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察部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规定(论文文献综述)
刘辉[1](2020)在《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治化规制》文中研究说明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法治化规制,需要以权利与权力的平衡互动为前提,不应过度依赖权力的自我规制。合理限定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才能避免对既有立法体系的融洽性形成冲击。政府、专家与公众在社会治理中形成共在关系。灵活多样的公众参与机制是克服听证制度虚置的重要条件。合法性审查与风险评估都是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基础环节。划分责任类型与完善究责机制,是实现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规制目标的重要保障。
陈辉[2](2020)在《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处置权是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处置性决定权,兼具纪律检查权与国家监察权、实体权力与程序权力、判断力与执行力的双重属性,可分为建议型处置、处分型处置和移送型处置等三种类型。处置权的运行原则,包括职权法定、程序正当、监察独立、处置协同等。在现行人大至上的宪法体制之下,协调好监察委员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行政惩戒权、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监察委员会处置权运行的正当性基础。监委行使处置权应受人大监督,处置权与罢免权存在职能分工且互不替代。从制度运行层面看,监委会对人大机关领导人员、人大选举任命官员及人大代表履行撤职或开除等处置职权时,与人大罢免权存在不同程度的张力。在协调机制上,对涉及人大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应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来消解监察全覆盖与人大至上权力体制的逻辑悖论;对人大选举任命官员的处置应坚持与人大人事监督进行协同;对人大代表的处置应遵循政治责任优先原则。监委会与检察院存在监督与制约关系,前者有权对后者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但不宜对后者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后者通过对前者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等方式对其进行制约。立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应当对监委会监督审判机关公职人员的范围进行限缩,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包括对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和对从宽处罚建议的司法审查,以及对处分型处置措施的有限监督等。宪法创设“执法部门”概念在于迎合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的需要,强化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处置权和行政机惩戒权分属于异体监督和同体监督,前者可以对后者进行再监督,而后者则可以通过先行处分的方式制约监察机关的处置措施。适用边界遵循法律保留,处理程序遵循监察优先,运行方式遵循权力协同共同构成了内外两种监督机制的协调路径。建议型处置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强制性执行权力,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察建议这一法律概念,应进行限缩解释,并对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条款进行合理规制。此外,在设定适用事由时,应从监察建议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和监察建议是否会侵犯其他权力的核心领域等两点加以考量。监察问责制度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待进行法制化完善。从宽处罚建议是监察法为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制度安排,具有法法衔接与资源优化,利益平衡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取向。从宽处罚建议具有独立价值和一定的证据属性,应被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法治化路径,应围绕法法衔接背景下的制度整合,配合与制约原则下的司法回应,以及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司法审查等三个予以展开。处分型处置权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核心内容,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独立处置与协同处置等特点。政务处分在类型上属于典型的处分型处置措施。在现行双轨处分体制下,监察机关的配置模式难以满足政务处分制度的任务需求,且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权难以有效行使。对此,有必要从“异体监督”与“同体监督”监督模式视角下厘定政务处分和处分的关系,明确监委会对任免机关、单位惩戒权的监督与制约、以及二者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基于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应当将违法作为政务处分的适用事由。对监察对象道德审查的法治安排、重典治吏传统监察文化的传承以及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法律的义务要求,是确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法理基础。监察法治原则导控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规范路径,在形式上要求违法事由应当法定,在实质上要在合理划定违法行为事由类型的基础上,实现违法行为与政务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政务处分程序具有独立性、封闭性、二元结构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整体上看,政务处分程序在内容上可分为一般程序、特别程序和救济程序三大板块。如何在法律程序框架内对政务处分程序进行体系化构建,是今后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的努力方向。移送型处置权主要是指监委会将其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权力,主要是指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权力。移送审查起诉是职务犯罪案件从监察程序切入诉讼程序的端口。监察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应当以检察机关通过受理程序接受监察案件材料为节点。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在属性上应当界定为司法程序。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同质性、刑事诉讼法在监察程序中的可适用性是在职务犯罪领域构建具有可操作性、层次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前提要件。基于移送审查起诉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最为严厉的处置措施,有必要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措施的内部规制机制。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审查包括案件受理时的审查和案件受理后的审查。前者侧重于形式审查,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而后者侧重于实质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活动,检察机关应有权介入,但应将审查范围框定在非法取证领域,对监察机关的内部审批程序,因其并不遵循刑事诉讼的程序逻辑,不宜直接审查。
黄凤霞[3](2020)在《国家监察体制视角下政务处分的政治功能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政务处分是国家管理公职人员的一种手段,是国家监察机关惩罚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的一种措施,是违法公职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在国家监察体制演进过程中,政务处分作为国家监察机关的行使处置权的一部分,在中国反腐廉政建设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国家监察体制的视角下,政务处分的作用表现为通过国家监察机关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罚作用,也表现为在政务处分的调查过程中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作用,亦表现为纠正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的纠错作用,同时表现为对公职人员的警示教育作用。鉴于此,政务处分作为一种国家法定惩罚措施,具备惩罚、监督、纠错和教育等功能。国家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要始终站在政治的高度看待其工作职能。政务处分作为国家监察行使职权的一部分,具有政治性,政务处分的功能表现为政治功能。政务处分的政治性通过处分主体的权威性、处分依据的法律性、处分对象的公务性、处分结果的强制性表现出来。政务处分的政治性决定了政务处分的政治功能。政务处分作为一种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罚措施,是历史的产物。对于政务处分的功能研究应当从政务处分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进行分析、归纳和总结。国家监察体制的视角下,政务处分的发展历程可分为初创期、停滞期、恢复期与逐步发展期、深化发展期和全面发展期。在政务处分的演进的各个阶段,政务处分的名称、实施主体、适用对象和适用依据等因素都发生了变化,但是政务处分的政治功能,即政务处分的惩罚功能、监督功能、纠错功能和教育功能基本保持不变。在国家监察体制视角下,政务处分的政治功能表现为:一方面,通过加强政务处分的监督和惩罚功能,国家监察机关在开展政务处分工作时,坚持有贪必查、有腐必肃,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对违法公职人员的进行惩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清正廉洁的公职人员队伍。另一方面,通过不断加强政务处分的纠错与教育功能,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拉回到正确的轨道上,确保国家公职人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公职人员队伍绝大多数不犯错或少犯错,确保有错的人及时知错改错,促使公职人员廉洁自律、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积极作为。当前政务处分的政治功能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政治监督功能方面政治监督功能薄弱,政治监督范围不足;政治惩罚功能方面惩罚机制、惩罚依据和惩罚界限等内容存在问题;政治纠错功能虚弱;政治教育功能乏力。为推动政务处分的政治功能进一步完善,本文建议在政治监督功能方面,应提高政务处分适用的贯通性,重视政务处分的调查过程,增加政务处分的监察范围。在政治惩罚方面,应建立健全政务处分的惩罚机制、完善其法律法规、明晰政务处分方式的界限。在政治纠错功能方面,应重视预防性纠错功能,构建完善的政治纠错程序。在政治教育功能方面,应增加政务处分的学习渠道和学习方式,提升被处分者的思想政治水平。
韩子亦[4](2020)在《重大经济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提出对建立重大经济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并具有重要意义。如何让重大经济决策制度能够落到实处,发挥其应有的功能,需要对重大经济决策的定义、法律依据、范围、认定标准、以及责任形式等相关内容进行厘清。
杜俊奇[5](2020)在《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文中提出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外公职人员中一直存在着腐败现象,而且党外公职人员数量不断增加,其腐败问题也开始空前凸显,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领域中,腐败问题还表现的相当严重。党外公职人员分布在各领域、各层级,在各级政府、各个岗位充当重要角色,有职有权,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如何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已经成为我们无法回避而必须直面和破解的一个重要课题。虽然相关部门在实践中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由于监督机制与现实情况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监督问题仍然处于薄弱状态。学术界对此也进行了初步的理论探讨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但总体上说,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全面系统的研究尚不充分,对这一群体的腐败程度、形式、原因等实证研究非常不足,具有建设性和应用性的对策建议更是不多。从我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这一时代的宏伟大业来看,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问题的研究,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共产党(即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即参政党)互相监督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更是将全面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的迫切需要。本文主体内容分为逻辑紧密关联的五章。逻辑起点首先在理论层面阐发了关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必须厘清的几个基础性问题,介绍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体内容、制度基础、法理依据和监督的必要性;然后运用历史和比较的方法追溯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发展历程,分析目前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继而用实证研究、尤其是案例分析的方法,剖析了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现状、成因和特征;论证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强化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和显着成效;最后,就如何强化、细化、实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特别是政治敏感度和政策性比较强的宗教界、工商联、村委会三个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从理论性和应用性两个维度提出的若干对策建议。本文的意义在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这一事关我国反腐败成效而迄今很少受到关注的问题做了初步的研究;通过大量的内调外研获得了翔实的一手数据;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尤其是对特殊群体的监督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从而对国家监察机制改革和推进反腐败事业整体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较强的现实意义。
秦前红,刘怡达[6](2018)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人民法院监察制度述要》文中研究指明人民法院监察制度是行政监察制度变迁的产物,内部执纪者是其部门属性,维持审判自律是其制度功能。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影响,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虽未转隶至监察委员会,但法官的多源监督格局却由此发生改变,继而致使人民法院监察制度的功能空间变得模糊,尤其体现为内部违纪责任追究的外部化,以及内部纪律规则制定的外部化。鉴于人民法院监察制度的功能乃是国家监察体制无法替代的,因此在继续保留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同时,尚需理顺人民法院监察制度与国家监察体制的关系,并实现二者在运作过程中的协调衔接,以此完善人民法院监察制度。
汤希[7](2018)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纪检制度变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纪检制度的良性运转是严肃党的纪律和维护党内政治生态的有效保证,加强党的纪检制度建设是党提高自身治理能力和实现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党的纪检制度变迁是对原有制度的传承与创新,既体现了改革开放背景下制度本身的更替演进,也反映着不同时期中央对执纪监督的要求和从严治党理念的渐次推进。在40年的改革开放历程中,纪检制度围绕党的中心任务作出了适时调整,从自身制度逻辑出发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变革,不断丰富起纪检制度的功能内涵并保持着多样化的制度延展。近年来,从严执纪理念深入付诸实践并取得诸多成果,纪检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和科学化。作为唯一的党内专责监督制度,纪检制度的创新发展对实现全面从严治党起着至关重要作用。本文以改革开放以来纪检制度变迁为研究对象,试图对这一变迁历程的基本脉络进行梳理,并以此为基础总结历史经验与历史启示。从1921年党的成立到“文革”爆发前夕,在借鉴苏共监察体制模式基础上,党的纪检制度从无到有并逐步发展,这一先期实践为纪检制度的重启提供了重要参考。“文革”爆发后,党的各级监察机关受到严重冲击,法纪缺失使得党内政治生活混乱,党内弥漫着消极风气。“文革”结束后,整顿党风,恢复党规党法,纠正错误路线以实现全面拨乱反正是纪检制度恢复建立的现实背景。1978年至1987年是新时期党的纪检制度重建和发展的初步探索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中央纪委,成立了专门的纪检办事机构,承担起重塑党的纪律的重要任务,负责起草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章的修订和其他党规党法的制定为纪检工作的全方位推进提供了重要依据。在完成拨乱反正任务中逐步树立了纪委权威,在初步探索中开启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纪检制度体系之路。1987年至1993年是治理整顿前后党的纪检制度的变迁发展阶段。治理整顿前,中央纪委根据“党政分开”原则进行了纪检机构改革,先后建立健全了报告制度,完善了归口审理制度。“六四”政治风波的发生使党中央提高了对党内腐败现象的警惕,开始以反腐为导向构建起实现拒腐防变的纪检制度。为更好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程,治理整顿后中央作出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决定,各级纪委开始合署办公模式。1993年至2002年是改革大潮再起下党的纪检制度建设的持续推进阶段。在合署办公的条件下,纪检制度逐渐成为反腐败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工作机制方面的法规制度,执纪监督的惩处制度,案件查处的规章制度等,都呈现出从碎片化向体系化发展的趋势,具有中国特色的党纪体系正在形成。这一时期纪检制度建设也存在一定局限,集中表现为执纪监督机制不健全和制度供给不均衡。2002年至2012年是党的纪检制度的深入发展阶段。新世纪初,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党中央对健全纪检工作提出了新理念新构想,在构建惩防体系中突出纪委的组织协调功能。随着纪委影响力的提升,“谁来监督党委和纪委”的问题也正式进入纪检制度的设计范畴,一些地区进行了不少开拓性尝试。另外,巡视制度和派驻制度也在积极稳妥中推进。2012年以来是新时代党的纪检制度的创新发展阶段。纪检机关作为实现党的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主体,深化纪检制度改革继而实现创新发展是提升党的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一环。为此,党中央作出了新判断,提出了新理念,确立了新目标。纪检制度在机构设置、职责定位、领导体制、执纪形态、派驻巡视和自我监督方面进行了全面创新。与此同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回顾改革开放以来党的纪检制度变迁历程,它直接体现了党的治理理念、治理方式和治理能力的变化,纪检制度在未来发展中一方面应当注重三个维度:领导体制的推陈与鼎新,制度功能的强化与博弈和执纪反腐的张力与协调。另一方面可借鉴以下几点启示:以职能定位清晰为根本,坚持执纪标准从严的正确方向,发挥领导体制创新的先导作用,释放巡视派驻异体监督效能,以党规党法作为纪检工作的重要依据。
殷冬冬[8](2018)在《我国党政干部处分制度规范化问题研究 ——基于十八大以来101个受降职降级处分干部样本的分析》文中研究指明全面从严治党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主要目的是预防腐败、惩治腐败,严抓干部纪律、惩处违纪干部,逐步走向以制度治党的现代性政党。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突出干部纪律管理和腐败治理方面的制度建设,出台了一系列预防腐败、纪律管理的法规和文件,有效地治理了腐败、整治了作风。其中,党政干部处分制度规定是约束党政干部行为的重要准则。党政干部处分制度体系的构建、完善以及高效运行对新时代党政干部的行为约束具有重大意义,是制度治党的重要内容。现行制度体系下,我国党政干部处分制度由两部分构成,分别是党政处分和行政处分。党纪处分,指各级党委和纪检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对违纪党员作出的党纪处分决定;行政处分,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相关违法或失职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一种惩罚措施。基于党政干部具备党员和行政机关公务员身份的双重属性,对其违纪违规行为可依据相关的党章党规和法律法规同时给予对应的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但两者不能互相替代。在我国,干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是依据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罚,处罚过程体现出制度较强的规范性。制度的规范,主要体现在规范的法律法规、规范的侦办过程、规范的公诉与审理程序和规范的法律文告。但在党政干部处分制度方面,规范性一直是处于相对较少的状态,尤其是针对干部违纪行为方面处分的规范性,远不如违法处罚的规范性。处分制度的不规范性凸显出我国在干部管理上存在不规范性,这些现象都不符合现代政党的制度性要求,完善党政干部处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选取了十八大以来101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及新华网公开的受到降职降级处分事例为样本材料,通过对样本材料的官方文告的整理,发现我国党政干部处分制度存在较为普遍的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处分主体不明确、处分程序不规范、违纪行为的定性与处分缺乏制度依据、文告格式与用语不规范等方面。本文认为,在今后完善干部管理制度方面,应将完善、规范处分制度和处分程序列为重要内容,要严格遵循立法的基本精神与原则,具体包括,规范处分主体、处分应以规范的行为准则为依据、申诉与救济的规范、文告格式与用语的规范。
满树军[9](2018)在《法理视域中的行贿罪治理》文中认为本文首先界定了法理、视域及治理的基本概念和范畴。我国法学界尚未对法理的概念和内涵形成共识,本文认为法理涵盖法学理论、部门法哲学、法治实践、政治和公共生活各个领域,具备解释分析、推理思维和辨证评判功能,具有广泛的实践基础和实践需要。视域是特定人在特定历史阶段特定文化传统中,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的理解构架或视野,表现为具体的看法和观点。治理的概念和范畴非常广泛,概括而言,治理是公私领域管理经营相同事务的行为和方式的总和,调整利益冲突并协调互动的持续过程。包括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定授权机构的统治管理及相关规章制度。中国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本文以行贿犯罪治理为研究对象,从历史、国际两个纵横维度进行梳理研究,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部门法和程序法在法治实践中的有效性、理性为验证,借助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视角,在公平正义和具体社会科学的规则下,对行贿罪治理进行分析、反思、提炼和研究,推演我国行贿犯罪及腐败治理体系和治理模式。本文契合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坚决反对腐败和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背景。特别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反腐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有效遏制腐败蔓延,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优势的策略方针。从历史发展的纵向视域与世界各国政治法律运行实践横向观察,当前腐败治理是全球性的社会政治难题,贿赂犯罪是腐败最主要的表现形式,贿赂治理成效关乎腐败治理成败,是考核评价腐败治理的重要标准。本文对现实生活中多发的“受贿官员坐牢,行贿老板逍遥”的法律现象和盛行的破财免灾、花钱办事、利益交换的社会潜规则进行了分析,认为这些现象背后的本质是法律效力空间被压缩扭曲,法律规则彰显不足,法律传统文化异化,法律失效性日益紧迫,法律价值难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得不到保障,从而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本文基于验证刑法的有效性和理性,以法理视域和法理思维,并借助经济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的视角深入考量行贿行为本质,行贿是法律责任风险评估后的经济寻租行为,是漠视法律责任的社会潜规则泛滥,是罔顾法律风险软性对抗政治统治的特殊社会手段,形成系统独立的法律形态。本文综合运用规范分析、案例分析、定量分析与比较分析的方法,吸收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政治学的研究成果,反思我国行贿罪治理现行模式的困境及其成因,提出我国行贿罪治理防控结合的综合治理模式,并从立法实务改革、行贿罪预防等多层面探索建立适应我国腐败治理实践的行贿罪治理制度。本文论述围绕核心观点分三个维度展开:第一维度是为当代中国行贿罪治理所面临的困境与问题提供制度方面的建议;第二维度是为当代中国行贿罪治理提供刑法规范之外新的理论视角;最后一个维度是为当代中国腐败治理探索新的思路,提供符合国情的治理模式。考察行贿、行贿罪及其治理的历史发展脉络,明确行贿行为作为一种利益交换行为,其载体是财物,是随着商品的出现和流通,伴随私有财产产生,行贿行为纳入法律规制为犯罪行为是伴随着私有制国家的建立而产生的。总结了中国历史上的行贿罪治理可借鉴的经验。本文重点分析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条约和欧美、亚洲一些代表性国家和地区在行贿治理方面的制度和经验,总结出域外行贿罪治理的行贿受贿同罪同罚、轻自由刑、重罚金刑等六大趋势及规律性启示。从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通过规范分析方法及案例分析方法,运用大量实证数据分析了我国行贿罪治理的现状、困境及成因,论证了我国行贿罪治理滞后,立法司法方面存在的不足,难以满足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基于分析提出了相应实务改革意见,即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世界各国反腐经验为参考,立足国情以务求实效为原则,完善法律制度使之更科学、严谨、有效,顺应历史发展趋势和法治中国建设。在此原则下提出重构行贿罪的犯罪构成与处罚标准、规范相关联犯罪、制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建立高效的监察调查体系制度等。大力开展社会综合预防,全面推动国家廉政体系建设。在具体制度上完善财产申报、治理商业贿赂、建立行贿犯罪数据库和市场行贿禁入制度、完善信用与新闻媒体监督、完善举报人和污点证人保护制度,建立完善行贿罪惩治预防综合治理模式。本文以法理学方法研究传统意义上刑法领域的行贿罪治理,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创新尝试。第一是扩大了研究的视野和领域;第二是研究方法的创新。本文以深入纵向历史考察和横向国际实践比较的方法,总结历史上和域外行贿罪治理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大量行业行贿案例进行行贿利润率测算,总结归纳并进行理论分析,推演出现代行贿犯罪主导的腐败社会行为类型模式;第三是观点和内容创新,也是最主要的创新。行贿最早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部落战争中的纳贡,是奴隶制国家初期的军事、政治斗争的手段,后演变为权钱交易犯罪;建议我国行贿罪治理应针对其贪利性,刑罚轻重分明,在实务中轻自由刑、重罚金刑,广泛适用资格刑;实行认罪认罚从轻处罚制度;受贿犯罪主体多元化,其犯罪本质扩展为侵犯公私职务授权行为的诚信性、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立法统一规制,完善贿赂犯罪治理;建立以行贿罪治理为中心的腐败综合治理模式,调整我国目前以受贿罪为重心的腐败治理模式。
梁永成[10](2018)在《法纪与秩序:县域纠风监察工作研究 ——基于华南某省糖区的考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一个华南县级区为研究单位,以该区党政机关和行业的纠风工作实践为研究对象,力图展现和理解基层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逻辑,并探讨基层执纪执法活动中的党政关系互动及其对法治建设的影响。纠风作为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工作,曾是反腐败的三项工作之一。其独特的组织架构是“一元双塔”党政体制互动并不断回应实践需求的产物。纠风是革命政党“党治”手段和现代行政监察手段的糅合,具有鲜明的政党意识形态特征。它借助纠风办独特的组织架构对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不正之风”问题进行全面的回应和治理。这种实践为转型时期国家和社会良性秩序的维持奠定了必要的权威、资源和秩序基础,由此而形塑了基层法治运行(特别是执法活动)的“法纪整合”的特点。纠风工作近三十年的变迁,本质上是一个国家如何从传统的“党治”向推行“法治”转变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原有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人民监督的机制不断被消解,市场经济在自由主义催发下蓬勃发展,而新兴的法治由于自身的局限性,无法完成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介入和应对,由此而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各种不正之风四处蔓延。在这种环境下,法治建设面临着失序失控的危险。换而言之,在这种不正之风气中建设法治,面临着权威、组织和资源的困境,需要一种主导力量进行全面的整合。这项工作主要由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通过动用自身两个“科层体系”(党的科层体系和政府的科层体系)的组织、权威等资源完成整合。纠风就是这种整合实践中的一项,具有鲜明“法纪”的特征。中国共产党通过动用纠风的工作机制,将这种法纪手段在党的科层体系和政府科层体系中传导,扩大到社会生活的各方面,进而完成对基层权力腐化分裂、合法性弱化、秩序混乱的治理;同时,将党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文明建设、职业伦理教育、基层干部教育管理、法律意识的培养等内容紧密结合起来,完成对行业秩序、乡村权力秩序的整合,确保行业秩序、乡村权力秩序的总体可控。2014年纪检监察机构改革之后,纠风工作从反腐败重点工作演变为一般性工作,纠风也由先前对治理全面介入转变为逐渐退出,纠风的“萎缩”意味着国家监察权力的上收,监察工作朝着更加技术化的方向发展。纠风工作的扩张和收缩折射出中国社会转型治理方式的转型,是党政关系日益融合的框架下更加强调技术治理的结果,纠风的困境也源于此。本文最终得出三个基本的结论:第一,糖区的党政机关和行业部门呈现出来的既不是“全能主义”治理模式下的革命共同体的秩序,也不是严格法律维持的现代法治秩序,而是在法纪整合框架下融合乡土性、现代性的治理秩序。第二,在纠风的实践中,纠风实际是一种新的“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权力监督方式,这种监督方式克服了行政监察“悬浮化”和党的纪律全面控制所面临的法治张力,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发挥了独特的社会基础秩序整合作用。第三,当前纠风工作所陷入的困境必须放置在中国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才能得到更好的理解。法治的兴起意味着规则治理、技术治理越来越成为主导,在治理话语上,纠风背后的党的意识形态话语逐步被法治的话语所掩盖,由此形成了一个纪律不断弱化、强制权力不断强化的法治秩序。
二、监察部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规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监察部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2)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相关研究成果梳理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的概念、类型与原则 |
第一节 处置权的概念界定 |
一、处置权的意涵 |
二、处置权的地位 |
三、处置权的双重属性解析 |
第二节 处置权的主要类型 |
一、处置权类型划分的依据与标准 |
二、三种基本处置类型概述 |
三、处置权类型化的意义 |
第三节 处置权的运行原则 |
一、职权法定 |
二、正当程序 |
三、监察独立 |
四、处置协同 |
第二章 人大体制下监委会处置权的宪法地位关系 |
第一节 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及协调 |
一、监委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关系界定 |
二、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 |
三、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协调机制 |
第二节 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及与处置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 |
二、监委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界定 |
三、监委会与检察院的职权衔接 |
第三节 审判中心主义下处置权与审判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下审判中心主义的宪法意义 |
二、监委会对审判人员实施监督的边界 |
三、审判机关监督处置权的方式与限度 |
第四节 监察独立原则下处置权与执法部门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独立原则下“执法部门”的意涵及地位 |
二、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关系界定 |
三、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衔接机制 |
第三章 建议型处置权的类型、范围与制度完善 |
第一节 监察建议的效力、范围及适用条件 |
一、监察建议的强制效力及与其他监察“建议”的区分 |
二、监察建议适用事由的合理限定 |
三、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范围 |
第二节 问责建议的定位、问题及法制完善 |
一、监察问责制度的基本定位 |
二、监察问责制度的供给不足及其问题 |
三、问责建议制度法制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三节 从宽处罚建议的定位、边界及司法审查 |
一、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宪法意义 |
二、从宽处罚建议的合理定位 |
三、从宽处罚建议的范围 |
四、从宽处罚建议的制度整合与司法审查 |
第四章 处分型处置权的主体、范围与程序 |
第一节 双轨制处分体制下的处分决定主体及其关系 |
一、“政务处分—行政惩戒”之双轨体制的确立 |
二、双轨处分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三、双轨处分体制下处分决定主体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 |
一、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概念阐释 |
二、“违法”作为政务处分事由的法理基础 |
三、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范围界定 |
第三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程序的构造 |
一、政务处分程序的功能与特征 |
二、政务处分的一般程序 |
三、政务处分的特别程序 |
四、政务处分的救济程序 |
第四节 问责决定的特征、功能及运行边界 |
一、问责决定的非独立性特征 |
二、问责决定的功能界定:实现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
三、问责决定的运行边界 |
第五章 移送型处置权的范围、程序及规制路径 |
第一节 移送审查起诉的范围界定与构成要件 |
一、移送审查起诉的内涵、价值及范围界分 |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 |
一、监察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的立案衔接 |
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属性 |
三、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证据衔接 |
第三节 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的内部规制 |
一、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内部规制的必要性 |
二、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
三、强化层级审批程序的监督功能 |
四、完善监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体系 |
第四节 检察院对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 |
一、检察院对移送案件审查的价值诉求 |
二、监察规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适用性 |
三、检察院对移送案件予以审查的内容及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3)国家监察体制视角下政务处分的政治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1.国家监察体制 |
2.政务处分 |
(三)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 |
(六)创新点与不足 |
一、政务处分的政治功能的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一)政务处分的概念及其辨析 |
1.政务处分的概念 |
2.政务处分与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的区别 |
(二)理论基础 |
1.权力制约理论 |
2.结构功能主义理论 |
(三)政务处分的政治功能 |
二、国家监察体制视角下政务处分的发展历程 |
(一)政务处分的初创期与停滞期(1949 年-1987 年) |
1.政务处分的初创期(1949 年-1959 年) |
2.政务处分的停滞期(1959 年-1987 年) |
(二)政务处分的恢复与逐步发展期(1987 年-2012 年) |
1.政务处分的恢复期(1987 年-1997 年)。 |
2.政务处分的逐步发展期(1997 年-2012 年) |
(三)国家监察体制视角下政务处分的深化发展与全面发展期(2012年至今) |
1.政务处分的深化发展期(2012 年-2016 年) |
2.政务处分的全面发展时期(2016 年至今) |
三、国家监察体制视角下政务处分的政治功能 |
(一)政务处分的监督功能 |
(二)政务处分的惩罚功能 |
(三)政务处分的纠错功能 |
(四)政务处分的教育功能 |
四、国家监察体制视角下政务处分的政治功能存在的不足 |
(一)政务处分的监督功能不突出 |
1.政务处分的监督功能疲软 |
2.政务处分的监督范围过小 |
(二)政务处分的惩罚功能的失灵现象 |
1.政务处分的惩罚机制不完善 |
2.政务处分的惩罚依据不健全 |
3.政务处分方式的界限模糊 |
(三)政务处分的纠错功能的不足 |
1.政务处分缺乏预防性纠错功能 |
2.政务处分的纠错程序不完善 |
(四)政务处分的教育功能欠缺 |
1.学习渠道和学习方式较为单一 |
2.被处分人的思想教育工作欠缺 |
五、国家监察体制视角下政务处分的政治功能的完善路径 |
(一)加强政务处分的监督功能 |
1.重视政务处分的监督功能 |
2.扩大政务处分的政治监督范围 |
(二)完善政务处分的政治惩罚功能 |
1.完善国家公职人员的惩罚机制 |
2.建立健全政务处分的法律依据 |
3.明晰政务处分方式界限 |
(三)重视政务处分的纠错功能 |
1.重视政务处分的预防性纠错功能 |
2.构建完善的政务处分的纠错程序 |
(四)重视政务处分的教育功能 |
1.增加政务处分的学习渠道和学习方式 |
2.加强被处分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建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重大经济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重大经济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内涵 |
(一)重大经济决策概念 |
(二)重大经济决策的特点 |
(三)“终身”责任 |
(四)重大经济决策的追责范围 |
二、重大经济决策不当的认定 |
(一) 主观因素造成的决策不当 |
1.以权谋私型决策不当 |
2.疏忽大意型决策不当 |
(二) 客观方面造成的决策不当 |
1.决策程序不当 |
2.决策后果不当 |
三、重大经济决策不当的责任 |
(一)政治责任 |
(二)法律责任 |
1.民事责任 |
2.行政责任 |
3.刑事责任 |
(三)关于免责事由的讨论 |
结 语 |
(5)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一)实践意义 |
(二)理论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学界研究状况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三)对决策层关于统一战线相关文献的解读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五、内容与框架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创新之处 |
(二)研究难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若干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与构成 |
一、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阐释 |
(一)“公职人员”的概念 |
(二)“党外”的概念 |
二、党外公职人员来源与构成 |
(一)我国政治体制中“党外公职人员”的来源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分类构成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培养选拔、任用与管理 |
一、党外公职人员培养选拔政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任用政策的历史沿革 |
(一)建国初期的任用政策 |
(二)改革开放后的任用政策 |
(三)进入21世纪后的任用政策 |
(四)新时代选拔任用的政策 |
三、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管理 |
(一)对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引导 |
(二)优化党外干部管理结构。 |
(三)选好配强民主党派领导班子 |
(四)选好选准主委。 |
四、党外公职人员从政优势 |
(一)政治优势 |
(二)智力资源优势 |
(三)利益表达优势 |
(四)社会活动优势 |
五、党外公职人员不同时期在体制内的作用 |
(一)建国初期 |
(二)改革开放初期 |
(三)新时期 |
六、党外公职人员使用现状 |
(一)中央越来越重视,阵营越来越壮大 |
(二)实职正职比例增大,切实保障有职有权 |
七、制约党外公职人员培养使用的因素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内容 |
一、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二、社会公众与媒体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三、民主党派对担任公职的党内成员内部监督 |
四、各级监察委员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第四节 民主党派党内监督概述与成效分析 |
一、内部监督内容 |
二、内部监督实践 |
三、内部监督成效 |
四、在内部监督中对腐败问题的处置 |
五、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制度基础和法理依据 |
一、制度基础 |
(一)人民代表大会政体制度 |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政党制度 |
二、法理依据 |
(一)根本法依据 |
(二)专门法依据 |
(三)行业法依据 |
(四)有关法规依据 |
第六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重要意义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必然要求 |
二、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我国民主监督的重要补充 |
三、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要求 |
四、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要求 |
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国家监察法的内在要求 |
第二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与主要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 |
一、民主革命时期,监督雏形显现 |
二、建国初期,监督方针确立 |
三、整风反右时期,监督出现挫折 |
四、“文革”时期,监督遭受破坏 |
五、改革开放时期,监督恢复完善 |
六、“十八大”后,监督成熟定型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成效 |
一、思想认识不断深化 |
二、监督机制逐步完善 |
三、监督效果初步显现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问题 |
(一)监督意识不够清晰,监督观念亟待提高 |
(二)监督机制存在缺陷,监督体系亟待完善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特殊性给监督带来的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界别分布具有特殊性 |
(二)党外公职人员管理体制具有特殊性 |
(三)党外公职人员任职情况具有特殊性 |
(四)党外公职人员廉政意识具有特殊性 |
(五)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倾向具有特殊性 |
(六)政治参与呈现多元化、差异性 |
三、特殊领域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难点 |
(一)宗教界 |
(二)工商联 |
(三)村委会 |
第三章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与特点分析 |
一、不同层级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特点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共同点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不同点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共同点 |
(一)个人私欲恶性膨胀 |
(二)公共权力发生异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不同点 |
(一)内外监督不力 |
(二)外部环境影响 |
第四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意义与成效 |
第一节 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意义 |
一、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反腐败斗争的现实意义 |
(一)为反腐彻底性提供了有力的体制机制保证 |
(二)为反腐高效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机制保证 |
(三)为反腐持续性提供了有力的法理机制保证 |
二、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 |
(一)强化了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领导 |
(二)实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全面覆盖 |
(三)法定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权力来源 |
(四)创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方法路径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尚需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 |
(一)提升政治站位,以大作为彰显监督的权威性 |
(二)遵循五条原则,以科学性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
第二节 监察法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和惩治的效用 |
一、监察法对全面深入开展反腐败的积极意义 |
(一)保证了监察机关的独立性 |
(二)实现了监察范围的全覆盖 |
(三)界定了监察职能和监察权限 |
(四)创新了以“留置”措施取代“两规”、“两指”措施 |
(五)强化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
二、监察法对于预防和惩治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特殊作用 |
(一)统领推进作用 |
(二)警示威慑作用 |
(三)法治保障作用 |
三、监察法尚需进一步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与惩处的操作性 |
第五章 加强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性思考 |
第一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
二、坚持问题导向 |
三、坚持立体监督 |
四、坚持务实管用 |
五、坚持理论创新 |
六、坚持用权公开 |
第二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路径 |
一、加强民主党派队伍建设 |
二、加强廉政宣传教育 |
三、加强制度机制建设 |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五、加强党派本体内部监督 |
六、加强反腐统筹协调 |
七、加强社会舆论制约 |
第三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工作机制 |
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机制 |
二、专项巡察监督机制 |
三、谈心谈话机制 |
四、失察责任追究机制 |
五、廉政诫勉机制 |
六、重要情况报告与通报机制 |
七、法治制约权力机制 |
八、自律约束权力机制 |
第四节 对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对村委会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大学习宣传监察法力度,形成“不敢腐”的强大法律震慑 |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关紧“不能腐”的权力制约制度笼子 |
(三)注重思想政治建设,营造“不想腐”的廉政勤政氛围 |
二、对宗教界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依法进行政治监督,精准贯彻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 |
(二)依法进行财务监督,对宗教界财务实行规范化管理 |
(三)依法进行组织监督,确保各宗教团体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高素质宗教界代表人士手中 |
(四)依法进行思想监督,增进宗教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 |
三、对工商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强私企腐败监督,填补党和国家反腐综治体系空白点 |
(二)精准做好考察评价,把好非公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入口关节点 |
(三)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聚焦严控政商交往活动廉政风险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正文数据表格 |
附录二 关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情况的访谈提纲 |
附录三 关于对民主党派内部监督专题调研提纲 |
附录四 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后记 |
(6)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人民法院监察制度述要(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未转隶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 |
二、人民法院监察的产生背景、部门属性和制度功能 |
(一) 行政监察的制度变迁与人民法院监察制度的产生 |
(二) 内部执纪者: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属性 |
(三) 审判自律:人民法院监察制度的功能 |
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人民法院监察制度的影响 |
(一) 法官的多重身份、多层责任和多源监督 |
(二)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在多源监督格局中的角色定位 |
(三)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监督格局的改变 |
四、完善人民法院监察制度的路径探讨 |
(一) 保留作为内部执纪者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 |
(二) 理顺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与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关系 |
(三) 实现人民法院监察制度与国家监察体制的协调衔接 |
五、结语 |
(7)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纪检制度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对象 |
三、研究述评 |
四、思路与方法 |
五、创新点与难点 |
六、资料介绍 |
第一章 党的纪检制度重建的深远背景 |
第一节 纪检制度的酝酿构想与初步建设 |
一、酝酿构想(1921-1931) |
二、初步建设(1931-1949) |
第二节 改革开放前纪检制度的曲折发展 |
一、良好开端(1949-1955) |
二、曲折前进(1955-1978) |
第三节 “文革”结束后党的纪检制度重建的必要性 |
一、风气亟待整顿 |
二、“党要有党规党法” |
三、“把过去的问题了结” |
第二章 新时期党的纪检制度重建和发展的初步探索 |
第一节 纪检工作的全方位推进 |
一、建立纪检组织 |
二、重塑党的纪律 |
三、修订党规党法 |
第二节 纪检制度的运行 |
一、前提:树立纪委权威 |
二、关键:双重领导体制 |
三、保障:多种方式方法 |
第三节 探索的意义与局限 |
一、纪检制度的探索成果 |
二、纪检制度建设的局限 |
第三章 治理整顿前后党的纪检制度的变迁发展 |
第一节 治理整顿前的纪检制度改革 |
一、纪检组织机构改革 |
二、重视“好经验” |
三、不断适应与调整 |
第二节 治理整顿期间纪检制度的深化 |
一、“立案有程序、量纪有标准” |
二、汲取教训警惕腐败 |
三、“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 |
四、党规党法的原则调整 |
五、走出一条制度反腐“新路子” |
第三节 治理整顿后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初探 |
一、完善党政监督体制的内在要求 |
二、已有的历史经验与现实基础 |
三、合署办公体制的改革意义 |
第四章 改革大潮再起下党的纪检制度建设持续推进 |
第一节 党内规范的调整 |
一、党规党法的规范性调整 |
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规范 |
第二节 纪检工作的制度化延伸 |
一、巡视制度初步确立 |
二、内部监督机制生成 |
三、派驻领导体制改革试点 |
第三节 探索推进中的成就与局限 |
一、探索成就 |
二、探索中的不足 |
第五章 党的纪检制度的深入发展 |
第一节 健全纪检工作新理念 |
一、健全反腐体系新构想 |
二、突出组织协调功能 |
三、借鉴各方有益经验 |
第二节 健全纪检制度的思路 |
一、注重办案效果 |
二、慎用“两规”措施 |
三、防止“灯下黑”的开拓性尝试 |
第三节 健全纪检制度的措施 |
一、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
二、完善巡视工作体制机制制度 |
三、全面实行派驻机构统一管理 |
第六章 新时代党的纪检制度的创新发展 |
第一节 纪检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进入新时代 |
一、新判断:“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
二、新理念:“聚焦主业主责” |
三、新目标:纪检体系现代化 |
第二节 新时代纪检制度的全面创新 |
一、“攥紧拳头”:纪检机构做“加减法” |
二、“两个责任”:定位准才能责任清 |
三、领导体制:三个《提名考察办法》 |
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
五、“两个全覆盖”:派驻与巡视并重 |
六、严防“灯下黑”:“打铁还需自身硬” |
第三节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与阶段性成果 |
第七章 评析与启示 |
第一节 对党的纪检制度变迁的历史评析 |
一、领导体制的推陈与鼎新 |
二、制度功能的强化与博弈 |
三、执纪反腐的张力与协调 |
第二节 改革开放以来党的纪检制度变迁的现实启示 |
一、以职能定位清晰为根本立足点 |
二、坚持执纪标准从严的正确方向 |
三、发挥领导体制创新的先导作用 |
四、释放巡视派驻的异体监督效能 |
五、党规党法为纪检工作提供依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我国党政干部处分制度规范化问题研究 ——基于十八大以来101个受降职降级处分干部样本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问题意识 |
一、全面从严治党是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的重要战略 |
二、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在于制度建设 |
三、规范干部处分制度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内党政干部处分制度研究状况 |
二、国外公务员处分基本情况与研究概况 |
第三节 主要概念、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概念阐述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样本选择说明 |
一、样本来源 |
二、样本材料的选取、归类与整理 |
三、材料样本的时间范围 |
第二章 十八大以来制度反腐成效与降职、降级处分概况 |
第一节 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成效 |
一、制度反腐力度明显加大 |
二、反腐特点:制度建设为中心 |
第二节 十八大以来降职、降级处分的样本概况 |
一、受降职、降级处分的党政干部数量呈增高态势 |
二、受降职、降级处分的党政干部分布部门广泛,政府部门为高发区 |
三、受降职、降级处分的党政干部涉及多项违纪事实 |
四、处分形式上受到党政处分的干部居多 |
第三章 十八大以来党政干部处分制度运行不规范的分析 |
第一节 何谓规范性的处分 |
一、明确的实施主体 |
二、正当的程序 |
三、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 |
四、文告内容的规范 |
第二节 降职降级处分不规范的综合与分析 |
一、处分主体不明确 |
二、处分程序不规范 |
三、违纪行为的定性与处分缺乏制度依据 |
四、文告格式与用语不规范 |
第四章 我国党政干部处分制度相关问题的讨论与思考 |
第一节 文告的形式与程序的正义实质 |
第二节 公权与私权的关系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党政干部处分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严格遵循立法的基本精神与原则 |
第二节 规范处分主体 |
第三节 处分应以规范的行为准则为依据 |
第四节 申诉与救济的规范 |
第五节 文告格式与用语的规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十八大以来我国行政降级处分样本简表 |
附录二:十八大以来关于党政处分新修订的党内法规简表 |
附录三:十八大以来关于行政处分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简表 |
致谢 |
(9)法理视域中的行贿罪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背景与意义 |
二、目前的研究现状与分析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与基本结构 |
第一章 我国行贿罪治理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贿赂与行贿罪的起源 |
第二节 我国古代行贿罪的治理 |
一、先秦时期行贿罪的治理 |
二、秦汉时期行贿罪的治理 |
三、唐宋时期行贿罪的治理 |
四、明清时期行贿罪的治理 |
五、清末、中华民国转型时期行贿罪的治理 |
第三节 我国历史上行贿罪治理的成效及评价 |
第二章 行贿罪治理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国际公约关于行贿罪的治理 |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行贿罪的治理 |
二、经合组织《反贿赂公约》关于行贿罪的治理 |
三、部分区际反腐败公约关于行贿罪的治理 |
第二节 典型英美法系国家行贿罪的治理 |
一、美国的行贿罪治理 |
二、英国的行贿罪治理 |
第三节 典型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行贿罪的治理 |
一、法国行贿罪的治理 |
二、德国行贿罪的治理 |
三、意大利行贿罪的治理 |
四、瑞典与俄罗斯行贿罪的治理 |
五、日本行贿罪的治理 |
六、新加坡和我国港澳台地区行贿罪的治理 |
第四节 域外行贿罪治理的趋势及规律性启示 |
一、重视行贿犯罪对合性与受贿罪同罚或相对轻罚 |
二、行贿对象主体多元化,法网日趋严密 |
三、行贿内容宽泛趋同为不正当利益或好处 |
四、行贿的主观方面多元化 |
五、行贿犯罪客观方面趋宽,涉罪起点低 |
六、轻自由刑、重罚金刑且广泛适用 |
第三章 我国行贿罪治理的现状、困境及成因 |
第一节 我国行贿罪的立法及治理沿革 |
一、建国后行贿罪的治理 |
二、改革开放后行贿罪的治理 |
第二节 我国行贿罪治理取得的成效及评价 |
一、治理范围趋窄、刑罚趋重成效有限 |
二、行贿治理面临的法失效性困境 |
第三节 我国行贿罪构成的立法困境分析 |
一、行贿罪治理要件结构的束缚 |
二、行贿罪的贿赂内容范围过窄 |
第四节 我国行贿罪刑罚的立法困境分析 |
一、量刑减免情节滥用有悖立法原则 |
二、行贿罪刑罚规定的价值缺陷 |
第五节 我国行贿罪治理的司法困境分析 |
一、法不责众的社会心理普遍存在 |
二、行贿牵连其他犯罪规制复杂 |
三、逆向行贿犯罪治理难度大 |
四、多元管辖影响整体治理成效 |
第四章 行贿犯罪的多维法理分析 |
第一节 行贿罪成因的法经济学考量 |
一、行贿与经济寻租行为 |
二、行贿中的理性经济人假设 |
三、行贿利润率极高 |
第二节 行贿罪的法社会学观察 |
一、社会转型机制失衡诱发行贿犯罪 |
二、熟人社会文化传统异化导致行贿发生 |
三、社会潜规则泛滥造成行贿犯罪现象高发 |
第三节 行贿罪的法政治学解读 |
一、官本位文化是行贿犯罪的政治文化根源 |
二、法治不彰是行贿罪易发的政治制度原因 |
三、行贿是软性对抗政治统治的特殊社会手段 |
第四节 行贿罪的形态学基础 |
一、行贿罪的既遂形态分析 |
二、行贿罪既遂标准整体趋宽缓及其后果 |
第五章 法理视域中的行贿罪法律制度改革 |
第一节 重置行贿犯罪构成和处罚标准体系 |
一、立法统一规制贿赂犯罪 |
二、建立完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
三、取消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要件 |
四、完善罚金刑、资格刑刑罚制度 |
第二节 修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及刑事责任 |
第三节 落实完善宽严相济的行贿罪治理刑事政策 |
一、顺应严而不厉国际主流刑事政策发展趋势 |
二、我国行贿罪治理厉而不严刑事政策反思 |
三、落实完善行贿罪治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路径 |
第四节 完善行贿罪治理监察管辖制度 |
一、行贿罪治理职能由监察委依法行使 |
二、整合原检察制度和原纪检监察制度资源 |
第五节 确立行贿罪治理监察调查制度 |
一、两规措施制度不再适用 |
二、职务犯罪指定监视居住制度不再适用 |
三、完善留置措施及相关制度 |
四、规范完善监察谈话制度 |
五、规范技术侦查制度 |
六、加强监察初查措施体系建设 |
第六章 构建以行贿综合治理为中心的腐败治理体系 |
第一节 完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及高薪养廉制度 |
一、完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借鉴 |
二、完善高薪养廉制度 |
第二节 全面系统治理商业贿赂 |
一、治理商业贿赂的必要性 |
二、商业贿赂的种类及危害 |
三、商业贿赂治理思路借鉴 |
四、我国系统治理商业贿赂整体思路 |
第三节 完善行贿犯罪查询和市场禁入制度 |
一、建立行贿查询和市场禁入制度的意义 |
二、完善我国行贿犯罪资料库和市场禁入制度 |
第四节 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 |
一、市场经济社会中信用制度的意义 |
二、发挥信用制度行贿治理作用 |
第五节 完善新闻舆论等监督制度 |
第六节 完善信访举报及污点证人保护制度 |
一、完善信访举报保护制度 |
二、建立完善污点证人保护制度 |
第七节 建立根本解决行贿犯罪的综合反腐防控模式 |
一、加强道德教育杜绝行贿观念 |
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消除行贿及腐败滋生空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案例表 |
攻读学位期间的成果 |
后记 |
(10)法纪与秩序:县域纠风监察工作研究 ——基于华南某省糖区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与中心主题 |
第二节 研究单位的界定 |
第三节 研究综述 |
一、官僚制与县级权力运作研究 |
二、党政关系与县级权力监督研究 |
三、社会风气与不正之风治理的综合性研究 |
四、已有研究的不足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田野工作 |
一、研究方法 |
二、田野工作 |
第五节 相关概念与表述结构 |
一、相关概念 |
二、表述结构 |
第一章 纠风监察工作组织机制的演变 |
第一节 纠风工作兴起的时代背景 |
第二节 作风建设与反腐败:纠风监察的开端 |
一、构建新时期行政监察“新方法” |
二、保留名义的议事协调机构 |
三、纠风办的组织架构 |
第三节 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党风整治与纠风的融合 |
一、纪检监察“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机构设置的形成和影响 |
二、反腐败三项工作格局的形成 |
三、党风廉政建设与纠风的融合 |
第四节 纠风监察工作机制演进:“条条”与“块块”的联动 |
一、统一纠风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形成 |
二、统一纠风工作机制中的条块关系 |
三、纠风目标管理责任制 |
第五节 纠风工作方法的演进:从专项治理到综合治理 |
一、从全面自查自纠到集中专项治理 |
二、纠建并举、标本兼治 |
三、注重预防、综合治理 |
小结 纠风监察体制的演变特点及基本规律 |
第二章 党政机关不正之风的生成与治理 |
引言 变的干部形象 |
第一节 文本中的“行政监察” |
第二节 党政机关不正之风的结构性成因 |
一、糖区党政机关的干部结构与流动 |
二、机关的“机关”:糖区机关内部运行的特点 |
三、县级党政机关不正之风的生成及表现 |
第三节 党政机关不正之风的治理 |
一、党政机关作风整治的常规方式 |
二、纠风专项治理 |
第四节 党政机关监督秩序的形成 |
一、纠风工作与运动式监督常态化 |
二、党政机关纠风的功能:思想整合、行为纠偏与合法性塑造 |
小结 执法技术与执纪手段的融通 |
第三章 行业不正之风的整治及职业伦理生成 |
第一节 政府机构改革与行业管理 |
第二节 行业不正之风的特点及治理机制 |
一、行业不正之风的类型及特点 |
二、行业不正之风的常规治理机制 |
第三节 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治理的运作机制 |
一、整治前:选题和思想整合 |
二、整治中: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各自逻辑 |
第四节 纠风与行业秩序的形成 |
一、行业管理的“去伦理化” |
二、法律、民情与职业伦理 |
小结 由政治伦理通向职业伦理 |
第四章 纠风下乡:权力、技术与秩序 |
第一节 税改前后的村务监督 |
第二节 村镇纠风工作的日常形式 |
一、日常纪律检查 |
二、民生资金项目电子监控 |
三、纠风示范点建设 |
第三节 乡村纠风工作的运行策略 |
一、三河和震塘的“小村故事” |
二、纠风办案中的人情、权力和法律 |
第四节 纠风下乡与乡村权力秩序整合 |
小结 乡村权力的“再整合式监督” |
第五章 纠风监察工作方式的变迁及其困境 |
第一节 改革开放后干部作风建设中的“群众监督” |
第二节 纠风专项工作中的群众参与 |
一、干群关系的转变与群众参与监督的两极化 |
二、特邀监察员制度 |
三、纪检监察信访信息员制度 |
第三节 纪检监察机关“三转”和巡察工作的铺开 |
第四节 纠风工作方式的变迁与困境 |
一、教化管理与群众监督 |
二、基层纠风工作的困境 |
小结 群众监督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
结语 通过法纪的社会秩序整合 |
第一节 重新理解“法纪” |
第二节 通过法纪的社会秩序整合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监察部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 [1]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治化规制[J]. 刘辉. 浙大法律评论, 2020(00)
- [2]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D]. 陈辉. 东南大学, 2020
- [3]国家监察体制视角下政务处分的政治功能研究[D]. 黄凤霞. 吉林大学, 2020(08)
- [4]重大经济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研究[J]. 韩子亦.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1)
- [5]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D]. 杜俊奇.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6]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人民法院监察制度述要[J]. 秦前红,刘怡达. 现代法学, 2018(04)
- [7]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纪检制度变迁研究[D]. 汤希. 中共中央党校, 2018(02)
- [8]我国党政干部处分制度规范化问题研究 ——基于十八大以来101个受降职降级处分干部样本的分析[D]. 殷冬冬. 深圳大学, 2018(07)
- [9]法理视域中的行贿罪治理[D]. 满树军. 吉林大学, 2018(12)
- [10]法纪与秩序:县域纠风监察工作研究 ——基于华南某省糖区的考察[D]. 梁永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