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水行政违法案件的特点及其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高旭[1](2021)在《非法经营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认定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践关注的重点。对本罪的研究,可以更加深刻理解刑法的机能,充分发挥刑法的作用,实现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的统一。本文以具体案例为切入,以裁判文书中的具体疑难、复杂问题为导向,对涉及非法经营罪的刑事判决进行分析,围绕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深入研究,最后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使本罪司法适用更好的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对非法经营罪司法认定问题的研究有助于对司法实践提供积极参考。同时,有利于保障和规范公民经营自由,激发市场经济的活力。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部分,主要阐述了非法经营罪的研究背景、意义,同时对国内外有关非法经营罪的研究现状进行归纳整理,分析了目前研究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提出本论文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和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主要阐述非法经营罪的立法沿革、特点及构成。介绍了1979年《刑法》颁布后至1997年《刑法》颁布前,投机倒把罪的产生与废止的过程,1997年刑法颁布以后非法经营罪的立法情况,并分析非法经营罪的立法特点和构成要件,为本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做铺垫。第三部分,阐述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从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超范围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四个方面分别结合司法实践案例分析存在的问题。为后续对策建议提供针对性。第四部分,针对前文分析的我国在非法经营罪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完善对策,达到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公正司法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应付全[2](2020)在《基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风险及其对策研究 ——以QT县为例》文中认为市场监管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也是群众关注的焦点之一。在整合监管职能推进综合执法背景下,我国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水平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如对行政执法理念、原则的理解和把握上还需要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在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性、自由裁量的适当性、行政指导的普遍性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部门所承受的风险压力与日俱增,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很多风险点。因此,正确认识和规避行政执法风险,是市场监管领域重要研究课题。在研读和梳理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风险的相关文献和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风险主要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执法人员主观违规执法或其他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损害了社会或执法对象合法权益,并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会发生的不良后果。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具体有行政许可风险、行政处罚风险和行政检查风险,它们都具有发生概率大、社会影响广、关联程度高的特点。近年来,QT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由人员和权责的重组,整合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重塑了执法组织架构,建立了县级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指导基层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明确了立案及案件管辖权限,建立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探索所中队模式不断优化基层行政执法模式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这几年的职能融合中,仍存在几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执法队伍建设相对滞后,执法队伍人员总量相对不足、专业水平不高和构成不够合理,大大影响了执法工作的水平与质量,是执法风险的主要内因。二是体制机制改革有待深化,整合后的权责体系仍然不合理、缺乏有效的内外执法监督机制、缺乏科学的保障机制、监管方式信息化不足,这四大问题是在市场监管改革中发生的阶段性问题,是造成风险产生的内部客观原因。三是执法环境影响执法效率,法律制度环境不完善、地方保护主义仍有影响、风险应对体系不完善则是很重要的外部因素。因此防范执法风险,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执法规范化。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完善多层级同时进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厘清职责,制定统一的执法规范;完善内部监督并引进社会监督,实现阳光执法;建立健全考核和奖励机制,让执法人员安心工作;跟上科技发展,改进执法技术,实现靶向监管。二要完善自身队伍建设,提升执法水平。通过创新协作机制,将其他部门人员力量充实到基层执法力量中进行联合执法,解决人员少的问题;通过改进培训机制,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克服本领恐慌;进一步调整人员结构,精局强所的理念,将年轻干部充实到一线执法岗位。三要完善执法环境,实现联防联控。国家层面及时更新相关法律,避免执法漏洞;执法部门要树立执法权威,取得当地政府支持,同时加强大众的法律意识;优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对体系,防范因职业打假人引发的舆情风险。
陈慧[3](2020)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党十九大明确提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实行最严格环境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一旦被破坏就很难恢复,保护生态环境要始终保持对打击污染犯罪行为高压态势,让法律长出“钢牙利齿”,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绝不姑息。生态美好是最大的美好,美好的生态需要有力的法治来保障。实践中,检察监督权常常受到环境行政权挤压和干涉,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简称环境“两法”衔接)严重“断裂”,监督失灵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本文在环境“两法”衔接问题研究基础上,以检察监督为切入点,进行详细阐述。笔者从五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研究背景、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的创新点。第二部分,基础理论。具体共分为三小节:一是环境“两法”衔接概述;二是对环境“两法”衔接运作模式分析;三是对检察监督职能定位四种理论探析。第三部分,笔者从收集的环境“两法”衔接典型案例、司法实践现状公布的数据,对案例和数据进行重点分析。通过研究找出衔接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成因分析。第四部分,梳理国外对环境“两法”衔接中检察监督相关规定,通过对立法及实践的研究,借鉴有益成果。第五部分,从三个方面提出对环境“两法”衔接完善的对策和建议:第一,检察机关应坚持的基本原则;第二,建议完善移送检察监督、追诉监督;第三,完善环境“两法”衔接在司法实践中工作制度。对环境“两法”衔接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环境“两法”衔接制度完善提供参考,实现环境保护案件移送顺畅,节约司法资源,切实保障生态环境权益。
游尚志[4](2020)在《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认为交通运输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水平是城市经济发展的缩影,是体现城市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元素。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有利于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城市品位,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顺德区经济蓬勃发展和科技进步,带动交通运输产业推进,社会车辆数量大幅提升,新业态不断涌现,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提出了新的考验。本文首先介绍了顺德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研究背景,点明研究顺德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研究意义,结合国内外相关文献的研究成果,得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研究趋势,提出研究内容及目的,并归纳相关概念及理论,包括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的概念,以及整体性治理理论和协同治理理论,搭建研究理论框架。顺德区镇两级作为政策的执行者,是落实行政执法工作的主体,本文选择以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下简称顺德区环运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系作为研究对象,以案例分析法开展研究工作,对大部制改革后顺德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内容、执法措施和执法成效等基本面进行介绍,结合对执法人员开展问卷调查和访谈的调查成果,探究出当中存在执法力量薄弱、执法依据不足、部门沟通困难、执法体制紊乱等问题,针对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得出问题形成原因有执法保障不足、法律法规建设存在滞后性、缺乏协作机制、机构改革不到位,然后借鉴珠海市、桂林市、临沂市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经验,最后提出完善当前顺德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措施,主要通过以下四方面: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规建设、加强多元主体协作参与执法和进一步完善机构改革。
范哲玮[5](2020)在《南通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文中提出公共场所的卫生问题一直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其状况不仅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提高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也直接关系到城市形象和人们的基本身体健康。南通市作为江苏省的重要城市之一,历来重视“卫生城市”和“文明城市”的创建,而作为“两市”创建复评重要指标的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其监管主体的监督管理职能建设的重要性就更为突显了。但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南通经济虽然处于飞速发展的状态,卫生事业却未能呈现出与经济发展齐头并进的态势,尤其是卫生监管在制度、人员等方面的建设逐步落后于经济的发展程度,因此需要加强卫生监管的能力建设,以强化对公共场所卫生状况的监管力度。笔者选取南通市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状况作为研究对象,首先分析了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并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简要的梳理。紧接着厘清了本文逻辑叙述所需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的相关理论,并论述其政策依据和实施卫生监管的必要性,接着对南通市卫生监管的现状进行概述,总体上对南通市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了肯定。但辩证地来说,南通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管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从内部来看,执法队伍的建设、行政执法方式、执法能力都有待改善,从外部来看,公共场所经营主体的法律意识淡薄、群众对卫生部门执法的支持力度不够是当前南通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管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成因是由于南通市卫生监督人员不足且编制混杂、基层卫生监督员综合素质不高、卫生法规和标准相对滞后、对群众的动员和宣传力度不够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结合自身经验提出相应的处理对策,旨在能进一步完善南通市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管机制,为南通公共场所卫生状况的良性发展提供助力,为其他县市区的卫生监管提供一定的有益借鉴,也为推进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理论尽一些绵薄之力。
刘玉[6](2020)在《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研究 ——以河南省A市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非法取水、非法采砂等水事违法犯罪案件频发。这不仅对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构成巨大威胁,而且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影响。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是有效打击水事违法犯罪的工作重点,也是水利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重要环节。但是,当前我国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中存在许多现实问题,“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普遍发生。当一个水事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时,由于相关操作指引不清晰、证据收集和保全存在困境等方面的原因,水利部门往往选择不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而仅仅进行行政处罚。即使水利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了相关案件,公安机关也常常因为缺少水事犯罪刑事立法以及证据不足等方面的原因不予立案侦查。这种“以罚代刑”现象不仅导致相关责任人逃避刑事追责,而且,不足以对其他水事违法犯罪行为产生强有力的威慑力,使得水事违法犯罪行为人产生侥幸心理,造成不良的社会风气,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民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大多数已有研究主要是针对安全生产、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且大多侧重于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总体工作的理论研究,但是,针对于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环节的专项实践研究较少。因此,本文以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作为重点研究对象,对A市进行实地调研,结合相关实践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以期对我国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发展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本文首先通过介绍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的含义和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关系,结合对国家机关在其中的职能定位进行分析,从理论上对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进行概述。其次,以河南省A市为实地调研对象,对A市当前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现状进行介绍,结合A市的典型案例进行详细分析。之后,基于对A市的实践调研,分析A市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最后,笔者针对文章上述研究发现的问题提出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完善建议。
苏小悦[7](2020)在《基层流域机构水行政执法问题研究 ——以东营黄河河务局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水行政执法是我国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水利事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当前我国基层流域机构的水行政执法工作仍不容乐观,本文从基层水行政执法工作现状出发,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和调查研究法,充分研究法治政府理论和行政均衡理论,以东营黄河河务局水行政执法实践为例,开展基层流域机构水行政执法问题研究。随着我国对水资源环境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行政执法体系不断完善,基层流域机构的水行政执法现状得到了有效改善。执法队伍管理创新化,设置专职水政监察大队,合理分配执法人员,将教育培训日常化;执法设备科技化,在有效提高执法效率的同时着力加强执法力度;监督方式多样化,及时有效的公开发布各类信息,将日常监督贯穿工作始终,公益诉讼发挥重要作用。在对东营黄河河务局水行政执法工作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出存在的问题有:流域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交叉冲突,法律制度建设滞后,高层次法规操作性不强;基层流域水行政执法权威性不够;水行政执法体系混乱,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事权划分不明晰,内设机构职能交叉,执法程序不规范;水法规宣传收效甚微,公民水法制意识不强,行政处罚落实难;基层执法能力不足,执法人员的数量和水平都有限,执法设备配置不完善。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基层流域机构水行政执法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行政管理体制不完善;落实水法规宣传不到位;基层水行政执法条件有限,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资金配套不足;执法监督体制机制不健全。根据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提出了加强流域管理法制建设,完善修改相关按律法规,明确执法权,加大水行政执法惩处力度,认真落实河长制;加大基层水行政执法宣传力度;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加强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开展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人员激励和监督考核制度,经费保证充足;强化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贯彻落实三项制度建设,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创新执法模式和手段五项措施,以推动水行政执法的发展进程。
陈丽娟[8](2020)在《湘西州行政执法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其中有一方面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可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国总体规划中的重要性。而要实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则必须从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环出发全方位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只有当行政执法不断规范和完善时,其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公民的权利的目标才能得以有效实现。当前我国行政执法面临着诸多困境,如行政法律法规过于分散和冗杂,行政执法主体权限易交叉、重叠,公民知法、守法、用法意识不强等。而这些困境常会引发一系列的执法问题,这在基层地区的行政执法工作中体现得尤为明显,特别是在一些偏远地区如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湘西州)。湘西州由于行政执法涉及的相关要素还不够完善,使得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了很多问题。比如一些公共管理领域因缺少执法依据而无法有效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执法人员综合素养不高导致执法水平不高且随意执法、人情执法,民众法律意识不强导致一些违法违规事件屡禁不止等等。因此,开展湘西州行政执法问题及对策研究成为湘西州依法治州进程中不可或缺的课题,将其进行系统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本文首先对行政执法进行了界定,包括概念、功能特征以及行政执法要素(即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环境),并论述了湘西州行政执法要素;其次通过实地走访湘西州部分行政执法机关、抽样调查州内行政诉讼案例并结合社会现象等分析指出当前湘西州行政执法存在的具体问题;然后从湘西州行政执法要素出发分析出问题产生的原因有:执法依据本身及其设立机制的不足、执法机构职责权限的制约、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等;最后提出优化湘西州行政执法的建议,包括完善执法依据、健全执法主体、优化执法环境等,以期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更好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李亚明[9](2020)在《中国环境行政执法研究 ——基于规范权力运行的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环境行政执法是困扰国内外学界的重要问题之一,如何有效规范环境行政执法,提升治理成效,推动法治发展,业已成为当今国内外学者的研究重点。受历史、人为及行政管理体制等多因素影响,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力运行中存在的理论与实践不契合现象导致地区社会、经济、环境相冲突,加之现有政策的逐步转向,规范权力运行或已成为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改革的下一个方向点,因此,从规范权力运行视角进行研究具有较为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对环境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理论基础进行梳理。主要对环境行政执法、环境行政执法主体、行为、职权的概念进行简要界定,随后将分权制衡理论、有限政府理论、公共选择理论、人民主权理论、生态多样性理论、环境正义理论作为文章的理论基础。其次,分析当前环境行政执法现状。通过环境行政执法主体、职权内容、程序三个环节对现状予以分析。在对执法主体的分析上,现阶段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在日趋统一的政策背景下,逐渐形成了政府主导、生态环境部门主要执行、其他部门辅助的环境行政执法模式,且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正逐步成为环境行政执法的具体执行者;基于对职权内容的梳理,在环保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执行权、监管权分置愈加明显,执法主体间界限日益清晰,并逐步形成了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监督检查权4种主要类型;通过对执法程序的分析,现阶段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程序尚未存在统一的程序设定,仅在行政处罚中有所设定,其较为明晰的制度设定为我国环境行政处罚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执行依据。再次,通过对实务案例的分析,明确存在问题及其主要成因。现阶段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综合执法控权不足,滥用职权行为存在于环境具体行政行为中,其具体表现为执法理念违反法定目的;执法理念有悖环境法、行政法基本原则;具体执行存在相关因素斟酌不当;执法行为过度迟延;执法不平等,加之程序违法在实务中的重视程度不足,导致滥用职权现象在环境行政执法中较为普遍。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综合执法的制度设计不完善、责任追究机制的不够健全、公众参与的颇为乏力以及环境行政执法理念趋向异化。从次,通过对域外相关制度经验的研究,找出有效控权的具体制度设计。主要通过对日本、美国、德国的环境行政执法及其相关制度理念的分析,明晰具体控权方式和公众参与模式,从中吸收、借鉴适宜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实施的具体制度设想,以提升我国环境法治建设。最后,从规范权力运行的角度出发,提出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理论设想。针对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拟提出明晰职权划转方式和完善人员筛选机制来予以解决。针对滥用职权的行为拟通过增设环境滥用职权审查标准和健全公众参与方式来予以解决,在公众参与方式的具体设定上,对举报制度的效度问题拟通过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举报机制予以提升;对信息公开的便利性问题拟通过完善现有具体法条予以实现;对信息公开中存在的不真实性问题拟通过构建环境信息交流制度予以解决。针对程序违法重视度不足的问题拟通过完善现有执法程序和构建环境守法援助制度来予以解决。结论认为:滥用职权作为影响地区环境治理成效的诱因是普遍、客观存在的。该结论使得规范权力运行成为后续环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亟需考虑的问题。国际发展趋势同样表明,合理且有效的控权对地区环境质量的改善能带来较好的增益。
周帆[10](2020)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实体衔接问题研究 ——以污染环境行为为考察对象》文中认为污染环境罪具有明显的行政从属性,在规制污染环境行为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运作和实践中,必须要正确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一直饱受理论界的关注。检视此前学界关于行刑衔接问题研究,往往局限于规范层面和价值层面的“务虚”居多,结合实证进行合理的实体内容研究依旧较少。结合具体个案,开展关于环境犯罪实体衔接内容研究是亟待重视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实体衔接,是指当行为存在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双重违法性时,在处罚层面所涉及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处理和适用问题。探讨处罚衔接问题,违法性判断是不可避免的研究内容,同时刑法谦抑性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以及刑事先理原则对正确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有重要意义,这些原则又当如何理解和适用。当行为符合双重违法性前提,该适用何种处理模式,从而确立合理的处罚结果。上述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也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本文的逻辑思路是,首先对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罚情况进行实证研究,梳理实践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存在的具体问题。其次,分析违法性界分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关系等基本理论,为后续的对策提出铺设基础,同时对两者衔接涉及的基本原则进行讨论。再次,结合实践中具体的竞合种类,对竞合适用模式展开分析、评述,进行利弊分析。最后,针对当前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存在断层的现实情况,尝试探讨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的具体措施。本文结构和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结合实证分析阐明污染环境罪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实体衔接存在的问题。展示上海市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污染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实际情况,从立法和适用两个角度对问题进行梳理。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包括立法采取散在性的依附性模式,阻碍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立法内容上关于处罚程度规定缺乏协调性,立法关于刑事处罚部分内容存在不足以及立法缺失了关于两者竞合时的相关规定。适用上强调“以罚代刑”问题的严重性,并且“以刑代罚”问题未受到重视。此外,由于立法上的不足所导致实践中关于两者处罚程度严重不协调,其中最突出的是同种行为,行政罚款的数额远远高于罚金刑。继之,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阐明了导致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断层的原因。第二章,本章主要对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涉及的基本理论和原则进行讨论。首先,明确处罚圈必先划分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的界限。违法性界分主要存在三种学说,笔者赞同质量差异说。理论标准确定基础之上,笔者结合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得出,环境违法与环境犯罪主要是在社会危害性“量“的程度上存在差异。依据相关规定得出,实践中可参考环境违法行为的特点和实害结果进行综合考虑,判断行为的违法性。准确划分处罚圈之后,需要考虑当行为具有双重违法性,从而确立了双重责任时应当注意的问题。依据双重责任同时确立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是否违法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笔者认为因两者的本质存在差异,双重处罚并不违反该原则。适用处罚时应当遵守“刑法谦抑性”原则和“刑事先行原则”。如此,才能有效限制扩张的“行政权”从而避免“以罚代刑”问题。第三章,结合前文对问题的剖析和基本理论的研究,一方面基于当前的规定确立合理的处罚模式,从而尽量避免行刑衔接存在的问题。明确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时,适用上应当注意的具体问题。依据“先刑后罚”和“先罚后刑”顺序进行划分,比较分析具体的处罚性质,从而明确不同模式具体适用的方式。另一方面展望未来,寄希望于立法措施,通过在未来出台相应的规定,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立法形式以及立法内容导致的两法处罚衔接不畅问题。
二、当前水行政违法案件的特点及其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当前水行政违法案件的特点及其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非法经营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文献评述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案例研究法 |
五、研究思路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非法经营罪的立法沿革、特点及构成要件 |
第一节 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及立法沿革 |
一、非法经营罪的概念 |
二、非法经营罪的立法沿革 |
第二节 非法经营罪的立法特点及构成要件 |
一、非法经营罪的立法特点 |
二、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
第二章 非法经营罪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非法经营罪前提要件“违反国家规定”认定标准模糊 |
一、案情介绍 |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之争议 |
三、“违反国家规定”的现实状况及司法认定问题 |
第二节 非法经营罪的行为要件适用范围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 |
一、案情介绍 |
二、对“非法经营行为”的理解 |
三、“非法经营行为”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非法经营罪的程度要件司法认定不清晰 |
一、案情介绍 |
二、“扰乱市场秩序”程度界定之争议与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 |
三、“情节严重”界定与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司法认定问题 |
一、案情介绍 |
二、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适用的认识 |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司法认定问题 |
第三章 完善非法经营罪司法认定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明确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条件“违反国家规定”的界定 |
一、违反“国家规定"之理论 |
二、明确“违反国家规定”的界定 |
第二节 合理界定非法经营罪的行为要件“非法经营行为"的范围 |
一、非法经营罪本质的认定 |
二、“非法经营行为”的范围界定 |
第三节 明确非法经营罪的程度要件的认定标准 |
一、规范“扰乱市场秩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 |
二、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
第四节 规范“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适用 |
一、严格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
二、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2)基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风险及其对策研究 ——以QT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成果总结 |
1.3 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
第2章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风险概述 |
2.1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风险的概念 |
2.2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中的具体风险 |
2.2.1 行政许可风险 |
2.2.2 行政处罚风险 |
2.2.3 行政检查风险 |
2.3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风险的特点 |
2.3.1 发生概率大 |
2.3.2 社会影响广 |
2.3.3 关联程度高 |
第3章 QT县防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风险分析 |
3.1 近几年行政执法风险防范工作 |
3.1.1 重塑执法组织架构 |
3.1.2 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
3.1.3 提高干部执法能力水平 |
3.2 目前防范风险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
3.2.1 执法队伍建设相对滞后 |
3.2.2 体制机制改革有待深化 |
3.2.3 执法环境影响执法效率 |
第4章 基层市场监管部门防范行政执法风险对策 |
4.1 建立健全制度,实行规范化执法 |
4.1.1 厘清职责,强化部门协作 |
4.1.2 健全制度,实现全面监督 |
4.1.3 改变理念,完善激励机制 |
4.1.4 改进技术,实行靶向监管 |
4.2 完善队伍建设,提升执法水平 |
4.2.1 融合多方力量,扩充基层执法力量 |
4.2.2 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执法水平 |
4.2.3 调整人员结构,实现执法人员年轻化 |
4.3 完善执法环境,实现联防联控 |
4.3.1 完善法律体系,夯实执法基础 |
4.3.2 提高法律意识,树立执法权威 |
4.3.3 优化应对体系,防范舆情风险 |
第5章 结语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文献检索概况 |
1.3.2 国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研究 |
1.3.3 国内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理论研究 |
1.3.4 国内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研究分析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案例分析法 |
1.4.3 数据分析法 |
1.4.4 比较分析法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2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基础理论 |
2.1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缘由 |
2.2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运作模式 |
2.2.1 行政牵头主导运作模式 |
2.2.2 司法审查主导运作模式 |
2.3 检察监督职能的性质 |
2.3.1 司法权说 |
2.3.2 行政权说 |
2.3.3 法律监督权说 |
2.3.4 双重属性说 |
3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衔接问题分析 |
3.1 检察机关环境监督规范样态分析 |
3.2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典型案例 |
3.3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践考察 |
3.3.1 内蒙古 |
3.3.2 河北省 |
3.3.3 江西省 |
3.3.4 珠海市 |
3.4 实践中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的问题 |
3.4.1 移送当中监督困难 |
3.4.2 立案追诉监督失灵 |
3.4.3 起诉环节监督失效 |
3.5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的成因 |
3.5.1 监督范围狭窄 |
3.5.2 监督缺乏针对性和刚性约束 |
3.5.3 专业人才配备不足 |
4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域外经验及借鉴 |
4.1 俄罗斯 |
4.2 巴西 |
4.3 美国 |
4.4 德国 |
4.5 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5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的对策 |
5.1 坚持基本原则 |
5.1.1 依法监督原则 |
5.1.2 及时监督原则 |
5.1.3 有限监督原则 |
5.1.4 惩处与预防相结合原则 |
5.2 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监督机制 |
5.2.1 优化移送环节的监督机制 |
5.2.2 追诉环节监督 |
5.2.3 设立专门监督机构 |
5.2.4 构建多元监督体系 |
5.3 完善衔接工作制度 |
5.3.1 完善信息移送和报备工作 |
5.3.2 相互沟通协作 |
5.3.3 风险评估 |
5.3.4 提前介入 |
5.3.5 考核评价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4)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内文献综述 |
2、国外文献综述 |
3、文献述评 |
(三)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意义 |
(四)研究对象及方法 |
1、研究对象 |
2、研究方法 |
(五)研究内容、目的及创新之处 |
1、研究内容 |
2、研究目的 |
3、创新之处 |
一、基本概念界定、基础理论概述及研究方法 |
(一)基本概念界定 |
1、行政执法 |
2、交通运输 |
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概述 |
(二)基础理论概述 |
1、整体治理理论 |
2、协同治理理论 |
二、顺德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现状分析 |
(一)顺德区城市现状 |
1、顺德区城市面貌 |
2、顺德区经济实力 |
3、顺德区交通状况 |
(二)顺德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框架 |
1、顺德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概括 |
2、顺德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体 |
3、顺德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对象 |
4、顺德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内容 |
(三)顺德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措施 |
1、开展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行动 |
2、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定职责 |
3、非现场执法科技建设 |
4、执法案件年度考评制度 |
(四)顺德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成效 |
1、执法重心下移 |
2、执法效能提升 |
3、执法经费保障 |
4、执法规范化建设 |
三、顺德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顺德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调查 |
1、问卷调查的基本情况 |
2、调查的初步结论 |
3、访谈提纲 |
(二)顺德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存在问题 |
1、执法力量薄弱 |
2、执法依据不足 |
3、部门沟通困难 |
4、执法体制紊乱 |
(三)顺德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问题的原因分析 |
1、执法保障不足 |
2、法律法规建设存在滞后性 |
3、缺乏协作机制 |
4、机构改革不到位 |
四、国内城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经验借鉴 |
(一)国内城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经验 |
1、珠海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经验 |
2、桂林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经验 |
3、临沂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经验 |
(二)对顺德区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借鉴 |
1、组建综合执法主体 |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
3、开展多元主体执法 |
4、实施垂直管理模式 |
五、完善顺德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对策 |
(一)完善执法队伍保障机制 |
1、完善执法人员录用及退出制度 |
2、强化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 |
3、加强执法保障 |
(二)完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规建设 |
1、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
2、完善法规建设 |
3、规范处罚裁量权 |
(三)加强多元主体协作参与执法 |
1、行政执法决策参与 |
2、行政执法活动参与 |
3、行政执法监督参与 |
(四)进一步完善机构改革 |
1、机构改革前充分调研 |
2、理顺区镇两级执法分工 |
3、组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体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南通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简要评述 |
三、相关概念 |
(一)公共场所 |
(二)卫生监管 |
(三)公共场所监管 |
四、运用理论 |
(一)现代化理论 |
(二)治理理论 |
(三)整体政府理论 |
五、研究方法 |
(一)文献搜集法 |
(二)调查访谈法 |
(三)观察法 |
第一章 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必要性及其监管依据 |
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必要性 |
(一)公共场所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要求 |
(二)政府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 |
(三)行业发展自身规范的必然需求 |
(四)提升城市形象和居民幸福感的切实需要 |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法律依据 |
(一)国家法律法规 |
(二)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
(三)规范性文件 |
第二章 南通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现状 |
一、南通市概况 |
(一)南通市地理概况 |
(二)南通市行政区划分 |
(三)南通市卫生建设总体情况 |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现状 |
(一)公共场所基本情况 |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主体 |
(三)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措施 |
(四)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取得的主要成就 |
第三章 南通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
一、南通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卫生监管执法队伍人员短缺 |
(二)卫生监管执法机制和能力滞后 |
(三)公共场所经营主体缺乏相关法律意识 |
(四)部分群众对监督执法认识不足 |
二、南通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卫生监管机构编制少、岗位杂 |
(二)卫生监管人员能力与职责存在差距 |
(三)卫生法律法规标准滞后 |
(四)监管部门宣传工作不到位 |
第四章 优化南通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若干对策性建议 |
一、加强卫生监管执法队伍体系建设 |
(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执法主体 |
(二)转变执法理念,科学分类监管 |
(三)建立各执法部门间的联动协调机制 |
(四)强化卫生监管服务建设 |
二、提高执法主体规范化程度和能力水平 |
(一)建立健全监管内部和外部的监管机制 |
(二)完善卫生监管装备现代化建设 |
(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 |
三、推进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协同监管 |
(一)加强卫生监管法律制度的宣传 |
(二)完善畅通被监管对象投诉举报机制 |
(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治理作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件 |
致谢 |
(6)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研究 ——以河南省A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1.国内文献综述 |
2.国外文献综述 |
(三)创新点 |
一、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一般问题 |
(一)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的含义 |
(二)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关系 |
(三)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中国家机关的职能定位 |
1.水利部门是行政执法者 |
2.公安机关是链接者 |
3.检察机关是监督者 |
二、A市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现状 |
(一)积极开展水利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工作 |
(二)A市实行水利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工作取得的成效 |
1.发挥优势,形成合力 |
2.公开拆违,提高效能 |
3.敢于碰硬,树立威信 |
(三)A市涉嫌水事犯罪的案例分析 |
1.关于一起非法取水案件的“以罚代刑”思考 |
2.关于一起填堵排水沟案件的“以罚代刑”思考 |
3.关于一起河道采砂案件的“以罚代刑”思考 |
三、A市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一)联合执法模式在实践中引发问题 |
1.联合执法在实践中违背了“两法衔接”的内在要求 |
2.联合执法在实践中导致司法失范 |
(二)法律法规存在缺陷 |
1.缺少水事犯罪刑事立法 |
2.相关操作指引不清晰 |
(三)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证据衔接工作不畅 |
1.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存在困境 |
2.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证据衔接制度存在缺陷 |
(四)水利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案件信息交流存在困境 |
1.案件信息交流主动性不足 |
2.案件信息共享网络平台运行仍然存在困境 |
(五)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检察监督不到位 |
1.检察机关的监督主体地位不明确 |
2.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的监督不力 |
四、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水利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
1.各参与部门要合理分工 |
2.合理延伸职能,禁止超越法定职权 |
(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
1.加快推进水利领域刑事立法 |
2.明确相关操作指引 |
(三)健全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证据衔接工作 |
1.加强落实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工作 |
2.完善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证据衔接制度 |
(四)促进水利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案件信息交流 |
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树立大数据意识 |
2.健全案件信息共享网络平台的运行 |
(五)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 |
1.立法确认检察机关对“两法衔接”的监督权 |
2.在实践中落实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基层流域机构水行政执法问题研究 ——以东营黄河河务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本文研究思路 |
1.3.2 主要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本文创新之处 |
1.4.2 本文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基层流域机构 |
2.1.2 水行政执法 |
2.1.3 水行政执法行为的分类 |
2.2 理论基础 |
2.2.1 法治政府理论 |
2.2.2 行政均衡理论 |
第3章 基层流域机构水行政执法的现状分析 |
3.1 水行政执法的重要地位及作用 |
3.1.1 流域机构水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
3.1.2 水行政执法的必要性 |
3.2 水行政执法的发展现状 |
3.2.1 创新化的队伍管理 |
3.2.2 科技化的执法设备 |
3.2.3 监督方式多样化 |
3.3 实地调查—以东营黄河河务局为例 |
3.3.1 基本情况 |
3.3.2 水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
第4章 东营黄河河务局水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存在的问题表现 |
4.1.1 流域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 |
4.1.2 流域水行政执法权威性不够 |
4.1.3 水行政执法体系混乱 |
4.1.4 水法规宣传收效甚微 |
4.1.5 基层执法能力不足 |
4.2 存在问题的原因 |
4.2.1 重视程度不够 |
4.2.2 行政管理体制不完善 |
4.2.3 落实水法宣传不到位 |
4.2.4 基层水行政执法条件有限 |
4.2.5 执法监督体制机制不健全 |
第5章 加强基层流域机构水行政执法的对策 |
5.1 加强流域管理法制建设 |
5.1.1 完善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
5.1.2 明确执法权 |
5.1.3 加大水行政执法惩处力度 |
5.1.4 贯彻落实河长制 |
5.2 加大宣传力度 |
5.2.1 加强水法规宣传 |
5.2.2 加强执法主体宣传 |
5.3 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
5.3.1 加强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 |
5.3.2 提高人员执法素质 |
5.3.3 执法信息化建设 |
5.3.4 建立完善人员激励和监督考核制度 |
5.3.5 充足的经费保障 |
5.4 强化水行政执法监督,拓宽监督渠道 |
5.4.1 落实三项制度建设 |
5.4.2 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
5.5 转变观念,创新执法方式 |
5.5.1 执法模式创新 |
5.5.2 执法手段创新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湘西州行政执法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 |
第一章 行政执法概述 |
第一节 行政执法界定 |
一、行政执法的概念 |
二、行政执法要素 |
三、行政执法的特征和功能 |
第二节 湘西州行政执法要素 |
一、执法依据 |
二、执法主体 |
三、执法环境 |
第二章 湘西州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 |
第一节 执法冲突难以避免 |
一、行政处罚难以实施 |
二、行业监管难以落实 |
第二节 执法质量有待提高 |
一、存在未依法执法的现象 |
二、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能力不强 |
三、行政处罚未适用比例原则 |
第三节 执法为民意识不强 |
一、“以罚代管”现象明显 |
二、“随意处罚”较为普遍 |
第四节 执法压力长期存在 |
一、多行业领域顽瘴固疾难以消除 |
二、存在私罚等违法现象 |
三、暴力抗法事件还偶有发生 |
第三章 湘西州行政执法问题的成因 |
第一节 执法依据本身及其设立机制的不足 |
一、法律法规的覆盖面及其质量有待加强 |
二、立法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 |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还不够完善 |
第二节 执法主体中机构及人员的短板 |
一、执法机构自身职责权限的制约 |
二、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 |
三、执法人员编制与执法工作需求的不匹配 |
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行缓慢 |
第三节 执法环境中守法意识与舆论的影响 |
一、公民法律意识淡薄 |
二、舆论偏见影响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 |
三、不对称的舆论对话格局加大执法矛盾 |
第四章 优化湘西州行政执法的建议 |
第一节 执法依据优化建议 |
一、加快地方立法进程 |
二、完善公众参与立法制度 |
三、推进法律规范“立改废” |
四、推动立法评估和监督工作 |
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第二节 执法主体优化建议 |
一、加快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
二、增强领导干部法治意识 |
三、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 |
四、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
五、完善执法人员安全保障 |
六、严格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 |
第三节 执法环境优化建议 |
一、加强群众普法宣传 |
二、构建良好的行政执法舆论对话格局 |
三、提高公众参与行政的实效性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9)中国环境行政执法研究 ——基于规范权力运行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文献评述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环境行政执法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环境行政执法 |
2.1.2 环境行政执法主体 |
2.1.3 环境行政执法行为 |
2.1.4 环境行政执法权 |
2.2 理论基础 |
2.2.1 分权制衡理论 |
2.2.2 有限政府理论 |
2.2.3 公共选择理论 |
2.2.4 人民主权理论 |
2.2.5 生物多样性理论 |
2.2.6 环境正义理论 |
第三章 环境行政执法现状分析 |
3.1 环境行政执法的主体 |
3.1.1 各级人民政府 |
3.1.2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3.1.3 其他涉及到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 |
3.1.4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主体 |
3.2 环境行政执法权的内容 |
3.3 环境行政执法的程序 |
3.4 小结 |
第四章 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4.1 存在的问题 |
4.1.1 综合执法控权不足 |
4.1.2 滥用职权问题突出 |
4.1.3 不重视程序违法 |
4.2 成因分析 |
4.2.1 当前综合执法制度设计不完善 |
4.2.2 行权追责机制与公众参与乏力 |
4.2.3 执法程序容错率过高 |
第五章 域外相关制度考察和启示 |
5.1 日本 |
5.1.1 黑川哲志之环境风险交流的适用 |
5.1.2 日本环境行政执法中公众参与机制 |
5.2 美国 |
5.2.1 美国环境行政执法战略的设定 |
5.2.2 美国环境行政执法中公众参与设定 |
5.3 德国 |
5.3.1 德国环境行政执法模式 |
5.3.2 德国环境保护途径 |
5.4 对我国的启示 |
5.4.1 完善我国公众参与制度 |
5.4.2 充实环境行政执法程序 |
5.4.3 注重加强行业环境意识 |
第六章 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理论设想 |
6.1 健全综合执法制度设计 |
6.1.1 明晰职权划转方式 |
6.1.2 完善人员筛选机制 |
6.2 规范环境行政执法权的行使 |
6.2.1 增设环境滥用职权审查标准 |
6.2.2 健全公众参与途径 |
6.3 提升环境行政执法程序重视度 |
6.3.1 完善现有执法程序 |
6.3.2 构建环境守法援助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 |
(10)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实体衔接问题研究 ——以污染环境行为为考察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的问题及原因 |
第一节 污染环境行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实证考察 |
一、污染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情况 |
二、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刑事处罚情况 |
第二节 污染环境行为两法处罚衔接问题梳理 |
一、适用上存在的问题 |
二、立法模式上的缺陷 |
三、立法内容上的不足 |
第三节 污染环境行为两法处罚衔接不畅原因分析 |
一、行政立法与刑事立法具有较大差异 |
二、行政立法部门化倾向严重 |
三、执法人员水平不足 |
第二章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实体衔接理论分析 |
第一节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关系分析 |
一、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差异 |
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联系 |
三、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之必要性 |
第二节 污染环境行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界限确立 |
一、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界分的相关学说 |
二、违法性界分相关学说分析 |
三、污染环境行为两法处罚范围的具体界定 |
第三节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的相关原则 |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正确理解 |
二、.刑事优先原则的灵活使用 |
三、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全面运用 |
第三章 污染环境行为两法处罚衔接的应然道路 |
第一节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适用问题分析 |
一、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适用原则的相关学说 |
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适用原则分析 |
三、污染环境行为两法处罚竞合时适用顺序确立 |
四、污染环境行为中两法处罚竞合具体类型 |
第二节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具体适用方式 |
一、先刑后罚模式中的具体适用 |
二、先罚后刑模式中的具体适用 |
第三节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的立法完善 |
一、立法应采独立性的散在型立法模式 |
二、立法应完善关于两法处罚衔接的内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当前水行政违法案件的特点及其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非法经营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D]. 高旭.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8)
- [2]基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风险及其对策研究 ——以QT县为例[D]. 应付全.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4)
- [3]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D]. 陈慧.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6)
- [4]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D]. 游尚志.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7)
- [5]南通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D]. 范哲玮. 苏州大学, 2020(05)
- [6]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研究 ——以河南省A市为例[D]. 刘玉. 河南大学, 2020(02)
- [7]基层流域机构水行政执法问题研究 ——以东营黄河河务局为例[D]. 苏小悦. 山东师范大学, 2020(11)
- [8]湘西州行政执法问题及对策研究[D]. 陈丽娟. 吉首大学, 2020(03)
- [9]中国环境行政执法研究 ——基于规范权力运行的视角[D]. 李亚明.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20(02)
- [10]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实体衔接问题研究 ——以污染环境行为为考察对象[D]. 周帆.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