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析存单纠纷案件中的法律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宋健[1](2021)在《民事诉讼中民刑交叉问题的再检视——以加强被害人民事权益保护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并非天然分离,但在现代司法环境下,出于不同的价值追求,二者势必走向分离。相对于刑事诉讼定罪量刑的根本目的而言,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在于向被害人提供迅速、完善的权益保护路径。从1980年以来,我国关于民刑交叉问题的立法规定缓慢地从"先刑后民"走向"民刑并进",然而现实中刑事程序对被害人民事诉权的各种不合理的阻碍亟待解决。解决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二者重合与冲突的关键在于重构以被害人民事权益保护为核心的程序机制,具体包括扭转涉刑裁驳被滥用的趋势、厘清刑事追赃退赔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性质、通过建立民刑协调机制柔性且灵活地在个案中解决民刑交叉问题。
石贤平[2](2021)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目前司法部虽然制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但评估标准未能涵盖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死刑复核等全部环节,且相应的评估配套机制和法律保障措施尚未建立,因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尚未构建完成。探讨如何构建以及构建一套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来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是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面临的首要问题。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不但能够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也能够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与此同时,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正当性的主要体现是评估指标体系既是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也是法治评估的拓展与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评估指标体系还能够促使政府履行好刑事法律援助义务、增加政府决策的可信度、合法性以及增强政府对决策的调控能力。可行性主要体现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具有包括宪法、国际公约、政策法律等法源依据,尤其是《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实施,同时还具有评估试点工作的实践基础,在国家评估标准、评估组织和评估人员保障、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等方面已经具备了构建条件。考察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现状后发现,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历了起步、探索、发展等几个阶段,2019年司法部出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及其评估说明是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里程碑事件,从此中国有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国家标准。尽管这一标准离评估指标体系尚有距离,但至少已经迈出了一大步。这一标准的出台也使得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增加为两种:一种是司法行政部门主导的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另外一种是以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司法裁判评估的的运行模式。两种模式下的指标体系构建理论既有相同点也有较大区别。此外,从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的运行现状看,其自行制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在评估试点运行中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仍存在诸多障碍,其中理念障碍是首要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理念的障碍主要表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对评估指标体系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重要性引起足够重视,导致评估标准制定时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指标设置不仅合理,指标体系运用上也较为随意,对评估结果基本不用等。机制障碍主要表现在尚未建立独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遴选机制、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方法、尚未建立评估异议审查制度和评估结果运用制度,评估经费未纳入专门经费序列等。究其原因主要是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等。通过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比较研究,不难发现中外评估指标既具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两者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等。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等。因此,中国在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要注意借鉴吸收域外经验,探索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和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要在以人民为中心和平等保护原则的指引下,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和技术构造性原则,满足全部评估指标构建要素的前提下,解决由谁来评估、什么时候评估、评估哪些阶段、在哪里评估等评估适用问题,构建出一套能够有效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保证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构建完成后需要确保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这需要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理念转型的前提下,首先对指标体系提供运行机制保障,多措并举地推进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不断完善运行配套制度。此外,要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提供法律保障,要在中国法律援助立法中正确定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将保障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作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赵龙[3](2021)在《民刑交叉诉讼中正当程序原则适用的规范性考察》文中提出协调是民刑交叉诉讼关系的核心要义,民刑交叉诉讼关系协调的语境实质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二律背反的逻辑协调问题,也是民刑法律规范违法判断的诉讼场景化及行为民刑价值判断差异的法律问题。民刑交叉诉讼实践中,以《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为中心的先决关系理论是一个可实践、可解释且具有原理价值的诉讼理论。通过引入正当法律程序理论,论证先决关系原理在民刑交叉诉讼中存在的科学性;方法论上,通过先决法律事实、先决法律关系与先决法律责任的证立,反向证成正当法律程序理念在民刑交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合理性、可解释性与可实践性,据此实现民刑诉讼规范的全面、理性沟通。
李巽达[4](2021)在《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顺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刑民交叉案件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案件类型,关于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顺序的讨论也一直是热点话题。时至今日,我国尚未通过立法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顺序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只是在相关法律规范中就部分情况进行了说明,但这些法律规范不仅自身存在含义不清、适用范围有限等问题,相互间也有着混乱、冲突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多以“先刑后民”作为程序处理原则,但“先刑后民”逐步异化为了“刑事吸收民事”和“民事止于刑事”,这并不符合现代法律的要求。所以,完善我国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顺序实有必要。基于以上内容,本文将通过以下五部分对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顺序进行研究,以期为解决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顺序在理论及实践方面的问题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第一部分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概述,着重分析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类型及审理模式。第二部分结合司法案例通过法律规范、司法实践两个角度对我国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顺序的现状进行归纳总结。第三部分基于第二部分的总结,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相关判决的对比,展现出我国现行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顺序在法律规范及司法实践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分别以刑法谦抑性、刑民关联思维、诉讼效率、被害人权益保障为视角,对确定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顺序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第五部分明确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顺序的完善路径,主要包括将“刑民并行”确定为基本原则、完善法律规定和规范司法实践三个方面。
王亚明[5](2021)在《民刑交叉案件法院与公安衔接机制新探》文中研究说明民刑交叉案件通常夹杂着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若有刑事犯罪嫌疑,该案件将会同时受到民法和刑法的双重评价,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处理结果亦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裁判尺度不一,直接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文章一方面沿着传统审判思路下的"先刑后民原则",分析民刑交叉案件的审理规则。另一方面针对民刑交叉案件的复杂性,讨论如何有效衔接该类型案件的侦查和审判环节。目前,急需从法律规范、社会监督、制度规范三个层面完善民刑交叉案件中公安与法院的有效衔接机制。
左跃林[6](2020)在《论银行卡盗刷之责任承担》文中研究说明本文第一章解决银行付款行为效力的问题。银行卡章程中“密码交易视为本人所为”的条款具有事实推定的效力,银行针对密码交易之付款被推定为适当履行,但可被持卡人举证推翻。确定为盗刷交易时,银行之付款属于向无受领权之第三人清偿,原则上不发生清偿效力,构成向债权准占有人清偿时例外。我实证法上并没有规定向债权准占有人清偿制度,但是其与表见代理具有相同的法理以及结构,在司法实务中应该类推适用表见代理之规定。清偿效果之发生需满足适当履行、债权准占有外观、债务人善意无过失、债权人可归责等要件。盗刷案件中,适当履行和债权准占有外观的要件必然满足。债务人善意考察的是债务人不真正义务的范围,需要通过比较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利益予以确定,通过衡量持卡人和银行的利益状态,银行构建安全交易系统的义务,银行不能识别伪卡或者网上银行系统安全等级过低即为有过失,不能发生清偿效果。若银行满足无过失的要求,还需要考虑持卡人的归责性。应当以过失构建持卡人之归责性,持卡人违反保密义务或通知义务即为可归责。若清偿有效,则持卡人应向盗刷人追责。本文第二章解决银行清偿无效时银行对持卡人之责任。存款所有权归银行,账户数字亦仅具有宣示意义,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以实际情况为准。盗刷交易发生时,银行系以其自有资金向盗刷人履行,其并非由于违背保管义务而承担责任。无效清偿时,银行无权记账持卡人账户,其变动持卡人账户数字的行为不发生效力。持卡人可向银行主张恢复其账面金额,确认债权或预期违约两种救济方式并无实质区别,持卡人可以选择适用。本文第三章解决银行清偿无效时持卡人对银行之责任。本文第三章解决银行清偿无效时,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损失分担问题。若银行有过失,其不能主张向盗刷人付款对持卡人发生清偿效力。但若持卡人有过失的,银行可以向持卡人主张违约或侵权责任。持卡人可主张银行与有过失,从而减轻自己责任。与有过失减轻责任需要比较双方之归责性,在银行卡被盗刷的场合,持卡人与银行均为过失,过错程度相当,比较其原因力即可。刷卡交易有银行卡和密码两道识别程序,两道程序具有同等原因力。网上银行账户交易中,账号密码是唯一的识别工具,具有唯一的原因力。确定为盗刷交易后,银行若想要持卡人承担责任,必须先证明持卡人存在过错。司法实务中存在运用过错推定、公平原则分担损失的做法,过错推定必须以待证事实与基础事实之间的盖然性为依据,且盖然性的标准必须满足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公平原则的适用需以因果关系明确为前提。此两种做法有不当之处。
安妮[7](2020)在《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研究》文中指出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导致了刑、民跨部门法的交叉类案件数量增多,司法实务中刑事和民事程序交叉现象频发。然而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刑事民事交叉案件的审理做出系统性规定,因此在法律适用及处理模式选择方面亟需有所突破。从实务典型案例中归纳刑民交叉案件矛盾的焦点,并综合考虑现有制度规范及案件审理经验,总结出可以适用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模式,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实践中的难题。本文以刑民交叉案件的甄别与处理模式研究为总体框架,第一章从一起典型的合同诈骗案例引入,牵涉出复杂的刑民交叉的处理问题;第二章定位刑民交叉概念,明晰案件的分类、归纳总结实务中案件所呈现的普遍特征;第三章对比分析刑民交叉案件域内外的诉讼模式,取其优势对我国处理模式建设产生启迪;第四章分析刑民交叉案件在当下实践处理中的困境及其危害;第五章提出在处理模式选择上的完善意见。我国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应以优先承担民事责任为原则,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为重心,且应重视指导性案例的引入和政策的运用,以确保对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能够更好的兼顾效率与公平。
孙师琳[8](2020)在《刑民交叉案件的实体认定与程序处理原则》文中提出在实务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实体认定以及程序处理问题一直都是司法工作者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对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比较含糊,不具有体系化。为了更好地研究刑民交叉案件,要对刑民交叉案件的理论作出深刻地理解。在当代社会,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刑法与民法逐渐相互交融,产生交叉。然而在中国法律史上,刑法与民法从诸法合一到刑民分立再到刑民交叉还是经历了很长时期的。我国刑民交叉案件的研究现状主要表现为司法实务中的研究比理论界的研究多,刑民交叉案件程序方面的研究比实体方面的研究多。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理解与观念,虽然有所不同,但是仔细进行比较还是可以得出每个定义都是围绕着案件中存在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而展开定义的。因此,对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可以作出概括,即某一案件中同时存在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法律事实,并且它们之间彼此影响,从而导致该案件中存在的刑民两种法律关系产生相互交织、牵连的现象。刑民交叉问题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程序适用冲突、刑民法律适用交织、刑民责任竞合三方面。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分类,但是无论是哪一种,其中的“牵连型”和“竞合型”两种刑民交叉案件都被认可。刑民交叉案件目前的立法现状——在国外,英美法系国家主要表现为审理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彼此相互独立,也不产生任何影响;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附带式的审理模式。而依据我国现行立法,处理此类案件的方式主要表现为:驳回起诉、中止审理、不予受理等,2019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害新发布了一个“工作会议纪要”,在这个“纪要”中对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方面做出了规定。并提出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存在问题,包括适用先刑后民的审理模式倾向严重、刑民交叉案件的交叉案件的罪与非罪的问题以及刑民交叉案件中犯罪行为与民事纠纷是否属于“同一事实”难以认定。刑民交叉案件的实体认定方面,主要从三个角度进行论述。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实体性质上的评价,应从刑法入手,因为其属于刑法范畴。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实体认定问题进行分析,主要涉及到罪与非罪的区分,这一点与案件当事人的多种权利具有直接关系,所以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也就会更为重要,但也更为复杂。主要从坚持刑民思维的关联性、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以及法秩序统一原则等方面对刑民界限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接着通过引用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并对其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假性竞合和真实竞合的刑民交叉案件应遵循的处理原则。司法实践中,处理假性竞合的刑民交叉案件需要坚持在形式上做出的判断与案件的实质判断具有统一性;审理真实竞合的刑民交叉案件应坚持法秩序统一性原则等。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分析可知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还是存在问题的。比如当法官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案件行为人涉嫌犯罪的线索,法院的法官一律遵循“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而将正在审理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中止。这一做法是否正确等?在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方面主要是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本文对“先刑后民”原则的基本理论、优略势以及适用范围都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一味地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是难以解决实务中所有的刑民交叉案件,除此之外要创建多样性的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
周伊[9](2020)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的中止审理》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经济的发展,民事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越来越多,刑民交叉案件的数量连年增加,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中止审理被误用、滥用的现象也越来越多。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刑民交叉案件的规定比较笼统,对中止审理适用标准的规定比较含糊。民事案件的审理法官遇到这类案件通常的做法是机械地对案件中止审理。这种做法将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可能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救济,还可能导致受害人在申请执行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官的这种做法还将严重影响司法效率,导致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被不当拖延,影响民事案件财产保全的效果,最终无法保障公民、法人等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民营企业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后果。本文的研究思路是在刑民交叉案件的大背景下结合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概念、衔接程序、审理顺序、中止审理的影响因素和继续审理的影响因素等情况,分析法官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对民事案件适用中止审理面临的困境,进一步研究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再进一步分析中止审理适用不当的危害,从而给出判定案件适用中止审理的参考因素,提出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民事案件在何种情况下应当中止审理,何种情况下应当继续审理的处理思路。本文的主要研究成果是本文提出了刑民交叉案件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情况时,民事案子应当中止审理:第一,民事案件需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第二,民事案件受刑民关联事实认定的影响。第三,民事案件的证据不足以查明刑民关联事实。但是,当刑民交叉案件在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情况时,民事案子应当继续审理:第一,民事案件可以独立查明案件事实。第二,刑民案件相关联的法律事实不同。第三,刑民案件相关联的法律关系不同。
王诗雯[10](2020)在《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探究 ——以立罪逻辑、法益保护、界分机制为范畴》文中研究表明1995年生效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首次规定了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后经过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的修订,将罪名调整为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此后便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为我国刑法188条所规定。然而,伴随着国家政策对经济有秩序的自由发展的鼓励,本罪在立罪逻辑及法益保护的选择等方面与当下的金融发展环境逐渐产生了许多不适配的情况,这些情况从我国既往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定罪的刑事判例中也可窥见端倪。基于以上背景,本文在对涉及到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行为相关案例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探讨了本罪在以下几个方面中存在的问题。1、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立罪逻辑:在“立罪至后”的立罪逻辑下,金融刑法立罪应在非刑事责任立法之后。结合本罪来说,即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行为的立罪应当在非刑法的前置法不足以规制和惩罚该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前提下进行。在考察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后,笔者发现,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下,虽然有《处罚办法》对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分,但是对于其规制的行为范围的规定却并不明确。像这种以《刑法》规制范围为基准,将其规制范围以外的行为纳入“非刑事责任”处罚范围的罚则逻辑,在一定程度上与“立罪至后”的逻辑原则相违背。2、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法益保护选择:受我国建国初期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形成了“金融抑制”的金融法制体系,并衍生出了“秩序法益观”的需求。这一选择直接影响了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法益保护选择——将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秩序作为其保护的法益。该法益保护的选择一方面使得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在保护法益上出现了“一边倒”的倾向,另一方面夸大了刑法在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行政管理方面的功能和作用,过多地将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对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立罪正当性与合理性都产生了挑战。3、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界分处理机制: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我国当前奉行刑事优先的原则。但是由于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比较丰富,并不是所有的刑民交叉案件都适用于刑事优先这一处理原则,有些案件更适合“先民后刑”或“刑民并行”的处理原则,但对于后两种处理原则,我国当前还没有相应的规定,也就无法应用于案件的处理中。此外,即便是在既有的“先刑后民”原则指导下所形成的刑事附带民事制度和刑事审判后再进行民事审判的处理方式,其在具体的案件应用中也存在各自的缺陷。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了以下解决途径:1、落实刑法补充性原则:在观念上,从我国金融刑法的整体立罪观念入手,落实“刑法补充性”原则,将对这一原则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相结合;在技术上,丰富对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行为的法律责任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内部的纠查制度、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督制度、前置法的立法内容以及刑法对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规定的方式。通过观念与技术两个层面的共同努力,消灭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立罪逻辑中存在的“无先而后”的情形。2、形成秩序导向下的利益法益观:将单纯的“秩序法益观”调整为“秩序导向下的利益法益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在“秩序法益观”的价值选择指导下存在的问题。在将评价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行为的法律制度完善的基础上,以“秩序导向下的利益法益观”为指导,不再一味地将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行为认定为犯罪,而是根据行为所带来的法益损害的不同程度,进行不同的去犯罪化、转犯罪化以及犯罪化的处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现有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条款中没有充分重视贸易相对人的利益、漠视保护金融交易秩序的重要性等问题。3、完善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处理机制:对于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应如何处理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笔者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在可能采用刑事附带民事制度的情形下,应当赋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程度上的选择权,由其自行选择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以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其次,在选择案件处理的指导原则时,应当顺应案件的特点,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选择“先刑后民”、“先民后刑”还是“刑民并行”。
二、浅析存单纠纷案件中的法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析存单纠纷案件中的法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1)民事诉讼中民刑交叉问题的再检视——以加强被害人民事权益保护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刑交叉问题在我国司法语境下的立法经由 |
(一)20世纪80年代从“民刑并进”到“先刑后民”的转向 |
(二)《存单纠纷规定》扭转“先刑后民”的努力及其局限 |
(三)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并适用至今的《经济犯罪规定》 |
(四)《九民会纪要》对民刑交叉问题的突破性规定 |
(五)小结:从“先刑后民”转向“民刑并进” |
二、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维护权益的困境——以公开裁判文书为分析对象 |
三、当前刑事诉讼对被害人民事诉权的不当阻碍及其消解对策 |
(一)被害人民事诉权受到不当阻碍——个案层面刑事诉讼对民事诉讼的阻碍效应 |
(二)以强调被害人权益保护为导向提出的建议 |
1.强调在民事审判中谨慎使用涉刑裁驳 |
2.将刑事诉讼的追赃退赔定性为执行手段 |
3.构建相关协调机制以有效降低沟通成本 |
(2)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实证检验法 |
(三)比较分析方法 |
五、主要创新点和研究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内涵评析 |
一、概念解读 |
二、相关概念界分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石 |
一、法治指数理论 |
二、有效辩护理论 |
三、控辩平衡理论 |
四、指定辩护理论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司法正义价值分析 |
一、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 |
二、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正当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 |
二、法治评估的拓展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 |
三、行政管理模式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功能分析 |
第二节 可行性分析 |
一、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法源依据 |
二、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实践基础 |
三、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条件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沿革 |
一、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阶段 |
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评述 |
三、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述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 |
二、司法裁判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三、两种模式下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理论的异同 |
第三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现状:以H省试点工作为例 |
一、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基本概况及其评估指标 |
二、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基本数据样态及主要指标评估得分情况 |
三、对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的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障碍及其成因 |
第一节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障碍 |
一、理念障碍 |
二、机制障碍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构建障碍成因分析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目标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 |
二、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 |
三、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 |
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中外评估指标相似性分析 |
一、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 |
二、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 |
三、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 |
四、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 |
第二节 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 |
第三节 域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经验借鉴 |
一、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 |
二、探索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 |
三、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 |
四、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构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机理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二、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要素 |
三、评估指标体系的适用范畴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内容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一级指标设置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设置:以一审审判阶段为研究对象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保障 |
一、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和运行能力现代化的理念转型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机制保障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的法律保障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一)中文专着(含外文译着) |
(二)中文论文类(含案例,报刊,文件) |
二、外文文献 |
(一)英文专着 |
(二)英文文献 |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建议稿)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一、作者简介 |
二、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3)民刑交叉诉讼中正当程序原则适用的规范性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问题的提出:民刑交叉诉讼程序的二元分离及其协调困境 |
二、二律背反:民刑交叉诉讼实践中正当程序的存在形态 |
(一)法域冲突:实体冲突的外观表现 |
(二)程序竞合:程序正义的二律背反 |
三、先决证立:实践场景中二律背反逻辑协调的正当程序论 |
(一)先决法律事实的证立 |
1.先决法律事实是证据推导出的具有先决意义的裁判事实 |
2.先决法律事实源自相对事实,而非绝对事实 |
3.先决法律事实是根据正当化依据推导出的法律事实 |
(二)先决法律关系的证立 |
1.先决法律关系构造的规范理性 |
2.先决法律关系建构的阶段性特征 |
3.先决法律关系逻辑的实践面向 |
(三)先决法律责任的证立 |
1.先决性法律义务的存在与分析 |
2.先决法律责任构成要素的基本要求 |
3.先决法律责任的规范逻辑 |
四、结语 |
(4)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顺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顺序概述 |
第一节 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特征与类型 |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 |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特征 |
三、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 |
第二节 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模式 |
一、“先刑后民”模式 |
二、“先民后刑”模式 |
三、“刑民并行”模式 |
第三节 明确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顺序的意义 |
一、指导司法实践 |
二、维护司法权威 |
三、保护当事人权益 |
第二章 我国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顺序的现状 |
第一节 现行规范的规定 |
一、司法解释性规范 |
二、审判指导性规范 |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
一、“先刑后民”被原则化 |
二、“先刑后民”被异化 |
第三章 我国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顺序的问题 |
第一节 法律规定存在冲突 |
一、价值选择不一致 |
二、相关规定有冲突 |
三、具体条文不清晰 |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不规范 |
一、审理模式不统一 |
二、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现象 |
三、救济途径和救济内容存在冲突 |
第四章 确定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顺序应考虑的因素 |
第一节 刑法谦抑性 |
一、刑法谦抑性的内涵及价值 |
二、刑法谦抑性对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顺序的要求 |
第二节 刑民关联思维 |
一、刑民关联思维的内涵及价值 |
二、刑民关联思维对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顺序的要求 |
第三节 诉讼效率 |
一、诉讼效率的内涵及价值 |
二、诉讼效率对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顺序的要求 |
第四节 被害人权益保障 |
一、被害人权益保障的内涵及价值 |
二、被害人权益保障对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顺序的要求 |
第五章 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顺序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将“刑民并行”确立为基本原则 |
一、“刑民并行”原则的基本内容 |
二、以“刑民并行”为基本原则的必要性 |
三、“先决条件”作为“刑民并行”原则的例外 |
第二节 完善法律规定 |
一、在立法中将“刑民并行”规定为基本原则 |
二、明确“先决条件”的适用范围 |
三、处理好现行法律规范间的关系 |
四、赋予被害人程序选择权 |
第三节 规范司法实践 |
一、加强案例工作 |
二、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责任意识 |
三、强化检察监督的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民刑交叉案件法院与公安衔接机制新探(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现状 |
二、国外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 |
三、民刑交叉案件审理的困难 |
(一)“先刑后民”原则争议 |
(二)民刑交叉案件审判实践中的难点 |
1.民刑交叉案件中案件的受理困难 |
2.公安与法院衔接的困难 |
三、民刑交叉案件法院与公安衔接困难的原因 |
(一)缺乏法律规范 |
(二)缺乏程序规范 |
(三)缺乏有效监督 |
四、破解民刑交叉案件法院与公安“衔接难”的对策 |
(一)区分罪与非罪 |
(二)以“先刑后民”为主,“刑民并列”为辅 |
(三)完善公安与法院的衔接机制 |
1.完善法律规范,约束公法衔接 |
2.推动多方监督,保障公法衔接 |
3.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公法衔接 |
4.加大对公安证据的司法审查力度 |
5.强化公法衔接程序设置,规范公安侦查权的行使 |
(四)法院在与公安衔接时需要把握好“度” |
(6)论银行卡盗刷之责任承担(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银行付款之效力 |
第一节 “密码交易视为本人所为”的效力 |
一、密码交易视为本人所为不可作为责任分担依据 |
二、密码交易视为本人所为的推定效力 |
第二节 向债权准占有人清偿 |
一、向债权准占有人清偿之构成 |
二、债权准占有人外观 |
三、债务人善意无过失 |
四、真正债权人可归责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银行对持卡人之责任 |
第一节 存款所有权归银行 |
第二节 银行账户仅有宣示意义 |
第三节 预期违约或确认债权之选择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持卡人对银行之责任 |
第一节 持卡人的责任构成 |
一、持卡人构成违约侵权竞合 |
二、银行与有过失 |
第二节 实务乱象探析 |
一、过错推定 |
二、公平责任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2 刑民交叉概述 |
2.1 刑民交叉概念之厘清 |
2.2 刑民交叉案件之分类 |
2.2.1 两分说 |
2.2.2 三分说 |
2.3 刑民交叉案件之现状 |
3 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比较分析 |
3.1 处理模式概述 |
3.2 国内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分析 |
3.2.1 “先刑后民”模式的基本思路 |
3.2.2 “先民后刑”模式的基本思路 |
3.2.3 “刑民并行”模式的基本思路 |
3.3 域外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比较分析 |
3.3.1 英美法系——平行诉讼模式 |
3.3.2 大陆法系——附带诉讼模式 |
3.3.3 域外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之启示 |
4 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困境之思考 |
4.1 刑民交叉案件程序中的现实困境 |
4.2 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困境之成因 |
4.2.1 传统观念固守“先刑后民”的处理模式 |
4.2.2 内部因素对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的影响 |
4.2.3 外部因素对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的影响 |
4.3 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错位的危害 |
5 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的阶层化设计 |
5.1 首阶:责任独立之原则 |
5.2 次阶:模式选择之建议 |
5.2.1 裁定驳回民事案件的起诉 |
5.2.2 刑事民事分案继续审理 |
5.2.3 中止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 |
5.3 尾阶:指导案例之参考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8)刑民交叉案件的实体认定与程序处理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理 |
(一)刑民交叉案件概述 |
1、刑民交叉问题的历史渊源 |
2、刑民交叉案件的研究现状 |
3、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与特征 |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分类 |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
(一)国外刑民交叉案件的立法现状 |
1、英美法系国家 |
2、大陆法系国家 |
(二)我国刑民交叉案件的立法现状 |
(三)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
1、刑民交叉案件的罪与非罪的区分问题 |
2、适用先刑后民的审理模式倾向严重 |
3、是否属于“同一事实”难以认定 |
三、刑民交叉案件的实体认定 |
(一)刑民界限问题的解决 |
1、坚持刑法与民法之间关联性的思维 |
2、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与运用 |
3、刑法谦抑性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
4、法秩序统一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
(二)假性竞合的刑民交叉案件 |
1、典型案例分析 |
2、假性竞合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实体认定 |
(三)真实竞合的刑民交叉案件 |
1、司法案例观点 |
2、真实竞合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实体认定 |
四、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原则 |
(一)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分析 |
(二)“先刑后民”原则的解读 |
1、“先刑后民”原则的概念 |
2、“先刑后民”原则的理论基础 |
3、“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范围 |
4、“先刑后民”原则的优缺点 |
(三)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的完善 |
1、“刑民并行”原则的补充 |
2、“先民后刑”原则的补充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的中止审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的与意义 |
1 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适用中止审理面临的困境 |
1.1 司法解释适用难 |
1.1.1 目前适用的司法解释 |
1.1.2 现有司法解释的不足 |
1.2 衔接程序选择难 |
1.2.1 先刑后民模式 |
1.2.2 刑民并行模式 |
1.2.3 先民后刑模式 |
1.3 裁判方式选择难 |
1.3.1 驳回起诉 |
1.3.2 继续审理 |
1.3.3 中止审理 |
1.4 审理顺序判定难 |
1.4.1 以法律事实作为判定标准 |
1.4.2 以同一事实作为判定标准 |
2 中止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
2.1 刑民案件的司法解释不完备 |
2.1.1 立法的滞后性导致法律适用难 |
2.1.2 司法解释表述模糊导致实际操作难 |
2.1.3 缺乏系统规定导致不同法院做法不一 |
2.1.4 受重刑轻民观念影响导致立法存在偏向 |
2.2 刑民程序存在差异性 |
2.2.1 刑民案件基本属性的差异性 |
2.2.2 刑民案件发起程序的差异性 |
2.2.3 刑民案件证据规则的差异性 |
2.3 缺乏协调和监督机制 |
2.3.1 法院与公诉机关之间缺乏协调和监督机制 |
2.3.2 法院刑庭和民庭之间缺乏协调和监督机制 |
2.4 过于追求裁判一致性 |
2.4.1 避免同案不同判 |
2.4.2 协调刑民诉讼程序 |
3 中止审理适用不当的危害 |
3.1 影响司法公正 |
3.1.1 成为违法违规的工具 |
3.1.2 影响受害人权利救济 |
3.1.3 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 |
3.2 影响司法效率 |
3.2.1 造成审判周期拖延 |
3.2.2 影响财产保全效果 |
3.2.3 干扰法官独立审判 |
4 完善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处理方式的建议 |
4.1 适用中止审理的影响因素 |
4.1.1 民事案件需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
4.1.2 民事案件受刑民关联事实的影响 |
4.1.3 民事案件的证据不足以查明刑民关联事实 |
4.2 应当继续审理的影响因素 |
4.2.1 民事案件可以独立查明案件事实 |
4.2.2 刑民案件相关联的法律事实不同 |
4.2.3 刑民案件相关联的法律关系不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探究 ——以立罪逻辑、法益保护、界分机制为范畴(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1 问题的提出 |
1.1 案情介绍 |
1.1.1 宁夏宝塔集团案 |
1.1.2 台州恒慈进出口贸易公司案 |
1.2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在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议 |
1.2.1 立罪逻辑 |
1.2.2 法益保护选择 |
1.2.3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界分处理机制 |
2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立罪逻辑 |
2.1 立罪至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行为立罪的应然逻辑 |
2.1.1 立罪至后逻辑产生的背景 |
2.1.2 立罪至后逻辑下的法律规制程序 |
2.2 无先而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立罪逻辑规则之背离 |
2.2.1 当前我国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立罪逻辑 |
2.2.2 无先而后情形在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中的体现 |
3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法益保护倾向 |
3.1 秩序维护: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法益保护之选择 |
3.1.1 秩序法益观形成的背景 |
3.1.2 秩序法益观在司法实践中的局限性 |
3.2 利益保护: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法益保护之转向 |
3.2.1 秩序导向下的利益法益观的定义 |
3.2.2 秩序导向下的利益法益观的先进性 |
4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界分处理机制 |
4.1 刑民交叉: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常见的案件类型 |
4.2 刑事优先: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 |
4.2.1 现有处理机制的局限 |
4.2.2“争议性刑民交叉案件”的认定及处理 |
5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立罪及处理机制的完善 |
5.1 落实刑法补充性原则 |
5.2 形成秩序导向下的利益法益观 |
5.3 完善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处理机制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四、浅析存单纠纷案件中的法律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 [1]民事诉讼中民刑交叉问题的再检视——以加强被害人民事权益保护为视角[J]. 宋健.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21(05)
- [2]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D]. 石贤平. 吉林大学, 2021(01)
- [3]民刑交叉诉讼中正当程序原则适用的规范性考察[J]. 赵龙.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03)
- [4]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顺序研究[D]. 李巽达. 兰州大学, 2021(02)
- [5]民刑交叉案件法院与公安衔接机制新探[J]. 王亚明. 社会科学家, 2021(01)
- [6]论银行卡盗刷之责任承担[D]. 左跃林.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研究[D]. 安妮.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4)
- [8]刑民交叉案件的实体认定与程序处理原则[D]. 孙师琳.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1)
- [9]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的中止审理[D]. 周伊.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10]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探究 ——以立罪逻辑、法益保护、界分机制为范畴[D]. 王诗雯.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