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Price Indicators in the Local Markets (The period of 11-22 December, 2000)(论文文献综述)
钱玲玲[1](2021)在《中国大陆股市与国际主要股市的相依性、风险溢出与影响因素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速,中国大陆与全球主要经济体之间的经济、贸易和金融联系日益紧密,其金融市场呈现出非线性、非对称性、尾部相依性等复杂的相依关系。与此同时,风险在国际金融市场间的传导速度也在不断加快,风险度量和管理的难度日益增加。因此,准确地描述金融市场相依性、有效地度量金融风险以及合理地检验风险溢出已成为现代金融分析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探究中国大陆股市与国际主要股市的相依性、风险溢出与影响因素对于促进我国大陆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和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金融市场相依性和风险管理的研究和实践中,金融市场的非线性相依、尾部相依等特征已导致传统的相依性与风险溢出分析方法不再适用,Copula理论的出现及其成功应用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基于此,本文综合利用Copula函数等计量方法来描述金融市场间复杂的相依性,更准确地进行风险度量和风险溢出检验。具体而言,为了研究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大陆股市与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英国、法国、德国、巴西、俄罗斯、印度股市的相依性、风险溢出与影响因素,本文首先构建了四种边缘分布模型,从而选取描述样本股市收益率边缘分布的最优模型,为正确利用Copula函数进行分析奠定了基础。研究发现,非参数ARMA-GARCH族-EVT模型最适于描述样本股市的边缘分布。其次,在相依性建模阶段,本文利用了9种静态Copula函数、3种时变Copula函数和DCC-GARCH模型对上证综指与其他样本股指两两组合的相依结构进行刻画。结果表明,在样本期间,中国大陆股市与国际主要股市的相依性整体较弱,且具有显着的时变性与区域性特征。进一步,结构突变点的诊断结果表明,中国大陆股市与国际主要股市的相依性受到金融危机等事件的影响,表现出显着的阶段性特征。再次,在经济基础说、资本流动说和市场传染说的基础上,本文从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共同冲击、宏观经济状况和股市特性四个方面探究了中国大陆股市与国际主要股市相依性的影响因素。面板回归结果显示,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差异和利率差异显着降低了股市相依性,而全球金融危机和贸易依存度产生了正面影响。此外,本文在考察股票这一类资产内部不同国家(地区)相依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股票资产与其他金融资产的相依性。具体而言,本文以近年来新兴的数字货币资产为代表,利用Copula函数、DCC-TGARCH和DCC-MIDAS模型探究了全球股市与数字货币市场的跨资产类别相依性以及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和新冠肺炎疫情对其的影响。结果表明,全球股市组合与数字货币市场指数CRIX间的相依性较低,说明数字货币对股市具有一定的风险对冲能力,并且经济政策不确定性与新冠肺炎疫情有一定影响。最后,考虑到Vine Copula模型在描述多变量间复杂相依结构方面的优势,本文利用三种Vine Copula模型进行分析建模,以确定最优模型。结果表明,R-Vine Copula最适于描述中国大陆股市与国际主要股市的高维相依结构,且样本股市的相依性存在明显的结构差异。基于R-Vine Copula模型,本文结合蒙特卡洛模拟法和基于滚动时间窗的估计样本外预测方法估计了各股指及其组合的在险价值(Va R),进而选用Va R-Granger因果检验与Diebold&Yilmaz溢出指数探究了中国大陆股市与国际主要股市的风险溢出。结果表明,从中国大陆股市到美国、法国和德国股市均表现出了极端风险的溢出效应。从风险溢出强度的结果来看,中国台湾、中国大陆、中国香港、美国、英国、日本股市是风险溢出的净输出者,而俄罗斯、巴西、德国、韩国、印度、法国与澳大利亚股市是风险溢出的净接受者。本文主要有以下三点启示:其一,制定相关政策,防范国际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加快推进央行数字货币;其二,改善宏观基本面,加强金融市场建设,稳步推进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其三,充分考虑全球股市间及其与数字货币市场的相依性与风险溢出以及当前的经济政策不确定性,从而更准确地预测国际金融市场的走势。
黄韶青[2](2019)在《人民币汇率变化对中国股市价格的影响研究 ——基于上证综合指数和行业指数的分析》文中提出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金融自由化的发展,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相互联系与影响程度不断加深。一个国家的金融市场在面临本国经济变量影响的同时,也承受着世界金融市场的冲击。作为一个国家与世界金融市场连接的纽带,外汇市场的价格波动对本国经济必然会产生一定影响。从历史上看,发生过很多次同一国家的外汇市场和股票市场同时发生剧烈波动的事件。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关注本国货币汇率和国内股价之间的价格联系和风险传递。随着我国汇率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资本项目的逐渐放开,股价和汇率之间的联动关系必然会更加密切。人民币汇率在经过2005年和2015年两次汇改后,逐渐呈现双向波动的趋势,不确定性增强,同时国内金融市场与外部市场联系越来越强,结合具体行业研究人民币汇率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对于稳定金融市场、防范系统及行业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总结现有的相关理论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围绕汇率对股价的影响机制进行了分析。汇率主要通过利率、货币供应量、国际贸易、国际资本流动和心理预期等媒介影响股价。本文选取了上证综指及电力设备和纺织服装行业股价指数以及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指数等变量作为研究样本,通过构建VEC模型,对样本数据进行了平稳性检验、协整检验、脉冲影响分析和方差分解等实证研究。本文在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后得出如下结论:第一,汇率在长期中可以通过多种媒介对股价产生影响。汇率与股价、利率、货币供应量、外商直接投资和国际贸易差额之间都存在长期稳定的协整关系,且各变量对三种股价指数影响的方向一致。第二,在短期,汇率及媒介变量对股价产生的影响方向存在行业差异。三种指数和利率负相关,和货币供应量正相关,但三种指数和汇率、外商直接投资、国际贸易差额的关系不一致。第三,汇率变化对股价的传导仍然不充分。为保持汇股两市稳定发展,结合汇率对股价的影响机制,本文提出了五方面的政策建议:(1)深化外汇市场改革,包括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扩大市场主体范围和自主权利、稳妥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2)加强股票市场建设,包括优化股价形成机制、建立多层次且开放的资本市场、提升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水平;(3)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进出口结构;(4)进一步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5)正确引导投资者的心理预期。
程然[3](2019)在《前瞻性均线交易模型:理论与实证》文中认为移动平均线交易策略是技术分析中最常见的分析方法之一,经典的移动平均线交易策略随着金融市场有效性的提升在近年来逐渐失去效率。本文将预测模型与移动平均线交易策略相结合,提出了前瞻性均线交易模型:ARMA-均线交易模型和BP神经网络-均线交易模型。通过时间序列模型和神经网络模型预测标的资产价格,与前瞻性价格指标比较,提前一步获取交易信号并构建仓位,锁定经典均线交易模型因交易滞后导致的收益损失,从而提高策略效率。本文以中国国债期货市场中10年期国债期货主力合约1分钟高频数据为样本,采用ARMA(1,1)模型和5-5-1BP神经网络模型对10年期国债期货主力合约价格进行一步向前静态预测,通过比较预测值与前瞻性价格指标,提前获取交易信号、进行买卖操作。本文计算了4种移动平均组合下各个交易模型的累积收益率,胜率,最大回撤率和夏普比率等评价指标,将前瞻性均线交易模型与经典均线交易模型对比,分析各个模型的优劣。同时本文还将前瞻性均线交易模型的有效性在牛市、熊市以及震荡市行情下进行分类讨论。本文发现:无论是在牛市、熊市还是震荡市下,前瞻性均线交易模型均能够显着地提升经典均线交易模型的效率,并且不受均线参数选择的影响。具体表现为,ARMA-均线交易模型和BP神经网络-均线交易模型具有更高的累积收益率、胜率和夏普比率,以及更低的最大回撤率。其次,BP神经网络-均线交易模型的整体表现还进一步优于ARMA-均线交易模型。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在较短的时间周期内,金融时间序列间的相关关系受到白噪声等非线性相关关系的影响更大,而BP神经网络-均线交易模型在建模预测时能够更好地刻画这种非线性关系,更适合用于高频交易策略的构建。
张泽[4](2019)在《中国股市流动性共变的特征、成因及其风险溢价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流动性共变(Commonality in Liquidity)是指市场中存在某些共同因素影响全体股票的流动性水平,使得不同股票的流动性之间存在显着的相关进而流动性变化表现出的趋同现象,亦即个股的流动性倾向同时改善或同时恶化。流动性共变的存在表明个股的流动性至少部分是由整个市场的流动性决定,因此,这种不可分散的风险被视为股票定价的一个重要因子,且这种不可分散的风险因子造成整体流动性的变化,使流动性风险成为系统性风险的一种。另一方面,由于不可分散特征,流动性共变也被认为是导致股价脆弱以及股市下跌时常常出现的市场流动性枯竭的关键因素。具体而言,在股票市场中,流动性非常脆弱,当市场出现危机时,由于流动性共变现象的存在,流动性会迅速减少甚至在短时间内“蒸发”殆尽,进而进一步引发市场的快速下跌。与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资本市场不同,我国股市同涨同跌现象更为严重,这意味着中国市场的流动性共变要比国外更为严重。作为主要的新兴市场,我国股市分别在1996 年 12 月、2001 年 7 月、2007 年 5 月、2009 年 8 月、2010 年 4 月、2013 年 6 月、2015年6月出现没有任何征兆的暴跌情况。特别是2015年至2016年中国股市大起大落,经历了千古跌停的严重“股灾”事件,上证指数由2015年6月15日的5179.19点跌到7月8日的3507.19点。相应地,个股跌幅超过30%的上市公司达2139家,个股跌幅超过50%的上市公司达1390家,更有多达1400家的上市公司选择停牌避险,沪深股票市场的流动性几乎枯竭。截至2016年1月27日,上证指数又跌至2638.30点。这次的股灾主要表现为交易性流动性危机和系统性流动性危机两个方面,这使我们深刻认识到以我国股市为研究对象,深入研究流动性共变问题的必要性。基于上述分析,为确保我国投资者在投资决策过程中以及监管部门在制定监管和治理措施时能够更深刻的认识流动性问题产生的影响,对我国股票市场流动性共变的存在特征、成因以及风险溢价等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本文将我国股票市场流动性共变的存在特征、成因及其风险溢价问题作为研究的主要内容,基于此,本文所做的主要工作和结论可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我国股市流动性共变的存在特征分析。我国沪深股市的流动性共变存在性检验表明,我国股市存在显着的流动性共变。而且,以2007年股权分置改革结束前后为分水岭,我国股市的流动性共变程度表现出明显的差异,2007年后,流动性共变程度总体上明显下降。另外,本章考察了我国股市流动性共变的时变特征、规模效应及其流动性效应。结果发现,流动性共变表现出明显的时变特征,市场环境的变化会严重影响流动性共变强度。特别在市场大幅下跌或爆发金融危机期间,我国股市流动性共变程度明显增加甚至会出现峰值,而在上行的市场走势中,我国股市的流动性共变则对这一变化不敏感。与国外发达市场的结论正好相反,我国股票流动性共变程度并非表现出随股票市值规模和流动性水平增加的递增效应,而是表现出随规模和流动性水平增加的递减效应。进一步地,本章还探讨了股市下跌时流动性共变的增强是否会造成流动性枯竭。结果发现,市场大幅下跌情况下流动性共变的增加会导致股票流动性水平的进一步下降,且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恶化,流动性共变对股票流动性水平的负向影响程度也变得更大,这表明,股市下跌时,强烈的流动性共变甚至可能会导致市场流动性枯竭的发生。第二,需求侧视角下基金持股引发流动性共变的原因及渠道分析。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机构投资者在驱动流动性共变的形成上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本文基于需求侧视角深入探讨我国基金出于何种原因使得彼此间的交易需求相关并最终导致出现流动性共变。为此,本文构造高基金持股组合并计算该组合的流动性共变,实证检验了高基金持股组合流动性贝塔与基金持股比例之间的关系,发现在2010~2017年间,随着基金对股票持有比例的增加,股票与高基金持股组合之间的流动性共变会变得更为强烈,这一发现为基金的相关交易驱动流动性共变提供了证据支持。需求侧因素的解释认为,相关性交易是产生流动性共变的成因。对于基金而言,相关性交易,一方面体现为主动交易行为的共同变动,如羊群行为等,一方面是被动交易行为的共同变动,如面临投资者资金流入和流出的压力。为此,本文从羊群行为和基金资金流变化两个方面进一步考察了我国基金出于何种原因使得彼此间的交易活动相关并导致流动性共变。结果发现,基金羊群行为对流动性共变有显着的影响,特别在基金存在卖方羊群行为时更为明显。资金流变化引起的流动性冲击的确是导致基金持股比例对股票流动性共变正向影响的重要驱动因素,基金处于明显的资金内流时这一正向影响更大。从基金持股的角度分析需求因素对流动性共变的影响,假设了基金持股直接体现基金的交易,但这只是从单个基金的角度出发。实际上,基金与基金之间即使不持有共同的股票仍会产生相关性交易,这就需要考虑基金与基金之间的持股结构,而前面基金的羊群行为和资金流变动并不能分析两个基金之间的持股关系。为此,本文借鉴Koch et al.(2016)的研究,对于每个季度任意两两配对的股票,计算持有其中任意一只股票的基金相应的持股比例,探讨“共有所有权(Common ownership)”和“相关流动性冲击(Correlated liquidity shocks)”两个渠道在基金相关性交易需求引发流动性共变中的作用。流动性共变的渠道分析结果发现,任意两只股票之间的流动性相关程度并未随共同持有这两只股票的基金所持有的相应的持股比例的增加而增强,而非重叠持有两只股票的基金相应的持股比例的增加则会对上述相关程度产生显着的正向影响。这表明我国基金主要通过“相关流动性冲击”渠道,而非“共有所有权”渠道,导致基金的交易需求相关并引发流动性共变。第三,流动性共变成因的“供给侧”和“需求侧”解释的实证分析。在探讨金融中介面临的融资约束这一供给侧因素是否会引发我国流动性共变时,本文参考国外已有文献,分别从不同角度构造券商超额收益、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国债回购量以及金融部门杠杆水平作为其融资约束的代理指标,实证检验后发现,除券商超额收益对流动性共变所造成的显着负向影响支持流动性供给侧的解释外,其余三个变量对流动共变造成的影响则并不支持这一解释。因此,同Karolyi et al.(2012)得到的研究结论,本文认为,我国金融中介面临融资约束时流动性供给的变化很难被用来作为流动性共变产生的来源。关于流动性需求侧的解释,本文发现:(1)换手率共变和机构持股水平与我国流动性共变水平显着正相关,表明我国投资者的相关交易行为的确会引发流动性共变;(2)与Karolyi et al.(2012)的发现相反,我国股市中投资者情绪与流动性共变显着负相关,表明投资情绪下降或悲观的投资者情绪会增加流动性共变强度;(3)无论是在投资者之间亦或是企业内外部之间,信息非对称程度的增加都会引发更为强烈的流动性共变,因此,信息非对称是引发我国股市出现流动性共变的一个重要原因。尽管大量文献强调金融中介的融资限制是引发股市流动性共变的重要流动性供给侧因素(Brunnermeier and Pedersen,2009;Hameed et al.,2010),但本文的研究结论表明,投资者的相关交易、投资者情绪以及信息非对称等需求侧因素更加能够解释我国股市流动性共变的产生及其动态变化。第四,中国股市流动性共变风险溢价实证分析。Acharya和Pedersen(2005)理论模型指出,流动性共变风险是流动性风险的重要组成之一,但关于流动性共变风险溢价的实证研究结论则并不统一。Anderson et al.(2013)指出,流动性共变风险与股票流动性水平高度相关,因此之前文献发现的低流动性共变风险溢价可能存在一定误导。基于此,本章参照Anderson et al.(2013)提出的双重排序的组合构造方法构造流动性共变零投资组合,探讨我国股市是否存在流动性共变风险溢价。结果表明,高流动性共变风险的投资组合可获得统计意义上显着的流动性共变风险溢价,样本期间内(1997年1月至2017年12月),投资者会获得约年化3.82%的流动性共变风险补偿。因子模型的回归结果也表明,与Moshirian et al.(2017)的结论一致,作为不可分散的风险因子,流动性共变风险被定价。进一步地,本文还考察了扩展组合持有期后流动性共变风险溢价是否可持续,结果发现,随着组合持有期的增加,流动性共变风险溢价呈现下降趋势,这表明,我国股市流动共变风险溢价在长期上是不可持续的,属于一种短期的风险溢价。与已有国内研究文献相比,本文的学术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针对中国股市流动性共变的存在特征,重点考察流动性共变随市场环境变化表现出的时变特征、规模效应特征以及流动性效应特征,以有助于投资者和市场监管者更好的了解流动性共变动态变化,从而帮助投资者更为准确地制定投资决策,监管者更高效地维护市场稳定。第二,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机构投资者在驱动流动性共变的形成上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基于需求侧视角,深入考察我国基金出于何种原因使得彼此间的交易需求相关并最终导致出现流动性共变,并进一步探讨分析基金的相关交易引发流动性共变的相应渠道作用机制。第三,基于流动性共变成因的供给侧和需求侧的理论解释,构造供给侧因素如金融中介面临的融资约束代理指标,需求侧因素如相关交易、投资者情绪、企业内外部人及投资者之间信息非对称程度的代理指标,全面而深入地考察我国流动性共变的驱动原因。第四,作为不可分散的风险因子之一,本文尝试对我国流动性共变的风险溢价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双重排序法构造出控制流动性水平的流动性共变零投资组合,发现我国股市的确存在明显的流动性共变风险溢价,样本期间内,投资者会获得约年化3.82%的流动性共变风险补偿。
宋澜[5](2018)在《金融基准操纵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指数是现代金融的核心,是现代经济的晴雨表,是现代社会的基础设施。信息时代及大数据社会,指数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日益彰显。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Consumer Price Index)、沪深300及上海银行间拆解利率Shibor(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无不成为我们衡量物价水平、掌握大盘动向及判断资金成本的重要依据。然而,世人往往忽视指数生成过程中的主观因素及自由裁量,臆以为其是真实、客观、公正的。事实上,即便是基于客观数据而生成的非常“客观”的指数,也难逃被操纵的命运。指数操纵将我们置身于“上帝已死”的困顿中,因为我们曾经信奉的准则被动摇了。这种震撼不仅激发国际社会对现有的指数生成机制进行改革,更促使本文展开以指数为对象的基础性研究。2012年6月26日、27日,美国司法部(DOJ)、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SA)先后公布了各自与巴克莱银行集团的不起诉协议,巴克莱集团承诺缴纳合约4.5亿美元的罚款。1伦敦银行间拆解利率Libor(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操纵丑闻爆发。在调查Libor案时,监管部门截获了大量的数据终端,发现国际汇率市场居然也存在严重的操纵问题。摩根大通、花旗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等多家外汇市场做市商因涉嫌对“WM/R汇率”(由World Markets Company和Thompson Reuters汤森路透公司联合发布)实施了操纵,被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及瑞士、美国等监管部门以反垄断法为依据进行了处罚。2随后,黄金、3牛奶、4石油、5生物燃料、1天然气及2铝3等市场也都相继发生了指数操纵案件。从国际经验看,以证券指数为代表的、由集合竞价方式产生的场内金融基准尚未发现被严重操纵的迹象。而以Libor及WM/R为例的、由做市商充分参与的、传统意义上的场外金融基准则存在人为左右的可能。改革前的Libor由英国银行家协会(British Banker’s Association,BBA)管理、由Thompson Reuters汤森路透公司计算并发布。改革后的Libor,本质仍然是报价行预测的资金拆借成本。指数WM/R则是全球使用最广泛的货币兑换标准,完全依据抓取的外汇真实交易的数据而编纂。WM/R根据全球的市场参与者在不同时区全天候的交易而设定,但被引用最多的是发生在伦敦时间每天下午4点收盘前30秒与收盘后30秒所有交易的中值。4基准操纵事件披露后,除却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的行政处罚,各类民事、刑事诉讼在过去的6年中也呈井喷式曝发。国际社会的既有判例和基准改革方案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绝佳的素材,更是笔者行文立意的主要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利率及外汇基准操纵不仅在国际银团贷款、利率互换、利率期权期货、浮息票据等借贷市场、衍生品市场造成巨大冲击,而且因为报价行基本都是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所以操纵基准也引发了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更有意思的是,基准操纵应当是很明确的金融行业监管法的问题,如基准操纵是市场操纵的新方式。但在系统梳理英美欧等国、因基准操纵而引发的诉讼案件时,笔者发现美国的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纷纷以反垄断法作为请求权的基础、提起反垄断民事赔偿之诉,5而非以证券、期货等监管法规为依据、提起传统的市场操纵反欺诈之诉,这也引发本文对金融基准操纵法律规制路径的思考:第一,规制金融基准操纵到底是一个行业监管法问题、还是反垄断问题,抑或是中央银行的宏观审慎监管问题?第二,如果金融基准操纵确实同时触犯不同的部门法,那么不同执法机构需要如何应对和协调?第三,金融基准操纵中,权益被侵犯的投资者或金融消费者又该选择何种诉讼类型来获得民事赔偿?第四,金融基准的未来何去何从?我国的相关制度建设又可以有何启示?基于上述问题的引导,本文的研究采用下述思路逐层推进。本文的第一章首先对“金融基准”的概念、分类与性质进行了分析。这是对金融基准展开基础性研究的前提,更是选择相关法律规制路径及改革路径的理论基础。首先,界定金融基准的概念,及与之容易造成混淆的其他概念、如证券指数。综合2016年《欧盟基准条例》(EBR)1、2014年欧盟《金融市场条例》(Mi FIR)2及英国《2012金融服务法案》对benchmark的规定,“基准”是任何费率(rate)、指数(index)或数字(figure),其基于一种或多种资产的价值或价格,通过公式计算或其他方式,周期性地或不间断地向公众免费公开或公众付费可得,可能是评估的、预测的价值,也可能是真实的交易价格。基准的用途主要有三个方面:(1)在借贷合同或其他投资协议中,决定待支付的利息或其他待结清的余额,如Libor;(2)决定资产的价值,如WM/R;(3)衡量投资的表现,如各类证券指数。第一章随后根据基准供给的不同意图,将其划分为公共性基准、商品性基准及混合型基准。由于混合性指数兼具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特征,因而权属关系不清、权责关系不明,且爆发严重操纵丑闻的都集中在第三类混合性指数中。唯有明确基准在作为数据、作为资产、作为价格时的不同意义,才能明晰不同指数的不同运作机理、并预防不同指数所带来的不同风险。最后,本章提出,基准具有数据性,基准与信息、新闻、大数据等概念都有交叉;基准具有财产性,其以知识产权(如数据库)或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救济载体维护基准权利人的利益;基准具有价格性,当基准被合同或产品直接援引,那么基准就不再是某种“参照”,而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交割价格。本文的第二章分析了“金融基准操纵”的行为性质、操纵原因和主体特征。首先,基准操纵超脱了现有“市场操纵”的理论前提,即,操纵者的目标是为了影响整个市场的价格,而手段则是交易足够大量的资产(比如连续交易、相互委托)。操控价格基准可以省去实物的运输和仓储成本,从某种程度上比操控实物价格或基础市场更便捷。同时,基准生成由于有其特殊的数据抓取及信息披露惯例,所以往往欠缺构成“欺诈”所必须的“虚假陈述”和“依赖”。这促使“基准操纵”已成为“市场操纵”最时兴的方式。其次,由于既有的市场操纵的立法已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2014年4月,欧盟通过了最新的《市场滥用条例》(MAR),规定“任何传递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或误导性要素,或者任何影响基准计算的行为”,都属于“操纵市场”,从而在行业监管法上给予“非欺诈型”的基准操纵以特殊的法律救济。再次,不论是报价驱动型的Libor还是交易驱动型的WM/R,其本质都是做市商制度。因此,本文指出,操纵金融基准的主体是做市商,并在纵览国际上不同时期、不同市场中有关做市商垄断判例的基础上,就做市商制度对市场竞争的限制性影响及相关对策进行了探讨。本文的第三章讨论了金融基准操纵民事救济的另类途径——反垄断民事赔偿。一方面,广大投资者,诸如利率衍生品合约的持有者,无法以合同关系为依据向基准操纵者索赔。另一方面,相比行业监管法上民事赔付所必须证明的诸多繁柯的要求,反垄断民事赔偿的证明标准要低得多。通说认为,垄断损失是垄断给社会带来的成本。在Libor案中,法院认为报价行因为操纵Libor而获取的垄断利润,只是财富从消费者向垄断者的转移,并没有给社会造成价值损失。这样的分析是非常陈旧与局限的。因为经营者谋求垄断的努力和消费者避免支付垄断价格的努力就会对社会资源造成耗费。WM/R操纵事件爆发后,投资者对外汇市场做市商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赔偿之诉得到了美国联邦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做市商间通过邮件、即时信息等方式的磋商构成了横向价格垄断协议、适用反垄断法上的“本身违法”原则。这不仅是广大投资者及金融消费者的一次伟大胜利,更新了我们对金融业垄断的认识。该章续而主张应在充分理解金融业反垄断默示豁免原则的基础上、当部门法就同一行为的规制产生竞合,一国的法律应合理分配金融基准反垄断规制权与行业监管权。但同时,因为金融基准是全球性的经济治理问题,在跨国界的协调机制难以实现择一重处罚的情况下,同时适用、以增加威慑力也是现实之举。至于预防金融基准操纵的制度设计,无非分为两大类,一是惩戒,一是激励。长期以来,金融基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监管对象”、不直接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其原因是多重的。比如,无论是BBA英国银行间协会这样的自律组织,还是标准普尔公司这样的金融数据服务商,都不是公权力机关,所以金融基准的供给通常被视为具有充分信息披露的自由市场行为。再如,很多基准的基础交易、如即期外汇交易(Spot FX Trading),其本质上只是契约而不是金融工具——两个市场主体(通常是银行)协议以一种货币兑换另一种货币、并立即交割(通常是两天),其地点、价格、数量之选择也属于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还有,传统的观点认为,规模大、流动性强的市场,单个市场主体操纵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事实证明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金融基准需要给予明确的管理规则。2013年9月欧盟委员会向欧盟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提交了《关于在金融工具及金融合同中使用指数作为基准的监管立法建议》1。《立法建议》中的一项非常重要内容就是对金融工具及金融合同何时应该引用基准、引用何种基准树立“适度”的标注(a“suitability”standard)并就现有金融基准的改革提出了动议。2016年6月,这项《立法建议》经欧盟议会审议通过,《欧盟基准条例》(EU Benchmarks Regulation 2016/1011,EBR)问世,其大多数的条文已于2018年1月1日生效。这是迄今为止最为全面的关于基准编制与使用的成文法律。本文第四章的第一节将会结合英国2014年“公平及有效市场审查”(Fair and Effective Markets Review,FEMR)及《欧盟基准条例》,介绍欧盟对基准分类管理、基准来源数据分层使用的经验,并提出基准监管应坚持强制性及谦抑性相结合的原则。同时,我国反垄断法刑事责任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了其与行业监管法的同等适用,且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并不能对固定收益、外汇及大宗商品领域的基准适用。故在本文的第四章的最后一部分会介绍金融基准操纵涉及的个人监禁案例以及其对国际罪犯治外法权“全球关联原则”的突破,并由此对我国的刑事法律提出建议。本文的最后一章考虑金融基准操纵的激励性制度建设。所以,本文意识到,只有通过考察法律执行相关主体的利益,探索激励相容的规则措施,才能激励基准的数据提供者及发布者提供准确、充足的指数供给。如上激励相容的机制包括,在平衡集中交易与充分竞争的基础上,明悉不同主体的权责、强化指数编制者的财产权利、尤其是知识产权类保护;引导混合型指数向商品型指数转变,以保证“付费可得”后的产品(也就是指数)公允。同时,本文基于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和穿透式监管的需要,主张央行应享有金融基准规制的剩余立法权,至于行政执法权的分配,应当在行业监管部门间合理设计。最后,金融基准操纵具有“复杂而新型”的事实基础、“广泛而分散”的影响受众(这也是P2P暴雷等金融犯罪案件所共同的特点),从而增加了司法审判的难度。美国MDL审前合并审查程序,只对跨州诉讼相似的事实背景进行统一认定,体现了集合诉讼的灵活之美、对我国提高司法效率有很强的借鉴价值。为了实现对投资者和广大金融消费者有效的司法保障,本文还建议深化行为保全在民商事审判中的运用并不断对法律实施效果进行评测,在金融创新与金融市场的更迭中,保持法律的弹性与实施。市场经济的显着特征是分散的经济决策者根据市场价格自主决定资源的配置及使用各种要素的成本。因此,法律保障人们积极参与价格设定的权利。但操纵金融基准,无论是从维护公共利益还是从保持金融稳健的角度都是法律所无法容忍的。随着“一带一路”战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不断深入,中国掌握利率市场、外汇及大宗商品市场定价权的契机日益成熟、任务也更加紧迫。研究金融基准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陈茜[6](2018)在《苗族文化资源在生态扶贫中的价值研究 ——以花垣县子腊村为例》文中认为几十年来,中国扶贫攻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2011年国务院公布中国仍有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说明现阶段中国仍然存在较大面积、“久扶难脱贫”的经济洼地。值得强调的是,在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中竟有10个为少数民族地区,这就意味着当前中国的贫困问题中,少数民族的贫困现象在贫困范围、贫困规模、贫困程度、脱贫难度等多方面可能存在相对更为艰巨的困难和强大的阻力,这是无法回避的客观事实。与此同时,中国贫困地区范围与生态脆弱区范围的面积大部分重合,以往扶贫工作中重经济、轻生态等扶贫问题也屡见不鲜,而不少曾经生态环境优良的少数民族地区竟也出现生态衰退或生态灾变伴生的生态贫困现象。着眼于中国民族地区扶贫的特殊难题和生态扶贫的长远目标,对于以自身传统文化作为关键区别的各少数民族而言,民族文化对本民族的全面发展是否产生重要作用和深远影响,尤其对本民族当前经济增长和生态维护是否产生阻碍作用,在以往扶贫攻坚过程中是否成为脱贫阻力或生态制约,又或者在什么情况下、什么原因使得民族文化无法发挥出原本具有的经济与生态正效应,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和认真研究的现实问题。当前,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和不少学者深入研究少数民族贫困问题,提出生态扶贫或者绿色扶贫理念,积极探寻兼顾经济与生态双重效益的扶贫新路径。在上述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中,武陵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苗族贫困群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既然特定民族文化与相应民族的贫困关联是一个宏大的课题,哪怕仅着眼苗族及其文化进行研究,也是一个无法短期完成的艰巨任务。那么,不如聚焦于一个具有代表性的苗族村寨,通过深入的田野调查获取第一手资料,梳理和验证相关的扶贫理论与观点,分析当地苗族传统文化资源对其生态扶贫实践的价值,以期达到“管中窥豹,可见一斑”的目的。与此想法最契合的,正是民族学常用的“解剖麻雀”的方法,指明了由点及面的思路。通过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麻雀”,逐步逐层、认真细致地解剖,了解“器官”组成、位置、关联及功能等方方面面,然后分析总结出鸟类的共性,从而为认识其他鸟类提供理论指导或者有益参考。遵循民族学这一成熟可靠的方法,就可以让苗族文化资源在生态扶贫中的价值研究,在子腊村这只“麻雀”的认真解剖下成为可能。要想做好苗族文化资源在生态扶贫中的当代价值研究这一问题,基本遵循如下思路:苗族文化资源在田野点的生态扶贫中是否存在价值?如果存在价值,那么具体有哪些文化资源,分别具有哪些价值?这些苗族文化资源中,哪些内容可以应用于生态扶贫实践,以及如何应用来解决当地生态贫困等问题?上述思路可以通过在田野点调研和分析来逐层理清:一是全面了解田野点概况,尤其是当地苗族文化现状,当地生境情况,苗族文化与当地经济和生态状况的关联,以及苗族文化中与生态扶贫关联紧密或者值得关注的资源要素等内容;二是深入调查田野点整体贫困的根源,尤其需要关注当地是否存在与苗族文化及其变迁而导致的贫困原因,如果存在则需要找出具体内容、作用途径、以及影响后果;三是从田野点现有苗族文化资源中认真遴选出有利于自然环境维护和整体脱贫致富的文化资源和要素,探讨将这些苗族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资本的现实路径,或者提出这些文化要素如何参与、推动生态扶贫的方法或构想;四是研究田野点苗族文化在生态扶贫实践中的博弈,分析国家权力、市场资本、民间力量等多方博弈之中的苗族文化,了解苗族文化资源在生态扶贫中的现实作用、可借助力、以及可能阻力,探讨苗族文化资源如何参与其中才能更有利于推动生态扶贫进程。在众多符合要求的苗族村寨中,花垣县子腊村是与该课题比较契合,调研条件相对成熟的田野点。通过文献查询、访谈调查、参与观察等得知,子腊村作为一个苗族文化底蕴深厚、传承较好的纯苗族村寨,其生产与生计仍然大多依循着当地苗族传统,但也面临着外来文化的渗透与冲击。历史上,子腊村曾经远近闻名,村民们普遍比较富裕,并拥有“子腊贡米”等众多的苗族文化珍品。随着时代的前进和文化的变迁,子腊村的生态环境大不如前,成为影响该村整体经济状况的重要因素之一。时至今日,在花垣县这一国家级贫困县的众多贫困村中,子腊村属于位置偏远、经济落后、贫困程度较深、脱贫难度较大的类型。不论从田野调查资料分析,还是从杨庭硕、罗康隆等学者的生境或“文化生态共同体”视角分析,都可以发现该田野点的长期贫困、难断“穷根”的现象,不仅是经济和生态双重因素相互影响、导致整体状况下行的问题,而且还有苗族文化等因素在其中产生了重要的排斥或阻碍作用,主要包括传统文化变迁与生态环境脱嵌,传统文化变迁与生态环境演替背向,国家权力的在场与民族文化的无序以及资本市场的牵引与民族文化的错位四个方面的内容。对该贫困村而言,苗族文化在生态衰退、经济困顿等生态贫困要素形成过程中的作用不容忽视。在当地现有的众多苗族文化资源中,相对成熟、可资利用、适合应用于生态扶贫的资源或要素,主要包括“子腊贡米”、苗族刺绣、苗族歌舞和苗族宗教等。机缘巧合下,“湖南花垣子腊贡米复合种养系统”于2017年6月成功入选第四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从此,子腊村不再是当地众多贫困村中毫不起眼的一员。而是凭借“子腊贡米”等苗族文化资源的保护和苗族文化资本的开发,终于跃入相关扶贫部门、资本市场和公众的视野聚焦区,并有望获得更多扶贫资源汇聚的扶贫重点村。在“子腊贡米”生态产业的带动下,其余苗族文化资源和要素也可能成为丰富当地生态扶贫思路和推动整体发展的有益助力。然而,苗族文化资源应用于生态扶贫实践不可能一帆风顺,更不可能一蹴而就。子腊村多年来扶贫攻坚的实践,以及当前生态扶贫探索中发生的众多博弈案例,就是较好的证明。幸而,在错综复杂的多方博弈中,苗族文化仍然大有用武之地。在子腊村的田野调查和扶贫实践中,传统苗族文化对子腊村的生态修复、经济增长、整体发展等方面的良好作用从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和体现,那么苗族文化资源对生态扶贫的当代价值也就可见一斑。通过对子腊村开展田野调查,再借助相关理论的指导和分析,可知苗族文化作为指导当地苗族生存、发展、延续的信息体系,既是经过长期检验的、认可度高的、行之有效的、并能兼顾当地生态与经济双重目标的调和剂,又是可持续开发和利用的、潜力巨大的宝贵文化资源。大力发展蕴含苗族生态文化精髓的苗族生态文化产业,是目前当地修复生态环境、整体增收脱贫、保持生态扶贫实效和长效的良好途径。最终,在获得苗族文化资源对生态扶贫具有生态和经济价值的肯定答案的同时,子腊村苗族文化资源挖掘和应用于生态扶贫的经验、教训、案例分析及理论总结,对其他苗族贫困群体而言,甚至对其它民族贫困地区而言,有可能成为其发展生态经济、提高贫困群体长久收益、推动生态扶贫进程的有益参考和借鉴。
王聪[7](2018)在《中国创业板和新三板流动性比较及分析 ——基于市场微观结构理论》文中认为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改革中急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从间接融资来看,由于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普遍都存在轻资产、历史营收规模较小、研发和市场投入大的特点。中小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同时又往往伴随着较强的不确定性,这些共性特征导致中小企业很难符合信贷类融资所需要的强担保的条件。从直接融资方面来看,也就是股权类融资来看,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和私人股本投资对风险的承受能力更高,更看中投资的未来收益,更加能符合中小创新型企业融资的特性。但是,这类的资本有着较强的盈利性和后续退出机制安排的述求。所以,如果要想提升直接融资的比例和效率,就必须要有一个高效的、适合中小型企业的资本市场作为制度匹配。美国的NASDAQ市场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NASDAQ市场于1971年正式成立,通过其有别于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制度安排,在上世纪后半段有效的支撑了美国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和互联网等新兴产业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时也带动了美国创投产业的发展。我国为了解决中小企业直接融资这一问题,也提出了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目标。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中国的资本市场由最初的不完备的、单一层次的市场逐步发展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的构架。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包括上交所主板市场、深交所主板市场、深交所中小板市场、深交所创业板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以及区域股权市场。中国的新三板市场近几年发展势头迅猛,目前挂牌企业数量已经达到了一万多家,然而新三板的发展也困难重重,面临严峻考验。新三板目前最为严重的问题无疑是流动性问题。新三板挂牌企业成交不活跃,大量“僵尸”企业存在。由于此问题在实践中的前沿性,学术界对其的研究会有一定的滞后性,新三板流动性“黑匣子”问题始终缺乏较为系统的研究和分析,导致新的制度完善缺乏科学和严谨的政策建议。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处于同样的政治环境中、面临同样的税收机制和宏观环境,然而两个市场之间的流动性水平却存在差异显着。为何盈利水平和主营业务相似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就能够成交活跃、换手充分、流动性充足,在新三板挂牌就无人问津,甚至当天0成交。新三板已有上万家挂牌企业,加之前期的市场制度创新已经有一定的基础,理应具备成为我国NASDAQ市场的基础,但是什么原因使得其陷入流动性的问题呢?新三板流动性问题到底有多大呢?新三板创新层(做市)和创业板上市企业条件要求差不多,其流动性差异有多大,什么原因造成了差异呢?解决新三板流动性问题的主要关键制度因素在哪方面呢?创业板市场虽然没有达到服务广大中小企业的预期,但是其一直具备良好的流动性,并且目前“三高”问题也得到了一定的控制,市场价格相对较为平稳。创业板的流动性制度安排是否有可以借鉴的地方呢?带着以上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中国创业板和新三板的发展现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和新三板的挂牌企业进行对比,发现无论在区域分布还是行业分布,亦或是财务状况都十分相似。但以市场宽度、市场深度作为流动性衡量指标,对两个市场进行对比,却发现有着较大大的差异。中国创业板市场的流动性在全球都是比较充分的,处于领先地位,而中国新三板流动性严重不足,尽管也采用了很多市场微观结构变更的尝试,却收效甚微。本文根据股票价格水平、流通股数量将上市公司分成不同类型分别进行对比,发现价格与流动性呈现反相关关系,流通股数量和流动性呈现正相关的关系。利用成交的高频数据对创业板和新三板买卖价差、报价深度、交易量、换手率等多个指标、多个维度进行对比,同时分析了创业板买卖价差、报价深度、交易金额的日内分时特征。探究中国创业板和新三板流动性的差异造成的原因,最终落脚到了市场微观结构上。本文从市场准入门槛,分析了创业板的上市条件和新三板的挂牌门槛;比较了市场参与者尤其是投资者的差异和适当性原则;对比了两个市场交易机制和信息披露等市场微观结构的差异。发现,新三板对投资者的准入门槛要远远高于创业板,新三板投资者的适当性要求是否成为了造成新三板投资者数量严重不足最终引起流动性问题的主要原因呢?通过对中国创业板和新三板协整关系进行分析发现,创业板和新三板在2015年3月18日至2015年10月30日存在协整关系。2015年之后随着中国新三板运行的逐步规范化和监管力度的加强,之前不满足新三板交易条件的投资者通过不合规途径取得交易权限的行为得到遏制,创业板和新三板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得以纠正,实证结果显示他们之间并不存在协整关系。也进一步反映了,投资者适当性的变化能够引起创业板和新三板关系的改变。另一方面,新三板的交易机制和创业板也有很大区别,尤其是新三板引入了做市商制度。投资者在进行交易的时候不再像创业板那样以其他投资者为对手盘,而是投资者和做市商之间形成对手盘。做市商交易机制的引入,必然会引起中国创业板和新三板流动性供给主体的差异。中国创业板和新三板不同的市场微观结构导致了投资者主体结构和交易机制的差异,不同的交易主体由于掌握的信息、资金体量和专业化程度不同,投资行为和买卖决策也会明显不同。最终形成了我国创业板是以限价委托的个人投资者作为流动性的提供者,新三板是由做市商提供。流动性供给主体的不同,造成了两个不同市场流动性影响因素的差异。本文利用交易数据,对中国创业板和新三板流动性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创业板流动性主要受到股票流通股数量、股东人数、净资产收益率和资产负债率的影响。一般来讲,文章选取换手率作为流动性的衡量指标,换手率越高,说明该股票的成交比较活跃,流动性高。股票流通股数量、股东人数通过计算,合并为单位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量。该指标与换手率成反比,即单位投资者持有股票数量越多,越容易造成锁仓,不易于股票的流动,交投不活跃,流动性低下。净资产收益率反映了公司的盈利状况,该指标与流动性成正比。公司盈利状况约好,越能够带动股价的上涨,股价的上涨进一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到该股票的交易,换手率就高。资产负债率反应权益类资产和债务类资产所占的比例,资产负债比越高,该公司的负债所占的比重就越高,股票的流动性也就越高。新三板做市商制度下股票的流动性主要受到挂牌企业股票价格、做市商家数、股东人数,挂牌企业流通股数量的影响。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流动性和价格水平反相关,即股票价格水平越高,交易越不活跃。挂牌企业流动性和做市商家数成正比,做市商家数越多,竞争就越充分,挂牌企业流动性越强。挂牌企业流动性和股东人数成正比,股东人数越多,交易就越活跃,挂牌企业流动性就越强。挂牌企业流动性与流通股数量成正比,流通股数量越多,该挂牌企业的流动性就越强。最后本文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顶层设计和各市场定位、完善做市商制度、采用混合交易制度、优化新三板投资者结构、提高新三板挂牌企业质量、健全新三板分层制度、推进新三板和创业板之间的转板和退市制度等方面对市场的制度建设和发展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
李亚茹[8](2018)在《农产品“保险+期货”的方案设计与定价 ——基于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文中指出最低收购价与临时收储政策连续实施多年,我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的价格调控机制面临国内外价格倒挂、进口量与库存量齐增、仓容压力巨大及种植结构失衡等困境。我国政府于2014年推出农产品价格形成与政府补贴相脱钩的价格机制改革,其核心是农产品价格调控政策,即目标价格补贴与生产者补贴政策。目标价格补贴与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近5年,虽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仍面临着农产品面积核实成本较高、难以调整种植结构及政府财政资金压力较大等困境。随着农产品市场化定价的形成,价格风险已成为影响农户收入的重要因素。农产品“保险+期货”主要包括“价格保险+期货”和“收入保险+期货”两种形式,作为保险与期货的跨界融合,既克服了农民难以进入期货、期权市场的困难,又弥补了农产品价格保险目标价格厘定困难和缺乏系统性价格风险转移机制的两大内生缺陷,其自推出之日起便受到国家高度重视,2016年、2017年及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均提出稳步扩大“保险+期货”模式。与目标价格补贴与生产者补贴政策相比,农产品“保险+期货”具有相似的运作机制,但国家财政资金压力相对较小,保险公司完善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可显着提高运行效率,且属于WTO绿箱政策,比较优势明显,故其在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中的政策定位值得探讨。尽管农产品“保险+期货”发展如火如荼,但现行试点方案采用“保险+场外看跌期权+场内期货”单一的运作模式,存在农户承担较大基差风险、保险公司“中介”地位尴尬与期货公司对冲压力较大等问题。鉴于农产品“保险+期货”试点方案的现存问题,特别是基于方案设计与定价在“保险+期货”中的缺失及重要意义,本文尝试基于价格调控机制视角研究农产品“保险+期货”的方案设计与定价问题。本研究具体章节的内容安排如下:第1章,绪论。首先分析本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接着初步界定了农产品价格保险、农产品收入保险、农产品“保险+期货”(包括“价格保险+期货”与“收入保险+期货”)、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及价格风险管理的相关概念;进而给出本文的基本研究思路、主要研究内容、采用的研究方法、创新点及不足之处。第2章,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首先分别梳理和评述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价格调控政策、“保险+期货”及农业保险定价的相关文献,确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然后阐述了农产品价格波动、农产品风险管理、价格调控、“保险+期货”及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的相关理论。既引出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又奠定了后续研究的理论基础。第3章,农产品价格风险及“保险+期货”的引出。首先以玉米和鸡蛋为例,分析农产品价格波动的特征与影响因素。农产品价格波动具有周期性、季节性、地区差异性、金融化、集聚性与非对称性等特征;影响农产品价格波动的四大类因素为供给、需求、政策与国际市场因素。其次,采用基于历史模拟、极值理论POT模型的Va R法,评估全国七大玉米主产区与六大鸡蛋主产区的价格波动风险,结果发现,玉米与鸡蛋价格波动风险均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需分地区向农户提供价格风险保障。最后,通过梳理国内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工具的演进历程引出农产品“保险+期货”。农产品“保险+期货”作为保险与期货的跨界融合,既克服了农户难以进入期货、期权市场的困难,又弥补了价格保险的两大内生缺陷,比较优势明显,但仍面临基差风险、制度风险、违约风险与定价风险。尽管农产品价格风险是不可保风险,但保险人通过不断改进自身的技术条件能将不可保风险转化为可保风险,农产品“保险+期货”利用现有技术可将赔付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可行性强。第4章,中美农产品“保险+期货”的实践方案及比较借鉴。本章首先以育肥母牛风险保护保险(LRP)、生猪毛利润保险(LGM)为例,分析美国农产品“价格保险+期货”的具体实践方案,得出有益于我国“价格保险+期货”方案设计的经验启示,如完善的再保险体系是推行农产品“保险+期货”的前提、较短的理赔款计算周期可有效保障农户实际损失等;以玉米(排除收货价格)收入保障保险(RP(HPH))与大豆(排除收货价)区域收入保障保险(ARP(HP))为例,介绍“收入保险+期货”实践方案,得出多种保险补贴政策分别是经营“收入保险+期货”的基础和前提等经验启示;以奶牛利润保障项目(MPP-Dairy)为例,介绍运用保险运作机制代替传统牲畜价格支持政策的实践,得出基于保险机制的价格支持政策,可显着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启示。其次,详细分析了国内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大连”方案、“北票与法库”方案、“桦川”方案及“重庆”方案四个农产品“保险+期货”试点方案。尽管四个试点方案各具特色,但存在“保险+场外看跌期权+场内期货”三个环节的操作流程、交易所与期货公司占据主导地位及完全基于期货市场价格设计产品的共同特点;面临农户承担较大基差风险、保险公司“中介”地位尴尬及期货公司对冲风险压力大等问题。最后,从基本运作模式、参与主体、产品内容与市场环境四个方面比较中美农产品“保险+期货”的实践方案,得出我国需加大力度推进农产品期货与期权发展、加快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步伐、完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体系与重构“保险+期货”运行机制的启示。第5章,农产品“保险+期货”在价格调控机制中的政策定位与总体方案。本章首先梳理了我国现行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的现状,发现其主要面临国内外价格倒挂、进口量与库存量齐增、仓容压力巨大、农产品种植结构难以调整与种植面积核实成本高等困境。其次,阐述了农产品“保险+期货”作用于价格调控机制的理论逻辑,即价格调控政策通过作用于调控对象以达到政策目标。若农产品“保险+期货”是一种价格调控政策,其调控对象包括国家、农产品市场、农产品生产者、消费者及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等,故从国家、农产品市场、农产品生产者与消费者、相关企业四个方面分析农产品“保险+期货”在价格调控机制中的可能作用。接着,通过比较农产品“保险+期货”与价格支持政策的实施效果,得出其可作为大宗农产品传统价格支持政策的重要补充、现代价格补贴政策的替代与鲜活农产品调控目录制度重要工具的政策定位。最后,从运行机制、方案设计与农产品适用范围三个方面,初步构建我国农产品“保险+期货”的总体方案。即从运行机制方面,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贴、财政部与农业农村部主导、银保监会监督指导、商业保险公司运作、期货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农业农村部与银保监会牵头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再保险管理机构提供再保险。从方案设计方面,坚持可复制、可持续与简单易懂的原则;短期方案仍采用与现有试点相似的三个环节的运作模式;长期方案采用两个环节的运作模式。从农产品适用规则与范围方面,本文研究认为养殖业适用于“价格保险+期货”方案,种植业适用于“收入保险+期货”方案;具体而言,农产品“保险+期货”适用于稻谷、小麦、棉花、玉米、大豆、鸡蛋等农产品。第6章,农产品“价格保险+期货”的方案设计与定价。本章设计的农产品“价格保险+期货”方案仍采用与现有试点类似的三环节模式,但每个环节的具体内容与现有模式不同,此方案具有显着降低农户基差风险与保险公司是风险承保主体两大特色。设计方案中农产品现货价格保险与场外看跌期权的本质是固定执行价格离散算术平均欧亚期权,本章主要运用期权定价模型厘定其费率。农产品价格波动呈现出明显的随机波动与跳跃特征,故采用随机波动率跳跃扩散Bates模型拟合其价格波动路径。首先,运用基于M-H算法的贝叶斯马尔科夫链蒙特卡洛模拟(MCMC)方法估计Bates模型的参数;其次,运用方差减少技术的Monte Carlo方法模拟农产品价格波动路径,最后,基于固定执行价格离散算术平均欧式亚式期权定价公式计算得出保费。本文选取河南、山东、河北、江苏、湖北、四川六大鸡蛋主产区价格数据厘定鸡蛋“价格保险+期货”方案的费率,实证结果发现:基于期货市场价格的鸡蛋价格保险不能满足养殖户价格下跌风险保障的需求;基于现货市场为农户提供价格保险,运用场外看跌期权为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保障非常有限,远不能满足保险公司分散风险的需求,尤其是不能满足保险公司分散极端风险的需要;设计的鸡蛋“价格保险+期货”方案中保险公司承担的场外期权对冲风险较之现行“价格保险+期货”试点,有助于降低养殖户的基差风险。为确保期权定价法费率厘定结果的准确性,本章分别运用农业保险定价的参数法与非参数法厘定设计方案的费率。由实证结果可知,期权定价法的费率厘定结果均略高于非参数核密度估计法的费率厘定结果,但都小于0.01,可见,本文运用随机波动率跳跃扩散Bates模型厘定鸡蛋“价格保险+期货”方案的费率是可行的。第7章,农产品“收入保险+期货”的方案设计与定价。本章首先设计保险公司向农户提供的收入保险,且采用区域收入保险的形式,价格指数与产量指数分别是农产品省级现货价格与亩均产量;保险公司向期货公司购买分散部分价格风险的场外看跌期权产品;期货公司通过复制场内期权分散场外看跌期权的价格风险三个环节的基本运作模式。选取国内玉米七大主产区即河北、内蒙古自治区、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与河南,进行“收入保险+期货”方案定价的实证研究。首先选择Weibull(3P)、Burr(4P)、Log-Logistic(3P)、Logistic、Lognormal(3P)、Normal与Gamma(3P)七类分布分别模拟玉米七大主产区的价格对数收益率与产量波动率数据,以K-S、A-D与卡方检验三类方法选取七大主产区价格与单产风险的合适分布。接着以欧式距离最小为选择标准,在五种Copula函数中选出最优相关函数。最后依据收入保险费率厘定公式计算保费。由费率厘定结果,我们发现同一保障水平下,不同地区的区域收入保险费率差异较大,全国玉米七大主产区费率高低的排序与各地区价格、产量风险的相关性并不直接相关;同一地区不同保障水平下,区域收入保险的费率差异较大。第8章,研究结论、政策建议及展望。对全文进行总结,归纳出本文研究得出的七大基本结论,并对该领域未来的研究方向进行了展望。本文的创新之处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尝试探讨了农产品“保险+期货”在价格调控机制中的作用及政策定位。首次基于我国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面临的困境,分析农产品“保险+期货”作用于价格调控机制的理论逻辑,即价格调控政策通过作用于调控对象以达到政策目标。农产品“保险+期货”作为价格调控政策的调控对象包括国家、农产品市场、农产品生产者、消费者及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等,故从国家、农产品市场、农产品生产者与消费者及相关企业四个方面初步分析农产品“保险+期货”在价格调控机制中的可能作用。通过比较农产品“保险+期货”与价格支持政策的实施效果,初步得出其可作为大宗农产品传统价格支持政策的重要补充、现代价格补贴政策的替代与鲜活农产品调控目录制度重要工具的政策定位。第二,从运行机制、方案设计、农产品适用范围三个方面,初步构建我国农产品“保险+期货”的总体方案。即从运行机制来看,本文认为需由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贴、财政部与农业农村部主导、银保监会监督指导、商业保险公司运作、期货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农业农村部与银保监会牵头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再保险管理机构提供再保险。就方案设计而言,本文认为应坚持可复制、可持续与简单易懂的原则;短期方案可采用与现有试点相似的三个环节的运作模式,但每个环节的具体内容较现行试点方案有所改进;长期方案则采用两个环节(即保险公司提供农产品价格或收入保险,再保险机构向保险人提供相应的再保险方案)的运作模式。从农产品适用规则与范围来看,本文研究认为养殖业适用于“价格保险+期货”方案,种植业适用于“收入保险+期货”方案;具体而言,农产品“保险+期货”适用于稻谷、小麦、棉花、玉米、大豆、鸡蛋等农产品。第三,基于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地区差异的评估结果,尝试探讨分地区承保农产品的价格波动风险。本文分别采用基于历史模拟和极值理论POT模型的Va R法,评估全国七大玉米主产区与六大鸡蛋主产区的价格波动风险,结果发现,玉米与鸡蛋价格波动风险均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需分地区向农户提供价格风险保障。故设计的农产品“价格保险+期货”与“收入保险+期货”方案中价格保险与收入保险的农产品价格指数不再是现行试点方案的农产品期货价格,而是农产品的省级现货价格。省级现货价格与农户实际售卖价格的差异小于农产品期货价格与农户实际售卖价格的差异,可见,本文探讨的分地区承保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可显着降低农户承担的基差风险。第四,尝试运用期权定价法,厘定农产品“价格保险+期货”方案的费率。本文初步设计的“基于现货市场的价格保险+对冲部分风险的场外期权+场内期货”的方案中,农产品现货价格保险与场外看跌期权的本质是固定执行价格离散算术平均欧亚期权,故尝试运用期权定价法厘定其费率。农产品价格波动呈现出明显的随机波动与跳跃特征,采用随机波动率跳跃扩散Bates模型拟合其价格波动路径。且分别运用农业保险定价的参数法与非参数法厘定设计方案的费率,以确保期权定价法费率厘定结果的准确性。由实证结果可知,期权定价法的费率厘定结果与非参数核密度估计法的费率厘定结果差异均较小,可见,农产品“价格保险+期货”期权定价法是可行的。
陈文涛[9](2018)在《投资者参与度对IPO抑价的影响 ——基于IPO暂停前后A股市场的对比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IPO市场发展至今,已有近百年历史,在这期间,出现过各种各样的问题,如国内外都有的股票上市首日收益率异常问题,也有我国特有的“新股为王”问题等。这些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三类:1、发行市场异常火爆;2、上市首日收益率异常;3、新股上市后长期表现疲软。此三者合称为我国IPO市场的三大怪象。在这三大怪象中,发行市场异常火爆是开端,上市首日收益率异常是主体,新股上市后长期表现疲软是结果。这些怪象会大大降低我国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和融资功能,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从而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对我国证券发行市场进行研究,挖掘出证券发行市场上三大怪象中最主要的怪象——上市首日收益率异常的原因,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把市场中的参与者分为三类:投资者、发行人和承销商,采用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首先回顾了相关文献与理论并梳理了此三者对IPO抑价影响的传导机制;然后以2012年10月26日(IPO暂停)至2015年1月1日(IPO重启后一年)为时间界限,把选取的从2009年7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A股市场上市的1,763只新股分为两部分进行对比分析,在投资者、发行人和承销商三个角度中选择了9个解释变量,探讨了投资者参与度、投资者情绪、发行人股票内在价值、承销商声誉与IPO抑价的关系。研究发现:IPO新政在解决IPO抑价的问题上作用不大;基于投资参与者理性判断不足的原因,投资者参与度与股票上市首日回报率成负相关关系;受投资者、发行人和承销商三者的共同作用,新股市场上存在一定程度的从众效应,导致抑价率居高不下。在实证分析基础上,文章最后根据对比分析结果提出如下政策建议:基于投资参与者理性判断不足的原因,应加强对个人投资者的教导,培养机构投资者,以此优化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融合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的长处,使各投资主体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再结合规范市场的各项政策,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促使股市常态化发展。基于信息的不对称的原因,政策导向应保证信息正确准时披露,严惩虚假信息,对证券市场上的违规行为决不姑息,保证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鉴于股票市场中,中小投资者为弱势大规模群体,应合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促使投资者回归理性。基于我国IPO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应大力推行新股发行体制改革,逐步落实从“核准制”过度到“注册制”,实现国股票市场进一步的发展,实现我国股票市场从新兴市场向成熟市场的转变。
叶梅[10](2015)在《国债二级市场建设与国债收益率曲线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财政部在官方网站首页发布中国关键期限国债收益率曲线,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的实质落实,体现出国家层面对国债收益率的高度重视。国债一级市场是发行市场,国债二级市场是流通市场,政府在一级市场进行国债发行时,二级市场的国债收益率曲线将作为发行利率的参考依据。收益率曲线来源于国债二级市场,而国债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形成主要取决于国债品种的收益率曲线。利率市场化需要确立一个基准利率,丝路基金需要体现公允和国家信用的利率参考,国债收益率在发达的金融市场中是非常有影响力的市场利率的基准,因其低风险性、市场性、基础性、传导性的特点成为最佳选择,作为金融市场的定价基准,完善充分体现市场供需情况的收益率曲线对推动利率改革意义重大。在此背景下,针对利率市场化的内在需求,对国债二级市场和国债收益率曲线进行研究分析,发现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措施,尤其具有现实意义。本文首先从关联理论分析入手,理清国债收益率曲线与国债二级市场、利率市场化之间的关系,分析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基准功能及影响因素;然后,在对中国国债二级市场及国债收益率曲线发展历程分析的基础上,对二者的现状、问题及成因进行剖析;接着,选择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典型国家进行国际借鉴,最后提出完善中国国债二级市场和国债收益率曲线的政策建议。实证和模型分析显示,国债收益率曲线具备基准利率特征,Hermite模型既能适应中国国债市场当前现状,又能兼顾未来发展需要。国债二级市场市场化程度越高国债收益率曲线形态越好、越能发挥基准定价功能。因此应在加强国债二级市场建设的基础上、完善国债收益率曲线的编制和应用。本文将国债收益率曲线的研究纳入国债二级市场的分析框架,国内鲜见类似研究。国债是在既定政策目标、经济问题基础上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结合点,同时对微观经济发展具有导向作用,国债二级市场的建设和完善对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意义重大。国债收益率曲线是一个国家债券市场的基准,它不仅关乎着国家债券的定价权,而且在经济政策、宏观调控等方面的作用日趋显着,中国政府应同时加强国债二级市场的建设、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完善和推广,二者联动更利于推动金融改革和金融市场的发展。
二、Price Indicators in the Local Markets (The period of 11-22 December, 2000)(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Price Indicators in the Local Markets (The period of 11-22 December, 2000)(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大陆股市与国际主要股市的相依性、风险溢出与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问题提出与研究内容 |
1.2.1 问题提出 |
1.2.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4 概念界定 |
1.4.1 相依性 |
1.4.2 风险溢出 |
1.4.3 概念间的关联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2 文献综述 |
2.1 股票市场相依性研究 |
2.1.1 发达国家股市间的相依性 |
2.1.2 发达国家股市与新兴经济体股市间的相依性 |
2.1.3 中国股市的相依性 |
2.1.4 中外股市间的相依性 |
2.1.5 股市的跨资产类别相依性 |
2.2 金融市场相依性的影响因素 |
2.2.1 经济政策不确定性 |
2.2.2 其他影响因素 |
2.3 金融市场风险溢出研究 |
2.3.1 不同国家(地区)同一金融市场 |
2.3.2 同一国家(地区)不同金融市场 |
2.4 文献述评 |
3 理论分析与研究设计 |
3.1 金融市场相依性与风险溢出的理论基础 |
3.1.1 资产定价理论 |
3.1.2 Copula理论 |
3.2 金融市场相依性与风险溢出的成因 |
3.3 金融市场相依性与风险溢出的影响机理 |
3.4 研究设计 |
3.4.1 中国大陆股市与国际主要股市的边缘分布模型 |
3.4.2 中国大陆股市与国际主要股市的静态与时变相依结构 |
3.4.3 中国大陆股市与国际主要股市相依性的影响因素 |
3.4.4 中国大陆股市与国际主要股市的高维相依结构、风险测度与溢出 |
3.5 本章小结 |
4 中国大陆股市与国际主要股市的边缘分布模型 |
4.1 边缘分布模型构建与择优标准 |
4.1.1 参数ARMA-GARCH族模型 |
4.1.2 参数ARMA-GARCH族-EVT模型 |
4.1.3 非参数ARMA-GARCH族-EVT模型 |
4.1.4 非参数核密度函数 |
4.1.5 模型择优标准 |
4.2 数据选取与基本分析 |
4.2.1 数据的选取及其说明 |
4.2.2 数据的基本统计分析和相关检验 |
4.3 边缘分布模型的估计与择优 |
4.3.1 基于参数ARMA-GARCH族模型的边缘分布估计 |
4.3.2 基于参数ARMA-GARCH族-EVT模型的边缘分布估计 |
4.3.3 基于非参数ARMA-GARCH族-EVT模型的边缘分布估计 |
4.3.4 基于非参数核密度函数的边缘分布估计 |
4.3.5 最优边缘分布模型 |
4.4 本章小结 |
5 中国大陆股市与国际主要股市的静态与时变相依结构 |
5.1 数据与方法 |
5.1.1 数据选取 |
5.1.2 实证方法 |
5.2 实证分析 |
5.2.1 中国大陆股市与国际主要股市的静态相依结构 |
5.2.2 中国大陆股市与国际主要股市的时变相依结构 |
5.2.3 基于时变Copula函数的结构变点诊断 |
5.3 本章小结 |
6 中国大陆股市与国际主要股市相依性的影响因素 |
6.1 中国大陆股市与国际主要股市相依性的影响因素及其机理分析 |
6.1.1 经济政策不确定性 |
6.1.2 共同冲击 |
6.1.3 宏观经济状况 |
6.1.4 股市特性 |
6.2 数据与变量选取 |
6.3 实证分析 |
6.3.1 面板单位根检验 |
6.3.2 面板数据模型的构建与估计 |
6.3.3 稳健性讨论 |
6.4 全球股市与数字货币市场的跨资产类别相依性与影响因素 |
6.4.1 数据与变量选取 |
6.4.2 全球股市与数字货币市场的跨资产类别相依性 |
6.4.3 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全球股市与数字货币市场相依性的影响 |
6.5 本章小结 |
7 中国大陆股市与国际主要股市的高维相依结构、风险测度与溢出 |
7.1 数据与方法 |
7.1.1 数据来源与统计描述 |
7.1.2 实证方法 |
7.2 实证分析 |
7.2.1 样本间的Kendall’s tau秩相关系数 |
7.2.2 中国大陆股市与国际主要股市的高维相依结构 |
7.2.3 中国大陆股市与国际主要股市的风险测度 |
7.2.4 中国大陆股市与国际主要股市的风险溢出 |
7.3 稳健性检验 |
7.4 本章小结 |
8 总论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启示 |
8.3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2)人民币汇率变化对中国股市价格的影响研究 ——基于上证综合指数和行业指数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文章结构与研究方法 |
1.3.1 文章结构安排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国内外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流量导向模型 |
2.1.2 股票导向模型 |
2.2 国内外实证研究 |
2.2.1 国外实证研究综述 |
2.2.2 国内实证研究综述 |
2.3 现有文献述评 |
第3章 汇率变化与股票市场变化分析 |
3.1 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 |
3.2 中国股票市场变革历程及波动历史 |
3.2.1 中国股票市场变革历程 |
3.2.2 中国股票市场波动历史 |
3.3 汇率变化对股票市场价格影响机制分析 |
3.3.1 汇率通过利率影响股价 |
3.3.2 汇率通过货币供应量影响股价 |
3.3.3 汇率通过国际贸易影响股价 |
3.3.4 汇率通过国际资本流动影响股价 |
3.3.5 汇率通过心理预期影响股价 |
第4章 人民币汇率变化对中国股票市场价格影响的实证分析 |
4.1 模型介绍 |
4.2 变量选择与数据处理 |
4.2.1 样本和变量选择 |
4.2.2 数据处理 |
4.3 单位根检验 |
4.4 Johansen协整检验 |
4.5 向量误差修正模型 |
4.6 脉冲响应函数和方差分解 |
4.6.1 脉冲响应函数分析 |
4.6.2 方差分解分析 |
4.7 行业股价指数实证结果 |
4.8 实证结果分析 |
第5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5.1 结论 |
5.2 政策建议 |
5.2.1 深化外汇市场改革 |
5.2.2 加强股票市场建设 |
5.2.3 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
5.2.4 进一步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 |
5.2.5 正确引导投资者心理预期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前瞻性均线交易模型:理论与实证(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贡献 |
1.4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技术分析 |
2.2 时间序列预测 |
2.3 神经网络预测 |
2.4 文献评述 |
第三章 均线交易模型介绍 |
3.1 经典的移动平均线策略 |
3.2 时间序列-均线交易模型 |
3.3 BP神经网络-均线交易模型 |
3.4 前瞻性价格指标 |
第四章 前瞻性均线交易模型的构建 |
4.1 数据描述及交易规则介绍 |
4.2 ARMA-均线交易模型的构建 |
4.3 BP神经网络-均线交易模型的构建 |
第五章 交易模型实证分析 |
5.1 全样本区间的模型比较 |
5.2 牛市行情下的模型比较 |
5.3 熊市行情下的模型比较 |
5.4 震荡行情下的模型比较 |
5.5 实证结果分析 |
第六章 结论 |
6.1 本文结论 |
6.2 不足之处及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中国股市流动性共变的特征、成因及其风险溢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研究框架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框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2 文献综述 |
2.1 流动性共变存在性及特征研究 |
2.2 流动性共变成因的理论解释 |
2.2.1 市场微观结构理论解释 |
2.2.2 融资约束解释 |
2.2.3 相关交易解释与情绪交易解释 |
2.3 流动性共变成因的实证分析 |
2.3.1 供给侧因素实证分析 |
2.3.2 需求侧因素实证分析 |
2.4 流动性风险溢价研究 |
2.4.1 流动性风险溢价的理论解释 |
2.4.2 流动性风险溢价的实证分析 |
2.5 文献评述 |
3 中国股市流动性共变的存在性及其特征分析 |
3.1 中国股市的波动特征与流动性共变 |
3.1.1 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结构 |
3.1.2 高度信息非对称 |
3.1.3 系统性风险大 |
3.1.4 政府干预过度 |
3.2 中国股市流动性共变的存在性检验 |
3.2.1 数据与变量 |
3.2.2 实证结果与分析 |
3.3 中国股市流动性共变存在特征分析 |
3.3.1 流动性共变的时变特征 |
3.3.2 流动性共变的规模效应 |
3.3.3 流动性共变的流动性效应 |
3.4 流动性共变与股票流动性的关联性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4 基金持股对流动性共变的影响分析 |
4.1 问题的提出 |
4.2 研究假设 |
4.3 高基金持股组合的构建及其流动性共变特征 |
4.4 基金持股对流动性共变的影响:成因及渠道分析 |
4.4.1 变量设定与样本选取 |
4.4.2 基金持股对流动性共变的影响 |
4.4.3 基金持股对流动性共变影响的成因分析 |
4.4.4 基金持股对流动性共变影响的渠道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5 中国股市流动性共变的成因分析 |
5.1 问题的提出 |
5.2 变量选取与定义 |
5.2.1 融资约束 |
5.2.2 相关交易 |
5.2.3 投资者情绪 |
5.2.4 信息非对称 |
5.2.5 控制变量 |
5.3 模型设定与实证结果分析 |
5.3.1 样本说明与模型设定 |
5.3.2 描述性统计 |
5.3.3 实证回归结果与分析 |
5.3.4 稳健性检验 |
5.4 本章小结 |
6 中国股市流动性共变风险溢价研究 |
6.1 问题的提出 |
6.2 流动性风险调整的L-CAPM模型 |
6.3 中国股票市场流动性共变风险溢价分析 |
6.3.1 流动性共变组合的构造 |
6.3.2 流动性共变风险溢价 |
6.3.3 稳健性检验 |
6.4 流动性共变风险溢价的可持续性研究 |
6.5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3 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金融基准操纵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国际背景 |
二、选题的中国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金融基准的概念、分类与性质 |
第一节 基准的概念及操纵的范畴 |
一、基准与指数的关联 |
二、金融基准、证券指数与基准操纵的概念厘清 |
第二节 基准的分类 |
一、以供给意图划分,可以分为公共性、商品性及混合性基准 |
二、以编纂数据的来源划分,指数的生成机制可分为做市制度与竞价制度 |
三、以生成指数的场所划分,可分为场内市场指数与场外指数 |
第三节 基准的性质 |
一、基准是一种信息,部分基准属于大数据 |
二、基准是一种资产 |
三、基准是一种价格 |
第二章 金融基准操纵的原因、主体与行为 |
第一节 催生金融基准操纵的制度根源 |
一、激发操纵的内生动力:正外部性、合同硬关联性 |
二、产生垄断的前提条件:市场参与者具有横向竞争关系 |
三、促使操纵的根本原因:信息偏在、大银行具有细分市场的支配地位 |
四、自律监管者“监守自盗”、政府监管亦有利益冲突之嫌 |
第二节 操纵金融基准的主体是做市商 |
一、做市商是生成金融基准的重要机制 |
二、做市商带有“价格操纵”的制度胎记 |
第三节 金融基准操纵是新型的市场操纵行为 |
一、影响价格基准从市场操纵的“结果”晋级为“直接手段” |
二、来源数据的“可选择性”使操纵基准不以“欺诈”为要件 |
三、以价格形成再论市场操纵的本质 |
第四节 金融市场监管法对基准操纵的适用及发展 |
一、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2000》难以适用 |
二、欧盟《市场滥用条例2014》新增对基准操纵的特别规定 |
三、美国CFTC《反操纵实施细则》对基准操纵的处罚及市场监管法的发展 |
第三章 金融基准操纵的部门法规制竞合 |
第一节 反垄断法规制的现实需求 |
一、依据民事合同关系、难以认定合同项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
二、依据金融行业监管法的反欺诈条款、取得部分胜利 |
三、行业监管法与反垄断法在民事赔偿要件上的比较 |
第二节 金融基准操纵的反垄断案例及分析 |
一、Libor反垄断案因缺乏“垄断损害”遭到驳回 |
二、欧盟委员会认定报价行有违欧盟反垄断规则 |
三、汇率基准FX案:证实横向价格协议与垄断损害的存在 |
四、金融基准操纵民事赔偿的认定标准 |
第三节 建立行业监管法与反垄断执法共同适用的协调机制 |
一、金融指数操纵应当受到中国反垄断法的调整 |
二、建立执法协调机制的必要性:“价格共谋”的禁止竞合 |
三、建立协调机制的可能性:一致的理念与目标 |
第四节 协调机制的理论基础:再议金融反垄断最小豁免规则 |
一、资本形成与自由竞争的两难:以瑞银第一波士顿案为视角 |
二、金融垄断最小豁免的适用范围与操作路径 |
第四章 金融基准的监管及操纵的惩罚性规制 |
第一节 监管的强制性:明确基准为监管对象 |
一、树立监管标准、采纳IOSCO基准原则 |
二、增强一级市场管理、英国推进“公平及有效市场审查” |
第二节 监管的谦抑性:分层管理之欧盟经验 |
一、金融基准监管的除外情形与豁免特征 |
二、关键基准、重要基准与非重要基准的三分法 |
第三节 基准来源数据的现行规则及展望 |
一、数据抓取规则的层级化管理:交易数据优先、报价数据劣后 |
二、数据规则的建议1:强制数据披露及报告措施、数据换准入 |
三、数据规则的建议2:运用大数据思维、以全样本取代抽样 |
第四节 金融基准操纵的刑事法律追究 |
一、金融基准操纵重释全球刑事犯罪的“最小关联原则” |
二、金融基准操纵对我国刑法182 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补充 |
三、从部门法平等适用的角度看我国反垄断法刑事责任的构建 |
第五章 金融基准的改革及操纵的激励性规制 |
第一节 促进混合性指数向商品性指数的转化 |
一、金融指数逐渐从公共物品向竞争性的私人物品转化 |
二、推广付费可得、保障基准的供给与公允 |
三、设计恰当的监管激励、拓展基准的运用场景 |
第二节 明确基准链条中各方主体的权责 |
一、监管框架下适格的监管机构及“专业守门人”的权责 |
二、明确基准编制者对基准公允的绝对责任 |
三、保证基准编制者对基准使用的相对利益:集中交易与充分竞争的权衡 |
四、明确竞争性做市商协作与共谋的边界、法与非法的行为原则 |
五、以先进的交易系统保障弱势市场主体的公平交易权 |
第三节 实现金融基准剩余立法权及执法权的相互制衡 |
一、央行享有金融基准的剩余立法权 |
二、以金融垄断最小豁免规则分配金融监管及反垄断执法权 |
三、完善一线监管和自律监管 |
四、保持法律弹性,关注实施评测 |
第四节 灵活的统一审判保障有效的司法实施 |
一、In re LIBOR案适用美国跨州诉讼审前合并审查程序(MDL) |
二、MDL程序对我国合并诉讼制度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苗族文化资源在生态扶贫中的价值研究 ——以花垣县子腊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创新 |
第三节 概念界定 |
一、苗族文化的概念界定 |
二、生态贫困的概念界定 |
三、生态扶贫的概念界定 |
第四节 文献综述 |
一、贫困与反贫困的研究 |
二、文化与贫困的研究 |
三、文化资源与文化资本的研究 |
四、民族文化与生态扶贫的研究 |
第二章 子腊村概况 |
第一节 选点理由 |
第二节 子腊村的生态、生产与生计 |
一、子腊村的生态 |
二、子腊村的生产 |
三、子腊村的生计 |
第三节 子腊村的民族与文化 |
一、子腊村的民族 |
二、子腊村的文化 |
第四节 子腊村的“贡米” |
一、“子腊贡米”的含义 |
二、“子腊贡米”的发现 |
三、申报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
第三章 传统文化变迁与生态环境脱嵌 |
第一节 “子腊贡米”系统嵌合关键环节的衰落 |
第二节 传统文化价值兑现受阻推动偏离 |
第三节 外来不契合文化的偏离影响 |
第四章 传统文化变迁与生态环境演替背向 |
第一节 无法成钢的废铁与自然灾害的频发 |
第二节 工业文化的冲击与生态污染的加剧 |
第三节 苗族织绣的衰落与生物多样性的弱化 |
第四节 苗族歌舞边缘化与相关文化传承隐忧 |
第五章 国家权力的误伤与民族文化的无序 |
第一节 国家粮食政策变迁与贡米文化混乱 |
第二节 国家林业政策实行与传统林、猎文化衰败 |
第三节 过往扶贫政策的遗憾与传统文化的错位 |
第四节 国家权力博弈对生态扶贫的利与弊 |
第六章 资本市场的牵引与民族文化的错位 |
第一节 市场需求锐减与传统文化产品裁汰 |
第二节 经济观念影响与传统教育观念改变 |
第三节 市场资本博弈对生态扶贫的利与弊 |
第四节 民间力量博弈对生态扶贫的利与弊 |
第七章 子腊村苗族文化资源在生态扶贫中的应用 |
第一节 “子腊贡米”与子腊村的生态扶贫 |
一、“子腊贡米”系统的生态与经济价值 |
二、复兴“子腊贡米”系统促进生态扶贫的对策 |
第二节 苗族织绣与子腊村的生态扶贫 |
一、子腊村苗族织绣的生态与经济价值 |
二、苗族织绣助推生态扶贫潜力的挖掘 |
第三节 苗族歌舞与子腊村的生态扶贫 |
一、子腊村苗族歌舞的生态和经济价值 |
二、开发苗族歌舞产业推进生态扶贫的思路 |
第四节 苗族宗教与子腊村的生态扶贫 |
一、子腊村苗族宗教的生态和经济价值 |
二、苗族宗教参与生态扶贫的思路 |
第五节 生态扶贫的文化资本 |
一、文化资本与生态扶贫 |
二、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资本的原则 |
三、生态扶贫中文化资本的运用和转化 |
第八章 生态扶贫中的文化博弈 |
第一节 生态扶贫中的国家权力机构 |
一、各级国家权力机构的角色定位、权力及职能 |
二、国家权力在生态扶贫中的博弈行为分析 |
三、借助国家权力推进生态扶贫的建议 |
第二节 生态扶贫中的市场资本 |
一、市场资本博弈的立场分析 |
二、市场资本在生态扶贫中的博弈行为分析 |
三、苗族文化借助市场资本参与生态扶贫的建议 |
第三节 生态扶贫中的民间力量 |
一、民间力量博弈的立场分析 |
二、民间力量在生态扶贫中的博弈行为分析 |
三、苗族文化借助民间力量推进生态扶贫的建议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件1 花垣县森林年末实有面积表 |
(7)中国创业板和新三板流动性比较及分析 ——基于市场微观结构理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问题的提出 |
1.1.3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流动性的相关研究 |
1.2.2 市场微观结构与流动性相关研究 |
1.2.3 跨市场流动性比较及微观结构差异对流动性影响的研究 |
1.2.4 综述小结 |
1.3 研究的目标、研究内容和攻克的难点 |
1.3.1 研究的目标 |
1.3.2 研究的内容 |
1.3.3 论文研究拟突破的难点 |
1.4 研究的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的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2 基础理论 |
2.1 相关概念阐释 |
2.1.1 流动性 |
2.1.2 市场微观结构 |
2.1.3 知情交易者和非知情交易者 |
2.1.4 主动投资者和被动投资者 |
2.1.5 报价驱动和指令驱动交易机制 |
2.1.6 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
2.1.7 市场分层 |
2.2 流动性理论 |
2.3 市场微观结构理论 |
2.4 协整理论 |
2.5 本章小结 |
3 中国创业板和新三板市场总体比较和分析 |
3.1 中国创业板市场的整体情况 |
3.1.1 创业板市场历史沿革 |
3.1.2 中国创业板市场的现状 |
3.2 中国新三板市场的整体情况 |
3.2.1 新三板市场历史沿革 |
3.2.2 中国新三板市场的现状 |
3.3 创业板和新三板市场融资功能比较 |
3.4 创业板和新三板上市主体比较 |
3.4.1 上市公司家数增长情况 |
3.4.2 上市公司区域分布情况 |
3.4.3 上市公司行业分布 |
3.4.4 上市公司股本结构 |
3.4.5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 |
3.5 本章小结 |
4 基于多维度指标的新三板与创业板流动性总体比较 |
4.1 基于市场宽度的创业板和新三板市场流动性比较 |
4.1.1 比较指标的选取和构建 |
4.1.2 创业板买卖价差的特征 |
4.1.3 新三板买卖价差的特征 |
4.1.4 创业板和新三板买卖价差的比较 |
4.2 基于市场深度的创业板和新三板市场流动性比较 |
4.2.1 比较指标的选取和构建 |
4.2.2 基于报价深度的比较 |
4.2.3 基于换手率的比较 |
4.2.4 基于成交量的比较 |
4.3 基于量价结合的新三板与创业板市场流动性比较 |
4.3.1 比较指标的选取和构建 |
4.3.2 基于价格冲击模型的比较 |
4.4 本章小结 |
5 基于市场微观结构的创业板和新三板流动性差异原因分析 |
5.1 基于协整关系的微观市场结构对市场影响的实证分析 |
5.1.1 研究假设、模型构建与数据选取 |
5.1.2 实证过程 |
5.1.3 实证结果分析 |
5.2 创业板和新三板市场微观结构的差异分析 |
5.2.1 上市(挂牌)主体市场准入门槛差异 |
5.2.2 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差异 |
5.2.3 交易机制的差异 |
5.2.4 信息披露的差异 |
5.3 创业板与新三板微观结构差异对流动性影响的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6 中国创业板和新三板流动性供给主体差异分析 |
6.1 创业板和新三板投资者结构比较 |
6.1.1 创业板与新三板投资者结构 |
6.1.2 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行为差异 |
6.2 创业板和新三板委托方式的比较 |
6.2.1 创业板目前采用的委托方式 |
6.2.2 新三板目前的委托方式 |
6.2.3 不同类型的委托方式下的投资者行为 |
6.3 创业板流动性供给主体分析 |
6.3.1 主动性交易和被动性交易的界定 |
6.3.2 主动性下单影响因素分析 |
6.4 新三板流动性供给主体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7 中国创业板和新三板流动性影响因素的实证模型 |
7.1 创业板流动性影响因素模型构建 |
7.1.1 样本选择和基本假设 |
7.1.2 模型的构建与实证过程 |
7.1.3 实证结果及分析 |
7.2 新三板流动性影响因素模型构建 |
7.2.1 样本选择和基本假设 |
7.2.2 模型构建和实证过程 |
7.2.3 实证结果及分析 |
7.3 创业板和新三板流动性影响因素对比分析 |
7.4 本章小结 |
8 政策建议 |
8.1 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顶层设计明确各市场定位 |
8.2 完善做市商制度在新三板和创业板中引入混合交易制度 |
8.3 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之间的转板制度 |
8.4 健全新三板分层制度匹配不同层级的有效政策 |
8.5 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8.6 交易机制的优化 |
9 总结与展望 |
9.1 全文总结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8)农产品“保险+期货”的方案设计与定价 ——基于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基本概念界定 |
1.2.1 农产品“保险+期货”的相关概念 |
1.2.2 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的相关概念 |
1.2.3 农产品价格风险及其管理的相关概念 |
1.3 研究思路、主要内容及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思路及主要内容 |
1.3.2 技术路线图 |
1.4 研究方法 |
1.4.1 历史研究与比较研究相结合 |
1.4.2 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 |
1.4.3 随机模拟与仿真研究相结合 |
1.5 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5.1 研究的创新点 |
1.5.2 研究的不足之处 |
2.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文献综述 |
2.1.1 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与价格调控政策的相关文献 |
2.1.2 农产品“保险+期货”的相关文献 |
2.1.3 农业保险定价的相关文献 |
2.1.4 国内外研究简评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农产品价格波动的蛛网理论 |
2.2.2 农产品风险管理与价格调控的相关理论 |
2.2.3 农产品“保险+期货”的相关理论 |
2.2.4 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3.农产品价格风险及“保险+期货”的引出 |
3.1 农产品价格风险的特征及影响因素 |
3.1.1 农产品价格风险的特征 |
3.1.2 农产品价格风险的影响因素 |
3.2 农产品价格风险地区差异的VaR度量:以玉米和鸡蛋为例 |
3.2.1 农产品价格风险评估模型:历史模拟法与极值理论POT模型 |
3.2.2 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
3.2.3 农产品价格风险地区差异评估的结果与分析 |
3.3 中国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工具的演进 |
3.3.1 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工具:农产品期货(1990) |
3.3.2 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工具:农产品价格保险(2011) |
3.3.3 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工具:农产品期权(2013) |
3.3.4 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工具:农产品“保险+期货”(2015) |
3.4 农产品“保险+期货”的引出:比较优势及可行性 |
3.4.1 农产品“保险+期货”的优势:与期货、期权及价格保险的比较 |
3.4.2 农产品“保险+期货”的可行性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4.中美农产品“保险+期货”的实践方案及比较借鉴 |
4.1 美国农产品“保险+期货”实践方案及启示 |
4.1.1 牲畜“价格保险+期货”的实践方案及启示 |
4.1.2 农作物“收入保险+期货”的实践方案及启示 |
4.1.3 牲畜利润保障项目(MPP)的实践方案及启示 |
4.2 中国农产品“保险+期货”的试点方案与问题 |
4.2.1 农产品“保险+期货”试点实践:“大连”方案 |
4.2.2 农产品“保险+期货”试点实践:“北票与法库”方案 |
4.2.3 农产品“保险+期货”试点实践:“桦川”方案 |
4.2.4 农产品“保险+期货”试点实践:“重庆”方案 |
4.2.5 农产品“保险+期货”试点方案的共同点与问题 |
4.3 农产品“保险+期货”实践方案的中美比较及借鉴 |
4.3.1 中美农产品“保险+期货”实践方案的比较分析 |
4.3.2 农产品“保险+期货”实践方案中美比较的启示借鉴 |
4.4 本章小结 |
5.农产品“保险+期货”在价格调控机制中的政策定位与总体方案 |
5.1 中国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的现状及困境 |
5.1.1 中国现行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概况 |
5.1.2 中国农产品价格调控政策的实施现状 |
5.1.3 中国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面临的主要困境 |
5.2 农产品“保险+期货”在价格调控机制中的作用分析 |
5.2.1 农产品“保险+期货”在价格调控机制中作用的理论逻辑 |
5.2.2 农产品“保险+期货”在价格调控机制中的可能作用 |
5.3 农产品“保险+期货”在价格调控机制中的政策定位 |
5.3.1 作为大宗农产品传统价格支持政策的重要补充 |
5.3.2 作为大宗农产品现代价格补贴政策的替代 |
5.3.3 作为鲜活农产品调控目录制度的重要工具 |
5.4 农产品“保险+期货”的总体方案 |
5.4.1 农产品“保险+期货”的运行机制 |
5.4.2 农产品“保险+期货”的短期与长期方案 |
5.4.3 农产品“保险+期货”的种植、养殖业适用规则及范围 |
5.5 本章小结 |
6.农产品“价格保险+期货”的方案设计与定价 |
6.1 农产品“价格保险+期货”的方案设计 |
6.1.1 农产品“价格保险+期货”方案设计的运作模式 |
6.1.2 农产品“价格保险+期货”方案设计的特色 |
6.2 农产品“价格保险+期货”的期权定价方法 |
6.2.1 农产品“价格保险+期货”期权定价模型的选择:随机波动率跳跃扩散模型 |
6.2.2 随机波动率跳跃扩散Bates模型 |
6.2.3 随机波动率跳跃扩散Bates模型的参数估计:MCMC法 |
6.2.4 方差减少技术的Monte Carlo模拟定价 |
6.3 农产品“价格保险+期货”期权定价法的实证研究:以鸡蛋为例 |
6.3.1 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
6.3.2 随机波动率跳跃扩散Bates模型的参数估计结果 |
6.3.3 鸡蛋“价格保险+期货”方案的核心内容 |
6.3.4 鸡蛋“价格保险+期货”的定价结果与分析 |
6.4 农产品“价格保险+期货”期权定价法的稳健性检验:基于参数法与非参数法 |
6.4.1 农产品“价格保险+期货”定价的参数法:基于GARCH类模型 |
6.4.2 农产品“价格保险+期货”定价的非参数法:核密度估计 |
6.4.3 农产品“价格保险+期货”三类定价方法的比较 |
6.5 本章小结 |
7.农产品“收入保险+期货”的方案设计与定价 |
7.1 农产品“收入保险+期货”的方案设计 |
7.1.1 农产品“收入保险+期货”的基本运作模式 |
7.1.2 农产品“收入保险+期货”方案设计的具体内容 |
7.1.3 农产品“收入保险+期货”方案设计的特色 |
7.2 农产品“收入保险+期货”的定价模型 |
7.2.1 农产品价格与单产风险相关性测度的Copula函数 |
7.2.2 农产品“收入保险+期货”的费率测算过程 |
7.3 农产品“收入保险+期货”定价的实证研究:以玉米为例 |
7.3.1 数据来源与处理 |
7.3.2 玉米单产与价格风险分布模型的选择 |
7.3.3 玉米单产与价格风险联合分布的选择 |
7.3.4 玉米“收入保险+期货”的定价结果与分析 |
7.4 本章小结 |
8.研究结论、政策建议及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
(9)投资者参与度对IPO抑价的影响 ——基于IPO暂停前后A股市场的对比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现实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国内外文献的评述性研究 |
1.3.2 实证分析法 |
1.3.3 比较分析法 |
1.4 研究框架 |
1.5 研究特色与不足之处 |
1.5.1 本文特色 |
1.5.2 不足之处 |
2 IPO抑价文献综述 |
2.1 投资者参与度与IPO抑价 |
2.2 投资者情绪与IPO抑价 |
2.3 股票内在价值与IPO抑价 |
2.3.1 股票内在价值的估计 |
2.3.2 股票内在价值与外在价格 |
2.4 承销商声誉与IPO抑价 |
2.4.1 承销费用与承销商声誉 |
2.4.2 时间间隔与承销商声誉 |
2.4.3 承销商声誉对IPO抑价的影响 |
2.5 文献述评 |
3 投资者参与度对IPO抑价影响的传导机制 |
3.1 基于投资者情绪视角的IPO抑价分析 |
3.2 基于股票内在价值视角的IPO抑价分析 |
3.3 基于承销商声誉视角的IPO抑价分析 |
4 投资者参与度对IPO抑价影响的实证分析 |
4.1 研究设计 |
4.1.1 研究假设 |
4.1.2 数据来源 |
4.1.3 变量选择 |
4.1.4 模型设计 |
4.2 IPO暂停前样本数据实证分析 |
4.2.1 描述性统计量 |
4.2.2 相关系数矩阵 |
4.2.3 回归结果及检验 |
4.2.4 回归结果分析 |
4.3 IPO重启后样本数据实证分析 |
4.3.1 描述性统计量 |
4.3.2 相关系数矩阵 |
4.3.3 回归结果及检验 |
4.3.4 回归结果分析 |
4.4 IPO暂停前样本和IPO重启后样本的结果对比分析 |
5 研究结论、政策建议及研究展望 |
5.1 研究结论 |
5.2 政策建议 |
5.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国债二级市场建设与国债收益率曲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学者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国内学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学者研究综述 |
1.3 研究目标、思路、方法与结构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思路 |
1.3.3 研究方法 |
1.3.4 文章结构 |
1.4 文章创新点与不足 |
1.4.1 创新 |
1.4.2 不足 |
2 理论基础分析 |
2.1 宏观经济学理论 |
2.1.1 IS-LM模型 |
2.1.2 丁伯根法则 |
2.2 微观经济学理论 |
2.2.1 一般均衡原理 |
2.2.2 无套利原理 |
2.2.3 纯预期理论 |
2.2.4 市场分割理论 |
2.2.5 随机过程理论 |
2.3 财政学理论 |
2.3.1 西方国债理论体系 |
2.3.2 中国国债理论体系 |
2.3.3 国债管理理论 |
2.4 金融学理论 |
2.4.1 古典利率理论 |
2.4.2 凯恩斯利率理论 |
2.4.3 新古典综合派利率理论 |
2.4.4 借贷资金利率理论 |
3 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基准功能及影响因素 |
3.1 基准利率及其地位 |
3.1.1 基准利率及其特征 |
3.1.2 中国利率种类及利率市场化进程 |
3.2 国债收益率曲线的类型及构建模型 |
3.2.1 国债收益率曲线类型 |
3.2.2 流动性偏好理论 |
3.2.3 国债收益率曲线构建模型和数据源 |
3.3 国债收益率曲线基准功能及特征分析 |
3.3.1 国债收益率曲线的金融定价功能分析 |
3.3.2 国债收益率曲线传递性分析 |
3.3.3 国债收益率曲线特征分析 |
3.4 国债二级市场对国债收益率曲线基准功能的影响 |
3.4.1 国债二级市场的宏观调控功能 |
3.4.2 国债收益率曲线与国债二级市场的关系 |
4 中国国债二级市场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
4.1 国债市场发展历程 |
4.1.1 第一阶段 |
4.1.2 第二阶段 |
4.1.3 第三阶段 |
4.1.4 第四阶段 |
4.2 国债市场现状 |
4.2.1 发行制度 |
4.2.2 市场框架 |
4.2.3 市场规模 |
4.2.4 交易制度与工具 |
4.2.5 基础设施建设 |
4.2.6 对外开放 |
4.2.7 金融功能 |
4.3 国债二级市场问题分析 |
4.3.1 法律制度方面 |
4.3.2 发行制度方面 |
4.3.3 交易制度方面 |
4.3.4 联通效率方面 |
4.3.5 市场流动性方面 |
4.3.6 相关金融产品方面 |
4.3.7 投资者基础方面 |
5 中国国债收益率曲线编制现状及问题分析 |
5.1 国债收益率曲线编制历程 |
5.2 国债收益率曲线现状及应用 |
5.2.1 编制技术 |
5.2.2 市场基础 |
5.2.3 实际应用 |
5.3 国债收益率曲线问题分析 |
5.3.1 市场条件方面 |
5.3.2 编制技术方面 |
5.3.3 制度条件和应用方面 |
6 典型国家国际借鉴 |
6.1 典型发达国家 |
6.1.1 美国 |
6.1.2 英国 |
6.2 典型发展中国家 |
6.2.1 韩国 |
6.2.2 马来西亚 |
6.2.3 印度 |
6.2.4 菲律宾 |
6.3 借鉴启示与根源分析 |
6.3.1 国际借鉴启示 |
6.3.2 问题根源分析 |
7 发展目标及政策建议 |
7.1 发展目标分析 |
7.1.1 提高流动性 |
7.1.2 完善法律制度 |
7.1.3 加强国际化 |
7.2 中国国债二级市场建设政策建议 |
7.2.1 法律制度方面 |
7.2.2 发行制度方面 |
7.2.3 交易制度方面 |
7.2.4 联通效率方面 |
7.2.5 市场流动性方面 |
7.2.6 相关金融产品方面 |
7.2.7 投资者基础方面 |
7.3 中国国债收益率曲线完善政策建议 |
7.3.1 市场条件方面 |
7.3.2 编制技术方面 |
7.3.3 制度条件和应用方面 |
结论 |
参考文献 |
符号说明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四、Price Indicators in the Local Markets (The period of 11-22 December, 2000)(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大陆股市与国际主要股市的相依性、风险溢出与影响因素研究[D]. 钱玲玲. 浙江大学, 2021(02)
- [2]人民币汇率变化对中国股市价格的影响研究 ——基于上证综合指数和行业指数的分析[D]. 黄韶青. 山东大学, 2019(02)
- [3]前瞻性均线交易模型:理论与实证[D]. 程然. 厦门大学, 2019(08)
- [4]中国股市流动性共变的特征、成因及其风险溢价研究[D]. 张泽. 东北财经大学, 2019(06)
- [5]金融基准操纵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 宋澜.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6]苗族文化资源在生态扶贫中的价值研究 ——以花垣县子腊村为例[D]. 陈茜. 吉首大学, 2018(02)
- [7]中国创业板和新三板流动性比较及分析 ——基于市场微观结构理论[D]. 王聪. 武汉大学, 2018(01)
- [8]农产品“保险+期货”的方案设计与定价 ——基于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D]. 李亚茹. 西南财经大学, 2018(02)
- [9]投资者参与度对IPO抑价的影响 ——基于IPO暂停前后A股市场的对比分析[D]. 陈文涛. 华东师范大学, 2018(01)
- [10]国债二级市场建设与国债收益率曲线研究[D]. 叶梅.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