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内部控制构成要素(论文文献综述)
李娜[1](2021)在《认知主义的表达主义 ——基于道德随附性分析的一种道德本质论》文中研究表明如何理解道德以及道德的(the moral)与非道德的(the non-moral)的关系问题,是道德哲学研究的基础问题之一。在分析哲学伦理学的各种争论中,道德随附性逐渐成为论辩的焦点。道德随附性一般是指,道德的随附于非道德的,非道德基础属性的同一可以保证随附性道德属性的同一。要合理地回答道德的本质问题,阐明道德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就需要提供一种道德本质论,使其能够合理地说明道德随附性,同时维护道德的规范性。本论文以西方元伦理学中的道德随附性争论为着眼点,通过重点讨论非自然主义的道德实在论与非认知主义的道德表达主义在道德随附性方面的争论,表明随附性在解决道德本质问题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在元伦理学中的地位,然后尝试提出一种更加合理的道德本质观点——认知主义的表达主义,来解决以往道德表达主义本身的困境,推进对道德随附性的理论诠释以及对道德本质问题的回答。首先,论文从元伦理学的一个核心问题即“如何理解道德”切入,简单考察了道德实在论的三种类型——还原论的伦理自然主义、非还原论的伦理自然主义和伦理非自然主义,及其理论竞争者——道德建构主义、道德错论、非认知主义、道德非实在论,在分析阐述道德实在论所面临的认识论挑战、实践论挑战、本体论挑战的基础上指出,随附性问题是道德实在论面临的核心挑战,主要由非认知主义提出的随附性论证构成了对道德实在论的重要反驳。这表明了构建一种更合理的道德本质理论的必要性。接着,本论文借助心灵哲学中的随附性讨论,从概念、类型、定义、相关概念关系等几个角度回答了“什么是随附性”的问题。在此基础之上,笔者着重考察了伦理学中的道德随附性问题。道德错论作为一种认知主义理论,用道德随附性来攻击道德实在论,认为道德实在论无法解释道德随附性,同时用道德怀疑论的方式取消了自己对道德随附性问题的解释性负担。非认知主义者布莱克本认为伦理非自然主义难以支持道德随附性,不能解释混合世界禁令,而自己的投射主义理论很容易解释随附性和相关的混合世界禁令。非自然主义的道德实在论者沙佛-兰道则指出,非认知主义诉诸随附性的论证将论证起点设定为“世界就是像自然科学描述的那样”,但这个论证前提本身就是无法被证明的。沙佛-兰道认为,一方面,道德实在论者可以解释随附性。首先,道德实在论并不一定缺少蕴含命题;即使被指责缺少蕴含命题,道德实在论也并不缺少“共犯”。其次,随附性质的每一个实例都是完全由被随附性性质构成或实现的。另一方面,表达主义不能很好地解释随附性,它难以说明为什么对两个描述性相同的行为采取不同态度的人犯了某种概念上的混乱。但迈克尔·里奇和罗伯特·马布里托认为,构成性进路的道德实在论并不能保证作为概念必然性的道德随附性,而吉伯德的更复杂的解释性表达主义可以解释道德随附性。在道德实在论内部,沙佛-兰道的构成性进路也被指责为一种自然主义。除了沙佛-兰道之外,克莱默、克莱格、韦奇伍德、菲茨帕特里克等伦理非自然主义者在随附性论证方面也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进路。这些尝试最终表明,为了解决道德随附性问题,非自然主义不得不向自然主义靠拢。虽然斯坎伦区分了混合的规范性判断和纯粹的规范性判断,认为混合规范判断所对应的规范性事实才随附于相关的非规范性事实,而纯粹规范判断并不依赖于自然事实或超自然事实。但这并不能帮助非自然主义回应全局性的随附性挑战。在随附性论证的挑战之下,更多的实在论者走向保守,认为道德随附性是一种原初的事实、形而上学学说或教条。非还原论者斯德津甚至直接指出,一个人究竟认可哪种形式的随附性,将取决于一个人的元伦理学背景理论。笔者认为,元伦理学中传统的道德本质理论难以完全消除随附性担忧。自然主义者无法解释道德随附性的重要性,因为他们认为道德属性就是自然属性,随附性好像是自然而然、不值一提的。非自然主义者难以解释道德随附性是如何随附的,因为他们认为道德属性不是自然属性,而是自成一格的,两个完全不同的属性之间究竟如何能做到随附呢?表达主义将随附性看作一种主观约定,又难以解释道德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因此,只有建构一种更具有解释力的道德本质理论,道德随附性才有可能得到合理的说明。对道德随附性问题的持续关注构成了本文建构一种新的道德本质理论的理论冲动。在分析非认知主义的表达主义的内部困难、发展演变、当前困境、理论优势和未来走向的基础上,本论文吸取情感认知-评价理论、非自然主义的部分合理之处,试着提出一种从“非认知主义”到“认知主义”的表达主义发展路径,即通过对情感进行一种认知-评价性的理解,使道德表达主义能够更好地回应道德语言问题、态度分裂问题、道德取消主义等质疑和困境,在与吉伯德“解释的表达主义”、史密斯的“理性主义-性情理论”的比较中,构建一种更合理的、认知主义的新表达主义理论。新表达主义理论认为,道德判断区别于其他判断的核心特征在于它表达道德情感,这种道德情感本身包含着认知-评价性信念和非认知性情绪,作为情感表达的道德话语涉及描述性成分、评价性成分和心理倾向性成分,因而具有实在的随附性基础。道德的评价性成分是随附于描述性成分的,不过由于个体繁荣计划的具体差异,以及受到人格、性情等心理倾向性成分的影响,在现实中也会表现出相同认知条件下的道德分歧。但无论如何,作为情感表达的道德话语说出了某些关于事实的描述,这是它具有适真性(truth-aptness)的根本原因,也是它与自然命题具有随附关系的原因之一。同时,道德情感由于关心人的自我繁荣和幸福计划,从而天然地蕴含着非自然性的价值评价。但新表达主义不像传统非自然主义那样,认为道德情感是完全自成一格的独特事物,它承认自然基础对道德情感、态度的奠基性作用。这种基础作用是通过类似于意向性网络-背景那样的结构来发生作用的,情感或态度意向性的心理学结构与语言意向性类似。认知主义的表达主义并不意味着可还原、可简化,以至没有独立的随附性道德情感领域。这种新表达主义理论并不主张承诺极端的自然主义、放弃理性主义,或者使伦理学成为心理学或广义社会学的一部分。它只是强调,作为情感或态度内容的评价性事实是实在的,因为这些评价性关系是在具有心理实在性的意向性网络、与社会实在性有关的意向性背景下,对经验信息进行理性的道德反思这一多维结构中生成的。这使得它融合了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能够解释道德判断与情感反应之间的关键性鸿沟。它既吸收了经验主义的认识论,强调价值在本质上与人类对美好生活的关切有关,以避免非自然主义框架下道德属性的神秘性,又坚持理性主义的统一原则,使得我们可以在千差万别的情感中关注共同点,构筑公共的道德生活。认知主义的表达主义理论可以利用在自然科学中被经常使用的最佳解释推理原则,给出一种本体论承诺。最佳解释推理是指,如果通过设定某些事实我们就能最佳地说明被观察的现象,那么我们就应该倾向于主张我们有关事实的信念为真,相关事实确实存在。道德本体论研究和一些复杂的前沿自然科学研究一样,只能在当前的人类智力范围内通过反思性平衡、融贯性解释做出最佳选择,就像在心身问题上所做的心理-物理随附性解释那样。在实践论的动机理论方面,新表达主义理论主张,情感或态度是有表征内容的心理状态,其内容或对象就是道德事态或道德命题,道德情感或态度本质上是一种意向性态度或命题性态度。因此,道德动机既是一种心灵状态,又要诉诸世界的特征,因为具体的事态才是心灵意向状态的内容。在实践论的理由理论方面,工具主义认为,你有一个理由做某事,仅因为做它能够帮助完成对你而言重要的事情,欲望在此扮演重要的角色。道德理性主义则断言,在道德义务和行动理由之间存在一种蕴含关系或必然关系。理由内在主义拓宽了工具主义的考量范围,认为除了欲望之外的其他东西(比如信念、长期计划、忠诚,等等)也能够驱动人们。而新表达主义理论认为,理由的内在主义并不与理性主义截然对立,道德情感关心我们的目标和计划,情感本身便包含着我们对重要事物的判断,虽然这种判断可能是有理性缺陷的;理由并不完全基于内部心理要素,它也是关涉自然事实的,所以有关情感或态度的分歧,常常需要通过对自然事实的各种补充、转换性描述等来解决;判断实践的目标就是要通过对外部事实的明智审慎的理性评估,使道德判断能够成为具有普遍性的道德法则。总之,一种认知主义的情感表达主义可以更好地同时解释道德理由的驱动性和规范性。在认识论的道德分歧方面,新表达主义理论认为,道德情感中包含意向态度下的认知性信念和非认知性情绪,因而,在类似理想咨询者的条件下,道德事实或属性能够为道德能动者所认知,非道德事实的同一决定了道德事实或属性的同一,但现实中的能动者要获得有关具体情境的所有相关非道德知识非常困难,而且视角性成见、偏见、自利、不充分的同情心、厌恶等很多因素阻碍了合理推理和道德感知,道德能动者在获取全部的、复杂的相关非道德事实方面存在差异,再加上主观上的理性能力差异和情绪差异(也常被称为品格差异或心理倾向差异),使得道德能动者对道德事实的认识出现分歧。在认识论的道德知识方面,新表达主义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接受融贯论;同时认为我们并不需要将所谓经过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严格界定为可靠的、不变的起点,而是主张所有的道德判断都处在情感的意向性信念网络之中,都是开放的、不断修正的;既然情感是认知主义的,所以实际的道德分歧解决过程仍然可以是一种理性主义的反思平衡过程;保持对情感的反思,进而产生对培养积极情感的思想收获与方法改进,使公民能够更好地参与伦理政治程序,这是各类道德教育实践的永恒目标追求。在本体论的道德解释方面,新表达主义理论能够回应所谓的副现象问题,既承认自然属性所承担的解释性工作,也不否认道德属性所具有的解释性功能,合理地避免将道德属性看作副现象。新表达主义能够在解决情感与社会性自然事实、心理性自然事实的随附性关系的基础上,从本体论角度说明道德事实的解释性作用。此外,本论文还从道德错论、建构主义、非认知主义的表达主义、强劲实在论等角度构造了针对新表达主义理论的一些挑战,并一一做出回应,同时也较好地回应了传统情感主义经常遇到的琐碎性威胁。本论文的创新突破点在于,第一,探寻有关道德本质问题论证的焦点分歧,对道德随附性问题在元伦理学中的地位给予更充分的说明和评估,提出道德实在论所面临的认识论挑战和实践论挑战最终都与道德随附性问题这个更深层的本体论挑战密切相关。第二,阐明非自然主义实在论有关道德随附性的解答,指出非自然主义最终不得不向自然主义靠拢;对表达主义的优劣势进行评估,指出它要合理地解释随附性而不伤害道德客观性的话,也需要与认知主义相结合。第三,借助情感认知-评价理论,将非认知主义的表达主义改造为认知主义的表达主义,缩小其与道德实在论的距离,融合非自然主义与自然主义,为道德随附性问题提供更融洽合理的解释,从而更加有效地回应道德怀疑论,丰富中国元伦理学的话语方式和理论视角。
侯干干[2](2020)在《对罗尔斯契约论排除残疾人的批评与修正》文中提出残疾是人类生存状况的一部分,这不仅仅是说有大量的残疾人存在,更意味着每个人在生命的不同阶段都可能面临着暂时或永久性的损伤。与此同时,人们往往会因为残疾而遭受不正义的对待。因为道德上不相关的特征,残疾人一方面可能被视为在道德、社会或政治上低人一等,另一方面也会在收入、财富、健康和其他福利方面与他人存在显着差异。这些不正义的消除需要相关的正义理论。契约论作为推导正义原则的重要理论传统,自利契约论的基本结构聚焦于互利的社会合作目标,因此无法容纳残疾人,非自利契约论,特别是其中的罗尔斯契约论,作为当代契约论最成熟的发展,尽管在原初状态的设计中尝试利用无知之幕排除道德偶然性因素对生活前景的影响,体现了每个人都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但由于罗尔斯契约论对社会契约论传统的忠诚,“社会的正义原则由谁来选择”和“社会的基本原则为谁而选择”这两个原则上不同的问题被混合在一起,罗尔斯契约论仍然存在对残疾人的排除,未能将残疾人纳入正义选择阶段的正义主体范围。罗尔斯契约论对残疾人的排除,核心源于正义环境下中的大致平等和社会合作利益的双重理念。罗尔斯在无知之幕背后的原初状态的设置之中,将参与选择约束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的契约主体限定为自由、平等、独立的公民,而由于残疾人所具有的身心方面的缺陷,导致其很可能不具备大致平等的身体能力和理性能力,甚至可以说是存在很强依赖性的主体。在罗尔斯契约论框架下,无法通过采用更具道德性的社会合作观或者通过使用对抗意外的保险理念来解决对生理残疾人在选择正义原则阶段的排除,同时,康德式个人观加剧了对精神残疾人的排除。这就使得残疾人并不符合参与契约的主体所应该具备的条件,而被排除出契约主体的范围。关于罗尔斯契约论对残疾人的排除这一问题,能力路径和关怀伦理理论认为这是契约论的结构决定的,无法在契约论内部对其进行修正。能力路径是一种关于基本权利的理论,而不是一种关于基本社会结构的完备性正义理论。努斯鲍姆以亚里士多德式尊严观为基础,把理性和动物性看作完全统一的,强调不对称关系中依然包含着互惠和真正的人的活动,通过赋予残疾人能力清单上的能力,使其基本的正义需求得到保障;关怀理论从人的依赖性出发,认为残疾人和处于不对称依赖时期的人一样,都有得到关怀的基本需求,实现这些需求是正义社会的特征之一。罗尔斯主义者对此问题进行了回应。标准罗尔斯主义者最直接的一种回应是接受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的观点,但个人的正义主张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另一种罗尔斯主义者认为全面合作假设的修改是将罗尔斯的正常全面合作的成年人进行扩展,同时改变了对互惠的理解,将贡献从经济贡献,扩展到家庭、关系等方面的贡献,这样即使最面临争议的理性能力不足的精神残疾人也可以在各种关系中作出贡献,从而成为契约的主体。非罗尔斯主义的契约论者也对罗尔斯契约论的排除性进行了修正。斯坎伦契约主义将正义的道德主体范围扩展到了残疾人,提出了我们把原初状态中的各方作为社会中所有依赖性成员利益的被委托人的建议,否则就需要契约论传统之外的理论来解决这一问题;信任契约对委托模式中的代表性不足提出了质疑,提出建立以信任为基础的契约,强调以信任价值为基础,残疾人可以成为实质的贡献者,从而可以参与社会契约的过程,将立约过程视为社会信任的建立过程,以此弥补正义主体和正义客体分离时代表性不足的问题。本文考察论证了罗尔斯契约论排除残疾人的可能的回应路径,每种路径在给我们启发的同时自身都面临着一些挑战。如何使得残疾人这一正义主体的需求能在社会契约论中有所体现,同时又不能否认残疾人在身体上或心理上的特殊可能给立约带来的困难,是各种理论得出能够容纳残疾人的原则时所面临的两种直觉。如何能达到反思平衡,提出能容纳残疾人的更好的原则还需进一步研究。但提出一些评估残疾人的正义的标准是可能的。为残疾人伸张正义可以做到三点:一、残疾人有正义的要求;二、能够以一种合理的方式,将残疾人所主张的正义作为理由。三、能合理地解释这些主张的内容。
赵喆[3](2020)在《“出口管制事件”背景下的ZX公司内控研究》文中指出过去的十年,是世界经济全球化、自由化深入发展的十年。一方面,经济全球化为我国企业带来了重要的发展机遇,在“走出去”、“一带一路”的时代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锐意进取并取得不俗成绩。另一方面,中美之间经贸摩擦不断,世界范围内保护主义抬头,跨国经营面临的挑战日益严峻。2018年4月,美国商务部宣布对中兴通讯(下称ZX公司)实施长达7年的出口禁令,以处罚其违反美国政府的出口管制政策以及违反双方2017年达成的和解协议。禁令一时使得ZX公司经营停摆、股票停牌,陷入生死攸关的紧急状态。最终中国政府出面,经多轮斡旋交涉,历时2个多月,促成了ZX公司和美国商务部达成新的协议,使得禁令得以解除。ZX公司“出口管制事件”一时轰动全国,成为中美贸易摩擦、对我国企业实施制裁的标志性事件。面对“出口管制事件”带来的惨痛教训,本论文对ZX公司内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和反思。论文运用COSO内部控制理论,研究梳理大量国内外相关文献。结合“出口管制事件”,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要素方面分析ZX公司内部控制现状,并提出五要素方面的内控问题。最后,针对性地提出共计五方面、十三项优化建议举措,并就优化建议提出实施和保障。过程中,主要运用文献、资料分析,理论分析,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导向。具体而言,本论文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为引言。从世界经济全球化、“走出去”战略、以及美国对ZX公司实施制裁等几个方面展开选题背景的介绍,并多角度阐述开展“‘出口管制事件’背景下的ZX公司内控研究”这一研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不仅如此,这一部分对研究思路、技术路线以及采用的研究方法也进行了介绍。第二章为理论基础和研究现状。论文总结介绍了内部控制的理论演进过程,阐述了COSO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理论,并研究梳理了大量国内外相关文献,对在理论上具有交叉重叠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三个概念进行了界定辨析。第三章为美国出口管制政策与ZX公司“出口管制事件”回顾。这一章对论文研究的核心背景——“出口管制事件”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从专业角度对美国出口管制政策进行了剖析解读。第四章为ZX公司内控现状与问题。这一章运用COSO内部控制理论,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要素方面分析ZX公司内部控制现状,并分别概括提出“控制环境建设落后”、“风险评估不足”、“控制活动不到位”、“信息与沟通机制不完善”、“内部监督缺失”五个方面内控问题。第五章为ZX公司内控优化建议。呈现了本文主要的研究结论,为解决问题部分。这一章基于前文对现状问题的分析,提出ZX公司内控优化的目标与原则,针对性的提出COSO内控框架五要素优化方案。第六章为内控优化的实施与保障。为更好的发挥优化建议的实践效果和应用价值,本章针对第五章提出的五类要素,共十三个优化举措采取分阶段实施的方式,并从制度、资金投入、人员三个方面保障优化方案的实施。第七章为结论与展望。该部分对论文的主要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并对相关研究领域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
叶昱含[4](2020)在《财产罪法益论之反思与违法性的转型》文中提出财产犯罪历经时代的洗礼,保留自然犯特征的同时,又随时代逐渐丰富行政犯的属性和经济性的因素。面对复杂的经济生活中所有权动辄与占有状态相分离的风险社会情状,财产罪的违法性判断体现了法规范与文化规范的交叉、当为与实存的碰撞,构成刑法分则研究画卷中独特而亮丽的风景。我国目前就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已形成天下三分之格局:传统的所有权说、本权/占有范式、法律/经济财产说,但若对法益概念这一巨大而空洞的价值符号作为财产犯罪的违法性判断的唯一话语体系进行价值审视后不难发现,财产犯罪法益论无论如何地内部修正和改造完善,都无法更改法益概念作为一特定时代产物的现实,乃价值判断的本质属性。财产罪法益理论框架中各种理论的内在逻辑缺陷,如僭越规范保护目的作为解释论工具,存有人为割裂构成要件的嫌疑,无法为客观构成要件提供指导功能,突破财产罪理论内涵的射程范围等,而使司法实践中难以在法益论语境下明确外在的规范标准,不仅违背了规范在前价值随后的司法要求,偏离了法秩序一致性原理的解释方向,更会混淆刑民交叉和行刑链接的法域界分,从而出现架空民事法等前置法的恶性趋势。因此当所有智慧成果都围绕着作为刑法学界底线共识的法益概念展开时,规范论的形式逻辑、思维理性就被冷落在了一旁,无法体现其学术价值。本文对财产犯罪的违法性判断另辟蹊径,基于法秩序统一性的原理,证成刑法的相对从属性,主张刑法的财产罪的规范保护目的是保障民事法规范的适用,并以规范保护目的指向内容是否一致为判断标准,对财产罪中的占有保护论进行了正本清源,认同占有不是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但主张刑法应当基于本权保护论保护有权占有人,对无权占有人的占有保护上提出以人格意志论作为理论支撑,解决其防卫权利的特定问题。就规范论的具体内容,本文以二次违法性理论为分析架构,运用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对财产罪违法性进行一定规范限缩,对私力救济的合法性予以肯定,亦承认文化规范对财产罪违法性的规范扩容和补充作用,以此为整体尝试通过规范论替代法益论成为财产罪违法性判断的一种理性模式。本文并未忽视对财产犯法益论的关怀,抑或完全否定其学术价值,而是对动辄拿法益说事的刑法大一统思想和宣扬法益万能的学术现状进行反思,提示财产犯罪的违法性境域内尚有规范违反说的适用空间,对于这些历史悠久,又兼具行政犯属性的行为类型,捡拾规范违反论的形式理性,挖掘“出礼而入刑”的法治含义,并多加采撷文化规范的社会内涵,对财产罪的违法性理解上具有一定的思维转化和体系转型的意义。
么红如[5](2020)在《基于风险视域下河北省J高校财务内控优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不断推进,国家对高校的投入和重视程度逐年提高。近年来伴随我国高校总体规模的不断发展,高校的各种经济活动和办学程序呈现多元化趋势,现实告诉我们,当组织越来越大、职工越来越多时,如何有效指导和对单位各岗位职工行为进行控制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我国高校财务内部控制理论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如何从高校财务内部控制理论出发,结合高校自身业务特点和实际状况,促进高校内部控制建设的高质量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运用理论和案例相结合的方式,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理论和方法基础上,首先对风险、内部控制等概念界定,以内部控制基础理论和高校财务内部控制理论为基础,采用实地调研和走访的形式从单位层面以及业务层面分析J高校财务内部控制现状。另外借鉴COSO五要素理论,利用专家调查问卷并借助Yaahp软件得出J高校财务内部控制五要素的相应权重以及内部控制水平的评分结果。通过以上分析发现J高校财务内部控制面临的主要问题。针对分析发现的问题,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长效机制和具体业务风险点分析,提出可行性的内部控制优化方案,为J高校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内部控制水平的提高提供实践指导,从而促进高效资金的高效利用、资源的合理配置,最终促进学校的长期稳定发展。
王彪[6](2020)在《基于5M1E分析法的安凯客车内部审计质量评价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经济全球化脚步的加快,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企业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导致企业经营风险加剧。内部审计部门作为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关键职能部门,一向秉持着独立性原则,全面客观地对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评估,在企业中的地位越发重要。而要了解企业是否有效的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是否充分的履行内部审计价值增值方面的职能,就需要对企业的内部审计质量进行合理的评价。因此,建立符合我国企业发展实际情况的内部审计质量评价体系非常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将5M1E分析法的原理与内部审计质量的特点相结合,构建评价体系,以评价内部审计质量。文章首先梳理总结了国内外内部审计质量评价研究方面的相关文献,并进行述评。随后,本文阐述了内部审计、内部审计质量、内部审计质量评价及层次分析法相关概念,同时对内部审计相关理论基础及5M1E分析法的基本框架进行了介绍。然后,以安凯客车为例,分析了安凯客车现行的内部审计质量评价体系,发现现行评价体系存在评价指标单一、评价方式主观性过强等问题。随后,再以内部审计质量影响因素为线,将影响因素划分到5M1E分析法的六因素中,结合层次分析法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赋予评价指标权重,构建适用于安凯客车的内部审计质量评价体系,并将基于5M1E分析法下所构建的评价体系应用到安凯客车的内部审计质量评价中,通过计算得出结果,从而证明5M1E分析法应用到安凯客车内部审计质量评价中是可行的。本文针对安凯客车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5M1E分析法下内部审计质量评价体系顺利实施的保障措施:获取公司董事会与管理层的支持,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组建评价体系推进小组及动态的修正评价体系。期望可以为我国其他同类公司推行5M1E分析法下的内部审计质量评价体系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黄武基[7](2020)在《论主观要素在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 ——兼论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构建》文中研究表明自古典阶层犯罪论体系构建以来,刑法理论界对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和犯罪目的等在内的主观要素的定位问题充满了争议。众所周知,不法与责任的区分是德日刑法理论发展数百年来取得的最重要成果之一,维护不法与责任的区分已经成为刑法学界的共识。毋庸置疑,此种不法与责任的区分不应当仅仅是形式上的区分,而且也应当是实质上的区分。只要承认这一点,不法阶层和责任阶层所表征出来的行为可罚性根据便是不可以相同的。这是因为,如果不法阶层和责任阶层所表征出来的行为可罚性根据是相同的,此种不法与责任的区分仅仅是形式上的、名称上的区分,而在实质上则没有任何区别。既然不法阶层和责任阶层所表征出来的行为可罚性根据是不可以相同的,那么,主观要素在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位置则取决于其所表征出来的行为可罚性根据:如果某一主观要素所表征出来的行为可罚性根据和构成阶层所表征出来的行为可罚性根据相同,则应当将该主观要素放置于构成要件阶层;如果某一主观要素所表征出来的行为可罚性根据和责任阶层所表征出来的行为可罚性根据相同,则应当将该主观要素放置于责任阶层。行为的可罚性根据是刑罚正当化根据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刑罚正当化根据则是相互冲突的刑事政策目标设定之间以及相互冲突的刑法目的之间的平衡点。因此,以行为的可罚性根据为指导来解决主观要素的定位问题,实际上等同于以刑事政策的目标设定和刑法的目的为指导来解决主观要素的定位问题。主观要素的定位问题解决后,阶层犯罪论体系乃至整个刑法体系便已经成型了。由于此种刑法体系是以刑事政策的目标设定和刑法的目的为指导、以解决主观要素的定位问题为切入点而构建起来的,故而实际上属于功能主义的刑法体系。本文包括绪论、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三章四个部分。绪论主要介绍了关于主观要素在阶层犯罪论体系中定位的研究现状和构建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研究现状,并说明了主观要素的定位和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构建两者之间的联系。第一章主要从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出发,归纳出刑事政策的目标设定和刑法的目的。第一节说明刑事政策的目标设定之间、刑法的目的之间是相互对立的,其平衡点在于刑法典本身和刑罚正当化的根据。第二节说明刑罚正当化的根据由行为的可罚性根据和行为的从宽处罚根据组成。第三节说明行为的可罚性根据在于报应的正当性、特殊预防的有效可能性和特殊预防的必要性,并且得出“任何犯罪都具有可罚性”这一结论。第二章前言说明基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紧密联系,犯罪论体系的构建应当以行为的可罚性根据为指导。第一节暂先抛开有争议的主观要素,探讨各个构成要件要素所表征出来的行为可罚性根据,得出“构成要件阶层的表征对象是行为的法益侵犯性”这一结论。第二节同样暂先抛开有争议的主观要素,研究各个责任要素所表征出来的行为可罚性根据,得出“责任阶层的表征对象是行为人特殊预防的有效可能性和特殊预防的必要性”这一结论。第三节研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和犯罪目的所分别表征的内容,得出“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表征对象是行为人特殊预防的有效可能性和特殊预防的必要性,故而应当将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放置于责任阶层;犯罪目的的表征对象是行为的法益侵犯性,故而应当将犯罪目的放置于构成要件阶层”的结论。第四节对相关诘问进行了简单的回应。第五节对与主观要素的定位问题密切相关的其他问题做了简单的分析。解决了主观要素的定位问题后,功能主义刑法体系便已经定型了。本文在第三章中主要探讨刑事政策进入到刑法体系内部的路径和防止刑法体系过度刑事政策化的方法。
罗永斌[8](2020)在《海德格尔早期的世界理论 ——一种基于《存在与时间》的分析与重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海德格尔早期思想成熟的代表作《存在与时间》为主要文本依托,在分析与重构的基础上澄清海德格尔的早期世界理论。区别于以往大多数学者从基础存在论内部重构还原意蕴世界理论的惯路,本文另辟蹊径,从海德格尔解构存在论历史的角度重构意蕴世界理论。本文从海德格尔批判解构的笛卡尔的“世界”存在论中发现支撑意蕴世界建构时的问题意识。笛卡尔的“世界”存在论导致的源始的世界存在被遮蔽;世界存在无法通达;人与世界分离和无世界的主体等问题。这些问题始终支配着海德格尔构建意蕴世界理论,他在解决这些问题的同时系统连贯地在基础存在论建构内部构建起意蕴世界。源始的世界存在就是存在论层次的此在去存在敞开的意义关联整体(意蕴世界),它是存在者层次的此在生活在世界之中有意义关联的意义给予结构和存在论基础。意蕴世界是此在与世界的源始合一,不存在人与世界分离和无世界的主体的问题。另外也不应该错误地把意蕴世界理解为一个极端主体化的世界,相反,此在作为存在在此的显现者,此在敞开的意义关联整体恰恰是存在得以廓清的意义场域。
李燕[9](2020)在《论教唆犯处罚根据》文中研究指明大陆法系的共同犯罪理论已蔚然成观,相较之下,我国的大多数刑法着作关于共犯理论的研究就显得薄弱。德日刑法学共犯论中热烈探讨的基础理论共犯的处罚根据,在我国已逐渐被关注研究。基于共犯理论庞大的内容体系,国内学界也尚未形成较为一致的共犯处罚根据学说,仅在共犯从属性和处罚原则上解释共犯为何处罚,流于形式的结论观点对解决实务问题的指导作用也有限。因此,本文结合我国现有的刑法规定,借鉴国外成熟的共犯处罚根据学说,运用解释学的方法研究教唆犯的处罚根据,选择合适的学说来解决我国的教唆犯问题。相较于外国刑法而言,研究我国教唆犯的处罚根据,应该在刑法立法论的指导下,将教唆犯的处罚根据限制在解释论的范围内进行讨论,研究实质意义上教唆犯处罚的范围和理由是怎样的。从司法实践中讨论的问题来看,必须承认我国的教唆犯是区别于正犯的,应该归属于狭义共犯范畴。所以本文在狭义共犯的处罚根据探讨中选择适合我国教唆犯的处罚根据学说。文章首先处理教唆犯的相关概念,以界定本文所讨论的教唆犯归属与正犯相对的狭义共犯,教唆犯的性质采纳限制从属性形式更合理。针对历来学说对于共犯处罚根据的说理进行简要介绍评析,显然个人责任原则已在现代刑法占据地位,以维护社会伦理秩序为背景的责任共犯论和不法共犯论已经没落。目前德国的通说以及日本多数说所采取的因果共犯论见解中,又因对于所谓的“违法相对性”、“违法连带性”的看法不同,区分为纯粹惹起说、修正惹起说、混合惹起说三种说法。三种学说之间的区分关键在于违法的认知以及共犯从属性。其中混合惹起说的观点,对违法性来源的分析、责任的兼顾、共犯从属性的解释最为全面。而且适当调整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四要件”判断顺序,可以为“三阶层”构成要件中的混合惹起说提供生存的根基。混合惹起说能够简洁明了地分析教唆犯的成立要件,能够得出未遂教唆不具可罚性的合理原因,并且能够说明教唆自杀的教唆者不成立教唆犯,但教唆行为具有违法性。本文认为此时再结合间接正犯的规定就能对教唆自杀的人定罪量刑。相较而言,混合惹起说更切合我国刑法内容,又能合理解决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可予以借鉴,完善丰富我国的教唆犯处罚根据理论。
张希越[10](2020)在《第三方支付公司收单业务内部控制问题研究 ——以L公司为例》文中指出在全产业“互联网+”浪潮的影响下,第三方支付公司转型为互联网金融企业高速发展。现在,我们的生活已经离不开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公司享受着人口红利带来的指数爆炸般增长,却没有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体系以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客户的资金暴露在种种威胁之下。如何完善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内部控制,成为必须要面对的问题。而收单业务作为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基础业务,自然更加需要被关注。L公司是国内最早一批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公司,主营收单业务,是非常典型的垂直型支付机构。本文以L公司为案例进行分析,以求建立完整的收单业务内部控制。本文首先通过对国内外文献的研究,了解内部控制理论体系的发展、支付机构的风险识别和控制执行,结合第三方支付公司战略目标,指出收单业务的内部控制是为保证流程内各参与方利益目标,提高业务效率及经营质量,同时保证自身业务财务数据可靠以及业务运作合法合规,而实施的自行检查和调整的内部业务活动系统。其次,通过案例研究法,从内控五要素方面对L公司收单业务进行分析,重点关注其风险评估和控制活动。本文创新性地将收单业务按流程划分成客户选择阶段、交易审核阶段、业务执行阶段、资金清算阶段和代理分润阶段,分析每个阶段的内部控制目标和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针对性地执行控制活动。对其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完善建议。基于理论和案例分析,本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收单业务内部控制体系,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可以对行业内其他公司的内控建设提供帮助,促进行业持续稳定的发展。
二、论内部控制构成要素(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内部控制构成要素(论文提纲范文)
(1)认知主义的表达主义 ——基于道德随附性分析的一种道德本质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对象的界定 |
一、道德的本质问题在元伦理学中的地位 |
二、本论文的研究对象界定 |
第三节 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一、国外道德随附性问题研究动态 |
二、国内道德随附性问题研究动态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论文结构 |
一、研究思路 |
二、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如何理解道德:道德实在论及其面临的挑战 |
第一节 道德实在论 |
一、还原论的伦理自然主义:两种典型观点 |
二、非还原论的伦理自然主义:康奈尔实在论 |
三、伦理非自然主义 |
第二节 道德实在论的理论竞争者及随附性挑战 |
一、道德建构主义 |
二、道德错论 |
三、道德非认知主义 |
四、弱认知主义的道德非实在论 |
五、道德实在论面临的核心挑战: 随附性问题 |
第二章 道德随附性: 元伦理学理论竞争的重要议题 |
第一节 随附性: 概念、类型及边界 |
一、随附性概念溯源 |
二、随附性的类型及其定义 |
三、随附性与其相关概念的关系 |
第二节 基于道德随附性的争论 |
一、道德实在论内部的随附性争论 |
二、布莱克本基于道德随附性提出的反道德实在论论证 |
三、沙佛-兰道对布莱克本随附性论证的反驳 |
第三节 伦理非自然主义能够消除随附性担忧吗? |
一、给道德随附性提供一种伦理的解释: 克莱默 |
二、给道德随附性提供一种概念的解释 |
三、引入一种新的模态概念来解释: 韦奇伍德 |
四、模仿非还原物理主义的进路: 功能主义 |
五、一种构成性的形而上学解释: 麦克弗森对兰道理论的公式化 |
六、以标准为基础来解释: 菲茨帕特里克对兰道理论的修正 |
第四节 小结 |
一、伦理非自然主义的随附性担忧有多严重? |
二、一些非自然主义者继续在努力 |
三、争议之下: 走向保守 |
第三章 新表达主义: 解释道德随附性的一种认知主义进路 |
第一节 非认知主义的表达主义 |
一、道德表达主义的内部困难及发展演变 |
二、道德表达主义的当前困境和未来走向 |
三、道德表达主义的优势 |
第二节 表达主义: 从非认知主义到认知主义 |
一、非认知主义者视角下的情感和态度 |
二、情感一定是非认知的吗: 情感的认知-评价理论 |
三、表达主义一定是非认知主义的吗: 认知主义的道德表达主义 |
第三节 新表达主义理论 |
一、新表达主义理论与道德随附性 |
二、认识论框架: 一种理性主义的认知-评价主义 |
三、本体论承诺: 一种解释主义的道德实在论 |
第四章 新表达主义的解释力 |
第一节 内部挑战与回应 |
一、新表达主义与道德动机、道德理由 |
二、新表达主义与道德分歧、道德知识 |
三、新表达主义与道德解释 |
第二节 外部挑战与回应 |
一、道德错论: 可能批评与回应 |
二、建构主义: 可能批评及回应 |
三、非认知主义的表达主义: 可能批评与回应 |
四、强劲实在论: 可能批评与回应 |
五、对琐碎性威胁的回应 |
余论 |
一、认知主义的表达主义理论的理论后果 |
二、认知主义的表达主义理论的实践后果 |
三、研究的未来展望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对罗尔斯契约论排除残疾人的批评与修正(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核心概念 |
三、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四、论文结构 |
五、研究方法 |
六、论文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非自利契约论中的罗尔斯契约论 |
一、契约论两个传统的源起与特征 |
(一) 自利契约论: 从霍布斯到高蒂尔 |
(二) 非自利契约论: 从卢梭到斯坎伦 |
二、罗尔斯契约论的结构特点 |
(一) 原初状态 |
(二) 社会合作目的 |
第二章 非契约论对罗尔斯契约论排除残疾人的批评 |
一、能力路径对罗尔斯契约论排除残疾人的批评 |
(一) 能力路径中罗尔斯契约论对残疾人的排除机制 |
(二) 能力路径中的“能力” |
(三) 能力路径中的残疾人 |
二、关怀伦理对罗尔斯契约论排除残疾人的批评 |
(一) 依赖的不可避免性 |
(二) 姬蒂对罗尔斯契约论排除残疾人的批判 |
(三) 姬蒂的关怀正义与残疾人 |
第三章 罗尔斯主义者对罗尔斯契约论排除残疾人的回应 |
一、标准罗尔斯主义者的回应 |
(一) 对罗尔斯正义的范围的再理解: 反驳努斯鲍姆 |
(二) 对罗尔斯正义的环境的再理解: 反驳努斯鲍姆 |
二、罗尔斯契约论全面合作假设的改变 |
(一) 全面合作假设与两种道德能力 |
(二) 重新理解合作贡献: 容纳残疾人 |
第四章 非罗尔斯主义契约论对罗尔斯契约论排除残疾人的修正 |
一、斯坎伦契约主义对罗尔斯契约论排除残疾人的修正 |
(一) 斯坎伦契约主义的道德范围 |
(二) 斯坎伦契约主义中的残疾人: 委托模式 |
二、信任契约对罗尔斯契约论排除残疾人的修正 |
(一) 能力路径和委托模式的问题: 代表性不足 |
(二) 信任价值与信任契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3)“出口管制事件”背景下的ZX公司内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创新点 |
一、研究视角的创新 |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 |
三、研究结论的创新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研究现状 |
第一节 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二、内部控制的理论演进 |
三、COSO内部控制整体框架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章 美国出口管制政策与ZX公司“出口管制事件”回顾 |
第一节 美国出口管制政策 |
一、管制机构及政策体系 |
二、效力范围与法律责任 |
第二节 ZX公司“出口管制事件”回顾 |
一、ZX公司简介 |
二、ZX公司“出口管制事件”始末 |
第四章 ZX公司内控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ZX公司内控现状 |
一、控制环境方面 |
二、风险评估方面 |
三、控制活动方面 |
四、信息与沟通方面 |
五、内部监督方面 |
第二节 ZX公司内控存在的问题 |
一、控制环境建设落后 |
二、风险评估不足 |
三、控制活动不到位 |
四、信息与沟通机制不完善 |
五、内部监督缺失 |
第五章 ZX公司内控优化建议 |
第一节 内控优化的目标与原则 |
一、目标 |
二、原则 |
第二节 COSO内控框架五要素优化方案 |
一、优化控制环境 |
二、完善风险评估 |
三、强化控制活动 |
四、建立有效的信息与沟通机制 |
五、加强内部监控 |
第六章 ZX公司内控优化的实施与保障 |
第一节 内控优化的实施 |
一、基础阶段 |
二、发展阶段 |
三、成熟阶段 |
第二节 内控优化的保障 |
一、制度方面 |
二、资金投入方面 |
三、人员方面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4)财产罪法益论之反思与违法性的转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
第一章 财产犯罪法益论的反思批评 |
第一节 财产犯罪法益论的观点评述 |
一、我国传统所有权说 |
二、日本本权/占有范式 |
三、德国法律/经济财产说 |
第二节 财产犯罪法益论的价值审视 |
一、法益论框架中各种理论存在内在的逻辑缺陷 |
二、法益论语境下匮乏司法实践外在的规范标准 |
第二章 财产犯罪违法性的重新面对 |
第一节 刑事违法性判断的逻辑前提:刑法的相对从属性 |
第二节 刑法财产罪的规范保护目的:民事法规范的适用 |
第三节 刑法占有保护论的正本清源:占有法益论的思辨 |
第四节 刑法中的占有保护缘由分析:本权保护论的展开 |
第五节 无权占有保护论的理论支撑:人格意志论的倡导 |
第三章 财产犯罪规范论的话语体系 |
第一节 财产犯罪违法性的分析架构:二次违法性为中心 |
第二节 财产犯罪违法性的理论内核:可罚违法性为重心 |
第三节 财产犯罪违法性的限缩扩容:以文化规范为核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基于风险视域下河北省J高校财务内控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实践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3.3 国内外文献述评 |
1.4 研究内容及拟解决的问题 |
1.4.1 研究内容 |
1.4.2 拟解决的问题 |
1.5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6 论文框架 |
1.7 本章小结 |
2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风险的概念 |
2.1.2 控制的概念 |
2.1.3 内部控制的概念 |
2.2 相关理论 |
2.2.1 内部控制的理论基础 |
2.2.2 高校财务内部控制框架体系 |
2.3 本章小结 |
3 J高校基本情况及内部控制现状 |
3.1 J高校基本情况 |
3.1.1 J高校概况 |
3.1.2 J高校财务状况 |
3.2 单位层面内控现状 |
3.2.1 领导重视程度不高 |
3.2.2 组织机构建设不科学 |
3.2.3 财务岗位设置及队伍建设水平不高 |
3.2.4 高校信息化平台建设落后 |
3.2.5 内部控制制度亟需完善 |
3.3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现状 |
3.3.1 收入业务内部控制现状 |
3.3.2 支出业务内部控制现状 |
3.3.3 预算业务内部控制现状 |
3.3.4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现状 |
3.3.5 合同业务控制现状 |
3.4 基于模糊层次综合评价下J高校内部控制水平 |
3.4.1 层次分析法确定指标权重 |
3.4.2 模糊分析法计算指标分值 |
3.4.3 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4 设计J高校财务内控的优化方案 |
4.1 方案总体概述 |
4.2 建立系统、科学的风险评估长效机制 |
4.2.1 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建设 |
4.2.2 完善风险评估流程 |
4.2.3 建立风险评估标准 |
4.3 单位层面内控优化 |
4.3.1 单位组织架构优化 |
4.3.2 财务报销系统规划及岗位设计建议 |
4.3.3 业财融合一体化建设 |
4.3.4 关键岗位及人员控制建设 |
4.4 业务层面内控优化 |
4.4.1 预算业务内控优化 |
4.4.2 支出业务内控优化 |
4.4.3 收入业务内控优化 |
4.4.4 高校政府采购业务内控优化 |
4.4.5 资产业务内控优化 |
4.4.6 合同业务内部控制优化 |
4.5 本章小结 |
5 方案实施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
5.1 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管理 |
5.2 塑造风险管控文化 |
6 结论与研究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可能的创新点 |
6.3 研究不足及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6)基于5M1E分析法的安凯客车内部审计质量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内部审计作用 |
1.2.2 内部审计质量 |
1.2.3 内部审计质量评价方法 |
1.2.4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图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内部审计 |
2.1.2 内部审计质量 |
2.1.3 内部审计质量评价 |
2.1.4 层次分析法 |
2.2 理论基础 |
2.2.1 价值链理论 |
2.2.2 风险管理理论 |
2.2.3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4 审计环境理论 |
2.3 5M1E分析法基本框架 |
第三章 安凯客车内部审计质量评价现状 |
3.1 安凯客车公司简介 |
3.1.1 公司概况 |
3.1.2 公司战略目标 |
3.2 安凯客车公司的内部审计 |
3.2.1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
3.2.2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
3.2.3 内部审计工作战略目标 |
3.3 安凯客车公司的内部审计质量评价 |
3.3.1 现行评价方法 |
3.3.2 现行评价方法存在的问题 |
3.3.3 现行评价方法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四章 基于5M1E分析法的安凯客车公司内部审计质量评价体系构建 |
4.1 5M1E分析法在内部审计质量评价中的引入 |
4.1.1 可行性分析 |
4.1.2 评价指标设计原则 |
4.1.3 内部审计质量评估标准体系 |
4.2 安凯客车公司基于5M1E分析法的内部审计质量评价体系 |
4.2.1 评价体系目标 |
4.2.2 内部审计人员维度 |
4.2.3 内部审计信息化维度 |
4.2.4 内部审计资料维度 |
4.2.5 内部审计方法及流程维度 |
4.2.6 内部审计评价维度 |
4.2.7 内部审计环境维度 |
4.3 评价体系指标权重的确定 |
4.3.1 权重数据收集 |
4.3.2 建立层次结构模型 |
4.3.3 权重数据处理及分析 |
第五章 基于5M1E分析法的安凯客车公司内部审计质量评价体系应用 |
5.1 基于5M1E分析法的内部审计质量评价 |
5.1.1 数据获取及计算得分 |
5.1.2 评价结果分析 |
5.2 评价体系应用效果分析 |
5.3 实施5M1E分析法下内部审计质量评价的保障措施 |
5.3.1 公司董事会与管理层的支持 |
5.3.2 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 |
5.3.3 组建评价体系推进小组 |
5.3.4 动态修正评价体系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各指标相对重要性调查问卷 |
附录B 内部审计质量评分调查问卷 |
(7)论主观要素在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 ——兼论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语境的选择 |
二、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研究现状 |
三、主观要素定位的研究现状 |
四、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构建和主观要素的定位之间的联系 |
第一章 刑罚正当化的根据 |
第一节 刑事政策的目标设定和刑法的目的 |
一、刑事政策中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 |
二、刑法中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 |
第二节 行为的可罚性根据和需罚性根据 |
一、行为的可罚性根据 |
二、行为从宽处罚的根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主观要素在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 |
第一节 构成要件阶层的表征对象 |
一、行为主体的表征对象 |
二、行为的表征对象 |
三、行为对象的表征对象 |
四、行为方法的表征对象 |
五、行为结果的表征对象 |
六、行为时间和地点的表征对象 |
第二节 责任阶层的表征对象 |
一、行为人责任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的表征对象 |
二、期待可能性的表征对象 |
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表征对象 |
第三节 主观要素的表征对象和定位 |
一、犯罪故意的表征对象和定位 |
二、犯罪过失的表征对象和定位 |
三、犯罪目的的表征对象和定位 |
四、内心倾向、内心经过和犯罪动机 |
第四节 对相关诘问的回应 |
一、不能犯未遂问题 |
二、特殊认知问题 |
三、过失犯罪问题 |
第五节 相关争议的解决 |
一、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之争 |
二、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之争 |
三、偶然防卫行为和偶然避险行为的性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构建 |
第一节 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确立 |
第二节 刑事政策进入刑法体系的方法和具体路径 |
一、刑事政策进入刑法体系的方法 |
二、刑事政策进入刑法体系的具体途径 |
第三节 防止刑法体系过度刑事政策化的方法 |
第四节 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优势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8)海德格尔早期的世界理论 ——一种基于《存在与时间》的分析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及背景 |
(二)研究海德格尔早期世界理论的三条进路 |
(三)本论文的主题和主要内容 |
一、对笛卡尔的“世界”存在论的批判解构 |
(一)“世界”被规定为广延物是对世界性的遮蔽与遗忘 |
(二)理性认识成为通达广延世界的首要与唯一途径 |
(三)由理性认知导致的无世界的主体与人与世界的分离 |
二、意蕴世界的分析与重构 |
(一)此在作为“在世界之中存在” |
(二)操劳与周围世界呈报出来的世界性 |
(三)作为意义关联整体的世界(意蕴世界) |
三、意蕴世界理论 |
(一)意蕴世界理论对笛卡尔“世界”存在论问题的解决 |
(二)海德格尔意蕴世界为笛卡尔的广延物的存在奠基 |
(三)意蕴世界陷入主体化世界的危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教唆犯处罚根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目的与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第一章 教唆犯概述 |
第一节 教唆犯的概念 |
一 教唆犯概念概览 |
二 我国教唆犯概念的界定 |
第二节 教唆犯与相关概念辨析 |
一 教唆犯与正犯 |
二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 |
第二章 教唆犯处罚根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教唆犯处罚的学说对立 |
一 责任共犯论 |
二 不法共犯论 |
三 因果共犯论 |
第二节 教唆犯处罚根据的关联理论 |
一 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 |
二 共犯的独立性和从属性 |
第三章 教唆犯处罚根据学说之检讨 |
第一节 对责任共犯论的检讨 |
第二节 对不法共犯论的检讨 |
第三节 对因果共犯论的检讨 |
一 纯粹惹起说的评析 |
二 修正惹起说的评析 |
三 混合惹起说的合理性 |
第四节 我国学界基本观点的检讨 |
第四章 混合惹起说的理论阐释及中国司法实践适用 |
第一节 混合惹起说在我国相关理论问题上的阐释适用 |
一 混合惹起说切合我国刑法规定 |
二 混合惹起说对教唆犯基础问题的适用 |
第二节 混合惹起说对我国具体实践问题的适用 |
一 未遂教唆 |
二 教唆自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10)第三方支付公司收单业务内部控制问题研究 ——以L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对象界定 |
1.2.1 第三方支付及收单业务 |
1.2.2 内部控制 |
1.2.3 研究主题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和研究意义 |
1.4.1 可能的创新点 |
1.4.2 研究意义 |
1.5 研究思路和研究框架 |
1.5.1 研究思路 |
1.5.2 研究框架 |
2 理论基础及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内部控制理论的发展 |
2.1.2 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 |
2.2 文献综述 |
2.2.1 内部控制文献综述 |
2.2.2 第三方支付文献综述 |
2.2.3 文献评述 |
3 第三方支付收单业务内控特点 |
3.1 第三方支付业务发展 |
3.1.1 第三方支付定义 |
3.1.2 第三方支付发展和产业链 |
3.1.3 第三方支付公司收单业务 |
3.2 第三方支付公司收单业务内控特点 |
3.2.1 第三方支付公司收单业务内控含义 |
3.2.2 第三方支付公司收单业务内控目标 |
3.2.3 第三方支付公司收单业务控制方法 |
4 L公司收单业务案例分析 |
4.1 公司介绍 |
4.2 内部环境 |
4.2.1 人力资源政策 |
4.2.2 企业文化 |
4.3 风险评估 |
4.3.1 整体风险的评估 |
4.3.2 客户选择阶段的风险评估 |
4.3.3 交易审核阶段的风险评估 |
4.3.4 业务执行阶段的风险评估 |
4.3.5 资金清算阶段的风险评估 |
4.3.6 代理分润阶段的风险评估 |
4.4 控制活动 |
4.4.1 客户选择阶段的控制活动 |
4.4.2 交易审核阶段的控制活动 |
4.4.3 业务执行阶段的控制活动 |
4.4.4 资金清算阶段的控制活动 |
4.4.5 代理分润阶段的控制活动 |
4.5 信息与沟通 |
4.6 内部监督 |
5 L公司收单业务内部控制的问题和建议 |
5.1 L公司收单业务内部控制的问题 |
5.1.1 内部环境方面存在缺陷 |
5.1.2 控制活动不完善 |
5.1.3 缺乏信息与沟通的控制 |
5.2 完善L公司收单业务内部控制的建议 |
5.2.1 优化内部环境 |
5.2.2 完善控制活动 |
5.2.3 强化信息与沟通 |
6 结论与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内部控制构成要素(论文参考文献)
- [1]认知主义的表达主义 ——基于道德随附性分析的一种道德本质论[D]. 李娜. 山东大学, 2021(11)
- [2]对罗尔斯契约论排除残疾人的批评与修正[D]. 侯干干. 吉林大学, 2020(03)
- [3]“出口管制事件”背景下的ZX公司内控研究[D]. 赵喆.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7)
- [4]财产罪法益论之反思与违法性的转型[D]. 叶昱含.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基于风险视域下河北省J高校财务内控优化研究[D]. 么红如. 内蒙古农业大学, 2020(02)
- [6]基于5M1E分析法的安凯客车内部审计质量评价研究[D]. 王彪. 兰州理工大学, 2020(01)
- [7]论主观要素在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 ——兼论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构建[D]. 黄武基. 兰州大学, 2020(01)
- [8]海德格尔早期的世界理论 ——一种基于《存在与时间》的分析与重构[D]. 罗永斌.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9]论教唆犯处罚根据[D]. 李燕. 郑州大学, 2020(06)
- [10]第三方支付公司收单业务内部控制问题研究 ——以L公司为例[D]. 张希越.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