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治省的宏伟工程——“九五”期间浙江省地方立法述评(论文文献综述)
张国杰[1](2021)在《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法律完善》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已全面进入信用经济时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深化,个人的信用信息已成为信用经济及相关产业的基础。在信用经济时代,个人信用信息的开放与保护存在着天然的张力。信用经济发展的本质是要求个人信用信息的开放,而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则要求个人信用信息的封闭。如此看来,个人信用信息的开放和保护仿佛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实则是未能构建完善的法律机制在二者间做好平衡。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开放和保护的平衡至关重要,一味追求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开放将会诱发对其不当甚至违法使用,而过度强调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将阻碍个人信用信息的合理利用,降低个人信用信息的商业价值与功能的发挥。在法治社会里,对于新出现的各种利益,往往需要通过法律来进行平衡,保障各方利益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因此,在法律层面实现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开放与保护的平衡已十分必要。本文从个人信用信息的相关理论入手,归纳学界关于个人信用信息法律属性的观点,认为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属性应分阶段予以讨论,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属性应随着个人信用信息成长的阶段不同而有所变化,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属性并非静态不变的,相反其应是动态变化的。紧接着总结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冲突的表现形式,探究冲突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法律价值的冲突,进而分析我国现阶段平衡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意义。然后再论述现阶段我国个人信用信息立法的现状与规律,探讨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同时对欧盟与美国关于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平衡的最新立法进行考察,借鉴其先进经验,对我国现阶段在法律层面对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冲突进行平衡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社会信用法》的立法为契机,两部法律互为补充,从不同角度进行规范,共同实现对二者的平衡。具体来说,《个人信息保护法》应从规制信息处理者的角度出发,探索建立信息处理者自觉保护个人信用信息的“激励相容”机制,使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信用的同时,自觉自愿的保护个人信用信息。同时,还要明确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保障信息主体的权益。而《社会信用法》则从政府管理角度出发,侧重点在于明确政府的职责定位,即政府要构建适用于信息处理者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引导信用市场的发展,引导信息处理者参与处理政府自身所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并明确政府对信息主体权益保障的责任。
支艳[2](2020)在《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旨在依法保障和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落地生根,是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然而,新修《立法法》暂未对跨区域的长江经济带地方立法权配置作出回应。在现行立法体制下,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的现阶段探索主要依赖于区域政策、区域规划、规范性文件等非制定法渊源,这一现状使其面临因制定法渊源不足而致协同立法主体及权限合法性受质疑、协同立法成果法律位阶不明确、法律成果无强制法律效力的困境。故而,如何在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背景下承接立法权的配置并使其得以健全完善,已成为决定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的关键所在。自2014年9月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实施以来,沿江九省二市积极尝试协同立法实践,探索并积累部分协同立法成果,以实证方式对九省二市的探索现状及立法成果进行详细分析,有利于对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与实效性进行理性思考。本文以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为背景,综合考察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的协同主体、协同权限、协同重点及法律效力,在形成理论判断的基础上,结合对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实践情况的实证考察,探究现有立法权在支撑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中的实效情况,并致力于提出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未来优化路径。具体研究通过引论、正文、结论三部分展开。引论部分集中说明了问题的来源背景、研究现状及研究创新,并且,通过对“区域”“协同”“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等概念的界定阐明了研究的基本对象,再凭借对研究创新的初步梳理,为研究主题勾勒了基本框架结构。正文部分则依循理论与实践分析相结合的思路,共计安排四章主体内容,其中:第一章从规范、历史、理论三个视角出发,尝试阐明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是增强全流域立法供给整体实效、整合放大全流域资源优势、平衡全流域整体利益的现实需求来源,证成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的必要价值和重要战略意义。就规范角度而言,通过考察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历程,展现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的必要性、紧迫性与可行性。并且,依据对资源依赖理论与竞合关系理论的梳理,引入制度经济学理论阐释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的关键在于规避“搭便车”行为,使外部成本内部化,论证协同治理与区域协调发展是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的目标。最后,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阈下,分析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下的必然选择。第二章通过对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后长江经济带上中下游协同立法实践探索情况的全面展示,尝试探究现有立法制度安排的实效如何。通过将全流域上中下游一体化进程分段统计,135个立法主体立法人力资源和20603件立法供给量分省级、“旧市”和“新市”三个层级分别比较,将三项数据综合比较分析后发现,下游地区协同立法资源优于上中游地区,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现阶段主要依赖非制定法渊源,协同立法成果多为跨区域签订的行政协议。并且,实践数据展现出正反两方面效应:一方面,各地探索实践协同立法助力填补修复和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立法漏洞,率先全国在新安江流域与赤水河流域探索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促进全流域协同联动的协同治理规范化。也即,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的必要价值得到了实践证成。另一方面,协同立法主体与权限合法性受质疑,协同立法成果缺乏强制约束力,既有地方立法冲突难以调和的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概言之,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当前所面临的的困难展现了当下地方立法权配置方式不能满足协同立法所需。综上,本章在对前文理论分析进行系统性实践验证的基础上,找寻到未来优化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机制,完善协同立法体制的切入点所在。第三章在理论与实践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认为要确保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的进程优化,需要高度统一协同立法理念、协同重点达成共识和动态调适协同立法过程。具体而言,要联动推动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需要坚持“生态优先、双重调控、共建共享”的协同立法原则,需要统筹“法治说”与“功能说”理论,充分调动立法本体资源与立法社会资源,在管理模式上结合既往的科层制模式、引入扁平化理念。明确现阶段协同立法重点应为着力修复和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破解制约沿江综合立体交通网络瓶颈、纾解制约全流域协同发展的能源问题、统筹全流域产业创新以释放经济效能、突破行政壁垒推进全流域市场一体化、健全全流域公共卫生联动高效体系、建立健全全流域协调发展新机制七个方面。在动态调适协同立法过程中,应结合上中下游一体化进程不一致的客观现状,采取分段推进、分类失策的方式推进协同立法,而协同程序的适用上,主要分为人大协同立法程序与政府协同程序。人大协同立法选择协同立法项目与立法性决定,地方政府协同立法签订行政协议。总的来说,在协同立法动态调适过程中,区域一体化初期,应选择以临时性、非常规性的“亚正式”协同立法机制为主的“松散型模式”,在区域一体化中期,应选择以固定性、常规性的“正式”协同立法机制为主的“半紧密型模式”,在区域一体化后期,则应是“正式”协同立法体制与机制并存为主的“紧密型模式”,由于上中下游之间及内部尚未实现一体化,因而在上中下游之间及其内部的协同立法通常叠加三种模式。第四章是在上一章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过程进行优化的协同意识、协同机制、协同模式进行思考建构的基础上,紧接着思考如何将上述运行机制和模式进行固化,上升至立法体制层面,也即是建立健全协同立法及其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协同立法及其配套制度的基本前提是禁止增加行政区划层级,将立法体制改革成本降到最低,目标是确保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于法有据。要实现这一目标依赖于构建具有统领性的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委员会,鉴于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基础设施发展司,且考虑到基础设施发展司职能权限及其所属国家发改委的“高位捆绑”,将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基础设施发展司是最优选择。此外,应规范人大立法性决定行使,确保公众参与入法。为确保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制度充分释放其制度效能,应通过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制度、推进完善长江经济带国土空间规划制度、优化长江经济带地方政绩考核机制、完善长江经济带协同执法司法机制四个方面健全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配套制度。结论部分指明,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是地方立法为适应改革需要的制度创新。长江经济带各地区之间立法冲突的产生实质是区域公共利益尚未得到协调平衡而导致,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过程即是长江经济带135个协同立主体认同区域协同立法方案,并在此方案内通过协同立法来协调彼此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上升为法律规范的过程,也即是把全流域所存的外部性问题转化各行政区域的内部问题的过程,协同立法意图均在于寻求上中下游整体利益平衡,如何在法制统一前提下,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并希望以此发掘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可行路径。经过全文论证,认为当前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必将是松散型、半紧密型和紧密型长期并存并渐进,要实现全流域协同立法均处于“紧密型模式”,在不改变现有行政区划层级前提下,必将依赖于一个强有力的区域协同立法机构推进,而这必须建立在拥有较为健全的协同立法及配套制度。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的价值必须被认可,其发展更需被重视与保障。我们必须承认,随着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的进一步推进,该论题仍需留待实践检验,自然也存在进一步深化论证的必要。与此同时,笔者余生将致力于对该领域问题保持持续关注与理性审视。
刘刚[3](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罗军生,邹时林,徐新玲,邓颖[4](2019)在《新中国江西70件重大历史事件》文中提出新中国首届江西省委、省政府的成立随着人民解放战争在江西的胜利推进和国民党在江西的各级政权的垮台,建立新生的人民政权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江西是革命老根据地,中共中央对江西解放之后党政领导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配备十分重视。1949年3月,中央在研究主政江西的人选时,毛泽东就推荐井冈山斗争时期的得力助手陈正人,说:"派陈正人去江西,主持家乡的工作,是再合适不过的人选。"经毛泽东提名,中央决定
郭晨[5](2019)在《我国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的制度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地方立法也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2015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使我国所有的设区的市均获得了地方立法的权限,我国所有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被赋予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是指设区的市权力机关制定的在该设区的市范围内实施的,具有效力并可以普遍、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我国法制建设有着重要影响。而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则是保障国家法制统一、保障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重要制度安排之一。本文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历史与现实相结合、问题与对策相结合的方法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进行分析探讨。论文开始部分是导论,是一铺垫介绍。论文第一章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的概念、意义、发展轨迹进行论述。同时,对该制度宪法法律层面的依据及其内容等进行概括与分析。第二、三章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在具体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成因进行分析,并试图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提出有益的对策与建议,并对我国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保障建言献策,以期促进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本文的导论部分主要介绍了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研究的意义与目标、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等内容。第一章是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的概述。该章主要介绍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的相关概念、备案与审查的关系以及该制度对推进法制统一,保障依法治国以及保护公民权益等方面的重要意义,从宪法法律依据方面来分析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依据。还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内容,即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的主体、客体、基本形式进行论述。第二章是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面临的问题及成因。笔者通过搜索现有资料,以问题为导向,根据主体、问题、成因的种类将问题分为所有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面临的普遍问题和新获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面临的问题两节。其中,笔者将新获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总结,以期通过备案审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解决。而所有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面临的普遍问题主要包括备案审查的约束不强、对审查主体监督权的立法不够完善、备案审查的公民参与度不高等几个方面。在第三节中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面临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主要包括缺乏统一完善的单行法律、立法机关备案审查的能力不足、公民参与能力不足及积极性不高等原因,并单独对新获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面临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第三章是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保障设想。本章根据第二章对问题分析的基础上,从立法依据、工作机制、队伍和能力建设、公民参与几个方面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保障提出自己的设想,以期对该制度提出完善化建议。在完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的立法依据一节中,设想建议主要包括加快制定统一完善的单行法律和对审查主体监督权予以明确。在完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的工作机制一节中提出建立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公开机制和积极探索“提前介入”的备案审查配套措施的思考。在加强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队伍和能力建设一节中建议对备案审查队伍进行扩容、提高备案审查人员的能力以及通过“外力”辅助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的建议。在提高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的公民参与一节中提出健全公民审查建议的反馈制度,建立公民参与审查的激励机制以及提高公民参与备案审查能力的建议。最后,在结语部分对备案审查制度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概括性总结,并对这一制度未来发挥更好效能和作用持乐观态度和美好期待。
邹鑫[6](2019)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治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论文以国家高新区法治的理论与实践为研究对象,采用传统的理论法学的研究方法,分六大部分展开研究。总体结构为:导论部分,结合国家高新区30年来的发展成绩和自己熟悉的高新区行政管理工作,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包括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在综述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特别是我国学者在高新区立法研究、区域法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指出目前研究之不足,提出本论文研究的问题,即本文研究的理论问题,是地方法治、区域法治的基本范畴、动力机制、价值取向和对高新区立法、执法经验的理论反思;本文研究的实践问题,是如何实现高新区的立法和执法的法治化,力图在地方(区域)法治理论与高新区法治实践之间的目光逡巡中寻找法治中国建设的真知。第一章,围绕地方法治、区域法治研究的缘起和产生的学术争议,笔者区分了地方法治与区域法治的概念和不同类型,提出了对区域法治进行理论研究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以此为基础,论证了高新区是区域的表现形式,高新区法治是我国区域法治的组成部分,高新区法治研究应当借鉴区域法治理论等基本观点。在对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区域法治理论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将本体论、价值论和方法论作为区域法治的理论维度,用以指导论文研究。第二章,以地方法治的动力机制和价值取向为研究对象,在评述地方法治竞争理论、政府推进型法治发展道路理论的局限性的基础上,借助区域经济学关于区域要素聚集动力机制理论的研究成果,提出地方法治服务于聚集经济、是聚集经济的产物,聚集经济推动法治发展的观点。提出创新是高新区法治的价值取向,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是高新区法治的基本精神的观点。第三章,围绕高新区的立法活动,研究了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在规范高新区设立、管理活动中的政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的制定、修改过程,指出了我国高新区政策与立法的特点和不足;通过对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高新区立法经验的总结,对完善我国目前高新区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议。第四章,围绕高新区的行政法治,通过裁判文书网的司法大数据,分析了高新区管委会的行政主体地位(包括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从与行政体制相关的基本概念和我国现有的行政体制改革的措施入手,将高新区行政体制类型化为“促进型行政体制”而非“管理型行政体制”,讨论了在“促进型行政体制”类型下高新区管委会在科技、人才、金融、投资、税收和培养中介机构等方面的政策制定中的角色,提出了改革高新区行政执法体制的方向。第五章,从区域法治理论反思的角度,论证了我国高新区法的部门法属性,总结了我国高新区“先行先试”的立法经验,提出为避免国内高新区“立法雷同”而应当在跨域立法调研中应当采取的正确步骤。
徐邦友[7](2019)在《从“法治浙江”到“法治中国”——习近平法治建设的心路历程》文中指出习近平对法治建设的系统思考始于浙江,在其担任总书记以后达到理论成熟的高度。从"法治浙江"到"法治中国",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有一段完整的心路历程。如果说,"法治浙江"是习近平法治建设心路历程的实践起始,那么,"法治中国"则是习近平法治建设心路历程的逻辑归宿和华美乐章。而当我们深入到这种心路历程的深层之处,就可以发现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之系统思考中的变与不变。
谢遥[8](2018)在《空间哲学视角下的地方法治构建》文中指出自清末变法时起算,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已逾百年,尤至当代出现了建立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最强音”,地方法治则被列为其中的重要范畴之一。但在近三十年的地方法治研究中,不仅研究成果算不上成熟与繁荣,而且研究本身无法同地方法治实践相勾连,更缺少整体化的研究与独特的研究方法来确证其正当性、可行性。系统拆解时下地方法治研究成果可以发现两个基本命题:一是“地方法治与国家法治相对,国家法治需要视角下移”;二是“地方具有特殊性”。这两个命题同空间哲学的前端:透过日常生活来整体反思现代化的困境,以及功能:解码具体空间景观的社会性与政治性构成,不仅存在理论上的互文性,而且在国外地方制度建设的研究中已经被结合起来使用。由此出发,对地方法治基础进行全面阐释和再建构是一条可行的路径。从历史中可见,中国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明显表现出了国家法治的空间形态,即一种内在的“基因改造”,“基因”的选择与注入都是由国家力量主导而完成的。国家法治既是一种全面推进、一体布局、统筹发展的法治建设策略,也是一种以普遍、全面、方案化为特质的法治知识总和,有着其内在的合理性。但随着社会情势的阶段性发展,具体表现出三方面的困境:一是,“有限理性”的存在不仅使得国家法治无法发挥出理想功效,而且也会忽略“本土资源”;二是,理性主义在进行全局化决策与普遍化治理时会面对更多的风险与局限;三是,国家基于历史惯性与理性主义对多元价值进行预先筛选,会造成“理论所想”与“实践需要”之间的差异,进而影响到法律权威等方面的树立。而地方法治,一方面,地方的抽象含义是日常生活,在现象学的场域中,作为日常生活的地方不仅是一切活动的汇集处,涵盖了有差异和冲突的一切活动,而且是检查各项建设成果、考察各种具体行为的基础。另一方面,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地方已经悄然发生了角色变化,承担着提高公共产品产出效率、减少审批流程、培育民主精神等八项具体任务。这两方面构成了地方法治的基础设定,是地方法治的应然任务与检查实践的判准。但当前地方法治实践中所演绎出的“承包型法治”路径仅是国家法治下的地方升级版。即通过地方政府“富有远见”的法治发展战略,将整个科层体制内的力量集中起来并配以行政责任与福利激励行政人员共同奋斗,最终促成在指标结果上呈现出几个闪光点。同时,各省的法治建设纲要不仅没有充分体现出地方的具体性与特殊性,更将法治建设活动拆解为一系列的“时间表”与“路线图”,遮蔽了法治的真正效能。而地方中不平等、不公正的具体现象在实践中都只是待激活的“符号”,甚至成为了地方居民的“期待利益”,在一种隐性违法的环境下被普遍接受。从地方法治研究的角度来看,当前的研究由于空间不在场,不仅无法帮助地方法治跳出国家法治的“圆圈”,更表现出三方面的缺漏:一是,将以国家为蓝本的研究成果沿着“整体-局部”、“普遍-特殊”的思路简单地转化到地方之上,忽视了各对范畴之间深层的辩证关系以及国家与地方在法学层面上的定位差异。在不转换对地方的基本假定下,弱化了地方法治本身的问题意识与视角意义。二是,研究过于重视对地方政府权力运行的分析,忽视对地方居民权利实现的分析,并且完全没有言及同种权力(利)在不同的具体地方空间中会呈现出何种不同的覆盖范围与行使路径,忽视了权力(利)的地方性。同时,既有地方法治研究没有形成自己的问题域,但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外的地方设定中都普遍表达了对空间排斥、空间隔离等具体问题的关切。三是,当前研究不存在用以分析地方的方法论。一方面指标评估式的考量方法本就是理性主义的体现,而且只能够对地方事务剪裁,不符合地方是最了解公民需要的设定;另一方面,地方性知识理论不仅没有被地方法治研究完全消化,而且其在阐释方面的局限性、主观性,不利于完整呈现地方法治的实然形态。基于理想设定与现实发展之间的差异现状,地方法治应当寻求与空间哲学的融合,重新进行整体构建。因为日常生活所依赖的具体空间并非是在意识形态与哲学之外的客体,始终具有社会性、政治性和战略性。在动态层面上,空间不仅是生产载体,也是生产对象;在静态层面上,历时与共时的社会关系与客观产物都会在空间中表现出叠接。这不仅意味着地方法治所强调的特殊性不单是重复、单调化的习惯,而且会在地方空间中被生产出来,有着客观对应的空间景观;其叠接的特性也将地方从既有的科层观念下被解放,具有被平面、直接分析的可能。由之,联系地方法治的应然任务与空间哲学的本体论、价值论与方法论,可以得出地方法治应当是以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为根基,以协商与空间辩证法为方法论、以地方权利为核心范畴和以空间正义为价值追求的法治建设活动。
吴明举[9](2016)在《地级市依法治市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四川省Y市为例》文中研究说明依法治国,是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高度出发,总结历史经验、顺应人民愿望和时代要求作出的重大战略抉择。依法治市是依法治国在城市治理中的具体实践,十八大以来,Y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依法治市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盼相比、同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当前,Y市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时期,针对依法治市工作出现的问题提出有效的对策,对实现Y市各项事务管理的法治化和以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Y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与全省、全国同步步入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论文共分为七个部分:引言部分介绍了研究背景、研究意义、依法治市及相关的基本理论、研究方法、国内外对依法治市的研究现状及评述。第一章从领导体制、制度体系、推进机制和评估机制四个方面总结并分析了Y市依法治市的体制机制。第二章从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社会法治、全民守法等方面介绍了Y市依法治市的主要内容及关键措施。第三章总结归纳了Y市依法治市的成效和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第四章归纳分析出Y市依法治市工作存在领导干部思想认识有待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有待加强、地方立法有待推进、社会治理能力有待提高和依法治市保障机制体制有待完善等问题,并分析了Y市依法治市的存在问题的原因。第五章在前文的基础上,结合Y市情况实际,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扎实推进社会法治、促进法治事业发展、加强依法治市保障及监督考核工作等主要方面给出了推进依法治市的建议和完善的对策。最后的结语部分对Y市的法治建设进行了总结和展望,认为Y市的依法治市工作必将为Y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为Y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李乾[10](2016)在《中国城市法治发展可比性研究》文中指出我国城市法治发展具有差异是不争的事实。法学界对此展开的研究呈现出一个有趣的现象。1.部分学者对客观存在的“不平衡”现象重视不够;2.部分学者认真对待城市法治发展的差异,研究微观层面的城市治理法治化问题,但对城市与法治发展关系的认识存在盲点;3.随着我国城市问题的普遍化,更多学者从宏观层面着手对各地差异进行比较,但对比较中的“可比性”这一关键问题存在研究上的空白。本文正是对上述三个“模糊”问题展开探讨。从城市与法治发展关系出发,围绕我国城市法治评估的可比性问题(能否比较、如何比较),对我国法治发展模式进行研究。研究将夯实城市法治评估的基础,观察转型时期我国的法治发展方式,推动地方法治研究向纵深前进。全文以日常生活实践为研究视角,采用比较研究法,共五章,第一章与第五章为绪论与结论。第二章研究我国城市法治发展可比的基础,解决我国城市法治发展能否进行比较的问题。我国的法治建设是在党的领导下统一推进的。各地各级党委领导干部对法治的认识与选择存在差异,导致其所在的地方法治发展路径不同,形成了特殊的城市法治发展的多样性,这是可比的基础。第三、第四章解决我国城市法治发展如何进行比较的问题。其中,第三章研究我国城市的法治发展模式。我国城市是构建型的法治发展模式。对我国城市进行比较既可以揭示我国法治发展的多样性与城市法治的具体样态,又可以对不同城市法治发展提供可资借鉴的方法与路径。第四章研究我国城市法治发展可比的内容。在比较具有重要意义的基础上,以市民的自主性为城市法治建设的主要标准,结合我国国情,推导出可比的主要内容是权力制约与权利实现。同时,除了对上述两方面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各地法治建设的工作方式也是值得比较的重要内容。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心在地方。研究我国城市法治发展的可比性,对法治中国进程的推进不无裨益!
二、依法治省的宏伟工程——“九五”期间浙江省地方立法述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依法治省的宏伟工程——“九五”期间浙江省地方立法述评(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法律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工作和创新 |
1.5 论文的基本结构 |
第2章 个人信用信息的基本理论 |
2.1 个人信用信息的法理基础 |
2.1.1 个人信用信息的法理论争 |
2.1.2 个人信用信息关联概念辨析 |
2.1.3 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属性 |
2.2 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法理基础 |
2.2.1 个人信用信息的开放:博弈论、信息不对称论 |
2.2.2 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隐私权、所有权、人格权 |
2.3 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平衡” |
2.3.1 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辩证分析 |
2.3.2 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冲突表现及实质 |
2.3.3 平衡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意义 |
2.4 小结 |
第3章 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困境 |
3.1 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立法演进 |
3.1.1 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平衡的探索 |
3.1.2 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平衡的深化 |
3.1.3 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平衡的重视 |
3.2 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立法现状 |
3.2.1 从部门规章到行政法规: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平衡的初步探索 |
3.2.2 从政府规章到地方性法规: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平衡的具体深化 |
3.2.3 从基本法到单行法: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平衡的高度重视 |
3.3 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法治困境 |
3.3.1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暂行管理办法》的缺陷:部分重要权利保护不足 |
3.3.2 《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缺陷:部分重要程序不明确 |
3.3.3 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的不足:位阶过低、作用有限 |
3.3.4 《民法典》的制度局限:难以构建具体的制度 |
3.3.5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制度局限:以“告知同意”为唯一合法依据 |
3.4 小结 |
第4章 平衡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域外立法经验 |
4.1 欧盟平衡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立法经验 |
4.1.1 通过主体权利保障与责任构建实现平衡 |
4.1.2 欧盟立法平衡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启示 |
4.2 美国立法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开放与保护的冲突平衡 |
4.2.1 通过行为规范与责任构建实现平衡 |
4.2.2 美国立法平衡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启示 |
4.3 小结 |
第五章 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法律完善 |
5.1 平衡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重点制度安排 |
5.1.1 “激励相容”制度 |
5.1.2 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 |
5.1.3 信息处理者义务的设定 |
5.2 以规制信息处理者为重点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
5.2.1 构建“激励相容”的制度 |
5.2.2 保障信息主体的权益 |
5.2.3 强化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
5.3 以政府管理为重点的《社会信用法》 |
5.3.1 对信息处理者的“激励与惩戒” |
5.3.2 对信用市场发展的引导 |
5.3.3 强化政府责任,保障主体权益 |
5.4 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1、结论 |
2、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2)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提出问题 |
二、概念界定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的需求背景 |
第一节 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的背景解读 |
一、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演进脉络 |
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内涵解读 |
第二节 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的理论基础 |
一、依据:基于资源依赖与竞合关系 |
二、关键:遏制“搭便车”行为 |
三、目标:实现协同治理与区域协调发展 |
四、价值:助推全面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
第三节 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的现实需求 |
一、增强全流域立法供给实效 |
二、整合放大全流域资源优势 |
三、平衡全流域整体利益诉求 |
小结 |
第二章 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的实践现状 |
一、下游地区协同立法资源优于上中游地区 |
二、暂缺协同立法的专项制定法渊源 |
三、协同立法机制进度上中下游差异明显 |
四、人大协同立法成果:项目协同与立法性决定 |
五、政府协同立法成果:签订跨区域行政协议 |
第二节 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实践正面效应 |
一、助力修复和保护长江生态环境 |
二、探索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
三、促进全流域协同治理规范化 |
第三节 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实践现存困难 |
一、协同立法主体与权限合法性受质疑 |
二、跨区域行政协议缺乏强制约束力 |
三、沿江省市地方立法冲突难以调和 |
小结 |
第三章 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的进程优化 |
第一节 高度统一协同立法理念 |
一、协同原则:生态优先、双重调控、共建共享 |
二、协同主体:统筹本体资源与社会资源 |
三、管理模式:科层制为主,引入扁平化 |
第二节 协同立法重点达成共识 |
一、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 |
二、破解制约沿江综合立体交通网络瓶颈 |
三、纾解制约全流域协同发展的能源问题 |
四、统筹全流域产业创新以释放经济效能 |
五、突破行政壁垒推进全流域市场一体化 |
六、健全全流域公共卫生联动高效体系 |
七、建立健全全流域协调发展新机制 |
第三节 动态调适协同立法过程 |
一、协同方法:统筹“快”“慢”思维,分类施策 |
二、协同程序:制定地方性法规为主,签订行政协议为辅 |
三、协同过程:“亚正式”机制向“正式”体制渐进 |
小结 |
第四章 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探索建立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制度 |
一、前提:禁止增加行政区划层级 |
二、目标:确保协同于法有据 |
三、堵点:构建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机构 |
四、难点:规范人大立法性决定行使 |
五、依托:强化社会公众参与 |
第二节 健全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配套制度 |
一、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制度 |
二、推进长江经济带国土空间规划制度 |
三、优化长江经济带地方政绩考核机制 |
四、完善长江经济带协同执法司法机制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新中国江西70件重大历史事件(论文提纲范文)
新中国首届江西省委、省政府的成立 |
剿匪反霸和镇压反革命运动 |
土地改革运动 |
“三反”“五反”运动 |
新中国制造的第一架飞机从南昌起飞 |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在江西的初创 |
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江西的建立 |
新中国江西省首次党代会的召开 |
国营综合垦殖场的创建 |
共产主义劳动大学的创办 |
毛泽东题诗《送瘟神》 |
其一 |
其二 |
人民公社的兴衰 |
毛泽东3次提议将中央会议选在庐山召开 |
20世纪60年代江西国民经济的全面调整 |
江西的三线建设 |
三年困难时期江西对国家粮食安全的贡献 |
中办“五七”学校在进贤 |
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 |
邓小平改革开放思想的萌芽 |
1975年全面整顿 |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26次莅临江西 |
真理标准大讨论 |
全省工作重点的转移 |
平反冤假错案与调整社会关系 |
新“八字方针”的贯彻实施 |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 |
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渐次展开 |
区域突破改革之路 |
全面整党 |
“南门北港”的开放与建设 |
共青城的崛起 |
20世纪八九十年代经济发展思路的探索 |
山江湖工程的实施 |
农业开发总体战的实施 |
邓小平南行途中的鹰潭谈话 |
工业园区的兴办与发展 |
昌九工业走廊的建设 |
南昌大学的成立与发展 |
九八抗洪抢险 |
从总体小康到决胜全面小康 |
21世纪之初发展新战略的确立 |
农村税费改革 |
红色旅游策源地 |
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走向乡村振兴 |
林权改革开新篇 |
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 |
全省区域发展战略的完善 |
全面深化改革的江西实践 |
奋力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 |
着力打造内陆双向开放新高地 |
赣江新区的设立 |
从依法治省到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 |
“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 |
高速公路建设跨越式发展 |
打造国企改革“江西样板” |
民营经济发展历程 |
新时代干部作风建设 |
从文化大省迈向文化强省 |
新中国江西行政区划沿革 |
脱贫攻坚的江西答卷 |
首创“法媒银”解决执行难 |
江西“航空梦” |
大力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 |
重大疾病救治的江西探索 |
从“严打”到扫黑除恶 |
新中国江西城镇化进程 |
改革开放以来江西党政机构改革 |
承载着初心使命的井冈山精神和苏区精神 |
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工作的重要要求 |
描绘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 |
(5)我国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的制度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意义与目标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概述 |
第一节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的相关概念及意义 |
一、备案与审查的关系 |
二、备案审查及相关概念 |
三、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意义 |
第二节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沿革及发展 |
第三节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宪法法律依据 |
第四节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内容 |
一、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的主体 |
二、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的客体 |
三、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的基本形式 |
第二章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面临的问题及制度成因 |
第一节 所有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面临的普遍问题 |
一、备案审查的制度约束力不强 |
二、审查主体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
三、备案审查的公民参与度不高 |
第二节 新获批立法权的设区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面临的问题 |
第三节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面临问题的制度成因 |
一、缺乏统一完善的法律制度 |
二、立法机关备案审查的制度供给不足 |
三、公民参与备案审查的积极性不高及制度不足 |
四、新获批立法权设区的市备案审查面临问题的制度成因 |
第三章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保障设想 |
第一节 完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的立法依据 |
一、加快制定统一系统的单行法律 |
二、对审查主体行使监督权予以立法明确 |
第二节 完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的工作机制 |
一、建立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公开机制 |
二、积极探索“提前介入”的备案审查配套制度举措 |
第三节 加强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队伍和能力建设 |
一、对备案审查队伍进行扩容及制度完善 |
二、提高备案审查相关人员的能力及制度保障 |
三、通过“外力”辅助备案审查工作及制度保障 |
第四节 完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公民参与制度 |
一、健全公民审查建议的反馈制度 |
二、提高公民参与备案审查的能力及制度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和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外对高新区法治的研究综述 |
二、国内对高新区法治的研究综述 |
三、对国内外高新区法治研究的评价 |
第三节 论文的结构、研究方法和创新 |
一、论文的结构和研究方法 |
二、论文创新 |
第一章 区域法治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地方法治与区域法治研究的缘起与概念探析 |
一、“地方法治”或“区域法治”研究的缘起 |
二、“地方法治”与“区域法治”的概念探析 |
第二节 区域法治研究的基本框架 |
一、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区域法治理论 |
二、区域法治的理论维度 |
第二章 高新区法治的动力机制和价值取向 |
第一节 区域法治动力及动力机制的一般理论 |
一、地方法治竞争理论及其局限性 |
二、政府推进型法治发展道路理论 |
三、要素聚集动力机制理论借鉴 |
第二节 高新区法治的价值取向 |
一、科技是高新区聚集经济的发展动力 |
二、创新是高新区法治的价值取向 |
三、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是高新区法治的基本精神 |
第三章 高新区法治的立法建构 |
第一节 高新区立法的历史检视 |
一、国家高新区发展历程及政策、立法变迁 |
二、高新区立法的现实检讨 |
三、我国高新区立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对策 |
第二节 高新区立法的域外经验 |
一、域外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方面的立法实践 |
二、域外立法实践对我国高新区立法的启示 |
第四章 高新区的行政法治 |
第一节 高新区管委会的行政主体地位 |
第二节 高新区管委会的综合执法 |
第三节 高新区管委会的促进型行政 |
第五章 高新区法治的理论反思 |
第一节 高新区立法的部门法属性 |
一、区域立法的概念评判 |
二、高新区地方立法的部门法定位 |
第二节 高新区立法与“先行先试”的立法经验 |
一、“先行先试”立法模式的界定 |
二、法治试验的功能及其完善 |
第三节 高新区立法的复制与推广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跨区域地方立法调研的价值探寻:比较法学的视角 |
三、跨区域地方立法调研的基本功能:比较方法的转向 |
四、跨区域地方立法调研的步骤设计:功能比较的运用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7)从“法治浙江”到“法治中国”——习近平法治建设的心路历程(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治浙江”:习近平法治建设心路历程的实践起始 |
二、“法治中国”:习近平法治建设心路历程的逻辑归宿 |
三、从“法治浙江”到“法治中国”:习近平法治建设心路历程的变与不变 |
1. 始终坚持为了人民幸福美好生活的政治情怀 |
2. 始终坚持为了谋求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的责任担当 |
3. 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中寻找法治建设的政治定位和作用空间 |
4. 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和问题导向的施政风格 |
5. 始终坚持系统协合、综合施治的法治建设哲学方法论 |
(8)空间哲学视角下的地方法治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地方法治的概念之网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框架 |
第一章 地方法治的背景空间:国家法治的困局 |
第一节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空间形态:国家法治 |
一、国家法治的历史表现 |
二、国家法治的构成 |
三、国家法治的合理性 |
第二节 国家法治的当代困局 |
一、本土资源的忧虑 |
二、建构理性的局限 |
三、价值多元的困境 |
第二章 地方法治的空间初现:缓解国家法治的局限 |
第一节 地方的抽象表达是日常生活 |
一、日常生活的含义 |
二、日常生活是多元价值的判准 |
第二节 地方在现代化进程中的角色变化 |
一、国际法中的地方角色变化 |
二、国家法中的地方角色变化 |
第三节 总结:地方法治的应然任务 |
第三章 既有地方法治的失败:实践的固化与理论的偏狭 |
第一节 当前地方法治的空间形态 |
一、地方法治的文件比对 |
二、地方法治的路径考察 |
第二节 对地方法治实践的总体反思 |
一、地方法治与国家法治的空间形态相同 |
二、实践的本质:受控的消费科层社会 |
第三节 既有地方法治研究的缺漏:空间不在场 |
一、地方空间定位的模糊 |
二、地方问题图景的偏狭 |
三、地方分析方法的缺失 |
第四章 破译地方:空间哲学的引入 |
第一节 空间转向的必要性 |
一、日常生活空间转向的必要性 |
二、地方法治空间转向的必要性 |
第二节 空间的基础属性:社会性 |
第三节 空间的动态特质:生产 |
第四节 空间的静态特质:叠接 |
第五章 地方法治的整体构造 |
第一节 地方法治与国家法治的空间关联 |
一、地方空间与国家空间的关系 |
二、地方法治与国家法治的关系 |
第二节 地方特殊性的空间成因 |
第三节 地方法治的方法选择 |
一、空间的“三位一体辩证法” |
二、以日常生活为基础的商谈 |
第四节 地方法治的价值追求:空间正义 |
一、空间正义的内容 |
二、空间正义与地方法治的兼容性 |
第五节 地方法治的核心范畴:城市权利 |
一、城市权利的构成 |
二、城市权利的困境 |
(一)主体困境 |
(二)内容困境 |
(三)实施困境 |
三、从城市权利到地方权利 |
(一)城市权利困境的实质 |
(二)城市权利法律化的方案 |
(三)城市权利是地方权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9)地级市依法治市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四川省Y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述评 |
(三)依法治市基本理论 |
一、Y市依法治市的体制机制 |
(一)领导体制 |
(二)制度体系 |
(三)推进机制 |
(四)评估机制 |
二、Y市依法治市的主要内容和关键措施 |
(一)主要内容 |
(二)关键措施 |
三、Y市依法治市的成效和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 |
(一)Y市依法治市的成效 |
(二) 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 |
四、Y市依法治市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存在问题 |
(二)原因分析 |
五、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对策 |
(一)把握关键,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
(二)突出重点,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
(三)科学立法,促进法治事业发展 |
(四)创新举措,扎实推进社会法治 |
(五)加强保障,强化考核监督工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中国城市法治发展可比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界定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意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我国城市法治发展可比的基础 |
第一节 城市与法治发展 |
一、城市革命与制度变迁 |
二、城市与法治生成 |
三、城市法治发展的特点 |
第二节 西方城市法治发展的演进史 |
一、古希腊城邦:法治的源泉 |
二、中世纪自治市:法治的兴起 |
三、近现代城市:法治的发展 |
四、小结 |
第三节 我国城市法治发展的特殊性 |
一、我国法治的兴起 |
二、城市法治发展的特点 |
三、城市法治发展的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城市的法治发展模式 |
第一节 构建型法治的形成原因 |
一、历史因素:城市的权力基因 |
二、体制因素:官僚的社会统治 |
三、社会因素:单位制的城市管理 |
四、思想因素:极端现代主义的影响 |
第二节 构建型法治的运作模式 |
一、城市法治发展的现实基础 |
二、城市法治建设的具体方式 |
三、影响城市法治发展的因素 |
第三节 比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构建型法治比较的必要性 |
二、构建型法治比较的可行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城市法治发展可比的内容 |
第一节 可比内容的形成 |
一、法治视野下的城市生活 |
二、我国法律权威的生成条件 |
三、法治指数的共性 |
第二节 权力制约的可比路径 |
一、我国权力制约的困境 |
二、重新认识权力 |
三、权力制约的地方实践 |
第三节 权利实现的可比路径 |
一、变异的权利实现路径 |
二、重新认识权利 |
三、权利实现的地方实践 |
第四节 法治建设工作方式的可比路径 |
一、比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比较工作方式的重要性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文献 |
二、期刊文献 |
三、硕博士论文 |
四、外文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四、依法治省的宏伟工程——“九五”期间浙江省地方立法述评(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法律完善[D]. 张国杰. 山西财经大学, 2021(09)
- [2]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研究[D]. 支艳. 西南政法大学, 2020
- [3]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4]新中国江西70件重大历史事件[J]. 罗军生,邹时林,徐新玲,邓颖. 当代江西, 2019(10)
- [5]我国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的制度保障研究[D]. 郭晨. 华东师范大学, 2019(09)
- [6]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治问题研究[D]. 邹鑫. 武汉大学, 2019(06)
- [7]从“法治浙江”到“法治中国”——习近平法治建设的心路历程[J]. 徐邦友.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9(01)
- [8]空间哲学视角下的地方法治构建[D]. 谢遥. 吉林大学, 2018(12)
- [9]地级市依法治市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四川省Y市为例[D]. 吴明举.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1)
- [10]中国城市法治发展可比性研究[D]. 李乾. 华南理工大学, 20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