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诉检察官制度的产生、内涵及其意义(论文文献综述)
魏冰[1](2020)在《司法责任制度的SWOT分析与思考》文中指出司法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改革进行的几十年中,从之前的司法机制改革到现如今的司法体制改革,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深入,司法问题不断浮出水面。此次的司法体制改革坚持顶层设计,涉及司法体制等基础性改革,司法责任制更是此次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我国的司法责任制度虽然历经了三个阶段的发展,理论基础也在不断的完善,但是依旧存在着一些问题,三个阶段的司法责任制度都在强调用倒逼式的问责制度,提高司法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司法责任制是在摒弃传统的思想下,司法人员权力运行机制和司法人员的问责制度及司法人员的权利保障三个方面的组合。在“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理论指导下,当前司法责任制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的问题:司法责任制度的法律依据位阶低;司法责任追究的事后性、追究程序模糊;惩戒委员会的性质、权力等导致司法惩戒委员会形同虚设;影响司法人员公正裁量的因素依旧存在等,这些现实问题影响并制约着司法责任制度的进一步落实与完善。结合中国的司法改革大环境,采取比较分析法与SWOT分析法,提出完善我国的司法责任制度应提高当前制度所依据的法律文本的位阶,加强制度的合法性建设;提高公众参与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意识,充分发挥司法群众路线的优势;完善司法责任制度在责任范围、惩戒委员会的权力及性质等方面的规定,并将司法责任监督贯穿司法裁量的全过程,实现司法责任追究的零伤害启动,同时注重对司法人员的履职保障,最终建设一个以严格责任为内容,过程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科学化的、严格又中庸的司法监督模式。
陈实[2](2019)在《论捕诉一体化的合理适用》文中提出捕诉一体化是21世纪初在我国地方检察改革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办案机制。在新一轮检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该机制再度兴起并引发争议。捕诉一体化是对检察办案组织的职能改革,其内生逻辑是检察机关在多重因素叠加变化下通过重新配置办案资源,改革内部办案方式从而对新的司法需求进行回应。捕诉一体化与批捕权的归属问题不应混为一谈,前者不会异化审查逮捕程序和削弱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反而有利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当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具有相对合理性。捕诉一体化可以通过限制适用层级、尊重地方实践模式、及时评估调整的制度试行方式予以适用,并通过落实审查逮捕实质化、切断捕诉利益关联、强化侦查监督引导等配套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其副作用的产生。
温军[3](2018)在《中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政治功能研究》文中指出中国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只是受到了法学理论,尤其是只受到诉讼法学理论的研究和关注,存在着政治学研究严重缺位的现象和不足,因此,未能在政治学理论上有效地揭示出国家权力结构与检察权之间的内在关系规律,未能深刻地阐述我国检察权法律监督定位的合理性与优越性,以及我国检察权在国家结构体系中所承担的政治功能。因此,导致了理论上对于我国检察权定位的长期争论,难以止纷,甚至有学者提出取消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宪法定位的主张,也导致了实践中对于我国检察权的模糊认识,片面或者单纯地将我国检察权作为司法权的组成部分,纳入到司法体制改革当中,甚至片面的将我国检察权的法律监督仅仅地理解为或者作为是对司法活动或者诉讼活动的监督。严重地影响我国检察权按照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定位进行建设,也严重制约了制约了检察权在法治国家建设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因此,深刻揭示检察权与国家权力结构体系的内在关系规律,科学阐述我国检察权法律监督定位的合理性与优越性,深入探讨我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的政治功能,不仅成为新时代政治学理论研究的重大课题,而且成为政治学研究者的重要任务。尤其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以及在全面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中,积极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加强对中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的政治功能研究,更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当前中国检察权发展所面临的现实境遇与发展趋势,呼唤着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强化对中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政治功能研究,当然这也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的重要议题之一。针对以往检察权理论研究中,未曾把结构与功能联系在一起,也未曾将检察权置于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研究其政治功能,更没能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的现实状况,论文从检察权作为国家政治权力的本质出发,运用政治学的基本原理,并重点围绕中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的政治功能问题,开展对检察权政治学理论的专题研究。论文主要运用政治结构功能主义理论模式和分析方法开展对中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政治功能的专题研究。作为政治学重要的理论模式和分析方法,政治结构功能主义理论主要是以体系、结构等作为基本概念,为论述方便,论文将国家权力结构作为体系概念使用,并在行文中有时使用国家权力结构的概念,有时使用国家权力结构体系的概念,但二者同义,同时,论文将检察权作为政治结构,并在结构意义上探讨其政治功能。国家权力结构与检察权主要涉及到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与作用。检察权是检察机关或者检察官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为维护国家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对违法和犯罪行为进行稽查、检举的国家监督权力。应当是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发挥政治功能的基础。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演进脉络,作为一种历史过程,检察权与国家权力结构之间存在两方面相关性:一方面,检察权的实践,构成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政治功能的历史与现实基础;另一方面,在国家权力结构视角下审视检察权,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其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政治功能的现实境遇。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具有的主要政治功能包括:政治统治功能与政治管理功能,前者主要包括维护政权安全的功能、维护法律秩序的功能、监督制约权力的功能,后者主要涉及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当下中国应当始终以坚持检察权法律监督定位为根本,科学合理配置检察职权、健全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深入推进检察专业化建设,并以此促进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的不断完善和有效发挥。
张小兵[4](2018)在《公安机关主办侦查员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主办侦查员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执法司法管理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主办侦查员制度是公安机关遴选主办侦查员,对其实施分类管理,建立主办侦查员办案组织,明确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侦查、落实办案责任、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并有着完善的全程、同步、动态监督和职业保障制度做支撑的新型司法责任制的总称。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与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制度并列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是个地道的中国问题。虽没有现成的路径依赖,但从域外的有关侦查员的遴选、培训、职权、职责、监督及职业保障等执法管理中,可汲取诸多经验借鉴与智力支持;在此基础上,笔者还通过实证考察研究的方法,从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找出的侦查员整体素质、群众满意度上升的共性成效,也找出法律依据的不足、员额标准不科学、遴选方式不完善、权责不明晰、保障不到位等问题;通过运用博弈论的相关理论,解构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遇冷的形成机理,运用斯沃特距阵(SWOT)分析法来探讨侦查员“逆向选择”突围路径,从主办侦查员行为的策略优化视角入手,探寻整体推进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的办法。为了更加有利于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的持久、深入以及相关工作的开展,遵循主办侦查员制度的权利运行规范化、职权职责法定、责权利一致等基本原则就十分必要。在上述基本原则的指引下,探讨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主办侦查员制度模式,即设计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相适应的主办侦查员职能实现路径模型,就有必要做好策略优化,真正建立科学的主办侦查员遴选制度体系,打造以主办侦查员为核心,协办侦查员、刑事技术人员等警务辅助人员为辅的侦查员分类管理体制,应用执法信息动态研判平台,实现执法办案业绩的动态评价、精细评判;科学划分主办侦查员侦查办案权限和其主办的案件全程负责、终身负责的责任;厘清优化侦查职责职权运行体系,构建“大侦查”部门机制下独任主办侦查员、主办侦查员办案组和专案组3种基本办案组织形式下的公正高效侦查运行机制;完善执法管理阳光警务执法公开平台,对主办侦查员在侦、在办案件进行实时、动态、全程监督,确保执法程序合法规范;综上所述,笔者在主张《人民警察法》修订时明确主办侦查员的法律地位,并以公安部部长令行政规章形式进一步明确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同时,还提出在省一级建立独立于公安机关的主办侦查员惩戒委员会负责审查主办侦查员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探索建立侦查员依法履职保护机制、经济利益、奖励以及免责等职务保障制度,保障主办侦查员依法履职,实现最大限度地调动主办侦查员的积极性等建议,着眼于提高公安机关侦查办案质量和执法公信力,进而实现“提高司法公信力”这一改革的总体目标。
吴可娇[5](2017)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运行实证研究 ——以C市Y区人民检察院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在办案方式上采用典型的三级审批模式,通过上命下从的方式确保整个检察权的顺利实施。在此模式下虽较好的实现了“检察一体化”,但却存在着审批环节复杂、办案效率低下、决策者不具有亲历性、权力与责任相分离、司法责任无法落实等弊端。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建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确立主任检察官在办案中的主体地位。201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并对基本办案组织的搭建、办案主体的职责范围、司法责任认定及追究等相关问题以条文的形式作出规定。目前,改革工作在各地区积极展开,总体看来,改革在往好的方向发展,但是作为一项还在探索建立的制度,在实践操作层面还是面临着不小的困境。因此,本文将从实证研究的角度,以C市Y区检察院为例,探析现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具体运行状况,探讨当前改革中面临的困境,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看法,以期望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共约3万字。第一部分主要是对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及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发展沿革进行梳理,厘清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历史渊源,从改革发展的历史路径明确改革的主要目标。第二部分主要考察C市Y区检察院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来的运行情况。详细阐述实践中Y区检察院在检察官选任、检察官办案组织构建、检察官职权配置、检察官与相关人员的权力关系、检察官职业保障等几个方面的做法。第三部分通过对Y区检察院的实证考察,对当前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检察权配置、办案组织、执法监督、责任追究方面的运行进行评价,从理论角度分析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运行中的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首先,在检察权配置方面,检察权下放力度较大,实践中减少了审批层级,提高办案效率。存在的问题是检察官与辅助人员多项内部职权相交叉,内部责任难分清。第二,在办案组织设置方面,经过试点改革之后,办案组织设置趋合理化,要求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直接办理案件的举措也可圈可点。但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办案组织人员配备形式还有待完善。第三,在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方面,出现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配套改革不完善,员额制检察官退出机制尚未建立等问题。第四,在检察官的职务晋升问题上,如何科学构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单独职务序列、合理调整检察官与辅助人员的收入差距是当前需要面对的问题。第五,在监督与责任追究方面,监督制约多流于形式,未建立有效的监督措施。检察官的责任追究中对检察官的追责较为严格,没有完善的责任豁免机制。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第一,应当构建合理高效的办案组织,使办案组内人员的配备更加合理化。第二,要合理界定办案组织内部权限,明确检察官与助手,检察官与检察委员会的权力界限。第三,构建多元化的监督制约体制,加强完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第四,要完善检察官的遴选与任用机制,建立健全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第五,构建科学的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基于对错案追究的正确认识,明确责任承担的主体和责任承担的方式,同时对检察官责任豁免以及追责程序做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刘国媛[6](2016)在《结构之维检察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相对于审判权的稳定性与普适性,检察权在诉讼制度中中途插入式诞生模式,使其自诞生之日起,争议与质疑就未曾停歇。在我国尤其如此,盖因我国在清末引进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之前,并无“检察权”的概念与制度设计。新中国成立之初,基于意识形态的同源性以及国家权力体系的构建,检察制度及检察权在设计上对前苏联的借鉴颇多。然而随着前苏联的解体,检察权在实践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以致从法学界到实务界围绕检察权的正当性、宪法定位、职权配置等的争议也愈演愈烈,甚至直接影响到法律的修订。随着中共十八大的召开,裹挟在新一轮司法改革洪流中的检察权面临着新的拷问与调整。检察权将如何循着法治的轨道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形成更加良性的发展,是当下诉讼制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此为笔者博士论文研究选题的问题源起。同时,结构主义关于历时性与共时性、整体与部分、能指与所指、在场与不在场等研究范畴也极大地启发了笔者的研究思路与视阈,这种启发一方面体现在全文的结构布局,另一方面体现在论述的进路与观点的形成。历史是文化结构中沉淀于底层而借之表层呈现的深层结构。对中国古代司法中类似于现代检察权权能进行历时性结构考察,有助于我们探寻现代检察权深层的文化始源及对我国当前检察权存在问题的把握和解决。中国古代虽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检察权,但是检察权的各项权能本属于司法的应有内容。笔者在对检察权权能在中国古代的行使概况与效果进行简要梳理的基础上,分析了传统司法尤其是其中的权力结构对我国近代检察制度移植的影响。纵观清末民国,尽管从立法上看,中国传统法律的近代转型在清末已初步完成,民国得以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但从法律适用的层面来看,这一转型还远未完成,中国传统的权力本位、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附属地位以及司法服务于政治仍然在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上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检察制度在近代的创立、变化与发展同样深受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乃至左右,检察立法的不断扩充与完善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乃至司法权力结构中的弱势地位。然而,在世界进步的大潮流中,在国人权利意识与法制观念日益增强的情势下,恣意妄为的权力终将臣服于法律的理性和人民的正义,检察权的未来发展也将顺应这样的历史潮流而动。国家权力结构是检察权在宪政层面的存在的外围结构场域。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直接决定着检察权的地位、功能、权能配置以及权力运行等。而影响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的因素包括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选择、政治体制以及历史文化等。在分析中西不同权力结构模式下检察权设置的基础上,厘清了中外检察权的个性与共性:在西方“三权分立”权力结构下,检察权作为二级权力依附于一级权力(行政权)参与权力制衡,其“监督”属性蕴藏于权力结构配置与权力运行机理之中,具有隐性监督特质;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体制下的“一元分立“权力结构中,检察权是作为一项独立国家权力,与行政权、审判权并行设置于人大权力之下,它不依附于任何一种权力之中,且专司法律监督职责,因而具有显性监督特质。但无论在何种权力结构中,检察权均具有中介性、程序性以及对公正的价值追求。我国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宪法定位独具中国特色,也正因为其独具特色而与大多数国家检察权的定位有所不同而致争议颇多。司法结构是国家权力结构的组成部分,检察权作为司法结构这一二级结构中的存,主要体现于刑事诉讼结构中。基于诉讼目的、价值导向的不同,控、辩、审三方关系的设置也因之不同,进而形成了“审判中心主义”刑事诉讼结构和“分工合作流水线型”刑事诉讼结构等不同的结构模式。在不同的刑事诉讼结构中,检察权与警察权、审判权、辩护权的关系均呈现出较大的区别。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再次欣起了刑事诉讼结构变革的争论。然而,“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诉讼理论中的“审判中心主义”并不是一个概念,其内涵有交集之处,即对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也有较大区别,“审判中心主义”所蕴含的诉讼制度的整体重构并不包含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涵之中。因此,该项改革举措不会从根本上改变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定位,但是,必要的调整和改变在所难免。要适应这种改变,检察权必须在现行诉讼结构的基础上强化对警察权的节制,加强与辩护权的适度对抗与合作,在尊重审判权权威的基础上实现审判监督权的最佳效果。论文第五部分主要探讨了检察权的内部结构,即检察组织结构。检察组织结构中的检察权包含着检察权自身的系统架构、检察权的运行结构、权能结构以及检察权的监督与制约等方面的内容。基于各自国家的法律文化、诉讼结构和权力制衡机制的差异,域外检察组织结构呈现出不同的模式。但也有一般性规律,即检察官具有一定独立性、检察官的职业化与专业化以及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我国检察组织结构以“双重领导体制”为其基本特色,即全国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既要对上级检察机关负责,又要对产生它的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这样的组织结构,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积极一面是有助于检察权的高效运转并为检察权的行使形成了权力体系内的有效监督机制;消极之处则在于检察权设置的权责不对应,检察官作为检察权行使的直接主体与其在组织体系设置上的主体性欠缺形成鲜明的对比,致使一线检察官的主体意识与责任意识都不足,而检察长与检察机关,作为拥有完整检察权的主体与其在检察权运行实践中的亲历性不足形成反差。最后,是本文的结论与建议。从以上不同结构维度对检察权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笔者从四个层面提出了检察权未来发展完善的建议:一是以检察权的历时性与共时性为视角,提出检察权结构完善的指导思想。一方面要立足于本国的历史传统与现实国情,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权结构;另一方面,所建立的检察权结构要合乎法律现代化的根本目标,特别是域外检察制度中那些在理论上得到充分论证且在实践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一些基本原则与制度。同时,在完善检察权结构的过程中,要充分估计改革的阻力与动力。二是厘定检察权的“检察监督”属性。检察权与司法权关系问题的澄清是厘定检察权属性的语境前提。西方“三权分立”语境下的司法权与我国”一元分立”语境下的司法权无法对应,因此,关于检察权的性质,不是必须在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做非此即彼的选择。更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在“三权分立”的权力架构下去寻求检察权的归属。基于“法律监督”一词外延与内涵的多样化,该词对于检察权宪法定位的表述导致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议,因此,笔者认为以“检察监督”代替“法律监督”更为合适。三是优化检察权在刑事诉讼结构中的配置。构建检察督导侦查的检警关系;构建对抗与合作相统一的检辩关系;构建平等型检审关系。四是构建促进检察权公正高效运行的检察组织结构。推进责、权、利相统一的检察官责任制改革;优化检察权的权能配置;平衡检察权的独立与受制。
李崇涛[7](2016)在《公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研究综述》文中指出近20年来,我国公诉检察官经历了以"主诉制""主任制"为代表的办案责任制改革,目前虽已取得一定进展但未真正突破原有瓶颈。伴随着改革进程,该问题在研究领域历经冷暖变迁,再次成为热点。目前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观点存在较大的差异,而已有研究还存在对上一轮改革反思不足、运行机制实证研究缺乏、未能兼顾同期其他司法改革项目、比较研究缺乏深度背景分析等问题。今后的有关研究应当围绕改革的生命力问题,多角度、深层次地展开探讨。
李申[8](2014)在《主诉检察官制度发展的困境及改革思路》文中研究指明主诉检察官制度作为检察官办案制度在公诉工作中的改革创新,具有明确责任、提高效率、提升公诉效果等多种优越性,但由于地位不明、权责不清、配套不全,致使其在实践过程中发展缓慢,甚至在有些地方名存实亡。破除主诉检察官发展障碍,必须在明确地位,充分放权、提高待遇、加强监督等方面加大力度。
肖滨[9](2013)在《案件管理与检察官独立的冲突与消解》文中研究指明新形势下,案件管理机制是检察机关推出的重要检察改革措施。检察案件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提升案件质量,关系到检察权的优化配置、检察机关内部运行机制、检察权独立行使等问题。但是权力的天然扩张属性导致案件管理极可能对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协调案件管理与检察官独立的关系成为重大的理论与实践课题。
蒙昱辰[10](2012)在《检察独立论》文中指出对于检察官这一诞生于18世纪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新生儿”,人们不曾停止过关于他的各种论辩、批判和重构。在这些争论中,有关于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独立的争论,自检察官制度诞生以来一直都存在着。尽管从立法和理论上看,在法定起诉原则之下,检察官似乎与法官一样,需要恪守“法律之外无上级”的原则,但现实却并非如此。在许多国家,检察机关隶属于司法部,需要接受司法部的领导,而在检察机关内部,普遍实行“检察一体”制度,上级检察官对下级检察官有很强的权威。由此看来,检察独立与否,和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似有很大关系。不仅仅因为检察机关定位将影响检察机关是否从属于政府及其司法部,还因为定位于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将会影响检察机关内部实行“上命下从”抑或“个体独立”。因此有必要对各国检察独立与检察机关法律定位情况作一梳理。检察制度诞生于法国,法国的检察机关是一种设置在法院系统内,具有行政官属性的司法官署。检察机关独立于立法机关,独立于其他行政机关但在一定程度上受控制于司法部长,检察官对上级有服从的义务,但其行使职权时又有一定独立性。德国是实行检察独立比较彻底的国家,原因在于虽然德国的检察机关隶属于司法部,但是却对所谓外部指令权和内部指令权做出了限制以保障检察独立。美国的联邦检察机关隶属于司法部,听命于总统和司法部长,为克服行政性过强造成的弊端,美国独创了“独立检察官”制度以弥补此缺点。美国的地方检察官虽为政府的组成部分,但其由选民选出,独立性较大。日本的检察厅设立于其法务省内,从法律定位上而言是一个行政机关,但其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在前苏联和俄罗斯,检察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但其内部实行严格的“检察一体”。我国台湾地区检察机关隶属于司法部,但其独立性在不断加强。各国和地区虽然对检察机关定位有所不同,但都普遍赋予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以独立性。所谓的检察独立,即指检察机关整体上独立于任何个人、行政机关、政党等外部势力,而在具体案件中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检察官团队根据对法律的理解作出各种决定并独立于上级错误或非法的指令。前者称为检察外部独立,后者称为检察内部独立。因为受到外部指令权和内部“检察一体”的影响,检察独立具有相对性的特点。检察独立的原因并不在于检察机关被定位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如何定位更多一个法技术上的问题。而检察独立的必然性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检察独立是检察权的天然要求;2.检察独立是检察权对应的义务;3.检察独立是检察权双重属性的应有之义。检察独立内含于检察权本身的性质之中,是不以时间和空间的改变而存在或消失的,也不会因为检察机关法律地位的改变而被认可或否定。可以这样说,只要检察官制度还存在,那么检察独立就存在。检察独立的事实,不仅是域外各国检察制度的特点,也同样应该是我国检察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我国检察官的内部独立性尚未获得法律的确认,但最高人民检察院虽然针对检察官不独立的弊端做了一些改革,比如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推出。我国检察机关的整体外部独立也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意义地不受任何机关干涉,其独立性主要受三个方面的影响即党、人大、地方党政机关。在完善内部独立方面,我国除了继续推进主诉检察官制度外,还可以对“上命下从”机制作出规范,并对需要“上命”之事项作出限制。而在外部独立方面,则应该处理好与各级党委、各级人大的关系。
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产生、内涵及其意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主诉检察官制度的产生、内涵及其意义(论文提纲范文)
(1)司法责任制度的SWOT分析与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司法责任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司法责任制度的缘起及发展脉络 |
第二节 司法责任制度的概念 |
第三节 司法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二章 域外司法责任制度比较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司法问责制度比较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司法问责制度比较 |
第三章 我国司法责任制度的SWOT分析 |
第一节 SWOT分析方法的可行性分析 |
第二节 我国司法责任制度的现实优势(S) |
第三节 我国司法责任制度的自身劣势(W) |
第四节 我国司法责任制度的发展机会(O) |
第五节 我国司法责任制度的发展威胁(T) |
第四章 我国司法责任制度的完善思考..基于SWOT分析的战略选择 |
第一节 以制度外部机会发展司法责任制度(SO战略) |
第二节 以制度本身的优势应对外部威胁(ST战略) |
第三节 以制度外部机会克服制度发展的威胁(WO战略) |
第四节 克服制度自身劣势应对制度外部威胁(WT战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录: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部分学术论着 |
(2)论捕诉一体化的合理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捕诉一体化本质之澄清 |
(一) 从内设机构到办案组织的捕诉关系 |
(二) 作为办案组织职能配置的捕诉一体化 |
三、捕诉一体化内生逻辑之探究 |
(一) 缓解案多人少的积案压力 |
(二) 消除捕诉紧张关系的诉求 |
(三) 办案责任评价的内外诱因 |
四、捕诉一体化诉讼理性之揭示 |
(一) 捕诉一体化与批捕职权的归属不宜混谈 |
(二) 捕诉一体化不会消解审查逮捕以及削弱内部监督 |
第一, 捕诉一体化不会削弱审查逮捕程序的独立性。 |
第二, 捕诉一体化不会消解审查逮捕程序的中立性。 |
第三, 捕诉一体化不会弱化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 |
(三) 捕诉一体化利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
五、捕诉一体化实施方案之设计 |
(一) 捕诉一体化的制度试行 |
第一, 限制捕诉一体化的适用层级。 |
第二, 尊重地方实践理性模式。 |
第三, 捕诉一体化的评估与调整。 |
(二) 捕诉一体化的制度配套 |
第一, 审查逮捕的实质化。 |
第二, 切断捕诉利益关联。 |
第三, 强化侦查监督的引导功能。 |
(3)中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政治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二、理论研究现状及评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与论文框架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框架 |
五、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国家权力结构与检察权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国家权力结构 |
一、国家权力的理解与辨析 |
二、国家权力结构的理解与构成 |
第二节 检察权的概念 |
一、检察的语词考量 |
二、检察权概念的基本界定 |
第三节 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 |
一、国家权力结构与检察权的一般关系 |
二、不同国家权力结构下的检察权定位 |
第二章 国家权力结构与检察权源流演进 |
第一节 国家权力结构源流演进 |
一、西方国家权力结构的源流演进 |
二、中国国家权力结构的源流演进 |
第二节 检察权的源流演进 |
一、古代西方检察权的源流 |
二、中国检察权的源流与演进 |
第三节 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演进脉络 |
一、检察权是基于政治统治的需要而出现 |
二、检察权是随着国家权力结构变化而变化 |
三、检察权是随着国家职能的调整而调整 |
第三章 检察权的政治功能 |
第一节 检察权政治功能的基本界定 |
一、检察权功能的一般理解 |
二、检察权政治功能的基本维度 |
第二节 检察权的政治统治功能 |
一、维护政权安全的功能 |
二、维护法律秩序的功能 |
三、监督制约权力的功能 |
第三节 检察权的政治管理功能 |
一、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 |
二、维护公共利益的功能 |
三、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 |
第四章 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的审视 |
第一节 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的理论基础 |
一、列宁法律监督思想 |
二、人民民主专政理论 |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 |
四、党的建设理论 |
五、结构功能理论 |
第二节 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的设置与改革 |
一、政治统治职能主导下的检察权(1949-1978) |
二、政治管理职能主导下的检察权(1978-1988) |
三、转型发展时期检察权政治功能改革(1988-2002) |
四、统筹推进时期检察权政治功能改革(2003-2018) |
第三节 当代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的现状分析 |
一、检察权政治功能发展不够平衡 |
二、检察权政治功能履行不够充分 |
三、检察权政治功能不平衡不充分的原因分析 |
第五章 当代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展望 |
第一节 当代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发展的时代背景 |
一、中国社会基本矛盾发展变化 |
二、深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
三、全面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
第二节 新时代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发展的现实需求 |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
三、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改革 |
第三节 新时代完善检察权政治功能的建议 |
一、科学合理配置检察职权力 |
二、健全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 |
三、深入推进检察专业化建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相关学术成果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相关学术成果获奖 |
后记 |
(4)公安机关主办侦查员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主办侦查员制度提出 |
1.1.3 选题的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评析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第2章 我国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理论基础 |
2.1 主办侦查员制度内涵 |
2.1.1 主办侦查员的概念 |
2.1.2 主办侦查员制度的概念 |
2.1.3 主办侦查员制度的主要内容 |
2.2 主办侦查员制度的价值 |
2.3 主办侦查员制度的理论依据 |
2.3.1 权力运行规范化原则 |
2.3.2 价值论原则 |
2.3.3 责权利一致原则 |
2.3.4 警察自行处置权理论 |
第3章 主办侦查员制度的渊源和发展 |
3.1 主办侦查员制度的渊源 |
3.1.1 主办侦查员制度构建的时代背景 |
3.1.2 主办侦查员制度的演进 |
3.2 主办侦查员制度发展的两个阶段 |
3.2.1 主办侦查员制度构建的早期探索 |
3.2.2 新主办侦查员制度试点及现状 |
3.3 个案分析——H省L市试点的模式和经验 |
3.3.1 L市公安局主办侦查员制度的主要内容及运行效果 |
3.3.2 L市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试点后续发展与经验 |
3.4 新一轮主办侦查员制度基本特点 |
第4章 我国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取得成绩及存在的问题 |
4.1 我国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取得的成绩 |
4.1.1 大幅度提高侦查员的整体素质 |
4.1.2 促进侦查员职业化发展 |
4.2 现行试点主办侦查员制度存在的制度及实践问题 |
4.2.1 现行试点主办侦查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
4.2.2 主办侦查员制度缺陷带来的实践问题 |
4.3 现行主办侦查员制度运行不畅的博弈论解析 |
4.3.1 作为分析工具的博弈论 |
4.3.2 分析模型的构建 |
4.3.3 分析模型的运用 |
4.3.4 SWOT分析 |
第5章 域外侦查员管理制度及对我国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的借鉴 |
5.1 域外侦查员执法管理考察 |
5.1.1 美国警察执法管理 |
5.1.2 英国警察执法管理 |
5.1.3 日本警察执法管理 |
5.1.4 我国香港地区警察执法管理 |
5.2 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5.2.1 建设科学完备的执法管理制度体系 |
5.2.2 合理配置警力资源 |
5.2.3 赋予警察充分的职业保障 |
5.2.4 惩戒制度的正规化 |
5.2.5 构建智慧警务 |
5.2.6 加强教育培训 |
第6章 我国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的总体构思、基本原则和构建 |
6.1 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的总体构思 |
6.1.1 改革的总体目标 |
6.1.2 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的基本策略 |
6.1.3 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 |
6.2 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
6.2.1 权力运行规范化原则 |
6.2.2 职权职责法定 |
6.2.3 责权利一致原则 |
6.3 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的构建 |
6.3.1 建立主办侦查员的独立职位制度 |
6.3.2 构建和完善主办侦查员遴选制度 |
6.3.3 重构主办侦查员考核制度 |
6.3.4 完善和厘清主办侦查员责权制度 |
6.3.5 优化侦查办案组织结构 |
6.3.6 完善主办侦查员办案监督机制 |
6.3.7 构建和完善主办侦查员职业保障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件一: 《H省L市案件数量计分的标准》 |
附件二: 2016年调查问卷一 |
附件三: 2016年调查问卷二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5)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运行实证研究 ——以C市Y区人民检察院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发展沿革 |
(一)改革之初——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
(二)改革发展——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
(三)改革成熟——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
二、Y区检察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运行的基本状况 |
(一)检察官的选任 |
(二)办案组织设置 |
(三)检察官职权配置 |
(四)领导一线办案工作情况 |
(五)检察官的职级待遇 |
(六)检察官执法办案监督机制与办案责任追究 |
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运行实践的相关问题分析 |
(一)检察职权配置问题分析 |
(二)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分析 |
(三)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及相关问题探讨 |
(四)检察官执法办案监督问题检视 |
(五)检察官司法责任追究与免责问题分析 |
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完善对策 |
(一)构建高效合理的基本办案组织 |
(二)科学配置检察官职权 |
(三)构建多元化的监督制约体制 |
(四)建立健全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 |
(五)构建科学的错案责任追究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6)结构之维检察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缘起 |
1.2 检察权研究现状及评析 |
1.2.1 国内研究现状及评析 |
1.2.2 域外研究现状及评析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基本思路 |
1.3.2 结构主义及其启示 |
1.3.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创新之处 |
2 古代中国司法中的检察权权能及近代检察制度的移植 |
2.1 检察权权能在中国古代的行使概况 |
2.1.1 批捕权与公诉权附属于审判权 |
2.1.2 对官员犯罪的侦查权属于监察机关或上级官员 |
2.1.3 君主对司法权的操纵 |
2.2 中国古代检察权权能行使的效果分析 |
2.2.1 自下而上:权力依附与权责相离 |
2.2.2 自上而下:信息不对称导致监管失效 |
2.2.3 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权力结构的历史合理性 |
2.3 中国近代检察制度的移植 |
2.3.1 移植的背景 |
2.3.2 清末检察制度的创立及其与皇权至上传统的关联 |
2.3.3 从权力结构看清末检察权的地位 |
2.3.4 民国时期的检察制度与检察权概况 |
3 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检察权 |
3.1 国家权力结构模式与检察权 |
3.1.1 “三权分立”体制下的国家权力结构模式与检察权 |
3.1.2 “一元分立”体制下的国家权力结构模式与检察权 |
3.2 不同权力结构模式中检察权的个性与共性 |
3.2.1 “三权分立”体制中检察权特征 |
3.2.2 “一元分立”体制中检察权特征 |
3.2.3 不同宪政体制中检察权的共性特征 |
3.3 检察权在我国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及其争议 |
3.3.1 我国的国家权力结构 |
3.3.2 我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 |
3.3.3 我国检察权法律监督“特色”解析 |
3.3.4 关于检察权宪法定位的争议 |
4 刑事诉讼结构中的检察权 |
4.1 刑事诉讼结构模式与检察权 |
4.1.1 “审判中心主义”刑事诉讼结构模式与检察权的定位 |
4.1.2 “分工合作流水线型”刑事诉讼结构模式与检察权 |
4.2 刑事诉讼结构中的检察权与警察权 |
4.2.1 域外检警关系模式 |
4.2.2 我国检警关系的现状与问题 |
4.2.3 我国检警关系的发展方向 |
4.3 刑事诉讼结构中的检察权与辩护权 |
4.3.1 域外控辩关系类型 |
4.3.2 我国刑事诉讼中检辩关系现状分析 |
4.3.3 我国检辩关系的发展方向 |
4.4 刑事诉讼结构中的检察权与审判权 |
4.4.1 域外检察权与审判权关系考察 |
4.4.2 我国检审关系的现状与问题 |
4.4.3 我国检审关系的发展方向 |
5 检察组织结构中的检察权 |
5.1 域外检察组织结构中的检察权 |
5.1.1 域外检察权运行结构模式 |
5.1.2 域外检察权的权能结构 |
5.1.3 域外检察权的监督与制约机制 |
5.1.4 域外检察组织结构的一般性原则与特点 |
5.2 我国检察权的双重领导体制 |
5.2.1 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 |
5.2.2 执政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 |
5.2.3 检察权行使的相对独立性 |
5.2.4 检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存在的问题 |
5.3 我国检察机关内部权力配置及其运行 |
5.3.1 宏观层面的权力配置 |
5.3.2 中观层面的权力配置 |
5.3.3 微观层面的检察权能 |
5.3.4 我国检察权的运行结构分析 |
6 结构之维检察权完善建议 |
6.1 结构之维检察权完善视角:共时性与历时性 |
6.1.1 共时性与历时性 |
6.1.2 检察权创立的共时性分析 |
6.1.3 检察权创立的历时性分析 |
6.1.4 完善检察权结构的指导思想 |
6.2 厘定检察权的“检察监督”属性 |
6.2.1 检察权属性的隔岸观察:检察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
6.2.2 我国检察权法律监督定位的正当性分析 |
6.2.3 以“检察监督”替代“法律监督”定位检察权属性 |
6.3 优化检察权在刑事诉讼结构中的配置 |
6.3.1 构建检察督导侦查的检警关系 |
6.3.2 构建对抗与合作相统一的检辩关系 |
6.3.3 构建平等型检审关系 |
6.4 构建促进检察权公正高效运行的检察组织结构 |
6.4.1 推进责、权、利相统一的检察官责任制改革 |
6.4.2 优化检察权的权能配置 |
6.5 平衡检察权的独立与受制 |
6.5.1 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 |
6.5.2 检察权的监督与制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8)主诉检察官制度发展的困境及改革思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主诉检察官制度的产生和生存现状 |
(一)产生背景 |
(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三)生存现状 |
二、主诉检察官制度发展面临的困境 |
(一)立法上的限制 |
(二)无法剥脱行政化的束缚 |
(三)在放权和限权上摇摆不定 |
(四)配套措施无法跟上 |
三、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完善的建议 |
(一)检察官办案制度改革的思路和方向 |
(二)重点解决四个难题 |
(三)重点做好四项工作 |
(10)检察独立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域外检察独立和检察机关法律定位比较 |
(一) 法国 |
(二) 德国 |
(三) 美国 |
(四) 日本 |
(五) 前苏联和俄罗斯 |
(六) 我国台湾地区 |
(七) 结论 |
三、 检察独立及其必然性——以检察权为视角的分析 |
(一) 检察独立的内涵 |
(二) 检察独立的特点 |
(三) 检察独立的必然性 |
四、 我国的检察独立 |
(一) 我国检察独立的现状 |
(二) 构建中国特色的检察独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主诉检察官制度的产生、内涵及其意义(论文参考文献)
- [1]司法责任制度的SWOT分析与思考[D]. 魏冰. 三峡大学, 2020(06)
- [2]论捕诉一体化的合理适用[J]. 陈实. 法商研究, 2019(05)
- [3]中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政治功能研究[D]. 温军. 吉林大学, 2018(04)
- [4]公安机关主办侦查员制度研究[D]. 张小兵. 湘潭大学, 2018(04)
- [5]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运行实证研究 ——以C市Y区人民检察院为视角[D]. 吴可娇.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6]结构之维检察权研究[D]. 刘国媛. 武汉大学, 2016(06)
- [7]公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研究综述[J]. 李崇涛. 司法改革论评, 2016(01)
- [8]主诉检察官制度发展的困境及改革思路[J]. 李申.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4(03)
- [9]案件管理与检察官独立的冲突与消解[J]. 肖滨.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2)
- [10]检察独立论[D]. 蒙昱辰. 吉林大学, 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