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自然资源存在及开发与当地居民的权益关系(论文文献综述)
聂晓雪[1](2021)在《我国自然保护地内原有居民权利保护研究》文中指出
孙姣[2](2021)在《工业文明与生态文明的辩证关系》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科技水平的大幅提高,西方经济大步腾飞,同时,人与自然之间关系也开始日益紧张。各种生态危机的频频出现使得人类对环境问题不得不加以重视,在这一背景下,迫切需要通过一种新的文明形态来转变人类的思维及生产生活方式。通过思考工业文明与生态文明的辩证关系,探讨如何从历史中吸取经验教训,如何对未来发展作出科学预判,找出一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持续发展的道路显得尤为重要。从工业文明的历史考察及现实困境入手,考察工业文明的兴起、发展和存在的主要弊端,既能够清晰看到工业文明的本质及其在推进历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又能够清晰看到工业文明行走后的一片荒芜,看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可持续性。接着从生态文明的理论基础及现实分析入手,阐述生态文明产生的理论来源——中国传统生态智慧、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西方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分析生态文明产生的现实背景是国内外频发的生态危机,进而说明生态文明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的继承与发展,而且是引领中国乃至世界的生态文明建设思想纲领。如上所述工业文明是不可持续的,生态文明是可持续的,那二者到底有着怎样的辩证关系?我们着重从二者的共同点、区别和联系展开阐述的。共同点在于都注重制度保障、物质成果累积和科技创新,区别在于自然价值观、发展观、科技观和消费观不同,联系在于生态文明是工业文明基础上的文明,吸收了工业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是一种更适合于人类与地球共生共荣的历史选择。通过对二者辩证关系的深刻梳理,为今后发展生态文明提供了理论支撑和现实启示。最后基于我国实际国情:生态文明建设成果不断丰硕,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出现了稳中向好发展趋势,但改善成效并不稳定。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从树立生态文明理念、践行科学发展观、发展生态科技、倡导生态消费——四方面协同发力,以普及生态文明理论、培育生态意识为切入点,从健全生态园区、完善绿色国民经济体系构建上着手,从扶持和推广生态科技、注重绿色科技创新上下功夫,着眼于消费模式转变、树立科学消费理念,牢固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理念,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高孟雪[3](2021)在《国家公园建设中原住居民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国家公园建设工作的不断推进,关于如何保护国家公园园区内原住居民的权益问题成为社会大众的热议焦点。在国家公园建立过程中,理清原住居民的相关权益并予以保护,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保护国家公园范围内的原住居民免受因国家公园的建立而遭受合法权益的侵害。另一方面,通过国家公园的建设活动可以更好的实现整合自然资源、保护生物的多样性、以及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理清国家公园建立与原住居民权益保护的关系,进而解决因对原住居民土地、林地的征收而导致其从原居住地迁出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本文是希望通过对国家公园园区内的原住居民权益保护的深入研究,立足于如何从原住居民权益层面明确国家公园建设和原住居民权益保护的核心矛盾,并解决在预期实践中所反映出的问题。本文文章共分为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主要是从国家公园园区内原住居民的具体权益范畴入手,总结出在国家公园建设中保护原住居民权益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具体分析了我国国家公园建设中原住居民权益保护的现状,主要是从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角度,整合汇总相关法律规定。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国家公园建设中原住居民权益的法律保护困境,主要体现在生态补偿制度和生态移民措施不完善。文章的第四部分总结域外国家在国家公园建设中保护原住居民权益的相关经验。最后一部分提出了关于国家公园建设中原住居民权益保护的法律完善路径,主要包括完善保护原住居民权益的生态补偿制度、加强保护国家公园原住居民权益的生态移民措施、优化相关的法律保障制度等,以此实现在国家公园建设中对原住居民权益的切实保护,实现国家公园在建设中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何妤如[4](2021)在《渔业伦理视角下的现代渔业治理研究》文中指出中国渔业经过数年发展,先后解决了“捕鱼难”、“养鱼难”及“吃鱼难”等问题,奠定了渔业持续稳定发展的经济基础,相关治理手段也不断完善。渔业领域主要矛盾已从基本温饱和生计问题,转向更高层次的生境、人权、产权和公平等维度。然而,作为上层建筑的渔业伦理研究并尚未得到应有重视。我国现代渔业治理体系中更强调管理和法律等“硬”手段,忽视了伦理道德的“软法”作用。当前政府和民间推行的多项渔业活动已呈现出鲜明的伦理特征,现代多目标治理场景需要引入价值判断加以权衡。如果说关涉伦理的讨论在中国过去的渔业治理中只是镜花水月、空中楼阁,那么到了新时代,伦理研究就好比是万事俱备下的那股“东风”。传统渔业管理关注政策和法律层面的制度突破。政策和法律固然重要,但不能包治百病,尤其是充满不确定性的“现代病”。它可以将电鱼、毒鱼、偷渔者绳之以法,却无法强制要求渔民必须善待生态环境、关心鱼类福祉。它可以明示、预防、规范和校正渔业的行为和后果,却无法指导渔业利益相关方的道德行为选择。它可以为失海渔民提供各类政策保障,却无法弥合渔民海洋纽带被切断后的心理创伤。它可以依照科学模型和数据制定总可捕量(TAC)目标,却无法对渔家妇女在职业、情感和生活上的遭遇加以同情和关心。正如决定技术的往往是非技术因素,涉渔法律和政策不应被指望能解决所有问题。倘若文化、伦理不能发挥价值规训作用,那么政策和法律也终将失范。当前,养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公正已为时代大势所趋,现代渔业治理不仅要务实,也要务虚,以便从战略全局高度推进治理措施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实际上,人们的道德伦理价值观影响会渗透到公共政策过程的各个环节。可持续、负责任渔业的发展依赖于一个具有明确性的规则指引,在治理中开展价值性分析显得十分重要。国内外渔业资源的衰退趋势,以及不断涌现的现代性社会问题,让形而上学的价值回溯变得更为必要而迫切:渔业行为的善恶是非是什么?伦理判断有哪些原则和标准?何种治理才是伦理意义上具备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治理?如何破解渔业治理中存在的伦理困境?中国怎样利用已有道德资源和智慧应对渔业发展中的不确定性风险?基于此种认识,本文从伦理视角出发,反思当前出现渔业生态和社会危机的根本原因,尝试建构渔业伦理的理论体系,详述渔业伦理的由来、定义、主要原则和类别。将抽象的伦理考量运用于对治理问题的具体分析,提出符合渔业价值的治理范式,从渔业治理的“元层次”,谈到相关现代治理理论,再到针对治理实践的分析评估。现代渔业治理在追求各类目标时,容易陷入价值冲突的困境。本文针对治理实践中的普遍问题,提出“应然”层面的解决方案。伦理分析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我国现代渔业治理。因此,文章结合中国本土的涉渔道德资源和渔业实际状况,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的现代渔业治理路径,以渔业领域的价值尺度和伦理基础为导向,为推动渔业的“天人合一”和协调发展提供了一种新视角、新理念和新思路。伦理学是哲学中关于道德的价值系统。生态伦理学的兴起从根本上触及了“为什么要对鱼谈伦理?”这一问题。“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的论辩突破了传统伦理学的“人伦”语境,让“渔业”和“伦理”的结合有了学理上的支撑。道德共同体得到拓展,将包括渔业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纳入道德考量范畴。但完全以生态为中心又会减损人类福祉,人与自然应当被视作一个以人类为中心的价值整体。“为己利TA”的价值取向既能为己谋福,也能在此基础上考虑利TA(既有属人的“他/她”,又有属自然的“它”)因素,因而是渔业伦理所追求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善。渔业资源是渔业存在的基础,具有不确定性、波动性、竞争性、整体性、多样性等五大特性。从价值构成上看,它在使用、生态和选择等层面具有功效价值,在政治、社会、哲学、宗教、伦理、文化等层面具有非功效的内在价值。对渔业资源价值的充分认识是现代文明进步的标志,而鱼类为人类所提供的多元价值是人类养护渔业资源的基础。养护伦理强调的是如何科学人道地利用水生动植物资源。鱼类是否能够成为道德主体、权利主体甚至是诉讼主体成为环境伦理学讨论的重要内容之一,而鱼的道德地位与福利越来越被认为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渔业的伦理维度涉及“渔业”和“伦理”的互动关系。鱼类依次满足了人类基本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人类在享受水生动物开发权利的同时,理应履行与之对等的责任和义务。为了人类自身和生态系统的长期福祉,须建立一套指导渔业行为、受到大众认可、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渔业伦理规范。渔业伦理以渔业现象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为研究对象,是指导渔业行为的规范和原则的总和。涉渔法律和伦理可共同为基于价值的渔业治理策略提供依据。渔业伦理学主要任务是通过得到普遍认可并经过实践检验的道德原则,对渔业行为的善恶是非开展事前指导和事后评判。在渔业伦理中,渔业正义是最高原则;渔业福祉、渔业自由和渔业公平是三大基本原则;而以《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为代表的伦理性国际文书,以及符合国家/地区具体渔况的纲要构成了具体原则。根据渔业伦理学研究对象的关系属性和所涉问题的不同特征,可将其分为生态伦理、社会伦理、产业伦理和科技伦理四大类别,这四大类在伦理要求上存在差异、各具特色,但都应服从上述伦理原则。将伦理原则和要求融合进现代渔业战略管理过程,可能会产生“为善者诸事顺”的良心效应,从而实现治理的最终目的——“善治”。为克服多元价值冲突带来的治理障碍,元治理理论应运而生。该理论研究治理现象背后的治理逻辑,寻求协同发展科层、市场和网络治理组合的最优解:当参与式治理导致监管过于复杂、进入无休止协商状态时,就启动科层模式;当科层模式无法触及所有渔业问题或获得渔业利益相关方广泛接受时,就开启市场或参与式模式;在此过程中,政府应当承担起作出最终决策的元治理者的角色。可持续渔业治理研究中涌现出诸多符合伦理的现代渔业治理理论,其中基于“生态整体主义”的管理和基于“价值平衡原则”的管理成为研究热点,前者主要聚焦渔业生态系统方法、预防性原则等整体思维,而后者主要涉及管理策略评估,正当性理论,系统治理等理念工具。在构建起理念框架的基础上,根据新生物技术的实践伦理发展出的伦理分析矩阵,以及Rapfish评估工具,促进了对伦理原则遵守情况的考察,有助于为负责任渔业实践提供“良善之策”。现代渔业治理时常陷入一种伦理意义上的权利困境,众渔业利益相关方不得不在多项行动方针之间艰难行使选择权。遵循特定伦理原则选择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涉及违反其他某项伦理原则。可持续渔业发展面临的挑战主要出现在追求“天时”、“地利”、“人和”三大目标的决策选择过程之中。如何平衡现代人和未来人的资源利益是最首要、最核心的议题;渔业所涉水陆空间差异和相关社会生态问题构成了空间正义研究的一个典型样本;而人际关系中整体、长远利益与个体、短期利益的冲突影响到资源的公平分配,渔家妇女和小型渔业等弱势参与方应当得到更多的道德注意力。导致上述困境的原因既有人与人因抢夺野生资源所导致的公地悲剧或囚徒困境,又有在人与鱼道德地位孰高孰低的辩难中掉入的激进环保主义陷阱,还有理论与实践脱节的执行障碍。上述困境的破解之道不仅具有制度属性,也深刻地蕴含着价值属性。从制定目标,到开展决策,再到执行、监督和评估,伦理视角可渗透至治理的全部流程。治理者和被治理者可从制定伦理目标和开展伦理决策着手。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增进民生福祉。我国的渔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些成就离不开丰富道德资源的支持。生态方面,我国渔业治理史就是一部鱼类资源养护史,古今实践中折射出关怀鱼类福利、师法自然等生态感悟。社会方面,我国传统乡土社会文化里蕴含着包括群体意识和互助伦理、涉渔组织的参与式伦理在内的道德及礼俗规范。“三渔”问题是中国渔业发展面临的伦理性挑战,其本质是渔业的过密化,渔民的过溺化,以及渔村的过疏化。为解决渔业渔民渔村的问题,新中国开展了各项改革措施。新中国绿色渔业治理制度体系构建历程大体上可分为萌芽探索、改革攻坚与走向成熟三大阶段。在气候变化、疫情冲击、渔业资源衰退、全球不确定性风险日益增加的背景下,我国渔业治理者迎难而上,实现生计型治理→发展型治理→可持续治理的价值飞跃,积极探索出一条符合伦理的中国特色可持续渔业发展道路,培育出政府元治理者主导下,科层、市场和参与式治理协同开合的多元治理形态,形成了顺应自然、生态优先、以养为主、立体复合、科技导向、体系健全、应兜尽兜的发展模式。随着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不断提升,中国渔业发展在收获伟大果实的同时,也为未来可持续、负责任渔业发展积累了大量可贵的实践经验。在今后的渔业治理中,我国各渔业利益相关方应本着福祉、自由和公正的原则,进一步促进渔业的绿色转型发展。
王士亨[5](2020)在《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需要有科学的制度保障,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在矿产资源制度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制度。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始终坚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制度模式,这为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不断变化,我国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在实践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以进一步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优越性。我国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应以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为基础,立基于资源全民所有的本质,根据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将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的资源利益作为制度建设的根本目的。围绕上述思路,本文对当前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全文共分导论和四个章节。导论部分主要阐释了当前进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梳理总结了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动态,说明了论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一章主要分析了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理论资源,包括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西方产权理论和中国传统的矿业国有制思想。其中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是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理论基础,其中对所有权本质的揭示、对其结构体系的全面分析、对国有制的深刻认识,为明确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建设方向和完善制度体系提供了科学丰富的理论资源。第二章系统梳理了中国共产党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探索过程,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三个时期,中国共产党在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方面的成就和经验教训进行了分析,总结了对当前制度建设的指导意义:即要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坚持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主要任务、坚持通过法治手段推动制度完善并巩固制度建设成果。第三章在明确理论资源、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新时代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其中主要包括两大问题:第一是对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本质的认识,明确了资源国家所有和全民所有的内在一致性,并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两个方面提出了落实矿产资源全民所有的具体措施。第二是重点研究了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体系的完善问题,一方面分析了影响体系重构的主要因素,包括社会主义公有制、矿产资源属性、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等;另一方面对矿产资源所有权中的使用、收益和管理权能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建立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从经济和生态两个层面体现矿产资源收益、厘清管理权能的双重性等观点。第四章提出了新时代推进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原则与具体路径。在基本原则方面,应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保障制度建设成效的最大优势,将保障人民福祉、实现资源利益的全民共享作为制度建设的价值目标,将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作为制度建设的主线,将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制度建设的主要方法和保障。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基础上,从矿产资源所有权结构体系、行使机制、收益分配三个方面提出具体的制度完善建议。
刘娜[6](2020)在《生态批评关键词环境公正及其批评实践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环境公正”(environmental justice)也被译为“环境正义”或者是“环境公平”,它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随着西方环境保护运动的深入发展而提出的一个新颖命题。动词“environ(环绕)”起源于中世纪时期,环境公正生态批评中的“环境”(environment)归词,指的是某个人、某群体、某物种或者普遍生命形式的周围事物。综合学界已有的理论研究和批评实践,本文将环境公正生态批评定义为:生态批评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学术立场,它考察具有“自我”的主体与他者在各类环境中,公正地享用环境之利益与风险的分配、参与制定环境政策、在环境分配方案上获得个人和社会认可,以及维持生命发挥作用的能力。他者包括因种族、性别、阶级等因素而相区别的人,甚至其他物种。环境则包括自然环境与人建环境。环境公正对生态批评的大规模影响是比较晚近的事情,这一方面是由于生态批评本身属于比较新兴的研究领域,另一方面是由于早期生态批评关注的中心是荒野、田园等自然场所。1997年美国学者T.V.里德(T.V.Reed)提出环境公正生态批评(environmental justice ecocriticism)这个术语,使得生态批评的环境公正转向从此之后更加明确。环境公正促使生态批评从荒野回到城市,回到人与自然交汇的中间地带,从而使得生态批评不仅具有崇高的生态理想,同时也立足牢固的现实基础。环境公正是对之前生态批评所持生态中心主义取向的反拨,它关注因种族、性别、阶级等因素造成的不公平之环境权益和环境危害,扭转了对弱势群体环境状况的忽视。环境公正生态批评为生态批评的自然底色添加了社会因素,注重弱势群体享受的公平正义。伦理关怀对象从边缘人群到非人物种的层层扩大,使它更具现实基础与可操作性,并构成了连接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的纽带。环境公正从人与自然一体的整体视角考察问题,为自我言说,为他者赋权。兼顾人文关切、伦理关切与生态关切三个维度。然而,国内外生态批评领域内,对环境公正生态批评的研究稍显不足,未能形成系统性、整体性与综合性的研究,有鉴于此,本文将摆脱研究单一文学文本和单一生态批评家的局限,在历时性上追踪生态批评的历次发展浪潮,在共时性上考察同一时期内生态批评的理论趋向和典型特征,采用文献梳理、比较研究的方法,综合展开理论上的探讨和思辨,力求细致、深入地论述环境公正生态批评的发展面貌及其对现实环境危机的回应。本文试图全面梳理环境公正的重要文献,在宏观层面上考察生态批评的总体发展进程,在微观层面上聚焦环境公正的演变及其对生态批评的构建作用,以“环境公正”这个关键词为切入点,围绕1、2、4、5这四个数字展开研究:1即1种批评理论“生态批评”,2即生态批评的第2波“环境公正”,4即生态批评的4次转向,5即生态批评的5波浪潮。在综合分析此前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探讨环境公正思想源流与生态批评的历次浪潮,梳理环境公正生态批评产生的历史渊源、发生语境与发展过程,厘清环境公正的概念内涵,揭示环境公正在生态批评40多年发展历程中的演变脉络与深化趋势,回答环境公正如何与生态批评相互促进的问题,以提供西方环境公正生态批评的整体图景,凸显环境公正生态批评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因此,这种系统性、综合性的研究将丰富环境公正生态批评的研究内容,为构建环境公正生态批评的中国话语体系提供参考,为我国环境公正生态批评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借鉴。全文内容由绪论、正文四章和结语组成。绪论部分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进行概念厘定,综述国内外研究现状,并指出本研究之目的、意义与创新点。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生态批评对环境公正的诉求日益强烈,一部分学者将环境公正引介到生态批评中,从而引发了生态批评的环境公正转向。环境公正不是对之前生态中心生态批评的简单抛弃,而是对生态批评进行修正、深化与拓展,增添了多个视野,是一种推陈出新。第一章对生态批评及其关键词环境公正进行总体论述。本章主要研究生态批评的缘起、定义和任务,生态批评五次浪潮的划分,环境公正思想内涵,以及环境公正的生态整体主义朝向几个方面。具体以国内外学者对生态批评和环境公正的研究成果为依据,梳理、比较、归纳生态批评和环境公正理论体系的构建,综合劳伦斯·布伊尔(Lawrence Buell)对生态批评前两次浪潮的划分和斯科特·斯洛维克(Scott Slovic)对生态批评后三次浪潮的划分,分析历次浪潮转向的原因与生态批评与时俱进的环境实践之特色。在此基础上,揭示环境公正对自我/他者、男性/女性,白人/有色人种,富人/穷人,上流阶级/底层阶级,第一世界/第三世界,人/非人等一系列二元对立模式的解构,说明环境公正所具有的学理优势、伦理关怀和可操作性。根据彼得*S.温茨(Peter S.Wenz)的环境公正同心圆理论(Concentric Circle Theory)描绘环境公正的伦理关怀向度,说明环境公正的生态整体主义朝向。本文认为,环境公正按照同心圆模式,以共情(empathy,也被译为“移情”或“同理心”)贯通“自我”与“他者”的鸿沟,由己及彼,把伦理关怀对象扩展到包含其他具有性别、种族、阶级等差异的弱势人群,进而扩展到动物、植物和每个物种。新物质主义对生态批评的影响使得物质的能动性被纳入考察范围,这更为环境公正伦理主体的层层扩大提供了学理依据。当这个同心圆层层扩大到每一个存在物、并将每个存在物都视为主体的时候,环境公正也就达到了它的终极状态,即万物齐一、众生平等的生态公正。虽然这种意义上的生态公正目前有乌托邦之嫌,人类之外的非人类物种在何种意义上能够成为主体依然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但生态公正作为一种生态理想,是人类为之努力的目标,而环境公正就是具有可行性的实践措施,它使公正不至于成为空谈,是联系现实与理想的桥梁。第二章对环境公正生态批评的发展历程进行详细梳理。本章具体从初露端倪、全面兴起、蓬勃发展、持续深化和前沿问题五个部分,追溯与评议环境公正生态批评。主要是根据生态批评的五次发展浪潮为线索进行论述与探究,涉及到早期作品中环境公正思想的萌芽,环境公正生态批评的正式提出,由荒野自然向城市自然的转变,风险社会、慢暴力、跨身体性、行动者网络理论、共情等理论和概念对环境公正生态批评的拓展与深化。这些方面显示出环境公正与生态批评的五次浪潮互相促进又错综复杂的关系。在生态批评诞生之前及第一波的生态中心主义生态批评浪潮中,自然书写中蕴含着环境公正诉求;在第二波的环境公正生态批评浪潮中,对于性别、种族和阶级的关注显现出环境公正考量;在第三波的跨文化生态批评浪潮中,环境公正思想添加了跨文化维度,环境公正从地区走向了全球;在第四波的物质生态批评浪潮中,物质的能动性和叙事能力深化了环境公正思想;在第五波的心理与信息生态批评浪潮中,环境叙事涉及的情感理论、心理概念和信息传播策略受到重视,这为环境公正的生态整体倾向走出文本、走向现实提供了更广阔的出路。伦理主体范围的一次次扩大并不是线性发展的简单趋势,其错落交叠的轨迹显示出学者们为构建环境公正话语而付出的努力。第三章研究批评学者基于环境公正生态批评视角对经典文本进行的分析解读与批评实践。本章选取了针对四部经典小说的环境公正生态批评实践为研究对象,对其进行概括评析,体现学者们在文本解读中的环境公正立场,并在此基础上应用生态批评相关理论对文本的环境公正分析进行必要的扩展与补足。本章首先关注学者们对《布娃娃瘟疫》的批评,包括物质视角下的患病身体与跨身体性对环境非公正的揭示,以及社会视角下内外殖民与阶层固化对环境非公正的强化;其次,针对小说《死者年鉴》的批评实践,评析暴政迫害中体现出的“生态他者”形象,揭露吸血资本与资源剥削作为环境非公正的原因与表现,生态他者与边界拆解分别作为环境非公正的内在驱动与解决途径;再次,聚焦学者们对《播种者的寓言》之资源短缺进行的环境(非)公正解读,从“改变”主题与墙之隐喻,水之意象与气候公正,以及超级共情与反乌托邦三个部分来进行概括与延伸。最后,审视学者们在分析《食肉之年》时从三个方面表现出的环境公正立场,即霸权挟裹带来的食品公正问题,“肉是信息”连接的毒性身体,以及全球贸易导致的多元贱斥。本章对于上述文本的批评进行分析与补充评论,目的是发掘被忽视或被误读的环境公正思想,揭示和肯定环境公正视角对激发生态思想和生态审美意识的积极作用,并凸显在文学这个想象世界中,环境公正对于拓展伦理关怀范围的积极意义。环境公正生态批评的对象并非仅是生态文学,但是文学情节相较于现实生活有着更为辽阔的空间,如果只把公正的施与对象界定在人类范围内,未免抹杀了文学世界较于现实世界的优势,当前出于种种现实原因尚且无法考量的伦理在文学的想象世界里反而容易推行,文学的理想性对人类的启蒙、教化作用也正是基于此点。环境公正不仅促进了文学批评与环境伦理学等学科的跨界联合,而且也实现了与生态女性主义、后殖民批评等多个流派的交融。这种跨文化和跨文明的宏大视野很大程度上丰富了生态批评的研究内容,扩展了生态批评的研究空间,并为生态批评的未来发展注入生机与活力。第四章围绕环境公正生态批评的独特贡献及其中国化途径展开研究。本章指明环境公正生态批评通过环境想象与环境话语参与现实的环境实践,因社会公正与环境伦理的双重叠加而为文学、文化的生态批评研究开拓了新视野,开辟了新领域。此外,本章聚焦环境公正生态批评的全球在地化发展路径,着眼于它在人类世中的全球视野以及它在中国生态文明时代中的在地立场。如果说,全球在地化是在空间上对批评跨越中西的展望,那么本章结尾部分,对环境公正生态批评的中国化途径进行探索,则在时间上融通古今,观照从中国传统环境公正生态智慧的探析到中国现代环境公正生态文学的呈现。本文在此考察了中西方生命/生物共同体的概念,进而提出一种设想:中国环境公正生态批评需要立足于它同生命共同体思想的契合点,借助生命共同体思想深化自身,并推动生命共同体思想的传播、落实,塑造生态审美意识,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批评话语体系。西方环境公正生态批评己建构了较为完善而又开放的生态批评理论,具有比较坚实的哲学基础、宽广的学术视野和丰富的学术实践;与之相比,我国目前的环境公正生态批评尚未形成足够的学术氛围,理论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绝对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和绝对的生态中心主义立场都不具备实施的可行性。因此要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在新时代生命共同体思想的指导下,更进一步地强调环境公正生态批评对于人与万物价值的肯定,确立发展具有反思性和建设性的生态批评体系,并最终将生命共同体思想付诸环保行动来推进绿色发展。理论只有符合国情才能更好地培养生态意识、指导环境实践,发展环境公正生态批评研究将推动中西生态话语的深入对话与交流。结语对全文进行归纳,充分肯定环境公正生态批评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也分析环境公正生态批评存有的不足。该部分总结了本文的三个核心观点:环境公正生态批评凭借自身的文学性与实践性参与话语建构;环境公正生态批评成为连接生态中心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的桥梁;环境公正生态批评的伦理趋向为实现伦理共同体涵盖生态系统准备了前提条件。同时指出环境公正生态批评目前的缺失和不足,认为需要在跨学科借鉴中避免生搬硬套而导致误解,在多元扩展的同时防止边界过于模糊,并且需要完善解构之后的建构问题。最后提倡中国生态批评、文学批评甚至文化批评对西方的环境公正研究进行批判的借鉴,在理论上自主创新,进而结合中国文学资源,努力建构有中国特色的生态批评话语体系,中国生态批评的理论路向。当今时代中,对严峻的生态危机和复杂的环境运动作出回应,是生态批评面临的中心任务。环境公正具有人文关切、伦理关切与生态关切,这使它能从多重维度为生态批评的发展提供思路与动力。环境公正的人文关切在生态中心主义立场的生态批评中添加对“人”的重视,肯定人类群体之间的差异性、多样性并尊重各种群体的价值与权利;环境公正的伦理关切既含有社会公正因素,又涉及生态立场,它审视弱势群体遭受的非公正生存境遇,致力于公正地处理环境利益与环境危害问题,消除因种族、阶级、性别等社会因素导致的物质环境不平等现象;环境公正的生态关切源自生态批评一贯的生态立场,通过探究文化载体中的“环境性”(environmentality),追求生态系统的完整、稳定与美丽,万物的和谐共生与可持续存在。人文关切的以人为本,有利于消除社会非公正,而社会公正与物质环境的叠加则构成伦理关切,环境伦理有助于生态关切的实现并推动生态关切从理论转化为实践,而生态关切对生命共同体的维护又反过来对人文关切与伦理关切有所助益。所以,这三种关切互相联系又互相促进,形成良性循环,通过观照环境来推动生态批评发展,通过绿色理论引发绿色行动实践。环境公正必将有助于生态批评实现人文精神和生态思想的交融,也就是走向生态整体主义。
夏承伯[7](2020)在《马克思生产力论的生态意蕴及其当代价值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马克思生产力论生态意蕴研究既有生态危机现实促逼与发展模式反思国际背景,又有生态文明建设与美丽中国实践的国内发展需要,还有历史唯物主义迎接时代挑战,特别是生产力理论重新认识等学科内在发展需要。学界对此研究虽有所进展,但以往所做工作很大部分集中在传统生产力理论个别问题的提出与反思,这当然十分必要。然而,对马克思生产力论生态意蕴的自觉而系统的研究尚付阙如。由此,目前化整为零的碎片化研究和分散性探讨尚待改进,而化零为整的系统化研究和整体性推进亟待改善。传统“征服论”生产力论的实质是与工业文明相匹配的极端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在现实中的表现,其存在具有现实基础、认识论基础与思想根源。自然生态环境系统失衡、现代社会经济系统失范、人类自身生存系统失调是其面临的三大困境,对此进行深度反思与批判是生产力生态内涵揭示的前提。从马克思生态哲学维度审视,马克思具有生产力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的重要思想,自觉认识与利用自然并与之进行物质变换、能量转换、信息交换的生产实践过程所具有的现实综合力量,特别是其自然生产力、物质变换以及整体思维等层面使其具有表征自然生态再生产与经济社会再生产能力的丰富生态内涵,马克思生产力实质是人与自然对立统一的力量总和。马克思生产力生态内涵的挖掘研究,促使生产力发展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并发挥作为劳动者的人的资源开发利用的合理度之自觉性,促使生产力发展行进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之路,均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生产力基本要素有内在本质上的生态向度。劳动者既有社会属性,又有生物属性,是其两者的对立统一。由于后者的存在,就决定了劳动者应该而且必须遵守生态法则,以效仿生态系统最优组合原则进行分工协作是其在生产力中发挥最佳功效的重要条件。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是其受剥削与异化的根本原因。劳动对象包括天然自然物与原料,只有在具备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前提下,劳动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若想资源能源持续利用,必须遵循不同种类的特性进行合理开发。劳动工具是人与自然物质变换能力与水平的重要标志,土地为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场所与必要空间,机器异化加重了对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的双重压榨与剥削。对科学技术的负效应进行生态化规范,大力发展生态科技,用环境思想教育提升人们的全球环境意识,培育堪当生态治理大任的时代新人。生产力结构经历“两种生产”到“三种生产”再到“全面生产”认识过程,包括自然生产力、社会生产力与人口生产力等结构类型。自然生产力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前提基础从而成为生产力发展第一源泉;社会生产力本质是生产力发展的物质变换,良性运行的社会生产力应该是内涵集约生产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人口生产力是生产力发展的能动力量更应注重人口生产与物质资料生产相匹配及防止其失调或失衡。自觉深度挖掘马克思生产力结构的生态蕴含,为深入理解并全面协调资源能源环境、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适度生产三者关系,并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建设以生态安全为基础的“两型”社会,健全生态良法与环境道德双重制度保障体系,具有重要学理价值与时代意义。生产力的生态功能在于实现自然界、人与自然、人类社会物质变换的有序高效。自然界之间新陈代谢承载自然生产力功能,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发挥劳动生产力功效,社会内部物质变换迸发社会生产力效能。资本主义的资本逻辑违背物质变换规律,导致物质变换断裂,资本主义制度破坏财富源泉,既污染城市环境,又造成乡村萧条,使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生态基础和环境条件异化。消除物质变换裂缝需要从人地双向互动与有机废物循环利用的思维变革、机器改良与科学进步的技术革新以及消灭资本主义制度等三方面入手。发展循环低碳经济,建设资源节约社会;重视土地修复恢复,推进生态农业创新;优化生态空间格局,探索绿色城乡模式是马克思生产力生态功能的重大价值借鉴。传统生产力标准主要以劳动生产率和生产工具为衡量标尺,单向度指向经济技术领域,缺乏生态维度。为此,生产力标准除体现人类社会的经济和技术标准,在当代更应该深度体现经济技术运行是否符合人类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生态标准。生产力生态标准要求严格遵守生产力发展受控于生态承载力阈值,在维护生态平衡下进行资源合理开发与综合利用,以期实现自然力内涵扩大利用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双赢目标。深入理解与严格践行生产力生态标准对于人们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理念,具有重要评估与考量价值。反思传统生产力论时代局限,挖掘生产力生态内涵,展示生产力生态要素,优化生产力生态结构,发挥生产力生态功能,秉持生产力生态标准,坚持马克思生产力论生态意蕴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和实践品质,为绿色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实践作出积极的理论贡献。
王莫言[8](2020)在《生态红线视角下我国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我国环境状况的变化和自然保护区规模、数量、覆盖面积的不断增加,我国环境资源形势越发严峻,自然保护区的生态问题更显复杂,加快形成自然保护区绿色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新局面已成为现阶段一个至关重要的研究课题。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被历史性地写入宪法,生态红线也成为我国生态保护研究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生态红线的提出是国家对建设生态文明所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做出的新判断,既是新时代对自然环境保护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推动自然保护区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生态红线是生态文明建设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的重要突破口,生态红线构成了自然保护区严格保护的基线空间,为研究我国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理论视角和实践指导。基于此,本文以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阐明生态红线的理论内涵和实践意义,论证了生态红线对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的适用性,梳理我国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发展现状并分析我国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运行过程衍生的社会和环境问题,分别从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公众参与制度、土地权属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及法律责任制度等多方面进行阐述,指出当前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是制度不严格、不健全。通过借鉴国外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从生态红线的视角下提出完善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对策,包括丰富自然保护区立法的生态红线内涵、创新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管理制度、落实公众参与制度,依据生态红线越线责任追究制建立自然保护区越区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制度执行与严管,以生态红线意识筑牢自然保护区生态安全屏障,让制度成为保障自然保护区环境的红线、触碰红线必受惩罚的高压线,更好地保护自然保护区,促进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向着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开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建设新格局。
翟甜甜[9](2019)在《二元规制模式下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研究 ——以美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为中心》文中指出近代工业革命以来,世界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带来了危害巨大的环境问题,影响着人类的生存环境,制约了可持续发展。我国经过四十多年的经济腾飞,成就了“中国奇迹”的同时,环境问题的危害也进入集中爆发期。从理论上讲,环境侵害行为可能导致两类损害:一是环境私益损害,即对私主体的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二是环境公益损害,即对生态环境本身造成的损害。从民事责任角度,两类损害分别对应着环境侵权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环境法律制度相对先进的美国及受其影响的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对两种责任均采取了由侵权法和环境专门法二元规制的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规则。目前,我国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相对完善,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仍然存在规制模式不明及具体规则不足等问题,限制了其救济环境公益损害的效用。故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在积极探索如何处理两类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关系以选择恰当的规制模式,以及如何进一步改进具体的责任规则以为环境公、私益损害提供有效的救济。本研究正是基于该理论和实践难题,在考察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对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制趋势的基础上,以美国先进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制度为研究中心,阐述美国针对私益损害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以及《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CERCLA)针对生态环境本身损害而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以为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规制模式和具体规则的完善提供借鉴。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主要阐释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双重性及法律规制的二元化趋势。首先,在对“环境侵权”、“生态环境损害”和“环境侵害”等相关概念进行辨析的基础上得出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双重性的结论。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可分为传统的环境侵权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两者在责任构成、救济主体、请求权主体、具体责任内容以及制度功能等方面存在差异,同时又存在相互联系或类似之处。其次,探究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制的二元化趋势。美国对环境问题的法律应对经历了从侵权法到环境成文法的发展历程,目前对于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也呈现出侵权法与CERCLA等环境专门法二元规制的状态。CERCLA对欧盟《关于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产生了重要影响。该《指令》在欧盟境内建立起了共同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框架,并通过国内法的转化使各成员国在侵权法之外建立起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此外,有关环境损害的国际条约也出现了将规制对象从私益损害扩大至生态环境损害或专门规定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趋势。前者如《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后者如《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洲条约马德里议定书》和《关于赔偿责任与补救的名古屋——吉隆坡补充议定书》。这些法律发展无不印证了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双重性及其法律规制的二元化趋势。第二章至第五章集中研究美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制度,包括环境侵权责任制度以及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第二章研究的便是针对私益损害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包括环境侵权诉因理论、责任的抗辩事由以及责任方式和责任范围。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抽象独立的侵权责任制度,其侵权法是各种诉因的集合。常用于环境侵权案件中的诉因包括妨害、侵入、过失和异常危险活动严格责任。环境侵权案件的被告经常主张的普通法抗辩事由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被告的行为,二是原告的行为,三是介入原因与取代原因。此外,当原告主张禁止令等衡平法上的责任方式时,被告还可以提出衡平法上的抗辩事由。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禁止令和损害赔偿。禁止令往往需要法院运用“均衡衡平”原则作出决定,与之相比,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更加普遍。包括补偿性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和象征性损害赔偿。基于环境侵权致害的特殊性,出现了污名损害、亚细胞损害、未来损害风险以及医疗监测费用等新型补偿性损害赔偿类型。惩罚性损害赔偿具有制裁和威慑环境侵害行为的功能,为保证公平正义,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及其数额的确定往往受到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的程序性和实体性限制。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围绕CERCLA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展开研究。其中,第三章在介绍CERCLA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的基础上探讨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包括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责任主体间的连带责任以及抗辩事由。CERCLA以身份定责,四类潜在责任人包括受污染财产当前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处置危险物质期间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安排危险物质处置或处理的人、选择处置或处理场所的运输人。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责任的构成无需考虑主观过错。并且,责任人之间以承担连带责任为一般原则,除非被告能够证明责任的可分性。责任的法定抗辩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战争行为和第三方责任。此外,被告还可以无辜土地所有者、预期的善意购买者、相邻土地所有者进行抗辩,或者主张微量责任免除。第四章和第五章研究CERCLA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针对生态环境损害,CERCLA主要确立了两方面的民事责任机制,一是清除污染的反应行动及反应费用的承担机制,二是自然资源损害赔偿机制。第四章旨在探讨反应行动及反应费用的承担机制。反应行动可分为短期的污染清除行动以及长期的环境补救行动。联邦政府可以超级基金作为资金来源,通过联邦环保署或与联邦签订合作协议的州或印第安部落自行采取反应行动,也可以命令潜在责任人采取反应行动。政府采取的反应行动必须遵守《国家应急计划》的程序性要求和标准,而且环境补救行动必须是针对《国家首要工作清单》中的污染场地。联邦环保署还可以通过获得法院的禁止令或发布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责任人对污染场地进行清理。政府和其它任何人在采取符合《国家应急计划》要求的反应行动后可以提起收回反应费用诉讼。在诉讼期间或之后,作为被告的潜在责任人可以向其它潜在责任人提起追偿之诉,法院依据其认为恰当的衡平因素在责任人之间分配反应费用。第五章研究CERCLA规定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责任构成、赔偿权利人、赔偿标准和范围以及责任抗辩事由。当处于其管理和控制之下的自然资源遭受损害时,联邦政府、州政府或印第安部落基于公共信托理论有权以自然资源信托受托人的身份向造成损害的潜在责任人提起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基本标准经历了由普通法中的“就低规则”到以修复或替换受损的自然资源所需费用为最低标准的发展。目前,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基础性修复费用、补偿性修复费用以及合理的损害评估费用。其中,基础性修复费用是指修复或替换受损的自然资源以使其恢复至基线状态所需的费用;补偿性修复费用是指从自然资源受损到修复完成期间自然资源服务功能的损失。司法实践还进一步细化了可获得赔偿的自然资源服务功能损失,兼具使用性和非使用性价值损失。除第二章规定的普遍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之外,在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中,还存在联邦排放许可和禁止双重赔偿规则等免除或限制赔偿责任的情形。第六章本着比较法研究的应有之义,在考察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立法现状的基础上,结合美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制度的经验,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规制模式和具体规则。目前,总体而言,我国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已日臻成熟,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却处于立法缺失的尴尬境地,在责任构成、责任承担以及追责机制等方面存在一系列待完善之处。为解决目前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建设不足的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在《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指引下进行了绿色化尝试,试图将生态环境损害纳人侵权责任体系,学界也提出了将生态环境损害纳入侵权责任体系的构造路径,但均存在突破民法绿色化必要限度之嫌,难以实现其初衷。民法的私主体权利本位与环境法的社会利益本位将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引向二元规制的模式。基于这一思路,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当坚持侵害私益责任法的属性,在完善有关原因行为、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及数人侵权责任承担等规则之外,借鉴美国环境侵权的有益规则,适当扩大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范围并合理设定惩罚性损害赔偿。就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而言,目前最佳的立法模式是制定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则于一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法》。在未来立法中可以借鉴CERCLA有关规定,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具体规则。此外,建立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也是CERCLA为我们提供的另一有益经验。
郭云峰[10](2019)在《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造》文中提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受公法和私法的双重调整,是一种兼具公权和私权双重属性的复合性权利(力),以公共所有权和公共利益为目的对其进行制度构造和规制,必然导致其主体、客体、权利内容等与建立在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哲学基础上的私人所有权存在差异。然而,二者之间的这种差异却经常被潜意识地转换为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批评和指责,个人所有权则成为评价国家所有权的“完美模型”和“标准答案”。其中,国家所有权主体虚位即是试图否定国家所有权,并对之进一步私有化的论者,所经常采用的一种意在彻底否定国家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的“釜底抽薪”式的辩论策略。为此,应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力)属性为逻辑起点,从主体、客体、权能三个方面探讨作为公共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造问题。本文共五章,各章的主要内容是:第一章“绪论”。本部分介绍了选题的背景与研究价值、域内外研究进展。在国家和集体共同“垄断”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现行立法框架下,公众主要通过用益物权制度对自然资源进行使用、收益。为避免“国家给多少,社会才能用多少”的结局,必须以“全民”为本位构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防范国家所有和全民所有演变为政府所有、地方所有和部门所有。与借助公产制度限制政府权力、保障社会公众利用权的域外研究思路相比,国内研究在很大程度上一是种旨在廓清国家所有权与政治制度联系的中立研究路径,缺乏主动限制政府权力的意识。第二章“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本部分旨在论证自然资源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受罗马法按照物权客体分类立法调整技术的影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国有财产均实质性地形成了区分国家公产与私产、运用公法和私法分类调整的制度传统。在公权与私权严格分立的传统法学思维的作用下,关于国家所有权权利(力)属性的分析又形成了要么是公权,要么是私权的认知前见。事实上,公共所有权内部权利、义务并存的制度安排决定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力)属性,当前国内学界的公权说与私权说,只不过是对其社会属性某一方面认知的结果,均具相对的合理性,本质上是一种存在“附加条件”的“真理性学说”。而当此“附加条件”被去除之后,无论是公权说还是私权说,均有可能成为谬误。第三章“复合权利定位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重构”。本部分旨在从主体、客体、权能三个方面研究自然资源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重构问题。关于主体的理论重构,应采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双重主体说。即,国家和全民均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所有权人,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以公共信托为基本内容的内部关系。其中,国家是国有自然资源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全民是国有自然资源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人。关于客体理论重构,应坚持自然资源为物权客体的基本理论定位,国有自然资源资产范围应当以法定方式进行限定,并按照区分国家“公产”与“私产”的模式建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体制。关于权能制度的理论重构,应根据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将其权能界定为一种同时包括公法权能和私法权能的复合权能,但这两种权能受不同的权利行使规则的拘束:公法权能的行使必须具有直接的公法依据,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和规则,法有明文规定必须“为”和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是对公法权能行使的基本要求;私法权能的行使除受法律的一般限制外,可遵循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由此,在公法、私法分别构造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法律格局之下,公法权能与私法权能内在的联系规律是:保护公众合理利用等国家义务性质的公法权能具有优先实现性,并受公法程序和规则的约束;在不与公法权能冲突、不侵害社会公众资源利用权的前提下,依照私法规则实现其私法权能。第四章“复合权利定位下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评价”。本部分旨在从主体、客体、权能三个方面检视自然资源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根源。关于主体制度,我国现行立法采取区分归属主体与代表行使主体,并借助“层层代表”和“代表行使”,解决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全民”主体由“虚”向“实”转化的立法技术问题。在此过程中,作为所有权主体的“全民”地位被不断的消融,引发所有权主体虚位和缺位等问题,最终呈现在人们视野中的所有权主体实体化为各级政府。关于客体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几乎所有的存在争议的自然资源,在我国都可能透过法律解释等方式,被认定为国家“私产”,容易引发与民争利的指责;将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与普通国有资产“无差别”对待的后果是环境生态代价巨大。关于权能,由于理论和实践习惯于从纯公法或者纯私法的角度解构其权能,公共控制和公共使用目的无法使其公法权能与私法权能发生勾连,也无法对之实施规制,引发公法遁入私法等问题。第五章“复合权利定位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重构”。本部分旨在研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重构问题。主体制度重构的核心要点是:将国家规定为基本民事主体,以拓展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及其理论的空间;按照双重所有权主体的理论定位,依托全国人大重构代表行使主体体系,加强“全民”主体对代表行使行为的控制;承认存在着国家机关之外的、根据授权行使代表行使的主体。客体制度重构的核心要点是:采取“公产法定”和司法判例相结合的方式区分国家公产和私产;明确自然资源为不动产的物权法地位,通过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等构造国有自然资源“不动产”。权能重构的核心要点是:基于其复合权利属性的理论定位,应直接明确代表行使主体可通过委托授权方式行使国家所有权;行政特许、设定用益物权为其公法权能;作为“全民”成员的社会公众有依法或依照习俗利用特定自然资源物的权利。
二、论自然资源存在及开发与当地居民的权益关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自然资源存在及开发与当地居民的权益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2)工业文明与生态文明的辩证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二、学术界研究现状 |
(一)工业文明与生态文明研究概况 |
(二)关于工业文明与生态文明研究的几个具体问题 |
(三)目前学术界研究的不足之处 |
三、主要内容与构架 |
(一)主要内容 |
(二)基本构架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一)主要研究方法 |
(二)主要创新点 |
第一部分 工业文明的历史考察及现实困境 |
一、工业文明的兴起 |
(一)工业文明的本质 |
(二)工业文明的历史起点——英国工业革命 |
(三)工业革命在世界兴起的历史条件 |
二、工业文明的发展 |
(一)工业文明在西方的发展 |
(二)工业文明在我国的发展 |
三、工业文明的痼疾 |
(一)人类中心主义盛行 |
(二)公众陷入消费主义泥潭 |
(三)经济增长至上 |
第二部分 生态文明的理论基础及现实分析 |
一、生态文明的理论基础 |
(一)本来基因:中国传统生态智慧 |
(二)原来基因: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 |
(三)外来坐标: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理论 |
二、生态文明产生的现实分析 |
(一)全球生态状况 |
(二)我国生态状况 |
三、生态文明产生的时代意义 |
(一)是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的新发展 |
(二)为生态文明实践提供行动纲领 |
(三)为解决全球生态危机提供中国方案 |
第三部分 工业文明与生态文明的辩证关系 |
一、工业文明和生态文明之间的共同点 |
(一)注重制度保障 |
(二)强调物质成果累积 |
(三)重视科技创新 |
二、工业文明和生态文明之间的联系 |
(一)工业文明为生态文明的发展奠定物质基础 |
(二)工业文明为生态文明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
(三)生态文明是对工业文明的一种扬弃 |
三、工业文明和生态文明之间的区别 |
(一)机械论价值观与有机论自然观 |
(二)经济增长观与科学发展观 |
(三)征服型科技观与和谐型科技观 |
(四)消费主义消费观与生态消费观 |
第四部分 工业文明与生态文明辩证关系的当代启示 |
一、树立生态文明理念 |
(一)普及生态文明理论 |
(二)培养生态道德意识 |
(三)拓宽公众参与平台 |
二、践行科学发展观 |
(一)建设生态工业园 |
(二)健全循环经济法律制度 |
(三)完善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
三、发展生态科技 |
(一)确立生态科技价值观 |
(二)践行生态科技发展原则 |
(三)扶持和推广生态科技 |
四、倡导生态消费 |
(一)政府引导消费模式转变 |
(二)企业树立环保和责任意识 |
(三)大众树立科学消费理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3)国家公园建设中原住居民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国家公园建设中原住居民权益保护的概述 |
第一节 国家公园建设中原住居民及其权益保护 |
一、国家公园建设中的原住居民概念 |
二、国家公园中原住居民权益保护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国家公园建设中原住居民的权益范畴 |
一、依靠国家公园生态环境生存的权益 |
二、使用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发展的权益 |
三、维持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权益 |
四、传承传统资源的权益 |
第二章 国家公园建设中原住居民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国家层面原住居民权益保护的相关政策 |
一、保护传统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规定 |
二、依靠国家公园生态环境生存的权益 |
第二节 地方层面原住居民权益保护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
一、保护传统文化权益方面 |
二、实施生态补偿制度方面 |
三、维持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权益 |
第三章 国家公园建设中原住居民权益的法律保护困境 |
第一节 国家公园建设中保护原住居民权益的生态补偿制度不完善 |
一、原住居民的受偿主体地位不明确 |
二、生态补偿客体范围狭窄和补偿方式单一 |
三、国家公园原住居民生态补偿标准不明确 |
第二节 国家公园建设中保护原住居民权益的生态移民措施不完善 |
一、国家公园生态移民对原住居民生活方式保护不足 |
二、国家公园生态移民中未实现原住居民的制度文化转型 |
三、社会资本方面移民文化调适不足 |
第三节 国家公园建设中原住居民权益保护的法律保障不完善 |
一、原住居民权益保护缺乏立法保护 |
二、未明确原住居民权益保护中生态旅游资源保护义务的分担 |
第四章 国家公园建设中原住居民权益保护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美国国家公园原住居民权益保护经验 |
一、注重法律制定 |
二、拓宽原住居民生态补偿资金的受偿来源 |
第二节 加拿大国家公园原住居民权益保护经验 |
一、注重法律制定 |
二、社区共管 |
第三节 域外国家公园原住居民权益保护对我国的启示 |
一、注重制定完善的法律 |
二、推行社区共管模式 |
三、拓宽原住居民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 |
第五章 国家公园建设中原住居民权益保护的法律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完善保护原住居民权益的生态补偿制度 |
一、明确受偿主体,保护原住居民生态权益 |
二、细化补偿标准,保护原住居民生产生活权益 |
三、优化资金来源,保护原住居民维持传统生活权益 |
第二节 加强保护国家公园原住居民权益的生态移民措施 |
一、提高原住居民生态移民的生活方式保护力度 |
二、推动原住居民生态移民的制度文化转型 |
三、建立社会资本方面移民文化调适机制 |
第三节 优化原住居民权益保护的法律保障制度 |
一、建立惠益分享制度,保障传统文化权益 |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持传统生活方式的权益 |
三、建立旅游资源义务分担机制,保障资源权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渔业伦理视角下的现代渔业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方法及内容框架 |
第二章 渔业伦理的理论建构 |
2.1 渔业伦理的立论基础 |
2.1.1 逻辑起点 |
2.1.2 资源养护 |
2.1.3 可持续利用 |
2.2 渔业伦理的概念、地位和原则 |
2.2.1 概念溯源及研判 |
2.2.2 学科关联 |
2.2.3 相关原则 |
2.3 基本分类 |
2.3.1 渔业生态伦理 |
2.3.2 渔业社会伦理 |
2.3.3 渔业产业伦理 |
2.3.4 渔业科技伦理 |
第三章 基于伦理的渔业治理范式分析 |
3.1 渔业治理的元层次 |
3.1.1 合法性与正当性 |
3.1.2 渔业元治理 |
3.2 符合伦理的现代渔业治理理论 |
3.2.1 基于“生态整体主义”的治理理论 |
3.2.2 基于“价值平衡原则”的治理理论 |
3.3 渔业伦理分析和评估 |
3.3.1 伦理分析矩阵 |
3.3.2 伦理评估工具 |
第四章 现代渔业治理的伦理进程 |
4.1 可持续渔业中的维度指向 |
4.1.1 时间维度 |
4.1.2 空间维度 |
4.1.3 人际维度 |
4.2 渔业治理之伦理难题 |
4.2.1 人与人的博弈 |
4.2.2 人与鱼的博弈 |
4.2.3 知与行的脱节 |
4.3 渔业治理之伦理突围 |
4.3.1 制定渔业伦理目标 |
4.3.2 开展渔业伦理决策 |
第五章 中国渔业治理的伦理议题 |
5.1 中国渔业道德基础与现代问题 |
5.1.1 中国传统智慧中的渔业伦理元素 |
5.1.2 中国现代渔业问题的伦理之维 |
5.2 中国现代渔业治理的绿色转型 |
5.2.1 发展阶段与模式进化 |
5.2.2 基于伦理的转型实践 |
5.2.3 未来发展的伦理展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缩略语 |
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5)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动态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三、研究方案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理论资源 |
1.1 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 |
1.1.1 马克思的所有权本质理论 |
1.1.2 马克思的所有权发展理论 |
1.1.3 马克思的所有权结构理论 |
1.1.4 马克思恩格斯的国有制理论 |
1.2 西方产权理论 |
1.2.1 产权的本质 |
1.2.2 产权的价值 |
1.2.3 国家和产权的关系 |
1.2.4 马克思所有权理论和西方产权理论的比较 |
1.3 中国传统的矿业国有制思想 |
1.3.1 “官山海”思想 |
1.3.2 矿业公私兼营思想 |
1.3.3 清代的矿业开发管理思想 |
1.3.4 “节制资本”思想 |
1.3.5 中国传统矿业国有制思想的启示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探索 |
2.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矿产资源所有权问题的初步探索 |
2.1.1 确立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基本纲领 |
2.1.2 进行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实践探索 |
2.2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形成 |
2.2.1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建立 |
2.2.2 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运行模式——无偿使用和计划管理 |
2.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
2.3.1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实现模式的创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
2.3.2 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体制的创新——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分离 |
2.4 中国共产党进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 |
2.4.1 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根本立场 |
2.4.2 坚持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主要任务 |
2.4.3 坚持通过法治手段推动制度完善、巩固制度建设成果 |
第三章 新时代推进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理论思考 |
3.1 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本质 |
3.1.1 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和全民所有的内在一致性 |
3.1.1.1 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本质是全民所有 |
3.1.1.2 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是全民所有的表现形式 |
3.1.2 实现矿产资源全民所有的保障措施 |
3.1.2.1 社会主义民主是实现矿产资源全民性的基本保障 |
3.1.2.2 社会主义法治与矿产资源全民所有的实现 |
3.2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体系的重构 |
3.2.1 影响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体系重构的主要因素 |
3.2.1.1 社会主义公有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的决定作用 |
3.2.1.2 矿产资源属性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的影响 |
3.2.1.3 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的影响 |
3.2.2 对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体系的重新认识 |
3.2.2.1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中使用权能的重新诠释与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的构建 |
3.2.2.2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中收益权能的落实与拓展 |
3.2.2.3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中管理权能的双重性及其主要内容 |
第四章 新时代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原则与路径 |
4.1 制度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4.1.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根本保证 |
4.1.2 坚持人民利益为中心的价值导向 |
4.1.3 坚持政府和市场的辩证统一 |
4.1.4 坚持将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制度建设的主要方法和有力保障 |
4.2 制度建设应完善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结构体系 |
4.2.1 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与开采许可权的分设 |
4.2.1.1 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设立及运行 |
4.2.1.2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权的独立 |
4.2.2 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与开采许可权的配合 |
4.2.2.1 设立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出让制度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内在要求 |
4.2.2.2 建立矿产资源开采许可制度是对资源市场配置的必要补充 |
4.3 制度建设应优化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行使机制 |
4.3.1 建立独立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代表机构 |
4.3.2 理顺矿产资源所有权行使中的央地关系 |
4.3.3 加强对矿产资源所有权行使的监督保障 |
4.3.3.1 落实全民的主体地位 |
4.3.3.2 强化司法的保障作用 |
4.4 制度建设应实现我国矿产资源收益的合理分配 |
4.4.1 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实现形式的规范与完善 |
4.4.2 完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机制实现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 |
4.4.2.1 理顺中央与地方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关系 |
4.4.2.2 合理确定企业在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的地位 |
4.4.2.3 完善资源所在地居民的利益保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6)生态批评关键词环境公正及其批评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概念厘定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目的、意义与创新点 |
第一章 生态批评及其关键词环境公正概要 |
第一节 生态批评总论 |
一、生态批评的缘起 |
二、生态批评的定义和任务 |
第二节 生态批评五次浪潮:羊皮纸上的重写 |
一、劳伦斯·布伊尔对生态批评浪潮的划分 |
二、斯科特·斯洛维克对生态批评浪潮的划分 |
三、对五次浪潮的总结评述:回顾与反思 |
第三节 环境公正思想探析 |
一、环境公正理论的历史渊源 |
二、环境公正运动的原则 |
三、多元化公正概念与实现方案 |
第四节 环境公正与生态整体 |
一、环境公正解构二元对立 |
二、环境公正连接“自我”与“他者” |
三、环境公正建构生态整体主义 |
第二章 环境公正生态批评的发展历程 |
第一节 环境公正生态批评之初露端倪 |
一、亨利·戴维·梭罗的环境公正先声 |
二、蕾切尔·卡森的环境公正忧思 |
三、巴里·康芒纳的环境公正诉求 |
第二节 环境公正生态批评之全面兴起 |
一、T.V.里德的环境公正生态批评宣言 |
二、从蛮荒之野、田园之境到城市自然 |
三、环境公正与毒性话语的交汇 |
四、环境公正为弱势群体发声 |
第三节 环境公正生态批评之蓬勃发展 |
一、后殖民主义视野与环境公正的交集 |
二、从“地方”视野到“星球”视野的拓展 |
三、世界性的风险社会 |
第四节 环境公正生态批评之持续深化 |
一、环境公正与暴力形式 |
二、能动性与跨身体性 |
三、行动者网络理论 |
第五节 环境公正生态批评之前沿问题 |
一、情感的环境公正力量 |
二、共情的环境公正倾向 |
第三章 环境公正视角下的经典文本批评实践 |
第一节 环境公正视角下的灾难肆虐:《布娃娃瘟疫》之物质流转 |
一、物质渗透与跨身体性 |
二、内外殖民与阶层固化 |
第二节 环境公正视角下的暴政迫害:《死者年鉴》之生态他者 |
一、吸血资本与资源剥削 |
二、生态他者与边界拆解 |
第三节 环境公正视角下的气候危机:《播种者的寓言》之资源短缺 |
一、“改变”主题与墙之隐喻 |
二、水之意象与气候公正 |
三、超级共情与反乌托邦 |
第四节 环境公正视角下的生存困境:《食肉之年》之多元贱斥 |
一、霸权挟裹与食品公正 |
二、“肉是信息”与毒性身体 |
三、全球贸易与多元贱斥 |
第四章 环境公正生态批评的独特贡献及其中国化途径 |
第一节 环境公正生态批评的独特贡献 |
一、环境想象与环境话语对现实的影响和参与 |
二、社会公正与环境伦理的兼收并蓄 |
第二节 环境公正生态批评的全球在地化 |
一、全球视野:人类世时代背景 |
二、在地立场:生态文明的呼声 |
三、环境公正生态批评的全球在地化 |
第三节 环境公正生态批评的中国化途径 |
一、中国传统环境公正生态智慧之探析 |
二、中国现代环境公正生态文学之呈现 |
三、环境公正生态批评与生命共同体思想之契合 |
四、中国环境公正生态批评之话语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攻读学位期间主持或参与的项目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马克思生产力论的生态意蕴及其当代价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一)生态危机现实困境促逼反思发展模式 |
(二)生态文明建设需要促进建设美丽中国 |
(三)唯物史观时代使命促使重构生产力论 |
二、研究述评 |
(一)学术史发展述评 |
(二)国外研究进展 |
(三)国内研究回顾 |
(四)学界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研究意义、思路、方法和创新点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生产力的生态内涵 |
第一节 征服论生产力生态维度的缺失 |
一、征服论生产力存在的现实根据 |
二、征服论生产力存在的认识根源 |
三、征服论生产力存在的思想根由 |
第二节 生产力应有生态内涵意蕴阐释 |
一、生产力生态内涵揭示基本前提 |
二、生产力生态内涵发掘基本维度 |
三、生产力生态内涵阐释基本依据 |
第三节 生产力生态内涵及其价值阐发 |
一、生产力的生态整体主义之审视 |
二、生产力的环境发展共赢之审度 |
三、生产力的主观客观协调之审思 |
第二章 生产力的生态要素 |
第一节 生产力要素构成分歧依据辨析 |
一、基本要素论支持依据 |
二、多要素论的支撑理由 |
三、系统要素论内在根据 |
第二节 生产力基本要素生态意蕴辨识 |
一、劳动者的生态底蕴挖掘 |
二、劳动对象生态意蕴揭示 |
三、劳动资料生态向度阐释 |
第三节 生产力要素生态蕴含辐射价值 |
一、科学技术生态功能审度 |
二、教育本质绿色维度审视 |
三、人类生态意识深层提升 |
第三章 生产力的生态结构 |
第一节 生产力生态结构类型演进分析 |
一、两种生产的生态要义 |
二、三种生产的生态旨趣 |
三、全面生产的生态向度 |
第二节 生产力基本构成生态蕴含解析 |
一、自然生产力:生产力发展的第一源泉 |
二、社会生产力:生产力发展的物质变换 |
三、人口生产力:生产力发展的能动力量 |
第三节 生产力基本构成生态价值剖析 |
一、生态优先的绿色发展 |
二、生态安全的两型社会 |
三、生态惠民的民生目标 |
第四章 生产力的生态功能 |
第一节 三重领域生产力生态功能挖掘 |
一、自然生产力的生态功能 |
二、劳动生产力的生态功效 |
三、社会生产力的生态使命 |
第二节 生产力生态功能异化现象解读 |
一、生产力生态功能异化现实表现 |
二、生产力生态功能异化原因剖析 |
三、生产力生态功能异化破解路径 |
第三节 生产力生态功能现实借鉴价值 |
一、循环经济与资源节约 |
二、土地修复与生态农业 |
三、空间优化与绿色城乡 |
第五章 生产力的生态标准 |
第一节 生产力生态标准历史参照缘由 |
一、生产力技术标准的反思 |
二、生产力经济标准的反省 |
三、生产力生态标准的确立 |
第二节 生产力生态标准时代评价尺度 |
一、生产力生态标准评价依据 |
二、生产力生态标准解读举要 |
三、生产力生态标准评判原则 |
第三节 生产力生态标准现实践行意义 |
一、自觉践行生产力生态标准 |
二、积极维护自然界生态平衡 |
三、积极推进节约型社会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与课题研究及获奖情况 |
致谢 |
(8)生态红线视角下我国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
1.3.2 国内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
1.4 研究方法及研究内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内容 |
2 生态红线与我国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概述 |
2.1 生态红线的概述 |
2.1.1 生态红线的概念 |
2.1.2 生态红线的特征 |
2.2 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的概述 |
2.2.1 自然保护区的概念及特征 |
2.2.2 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的概念 |
2.2.3 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的作用 |
2.3 生态红线与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的关系 |
2.3.1 生态红线是优化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的前提 |
2.3.2 生态红线是完善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的必然途径 |
2.4 本章小结 |
3 我国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现状 |
3.1.1 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 |
3.1.2 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安排情况 |
3.2 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
3.2.1 生态红线理念在自然保护区立法中体现不充分 |
3.2.2 自然保护区公众参与制度落实不到位 |
3.2.3 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制度与生态红线规划缺乏有效衔接 |
3.2.4 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制度不健全 |
3.2.5 自然保护区法律责任制度不够严格 |
3.3 本章小结 |
4 国外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概况及对我国的启示 |
4.1 国外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概况 |
4.1.1 美国的立法及配套制度 |
4.1.2 英国的“管理契约”制度 |
4.1.3 哥斯达黎加的生态有偿服务法律制度 |
4.1.4 澳大利亚的社会参与机制和渠道 |
4.2 对我国的启示 |
4.2.1 构建科学完备的立法体系及配套制度 |
4.2.2 打造社区“四共”新模式 |
4.2.3 健全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制度 |
4.2.4 建构有序高效的公众参与模式 |
4.3 本章小结 |
5 生态红线视角下完善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的对策 |
5.1 将生态红线纳入自然保护区立法体系 |
5.1.1 丰富自然保护区立法的生态红线内涵 |
5.1.2 制定自然保护区基本法 |
5.1.3 推进地方性生态红线法规的建设 |
5.2 完善自然保护区公众参与制度 |
5.2.1 加强公众参与平台信息化建设 |
5.2.2 建立自然保护区多元化社区共管制度 |
5.3 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管理制度 |
5.3.1 构建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差异化管控制度 |
5.3.2 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监测制度 |
5.4 健全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制度 |
5.4.1 落实生态补偿以严守保护红线 |
5.4.2 建立自然保护红线区域补偿机制 |
5.4.3 建立健全多渠道资金保障制度 |
5.5 建立严格的自然保护区法律责任制度 |
5.5.1 完善政府环境责任考核制度 |
5.5.2 建立越区责任追究制度 |
5.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9)二元规制模式下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研究 ——以美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对象的选取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研究现状 |
四、国外研究现状 |
五、研究方法 |
六、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双重性与法律规制的二元化 |
第一节 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双重性 |
一、环境侵害及相关概念辨析 |
二、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双重性 |
第二节 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制的二元化趋势 |
一、美国 |
二、欧盟及其成员国 |
三、国际条约 |
第二章 美国侵权法上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 |
第一节 美国环境侵权诉因理论 |
一、妨害 |
二、侵入 |
三、过失 |
四、异常危险活动严格责任 |
第二节 美国侵权法上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抗辩事由 |
一、被告的行为 |
二、原告的行为 |
三、介入原因与取代原因 |
四、衡平法上的抗辩 |
第三节 美国侵权法上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承担方式与责任范围 |
一、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
二、环境侵权的补偿性损害赔偿范围 |
三、环境侵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之适用 |
第三章 CERCLA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基本理论 |
第一节 CERCLA立法背景与适用范围 |
一、CERCLA立法背景 |
二、CERCLA适用范围 |
第二节 责任主体与归责原则 |
一、责任主体 |
二、归责原则 |
第三节 责任主体间的连带责任 |
一、连带责任标准的确立 |
二、责任可分性之争 |
第四节 责任的抗辩事由 |
一、不可抗力、战争行为和第三方责任 |
二、无辜土地所有者、预期的善意购买者和相邻土地所有者 |
三、微量的责任 |
第四章 CERCLA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反应行动与反应费用的承担 |
第一节 CERCLA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反应行动 |
一、反应行动分类 |
二、政府采取的反应行动 |
三、政府命令的反应行动 |
第二节 CERCLA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反应费用的承担 |
一、超级基金垫付机制 |
二、垫付的反应费用的收回 |
三、责任主体间反应费用的追偿 |
第五章 CERCLA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之自然资源损害赔偿 |
第一节 自然资源损害责任的构成与赔偿权利人 |
一、自然资源损害责任的构成 |
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权利人及理论基础 |
第二节 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基本标准与赔偿范围 |
—、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基本标准 |
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范围 |
第三节 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或限制 |
一、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 |
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 |
第六章 关于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立法的思考 |
第一节 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立法现状及不足 |
一、我国环境侵权责任立法的日臻成熟 |
二、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立法的不足 |
三、民法绿色化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的绿色化尝试 |
第二节 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责任构造之反思 |
一、环境要素资产化路径 |
二、生态环境法律主体说 |
三、环境权私法化路径 |
四、损害拟制说 |
第三节 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制二元化之证成——基于民法与环境法本位的思考 |
一、民法的私主体权利本位 |
二、环境法的社会利益本位 |
三、民法与环境法在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制上的分工 |
第四节 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立法的完善——以美国为参考 |
一、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建议 |
二、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立法的完善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评述 |
1.2.1 国外研究概述 |
1.2.2 国内研究概述 |
1.2.3 对现有研究的评述 |
1.3 选题研究的价值 |
1.3.1 理论价值 |
1.3.2 应用价值 |
1.4 选题研究范围界定 |
1.4.1 自然资源的基本概念 |
1.4.2 自然资源的学理分类 |
1.4.3 本文研究的自然资源 |
1.4.4 本文研究的国家主体的人格定位 |
1.5 研究的目的与逻辑框架 |
1.5.1 研究的目的 |
1.5.2 研究的逻辑框架 |
1.6 研究方法与分析工具 |
1.7 本选题研究的难点与创新之处 |
1.7.1 研究难点 |
1.7.2 创新之处 |
第2章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 |
2.1 关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性质的学术争议 |
2.1.1 公权说 |
2.1.2 私权说 |
2.1.3 新公权说 |
2.2 既有学说的不足及其原因 |
2.2.1 既有学说的不足 |
2.2.2 既有学说不足的原因分析 |
2.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复合权利说的提出 |
2.3.1 复合权利说的基本内容 |
2.3.2 复合权利说的理论依据 |
第3章 复合权利定位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重构 |
3.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的理论重构 |
3.1.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的主要学说 |
3.1.2 对不同学说的评价 |
3.1.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的定位:双重所有权主体 |
3.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的理论重构 |
3.2.1 自然资源客体与传统物权理论的冲突 |
3.2.2 自然资源物权客体的学术争论 |
3.2.3 自然资源作为物权客体的依据 |
3.2.4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范围应当“法定”和“有限”的理由 |
3.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理论重构 |
3.3.1 传统所有权权能理论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不适应性分析 |
3.3.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学说争论 |
3.3.3 对不同理论学说的评价 |
3.3.4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复合权能说的证成 |
第4章 复合权利定位下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评价 |
4.1 现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法律特征 |
4.1.1 现行主体制度的特征 |
4.1.2 主体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3 主体制度问题的制度成因 |
4.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现状分析 |
4.2.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的法律特征 |
4.2.2 客体制度存在的弊端 |
4.2.3 现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产生的后果 |
4.3 现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立法分析 |
4.3.1 现行立法中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特征 |
4.3.2 现行权能制度存在的问题 |
4.3.3 权能制度问题的成因分析 |
第5章 复合权利定位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重构 |
5.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重构 |
5.1.1 当前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改革的基本趋势 |
5.1.2 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基本设想 |
5.1.3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规则设计 |
5.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制度重构 |
5.2.1 当前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
5.2.2 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的基本设想 |
5.2.3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的规则设计 |
5.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制度重构 |
5.3.1 当前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改革的价值取向 |
5.3.2 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基本设想 |
5.3.3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制度的规则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四、论自然资源存在及开发与当地居民的权益关系(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自然保护地内原有居民权利保护研究[D]. 聂晓雪. 内蒙古财经大学, 2021
- [2]工业文明与生态文明的辩证关系[D]. 孙姣. 齐鲁工业大学, 2021(02)
- [3]国家公园建设中原住居民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D]. 高孟雪.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4]渔业伦理视角下的现代渔业治理研究[D]. 何妤如. 上海海洋大学, 2021(01)
- [5]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研究[D]. 王士亨. 山西大学, 2020(03)
- [6]生态批评关键词环境公正及其批评实践研究[D]. 刘娜. 山东大学, 2020(09)
- [7]马克思生产力论的生态意蕴及其当代价值研究[D]. 夏承伯.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8]生态红线视角下我国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研究[D]. 王莫言. 东北林业大学, 2020(02)
- [9]二元规制模式下的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研究 ——以美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为中心[D]. 翟甜甜. 山东大学, 2019(02)
- [10]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造[D]. 郭云峰. 辽宁大学, 20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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