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论文文献综述)
王锴[1](2021)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有关备案审查的重要论述及其在实践中的展开》文中研究指明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蕴含着丰富的有关备案审查的重要论述。既有对备案审查的宏观目标设定,即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也有对备案审查范围、内容、机制、程序的具体要求。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也肩负着"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要使命。备案审查工作只有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才能行稳致远,取得更大发展。
刘达昌[2](2021)在《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若干问题探讨》文中研究表明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等统一性的重要制度安排。长期以来,对备案审查的对象和范围、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处理方式等有很多探讨,促使这一工作不断寻找差距、补足短板,逐步改进和完善。2019年12月1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委员长会议通过《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该办法回应了学术界多年来对于备案审查制度的讨论,总结经验、正视不足、主动变革,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依据,是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阶段性成果。回顾法规、规章、
刘斌,张昕惠[3](2021)在《商事主体登记与备案之辨——兼评《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文中研究说明在商事主体的信息事项管理上,我国长期以来采登记与备案的双轨制,然理论与实务上对二者的差异关注不足。《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详细规定了商事主体登记制度,同时规定了部分信息的备案制度,但对于二者的功能差异、效力区分及分工配合关系未予明确,具体事项的分配合理性也存在疑问。登记是经行政机关对相应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后确认并将登记事项予以公示的行为,其功能在于市场准入、信息公示,体现维护交易安全和商事交易效率的价值;而备案制度是向行政机关披露相应信息以留档备查,其功能在于便利行政机关对商事主体进行监督和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其本身并不具备私法效力。因此,对于登记事项与备案事项的划分,应当以其对民商事交易的影响程度作为判断和甄别标准。当前《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中所规定备案事项中的公司章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个体工商户中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等信息应当作为登记事项予以公示,以维护商事交易的高效性和安全性。
梁鹰[4](2020)在《备案审查工作的现状、挑战与展望——以贯彻执行《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是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基础和重要着力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2019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委员长会议通过的《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是备案审查工作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的重要成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该工作办法,全面总结了备案审查工作的实践经验,吸收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探索和进展,使得各地方人大在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时有据可循。备案审查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的同时,也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如"有件必备"有待进一步落实,审查能力仍显不足,工作机制尚需发展完善,等等。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局下,备案审查工作还需继续推进和发展完善,应以贯彻实施该工作办法为主线,推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树立"不抓备案审查工作是渎职、抓得不紧是失职"的理念;严格落实"有备必审""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在审查实践中理解、把握和发展审查标准,普遍建立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制度;进一步提升备案审查能力,加强备案审查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作为宪法性制度的备案审查,在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等方面,将充分发挥其重大作用。
宋智敏[5](2020)在《论以人大为主导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体系的建立》文中研究指明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存在人大备案审查、政府自身审查和法院附带审查三种主要形式。它们在促进政令畅通和法制统一的同时,因审查主体的多层级性、审查对象的交叉和叠合性、审查标准的差异性,产生了审查结果相互冲突和各自为政的现象。在"备案审查全覆盖"的要求下,我们应当建立人大主导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体系,这是由人大职权的优越性、人大性质的人民性、人大启动审查的便捷性和人大审查效力的权威性等因素决定的。为此,我国应该修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从管辖权的分配、审查标准的统一、处理方式的协调、审查效力的衔接等方面树立人大的主导地位,促进三者在理念、标准和技术上的"内在统一",形成监督合力。
王爱萍[6](2020)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地方政府规章是我国制定权行使的创新,肩负着保护人民权益和发展地方经济等使命。我们在践行科学立法的道路上也不断强调“监督”的作用,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使“备案审查”成为每年必提的重点。不过,纵观整个备案审查制度,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更成为该制度的薄弱点。以解决该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赋予其内容和程序新的活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核心在于两个程序,即备案程序和审查程序。地方政府规章经过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然后公布。在公布后的一段时间内由该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向有关部门报送备案,此为备案程序。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中更为重要的程序是审查程序,相较于备案程序,审查程序更具专业性。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是为了防止地方政府立法权的滥用,维护法制统一,成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通过剖析我国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内容、程序、标准等可以发现该制度与现有发展进程不相符,而且同公众对于依法治国的期待还有很长一段距离,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启动机制、审查程序、监督结果等方面仍存在待完善之处。为此,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人大和政府的相关主体在审查过程中将备案审查情况通报给对方,实现审查主体之间信息共享。细化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标准又是一项重要任务,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底线原则。着力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实现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信息化。完善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不仅要消除与其它立法相冲突的部分,还要致力于总结可以推广的经验,使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更加完备。
崔雅倩[7](2020)在《地方立法双重备案审查制度正当性研究》文中提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无论是实践还是理论,对备案审查制度的关注度日益提高,同时,随着立法学学科的发展,学术界的研究重点也从立法原理的基础性理论转移到具体的制度上来。地方立法的备案审查制度成为新的理论热点。本文围绕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的双重备案审查制度展开讨论,从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评析其正当性。备案审查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监督制度,是在不断发展中逐渐建立起来的。在梳理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演进后,本文遵循前人的说法,在认可备案审查制度的“双重性”特点的前提下,总结概括出双重备案审查制度的三个理论争点:一、国务院审查地方立法机关立法是否具有正当性;二、立法改变权、立法撤销权与备案审查权不匹配是否具有正当性;三、设置多层次备案审查机关是否具有正当性。针对第一个争点,本文认为《宪法》第一百条、《立法法》第八十八条是其合法性的规范来源;从合理性的角度,国务院审查地方性法规具有解释行政法规的便利性,比全国人大常委会更能保证现行备案审查制度的效率,但制度运行效率与其所涉体制障碍同为价值判断问题,在不同法治环境中可能作出不同的选择,无法判断何者更优,因此只能说明该问题具有一定的效率上的合理性,而在法律位阶理论层面讨论《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的合理性,则很难得出行政法规法律位阶当然地高于地方性法规的结论。因此,只能说这个问题在法规范层面具有合法性,在制度运行效率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追溯至法律位阶理论则合理性不足。针对第二个争点,本文概括出《立法法》反映出的立法改变权、立法撤销权与备案审查权不匹配的两个特点,一个是同一系统的立法主体之间不一定适用立法改变,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例,另一个是不同系统的立法主体之间可能也不适用立法撤销,以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例。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通过解释《监督法》中备案、审查、撤销的关系,得出享有备案审查权的主体不一定享有立法纠正权,证明第二个特点具有合法性,而第一个特点因其不具有违法性也可称其具有合法性。在合理性角度,为缓和国务院审查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体制障碍,未赋予国务院直接纠正上述立法的权力,另出于“不能当自己的法官”,在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时,国务院亦不适合直接纠正,最后,立法改变、立法撤销并非备案审查制度发挥效用的主要手段,备案审查制度的目的也不仅仅是对报备立法文件进行纠正,因此即便没有上述立法改变、立法撤销权,备案审查制度也不会落空。而出于备案审查制度的体系化建设和其维护法制统一的目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改变、撤销权的设置是不合理的。在有效性层面,立法改变、立法撤销是兜底性纠正手段,多数制定主体会在沟通、指导下完成自纠,在“多层次性”兜底下,某个备案审查机关没有直接纠正权不影响备案审查制度发挥效用。仅有撤销权而没有改变权的情况,则可倒逼立法机关严格依法立法。针对第三个争点,本文根据地方立法制定依据的层级性,得出备案审查制度的“多层次性”具有合法性;又因为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每一层级的人大和政府都受到自上而下的监督,这有助于保证立法的民主性,再考虑到地方立法扩容和精细立法时代的要求,应该保证更多的立法机关参与到立法监督中,这有助于保证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因此,多层次备案审查具有合理性;而在有效性层面,通过考察各省级人大和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本文发现,不同的省份在处理备案审查的“多层次性”上,主要集中在划分备案审查权限及对超出权限的处理、建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机制、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下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政府规章审查后的处理方式这四个方面,但这些规定之间存在很大差异,且都非常笼统,可操作性不强,难以回应对多层次备案审查效率低下的批驳,难以消解省级人大常委会无权直接纠正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政府规章的不合理性,有效性证明力不够。当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进一步发展、细化后,其有效性就会提升。
张一鸣[8](2019)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行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法规依据,兼有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双重属性,具有数量众多、区域特征强、适用频率高等特点,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为数众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从行政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在有效补充法律法规之滞后不足、提升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与适应性、规范政府管理与自身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立法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部分,是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对于加强地方政府法治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是对这些规章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行政自制、确保政令畅通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造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从新中国建立之初的五四宪法确立的违法违宪监督制度到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健全至今已有60多年发展历程。备案审查制度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立法活动、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公权滥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然,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与实践不相适应的部分,一些不尽完善合理之处也逐渐显现,对于推进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建设日益成为不小的阻碍,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必须加强对于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构建完善的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基本思路是从当前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出发,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构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运用政治学与法学双重视角,利用“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两种分析框架,搭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框架体系。论文由导论、概述、历史沿革、相关监督机制比较、现实考察、问题、反思及制度完善等七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视角、研究意义,研究目的与方法,以及国内外研究综述。第二部分是“地方政府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探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内容,阐释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立法监督理论、法制统一理论、行政自制理论。第三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分别从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以及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的视角分析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梳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和主要特点。第四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从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监督与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行政复议监督以及其他监督机制等角度进行比较分析。第五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基于行政系统和人大系统的双重视角,从备案的性质、目的和原则,备案的形式审查,备案的方式、时限和公布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进行考察;从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时限、审查结果的处理以及审查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审查进行考察。第六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指出现有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多头备案的问题使审查流于形式;二是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启动机制失灵导致审查力度较弱,过分依靠主动审查,被动审查制度不健全;三是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标准存在模糊区,合理性审查标准难以把握;四是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审查受理程序没有相关规定,审理过程没有相关规定,审查结果没有公开;五是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缺位,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后评估制度待完善;六是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实践脱节。第七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在必要性、可行性和体例安排等方面进行阐述论证;二是完善审查启动机制,强化主动审查制度,完善被动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时限,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三是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具体包括细化形式审查标准,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四是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五是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备案审查公开机制、定期清理制度、后评估制度、备案审查责任制度等备案审查监督机制。总之,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预防并纠正地方政府规章违法失当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制度在审查主体、启动机制、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重监督问题,如何提升这一制度的公信力和约束性,特别是行政系统监督如何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阿喀琉斯之踵”,一方面要承认这一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和时代发展的特定产物,制度运行有其合理性和便捷性,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这一制度可能存在的自我约束的风险。解决之道在于双重备案审查时以人大系统监督为主,在外部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发挥好辅助、配合作用,让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效结合、相得益彰,发挥这一制度的乘法效应。可以说,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出路在于强化人大系统对于规章报备的审核,在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备案通道的现有格局和政治体制之下,逐步明确以人大系统对于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为主,并在立法层面明确人大系统的审查意见作为最终结论。
张一鸣[9](2018)在《法治城市建设中的规制创新:基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治城市是当代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城市性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基础保障,法治城市必然要求法治政府的强力推动。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是实现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便是对政府行政立法权的有效规制。通过从主体、制度和过程的视角对市级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考察可以发现,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缺乏统一的备案审查主体,政府规章的报备、审查力度以及纠错、处理力度与公众对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期待还有一定的距离,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启动机制、审查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还有一些不完善之处。出路在于强化人大系统对于规章报备的审核,在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备案通道的现有格局和政治体制之下,逐步明确以人大系统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为主,并在立法层面明确人大系统的审查意见作为最终结论,从而通过对于政府的规制创新助力法治城市创建。
封丽霞[10](2018)在《制度与能力:备案审查制度的困境与出路》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备案审查面临的最大困境就是全方位、全覆盖的制度要求与现实有限的审查能力之间的矛盾。加强备案审查制度与能力建设,对于当前落实宪法监督、推进依法立法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出于制度设计与执行能力相统合的目的,应实现"备案"与"审查"在制度设计上的分离与区别对待,统一关于备案审查的法律规范,还要实行适度的人大与政府横向分权以及中央地方纵向分权,建构一个以权力机关审查为主导、以行政机关审查为重点、以中央审查为统领、以地方审查为必要补充的全方位、立体式备案审查工作机制。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除了发挥权力机关的审查主导作用之外,应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辅助审查作用以及公民、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动力源作用,善于运用高科技手段推动备案审查工作的数字化、智能化与效能化。
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论文提纲范文)
(1)习近平法治思想有关备案审查的重要论述及其在实践中的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备案审查的重要内容 |
第一,被动审查。 |
第二,移送审查。 |
第三,专项审查。 |
二、备案审查工作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贯彻与落实 |
(一)备案审查对全面依法治国政治方向的贯彻 |
(二)备案审查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布局的贯彻 |
(三)备案审查对全面依法治国重要任务的贯彻 |
(四)备案审查对全面依法治国重要保障的贯彻 |
三、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开辟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新局面 |
(一)完善备案审查程序,明确审查范围、标准和纠正措施 |
(二)强化对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
(三)加强对司法解释的备案监督,将地方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 |
(四)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 |
(五)建立健全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军队等之间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
(六)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
四、结语 |
(2)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若干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概念的梳理 |
1. 备案与审查的概念问题 |
2. 规范性文件的涵义 |
二、目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体系 |
三、关于备案审查中的审查要求与审查建议问题 |
1.《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2019年)对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修改 |
2. 各省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新规定 |
四、关于乡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问题 |
(3)商事主体登记与备案之辨——兼评《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商事主体登记与备案的规范设置异同 |
(一)登记与备案的审查方式差异 |
(二)登记及备案的事项的公开性差异 |
(三)章程应当登记抑或备案之惑 |
三、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制度的本旨异同 |
(一)商事主体登记与备案的渊源差异 |
(二)商事主体登记与备案的行为属性差异 |
(三)商事主体登记与备案的效力差异 |
四、商事主体登记与备案制度的规范完善 |
(一)明确登记和备案制度的程序和效力区别 |
(二)重新厘定登记和备案的事项范围 |
五、结语 |
(4)备案审查工作的现状、挑战与展望——以贯彻执行《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一、《工作办法》的出台背景 |
二、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进展 |
(一)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得到加强 |
(二)备案范围不断扩大 |
(三)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
(四)备案审查能力不断提升 |
(五)审查纠错力度明显加大 |
(六)合宪性审查工作稳步推进 |
(七)建立向常委会专项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
(八)备案审查理论研究日益活跃 |
三、备案审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
(一)有件必备有待进一步落实 |
(二)审查能力仍显不足 |
(三)工作机制尚需发展完善 |
四、未来的目标和展望 |
第一,以全面依法治国的大局观来推动和谋划备案审查工作。 |
第二,以贯彻实施《工作办法》为主线,来推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 |
第三,严格落实“有件必备”。 |
第四,严格落实“有备必审”。 |
第五,在审查实践中理解、把握、丰富和发展审查标准。 |
第六,严格落实有错必纠。 |
第七,普遍建立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
第八,进一步提升备案审查能力。 |
第九,加强备案审查的理论研究和宣传。 |
第十,需要把握和处理好几个方面关系。 |
结 语 |
(6)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理论及现状 |
(一)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之理论基础 |
(二)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发展现状 |
1.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发展过程的特点 |
2.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主体 |
3.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之法律规定 |
二、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问题 |
(一)缺乏统一的体制机制 |
1.多元主体的潜在冲突 |
2.审查主体职权重合 |
(二)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标准不明确 |
(三)备案审查程序不规范 |
1.备案机制不尽健全 |
2.审查程序不完善 |
3.备案审查未公开 |
(四)未明确处理结果及法律后果 |
1.缺乏反馈机制 |
2.法律后果不明确 |
三、完善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 |
(一)创新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 |
1.建立政府规章备案审查联动机制 |
2.保障公众参与机制 |
(二)细化备案审查标准 |
1.细化备案审查的合法性标准 |
2.明确备案审查的合理性标准 |
(三)规范备案审查程序 |
1.细化备案期限 |
2.优化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 |
3.强化备案审查公开 |
(四)明确法律后果 |
1.明确法律后果 |
2.完善问责机制 |
3.健全备案审查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地方立法双重备案审查制度正当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地方立法双重备案审查制度概览 |
1.1 地方立法双重备案审查制度的语词展开 |
1.1.1 地方立法 |
1.1.2 双重 |
1.1.3 备案 |
1.1.4 审查 |
1.2 地方立法双重备案审查制度的规范运行 |
1.2.1 中央立法总体布局 |
1.2.2 地方立法走向具体 |
1.3 地方立法双重备案审查制度的争点凝练 |
第二章 国务院审查地方性法规的正当性评析 |
2.1 合法性角度:规范来源 |
2.2 合理性角度:价值争议 |
2.2.1 “效率”具有价值意义 |
2.2.2 法规范面临法理困境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立法改变权、立法撤销权与备案审查权不匹配的正当性评析 |
3.1 合法性角度:规范分析 |
3.2 合理性角度:价值分析 |
3.2.1 合理:国务院对地方性法规无纠正权 |
3.2.2 无理:省级人大常委会对市(州)地方政府规章无纠正权 |
3.3 有效性角度:实效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多层次备案审查的正当性评析 |
4.1 合法性角度:规范层级 |
4.2 合理性角度:价值衡量 |
4.3 有效性角度:实效提升 |
4.3.1 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建立基础 |
4.3.2 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考察方向 |
4.3.3 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立法实况 |
4.4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8)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 |
一、地方政府规章的界定 |
二、地方政府规章的特征 |
三、备案审查的释义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与相关制度之比较 |
一、与行政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二、与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三、与部门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四、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行政自制理论 |
二、法制统一理论 |
三、立法监督理论 |
第二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 |
一、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
二、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 |
三、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 |
一、20 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的形成阶段(1979 年-1989 年) |
二、20 世纪90年代的规范化阶段(1989 年-1999 年) |
三、21 世纪以来的发展完善阶段(2000 年-至今)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发展沿革的几个特点 |
第三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方式 |
三、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司法机关监督 |
一、人民法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判监督 |
二、人民检察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监督 |
三、司法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复议监督 |
一、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四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之比较优势 |
第四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 |
第一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考察 |
一、行政系统备案 |
二、人大系统备案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情况 |
第二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考察 |
一、行政系统审查 |
二、人大系统审查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情况 |
第五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 |
一、多头备案使审查流于形式 |
二、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 |
三、审查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足 |
第二节 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 |
一、主动审查制度有待完善 |
二、被动审查制度不尽健全 |
第三节 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 |
一、合法性审查标准有待细化 |
二、合理性审查标准有待完善 |
第四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 |
一、审查受理程序缺乏统一规定 |
二、审查受理过程未全程公开 |
三、审查结果反馈及审查异议制度不尽齐全 |
第五节 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 |
一、法律责任缺位 |
二、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 |
三、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 |
四、后评估制度待完善 |
第六节 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基础脱节 |
一、制度理论层面之原因 |
二、实践操作层面之原因 |
第六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之完善 |
第一节 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 |
一、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必要性 |
二、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可行性 |
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之体例安排 |
第二节 完善审查启动机制 |
一、强化主动审查制度 |
二、完善被动审查制度 |
三、明确审查时限 |
四、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 |
第三节 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 |
一、细化形式审查标准 |
二、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 |
三、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 |
四、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 |
第四节 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 |
一、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 |
二、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 |
三、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 |
四、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 |
第五节 健全备案审查监督机制 |
一、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 |
二、健全备案审查公开机制 |
三、健全定期清理制度 |
四、健全后评估制度 |
五、健全备案审查责任制度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1: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省级政府规章规定 |
附录 2: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地方性法规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法治城市建设中的规制创新:基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治政府:法治城市建设的前提和保障 |
(一) 城市:现代国家的文明之光 |
(二) 法治城市:城市治理的法治化 |
(三) 法治政府:法治城市建设的前提和保障 |
二、法治城市建设中的行政规制现状:以市级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为例 |
(一) 主体视角:缺乏统一的备案审查主体 |
1. 多头备案的问题使审查流于形式 |
2. 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 |
3. 审查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足 |
(二) 制度视角:缺乏健全的备案审查制度 |
1. 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 |
2. 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 |
(三) 过程视角:缺乏公开的备案审查过程 |
1. 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 |
2. 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 |
三、法治城市建设中的行政规制创新:主体、制度和过程 |
(一) 主体创新: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 |
1. 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 |
2. 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 |
3. 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 |
4. 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 |
(二) 制度完善:健全统一备案审查制度 |
1. 在国家层面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 |
2. 完善审查启动机制 |
3. 健全备案审查监督机制 |
(三) 过程公开:细化备案审查程序 |
1. 明确审查时限 |
2. 细化形式审查标准 |
3. 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 |
4. 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 |
四、结语 |
(10)制度与能力:备案审查制度的困境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当前我国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构成 |
(一) “备案”与“审查”关系之辨 |
(二) 审查的提起方式 |
(三) 审查的内容与标准 |
(四) 审查的法律后果与效力认定 |
二、当前我国备案审查制度的特点与能力分析 |
(一) 备案审查的主体复合、层级多元与权力分散 |
(二) “被动审查”的启动机制乏力 |
(三) 柔性纠错机制的刚性不足、强制力不够 |
(四) 存在大量审查“权力真空地带” |
(五) 缺乏与其他相关制度的整合力、协调力 |
1. 与立法沟通、协调制度的前后关照 |
2. 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附带审查制度的协调 |
三、制度与能力的统合: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思路 |
(一) “备案”与“审查”的分离 |
(二) 统一有关备案审查的制度规范 |
(三) 审查权自上而下的适度下放 |
(四) 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辅助审查作用 |
(五) 建立公民与法人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 |
(六) 运用高科技手段推动备案审查工作的数字化、智能化 |
四、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论文参考文献)
- [1]习近平法治思想有关备案审查的重要论述及其在实践中的展开[J]. 王锴. 地方立法研究, 2021(03)
- [2]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若干问题探讨[J]. 刘达昌. 人大研究, 2021(05)
- [3]商事主体登记与备案之辨——兼评《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J]. 刘斌,张昕惠. 经贸法律评论, 2021(02)
- [4]备案审查工作的现状、挑战与展望——以贯彻执行《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为中心[J]. 梁鹰. 地方立法研究, 2020(06)
- [5]论以人大为主导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体系的建立[J]. 宋智敏. 法学论坛, 2020(06)
- [6]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D]. 王爱萍. 辽宁大学, 2020(01)
- [7]地方立法双重备案审查制度正当性研究[D]. 崔雅倩.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20(07)
- [8]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D]. 张一鸣.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法治城市建设中的规制创新:基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视角[J]. 张一鸣. 重庆社会科学, 2018(12)
- [10]制度与能力:备案审查制度的困境与出路[J]. 封丽霞. 政治与法律, 20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