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中国保险业经营重点的转变(论文文献综述)
李其成[1](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刘刚[2](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朱衡[3](2019)在《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与监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7—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对国际金融体系造成了巨大的灾难性影响,这场由次级房屋信贷危机引发并渗透到其他行业的金融危机是典型的系统性风险表现,对实体经济造成了巨大创伤。在这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中,作为美国最大的保险公司AIG集团陷入绝境,濒临破产,对金融行业乃至全球经济都产生重大影响。追求传统商业模式的保险公司由于负债水平不同,而且与其他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关联性较低,通常被认为比银行具有更低的系统风险水平。然而,当代的保险领域不能仅仅以传统的商业模式来描述,它还拥有大型、复杂的保险集团或以保险为基础的企业集团,在许多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这些保险集团和联合企业可能包括非传统的、非保险的业务模式,特别是具有非传统特征的人寿保险产品和不同类型的金融担保产品,提高了保险集团对金融市场风险的敞口,致使它们更容易受到金融市场状况的影响。此后,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成为各界关注重点,“保险业是否会产生系统性风险?”“如何评估监管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等议题被提上征程,学界和业界纷纷跻身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从监管趋势来说,保险业作为金融领域的三驾马车之一,行业重要性毋庸置疑,国内外掀起了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研究的热潮。国际方面,金融危机发生后,2009年4月成立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B),主要负责认定是否存在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国际相关权威监管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政策,肯定了保险业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作用,明确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核心地位。国内方面,中国保监会于2012年启动了“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建设工作,2016年4月中国保监会召开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制度建设启动会,明确要在国内构建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监管制度;8月,保监会发布《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暂行办法》;12月,颁布《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暂行办法(第二轮征求意见稿)》;2018《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颁布后,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要求日益凸显,进一步明确了开展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的必要性,充分体现了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重视。从保险经营来说,多元化的投资策略以及密切的金融资本市场联系都对未来保险业的稳定发展提出了挑战。保险业投资范围进一步扩大,境内外投资标准进一步放宽,投资范围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保险业务进一步渗透到金融领域。纵以历史的角度看,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都被严格区分,一旦发生危机也不会对其他机构造成影响。但近年来,这种金融机构间的壁垒正逐步瓦解,取而代之的是更紧密的业务联系以及相互关联。虽说目前的金融危机主要源于银行业,但随着银保互联性增强,溢出效应将蔓延至保险危机。正如我们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所见,保险业很大程度上受到一定冲击,不得不质疑保险业是否会反过来影响金融危机,成为危机发生的主导因素。纵观全局,在与金融资本市场密切关联的大环境下,跟进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是大势所趋。中国作为保险大国,牵一发而动全身,要确保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不发生,前提是要结合具体国情,将涉及系统性风险的相关研究做到位。厘清“保险业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如何科学有效评估?”,“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根源和传染机制是什么?”以及“如何监管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等一系列问题,为中国保险业持续健康良好的发展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本文共九章,具体结构设计如下:第一章:整理国内外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研究现状,总结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争议、成因、传染机制、评估、监管方面的最新研究前沿与成果,总体上掌握国内外关于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研究状况,分析现阶段研究成果与不足之处,探究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意义,引出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以及目标。第二章:首先定义了系统性风险、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从系统性风险特征区分了保险业系统风险的主导因素和贡献因素,并融合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特征与中国具体情况初步探究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潜在隐患;结合国际监管最新前沿动态以及推演定义了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与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从起因、传染以及影响机制等方面对三者比较了系统性风险、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三者间的关联与区别。第三章:通过历史透视实践中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性,以历史上金融危机对国际、国内的保险业的影响为核心,探究保险业在这场危机中所面临的冲击;与此同时,总结历史上的重大保险危机,找出导致此类破产的影响机制,归纳危机对保险市场的影响,分析危机的结构性变化,厘清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存在性的潜在原因与表征,并从保险脆弱性这个维度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性进行理论推演。第四章:从系统性风险的内在来源探究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一方面通过保险业务本质厘清其与系统性风险的内在联系;另一方面保险不良资产从经营环境不确定性这个维度也将增加保险体系的脆弱性。外生环境冲击则从保险危机这个视角进一步推进了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的深思,探究共谋、利率、侵权与保险危机的关系,论证外生环境冲击导致的保险业危机与系统性风险之间的关联。第五章:首先,以中国的金融环境为对象,重点探究了接触性传染渠道中的银保关联传染渠道。从理论分析银行与保险的不同系统重要性特征,构建银保关联的直接与间接渠道;从实证测算了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的静态和动态(整体和极端)关联性,探究保险业和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重要性及敏感度,厘清保险业与银行业关联的内外作用机制,度量银保间的溢出效应。其次,重点分析了接触性传染渠道中的再保险关联渠道。围绕再保险业务本质总结其与系统性风险的关系,并从影子保险业务安排展示了“影子保险”的业务特点与系统性风险的关系,在此基础上,统计保险公司对再保险公司的依赖度,评估我国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之间的关联性。最后,探究了接触性传染渠道金融市场以及保险证券、金融服务集团内的保险公司、保险机构重组与并购以及金融恐慌导致的非接触性传染渠道。第六章:本章研究集中在通过度量我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敞口与贡献,识别具有系统重要性的保险公司,评估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一方面从系统性风险敞口与贡献度衡量中国保险业的系统性风险,实现了多角度评估,增强了评估结果的客观可信度。另一方面,通过面板模型实证识别影响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次要因素,并结合BP神经网络模拟非上市保险公司的系统性风险。第七章:探究了现有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的改革与实践。首先阐述了系统性风险金融改革面临的挑战,接着围绕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改革政策实例,结合金融监管改革面临的挑战,评估各国的改革方案,在总结主要国家应对金融改革挑战经验的基础上,区分金融监管框架改革模式,并以此为中国金融改革提供借鉴经验。在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经验总结基础上,总结国际系统性风险监管实践,并就保险业监管框架的主要机构G20、FSB、IMF和IAIS做简明阐述。最后结合最新监管趋势,提出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新方向—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第八章:首先,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分析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必要性。接着,围绕金融监管改革必须应对的四大挑战以及宏观审慎监管要素,站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视角下实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规划,在金融监管框架内进行合作和有效协调的前提下,提出中国保险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构想;在此基础上,提出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再者,更为具体地结合美国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SRR),提出搭建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构想。最后,通过制度安排提出了未来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建议。第九章:总结研究结果,提出相应政策建议,展望未来研究方向。已有研究表明,现有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及监管的研究零零散散,缺乏针对性分析,系统性的研究更是寥寥无几。本文首次系统性的研究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评估与监管,形成系统性的研究成果,实现了以下创新:(1)创新了银保传染机制的理论和实证内容:理论上,分析银行与保险的不同系统重要性特征与影响机制,从直接与间接两个渠道识别银保关联的内生机制,构建银保关联的内生影响机制指标体系。实证上,首先以中国的具体金融环境为背景,区分“保险主导型”关联和“银行主导型”关联,探究保险业和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重要性及敏感度;其次,首次从静态和动态(整体和极端)两个维度研究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关联性,分别采用格兰杰因果模型衡量银保的整体关联性,Copula模型从动态非线性的角度衡量极端风险条件下银保的尾部关联性;再次,在关联性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研究深度,一方面利用Spearman相关性识别了影响银保关联内生机制中的显着因素,一方面从影响银保关联的外生机制入手,分析不同金融环境(金融事件冲击)下银保之间的关联度,厘清我国特定金融环境对银保关联的作用机制,测算不同金融事件冲击对银保关联度的影响;最后,利用(35)Co Va R模型分年度、分金融事件冲击具体度量银保间的溢出效应。(2)创新了再保险传染机制研究视角:一方面围绕再保险业务本质,从风险转移的视角以及保险网络视角分析再保险风险传染过程,从再保险与保险的关联性总结了产生系统性风险可能性的三大原因;另一方面,提出国际最新前沿“影子保险”,目前国内关于“影子保险”的研究基本属于真空地带,本文从影子保险业务安排展示了“影子保险”的业务特点,接着从影子保险面临再保险违约风险、赎回风险、母公司相关风险(系统性风险)以及互联性风险展开论述,提出“影子保险”作为再保险的一部分,存在产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3)创新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与评估的研究视角:一方面,已有研究尚未从存在性与根源视角探究保险业系统性风险。首先,本文以历史的保险危机实践厘清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存在性的潜在原因与表征,并结合理论推导了保险业的脆弱性,综合实践和理论推演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性。其次,从内生和外生两个维度探究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结合保险业务本质与保险不良资产论证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内在根源,并利用外生保险危机进一步推进共谋、利率、侵权与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关系。另一方面,本文以中国的具体金融保险环境为基础,创新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实证思路,从上市保险公司和非上市保险公司对我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实施了较为全面的风险识别、评估。(4)探索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新思路:本文率先围绕金融监管改革必须应对的四大挑战(监管体系应如何构建?每个司法管辖区必须考虑如何在管理机构之间划分责任,是否需要将监管责任合并?如何确保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沟通?)以及宏观审慎监管要素,宏观上提出了“宏观审慎+微观审慎”监管的“共赢”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思路,微观上提出了中国保险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具体实施以及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构想,对完善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体系有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王鹏鹏[4](2018)在《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的规制路径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以《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的规制路径研究》为题,对互联网保险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类型进行研究,重点研究互联网保险合同因信息不对称进一步加剧,由此带来的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利益进一步失衡的规制。第一章主要是论述互联网保险合同当事人因信息失衡加剧导致信息利益失衡。该章通过论述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对互联网保险合同的信息利益平衡产生了冲击。互联网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借助互联网保险平台完成保险交易,并且在互联网保险平台上完成保费支付、合同履行以及事故理赔等。在形式上表现出技术性、虚拟性以及广泛性等特点;在法律上,其身份识别规则出现技术化、意思表示规则发生异化、要约承诺规则也发发生了转变。同时,由于保险人不仅掌握传统的保险条款拟定优势,而且还有信息技术优势,因此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加剧,由此引起了当事人信息利益失衡加剧。若对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长期不加以规制,不仅侵害投保人的利益,也会造成大量的保险合同纠纷,还会影响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第二章主要论述传统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规制的原理及在互联网中的适用。互联网保险合同的信息利益失衡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加剧所引起的。在传统的保险合同理论中,其主要是通过最大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以及信息成本规则等对保险合同的信息不对称加以调整。而在传统的制度中,事前主要是通过说明义务和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达到信息披露的目的,事后主要是裁判者通过合同解释的方式到达信息矫正的结果,以实现保险合同利益的平衡。互联网保险合同的信息利益失衡的规制也是现有的保险法理论和制度中加以发展完善。同时,传统的这些理论和制度在互联网保险合同中,将通过理论调试和制度调整,更好的矫正互联网保险合同的信息不对称,而规制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信息利益失衡。第三章主要是对互联网保险合同保险人说明义务强化进行探讨。互联网保险合同中,除的一般提示说明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外,还增加了特别说明义务。通过对528个互联网保险案例的保险合同梳理发现,互联网保险合同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信息输出呈现出程序性、脱媒性、单向性的特点。同时,互联网保险合同说明义务履行与产品营销混杂、无法得到具体落实的目的、形式化较为严重等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强化互联网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扩大说明义务的主体和内容,强化主体的行政责任,借助互联网技术更好的履行说明义务。第四章主要探讨互联网保险合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弱化。互联网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主要是如实告知投保人信息、被保险人或者保险标的信息以及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信息。通过对互联网保险合同具体类型的分析,诸如车险、健康保险、旅游保险以及财产保险的分析,发现互联网保险合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形式上极度弱化、保险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并且概况性条款增多。之所以会造成这些现象,主要是由于保险人技术发展和事前设置的,因此可以进一步弱化投保人在互联网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引入比例原则减轻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责任。第五章主要讨论互联网保险合同当事人信息利益失衡的事后解释再平衡。尽管保险人说明义务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通过事前的信息披露,可以因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信息利益失衡。但是,当相关主体未履行上述义务或者履行上述义务后仍无法实现信息利益平衡就需要裁判者事后通过合同解释的方式矫正合同的信息利益平衡。互联网保险合同的解释是由于互联网保险合同存在漏洞。文义解释是互联网保险合同解释的逻辑起点,不利解释是互联网保险合同解释的价值判断,而合理期待原则的解释则为保护互联网保险合同普通投保人的利益提供救济。最后部分是结语:互联网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进一步加剧,造成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信息利益出现失衡。为矫正上述的信息利益失衡,可以通过事前保险人说明义务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制度调整和事后的解释工具的介入,达到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合同利益的目的。此外,随着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5G技术、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的介入,保险合同的信息利益失衡将进一步凸显。总而言之,新技术的发展将引起新的变革,也需要新的法律制度进行有效规制。
黄炜[5](2017)在《中国保险业政府管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保险越重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保险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定位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历史高度。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充分肯定了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政府管制事关保险行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事关“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的有效发挥,因此探索符合中国实际、契合时代要求的保险业政府管制道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从历史视角看,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保险业复业以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整个行业实现了快速增长,行业规模和社会影响力大为增强。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政府管制通过对市场规则的建立和完善,对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逐步深入,保险业政府管制自身也面临深刻调整。一方面,保险业在发展当中同时面临管制过度和管制不足,导致行业活力不足和经营不规范的问题都比较突出。另一方面,保险业管制点多面广,各项改革措施的协调有效推进,也需要深入研究。从理论视角看,保险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子部门,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制遵循着经济管制和金融管制的一般规律,公共利益理论、管制俘获理论、规制经济理论等经典管制理论依然对保险业管制有着有力的解释意义。与此同时,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保险业又有着非常鲜明的行业特质,目前理论界总体上仍停留在用经典管制理论来阐释保险业的管制实践,较少从行业特质出发去把握保险业管制的特殊规律,这也正是本文的努力方向。本文紧密结合中国保险业实际,在重构保险管制理论及对现有管制政策作系统性梳理基础上,站在保险业经营管理全流程的角度看待保险管制,客观分析了各领域管制政策对行业发展的现实和潜在影响,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保险管制的政策建议。在分析过程中,本文还充分借鉴了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管制的经验和教训,为相关政策建议的提出提供了实践基础。本文内容共七章,分别从不同角度由表及里,围绕公共利益原则,力图对中国保险业政府管制的主要领域作较为全面的分析。第一章,保险管制的理论再思考和国内实践。从一般性和特殊性两个层面对保险管制进行理论重构,在深度把握保险行业特质基础上,开创性提出“保守管制”、“培育管制”、“纠结管制”等保险业管制新论,这三个方面虽然主要对应的是保险管制的“实然性”,但对于更好把握保险管制的“应然性”也很有启迪。在重构理论的同时,本文又从实践层面分析了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从法律体系、管制架构、管制主体、管制职能、管制目标、管制方式等六个方面梳理出中国保险业管制的基本框架,探析了保险业政府管制与非政府管制的相互关系,分三个阶段回溯了中国保险业管制体制的变迁,并对中国保险业管制的主要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总结,这些都为后文分析奠定了情景基础。第二章,保险市场准入管制。主要从市场的入口端对保险管制实施分析,阐述了管制对市场体系的影响。与其他行业相比,保险市场准入管制具有普遍性原因,也有特殊性原因,归结起来主要包括防止过度竞争、控制市场风险、缓解信息不对称、规避较高的市场退出成本、保证市场开放下的公平竞争等。中国保险业市场准入管制大致经历了严格限制、逐步放松和审慎收紧三个阶段,在管制政策上表现为直接和间接准入管制并行、多层次的市场准入管制并重、市场准入标准逐步细化和提高等特征。从管制影响看,较高的准入标准不利于破除市场的高度垄断,对国有资本的偏好不利于形成多层次的资本结构,直接准入管制不利于提升社会福利,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不利于创造多层次市场空间。与此同时,准入管制面临着标准偏高、细节模糊、限制过多等突出问题。第三章,保险产品费率管制。主要分析价格管制对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和消费者行为的影响。费率管制是价格管制在保险业的表现形式,出发点在于确保保险产品定价的适当性、公正性、稳定性、激励性和合理性。保险产品费率制定的本质是解决实际风险暴露与风险保费确定之间的关系,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费率制定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但具体方法和主要考虑因素并不相同,因此寿险产品和财产险产品费率厘定具有不同的特点、实行差异化的政策。总体上看,中国对保险产品实施的是最低限价管制。此外,中国保险费率管制正处在转型的起步阶段,保险产品费率偏高的问题依然存在,尽管监管部门明确了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大方向,但在一些领域旧的管制制度仍在执行,市场化的力度与节奏还不适应现实的要求。第四章,保险资金运用管制。分析了保险资金运用在管制下如何发展变化并影响经营管理和市场运行的其他方面。保险资金运用不同于普通投资行为,其不以追求高收益为唯一目标,而是兼顾实现保险责任偿付这一基本职能为目的,对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有较高的要求。当前,中国保险资金运用呈现出资金运用规模快速增长、资产配置结构不断优化、投资收益率逐步趋稳的态势。从管制历程看,中国保险资金管制大致经历初始探索、框架初步形成、全面发展以及适度宽松四个阶段,目前主要采取放松市场准入、放宽投资品种、降低投资门槛、放松比例限制、强化后端管控等管制政策,这些政策起到很大的正面促进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投资收益率波动偏大、整体收益率偏低、资产配置趋同、错配问题凸显等不利影响。总的来看,中国保险资金运用管制已经有了很大的实质性进步,但也存在着注册制改革进展缓慢、政策缺乏灵活性、“玻璃门”等问题,同时管制者自身也面临改革转型的迫切要求。第五章,保险市场退出管制。对现有较为分散的退出管制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分析了其对保险业市场化的影响。保险公司不同于一般的非金融企业,其市场退出往往具有更大的“负外部性”,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成本较高,同时为了有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功能,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有必要对保险市场退出实行相对严格的管制,这也是国际的通行做法。相比发达国家相对完备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法律制度,中国并没有针对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专门立法,主要依据行政性指令,目前已初步建立多层次的、与偿付能力相衔接的、以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为支撑的市场退出机制。从管制成效看,市场退出的处置效率偏低、处置成本偏高,市场准入的进一步放开以及费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受到制约。从管制体系看,中国保险市场退出管制存在着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现行破产法规未充分考虑保险公司特殊性等问题。第六章,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的保险业管制模式及比较。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分析了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业管制的特点,开展了对比研究,提出了可资借鉴的有效经验。横向比较看,无论是美国的双重管制模式,英国的宽松管制模式,还是日本的严格管制模式,或是韩国的一体双层管制模式,都是与本国历史、法律、文化等有着密切关联,且模式并非静止不变的,而是处于动态调整完善过程中。对中国保险业管制而言,不同的模式也有其一致性的借鉴意义,例如加强对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不断完善偿付能力管制的机制制度建设,注重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有机结合,市场化是保险经营和保险管制的大势所趋。第七章,深化中国保险业管制改革的政策建议。在总结中国保险业管制特点和问题基础上,针对上述分析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从中国改革的顶层设计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围绕简政放权、增强市场活力对全面深化改革的作出了总体布局,保险作为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保险管制作为政府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也必须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和路径。保险业管制改革的核心目标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和防范保险市场风险。面对行业发展整体滞后、资本实力偏弱、经营管理水平较低、保险文化较弱的约束条件,中国保险业管制必须坚持围绕核心、循序渐进、统筹兼顾、系统实施及分类推进的大原则,在策略上逐步放松市场准入,深入推进保险产品市场化定价和保险资金运用管制的市场化改革,逐步优化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同时对保险业管制体系进行必要改革,不断增强以保险行业协会为实施主体的非政府管制作用。
单鹏[6](2015)在《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从国际方面看,自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导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世界经济形势不容乐观,仍处于深度调整过程中。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纷纷下调经济增长预期。从国内方面看,一方面,受金融危机和世界整体经济形势的影响,中国经济也出现放缓迹象,近几年经济增长速度也连续下滑。2015年3月,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下调2015年GDP增长目标。经济下行压力大。另一方面,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改革开放这一基本国策以来,中国经济取得了巨大成就。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国又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开启了市场化改革的大幕,先后进行了股份制改革、汇率制度改革、利率市场化改革等一系列改革措施,促进了经济发展。但限于体制和社会形势的需要,改革进行到今天,留下了诸多问题,如环境污染、贫富差距拉大、经济发展不平衡等诸多问题。鉴于此,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全面深化改革”,“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从保险行业方面看,由于发展初期、人口红利、经济拉动的高边际增长导致的高速增长势态逐渐消弱。保险业作为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和金融市场化改革的重要领域,如何进行自身改革以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健康发展,为中国经济发展贡献力量,就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自1979年恢复保险业务以来,中国一直实行高度管制的保险费率定价措施。费率管制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初级发展阶段的市场稳定,但从长远看这种方式也降低了市场效率、抑制了创新活力,不利于保护和提升消费者权益,制约保险业的长远发展。因此,保险费率市场化是保险业深化改革的核心举措,也是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关键。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起步晚,很多问题没有解决。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对保险费率市场化进行研究,分析其理论基础,以及与保险业和经济社会的互动影响,以期对中国快速进行的费率市场化改革提供借鉴。本文从定性理论研究和现状经验研究两个路径出发,系统研究费率市场化的理论基础、实施条件、影响、国内外发展历程及经验。本文研究内容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首先从世界经济形势不容乐观、国内深化改革加速和保险业市场化改革三个方面阐述本文的选题背景。其次,阐述本文的研究意义,即对费率市场化改革具有现实借鉴价值,在理论上丰富费率市场化相关研究。再次,归纳总结费率市场化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这是本文写作主要的理论参照。最后,介绍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框架,并阐述了本文的创新点。第二部分,理论基础和相关概述。首先,界定本文的关键概念——费率市场化,认为从监管的角度看,保险费率市场化是一个动态渐进的改革过程,其目标是实现市场供求决定的费率市场化,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理顺费率监管和市场决定之间的逻辑边界。其次,对费率监管理论进行了介绍,包含费率监管的经济学解释、监管方式以及对费率监管理论的质疑。再次,阐述了费率市场化的意义与作用。最后阐述了利率市场化和费率市场化的互动关系。这是本文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世界主要国家保险费率市场化进程及启示。通过文献检索、整理,详细阐述了美国、英国和日本三个国家保险费率监管和费率市场化的进程和经验教训,尤其是对上述三个国家车险费率市场化进行了详细介绍。最后进行对比分析,并总结其对中国费率市场化的启示。第四部分,费率市场化的实施条件和基础。本部分对发达国家保险企业自主定价能力、偿付能力约束机制以及保险产品监管进行了分析。通过发达国家费率市场化改革经验比较分析,本文认为较强的企业自主定价能力、完善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成熟的产品监管机制、健全的市场风险保障机制和完善的保险市场体系是保险费率市场化实施的基础和条件。从目前中国各项机制体系的建设来看,中国已基本满足了费率市场化的实施条件。第五部分,中国保险费率监管与市场化进程。本部分立足国内,研究中国费率监管的历史进程及现状,最后从偿付能力监管改革和产品监管改革两个方面分析中国费率市场化的进程。本部分是对中国费率市场化的具体分析,是文章后续部分提出中国费率市场化改革政策建议的基础。本文认为,当前中国费率市场化程度不高,监管方面存在监管模式单一、监管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因此,费率市场化应实现与企业自主定价能力提升、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完善、监管体系健全三者的同步。第六部分,当前中国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形势分析与判断。从外部形势上分析,首先,费率市场化是金融市场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率市场化推进、迎接“大资管时代”的必然选择,同时着重阐述了费率市场化与金融市场化、互联网金融的互动关系。从内部形势上分析,费率市场必然带来市场不确定性、费率下行压力,对保险企业风险管理以及监管制度设计、监管模式转变、监管方式改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七部分,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政策建议。基于上述研究,结合国内外经验教训,从转变保险产品监管模式、加强定价基础研究、偿付能力的资本约束机制、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费率厘定机构、提高大数据应用水平等方面提出了深化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具体建议。第八部分,结论与展望。总结本文的研究结论和研究不足,并提出未来研究的方向:费率市场化下保险产品精算定价分析和费率市场化定量研究。就研究创新而言,本文试图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所贡献:(1)结合已有研究和中国市场化改革的背景,重新定义费率市场化的概念;(2)研究费率市场化与市场经济改革、“大资管时代”、利率市场化、互联网金融等经济金融环境的关系,为后续研究提供新的研究思路;(3)对深化费率市场化改革提出了诸多创新性的意见和建议,如提出了在中国建立费率厘定机构的必要性和建设路径;对大数据与大数法则的关系进行了阐述,认为大数据并没有颠覆大数法则,而是现代化、更加精细化的风险定价辅助工具,丰富了此项研究的思路和空间。
张胜[7](2013)在《中国保险监管环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保险监管环境是一个全新的题目。这是本文的主要价值之一。从古至今,人们对环境与形势的研判高度重视,往往把它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晏子春秋·杂下之十》记载:“婴闻之: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此句以橘的生长环境为喻,形容环境变了,事物的性质也必然发生变化。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记载:“刘欲毕试以完大典,俱审时度势,切中事理。"其中“审时度势”,就是指观察分析时势,估计情况的变化。保险监管与监管环境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紧密关系。这一关系既不是简单的决定与被决定、影响与被影响的关系,也不是简单的适应或者反作用的关系,而是相互影响、共同进化的关系。环境影响保险监管,保险监管可以调适环境。保险监管环境具有非均衡性,这是本文研究的逻辑起点,也是保险监管对环境进行调适的前提与基础,二者在不断运动、变化中寻找均衡。认识到这一规律对于实现科学的保险监管极为有益。这种非均衡性归结为监管环境本身的运动,并决定于监管环境本身的不确定性,包括动态性、复杂性。由于环境本身的动态性与复杂性使监管外部环境、内部环境以及内外环境之间的非均衡性,并最终造成保险监管的动态变化与调整。同时,非均衡性决定了监管调适的方向、速度、空间以及方法。就调适的类型来看,可分为适应性调适与控制性调适,就调适的模式来看,有激进式模式与渐变式模式。保险监管与监管环境二者的关系可以从我国过去的保险监管实践中得到实证。从外部环境对保险监管的影响看,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历程,正是我国保险监管对外部环境变化的不断适应与调整的过程。我国于1992年开始保险市场的试点开放,2001年我国加入WTO又促进了国家的对外开放,保险业作为入世谈判的重点与焦点,处于对外开放的关键位置。从总体上看,中国保险业坚持积极稳妥的开放策略,较好地处理了开放与发展、开放与防范风险的关系。通过对外部监管环境变化的积极应对,有效提升了我国保险的竞争力,促进了保险监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实现了合作共赢与优势互补。在一定程度上讲,是国家的对外开放倒逼保险业改革,并促进保险业提升竞争力。尽管开放的积极作用尚待进一步理顺与发挥,但中国保险业着实从改革与调整中得到了实惠。从内部环境对保险监管的影响看,2008年保险会出台的70号文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就是我国保险监管对内部监管环境的主动调整的过程。出台该文规范财险市场的背景是,当时财险市场一片混乱,各种不规范、甚至是违规违法行为充斥于市场,如随意压低价格、套取费用、违规支付高额手续费等,致使市场环境恶劣,一些大型财险公司的高管甚至悲观地认为,中国的财产保险业已没有发展前途与希望了。针对这种环境,保监会果断出手,下重拳规范财险市场秩序,明确了七项措施来规范市场,自2008年9月至12月,短短数月内责令各公司撤换高管21人,停业整顿16家,罚款近600万元。保监会针对财产险市场的一系列整治行动,其实质上就是对当时环境的优化与治理。通过整治,财险市场上的种种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了较好治理,环境的大大改善也带来了产险市场的发展春天,各财险公司的盈利环境大大改善,于2009年实现了历史性的扭亏为盈,于2010年实现盈利大规模增长。如今,监管环境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趋势。这其中各种复杂的原因。从国际形势来看,随着全球化与经济一体化的加速,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保险业带来了严峻挑战,全球化与经济一体化还加剧了风险在全球的传递,外部环境的变化必然对保险监管产生重大影响。从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所处的背景来看,目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多发期与变动期,经济体制改革不到位,政治体制改革滞后,社会管理水平较低,这均加大保险监管环境的复杂性。此外,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深,必将使监管环境更加复杂。从我国保险业所处的发展阶段来看,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面临着发展方式转型的阵痛,发展业务与合规经营的矛盾必然较为突出,这也加大了环境的复杂性。本文以构建我国保险监管环境体系为目标,以保险监管环境的非均衡性为基础,以研究监管环境与保险监管的关系为主线,集中论述了监管环境的因子及其影响、监管环境—监管的模型关系、环境因子的影响权重、监管环境的调适及优化对策等,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本文研究的理论意义在于,它是首次就我国保险监管环境体系进行的系统思考,并得出了许多创新性观点,这是本文研究的重要意义所在。目前关于保险监管的研究成果颇多,但都集中在如监管制度、监管效率等方面,涉及到监管环境的成果基本为零。本文研究的现实意义在于,它通过系统研究保险监管环境,使人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保险监管环境的模型、因子及环境与保险监管的关系、监管环境的调适以及优化对策,并用我国保险监管实践就环境对监管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本文构建的监管环境体系,有利于监管部门在制订政策时能充分考虑到环境的需求,在何时期更关注何种因素,从而使监管政策的制订更有针对性与系统性,并为实现科学监管提供决策依据。具体而言,其意义有:1.本文提出了监管环境的非均衡特性,这是本文研究的逻辑起点,也是保险监管对环境进行调适的前提与基础。认识到这一规律有利于理解监管的动态调整。从外部环境、内部环境以及内外部环境之间对这种非均衡性进行了分析后,进一步指出了其作用机理。并指出,正是由于保险监管环境的非均衡性,才决定了监管是一个动态的调整过程。2.本文系统论述了监管环境各主要因子以及监管环境与保险监管的关系,为实现科学监管提供更加详实的环境依据。通过系统地分析,本文指出在监管环境与监管之间确实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两者之间的关系既不是简单的决定或作用的关系,也不是简单的反作用的关系,而是互相影响与共同进化的关系。认识到这一点,将有利于监管部门更好地认识与把握环境的客观规律,对于不利的环境进行调适。3.本文提出了内外部环境因子在不同时期对监管影响权重不同的观点,有利于增进监管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本文创造性地选取快速扩张期与科学成长期就环境对监管的影响权重进行分析,得出了在科学成长期外部环境对监管的影响权重更大,而在快速扩张期内部环境对监管的影响更大的结论。这一观点的现实意义是,在现阶段,应科学、动态协调相关资源在外部监管环境的改善上。本文的研究思路是,运用系统论与方法论,以构建中国保险监管环境系统为目标,以监管环境的非均衡性为基础,以论述监管环境与监管之间的关系为主线,首先在界定相关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管环境的非均衡特性,并将保险监管环境分为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两个方面,分别分析了内外部环境及共各因子对于保险监管的影响,指出了内外部环境对于保险监管影响的主要路径;随后,运用层次分析法实证分析了监管环境与保险监管关系,得出在科学成长期,外部环境因子对监管的影响权重更大的结论;紧接着,分析了保险监管对环境的调适,包括监管环境调适的类型,有适应性调适、控制性调适,调适的模式有激进式模式、渐变式模式,并以社会管理创新为例说明了调适的利弊;然后,分别从国外监管环境变化对监管环境进行比较分析,最终提出了我国保险监管环境的具体优化对策。各章主要内容为:引言部分阐述了选题背景与意义,说明了文献综述,分析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及主要的研究方法,并指出了创新点及不足。正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保险监管环境及其相关理论。首先,本章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包括广义的保险监管环境、狭义的保险监管环境与保险发展环境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监管的现实环境与潜在环境;保险监管与监管环境。构建了监管环境-监管的模型关系,将监管环境分为外部环境(包括国际环境与国家环境)与内部环境(包括硬环境与软环境),并细分了其下各因子。其次,指出了监管环境的非均衡性,这是监管动态调整的根本原因。在对均衡与非均衡的定义进行明确的基础上,指出了保险监管环境非均衡性形成的三种原因及其作用机理,并分析了保险监管环境非均衡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最后,分析了环境与组织关系的理论。包括环境决定论、环境适应论、相互影响论与共同进化论。并对这四个理论进行了简要评述。第二章,保险监管的外部环境。本章首先一一分析了外部环境中国际环境的各主要因子对于保险监管的影响,其次分析了外部环境中国家环境的各主要因子对于保险监管的影响。接着,本章分析了外部环境对保险监管产生影响的主要路径,包括政策影响路径、风险传递路径和社会文化变迁路径。最后,以中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为例,实证分析了外部环境对监管的影响以及二者的共同进化。第三章,保险监管的内部环境。本章接着上一章就内部环境对保险监管的影响进行分析。首先分析了内部环境中硬环境的各主要因子对于保险监管的影响。其次,分析了软环境的各主要因子对于保险监管的影响。紧接着,分析了内部环境对保险监管产生影响的主要路径,包括消费者路径、保险企业经营路径和行业边界路径。最后,本章以保监会70号文规范财产险市场秩序为例,实证分析了内部环境对监管的影响及二者的共同进化。第四章,各环境因子的影响权重。本章构建了保险监管环境适应性评价模型,并用层次分析法(AHP)就我国保险监管外部、内部环境因子对监管的影响进行测算与评价。创造性地选取保险业的快速扩张期与科学成长期进行对比分析,得出各阶段影响保险监管的诸因子排名并对其进行现实解释。结果显示,从总体上看,在快速扩张期,内部环境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影响权重更大;而在科学成长期,这一结论则相反。需说明:快速扩张期与科学成长期并没有严格的时间划分,截取这二个阶段主要是为考察监管环境的内部与外部因子在这二个时段对于监管的影响权重。我国保险业处于从快速扩张期向科学成长期转变的阶段。第五章,保险监管环境的调适。本章主要讨论了保险监管环境变化的理论背景、监管环境调适的类型、调适的模式等,并以社会管理创新为例,分析了调适的利弊。首先,监管环境变化的背景实际上是在经济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两大经济学流派的长期演变中发展的。其中,经济自由主义为宽松的监管环境提供了理论基础,而国家干预主义为严格的监管环境提供了理论基础。其次,本章分析了保险监管对监管环境调适的类型,包括适应性调适、控制性调适。随后,进一步分析了主要的调适模式,包括激进式模式与渐变式模式,影响监管机构选择调适模式的因素包括监管环境的复杂程度、监管环境的变化速度、监管环境影响及调适的紧迫程度。最后,分析了调适本身就是以外力对环境的干预过程,可能会带来利弊两方面的影响。并以社会管理创新对监管环境的影响进行了具体分析。有利影响主要表现在社会管理政策建立及劳动者收入提高方面、传统文化及居民消费观念转变、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方面、保险资金投资运用效率提高方面,不利方面包括提升保险创新能力、保险监管能力、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以及防范化解风险能力方面。第六章,我国保险监管环境的优化。本章提出了保险业需要顶层设计,以适应社会改革与管理需要,适应新时期的监管环境变化需要。本章分别就优化保险监管外部环境与内部环境分别提出具体建议。优化外部环境的建议主要有: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影响、加强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趋势研究、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推进公开信息披露工作等。优化内部环境的建议主要有:加快行业发展方式转型、建立健全保险市场退出机制、重视消费者权益的教育与保护、加快费率市场化步伐等。就研究方法而言,本文采用了宏观分析法和微观分析法、静态分析法和动态分析法、定性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以及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宏观分析法和微观分析法:本文的论题我国保险监管环境属于宏观范畴,从总体上看,本文的研究多运用宏观分析法,但在总体宏观的基础上,也不乏微观角度,如在对我国保险监管环境的影响路径分析中,对具体消费者、保险企业经营的分析,都属于微观范畴。静态分析法和动态分析法:静态分析法从当前具体的时间点对保险监管环境的因子进行分析,如研究保险监管的外部环境与内部环境中,包括各具体的主要影响因子及其对监管的影响,又如外部环境、内部环境对监管的影响路径等,都属于固定时点的静态研究范畴;动态分析法指将保险监管环境置于一段时期内进行分析考察,以总结其规律并找出办法,如在监管环境的调适中,以我国社会管理创新为例就调适的利弊进行分析,将我国保险监管环境放在经济社会转型与社会管理创新这一动态环境中进行考察,充分考虑了当前乃至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监管环境变化对监管的影响,有利于做出更加科学的监管决策。静态分析法和动态分析法相结合,既能把握当下,又能预见将来,对于全面、系统地研究我国保险监管环境意义重大。定性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定性分析法侧重研究保险监管环境与监管关系的基本属性,如两者之间的互相影响与共同进化关系等;定量分析法指运用层次分析法对我国保险监管环境进行研究,运用AHP法,将行业发展分成快速扩张期与科学成长期两个不同阶段进行量化比较,使我们更加直观、清晰地看到我国保险监管环境的影响因子对于监管的影响。定性与定量分析方法相结合,能加深对我国保险监管环境的理解与认识,使研究结果更加详实,深化我们对其的认识。此外,本文还运用了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主要表现在从我国保险监管的实践中选取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与70号文整治财险市场秩序分别就外部环境与内部环境对监管的影响进行分析。比较分析法主要指在对西方发达国家保险监管环境变化的规律进行比较分析。本文的结论或创新点主要体现在:第一,研究选题的创新。不囿于一般保险监管的创新性选题,本文展开的系统阐释和论点,是首次尝试对保险监管环境在理论与实践方面进行的系统性论证。目前,我国对保险监管的相关成果,主要包括监管制度、监管效率、监管理论等方面,涉及到保险监管环境的成果近乎空白。而实现保险业的科学监管,需要我们分析影响监管环境的影响因子,从更加宏观的视角,跳出监管看监管,跳出行业看保险。基于此,本文从更加宏观的视角出发,提供了这样一个研究的可能。第二,本文首次系统地构建保险监管环境体系,集中论述了监管环境与保险监管的关系。首先,以保险监管环境的非均衡性为逻辑起点,对监管环境非均衡性产生的三个主要原因及其作用机理进行分析,为正式开始研究奠定基础。并指出,正是由于监管环境的非均衡性,才决定了保险监管是一种动态的调整过程。其次,搭建了保险监管-环境的模型关系,将保险监管环境划分为外部环境与内部环境,就并各影响因子对监管的影响进行一一分析;分析了外部环境与内部环境对监管的主要影响路径,并从我国保险监管实践经验出发,分别就内外部监管环境对监管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证明了监管环境与监管之间确实存在着互相影响与共同进化的关系。最后,本文还就保险监管对于环境的调适的类型、模式及利弊进行了分析。第三,本文首次提出了在不同发展时期,内外部监管环境对于监管的影响权重不同的观点。针对内外部环境不适应,运用层次分析法对内外部环境的适应性进行研究,并创造性地选取快速扩张期与科学成长期进行对比研究这一思路,得出:在快速扩张期,内部环境对于监管的影响权重更大,而在科学成长期,外部环境对于监管的影响权重更大。其实践意义是,对于当下的保险监管,尤其应将监管重点向外部环境的优化方面倾斜资源,重视外部环境的改善与优化。此外,本文还从构建监管环境系统的视角出发,提出了许多对保险监管有益的建议。如,本文指出,目前我国保险监管环境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环境的不适应问题,必须增强内部环境对外部环境的适应能力、调整能力并发挥好协调能力:本文还将把保险监管环境置身于我国的经济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研究,强调因地制宜,借鉴但不能片面照搬西方经验。本文认为,如何提高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是监管部门的重要任务之一,提高行业影响力不能完全依靠发展速度,更应依靠与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及其特有的社会管理功能,充分利用好我国社会管理创新带给保险监管的机遇。本文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第一,本文考察的保险监管环境因素仅仅是面临的一些主要影响因子,而影响因子的数量和种类几乎是无限的,任何一种研究都不能奢望考察全部因素。考察监管环境影响因子不能完全排除主观判断,是一个仁者见仁的过程。本文力求从影响监管环境的规律上梳理其脉络,尽量还原其科学与正确的一面。同时,保险业作为开放的系统,与环境处在不断的互动过程中,这一变化可能导致行业的经营、发展以及产出等方面的变化,并最终使影响因子发生变化。第二,由于监管环境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其优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后续研究中应加大对优化监管环境的研究力度。
崔鸿雁[8](2012)在《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世界经济金融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也在不断地变革中。从西方国家监管制度的变迁看,金融监管经历了自由—管制—放松管制的发展过程。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政治状况发生了深刻变革,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与我国的经济金融在全球化背景下呈现出新的特征和趋势,国际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也在发生着巨大变化,这一切构成了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变迁的深刻的经济金融背景。本文旨在对建国以来中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形成、发展和逐渐成熟的基本过程作一比较系统地回顾和分析。本文分导论和六个章节:第一章为导论,诠释金融监管及监管制度的含义,回顾国内外研究状况,说明选题的学术意义和现实价值,简要提示本选题的研究思路、内容框架、研究方法与特色。第二章开始至第五章,结合对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的分析和对监管制度、监管行为的根源性探究,把我国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章束缚与控制(1948—1978):计划经济时期的金融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二章启蒙与探索(1979—1984):金融制度改革起步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三章冲突与融合(1984—1993):金融制度改革构建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四章调整与突破(1994—2004):金融制度改革调整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五章深化与再探索(2005至今):金融制度改革深化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六章是对我国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的总体考察,实际上也是全文的一个总结。在对每个阶段监管思想的分析过程中,先从分析当时的监管思想形成的背景入手,进而对监管具体制度建构等情况进行简要介绍,然后分析其中蕴含的思想特征与演变过程,最后对该阶段监管思想进行总体评价。在对每一发展阶段的分析中,既统一思路,又突出各自的特点、突出阶段特征。经济实践的发展与金融业的变革催生了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监管思想,从而推动了制度的形成,这是一个历史的过程,通常还伴随着国家和全球层面的广泛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同时这个过程也发生在特定的空间脉络中,在特定的经济背景下以金融监管组织制度、市场制度、法律制度的不同层次展开。因而,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在时间脉络中呈现出历史的演化特征,而在空间脉络中又呈现出一定的层次性特征,时间与空间脉络的交错与协同,共同构成了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化的动力。无疑,监管思想的变更来源于市场变革,而各个时期制度的创立和创新无一不受到思想的启发、孵化与引导。无疑,制度的变革和思想的创新互相促进、互为动力。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论证1949年以来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思想变迁,既可以使我们理解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理论本土化的思想根源,又为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监管理念创新和政策选择提供思想资源。本文以经济思想成长为主线,分析了金融监管制度演变的思想脉络。所以,从思想史的角度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演变加以系统地梳理,揭示其内在的发展演变规律,能够为探索监管制度继续完善的路径、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提供全新的思考视角。
伍操[9](2011)在《战时国民政府金融法律制度研究(1937-1945)》文中提出抗日战争是中国近代以来影响深远并取得最终胜利的全国性民族战争,在战争中,国民政府依法实施金融统制,集全国金融之力以支持抗战,成为确保战争军需,夯实抗战基础的基本保障。抗战期间,国民政府实行了一系列战时紧急金融法律制度,形成了一套高度集中而又灵活方便的国家统制金融体制,总体上可分为三大类:一是战时金融统制的综合性基本法律;二是战时金融统制的领域性专门法律;三是临时性、执行性的战时金融统制的条令、条例和制度等规定。以上各类立法的相互协调、完整配套,全面而有效的调动了国统区财力和物力支援抗战,同时又因时而动、因地制宜,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了战时金融统制能够持续、稳定、有效的推进。这个相对健全、统一、高效(相对近代中国法制而言是健全、统一、高效的,但较同时期的西方法制却仍显稚嫩)的战时金融法律制度,为金融动员准备与实施提供了基本依据和保证,使战时国民政府能组织实施高效的金融动员和保障,支撑长达八年的抗战,最终夺取战争的胜利,可以说是通过影响国统区经济而影响到战争的整个进程和结局。连作为敌人的日本人也坦言:中国抗战能够长期坚持,金融巩固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从法律制定和运行的角度来看,抗战时期战时金融法律的制度变迁史同时也为现实中国法治发展提供了一个极具教科书意义的历史范本,其成败得失能够为现实中国完善紧急状态立法和推进金融制度现代化提供极具意义的启示。然而,不无遗憾的是,关于该论题的系统性研究与论述,在我国的法学领域尚属空白。而本文研究的旨趣则在于通过对战时国民政府金融立法的考辩,揭示战时金融法制发展的客观规律,并引经验和教训为鉴,以为当世之借鉴。基于以上目的而进行的本文研究,其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史贵言实,本文的研究有助于还原战时金融立法实践之原貌。通过对战时金融机构统制、银行业统制和非银行业统制(包括证券业和保险业)等基本制度的深入研究,还原“中日两国虽然远离战场血肉厮杀,但同样充斥刀光剑影的经济领域的斗争”的基本史实。古人云,“治史如断狱”,而法律史学作为法学与史学的交叉学科,对法律历史现象的重大断语,应当客观理性,力求有相应的史实和史料依据,故笔者寄望于本文并非简单重复已有的结论或随意褒贬、剪裁历史,然百密或有一疏,如有如史实不符者,仍望诸师友有以教我。立论公允,本文的研究有助于客观评价战时金融法律制度之利弊。从立法技术上看,抗战时期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管理立法基本完备,涵盖抗战之特殊时期国统区经济社会发展与战备之所需,也确实起到支持八年抗战、最终取得战争全面胜利的积极作用。同时,笔者也无意避讳战时金融法律制度在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严重问题,欲借丰富的史料,从法律文本本身、法律价值选择、法律功能发挥三个角度,论述战时金融法律制度的诸多缺陷,揭露制度之弊。经世致用,本文的研究有助于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汲取教训、总结经验。分析抗战时期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供应——需求”及其均衡方式,衡量战时金融法律制度对国统区经济、政治目标反哺的实现情况,总结战争背景下金融法律制度的成因与变迁,从而窥探金融法律制度的发展规律。通过笔者对战时金融制度史进行理性的梳理,我们不仅可以刺探抗日战争这一特殊时期金融立法的利弊,而且能总结经验,用被实践证明了的合理规律形成科学的方法论,这对于我国当前和今后紧急状态立法与金融立法的改革与完善,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或有着重要的现实价值和实践意义。围绕战时金融法律制度这一极具价值的论题,为实现笔者寄以重望的以上目的,本文在广泛收集和整理战时金融制度的史料的基础上,以法学为研究视角,运用文献分析、实证分析、跨学科研究法(交叉研究法)、功能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综合运用历史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战时金融制度变迁这一历史课题做一些初涉性的研究。笔者以为,作为法学领域一个极具开创意义的研究课题,本文研究的创新之处主要表现为:其一,弥补紧急状态立法研究之不足。人类社会是在平时状态与紧急状态的不断交织更迭中,不断向前发展的。一个国家虽然可以尽量预防,但绝不可能完全避免紧急状态的发生,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使然。古人云,“时移则势异,势异则情变,情变则法不同。”法律应当也必须为所有可能发生的社会现象提供规范性的解决方案,但实行紧急状态对一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伤害都会很大,是不得已采取的断然措施。这就需要法学界提前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有效预防、及时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减少紧急状态的发生,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目标。然而,目前我国法学界对“常态”法律制度研究较多,对“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思考不足。而战争状态作为一种最典型的紧急状态,战争状态下的法律运行规律应该是法学的重要研究内容。国民政府在抗日战争期间所进行的战时金融立法与实践,正为本文开展这种创新性研究提供了珍贵的素材。其二,弥补近代制度史研究之不足。以前学界对近代法制史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宪政、刑民制度的研究,对经济制度史,尤其是金融制度史的研究稍显不足。抗日战争这一历史事件对于中国近代史研究的意义不言而喻,而战时金融法律制度,是国民政府出于支持持久抗战之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干预经济金融活动的一项重要的立法实践,对于如此重要的研究领域,法学界却鲜有涉及。半个多世纪来,仅有经济史学界出版少量资料汇编性和史实介绍性的书籍,而且其中从法律角度研究这段历史制度的着作尚付阙如。据本人目前收集的资料来看,我国法律史学界对相关制度的专门研究基本是空白。本文从制度变迁角度研究抗战金融法律制度,可以弥补中国近代法史和部门法制史研究的不足。本文的结构基本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得出结论的研究三段论逻辑,首先介绍战时金融法律制度的立法背景、基本演进轨迹与基本特征,继而具体分析具体统制制度的文本与实践效果,最后在对整个制度进行辩证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探求历史存在制度之现实启示。全文总共十二章,基于三段论的研究逻辑,本文可以分为三个大的部分:第一章、第二章为战时金融法律制度总论,介绍该制度的深刻历史背景和法律继承性特征,简要描述了立法传承与历史动因,并在纵向时间维度简要研究战时各阶段的金融制度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初步概括其法律关系构成与法律特征。第三至十章为战时金融法律制度分论,从横向业务维度划分为金融组织管理制度和金融业务制度:金融组织管理制度主要对战时金融机构内迁制度、战时金融决策协调机制的完善和中央银行制度完善;金融业务制度涉及货币、贴放、汇兑、储蓄、金银、保险、证券、票据法等几个方面,列举式介绍战时金融法律制度的各项具体规定,必要之处也对相应制度进行简单评价。第十一章、第十二章为战时金融法律制度评价与启示,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对该时期金融制度立法与实践活动进行辩证分析,客观评价制度的得失,继而从现实紧急状态立法与金融立法两个维度提出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钟凡[10](2010)在《基于SCP方法的中国寿险产业研究》文中指出自从1982年中国恢复寿险业务以来,中国寿险业高速发展,保持着年均30%的增长速度,但随着寿险市场的对内和对外开放,寿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多,寿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绩效不断下降,如何优化市场结构,提高中国寿险市场的绩效,增强寿险公司的竞争力成为中国寿险业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而这也将直接影响到中国寿险业的健康发展。另外,中国寿险市场上少数几家大公司仍然处于领导和支配地位;寿险市场集中度仍然较高;还没有明确的市场退出政策等问题在寿险市场开放和金融综合经营趋势下显得日益突出,在这些问题没有解决前,中国寿险业的快速发展存在着隐患。因此,迫切需要从产业组织角度研究中国寿险产业结构、行为、绩效存在的问题,以及中国寿险市场如何建立有效的机制以保证寿险竞争的有效性,促进寿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文的研究选题具有时代紧迫性及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选取中国寿险产业市场结构、市场行为与市场绩效的关系作为研究对象,采用辩证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法、计量经济学分析方法,在传统产业组织理论和新产业组织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我国寿险产业的发展历程及进行国际比较,剖析我国寿险产业市场结构、市场行为与市场绩效之间的关系。本文在传统SCP分析范式的基础上,综合中国寿险业的特点,构建了适合于中国寿险业使用的修正后的双向互动的SCP范式。并采用博弈方法研究了中国寿险业的市场行为,采用线性回归、DEA方法研究了我国寿险业的公共绩效、厂商绩效与市场结构的关系,通过描述性统计和回归分析,得到以下结论:1.中国寿险业在行政垄断打破后,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市场集中度逐步下降,但中国寿险业市场结构仍然属于垄断程度最高的市场结构,这种高垄断的市场结构阻碍了中国寿险业的发展,造成了中国寿险业区域发展的不平衡。2.中国寿险业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之间存在双向互动的关系,这种互动关系促进了中国寿险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从根本上来看,S、C、P之间的这种有益的互动关系的根源在于市场结构的变化,它引起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的变化,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的变化再反作用于市场结构,进一步促进市场结构的优化。因此,S、C、P互动关系中,市场结构的优化是促进中国寿险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首要因素。3.从宏观市场绩效来看,市场结构是影响中国寿险业公共绩效的主要因素,市场集中度与寿险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显着负相关;从微观市场绩效来看,中国寿险业符合效率结构假说的观点,经营效率高的企业具有更高的盈利能力,并且在竞争中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4.中国寿险业市场结构仍然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优化寿险业的市场结构可以促进中国寿险业的发展,因此,寿险业的产业政策应该着眼于进一步改进寿险业的市场结构,并由此带动市场行为与市场绩效的优化,从而促进中国寿险业更好更快的发展。最后,本文提出有利于我国寿险产业健康发展的产业组织政策建议,包括增加市场主体、鼓励保险市场并购、鼓励多种组织形式寿险企业、进一步对外开放、鼓励差异化创新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加强市场监管等方面。从理论上讲,这将有助于弥补国内外在该研究领域的不足,完善和发展寿险业产业组织理论;在实践方面,这将有助于制定出完善我国寿险业有效竞争的政策措施,促进我国寿险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二、论中国保险业经营重点的转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中国保险业经营重点的转变(论文提纲范文)
(1)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与监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绪论 |
0.1 研究背景 |
0.2 研究意义 |
0.3 研究内容 |
0.3.1 研究内容 |
0.3.2 研究方法 |
0.3.3 研究范畴 |
0.3.4 研究框架 |
0.4 创新点与不足 |
0.4.1 创新点 |
0.4.2 不足点 |
1.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文献综述 |
1.1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认识 |
1.1.1 保险业是系统性风险的受害者还是主导者 |
1.1.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性争议 |
1.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成因 |
1.2.1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主导因素(primary indicators) |
1.2.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贡献因素(contributing indicators) |
1.2.3 金融市场参与度 |
1.2.4 自然与人为灾难 |
1.3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传染机制 |
1.3.1 保险业与再保险的风险传染 |
1.3.2 保险业与银行业的风险传染 |
1.4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评估 |
1.4.1 系统性风险评估方法 |
1.4.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评估应用 |
1.5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 |
1.5.1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制度演变 |
1.5.2 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颁布 |
1.5.3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发展与争议 |
1.6 中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综述 |
1.7 文献总结及述评 |
2.研究术语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研究术语界定 |
2.1.1 系统性风险 |
2.1.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 |
2.1.3 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 |
2.1.4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 |
2.2 理论基础 |
2.2.1 金融脆弱性 |
2.2.2 信息不对称 |
2.2.3 委托代理理论 |
2.2.4 金融危机传染理论 |
2.2.5 金融监管理论 |
2.3 小结 |
3.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性 |
3.1 实践中的存在性——历史的透视 |
3.1.1 国际保险业的金融危机表现 |
3.1.2 中国保险业的金融危机表征 |
3.1.3 保险公司破产危机典型案例 |
3.1.4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存在性深剖 |
3.2 理论上的存在性——脆弱性视角 |
3.2.1 信息不对称与保险脆弱性 |
3.2.2 委托代理与保险脆弱性 |
3.2.3 税收不对称与保险脆弱性 |
3.2.4 合约的不完全性与保险脆弱性 |
3.2.5 宏观金融冲击与保险脆弱性 |
3.3 小结 |
4.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 |
4.1 保险业内生的金融不稳定 |
4.1.1 保险业务本质与系统性风险根源 |
4.1.2 保险不良资产与系统性风险根源 |
4.2 保险危机的外生环境冲击 |
4.2.1 共谋与保险危机 |
4.2.2 利率与保险危机 |
4.2.3 侵权与保险危机 |
4.3 小结 |
5.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传染机制 |
5.1 银保关联传染渠道 |
5.1.1 银行业与保险业的传染机制——理论推演 |
5.1.2 银保关联性及影响机制——实证测算 |
5.1.3 银保溢出效应度量 |
5.2 再保险关联传染渠道 |
5.2.1 再保险与保险业的传染机制 |
5.2.2 保险公司对再保险公司的依赖度测算 |
5.2.3 “影子保险”与保险业的传染机制 |
5.3 金融市场关联传染渠道 |
5.3.1 保险公司购买模式导致金融市场扭曲 |
5.3.2 保险公司出售模式导致金融市场扭曲 |
5.4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非接触传染渠道 |
5.4.1 保险证券传染 |
5.4.2 金融服务集团内的保险公司传染 |
5.4.3 保险机构重组与并购传染 |
5.4.4 金融恐慌传染 |
5.5 小结 |
6.保险业系统性风险评估 |
6.1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模型设定 |
6.1.1 MES模型 |
6.1.2 SRISK模型 |
6.1.3 GARCH-CoVa R模型 |
6.1.4 面板模型 |
6.1.5 BP神经网络 |
6.2 上市保险公司系统性风险测算 |
6.2.1 保险公司系统性风险敞口测算 |
6.2.2 保险公司系统性风险贡献度测算 |
6.3 保险公司系统性风险影响因素 |
6.4 非上市保险公司的系统性风险测算 |
6.5 小结 |
7.保险业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与实践 |
7.1 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 |
7.1.1 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挑战 |
7.1.2 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实例 |
7.1.3 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评估 |
7.1.4 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启示 |
7.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实践 |
7.2.1 全球金融监管框架 |
7.2.2 20 国集团(G20)的系统性风险监管 |
7.2.3 金融稳定委员会(FSB)的系统性风险监管 |
7.2.4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系统性风险监管 |
7.2.5 国际保险监督管理协会(IAIS)的系统性风险监管 |
7.3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新方向 |
7.3.1 宏观审慎监管理念 |
7.3.2 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的区别 |
7.3.3 宏观审慎监管工具的选择 |
7.3.4 宏观审慎政策挑战 |
7.4 小结 |
8.中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对策思路 |
8.1 中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必要性 |
8.1.1 保险危机防范与控制的理论必要性 |
8.1.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实践必要性 |
8.2 宏观审慎视角下的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思路 |
8.2.1 中国保险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构想 |
8.2.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具体实施 |
8.2.3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构想 |
8.3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制度安排 |
8.3.1 “双管齐下”的监管思路 |
8.3.2 筑牢银保混业监管“防火墙”体系 |
8.3.3 重视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评估 |
8.3.4 加强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 |
8.3.5 推进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 |
8.4 小结 |
9.结论及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4)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的规制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与存在不足 |
第一章 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加剧 |
第一节 互联网引发的保险行业的新变革 |
一、互联网保险的突飞发展 |
二、互联网保险发展新特性 |
三、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瓶颈 |
第二节 互联网保险合同厘定及特性强化 |
一、互联网保险合同的概念厘定 |
二、互联网保险合同的外在特征 |
三、互联网保险合同的实质特征 |
四、传统保险合同特性在互联网下的强化 |
第三节 互联网保险合同当事人信息利益失衡加剧 |
一、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的界定 |
二、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不对称加剧 |
三、信息不对称加剧引起的信息利益失衡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传统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规制原理及在互联网的适用 |
第一节 传统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的规制 |
二、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的矫正 |
三、信息交易成本降低矫正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 |
第二节 传统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规制的法律制度 |
一、事前说明义务的履行规制了保险人的利益优势 |
二、事前如实告知义务履行规制了投保人利益优势 |
三、事后合同解释介入再平衡保险合同的信息利益 |
第三节 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规制的原理适用 |
一、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规制的理论调试 |
二、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规制事前信息披露制度调整 |
三、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再规制的事后解释工具引入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互联网保险合同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强化 |
第一节 互联网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的现状 |
一、互联网保险说明义务规范文件扩张 |
二、互联网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的现状 |
三、互联网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特性转变 |
第二节 互联网保险合同说明义务履行的反思 |
一、互联网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不到位 |
二、互联网保险人说明义务过度营销化 |
三、互联网保险人说明义务形式化严重 |
第三节 强化互联网保险合同说明义务 |
一、互联网保险合同说明义务强化的现实基础 |
二、互联网保险合同说明义务强化的立法选择 |
三、互联网保险合同说明义务强化的制度改进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互联网保险合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弱化 |
第一节 互联网保险如实告知义务的信息利益失衡规制 |
一、互联网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的信息提供 |
二、互联网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的类型研究 |
三、互联网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特性 |
第二节 互联网保险如实告知义务的转变 |
一、互联网保险合同如实告知履行的形式弱化 |
二、互联网保险合同如实告知履行的目的实现 |
三、互联网保险合同如实告知的概括条款增多 |
第三节 弱化互联网保险合同如实告知的义务 |
一、互联网保险合同如实告知弱化的技术原因 |
二、互联网保险合同如实告知的范围应该缩小 |
三、互联网保险合同如实告知的比例原则引入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的事后解释再平衡 |
第一节 互联网保险合同解释的特有逻辑 |
一、互联网保险合同解释基础在于信息的爆炸性 |
二、互联网技术介入保险合同需要事后合同解释 |
三、合同解释将再次矫正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 |
第二节 互联网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的探寻 |
一、文义解释对互联网保险合同的真意探寻 |
二、文义解释在互联网保险合同的具体适用 |
三、文义解释对互联网保险合同的目的衍生 |
第三节 互联网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的规制 |
一、不利解释原则对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规制基础 |
二、不利解释原则在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规制适用 |
三、不利解释原则对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具体规制 |
第四节 互联网保险合同的合理期待解释引入 |
一、合理期待原则对互联网保险合同失衡的矫正 |
二、合理期待原则在互联网保险合同的识别标准 |
三、合理期待原则对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矫正结果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互联网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加剧 |
二、互联网保险合同当事人信息不对称使信息利益失衡严重 |
三、强化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事前矫正与事后规制 |
四、互联网技术发展引起信息利益失衡规制制度变革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互联网保险案例调研(528个) |
致谢 |
(5)中国保险业政府管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 现实意义 |
(二) 理论意义 |
三、概念界定 |
(一)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
(二) 管制、规制和监管 |
(三) 保险管制、保险业管制与保险市场管制 |
(四) 保险业政府管制与保险业非政府管制 |
四、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一) 管制基础理论 |
(二) 金融业管制理论 |
(三) 保险业管制理论 |
(四) 简要评论 |
五、研究目标、思路、内容和方法 |
(一) 研究目标 |
(二) 研究思路 |
(三) 基本内容 |
(四) 研究方法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保险业管制的理论再思考与国内实践 |
第一节 保险业管制的理论再思考 |
一、经典管制理论与保险业管制的一般性 |
二、保险行业特质与保险业管制的特殊性 |
三、对中国保险管制的总体认识 |
第二节 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 |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特征 |
第三节 中国保险业管制的基本框架 |
一、法律体系 |
二、管制构架 |
三、管制主体 |
四、管制职能 |
五、管制目标 |
六、管制方式 |
第四节 中国保险业政府管制与非政府管制的相互关系 |
一、管制中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 |
二、保险业政府和非政府管制的作用与缺陷 |
三、中国保险业政府与非政府管制的关系 |
第五节 中国保险业管制体制的变迁 |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高度集权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78年) |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业政府管制的初步确立阶段(1979年至1997年) |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业政府管制的逐步完善阶段(1998年至今) |
第六节 中国保险业管制的主要特点 |
一、管制目标上强调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和促进行业发展并重 |
二、管制改革上呈现出明显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特征 |
三、管制方式上逐步重视偿付能力 |
四、管制范围上强调对保险业的全方位管控 |
五、管制主体上以专业的集权式政府管制为主 |
六、管制强度上实行较为严格的管制标准 |
第七节 中国保险业管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管制实践中过于强调行业规模增长的目标 |
二、管制范围大而全的问题比较突出 |
三、管制标准难以实现因地制宜 |
四、行政性管制手段使用较多 |
五、部分领域仍存在管制缺位 |
第二章 保险市场准入管制 |
第一节 保险市场准入管制的原因 |
一、防止过度竞争 |
二、控制经营风险 |
三、缓解信息不对称 |
四、规避较高的市场退出成本 |
五、保证市场开放下的公平竞争 |
第二节 保险市场准入管制的主要政策 |
一、管制历程 |
二、主要政策 |
三、主要特点 |
第三节 保险市场准入管制的影响 |
一、导致市场的集中度偏高 |
二、不利于形成多层次的保险市场体系 |
三、导致保险产品价格偏高 |
四、加大了市场准入的社会成本 |
第四节 进入管制存在的问题 |
一、市场准入标准偏高 |
二、准入标准细节有待进一步明确 |
三、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存在诸多限制 |
第三章 保险产品费率管制 |
第一节 保险产品费率管制的原因 |
一、从保守管制的角度看,主要是为了保证费率的充足性 |
二、从培育管制的角度看,主要是为了保证费率的公平性 |
第二节 保险产品费率厘定的基本原理 |
一、寿险产品费率 |
二、财产险产品费率 |
第三节 寿险产品费率管制 |
一、历史回顾 |
二、现行政策 |
三、主要特点 |
第四节 车险产品费率管制 |
一、历史回顾 |
二、现行政策 |
三、主要特点 |
第五节 保险产品费率管制的影响 |
一、一般分析 |
二、具体分析 |
第六节 费率管制存在的问题 |
一、严格的费率管制尚未根本改变 |
二、科学化的费率形成机制仍不健全 |
三、区域性的费率管制机制尚未建立 |
四、维系当前费率管理体制的成本过高 |
五、进一步放松费率管制的配套机制建设较为滞后 |
第四章 保险资金运用管制 |
第一节 保险资金运用的现状 |
一、资金运用规模快速增长 |
二、资产配置结构不断优化 |
三、投资收益率逐步趋稳 |
第二节 保险资金运用管制的原因 |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原则 |
二、保险资金运用面临的主要风险 |
三、资产负债管理 |
四、保险资金运用管制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保险资金运用管制的现行政策及特点 |
一、放松市场准入 |
二、降低投资门槛 |
三、放松比例限制 |
四、强化后端管控 |
五、强化资本约束 |
第四节 保险资金运用管制政策的影响 |
一、投资收益率波动较大 |
二、整体投资收益率偏低 |
三、保险行业资产配置趋同 |
四、制约了保险行业创新发展 |
第五节 保险资金运用管制存在的问题 |
一、政策“玻璃门”仍然存在 |
二、注册制改革的实质仍未达成 |
三、管制政策的差异性和灵活度不够 |
四、债权投资计划可投行业受限制约了投资范围多样性 |
五、管制者自身也面临改革转型的迫切要求 |
第五章 保险市场退出管制 |
第一节 保险市场退出管制的几个概念 |
一、保险市场退出管制的基本概念 |
二、市场退出管制的触发条件 |
三、保险市场退出管制的主要手段 |
第二节 保险市场退出管制的原因 |
一、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成本较高 |
二、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功能 |
三、保护消费者利益需要最终的风险防线 |
第三节 保险市场退出管制的现行政策 |
一、初步建立了多层次的市场退出机制 |
二、初步建立了与偿付能力衔接的市场退出机制 |
三、初步建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
四、开展分支机构市场退出试点 |
第四节 保险市场退出管制政策的影响 |
一、市场退出的处置效率偏低处置成本偏高 |
二、制约市场准入的进一步放开 |
三、制约费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 |
第五节 保险市场退出管制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
二、现行破产法规未充分考虑保险公司特殊性 |
三、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仍存在缺陷 |
第六章 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的保险业管制模式及比较 |
第一节 美国的双重管制模式 |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特点 |
三、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英国的宽松管制模式 |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特点 |
三、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日本的严格管制模式 |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特点 |
三、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韩国的一体双层管制模式 |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特点 |
三、存在的问题 |
第六节 保险业管制模式的国际比较 |
一、各类保险业管制模式的相同之处 |
二、各种保险业管制模式的不同之处 |
第七节 经验借鉴 |
一、加强对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
二、不断完善偿付能力管制的机制制度建设 |
三、注重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有机结合 |
四、市场化是保险经营和保险管制的大势所趋 |
第七章 深化中国保险业管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改革的总体安排 |
一、改革目标 |
二、约束条件 |
三、基本原则 |
四、基本构想 |
第二节 深化中国保险业管制改革的具体政策建议 |
一、逐步放松保险市场准入 |
二、深入推进保险产品市场化定价 |
三、深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管制的市场化改革 |
四、逐步优化保险市场退出机制 |
五、对保险业管制体系进行必要改革和调整 |
六、不断增强以保险行业协会为实施主体的非政府管制作用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6)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和进展 |
1.3.1 国外保险费率市场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保险费率市场化研究综述 |
1.4 创新点 |
1.5 研究方法 |
1.6 研究内容与框架 |
2 理论基础与相关问题 |
2.1 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概述 |
2.1.1 市场化 |
2.1.2 保险费率市场化界定 |
2.2 保险费率市场化与监管约束 |
2.2.1 保险监管的经济理论分析 |
2.2.2 保险监管的方式 |
2.2.3 保险费率监管及争议 |
2.3 费率市场化的理论解释 |
2.3.1 对费率监管理论的质疑 |
2.3.2 经济自由思想 |
2.3.3 金融自由化 |
2.3.4 制度变迁理论 |
2.3.5 中国的过渡经济学 |
2.4 保险费率市场化的作用和意义 |
2.4.1 费率市场化是市场经济改革的组成部分 |
2.4.2 费率市场化推进保险市场规模扩大 |
2.4.3 费率市场化促进市场竞争 |
2.4.4 费率市场化激发产品开发与创新 |
2.5 利率市场化和费率市场化的互动性 |
3 世界主要国家保险费率市场化进程及启示 |
3.1 美国 |
3.1.1 美国保险费率改革与监管进程 |
3.1.2 美国保险监管特点 |
3.1.3 美国偿付能力监管 |
3.1.4 美国车险费率市场化 |
3.2 英国 |
3.2.1 英国保险费率监管进程 |
3.2.2 英国保险监管特点 |
3.2.3 英国偿付能力监管 |
3.2.4 英国车险费率市场化 |
3.3 日本 |
3.3.1 日本保险费率改革与监管历程 |
3.3.2 日本保险监管的特点 |
3.3.3 日本偿付能力监管 |
3.3.4 日本车险费率市场化 |
3.4 综述与启示 |
3.4.1 综述 |
3.4.2 启示 |
4 保险费率市场化的实施条件和基础 |
4.1 企业自主定价能力 |
4.1.1 企业自主定价权 |
4.1.2 中国保险企业自主定价能力分析 |
4.1.3 发达国家保险企业自主定价能力分析 |
4.1.4 中外企业自主定价能力比较分析 |
4.2 偿付能力约束机制 |
4.2.1 偿付能力约束机制构建的意义 |
4.2.2 中国偿付能力约束机制分析 |
4.2.3 发达国家偿付能力约束机制分析 |
4.3 成熟的保险产品监管 |
4.3.1 中国保险产品监管分析 |
4.3.2 发达国家保险产品监管分析 |
4.3.3 中国保险产品监管的借鉴 |
4.4 构建市场风险保障机制 |
4.4.1 市场风险预警机制 |
4.4.2 市场风险分担机制 |
4.4.3 市场风险救济机制 |
4.5 完善的保险市场体系 |
4.5.1 保险市场主体状况 |
4.5.2 保险消费者参与力 |
4.5.3 保险信息披露制度 |
4.5.4 市场准入退出机制 |
4.6 小结 |
5 中国保险费率监管与市场化进程 |
5.1 中国费率监管的历史进程 |
5.2 中国费率市场化的现状评估 |
5.2.1 费率市场化要素分析 |
5.2.2 费率市场化现存问题 |
5.2.3 费率市场化过程必须协调“三个同步” |
5.3 费率市场化与偿付能力监管改革 |
5.3.1 偿付能力监管历程 |
5.3.2 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
5.3.3 偿付能力监管现状 |
5.4 费率市场化与产品监管改革 |
5.4.1 保险产品监管历程 |
5.4.2 保险产品监管现存问题 |
5.4.3 车险费率市场化 |
5.4.4 寿险费率市场化 |
5.5 对中国费率监管模式的分析 |
5.6 小结 |
6 当前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形势分析和判断 |
6.1 市场经济改革步入深水区 |
6.2 利率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 |
6.2.1 中国利率市场化概述 |
6.2.2 利率市场化推动费率市场化 |
6.3 金融市场化改革迈入“大资管时代” |
6.3.1 “大资管”概述 |
6.3.2 费率市场化与“大资管”的互联性 |
6.4 互联网金融催化费率市场化步伐 |
6.4.1 互联网金融概述 |
6.4.2 互联网金融与费率市场化的互动影响 |
6.5 费率市场化对行业提出了全面考验和挑战 |
6.5.1 增加行业不确定性风险 |
6.5.2 增大费率下行压力 |
6.5.3 考验企业风险管理能力 |
6.6 费率市场化对监管方式的转变和要求 |
6.6.1 费率市场化改革的监管制度设计 |
6.6.2 费率市场化客观要求转变监管模式 |
6.6.3 费率市场化要求改变传统的监管手段 |
6.7 小结 |
7 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政策建议 |
7.1 完善费率市场化改革“顶层设计”,把握改革战略布局 |
7.1.1 确定费率市场化改革思路 |
7.1.2 明确费率市场化改革路径 |
7.1.3 建立完善的费率形成机制 |
7.2 加强定价基础研究,提升行业整体定价能力和水平 |
7.2.1 借鉴已有的保险定价研究理论 |
7.2.2 综合考虑产品定价因素 |
7.2.3 引入基准纯风险定价方式 |
7.2.4 加强保险公司定价管理 |
7.3 进一步放松费率管制,转变保险产品监管模式 |
7.3.1 实现费率由政府指导型向市场调节型转变 |
7.3.2 进一步切实转变产品监管理念和方式 |
7.4 发挥偿付能力监管的资本约束机制,加强后端监管 |
7.4.1 提高资本风险管理意识 |
7.4.2 加强资本充足动态监管 |
7.4.3 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 |
7.4.4 规范保险资金运用制度 |
7.5 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为费率形成机制提供制度保障 |
7.5.1 市场准入机制方面 |
7.5.2 市场退出机制方面 |
7.5.3 把握准入退出机制的相关辩证关系 |
7.5.4 推动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 |
7.6 成立独立的费率厘定机构,优化保险费率形成机制 |
7.6.1 主要国家和地区费率厘定组织情况 |
7.6.2 费率厘定机构职责定位 |
7.6.3 研究建立中国费率厘定机构 |
7.7 提升大数据在保险业的应用水平,辅助费率市场化实施 |
7.7.1 大数据与大数法则 |
7.7.2 依托大数据提升保险公司定价能力 |
7.7.3 科学规划行业整体的大数据体系 |
8 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中国保险监管环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图目录 |
表目录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保险监管环境及其相关理论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保险监管环境与保险发展环境 |
二、监管的现实环境与潜在环境 |
三、保险监管与监管环境 |
第二节 监管环境的非均衡性 |
一、均衡与非均衡 |
二、监管环境的三种非均衡 |
三、监管环境非均衡的机理 |
四、监管环境非均衡的意义 |
第三节 环境与组织关系的理论及评述 |
一、基本理论 |
二、简要评述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保险监管的外部环境 |
第一节 国际环境 |
一、世界经济增长率因子 |
二、全球金融市场因子 |
三、国际保险监管趋势因子 |
四、国际再保险环境因子 |
第二节 国家环境 |
一、国内政治与法律因子 |
二、GDP增长率因子 |
三、税收与投资环境因子 |
四、利率因子 |
五、社会信用与舆论因子 |
六、技术与自然环境因子 |
第三节 影响路径 |
一、政策 |
二、风险传递 |
三、社会文化变迁 |
第四节 实证分析: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保险监管的内部环境 |
第一节 硬环境 |
一、保险发展水平因子 |
二、市场结构因子 |
三、监管改革因子 |
四、行业组织因子 |
第二节 软环境 |
一、监管制度因子 |
二、监管人力与机构设置因子 |
三、保险服务因子 |
四、保险文化因子 |
第三节 影响路径 |
一、消费者 |
二、保险企业经营 |
三、行业边界 |
第四节 实证分析:70号文件规范中国财险市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保险监管环境因子权重分析 |
第一节 层次分析法(AHP)概述 |
一、基本原理 |
二、研究步骤 |
第二节 基于AHP的环境因子模型 |
一、建立递阶层次结构 |
二、构造判断矩阵 |
三、进行一致性检验 |
四、计算综合重要度 |
第三节 不同时期环境因子的影响权重 |
一、测算 |
二、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保险监管环境的调适 |
第一节 环境变化的理论背景 |
一、经济自由主义与宽松环境 |
二、国家干预主义与严格环境 |
第二节 调适的类型 |
一、适应性调适 |
二、控制性调适 |
第三节 调适的模式 |
一、激进式模式 |
二、渐变式模式 |
第四节 调适的利弊:以社会管理创新为例 |
一、有利方面 |
二、不利方面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保险监管环境的优化 |
第一节 保险监管环境的顶层设计 |
一、顶层设计的内涵 |
二、保险业改革顶层设计的意义 |
第二节 外部监管环境的优化 |
一、应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影响 |
二、分析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趋势 |
三、创新保险社会管理功能 |
四、加大保险信息披露 |
五、改进提升行业形象 |
第三节 内部监管环境的优化 |
一、加快行业发展方式转型 |
二、建立健全保险市场退出机制 |
三、重视保险消费者的教育与保护 |
四、推动费率市场化改革 |
五、发挥保险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附表:我国保险监管环境影响因子调查问卷(快速扩张期)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8)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0. 导论 |
0.1 研究背景 |
0.1.1 问题的提出 |
0.1.2 研究意义 |
0.2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研究的理论基础 |
0.2.1 金融监管与金融监管制度的含义 |
0.2.2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 |
0.2.3 思想与制度的关系 |
0.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0.3.1 研究思路及研究内容 |
0.3.2 研究方法 |
0.3.3 创新点 |
0.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4.1 国外学者关于中国金融监管的研究 |
0.4.2 国内研究综述 1. 束缚与控制(1948-1978):计划经济时期的金融监管制度与思想 |
1.1 计划经济时期金融管理思想的背景 |
1.1.1 理论背景 |
1.1.2 经济背景 |
1.2 计划经济时期金融管理的思想考察 |
1.2.1 金融组织国有化思想 |
1.2.2 管理机构的单一化思想 |
1.2.3 金融管理的行政调控思想 |
1.3 计划经济时期的法制思想 |
1.3.1 计划经济时期的法制环境 |
1.3.2 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法制传统思想 |
1.4 思想形成动因分析 |
结束语 2. 启蒙与探索(1979-1984):金融制度改革起步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 |
2.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产生的背景 |
2.1.1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重大意义 |
2.1.2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逐步形成 |
2.1.3 商品经济理论的逐步确立 |
2.1.4 西方货币金融理论的引进 |
2.2 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初步构想 |
2.2.1 关于中央银行建制问题的认识 |
2.2.2 关于中央银行性质问题的争论 |
2.2.3 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的关系的认识 |
2.3 中央银行金融管理的思想发展 |
2.3.1 利率管制思想 |
2.3.2 信贷管理思想 |
2.3.3 关于中央银行金融管理方式的探讨 |
2.4 建设金融法制的初步探索 |
2.4.1 监管立法的必要性认识 |
2.4.2 关于设立银行法的初步认识 |
结束语 3. 冲突与融合(1984-1993):金融制度改革构建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 |
3.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发展的背景 |
3.1.1 多元化金融机构的大发展 |
3.1.2 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 |
3.1.3 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由自然混业经营向分业经营过渡 |
3.1.4 理论背景:西方金融理论的传播与发展 |
3.2 确立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思想发展 |
3.2.1 中央银行监管职能定位的探讨 |
3.2.2 监管分支机构设置的争议 |
3.2.3 监管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认识的深化 |
3.2.4 由自然混业监管向分业监管过渡的探索 |
3.3 金融监管市场制度思想探索 |
3.3.1 强化合规性监管职能思想的确立 |
3.3.2 运营监管思想:利率管制、信贷规模控制 |
3.3.3 风险管理思想的探讨 |
3.4 金融监管立法性质和内容的探讨 |
3.4.1 关于《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认识 |
3.4.2 关于加强金融法制建设的讨论 |
3.4.3 加强法制建设思想的基本特征 |
结束语 4. 调整与突破(1994-2004):金融制度改革的调整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 |
4.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调整与突破的背景 |
4.1.1 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技术进步与金融创新 |
4.1.2 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 |
4.1.3 现代经济理论的发展与引进 |
4.1.4 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混业经营初露端倪 |
4.1.5 《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影响 |
4.2 优化监管组织体系的探索 |
4.2.1 监管机构协调制度的建议 |
4.2.2 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的争论 |
4.2.3 监管监管者思想的产生 |
4.2.4 关于分离监管职能的争论 |
4.3 监管业务思想的深入研究 |
4.3.1 风险监管思想的发展: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审慎监管与合规监管并重 |
4.3.2 关于自律性监管思想的探讨 |
4.3.3 全程监管思想的确立 |
4.4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监管立法思想 |
4.4.1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讨论 |
4.4.2 加强监管立法国际合作的建设 |
4.4.3 加强我国金融监管法制化的思想 |
结束语 5. 深化与反思(2005至今):危机后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发展 |
5.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探索的背景 |
5.1.1 金融全球化与金融业对外开放 |
5.1.2 混业经营日趋明显 |
5.1.3 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 |
5.1.4 金融创新不断深入 |
5.2 金融监管组织的新发展 |
5.2.1 加强金融监管机构协调的探讨 |
5.2.2 完善自律性监管体系的思考 |
5.2.3 构建宏观审慎管理机构体系的探索 |
5.3 监管业务的再探索 |
5.3.1 微观审慎监管思想的强化 |
5.3.2 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争论 |
5.3.3 关于宏观审慎监管与系统性风险防范思想 |
5.4 监管立法的反思与探索 |
5.4.1 关于建立中国金融混业监管法律体系的思考 |
5.4.2 系统性风险法律监管思想的确立 |
结束语 6. 中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的总体考察 |
6.1 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演进路径 |
6.1.1 行政性金融控制思想 |
6.1.2 控制性金融监管思想的形成与弱化:逐步强调规则监管与市场约束并重 |
6.1.3 审慎性金融监管思想的构建与强化 |
6.2 金融监管制度与思想演变的内在逻辑 |
6.2.1 思想演进特征 |
6.2.2 演进机制 |
6.3 我国金融监管理念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后记 |
(9)战时国民政府金融法律制度研究(1937-194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历史背景及选题来源 |
二、研究成果及选题意义 |
三、基本结构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战时国民政府金融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历史背景 |
第一节 近代中国金融法制之肇始 |
一、清末修律进程中的金融立法 |
二、北洋政府时期的金融立法 |
第二节 战前国民政府金融法制发展 |
一、战前国民政府主要金融立法 |
二、战前国民政府金融立法特征 |
第三节 战时金融制度形成的历史动因 |
一、客观需求——适应持久战争外围环境 |
二、内在驱动——强化国家垄断金融体系 |
三、现实需要——粉碎日本对华经济侵略 |
小结 |
第二章 战时国民政府金融法律制度立法轨迹与基本性质 |
第一节 战时统制金融立法的发展轨迹 |
一、前期:紧急应对,快速搭建制度框架 |
二、中期:金融对抗,全面构建法制体系 |
三、后期:实力抗衡,巩固完善立法成果 |
第二节 战时金融法律关系 |
一、战时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战时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 |
三、战时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 |
第三节 战时金融法律制度基本特征 |
一、立法时机选择上的强制性与适时性 |
二、代表阶级利益上的垄断性与特权性 |
三、具体措施选择上的针对性与灵活性 |
四、立法形式上的多样性与零散性 |
五、立法程序上的随意性与无序性 |
小结 |
第三章 战时国民政府金融机构管理制度 |
第一节 金融机构迁移整合与现银货币内迁 |
一、白银与货币的紧急转运 |
二、引导金融机构战时内迁 |
三、建构国统区地方金融网 |
第二节 战时统制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 |
一、四联总处最高权威的确立 |
二、四联总处权力体系的变迁 |
三、推进“四行”职能专业化 |
第三节 金融中央集权化体系的形成 |
一、强化央行职能为抗战环境必须 |
二、促进央行转型为“政府的银行” |
三、赋予中央银行一定金融监管权 |
小结 |
第四章 战时国民政府货币管理法律制度 |
第一节 统一货币发行 |
一、管制货币发行的现实要求 |
二、统一货币发行的实施情况 |
三、统一货币发行之利弊得失 |
第二节 调整辅币发行 |
一、战争初期:授权并鼓励地方发行辅币 |
二、战争中期:加强战时辅币发行的监管 |
三、战争后期:限制地方银行辅币的发行 |
第三节 干预货币流通 |
一、严禁日伪钞票流通 |
二、打击偷运法币资敌 |
小结 |
第五章 战时国民政府存储管理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健全储蓄机构 |
一、节储运动机构的建立 |
二、国统区储蓄网的完善 |
第二节 节约建国储蓄运动 |
一、节约建国储蓄相关法令 |
二、节约建国储蓄实施效果 |
第三节 强化存款保证金制度 |
一、战争初期:存款准备金范围和标准的确立 |
二、战争中后期:存款准备金收存机构的统一 |
小结 |
第六章 战时国民政府信贷管理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明确信贷重点 |
一、成立信贷管制之机构 |
二、明确信贷发放之重点 |
三、加强贷款利率之调控 |
第二节 促进工矿贷款 |
一、积极发放工矿贷款制度概述 |
二、工矿贷款对后方经济之推动 |
第三节 鼓励农业贷款 |
一、扩大发放农业贷款制度概述 |
二、农业贷款对后方经济之推动 |
小结 |
第七章 战时国民政府金银管理法律制度 |
第一节 统一金银经营权力 |
一、中央金融机构垄断收兑 |
二、设立专门机构管制金银 |
第二节 前期统制金银收储 |
一、管制金银开采与冶炼 |
二、禁止携带金银出边境 |
第三节 后期放松金银管制 |
一、恢复黄金自由买卖 |
二、开办两类黄金存款 |
小结 |
第八章 战时国民政府汇兑管理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外汇管制 |
一、加强战时外汇管制必要性分析 |
二、战时外汇管制制度措施及特征 |
三、战时外汇管制制度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内汇管理 |
一、太平洋战争之前:鼓励物资内运、控制汇出汇款 |
二、太平洋战争之后:放松流通管制,购取沦陷区物资 |
第三节 侨汇吸收 |
一、增设国外分支机构 |
二、奖励侨资回国投资 |
三、限制侨汇汇往敌占区 |
小结 |
第九章 战时国民政府保险管理法律制度 |
第一节 保险机构管理制度 |
一、《战时保险业管理办法》等制度概况 |
二、《战时保险业管理办法》等制度特征 |
三、制度实施对各类保险机构的影响 |
第二节 战时兵险制度 |
一、战时环境的兵险需求 |
二、战时兵险制度的特征 |
第三节 简易人寿保险制度 |
一、简易寿险制度的运行 |
二、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 |
小结 |
第十章 战时国民政府有价证券管理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公债发行制度 |
一、公债发行十分频繁 |
二、公债募集举步维艰 |
三、经营权力高度垄断 |
第二节 股票交易制度 |
一、战争爆发:股票市场被暂时停止 |
二、战争中期:“孤岛”股票市场的发展 |
三、战争后期:股票市场复市之论争 |
第三节 票据交换制度 |
一、抗战前期:强化中央银行管控权力 |
二、抗战中期:设置票据交换业务规则 |
三、抗战后期:巩固央行结算中心地位 |
小结 |
第十一章 战时国民政府金融法律制度立法评述 |
第一节 战时金融法律制度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及其意义 |
一、推进金融制度的现代化进程 |
二、支持长期抗战所取得的成就 |
三、粉碎敌伪金融经济侵略图谋 |
第二节 战时金融法律制度之弊失分析 |
一、文本缺陷:制度因袭外国成例,非银行业立法发展缓慢 |
二、价值缺陷:法律价值体系混乱,国民权利未得有效保障 |
三、功能缺陷:立法目的未能落实,制度功能不能有效发挥 |
小结 |
第十二章 战时金融法律制度对现代法治建构的启示 |
第一节 对现实中国紧急状态立法的启示 |
一、紧急状态立法,须珍视法治的一些基本价值 |
二、确保立法成效,应保障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
三、危机因素消除,必终止紧急状态立法的适用 |
第二节 对完善现实中国金融法制的启示 |
一、金融立法应尊重社会文化传统 |
二、金融立法应遵循客观经济规律 |
三、金融立法应以金融安全为核心 |
小结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基于SCP方法的中国寿险产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状况与存在的问题 |
1.3 论文主要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论文研究目的与思路 |
1.3.2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与可能的创新点 |
1.4.1 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 |
1.4.2 可能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理论基础综述 |
2.1 产业组织理论的发展与SCP范式的提出 |
2.2 SCP分析范式的理论体系 |
2.2.1 哈佛学派 |
2.2.2 芝加哥学派 |
2.2.3 新奥地利学派 |
2.2.4 新产业组织理论 |
2.2.5 对产业组织理论各流派的述评 |
2.3 SCP分析范式在寿险业的应用与本文使用的分析框架 |
2.3.1 SCP范式在寿险业的应用 |
2.3.2 本文使用的修正后的SCP分析范式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内外寿险产业发展现状分析 |
3.1 SCP范式下中国寿险业的演进 |
3.1.1 SCP单向因果关系为主要特征的发展阶段 |
3.1.2 SCP双向互动关系为主要特征的发展阶段 |
3.2 中国寿险业的外部发展环境与SCP范式 |
3.2.1 中国寿险业发展的影响因素概述 |
3.2.2 中国寿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与SCP范式之间的互动 |
3.3 国际寿险产业发展现状分析 |
3.3.1 国际寿险市场概况 |
3.3.2 日本的"寡头垄断"型寿险产业现状分析 |
3.3.3 美国的"完全竞争"型寿险产业现状分析 |
3.3.4 香港的"垄断竞争"型寿险产业现状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寿险业的市场结构(S)分析 |
4.1 中国寿险业的市场集中度分析 |
4.1.1 市场集中度的衡量方法与基本类型 |
4.1.2 中国寿险业的市场集中度特征分析 |
4.1.3 中国寿险业市场集中度形成的原因 |
4.2 中国寿险业的进入和退出壁垒 |
4.2.1 寿险业的市场进入机制分析 |
4.2.2 中国寿险业的进入壁垒分析 |
4.2.3 中国寿险业的退出壁垒分析 |
4.2.4 进入、退出壁垒对中国寿险业市场结构的影响 |
4.3 中国寿险业的产权结构分析 |
4.3.1 产权结构与中国寿险企业的组织形式 |
4.3.2 国际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寿险企业组织形态的变迁 |
4.3.3 产权结构与寿险组织形态的变迁对市场结构的影响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寿险业的市场行为(C)分析 |
5.1 中国寿险公司的价格行为 |
5.1.1 寿险市场价格行为的博弈分析 |
5.1.2 中国寿险市场价格行为分析 |
5.2 中国寿险公司的非价格行为 |
5.2.1 寿险市场非价格行为的博弈分析 |
5.2.2 寿险产品创新与产品差异化行为分析 |
5.2.3 寿险营销差异化行为分析 |
5.2.4 客户服务差异化行为分析 |
5.2.5 广告与品牌宣传差异化行为分析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寿险业的市场绩效(P)分析 |
6.1 中国寿险业的宏观市场绩效:公共绩效 |
6.1.1 寿险业公共绩效的评价指标 |
6.1.2 寿险业公共绩效的影响因素 |
6.1.3 中国寿险业公共绩效的实证分析 |
6.2 中国寿险业的微观市场绩效:厂商绩效 |
6.2.1 寿险企业效率内涵 |
6.2.2 效率的测量方法 |
6.2.3 DEA模型与中国寿险企业效率的实证分析 |
6.3 中国寿险业的市场绩效存在的问题 |
6.3.1 各地区公共绩效差距太大 |
6.3.2 盈利能力较低 |
6.3.3 经营效率不高 |
6.3.4 退保率迅速提高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中国寿险SCP之间的关系 |
7.1 中国寿险业的市场行为与市场结构之间的关系 |
7.2 中国寿险业的市场绩效与市场结构之间的关系 |
7.2.1 截面数据分析 |
7.2.2 面板数据分析 |
7.2.3 市场绩效与市场结构的关系 |
7.3 中国寿险业的市场行为与市场绩效的关系 |
7.4 中国寿险业SCP之间的关系对寿险业发展的影响 |
7.5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中国寿险产业发展政策建议 |
8.1 SCP范式与中国寿险产业政策的调整 |
8.1.1 寿险产业政策及其与SCP的关系 |
8.1.2 中国寿险产业政策对SCP的影响 |
8.1.3 目前中国寿险产业政策存在的问题 |
8.2 优化市场结构的政策建议 |
8.2.1 进一步增加市场主体 |
8.2.2 鼓励保险市场的国内外并购 |
8.2.3 鼓励多种组织形式的寿险企业发展 |
8.2.4 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
8.3 改变市场行为的政策建议 |
8.3.1 鼓励差异化的创新行为,进一步丰富市场竞争手段 |
8.3.2 在市场结构优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 |
8.3.3 进一步加强市场行为监管 |
8.4 提高市场绩效的政策建议 |
8.4.1 转变粗放型的发展方式,走内涵式、集约型发展道路 |
8.4.2 进一步强化市场行为对市场绩效传导机制 |
8.4.3 大力发展保障程度高、创费创佣能力强的产品 |
8.5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结论与展望 |
9.1 主要研究结论 |
9.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四、论中国保险业经营重点的转变(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2]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3]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与监管[D]. 朱衡. 西南财经大学, 2019(12)
- [4]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的规制路径研究[D]. 王鹏鹏. 厦门大学, 2018(07)
- [5]中国保险业政府管制研究[D]. 黄炜. 武汉大学, 2017(06)
- [6]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研究[D]. 单鹏. 东北财经大学, 2015(08)
- [7]中国保险监管环境研究[D]. 张胜. 武汉大学, 2013(12)
- [8]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D]. 崔鸿雁. 复旦大学, 2012(03)
- [9]战时国民政府金融法律制度研究(1937-1945)[D]. 伍操.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9)
- [10]基于SCP方法的中国寿险产业研究[D]. 钟凡. 中南大学, 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