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程序公正和效益价值关系的社会学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孙世萍[1](2020)在《刑事错案论》文中指出公平正义一直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然因一批冤错案的曝光,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不小的震动,并引发关于“错案”问题的激烈讨论,由此也拉开了第四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序幕。错案率作为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指标,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也许是出于对公平正义的极度渴望,也许是出于改革的迫切心情,人们几乎将全部的精力都投入到对刑事错案的成因以及预防的研究中,而对于刑事错案的本来样貌却甚少关注,并出现刑事错案概念泛化、重事实认定轻法律适用等倾向。这非常不利于对刑事错案的正确认识,也不利于全面系统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此,我们有必要以更加冷静、理性的态度重新审视“错案”问题以及相关司法改革问题。本文从认识论出发,重新界定刑事错案的概念,进一步明确刑事错案的法律属性,厘清事实认定对象与法律适用对象的界限,并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避开“错案预防”的习惯性视角,达到了正本清源的目的。在全面认识刑事错误的基础上,以此轮司法体制改革为切入点,在刑事错案本原中重新审视抑制刑事错案的路径与方法,并重点从法律安全区的提倡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法官职业评价体系的完善等三个方面提出改革建议,为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提供参考。
张乾[2](2020)在《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古老而又年轻的诉讼制度,其古老是指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市民公益诉讼,其年轻是指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一直处于缺位和探索状态,直到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才将其纳入,但也仅仅是框架性的原则规定。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2012年入法后并未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易受侵害的国家利益和分散性社会公共利益仍未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直面公共利益保护不力现实的抉择。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成为借力诉讼轨道整合国家和社会力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对推进国家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作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尽管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通过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找到了最佳制度模式,但关于制度的完善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文正是基于上述目的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范畴、改革背景及理论基础、实践效果进行总结和论证,最后对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论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范畴、改革背景及理论依据、实践观察、制度完善依次展开研究,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部分围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范畴展开,论文试图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公共利益作为一个政治学、经济学、法学中的原则性概念,得到了充分讨论和学术思考,但到目前无法对公共利益进行立法上的精确定义,究其根源在于公共利益的内涵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抽象性,是一个与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等类似的概括性概念,但公共利益是真实存在的,可以通过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公共性、整体性和程序性的基本属性以及与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界分来更好地理解其内涵和外延。公共利益确立的标准主要是公共福利和社会认同,反映的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一些价值取向和认同感,进行法律化转向后便成为司法保护的法益之一。民事诉讼法典中有若干条款都规定了公共利益的内容,尤其以民事公益诉讼最为明显,民事公益诉讼背景下的公共利益主要限于典型的纯粹性公共利益,也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体现较强的公共性和不可分性。通过比较考察,论文得出公益诉讼的内涵是指特定的主体对于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法律法规授权的前提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与私益诉讼的诉讼功能、原告资格、权利救济及裁判效力方面的差异中。在公益诉讼模式中,民事公益诉讼是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负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对涉及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提起诉讼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也于2017年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典中正式得以确立,成为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方式。第二部分以改革背景和理论依据作为论证方向,论文认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来自于本轮司法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传统民事公益诉讼、国家治理的现实需要等四个方面。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公益诉讼制度的政治基础在于政治参与,公民个人、社会组织都可以通过公益诉讼进行政治参与,实现一定的政治目的。在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对社会组织及其他机关公益诉讼积极性不高的替代性补充,实质上仍然是一种政治行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补强行政执法的不足,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体现了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的要求,是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哲学依据。关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法理,论文认为是在福利国家的背景下,社会“法化”不足无法满足现代型纠纷的解决需求,现代型纠纷的产生带来了民事诉讼有关理论的突破,比如当事人适格理论,从根本上来说是社会治理司法化的路径需要,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就是在诉讼理论突破的情况下为了缓解公共利益纠纷而产生的司法途径。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体现了宪法定位,检察机关借助诉讼轨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民事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体现了法律监督的基本功能与价值。第三部分围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情况进行了详细考察,论文试图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效果作出合理评价。通过分析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范面貌,对2016、2017、2018三年检察公益诉讼的完整办案数据进行实证考察和与行政公益诉讼的比较分析,得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逐步得到体现,体现在保护公共利益的核心功能,执行法律,形成公共政策、促进社会治理的次要功能和为其他类似改革提供参考的借鉴功能。在制度的实践中,形成了恢复性司法理念、“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善治理念、公平效率理念、双赢多赢共赢理念、补充司法理念等,论文着重对双赢多赢共赢和补充司法理念进行阐释。通过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进行观察提出了制度目前存在的一系列困境,为制度的塑造完善提供参考。第四部分围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展开。文章从制度的特殊性入手,认为在诉讼主体、诉权基础、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义务方面均与民事诉讼存在差异,这是构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逻辑起点。通过分析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内在逻辑,论文认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及侵害英烈人格利益的案件,根本目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已无法适应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解决社会公共利益纠纷的需要。从构建民事诉讼的程序体系出发,案件决定程序的基本理念要求根据不同的社会纠纷类型设置不同的程序规则,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定位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特殊程序显然更合适,程序的构建应该坚持公共利益最大化、注重效率、程序公正、检察克制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并提出从诉权、诉讼标的、诉讼攻击防御和既判力几个方面对程序完善进行理论上的反思与构造。立法供给方面可以从制定程序规则、出台司法解释、制定公益诉讼单行法三个步骤顺序进行。未来规划发展方面,论文着重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扩展的原则及路径,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体系构建中社会组织诉权积极性的提升和公民个人诉权的赋予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了初步思考。
李磊明[3](2020)在《刑法谦抑理论研究 ——以法哲学为思考路径》文中指出法哲学与法理学在研究对象的选择和研究方法的适用上存在共性,刑法谦抑属于刑法哲学的范畴,同时也蕴含着丰富的法理学色彩。刑法谦抑的理论研究旨在探寻国家刑罚权的正当性根据和适用维度,以期在法的社会防卫价值和人权保障价值之间寻求平衡。刑法谦抑理论研究在刑法哲学和法理学的研究领域中占据重要地位。我国的法治化进程起步较晚,在重刑主义和刑罚万能论的影响下,我国刑事法治的发展与国际社会还存在一定差距。刑法谦抑的引入为我们重新审视中国刑法理念奠定了基础,其对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人权的推崇和对报应主义、威慑主义等传统刑法理念的批判,从根本上动摇了重刑主义和刑罚万能论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主导地位,为我国刑事法治的未来发展找到了突破口。刑法谦抑的法理内涵、价值追求与合理性根据作为理论前提,重新审视我国刑法理念,并在借鉴西方国家刑法谦抑实现之主流路径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刑法谦抑实现路径的最终选择。刑法谦抑是法哲学家们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发展和进化过程中,在各自所处时代及其拥有的实证知识、人文精神、逻辑和法则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刑法之于人类社会的存在根据和发展方向的解读,从而得出的关于探寻刑法适用之合理维度的推论性总结。刑法谦抑并非人之意志创造的某种刑法特性,它客观存在于刑法的本质当中,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需要人们发挥主观能动性去发掘和利用。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刑事法理念的完善,人们对刑法谦抑的认识也将愈来愈全面,刑法谦抑的外延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正义、自由和效益是刑法谦抑的核心价值取向,在法学家们的不断探索与发掘过程中逐渐呈现于世,对人类社会的法治进程起到不容忽视的推动作用。刑法谦抑对刑法体系的作用与效能贯穿始终,也可以说,刑法史也是一部谦抑精神发展的历史。刑法谦抑萌芽于西欧中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自然法学派的人权保障理念和法治思想对刑法谦抑的萌芽起到重要作用,霍布斯、孟德斯鸠、贝卡利亚等法学家的学术贡献,让刑法谦抑在黑暗的中世纪初见光芒,罪刑法定主义、罪刑均衡主义和刑罚人道主义等学术主张即成为刑法谦抑萌芽阶段的主要诉求。随着分析法学和自由主义法学派的兴起,它们在对古典自然法理论进行扬弃的同时,将实证分析的思维方法引入了法学研究领域,为铺设通往“理想世界”的“自由之路”作出了巨大贡献,也为刑法谦抑从萌芽走向成型指明了方向。边沁将快乐与痛苦作为功利主义的核心,并将功利主义作为其刑罚论的哲学基础,为刑罚配置的均衡性与正当性划定了理论上的限度。通过实证分析和比较,韦伯对于个人行为与社会秩序特别是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新的观点,将刑法谦抑放在社会学的语境下进行实证解读,就刑法谦抑对刑法的干预能力予以了重新审视,直面刑法之于某些社会领域干预的无效性,对刑法干预范围的限制提出了新的的要求。虽然中国自古以来“重刑主义”的治国理念始终占据主流,但古代刑法依然向着轻缓、紧缩的“慎刑”观方向发展,这可以视为刑法谦抑在民主法治下的当今中国立足的本土基础。依法治国方略为实现中国本土文化中“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契合提供了可能,其法理内涵与刑法谦抑有着密切联系,并为刑法谦抑的中国之路打下坚实的政治基础。此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犯罪态势和滞后、稳定的成文刑法体系之间起到“粘合剂”的作用,通过对刑事司法工作提供适当的政策指引,既为司法工作者针对不同的犯罪类型适用轻重适度的刑罚手段指明了方向,也为他们在宽泛的法定刑幅度内准确量刑提供了正当性依据,这是刑法即有规范难以应对社会问题的方方面面,而司法工作者的“机器思维”又使之无法胜任“抽象正义”之阐释者的合理化选择,也恰好契合了刑法谦抑在当今中国社会之实现和发展的需要。刑法谦抑不仅体现在对立法和司法体系的影响上,更体现在刑法理念的完善上,只有具备正确的刑法理念,刑法谦抑在我国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建立人权保障理念、形式理性理念和轻刑化理念是刑法谦抑得到尊崇和推行的重要前提。如今,人权保障理念已在我国刑事法治领域得到认可,但形式理性理念和轻刑化理念的建立仍需努力。在以刑法谦抑为视角的刑法人权保障之路上,“犯罪圈”和国家刑罚权将日益紧缩,对应的,市民的自由权利和自决空间将日益扩张。形式理性理念强调法律适用的独立和统一性,反对其他社会规范对法律适用和法律自逻辑体系的侵扰。实质理性理念对犯罪构成体系的滋扰是我国刑法体系当前面临的重大难题,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构成将在实质理性的影响下冲破罪刑法定原则的束缚,陷入罪行擅断的泥沼。在刑法谦抑的视角下,我国当前盛行的实质理性理念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刑事法治的未来发展,必须将形式理性理念的培养与贯彻作为未来刑事法治的重中之重。轻刑化理念是刑法谦抑的必然要求。但时至今日,轻刑化理念仍活跃在学术层面,在我国刑事法实践中则进展缓慢,相较而言,重刑主义虽然在学界被普遍否定,但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司法层面仍然占据主流,与刑法谦抑的抑制性主张形成鲜明反差。配套制度和体系的建构是理念转化为现实的前提条件。虽然世界各国国情不同,法律制度也大相径庭,但是判断刑法谦抑实现与否的判断标准是一致的,进而可以分析得出刑法谦抑在当下中国的实现会遇到重重障碍。如何兼顾国家权力的权威性和保障公民权利自由行使的理性平衡,对现有制度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西方国家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中蕴涵的先进刑法理念值得我国借鉴,但由于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现状和刑事司法体系的完善程度与西方国家仍存在较大差异和距离,因此,目前无法成为我国刑法谦抑实现的唯一基本路径。市民刑法,是刑法规范在市民社会发展壮大过程中所呈现的一种紧缩形态。在这种形态下,刑法的制定和适用以对市民自由和尊严的保障为前提,严禁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任意动用刑罚手段干预市民社会的自决权利。市民刑法恪守刑法谦抑的价值准则,将平等、自由、人权、正义等原本属于市民社会的美德,作为市民社会对刑法的要求,为刑法谦抑的实现奠定了宪治基础、思想基础和制度基础,“向市民刑法转变”是引导我国刑法实现谦抑的必然选择。
秦镟艳[4](2020)在《特邀调解:调解制度之本质回归》文中认为调解是一种历史悠久的争议解决方式,在中国已经被实践过数千年,因此被誉为“东方经验”。其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理念区别于诉讼,因其高效、便捷的方式,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息诉止争中的独特作用,在缓解法院办案压力,利于社会和谐的构建方面具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而在人民群众中广受青睐。法院调解作为结案方式之一,正是在调解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纠纷类型呈现多样化、复杂化,法院调解采用的“调审合一”模式,将审判和调解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混合在一个程序中,势必会导致调解功能的扩张和审判功能的萎缩,使各自所具有的独特价值无法发挥。此外,法院调解还具有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权受限、效益价值低下以及调解员和审判员双重身份等固有缺陷的困扰,使得法院调解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阻碍调解制度的发展完善。特邀调解制度是在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基础上,将确定的委托调解和实践中已有的委派调解进行整合,于2016年7月1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1月15日也从制度层面完善了委派调解机制,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满足了当事人多远解纷需求。特邀调解的出现是必然的,不仅能丰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组成,更重要的是其能弥补法院调解的缺陷,符合调解制度的本质要求。因此为什么要推行特邀调解正是本文研究的内容。除绪论、参考文献、致谢外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调解制度的法理阐释”。本部分主要研究了调解的相关理论基础,这为深入分析和探讨特邀调解制度为什么是对调解制度的回归确立了理论基础。关于调解,文章通过和诉讼进行比较分析,得出调解是一种替代纠纷解决方式,是私法性质的调解制度。经过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司法发展完善,公众间的矛盾呈现多样化,从而促使了调解的种类呈现多元化,基于此文章对基本的三种调解类型进行了一一介绍。同时,文章梳理了调解所应具备的价值和基本原则。面对多元化的社会,文章认为正是由于调解具有诉讼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调解才能够被普通民众所接受、所运用。第二部分是“法院调解:调解之异化”。首先简要地介绍了法院调解,通过对我国学术界不同的观点进行梳理,认为法院调解是审判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双重组合,其次从法院调解的立法现状和实际运行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通过分析文章认为主要的原因正是“调审结合”,即法官施压,以调压判、久拖不决的情况频繁出现,法官和调解员的双重身份,以及经济成本和伦理成本过高等。最后重点分析论证了法院调解是与调解价值和调解基本原则相背离,得出法院调解是调解异化的结果。第三部分是“特邀调解:调解之回归”。由于特邀调解制度是一项较新的调解制度,文章首先进行了特邀调解制度的相关法理阐释,接着通过和诉讼外的人民调解和诉讼内的法院调解进行区别以及特邀调解的积极作用进行阐述,为分析特邀调解是调解制度的回归奠定了基础。从自由价值、效益价值、公正价值三个方面指出特邀调解弥补了法院调解的固有缺陷,是“调审分离”的实际践行,也说明特邀调解制度与调解制度的本质相契合。同时,从特邀调解的三个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合理原则、保密原则来分析特邀调解制度是对调解基本原则的回归。最后,笔者从明晰特邀调解制度的范围、做好特邀调解和诉讼程序的衔接、监管特邀调解的运行三个方面来提出发展完善特邀调解制度的建议。
卢迎[5](2019)在《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法总则》第十条确立的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单维公序良俗标准存在严重背离商业交易逻辑的缺陷,因此探讨如何构建法律逻辑与商业逻辑相兼容的判定标准无疑是法律因应商业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从商事习惯法源制度的规则群来看,即使制定法已经对法源构成、启动与查证等内容提供了相对完备的规则供给,但公序良俗仍然构成限制商事习惯法源资格的终极性标准。为此,底线标准的设定不仅是影响商事习惯法源功能的关键因素,而且也决定能否有效规制商事习惯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立足于以解决实践问题为导向,以提出问题—构建标准—校验标准—具体运用为研究框架,本文综合运用制度经济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史学等基本理论,立足于一个较为微观的研究视角来检视现行法构造下单维公序良俗的实践效果,从而在回归商业交易逻辑的基础上提供一种功能性判定标准的设定思路。本文的主要观点是:《民法总则》第十条将公序良俗确立为商事习惯的适法性判定标准并不充分,应在坚持不违背强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引入由公序良俗与公平原则构成的复合化功能性评价标准。商事习惯作为商事主体建构交易秩序与实现自我管理的一种交易规则,本身即表征着商业交易活动运行的客观规律,其适法性判定标准的设定也应充分考虑到如何消解适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交易社会负面效应。在民事思维支配民法典制定的现实背景下,《民法总则》第十条基于规制具有伦理性民事习惯的逻辑所确立的公序良俗标准,不仅混淆商事习惯区别于民事习惯的公序良俗色彩差异,而且难以回应司法实践极少适用公序良俗并出现多元判定立场的现实状况。因此,应从尊重商事习惯背后所蕴含的文化基础出发去矫正商事习惯适法性审查规则,通过分析法律强制介入市场主体交易行为自由的具体目的,借助对交易社会负面效应的类型化界定,从而构建一种复合化功能性的评价标准。除引言和结语之外,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展开系统论述,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现行法构造下商事习惯适法性标准的体系透视。首先,梳理从单行法到法典化演变进程中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所呈现出的公序良俗标准理论共识,并通过考察司法实践对该问题的处理模式来校验该审查标准的实际效果,反思理论共识与司法实践多元立场之间的分歧原因。其次,通过对立法机关确立习惯作为辅助性法源所做的权威解释、立法史料以及习惯规范分布特征的系统梳理,明确《民法总则》第十条将公序良俗确立为商事习惯适法性标准的立法意旨与规制逻辑。随后,诠释商事习惯相较于民事习惯在形成机制、技术品性以及适用场域等方面等存在的文化差异,在此基础上明确两者所具有的公序良俗程度的不同;最后,分析将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审查标准可能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并指出消解这些不足的可能路径。第二部分,探讨构建功能性标准的具体内容。由于单维公序良俗标准难以有效消解商事习惯适用过程中产生的交易社会负面效应,这为复合化功能性评价标准的构建提供了可能性。商事习惯本质上是一种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配置的交易规则,本部分首先从分析强制性法律规范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入手,指出法律强制介入商事习惯的目的在于消解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负面效应;其次,探讨强制性法律规范介入商事习惯的功能分类,指出可依据商事习惯对主体利益产生的影响程度,将其分为对交易弱者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利影响两种类型,并分析解决这些不利影响的具体方式。随后,探讨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复合化功能性标准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功能性标准所呈现出的一体两面的内外部关系。由于《民法总则》运用公序良俗取代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平原则所具有的对交易弱者权益救济的保护功能,可以从经济逻辑与生活逻辑的角度将公序良俗与公平与确立为功能性标准的内容。第三部分,探讨功能性判定标准与民法其它基本原则的关系。功能性标准仅是通过理论推演而确立了公序良俗与公平两个复合原则,只有阐释何以不选取《民法总则》中的平等、自愿、合法、诚信以及绿色原则,才能强化本文所确立的功能性判定标准的正当性。设定商事习惯法源资格限制标准的目的在于防范交易社会负面效应,这些原则要么本身很少与交易发生直接关联,要么更多地都构成一种过程性控制手段。商事习惯违反此类原则的法律后果,也可以归入到功能性评价标准的涵摄范畴。第四部分,阐释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序良俗原则的运用。商事习惯合理性的判断要立足于客观的商业规律结合商业创新发展的需求而展开,置于特定时代背景下动态化的理解公共秩序,谦抑适用善良风俗介入影响交易主体权利义务建构秩序。为此,首先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内涵、类型及其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问题的具体路径进行理论分析;其次,考察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原则评判商事习惯合法性问题的基本立场,分析司法实践的问题与成因;随后,明确公序良俗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时应当坚持的的理性立场。最后,对公序良俗与商事习惯分别进行类型化的区分,明确不同类型商事习惯公序良俗判断的一般逻辑。第五部分,分析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平原则的运用。首先,诠释公平原则的内涵以及具体类型,指出商事习惯适法性审查中公平原则的具体理解;其次,考察司法实践中法院运用公平原则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的实践状况,指出其存在轻易以实质公平否定商事习惯的倾向做法并分析其具体成因;再次,通过分析运用公平原则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时的基本理念、目标定位以及具体考量因素。应审慎适用公平干预商主体通过商事习惯而进行的权利义务配置。对商事习惯公平性的审查应当会回到商法关于公平的基本判断之上,不应过分关注结果公平,而应聚焦于过程性公平。同时,要关注到商事习惯成文化的显着趋势,考虑商事习惯作为商主体交易行为价格等构成要素的属性,修正以轻易以违反公平为由否定商事习惯适法性的做法,以充分发挥商事习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最后,依据适用商事习惯的主体类型,对如何区别运用公平原则评价商事习惯进行论述,通过微观视角的讨论为司法实践处理此类问题提供相应的参考。
胡艳玲[6](2019)在《论法律价值理论视野中的媒体与司法》文中认为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媒体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同时,司法作为法治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也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在司法问题成为媒体焦点的同时,媒体和司法的关系问题也逐渐引起学界的关注,并且已经成为国内外学界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试图从法律价值视野切入,通过论述媒体与司法各自的主体特征与价值追求,分析媒体与司法的先天冲突,并结合西方思想史的不同学说对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博弈展开论述,试图为缓解二者的矛盾冲突提供新思路。具体来说,本文分四个章节对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博弈问题展开论述。第一章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总结梳理;第二章对媒体、司法的概念、功能、基本原则等基础理论进行阐述,并对“药家鑫案”、“于欢案”进行梳理,分析其中媒体与司法的博弈焦点,为后文将要论述的法律价值博弈提供理论基础;从第三章开始进入本文的核心部分,即对媒体与司法背后体现的法律价值博弈进行分析。第三章通过梳理自由与公正价值的内涵及其相关学说,为媒体自由与司法公正提供法理依据,并对二者之间的冲突进行原因分析,之后试图通过化约冲突的域外经验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自己的见解;第四章的脉络结构基本同第三章,不同之处在于,此章节没有域外经验的参考,将重点放于效益价值与秩序价值之间价值冲突的选择问题上,试图通过此分析,点明矛盾冲突之中的主次问题。
桑岩[7](2017)在《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研究》文中提出法官是认定案件事实和做出终局裁判的唯一主体,也是指挥和引导庭审活动顺畅推进的唯一主体。法官通过运用刑事诉讼指挥权来管理庭审秩序,掌握庭审节奏,引导控辩双方的诉讼行为,法官此项权能对于保证庭审活动有序、顺利、高效运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官诉讼指挥权兼顾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益两个价值目标,程序正义理论和诉讼效益理论为法官此项权力的行使奠定正当、深层的理论基础。从控权角度论,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法官诉讼指挥权予以监督,出现了监督权与审判权相互对立相互冲突的样态;从护权角度论,应该避免法官指挥权的过度扩大和膨胀,保护被告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宪政原理中分权理论和人权理念为法官诉讼指挥权的有效行使提供有力的支撑。囿于中国目前并没有系统的、有针对性的规定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让法官在具体操作中享有较大的自主性,以致出现了法官庭外调查权随意性大、法官释明权不明确化、诉讼当事人救济途径的缺失、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影响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的行使以及参加庭审活动的人违反法庭纪律阻碍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行使等一系列问题。法官行使刑事诉讼指挥权,需要以不违背诉讼指挥权的宗旨为前提,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但是这种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并不是恣意和不加节制的,让法官真正发挥诉讼的指挥者和程序的控制者的作用,法官需要遵循以下原则:中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控辩平等原则和控审分离原则。目前,为了维护当事人庭审权益,促进庭审程序安定、有序,需要从实体方面规范法官的庭外调查权,从权利救济方面赋予当事人对诉讼指挥的异议。为了让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制度形成一个独立、完整的体系,在具体构建这一制度时,不仅需要从该制度的内容及救济方面入手,同时还需要辅以相应的配套措施。证据规则体系明确了证据采用和判断的尺度,避免了诉讼程序的无故拖延,易于法官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争点展开辩论,同时也可以约束和规范法官行使指挥权。证据规则指导司法实践,可以实现庭审活动的有序化、稳定化,构建证据规则体系可从规范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和规范证据运用程序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两个方面进行。法官作为行使刑事诉讼指挥权的特定主体,法官职业化直接决定了诉讼指挥权行使的效果。法官职业化不仅包括法官的个人修养、职业操守、专业知识水平,还包括精湛娴熟的诉讼指挥艺术,因此探讨法官指挥权的完善,就需要培育法官的职业化,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需要多措并举,具体包括构建法官员额制度、确立司法责任制、规范法官遴选制度和改革法官绩效考核标准。法官行使释明权,可以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协调统一。构建法官释明权需要明确释明权行使的具体内容、明确行使释明权的方式、建立释明权的约束机制。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可以使检察人员虚心、认真的听从、接受法官的指挥,法官也不会过多的顾虑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地位而怠于对其指挥;另一方面,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可以真正落实检察人员地位的当事人化,真正实现控辩平等。
张旭东[8](2017)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面对日趋严重的环境危机,环境保护立法日益强化。在环境保护立法浪潮化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立。然而,依托传统民事诉讼程序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制于立法理念及程序运行规则制约,无法有效实现环境公益保护。程序的设置应当与纠纷的类型相适应。遵循环境问题特质,特别诉讼程序设置个别化原理,建立价值与规则同一的相对独立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显然更为合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建构,并不意味着与民事诉讼程序决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范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是被作为一种类似海事诉讼特别程序,从民事诉讼程序中分化出来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形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作为一种特定背景下的程序性制度需求,其程序建构依托于程序价值、法理基础、立法模式、基本原则等基础理论层面支撑。环境公益保护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立法价值导向;程序设置与纠纷的类型相适应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基本法理支撑;制定单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法》是未来立法模式走向;环境公益最大化为首基本原则是具体程序规则设立方向标。基于我国实际情况和域外经验,系统性建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已成为必然。具体方案是,以环境公益最大化为程序规则设立方向标,整合和完善现行散见于民诉法、环保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民诉法解释等程序法和实体法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增设“诉前通知”和预防性程序规则,扩张原告主体资格,设立包括专门环境法院在内的跨行政区划环境审判机构,赋予法官维护环境公益自由裁量权,确立原告败诉国家和社会分担诉讼费用规则,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侵权诉讼及环境行政执法协调和有序衔接,确保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专业化建构,达到环境公益保护法律效果。
刘珂[9](2015)在《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现行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对证券投资者民事权益保护仍过多停留在国家公法监管层面:市场准入、事中监管到事后行政处罚,仍旧主要依靠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各种行政手段和方法。市场经营主体侵权行为引发投资者民事权益损害的后果,所承担的依然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责任承担方式。即便市场经营主体违法程度达到应受刑法处罚程度,刑事责任的承担虽然严厉但却极少使用。行政、刑事等公法上的责任貌似手段严厉、处置严苛,但这般责任承担方式对于民事实体权利受到实际损害的证券投资者来说却于事无补。证券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是入刑后的刑事处罚,旨在维护宏观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调整社会公共利益和维系社会公共关系,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民事权益作为一种私法上的利益被长期排斥在法律救济之外。随着证券业的兴旺发达,证券市场不断成熟,世界各国越来越强烈的认识到“投资者”是一国一地区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础和核心要素,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直接关系证券业的兴衰成败。世界各国纷纷将证券投资者民事权益救济作为证券法制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外国证券私法化倾向亦愈发浓烈,对投资者的实际损失进行弥补是法律彰显对私法领域投资者民事权益保护最直接的体现。修改后的《证券法》已经确立“民事责任优先”责任承担方式,并逐步扩大投资者民事赔偿案件可诉范围,这是证券法制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我们的首要任务是应当建立与民事责任优先相配套的投资者民事救济法律制度、机制,并适应证券经济的发展建立多元化多层次投资者民事救济体系。本文站在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进行特别救济的角度,充分尊重证券投资者作为商事主体以及证券市场对效益价值的追求,结合我国现有民事诉讼救济制度、非诉讼救济制度基本原理,充分借鉴证券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在投资者民事权益救济法律制度相对发达和成熟地区的先进经验,辅以符合证券投资者特点的程序保障机制,旨在构建可供投资者选择并能切实实现民事实体权利救济的完整制度体系,这必将彻底改变证券投资者在民事权益上标榜“有权利”却始终无法实现“能救济”的尴尬处境。
唐茂林[10](2014)在《法院调解的规范化研究》文中提出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通过法院调解可以低成本高效率地解决民事纠纷,因为调解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条件下达成的,调解书一般都能自觉地履行,可以有效地缓解我国“执行难”的问题,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法院调解格外地受到社会各界的青睐,然而由于人们人始终存在的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使得人们过于迷信法院调解,在司法实务界一度出现了“调解热”,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法院“零判决”竞赛的奇怪现象,以判压调,久调不决,强制调解,恶意调解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降低了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这种现象的产生不得不令人深思,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写作,就法院调解的规范化问题进行有益的探索,以期法院调解制度在法治日益健全的今天能够不断完善,这就是本文写作的动因。全文共分五章,全文二十二万余字。现将各章内容摘要分述如下:第一章绪论。说明该课题研究的学术背景、研究现状和研究意义,介绍课题的来源、创新之处和结构安排。第二章法院调解规范化的界定。法院调解的是人民法院一种重要的结案方式,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自愿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法院调解具有三个特点:第一,是建立在当事人处分权基础上的一项纠纷解决制度。第二,属于诉讼内调解。第三,具有方便灵活的外在表现形式。法院调解的性质是审判行为与处分行为的结合,具有双重属性。法院调解的价值主要体现在自由平等价值、公平正义价值、效益价值、秩序价值和民主价值。法院调解的规范化,是指由于社会形势的变迁而引起的依法进行的,法院调解的基本理念、基本制度、基本程序和基本方法的制度化、法制化。法院调解的规范化具有合法性、复杂性和社会性等特点。法院调解的规范化内容非常丰富,准确理解法院调解规范化建设的涵义,应当从法院调解的立法、执法、监督等角度出发,按照法院调解规范化的职能、性质和作用,将之划分为法院调解立法体系的规范化、法院调解执行体系的规范化和法院调解管理监督体系的规范化,即“法院调解规范化的三大体系”。法院调解立法体系的规范化应当实现法院调解的科学立法,执行体系的规范化包括调解主体的规范化、调解程序的规范化、调解协议的规范化、调解方法技术的规范化,调解的管理监督的规范化包括法院调解的管理的规范化、法院调解监督的规范化。第三章域外相关制度及其规范化考察与启示。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的与法院调解相关制度主要有法院附设调解制度、调停制度和诉讼和解制度,通过对于上述几个国家的相关制度及其规范化的考察,可以得到如下启示:应当重视调解、诉讼和解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作用,调解的规范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不可阻挡的潮流,调解的管理对于改进调解工作,提高调解的质量也至关重要,应当得到应有的重视。第四章我国法院调解不规范的现实表现。法院调解制度体系的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国家本位主义成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法院调解的立法严重滞后,立法将“法院调解原则”确定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不妥当,将“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作为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不科学。法院调解执行体系的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调解的专门机构尚未建立,调解程序很不规范,自愿原则形同虚设,恶意调解严重失范。法院调解管理监督方面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法院调解的管理不科学,检察监督体系还不完善。法院调解的所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制约了法院调解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实现法院调解的规范化势在必行。第五章法院调解规范化的构想。针对法院调解存在的问题,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实现法院调解的规范化。法院调解立法体系的规范化方面应当采取四个方面的措施,那就是:确立“以人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加强法院调解的立法工作,取消“法院调解原则”的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地位,取消“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法院调解基本原则。法院调解执行体系的规范化,主要采取以下四各方面的措施:实现调解组织机构的专业化,规范法院调解的程序,构建自愿调解的保障机制,加强恶意调解的防范和规制。实现法院调解管理监督体系的规范化的主要采取以下两项措施:一是实现法院调解的科学管理,二是完善法院调解的检察监督机制。
二、诉讼程序公正和效益价值关系的社会学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诉讼程序公正和效益价值关系的社会学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错案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的主要方法及创新之处 |
四、研究的逻辑结构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刑事错案概述 |
第一节 “错误”基本问题研究 |
一、错误的含义 |
二、错误的基本特征 |
三、认定错误的方法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一、司法实践对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二、法学理论对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三、刑事错案认识冲突的根源分析 |
第三节 刑事错案概念重构 |
一、刑事错案的主体 |
二、刑事错案的主观要素 |
三、刑事错案的客体 |
四、刑事错案的对象 |
五、刑事错案范畴外其他错误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多元法律价值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一节 刑事错案中涉及的基本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
一、秩序及冲突 |
二、平等及冲突 |
三、效益及冲突 |
四、价值冲突的调和及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二节 刑事错案中涉及的诉讼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
一、实体正义 |
二、程序正义 |
三、诉讼法律价值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三节 法律原则中价值冲突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一、无罪推定原则 |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刑事错案中事实认定问题 |
第一节 事实认定的手段——证据 |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确立 |
二、证据及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证据规则及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二节 事实认定的程度——证明标准 |
一、证明标准的界定 |
二、证明标准的立法选择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证明标准的兑现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三节 事实认定的证明方式——自由心证 |
一、自由心证原则的确立 |
二、自由心证的实现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自由心证的抑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刑事错案中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法律适用中事实问题的界限 |
一、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界限 |
二、构成要件事实中的法律问题 |
三、违法阻却事实的法律问题 |
四、责任阻却事实的法律问题 |
五、量刑事实的法律问题 |
第二节 法律适用中“法律空间”的影响因素 |
一、法律规范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 |
三、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 |
第三节 法律适用效果的认定 |
一、认定对象 |
二、认定标准 |
三、认定方法 |
四、认定主体 |
五、认定结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刑事错案的消解 |
第一节 法律适用错误的消解——法律安全区之提倡 |
一、构建法律安全区的必要性 |
二、法律安全区的构成 |
三、法律安全区的实现 |
第二节 事实认定错误的消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之完善 |
一、诉讼程序对刑事错案的抑制机理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相关诉讼制度对正确适用法律的影响 |
第三节 价值冲突调和主体的规制——法官职业评价体系之完善 |
一、我国法官职业责任体系检视 |
二、国外法官职业责任体系探析 |
三、法官职业伦理评价体系之提倡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2)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博士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范畴 |
第一节 公共利益 |
一、公共利益内涵辨析 |
二、公共利益的属性 |
三、公共利益与相关利益形态的界分 |
四、民事领域的公共利益 |
第二节 公益诉讼 |
一、内涵分析 |
二、特征概括 |
三、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之区别 |
四、民事公益诉讼的产生 |
第三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 |
一、域外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图景总体考察 |
二、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司法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路径 |
三、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本质 |
第二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 |
一、从属于本轮司法改革 |
二、转机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
三、承接于传统民事公益诉讼 |
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实需要 |
第二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一、政治哲学理论 |
二、纠纷解决理论-接近司法、缓解纠纷“法化”不足的理性选择 |
三、宪法基础-法律监督的理性回归 |
第三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观察 |
第一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范面貌 |
一、案件范围 |
二、诉前程序 |
三、诉讼程序 |
四、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 |
第二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境遇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历史脉络概述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观察 |
第三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合理评价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功能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念 |
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 |
第四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特殊性 |
一、诉讼主体 |
二、诉权基础 |
三、诉讼程序 |
四、诉讼权利义务 |
第二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完善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定位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构建的基本原则 |
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构建的理论省思 |
第三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及未来面向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扩展 |
三、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刑法谦抑理论研究 ——以法哲学为思考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刑法谦抑之法理解读 |
第一节 刑法谦抑之语义辨析 |
一、刑法谦抑的内涵 |
二、刑法谦抑的外延 |
第二节 刑法谦抑的核心价值追求 |
一、价值和法律价值 |
(一)一般价值 |
(二)法律价值 |
二、核心法律价值:正义、自由和效益 |
(一)价值追求之一:正义 |
(二)价值追求之二:自由 |
(三)价值追求之三:效益 |
第三节 刑法谦抑的功能 |
一、导向功能 |
(一)刑法的调整范围逐渐紧缩 |
(二)刑罚方式走向文明与缓和 |
二、制约功能 |
(一)禁止类推解释 |
(二)反对模糊立法 |
三、评价功能 |
第二章 刑法谦抑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自然法学派奠定刑法谦抑的萌芽 |
一、霍布斯:对可宥恕的情形不能定罪 |
(一)人性论与契约精神 |
(二)严格限制国家刑罚权 |
(三)可宥恕的情形不能定罪 |
二、孟德斯鸠:刑法是公民自由的根本保障 |
(一)刑法保障公民自由 |
(二)刑法不规制思想 |
三、贝卡利亚:刑罚应当具备必要的限度 |
(一)刑罚的正当性溯源 |
(二)刑罚人道主义 |
(三)呼吁废除死刑 |
第二节 分析法学派促进刑法谦抑的成型 |
一、边沁:功利主义与刑罚的量度 |
(一)刑罚论的哲学基础 |
(二)刑罚的量度及原则 |
二、韦伯:刑法的紧缩是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必然结果 |
(一)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必然性 |
(二)刑法紧缩源于法律秩序的有限性 |
三、平野龙一:紧缩刑法机能的再思考 |
(一)应注重个体需求 |
(二)无涉思想和道德 |
第三节 自由主义法学推动刑法谦抑的发展 |
一、自由主义兴起与“非犯罪化” |
(一)自由主义的产生与发展 |
(二)“非犯罪化”紧缩“犯罪圈” |
二、刑罚权正当性思辨与“非刑罚化” |
(一)刑罚权正当性思辩 |
(二)“非刑罚化”紧缩刑罚体系 |
第四节 刑法谦抑的演变规律和根本原因 |
一、规律之一:以保障和发展人权为宗旨 |
(一)限制刑法扩张 |
(二)改革刑罚体系 |
(三)建立恢复性司法制度 |
二、规律之二:以实现社会法治为目标 |
(一)刑法谦抑与形式法治 |
(二)刑法谦抑与实质法治 |
三、规律之三:以限制国家刑罚权为根本途径 |
四、主要原因:国际人权运动对刑法谦抑的重新诠释 |
(一)摆脱了哲学的束缚 |
(二)提供良好的宪治环境 |
(三)营造限制和废除死刑的社会环境 |
第三章 刑法谦抑在中国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中国古代“慎刑”观——传统基础 |
一、“慎刑”观的法理解读 |
(一)刑主礼辅 |
(二)德主刑辅 |
二、“慎刑”观为刑法谦抑提供本土立足条件 |
(一)思想基础 |
(二)理论基础 |
(三)“慎刑”观与刑法谦抑的本质区别 |
第二节 依法治国——政治基础 |
一、依法治国理念的法理解读 |
(一)预示着“人治”向“法治”的转变 |
(二)实现“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契合 |
(三)主张法治不能过度依赖刑法 |
二、依法治国理念为刑法谦抑搭建政治平台 |
第三节 宽严相济——政策基础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理解读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刑法谦抑搭建政策平台 |
(一)正当性根据 |
(二)搭建实践平台 |
第四章 刑法谦抑视角下中国刑法理念的审视 |
第一节 人权保障理念 |
一、人权保障的法理解读 |
二、审视中国刑法人权保障理念 |
(一)保障犯罪人人权观念的确立 |
(二)中国刑事立法人权保障理念 |
第二节 形式理性理念 |
一、形式理性的法理解读 |
(一)形式理性提升法律思维 |
(二)形式理性演进历程 |
二、审视中国刑法形式理性理念 |
(一)犯罪概念的形式理性辨析 |
(二)犯罪构成符合性的形式理性判断 |
第三节 轻刑化理念 |
一、轻刑化的法理解读 |
(一)轻刑化概念辨析 |
(二)轻刑化理念的合理根据 |
二、审视中国刑法轻刑化理念 |
(一)刑罚幅度和类型配置有待改善 |
(二)死刑观念有待改善 |
(三)紧缩刑法对经济犯罪的规制力度 |
第五章 我国实现刑法谦抑的挑战和路径 |
第一节 刑法谦抑实现的判断依据 |
一、犯罪划定的效益性、有效性和人道性 |
二、刑罚配置的正当性和宽容性 |
第二节 刑法谦抑在当下中国实现的障碍 |
一、刑法思维工具化 |
二、犯罪划定扩张化 |
三、刑罚配置严苛化 |
第三节 刑法谦抑实现的中国路径 |
一、“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本土审视 |
(一)审视中国的“非犯罪化” |
(二)审视中国的“非刑罚化” |
二、向市民刑法的转变 |
三、市民刑法对我国实现刑法谦抑的意义 |
(一)奠定宪治基础 |
(二)奠定思想基础 |
(三)奠定制度基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一、作者简介 |
二、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4)特邀调解:调解制度之本质回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三) 研究现状 |
(四) 研究方法 |
(五)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二、调解制度的法理阐释 |
(一) 调解概述 |
1. 调解的含义及特征 |
2. 调解的性质 |
3. 调解的种类 |
(二) 调解的价值 |
1. 自由价值 |
2. 效益价值 |
3. 公正价值 |
(三) 调解的基本原则 |
1. 自愿原则 |
2. 合理原则 |
3. 保密原则 |
三、法院调解: 调解之异化 |
(一) 法院调解概述 |
1. 法院调解的性质 |
2. 法院调解的现状 |
(二) 法院调解与调解价值之背离 |
1. 背离调解之自由价值 |
2. 背离调解之效益价值 |
3. 背离调解之公正价值 |
(三) 法院调解与调解原则之背离 |
1. 背离调解之自愿原则 |
2. 背离调解之合理原则 |
3. 背离调解之保密原则 |
四、特邀调解: 调解之回归 |
(一) 特邀调解概述 |
1. 特邀调解的含义 |
2. 特邀调解的种类 |
3. 特邀调解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
4. 特邀调解的积极作用 |
(二) 特邀调解的价值回归 |
1. 自由价值之回归 |
2. 效益价值之回归 |
3. 公正价值之回归 |
(三) 特邀调解的基本原则回归 |
1. 自愿原则之回归 |
2. 合理原则之回归 |
3. 保密原则之回归 |
(四) 特邀调解的发展完善 |
1. 特邀调解范围的界定 |
2. 特邀调解与诉讼的衔接 |
3. 特邀调解的保障机制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 着作类 |
(二) 期刊类 |
(三) 学位论文类 |
致谢 |
(5)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现行法构造下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透视 |
第一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理论共识与实践分歧 |
一、商事习惯适法性标准的理论共识 |
二、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实践立场的多元化 |
三、理论共识与多元立场的分歧反思 |
第二节 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逻辑审视 |
一、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立法意旨 |
二、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规制逻辑 |
三、商事习惯区分于民事习惯公序良俗程度的差异性 |
第三节 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评析 |
一、商事习惯法源制度的规则体系 |
二、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不足 |
三、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不足的成因分析 |
小结 |
第二章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功能性标准的内容确立 |
第一节 法律强制介入市场交易活动的理论基础 |
一、商事习惯在企业法中的历史沿革与功能阐释 |
二、法律强制介入市场交易活动的理论溯源及启示 |
三、法律强制介入市场交易活动的目的:消除交易社会负面外部效应 |
第二节 法律强制介入市场交易活动的功能分类 |
一、防范对不特定当事人利益影响而避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二、防范对特定当事人利益影响而避免损害交易弱者利益 |
第三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功能性标准的具体内容 |
一、功能性判定标准之一:公序良俗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之二:公平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的一体两面的关系界定 |
小结 |
第三章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民法其它基本原则的关系校正 |
第一节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平等原则 |
一、平等原则的内涵与法律属性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与平等原则的关系界定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与平等原则关系的司法验证 |
第二节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自愿原则 |
一、自愿原则的基本内涵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自愿原则的关系厘定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自愿原则关系的司法再校验 |
第三节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合法原则 |
一、合法原则的法律表达与规范类型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与强制性法律规范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与任意性法律规范 |
第四节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诚信原则 |
一、诚信原则的内涵与基本功能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诚信原则的关系界定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诚信原则关系的司法验证 |
第五节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绿色原则 |
一、绿色原则条款的规范性质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与作为绿色原则的关系解析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与绿色原则关系的司法实证 |
小结 |
第四章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序良俗原则的运用 |
第一节 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与基本类型 |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 |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类型 |
三、公序良俗评价商事习惯的具体路径 |
第二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实证 |
一、公序良俗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的司法实践样态 |
二、公序良俗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存在的问题 |
三、司法实践问题的成因解析与完善思路 |
第三节 公序良俗判断商事习惯适法性的理性立场 |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审慎谦抑介入 |
二、矫正公序良俗原则的泛化适用 |
三、公序良俗原则具体适用时的动态理解 |
第四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化认定 |
一、商事习惯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分析 |
二、不同类别商事习惯公序良俗的判断 |
小结 |
第五章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平原则的运用 |
第一节 公平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类型梳理 |
一、公平原则的内涵 |
二、公平原则的类型 |
三、商事习惯适法性审查中公平原则的具体理解 |
第二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平原则的司法实证 |
一、公平原则校验商事习惯适法性的基本立场 |
二、公平原则校验商事习惯适法性存在的问题 |
三、公平原则校验商事习惯适法性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平原则的体系适用 |
一、商事习惯公平性判定与商法效率原则的关系厘定 |
二、商事习惯公平性判定的基本理念 |
三、商事习惯公平性判定的目标定位 |
四、商事习惯公平性判定关注的具体要素 |
第四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审查中公平原则的类型化适用 |
一、商主体间适用商事习惯时的公平性判断 |
二、商事主体与非商事主体间适用商事习惯时的公平性判断 |
三、非商事主体间适用商事习惯时的公平性判断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论法律价值理论视野中的媒体与司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相关研究 |
二、国外相关研究 |
第二章 理论概述与现实博弈 |
第一节 理论概述 |
一、媒体的概念与沿革 |
二、媒体的功能与原则 |
三、司法的特征与原则 |
第二节 现实博弈 |
一、药家鑫案 |
二、于欢案 |
三、焦点总结 |
第三章 自由与公正价值视野中的媒体与司法 |
第一节 自由价值的内涵及代表学说 |
第二节 公正价值的内涵及代表学说 |
第三节 媒体与司法:自由与公正的价值博弈 |
一、媒体自由的法理依据 |
二、司法公正的法理依据 |
三、对二者间冲突的原因分析 |
四、化约冲突的域外经验 |
五、总结 |
第四章 效益与秩序价值视野中的媒体与司法 |
第一节 效益价值的内涵及代表学说 |
第二节 秩序价值的内涵及代表学说 |
第三节 媒体与司法:效益与秩序的价值博弈 |
一、效益与秩序的价值博弈 |
二、对二者间冲突的原因分析 |
三、总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部分 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概述 |
一、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的内涵界定 |
(一) 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的内涵 |
(二) 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三) 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与相关诉讼主体权利/权力的关系 |
二、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的权力属性 |
(一) 独立性权力还是附属性权力 |
(二) 程序性权力还是实体性权力 |
(三) 积极性权力还是消极性权力 |
三、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的特征 |
(一) 权力行使专属于法官 |
(二) 属于审判权的组成部分 |
(三) 具体操作上的干预性和主动性 |
(四) 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和查明案件真相的目的性 |
四、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的内容 |
(一) 程序性刑事诉讼指挥权的内容 |
(二) 实体性刑事诉讼指挥权的内容 |
五、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的地位 |
(一) 具有自身独立的地位 |
(二) 是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权衡的保证 |
六、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与民事诉讼指挥权的比较 |
(一) 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与民事诉讼指挥权的差异性 |
(二) 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与民事诉讼指挥权的共同性 |
第二部分 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的理论基础 |
一、程序正义理论 |
(一) 程序正义理论的内涵 |
(二) 程序正义理论与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的关系 |
二、诉讼效益理论 |
(一) 诉讼效益的内涵 |
(二) 诉讼效益与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的关系 |
三、宪政理论 |
(一) 宪政理论的内涵 |
(二) 宪政理论与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的关系 |
第三部分 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的域外考察 |
一、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的相关规定 |
(一) 美国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 |
(二) 英国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 |
二、大陆法系国家中审判长刑事诉讼指挥权的相关规定 |
(一) 德国审判长刑事诉讼指挥权 |
(二) 法国审判长刑事诉讼指挥权 |
三、其他国家或地区中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的相关规定 |
(一) 日本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 |
(二) 中国台湾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 |
四、两大法系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的比较分析 |
(一) 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的诉讼模式不同 |
(二) 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的制度基础不同 |
(三) 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的行使理念不同 |
第四部分 中国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的现状分析 |
一、中国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的相关规定 |
(一) 法律关于程序性诉讼指挥权的规定 |
(二) 法律关于实体性诉讼指挥权的规定 |
(三) 评价我国法律对诉讼指挥权的规定 |
二、中国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一) 中国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
(二) 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实际运行中问题存在的原因 |
三、司法改革的尝试及仍然存在的问题 |
(一) 改革的积极尝试 |
(二)改革中仍存在的问题 |
第五部分 中国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的完善构想 |
一、法官行使刑事诉讼指挥权应遵循的原则 |
(一) 中立原则 |
(二) 无罪推定原则 |
(三) 控辩平等原则 |
(四) 控审分离原则 |
二、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完善的具体思路 |
(一) 规范法官的庭外调查权 |
(二) 赋予当事人对诉讼指挥的异议权 |
三、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制度构建的配套措施 |
(一) 建构理性的证据规则体系 |
(二) 实现法官的职业化 |
(三) 构建法官释明权制度 |
(四) 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研究成果 |
(8)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对象的确定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及总体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问题之提出 |
第一节 环境公益侵害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
一、环境公益侵害及私益诉讼救济的局限性 |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种环境公益救济方案 |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属性:公共性 |
第二节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定位 |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定位:适用传统(普通)民事诉讼程序 |
二、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定位:隐形的特别诉讼程序 |
三、定位重新审视:一种特别诉讼程序 |
第三节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设置的现实必要性 |
一、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的需要 |
二、与环境实体法协调发展的需要 |
三、顺应司法改革的需要 |
四、程序规范化、系统化的需要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价值分析 |
一、程序公正(正义)价值:坚守公益底线 |
二、程序效益价值:基于理性的视角 |
三、程序安定价值 |
第二节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法理基础 |
一、程序相称原理 |
二、程序分化原理 |
三、法律自创生理论 |
第三节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立法模式 |
一、立法模式类型 |
二、现行立法模式困境 |
三、立法模式选择 |
第四节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设计秉持的基本原则 |
一、环境公益最大化原则 |
二、有限处分原则 |
三、有限调解原则 |
四、预防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主体特别规则 |
第一节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
一、原告资格立法进程及实践 |
二、原告诉讼实施权的理论基础 |
三、原告主体资格的路径选择 |
四、原告起诉的序位 |
第二节 管辖法院 |
一、审判机构专门化 |
二、管辖案件范围 |
三、案件管辖定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审理与执行特别规则 |
第一节 审判程序中的特别规定 |
一、起诉标准:“合理性”向“可能性”回归 |
二、立案告知制度 |
三、禁反诉规则 |
四、有限职权探知 |
五、预防性程序规则 |
六、因果关系证明回归:因果关系推定 |
七、诉讼费用规则 |
第二节 执行程序中的特别规定 |
一、主动移送执行 |
二、实行环保案件执行回访制度 |
三、引入第三方监督制度 |
四、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
五、预防性执行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保障与协调 |
第一节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有效运作之保障 |
一、内部智力支持:审判主体专门化 |
二、外部智力支持:完善鉴定制度 |
第二节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相关程序制度之协调与衔接 |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侵权诉讼的协调 |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执法的衔接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词 |
(9)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必要性 |
二、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现状及启示 |
(一)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立法思想扭曲 |
(二)投资者民事救济实体法规定缺失 |
(三)投资者民事救济程序法规定不足 |
(四)投资者民事救济非诉救济机制空白 |
三、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重大意义 |
(一)投资者民事救济体现证券投资者特殊性 |
(二)投资者民事救济修复微观证券法律关系 |
(三)投资者民事救济规范宏观证券市场 |
第一章 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理念与原则 |
一、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基础理念 |
(一)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民事责任优先理念 |
(二)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效率价值优先理念 |
(三)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投资者选择优先 |
二、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基本原则 |
(一)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特别救济原则 |
(二)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适度救济原则 |
(三)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全面救济原则 |
(四)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平等救济原则 |
第二章 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诉前保全 |
一、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诉前保全特性 |
(一)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诉前保全适用有限性 |
(二)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诉前保全启动被动性 |
(三)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救济诉前保全紧迫性 |
(四)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诉前保全措施临时性 |
二、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诉前行为保全 |
(一)证券投资者诉前行为保全适用条件 |
(二)证券投资者诉前行为保全强制措施 |
(三)证券投资者诉前行为保全适用于证券仲裁 |
(四)证券投资者诉前行为保全担保问题 |
三、证券投资者民事法律救济诉前证据保全 |
(一)证券投资者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功能 |
(二)证券投资者诉前证据保全适用条件 |
(三)证券投资者诉前证据保全强制措施 |
四、证券投资者诉前财产保全 |
(一)证券投资者前财产保全制度意义 |
(二)证券投资者诉前财产保全适用条件 |
(三)证券投资者诉前财产保全强制措施 |
第三章 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方式选择 |
一、现有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方式评析 |
(一)单独诉讼 |
(二)共同诉讼 |
(三)代表人诉讼 |
二、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方式域外立法 |
(一)美国集团诉讼 |
(二)德国示范诉讼 |
(三)台湾团体诉讼 |
三、证券投资者集团诉讼 |
(一)构建证券投资者集团诉讼必要性 |
(二)构建证券投资者集团诉讼可行性 |
(三)证券投资者集团诉讼构建路径 |
四、证券公众诉讼机制 |
(一)证券公众诉讼之提出 |
(二)证券公众诉讼正当性和意义 |
(三)证券公众诉讼形式选择 |
(四)证券公众诉讼原告确定 |
第四章 证券投资者民事法律救济程序保障机制 |
一、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扩大 |
(一)受案范围扩大的宪法分析 |
(二)受案范围扩大的实体法分析 |
(三)受案范围扩大的程序法分析 |
二、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立案形式审查 |
(一)立案实质审查弊病和缺陷 |
(二)立案形式审查意义与建构 |
三、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前置程序取消 |
(一)前置程序的设置违反宪法 |
(二)前置程序的设置违反立法法 |
(三)前置程序的设置违反实体法 |
(四)前置程序的设置违反民事诉讼法 |
(五)前置程序的设置违反商法效益价值 |
四、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法院管辖权扩张 |
(一)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地域管辖范围扩大 |
(二)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权利下放 |
(三)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专属管辖权探索 |
五、投资者证券民事诉讼主体之确定 |
(一)投资者证券民事诉讼权利主体确定 |
(二)投资者民事诉讼义务主体确定 |
六、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 |
(一)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法定化 |
(二)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 |
(三)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在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
(四)法官在证明责任分担上的自由裁量权 |
七、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中间判决程序 |
(一)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中间判决必要性 |
(二)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中间判决程序构建 |
八、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专门法庭设立 |
(一)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机制类型 |
(二)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机制意义 |
(三)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机制改革 |
九、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严格审判时限 |
(一)妨碍审判时限执行的因素 |
(二)提升审判时限效率的措施 |
十、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特别诉讼时效 |
(一)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特别诉讼时效必要性 |
(二)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诉讼时效域外立法 |
(三)证券投资者民事诉讼特别时效制度设计 |
第五章 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非诉救济 |
一、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非诉讼救济机制价值功能 |
(一)非诉讼救济便于实现效率价值优先理念 |
(二)非诉讼救济便于减轻人民法院裁判负担 |
(三)非诉讼救济便于构建和谐证券市场关系 |
二、证券投资者民事非诉讼救济之证券仲裁 |
(一)证券仲裁域外经验和启示 |
(二)证券仲裁我国现状和问题 |
(三)证券仲裁未来发展和完善 |
三、证券投资者民事非诉讼救济之证券调解 |
(一)证券调解制度价值 |
(二)证券调解协议效力 |
(三)证券调解制度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法院调解的规范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学术背景、研究现状和研究意义 |
一、学术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节 课题来源、创新之处和结构安排 |
一、课题来源 |
二、创新之处 |
三、结构安排 |
第二章 法院调解规范化的界定 |
第一节 法院调解的法理阐释 |
一、法院调解之界定 |
二、法院调解的价值 |
第二节 法院调解规范化的定义 |
一、“规范化”的涵义 |
二、法院调解的规范化的概念和特点 |
第三节 法院调解规范化的内涵 |
一、法院调解立法体系规范化的内涵 |
二、法院调解执行体系规范化的内涵 |
三、法院调解管理监督体系规范化的内涵 |
第三章 域外相关制度及其的规范化考察与启示 |
第一节 域外相关制度及其规范化考察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德国 |
四、日本 |
第二节 域外相关制度及其规范化的启示 |
一、应正确认识调解、诉讼和解等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作用 |
二、调解的规范化已成为当今世界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 |
三、应重视调解的管理 |
第四章 我国法院调解不规范的现实表现 |
第一节 立法体系不规范的现实表现 |
一、“国家本位主义”成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
二、法院调解的立法严重滞后 |
三、将“法院调解原则”确定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不妥当 |
四、将“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确定为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不科学 |
第二节 执行体系不规范的现实表现 |
一、专业机构尚未建立 |
二、调解程序很不规范 |
三、自愿原则形同虚设 |
四、恶意调解严重失范 |
第三节 管理监督体系不规范的现实表现 |
一、法院调解的管理不科学 |
二、法院调解的检察监督机制不健全 |
第五章 法院调解规范化的构想 |
第一节 立法体系规范化的建议 |
一、确立“以人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 |
二、制定《法院调解法》 |
三、立法确立“法院调解”的民事诉讼基本制度地位 |
四、取消法院调解“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执行体系的规范化的建议 |
一、建立专业的法院调解组织机构 |
二、建立规范的法院调解程序 |
三、构建自愿调解的保障机制 |
四、加强恶意调解的防范和规制 |
第四节 管理监督体系规范化的建议 |
一、实行法院调解的科学管理 |
二、健全法院调解的检察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四、诉讼程序公正和效益价值关系的社会学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错案论[D]. 孙世萍. 黑龙江大学, 2020(03)
- [2]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D]. 张乾.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刑法谦抑理论研究 ——以法哲学为思考路径[D]. 李磊明. 吉林大学, 2020(08)
- [4]特邀调解:调解制度之本质回归[D]. 秦镟艳.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 [5]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研究[D]. 卢迎.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6]论法律价值理论视野中的媒体与司法[D]. 胡艳玲.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2)
- [7]法官刑事诉讼指挥权研究[D]. 桑岩. 内蒙古大学, 2017(09)
- [8]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研究[D]. 张旭东. 南京师范大学, 2017(12)
- [9]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制度研究[D]. 刘珂.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10]法院调解的规范化研究[D]. 唐茂林.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