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中国海洋渔业水域的法律性质和经营方式(论文文献综述)
何妤如[1](2021)在《渔业伦理视角下的现代渔业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渔业经过数年发展,先后解决了“捕鱼难”、“养鱼难”及“吃鱼难”等问题,奠定了渔业持续稳定发展的经济基础,相关治理手段也不断完善。渔业领域主要矛盾已从基本温饱和生计问题,转向更高层次的生境、人权、产权和公平等维度。然而,作为上层建筑的渔业伦理研究并尚未得到应有重视。我国现代渔业治理体系中更强调管理和法律等“硬”手段,忽视了伦理道德的“软法”作用。当前政府和民间推行的多项渔业活动已呈现出鲜明的伦理特征,现代多目标治理场景需要引入价值判断加以权衡。如果说关涉伦理的讨论在中国过去的渔业治理中只是镜花水月、空中楼阁,那么到了新时代,伦理研究就好比是万事俱备下的那股“东风”。传统渔业管理关注政策和法律层面的制度突破。政策和法律固然重要,但不能包治百病,尤其是充满不确定性的“现代病”。它可以将电鱼、毒鱼、偷渔者绳之以法,却无法强制要求渔民必须善待生态环境、关心鱼类福祉。它可以明示、预防、规范和校正渔业的行为和后果,却无法指导渔业利益相关方的道德行为选择。它可以为失海渔民提供各类政策保障,却无法弥合渔民海洋纽带被切断后的心理创伤。它可以依照科学模型和数据制定总可捕量(TAC)目标,却无法对渔家妇女在职业、情感和生活上的遭遇加以同情和关心。正如决定技术的往往是非技术因素,涉渔法律和政策不应被指望能解决所有问题。倘若文化、伦理不能发挥价值规训作用,那么政策和法律也终将失范。当前,养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公正已为时代大势所趋,现代渔业治理不仅要务实,也要务虚,以便从战略全局高度推进治理措施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实际上,人们的道德伦理价值观影响会渗透到公共政策过程的各个环节。可持续、负责任渔业的发展依赖于一个具有明确性的规则指引,在治理中开展价值性分析显得十分重要。国内外渔业资源的衰退趋势,以及不断涌现的现代性社会问题,让形而上学的价值回溯变得更为必要而迫切:渔业行为的善恶是非是什么?伦理判断有哪些原则和标准?何种治理才是伦理意义上具备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治理?如何破解渔业治理中存在的伦理困境?中国怎样利用已有道德资源和智慧应对渔业发展中的不确定性风险?基于此种认识,本文从伦理视角出发,反思当前出现渔业生态和社会危机的根本原因,尝试建构渔业伦理的理论体系,详述渔业伦理的由来、定义、主要原则和类别。将抽象的伦理考量运用于对治理问题的具体分析,提出符合渔业价值的治理范式,从渔业治理的“元层次”,谈到相关现代治理理论,再到针对治理实践的分析评估。现代渔业治理在追求各类目标时,容易陷入价值冲突的困境。本文针对治理实践中的普遍问题,提出“应然”层面的解决方案。伦理分析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我国现代渔业治理。因此,文章结合中国本土的涉渔道德资源和渔业实际状况,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的现代渔业治理路径,以渔业领域的价值尺度和伦理基础为导向,为推动渔业的“天人合一”和协调发展提供了一种新视角、新理念和新思路。伦理学是哲学中关于道德的价值系统。生态伦理学的兴起从根本上触及了“为什么要对鱼谈伦理?”这一问题。“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的论辩突破了传统伦理学的“人伦”语境,让“渔业”和“伦理”的结合有了学理上的支撑。道德共同体得到拓展,将包括渔业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纳入道德考量范畴。但完全以生态为中心又会减损人类福祉,人与自然应当被视作一个以人类为中心的价值整体。“为己利TA”的价值取向既能为己谋福,也能在此基础上考虑利TA(既有属人的“他/她”,又有属自然的“它”)因素,因而是渔业伦理所追求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善。渔业资源是渔业存在的基础,具有不确定性、波动性、竞争性、整体性、多样性等五大特性。从价值构成上看,它在使用、生态和选择等层面具有功效价值,在政治、社会、哲学、宗教、伦理、文化等层面具有非功效的内在价值。对渔业资源价值的充分认识是现代文明进步的标志,而鱼类为人类所提供的多元价值是人类养护渔业资源的基础。养护伦理强调的是如何科学人道地利用水生动植物资源。鱼类是否能够成为道德主体、权利主体甚至是诉讼主体成为环境伦理学讨论的重要内容之一,而鱼的道德地位与福利越来越被认为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渔业的伦理维度涉及“渔业”和“伦理”的互动关系。鱼类依次满足了人类基本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人类在享受水生动物开发权利的同时,理应履行与之对等的责任和义务。为了人类自身和生态系统的长期福祉,须建立一套指导渔业行为、受到大众认可、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渔业伦理规范。渔业伦理以渔业现象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为研究对象,是指导渔业行为的规范和原则的总和。涉渔法律和伦理可共同为基于价值的渔业治理策略提供依据。渔业伦理学主要任务是通过得到普遍认可并经过实践检验的道德原则,对渔业行为的善恶是非开展事前指导和事后评判。在渔业伦理中,渔业正义是最高原则;渔业福祉、渔业自由和渔业公平是三大基本原则;而以《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为代表的伦理性国际文书,以及符合国家/地区具体渔况的纲要构成了具体原则。根据渔业伦理学研究对象的关系属性和所涉问题的不同特征,可将其分为生态伦理、社会伦理、产业伦理和科技伦理四大类别,这四大类在伦理要求上存在差异、各具特色,但都应服从上述伦理原则。将伦理原则和要求融合进现代渔业战略管理过程,可能会产生“为善者诸事顺”的良心效应,从而实现治理的最终目的——“善治”。为克服多元价值冲突带来的治理障碍,元治理理论应运而生。该理论研究治理现象背后的治理逻辑,寻求协同发展科层、市场和网络治理组合的最优解:当参与式治理导致监管过于复杂、进入无休止协商状态时,就启动科层模式;当科层模式无法触及所有渔业问题或获得渔业利益相关方广泛接受时,就开启市场或参与式模式;在此过程中,政府应当承担起作出最终决策的元治理者的角色。可持续渔业治理研究中涌现出诸多符合伦理的现代渔业治理理论,其中基于“生态整体主义”的管理和基于“价值平衡原则”的管理成为研究热点,前者主要聚焦渔业生态系统方法、预防性原则等整体思维,而后者主要涉及管理策略评估,正当性理论,系统治理等理念工具。在构建起理念框架的基础上,根据新生物技术的实践伦理发展出的伦理分析矩阵,以及Rapfish评估工具,促进了对伦理原则遵守情况的考察,有助于为负责任渔业实践提供“良善之策”。现代渔业治理时常陷入一种伦理意义上的权利困境,众渔业利益相关方不得不在多项行动方针之间艰难行使选择权。遵循特定伦理原则选择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涉及违反其他某项伦理原则。可持续渔业发展面临的挑战主要出现在追求“天时”、“地利”、“人和”三大目标的决策选择过程之中。如何平衡现代人和未来人的资源利益是最首要、最核心的议题;渔业所涉水陆空间差异和相关社会生态问题构成了空间正义研究的一个典型样本;而人际关系中整体、长远利益与个体、短期利益的冲突影响到资源的公平分配,渔家妇女和小型渔业等弱势参与方应当得到更多的道德注意力。导致上述困境的原因既有人与人因抢夺野生资源所导致的公地悲剧或囚徒困境,又有在人与鱼道德地位孰高孰低的辩难中掉入的激进环保主义陷阱,还有理论与实践脱节的执行障碍。上述困境的破解之道不仅具有制度属性,也深刻地蕴含着价值属性。从制定目标,到开展决策,再到执行、监督和评估,伦理视角可渗透至治理的全部流程。治理者和被治理者可从制定伦理目标和开展伦理决策着手。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增进民生福祉。我国的渔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些成就离不开丰富道德资源的支持。生态方面,我国渔业治理史就是一部鱼类资源养护史,古今实践中折射出关怀鱼类福利、师法自然等生态感悟。社会方面,我国传统乡土社会文化里蕴含着包括群体意识和互助伦理、涉渔组织的参与式伦理在内的道德及礼俗规范。“三渔”问题是中国渔业发展面临的伦理性挑战,其本质是渔业的过密化,渔民的过溺化,以及渔村的过疏化。为解决渔业渔民渔村的问题,新中国开展了各项改革措施。新中国绿色渔业治理制度体系构建历程大体上可分为萌芽探索、改革攻坚与走向成熟三大阶段。在气候变化、疫情冲击、渔业资源衰退、全球不确定性风险日益增加的背景下,我国渔业治理者迎难而上,实现生计型治理→发展型治理→可持续治理的价值飞跃,积极探索出一条符合伦理的中国特色可持续渔业发展道路,培育出政府元治理者主导下,科层、市场和参与式治理协同开合的多元治理形态,形成了顺应自然、生态优先、以养为主、立体复合、科技导向、体系健全、应兜尽兜的发展模式。随着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不断提升,中国渔业发展在收获伟大果实的同时,也为未来可持续、负责任渔业发展积累了大量可贵的实践经验。在今后的渔业治理中,我国各渔业利益相关方应本着福祉、自由和公正的原则,进一步促进渔业的绿色转型发展。
朱晖[2](2021)在《近海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解构与解决》文中研究说明我国渔业资源丰富,自建国以后至今,我国不断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努力提升渔业产量,发展海洋渔业经济,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历史性转变,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渔业发展道路。我国现已成为世界第一渔业大国,水产品产量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连续稳居世界首位。其中,沿岸和近海水域是我国的主要渔场,主要渔汛、经济鱼类和水产品均产于这些水域,因此一直是海洋捕捞作业的主要区域。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和渔业政策的调整,沿海渔业养殖规模在不断扩大,捕捞规模被不断限缩,迄今已成为世界上唯一一个养殖产量超过捕捞产量的国家。但由于渔船、渔具的大量投入,捕捞强度过大,整体沿海海域的渔业资源整体衰退,再加上周边国家对所管辖海域的渔业管控日趋严格,外海的部分渔船被迫退向近岸。而此时原本在潮间带至7-10米等深线以内的滩涂和近海养殖,随着养殖业的扩张,养殖方式的变化,特别是海洋牧场和底播养殖、人工鱼礁的不断普及,养殖区域不断向外海拓展,覆盖到了传统定置渔业和小型渔船作业场所。养殖权人根据取得的许可设定养殖范围,禁止捕捞船舶进入划定的养殖区域。而这些区域原本是传统定置渔业和小型渔业船舶作业的区域,渔民认为其已经取得了捕捞许可,有权捕捞野生鱼类,因此无视养殖权人设立的界限仍然进入养殖区进行捕捞,但养殖权人则认为捕捞者侵犯了其对海域的占有和使用权利,于是近海养殖和捕捞纠纷不断,引发了有关海域之争。这不仅导致了捕捞权人和养殖权人之间的矛盾冲突,也造成了渔民与主管部门之间的矛盾,由此形成了养殖者、捕捞者、主管部门三方相互之间的冲突。这也凸显出我国海洋渔业发展面临的两个难以解决的结构性矛盾,一是渔业资源的严重匮乏与急剧增长的对优质渔业产品需求之间的矛盾,二是为保护海洋资源而实行的限制捕捞制度与传统渔民权利保护之间的矛盾。这两对矛盾尖锐的表现就是涉外事件日益增多,中国渔船屡屡在域外因非法捕捞作业而被查处,并引发国际纷争;海域使用纠纷案件不断上升,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从表面来看养殖和捕捞的纠纷是用海纠纷,实质是市场机制和政府规制之间的协调问题,即作为主体的人在利用海洋过程,对利益的争夺与海洋渔业资源稀缺性之间的矛盾,其背后隐藏的是海域资源配置和渔业管理的问题。究其根本是人类对海洋利用的价值取向和国际海洋秩序及渔业政策发展变化的结果。基于此,本文力图通过对养殖权和捕捞权冲突的表现和成因分析来发现冲突的根源所在,从制度完善和管理变革两个方面为冲突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并进行路径上的探索。渔业权冲突的本质是利益之间的冲突,利益失衡必然引发权利之争。利益的平衡和权利冲突仅仅依靠市场自动调节难以解决,最终还是要靠政府干预。以市场为中心的产权制度曾被提出认为可以解决渔业管理中的过度捕捞和权利分配等问题,但由于渔业资源的特殊性和缺乏整体协调大多数努力都失败了。渔业权制度设计的实质是对不同渔民群体的利益识别、利益选择、利益整合及利益表达的过程,即解决有限的渔业资源在相关利益群体和社会成员间的分配。权利分配本质是正义问题,即如何公平地分配社会成果,分担社会成本。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法律规范、利益分配、责任分担等都是社会关系外化的表现。人们对权利的追求即是要实现自身在现实社会规范中的价值。法治社会要求实现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和谐,法律对权力和权利内容的规定要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因此,基于社会正义的维度,要以社会和谐发展为目标,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以应得与所得的合理程度为表征,由政府对市场分配结果的不公加以纠正。通过干预实现不同渔业主体在市场中的公平交换,以解决交换过程资源的不平等和权利义务的不对称。其核心是作为主体的渔民无论在分配的哪个阶段,都能平等享有基本权利。此外,人类发展的多重性决定正义是多层面、多视角的,正义不能仅局限于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应放眼于整个自然界和生态系统,在自然规律中不断协调,加以融合。社会发展到当今时代,发展的目标已经不仅仅限于物质财富的增长,而是有着多元化的追求。为了实现人类共同向往的自由,应当通过对实然世界的考查,实现对应然世界的追求,完成人性善的飞跃,因此,分配正义应当上升到生态正义的维度。基于生态正义理论,渔业资源的分配正义至少应当包括种际维度、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强调人与海洋的和谐关系,敬畏海洋,尊重所有海洋生物物种,保持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在利用海洋资源的同时呵护海洋生态环境,避免过度捕捞和肆意掠夺渔业资源。基于正义理念对海洋渔业资源进行公正分配,是解决渔业权冲突的根本路径,但正义的实现要受到主客观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历史上,对渔业资源不可枯竭的认识和海洋自由论消除了对渔业发展的担忧,实现了船队和渔具的现代化;但过度捕捞和资源衰竭的现实又使人们重新审视渔业发展的视角,提出了许可制度和渔业配额制度等限制管理措施。我国渔业政策由此经历了由鼓励捕捞到限制捕捞、以养为主、养捕结合的转变,特别是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国家对海域的规范管理。但长久以来在人类中心主义和资本中心主义背景下,渔业资源开发利用都完全以人类为中心,以获得资本最大化为目标,无视资源的有限性而竭力提升捕捞能力、加大养殖密度以获取最大利益,导致过度捕捞、海域污染和渔业资源的衰竭。渔业权的冲突是利益争夺私权滥用的表现,也是政策调整过程中政府不当干预的结果。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关系的弥散与扩张,市场主体间的联系与合作关系在不断加深,具有广泛性的渔业秩序不再是传统民事主体的私权秩序,而是进入多重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权利行使方式的复合阶段。养殖权和捕捞权的性质、特点和排他性均不同,仅依靠行为人之间的自行约束已显不足,因此由带有共同约束属性的公权力介入管理已有必要。从渔业管理的层面上来看,现有管理体系存在体制混乱和权限不明等问题。因此应转变渔业管理的思路,在权利保护方面,通过对不同的渔业主体采取不同的倾斜保护政策,从而对养殖权人和捕捞权人的权利分配产生重要影响。在制度建构方面,一方面基于社会正义,对传统渔民的入渔权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基于生态正义,完善渔业水域使用权制度、海洋保护区制度以及海域分层确权制度。在管理模式方面,推行渔业综合管理模式,实施渔业综合授权许可和综合执法体制,通过大数据信息技术的应用为科学管理提供决策信息。
陈晨[3](2020)在《福建省惠安县海洋渔业资源多中心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渔业资源作为一种公共的自然资源,在开发及利用过程中极易造成公地悲剧,无节制的攫取开发导致海洋生态环境受到极大破坏,沿岸海洋渔业资源面临日益枯竭的困境。围绕海洋渔业资源开展的管理措施主要体现出三大特征:控制措施,对渔业投入进行科学管控;技术措施,采用有效技术养护渔业资源;政策管理,政府从中发挥主导作用。由于管理机制过于强调控制与命令,再加之渔业资源并不固定,且具有跨界性质,导致渔民在法规遵守与资源养护方面缺乏自觉性与积极性。随着竞争加剧,很多渔民都纷纷采取各种投机行为,想要获得更多渔业资源。在这种局面下,大多数渔民都过于重视短期收益,而忽视了对渔业资源的养护,而当前对渔民的捕捞作业难以起到有效监督。本研究从多中心治理的视角来考察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问题,通过对福建省惠安县的调查,了解惠安县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现状,在多中心治理理论框架下,从政府、协会和渔民三个主体层面分析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比如,管理主体单一,监管乏力;缺乏能发挥有效作用的行业协会;渔民追求短期利益,捕捞强度居高不下等。同时剖析问题产生于管理方式、产权确定及协会和渔民缺乏参与等原因,提出走向多中心的海洋渔业资源治理之路,即构建有效提升政府监管水平、扶持行业协会建立、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的共商共建共管的渔业资源治理模式。
钟智腾[4](2020)在《渔港经济区发展与规划方法研究 ——以福建省三处实践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海洋生物资源具有巨大潜力,如何有效开采和利用对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渔港是海洋生物资源的主要开采设施,国内渔港普遍功能单一,具有显着的小农经济特征。在中国建设海洋强国的宏观背景下,充分借鉴国外渔业的丰富外延和渔港空间的复合多元,建设产业多元集聚的渔港经济区,对发展海洋经济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本文回顾了渔港经济区发展历程以及每个时期官方和学界的认识,论述了渔港经济区政策属性与经济地理属性的一致性,总结出渔港经济区实践产业引领、海陆统筹和多方参与的三大特征。本文认为,根据渔港经济区实践中的实际需求和具体问题,应用城乡规划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编制渔港经济区规划是合适的应对和解决方案。最后,本文根据渔港经济区的分类,针对性选取了笔者在福建省晋江深沪、泉港诚峰和霞浦三沙开展渔港经济区规划的经验作为介绍案例,尝试总结渔港经济区规划方法。一是产业策划和空间划定应当并行开展,二是空间规划应当以港、产、城联动以及海陆协调为主题,三是规划成果编制应当面向多方参与使用的需求。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对渔港经济区及其规划的系列研究,能为今后渔港经济区进一步研究提供理论基础,为各地开展渔港经济区实践提供解决思路,为其他渔港经济区规划起到借鉴意义和指导作用。
丁乾坤[5](2019)在《烟台市实施捕捞配额制渔业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为合理开发利用海洋渔业资源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但由于政策局限性及执法等问题,烟台市海洋渔业资源仍成衰退趋势,烟台市传统渔业监管措施无法达到预期效果。2000年我国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确了我国将实施限额捕捞制度,2017年以后又先后在我国部分省市进行配额制试点,整体推行顺利。通过实施配额制来完善烟台市渔业监管理论上可行,且迫在眉睫。论文在查询文献资料、向渔民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了解烟台市捕捞渔业执法情况及渔民状况的基础上,采取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思路,对烟台市实施捕捞配额制面临的问题及通过实施捕捞配额制来解决渔业监管问题有效措施进行探讨和研究。论文首先阐述了渔业监管涉及的相关概念和基本理论,接着通过分析烟台市渔业监管面临的严峻形势、现行渔业监管措施的缺陷及捕捞配额制的优势,得出烟台市通过实施捕捞配额制来完善渔业监管是非常必要的。并且,国家决策层对配额制的实施决心坚定、烟台市现行措施为配额制的实施打下基础,在烟台市实施捕捞配额制是可行的。然而,由于在总可捕捞量确定、配额分配、渔业监管、渔民安置及思想认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捕捞配额制在烟台实施将面临很多阻力。最后在分析、借鉴东营市实施海蜇捕捞配额制经验基础上,得出捕捞配制在烟台市实施所需的有效措施。要通过建议国家继续完善海洋渔业法律法规、做好前期宣传及调研工作、强化配额制同传统管理制度的融合来做好法律和执法方面准备;通过增强监管力量、严格执法、加速民间组织建设及采取“集体”式惩戒、加快清理“三无船舶”等来做好渔业监管执法方面准备;通过建立健全渔获统计制度、加快渔船更新改造、科学评估及合理分配、保障“失海”渔民生活等来做好技术保障和民生保障方面准备。
褚章正[6](2018)在《北极环境治理及其中国参与研究 ——基于公共价值管理理论的探讨》文中研究说明全球气候变暖使北极地区的冰雪覆盖逐渐减少,北极资源的可开发性和可利用性不断提升,人类在北极区域内的活动频率逐渐增加,北极环境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北极生态系统是全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北极环境变化不仅在北极区域内造成了重大影响,而且引发了全球性公共危机,北极环境问题正在逐渐引起全球各国的关注。北极环境问题具有全球公共问题的属性,北极环境治理属于全球性公共事务,为促进北极环境的有效治理,全球具有参与意愿和参与能力的国家和组织都应参与到北极环境治理的工作当中。北极地区的环境独特,生物链结构相对简单,北极生态系统处于一种脆弱的平衡状态当中,这使得北极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和抗干扰能力较弱,一旦北极地区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就可能面临无法挽回的处境,对北极环境的有效维护和治理迫在眉睫。为了保护和改善北极环境,有关国家和组织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治理措施,但目前北极环境治理的效果并不理想,北极环境治理工作面临着现有制度松散、缺乏综合有效的管理体系和地缘政治环境紧张等困境因素,这些困境因素导致了北极环境治理工作缺乏有效性。北极环境治理工作主要通过北极环境事务的管理主体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来完成,而公共产品缺乏有效性代表着公共价值的失灵,解决北极环境治理公共价值失灵的问题需要对公共价值进行重构,也就是需要重新寻找与创造北极环境治理的公共价值。公共价值管理理论主张通过创造公共价值来解决公共问题,对北极环境进行公共价值管理是解决北极环境治理公共价值失灵问题的有效途径。公共价值管理理论于二十世纪90年代开始逐渐兴起,通过公共价值管理理论,穆尔为公共部门的管理者构建了公共价值的概念框架,并阐明了公共事务管理工作的核心是创造公共价值。公共价值管理不仅注重公共事务管理的结果,而且注重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公共价值的生成是人们公共理性觉醒的重要表现,其需要借助公共产品来实现,因而,公共价值的生成以公共产品为客观基础,以公共理性为主观基础,而公共领域是公共事务利益相关主体进行价值交流与互动的社会条件。公共事务的管理机构要创造公共价值,首先要对公共价值进行定义,定义公共价值的过程就是不断寻求具有公共理性的公众偏好的过程,在公共价值管理的过程当中,公共机构必须不断对公众偏好进行探寻和回应,同时要不断对公众偏好进行理性引导。公共价值管理强调建立一个多中心合作的网络化治理机制,对公共价值的定义与创造都需要在这个合作机制中完成。与以往的公共管理理论相比,公共价值管理理论更强调一种动态的公共性,即一种建立在多中心的网络化治理结构基础之上的公共性,这使得公共价值管理理论对研究缺乏强制性权力的国际公共事务管理具有适用性,因而,我们可以运用公共价值管理理论对北极环境事务管理问题进行分析。对北极环境进行公共价值管理的核心是创造北极环境治理的公共价值,而创造北极环境治理的公共价值需要以正义、公平、开放、效率、可持续和生态理念为基本原则,其也是评价创造北极环境治理公共价值绩效的主要标准。创造北极环境治理的公共价值,首先要对北极环境治理的公共价值进行定义,即获取北极环境事务利益相关主体的价值偏好信息并对其进行整合。目前,北极环境治理中的价值传递方式比较单一,而在对北极环境进行公共价值管理的过程当中,价值的传递不是一个单一的、单向的过程,而是一个多元的、循环的过程。对北极环境治理的公共价值进行创造要始终在一个多中心的网络化合作机制中进行,在这个合作机制中北极环境事务的管理主体与其他参与主体共同对公共价值进行定义,通过这个合作机制,北极环境事务的管理主体为自身的管理行为获得授权,并对其所提供的公共产品进行解释和宣传,最终使公共价值的创造得以完成。北极环境变化对中国造成了多元化的影响,中国的生态安全、经济安全、能源安全都因北极环境变化而面临重大威胁,中国是北极环境问题的重要利益相关主体。虽然原则上北极环境问题的利益相关主体都应是北极环境治理公共价值创造的合作伙伴,但是只有具有一定贡献能力的主体才能在北极环境治理的公共价值创造中发挥作用。目前,中国在公共资源供给、科学考察与研究、生态文化与文明建设等方面都可以对北极环境治理作出重要贡献,因而对北极环境治理的公共价值创造需要中国的参与。目前中国高度关注北极环境问题,并积极参与北极环境事务,公共价值管理理论为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参与北极环境公共价值管理是中国在北极环境治理中发挥有效作用的重要渠道。
万祥春[7](2018)在《中国特色海洋安全观研究》文中提出自鸦片战争以来,旧中国在近现代历史上落后挨打,饱受列强的反复侵略,其中绝大多数侵略都来自于海洋。中国人民对这些海洋侵略深恶疼绝,对海洋安全的渴求十分强烈,无数仁人志士在反对海洋侵略过程中不断探索和提出了各种海洋安全观,但这些探索受到种种制约,最后都失败了。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布以来,中国与周边国家发生了一系列海洋争端,要实现海洋安全,就必须用海洋安全观来指导海洋安全实践,并在海洋安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更好地促进海洋安全目标的实现。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海洋安全观是总体国家安全观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海洋安全观的实践、发展和完善,不仅有利于实现国家海洋安全,更有利于促进国家总体安全。本论文的研究主要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概念部分,为论文的研究奠定了概念基础,由第一章构成。安全是指主观和客观上没有威胁、事物保持平稳发展的状态。安全观是指安全主体对自身所面临的客观安全状况和环境的理性认识,是人们关于安全的信念、理想、追求、认识和评价的系统性认知。海洋安全观,是海岛国家和沿海国家对自身所面临的海洋安全状况和环境的理性认识,是涉海人们关于海洋安全的信念、理想、追求、认识和评价的系统性认知。中国特色海洋安全观以海洋共同安全观为核心,由互利共赢的海洋经济安全观、共同责任的海洋政治安全观、共同竞合的海洋军事安全观、共同繁荣的海洋文化安全观和共同家园的海洋生态安全观五个子体系构成。第二部分是理论部分,由第二章构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批判了西方列强的弱肉强食的海洋争霸安全思想,强调其他国家要获得海洋安全,就必须学习西方一切先进的海洋文明。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历届中央领导集体主张中国的海洋安全观以反对西方海洋霸权为主要任务,倡导建立新的海洋安全观。马克思主义海洋安全思想及其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是本研究的理论指南。第三部分是外延体系部分,由第三、四、五、六章和第七章构成。第三章论述了中国积极倡导共同责任的海洋政治安全观,愿意同世界有关海洋国家一起提供海洋公共安全产品,共同担负起维护世界海洋安全的共同责任,并把中国塑造成负责任的海洋政治大国。第四章阐述了互利共赢的海洋经济安全观是指,在海洋经济贸易活动中,中国把既坚决维护我国的海洋经济利益,又能促进各国各地区共同发展,作为处理与各国各地区海洋经贸关系的基本准则和观念。第五章阐释了奉行共同竞合的海洋军事安全观是指在海洋军事安全竞争合作力求双赢,在海洋军事竞争中努力谋求合作;在海洋军事合作中也不完全放弃竞争,通过有限度的海洋军事竞争促进本国海军的健康发展。第六章论述了共同繁荣的海洋文化安全观是指在海洋世纪,中华民族既宣传弘扬民族传统海洋文化,同时,也要不断学习和吸收外国的先进海洋文化,推动海洋文化互相学习、互相借鉴、取长补短和融合创新,努力促进世界各国各地海洋文化的共同繁荣发展。第七章论述了全球海洋是一个大生态系统。海洋生态系统一处地方遭到破坏,必然会影响到全世界其他地方。所以,建设共同家园的海洋生态安全观就是全世界国家和人民要团结一致,认识到海洋生态系统是全人类的共同的蓝色家园,我们要像对待自己的家庭一样,共同保护海洋生态系统,把海洋建设成为人类共同的美丽家园。地球是一个名副其实的水球,各国共有一个海洋。本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为指导,以马克思主义海洋安全思想及其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为指导,运用多学科研究的方法,对中国特色海洋安全观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为世界海洋安全注入中国智慧,贡献中国力量,提倡“中国海洋安全方案”,同世界各国共享海洋安全,具有一定的现实理论和指导意义。
雷小华[8](2018)在《南海周边国家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体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主要研究南海周边国家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体制,开展本文的研究,有利于及时掌握东盟国家海洋权益维护的一般动态和基本特征,从而为国家推进共商共建共享“一带一路”、建设海洋命运共同体、和平解决南海争端、积极有效地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等方面提供科学参考依据。本文主要是以海洋权益和相关理论为指导,以南海周边国家(其中主要是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尼等4个国家)为重点分析对象,在具体分析其海洋权益维护的主要行动与举措以及各国海洋执法力量与体制的基础上,总结出各国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体制的一般规律与执法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海洋权益和相关概念的理论内涵和界定。重点分析海洋权益、海权、海洋战略等概念的界定及联系与区别。指出海洋权益是国家管辖海域内,或者其他国家管辖海域内,但依据国际法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的总称。海权是维护海洋权益的力量基础,海洋战略是维护海洋权益的谋略。海权建设和海洋战略的目标是维护和实现海洋权益。海洋权益的维护依赖于海洋战略的成功实施。二是具体分析南海周边国家的海洋权益维护。重点分析南海周边国家(其中主要是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尼等4个国家)海洋权益维护,具体分析其海洋权益维护的目标、目的、策略、主要行动与举措等等,探索找出南海周边各国海洋权益维护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分析其基本特征与一般规律,从而为我国海洋权益维护提供参考依据,同时,针对特定的国家制定特殊性对策,实施“一国一策”等。三是具体分析南海周边国家的海洋执法体制。重点研究南海周边国家海洋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出台、海洋执法力量与执法部门间的关系与协调等内容,同时分析其优缺点并总结其各自特征。四是对南海周边国家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体制进行比较分析。尽管国家国情不同,其海洋权益维护也各具特色,但他们也确实存在某些共同点和规律性,包括各国海洋战略目标各有侧重、目的不谋而合、手段与策略大致相似,各国都非常重视海洋执法,最大限度维护海洋权益,但各国法律法规仍需完善,执法协调能力有待提高,执法水平与能力亟须提升。
董加伟[9](2015)在《公法视野下的传统渔民用海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海洋是大自然赋予全人类的宝贵财富,是人类共有共享之“公共用物”。从最早有记录的历史起,人类就开始了探索海洋的冒险历程和开发海洋的文明征程,传统渔民是人类开发利用海洋的先驱,这一特殊群体沿海而居,以渔为生,在繁衍生息、世代更替的长期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耕海牧渔的独特生活方式,其利用邻近海域谋生的“习惯性”或日“世袭性”权利得到了周围生活共同体的尊重、国际习惯法的承认和多数沿海国国内法及国家间双边协定的确认,但我国海洋与渔业相关立法对传统渔民用海权的规定过于模糊,也没有采取类似渔业权渔业的制度安排,对生计渔业和商业渔业作出区别性规定,致使传统渔民用海权处于一种“准法定权利”的尴尬状态。随着陆地资源、环境、人口问题的日益严峻,人类将发展的视野转向了浩瀚而脆弱的海洋,海洋资源的价值和稀缺性日渐显现。海洋具有资源多样性和功能多宜性等特征,资源多样性决定了海洋利用方式的多样化,功能多宜性则意味着各种用海权之间的并存可能。在物权法的范畴内,一物之上不能并存同种类的物权,但在海洋开发领域,在海洋这一特殊“公共用物”之上各种用海权利的交叉并存却属于常态。囿于法律地位的弱化和法律效力的模糊,传统渔民用海权在与海域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商业性渔业用海权的冲突和公益征用、使用权、商业性渔业用海权的关系作了深入辨析;后三章可称为权利保障论,全面分析了传统渔民用海权的实践困境及其突围路径,深入探讨了与传统渔民用海权保障密切相关的行政补偿相关法律问题,并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就传统渔民用海权的立法保障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第一章为“传统渔民用海权基本法律问题探析”,分别对渔业权、海域使用权、传统渔民及其用海权等概念进行了辨析归纳,在梳理传统渔民用海权发展脉络和评析现有学说的基础上,主要从公法学的视角,深入分析了传统渔民用海权的独立性、财产性、人身性和人权性特征,将其法律性质界定为基于生存需要的环境资源利用权,并就其类型、权利内容和法律效力等分别进行了论述。第二章为“传统渔民用海权与海域”,分别对“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等不同海域的产生演进、边界范围和法律性质进行了叙评,进而就传统渔民用海权在上述不同海域的存废、类型和特点进行了论述,特别是对专属经济区之传统渔民用海权的存在进行了证成。第三章为“传统渔民用海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及解决”,结合相关案例,分别就传统渔民用海权与海域使用权的冲突、与土地使用权的纠纷、与商业性渔业用海权的混同进行了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分析,重点从制度层面探究冲突背后的深层次因素,在此基础上分别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冲突协调对策。第四章为“传统渔民用海权实践困境解析”,分别就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征用困境、公益侵害困境、国家义务困境、海难救助困境等四种困境进行了细致分析,归纳了各种困境的外在表现,揭示了其内在原因,进而从立法、政策、执法、司法等不同角度就困境突围路径提出了建设性意见。第五章为“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法律问题探究”,在分析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之后,对其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作了探讨论述,并从实践角度着眼,分别对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的标准、方式、程序、救济等问题作了深入探析。第六章为“传统渔民用海权法律制度建构”,系统梳理了与传统渔民用海权相关的立法现状,重点从概念界定、性质归属、权利流转、法律效力等方面就相关法条作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和传统渔民的生活状态,提出了加强传统渔民用海权保障的立法建议稿,并就立法建议的重要内容作了阐释说明。
叶正国[10](2015)在《海峡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海洋是两岸联结的地理纽带,海洋事务是两岸合作的重要领域,两岸海洋事务具有整体性和复合依赖关系,必须合作才能增进双赢。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可以整合两岸海洋资源,维护海上秩序,保障国家的海洋主权和主权权益,推动两岸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的进程,增进两岸政治互信和国家认同。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下,两岸在“九二共识”的基础上不断推进海洋事务领域的制度化协商,很多两岸协议涉及海洋事务,在各自海洋事务立法也有很多涉对方的规定。然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在政治层面面临着结构化政治困境,在法律层面也存在着规范缺失难题,二者交互影响,致使海洋事务合作产生范围不广、深度不够和前进乏力等问题,亟需解决。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必须镶嵌在两岸关系的背景中,以善意、诚意和同理心进行建设性对话和良性互动,相关法律机制的建构既要符合两岸关系的现状,又要坚持海洋事务的特性,更要满足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发展的需要。为此,本文以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制度化协商作为研究背景,以“一个中国”框架作为研究前提,以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及其法律机制为主要研究对象,在总结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相关两岸海洋立法和两岸协议,并探讨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实践轨迹,引入其他社会科学的理论资源对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治理转向、法理基础和法制建构等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从而建构起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研究的基本框架。本文共为六章,分为五部分。第一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政治结构化困境,主要通过梳理和分析两岸海洋合作的历史、实践和问题,提出“一中争议”及其造成的政治结构化困境是海洋事务合作及其法律建构的根本问题。同时,海洋事务合作对两岸来说都非常重要,存在着机会结构来超越政治困境实现两岸合作,并可以两岸累积政治互信的突破口。根据关系标准,两岸海洋事务可以两岸间与两岸外海洋事务,两岸在二者方面的合作模式和法律机制并不完全相同。由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和海洋事务的交互性,两岸海洋事务合作迄今先后经过了倡议期、接触期、波折期和制度化时期。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涉及两岸关系的诸多重大复杂问题,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并存.外部的机会与威胁同存。第二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治理转向,通过对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政治难题和泛政治化以及海洋合作的实践趋向的分析,认为如果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想要超越政治结构化困境,必须转向合作治理,并建构与之相应的法律机制,即“合作治理——法律机制”框架。目前,两岸合作面临着理论上的“主权——治权”难题和实践中的议题政治化的双重困境,应通过两岸合作治理来避免政治纷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在本质上是两岸公权力机关和私人主体共同参与海洋事务合作的制度安排,有效性与合法性是基石。这需要构建以内部机制为核心的开放式多层复合治理结构,包括治理框架的双轨制、治理进程的差序化、治理模式的多元化和治理主体的网络化。法律机制与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和交互依赖的关系。第三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治建构,探讨合作治理为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治化带来的思维转向、价值导向和规范架构,以及何种法治化才能推进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等问题。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理内涵的宏观论述。由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和海洋事务的复杂性,功能主义法治观、回应型法治模式和交涉性法治关系使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实现规范依据的封闭性和价值认知的开放性。因此,两岸应在“一个中国”的宪制基础上依据近程法制、中程法制和远程法制的思路不断进行体制整合、制度整合和平台整合,通过规范两岸公权力机关与私人主体的关系、公权力机关的关系以及两岸与国际社会的关系,进而达到维护海洋权益和增进两岸互信的双重目标。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完善法制建构的政治约束、民意整合机制的规范化以及政策和法律的交融互动等互嵌机制。第四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制体系,在整体上分析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在法规范体系层面的基本框架,包括法律原则、法律形式、法律规制、法律程序和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等问题。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的规范体系。由于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的多中心和过程的协商性,权威和权力具有多极性,在坚持平等互惠、弹性透明、预防风险和权益导向等法律原则基础上,只要符合权威授权、规范载体和规制意图生成的规范性文件都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形式,总体上分为硬法和软法。虽然各种法律形式的位阶不同,只要符合实体有效性和程序有效性的要件都具有法律效力。由此,两岸法律规制共同体逐渐扁平化,规制工具不断组合和规制过程趋向平等协商,法律规制过程从“制度——精英”逐渐转向“制度——社会”模式。基于此,两岸应不断完善公权力机关的利益诉求表达——协商谈判——达成共识——实施推动和公众参与等法律程序机制,并建构类型化多元的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第五章是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探寻只涉及两岸的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完善的路径。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的重点。以往,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治理往往采用各自推动与协议衔接、法制建构的政策导向和发挥私人主体的中介功能等方式推进,具有一定的生成机理,也面临诸多现实困境。因此,两岸应该重塑基于“关系法”的两岸共治、基于作用法的社会协同和基于组织法的共识形成的法律治理框架,并通过完善各自域内海洋事务立法、健全两岸协议体系、创新行政规制手段、审视两岸司法机关角色和建构海洋事务合作组织等法律治理路径,但须由核心制度、支持性制度和技术性制度组成的法律治理体系配套。第六章是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协调,讨论了两岸在共同涉及其他主体的海洋事务合作中双方及与国际法相关机制的协调问题,主要包括法律基础、法律关系和法律模式。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的热点和难点。由于受国际政治的影响,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处于多重复合博弈结构中,必须对主权海洋事务和非主权海洋事务分轨做出合情合理的规范安排。基于国际法特别法理,台湾享有一定的对外交往权能,并可以通过法律技术解决相应的法律障碍,在此基础上可以“两岸”模式来解决相关身份、名义和地位的问题,并建构与之相应的法律归因的二阶构造确定行为归属及其责任承担,并在先行协商机制上基于选择策略渐讲式进路和采用灵活多样的法律方式。
二、论中国海洋渔业水域的法律性质和经营方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中国海洋渔业水域的法律性质和经营方式(论文提纲范文)
(1)渔业伦理视角下的现代渔业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方法及内容框架 |
第二章 渔业伦理的理论建构 |
2.1 渔业伦理的立论基础 |
2.1.1 逻辑起点 |
2.1.2 资源养护 |
2.1.3 可持续利用 |
2.2 渔业伦理的概念、地位和原则 |
2.2.1 概念溯源及研判 |
2.2.2 学科关联 |
2.2.3 相关原则 |
2.3 基本分类 |
2.3.1 渔业生态伦理 |
2.3.2 渔业社会伦理 |
2.3.3 渔业产业伦理 |
2.3.4 渔业科技伦理 |
第三章 基于伦理的渔业治理范式分析 |
3.1 渔业治理的元层次 |
3.1.1 合法性与正当性 |
3.1.2 渔业元治理 |
3.2 符合伦理的现代渔业治理理论 |
3.2.1 基于“生态整体主义”的治理理论 |
3.2.2 基于“价值平衡原则”的治理理论 |
3.3 渔业伦理分析和评估 |
3.3.1 伦理分析矩阵 |
3.3.2 伦理评估工具 |
第四章 现代渔业治理的伦理进程 |
4.1 可持续渔业中的维度指向 |
4.1.1 时间维度 |
4.1.2 空间维度 |
4.1.3 人际维度 |
4.2 渔业治理之伦理难题 |
4.2.1 人与人的博弈 |
4.2.2 人与鱼的博弈 |
4.2.3 知与行的脱节 |
4.3 渔业治理之伦理突围 |
4.3.1 制定渔业伦理目标 |
4.3.2 开展渔业伦理决策 |
第五章 中国渔业治理的伦理议题 |
5.1 中国渔业道德基础与现代问题 |
5.1.1 中国传统智慧中的渔业伦理元素 |
5.1.2 中国现代渔业问题的伦理之维 |
5.2 中国现代渔业治理的绿色转型 |
5.2.1 发展阶段与模式进化 |
5.2.2 基于伦理的转型实践 |
5.2.3 未来发展的伦理展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缩略语 |
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2)近海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解构与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养殖权与捕捞权权利分配的理论进路 |
第一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的内涵界定 |
一、近海海域的界定 |
二、渔业权的界定 |
三、养殖权和捕捞权的概念厘定 |
(一)养殖权的界定 |
(二)捕捞权的界定 |
第二节 权利分配的基础-海洋自由论 |
一、海洋自由论的形成 |
(一)海洋自由论的起源 |
(二)海洋自由论的提出 |
二、海洋自由论的限制 |
(一)海洋占有论的提出 |
(二)国家管辖海域的扩大 |
第三节 权利分配的价值取向 |
一、人类中心主义视域下的分配观 |
(一)人类中心主义的提出 |
(二)人类中心主义对渔业的影响 |
二、资本中心主义视域下的分配观 |
(一)资本中心主义的提出 |
(二)资本中心主义对渔业的影响 |
第二章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表征 |
第一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的正当性冲突 |
一、作为历史性权利的渔业权 |
二、作为法定权利的渔业权 |
(一)捕捞权的国际法定化 |
(二)捕捞权和养殖权的国内法定化 |
第二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的优先性冲突 |
一、基于习惯性权利的优先性 |
二、基于发展权利的优先性 |
第三节 养殖权、捕捞权与海域使用权的冲突 |
一、关于海域合法使用权的争议 |
二、关于海域分界线认定的争议 |
三、关于同一片海域存在多种使用权的争议 |
第三章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成因 |
第一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内部成因 |
一、养殖权与捕捞权的性质不同 |
二、养殖权与捕捞权的排他性不同 |
第二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外部成因 |
一、渔业法律政策的变迁 |
(一)捕捞业政策的转变 |
(二)养殖业政策的发展 |
二、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出台 |
(一)海域范围界定的影响 |
(二)海域使用权取得的影响 |
第四章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解决路径 |
第一节 冲突解决路径建构的逻辑基准 |
一、基于社会正义的分配 |
(一)社会正义的内涵界定 |
(二)传统渔民的优先性 |
二、基于生态正义的分配 |
(一)生态正义的内涵界定 |
(二)生态渔业的优先性 |
第二节 冲突解决的制度建构 |
一、渔业水域使用权制度 |
(一)渔业水域使用权制度的内涵 |
(二)国外经验的借鉴 |
二、海洋保护区制度 |
(一)海洋保护区的界定 |
(二)海洋保护区对渔业的影响 |
三、海域立体确权制度 |
(一)海域立体确权的必要性 |
(二)海域立体确权的可行性 |
(三)海域立体确权的管理 |
四、渔业权救济制度 |
(一)渔业保险制度 |
(二)渔业权益损害赔偿机制 |
第三节 冲突解决的综合管理模式变革 |
一、综合管理的内涵界定 |
(一)海洋综合管理的内涵 |
(二)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
二、综合管理的国际法基础 |
(一)主要国际公约规定 |
(二)适用的国际法原则 |
三、综合管理模式建构 |
(一)综合授权许可制度 |
(二)综合执法体制 |
(三)大数据信息技术的应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3)福建省惠安县海洋渔业资源多中心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研究综述 |
一、国外相关研究 |
二、国内相关研究 |
三、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海洋渔业资源 |
二、海洋渔业资源管理 |
三、多中心治理主体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多中心治理理论 |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 |
第三章 惠安县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现状 |
第一节 惠安县海洋渔业资源基本情况 |
一、海洋渔业资源与捕捞生产情况 |
二、海洋渔业资源面临的陆源污染 |
第二节 惠安县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主体 |
一、海洋渔业资源主管部门 |
二、海洋渔业资源管理补充—渔业组织 |
第三节 惠安县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主要做法 |
一、执法监察 |
二、生态修复 |
三、产业转型 |
四、普法教育 |
第四节 惠安县海洋渔业资源管理效果评析 |
一、海洋渔业违法行为处罚效果不明显 |
二、渔业生态修复的效果有限 |
三、渔民对生态修复理念的认可度低 |
第四章 惠安县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惠安县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
一、政府监管乏力 |
二、行业协会的职能不健全 |
三、渔民群体短期利益驱使 |
第二节 惠安县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政府职能定位不清及执法力量有限 |
二、渔业协会缺乏政策扶持和社会力量参与 |
三、渔民群体受教育程度不高 |
第五章 走向多中心的海洋渔业资源治理 |
第一节 多中心海洋渔业资源治理的可能性 |
一、海洋渔业资源治理中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意愿 |
二、海洋渔业资源治理中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定位 |
第二节 多中心海洋渔业资源治理的对策 |
一、提升政府科学治理水平 |
二、鼓励、扶持基层渔业协会的建立 |
第三节 构建合理的多中心治理模式 |
一、政府与渔业协会合作治理 |
二、政府与渔民间的互商共建 |
三、协会与渔民间的监督保障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渔港经济区发展与规划方法研究 ——以福建省三处实践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海洋及海洋生物资源具有巨大潜力 |
1.1.2 渔港在国外的多元化和国内的单一性 |
1.1.3 建设海洋强国的宏观政策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对象与内容 |
1.3.1 研究对象概念阐述 |
1.3.2 研究内容 |
1.4 文献与理论综述 |
1.4.1 文献综述 |
1.4.2 理论基础 |
1.5 研究方法与框架 |
1.5.1 研究方法 |
1.5.2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渔港经济区发展概述 |
2.1 提出与探索时期:2003-2009年 |
2.1.1 实践与发展情况 |
2.1.2 阶段认识 |
2.2 发展与反思时期:2010-2014年 |
2.2.1 实践与发展情况 |
2.2.2 阶段认识 |
2.3 成熟时期:2015-至今 |
2.3.1 实践与发展情况 |
2.3.2 阶段认识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渔港经济区实践特征 |
3.1 产业引领 |
3.1.1 根源与表现形式 |
3.1.2 渔港经济区产业辨析 |
3.2 海陆统筹 |
3.2.1 根源与表现形式 |
3.2.2 海洋与陆地关系辨析 |
3.3 多方参与 |
3.3.1 根源与表现形式 |
3.3.2 各参与方需求辨析 |
3.3.3 各参与方关系辨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渔港经济区规划适用性分析 |
4.1 背景 |
4.1.1 亟需解决的问题 |
4.1.2 传统解决方式存在局限 |
4.2 渔港经济区规划的特征 |
4.2.1 城乡规划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的应用 |
4.2.2 内容和形式的非法定性 |
4.3 渔港经济区规划的编制目的 |
4.3.1 各参与方对渔港经济区规划认识、期待与需求 |
4.3.2 渔港经济区规划的任务和编制目的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渔港经济区规划案例 |
5.1 渔港经济区分类与案例选取 |
5.1.1 渔港经济区的分类 |
5.1.2 案例选取 |
5.2 产业策划和空间划定并行 |
5.2.1 产业选择 |
5.2.2 发展策略 |
5.2.3 规划范围划定 |
5.3 以联动和协调为主题的空间规划 |
5.3.1 港、产、城空间关系联动 |
5.3.2 海洋与陆地各项功能、规划协调 |
5.4 面向多方参与的规划成果编制 |
5.4.1 共同关切议题的总结性表达 |
5.4.2 研究内容的可视化表达 |
5.4.3 特定议题留白提供磋商平台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1.1 渔港经济区实践具有产业引领、海陆统筹、多方参与的特点 |
6.1.2 渔港经济区规划对满足渔港经济区实践需要具有良好适用性 |
6.1.3 通过案例总结渔港经济区规划的规划方法 |
6.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6.2.1 对水域部分的部署内容有待完善 |
6.2.2 产业库搭建与权重加成有待改善 |
6.2.3 对产品面向市场的研究亟需加强 |
6.2.4 渔港经济区实践应保障渔民的充分参与 |
6.2.5 渔港经济区实践应充分考虑对生态空间的保育 |
6.2.6 规划方法应积极衔接和融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和语境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烟台市实施捕捞配额制渔业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目的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
三、主要研究内容和解决的主要问题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基本概念和相关理论 |
第一节 基本概念 |
一、海洋渔业管理的涵义 |
二、海洋渔业捕捞配额制度的涵义 |
三、海洋捕捞努力量的涵义 |
第二节 相关理论 |
一、公地悲剧理论 |
二、多元共治理论 |
第二章 烟台市实施捕捞配额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烟台市海洋渔业监管现状 |
一、采取捕捞许可证和指标“双控”制度进行源头管控 |
二、采取伏季休渔和禁渔期、禁渔区制度来限制捕捞时间和空间 |
三、采取渔具渔法管理制度来限制作业方式 |
第二节 烟台市实施捕捞配额制的必要性 |
一、烟台市现行渔业监管措施急需完善 |
二、捕捞配额制是大势所趋且优势明显 |
第三节 烟台市实施捕捞配额制的可行性 |
一、国家决策层对配额制的实施具有足够的决心 |
二、烟台市现行措施为配额制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
三、烟台市渔船有在韩国水域进行配额捕捞经验 |
第三章 烟台市实施捕捞配额制面临的问题 |
第一节 总可捕捞量的确定问题 |
第二节 捕捞配额的分配问题 |
第三节 海洋渔业监管问题 |
第四节 渔民安置及思想认知问题 |
第四章 东营市实施配额制试点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海蜇配额捕捞试点实施方案介绍 |
第二节 为方案顺利实施所做的主要工作 |
第三节 东营海蜇试点暴露的问题及经验借鉴 |
第五章 烟台市实施捕捞配额制有效措施研究 |
第一节 法律和制度方面 |
一、建议国家继续完善海洋渔业法律法规 |
二、做好前期宣传及调研工作 |
三、强化配额制与传统管理制度的融合 |
第二节 监管执法方面 |
一、解决好监管力量不足问题 |
二、严格渔业行政执法 |
三、加速民间组织建设同时采取“集体”式惩戒 |
四、加强对“三无”船舶的清理整治 |
第三节 技术保障和民生保障方面 |
一、建立健全渔获统计制度 |
二、加快渔船更新改造 |
三、做好总可捕捞量评估、分配工作 |
四、做好“失海”渔民保障工作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北极环境治理及其中国参与研究 ——基于公共价值管理理论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研究目的、思路和方法 |
四、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
第一章 分析基础:理论框架及其适用性 |
第一节 公共价值的内涵与生成基础 |
一、公共价值的概念与构成 |
二、公共价值的基本表现形式 |
三、公共价值生成的基础与条件 |
第二节 公共价值管理的实践框架 |
一、公共价值管理工作的核心 |
二、公共价值生产的参与结构与合作模式 |
三、公共价值的责任模式与评估 |
四、公共价值的绩效评价 |
第三节 公共价值管理对北极环境治理的适用性分析 |
一、公共价值管理理论的创新 |
二、公共价值管理对北极环境治理具有适用性 |
第二章 北极环境问题及其公共性分析 |
第一节 北极生态环境的特点及变化 |
一、北极生态系统的特点 |
二、北极生态环境正在发生重大变化 |
第二节 北极环境变化所产生的影响 |
一、对北极原住民生活的影响 |
二、对地缘政治的影响 |
三、对全球所造成的其他影响 |
第三节 北极环境问题的公共性分析 |
一、北极环境变化引发全球公共危机 |
二、北极环境问题的全球公共问题属性 |
第三章 北极环境治理及其全球公共事务属性 |
第一节 北极环境治理的现况分析 |
一、北极环境治理的现有措施 |
二、北极环境治理的困境分析 |
第二节 北极环境治理的全球公共事务属性分析 |
一、北极环境治理的意义与基础 |
二、北极环境治理的全球公共事务属性 |
第四章 对北极环境进行公共价值管理的基础 |
第一节 对北极环境进行公共价值管理的因素基础 |
一、北极环境治理中的公共价值失灵 |
二、公共价值管理是北极环境治理的有效途径 |
第二节 对北极环境进行公共价值管理的实践基础 |
一、创造北极环境治理公共价值的原则基础 |
二、对北极环境进行公共价值管理的主体基础与平台 |
第五章 基于公共价值管理的北极环境治理过程分析 |
第一节 北极环境治理中的公共价值创造 |
一、对北极环境治理公共价值的定义 |
二、北极环境治理的公共价值创造 |
第二节 创造北极环境治理公共价值的责任管理与绩效评价 |
一、创造北极环境治理公共价值的责任管理 |
二、对创造北极环境治理公共价值的绩效评价 |
第六章 中国参与北极环境公共价值管理的理据分析 |
第一节 北极环境变化对中国产生重大影响 |
一、北极环境变化影响中国生态安全 |
二、北极环境变化影响中国渔业和航运经济 |
三、北极环境变化影响中国能源安全 |
第二节 北极环境治理的公共价值创造需要中国参与 |
一、中国是全球环境治理公共资源的重要供给者 |
二、通过科研优势影响北极环境治理的公共价值创造 |
三、通过文化优势影响北极环境治理的公共价值创造 |
第七章 北极环境公共价值管理的中国参与 |
第一节 中国参与北极环境公共价值管理的目的 |
一、促进北极环境治理公共价值理念的形成 |
二、提升北极环境治理的有效性 |
三、应对北极环境变化所导致的全球性公共危机 |
第二节 中国参与北极环境公共价值管理的途径 |
一、不断提升参与北极环境公共价值管理的能力 |
二、通过多元化的国际对话平台参与北极环境的公共价值管理 |
三、鼓励非政府主体对北极环境的公共价值管理进行参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中国特色海洋安全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由 |
二、研究方法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四、研究的创新和不足之处 |
五、论文研究逻辑框架 |
第一章 安全与安全观概论 |
第一节 安全相关概念与安全类型 |
一、安全的概念与重要性 |
二、安全化与安全困境 |
三、永久和平——安全的理想状态 |
四、安全类型 |
五、实现安全的实力途径 |
第二节 安全观及其类型 |
一、安全观的含义 |
二、安全观的类型 |
三、海洋安全观、陆地安全观、天空安全观 |
四、中国特色海洋安全观的含义和建构原则 |
五、海洋共同安全观——中国特色海洋安全观的核心思想 |
六、中国特色海洋安全观的外延体系 |
第二章 马克思主义海洋安全观及其中国化 |
第一节 海洋经济思想的持续发展 |
一、海洋新航线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加速器 |
二、对外开放的海洋经济政策 |
三、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海洋开放战略 |
四、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和科技 |
第二节 海洋政治思想的不断深化 |
一、和平利用黑海海峡,争取国际和平环境 |
二、反对美国干涉西太平洋的海洋外交政策 |
三、经济优先,“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外交政策 |
四、和谐海洋思想 |
第三节 海洋军事思想的连续演进 |
一、机器大工业实力是海洋暴力的本质 |
二、海军建设必须服从经济建设 |
三、建设一支强大海军的不懈追求 |
第四节 海洋文化思想的不断深化 |
一、对中国大陆文化的深刻剖析和前景展望 |
二、反对海洋殖民文化,倡导新民主义文化 |
三、海洋文化交流中打赢没有硝烟的战争 |
四、倡导海洋文化多样化,维护文化安全 |
第五节 海洋生态文明思想的不断提升 |
一、马克思主义生态哲学中蕴含的海洋生态思想 |
二、绿化海岸线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思想 |
三、依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
四、保护海洋环境的力度不断加大 |
五、建设美好海洋家园 |
第三章 塑造共同责任的海洋政治安全观 |
第一节 海洋政治安全是海洋安全观的集中体现 |
一、优良海洋政治政策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 |
二、海洋政治确立了中国海洋安全的目标 |
三、海洋政治影响海洋文化的发展 |
第二节 中国海洋政治安全面临的错综复杂形势 |
一、海洋世纪带来的安全冲击 |
二、错综复杂的海洋划界争端 |
三、激烈交锋的海洋政治安全观 |
第三节 构建共同责任的海洋政治安全体系 |
一、构建海峡两岸政治安全共同体 |
二、近睦远交的海洋安全外交观 |
三、倡导亚洲海洋新安全观 |
四、构建海洋政治共同安全机制 |
五、以海洋法公约为基础共同维护各方海洋权益 |
第四章 构建互利共赢的海洋经济安全观 |
第一节 海洋经济是海洋安全的基础 |
一、海洋经济是海权的推进器 |
二、海洋经济是海洋政治议题的推动器 |
第二节 中国海洋经济安全的现状 |
一、中国经济对海外资源的依赖不断上升 |
二、海洋航线成为中国经济的生命线 |
三、大而不强的海洋经济 |
第三节 积极实施互利共赢海洋经济策略 |
一、建设互利互惠的蓝色粮仓 |
二、海洋产业转型升级是实现互利共赢的基础 |
三、构建互利共赢的海洋贸易体制 |
四、发展互利合作的南北极海洋事业 |
五、共同开发新能源科技解决海洋能源运输安全问题 |
六、一带一路倡议是互利共赢海洋安全观的集中体现 |
第五章 奉行共同竞合的海洋军事安全观 |
第一节 海军是海洋安全的战略保障 |
一、海军是海外经济利益的坚强保障 |
二、海洋军事外交是外交的有效形式 |
三、海军是保护黄金海岸的移动钢铁长城 |
第二节 中国海洋军事安全面临的挑战 |
一、陆缓海急的总体安全形势 |
二、中国海军建设面临的不足 |
第三节 建设共同竞合的强大海军 |
一、世界海洋安全的共同维护者——中国海军的世界定位 |
二、近海防御、远洋防卫的战略 |
三、海军高新技术是维护共同海洋安全的第一战斗力 |
四、海军人才是实现共同竞合安全观的第一资源 |
五、战训合一的训练体制是共同竞合安全观的强大保障 |
第六章 倡导共同繁荣的海洋文化安全观 |
第一节 海洋文化是海洋安全观的软实力 |
一、海洋文化是海洋强国的重要标志 |
二、海洋文化是海洋军事安全的导航灯 |
三、海洋文化是海洋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之一 |
第二节 中国海洋文化面临的挑战 |
一、陆主海从的传统文化特征 |
二、海洋文化历史虚无主义的冲击 |
三、西方海洋文化冲击的威胁 |
第三节 促进海洋文化共同繁荣的新举措 |
一、用海洋传统文化增强海洋文化吸引力 |
二、以海洋文化自强推动海洋文化共同繁荣 |
三、积极实施共同繁荣的海洋文化开放战略 |
第七章 建设共同家园的海洋生态安全观 |
第一节 海洋是人类未来的宝藏 |
一、海洋是人类未来的重要富源 |
二、海洋是全球气候调节器 |
三、海洋是生命的摇篮 |
第二节 我国海洋生态环境安全现状 |
一、近岸海域污染严重,海水水质恶化 |
二、部分珊瑚礁面临灭绝危机 |
三、近海生物多样性减少,海岸侵蚀状况严重 |
第三节 共同保护和建设美丽海洋家园 |
一、坚持依法治海、规划用海 |
二、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工程 |
三、划定并严守海洋生态红线 |
四、建设海洋生态命运共同体 |
五、建立严格的海洋生态政治制度 |
结语: 海洋安全观为海洋强国保驾护航 |
参考文献 |
附录: 海洋意识调查问卷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录 |
(8)南海周边国家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体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本论文研究的背景、重要意义 |
二、本论文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本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
(一) 基本思路 |
(二) 主要内容 |
(三) 重点难点 |
(四) 主要观点 |
(五) 主要研究方法 |
(六)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海洋权益的概念及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一、海洋权益的概念 |
二、海洋权益的基本特征 |
(一) 法律制度之上的确定性 |
(二) 客观存在状态上的稳定性 |
三、海洋权益与海权、海洋战略等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一) 海洋权益与海权、海洋战略等概念的区别 |
(二) 海洋权益与海权、海洋战略等概念的联系 |
四、海洋执法体制的概念 |
第三章 越南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体制 |
一、越南海洋概况 |
二、越南海洋权益维护的主要行动与举措 |
(一) 制定海洋战略规划维护海洋权益 |
1. 越南海洋战略的目标与内容 |
2. 制定海洋战略规划维护海洋权益 |
(二) 加强舆论宣传,不断强化海洋权益意识 |
1. 加强舆论宣传,强化国民的海洋意识 |
2. 开展对南海领土主权的常态化宣传 |
(三) 不断扩张海洋国土,不断宣示海洋主权 |
1. 不断攫取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海洋国土 |
2. 在侵占的南海岛礁上进行各种活动以宣示主权 |
3. 通过立法将南海纳入其领海主权 |
(四) 加大国际石油开采合作,大力发展海洋经济 |
1. 利用石油利益使南沙群岛争端国际化 |
2. 大力发展海洋经济 |
(五) 千方百计加快海军现代化建设 |
1. 调整海上防卫体制 |
2. 大量采购先进海空武器装备,提升立体作战能力 |
3. 加强金兰湾建设,并向国际开放 |
(六) 频繁开展外交活动,推进南海争端国际化 |
1. 不断深化越美关系,谋求与美国进行军事合作以应对南海争端 |
2. 继续巩固与俄罗斯的关系,争取俄罗斯对越南南海主张的支持 |
3. 加强与日本在南海争端中的合作,增强日本的介入深度 |
4. 加强与印度的合作,把印度引进南海争端 |
5. 越南试图绑架东盟拉入南海冲突 |
三、越南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的法律与体制 |
(一) 越南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的法规体系 |
1. 关于领海基线的立法 |
2. 关于海洋专属经济区的立法 |
3. 关于大陆架的立法 |
4. 开展南海主权归属越南的历史依据和法理依据研究 |
5. 关于海洋执法管理的法律法规 |
(二) 加强海洋执法体制和执法力量建设 |
1. 越南涉及海洋执法管理的机构 |
2. 越南海洋执法的基本体制 |
3. 越南海洋执法力量 |
(三) 越南海洋执法管理部门的衔接运作机制 |
1. 协调内容 |
2. 协调机制 |
(四) 越南海洋执法管理体制的优缺点及主要问题 |
1. 越南海洋管理体制的优点 |
2. 越南海洋管理体制的主要缺点和问题 |
(五) 对我国海洋执法管理体制的借鉴意义 |
1. 尽快制定我国的海洋发展战略 |
2. 完善我国的海洋执法合作机制 |
3. 不断改善和增强海洋执法力量 |
4. 通过立法来加强海洋管理 |
5. 加强海洋执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
四、中越关系发展趋势及我国可考虑的对策措施 |
(一) 中越关系总体发展走向分析 |
1. 近期走向分析 |
2. 海上合作走向分析 |
(二) 我国可考虑的对策措施 |
1. 越南维护所谓的海洋权益的既定方针、政策不会改变 |
2. 我国可考虑的对策措施 |
五、结语 |
第四章 菲律宾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体制 |
一、海洋战略目标——成为东亚海洋强国 |
二、海洋战略的目的——实现国家海洋利益 |
三、菲律宾海洋权益维护的主要行动与举措 |
(一) 开发海洋资源,促进海洋产业发展 |
(二) 加快岛礁建设,妄图换取“合法”地位 |
(三) 为争夺南海不懈进行国际努力 |
1. 菲律宾导演“南海仲裁案”闹剧 |
2. 利用舆论宣传,唱衰装“可怜” |
3. 妄图绑架东盟国家施压中国 |
4. 谋求引入域外势力制衡中国 |
(四) 推进武装部队现代化,尤其是海军现代化 |
(五) 加强海洋安全多双边合作 |
1. 菲美海洋安全合作 |
2. 菲印尼海洋安全合作 |
3. 菲马海洋安全合作 |
4. 菲中海洋安全合作 |
5. 菲越日海上合作 |
(六) 借助美国抗衡中国及提升武装实力 |
四、菲律宾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的法律与体制 |
(一) 菲律宾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的法规体系 |
1. 《菲律宾宪法》(1987年) |
2. 宏观海洋政策 |
3. 关于领海的立法 |
4. 关于海洋专属经济区的立法 |
5. 关于大陆架的立法 |
6. 《地方政府法》(1991年) |
7. 《菲律宾渔业法》(1998年) |
8. 打击非法捕捞的法律和政策 |
9. 其他海洋法律 |
10. 其他海洋政策 |
(二) 菲律宾海洋执法的基本体制与执法力量 |
1. 建立海洋管理协调委员会 |
2. 海洋执法管理的部门与职责 |
3. 菲律宾海洋执法管理的衔接运作机制 |
4. 菲律宾海洋执法力量 |
5. 菲律宾海洋执法管理体制的基本特征 |
6. 菲律宾海洋执法管理体制的优势与不足 |
7. 对我国加强海洋执法体制改革的启示 |
五、杜特尔特执政后菲律宾外交政策新走向与海洋权益维护 |
(一) 杜特尔特政府时期外交政策新走向 |
(二) 杜特尔特政府时期菲美南海合作 |
(三) 杜特尔特政府时期中菲南海合作 |
(四) 杜特尔特政府时期菲日南海合作 |
(五) 杜特尔特政府时期菲东盟南海合作 |
六、结语 |
第五章 印度尼西亚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体制 |
一、印度尼西亚海洋概况与海洋经济 |
(一) 印度尼西亚海洋概况 |
(二) 快速发展海洋经济 |
二、印尼海洋战略目标 |
三、印尼海洋利益与海洋战略目的 |
四、印尼海洋权益维护的主要行动与举措 |
(一) “双轮驱动”之政治、外交手段 |
1. 积极奉行“大国平衡策略” |
2. 主张用政治谈判,和平解决争端 |
3. 树立新的安全观,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
(二) “双轮驱动”之实力手段 |
1. 加强军事现代化,逐步提升其军队作战能力 |
2. 打击非法捕捞,维护海洋权益 |
3. 开发海洋资源,发展海洋产业 |
五、印尼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的法律与体制 |
(一) 印尼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的法规体系 |
1. 基本立法 |
2. 宏观政策 |
3. 具体法案 |
4. 地方分权 |
5. 法律与政策执行 |
6. 印尼划定的群岛海道和海洋划界 |
(二) 印尼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体制与执法力量 |
1. 相对集中的管理部门——海洋渔业部 |
2. 海上执法协调机构——海上安全协调委员会 |
3. 执法强力部门——印尼海空军与警察部队 |
4. 其他相关中央执法部门 |
(三) 印尼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体制的特征 |
1. 不断提高海军、海警的执法能力 |
2. 组建跨部门的协调机构 |
3. 依托东盟框架,加强与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合作 |
4. 加强马六甲海峡的联合巡逻 |
5. 多种方式应对海洋环境污染 |
6. 地方分权 |
(四) 印尼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体制的优势与不足 |
1. 印尼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体制的优势 |
2. 印尼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体制的不足 |
六、“全球海上支点”战略背景下印尼海洋权益维护的新挑战及应对 |
(一) 印尼海洋权益维护面临的新挑战 |
1. 海上安全威胁 |
2. 海洋环境保护 |
3. 自然灾害 |
4. 保护国家海洋安全的意愿与能力的脱节带来的挑战 |
5. 强硬保护海洋资源引发地区国家关系紧张带来的挑战 |
6. 武装海盗周期性反弹带来的挑战 |
(二) 印尼为应对海洋管理新挑战采取的主要措施 |
1. 佐科政府执政前印尼应对海洋管理新挑战的措施 |
2. 佐科政府执政后应对海洋管理新挑战采取的措施 |
(三) 印度尼西亚海洋安全管理的展望及评价 |
1. 打击非法捕捞政策会持续,维护海洋权益成效显着 |
2. 军事现代化会逐步提升其作战能力,但不会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
3. 继续大国平衡战略,提升防卫安全合作 |
(四) 中国应对:提升两国智慧,积极妥善解决重叠水域纠纷 |
七、结语 |
第六章 马来西亚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体制 |
一、马来西亚海洋战略目标与目的 |
(一) 大力发展海洋经济,为国力增长提供“蓝色动力” |
(二) 构筑海洋安全,为国家保卫提供“蓝色屏障” |
(三) 确保重要航道影响力,为国家影响提供“蓝色话语权” |
二、马来西亚海洋权益维护的主要行动与举措 |
(一) 坚持国防自主,加强海上军事力量建设 |
(二) 积极开展海洋安全合作与寻求大国平衡 |
1. 积极与东盟国家开展区域性的海洋安全合作 |
2. 借助域外势力,寻求大国平衡 |
3. 借助国际法和国际惯例 |
三、马来西亚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的法律与体制 |
(一) 马来西亚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的法规体系 |
1. 关于领海的海洋立法 |
2. 关于海洋专属经济区的立法 |
3. 关于大陆架的立法 |
4. 马来西亚涉及海洋渔业管理的法律与机构 |
(二) 马来西亚海洋执法力量与基本体制 |
1. 马来西亚海洋执法力量 |
2. 马来西亚海洋执法基本体制 |
3. 马来西亚海洋执法部门的衔接运作机制 |
(三) 马来西亚海洋权益维护与执法体制的优势与不足 |
1. 马来西亚海洋权益维护与执法体制的优势 |
2. 马来西亚海洋权益维护与执法体制的不足 |
(四) 对我国海洋执法体制改革的启示 |
1. 海洋管理体制向综合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能的方向发展 |
2. 加强海洋管理部门和海洋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和配合 |
3. 不断完善有关海洋管理的法律法规 |
4. 加强海洋渔业和海洋执法的国际合作 |
第七章 文莱、泰国的海洋战略和对海洋权益的维护 |
一、文莱海洋权益维护的目标与目的 |
二、文莱海洋权益维护的法律法规 |
(一) 关于文莱的领海立法 |
(二) 关于文莱的大陆架的立法 |
(三) 关于文莱与其邻国和相向国家的海洋权益争端 |
三、泰国海洋战略目标的形成 |
(一) 地缘安全因素 |
(二) 历史文化因素 |
(三) 利益因素 |
(四) 泰国海洋战略的目标与内容 |
四、泰国海洋权益维护的主要行动与举措 |
(一) 推动海军现代化,加强海洋管理 |
(二) 深化外部合作,奉行大国平衡策略 |
第八章 南海周边国家海洋权益维护与执法体制的比较分析 |
一、雄心勃勃的海洋战略目标 |
二、不谋而合—南海周边国家海洋战略目的 |
(一) 发展海洋经济是海洋战略的基本目的 |
1. 印尼希望通过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发展经济 |
2. 马来西亚希望发展海洋经济以促进国力的增长 |
3. 菲律宾希望海洋产业成为为国家发展重点 |
4. 越南希望通过发展海洋经济“靠海致富” |
(二) 维护海上安全与海上主权是海洋战略的主要目的 |
1. 印尼:确保马六甲海峡和南海周边局势安全 |
2. 马来西亚:维护国家海洋主权与战略通道安全 |
3. 菲律宾:维护争议地区海上主权和海上安全 |
4. 新加坡:重视国际安全合作,保护国家独立 |
5. 泰国:努力维护和平的海洋安全环境 |
6. 越南:确保海上主权完整与领土扩张 |
三、手段相似—南海周边国家海洋权益维护的策略 |
(一) 建立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贯彻实施海洋战略 |
(二) 推进武装部队现代化,尤其是海军现代化 |
1. 印尼:加强装备建设,提高海军保卫能力 |
2. 马来西亚:坚持国防自主原则,加强海上军事力量建设 |
3. 菲律宾:不断努力推进武装部队现代化 |
4. 泰国:努力推动海军现代化 |
5. 越南:千方百计加快海军建设 |
(三) 借助域外大国势力,谋取海上利益的最大化 |
四、加强海洋执法,最大限度维护海洋权益 |
(一) 海洋法规逐步制定,但法规体系仍需完善 |
(二) 建立海洋协调机构或者委员会,但执法协调能力有待提高 |
(三) 加强执法力量建设,但执法能力仍有待提高 |
(四) 引进域外大国势力,重视海洋执法国际合作 |
五、结语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二、外文参考文献 |
后记 |
(9)公法视野下的传统渔民用海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传统渔民用海权基本法律问题探析 |
第一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相关概念界定 |
第二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性质辨析 |
第三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的类型、内容和效力 |
第二章 传统渔民用海权与海域 |
第一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与内水、领海 |
第二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与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
第三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与大陆架、公海 |
第三章 传统渔民用海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及解决 |
第一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与海域使用权的冲突及解决 |
第二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冲突及解决 |
第三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与商业性渔业用海权的冲突及解决 |
第四章 传统渔民用海权实践困境解析 |
第一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征用困境解析 |
第二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公益侵害困境解析 |
第三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国家义务困境解析 |
第四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海难救助困境解析 |
第五章 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法律问题探究 |
第一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与范围 |
第三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的标准与方式 |
第四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的程序与救济 |
第六章 传统渔民用海权法律制度建构 |
第一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相关立法现状分析 |
第二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立法建议稿及重要内容说明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海峡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图目次 |
表目次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六、基本概念 |
第一章 政治困境中的两岸海洋事务合作 |
第一节 趋向合作的两岸海洋事务 |
一、作为描述类型的两岸海洋事务 |
二、两岸海洋事务的分类 |
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及其类型 |
第二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发展回顾 |
一、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倡议期(1949-1990.9) |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接触期(1990.9-2000.5) |
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波折期(2000.5-2008.5) |
四、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制度化时期(2008.5-) |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争议性议题 |
一、基于政治互信的两岸海洋事务合作 |
二、争议性议题及其政治结构化问题 |
第四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SWOT分析 |
一、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优势分析 |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劣势分析 |
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机会分析 |
四、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威胁分析 |
第二章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治理转向 |
第一节 两岸合作治理的生成机制 |
一、两岸合作的政治难题 |
二、两岸合作的泛政治化 |
三、两岸合作治理的趋向与生成 |
第二节 形成中的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 |
一、海洋治理的提出及应用 |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的实践逻辑 |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的合作治理结构 |
一、合作治理模式的二元化 |
二、合作治理进程的差序化 |
三、合作治理方式的多样化 |
四、合作治理主体的网络化 |
第四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与法律机制的互动融合 |
一、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的制度地位——场域理论的视角 |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制度化的政策空间及其实践趋向 |
三、作为制度核心的法律机制:界定及构成 |
第三章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治建构 |
第一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治化路径 |
一、功能主义法治观 |
二、回应型法治模式 |
三、交涉性法治关系 |
第二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治化的内在构造 |
一、宪制基础:两岸同属一个中国 |
二、目标导向:从权益到互信 |
三、内容要素:整合机制 |
四、路径策略:阶段化 |
五、结构面相:非对称均衡 |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治化的互嵌机制 |
一、法制构建的政治约束 |
二、民意整合的规范化 |
三、政策与法律的交融互动 |
第四章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制体系 |
第一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原则 |
一、平等互惠原则 |
二、弹性透明原则 |
三、预防风险原则 |
四、权益优位原则 |
第二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形式 |
一、法律形式的多样化及其构成要件 |
二、硬法与软法的界分与互融 |
三、法律效力的双重维度 |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规制 |
一、法律规制共同体的扁平化 |
二、法律规制工具的组合运用 |
三、法律规制过程的“制度——社会”模式 |
第四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程序机制 |
一、公权力机关合作的程序机制 |
二、公众参与的程序性机制 |
第五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争端法律解决机制 |
一、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的界定 |
二、类型化多元模式的构建 |
第五章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 |
第一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实践 |
一、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进路 |
二、生成机理的四维面向 |
三、“有组织的无序”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结构 |
一、基于“关系法”的公权合作 |
二、基于作用法的社会协同 |
三、基于组织法的内部共识 |
第三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路径 |
一、完善各自域内海洋事务立法 |
二、健全两岸海洋事务协议体系 |
三、创新行政规制方式 |
四、检视司法机关的角色 |
五、建构海洋事务合作组织 |
第四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体系 |
一、核心制度 |
二、支持性制度 |
三、技术性制度 |
第六章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协调 |
第一节 多重复合结构下的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 |
一、多重复合博弈结构的提出及展开 |
二、按照海洋事务类型分轨处理 |
三、合情合理安排的规范思路 |
第二节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基础 |
一、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困境 |
二、基于两岸互信的台湾对外交往权能——特别法理的视角 |
三、通过法律技术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
第三节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关系 |
一、通过“两岸”模式吸纳政治思虑 |
二、“两岸”模式适用的法理分析 |
三、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归因的二阶构造 |
第四节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进路 |
一、两岸合作方式的多样化 |
二、策略性渐进的路径选择 |
三、构建先行制度化协商机制 |
结论 |
附件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论中国海洋渔业水域的法律性质和经营方式(论文参考文献)
- [1]渔业伦理视角下的现代渔业治理研究[D]. 何妤如. 上海海洋大学, 2021(01)
- [2]近海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解构与解决[D]. 朱晖. 吉林大学, 2021(01)
- [3]福建省惠安县海洋渔业资源多中心治理研究[D]. 陈晨. 华侨大学, 2020(01)
- [4]渔港经济区发展与规划方法研究 ——以福建省三处实践为例[D]. 钟智腾.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5]烟台市实施捕捞配额制渔业监管研究[D]. 丁乾坤. 青岛大学, 2019(02)
- [6]北极环境治理及其中国参与研究 ——基于公共价值管理理论的探讨[D]. 褚章正. 武汉大学, 2018(01)
- [7]中国特色海洋安全观研究[D]. 万祥春. 上海师范大学, 2018(07)
- [8]南海周边国家海洋权益维护与海洋执法体制研究[D]. 雷小华. 厦门大学, 2018(07)
- [9]公法视野下的传统渔民用海权研究[D]. 董加伟. 山东大学, 2015(01)
- [10]海峡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机制研究[D]. 叶正国. 武汉大学, 20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