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侵害受教育权权案例
- 答:赵某是某镇初中学生,平时不爱学习,比较调皮,曾屡因违空旦反校纪而多次被班主任批评,但无明显改进。2002年11月20日,上数学课时,赵某又因不违犯课堂纪律与数学老师顶撞,数学老师将赵某交班主任处理,班主任在教育无效后,把赵某送回家。其后一连几天,赵某要求回校上课,而班主任要求赵某向数学老师认错后才能扮哪返校,可赵某则认为与数学老师顶撞,并非全是自己的过错,双方因此形成分歧。赵某家长不得已,一边为保证儿子的受教育权,于2000年11月24日让儿子在县另一所中学学习,另一边继续和镇初中协商,但该校始终未表示允许赵某返校。此后,赵某家长找到县教委反映情况。教厅亏码委明确表示学校应该允许赵某回校上课并进行了协调。在与学校协商和县教委协调无果的情况下,赵某及家人聘请律师将镇初中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一、被告镇初中书面向原告赵某作出赔礼道歉;二、被告镇初中赔偿原告赵某经济损失500元。 - 答:《宪法司法化之我荐——从我国宪法第一御皮吵案谈镇侍起》,也就是握没受教育权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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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如何正确处理好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的论文
- 答: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无权利的盯余派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作凯贺为大学生应该正确处理好两者毁亮之间的关系,做到权利再小也要争取,义务再大也不能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