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一组数字看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行使(论文文献综述)
赵一单[1](2021)在《论快速立法》文中提出实践中提升立法效率的需求,引出了快速立法及相应程序的问题。快速立法的必要性源于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以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频现。基于不同的实践需求,可以区分出常规立法程序下的快速立法和专门的快速立法程序。按照功能主义考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能够在推进快速立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但仍需受到自身宪法定位的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临时召集,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实践惯例。快速立法中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间隔长度,应当根据不同的程序类型,作出妥当安排。对于专门的快速立法程序,应当明确程序的适用情形,设计启动环节的授权机制,并确保其保有必要的程序环节。为避免快速立法的可能弊端,可以通过立法后评估、备案审查、改变撤销等机制予以必要限制。
石贤平[2](2021)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目前司法部虽然制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但评估标准未能涵盖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死刑复核等全部环节,且相应的评估配套机制和法律保障措施尚未建立,因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尚未构建完成。探讨如何构建以及构建一套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来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是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面临的首要问题。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不但能够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也能够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与此同时,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正当性的主要体现是评估指标体系既是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也是法治评估的拓展与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评估指标体系还能够促使政府履行好刑事法律援助义务、增加政府决策的可信度、合法性以及增强政府对决策的调控能力。可行性主要体现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具有包括宪法、国际公约、政策法律等法源依据,尤其是《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实施,同时还具有评估试点工作的实践基础,在国家评估标准、评估组织和评估人员保障、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等方面已经具备了构建条件。考察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现状后发现,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历了起步、探索、发展等几个阶段,2019年司法部出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及其评估说明是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里程碑事件,从此中国有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国家标准。尽管这一标准离评估指标体系尚有距离,但至少已经迈出了一大步。这一标准的出台也使得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增加为两种:一种是司法行政部门主导的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另外一种是以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司法裁判评估的的运行模式。两种模式下的指标体系构建理论既有相同点也有较大区别。此外,从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的运行现状看,其自行制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在评估试点运行中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仍存在诸多障碍,其中理念障碍是首要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理念的障碍主要表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对评估指标体系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重要性引起足够重视,导致评估标准制定时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指标设置不仅合理,指标体系运用上也较为随意,对评估结果基本不用等。机制障碍主要表现在尚未建立独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遴选机制、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方法、尚未建立评估异议审查制度和评估结果运用制度,评估经费未纳入专门经费序列等。究其原因主要是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等。通过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比较研究,不难发现中外评估指标既具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两者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等。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等。因此,中国在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要注意借鉴吸收域外经验,探索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和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要在以人民为中心和平等保护原则的指引下,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和技术构造性原则,满足全部评估指标构建要素的前提下,解决由谁来评估、什么时候评估、评估哪些阶段、在哪里评估等评估适用问题,构建出一套能够有效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保证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构建完成后需要确保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这需要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理念转型的前提下,首先对指标体系提供运行机制保障,多措并举地推进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不断完善运行配套制度。此外,要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提供法律保障,要在中国法律援助立法中正确定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将保障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作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王静[3](2021)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生动实践》文中提出承载着全市人民的殷切期望,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矢志不渝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高处站、大处看、新处闯、实处干,走过了春华秋实、硕果累累的五年,谱写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生动实践的石家庄新篇章。五年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始终坚?
郭潇俊[4](2021)在《直辖市中院设立制度的正当性检视》文中提出
张权[5](2021)在《我国现行宪法发展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李嫘[6](2021)在《民族地区人大预算监督制度完善研究》文中指出
秦前红,张演锋[7](2021)在《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演进逻辑》文中研究指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治理任务塑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方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方向在于推进国家治理民主化、规范化、法治化、协同化,进而驱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以人民为中心"奠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根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不能偏离制度的人民性,应当遵循"为了人民"所塑造的能动型发展进路与"依靠人民"所塑造的包容型、参与型发展进路。社会变迁构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时代因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需要回应以数字社会、风险社会、利益多元化社会、功能分化社会为特征的社会新变化,将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监督、优化人大代表结构、扞卫公平正义、风险预防、智能化建设、专业化建设、协同机制建设等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重点任务。
戴曙[8](2021)在《民事司法的数字化变革与重塑》文中研究说明民事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是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应有之义。推进民事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需要在民事司法中积极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提升民事司法的数字化水平,实现民事司法的数字化变革。民事司法由于其所具有的更适合数字化的独有特性,理应荣膺推进民事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任。民事司法数字化的过程,必然导致民事司法运行场域从传统封闭的物理实体单一空间迈入现代开放的网络虚拟与实体同构的双层空间,这也必将带来民事司法的一系列数字化变革与挑战。但公平正义是人类追求的永恒主题,也是民事司法的永恒价值,因此必须在考察借鉴域外民事数字化实践经验基础上,从基本理念、核心原则、解纷机制、诉讼规则、风险防范等方面对民事司法的数字化变革进行重塑,以确保最大限度提高或增加司法公平正义的变量,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或减少可能有损司法公平正义的风险,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正文共分五章和结语:第一章为民事司法的概念内涵与数字化变革背景,主要从民事司法的现代法治语境出发,界定民事司法的现代概念和内涵,并深入剖析民事司法数字化变革的智慧社会时代背景。民事司法作为司法的重要组织部分,均脱胎于现代法治语境,民事司法数字化必须在现代法治共识性内涵基础上进行建构或重塑。本章从现代法治的源头和概念出发,指出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至少包括法律至上、依法治权、保障公民权利、法律自身公正、司法正义等五个方面。在此基础上,论证民事司法的现代概念和内涵,指出现代法治语境下的司法是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概念,仅指法院的审判活动。相对应地,民事司法的现代概念也仅指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但它又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诉讼和民事审判。民事司法的现代内涵是现代法治内涵在民事司法领域的表现,主要包括权力上的独立行使、目的上的权利保障、价值上的公平正义、主体上的职业专业等四个方面。民事司法的数字化变革深植于智慧社会的时代背景,应从社会形态、技术主义、知识主义三个维度分析智慧社会的内涵,并从智慧社会内含的技术色彩出发界定智慧社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三个技术特征。为行文简洁,将其统称为数字化。从传统社会到智慧社会所呈现出的社会生活与交往的场景化、思维方式与逻辑的颠覆化、社会连接与运行的去中心化等时代变革,必然会传导至民事司法领域,进而引致民事司法的数字化转向与变革。第二章为民事司法的数字化转向及其正义价值,系统梳理传统法院民事司法加速数字化和互联网法院民事司法全面数字化的实践和探索状况,并论证民事司法数字化转向的正义价值。传统法院民事司法加速数字化的主要特征是“部分网上网下案件网上审”,具体表现为司法运行加速平台化、诉讼服务加速电子化、民事裁判加速智能化。互联网法院民事司法全面数字化的主要特征是“网上案件全部网上审”,具体表现为管辖案件全面涉网化、诉讼流程全面在线化、机制创新全面数字化。民事司法数字化转向的正当性源于其数字化的接近正义、数字化的实体正义、数字化的可视正义三个方面价值。数字化接近正义价值,主要体现为保障行使诉权数字化、降低诉讼成本数字化、提升诉讼效率数字化三个方面;数字化实体正义价值,主要体现为数字化助力提升法官能力、数字化助力发现认定事实、数字化助力正确适用法律三个方面;数字化可视正义价值,主要体现为诉讼流程全节点数字化可视、司法裁判全过程数字化可视、司法监督全时空数字化可视三个方面。可视正义并不简单地等同于程序正义意义上的“看得见的正义”,而是对其一种丰富发展和质的飞跃。第三章为民事司法面临的数字化变革与挑战,全面分析智慧社会时代变革背景下民事司法从线下走向线上,面临的五个方面的变革与挑战。一是司法运行的场域同时面临着从物理空间走向虚拟空间、从物理剧场走向虚拟场景、从物理剧场走向虚拟广场的三重改变。二是随着司法运行的场域、交互工具和交互方式的改变,传统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面临着诸多新的矛盾和冲突,主要表现为民事司法数字化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威胁和侵蚀、对直接言词原则的突破和削弱、对当事人平等原则的目的背反、对当事人辩论原则的空间限缩等。三是数字化的民事司法是适应并为智慧社会时代的数字虚拟空间而打造的一种全新的在线诉讼模式,必将对传统民事司法规则带来全方面的挑战,具体包括电子方式对纸质方式的替代、涉网案件对地域管辖的失灵、电子送达对送达规则的突破、电子数据对证据规则的冲击、在线审理对诉讼规则的挑战等五个方面。四是智能技术运用对司法审判的多维冲击,主要表现为智慧管理对裁判自主的弱化、人工智能对伦理风险的引发、技术主义对司法人文的流失三个方面。五是法院主导型ODR、平台治理型ODR、公益组织型ODR等多型ODR兴起与纠纷分流式、自我式、社会式的解决,对司法中心的分解弱化。第四章为域外民事司法数字化图景与启示,在民事司法数字化已经成为世界潮流的趋势下,考察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的发展式样和实践样态,总结域外民事司法数字化的模式异同和有益启示。从推进路径上看,美英和德韩四国都在中央国家机关的指导下,经历了先从局部探索再到全面铺开的过程,只不过美英两国采取的是一种自下而上为主的方式,而德韩两国采取的是一种自上而下为主的方式。从发展趋势上看,域外大部分国家都在着手进行司法数字化改革,旨在实现全面的数字化,不同的是在于是否准备建立“在线法院”。从立法模式上看,美英两国采取的是修订立法模式,即主要通过修订现行民事诉讼规则以适应和规范电子民事诉讼;德韩两国则采取专门立法模式,即除了修订现行民事诉讼法少量条文外,还另行制定了一系列与电子民事诉讼相关的法律。从域外的经验来看,在我国民事司法数字化已经全面铺开并已积累了丰富实践和规则经验的情况下,目前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统一的指导机关,更加注重顶层设计和自上而下的统一规范,及时修订相关法律,并尽早启动专门的电子诉讼立法。第五章为民事司法数字化的重塑路径,在借鉴域外经验基础上,主要从基本理念、核心原则、解纷机制、诉讼规则和风险防范五个方面设计重塑方案,着力解决民事司法数字化变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努力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数字化民事司法新模式。一是要更新民事司法数字化的基本理念,树立与智慧社会时代相适应的数字司法理念、数字正义理念和商谈司法理念。二是要确立民事司法数字化的核心原则,作为电子民事诉讼的最低限度价值准则。具体包括重大变革合法性原则、安全与真实并重原则和当事人权利保障原则。三是要优化民事司法数字化的解纷机制,构建从“数字化的纠纷预防”到“数字化的非诉分流”再到“数字化的诉讼快审”分层递进的在线多元解纷机制,努力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纠纷,并实现纠纷的非诉分流和快速处理。四是要重塑民事司法数字化的诉讼规则,主要从适用与管辖规则、证据与送达规则、旁听与程序规则三个方面着手,进一步健全在线诉讼规则。五是要防范民事司法数字化的潜在风险,主要从改进法官绩效考评理念机制与完善相关智能审判管理制度两方面着手,来防范裁判自主弱化的风险;从坚持人工智能应用伦理准则与加强个人数据保护制度建设两方面着手,来防范潜在的伦理道德风险;从坚持技术辅助主义和保障司法人文需求两方面着手,来防范司法人文流失的风险。最后结语为构建以数字正义为主导的数字化民事司法,主要论述数字化民事司法应从传统时代的“场域正义”走向智慧时代的“数字正义”,并应以“数字正义”为主导,从三个方面入手,重构并形成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数字化民事司法新模式。一是顺应民事司法数字化变革之势,确立数字正义主导地位;二是借助民事司法数字化变革之力,推动数字正义更好实现;三是重塑民事司法数字化变革之路,彰显数字正义应有光芒。
范跃[9](2021)在《法官思维的特性及约束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思维是人脑的一种主观活动,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由性。但思维也是人脑在具体客观环境下的一种主观活动,无法完全排除具体客观条件对于人脑的影响。换言之,人的思维是在客观环境的制约下完成的主观活动。法律思维简单地理解就是“根据法律进行思维”,这是一种最稳妥和最直观的解读方式,并且在这种解读中,人们很容易理解法律思维是以法律为核心的,而不是其他法外的实质性要素,这对坚守法治而言是至关重要的。法律思维既包括法律要素又包括法律职业要素,狭义的法律思维是指法律职业者所运用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的主体仅限于法律职业者。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与职业法律人的法律思维相比具有明显的不同,强调狭义的法律思维是专业化的法律职业思维有利于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专业化发展,从而推动现代法治的建设。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关系密切,法律方法是法律思维的体现,而法律思维规则是法律方法论研究的重心,所以研究法律思维离不开对法律方法以及法律思维规则的研究。法官思维是法律思维中的一部分,是法官形成判决结果的思维过程,对判决结果具有重大影响。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法官思维具有区别于其他决策思维方式与其他法律职业思维方式的特性。研究法官思维的特性对于分析判决的形成过程具有重要意义。法官是取得法定审判资格并唯一专业从事审判工作、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法官思维从属于法律思维,具有与一般法律思维共有的法律规范性,“教义学”特性、程序性和保守性等都是其具体体现。同时法官思维是法律思维的审判职业化,具有一般法律思维不具有的审判职业思维特性,例如中立性、平衡性与实践理性等特征。所以从法律规范性与审判职业属性的角度分析其特性,有利于充分全面地分析法官的思维过程。法官思维具有独断性与探究性特征。法官思维的独断性首先突出了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权威主体身份,但是这种独断不是建立在纯粹的个人喜好之上排除了正常理性的“专断”,而是权力主体通过运用符合普遍正义标准的法律形式进行分析与判断的法律决断。这种法律决断论与法教义学和法律的自主性密切相关。法律的自主性通常是指法律具有逻辑自洽性、可预见性以及稳定性,可以实现“自给自足”的发展需求。虽然法律存在不确定性因素,但是不能因此全面否定法律的自主性,坚持法律自主性仍然具有重要意义。而法律自主也绝不是强调法律真的能够代替人在司法裁决中的作用,而是强调裁决者要在尊重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解决社会纠纷。法官思维的独断性有两个基本要求:第一是要求法官坚持法律的自主性、依据法律进行决断;第二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的权威性,法官的法律解释与法律论证等结论是唯一最终有效结论,而非其他主体作出的结论。同时我们不能忽视现实主义裁判、实质法治思维所包含的合理性。独断性并不排除探究性特征,法律自主性并不能使法律在完全封闭的体系下“自给自足”,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多变性与法律规范的保守性、滞后性,运用法律进行决断的思维方式也需要吸纳通过“探究”进行的纠偏或补益。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思维既要保持法律的自主性与司法权威,又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创造性探究才能获得具有可接受性的判决结果。坚持法律的自主性是审判实践中应当坚守的一种姿态,是一种对于形式法治坚守的目标追求,但在此基础上,同样需要承认个案正义的实现有时的确需要在法律原意的基础上进行“再定义”,或者借助法外的某些实质因素来完善或缓和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的不对等性。探究性是法律自主性的补充,其包含者一定的创造性。在诉讼过程中,法官的“独断”与“探究”还会受到来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约束。法官的思维过程即是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法官思维的正当性决定了裁判结果的正当性。探讨法官思维中的正当性问题,需要厘清法律上的正当与道德上的正当、正当性与正当化等基本概念。判决书的可接受性是对法官思维正当性的有效验证。司法权本身并不能直接产生法官思维的正当性,而司法权的中立性与法的自主性是法官思维中的正当性基础。法官的审判思维主要包含判决型思维模式与调解型思维模式,判决型思维中主要包含涵摄型思维与商谈型思维,在这几种思维模式中都包含着相应的正当性来源。法官思维在正当性的基础上,同时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由于法律本身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再加之法官思维常受到实质因素及案外因素的干扰,这就导致法官思维也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对于思维规则的忽视使法官思维缺少了内部的正当性指引,而且在法官的工作环境中无法避免各种外部因素的诱导。我国法官的追责制度尚不完善,通过错案的结果对法官进行责任追究,难以实现对法官思维的有效约束,通过分析法官思维中的不确定性的,可进一步明确法官思维需要通过外部条件进行约束。法官思维是一种主观活动,并带有一定的隐秘性。法官思维的有效约束,首先需要法律思维规则的指引。法律思维规则是法律方法论研究的重心,具体法律方法的运用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思维规则,才能保证法律方法不因被滥用而成为掩盖不正当思维过程的工具。但是在我国以行为规则为主的制定法体系中,法律思维规则相对缺失,仅通过行为规则不能直接规范法官思维。法律思维规则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是实现个案公正的要求、是形式逻辑的拓展。法律思维规则难以强制适用,其发挥的是一种指引作用。法律思维规则应强调维护法律决断论,以法律解释规则为例,为了保证法律规则之治的实现,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应当优先于其他法律解释方法,目的解释的适用必须以穷尽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为原则,并对解释结果进行充分论证。司法制度作为法官思维的制度约束,对法官思维有着强大的监督和指引作用。法官员额制改革是新一轮司法改革中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我国司法审判模式进一步实现独立化、精英化和公正化。法官员额制改革对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均具有一定的积极性作用。法官员额制改革给法官思维的外部环境带来了许多改变,分析员额制改革对法官思维的约束与影响具有重要意义。员额制改革使司法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审判中心主义进一步强化、问责机制更加严格。员额制改革措施对法官思维形成了一定的约束力,同时具有促进作用,探讨审判权集中与法官的独立思维、绩效考核与法官的效率思维能够有效的分析员额制改革对法官思维的激励机制。对问责机制与法官的保守思维、遴选机制与法官的竞争思维的分析有利于实现司法改革与法官思维之间的良性互动。数字办案系统能够充分发挥对于法官办案过程的监督作用,就目前司法实践来看监督作用甚至超越了辅助作用。数字办案系统由于其诉讼材料的明晰化与电子化,为司法评查、绩效考核、“法官入额”等司法制度的运行提供了极为便捷的条件。同时数字办案系统可以通过系统对法官进行思维规则的提示,实现对法官思维的约束与引导。因而,数字办案系统可以同时结合司法制度约束和与思维规则的约束,是实现法官思维约束的综合载体。数字办案系统在我国各级法院全面的推广与运用对法官思维的约束具有积极意义,其促进了法官程序思维的强化,使案件流程更严格、诉讼材料更明晰、期限提醒更及时。制定法规范的“准法典化”提高了检索效率,提升了法律发现的全面性。数字办案系统对法律解释尤其是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也产生了积极作用。此外,数字办案系统还能够指引法官对裁判理由表达的规范化。但数字办案系统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例如司法成本的加大、法官心理上需要接受过程以及存在机械司法的风险等,这些均需要进一步优化与完善,实现其与法官思维之间的良性互动。法官思维是一种具有隐蔽性的主观活动,如果不对其进行外在形式上的表达,其他人很难窥视其真实面目。而裁判文书中的裁判理由就是法官思维高度集中的外在表达。语言和思维是相互影响的紧密关系,改变语言表达方式会影响思维方式,通过加强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促进裁判理由的规范化,有利于加强对法官思维的约束。加强释法说理的目的包括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与透明度、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任意、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提升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我国裁判文书中的释法说理存在许多问题,例如释法只是简单地列举条款、说理内容薄弱、裁判理由与思维过程不一致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说理应重视说服语境,其中说服中应注意区分案件类别、应注重法律话语与日常话语的结合、避免不当修辞与过度学术化表达。
李珊珊[10](2021)在《参政党视角下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政党制度是人类现代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之一。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是中共十九大以来,党和国家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全新概括,其中具有两大主体,一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二是作为参政党的八个民主党派。作为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政党概念,民主党派是与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与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亲密友党,而参政党的称谓则是一个具有集体含义的政治名词,彰显了民主党派在中国政治体制中的独特位置和作用。它突破了西方政治学对“政党”的一般定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之“特色”所在。新型政党制度是一个系统性构成,参政党是其中的一个子系统,其角色定位的规范化程度,及其与其他结构性要素的互动关系对这一制度具有重要的型塑作用。因而以参政党为视角对新型政党制度的研究需要从要素分析系统、从部分考察整体,这与美国政治学家阿尔蒙德“结构-功能”主义理论范式具有一定程度的契合性,可以借鉴其角色、结构与体系的分析模型,将参政党角色定位于组织、制度与治理三个层面,再以此为基础分析参政党与执政党在新型政党制度体系中的结构性互动,以及参政党的角色功能向新型政党制度运行效能的转化,从而形成从参政党视角出发考察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研究框架。参政党的三种角色之间具有紧密的内在逻辑关系:首先,参政党只有具备完善的组织体系,才能在此基础上建构规范化的制度,进而充分发挥治理功能;其次,合理有效的制度设计,也为参政党组织的良性发展,及其治理能力的提升提供了必要保障;再次,随着参政党参与国家治理的不断深化,又反过来对其组织建设和制度设置的规范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执政党的领导下,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的角色定位在新型政党制度演进的过程中不断明确,同时其自身的规范化进程也深刻影响着新型政党制度的发展模式,使后者呈现出平稳渐进、合作共识的总体特征。新型政党制度的结构体系包括组织模式、制度模式与治理模式三重要素。在组织模式上,参政党与执政党的互动遵循民主集中的组织原则,形成了非竞争性的组织关系,具有非对称性的组织特征。在制度模式上,参政党与执政党在国家政权层面的互动形成了“执政—参政”的制度模式,在政党层面的互动形成了多党合作的制度模式,在社会层面的互动形成了政治协商的制度模式。作为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新型政党制度全方位嵌入到国家治理体系中,形成了“嵌入式”治理的模式,具有一主多元的权力配置格局,以及科学化与民主化的政策优化机制。从总体上看,新型政党制度的结构体系呈现出鲜明的合作型特征,其中执政党领导合作,参政党协同参与,有效提升了治理绩效。新型政党制度的运行效能包括体系效能、过程效能与政策效能三个维度。参政党自身具有政治录用、政治社会化、利益综合、社会服务与政策反馈等功能,它与执政党互动则形成了政治沟通、科学决策、民主协商以及民主监督等功能。这些功能维系着新型政党制度的结构体系,提升了该制度的效率与稳定性,充分展现了该制度治理科学化和民主化的政策效果。尽管新型政党制度具有显着的制度优势,但它在结构运作与能效发挥等方面仍有提升的空间,而参政党自身建设也有待进一步规范。鉴于外在的环境的复杂多变,新型政党制度尤需不断完善制度建设、提升运行效能、增强适应能力,从而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二、从一组数字看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行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从一组数字看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行使(论文提纲范文)
(1)论快速立法(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
一、快速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
二、快速立法的便捷程序构想 |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功能定位 |
(一)委员长会议功能定位的规范分析 |
(二)快速立法中委员长会议的妥当定位 |
四、快速立法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间隔长度 |
(一)会议间隔规范的历史形成 |
(二)特殊需要与临时会议的实例观察 |
(三)快速立法中常委会会议间隔的妥当安排 |
五、专门快速立法程序的制度设计 |
(一)专门快速立法程序的必要性 |
(二)专门快速立法程序的适用情形 |
(三)专门快速立法程序的具体环节 |
结 语 |
(2)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实证检验法 |
(三)比较分析方法 |
五、主要创新点和研究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内涵评析 |
一、概念解读 |
二、相关概念界分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石 |
一、法治指数理论 |
二、有效辩护理论 |
三、控辩平衡理论 |
四、指定辩护理论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司法正义价值分析 |
一、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 |
二、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正当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 |
二、法治评估的拓展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 |
三、行政管理模式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功能分析 |
第二节 可行性分析 |
一、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法源依据 |
二、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实践基础 |
三、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条件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沿革 |
一、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阶段 |
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评述 |
三、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述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 |
二、司法裁判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三、两种模式下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理论的异同 |
第三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现状:以H省试点工作为例 |
一、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基本概况及其评估指标 |
二、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基本数据样态及主要指标评估得分情况 |
三、对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的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障碍及其成因 |
第一节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障碍 |
一、理念障碍 |
二、机制障碍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构建障碍成因分析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目标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 |
二、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 |
三、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 |
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中外评估指标相似性分析 |
一、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 |
二、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 |
三、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 |
四、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 |
第二节 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 |
第三节 域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经验借鉴 |
一、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 |
二、探索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 |
三、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 |
四、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构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机理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二、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要素 |
三、评估指标体系的适用范畴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内容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一级指标设置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设置:以一审审判阶段为研究对象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保障 |
一、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和运行能力现代化的理念转型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机制保障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的法律保障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一)中文专着(含外文译着) |
(二)中文论文类(含案例,报刊,文件) |
二、外文文献 |
(一)英文专着 |
(二)英文文献 |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建议稿)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一、作者简介 |
二、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3)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生动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加强地方立法 优化法治环境 |
深化监督工作 助力深化改革 |
决定重大事项 推动工作落实 |
依法选举任免 强化组织保障 |
提升平台建设 抓好服务管理 |
狠抓自身建设 提高履职能力 |
(7)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演进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追问及解困 |
二、方向逻辑:承载国家治理任务 |
(一)推进国家治理民主化 |
(二)推进国家治理规范化 |
(三)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 |
(四)推进国家治理协同化 |
三、内生逻辑:践行“以人民为中心” |
(一)为了人民:遵循能动型制度发展进路 |
(二)依靠人民:遵循包容型与参与型制度发展进路 |
四、回应逻辑:契合社会场景变迁 |
(一)契合“数字社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二)契合“利益多元化社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三)契合“功能分化社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四)契合“风险社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五、代结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的理论逻辑 |
(8)民事司法的数字化变革与重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与方法 |
四、框架结构安排 |
五、可能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民事司法的概念内涵与数字化变革背景 |
第一节 民事司法的现代法治语境 |
一、现代法治的源头回溯 |
二、现代法治的概念界定 |
三、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 |
第二节 民事司法的现代概念与内涵 |
一、司法与民事司法的现代概念 |
二、民事司法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三、民事司法的法治性现代内涵 |
第三节 民事司法数字化变革的智慧社会背景 |
一、全部智慧化的基本内涵 |
二、全面数字化的根本特征 |
三、全新颠覆化的时代变革 |
第二章 民事司法的数字化转向及其正义价值 |
第一节 传统法院民事司法加速数字化 |
一、司法运行加速平台化 |
二、诉讼服务加速电子化 |
三、民事裁判加速智能化 |
第二节 互联网法院民事司法全面数字化 |
一、管辖案件全面涉网化 |
二、诉讼流程全面在线化 |
三、机制创新全面数字化 |
第三节 民事司法数字化的正义价值 |
一、数字化接近正义价值 |
二、数字化实体正义价值 |
三、数字化可视正义价值 |
第三章 民事司法面临的数字化变革与挑战 |
第一节 网络虚拟空间对司法场域的三重改变 |
一、从物理空间到虚拟空间 |
二、从物理剧场到虚拟场景 |
三、从物理剧场到虚拟广场 |
第二节 场域工具改变对司法原则的冲突背反 |
一、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威胁和侵蚀 |
二、对直接言词原则的突破和削弱 |
三、对当事人平等原则的目的背反 |
四、对当事人辩论原则的空间限缩 |
第三节 数字方式诉讼对司法规则的全面挑战 |
一、电子方式对纸质方式的替代 |
二、涉网案件对地域管辖的失灵 |
三、电子送达对送达规则的突破 |
四、电子数据对证据规则的冲击 |
五、在线审理对诉讼规则的挑战 |
第四节 智能技术运用对司法审判的多维冲击 |
一、智慧管理对裁判自主的弱化 |
二、人工智能对伦理风险的引发 |
三、技术主义对司法人文的流失 |
第五节 多型ODR兴起对司法中心的分解弱化 |
一、法院主导型ODR的分流解纷 |
二、平台治理型ODR的自我解纷 |
三、公益组织型ODR的社会解纷 |
第四章 域外民事司法数字化图景与启示 |
第一节 域外民事司法数字化发展式样 |
一、典型普通法系国家发展式样 |
二、典型大陆法系国家发展式样 |
第二节 域外民事司法数字化实践样态 |
一、典型普通法系国家实践样态 |
二、典型大陆法系国家实践样态 |
第三节 域外民事司法数字化模式异同与启示 |
一、发展模式异同与启示 |
二、立法模式异同与启示 |
第五章 民事司法数字化的重塑路径 |
第一节 更新民事司法数字化的基本理念 |
一、树立数字司法理念 |
二、树立数字正义理念 |
三、树立商谈司法理念 |
第二节 确立民事司法数字化的核心原则 |
一、重大变革合法性原则 |
二、安全与真实并重原则 |
三、当事人权利保障原则 |
第三节 优化民事司法数字化的解纷机制 |
一、数字化的纠纷预防机制 |
二、数字化的非诉分流机制 |
三、数字化的诉讼快审机制 |
第四节 重塑民事司法数字化的诉讼规则 |
一、适用与管辖规则的重塑 |
二、证据与送达规则的重塑 |
三、旁听与程序规则的重塑 |
第五节 防范民事司法数字化的潜在风险 |
一、裁判自主弱化风险的防范 |
二、引发伦理道德风险的防范 |
三、司法人文流失风险的防范 |
结语:构建以数字正义为主导的数字化民事司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法官思维的特性及约束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缘何研究法官思维及其研究路径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论述框架、主要研究方法和可能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法律思维的属性 |
第一节 法律思维是一种法律职业思维 |
一、法律思维的广义和狭义之分 |
二、普通人对法律的思考及运用 |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思维 |
第二节 “根据法律思考”的基本思维方式 |
一、法律作为核心要素的思维方式 |
二、与决策相关的其他思维 |
第三节 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的关系 |
一、法律方法是法律思维的重要体现 |
二、法律方法论的研究重心是法律思维规则 |
第二章 法官思维的法律规范性与审判职业性 |
第一节 法官思维属于法律思维范畴 |
一、法官的法律职业定义 |
二、法官思维是法律思维的审判职业化 |
第二节 法官思维中的法律规范性 |
一、法官思维的教义学特性 |
二、法官思维的程序性 |
三、法官思维的保守性 |
第三节 法官思维中的审判职业性 |
一、法官思维的中立性 |
二、法官思维的实践理性 |
三、法官思维的平衡性 |
第三章 法官思维的独断性与探究性 |
第一节 法官思维的独断性 |
一、法官思维中的法律自主性 |
二、独断性要求体现客观性 |
三、法官是审判中的权威主体 |
第二节 法官思维的探究性 |
一、探究性是法律自主性的补充 |
二、探究性包含一定的创造性 |
第三节 “独断”与“探究”受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约束 |
一、法官之间的探讨 |
二、检察官、律师的意见 |
三、学者的意见 |
第四章 法官思维的正当性与不确定性 |
第一节 法律上的正当与道德上的正当 |
一、正当性与正当化 |
二、法律上的正当 |
三、道德上的正当 |
第二节 法官思维的正当性基础 |
一、司法权不能直接产生法官思维的正当性 |
二、中立性与法官思维的正当性 |
三、法律自主性与法官思维的正当性 |
第三节 法官思维模式中包含的正当性 |
一、审判型思维模式中的正当性 |
二、调解型思维模式中的正当性 |
第四节 法官思维中的不确定性 |
一、法律本身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
二、对法律思维规则的忽视 |
三、案外因素的诱导 |
四、追责制度的不完善 |
第五章 法律思维规则的约束 |
第一节 法律思维规则的缺失 |
一、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以行为规则为主 |
二、仅用行为规则不能直接规范法官思维 |
第二节 法律思维规则的意义 |
一、维护形式法治需要法律思维规则 |
二、个案正义的实现需要法律思维规则 |
三、法律思维规则是形式逻辑的拓展 |
第三节 法律思维规则的运用方式 |
一、法律思维规则难以强制适用 |
二、法律思维规则发挥的是一种指引作用 |
第四节 法律思维规则应强调维护法律决断论 |
一、文义解释规则 |
二、体系解释规则 |
三、目的解释规则 |
第六章 司法制度的约束 |
第一节 员额制改革对法官工作环境的改变 |
一、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
二、审判中心主义的强化 |
三、问责机制更加严格 |
四、促进司法职业化发展 |
第二节 审判独立与绩效考核对法官思维的约束 |
一、审判权集中与法官的独立思维 |
二、绩效考核与法官的效率思维 |
第三节 问责机制与遴选机制对法官思维的约束 |
一、问责机制与法官的保守思维 |
二、遴选机制与法官的竞争思维 |
第七章 数字办案系统的监督 |
第一节 强化程序思维 |
一、案件流程严格管理 |
二、诉讼材料更加明晰 |
三、期限提醒及时 |
第二节 提高法律发现的效率与体系性 |
一、制定法规范的“准法典化”提高了检索效率 |
二、提高法官法律发现的体系性 |
第三节 对裁判理由的规范化指引 |
一、对法律解释运用的验证作用 |
二、对法律论证的提示作用 |
三、智能生成判决的参考作用 |
第四节 数字办案系统的弊端及其对法官思维的影响 |
一、司法成本的提高 |
二、法官心理上的接纳 |
三、机械司法的风险 |
第八章 思维表达的强化 |
第一节 加强释法说理的目的 |
一、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 |
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三、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任意 |
第二节 释法说理应重视内容与思维的统一 |
一、释法不应只是简单地列举条款 |
二、说理内容应当整体加强 |
三、裁判理由与思维过程应当一致 |
四、证据采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与说理应当紧密结合 |
第三节 释法说理应重视说服语境 |
一、注意区分案件类别 |
二、避免繁简不分 |
三、注重法律话语与日常话语的结合 |
四、避免不当修辞与过度学术化表达 |
结语:法官思维约束机制的综合路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参政党视角下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与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对中国新型(特色)政党制度的研究状况 |
二、国外对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研究状况 |
三、对已有研究的分析和评价 |
第三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何谓参政党 |
二、何谓新型政党制度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五节 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困难与不足 |
第一章 参政党视角下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理论建构 |
第一节 参政党视角的形成 |
一、政党制度研究的西方路径 |
二、中国政党制度的既有解释 |
三、参政党: 中国政党制度研究的新角度 |
第二节 新型政党制度的结构-功能分析 |
一、结构-功能主义的理论缘起与发展 |
二、本文对结构-功能主义的借鉴 |
三、角色定位、角色互动与功能转化:参政党视角下新型政党制度的分析框架 |
第二章 参政党角色定位与新型政党制度的变迁 |
第一节 参政党的角色定位及其规范化发展 |
一、作为组织的参政党 |
二、作为制度的参政党 |
三、治理中的参政党 |
四、参政党三种角色间的逻辑关系 |
第二节 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变迁 |
一、20世纪40年代中国政党制度的形成 |
二、改革开放前中国政党制度的曲折发展 |
三、改革开放后中国政党制度的健全与制度化 |
四、新时代以来“新型政党制度”概念的提出 |
第三节 参政党角色规范化对新型政党制度变迁的积极作用 |
一、新型政党制度变迁的总体特征 |
二、新型政党制度变迁中执政党与参政党的角色定位 |
三、参政党角色规范化与新型政党制度变迁关键节点的契合 |
四、参政党文化建设对新型政党制度的意义 |
第三章 参政党和执政党的互动与新型政党制度的结构体系 |
第一节 组织角色的互动与新型政党制度的组织模式 |
一、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 |
二、组织关系——非竞争性 |
三、组织特征——非对称性 |
第二节 制度角色的互动与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模式 |
一、政党与政权关系——执政-参政 |
二、政党与政党关系——多党合作 |
三、政党与社会关系——政治协商 |
第三节治理角色的互动与新型政党制度的治理机制 |
一、嵌入式治理——新型政党制度的治理机制 |
二、一主多元: 治理主体的权力分配机制 |
三、协商整合: 治理过程的协同互动机制 |
四、科学民主: 治理绩效的提升机制 |
第四节 参政党与执政党互动下新型政党制度的结构 |
一、合作型: 新型政党制度结构的整体特征 |
二、参与型: 参政党在新型政党制度结构中的定位 |
三、参政党政治参与对新型政党制度合作型结构的塑造 |
第四章 参政党功能与新型政党制度的运行效能 |
第一节 体系维持: 参政党与新型政党制度的体系效能 |
一、政治录用: 参政党的人才吸纳效应 |
二、政治沟通: 参政党与执政党的党际交流 |
三、政治社会化: 参政党的文化传播 |
第二节 治理优化: 参政党与新型政党制度的过程及政策效能 |
一、利益表达与聚合: 参政党的利益整合作用 |
二、政策制定与实施: 参政党对决策科学化的推动 |
三、职权行使、社会服务与政策监督: 参政党的政策输出与反馈功能 |
第三节 参政党功能转化对新型政党制度效能的积极作用 |
一、新型政党制度的运行特点 |
二、参政党对新型政党制度体系的巩固效应 |
三、参政党对新型政党制度过程与政策效能的优化作用 |
第五章 参政党视角下新型政党制度面临的挑战及应对 |
第一节 参政党角色缺位及其对新型政党制度的影响 |
一、参政党角色规范化的不足 |
二、参政党自身的结构性瓶颈 |
三、参政党的功能局限 |
第二节 新型政党制度面临的压力与挑战 |
一、国内社会环境的压力 |
二、国际局势的影响 |
第三节 参政党视角下新型政党制度的优化路径 |
一、在执政党领导下完善参政党建设 |
二、完善政党协商机制与新型政党制度合作型制度结构 |
三、提升参政党治理能力与新型政党制度运行效能 |
四、增强参政党与新型政党制度的理论适应性 |
结语 |
一、理论价值 |
二、治理价值 |
三、民主价值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从一组数字看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行使(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快速立法[J]. 赵一单. 地方立法研究, 2021(05)
- [2]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D]. 石贤平. 吉林大学, 2021(01)
- [3]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生动实践[N]. 王静. 石家庄日报, 2021
- [4]直辖市中院设立制度的正当性检视[D]. 郭潇俊.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5]我国现行宪法发展机制研究[D]. 张权. 武汉大学, 2021
- [6]民族地区人大预算监督制度完善研究[D]. 李嫘. 吉首大学, 2021
- [7]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演进逻辑[J]. 秦前红,张演锋.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2021(03)
- [8]民事司法的数字化变革与重塑[D]. 戴曙.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9]法官思维的特性及约束机制研究[D]. 范跃.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10]参政党视角下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研究[D]. 李珊珊. 山东大学,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