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单位能否扣发工资?(论文文献综述)
徐恋[1](2021)在《论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文中研究指明所谓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问题,实质包含“质”和“量”两个维度:“质”的维度是指何种财产上不利益可以成为损害,可以并且应该得到赔偿;“量”的维度是指在已经确定应予赔偿的基础上,如何计算并确定最终的赔偿额。如是,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可以依照“损害认定——可赔偿损害界定——损害赔偿确定——损害赔偿计算——损害赔偿减免”的逻辑展开。有损害,斯有赔偿;有赔偿,斯有范围。所以,损害是整个赔偿范围确定问题的逻辑起点,确定赔偿范围时首先需要认定损害是否存在。损害差额说以财产差额之有无作为损害认定之标准。然而,差额说只能表征损害在计算上的大小,未能揭示损害的本质。为契合日益凸显的权利宣示功能之需要,组织说似乎更有优势。无损害,必然无赔偿;但是,有损害未必一定有赔偿。赔偿的对象,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可以得到救济的损害,即可赔偿损害。在比较法上,可赔偿损害的界定模式有三:一是法国的“损害特征界定型”,二是德国的“权益范围界定型”,三是英美法系的“义务射程界定型”。在立法论上,我国可赔偿损害的界定模式应当属于德国法模式,即以被侵害权益的可保护性认定损害的可救济性,以受法律保护的权益范围认定可救济损害的范围。但是,由于缺乏可供解释成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和826条之“三个小的一般条款”的规范基础,在解释论上必须寻找其他方案,“负面排除+弹性制度”即是可供选择的方案之一。可赔偿损害仅表征受害人遭受的某种损害事实具有救济的可能性,并不代表其一定能获得赔偿。故在损害的可赔偿性得到肯定之后,需要认定其应赔偿性,以划定赔偿的范围。在完全赔偿原则中,因果关系是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唯一要素;反之,在限制赔偿原则中,除因果关系外,过错程度对损害赔偿的范围也有影响。基于损害赔偿的目的、民法典第1165条的侵权构成模式、理论学说的传承和司法实践的做法,解释论上应当认为我国采用了完全赔偿原则。因此,运用因果关系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即可。传统的因果关系学说,无论是相当因果关系说、法规目的说,还是义务射程说、法律上最近原因说,其归责要素与过错纠缠不清,归责结构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在运用因果关系确定赔偿范围时,需要对其加以辨正和澄清。在“赔什么”的问题得到解决之后,需要进一步明确“赔偿多少”。因此,损害赔偿的计算至关重要。我国民法典第1184条确立了“以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和“其他合理方法”两类方法。其中,前者的适用范围应当限缩适用于市场价格没有变化或变化不大的直接财产损害,若价格变动不居,则应当以裁判时的市场价格计算;间接财产损害(可得利益损失)应当以受害人原本可取得该利益之时的价格计算。根据司法实践,“其他合理方式”包括无市场价格时的鉴定评估法、投保价值确定法、酌定法和民事特别法规定的其他法定方法。最后,在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时,应该考虑是否有适用损益相抵、过失相抵以及生计酌减等责任减免规则的可能,对已经计算出来之损害赔偿数额加以调整。损益相抵和过失相抵规则非完全赔偿原则之背离,只有基于维护赔偿义务人生存权益考量之生计酌减规则才是完全赔偿原则之例外。基于其例外性格,在立法上对酌减规则的适用条件加以规定,更有利于其妥善适用;在民法典规定阙如的现状下,民法典第132条之禁止权利滥用规则或许可以充当生计酌减的法规范依据。
刘卫波[2](2020)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竞合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社会不断地发展,我国机动车的数量快速增长,交通事故案件也随之增加。在交通事故竞合案件中,涉及第三人侵权的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无论在学术研究还是在实务操作中都有不同的观点和作法。现实中许多法院的裁判不一致,人社机构的赔偿标准也不一致,对此迫切需要研究解决。本文旨在结合法律法规、学术研究的意见,通过实地考察调研等方法,分析国内的现实状况,探索最佳的赔偿机制,提出有益的解决建议,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达到审判统一和赔偿统一,恰当高效处理实务中的问题。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介绍本研究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和国外的研究现状等。在第三方侵权且构成工伤事故的交通案件中,涉及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这两种责任之间的关系,本部分对此进行系统全面地分析与梳理。第二部分:在对交通事故竞合案件的基本理论进行详尽阐释后,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选取三个典型案例,并对此进行分析,概括司法实践对该类案件进行处理时存在的主要争议,以及法院裁判的结果。第三部分:阐释第三方侵权且构成工伤事故的交通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二者之间的竞合关系。第四部分:结合已有的学术研究成果和法院的裁判结果,对两种责任的应有关系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准确且妥适的解决问题,最大限度保护受害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稳定。
汪朋[3](2020)在《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竞合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的使用量剧增,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频频发生。目前我国面临着非常严峻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事故率年年攀升,与此同时伤亡与损失逐年增加。交通事故不仅给家庭带来各个方面的创伤,此外伤者和家人还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物力和财力来处理后续事情。我国的保险制度虽然在不断的完善,但是因为保险种类繁多,也会导致在实践处理中会出现保险种类和条款的重叠,以及保险人在同一个交通事故中产生多个身份重叠,导致数险并存的情形发生,这样就使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后处理方面不能得到快速的理赔。究其原因,交通事故赔偿中不单单涉及侵权法律关系,更多情况会有复杂的保险法律关系产生。交通事故中的保险竞合问题不仅存在与各种商业保险范围中,更多地也会涉及到各种社会保险。当职工在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遭受第三人侵权的同时,其又符合工伤的申报条件时,针对单位职工如何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竞合问题一直存在争议。由于目前法律制度对此问题的盲区,使这频发的现实情况亟待寻求立法给予明确的答案。目前对于该竞合问题,法律制度上还没有准确解释。本文旨在从考虑受害人合法权益能得到有效保障的同时,又能保证受害人得到的赔偿不超过实际损失出发,探讨出有效的法律途径和解决方案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边泽垚[4](2020)在《网约骑手权益保障实证研究 ——基于288份案例的分析》文中认为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世界进入以信息产业为主导的新经济发展时期。新经济背景下,互联网平台兴起,出现了大量的网约车司机、网约家政、网约骑手等网约工群体,网约工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与传统劳动用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生产资料以及建立用工关系的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明显差异,这些差异使网约工群体的用工关系不能当然地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其基本权益也因此难以得到劳动法的保护。随着网约工群体的不断壮大,纠纷频发,其权益保护问题亟待解决。从法理基础出发,明确网约工群体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是从属性理论和倾斜保护原则。基于该理论,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以网约工群体中依托互联网平台从事同城即时配送服务的网约骑手为例,对相关的288件案例进行实证分析。通过分析发现,在劳动关系认定方面,能够基于合同认定劳动关系的网约骑手具有传统劳动用工特点,裁判争议不大;需要基于事实认定劳动关系的网约骑手用工关系复杂,在用工主体、用工性质等方面,法官裁判观点不一。在权益保护方面,通过分析发现,网约骑手交通事故频发,其安全权和收入保障权在现有制度下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在我国,认定劳动关系是获得劳动法倾斜保护的前提,劳动关系的认定有利于网约骑手权益的保障。但是,由于网约骑手的从属性特征模糊、具有从属性和不具有从属性的特征往往同时存在,平台和代理商用工不规范、利用多种手段规避建立劳动关系的用工责任以及法律滞后、法院对网约骑手司法裁判缺乏统一标准等原因,网约骑手劳动关系认定困难。因此,完善网约骑手权益保障制度,一方面要统一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判标准,考虑通过对网约骑手是否与平台或代理商达成用工关系的合意以及在从属性方面表现出的特征要素进行综合考察,确认劳动关系。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与劳动关系适当脱钩的权益保障机制,通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强化平台和代理商的用工责任等方式保护网约骑手权益。
马丽艳[5](2020)在《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研究》文中提出事故剧增的现代社会需着力解决两个重要问题:其一是如何趋避灾难,做到事前有效防范;其二是如何损害赔偿,做到事后有效救济。各国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采取了多元救济措施,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和侵权责任法便是其中最常见的损害救济制度。虽然此三者有不同的原则机理和运行规律,在不同的损害事故中或是相互补充或是完全对立,但都在不同程度上以金钱赔偿的方式救济受害人权益,因而在对其各自展开理论探索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落脚于其相互作用与前景展望的归纳和总结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所在。本文围绕“人身损害救济分担”这一主题,从五个方面展开研究:第一章为基础理论梳理与法理依据解析。首先,阐释了文题中的“损害”、“救济”与“分担”三个关键字的内涵真意,并在此基础上说明人身损害救济一般以恢复原状和金钱救济的方式实现其填补、威慑和权力保障功能;其次,提出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的法理依据,源自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自由主义思潮下个人主义与社会国家理念的碰撞以及效率与成本的优势互补学说,共同奠定了人身损害的分担型救济方案的理论基础。第二章为工伤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研究。社会保险制度救济工伤事故早已成为主流选择,故本章首先围绕社会保险法治,分析社会保险权概念的更迭与社会保险责任的内容与特点;其次,从理论和制度演变上来看,工伤事故救济经历了从侵权责任法单一救济到社会保险法专门救济的转换,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率先开创社会保险制度并逐步确定四种适用模式,厘清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法在适用顺序上的冲突;最后,从我国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工伤事故中社会保险、侵权责任法、商业保险分别居于首要举措、当然举措、辅助举措的地位,综合运用三者将有助于受害人通过多重渠道,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救济与延续。第三章为交通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研究。商业保险制度对机动车交通事业蓬勃发展举足轻重,因而本章首先阐释商业保险制度的基础内容,围绕商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同分析保险责任承担的要点、难点;其次,从理论及制度发展来看,商业保险对交通事故救济有第一方保险与第三方责任保险两种渠道,二者各有具体理论支撑和制度设计,后者更是被我国采纳并创新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最后,从我国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商业三责险与交强险双轨并行模式下交强险已成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救济的首选,商业三责险依托侵权责任法发挥作用,社会保险的适用却有多重限制,因此发展多元责任保险制度并不断推陈出新是风险社会预防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应有之识。第四章为医疗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研究。医疗事故救济的举措各国差异明显,但侵权损害赔偿的基础性地位尚未改变,因此本章首先阐述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理念,理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责任范围要素;其次,从理论与制度更迭来看,尽管侵权法对医疗事故有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的变通性规定,但救济医疗事故的前沿阵地已逐渐过渡为责任保险模式,尤其是其快捷救济受害人、预防与分摊风险以及缓和医患关系等功效备受认可;最后,从我国司法实践经验来看,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适用范围泾渭分明,逐渐兴起的医疗责任保险适用仍有较多障碍,基本医疗保险排除救济医疗事故已是定论,因而未来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完善化建设应当成为主流。第五章为我国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的延伸与展望。上述三章的论证足以说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侵权责任法在人身损害救济中各有侧重但又协同发力,当然此融汇贯通局面的形成与其内部相互作用有关,尤其是社会保险和责任保险分别对侵权责任法有着深远影响,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其作用表现与结果是对本文研究主旨的深层延伸。未来我国人身损害救济应当循着既定模式,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着力发展和拓宽责任保险制度适用范围并逐步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转型升级,同时还要注重发展多元公共赔偿制度,提高全民风险预防的意识等。当然,侵权责任法对非财产性损害赔偿的立法改革将是长期关注重点。
耿振振[6](2019)在《交通事故引发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的赔偿研究》文中提出现代社会高速发展,机动车数量激增,因交通肇事导致的工伤事故频繁发生。在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同时又被认定为工伤时,基于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其可以向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主张享受工伤待遇;基于民事侵权法律关系,其可以向实际侵权责任人主张因侵权造成的损失。由此带来的疑难问题是,被侵权人向法院同时主张赔偿工伤损失和人身损害损失,这一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如果不能,这两种赔偿项下的具体赔偿数额该如何协调?对于两种赔偿模式,究竟如何适用?目前的法律尚没有准确的说法,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些问题的理解存在重大差异,也给法院判决带来了问题。中国一直是一个劳动人口众多的大国,每年的工伤事故数量仍然很高。对于劳动者因侵权而导致工伤案件的处理,关乎到劳动者生存权的保障,不得不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因此,迫切需要解决交通肇事引发的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之间适用的问题。本文运用案例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寻求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之间的合理适用模式。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选取辽宁省两例关于处理交通肇事引发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案例,作为论文的分析材料。通过介绍案情并总结案件争议点,提出本文要讨论的问题,即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第二部分,围绕争议焦点,首先对工伤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关系进行分析,比较理论界解决此类问题适用的四种模式,基于我国目前解决此类问题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以赔偿项目类型化为视角,提出处理此类问题,应采取“部分兼得部分补充”的适用模式。从程序保障角度,进一步完善实体方面的不足。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以及理论的探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以期为法院处理涉及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共存难题,提供裁判参考。
王磊[7](2019)在《侵权损害赔偿的“柔软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损害赔偿法一般由违约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构成,我国以可预见性为基准对违约损害赔偿明确地采取了限制赔偿主义的立法路径,对侵权损害赔偿却选择了沉默。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制模式到底路在何方,未来在立法上不可避免地要做出回应,而在立法做出回答之前,理论上的深入研究殊值必要。从古代法制到近代法制的历史历程来看,侵权损害赔偿的历史是一部赔偿范围不断拓宽的发展史,直至完全赔偿原则的确定,被侵害权益的救济在侵权损害赔偿中已被推崇至“至上”的地位,此点在各国的理论论说中一直在被强调,我国尤为如此。不可否认的是,在近代社会向现代社会变迁的过程中,被害人救济将会被不断强调,其正当性与必要性均无可置疑。然而,一味以被害人为侵权损害赔偿的绝对中心,过度地忽视加害人的利益,也存在行为自由与权益保障失衡的风险,此点亦要保持警惕。在我国,相比于责任成立法研究的生机勃勃之景,责任后果法的关注却少之又少。由于侵权损害赔偿的研究较为薄弱,论及侵权损害赔偿时趋于简化地以完全赔偿原则加以说明,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知识印象基本上笼罩于完全赔偿的“阴影”之下。与此相对的是,在现代社会,完全赔偿原则是否就具有先验性的正当性,此点不可不辨。实际上,完全赔偿原则的弊端颇多,几乎不适于对现代社会的应对,此点从各国侵权损害赔偿的新近发展中可以得到证实,所以我国未来不应再采纳完全赔偿主义这样的立法例。否认完全赔偿主义的立法模式之后,与完全赔偿主义相对的限制赔偿主义应属于妥当的方向,应如何在限制赔偿主义的方向下构建合理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此乃接下来的重要任务。大体而言,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应促进侵权法基本价值目标的达致,即权益保障与行为自由的平衡,以此,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应与调和权益保障与行为自由之冲突紧密相连,应以此为向导构建妥当的法律构成。职是之故,本文欲以完全赔偿原则之破除与损害赔偿理论之构建为主线探讨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问题,在先解构与后建构的逻辑框架下以期为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提供不同的视角。第一章主要阐述完全赔偿主义的确立以及完全赔偿原则的检讨两大主题。完全赔偿主义的确定并未一日之功,在作为现代法律“摇篮”的罗马法中,侵权损害的赔偿是一个逐渐扩张的过程。罗马法早期侵权损害的赔偿主要由《阿奎利亚法》所规定,按照这一法律文本,损害是对物本身的物理性损坏,赔偿范围也仅限于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害,而且损害的评价还具备惩罚性质,与现代损害赔偿法的理念毫无契合。其后,罗马法后期裁判官法才开始对损害赔偿范围予以拓宽,而且在中世纪后期这一趋势也持续发展,并在18世纪才得以一般化,在此过程中惩罚要素逐渐被剔除,近代损害赔偿法逐渐形成,并最终在各国确定了完全赔偿主义的指导原理。然而,完全赔偿主义自身也存在利益衡量单一、法律适用僵化、无视制裁预防机能等方面的弊端,特别是在现代社会,该等弊端尤为明显,从而孕育了进一步扬弃的因素。第二章主要考察侵权损害赔偿在现代社会中的发展趋向,从而为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构寻求正确的方向。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法国、日本乃接受完全赔偿主义的典型范例,但从其损害赔偿法的发展来看,完全赔偿主义的地位并非牢不可破。在该三个国家中,由于完全赔偿主义的僵化并不完全足以应对现实的发展,所以从各个方面均对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突破,从而实现侵权损害赔偿的“柔软化”发展,所谓完全赔偿只是理论上的愿景而已。此点在我国同样如此,现有立法论上我国并不存在完全赔偿主义的线索,反倒是具备限制赔偿主义的倾向。其次,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完全赔偿主义均没有被完全采用,取而代之的是结论妥当性的强调。因此,限制赔偿主义取代完全赔偿主义应成为未来侵权损害赔偿发展的方向。第三章旨在探讨划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法技术手段。法技术手段的采纳需要法价值判断的证成,两者是紧密联系的整体。从法价值判断来看,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问题在于调和权益保障与行为自由的冲突,我国侵权法实际上更多地以前者为目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后者的忽视,此点应予明确。如若侵权损害赔偿旨在平衡权益保障与行为自由,那么法技术手段应为此提供必要的评价框架,本文以动态体系论为基础认为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取决于可归责性与被侵害权益重大性之间的权衡,以此妥当地调和两者之间的矛盾。作为立法论的动态体系论在实践中素有争论,而且遭受了大量的批判,但此并非无可辩驳。若形成正确认识并实施妥当的衡量,动态体系论应可以承担划定损害赔偿范围的任务。第四章旨在探讨灵活确定损害赔偿额的机制,即损害额酌减制度与损害额酌定制度。损害额酌减制度是在特定情况下赋予法官对债务人的损害赔偿义务予以减免的权限,以实现损害赔偿义务的妥当性,该制度包括生计酌减与公平酌减两大部分,前者以保障债务人基本的生存条件为目标,以实现侵权法对人性的关怀;后者以实现损害赔偿义务的实质公平为目标,防止对债务人形成不成比例的负担。损害额酌定制度则赋予法官在一定情况下酌情确定损害赔偿额的权限,原因在于特殊情况下受害人并不是总能有效证明损害赔偿的额度,或者法官基于某种原因需要考量更多的相关因素,所以制度上应保障法官具有一定的酌定权限去实现对受害人的有效救济。第五章旨在为“柔软化”的理论构成从方法论上进行必要的辩护。侵权损害赔偿制度采取“柔软化”的法技术虽然能有效导出妥当的法结论,但势必会引起对法确定性的破坏,此点乃形式合理性所导出的必然结论。然而,法律实证主义已遭到了大量的批判,其所宣称的确定性在现实中根本无法达到,无论是立法者的有限理性还是法律规则的“开放结构”,抑或是法律推理的复杂性,均导致法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此乃价值判断所必然会导致的结果。基于此,正确的方向应该是在承认不确定性的前提下去探索如何认识法的不确定、如何去将不确定性限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而解决该问题的手段应诉诸于被称为“第三条道路”的法律论证理论,通过法律论证理论在结论的确定性与妥当性之间实现平衡。
曹瑞童[8](2019)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责任竞合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公安部交通管理部门2018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当下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为3.19亿辆,私家车数量约1.8亿辆。数据背后体现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但同时也蕴含着风险。近年来,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案例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也成为众多学者关注的热点之一。劳动者所遭受的事故是由第三人原因导致时如何赔偿的问题在学理上多年来争论不休,实践中也一直未形成统一的处理模式。故研究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竞合具有较高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的研究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第一部分为引论。概述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梳理、写作方法等。第二部分提出问题。选取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通过相似案件不同判决结果的对比引出本文的主题,即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竞合的处理。并分析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原因、二者的区别,厘清两种制度下各自赔偿方式的特点与差异。对中央及地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分析不同层面、不同地区对两者竞合的处理问题的态度。第三部分总结传统的选择、替代、兼得、补充四种二者竞合情况下处理模式的优缺点。第四部分结合法理及我国国情,提出本文观点:即不能仅简单的认可或否定传统解决模式,而应考虑我国社会发展水平及对劳动者的最大限度的保护,适用“有限制的双重赔偿模式”。对于劳动者能够以金钱衡量的损失,两种赔偿中项目重复部分适用补充模式,不同部分劳动者均可取得;对于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损失则适用兼得模式。以期能够尽可能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杜卫东,周新京[9](2014)在《江河水(上)》文中研究表明引子:神秘赌石人夜幕初降,西南边陲小城瑞丽宛如一位曼妙仙女。街灯渔火,是她衣裙上闪光的饰物;风动鸟鸣,是她即兴吟唱的美妙歌声。穿城而过的瑞丽江和陇川江,便是她身上银光闪烁的披锦,在水雾氤氲中显得飘逸而灵动。这里自清代,便是着名的宝石集散地。白天,云遮雾罩,翠绿醉人;到了晚上,在人来客往中又透出几分张扬和神秘。突然,一个中年汉子捂着眼从一家宝石店窜出,嘴里喊着,他娘的,太平世界,朗朗乾坤,怎么说打人就打人呀!话音未落,青衫平头、膀阔腰圆的两个伙计追出来,一左一右挟持住他。那汉子使劲挣脱,无
田建宏[10](2014)在《小律师办案记》文中研究说明引子我是个律师。工作中有一个习惯,那就是把自己办理过的案件记录下来。随着"律龄"的增长,我对这种记录兴趣越来越大。我为好人伸张正义,也为坏人辩护开脱,每个案件都是一个精彩的故事。有人说法庭是个舞台,每天上演着人间的悲喜剧,只是角色固定,演员也就是那几个人:法官、律师、原告、被告,而故事也是已经发生了的事。我常常在工作之余,翻阅我的《记录簿》,那时我的感觉是:生活比虚构离奇。比如,我在电脑上敲下这几行文字之前,
二、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单位能否扣发工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单位能否扣发工资?(论文提纲范文)
(1)论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损害的涵义 |
第一节 损害在侵权法中的意义 |
一、损害之于责任成立 |
二、损害之于责任承担 |
第二节 损害的学说梳理与分析 |
一、损害的学说梳理 |
二、组织说的合理性证明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可赔偿损害范围的界定 |
第一节 可赔偿损害范围界定模式的域外经验 |
一、损害特征界定型:法国模式 |
二、权益范围界定型:德国模式 |
三、义务射程界定型:英美模式 |
第二节 我国可赔偿损害范围的界定模式 |
一、我国可赔偿损害范围界定模式的立法考察 |
二、我国可赔偿损害范围界定模式的解释路径 |
三、可能的补充:“负面排除”方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损害赔偿范围确定的要素 |
第一节 赔偿原则与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要素 |
一、完全赔偿原则下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要素 |
二、限制赔偿原则下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要素 |
三、相对完全赔偿原则的合理性证成 |
第二节 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
一、因果关系的理论梳理与实践考察 |
二、因果关系的归责要素与赔偿范围界定 |
三、因果关系的归责结构与赔偿范围界定 |
四、以因果关系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损害赔偿的计算 |
第一节 、损害赔偿计算的时间基准 |
一、我国实务与学说 |
二、立法例比较考察 |
三、“损失发生时”的限缩适用 |
第二节 损害赔偿计算的价格基准 |
一、三种不同的价格基准 |
二、不同市场的价格基准 |
第三节 其他合理计算方法的类型 |
一、特别时间或特别价格 |
二、鉴定评估法或酌定法 |
三、特别法中的计算方法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损害赔偿的减免规则 |
第一节 损益相抵 |
一、损益相抵与赔偿原则 |
二、损益相抵的规则定位 |
三、损益相抵的类型分析 |
第二节 过失相抵 |
一、过失相抵与赔偿原则 |
二、过失相抵的适用要件 |
三、过失相抵的适用方法 |
第三节 酌减规则 |
一、酌减规则的取与舍 |
二、酌减的法规范依据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2)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竞合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基本理论阐释与典型案例分析 |
第一节 基本理论阐释 |
一、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竞合的基本问题 |
二、两种制度的共同点与区别 |
第二节 典型案例 |
一、宋某、罗某、谢某、段某与袁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
二、孙某与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
三、孙某、李某、刘某等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
第三节 法院裁判及评析 |
一、法院裁判立场 |
二、典型案件评析 |
第二章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的竞合 |
第一节 竞合相关规定和赔偿模式 |
一、全国性规定 |
二、地方性规定 |
三、我国交通事故竞合案件实务中的赔偿模式 |
第二节 两者赔偿范围和标准的差异及实务问题 |
一、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和标准的差异 |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的问题 |
三、各方存在争抢原始发票的问题 |
第三节 赔偿请求权竞合时法律适用的现状 |
一、交通事故竞合案件中工伤认定标准的模糊 |
二、先行垫付制度和追偿制度的困境 |
三、求偿顺序制度的缺失 |
第三章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制度研究 |
第一节 基本原则 |
一、公平正义原则 |
二、高效便民原则 |
三、损害填补原则 |
第二节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责任竞合问题之解决思路 |
一、明确我国交通事故责任竞合案件的赔偿模式和路径 |
二、完善交通事故竞合案件的配套制度 |
三、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竞合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案例分析与争议 |
第一节 案例介绍 |
一、尤丽与格来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
二、李德治与兴文县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
三、倪某与驾驶学校劳动争议案 |
四、田某某与某房产中介公司劳动争议案 |
第二节 各地法院采取模式数据分析与争议焦点 |
第二章 交通事故人身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问题理论探究 |
第一节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概述 |
一、人身损害赔偿概述 |
二、工伤赔偿概述 |
第二节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区别分析 |
一、功能与目的不同 |
二、归责原则不同 |
三、权利主张途径不同 |
四、赔偿标准与项目不同 |
第三节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竞合原由 |
第三章 国内外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问题处理方法比较借鉴 |
第一节 国外对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竞合的处理模式 |
一、选择模式 |
二、替代模式 |
三、兼得模式 |
四、补充模式 |
第二节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处理之法律现状 |
一、我国学界对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竞合问题的处理意见 |
二、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问题法理分析 |
三、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的规定 |
第三节 国外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竞合处理模式的启示 |
一、我国对于竞合问题处理模式的不足 |
二、国外竞合处理模式对于我们的启示 |
第四章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之立法建议 |
第一节 处理两者竞合应当遵循的原则 |
一、公平原则 |
二、效率原则 |
三、有限处分原则 |
第二节 适用的实体规则建议 |
一、部分兼得部分补充模式的适用 |
二、完善先行支付制度和赋予工伤保险追偿权 |
三、诉讼中的合并审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他科研成果 |
(4)网约骑手权益保障实证研究 ——基于288份案例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的思路与研究的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 |
第2章 新经济背景下网约工权益保障的理论基础 |
2.1 新经济背景下的网约工 |
2.1.1 网约工与传统劳动用工的区别 |
2.1.2 新经济背景下的网约骑手 |
2.2 从属性理论 |
2.3 倾斜保护原则 |
第3章 网约骑手劳动关系认定的实证分析 |
3.1 基于合同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 |
3.2 基于事实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 |
3.2.1 网约骑手与平台及代理商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 |
3.2.2 网约骑手与平台及代理商之间居间关系的认定 |
3.2.3 网约骑手与平台及代理商之间劳务派遣关系的认定 |
3.2.4 网约骑手与平台及代理商之间合作关系的认定 |
3.2.5 网约骑手用工单位的认定 |
第4章 网约骑手权益保障的实证分析 |
4.1 网约骑手安全权保障的实现 |
4.1.1 工伤保险实现网约骑手安全权保障 |
4.1.2 平台或代理商承担雇主责任 |
4.2 网约骑手收入保障权的实现 |
4.2.1 网约骑手的加班补偿 |
4.2.2 网约骑手的失业补偿 |
第5章 劳动关系认定与网约骑手权益保障的关系 |
5.1 劳动关系认定有利于网约骑手权益的保障 |
5.1.1 存在劳动关系是获得劳动法保护的前提 |
5.1.2 网约骑手权益因无法认定劳动关系而难获保障 |
5.2 劳动关系认定困难的原因 |
5.2.1 网约骑手的从属性特征模糊 |
5.2.2 平台和代理商用工不规范 |
5.2.3 司法裁判缺乏统一标准 |
第6章 完善网约骑手权益保障的制度建议 |
6.1 统一裁判标准确认劳动关系 |
6.1.1 合意的考察 |
6.1.2 从属性的考察 |
6.2 探索与劳动关系适当脱钩的权益保障机制 |
6.2.1 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
6.2.2 强化平台主体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基础理论探析 |
第一节 人身损害救济概述 |
一、基本概念解读 |
二、人身损害救济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的法理基础 |
一、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 |
二、个人主义与社会国家理念 |
三、效率与成本 |
第二章 工伤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研究——以社会保险制度为主 |
第一节 社会保险法治基本原理思辨 |
一、社会保险权语义分析 |
二、社会保险责任 |
第二节 工伤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理论研究 |
一、侵权损害赔偿体系内部的革新 |
二、工伤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适用模式 |
三、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及评价 |
第三节 我国工伤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实证研究 |
一、社会保险救济为工伤事故救济的首要举措 |
二、侵权责任法救济为第三人导致工伤的当然举措 |
三、商业保险为工伤事故救济的辅助举措 |
小结 |
第三章 交通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研究——以商业保险制度为主 |
第一节 商业保险法治基本原理探析 |
一、商业保险概述 |
二、商业保险责任 |
第二节 交通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理论研究 |
一、责任保险之前的交通事故商业保险救济 |
二、交通事故领域的责任保险制度更迭 |
第三节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实证研究 |
一、机动车交强险为救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首选 |
二、商业三责险的适用以侵权责任认定为前提 |
三、交通事故中排除适用社会保险及例外 |
小结 |
第四章 医疗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研究——以侵权责任法为主 |
第一节 侵权损害赔偿之基本观念 |
一、侵权责任法损害赔偿制度概览 |
二、损害赔偿责任体系构造 |
第二节 医疗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理论研究 |
一、医疗事故与医疗责任归责 |
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域外实践经验 |
三、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发展历程及其完善意见 |
第三节 我国医疗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实证研究 |
一、过错责任下的医疗事故损害救济 |
二、过错推定责任下的医疗事故损害救济 |
三、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对医疗事故损害的救济 |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的延伸与展望 |
第一节 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内部相互作用研究 |
一、社会保险对侵权责任法之作用 |
二、责任保险对侵权责任法之影响 |
第二节 我国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前景展望 |
一、人身损害救济的分担型方案考察 |
二、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改革重点——非财产性损害赔偿之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6)交通事故引发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的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案例介绍及争议焦点 |
一、案例介绍 |
(一)嘉汕公司与任某某等劳动争议案 |
(二)交通汽校与曾某某劳动争议案 |
二、争议焦点 |
第二章 交通事故引发工伤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赔偿模式 |
一、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赔偿责任 |
(一)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赔偿责任的联系 |
(二)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赔偿责任的区别 |
二、典型赔偿模式及评析 |
(一)替代模式 |
(二)选择模式 |
(三)兼得模式 |
(四)补充模式 |
三、本案判决的模式选择 |
(一)我国现行立法现状 |
(二)采取兼得模式的理由 |
(三)采用补充模式的理由 |
第三章 部分兼得部分补充模式的适用 |
一、适用的实体规则 |
(一)赔偿项目类型化 |
(二)赋予工伤保险赔付者追偿权 |
二、适用的程序规则 |
(一)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顺序 |
(二)诉讼中的合并审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7)侵权损害赔偿的“柔软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主题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 |
第一章 完全赔偿主义之确立与检讨 |
第一节 罗马法中的损害赔偿法 |
一、罗马法前期的损害赔偿法 |
二、罗马法后期的损害赔偿法 |
第二节 中世纪中的损害赔偿法 |
一、中世纪早期的损害赔偿法 |
二、中世纪后期的损害赔偿法 |
第三节 完全赔偿原则的确立 |
一、德国法中的完全赔偿主义 |
二、法国法中的完全赔偿主义 |
三、日本法中的完全赔偿主义 |
四、中国法中的完全赔偿主义 |
第四节 完全赔偿主义之检讨 |
一、利益衡量的单一化 |
二、法律适用的“僵硬化” |
三、损害赔偿机能的变迁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二章 损害赔偿法的“柔软化”趋向 |
第一节 损害赔偿法之发展取向 |
第二节 德国损害赔偿法的发展 |
一、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定性 |
二、损害评价的弹性化 |
第三节 日本损害赔偿法的发展 |
一、损害赔偿范围的“柔软化” |
二、损害评价的多元化 |
第四节 中国损害赔偿法的发展 |
一、现有立法的考察 |
二、完全赔偿原则的正当性质疑 |
三、损害赔偿标准的多元化 |
第五节 小结 |
第三章 损害赔偿范围的弹性化认定 |
第一节 相当因果关系之检讨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从相当因果关系论到客观归属论 |
三、规范目的说与保护范围论 |
四、相当因果关系论的再检讨 |
第二节 划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选择 |
一、侵权损害赔偿之基本问题 |
二、损害赔偿范围之确认机制 |
第三节 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要素” |
一、行为人的可归责性 |
二、被侵害权益的重大性 |
第四节 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论 |
一、损害赔偿范围的弹性化机制 |
二、立法论上的弹性化尝试 |
三、关于动态体系论的立法争论 |
四、损害赔偿法中动态体系论的立法评价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损害赔偿额的酌减与酌定 |
第一节 损害额酌减制度 |
一、损害额酌减制度之前置性问题 |
二、损害额酌减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三、生计酌减制度的理论构成 |
四、公平酌减制度的理论构成 |
五、损害额酌减幅度之考量 |
第二节 损害额酌定制度 |
一、损害额酌定之必要性 |
二、损害额酌定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三、损害额酌定的基础理论 |
四、损害额酌定的制度构成 |
五、损害额酌定之法律效果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五章 损害赔偿的“柔软化”与法的确定性 |
第一节 “柔软化”构造的确定性危机 |
一、法的确定性“品质” |
二、“柔软化”的法构成与法的确定性 |
第二节 法真的确定吗? |
一、法的确定性诘难 |
二、价值判断与法的不确定性 |
三、“柔软化”损害赔偿的不确定之辩 |
第三节 作为第三道路的法律论证理论 |
一、法的确定性之再认识 |
二、法律论证与客观性、正确性 |
三、作为认识论的确定性 |
第四节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责任竞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典型案例简介与相关法律问题 |
一、案例概要 |
(一)案情介绍 |
(二)案件争议焦点及判决结果 |
(三)折射出的法律问题 |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竞合及区分 |
(一)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竞合 |
(二)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的区别 |
三、责任竞合条件下赔偿立法现状 |
(一)中央立法现状 |
(二)地方规范性文件 |
第三章 典型案例之赔偿模式分析 |
一、赔偿模式利弊分析 |
(一)选择模式 |
(二)替代模式 |
(三)兼得模式 |
(四)补充模式 |
二、典型案例之赔偿模式 |
第四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赔偿责任分担方式建议 |
一、适用有限制的双重赔偿模式 |
(一)有限制的双重赔偿模式适用之正当性 |
(二)具体赔偿方式的搭建 |
二、附带问题的解决 |
(一)确定先行赔付的条件和范围 |
(二)经办机构的追偿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单位能否扣发工资?(论文参考文献)
- [1]论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D]. 徐恋. 吉林大学, 2021(01)
- [2]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竞合问题研究[D]. 刘卫波.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3]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竞合问题研究[D]. 汪朋. 江苏大学, 2020(05)
- [4]网约骑手权益保障实证研究 ——基于288份案例的分析[D]. 边泽垚.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7)
- [5]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研究[D]. 马丽艳. 兰州大学, 2020(01)
- [6]交通事故引发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的赔偿研究[D]. 耿振振. 沈阳师范大学, 2019(09)
- [7]侵权损害赔偿的“柔软化”研究[D]. 王磊. 南京大学, 2019(01)
- [8]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责任竞合研究[D]. 曹瑞童. 西北师范大学, 2019(06)
- [9]江河水(上)[J]. 杜卫东,周新京. 中国作家, 2014(13)
- [10]小律师办案记[J]. 田建宏. 当代(长篇小说选刊), 2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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