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合议庭职能的强化(论文文献综述)
余晓龙[1](2020)在《法院内设机构扁平化塑造的内在逻辑与实践路径》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法院内设机构的行政化运作与扩张性配置严重干扰了审判权的独立行使,虽经顶层设计的强力推动,内设机构改革的实际动作仍较为有限,距离此项改革的预期目标还有不小的差距。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内设机构为科层制的运作模式,导致了审判独立困难、审判质效消减、审判力量分散等不良后果。当前,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数量明显减少,改革的初级目标基本完成,但因行政化倾向延续、不良绩效考核导向以及内设机构改革与他项改革的断裂等内在缘由,制约了改革的纵深推进。未来,应当从业务决策扁平化、办案主体职业化、人员管理专业化三个维度重新定位法院内设机构设置,理顺优化三类内设机构的职能,构建与机构扁平化相适应的配套机制,同时妥善解决人员分流安置、放权与监督平衡等现实问题。
王乐[2](2020)在《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及其运行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开启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现代化进程。审判主体作为审判权运行机制的重要载体,对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有着重要意义。审判主体是民事诉讼的基本构成要素,是确保审判权运行良好的重要保障,没有科学合理的审判主体的界定,就没有公正高效的审判权的有效运行。从《一五改革纲要》颁布至今,审判主体的界定及其职权范围也历经变迁。二十年来,改革纲要始终坚持独任庭、合议庭、审委会这三大组织的审判地位不动摇。此外,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享有审判权的主体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例如法官助理、人民陪审员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因此,本文立足于我国国情,着重对当前基层法院实际运行中享有审判权的审判主体做主要研究和论证,以期从中找出我国审判主体运行中的问题所在,进而探求新一轮司法改革对审判主体的改革方向,从而提出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以供学界讨论。本文首先从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的类型入手。具体而言,这一部分就是对当前法院存在的独任制、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以及法官、法官助理、人民陪审员等审判的组织和个体进行分析。此外,1999年以后的司法改革对我国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完善产生了深远影响,其中对审判主体的改革更是司法改革的核心所在,不容忽视。着重分析各审判主体的改革历程对正确认识审判权力主体以及合理界定其职权有着重要意义。其次,在对审判权力主体的类型和改革历程有了基本的了解之后,着重对其现状进行合理的评析。这一部分主要从各审判主体的职权界限、人员选任、职业保障、责任承担等方面深入探析,从而使我们正确认识审判主体的当前情况与运行机制,为下一章困境的探讨奠定基础。再者,审判主体虽历经四次司法改革,不断调整完善以适应我国司法国情,但是由于我国司法情况复杂、司法行政化等问题的存在,致使审判主体的改革出现困境,呈现出旧有问题尚未解决,新型问题层层迭出的局面。如审判主体及其职权定位不清晰、审判主体之间协调运行不畅、审判主体责任不明晰、对审判主体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阻碍了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顺畅运行,不利于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因此,我们应立足于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进程,深入探析审判权力主体当前运行的困境,进而推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完善。最后,在对审判权力主体的现状及当前困境深入分析之后,结合我国当前司法国情,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审判权力主体进行完善。一是要重设法院内部审判权力主体结构。具体来说,要确立审判团队构建原则,明确成员职责分工,修正独任庭的立法定位,扩大独任庭的适用范围,强化合议庭审判权,促进合议制实质化,强化审委会的总结经验和宏观指导职能。二是要健全审判权力主体之间的协调机制。具体表现在完善独任庭与合议庭之间的相互转换、合议庭与审委会之间的衔接、人民陪审制度运行机制等方面。三是要完善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运行机制的配套设施。例如提高法官的职业化水平、建立行政事务与审判事务相分离的审判管理体制、完善审判监督制约机制等。
张松[3](2019)在《刑事错案及其治理》文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走向权利时代,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后,社会主要矛盾随之发生深刻变化,这一变化折射到法治领域,即表现为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的美好需要,对于法治生活的美好期盼,尤其是人民群众对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与立法不优、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人权保障不力等的矛盾,这些矛盾只有通过法治改革的方式才能有效化解。可以说,正是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催生法治改革并成为其强大动力,而人权作为法治的逻辑起点与根本归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本质而言即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权利,这将使得权利在国家社会中更加神圣、更加崇高,促使依法确实保障权利成为党的执政理念与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执法、司法的核心要义。而司法作为人权救济的最后防线,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中央明确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并着重将纠正冤假错案,特别是纠正刑事冤假错案作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大举措,作为对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具体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推动下,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念斌案等一系列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刑事错案得以纠正,这不仅是社会进步、法治昌明、司法公正的生动体现,更引起理论界和全社会的反思,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错案?为什么纠正错案困难重重?应当说,如何防范刑事错案的产生、如何防止人权特别是无辜者人权受到非法侵害已成为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之下将刑事错案及其治理作为研究选题。在反思刑事错案产生的同时,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何为错案,错案产生原因及如何有效纠正与防范错案的理解莫衷一是、不尽一致,有待梳理与统一性认识的达成。如若缺乏充分的系统阐释,必然无法为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因此,在对刑事错案基本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科学合理的刑事错案治理之策既是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无法回避的一个重大实践课题,同时也是一个重大理论命题。本文是对刑事错案及其治理问题的一个全面阐述,依次对“什么是刑事错案”、“刑事错案的发生有什么规律性的实践样态”、“刑事错案出现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有效治理刑事错案”等问题作出回答。以上问题的层层递进,共同建构起本文的逻辑主线,对这些问题的详细阐述,也体现出本文论证的内在逻辑思路。刑事错案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错误认识与错误行为,从端本正源角度出发,可运用语义分析方法分别解读“错”与“案”,由此将刑事错案定性于刑事司法主体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由于对事实认定发生错误、对法律适用错误,或者违反诉讼程序以致作出错误结论而给予当事人错误处理的案件或违反诉讼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也即刑事错案可分为冤枉无辜与放纵犯罪两大类错案。而本文基于刑事司法目标理性平衡、陈旧司法理念亟待转变与开展错案研究深入系统的综合考虑,将对刑事错案的研究限于冤枉无辜类错案,并根据其范围的不同,划分为最广义错案、广义错案、狭义错案、最狭义错案四类。随后,基于有利于明确错案研究重心、提升研究针对性、增强研究政策性以及确保研究民意性等方面的考虑,将刑事错案实证样本范围及后续开展错案成因与错案治理研究的对象限定于狭义的刑事错案,即因事实认定存在错误而使无辜者蒙冤的案件。本文较为新颖之处在于将2013年作为实证分析的界点,分别选取了从1997年1月1日到2013年1月1日之间纠正的100起重大刑事错案与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至今纠正的50起重大刑事错案。通过对所选取的容量相对较大的150起样本案件进行基本情况、纠正现状、赔偿追责三大方面的实践样态规律总结,能够发现2013年以后纠正的错案在纠错原因、纠错方式及纠错主动性等方面均与2013年以前纠正的错案有明显区别,这不仅有利于我们在汲取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用长远的目光深刻反思现阶段错案产生的原因,而且能够切实反映出党的十八大以后国家法治大环境的改变对于刑事错案治理的重要影响,与时俱进的披露出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病症,由此“对症下药”,切实纠正与防范刑事错案,助推依法治国的发展方略。在对150起样本案件进行规律性分析的基础之上,依据认知错案产生的难易程度,可将错案生成原因划分为由浅入深的四个层级,即基础原因为证据问题,中层原因为制度运行问题,深层原因为心理偏差问题,根本原因为客观制约问题。应当说,刑事错案的治理乃本文最为核心与关键的创新之处,因为只有明晰如何治理刑事错案,才能在今后的刑事诉讼工作中,确保依法公正办理每一起刑事案件,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目标,给党和人民,给宪法与法律一个交代。所以,本文提出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即将刑事错案问题放置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法治化的大背景之下,提出刑事错案治理的概念,其是指国家公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防范和救济刑事错案的实践活动及其过程。其中,治理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而尤以国家公权力机关为核心;治理的对象是刑事错案,包括尚未发生的错案与已经发生的错案;治理的内容是防范与救济,也即事前预防与事后挽救;治理的方式是“制度”之治,因制度具有根本性,不仅可以改造人的素质,还可制约治理者的滥权和失职,所以,治理刑事错案的关键在于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治理的目标是通过对刑事错案的治理,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以及错案一经发现,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约束国家权力,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根据治理的范围大小,可将其划分为广义的刑事错案治理与狭义的刑事错案治理,其中前者是包含潜在错案与显在错案双重对象、救济与防范双重内涵的概念,后者则仅为潜在错案单一对象,有效防范单一内涵的概念。鉴于我国长期以来针对刑事错案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务较多集中于救济层面的实际,且因刑事错案的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所涉方面众多,无法做到面面俱到的阐述与论证,故本文将“治理”限定为狭义的“防范”之意,以便突出重点对刑事错案进行具有针对性的治理研究。而刑事错案治理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分支,同样包含着两大向度,即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其中错案治理体系是由治理刑事错案的一系列制度性措施所形成的体系,错案治理能力是治理刑事错案的主体运用错案治理制度性措施防范刑事错案的能力。就错案治理体系与错案治理能力二者的关系而言,错案治理体系是错案治理能力的前置与基础,制度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对于执行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错案治理能力则为错案治理体系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通过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的相互作用、共同促进,使得公检法三机关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之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发挥好各自在刑事错案治理系统工程中的应有作用,进一步提升侦查、检察、审判质量与水平,共同筑牢错案防范底线,并与全社会一起为法治中国建设营造良好的刑事司法环境。为清晰地对以上论题进行合逻辑性的层层递进式的研究,本文作绪论、上篇、下篇的结构安排。绪论主要是对选题背景和意义、刑事错案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本文基本框架的阐述。上篇为刑事错案基本问题研究,分别对什么是刑事错案进行科学定性、对刑事错案实践样态进行详细描述、对刑事错案生成原因进行理论剖析。下篇为刑事错案治理研究,此部分紧紧围绕刑事错案治理而展开,在比较研究中西方有关于治理理论渊源与发展的基础之上,提出刑事错案治理的概念,并将其划分为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两大向度,通过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以期切实防范刑事错案的产生,有效保障人民权益,大力提升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
李文杰[4](2019)在《理论与实践 ——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让一般民众参与国家司法审判,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主要制度设计之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彰显民主和保障公正的重要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典型的参审制度,是中国式的陪审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积淀和实践成效,但其却几度沉浮和复苏,表现出极不稳定的发展历程和实践运作。至2004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颁行和实施,预示着法治语境下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再度起航。然而,《决定》的出台与实施并未彻底消除理论和实务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诘问,由此引发了激烈的学术争论。从价值论到结构论再到实践论,不一而足。理论争议的趋向和程度加剧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进程和力度,并催生了《人民陪审员法》出台和实施。作为对理论诘问和实践问题的回应,该法吸纳了诸多理论建议,使其在制度目的、结构安排和程序设计等方面更具合理性和精细化,趋向于理想型的制度模型。当然,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未失制度建设的中国特色,凸显陪审员制度建设的中国道路。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这一转向,是理论逼供使然还是审慎实践需求的考量仍是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鉴于此,有必要对其作进一步的深化分析和研讨,力图从本源上攫取保证人民陪审运行和效果彰显的理论资源。基于这一问题的设定,本文在梳理陪审制度历史的基础上以人民陪审实践活动为研究视角,重点分析了制度认同、陪审员遴选、参与庭审和庭审评议等环节中的现实状况,并结合量化分析对制度运行中的相关因子作了假设验证分析。全文除导言外共分7章,各章概要分述如下。导言部分,确定了论文的研究进路,厘定了当下陪审制度的不同形式并作了概要性的陈述,为后文研究展开和分析确立了逻辑思路。作为国家司法体制中的一种具体的制度形式,陪审制度是为学界耳熟能详的话题。目前,关于陪审制度的渊源、种类、制度内容、运行机理和功能的学术研究已日臻完善,分析也愈发透彻和明晰。但是,这一研究现象的背后,却缺乏对具体制度实践的翔实考察,造成理论阐述上的错位和实践运作的乱象,尤其是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方向和目标的定位。正因如此,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是普适性价值和理念指导下的陪审制度,是否存在制度构造和具体实践的差异性。并且,这种差异性在不同时期和地域有存在何种表现?进一步的追问是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的制度构造是否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的唯一参照系和评判标准。在此基础上探究当今社会中存续并与我国司法环境、诉讼构造和政治结构等相近的国家陪审制度,更有助于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推进和内容深化。第一章以陪审制度的萌芽样态为起点,主要解释和分析了陪审制度的古代类型、演变形态及相应的制度构造。考虑到学界对陪审制度起源的争议,文章将以下述逻辑展开论述,(1)古雅典和古罗马的陪审制度。重点阐述了古雅典的赫里埃和古罗马百人团会议等参审制度及其运行机制。(2)在前述解析的基础上,文章转向对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分析。英国陪审团经历了由起诉陪审制向审理陪审制的演进过程,最终形塑出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3)论述了美国对陪审团制度的移植,并建构了适应本土政治气候条件的大小陪审团制度类型及各自的运行程序。(4)论述了陪审制在欧亚的移植及运行的情况。内容涉及制度移植经历及其失败的成因,以及后期陪审制度的建设和改造。第二章论述了陪审制度的基本理念,以类别化方式将基本理念划分为传统型和发展型理念。传统型理念分为民主价值、公正价值和分权制衡功能。发展型理念是以司法改革需求和精神而界定的制度理念,包括增进国民对司法的理解,提高国民对司法的信赖;强化司法的民主正当性;深化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改造。第三章以历史视角论述了近代中国陪审制度建设和变革的状况。第一节主要分析了清末陪审制度的立法和司法概况,揭示了引进陪审制度的必要性和欲以达至的目的。在此基础上解析了制度构造、运行机理,以及其与中国社会结构和传统文化的冲突,并推导出陪审制度难以贯彻落实的真实原因。第二节介绍和分析了民国时期的《参审陪审条例》和《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的立法背景、具体内容和运行程序,并论证了两部法律难以实施并彰显功能的真实原因。第三节简要分析了工农政权、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等时期的人民陪审制度,以各期陪审法的具体内容,探讨了陪审合议制、陪审员来源和庭审评议等程序问题。第四章回归到1949年1999年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和实践状况。以数据逻辑看,该阶段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上均呈显着弱化的趋势。依据这一趋势,发现政治结构、治理方略、司法功能和司法理念等变化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有着显着影响,尤其是司法功能的几度转化,直接导致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曲折发展的历史,也导致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反复更迭。第五章以社会转型的视阈,分别以社会转型的速度、深度、方向和可控性等方面剖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再度兴起的背景和原因,并以近十年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数据对其效果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价。分析显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效果评价因评价指向的差异而形成了“一种制度,两种评价机理”的现象。其中,官方评价遵循了民主化的逻辑,将参审人数、参审案件数量等参数作为评价指标,并得出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的喜人效果;而理论评价则以实践过程中的参数为验证指标,指出人民陪审工作严重虚华,未能彰显制度的预期功能。第六章以上海三区基层人民法院的陪审实践为分析对象,重点检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中各项环节的运行状况。第一节为调查对象、研究工具和调查时间。介绍了展开研究的前期工作和内容安排,包括调查法院、受试对象、调查方式和调查时间等内容,以及对调查结果的具体说明;第二节是确定研究问题并依文献提出相应假设。为能保证分析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本文设计了以问题为导向的分析方式,并根据问题设计相应验证假设。第三是统计结果。主要包括问卷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包括陪审员信息资料、遴选资料、庭审调查和庭审评议等信息,并对相关数据信息作统计技术的处理。第四节是结果分析和假设验证。根据统计结果,对制度实践中陪审员的遴选情况、专业结构、来源结构和庭审表现等内容进行分析和释明。在此基础上,结合先期理论研究的结论采取回归分析和相关性分析,诊断文中假设是否成立,并由此判断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理论建议和改革举措是否得当。第七章内容是依据前文分析结论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路径的展望和具体设计。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观察和统计分析,发现导致陪审效果不彰的原因并非是单一的制度性问题,而是涵盖了文化因素、主体性问题和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等。为此,本章内容提出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和完善的主体性建设和规范的互补机制建设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其中,主体性建设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体意识之缺失为分析和推演基点,提出法治自觉、陪审自信和陪审自强等主体意识的建构路径;规范互补机制则围绕人民陪审规范建设和理论研究的单一性为出发点,论证了规范脱轨或偏误所引致的问题及其风险;进而,提出内部规范的优化、互补和外部规范互补机制两种建设路径。内部规范互补强调制度内部各项规范的完善及相互协调关系;外部规范互补强调诉讼规范与人民陪审规范之间的协调与支持。
徐向华课题组[5](2018)在《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路径实证研究》文中指出审委会"讨论案件并决议"的类审判职能因其非亲历性和不可追责性等缺陷而饱受争议并成为历次司法改革的重点攻坚对象。规范分析表明,由于法律设计和司法解释未能一以贯之,该项职能在实践中渐趋泛化和错位。实证研究显示,人员组成的高行政性与讨论议题的重影响性,使得审委会更倾向于保障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而大量讨论个案,不仅影响其宏观职能的发挥,易成为司法责任的黑洞,而且把控案件质量的实际作用并非如愿。长远看,改革路径在于还权赋能,通过逐步取消审判职权,全面强化指导功能,实现审判权完整回归合议庭和独任庭,重塑审委会作为审判中的咨询者和规则制定中的决策者两大角色。这一变革应在法制框架下分"三步走"平稳实现,再通过修法予以固化并推广。
陆素婷[6](2016)在《刑事审判合议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法定组织形式,合议庭的运作效果是法院审判能力的直接体现。随着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审判组织体系及运行机制,日益成为建立现代法院制度的重要环节。然而,我国刑事审判合议庭长期以来都处于有名无实的权力悬空状态。实际上只有通过构建合理完善的刑事审判合议制度,才能真正实现“还权于合议庭”的司法改革目标,走出目前“形合实独”、“审判分离”的司法困境。如果对合议制度没有科学合理的认识,那么改革和发展合议制度所作出的努力就不可能产生应有的效果。鉴于此,笔者以刑事审判合议制度为研究对象,分析学界对合议制度的不同学说以及现行法律的规定,考察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其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具体路径,以期对司法改革尽绵薄之力。具体言之,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概述。笔者首先阐述了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概念和特征,说明合议庭是我国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审判合议制度的确立在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实现司法民主、增强民众对司法的信赖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接着,在与独任制审判对比的基础上,笔者对合议制度的理论价值进行了明确定位,其主要包括:集思广益、抑制腐败、强化庭审、体现民主。第二部分笔者主要对域外刑事审判合议制度做简单的考察,具体介绍域外的三种合议制类型,即陪审合议制度(英美法系)、混合合议制度(大陆法系)和职业合议制度。接着,笔者重点总结了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的合议制度运行经验,概括出二者在刑事审判合议制度中具有普适性的基本原则、操作方法、评议规则等,以期为我国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改革完善提供借鉴和指引。第三部分笔者将视角转入我国的具体司法实践,着重分析了我国刑事审判合议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通过对庭前合议、庭中合议、庭后合议三个部分的详细分析,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刑事审判合议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以用“形合实独”、“审判分离”、“陪而不审”等词来概括。接着,具体从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制度设计、内部管理、外部监督三个方面剖析这些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第四部分在反思和总结问题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应然目标和具体路径。首先,我国的刑事审判合议制度要想走出困境,我们必须明确把实现合议庭审判的“民主”、“独立”、“共同审理”作为改革的三大目标。接下来,笔者从合议制度设计、内部管理、外部监督三个方面提出具体的改革措施,主要包括:完善合议庭的评议规则,改革合议庭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变审判委员会职能等方面。最后,要想真正做到“还权于合议庭”,相关配套措施的改革和完善也必须跟进,即必须同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完善案件分流制度等。
杨朝永[7](2016)在《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民事合议制度是我国的基本诉讼制度之一,其相比独任制具有明显制度优势,但前提是能够在当前司法场域下有效运行。古今中外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变迁有其自身规律,以此为参照系反思我国司法实践遭遇的现实困境,可以“语境化”地理解司法场域塑造的现实理性,检视合议制度现状的成因则发现其正当性逐渐消解,改革势在必行。本论文由引论、结语及主体的五章内容构成。引论阐明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梳理研究现状,最后对本文的研究进路做了说明。第一章考察中外古今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演进规律。国外合议制度从最初的古希腊、古罗马集体裁判制度起源,在两大法系沿着不同的路径演进发展,基于各个国家不同的司法场域表现出各种不同的样式,并且随着司法现代化的进程而不断发展完善,其中规律值得我国借鉴。在长期以来科层化的司法权配置运行模式下,民事审判合议制度在我国也经历了萌芽、发展、定型的制度变迁过程,与国外现代合议制度比较差异巨大,其中缘由值得省思。以域外合议制度的制度经验为参照系,同时兼顾我国合议制度的场域因素,深化合议制度改革才具有生命力。第二章剖析我国现存民事审判合议制度规则体系与司法实践“二元”背离的现实困境。从规范层面上考察,我国相关法律规范按照西方合议制度的基本理念,对合议制度进行了体系化设计,虽然不甚完美但基本成型。从合议制度规则体系的形成及变革考察,最高人民法院的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推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但丰满理想遭遇了冷酷现实的排异。从对H省高级法院、Z市中级法院、X市法院三个层级法院实证调研来看,作为规则体系的合议制度并未在我国民事诉讼运行中实质落实,合议制适用范围萎缩、合议庭内部构造紊乱、合议庭运行机制失序、合议庭管理监督越界,规则体系与司法实践之间显现出明显的“二元”背离现象。但是,合议制度在中国失灵的程度并非那么令人沮丧,即使合议制被规避,但其异化的运行机制生成的结果仍然基本保障了裁判的质量。第三章检视我国现存民事审判合议制度异化的成因。深刻理解当前合议制度异化的成因才能为深化改革提供准确指引。身处我国转型期的社会背景和科层化的内外司法场域中,合议制度必然受其制约而难以独善其身。组织化的法院为了缓和合议制运行场域需求与司法现状难以满足之间的矛盾,“节约”合议庭审判资源以应对案多人少压力,加强合议庭审判管理以实现组织目标导向,强化合议庭审判监督以保障裁判质效底线,分享合议庭审判权责以“迁就”法官素质不高的现状,对合议制度规则体系不断解构、改造,表现出满足功利的现实理性。合议庭法官基于个体理性选择、心理文化影响和行为习惯在合议制适用过程中有其选择偏好,表现为满足自身价值需要的行为策略。第四章考察当前合议制改革的动向。现存合议制度固然有其现实基础和存在合理性,且从结果意义上看异化的合议制仍能大体保障裁判质量,但不能据此而拒绝改革。当前合议制改革的动因,在于影响合议制度运行场域的因素发生变化、合议制基本功能优势的缺失以及合议制规则体系与司法实践的二元背离、合议制实际运行机制以及相应地监督管理机制的效用难以满足,且其正当性逐渐消减,改革势在必行。考察当前如火如荼的合议制度改革模式发现,地方法院自发探索的改革经验尚不足以复制推广,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的H省L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改革措施保守大于拓新,司法责任制改革驱动下的第一批试点G省法院制度创新能否落实尚不确定。第五章提出深化我国民事审判合议制度改革的图景。我国合议制度改革历经多年努力而收效甚微,下一步深化改革尤其需要慎思笃行。以当前合议制改革动向为理论研讨和实践探索标本,可以勾画出我国合议制度改革的目标愿景及推进路径,充分考虑我国现行司法场域影响因素的制约而设定相对合理的改革方案、模式和措施。深化合议制度改革,应着力于完善合议庭组成方式及内部构造,确立权责统一的合议庭运行机制,改革合议庭运行的管理监督机制,完善合议制功能发挥的保障机制。远期瞻望合议制改革,现代合议制度的全面落实尚需司法场域的全面优化。结语部分对本文的研究进行总结,对研究状况作出初步评判。
杨倩[8](2015)在《论我国合议制制度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合议制是人民法院最基本的审判方式,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三大诉讼法都对合议制作出了规定。但长期以来,合议制的功能和优势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虽然对合议制的改革从未间断,但改革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仅存在于政策层面和实务层面,出现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况,导致合议制的运作严重背离了合议制制度设计的初衷。本文分三个部分展开论述,为合议制改革的方向提供理论基础。文章第一部分对合议制的原理进行阐述,从合议制的概念、类型、历史沿革对合议制做了基本介绍,接下来以群体决策理论阐释了选择合议制的原因,合议制裁判是一种群体决策,对合议制的选择是出于群体决策的集思广益的功能以及合议制司法民主的意义。但由于群体决策也存在着众多缺陷,因此对合议制的选择应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文章的第二部分将视角转向了我国的合议制度,简要介绍了我国合议制的历史发展,接下来分析了我国合议制的现状——“形合实独”,主要表现为案件承办人一人唱“独角戏”以及合议庭的评议程序虚置;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三个层面,首先,制度不健全是根本原因;其次,法院的行政化使得合议庭缺少独立运作的外部环境,请示汇报制度、案件审批制度等行政化的运作方式使得法官缺乏独立性,合议庭失去了其独立运作的外部条件;最后,“案多人少”的现实压力,不合理的考评机制以及错案追究导致法官缺乏合议的积极性,进一步降低了合议制正常运作的可能性。文章的第三部分,针对上述原因,笔者首先从制度层面对合议制的改革方向进行构架,笔者认为第一步需廓清合议制的适用范围,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到最需要的案件中,从而减轻法官的办案压力,增加法官参与合议的可能性;其次,笔者认为应从法院去行政化的角度为合议制的运作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运作环境,从增强法官的角色认同的角度增强合议制实现的可能性;再次,笔者以社会心理学群体理论的视角,以影响群体决策的原因为切入点,从决策者的个人决策能力、群体的规模、群体的结构、群体的信息交换以及群体的择案规则这五个方面为合议制度的构建提供理论基础,为合议制的改革提供思路;所有的制度都不可能达到完美的状态,合议制也不例外,因此,最后,在设计合议制度时还需最大程度地抑制合议制度的缺陷,本文从抑制群体极化、群体思维以及从众行为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匿名表决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抑制群体决策的缺陷。笔者试图通过社会心理学的群体理论为合议制的改革提供理论基础,但由于能力和时间所限,本文的研究缺少第一手的实证数据,可能导致对合议制的现状的分析不够深入,导致本文的理论意义大大降低,但本文的研究可为实务部门的人员提供一种思路,结合实务经验以丰富研究成果。
谭帅[9](2015)在《我国民事审判合议庭运行机制研究》文中指出合议庭运行机制是指合议庭在审判过程中,影响其审判活动的各因素依照审判规则产生影响、发挥功能的作用过程及其运行方式,是合议庭成员依照宪法和法律,在独立审判的基础上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实现合议制度的基本功能为价值取向的职能活动。合议庭具有多人参与、参与者之间权利平等、地位平等、其成员共同决策、独立审判等特征,具有发挥集体智慧、防止权力滥用等功能,也存在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审判效率的缺陷。合议制改革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关键,作为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审判组织形式,合议庭的正常运转是落实合议制度的基础,是提高审判质量、实现司法价值的关键。本文从动态的角度通过案例分析对当前合议庭机制运行的各环节现状进行研究,其启动环节由于转换流程不规范、资源分配不合理等原因存在随意性大、组成人员不能满足审判需要的问题;审理环节由于案多人少、承办法官负责制的影响等存在形合实独、庭审走过场的问题;评议环节由于评议规则粗陋、监督约束机制缺位等原因存在评议形式化、评议结果趋同从众的问题;裁判环节由于案件请批制度及审委会的影响导致合议庭缺乏独立裁判权、审判分离等问题。在参照中西方相关学者及司法工作者相关理论,结合基层法院工作实际及自己的工作感触提出相关制度设计,考虑通过明确合议制适用范围、规范程序转换流程使合议庭运行更加高效;通过设置合议法官、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合议庭的运行更加流畅;通过细化评议规则、改革考评机制使合议庭的运行更加规范;通过实行合议庭负责制、避免不恰当的行政干预使合议庭的运行更加稳定。
罗欣[10](2015)在《刑事案件合议庭评议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合议庭是刑事审判组织的基本形式,合议庭评议作为刑事法庭审判的延续性环节,也是刑事裁判得以形成的前置性环节。可以说,刑事案件合议庭评议机制的设计对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在当前合议制度的运行现状下,构建科学合理的刑事案件合议庭评议机制就显得尤为的迫切和必要。鉴于此,本文将刑事案件合议庭评议机制作为整体研究对象,在我国合议庭评议机制运行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域外国家或地区的有益经验,进一步探讨完善我国刑事案件合议庭评议机制的具体措施。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刑事案件合议庭评议机制概述。笔者在对评议问题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刑事案件合议庭评议的含义,并进一步阐述了刑事案件合议庭评议的理论基础及现实功能。第二部分为刑事案件合议庭评议机制的具体构成。合议庭评议机制的三要素包括评议主体、评议事项和评议规则,其中评议主体包括职业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定罪问题、量刑问题及附随问题属于评议事项,评议规则主要是发言顺序规则和表决规则,而笔者将对评议规则作重点论述。第三部分将视线转入我国的刑事案件合议庭评议机制,分别从评议主体、评议内容及评议规则三个方面分析了当前我国刑事案件合议庭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1)案件审批制度和审委会讨论案件致使评议主体不同一,出现审判分离现象;(2)案件承办人制度、人民陪审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的不健全架空了评议机制的作用;(3)合议庭评议重定罪,轻量刑以及评议补录制作不规范致使合议庭评议缺乏规范性;(4)承办人首先发表意见和单一的表决规则是合议庭评议规则粗放的表现,直接导致评议效率不高;(5)对合议庭评议中少数意见公开问题的探究,包括对少数意见处理方式的国际实践考量、自身国情考量以及制约因素的探讨。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刑事案件合议庭评议机制的具体构想。对外,通过逐步取消案件审批制度、规范审委会讨论案件制度保障合议庭的独立评议;对内,首先要保证合议庭走出“形合实独”的困境:(1)正确定位承办人的诉讼职能;(2)加强人民陪审员的有效参与;(3)改革审判责任追究机制及考核制度。其次,明确刑事案件合议庭评议的内容,重视量刑规范化指导下的量刑评议,并确立评议笔录与裁判文书的匹配度。再次,也是本文的重点之一,通过重新确立发言顺序和多样化的表决规则来细化并完善我国的刑事案件合议庭评议规则。最后,对合议庭评议中少数意见公开在实务中的运作进行探讨,提倡有选择性公开少数意见并适用限制性方法。
二、论合议庭职能的强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合议庭职能的强化(论文提纲范文)
(1)法院内设机构扁平化塑造的内在逻辑与实践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院内设机构的行政化扩张之路 |
(一)法院内设机构行政化运作与扩张之路 |
(二)法院内设机构配置失衡的负面影响 |
1.审判质效在权力二元冲突中消减 |
2.审判力量因职能定位模糊而分散 |
3.独立审判受法官职业定位不当的影响 |
二、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迟缓与失衡的内在制约 |
(一)行政化倾向的延续 |
(二)绩效考核的不良导向 |
(三)内设机构改革与其他改革的断裂 |
三、法院内设机构扁平化改革的总体定位 |
四、法院内设机构扁平化塑造的路径展望 |
(一)优化三类内设机构职能 |
1.理顺审判业务部门 |
2.整合司法辅助部门 |
3.统合行政综合部门 |
(二)构建与扁平化改革相适应的配套机制 |
(三)妥善应对内设机构扁平化改革后的难题 |
(2)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及其运行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主要内容 |
第一章 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的类型及其运行机制 |
第一节 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的分类 |
一、基层法院审判权的主体范围 |
二、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的种类 |
三、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的特殊性 |
第二节 司法改革背景下审判权力主体的变化 |
一、“法官”的变化 |
二、审判组织的变革 |
三、其他审判主体的流变 |
第三节 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运行机制的现状 |
一、法官主体的运行机制 |
二、审判组织的运行机制 |
三、其他审判主体的运行机制 |
第二章 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审判主体及其职权定位不清晰 |
一、审判团队内部职权分工尚不明确 |
二、独任庭适用范围过窄 |
三、审判组织之间办案责任不清晰 |
第二节 审判主体运行机制协调不畅 |
一、独任庭与合议庭之间地位不清晰 |
二、合议庭与审委会之间的衔接不畅 |
三、人民陪审制度运行不畅 |
第三节 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运行的配套机制尚不健全 |
一、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混同 |
二、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仍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 |
三、审判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失效 |
第三章 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运行机制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重设法院内部审判权力主体结构 |
一、确立审判团队构建原则,明确成员职责分工 |
二、修正独任庭的立法定位,扩大其适用范围 |
三、强化合议庭审判权,促进合议制实质化 |
四、强化审委会的总结经验和宏观指导职能 |
第二节 健全审判主体之间的协调机制 |
一、完善独任庭与合议庭之间的相互转换 |
二、完善合议庭与审委会之间的衔接 |
三、完善人民陪审制度运行机制 |
第三节 完善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运行机制的配套设施 |
一、提高法官的职业化水平 |
二、建立行政事务与审判事务相分离的审判管理体制 |
三、完善审判监督制约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刑事错案及其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上篇:刑事错案基本问题研究 |
第一章 刑事错案之科学定性 |
第一节 理论界关于“刑事错案”基本内涵的争鸣与评析 |
一、关于“错案”概念的理论争鸣 |
二、对不同“错案”概念的评析 |
第二节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错案”的界定 |
一、中央文件使用“错案”一词的情况分析 |
二、法律法规使用“错案”一词的情况分析 |
三、错案判断标准的多样性 |
第三节 刑事错案概念之科学定性 |
一、刑事错案之语义分析 |
二、刑事错案之构成要件 |
三、刑事错案之类型分析 |
第二章 刑事错案之样态分析 |
第一节 刑事错案研究样本之科学选取 |
一、样本研究对象的针对性 |
二、样本涵盖范围的全面性 |
三、样本所处背景的社会性 |
四、样本素材来源的广泛性 |
第二节 样本案件基本事项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中“被告人”自然特征分析 |
二、样本案件中“被告人”所涉罪名类型分析 |
三、样本案件中“被告人”刑罚情况分析 |
四、样本案件中“被告人”羁押时间分析 |
五、样本案件时间分布分析 |
六、样本案件区域分布分析 |
第三节 样本案件纠正现状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的纠正依据分析 |
二、样本案件的纠正效率分析 |
三、样本案件的纠正方式分析 |
四、样本案件的纠正因素分析 |
五、再审程序的错案纠错功能分析 |
第四节 样本案件赔偿追责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赔偿总体情况分析 |
二、样本案件索赔困难分析 |
三、样本案件赔偿趋势分析 |
四、错案责任追究情况分析 |
第三章 刑事错案之成因剖析 |
第一节 错案生成之基础原因—证据问题 |
一、侦查阶段—证据收集不当 |
二、检察阶段—证据审查不力 |
三、审判阶段—证据判断不准 |
第二节 错案生成之中层原因—制度运行问题 |
一、司法职权配置失衡 |
二、不当干预司法问题突出 |
三、考核指标不尽合理 |
四、错案纠正机制运行不力 |
五、办案经费难以保障 |
六、辩护权缺乏有效行使 |
第三节 错案生成之深层原因—心理偏差问题 |
一、“洞穴隐喻”心理偏差之表征 |
二、心理偏差之理念因素 |
三、心理偏差之主体因素 |
四、心理偏差之环境因素 |
第四节 错案生成之根本原因—客观制约问题 |
一、认定案件事实的逆向性与回溯性 |
二、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与差异性 |
三、认知技术手段的滞后性与误用性 |
下篇:刑事错案治理研究 |
第四章 刑事错案治理概述 |
第一节 治理理论的渊源与发展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治理 |
第五章 构建刑事错案治理体系 |
第一节 科学刑事立法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首要前提 |
第二节 完善证据制度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基础要义 |
一、案件事实认知的理论基础 |
二、严格刑事证明标准 |
三、完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 |
第三节 “以审判为中心”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核心所在 |
一、夯实侦查基础工作 |
二、筑牢检察使命防线 |
三、深化审判程序规则 |
四、理顺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关系 |
第四节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制度保障 |
一、坚持与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
二、理顺人大监督与司法自主的关系 |
三、改善司法的外部环境 |
四、优化司法的内部环境 |
第五节 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组织保障 |
一、正确解读司法责任制 |
二、科学建构司法人员选任、退出与保障机制 |
三、妥善运用司法责任制的倒逼机制 |
四、严格落实错判责任追究制度 |
五、优化绩效考核制度 |
第六节 强化律师辩护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重要力量 |
一、全面实施辩护律师侦查讯问在场制度 |
二、着力提升辩护律师程序性辩护的效能 |
三、不断完善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四、大力确保辩护律师正确意见得以采纳 |
五、高度重视辩护律师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
六、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应有作用 |
第六章 提升刑事错案治理能力 |
第一节 树立科学执法理念,全面提升错案治理能力 |
一、树立刑事错案可治理理念 |
二、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 |
三、树立正当法律程序理念 |
四、树立遵循司法规律理念 |
五、树立依靠党的领导做好错案治理工作理念 |
第二节 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错案治理能力 |
一、强化政治信仰建设 |
二、强化职业道德建设 |
三、强化业务能力建设 |
第三节 营造良好法治文化,有效增强错案治理能力 |
一、积极引导群众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 |
二、积极引导媒体维护公正的司法权威 |
三、积极引导社会厚植文明的法治精神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4)理论与实践 ——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提出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进路、相关概念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陪审制度缘起与演进 |
第一节 陪审制度缘起 |
一、古雅典陪审制度 |
二、古罗马陪审制度 |
第二节 现代陪审制度 |
一、英国陪审制度 |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 |
第三节 陪审制度演进样态—以法国和日本为例 |
一、法国参审制度 |
二、日本裁判员制度 |
第二章 陪审制度的基本理念 |
第一节 传统型理念 |
一、司法民主的理念 |
二、裁判公正的理念 |
三、权力制衡的理念 |
第二节 变革型理念 |
一、增进司法信赖 |
二、强司法民主正当性 |
三、对诉讼结构的改造功能 |
第三章 近代中国陪审制度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清末陪审制度 |
一、立法背景 |
二、立法效果 |
第二节 民国时期陪审制度 |
一、立法概况 |
二、实践效果 |
第三节 早期人民陪审员制度 |
一、工农民主政权时期人民陪审制度 |
二、抗日民主政权和解放战争时期人民陪审工作的发展 |
第四章 新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概况及司法实践 |
第一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辉煌期(1949 年~1957 年) |
一、人民陪审立法的概况 |
二、人民陪员制度的实践效果 |
第二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前进期(1958 年~1966 年) |
一、人民陪审立法的概况 |
二、人民陪员制度的实践效果 |
第三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过渡期(1976 年~1999 年) |
一、人民陪审立法的概况 |
二、人民陪员制度的实践效果 |
第五章 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
第一节 人民陪审立法的背景 |
第二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概况 |
第三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效果 |
一、官方评价及依据 |
二、理论评价及依据 |
第六章 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调查对象、研究工具和调查时间 |
一、调查对象 |
二、调查工具 |
三、调查时间 |
第二节 研究问题及研究假设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假设 |
第三节 统计分析 |
一、信度分析 |
二、效度分析 |
三、描述性分析 |
第四节 结果分析和假设验证 |
第七章 面向“法治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 |
第一节 法治中国之维的主体性建构 |
一、法治中国概念的内涵 |
二、法治中国的主体性建构 |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体性建构 |
第二节 规范互补之维的制度建设 |
一、内生性规范的互补 |
二、外生性规范的互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5)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路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学术争鸣:审判委员会及其类审判职能的存废之辩 |
二、规范分析:审判委员会类审判职能的制度之悖 |
(一) 四部基本法律对审委会审判职能的规定并不一致 |
1.《人民法院组织法》仅赋予审委会类审判职能 |
2.《行政诉讼法》从未赋予审委会任何审判职能 |
3. 现行《民事诉讼法》已废止审委会“审判组织”及其审判职能的规定 |
4.《刑事诉讼法》自出台至今始终赋予审委会有条件地行使“讨论决定”“重大或疑难案件”的权力 |
(二) 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意见对审委会审判职权作了扩张解释 |
三、实证研究:审判委员会类审判职能的实践表现 |
(一) 审委会的组织构成 |
1. 审委会委员任职构成的变化特点 |
2. 审委会委员审判经验的变化趋势 |
3. 审委会委员法学学历 (学位) 教育的变化态势 |
(二) 审委会的职能运行之一———会议及其议题 |
1. 审委会的会议次数和议题项数 |
2. 审委会会议的议题类别 |
(三) 审委会的职能运行之二———案件讨论 |
1. 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占法院同期办案总数的比重 (以下简称“院比重”) |
2. 审委会案件讨论的均用时 |
3. 案件讨论的类型 |
4. 案件讨论的情形 |
5. 案件讨论的内容 |
6. 案件讨论的结果 |
7. 案件讨论的质量 (44) |
四、对策建议: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路径探讨 |
(6)刑事审判合议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概述 |
一、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
(一) 概念界定 |
(二) 基本特征 |
二、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价值定位 |
(一) 集思广益 |
(二) 抑制腐败 |
(三) 强化庭审 |
(四) 体现民主 |
第二章 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主要类型 |
(一) 陪审合议制度 |
(二) 职业合议制度 |
(三) 混合合议制度 |
二、域外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经验总结 |
(一) 大陆法系 |
(二) 英美法系 |
第三章 我国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现状分析 |
一、我国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 合议庭评议主体 |
(二) 合议庭评议规则 |
(三) 合议庭评议内容 |
二、我国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运行问题 |
(一) 庭前合议适用情况 |
(二) 庭中合议适用情况 |
(三) 庭后合议适用情况 |
三、我国刑事审判合议制度运行问题的原因剖析 |
(一) 制度设计不合理 |
(二) 内部管理不完善 |
(三) 外部监督不健全 |
第四章 我国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改革完善 |
一、我国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改革目标 |
(一) 改革的必要性 |
(二) 改革的具体目标 |
二、我国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完善路径 |
(一) 制度设计方面 |
(二) 内部管理方面 |
(三) 外部监督方面 |
三、我国刑事审判合议制度配套措施的跟进 |
(一) 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 |
(二) 案件分流机制的完善 |
(三) 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引论 |
一、问题引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的及意义 |
四、研究进路 |
第一章 中外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演进及启示 |
第一节 外国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变迁规律 |
一、英美法系合议制度的演进 |
二、大陆法系合议制度的演进 |
三、对我国深化合议制度改革的启示 |
第二节 中国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演进及启示 |
一、中国合议制度的演变轨迹 |
二、我国合议制度演进的启示 |
第二章 我国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合议制度规则体系的考察 |
一、现行合议制度规则体系的构成 |
二、对现行合议制度规则体系的检视 |
第二节 合议制度日常运作的考察 |
一、合议制适用范围萎缩 |
二、合议庭内部构造紊乱 |
三、合议庭运行机制失序 |
四、合议庭管理监督失序 |
第三章 我国民事审判合议制度异化的成因检视 |
第一节 合议制运行的场域考察 |
一、合议制运行的外部场域 |
二、合议庭运作的内部场域 |
第二节 作为组织的法院对合议制改造适用 |
一、节约合议庭审判资源应对积案压力 |
二、加强合议庭审判管理实现组织目标 |
三、加强合议庭监督制约保障裁判质效 |
第三节 作为“经济人”的法官的选择偏好及行动策略 |
一、合议庭法官的选择偏好 |
二、合议庭法官的行动策略 |
第四章 当前合议制度改革动向 |
第一节 当前合议制度改革的动因 |
一、合议制度规则体系与实践运行“二元”背离的困境 |
二、合议庭审判质效保障机制的困境 |
三、合议庭审判管理机制的困境 |
第二节 地方法院自发改革模式 |
一、改革措施比较 |
二、改革成效评估 |
第三节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改革模式 |
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解读 |
二、H省L市中级法院试点改革模式评估 |
第四节 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改革模式 |
一、“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语境 |
二、第一批试点G省法院改革模式评估 |
第五章 深化合议制度改革的图景 |
第一节 深化合议制度改革的目标设定与路径选择 |
一、我国民事审判合议制度改革的过渡期目标与远期目标 |
二、改革的方案设计与路径选择 |
第二节 完善合议庭组成及内部构造 |
一、选任精英法官组成合议庭 |
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
三、改进合议庭组成模式 |
第三节 健全合议庭审判权运行机制和审判责任制 |
一、实行“审、判统一”的合议庭审判权运行机制 |
二、规范合议庭及成员职责 |
三、落实合议庭责任 |
第四节 重置合议庭运行管理监督机制 |
一、规制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权 |
二、改进合议庭外部监督制约 |
第五节 健全合议制功能发挥的保障机制 |
一、案件分流程序分类限缩合议制适用 |
二、推进司法人员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
三、加强司法人员职业保障 |
四、逐步实现法官自治管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论我国合议制制度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合议制原理 |
(一) 合议制的界定 |
(二) 合议制的类型 |
(三) 合议制的历史沿革 |
(四) 合议制制度之选择 |
二、我国合议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 我国合议制的历史发展 |
(二) 我国合议制存在的问题——“形合实独” |
(三) “形合实独”的原因分析 |
三、我国合议制的改革思路 |
(一) 明确合议制的适用范围 |
(二) 减轻合议制运作的外部压力 |
(三) 重构合议制以促进合议制优势的发挥 |
(四) 采取适当措施以弥补合议制的缺陷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民事审判合议庭运行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论文背景 |
1.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的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的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资料分析方法 |
1.3.2 比较分析方法 |
1.3.3 实证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民事审判合议庭运行机制理论分析 |
2.1 概念界定 |
2.1.1 合议、合议制与合议庭 |
2.1.2 合议庭运行机制 |
2.2 民事审判合议庭运行机制的基本原理 |
2.2.1 民事审判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构成 |
2.2.2 民事审判合议庭运行机制的特征 |
2.3 民事审判合议庭运行机制的功能及缺陷 |
2.3.1 民事审判合议庭运行机制的功能 |
2.3.2 民事审判合议庭运行机制的固有缺陷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民事审判合议庭运行机制各环节的现状与问题 |
3.1 民事审判合议庭运行机制的启动环节 |
3.1.1 我国民事审判合议庭启动环节现状 |
3.1.2 当前民事审判合议庭启动环节存在的问题 |
3.1.3 影响民事审判合议庭机制合理启动的原因 |
3.2 民事审判合议庭运行机制的审理环节 |
3.2.1 我国民事审判合议庭审理环节现状 |
3.2.2 当前民事审判合议庭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 |
3.2.3 影响民事审判合议庭对案件审理的原因 |
3.3 民事审判合议庭运行机制的评议环节 |
3.3.1 我国民事审判合议庭评议环节现状 |
3.3.2 当前民事审判合议庭评议环节存在的问题 |
3.3.3 影响民事审判合议庭对案件评议的原因 |
3.4 民事审判合议庭运行机制的裁判环节 |
3.4.1 我国民事审判合议庭运行裁判环节现状 |
3.4.2 当前合议庭裁判环节存在的问题 |
3.4.3 影响合议庭合理裁判的因素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对一些国家相关机制的分析借鉴 |
4.1 德国的混合合议庭 |
4.1.1 德国的混合合议庭简介 |
4.1.2 对德国混合合议庭的分析评价 |
4.2 美国的陪审合议庭 |
4.2.1 美国的陪审合议庭简介 |
4.2.2 对美国陪审合议庭的分析评价 |
4.3 日本地方法院合议制 |
4.3.1 日本地方法院合议制简介 |
4.3.2 对日本地方法院合议制的分析评价 |
4.4 对完善我国民事审判合议庭运行机制的启示 |
4.4.1 扩大独任制审判的适用范围 |
4.4.2 完善陪审制度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对我国民事审判合议庭机制健康运行的思考 |
5.1 合议庭运行机制的高效性设计 |
5.1.1 明确合议制的适用范围 |
5.1.2 规范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流程 |
5.2 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流畅性设计 |
5.2.1 设置合议法官 |
5.2.2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
5.3 合议庭运行机制的规范性设计 |
5.3.1 细化完善评议规则 |
5.3.2 改革考评机制 |
5.4 合议庭运行机制的稳定性设计 |
5.4.1 实行合议庭负责制 |
5.4.2 避免不恰当的行政干预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刑事案件合议庭评议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事案件合议庭评议机制概述 |
(一)刑事案件合议庭评议的界定 |
(二)刑事案件合议庭评议机制的现实要求 |
(三)刑事案件合议庭评议机制的功能解读 |
二、我国刑事案件合议庭评议机制的具体构成 |
(一)刑事案件合议庭评议主体 |
(二)刑事案件合议庭评议的内容 |
(三)刑事案件合议庭评议规则 |
三、我国刑事案件合议庭评议机制的现实困境 |
(一)评议主体多元化影响评议独立性 |
(二)合议制度的“形合实独”导致评议流于形式 |
(三)合议庭评议笔录制作简略,评议活动缺乏规范 |
(四)评议规则粗糙影响评议的质量 |
(五)合议庭评议中少数意见公开的问题探究 |
四、完善我国刑事案件合议庭评议机制的具体构想 |
(一)保障合议庭的独立评议 |
(二)走出“形合实独”的困境 |
(三)确立评议笔录与裁判文书的匹配度 |
(四)细化刑事案件合议庭评议规则 |
(五)合议庭评议中少数意见公开的实务运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合议庭职能的强化(论文参考文献)
- [1]法院内设机构扁平化塑造的内在逻辑与实践路径[J]. 余晓龙.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0(05)
- [2]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及其运行机制研究[D]. 王乐.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7)
- [3]刑事错案及其治理[D]. 张松. 吉林大学, 2019(10)
- [4]理论与实践 ——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D]. 李文杰.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5]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路径实证研究[J]. 徐向华课题组. 中国法学, 2018(02)
- [6]刑事审判合议制度研究[D]. 陆素婷. 南京师范大学, 2016(02)
- [7]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研究[D]. 杨朝永.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
- [8]论我国合议制制度完善[D]. 杨倩. 南京大学, 2015(05)
- [9]我国民事审判合议庭运行机制研究[D]. 谭帅.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5(06)
- [10]刑事案件合议庭评议机制研究[D]. 罗欣.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