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论文文献综述)
刘志刚[1](2021)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法理逻辑及其展开》文中提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具有授权规范和义务规范的双重性质,不能从自治条款视角作过当的解读。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性质的科学定位是理解和诠释全国人大"5.28"决定之正当性的前提基础,二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及制度性展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据以生成的法理基础。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施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逻辑前提,由全国人大"5.28"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6.30"决定完成的确定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实施的方式和程序具有正当性。《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制定和实施较为妥当地处理和解决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香港地区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具有法理逻辑上的正当性。未列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施具有正当性,我国《国家安全法》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卢作峰[2](2020)在《法教义学视角下的人大决定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现行《宪法》第二条的规定下,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职权本质上都属于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体现。因而,其权力是极其宽泛的,乃至可以提炼表述为人民概括赋予的“集合性决定权”。这是一种广义上的人大“决定权”,但是,基于职权法定原则,以及制度实践可操作性的考虑,“集合性决定权”须依据不同方面的权能特征细化规定在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由此,我国逐渐形成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任免权”四大权能的理论划分,并在具体条文中带有兜底条款或抽象性规定。基于广义“集合性决定权”和狭义“明文性决定权”的区分,可明辨“决定权”概念的多重含义,各项权能也均有明确的宪法和法律依据。改革开放以来,承接1982年《宪法》颁布前“法令”功能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成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综合运用立法权与决定权,推动改革发展,实现法制变革的重要方式,但其在规范层面上仍缺乏明确的界定。在全面深化改革与发展、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背景下,务必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明确“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以及各级人大决定权的实体属性与程序边界。论文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绪论在总结国内外相关研究思路与方向的基础上,引入一种知识与方法相结合的宪法教义学视角,对人大决定职权进行整体上的规范研究。第二章从现有人大职权条文出发,理清人大决定权力展开的理论脉络,基于职能分工与职权法定的角度,区分人大决定权的集合性与明文性,进而梳理出人大决定权的规范依据与内容。第三章聚焦改革实践中颇具争议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从历史维度明晰了其与1982年前的“法令”之间具有的前后承接关系。在此基础上整理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实践文本并对其进行内容分类,界定得出其中部分文本带有的立法性、规范性特质,以及适时满足社会规范需求的功能。第四章探讨人大决定权行使的体系整合方向,指出需要在法治改革观的理念指导下,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进行制度化与明确化的整合。第五章为结语部分。
王文滨[3](2020)在《“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是在实践中孕育而生的事物,经常出现在官方文件之中,与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却又不是法律本身。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属于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一部分,通过类型分析,同时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决定区分后明确,“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不是法律,而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带有立法属性,在法律效力和适用上有一定限制,具有兜底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不仅与时代发展背景紧密相连,内容上也不断展示着法治化发展过程,形成了较为独立的程序,在改革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存在着权力边界模糊、实践中内容不明确以及程序不完善等问题,为了能够实现其制度化的发展,“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在《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基础上,首先应明确其种类,规范“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范围,这对于今后与法律,特别是与法律保留事项以及组织法相关规定划定界限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源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各自职权限制,也需要将二者作出决定的权限进行区分以达到规范要求,解决其权力边界模糊的问题;其次规范“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具体内容,以达到实践操作性较强的目的;最后,通过完善相应的审议程序、引入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论证程序、修改废止程序以及公布程序,使其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韩大元[4](2020)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的形成过程及其规范含义》文中指出基本法是"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具体化、法律化,为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运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作为法律文本体系,基本法由不同规范组合,构成不同的功能体系。当基本法的规范与现实出现冲突时,我们要回归基本法本身,寻求规范依据,并通过对规范的合理解释,建构文本与实践互动的运行机制。《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是富有特色的条款,其规范具有综合性、开放性与动态性,勾接不同的价值,在文本体系内设置合理平衡国家主权、安全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规范依据。基于基本法的特殊地位,基本法具体条文的形成具有特定的背景与规范内含,需要以宪法解释学的方法加以诠释,为其实施提供规范依据。
孙翠萍[5](2019)在《“一国两制”在澳门的实践与发展》文中指出澳门回归20年来,"一国两制"在澳门的实践内容丰富、成果显着、发展向好。"一国"与"两制"的辩证统一关系在澳门的实践过程中主要体现为中央和特区政府的良性互动。"一国两制"在澳门成功实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澳门稳健发展的政治体制为澳门经济、社会民生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澳门经济发展尤其博彩业的利好为支撑澳门特区推行阳光政府、"以民为本"、"科学施政"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是澳门繁荣发展的强大动力。中共十八大之后,"一国两制"在澳门的实践有了新的发展,更为强调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国家所需,澳门所长",澳门与内地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吴美华[6](2019)在《官方豁免权在香港的适用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官方豁免权是来源于英国普通法的一项古老制度,意指在未有明确表示或者必要默示的情况下,国王不受任何法律约束,并且国王在其国内法院享有免于被诉的特权。“华天龙”案作为香港法院适用官方豁免权的第一案,虽然明确了中国政府及其实体在香港享有官方豁免权,并采用“控制说”标准作为认定涉案主体是否享有官方豁免权的基准,但该案未就“控制说”标准的具体适用方法作详细阐述,且以香港法院认定被告放弃官方豁免权而告终,留下诸多质疑声,导致之后“中煤集团”案发生时有关官方豁免权在香港特区的适用问题再度引发争议。官方豁免权的适用问题关系到中国企事业单位的对外商事交往活动以及中国政府的主权权威。本文在对“华天龙”案和“中煤集团”案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普通法中官方豁免权的具体适用方法,首先明确享有官方豁免权的“中国政府”是指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或下设机构,而其他能够享有官方豁免权的非政府实体需在与“中国政府”存在关联之前提下,根据涉案行为受控制程度判断是否能够享有官方豁免权。其次,根据普通法中官方豁免权放弃的“明确表示”、“必要暗示”以及“利益负担”原则,认为目前香港法院直接依据国家豁免权的放弃规则认定放弃官方豁免权存在瑕疵。最后,针对香港法院适用官方豁免权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三点建议:第一,由中央制定相关全国性法律并推及香港特区适用以对官方豁免权加以限制;第二,引入国务院关联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书的方式以证明中国政府对涉案主体的控制程度;第三,在立法中明确对官方豁免权的放弃方式作出规定以弥补香港法院在“华天龙”案中法律依据缺失的瑕疵。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官方豁免权的含义、历史沿革作说明,比较官方豁免权与其他豁免权的区别,意图明晰官方豁免权制度的具体含义、历史发展情况以及发展趋势。第二部分,聚焦于官方豁免权在香港特区的适用现状,分析中国政府及其实体能够在香港特区适用官方豁免权的法律基础,概述“华天龙”案和“中煤集团”案的判决情况以及香港法院适用官方豁免权的原则。第三部分,对官方豁免权的适用主体进行分析,说明出现“官方”身份认定方法的原因及其具体适用方法,明确中国语境下享有官方豁免权的“中国政府”以及非政府实体依据“控制说”标准享有官方豁免权的要求。第四部分,阐述官方豁免权的放弃问题,分析普通法上官方豁免权放弃的规则,并对“华天龙”案中香港法院直接依据国家豁免权的放弃规则认定官方豁免权放弃的观点作出批判。第五部分,分析中国政府及其实体在香港特区享有官方豁免权的影响,结合相关豁免权的立法现状,建议由中央政府立法对官方豁免权加以限制,完善“控制说”下对控制程度的认定方法,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官方豁免权的放弃方式。
胡荣荣[7](2019)在《中共十八大以来“一国两制”在港澳的新发展》文中认为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积极应对香港、澳门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港澳工作取得许多新突破、新发展,进一步深化了对"一国两制"的规律性认识。把维护中央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依法治港治澳不断形成制度成果,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迈出坚实步伐,增强国家观念和爱国精神的各项举措稳步实施,"一国两制"实践取得了丰硕成果。
曹旭东,徐英[8](2018)在《中央全面管治权配套制度论纲》文中研究说明中央直接行使的"全面管治权"具体包括创制权、基本法制定权、基本法修改权、基本法解释权、政改决定权、立法监督权、"附件三"法律增减权、紧急状态决定权、新增授权的权力、任命权、行政长官监督权、指令权、外交权、国防权等。以上权力的运行总体呈现多元化状态,本文从权力运行频度、社会接受程度、权力运行实质性程度、配套制度机制成熟程度四个方面对各项权力的已有运行状态做出基本描述,并对各具体管治权力已有的配套制度机制进行梳理总结,最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性建构,并建议以分散模式实现各具体管治权配套制度。
杨建恒[9](2018)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决定形式作出的、与法律问题密切相关的文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类型多样,包括关于国家机构设置与职能的决定、关于省级行政区建制的决定、关于特别行政区设置与基本法的决定、关于人大组织选举与代表问题的决定、针对特定法律事项的决定、普法决定、纪念日决定、特赦决定、授权决定、改革决定等。“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的体现。实践中,立法机关认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与法律有同等的效力,属于广义的法律范畴;司法机关同样认可“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效力,将其视作法律,在案件审判中予以适用。由于“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未经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不具备法律的形式要件,因此其性质属于立法规范性文件。论文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通过对“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进行全文检索,归纳此类决定类型,并通过全国人大的官方文件对决定的性质进行探究,最终认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属于立法规范性文件。第二章对“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变迁进行研究,发现此类决定在1978年以前,1979-2012年间和2013年以后,分别起到了确立国家各项制度、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服务“全面深化改革”决策的作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政治背景和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任务也不相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变迁反映了不同时期人大立法的主题,也体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历程。第三章聚焦于“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与法治的关系。首先展现了“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对法律和其运行状态的不同侧重点。通过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两种分析路径,肯定了此类决定在保证有法可依,推动法律体系协调以及法律的至上性中所发挥的作用。同时,通过对“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出台程序的考察,发现了此类决定在实质法治上的不足,突出表现为法律工具主义倾向。第四章提出了完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思路,建议将此类决定纳入到立法法的调整范围。首先,法律应明确“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立法规范性文件属性,其调整事项的范围不应包括法律保留事项,不能对宪法进行修改调整。其次,应完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出台程序,建立触发机制与征求意见程序。此外,在对“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进行审议的过程中,应对其进行合宪性控制,确保决定内容符合人民主权、基本人权和权力制衡原则。最后,应将“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纳入合宪性审查范围,实现对此类决定的有效监督。
顾敏康[10](2018)在《《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文中指出有关《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问题不是一个新的问题,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就有不少文章探讨两者的关系,并得出了比较令人信服的结论。毫无疑问,《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基础的问题,至今仍然是一个港人热烈讨论的重要问题。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过去理论探讨还不充足,直到最近才有比较清晰的描述;二是对主流观点缺乏宣传推广,导致在香港出现不少人只强调《基本法》,或者将《基本法》直接视为香港的"宪法"。本文将讨论三个主要问题:第一,《宪法》为什么会被忽略?第二,《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基础的理论依据是什么?第三,港人如何遵守《宪法》?在其结论部分,本文尤其建议在《基本法》教育中应该加入《宪法》内容,从而强化国家观念。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论文提纲范文)
(1)《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法理逻辑及其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一、《香港基本法》第23条的历史回溯和性质定位 |
(一)《香港基本法》第23条的历史回溯 |
(二)《香港基本法》第23条的性质定位 |
二、《香港基本法》第23条、全国人大“5.28”决定以及《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之间的逻辑关系 |
(一)《香港基本法》第23条与全国人大“5.28”决定之间的逻辑关系 |
(二)全国人大“5.28”决定与《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之间的逻辑关系 |
三、《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施及其与关联性问题的法理逻辑 |
(一)《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逻辑前提 |
(二)《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施方式和程序 |
四、《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与《香港基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逻辑关系 |
(一)《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与《香港基本法》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他有关法律之间的逻辑关系 |
(二)《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与其他相关全国性法律之间的逻辑关系 |
(2)法教义学视角下的人大决定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学术理论价值 |
(二)制度实践价值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权威依托的职权初探 |
二、规范框架内的合法依据 |
三、法律系统外的合理因素 |
四、国外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思路 |
一、法教义学的基本问题与研究地位 |
二、宪法教义学视角的引入与适用 |
第二章 人大决定权的理论脉络与规范内容 |
第一节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权 |
一、《宪法》中规定的职权 |
二、《地方组织法》中规定的职权 |
第二节 人大决定权的理论展开 |
一、对“职权四分”的纠偏 |
二、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与决定权的集合性 |
三、职能分工、职权法定与决定权的明文性 |
第三节 人大决定权的规范内容 |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权的职权范围 |
(一)全国人大决定权的法定范围 |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法定范围 |
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职权范围 |
三、人大决定权行使的程序规范 |
第三章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规范属性 |
第一节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历史渊源 |
一、“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产生的历史背景与路径依赖 |
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与“法令”的历史衔接 |
(一)1954年《宪法》前:“法令”的初创 |
(二)1954年《宪法》后至1982年《宪法》前:“法令”的变迁 |
(三)1982年《宪法》后:“法令”的转化与承接 |
第二节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文本与分类 |
一、文本的来源 |
二、特殊文本类别的辨明 |
(一)修改、废止法律的决定 |
(二)法律的补充规定 |
(三)批准下级规范性文件的决议 |
(四)有关重大问题的决定 |
三、“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范围与分类 |
(一)现行有效的第二层“法令” |
(二)专属立法权内未经立法程序而直接作出的法律性决定 |
(三)专属立法权内的立法授权决定 |
(四)专属立法权外适用明文性决定权的法律问题决定 |
(五)专属立法权外适用集合性决定权的法律问题决定 |
第三节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性质与功能 |
一、立法权与决定权综合运用的法制变革方式 |
二、满足深化改革与社会发展的规范需求 |
第四章 人大决定权行使的体系整合 |
第一节 观念层面:迈向实质法治的改革观 |
一、警惕经验主义与工具主义 |
二、法治改革观的要求 |
第二节 中央层面:“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制度化 |
一、明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实体性质 |
二、完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程序规范 |
第三节 地方层面: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明确化 |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地方立法权的界分 |
二、建立完善“重大事项”判定的程序机制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基本框架与思路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概述 |
第一节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概念 |
第二节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主要类型 |
一、人大代表选举任免及程序性安排类 |
二、国家机构改革类 |
三、与特别行政区相关类 |
四、补充完善法律类 |
五、授权改革类决定 |
六、法治仪式类决定 |
第三节 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决定的区别 |
一、与修改法律决定的区别 |
二、与批准国际条约决定的区别 |
三、与国家机构组成人员任免决定的区别 |
四、与预算、决算类决议区别 |
五、与勋章、奖章、荣誉称号类决定的区别 |
六、小结 |
第四节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主体、职权及程序制度化发展 |
一、主体法定且唯一 |
二、有法定的职权支撑 |
三、受一定的程序规则约束 |
第二章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制度缺陷 |
第一节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权力边界模糊 |
一、在法律保留事项方面 |
二、在调整法律适用方面 |
三、与组织法权限界定模糊 |
(一)在人民法院组织法方面 |
(二)在监察委有关法律规定方面 |
第二节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实践中内容不明 |
第三节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程序不完善 |
一、审议程序过于原则化 |
二、部分提起、修改及公布程序尚未完善 |
第三章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制度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权力边界 |
一、明确种类和范围 |
(一)依据自身特性限定范围 |
(二)将具有立法性质、可依法律规定作出的决定等排除在外 |
(三)考虑兜底性类别 |
二、规范主体各自权限 |
第二节 规范授权改革类决定具体内容 |
一、明确并统一授权期限 |
二、列明调整适用的法律条款 |
第三节 完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程序 |
一、细化相关审议程序 |
二、完善相应提起、修改及公布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致谢 |
(4)《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的形成过程及其规范含义(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基本法第18条的形成背景与过程 |
(一)第18条形成的总体情况 |
(二)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讨论第18条的过程 |
(三)几点结论 |
三、基本法第18条的规范含义 |
(一)第18条第1款的含义 |
(二)第18条第2款的含义 |
1.基本法附件 |
2.“全国性法律”的含义 |
3.全国性法律的范围 |
4.全国性法律在特区实施的方式 |
(三)第18条第3款的含义 |
1.增减全国性法律的范围 |
2.增减全国性法律的具体程序 |
(四)第18条第4款的含义 |
1.紧急状态下全国性法律的实施 |
2.中央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在特区实施全国性法律 |
四、结语 |
(5)“一国两制”在澳门的实践与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两制”下中央全面管治权在澳门的落实 |
(一)组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机关 |
(二)负责管理澳门特区的防务 |
(三)行使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职权 |
“一国两制”下澳门高度自治,取得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 |
(一)澳门施政格局的确立与发展 |
(二)澳门经济民生的发展与成就 |
中央支持澳门特区发展、支持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
(一)支持澳门特区应对“非典”、国际金融危机等挑战,确保对澳门基本生活物资的安全稳定供应 |
(二)支持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支持澳门参与“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 |
(三)支持澳门特区与内地跨境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货物通关便利化,支持澳门特区政府与内地有关部门建立多方面的交流合作 |
(6)官方豁免权在香港的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概述 |
一、官方豁免权的含义及历史沿革 |
(一) 官方豁免权的含义 |
(二) 官方豁免权的历史沿革 |
二、官方豁免权与其他豁免权的区别 |
(一) 官方豁免权与国家豁免权的区别 |
(二) 官方豁免权与国家元首豁免权的区别 |
(三) 官方豁免权与外交豁免权的区别 |
第二章 官方豁免权在香港适用的法律基础及现实状况 |
一、官方豁免权在香港适用的法律基础 |
(一) 香港回归前官方豁免权的基础 |
(二) 香港回归后官方豁免权的基础 |
(三) 中国政府享有官方豁免权的基础 |
二、官方豁免权在香港适用的现实状况 |
(一) “华天龙”案 |
(二) “中煤集团”案 |
(三) 香港法院适用官方豁免权的原则 |
第三章 官方豁免权中“官方”身份的认定 |
一、“官方”身份的延伸范围 |
二、“官方”身份的认定方法 |
(一) 职能说 |
(二) 控制说 |
三、中国语境下“官方”的认定 |
(一) 享有官方豁免权的政府主体 |
(二) 享有官方豁免权的非政府实体 |
第四章 官方豁免权的放弃 |
一、普通法上官方豁免权的放弃 |
(一) 官方豁免权的“明确规定”或“必要暗示”之例外 |
(二) 官方豁免权的“利益-负担”原则 |
二、中国语境下官方豁免权的放弃 |
(一) 香港法律无权限制中国政府及其实体享有的官方豁免权 |
(二) 国家豁免权放弃的规则不能直接适用于官方豁免权 |
第五章 官方豁免权对香港的影响以及对中国豁免立法的启示 |
一、官方豁免权对香港的影响 |
二、官方豁免权对中国豁免立法的启示 |
(一) 中国豁免权的立法现状 |
(二) 官方豁免权的立法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致谢 |
(7)中共十八大以来“一国两制”在港澳的新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对“一国两制”的规律性认识进一步深化 |
依法治港治澳不断形成制度成果 |
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迈出坚实步伐 |
增强国家观念和爱国精神的各项举措稳步实施 |
(9)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研究背景与文献综述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论文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 |
第一章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之性质——立法规范性文件 |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之含义 |
(一)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作出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二)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在内容上与法律密切相关 |
(三)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在形式上表现为决定 |
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之类型 |
(一)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之范围 |
(二)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之类型 |
三、“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之性质 |
(一) 职权上,作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是人大行使立法权的表现 |
(二) 名义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视作广义的法律 |
(三) 操作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是全国人大的兜底性立法文件 |
(四) 效力上,立法、司法机关认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
(五) 程序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不具备法律的形式要件 |
四、小结:“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是立法规范性文件 |
第二章 “有关法律的问题决定”之变迁——从法律补充性文件到改革合法化工具 |
一、1978年以前,“有关法律的问题决定”政策性强,类型多样 |
二、1979年—2012年,“单行立法”“准法律决定”发挥补充完善法律的功能 |
三、2013年以来,“授权决定”“改革决定”成为改革合法化工具 |
四、小结:“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变迁反映了不同时代的立法主题. |
(一) 1978年以前,立法确立国家各项制度 |
(二) 1978年-2012年,立法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
(三) 2013年-今,立法服务于“全面深化改革”决策 |
第三章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之问题——如何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 |
一、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要求 |
(一) 形式法治 |
(二) 实质法治 |
二、形式法治:“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体现了法治的形式价值 |
(一) “单行立法”“准法律决定”体现了法律的普遍性 |
(二) “法律保留决定”体现了法律体系协调性 |
(三) “授权决定”与“改革决定”体现了法律的至上性 |
三、走向实质法治:警惕“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之法律工具主义倾向. |
(一) 何谓法律工具主义? |
(二) 关于“法律保留决定”是否属于法律的质疑 |
(三) 警惕“授权决定”与“改革决定”中的法律工具主义倾向 |
第四章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之完善——将“决定”纳入到《立法法》调整范围 |
一、立法规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属性、范围与程序 |
(一) 明确“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属性 |
(二) 限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范围 |
(三) 完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程序 |
二、对“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草案审议进行合宪性控制 |
(一)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之“高级法”背景——宪法 |
(二) 关于法律草案合宪性控制理论 |
(三) 审议“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时应考虑的合宪性要素 |
三、将“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纳入到合宪性审查范围 |
(一) 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 |
(二) 将“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纳入到合宪性审查的条件 |
(三) 将“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纳入到合宪性审查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目录 |
附录2 法律、法律修正案、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出台情况对比 |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论文参考文献)
- [1]《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法理逻辑及其展开[J]. 刘志刚. 政治与法律, 2021(06)
- [2]法教义学视角下的人大决定权研究[D]. 卢作峰.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3]“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制度完善研究[D]. 王文滨. 湖南师范大学, 2020(11)
- [4]《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的形成过程及其规范含义[J]. 韩大元. 法学评论, 2020(01)
- [5]“一国两制”在澳门的实践与发展[J]. 孙翠萍. 当代中国史研究, 2019(05)
- [6]官方豁免权在香港的适用问题研究[D]. 吴美华. 苏州大学, 2019(04)
- [7]中共十八大以来“一国两制”在港澳的新发展[J]. 胡荣荣. 当代中国史研究, 2019(01)
- [8]中央全面管治权配套制度论纲[J]. 曹旭东,徐英. 当代港澳研究, 2018(04)
- [9]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研究[D]. 杨建恒. 中国政法大学, 2018(12)
- [10]《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J]. 顾敏康. 港澳研究, 20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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