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公证:如何面对WTO(论文文献综述)
吕海霞[1](2020)在《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实证分析》文中提出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是我国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的一大举措。以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实践状况为切入点,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对T市公证参与诉讼文书送达、公证参与诉前调解、公证参与保全及调查取证、公证参与执行的基本做法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分类分析,查找出T市在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实践过程中,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公证参与主体身份模糊、职能定位不明确、参与范围缺乏广度及深度、公证服务手段单一、公证书出具数量少且独立性价值保持不够等,这些亟待正视和解决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公证独立价值和特殊职能优势的发挥。究其原因,除了立法滞后,公证参与司法辅助相关制度缺乏法律依据以及社会认可度不高之外,还源于T市信息化技术手段运用不够充分,局限于传统手段,靠增加人力来解决司法辅助事务性工作;公证服务手段运用不充分,在参与过程中不能充分引导当事人综合运用公证手段解决问题;还包括参与司法辅助人员素质不适应及经费保障等相关配套机制不到位。鉴于上述问题,通过借鉴域外部分国家和我国部分地区的实践做法及成功经验,进一步对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建议加快地方立法,推动T市在多元化纠纷促进条例中引入公证条款,并结合现代信息化技术探索创新司法辅助服务模式;同时,加快T市市级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建立科学的绩效激励及相应的补偿机制及多渠道的经费保障等相关配套制度,以期公证能在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中更好地发挥其特殊职能优势及独立价值。
王婕[2](2020)在《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其对策》文中认为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在公证活动中,公证公信力无疑是公证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公信力”通常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社会公众对某人或社会组织普遍存在的一种信任程度。公证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普遍存在的一种信任。这种信任直接取决于公证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以及社会对公证行为的一种主观判断或者价值评价。公证的最大价值体现在“信”字上。如果公证公信力缺失,则会影响公众对公证制度的信赖和对国家法治的信仰。因此,加强对公证公信力的理论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治理我国公证公信力缺失的问题,最终达到提高公证公信力的目的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共分为四部分来论述我国公证公信力缺失的相关问题。本文第一部分阐述了公证公信力的基本理论。其中对公证公信力的概念以及对公证属性的阐释表明,要解决当前我国公证公信力缺失的问题就应当转变思路,将重点放到提高公证质量,完善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畅通救济途径上。而对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改革现状的介绍表明,在公证机构改革的大背景下,加强公证机构自身建设,减少错误公证进而提高公证质量已经成为提高公证公信力的必然选择。同时,在重新审视公证的功能中发现,公证能否充分发挥预防纠纷的功能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增加公众的信任程度息息相关。本文第二部分首先分析了公证实务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阐释了当前公证公信力的现状并提出当前我国公证存在公信力缺失的问题。进而本文结合相关案例,着重分析了当前我国公证公信力缺失的主要原因。虽然公证制度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不可忽视的是公证公信力正在遭遇不断流失的危机,究其原因本文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公证回避制度不完善。回避制度是公证员公平、公正处理公证事务的基础;二是,公证过程中忽视程序公正。公证程序立法上的缺失,增加了公证机构在实践中审查核实的难度,影响公证的质量和公证书的权威性;三是,在公证赔偿诉讼中存在着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和过错认定不明确的问题,影响公证机构责任的承担;四是,我国在追究行为人从事公证欺诈活动的刑事责任方面陷入困境。公证欺诈行为人违法成本低是出现公证欺诈乱象的重要原因。针对以上问题,本文在第三部分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进行了比较考察。着重阐述了这些国家在公证回避制度,公证程序,公证赔偿诉讼以及规制公证人之外的其他主体实施欺诈行为方面的立法。本文最后一部分在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进行比较考察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具体问题提出了提高公证公信力的四点建议。其内容主要从完善回避制度,重视公证程序,健全公证赔偿制度和规制公证欺诈行为这四个方面论述。
翁伟乾[3](2020)在《我国合作制公证处治理结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纠纷类型的纷繁复杂,公证机构的作用日益凸显,公证业务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公证业务量更是与日俱增,对公证员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传统体制的公证机构的弊端也开始浮出水面。合作制公证处这一新事物的提出,是司法行政机关、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等几家主要职能部门共同联合协作,为解决传统体制公证机构弊端而共同引进的一个新兴事物,如何推进合作制公证处规模成形、促使合作制公证处公证员队伍管理有序,使合作制公证处的各项工作能够步入正轨,使其在推动当地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两个方面发挥重大作用,合作制公证处治理结构问题迫在眉睫。本文首先对公证的含义、历史沿革及我国主要公证机构形式进行阐述,从而凸显出公证制度的悠久历史及社会价值,然后通过对三种公证机构治理结构进行分析,最后,通过分析比较,指出现有合作制公证处试点在治理结构的优劣,并提出一些相对应的优化措施,从而搭建科学合理的合作制公证处治理结构。本文主要结合法学、管理学相关理论知识以及根据自身的实际工作实践经验作为基础,通过查阅大量相关文献资料,到合作制公证处试点机构进行实地走访、与事业体制公证处、合作制试点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深入探讨,研究分析了国内三种主要的公证体制,通过对比的形式分析并总结出合作制公证处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从法律属性、机构设置、人员管理、薪酬分配、监管等5个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其目的在于构建科学合理的合作制公证体制治理结构,推动合作制公证试点越走越稳。实现从试点到正式施行的跨越。
薛凡[4](2019)在《公证改革视野中的公证文书改革》文中指出一公证改革的价值取向与公证文书改革如果我们把中国公证文书改革当作一个小小的窗口,由此回望和远眺,或许可以发现,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每一朵小小的浪花都是奔流不息的波涛的一部分,许多个不同的个体事件其实都蕴含着紧密的内在联系,正是由于这种联系,那些看上去似乎毫不相干的事件才从整体的意义上向我们展现了精彩实质的一面。显然,中国公证文书改革并不是一个孤立或偶然的事件,而是有着深刻的历史
马保峰[5](2019)在《“互联网+”时代的保全证据公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改变了中国的现状,给为中国带了技术革命,为中国带来了巨大的收益,为民众提供了便利和快捷的生活,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显然在带来便利的同时,对古老的公证行业产生了冲击,相对保守的公证行业在时代来临时并没有准备好,其提供的保全证据方式和方法已经不能满足民众的保全需求,技术的落后、人才的匮乏、思想的保守制约公证的发展,如何在新的环境下保全公证再出发,需要公证人加强努力学习和探索。本文旨在通过对其理论的研究、实践操作、提出自己的合理性建议。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章首先是阐释保全证据公证所涉及的基本概念、保全证据公证的基本特征,主要是涉及传统的保全证据公证的内容;第二章是在第一章的基础之对公证机构实践中存在的保全证据公证进行了分类,对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并出具了公证文书;第三章是互联网+保全证据公证新趋势,分析其原因和发展方式;第四章为互联网+保全证据公证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式,从问题和方法上进行具体论述,主要为以后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林语嫣[6](2019)在《中国领事认证制度的完善研究》文中提出在国家间民众要事来往过程中,其中一个国家代表方给出的重要文书必须经其他国家认可并允许使用才生效,例如法院的开庭、出示本人相关证件和与本人学历相关的证明文件等这些事项相关的文件或者证明最开始是不能为他国所直接使用的,只有通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流核实之后才能被其他国家所接纳。而领事认证即是一国外交官员或领事官员对另一国发出的公文的签字和印章的确认行为,是为了保障文书的真实性和可信性。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交往的增多,文书的跨国使用日渐频繁,对于领事认证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传统的领事认证程序要经过文书原始国的民事登记部门、司法部、外交部以及文书出示国驻原始国的领事馆等多个部门,程序较为繁琐耗时较长,不利于文书的迅速流动和国际贸易活动的开展。领事认证从早期的办理签证不断发展到如今对出生、结婚、学位、继承、收养等各类跨国文书的认证,所涉及的对象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发展。领事认证作为领事官员的一项职务在许多的国际公约以及各国的国内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中国的领事认证程序还延续着传统的模式,较为繁琐,在实践中也会产生诸多问题。国内关于领事认证没有专门的实体法律,相关规定散见于相应的规章办法中。对于中国领事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从域外证据和国际贸易两个典型的角度具体展开了分析。在域外证据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证据规定对域外证据采取的是强制性的领事认证义务。这种具备强制性的领事认证义务使得实践中法官以是否经过领事认证来作为采信证据与否的标准,但领事认证这样一种形式要求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并没有必然联系,在实践中可能会误导和束缚法官对于证据的认定。实践中法官以域外证据没有经过相应的领事认证程序而予以排除也会不当扩大“非法证据”的认定范围。对于证据的证明力最重要的环节应当是法庭的庭审质证,而由于司法解释的该项规定,使得实践中法官对于没有经过认证的证据直接排除,不组织质证,以认证来代替质证,这无疑不符合对于证据的认定标准。由于领事认证所需耗费的时间较长,实践中当事人可能会由于未及时办理领事认证或办理时间无法预估而延误诉讼,影响司法效率。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方面由于司法解释规定本身的模糊性和不合理性,没有明确需要认证的域外证据的具体种类,也没有规定如果没有经过认证的相应法律后果和处理办法。另一方面由于跨国取证途径受限,大多数当事人只能通过自己取证,当事人自己取证而不是通过官方途径取证,法院在审查时会更倾向于证据有没有满足形式要件。在国际贸易行业,由于领事认证的程序繁琐加上耗时较长,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贸易,对进口商品的相关单证规定必须进行认证,这样一种规定就使得领事认证成为一种非关税的贸易壁垒。在拉丁美洲等一些国家还规定在反倾销调查中被调查企业要提供经过领事认证的相应材料,由于反倾销诉讼的应诉时效性很强,应诉企业如果无法及时办理领事认证,就不利于维护其自身利益。领事认证作为一项国际惯例是普遍存在的,大多数国家也并没有在反倾销调查中引入领事认证制度,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的做法并不是基于WTO的反倾销协定,而是基于其本国的立法和政策。从多年的反倾销调查实践来看,在反倾销调查中引入领事认证要求的合理性应当受到质疑。在具体的反倾销诉讼中,裁决机关应当考虑应诉企业做出相应努力的实际情况,而不能仅仅以是否提交经过领事认证的材料而做出裁决。基于上文关于领事认证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虽然领事认证制度有利于文书真实性可信性的确认,但也有简化的必要。领事认证作为使领馆的一种官方行为,在实践中使领馆可能会因为一些文件上的表述违反本国公共秩序和利益而不予以认证。中国坚守传统的领事认证程序,耗时长费用高也会影响跨国人员流动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且国际上已经开始了简化领事认证机制的活动,无论是在国际贸易方面还是人员流动方面,无论是在多边层面还是在区域性层面,都有了简化免除领事认证的相应规定和做法。中国为了加快自身的发展,应当顺应国际潮流。最后,笔者对于简化和完善我国的领事认证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鉴于《海牙取消认证公约》的创新做法和其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中国可以考虑加入《取消认证公约》来简化我国的领事认证程序。中国应当加快制定统一的领事认证法律使得领事认证工作有章可循,减轻外交机关的工作负担。对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模糊性和不合理性,应当加以修改完善,可以考虑将强制性的领事认证义务转为由法官自由裁量。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中国可以积极采用电子认证程序来进一步提升领事认证的效率。
刘春贵[7](2019)在《大陆公证法和台湾地区公证法之比较》文中认为民国时期,在着名法学家时任“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的努力下,公证首次出现在中国的法治历史当中,同根溯源的大陆和台湾地区,同属于大陆法系,公证制度也同属于拉丁公证制度,可谓一脉相承,但两者的《公证法》确有很多不同之处,中国的公证制度目前正“如火如荼”进行改革,在改革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前所未有的问题,我们大可通过看别人过河,总结自己该如何过河。我国的《公证法》自立法至今仅有十三年的时间,台湾地区的《公证法》自立法至今已有近一个世纪之久,通过对比,以台湾地区《公证法》为镜,发现大陆现行《公证法》的问题,达到“取彼之长补己之短”的目的,为大陆公证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一些可用的建议。
汪丽[8](2019)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公证调解研究》文中提出当下,我国不断深入基于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和法官员额制改革,但这并没有真正改善我国各法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及诉讼效率较低的问题。公证制度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基础性司法资源,具有沟通、服务、监督、证明的功能,是一种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有利于从多角度解决社会纠纷,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公证调解是从公证制度中派生出来的一种调解活动,其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新的组成部分,对于我国社会矛盾的解决以及缓解司法资源不足发挥着重要作用。公证调解一方面有利于保障社会安定,另一方面,在社会转型和法制现代化进程逐渐加快的今天,它所适用的社会规范及内容发生了明显变化。公证调解逐步向法治化、制度化转变,但同时也展现出不足之处,这迫切要求从法律层面完善公证调解制度。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公证调解占据着重要地位,为了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必须不断调整以适应社会现状。站在公证实践的立场而言,应该从原则、效力、调解程序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不断健全公证调解制度,促进其更好地发展。本文中的公证调解属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对于目前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本文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大背景下的公证调解为主线,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公证调解的基本理论。首先介绍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公证制度理论上的基本知识。其次,对公证调解的由来和适用范围进行界定。随后紧接着讨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背景下的公证调解并介绍公证调解较其他调解方式的特点,明确公证调解是本文研究的重点。第二部分,主要考察了我国公证调解的现状。从实践出发,多角度分析现目前公证调解的优势和不足,在此基础之上明确构建和统一公证调解运作方式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对公证调解的具体原则、范围和运作方式进行设想。基于目前的司法实践,进一步探寻构建公证调解的合理化路径。
常州市公证处课题组[9](2018)在《公证业务纠纷预防功能研究》文中认为公证作为一种古老的传统,在我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公证业务的展开可以起到部分替代诉讼、预防社会矛盾纠纷、提高公民法律素养、扩大对外开放的法律制度作用,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证业务遭遇了法定滞后、公证人员意识僵化、公证业务裹足不前等困境;这里既有公证法律法规细则的迟延、公证固有不足的原因,也有社会对公证的误读、经济发展过快的因素。基于上述情境,我们通过完善公证法律法规、转变服务意识、创新业务服务水平、拓展公证业务范围等方式提高公证业务预防纠纷的功能。
周志扬[10](2015)在《公证工作发展有关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今年是《公证法》颁布十周年。总结经验,厘清思路,对新形势下公证工作不断改革发展是十分重要的。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公证工作从附设在部分法院的公证室到今天初步形成一个法律服务的行业;从为了应付涉外需要而办理极少民事业务到现在遍及涉外、国内、民事、经济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公证服务与普通百姓的工作、生活、学习息息相关,与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的经营活动、政务
二、中国公证:如何面对WTO(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公证:如何面对WTO(论文提纲范文)
(1)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理论意义 |
1.1.2 现实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结构 |
2 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实务介绍及分析 |
2.1 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工作开展背景 |
2.1.1 近年来T市Y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情况 |
2.1.2 近年来T市公证行业发展状况 |
2.2 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工作开展现状 |
2.2.1 公证参与诉讼文书送达基本情况 |
2.2.2 公证参与诉前调解基本情况 |
2.2.3 公证参与保全及调查取证基本情况 |
2.2.4 公证参与执行基本情况 |
3 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实践现存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1 公证参与主体身份模糊 |
3.1.2 公证职责定位不明确 |
3.1.3 公证服务手段单一 |
3.1.4 公证参与缺乏广度和深度 |
3.1.5 公证独立性价值保持不够 |
3.2 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3.2.1 立法缺失 |
3.2.2 信息化手段运用不充分 |
3.2.3 社会认可度不高 |
3.2.4 人员素质不适应 |
3.2.5 配套保障机制不健全 |
4 我国部分地区和域外国家的实践做法及启示 |
4.1 我国部分地区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实践 |
4.1.1 厦门 |
4.1.2 昆明 |
4.1.3 浙江丽水 |
4.1.4 上海徐汇 |
4.2 部分域外国家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实践 |
4.2.1 法国 |
4.2.2 德国 |
4.2.3 玻利维亚 |
4.3 给我们的启示 |
4.3.1 注重发挥公证独立价值 |
4.3.2 应当完善立法 |
4.3.3 明确公证主体身份 |
4.3.4 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 |
4.3.5 注重把握发展三阶段客观规律 |
5 完善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对策 |
5.1 完善地方法律法规及公证内部规章制度 |
5.1.1 加快地方立法 |
5.1.2 完善公证内部规章制度 |
5.2 创新司法辅助服务模式 |
5.2.1 全面深化与法院合作 |
5.2.2 探索现代信息化技术的运用 |
5.2.3 设立专业化公证调解员 |
5.3 完善相关配套机制 |
5.3.1 加快市级公证机构体制改革 |
5.3.2 建立科学的绩效激励和补偿机制 |
5.3.3 多渠道的经费保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其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域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及预期目标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预期目标 |
四、本文创新点 |
第一章 公证公信力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公证公信力的基本概念 |
一、公证的含义 |
二、公证公信力 |
第二节 公证的属性 |
一、从公证的起源来看公证的属性 |
二、现代公证制度下公证的属性 |
三、公证的属性与公证公信力 |
第三节 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现状和制度价值 |
一、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现状 |
二、新时期公证制度的功能 |
第二章 从典型案例分析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原因 |
第一节 不同事项的案例简介 |
一、公证回避制度中的案例 |
二、公证审查程序中的案例 |
三、公证损害赔偿中的案例 |
四、公证中的关于刑事责任的案例 |
第二节 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原因 |
一、回避制度不完善 |
二、公证过程中忽视程序公正 |
三、公证赔偿诉讼中责任承担不合理 |
四、我国追究公证欺诈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陷入困境 |
第三章 域外关于公证公信力建设的经验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公证公信力建设的经验 |
一、法国 |
二、德国 |
三、日本 |
四、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公证公信力建设的经验 |
一、美国 |
二、英国 |
第三节 域外经验对我国公证公信力建设的借鉴价值 |
一、回避制度的借鉴 |
二、公证程序的借鉴 |
三、公证赔偿制度的借鉴 |
四、规制公证欺诈行为的借鉴 |
第四章 提高公证公信力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回避制度 |
一、明确违反回避制度的后果,加大问责力度 |
二、完善回避制度的程序性规定 |
三、扩大适用回避制度的对象和申请回避的主体 |
第二节 重视公证程序,增强公证核实权的可操作性 |
一、重视程序公正,规范公证审查方式 |
二、增强公证核实权的可操作性 |
第三节 健全公证赔偿制度,强化公证责任意识 |
一、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
二、区分故意与过失,确定过错的认定标准 |
三、让公证员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完善公证赔偿责任制度 |
第四节 提高违法成本,规制公证欺诈行为 |
一、将骗取公证书和伪造、变造公证书的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 |
二、将骗取公证书的行为以诈骗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
三、构建公证行业的预警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合作制公证处治理结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重点 |
1.5 研究方法 |
1.5.1 实证分析 |
1.5.2 文献检索 |
1.5.3 历史分析 |
第二章 合作制公证处的产生与发展 |
2.1 我国公证机构概况 |
2.1.1 我国公证机构发展沿革 |
2.1.2 行政体制公证机构治理结构及发展现状 |
2.1.3 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治理结构及发展现状 |
2.2 合作制公证处的产生 |
2.2.1 首次合作制公证处试点 |
2.2.2 重启合作制公证处试点 |
2.2.3 合作制公证处产生的基础 |
2.3 合作制公证处的发展现状 |
2.3.1 合作制公证处治理结构现状 |
2.3.2 合作制公证处发展优势 |
第三章 合作制公证处治理结构上的缺陷 |
3.1 法理方面面临的困境 |
3.1.1 合作制公证处的性质 |
3.1.2 合作制与合伙制的关系 |
3.1.3 合作制的经济性与公证机构的公益性 |
3.1.4 合作制公证处的调查渠道 |
3.2 机构设置上的缺陷 |
3.2.1 合作制公证处的身份识别度不够 |
3.2.2 合作制公证处的行政化和事业化 |
3.3 人员管理不规范 |
3.3.1 人员管理的民主化程度不足 |
3.3.2 公证员各自为政 |
3.3.3 辅助人员跨越权限办证 |
3.4 薪酬分配方式上的缺陷 |
3.5 监管上的缺陷 |
第四章 合作制公证处治理结构的完善建议 |
4.1 明确合作制公证处的法律属性 |
4.1.1 合作制公证处的本质 |
4.1.2 合作制并非合伙制 |
4.1.3 合作制兼顾经济性与公益性 |
4.1.4 合作制公证处的调查权 |
4.2 优化机构设置 |
4.2.1 强化身份识别度 |
4.2.2 建立民主决议机构——合作人会议 |
4.2.3 成立日常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 |
4.2.4 建立检查监督机构——监督委员会 |
4.3 加强人员管理 |
4.3.1 约束管理层权力 |
4.3.2 强化公证员集体意识 |
4.3.3 规范公证辅助人员管理 |
4.4 优化薪酬分配方式 |
4.4.1 明确岗位、职责和薪酬 |
4.4.2 规范公证办证具体流程 |
4.4.3 构建年度综合考评制度 |
4.4.4 岗责薪相匹配 |
4.5 转变监管重点和形式 |
4.5.1 转变监管重点 |
4.5.2 转变监管形式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互联网+”时代的保全证据公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保全证据公证概述 |
1.1 保全证据公证的概念界定 |
1.1.1 保全证据公证的概念 |
1.1.2 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属性 |
1.1.3 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效力 |
1.2 保全证据公证的种类 |
1.2.1 证人证言的保全公证 |
1.2.2 文书送达的保全 |
1.2.3 网络电子数据类的保全 |
1.2.4 关于知识产权类的保全 |
1.2.5 关于购买类的保全 |
1.2.6 关于“三改一拆”类的保全 |
1.3 保全证据公证一般流程 |
1.3.1 公证程序的启动 |
1.3.2 对申请人的告知 |
1.3.3 证据的反馈机制 |
2 互联网+时代涌现的新型保全证据公证 |
2.1 微信保全证据公证 |
2.1.1 微信保全证据公证的起因 |
2.1.2 微信聊天记录的保全 |
2.1.3 微信公众号信息保全 |
2.1.4 朋友圈发表的侵权文章 |
2.1.5 保全公证书 |
2.2 电话录音保全证据公证 |
2.2.1 电话录音保全证据公证的起因 |
2.2.2 电话录音记录的保全 |
2.2.3 保全公证书 |
2.3 QQ聊天记录的保全 |
2.3.1 QQ聊天记录的原因 |
2.3.2 QQ聊天记录的保全过程 |
2.3.3 保全公证书 |
2.4 网络购买及收货保全证据公证 |
2.4.1 网络购买保全证据 |
2.4.2 保全公证书 |
2.5 保全行为公证 |
2.5.1 保全行为的法律意义 |
2.5.2 保全行为的案例 |
2.5.3 保全公证书 |
3 互联网+保全证据公证新趋势 |
3.1 从申请人的角度出发 |
3.1.1 申请人的法律思维增强 |
3.1.2 申请人的证据意识增强 |
3.2 从证据的角度出发 |
3.2.1 保全证据公证的数量呈几何时增长 |
3.2.2 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问题日趋复杂、类型多元 |
3.2.3 保全证据公证所涉及的技术手段越来越多 |
3.3 从公证机构的角度出发 |
3.3.1 公证员的知识储备增强 |
3.3.2 公证员的角色发生变化 |
3.3.3 公证机关配备必要专业技术人才 |
3.3.4 公证机构与法院合作加强 |
4 互联网+保全证据公证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式 |
4.1 互联网+保全证据公证面临的问题 |
4.1.1 传统保全方式的不适应 |
4.1.2 隐名取证、异地取证的效力问题 |
4.2 互联网+保全证据公证解决方式 |
4.2.1 推出在线公证存证服务平台 |
4.2.2 加强公证机构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
4.2.3 促进公证法律体系建设 |
4.2.4 加强公证质量体系建设 |
5 结语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参考文献 |
(6)中国领事认证制度的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领事认证概述 |
第一节 领事认证的内涵和基本内容 |
一、领事认证的内涵 |
二、领事认证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领事认证的历史沿革 |
一、领事认证被称为“办理签证” |
二、领事认证被称做“验证文件” |
三、领事认证是一种领事职务 |
第三节 领事认证的现有法律规定 |
一、国际公约 |
二、中外双边条约(协定) |
三、中国法律规定 |
第二章 中国领事认证制度存在的典型问题及其分析 |
第一节 域外证据领事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分析 |
一、以领事认证来认定域外证据的真实性 |
二、以“认证”来代替“质证” |
三、领事认证影响司法效率 |
四、域外证据领事认证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
第二节 领事认证制度在国际贸易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其分析 |
一、领事认证成为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 |
二、反倾销调查中的领事认证制度不利于企业维护自身利益 |
三、反倾销诉讼中领事认证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
第三章 简化中国领事认证程序的必要性 |
第一节 中国领事认证程序上存在的问题 |
一、使领馆拒绝认证 |
二、领事认证程序繁琐 |
第二节 国际上简化领事认证程序的兴起和发展 |
一、多边层面:国际贸易和司法协助 |
二、区域性层面:人员流动 |
三、双边层面:司法协助 |
第四章 中国领事认证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积极加入《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
一、《海牙取消认证公约》的产生和规定 |
二、加入《海牙取消认证公约》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
第二节 加快与完善我国领事认证制度的立法 |
一、加快领事认证制度的统一立法 |
二、出台司法解释予以完善 |
第三节 采用电子认证书和电子登记备案系统 |
一、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的电子认证制度 |
二、中国采用电子认证书和电子登记系统的必要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大陆公证法和台湾地区公证法之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大陆和台湾公证制度的历史变迁 |
第一节 大陆《公证法》的立法背景 |
一、大陆公证制度初见端倪 |
二、公证工作的低谷期 |
三、公证的恢复 |
四、公证正式建立 |
第二节 台湾《公证法》的立法背景 |
一、民国时期的公证 |
二、战火当中的公证 |
三、台湾地区的公证 |
第二章 两部《公证法》的基本结构 |
第一节 大陆《公证法》的基本结构 |
第二节 台湾《公证法》的基本结构 |
第三章 两部《公证法》的具体差异及原由 |
第一节 两部《公证法》公证机构设置的不同规定及因由 |
一、大陆《公证法》关于公证机构设置的规定 |
二、台湾《公证法》关于公证机构设置的规定 |
三、两者不同规定的因由 |
第二节 两部《公证法》关于从事公证实务人不同规定 |
一、大陆《公证法》关于从事公证实务人的规定 |
二、台湾《公证法》关于从事公证实务人的规定 |
三、两者关于公证人员不同规定的缘由 |
第三节 两部《公证法》对于公证费用的不同规定及缘故 |
一、大陆《公证法》关于公证费用的规定 |
二、台湾《公证法》关于公证费用的规定 |
三、两者出现不同规定之缘故 |
第四章 、两地公证业务往来冲突的解决 |
第一节 大陆关于涉台公证的具体操作 |
第二节 台湾地区与祖国大陆公证往来的具体操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公证调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一、公证调解的基本理论界定 |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界定 |
1.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和功能 |
2.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公证制度 |
(二)公证与调解的结合 |
1.公证调解的由来 |
2.公证调解的适用范围 |
(三)公证调解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 |
1.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的公证调解 |
2.公证调解较其他调解方式的优势 |
二、我国公证调解的现状及不足 |
(一)公证调解之相关规定 |
1.公证的一般规则 |
2.公证调解的有关制度规范 |
(二)公证调解之运行现状 |
1.云南省公证调解的实践 |
2.其他地区公证调解的基本现状 |
(三)公证调解之不足 |
1.公证调解法律基础薄弱 |
2.公众对公证调解认同度不高 |
3.公证调解范围受限 |
4.公证调解制度不健全 |
三、公证调解制度的完善 |
(一)提高立法规范性 |
1.规范诉调对接的“顶层设计” |
2.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
(二)注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
1.坚持自愿原则 |
2.保障当事人权利 |
(三)扩大公证的影响力 |
1.建立宣传引导工作机制 |
2.明确公证的角色定位 |
3.加强公证队伍建设 |
(四)健全诉调对接机制 |
1.确立公证调解前置程序 |
2.构建公证调解工作模式 |
3.建立科学的纠纷分流模式 |
4.加强司法权的效力保障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A: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附录 B |
(10)公证工作发展有关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公证制度的定位 |
二、关于公证的业务规范 |
(一)执业行为的规范 |
(二)办证程序的规范 |
三、关于公证队伍建设 |
(一)中国公证队伍30 年的曲折发展 |
(二)发挥公证机构在队伍发展中的主导作用 |
(三)公证队伍发展需要政策引导 |
四、公证业务标准问题 |
五、结语 |
四、中国公证:如何面对WTO(论文参考文献)
- [1]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实证分析[D]. 吕海霞.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2]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其对策[D]. 王婕.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3]我国合作制公证处治理结构研究[D]. 翁伟乾. 兰州大学, 2020(01)
- [4]公证改革视野中的公证文书改革[J]. 薛凡. 中国公证, 2019(08)
- [5]“互联网+”时代的保全证据公证研究[D]. 马保峰. 宁波大学, 2019(06)
- [6]中国领事认证制度的完善研究[D]. 林语嫣.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7]大陆公证法和台湾地区公证法之比较[D]. 刘春贵. 烟台大学, 2019(09)
- [8]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公证调解研究[D]. 汪丽. 昆明理工大学, 2019(04)
- [9]公证业务纠纷预防功能研究[J]. 常州市公证处课题组. 法律社会学评论, 2018(00)
- [10]公证工作发展有关问题研究[J]. 周志扬. 中国司法, 20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