的商标权限制 |
三、 构成抗辩权的商标权限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抗辩视角下我国商标权限制体系之完善 |
第一节 构成请求权未发生抗辩的商标权限制之完善 |
一、 商标合理使用抗辩之完善 |
二、 商标权利用尽抗辩之完善 |
三、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之完善 |
四、 注册商标专用权效力瑕疵抗辩之完善 |
第二节 构成请求权消灭抗辩的商标权限制之完善 |
一、 注册商标不使用抗辩之完善 |
二、 商标权放弃抗辩之完善 |
第三节 构成抗辩权的商标权限制之完善 |
一、 诉讼时效抗辩权之完善 |
二、 默许和懈怠及禁止反悔抗辩权之完善 |
三、 商标权滥用抗辩权之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7)我国驰名商标域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二章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内涵分析 |
2.1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实质 |
2.2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基本理论 |
2.2.1 混淆理论 |
2.2.2 联想理论 |
2.2.3 淡化理论 |
2.3 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立法的意义 |
第三章 国外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立法实践与启示 |
3.1 驰名商标保护的国际公约 |
3.2 国外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立法与司法保护现状 |
3.2.1 大陆法系各国立法与司法现状 |
3.2.2 英美法系各国立法与司法现状 |
3.3 国外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启示 |
3.4 驰名商标保护的国际私法体现 |
第四章 我国驰名商标域内保护现状与存在的不足 |
4.1 我国驰名商标域内保护现状 |
4.1.1 我国驰名商标域内立法现状 |
4.1.2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司法机制 |
4.2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存在的不足 |
4.2.1 立法不足 |
4.2.2 司法机制不足 |
第五章 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建议 |
5.1 立法的完善 |
5.1.1 明确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内涵 |
5.1.2 准确安排立法价值 |
5.1.3 明确并细化认定标准 |
5.1.4 明确保护依据 |
5.1.5 明确保护范围 |
5.2 完善司法制度 |
5.2.1 衡平行政司法救济权划分 |
5.2.2 完善司法救济 |
5.2.3 完善执法救济 |
第六章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8)论侵害知识产权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侵害知识产权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内涵与外延 |
(一) 侵害知识产权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涵义 |
(二) 侵害知识产权的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
(三) 侵害知识产权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类型 |
二、 侵害知识产权的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
(一) 侵害知识产权的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 |
(二) 侵害知识产权的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
(三) 请求权竞合情形下的权利行使 |
三、 侵害知识产权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效力 |
(一) 侵害知识产权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主体 |
(二) 侵害知识产权不当得利返还的标的 |
(三) 侵害知识产权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返还范围 |
四、 完善我国侵害知识产权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建议 |
(一) 我国侵害知识产权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分析 |
(二) 完善我国侵害知识产权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立法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类型化及其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1 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概述 |
1.1 传统商标侵权的概念 |
1.2 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特点 |
2 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及其分类研究 |
2.1 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
2.2 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几种具体形式 |
2.3 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分类 |
3 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责任分析 |
3.1 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分析 |
3.2 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分析 |
3.3 网络环境下不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的情况分析 |
3.4 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保护的特殊性分析 |
3.5 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责任具体承担的类型化分析 |
3.6 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责任具体承担形式 |
4 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保护及其侵权纠纷法律规制 |
4.1 我国对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保护及其侵权纠纷法律规制现状 |
4.2 国外对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保护及其侵权纠纷法律规制现状 |
4.3 我国网络环境下商标保护及其侵权纠纷法律规制的完善 |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驰名商标淡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论文选题的来源及依据 |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2.1 国内研究动态 |
1.2.2 国外研究动态 |
1.3 论文选题的目的、意义 |
1.3.1 论文选题的目的 |
1.3.2 论文选题的意义 |
1.4 课题研究的方法和内容 |
1.5 课题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驰名商标淡化理论概述 |
2.1 驰名商标淡化的涵义与性质 |
2.1.1 驰名商标淡化的涵义 |
2.1.2 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性质 |
2.2 驰名商标淡化的基本形式 |
2.3 驰名商标淡化的具体表现 |
2.4 驰名商标淡化理论的起源与发展 |
2.4.1 混淆理论 |
2.4.2 联想理论 |
2.4.3 淡化理论 |
第三章 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现状 |
3.1.1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驰名商标反淡化的保护 |
3.1.2 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司法实践 |
3.2 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存在的问题 |
3.2.1 混淆理论束缚驰名商标的扩张性保护 |
3.2.2 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缺乏系统的法律规制 |
3.2.3 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不公平待遇 |
3.2.4 反淡化条款不完善 |
第四章 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立法与实践 |
4.1 英美法系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 |
4.1.1 美国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 |
4.1.2 英国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 |
4.2 大陆法系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 |
4.2.1 德国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 |
4.2.2 法国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 |
4.2.3 日本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 |
4.2.4 我国台湾地区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 |
4.3 国际公约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
第五章 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建议 |
5.1 驰名商标反淡化单独立法的考量 |
5.2 完善与建立反淡化一般性条款 |
5.2.1 明确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
5.2.2 适用驰名商标反淡化的混合责任原则 |
5.2.3 将未注册驰名商标纳入反淡化保护之列 |
5.2.4 赋予驰名商标权人知识产权请求权 |
5.2.5 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之权利限制 |
5.2.6 建立防御商标制度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论驰名商标保护中的不当得利返还(论文参考文献)
- [1]商标与名人姓名权冲突研究[D]. 刘霄琼. 河北科技大学, 2020(01)
- [2]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董凡.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3]商标使用许可增值利益归属问题探究[D]. 吴林. 华南理工大学, 2018(12)
- [4]知识产权侵权获利返还的请求权基础[D]. 麦志敏. 华南理工大学, 2015(01)
- [5]未注册商标“抢用”问题的规范分析——以指导案例30号为例[J]. 王好. 政治与法律, 2015(04)
- [6]抗辩视角下商标权限制体系研究[D]. 叶赟葆.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3)
- [7]我国驰名商标域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赵智韬. 沈阳工业大学, 2012(01)
- [8]论侵害知识产权的不当得利请求权[D]. 梅晓敏.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1)
- [9]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类型化及其法律规制[D]. 曾甜. 华中科技大学, 2011(07)
- [10]驰名商标淡化问题研究[D]. 南庆鑫. 沈阳工业大学, 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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