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再思考——由思科诉华为案谈起(论文文献综述)
柯一嘉[1](2020)在《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文中认为
王梓凝[2](2020)在《知识产权制度、诉讼风险与高新企业技术创新投资 ——以中兴通讯公司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十三五”是我国大力推进技术创新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转型期。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国家实现创新战略的重要微观主体,其创新水平由企业技术创新投资所决定,是企业内部、外部一系列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由于高新技术本身具有复杂性,因此涉及了从企业生产、经营,到对外披露等财务管理行为的方方面面。随着国家知识型经济的兴起,知识产权相关诉讼案件急剧攀升,对高新技术企业有关的外部政策、法律研究越来越得到学界的重视。知识产权制度、诉讼风险将成为影响企业技术创新投资必须考虑的重要外部因素。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知识产权制度是保障企业核心资产价值、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外部条件,诉讼是保证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两者共同作用将影响企业最终技术创新的效率。因此,研究知识产权制度、诉讼风险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的方式和路径,可以帮助企业有效的识别、控制外部风险,提高融资水平。对于促进企业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基于上述目的,本文首先阐述了产权理论、外部性理论、技术创新理论等基本内容,作为本文的立论基础和案例分析的理论依据,并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和综述,为本文接下来的研究先奠定基础。其次,本文从影响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的诉讼风险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执行的状况以及企业在创新过程中面临的诉讼风险,揭示了知识产权制度诱发诉讼的可能、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影响企业创新的方式及原理,进而对知识产权制度、诉讼风险两大外部因素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投资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分类。以此为基础,论文接着对高新技术企业遭遇诉讼风险的原因及知识产权制度、诉讼风险、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投资,这三者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在案例部分,论文首先选取了通讯行业的龙头企业——中兴通讯公司作为案例研究对象,结合美国对中兴通讯公司制裁事件,介绍了企业的基本情况和诉讼历程,然后揭示诉讼风险对中兴通讯公司造成的巨大冲击,结合具体案例和前文理论,分析中兴通讯公司遭受这种冲击的原因,并从中兴通讯公司的应对中,归纳、分析了诉讼风险促进中兴通讯公司技术创新的路径及效果。希望本文研究能够拓宽学界对高新技术诉讼风险的认识,并对包括通讯行业在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等有所启示。本文的研究结论有三:首先,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将有利于企业对技术创新的投资。作为企业一项特殊的资产,知识产权特别依赖法律的保护,但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国家间的差异性等特点,如果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缺陷不能及时、有效满足企业技术创新的需要,很有可能存在知识产权制度不周延、执行不力,甚至为竞争对手不当利用的等情况,进而减损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实际上,由于知识产权的复杂性以及我国较长时期以来知识产权意识匮乏,也增加了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遭遇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其次,诉讼经历与企业技术创新正相关,诉讼经历丰富能激励企业增加专利储备,提高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因为拥有丰富诉讼经历的企业会意识到,交叉许可的方式可以极大地减少因侵权导致的巨额赔偿损失,增加了企业提高专利储备的动机,减少企业未来诉讼风险可能带来的冲击。最后,弱地方司法保护主义能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战略研发合作,原因是弱地方司法保护主义使得知识产权制度在地方得到了有效执行。明晰的产权和公正的司法大大降低了被合作企业侵权的潜在风险,增加了企业合作研发的意愿。
牟群鹏[3](2019)在《基于利益平衡的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7年1月13日,国务院发布《“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就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水平作出了重要指示。规划的第一项“重点工作”就是“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要求“健全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中医药、新闻作品、广播电视节目等领域法律制度。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和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健全国防领域知识产权法规政策。”和“制定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可以看出,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是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存在,会影响知识产权领域的利益平衡关系,限制我国知识产权强国的建设,亟待妥善解决。重点问题有四:一是着作权领域中合理使用空间受限。具体表现为技术措施的扩张不合理的阻碍了公众接触和利用作品,以及合理使用条款对公众利益保护不够充分。二是商标领域中权利保护和限制失衡。主要体现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过度运用和在后未注册商标保护欠缺。三是专利领域中公益保护有待加强。突出的问题是专利侵权诉讼滥用现象普遍、药品专利滥用行为得不到有效规制。四是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还有待加强。“华为公司”诉“IDC”反垄断案表明,我国对权利人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为,还缺乏法律上系统的应对措施。此外,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存在着法定赔偿额度偏低等新问题。为平衡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利益关系,建议采取以下措施,适当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现象。第一,审慎扩大着作权领域的合理使用范围。增加公众接触和获取作品的途径,同时,扩充合理使用条款。第二,适当调整商标领域的保护天平。重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机制,并强化对未注册在后商标使用者的并存式保护。第三,探寻专利领域中的利益平衡点。为此,需规范专利侵权诉讼行为,合理解决药品专利与公众需求之间的利益冲突。第四,加强竞争法的规制力度。可以细化网络不正当竞争损害赔偿的认定和具体条款,加快出台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指南,减少对许可交易机制的强制性干预。
赵旭莹[4](2018)在《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规制研究》文中认为“标准必要专利”本应属于知识产权法的规制范围,但由于现在很多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对其所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造成滥用,导致限制、排除市场竞争的结果,不得不由《反垄断法》进行规制。我国反垄断委员会于2017年公开征求《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的意见,其目的是弥补《反垄断法》的立法空缺,也在实践中给予一定的指导。本文通过典型案例提出问题,从标准必要专利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行为的认定以及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规制的立法完善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提出立法完善建议,为《反垄断指南》的修订提供参考和借鉴作用。标准必要专利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目前学界尚不能达成统一,大部分学者主张“推定说”,应当对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的市场支配地位直接认定或推定,而小部分学者则主张“认定说”,即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应当结合个案的不同情况进行判定。本文认为“认定说”更为确切合理,更具有实践操作性,并结合《反垄断指南》第13条进行阐释和提出建议。标准必要专利滥用市场支配行为的认定。目前实践中最为典型的有四种滥用行为,分别是不合理拒绝许可、不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FRAND原则的超高定价或歧视性定价以及对于禁令救济的滥用,本文也着重对此四种滥用行为进行讨论。笔者将通过美国、欧盟与我国的现存制度进行对比,对实践中遇到的以下问题:滥用行为的难以确定、缺乏相关立法对滥用行为的规制以及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的违法成本低等进行制度适用上的深度剖析。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法规制的立法完善。根据我国立法现状及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在《反垄断指南》中增设对于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利导致垄断的判断细则、弥补在《反垄断法》中对标准必要专利信息披露义务的立法空缺、建立健全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行为的抗辩机制以及对标准化组织的监督制度。
何荣华[5](2018)在《标准必要专利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研究》文中认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原则即公平、合理、无歧视,英文字母缩写为FRAND。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中,FRAND原则的具体适用是一个新出现的重要问题。在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全球化背景下,FRAND原则的司法适用不再是仅存于发达国家的个别现象,而是普遍存在于世界多国的共同问题。美国微软诉摩托罗拉案、欧洲华为诉中兴案是几年前发生的典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件,中国华为诉IDC案和印度爱立信诉小米案的发生,标志着FRAND许可纠纷案件已经从以美国、欧洲为代表的等发达国家或地区逐渐蔓延至以中国和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这些案件的引起了世界各国产业界、司法界、学术界对标准必要专利FRAND原则司法适用问题的广泛关注。专利具有私权属性,专利权的赋予有利于激励发明创造,保护发明人利益,对于促进技术创新和进步具有积极作用;技术标准化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便于规模化生产,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社会公共福祉具有重大作用。为协调专利私权和标准公共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既能保证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实施,又可保护进入技术标准的专利权,技术标准组织在其知识产权政策中确立了 FRAND原则。遗憾的是,标准组织没有具体诠释FRAND原则的内涵。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及《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均规定了 FRAND原则,但相关条款同样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常因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对FRAND原则的不同理解而引发。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类纠纷,需要诠释FRAND原则的内涵,明确FRAND原则的法律属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合理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决定禁令救济规则的适用。我国以华为诉IDC案为代表的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同样存在并需要解决前述问题。因此,研究FRAND原则在司法裁量中的具体适用问题,有助于在顺应国际大环境的背景下完善我国专利法,为我国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提供统一的裁判规则,比如明确的禁令救济规则适用条件,适当的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使用费计算方法。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司法裁量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件过程中FRAND原则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试图建构一个适合于我国并符合国际规则的解决方案,促进此类案件的更好裁决和我国相关专利制度的完善,指引我国企业参与全球产业竞争,实现我国的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本文分为六章。第一章标准必要专利中的FRAND原则概述。本章通过界定标准、专利的基本含义,分析了技术标准的公共属性及专利的私权属性;通过聚焦科技创新发展环境下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分析了专利进入技术标准的必要和必然;指出FRAND原则的内涵具有模糊性,标准组织规定FRAND原则是为了防止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拒绝许可具有不可替代属性的必要专利,促进技术标准的推广实施;最后介绍了各大标准组织的FRAND原则声明文本以及部分国家的法律对FRAND原则的具体规定。第二章FRAND原则的历史演变。FRAND原则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与美国法院签发的、要求专利权人在合理非歧视条款基础上,向所有专利实施申请人授予专利许可的判决令联系密切。本章梳理了专利许可FRAND承诺在被技术标准组织采用之前,就已经具有的漫长而又丰富的历史。多年来,美国司法部门一直在积极寻求合理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法院多年以来作出的判决及同意令,逐渐明晰了作为补救措施的统一合理专利许可费的标准格式。可以说,美国专利同意令的发展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前世今生,今天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作出的FRAND许可承诺,不仅继受了历史上反托拉斯案件裁决中以统一合理许可费为主要内容的同意令及判决令,而且结合标准必要专利的特色,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第三章FRAND原则的正当性论证。任何在历史洪流中不被淘汰的法律规则或原则,都具有正当性,标准必要专利中的FRAND原则也不例外。本章聚焦于FRAND原则的垄断规制、创新激励及利益平衡价值。FRAND原则最初出现于反托拉斯案中的专利许可同意令,是国家通过强制力维持健康市场竞争环境的手段。可以说,垄断规制是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产生动因;创新激励是标准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内在要求;公益维护是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外在目标;利益平衡是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终极目标。当然,FRAND原则的运行始终伴随着利益平衡,相关主体在技术标准的制定及推广实施中对FRAND义务的较好履行,需要担负利益平衡之重任,遵循利益平衡之理念,坚持利益平衡之原则。第四章境外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实践中,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技术标准实施者常因为专利FRAND许可使用费产生争议。本章梳理了发生在美国、欧盟及其成员德国与英国、日本、印度等境外法院和政府机构裁决的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的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分析了这些典型案件及其司法判决结果的特点,特别关注了其中的热点问题,认为美国确定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使用费的方法,欧洲适用禁令救济规则的条件值得我国学习借鉴。第五章我国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中国法院自2013年审理华为诉IDC案之后,又受理了大量的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本章通过对发生在我国的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梳理,发现我国法院多采用比较方法确定涉案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使用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对违反FRAND原则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实施过反垄断审查。同时,梳理我国法院正在审理的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发现两个问题值得引起关注和重视:一是我国企业在国际技术标准市场中的竞争能力相对较弱,尽管我国部分企业参与国际国内相关诉讼取得了一定成绩,我国少数企业也已经拥有国际标准必要专利;二是曾经出现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NPE提起诉讼,以及将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诉讼作为商业策略等现象已经在我国出现。第六章我国司法裁判中FRAND原则适用的完善。FRAND原则在全球各地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司法裁量中被普遍适用,具体标准虽有差别,但无疑发挥了重要作用。国际贸易需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突破国家地域限制,在世界范围内建立相对统一的规则,以便传播、交流。中国作为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诉讼的新战场,有必要认真对待并妥善解决此类纠纷中的问题。本章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充分考量我国企业及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诠释了 FRAND原则的内涵,分析了 FRAND原则的法律性质及效力,回答了我国在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使用费的确定,禁令救济规则的适用,以及违反FRAND义务的反垄断审查中面临的问题,作为对我国法院及反垄断执法机构解决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的建议。
蒋名蕾[6](2017)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越是在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越是严格,而我国目前的状况是保护有余,规制不足。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使得许多原本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落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阻碍了自由竞争,损害了公众利益。尤其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技术水平远不如发达国家,因此在很多方面是受制于发达国家,如何在反垄断法中打好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保卫战是我国面临的新的难题。两者的交叉领域一直是学者研究的热点问题,如何在两者之间进行利益衡量,寻求一种协调关系来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控制垄断行为,保证我国在国际竞争中的有利地位是我们更应关注的问题。通过研究,厘清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重点对其交叉领域进行研究,在之前学者的研究基础上进一步从价值角度对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价值构成做出梳理、阐发,得出两者所存在的价值一致性。通说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就是一种垄断,因此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存在冲突,但是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又存在一致性,体现在两者都具有鼓励创新、促进消费者福利、提高效率、维护市场竞争的价值目标。厘清两者关系后进一步了解分析了从反垄断法角度划分的知识产权滥用表现形式,有利于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认定与划分。在探究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规制时,采用了不同的分析方法。美国根据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经济状况制定了宽严相济的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政策,本部分就是以此为线索进行的探究;其他国家和地区则根据不同时期颁布的知识产权法律和反垄断法律进行的研究。我国在制定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时,也要从当前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状况以及我国的对外开放程度出发。之前专家学者对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建议都是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出台前的提出的,本文对新出台的指南进行了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指南在制定主体、采用形式、行文体例、结构选择上都较为合理,但在内容上不够全面有效,因此本文在内容充实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文从以下几部分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主要写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包括冲突性和一致性,重点在两者存在的价值目标一致性,从而引出问题,即从反垄断法角度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的理由;第二部分主要写知识产权合理行使和知识产权滥用的界限,本文主要是从反垄断法角度划分,即需要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知识产权滥用形式;第三部分主要对国外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法规制进行研究,主要是美国、欧盟和日本,并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分析,对美国是从不同时期不同政策的考量角度,对欧盟、日本是从不同时期不同法律法规角度分析;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法规制现状及必要性的研究,然后对新出台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进行评析,在指南的基础上提出符合我国实际的具体建议。
刘大培[7](2017)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规制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20世纪末以来,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知识产权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但由于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人们常常将知识产权看作垄断权的一种,又因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权利人往往实施搭售、拒绝许可、掠夺性定价等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这既造成了对市场当中消费者权益的损害,也不利于社会利益的增加,本文旨在分析对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使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的必要性等问题进行思考及探讨,在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状进行完善。从研究的主要内容来看,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内涵进行界定,对其使用反垄断法规制的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从国内外立法背景和历史沿革作简单说明,分析二者间的联系以及使用反垄断法的原因和依据,论证运用反垄断法解决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是行之有效的。第二部分主要是使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现实分析。该部分首先分别从我国现有立法、司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找出我国在反垄断法中目前存在的几个主要的不足,又分别分析了搭售、拒绝许可、掠夺性定价等典型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阐述了国际上发达国家和地区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规制在反垄断法内的相关做法。对美国、欧盟、日本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手段及相关实践进行了相关梳理和评价,在此基础之上对相关国家和地区在该问题中的共性和趋势进行归纳总结,找出其中值得我国借鉴的方面。第四部分是对我国使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规制的完善建议。针对第二部分中我国现阶段反垄断法在立法、司法中的不足之处,通过借鉴国外先进做法,提出相应的对策。
刘丽娟[8](2017)在《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研究 ——以2014TTBER为视角》文中认为如何在知识产权保护与自由竞争之间寻求一个平衡一直是困扰世界各国立法者的难题。为了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法律制度,有效规制大型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笔者欲通过分析比较的方法研究欧盟在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方面的立法,特别是2014年最新修订的《技术转让集体豁免条例》(<Technology Transfer Block Exemption Regulation>,以下简称 "TTBER"),揭示其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并且结合我国现实国情,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法律制度的建议。围绕上述思路,本文主要分为四个章节进行阐述。第一章论述的是基本理论问题以及欧盟在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领域的立法现状,是整篇文章的基础。首先介绍的是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产生的背景,进而论证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说明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必要性。接着,笔者介绍了欧盟竞争法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方面的现行立法体系。第二章阐述了 2014TTBER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规制。本章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 TTBER的立法发展;第二部分重点阐述了 TTBER对限制性条款的反垄断规制,主要从核心限制条款和被排除的限制性条款两个方面进行介绍;本章第三部分是对2014TTBER的评析,在肯定其优势的同时,指出其在适用中存在的几点问题。第三章是对技术转让协议中的限制性条款适用集体豁免标准的趋势分析,第一部分是对2014TTBER与2004TTBER条款变动的比较,第二部分通过比较分析得出欧盟对限制性条款适用集体豁免标准总体上呈现严格化趋势,同时适当调整了集体豁免的适用范围。第四章阐述了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立法对我国的启示。建设性地提出确定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法律制度的基本立场、区分核心限制条款和被排除的限制性条款、扩大限制性条款的范围、对含有反向支付条款的和解协议进行规制等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法律制度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陈星星[9](2016)在《知识产权垄断性的法学分析》文中研究指明知识产权起源于历史上具有公权力性质的封建“特权”,成形并发展于作为民事私权利的“无形财产权”。基于知识产权在市场经济中的运行,公有领域中知识产权的“共享价值”的发展需求也在不断催生知识产权制度新的法律问题。首先,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和“垄断”进行概念界定,阐释出垄断性并不是作为民事权利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指称;进而,对知识产权的权利价值及其与市场的关系进行学理分析,指出知识产权的制度价值不在于以垄断促创新的悖论而在于实现权利和市场的均衡对价促发展;紧接着,通过梳理我国和其他典型国家的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中有关知识产权权利概念、性质和特征的描述以及分析我国和其他典型国家对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限制和反垄断法有关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制规定的法律关系逻辑;最后,在文末提出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法学规范的分析方法得出的几点结论。垄断性不是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的知识产权的权利性质,更不是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的知识产权的权利特征,排他性的禁止权才是源于拟制占有的知识产权特质。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不仅需要法律制度的精心安排,更需要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知识产权反垄断乃是缘于该权利的运行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存在不合法、不合理,而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利本身的不当使用则仍应回归权利本身进行处理。
张丹凤[10](2016)在《专利搭售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专利权人进行专利搭售的现象非常普遍,而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也愈加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注,从“高通垄断案”、“华为公司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案”等可窥见跨国企业利用专利搭售来限制竞争之一斑。构成垄断的专利搭售行为不仅影响市场的良性竞争秩序,还会阻碍科技的创新与进步,因此,对其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很有必要。然而,反垄断法对传统垄断行为规定的内容已经无法完全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需要,在规制专利搭售行为时遇到诸多困境。因此,本文主要围绕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搭售行为所遇到的问题展开,力求厘清相关问题以弥补反垄断法规制之不足。除引言、结论外,文章主体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搭售行为的理据。这是本文论证的基础,首先,介绍了专利搭售行为的一般知识,在分析学界关于搭售的代表性观点的基础上,结合专利搭售的特点,对其内涵予以界定,并在此基础上,对专利搭售行为的构成要素进行分析;其次,阐释了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搭售的动因,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论证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搭售行为的合理性。第二部分:专利搭售的反垄断法规制困境。首先,对专利搭售行为进行违法性认定存在困难,主要表现在专利权人的市场支配地位难以认定、产品独立性难以认定以及搭售行为的危害性难以认定三个方面;其次,专利搭售行为的抗辩理由缺失,我国《反垄断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缺乏相关规定,致使专利权人无法援引“正当理由”进行合理抗辩;最后,法律责任适用单一,我国《反垄断法》仅简单规定了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不具有可操作性,且缺乏对刑事责任的规定,导致专利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律责任适用困难。第三部分:专利搭售的反垄断法规制困境之破解思路。首先,仍坚持合理原则下专利搭售行为的违法认定思路,结合专利权的特殊性,突破传统的搭售行为认定方法,对专利权人的市场支配地位、产品独立性以及专利搭售行为危害性的认定方法上予以改进;其次,明晰专利搭售行为的抗辩理由,将经济效率、产品质量以及新产品的风险分担列为专利搭售行为的豁免理由,并阐释了豁免理由的适用条件;最后,完善法律责任制度,在弥补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规定之不足的同时,将刑事责任纳入反垄断法律责任体系中,以更好地规制专利搭售行为。
二、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再思考——由思科诉华为案谈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再思考——由思科诉华为案谈起(论文提纲范文)
(2)知识产权制度、诉讼风险与高新企业技术创新投资 ——以中兴通讯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框架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创新 |
1.4 相关概念界定 |
1.4.1 知识产权制度 |
1.4.2 诉讼风险 |
1.4.3 高新技术企业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产权理论 |
2.1.2 外部性理论 |
2.1.3 技术创新理论 |
2.2 文献综述 |
2.2.1 影响企业技术创新的因素 |
2.2.2 知识产权制度与企业技术创新 |
2.2.3 诉讼风险与技术创新 |
第三章 知识产权制度、诉讼风险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的影响 |
3.1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知识产权诉讼 |
3.1.1 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 |
3.1.2 高新技术企业面临知识产权诉讼风险 |
3.2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面临诉讼风险的原因分析 |
3.2.1 知识产权制度的缺限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力不足 |
3.2.2 诉讼制度可能为企业竞争者不当利用 |
3.2.3 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
3.3 知识产权制度、诉讼风险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的关系 |
3.3.1 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对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的影响 |
3.3.2 诉讼经历对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的影响 |
3.3.3 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对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的影响 |
第四章 案例公司的选择 |
4.1 案例公司简介 |
4.1.1 中兴通讯公司概况 |
4.1.2 中兴通信公司近年的诉讼历程 |
4.2 选择中兴通讯公司的依据及理由 |
4.2.1 中兴通信公司的行业地位 |
4.2.2 美国制裁中兴通信公司的影响 |
第五章 知识产权保护、诉讼风险对中兴通讯的影响路径及效果 |
5.1 诉讼风险对中兴通讯公司的冲击及原因 |
5.2 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促进中兴通讯公司研发投入 |
5.3 丰富的诉讼经历推动中兴通讯公司增加专利储备数量 |
5.4 弱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促进中兴通讯公司开展战略研发合作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基于利益平衡的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思路与创新之处 |
1.4.1 研究思路 |
1.4.2 创新之处 |
第2章 基于利益平衡的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基本理论 |
2.1 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界定 |
2.1.1 知识产权滥用的内涵及外延 |
2.1.2 知识产权滥用的特征 |
2.1.3 知识产权滥用的类型 |
2.2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必要性 |
2.2.1 知识产权滥用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 |
2.2.2 知识产权滥用限制了再创新 |
2.3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 |
2.3.1 法益优先保护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 |
2.3.2 权利限制理论 |
2.3.3 拉美结构主义和依附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国外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现状和借鉴 |
3.1 WIPO在知识产权滥用规制上的引领和协调 |
3.1.1 《马拉喀什条约》对视障人士的扩大保护 |
3.1.2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对民间文学艺术的重视 |
3.1.3 IGC在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保护等方面的努力 |
3.1.4 WIPO Re:Search对被忽视疾病作出的突出贡献 |
3.2 美国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措施 |
3.2.1 谷歌数字图书馆案对合理使用的延伸 |
3.2.2 对专利侵权滥诉现象的规范 |
3.2.3 有关技术措施的法律制度 |
3.2.4 商标共存制度对在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
3.3 欧洲国家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措施 |
3.3.1 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三大基本原则 |
3.3.2 《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相关规定 |
3.3.3 微软案对自由竞争的侧重 |
3.4 对域外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借鉴 |
3.4.1 立法兼顾弱势群体和欠保护领域 |
3.4.2 司法注重利益平衡和自由竞争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主要问题 |
4.1 着作权领域中合理使用空间受限 |
4.1.1 技术措施的扩张阻碍了公众接触和利用作品 |
4.1.2 合理使用条款对公众利益保护不够充分 |
4.2 商标领域中权利保护和限制失衡 |
4.2.1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过度运用 |
4.2.2 在后未注册商标保护欠缺 |
4.3 专利领域中公益保护有待加强 |
4.3.1 专利侵权诉讼滥用现象普遍 |
4.3.2 药品专利滥用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 |
4.4 竞争法领域中司法和立法亟需完善 |
4.4.1 新反法的一些不足之处 |
4.4.2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不规范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基于利益平衡的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完善建议 |
5.1 审慎扩大着作权领域的合理使用范围 |
5.1.1 增加公众接触和获取作品的途径 |
5.1.2 增加新型的合理使用条款 |
5.2 适当调整商标领域中的保护天平 |
5.2.1 重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机制 |
5.2.2 强化对未注册在后商标使用者的并存式保护 |
5.3 探寻专利领域中的利益平衡点 |
5.3.1 规范专利侵权诉讼行为 |
5.3.2 合理解决药品专利与公众需求之间的冲突 |
5.4 加强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
5.4.1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领域的规制 |
5.4.2 完善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法规制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典型案例及问题的提出 |
1.1.1 典型案例 |
1.1.2 问题的提出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目的、方法与框架结构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框架结构 |
第二章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
2.1 标准必要专利市场支配地位界定方式的学说之争——“推定说”及“认定说” |
2.1.1 “推定说”界定标准必要专利市场支配地位的缺陷 |
2.1.2 “认定说”界定标准必要专利市场支配地位的优势 |
2.2 界定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市场 |
2.2.1 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商品市场 |
2.2.2 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技术市场 |
2.3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 |
2.3.1 从标准之间的竞争进行横向考量 |
2.3.2 从技术标准内部的制约因素进行考量 |
2.4 针对《反垄断指南》的立法完善建议 |
第三章 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行为的认定 |
3.1 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行为——不合理拒绝许可 |
3.1.1 拒绝许可的一般分析 |
3.1.2 标准化组织对于标准必要专利不合理拒绝许可的规制 |
3.1.3 美国欧盟及我国对于标准必要专利不合理拒绝许可的规制比较 |
3.2 不完全履行标准必要专利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
3.2.1 《反垄断法》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认定 |
3.2.2 标准化组织对标准必要专利信息披露不完整或拒绝披露的规制 |
3.2.3 我国对标准必要专利专利权人未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制 |
3.3 标准必要专利违反“FRAND原则”不合理定价 |
3.3.1 《反垄断法》对标准必要专利不合理定价的认定 |
3.3.2 标准化组织对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不合理定价的规制 |
3.3.3 美国、欧盟及我国对标准必要专利不合理定价的规制比较 |
3.4 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禁令权 |
3.4.1 《反垄断法》对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禁令权的认定 |
3.4.2 标准化组织对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权滥用的规制 |
3.4.3 我国对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权滥用的规制 |
第四章 对于《反垄断指南》标准必要专利部分的完善建议 |
4.1 制定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利构成垄断的判断细则 |
4.2 弥补履行标准必要专利信息披露义务立法空缺 |
4.3 建立健全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行为的抗辩机制 |
4.4 构建对标准化组织的监督机制 |
第五章 结语及立法建议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标准必要专利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学术创新 |
第一章 标准必要专利中的FRAND原则概述 |
第一节 技术标准、专利及其结合 |
一、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化及其作用 |
二、专利、专利制度及其作用 |
三、技术标准与专利结合的动因与效果 |
第二节 技术标准中的必要专利 |
一、技术标准中必要专利的内涵 |
二、技术标准中必要专利的经济价值 |
三、技术标准中必要专利的认定 |
第三节 FRAND原则的内涵及其生成与表达 |
一、FRAND原则的内涵 |
二、标准组织专利政策中FRAND原则的确立 |
三、标准组织FRAND许可声明文本及其基本特点 |
四、部分国家关于FRAND原则的政策及法律规定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FRAND原则的历史演变 |
第一节 FRAND原则的源起与发展 |
一、FRAND原则的前身:必要设施理论 |
二、FRAND原则的来源:反垄断案中的专利同意令 |
三、反垄断案件司法裁量中FRAND式专利许可命令的产生 |
四、统一合理FRAND式专利许可命令的发展演变 |
五、标准组织专利FRAND许可政策的产生 |
第二节 FRAND原则历史演变的启示 |
一、必要设施与标准必要专利的比较 |
二、反垄断案中FRAND式专利许可判决令的价值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FRAND原则的正当性论证 |
第一节 垄断规制: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产生动因 |
一、技术标准实施中的主要垄断行为 |
二、技术标准实施的重要与必要 |
三、垄断行为在技术标准实施中的消极影响 |
四、FRAN原则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实施垄断行为的规制 |
第二节 创新激励: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内在要求 |
一、私权神圣 |
二、技术标准实施中的私人权益 |
三、FRAND原则在技术标准实施中对私人权益的保护 |
四、FRAND原则对技术创新的激励 |
第三节 公益维护: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外在价值 |
一、公共利益的内涵界定 |
二、技术标准实施中的公共利益 |
三、FRAND原则在技术标准实施中对公共利益的维护 |
第四节 利益平衡: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终极目标 |
一、利益平衡的内涵界定 |
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的利益冲突 |
三、FRAND原则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冲突利益的平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境外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 |
第一节 美国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 |
一、微软公司诉摩托罗拉公司案 |
二、Innovatio公司案 |
三、CSIRO诉思科公司案 |
四、博通公司诉高通公司案 |
五、ITC调查三星电子与苹果公司案 |
六、爱立信公司诉TCL案 |
七、苹果公司与诺基亚及其NPE公司之间的诉讼 |
八、小结 |
第二节 欧洲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 |
一、德国橙皮书标准案 |
二、华为公司诉中兴公司案 |
三、Sisvel诉海尔公司案 |
四、无线星球公司诉华为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 |
五、小结 |
第三节 日本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 |
一、三星公司诉苹果公司案案情简介 |
二、本案司法裁量中解决的主要FRAND法律问题 |
三、小结 |
第四节 印度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 |
一、爱立信公司诉小米公司案 |
二、杜比公司诉OPPO与vivo案 |
三、小结 |
第五节 境外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之小结 |
一、标准必要专利侵权之诉是当事人的商业策略 |
二、司法裁量以对FRAND原则的内涵诠释为基础 |
三、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采取新举措制约专利反向劫持行为 |
四、各国司法审判重视FRAND许可谈判中当事人的诚信和善意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 |
第一节 我国已经审结的FRAND许可纠纷典型案件 |
一、华为公司诉IDC公司违反FRAND承诺义务案 |
二、华为公司诉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
三、高通遭反垄断调查案 |
四、华为诉三星案 |
五、小结 |
第二节 我国正在审理的FRAND许可纠纷案件 |
一、西电捷通公司WAPI专利系列案 |
二、GPNE公司诉苹果公司案 |
三、无线未来科技公司诉索尼移动公司案 |
四、广晟数码公司诉创维、三星、海信等公司案 |
五、小结 |
第三节 我国FRAND许可纠纷司法裁量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特点 |
二、我国FRAND许可纠纷案件司法裁量中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司法裁判中FRAND原则适用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司法裁判中FRAND原则适用先决问题基本认识 |
一、诠释FRAND原则的内涵 |
二、界定FRAND许可声明的法律性质 |
三、确认司法诉讼途径解决FRAND许可纠纷的重要性 |
四、明确标准组织在解决FRAND许可纠纷中的角色定位 |
五、认识NPE参与FRAND许可诉讼的正当性 |
第二节 我国司法裁判中确定专利FRAND许可费的路径选择 |
一、确定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使用费的主要方法 |
二、我国司法裁判中确定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使用费的建议 |
第三节 我国FRAND许可纠纷禁令救济规则的适用选择 |
一、禁令救济规则的适用与滥用 |
二、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谈判中当事人的善意 |
三、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禁令救济规则适用的主张 |
四、我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中禁令救济规则适用的建议 |
第四节 我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反垄断执法的立场选择 |
一、反垄断执法在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领域的实践 |
二、反垄断执法对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的作用 |
三、我国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反垄断执法的立场选择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 选题的创新之处 |
一、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
(一)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性 |
(二)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一致性 |
(三)从反垄断法角度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具有必要性 |
二、需要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知识产权滥用形式 |
(一)知识产权许可与禁止垄断协议制度 |
(二)知识产权行使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 |
(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经营者集中 |
三、美欧日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规制 |
(一)美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规制研究 |
(二)欧盟在知识产权滥用领域的反垄断规制研究 |
(三)日本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领域垄断行为的规制 |
四、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 |
(一)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问题研究的必要性 |
(二)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问题的法制现状 |
(三)《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的评析 |
(四)对《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的建议 |
五、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7)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规制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及反垄断法对其规制的依据 |
(一)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
1、反垄断法领域内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概念 |
2、反垄断法中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
(二)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依据 |
1、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现实依据 |
2、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理论依据 |
二、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存在的问题 |
(一)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在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
1、缺少基本适用原则 |
2、缺少明确、具体的反垄断执法指南 |
3、惩罚机制尚未完全建立 |
(二)反垄断法规制具体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时存在的问题 |
1、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具体认定标准不够细化 |
2、缺乏对知识产权搭售行为中正当理由的说明 |
3、缺少对知识产权掠夺性定价行为概念的明确定义 |
三、国外对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规制制度借鉴 |
(一)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域外法实践 |
1、美国反托拉斯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 |
2、欧盟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 |
3、日本禁止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 |
(二)域外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及借鉴 |
1、域外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2、域外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
四、完善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规制的建议 |
(一)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在立法和司法中的完善建议 |
1、明确基本适用原则 |
2、制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 |
3、完善执法和惩罚机制 |
(二)对具体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
1、明确关于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具体认定标准 |
2、列举知识产权搭售行为中的正当理由 |
3、界定知识产权掠夺性定价概念的内涵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研究 ——以2014TTBER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概述 |
1.1 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之博弈 |
1.1.1 知识产权滥用产生的背景 |
1.1.2 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
1.2 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必要性 |
1.2.1 知识产权制度的动态不效率 |
1.2.2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只增不减的现实难以控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
1.2.3 知识产权法缺乏灵活的平衡机制 |
1.3 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立法现状 |
1.3.1 《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与第102条 |
1.3.2 2014TTBER |
1.3.3 技术转让协议适用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指南 |
第2章 2014TTBER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规制 |
2.1 TTBER的立法发展 |
2.1.1 初期发展 |
2.1.2 发展阶段 |
2.1.3 现行条例 |
2.2 2014TTBER对限制性条款的反垄断规制 |
2.2.1 核心限制条款 |
2.2.2 被排除的限制性条款 |
2.3 2014TTBER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优势与不足 |
第3章 限制性条款:集体豁免标准的适用 |
3.1 2014TTBER对限制性条款规定的修改 |
3.1.1 原材料或设备的购买 |
3.1.2 被许可方被动销售的限制 |
3.1.3 独占性回授条款 |
3.1.4 质疑即终止条款 |
3.2 限制性条款适用集体豁免标准趋势分析 |
3.2.1 严格化趋势分析 |
3.2.2 部分适用范围调整 |
第4章 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4.1 确定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法律制度的基本立场 |
4.2 区分核心限制条款与被排除的限制性条款 |
4.3 扩大限制性条款的范围 |
4.3.1 不予豁免与购买原材料或设备有关的条款 |
4.3.2 增加对非独占许可情况下质疑即终止条款的规制 |
4.4 新增对和解协议的反垄断规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9)知识产权垄断性的法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关于本文写作的几点说明 |
1 知识产权的内涵 |
2 垄断性的指称 |
3 研究方法的规范 |
绪论 |
1 问题的提出 |
1.1 案例的争议 |
1.1.1“双十一”商标之争 |
1.1.2 Magill案 |
1.1.3 华为诉中兴案 |
1.1.4 案例的争议 |
1.2 理论的冲突 |
2 知识产权垄断性的概念界定 |
2.1 相关理论 |
2.1.1 概念(直觉和假定) |
2.1.2 权利(性质和特征) |
2.1.3 小结 |
2.2 知识产权的权利性质和特征 |
2.2.1 民事权利的性质和特征 |
2.2.2 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 |
2.2.3 小结 |
2.3 知识产权垄断性的概念分析 |
2.3.1 知识产权垄断性的相关涵义 |
2.3.2 垄断的词源 |
2.3.3 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与法律意义上的“垄断” |
2.3.4 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垄断” |
2.3.5 知识产权法中的知识产权“垄断” |
2.3.6 小结 |
3 知识产权垄断性的法理分析 |
3.1 知识产权制度的相关基本理论 |
3.1.1 知识产权的制度价值 |
3.1.2 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
3.1.3 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 |
3.2 知识产权垄断性的相关学说 |
3.2.1 肯定说 |
3.2.2 相对说 |
3.2.3 否定说 |
3.2.4 小结 |
3.3 垄断性指称知识产权的规范性分析 |
3.3.1 法学规范分析 |
3.3.2 法律价值分析 |
4 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制度实践 |
4.1 境外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制度实践 |
4.1.1 美国 |
4.1.2 欧盟 |
4.1.3 日本 |
4.1.4 我国台湾地区 |
4.2 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制度实践 |
4.2.1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 |
4.2.2 我国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法律关系逻辑 |
5 结论 |
5.1 垄断性不是知识产权的性质,更不是知识产权的特征 |
5.2 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于制度配给和市场竞争的对价 |
5.3 关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案件的法律适用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及科研成果清单 |
致谢 |
后记 |
(10)专利搭售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目的 |
(二)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思路及创新 |
一、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搭售的理据 |
(一)专利搭售的一般知识 |
(二)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搭售的动因 |
二、专利搭售的反垄断法规制困境 |
(一)违法性认定困难 |
(二)抗辩理由缺失 |
(三)法律责任适用单一 |
三、专利搭售的反垄断法规制困境之破解思路 |
(一)确立专利搭售的违法性认定进路 |
(二)明晰专利搭售的抗辩理由 |
(三)完善法律责任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再思考——由思科诉华为案谈起(论文参考文献)
- [1]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反垄断问题研究[D]. 柯一嘉. 上海交通大学, 2020
- [2]知识产权制度、诉讼风险与高新企业技术创新投资 ——以中兴通讯公司为例[D]. 王梓凝. 苏州大学, 2020(03)
- [3]基于利益平衡的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研究[D]. 牟群鹏.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9(05)
- [4]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规制研究[D]. 赵旭莹.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8(12)
- [5]标准必要专利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研究[D]. 何荣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6]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规制研究[D]. 蒋名蕾. 山东师范大学, 2017(11)
- [7]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规制的研究[D]. 刘大培. 新疆大学, 2017(09)
- [8]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研究 ——以2014TTBER为视角[D]. 刘丽娟. 大连海事大学, 2017(09)
- [9]知识产权垄断性的法学分析[D]. 陈星星. 暨南大学, 2016(05)
- [10]专利搭售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D]. 张丹凤.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