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论文文献综述)
宋子昕[1](2021)在《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文中研究说明所谓浴堂是指供人洁身沐浴之场所。浴堂的发展在古时与宗教仪式及庶民文化联系颇深。进入20世纪,北京的公共浴堂发生了重大变革,其社会功能、经营模式、行业组织、使用设备、顾客群体与以往相比截然相异。这一时期,北京代浴堂的发展沿革可以简单划分为五个阶段:1900——1911年,北京浴堂快速发展阶段;1912——1927,北京浴堂繁盛阶段;1927——1937,北京浴堂沉浮阶段;1937——1949,北京浴堂衰落阶段;1949——1952,北京浴堂回暖恢复阶段。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行业的演变与城市现代化进程推进、社会经济起伏、卫生观念普及、民众生活习惯变迁联系紧密,浴堂在这一时期可以被视为这样一个空间——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因素并存于其中,国家、政府、社会进步人士、浴堂从业者、浴堂消费者皆对其有着基于自身需求的建构。因此研究北京浴堂可以管窥20世纪上半叶北京城市中公共场所及小商业的发展模式及行业依托。对北京浴堂进行自下而上的微观考察能够从另一个维度上理解20世纪上半叶的北京社会,获知近代北京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及文化环境。以浴堂这一社会基层单位为切入点,分析其中不同群体的活动亦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微观层面的个体经验、实践与宏观社会进程的关系及相互作用。浴堂行业的发展得益于城市的现代化进程,20世纪以来,自来水、电气设备、日化产品等现代产物在北京的浴堂中普及开来,现代技术改变了浴堂的生产方式,与此同时浴堂的资本组织形式、产权结构、经营手段也相应调整。在浴堂广泛使用现代设施的时候,其运营成本也会相应提高,因此各浴堂不得不开源节流,甚至无视政府颁布的诸项规定。浴堂与政府不断地协调互动又常发生冲突,这点在社会经济困难时期体现的尤为明显。二者产生矛盾的根源在于双方对浴堂不同功能的侧重:政府注重浴堂的卫生功能,浴堂则偏重于追求更多的利润。现代化带来了社会结构的调整,雇佣制度的变化、顾客消费核心需求的转移,社会价值观念的变革,这些变化改变了浴堂业的生产体系,亦影响了浴堂伙计的生存实践。具体而言,社会结构的调整改变了浴堂的消费群体与消费需求,这直接导致浴堂经营模式的变化——服务质量成为决定浴堂收益的重要指征。为了保证服务质量,浴堂行业构建了工资制度,以行业内伙计的生存为条件,强迫他们提高服务水准。在此约束之下,伙计为了生存,不得不市侩殷勤以赚取更多小费,形成了浴堂业独有的服务方式、工作态度与营生技巧,他们的生存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浴堂的行业体制。浴堂经营者为了逐利,浴堂伙计为了生存,出于维护各自利益,浴堂同业公会与浴堂职业工会便应运而生。不同于传统的行会,北京浴堂同业公会是在行业资本化的趋势之下,以各店家共同的经济利益为基础而设立,其主体是各店铺的经营者,为了保障自身的经济收益,他们尽可能地降低伙计数量,延长其工作时间。因此同业公会的存在使得浴堂内部劳资双方的矛盾更加尖锐。在此情形下,浴堂伙计为了生存,便合力抵抗资方压迫,开始组建浴堂职业工会。职业工会的出现增强了工人店伙群体在浴堂行业中的地位,改善了工人的生活待遇,平衡了资方与工人之间的矛盾。城市公共卫生事业的开展,市民卫生意识的提高使得浴堂成为20世纪上半叶北京市重要的公共场所。与此同时,国家也试图凭借对城市的卫生改良将自己的权力传达到基层,浴堂既是政府施政的对象,又是政策实施的场所。但国家权力通过城市改良、卫生行政来介入城市基层事务的意图并非顺水推舟,政府虽然针对浴堂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着力建设平民及女性浴所,但效果均不尽如人意,这些政策及规定常受到来自浴堂经营者、从业者及顾客的巨大阻力。浴堂的卫生改良并不单纯是公共健康问题,浴堂并非像政府想象的那样,能够顺利成为既卫生廉价,又能“批量生产”干净整洁、遵纪守法市民的公共场所,其中还包含有浴堂经营状况、民众消费观念、行政机关经费等诸多变量。在推行现代化政策、改良城市面貌的过程中,城市移民人口大量增加,居民成分复杂,这使得城市肮脏、拥挤、贫困,充斥着犯罪、不良行为。暗娼、偷窃、赌博、毒品等问题同样在浴堂中滋生。对这些社会问题的治理力度不可谓不大,甚至还常会有矫枉过正的现象发生,但北京浴堂盗窃、嫖娼等案件依旧频频发生。社会问题屡禁不止的根源在于社会环境而非问题本身。现代社会意识、公共道德、现代劳动薪酬制度与时人传统惯习之间的矛盾是社会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此外殖民者的文化介入等因素对其亦有影响。近代中国社会变革之际,作为社会体制得以存续的介质,日常生活逐渐受到国家、政府及社会进步人士的关注,成为推进现代化进程的主要场域,以及国家权力支配、组织的重要对象。对人们沐浴经验的改造是这一趋势的范例,改造方式是将沐浴行为与现代的社会价值观念关联,将浴堂、浴室及沐浴行为赋予平等、自由、健美、文明等现代意义,并通过重复单调的日常生活内化于人们的意识中,以为世人所接受。其实现途径是制造闲暇时间与构建消费观念,前者意图将沐浴规律化、惯习化、日常生活化,后者旨在通过引导人们对沐浴的需求来传递现代日常生活的价值观。但这种尝试在实施层面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和分歧。浴堂中并非自由平等,其中阶级分明,闲暇会带来如“有闲阶级”、“不劳而获”等不被时人称道的世风,消费则培养起人们崇奢心理。中国的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非政府、社会进步人士本意与预期的情形,这些歧义自然也会体现在浴堂中。浴堂中充斥着政府与浴堂店家、资方与劳方、店伙与顾客、国家权力与个体实践之间的对抗,不过这些对抗并非总是发挥着消极作用,其也会改变执政者们的政策,调节社会资源的分配,形成人们对社会的认知。政府所制定的每一个政策,浴堂店家、伙计、顾客对政策的每一次回应,政府与社会进步人士对这些回应的反思与治理,都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经环节。中国的现代化并非是单方面受西方经验的影响,其自身亦有腾挪的空间。
陈欢欢[2](2020)在《试论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利用的法律限制与保障 ——以商业用地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建筑退让区域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用地红线以内、建筑控制线以外的区域。业主尤其是商业用地业主对该区域土地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据工作实践及调研掌握的情况,出于道路拓宽预留、市容环境维护等方面的目的,我国法律尤其是城市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商业用地业主对该区域土地的利用。其既不能建造建筑物,又很难获准进行户外经营,而且,该区域在部分地方被视为城市道路,其获准使用后还被要求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由此造成多个法律问题:其一,部分行政主体随意界定公共利益、不论具体情况而“一刀切”式处理问题、滥用行政裁量权,而且其行政活动缺失协商参与机制缺位,牺牲的私人利益与维护的公共利益不合比例,造成业主的私人利益受到过度限制;其二,业主高价受让了土地使用权,但该区域的可利用价值很低,不仅没有获得任何补偿,还长期负担维护、管理的义务,获准使用后还要缴纳行政费用,业主的物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其三,该区域对于业主来说具有较高的利用价值,但社会公众通行等公益用途的利用率却较低,严格限制业主的利用是否会造成珍贵的土地资源被浪费?对该区域土地的利用关系进行调整,不能仅从行政法中规制行政的视角作单纯的限制,也不宜只局限于民法中的物权保障,而应当寻找民法和行政法的相关理论交融之处。地役权、相邻关系、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国内现行制度似乎难以妥善解决这些问题。与传统的地役权相比,域外的公共地役权不以需役地的存在为成立要件,在不改变土地权属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和土地权利人平等、诚信地协商,约定其忍受一定的不利益或负担,同时给予相应补偿,并保障其享有“剩余”的土地利用权利。鉴于其协商性、保障性、补偿性、稳定性等优势,同时考虑到国内公用设施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现行法已存在公共地役权“雏形”并趋于成熟,借鉴并引入公共地役权的理论与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公私法融合的大趋势之下,我国应当采取在物权基本立法作出原则性规定、在公法特别立法作出具体规定的立法模式,以公共地役权制度协调对商业用地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利用的限制与保障,为维持必要的公共利益而保留一定的限制之余,在四个方面完善保障机制:其一,尊重私法物权,业主使用该区域不再缴纳行政费用,相反还因为权利受限而获得一定补偿;其二,通过平等、诚信的协商,放宽对业主使用该区域的条件、形式、范围、期限、强度等要素的尺度,积极维护其“剩余财产权利”和土地资源的效用;其三,通过行政协议细化并固化上述要素的尺度,为业主的户外经营活动提供可预期的、稳定的法律引导;其四,通过签订长期有效的行政协议,最大限度减少办理行政手续的负担,确保业主使用该区域的高效与便利。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2020)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文中提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28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2020年4月24日(2020年4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杨角[4](2020)在《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评价及实现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加快转变城市发展方式,促进城市发展绿色转型,大力推进绿色城镇化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当前在绿色发展理念和生态文明建设战略下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所要面临的一个重大而又紧迫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同时也是今后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和必然趋势。本文通过综合借鉴政治经济学、城市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以及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等学科相关重要理论和研究范式,基于比较客观而又丰富详实的数据资料,通过运用文献分析法、灰色关联度评价法、案例研究法以及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至今我国绿色城镇化发展的历史演变历程、当前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与挑战及其可能的原因、我国绿色城镇化的理论机理、我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及其影响因素、国内外绿色城镇化实践经验总结及其对我国的借鉴启示以及我国绿色城镇化发展的基本原则和现实路径等诸多重要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科学、客观深入、细致严谨地分析、论证和研究。本文研究结果表明:第一,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至今,我国绿色城镇化发展历程可分为起步发展阶段、稳步发展阶段、深入发展阶段以及蓬勃发展阶段等四个阶段;人口压力问题、资源短缺问题、生态环境污染与破坏问题以及城镇布局不当与规模结构不合理问题是现阶段我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与挑战;资源环境承载力薄弱的现实国情、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不合理的产业结构、经济利益驱动、过快的工业化与城镇化发展速度、城镇化建设重心偏离以及部分城镇居民环保意识观念淡薄、我国民间环保公益组织力量薄弱、新闻媒体与舆论监督作用略显不足等均是造成当前我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与挑战的客观原因。第二,与传统城镇化不同,绿色城镇化是城镇化发展的高级阶段,是追求更高层次的绿色城市建设,从而推动城镇化与生态环境良性互动发展。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能够优化环境库兹涅茨曲线。这是通过使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整体向下移动或使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拐点左移两种途径来实现的;城镇化对生态环境系统具有优化或胁迫作用。反过来,生态环境系统对城镇化同样具有促进或约束作用。城镇化系统与生态环境系统两大系统之间这种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交互耦合关系就构成中国绿色城镇化的内在运行机理;中国绿色城镇化的发展演变可划分为绿色治理阶段和绿色文明阶段两个阶段。在不同发展阶段,城镇绿色发展方式不尽相同。第三,从2012—2017年:我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虽然有所增加,但增加幅度不大,我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整体不高;该阶段我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整体呈现波浪式上升趋势,并且可明确划分为三个演变阶段;我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基本呈现出东部地区高于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以及东北地区的总体格局,并且这一总体格局尚未出现较大改变,东部地区城市绿色发展实力依然最强,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城市绿色发展实力依然相对较弱,我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表现出较大的区域不平衡性和空间分异性,梯度分布特征较为显着;我国绿色城镇化发展状况呈现出显着的规模特征,城市规模越大,其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和状况就越好;我国绿色城镇化发展状况还呈现出显着的行政级别特征,城市行政自主性权利越大,其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和状况就越好。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技术创新和政府环境规制是影响我国绿色城镇化发展的重要因素。经济发展水平因素、技术创新因素和政府环境规制因素对我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有着显着的正向影响。第二产业产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对我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有着不显着的负向影响。第四,国外绿色城镇化实践起步较早,目前其已积累起极为丰富的成功经验。这些国家既包括美国、日本、德国、瑞典、丹麦、挪威、瑞士、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众多发达国家,同时也包括巴西、南非等部分发展中国家。北京、上海和贵阳是国内践行绿色城镇化理念和实践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它们在这方面起步较早,发展水平居于国内领先地位,并且已经积累起了比较丰富的成功经验。总结与分析国内外绿色城镇化实践的共同经验与普遍规律对今后推动我国绿色城镇化实践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与启示意义。第五,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在绿色城镇化发展中的关系、要高度重视绿色城市规划的重要引领作用、要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政府重要的引导作用、要构建与绿色城镇化发展相适应的绿色产业结构、要全力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要不断改进和创新城市管理与运营、要高度重视信息化在绿色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要以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来推动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以及要以系统思维全面推进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是推动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所必须要遵循的九大基本原则。第六,绿色城镇化建设与发展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路径并不是单一的,而是由多层次目标路径共同组成的有机统一体。促进经济绿色转型升级、大力弘扬绿色生态文化、着力推动社会绿色进步发展以及切实改善与修复生态环境是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终极目标实现的有效路径。本文最主要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研究视角创新。城镇化问题和绿色发展问题是当前国内外学界研究中的两个重点问题和热点问题。以往绝大多数学者都是单独研究这两个问题,要么是单独研究城镇化相关问题,要么是单独研究绿色发展相关问题,较少有学者将这两者结合起来做一交叉研究。本文试图将城镇化问题和绿色发展问题这二者结合起来,基于现阶段我国绿色发展这一全新的现实背景,站在绿色发展这一全新的研究视角下重新审视和看待我国城镇化问题,着重研究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评价及其实现路径问题,以期取得与以往研究成果有所不同的新的研究观点和研究结论,进一步指导今后我国绿色城镇化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就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因此,本文最重要和最突出的创新之处就在于研究视角创新。第二,研究方法创新。以往大多数学者在对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进行定量测度和综合评价过程中,绝大多数都选择使用主成分分析法、因子分析法、TOPSIS法等综合评价方法,鲜有学者使用灰色关联度评价法。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并且考虑到研究方法的适用性问题,本文选择使用灰色关联度评价法对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进行定量测度和综合评价。因此,研究方法创新就成为本文的一点创新之处。第三,研究观点创新。本文提出了一些新的研究观点。具体如下:一是,城镇化系统与生态环境系统两大系统之间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交互耦合关系构成中国绿色城镇化的内在运行机理。中国绿色城镇化的发展演变可划分为绿色治理阶段和绿色文明阶段两个阶段。在不同发展阶段,城镇绿色发展方式不尽相同。二是,我国绿色城镇化发展呈现出显着的规模特征和行政级别特征:城市规模越大,其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越高;城市行政级别越高,其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也越高。三是,在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过程中,既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也要重视发挥政府的重要引导作用,要将二者结合起来,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中国绿色城镇化向前发展。四是,要以城市管理与运营方面的不断创新持续推动我国绿色城镇化发展。五是,要促进信息化和绿色城镇化融合发展,以信息化引领和推动我国绿色城镇化发展。这些新观点也是本文的一点创新之处。第四,评价指标体系创新。本文在对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进行定量测度与综合评价过程中,是在对绿色城镇化概念内涵重新界定并基于对前人相关研究成果借鉴的基础上,遵循系统性、科学性、实用性、动态性、典型性与可比性等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原则,构建了与其他研究成果有所不同的由经济发展、资源高效、环境友好和社会进步等4个一级指标及其所属20个二级指标所组成的比较全面的、科学合理的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并且在该评价指标体系基础上运用灰色关联度评价法对2012—2017年我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进行了定量测度与综合评价,这就具有一定程度的创新性。
林雪莹[5](2020)在《基于日常都市主义的城市公共空间景观微更新研究 ——以北京老城街巷公共空间为例》文中研究指明经过快速城市化浪潮后,中国城市发展逐渐由增量开发模式转向存量开发,长期以来以物质空间规划为主的建设方式和管理体系逐步显示出不足的一面。这些过度的城市建设和发展以一种强介入的方式吞噬着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剥蚀了日常生活的真实性,使得日常生活日渐疏远。以关注城市空间品质和人居环境为目的的有机更新、微更新逐步走进大众视野。尤其是在存量规划时代,城市发展建设面对的是更为综合、更为复杂的现实问题——不同于新开发建设区和重新建设项目,诸多老城、老旧街区项目往往有着复杂的空间现状和社会问题,以及不同人群多样化的生理及心理需求。因此,由单一的物质空间改造转向更加关注社区营造、空间微更新、精细化管理、全民参与等新的城市更新来提升居住质量和环境品质,显得十分重要而迫切。在此形势下,日常都市主义对普通大众开放式的关注,使其在不经意间成为一种非正统的、自下而上进行的城市发展机制,被看作是一种对公共空间价值进行多维度思考的城市设计方法。而街巷作为日常公共生活最为活跃的场所之一,与城市多次自上而下的规划建设密不可分,但同时,又不乏人们作为使用者的自我意识在公共空间的中的作用和体现。以日常都市主义视角观察下的城市日常生活和街巷公共空间,虽然其中不乏诸如空间无效占用、环境脏乱差、管理难度增加等多种现状问题,但在看似杂乱、混沌、简陋的表象背后,也蕴含着充满民间智慧的经验性建造、高效性的场地使用、及时性的适用调整、目的明确的商业活动等多种旺盛的生长形式和严谨明确的内在生成逻辑,也折射出其背后空间使用者身体和精神的多方面需求与愿望。本文结合文献分析、案例研究和和实际调研,从日常行为活动与空间变化入手,以北京老城街巷公共空间作为研究范围,选取鲜鱼口片区和白塔寺片区展开具体调研,对其中的空间自发更新现象进行观察分析,总结出空间自发更新的特征表现、现象分类、参与主体、自身优势及目前存在的问题,探讨街巷中自发空间的介入对街巷空间布局和街区活力带来的改变。旨在通过空间自发更新的现实表象来探讨城市日常生活中人作为空间主体的重要性,城市公共空间作为城市生活载体需满足使用者日常生活需求的使命性,来推动城市空间规划管理的弹性发展,促进城市生活及环境质量的有效提高。
徐李媛[6](2020)在《我国宠物犬管理立法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慢慢地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养宠物犬成为当今人们的新时尚新潮流。近几年,宠物犬的数量迅速增长,在给人带来快乐缓解压力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争议和管理难题。比如各地频发宠物犬伤人事件,小区内宠物犬扰民引起邻里间的矛盾,宠物犬未及时打疫苗存在携带病毒疾病的隐患,宠物犬丢失或被遗弃成为流浪犬,也为社会管理造成阻碍。现阶段的管理体制不成熟,管理力量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法规对于职能部门的权限界定并不明晰,导致相关部门相互扯皮推诿。为了管理宠物犬,全国各地相继出台了以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为主的养犬管理规范,但大多数的管理规范都是陈旧的,不顺应时代的发展,一些规定不够具体、一刀切,而且有些规定过于苛刻,管理制度的设计不合理不完善从而也导致了实践中执行难、不到位的问题。本文以宠物犬管理立法的现状为切入点,对国内外的宠物犬管理立法进行比较,分析国内宠物犬管理立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借鉴国外宠物犬管理的法律制度,对完善我国宠物犬管理立法提供可行的建议,为我国出台专门针对宠物犬管理的法律法规奠定基础。本文的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国内各地已有的宠物犬管理立法的现状分析,来找出立法存在的不足。这一部分主要从有关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论述我国宠物犬管理立法的现状。宠物犬管理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涉及法律体系结构、立法观念、法律规范的内容和法律规范可操作性四个方面。第二部分:该部分对国内外宠物犬管理立法进行比较,不仅仅是国内各地之间宠物犬管理立法的比较,还有国内与国外宠物犬管理立法的比较,通过比较,可以学习了解国外宠物犬管理立法的优点,并且可以吸收借鉴国内各地治理经验,弥补现有宠物犬管理相关制度、法律法规的不足。第三部分:该部分是对我国宠物犬管理立法存在的不足进行总结,主要归纳出四个不足,分别是法律体系结构不合理、立法目的存在缺陷、法律规范内容不完善、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第四部分:该部分是对完善我国宠物犬管理立法提出建议,主要包括立法指导思想、管理主体、具体管理制度三个方面的建议。本文对宠物犬管理立法比较研究的意义和价值主要在以下几点:一是有助于为构建全国宠物犬管理制度提供理论依据和方向性的提议,推动我国出台一部专门针对宠物犬治理的法律法规;二是有助于解决当前执行难不到位的问题;三是有助于提高管理部门的管理水平;四是有助于维护公共秩序、城市环境和社会和谐。
陈军[7](2019)在《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研究》文中认为行政裁量是行政权运行的必要方式,也是行政控权的重点领域。随着行政法治的发展与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国家鼓励各级行政机关积极制定裁量基准以实现行政自律与合理行政。在这一背景下,各级城管执法机关也纷纷制定并出台各式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但在理论层面,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其理论基础为何?其法律地位与性质为何?等等理论问题尚未融通;在实践层面,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程序、具体内容、适用规范等具体制度都尚未建立。面对这一领域研究空白,亟待从理论层面夯实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法理基础,并从城管执法实践出发建构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体系。在法理层面,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既是城管执法机关的自制规范,也是具有一定外部效果的行政技术规范。鉴于我国城管执法行政的特殊性,我国的城管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在制度定位上与大陆法系的裁量基准制度不同。在表现形式上,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不仅体现为专门的裁量基准文件形式,还体现为能够控制裁量权的综合性行政规范形式。在生成模式上,大部分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系城管执法机关出于自制需求而自发制定,也有部分裁量基准的制定受外界压力影响。在目标指向上,制定科学完备的城管执法裁量基准仅是一种立法理想,在实践中,仍以制定出符合执法实践需求的自治规范为目的。在程序层面,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程序并不公开透明。但随着程序法治的发展,城管执法行政裁量的制定也需要符合正当法律程序之要求。在裁量基准制定过程中,应遵循裁量法定、程序正当、最小侵害、公益取向与协商合作等基本原则。在流程设计上,动议发起、文本起草、草案论证、表决发布等程序流程都应符合相应的程序要求。在参与机制上,鉴于城管执法活动的特殊性,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应引入部门参与、社区参与、专家参与、公众参与等多元参与因素。在程序控制上,应当严格裁量基准起草人员的选拔机制,对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过程全程进行便宜监督,整个裁量基准制定过程适当对外开放,裁量基准制定出台后也应当进行公开。在内容层面,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区别于其他行政裁量基准。在宏观层面,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可以分为授益性执法裁量基准、侵益性执法裁量基准和事实性执法裁量基准三种基本类型。行政实践中的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大多都以侵益性行政裁量基准的具体构造为蓝本设计而成。但授益性城管裁量基准与事实性裁量基准的内容构造与侵益性裁量基准又有所不同。而在中观层面,城管执法裁量基准又涵盖了城管执法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等内容,并表现为裁量事项、裁量情境和裁量标准三部分内容。在微观层面,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主要采用情境设计、格次划分、函数表达与僵化平衡等多种技术手段,并呈现高度技术化的发展趋势。在适用和监督层面,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在城管执法实践与司法活动中都有所适用,均需制定相关配套规范。对于城管执法人员而言,裁量基准是日常执法的“工具”和“准据”,一般情况下执法活动应遵循裁量基准的量度要求,但在特殊情况下也许考虑个案正义。对于城管执法机关而言,对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实施情况负有监督义务。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需要定时评估并更新,需要建立体系化的裁量基准评估更替制度。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城管执法行政裁量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环节,裁量基准可能成为法院附带审查的对象,相关司法审查规则的构建需要平衡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制定并出台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是深化城管执法行政法治的要求,也是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制定科学的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能够升进城管执法活动的可接受性与执法活动的精细化程度。通过建立并完善体系化的城管执法裁量基准制度,能够在理论层面拓展城管执法与城市治理的理论界域,也能够在实践中有效增进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合法性与科学性。
闻立达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8](2019)在《物业管理行业责任边界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第一章课题研究概述1.1课题研究的现实意义我国物业管理经历了36年的发展,目前拥有世界上最大的管理规模、最快的增长速度、涉及面最广的客户群体、数量最多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最庞大的从业人员队伍。物业管理机制逐渐覆盖了不动产管理的各个领域,成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行业面临着诸多问题。宏观方面:政府对物业管理行业认识与支持的不足,法律法规政策不健全,物业服务费调整机制缺失、管理服务标准体系建立不完善、业主对物业管理不理解不认同不支持,等等;微观方面: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是使用服务费还是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万童[9](2019)在《我国商事登记豁免制度构建研究》文中认为商事登记豁免制度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经营主体免除商事登记义务,允许其进行经营活动的法律制度。商事登记豁免制度具有诸多价值,其实施不仅有利于法的秩序价值的实现,彰显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还有利于降低行政机关的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我国目前尚未对商事登记豁免制度进行构建。在立法中,我国商事登记豁免规定存在立法体系不完善、制度设计不完善、立法内容不完善等缺陷,其无法在实际中发挥应有价值。在实际中,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无照商贩已经成为我国一个常见群体,无照商贩的经营活动一方面便利了市民生活;另一方面,由于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大多数无照商贩处于非法境地,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同时也带来执法难、引发社会矛盾等问题。在此情况下,商事登记豁免制度若能在我国构建,将有利于改善这一现象,其不仅有利于维护法的秩序价值和公民营业权、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同时在满足社会需求、解决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传承民俗文化等方面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当前,我国商事登记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商事登记豁免制度构建顺应了这一趋势,不仅有利于完善商事登记制度,使其更加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现实,也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本文从法律概念出发,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历史研究法等研究方法,结合国外经验,对商事登记豁免制度在我国构建的适用主体、适用领域以及豁免后的监管等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意在为我国完善商事登记制度提供建议。
王敬波[10](2015)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我国最早开始跨部门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试验田,对于精简机构、提高效能起到重要的示范作用。但是,实践中出现的城管机构权限横向上无序扩张,纵向上权限下移无依据等权力配置难题以及法律保障的缺失,已经阻碍改革的深入。跨部门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意味着行政权力配置格局的重大调整,是对条块结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巨大变革。破除传统行政体制的束缚,推动跨部门综合执法,需要从理论上解决行政权力纵横配置的规则。法律依据不足是制约跨部门综合执法发展的主要原因,扩大《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的解释只是权宜之计,未来需要地方行政组织法的完善才能供给充分的法治保障。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论文提纲范文)
(1)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和旨趣 |
二、学术回顾 |
三、概念界定与文献来源 |
四、研究方法与文章框架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城市空间与浴堂生态 |
第一节 北京浴堂的发展概述 |
一、元明清时期的北京浴堂 |
二、新式浴堂的发展及繁荣(1900——1926) |
三、北京浴堂行业的由盛及衰(1926——1952) |
第二节 20 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行业兴起的社会条件 |
一、沐浴的文明化 |
二、沐浴的知识化 |
第三节 浴堂与北京城区商业格局 |
小结 |
第二章 浴堂的经营与管理 |
第一节 浴堂的资本与流水 |
一、浴堂的资本模式 |
二、浴堂的产权结构 |
三、浴堂的营业流水 |
第二节 浴堂的日常开支 |
一、电力与通讯 |
二、毛巾与肥皂 |
三、燃料 |
四、自来水 |
五、铺底与房租 |
六、纳税与认捐 |
第三节 收费标准与价格起伏 |
一、价格的分化与浮动 |
二、影响价格的因素 |
三、恶性通胀时代的澡价调控 |
第四节 浴堂经营与管理策略 |
一、浴堂的管理体制 |
二、浴堂的营业方式 |
三、浴堂的经营之道 |
小结 |
第三章 浴堂的从业者及社会团体 |
第一节 浴堂从业者的工作与生活 |
一、浴堂从业者的工作职责 |
二、浴堂从业者的身份与社会来源 |
三、北京浴堂伙计的工作日常 |
四、北京浴堂伙计的收入与生活状况 |
第二节 北京浴堂伙计的价值观念及社会形象 |
第三节 北京浴堂同业公会 |
一、北京浴堂同业公会的成立始末及历史沿革 |
二、北京浴堂同业公会的组织情况 |
三、浴堂同业公会的功能 |
四、政府在浴堂同业公会中的权力渗透 |
第四节 北京浴堂职业工会 |
一、浴堂职业工会产生的社会要素 |
二、浴堂职业工会成立风波 |
三、浴堂职业工会成立后的劳资纠纷 |
第五节 浴堂中的地下活动 |
一、浴堂中开展地下工作的优势 |
二、北平市和平解放之际浴堂业的地下工作 |
小结 |
第四章 公共卫生、卫生行政与北京浴堂业 |
第一节 公共卫生与城市改良 |
一、北京的卫生环境与市民沐浴观念 |
二、浴堂卫生规章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国民政府对北平浴堂业的管理 |
一、北平市政府对浴堂卫生的监督与稽查 |
二、北平市政府对违章浴堂的惩处 |
三、政府对浴堂卫生管理不力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市政体系中的浴堂 |
一、浴堂与城市沟渠排水系统 |
二、防疫、公共卫生与浴堂 |
第四节 女性及平民浴堂 |
一、女性浴所的设立 |
二、平民浴堂的创办 |
小结 |
第五章 浴堂中的社会问题 |
第一节 浴堂的公共安全 |
一、晕堂 |
二、火灾与触电 |
三、建筑安全 |
第二节 浴堂中的盗窃犯罪 |
一、盗窃案件频发的社会背景 |
二、浴堂中偷窃案件的地缘因素 |
三、浴堂中偷窃案件的犯罪方式与窃贼身份 |
四、浴堂中偷窃犯罪的治理 |
第三节 浴堂中的风化问题 |
一、浴堂中的混浴现象 |
二、女浴堂中的男性工役 |
三、政府对浴堂社会风化问题的治理 |
小结 |
第六章 浴堂与日常生活 |
第一节 沐浴社会价值的重塑 |
一、沐浴内涵的转释 |
二、沐浴的日常生活化过程 |
第二节 沐浴的日常生活化建构 |
一、作为惠工设施的职工浴堂 |
二、作为规训手段的学生浴间 |
三、作为现代日常生活基本单元的家庭浴室 |
四、以消费构建现代生活的公共浴堂 |
第三节 公共浴堂与沐浴之现代释义的争论 |
一、浴堂消费模式与平等观念的矛盾 |
二、日常生活构建过程中的分歧 |
三、闲暇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抵牾 |
小结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试论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利用的法律限制与保障 ——以商业用地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问题的提出 |
研究意义 |
研究现状及方法 |
1 商业用地建筑退让区域的土地利用:现状与乱象 |
1.1 建筑退让区域的法律界定 |
1.2 商业用地建筑退让区域的土地利用现状 |
1.2.1 主要用于社会公众通行 |
1.2.2 较少用于停放机动车 |
1.2.3 偶尔用于户外经营 |
1.2.4 基本不能建造建筑物 |
1.3 商业用地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利用存在的乱象 |
1.3.1 违法建造建筑物形成公共安全隐患 |
1.3.2 乱设停车场影响周边道路交通秩序 |
1.3.3 户外经营管理不善影响市容环境与社会秩序 |
1.3.4 利用价值不高造成业主疏于管理和维护 |
2 业主利用商业用地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受到的法律限制 |
2.1 规划管理立法对建设行为的限制 |
2.2 市政设施管理立法对场地使用行为的限制 |
2.3 停车场管理立法对停车场设立行为的限制 |
2.4 市容管理立法对户外经营行为的限制 |
3 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利用面临的两难困境——限制抑或保障? |
3.1 法律对私人利益过度限制 |
3.1.1 公共利益的不合理界定造成私人利益受到不合理限制 |
3.1.2 未体现行政法比例原则中对私人利益影响最小化的要求 |
3.1.3 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导致私人利益的保障堪忧 |
3.1.4 “一刀切”式的限制缺乏协商参与机制的介入 |
3.2 私人物权亟待充分保障 |
3.2.1 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限制缺乏补偿机制的配套 |
3.2.2 土地资源的效用尚未充分发挥 |
3.2.3 公共用公物的“剩余财产权利”应当获得保障 |
3.3 现有法律制度难以协调对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利用的限制与保障 |
3.3.1 现有民法制度难以适用 |
3.3.2 现有行政法制度难以妥善解决问题 |
4 新的思路:公共地役权理论与制度的引入和借鉴 |
4.1 公共地役权理论的引入 |
4.1.1 公共地役权的概念与性质 |
4.1.2 公共地役权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4.2 对域外公共地役权制度的借鉴 |
4.2.1 法国的行政地役权 |
4.2.2 意大利的强制地役权 |
4.2.3 俄罗斯的公共地役权 |
4.2.4 美国的保护地役权 |
4.2.5 域外立法例的借鉴意义 |
4.3 协调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利用中公私利益冲突的新思路 |
4.3.1 借鉴公共地役权制度的必要性 |
4.3.2 引入公共地役权制度的可行性 |
5 协调商业用地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利用法律限制与保障的初步构想 |
5.1 公共地役权制度的立法模式 |
5.1.1 在物权基本立法作出公共地役权制度的原则性规定 |
5.1.2 在公法特别立法作出公共地役权制度的具体规定 |
5.2 权利与义务的分配 |
5.2.1 社会公众的权利与义务 |
5.2.2 商业用地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
5.3 公共地役权的具体行使 |
5.3.1 公共地役权的设立 |
5.3.2 权利的转让 |
5.3.3 权利的消灭 |
5.4 公共地役权的补偿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4)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评价及实现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3.1 研究内容 |
1.3.2 论文框架 |
1.4 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国外文献 |
2.2 国内文献 |
2.3 文献简要评述 |
第三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3.1 相关概念界定 |
3.1.1 城镇化 |
3.1.2 “城镇化”与“城市化”概念辨析 |
3.1.3 新型城镇化 |
3.1.4 绿色发展 |
3.1.5 绿色城镇化 |
3.1.6 耦合 |
3.2 相关理论介绍 |
3.2.1 马克思主义绿色发展思想 |
3.2.2 生态马克思主义理论 |
3.2.3 可持续城镇化理论 |
3.2.4 生命周期理论 |
3.2.5 系统理论 |
3.2.6 PSR框架模型 |
第四章 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历史、面临问题及原因剖析 |
4.1 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历程 |
4.1.1 起步发展阶段 |
4.1.2 稳步发展阶段 |
4.1.3 深入发展阶段 |
4.1.4 蓬勃发展阶段 |
4.2 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面临的问题 |
4.2.1 人口问题影响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 |
4.2.2 资源问题限制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 |
4.2.3 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制约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 |
4.2.4 城镇布局不当与规模结构不合理问题严重影响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 |
4.3 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所面临问题的原因剖析 |
4.3.1 资源环境承载力薄弱的现实国情 |
4.3.2 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 |
4.3.3 不合理的产业结构 |
4.3.4 经济利益驱动 |
4.3.5 过快的工业化与城镇化发展速度 |
4.3.6 城镇化建设重心偏离 |
4.3.7 其他原因 |
第五章 中国绿色城镇化的理论机理分析 |
5.1 绿色城镇化的理论依据 |
5.1.1 绿色城镇化的基本内涵 |
5.1.2 绿色城镇化的基本特征 |
5.2 绿色城镇化的库兹涅茨分析 |
5.2.1 环境库兹涅茨曲线 |
5.2.2 绿色城镇化优化环境库兹涅茨曲线 |
5.3 绿色城镇化的作用机理分析 |
5.3.1 城镇化对生态环境系统的作用机理 |
5.3.2 生态环境系统对城镇化的作用机理 |
5.3.3 绿色城镇化的运行机理 |
5.4 绿色城镇化的动态演化分析 |
5.4.1 城镇化与环境压力关系的动态分析 |
5.4.2 绿色城镇化演变的阶段分析 |
第六章 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及影响因素的计量分析 |
6.1 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6.1.1 指标体系构建原则 |
6.1.2 指标体系的构成及其依据 |
6.2 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评价的方法选择 |
6.2.1 评价方法选择 |
6.2.2 权重的确定 |
6.2.3 评价样本选择 |
6.2.4 数据来源 |
6.3 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评价结果分析 |
6.4 中国绿色城镇化影响因素分析 |
6.4.1 研究假设与影响因素指标选取 |
6.4.2 模型设定与数据来源 |
6.4.3 回归结果与分析 |
第七章 国内外绿色城镇化发展的案例研究 |
7.1 国外绿色城镇化实践经验 |
7.1.1 德国埃朗根 |
7.1.2 瑞典马尔默 |
7.1.3 美国伯克利 |
7.1.4 日本北九州 |
7.1.5 澳大利亚阿德莱德 |
7.1.6 巴西库里蒂巴 |
7.1.7 南非约翰内斯堡 |
7.2 国内绿色城镇化实践经验 |
7.2.1 北京 |
7.2.2 上海 |
7.2.3 贵阳 |
7.3 国内外绿色城镇化实践发展共同经验总结 |
第八章 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的原则、路径与对策 |
8.1 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的基本原则 |
8.1.1 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在绿色城镇化发展中的关系 |
8.1.2 要高度重视绿色城市规划的重要引领作用 |
8.1.3 要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政府重要的引导作用 |
8.1.4 要构建与绿色城镇化发展相适应的绿色产业结构 |
8.1.5 要全力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
8.1.6 要不断改进和创新城市管理与运营 |
8.1.7 要高度重视信息化在绿色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
8.1.8 要以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来推动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 |
8.1.9 要以系统思维全面推进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 |
8.2 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的实现路径 |
8.2.1 促进经济绿色转型升级 |
8.2.2 大力弘扬绿色生态文化 |
8.2.3 着力推动社会绿色进步发展 |
8.2.4 切实改善修复生态环境 |
8.3 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的对策建议 |
8.3.1 加快构建绿色产业结构,大力推动城镇经济发展 |
8.3.2 着重加强城市绿色发展薄弱环节投入与建设 |
8.3.3 因地制宜制定差异化的区域城市绿色发展政策 |
8.3.4 不断优化城镇布局,充分发挥大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 |
8.3.5 适当减少城市行政层级,适度扩大城市自主权 |
8.3.6 高度重视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修复工作 |
第九章 结论及进一步研究方向 |
9.1 主要结论 |
9.2 研究不足及未来进一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A 2012—2017年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评价结果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基于日常都市主义的城市公共空间景观微更新研究 ——以北京老城街巷公共空间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缘起 |
1.2 研究背景及动机 |
1.2.1 城市存量开发模式下空间有机更新转型的新要求 |
1.2.2 首都核心区发展建设对街巷空间精细化的新使命 |
1.2.3 自上而下的发展建设与自下而上的公众需求的社会情势 |
1.2.4 现实中普遍存在的公共空间使用需求的实际表现——自发现象 |
1.3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对象、内容及相关概念界定 |
1.4.1 研究范围及对象 |
1.4.2 研究内容 |
1.4.3 相关概念 |
1.5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5.1 国外相关课题研究现状 |
1.5.2 国内相关课题研究现状 |
1.5.3 国内外相关课题研究趋势 |
1.6 研究难点及创新点 |
1.6.1 研究难点 |
1.6.2 研究创新点 |
1.7 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 |
1.7.1 研究方法 |
1.7.2 研究框架与技术路线 |
第2章 日常都市主义下老城街巷公共空间的研究基础 |
2.1 北京老城街巷公共空间概况 |
2.1.1 北京老城范围界定 |
2.1.2 街巷公共空间的概念解析及范围界定 |
2.2 北京老城街巷公共空间的发展演变 |
2.2.1 元大都时期:街巷公共空间的雏形 |
2.2.2 明清时期:建筑群为中心的经典街巷空间 |
2.2.3 民国至解放前夕:局部节点的街巷公共空间 |
2.2.4 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快速城市扩张下的大尺度街巷公共空间 |
2.2.5 改革开放-奥运前夕:街巷空间由大肆建设逐步衰落 |
2.2.6 存量规划时代:街巷空间的活力复苏与精细化更新 |
2.3 北京老城街巷公共空间的景观要素 |
2.3.1 街巷围护界域空间 |
2.3.2 街巷基面及过渡性空间 |
2.3.3 景观节点空间 |
2.3.4 设备设施空间 |
2.4 北京老城街巷公共空间的特征 |
2.4.1 空间属性的多维度交融 |
2.4.2 空间格局及尺度的多样化 |
2.4.3 空间类型及使用方式的多变性 |
2.4.4 空间功能的高度复合化 |
2.4.5 空间发展的立体化 |
2.4.6 空间“熵增加”的无序性 |
2.4.7 体验及评价的两极分化 |
2.5 从日常都市主义角度研究街巷公共空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2.5.1 人作为公共空间的本质与主体 |
2.5.2 空间参与者的身心需求对外部公共空间环境的塑造 |
2.6 日常生活与日常都市主义理论(Everyday Urbanism) |
2.6.1 日常生活 |
2.6.2 日常空间和日常都市主义理论(Everyday Urbanism) |
2.7 城市更新相关理论研究 |
2.7.1 城市针灸理论(Urban Acupuncture) |
2.7.2 城市有机更新理论(Urban Organic Renewal) |
2.7.3 城市渐进式更新理论(Incremental Urbanism) |
2.7.4 城市微更新理论(Urban micro-renewal) |
2.8 本章小结 |
第3章 案例研究 |
3.1 案例分类的依据及类型 |
3.2 民间自发性的空间行为或实践活动 |
3.2.1 澳大利亚墨尔本市“城市针灸”项目:自发行为启示下的的街巷活力重塑 |
3.2.2 案例启示及总结 |
3.3 专业团体或个人自发性的空间行为或实践活动 |
3.3.1 印度苏特拉市街巷空间激活项目:微小尺度介入街巷公共空间活力复苏 |
3.3.2 案例启示及总结 |
3.4 鼓励全民/全过程参与的自发性空间更新 |
3.4.1 旧金山街巷空间更新项目:设计引导下的全民参与潜力空间的活力激发 |
3.4.2 停车-公园日(Parking Day) |
3.4.3 “车位微公园”计划(Parklets) |
3.4.4 “更好街道计划”(The Better Streets Plan) |
3.4.5 案例启示及总结 |
3.5 小结 |
第4章 老城日常生活与街巷公共空间现状调研 |
4.1 北京老城日常生活与街巷公共空间初观察 |
4.1.1 初步的路上观察 |
4.1.2 北京老城街巷日常生活图景与自发现象 |
4.1.3 日常生活与街巷空间的关联 |
4.2 调研样本选择 |
4.2.1 北京老城内33片历史文化街区 |
4.2.2 首都功能核心区13片文化精华区 |
4.2.3 街巷环境空间评估 |
4.3 鲜鱼口片区:高度复合的城市空间样本 |
4.3.1 概况 |
4.3.2 区位及交通 |
4.3.3 历史沿革及空间演变 |
4.3.4 空间肌理及功能分布 |
4.3.5 建筑风貌及配套设施 |
4.3.6 街巷公共空间与日常活动 |
4.3.7 空间参与者及自发活动 |
4.3.8 小结 |
4.4 白塔寺片区:斑驳混杂的城市空间样本 |
4.4.1 概况 |
4.4.2 区位及交通 |
4.4.3 历史沿革及空间演变 |
4.4.4 空间肌理及功能分布 |
4.4.5 建筑风貌及配套设施 |
4.4.6 街巷公共空间与日常生活 |
4.4.7 空间参与者及自发活动 |
4.4.8 小结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北京老城街巷公共空间自发性更新现象的特征研究 |
5.1 不同更新模式与主体研究 |
5.1.1 政府主导的空间微更新 |
5.1.2 市场主导的空间微更新 |
5.1.3 民众自发的空间微更新 |
5.2 公共空间自发更新中各物质要素的景观空间特征 |
5.2.1 复杂多元的街巷公共空间结构与尺度 |
5.2.2 丰富多样的街巷公共空间形态 |
5.2.3 灵活多变的街巷公共空间功能 |
5.2.4 多面使用的街巷公共服务设施 |
5.2.5 .涟漪扩散的街心广场及绿地空间 |
5.3 公共空间自发更新中非物质要素(人)的群体特征 |
5.3.1 老年人 |
5.3.2 儿童 |
5.3.3 原住民 |
5.3.4 外来住户 |
5.3.5 管理者 |
5.3.6 游客 |
5.4 公共空间自发更新存在的合理性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 |
5.4.1 自发更新存在的合理性 |
5.4.2 自发更新目前存在的问题 |
5.5 自发更新对老城街巷公共空间景观实践的启示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日常都市主义下的老城街巷公共空间景观微更新构建策略 |
6.1 街巷公共空间景观构建的要素分类 |
6.2 街巷公共空间物质要素的景观构建策略 |
6.2.1 反对盲目开发,优先利用既有场地,挖掘潜力空间 |
6.2.2 室内公共空间的优化外延 |
6.2.3 对公共服务设施的再认识 |
6.2.4 对自发性城市家具的认可与优化 |
6.2.5 合理利用木桶效应,改善或规避空间短板 |
6.2.6 因地制宜,以点带面,形成空间活力网 |
6.2.7 空间碎片整理,营造连续性空间体验及感受 |
6.3 街巷公共空间非物质要素(人与地域文脉)的景观构建策略 |
6.3.1 建立沟通渠道,形成对话机制 |
6.3.2 建立社区共商共建共治共享机制,实现多方共赢 |
6.3.3 空间认养、艺术介入,多种方式共同营造可持续性空间 |
6.3.4 延续生活空间的场所精神,重塑空间场所认同感及归属感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结论 |
7.1.1 老城街巷空间是城市日常生活最直接的外部反映 |
7.1.2 日常都市主义视角观察下的公共空间具有自发性 |
7.1.3 空间自发更新为老城空间更新提供了自下而上的研究对象 |
7.1.4 日常生活实践是公共空间建设的起点 |
7.2 论文不足之处 |
7.3 未来展望——是结束更是开始(Ending is Beginning) |
参考文献 |
图表目录 |
附录一 近代北京开放公园与公共空间 |
附录二 北京老城10片历史文化街区路网结构 |
附录三 北京东西城常驻人口分布 |
附录四 片区日常生活与公共空间调研问卷 |
附录五 白塔寺片区多方会谈记录 |
致谢 |
学术成果统计 |
(6)我国宠物犬管理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宠物犬管理立法现状分析 |
(一)相关法律及评析 |
1.民法领域 |
2.刑法领域 |
3.治安管理处罚法领域 |
4.其他领域 |
(二)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 |
二、国内外宠物犬管理立法比较 |
(一)立法指导思想的比较 |
1.国外宠物犬管理的立法指导思想 |
2.我国宠物犬管理的立法指导思想 |
(二)管理主体的比较 |
1.政府管理部门 |
2.社会主体参与 |
(三)宠物犬管理具体制度的比较 |
1.养犬的禁止和限制 |
2.养犬的条件限制 |
3.养犬的注册登记 |
4.养犬的收费问题 |
5.养犬的卫生防疫问题 |
6.宠物犬的福利问题 |
(四)责任承担的比较 |
三、我国宠物犬管理立法存在的不足 |
(一)法律体系结构不合理 |
(二)立法目的存在缺陷 |
(三)法律规范的内容存在不足 |
1.烈性犬的管理规定存在不足 |
2.虐待、遗弃宠物犬的责任承担问题 |
3.流浪犬与无证犬的处理问题 |
4.养犬管理规定存在滞后性 |
(四)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 |
四、完善我国宠物犬管理立法的建议 |
(一)依据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制定立法指导思想、立法理念 |
1.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 |
2.立法指导思想 |
3.立法理念 |
(二)管理主体 |
1.政府主体 |
2.社会主体 |
(三)宠物犬管理的核心制度 |
1.养犬的登记许可问题 |
2.养犬的卫生防疫问题 |
(1)流浪犬的防疫 |
(2)宠物犬强制免疫 |
(3)其他措施 |
(四)宠物犬管理的其他制度 |
1.宠物犬品种和体型的限制 |
2.饲养区域的划分 |
3.遛犬的时间和方式 |
(五)宠物犬的福利问题 |
1.宠物犬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收费 |
2.对流浪犬、被遗弃犬的救助和保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基本结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基本结构 |
1.4 研究创新与研究局限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局限 |
第2章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理论分析 |
2.1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概念分析 |
2.1.1 从行政到行政裁量 |
2.1.2 从行政规则到裁量基准 |
2.1.3 从行政裁量基准到城管执法裁量基准 |
2.2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理论基础 |
2.2.1 现实缘起:城管执法行政自制 |
2.2.2 正当基础:合法性与有效性 |
2.2.3 性质厘定:规范与功能的统一 |
2.3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度定位 |
2.3.1 法律渊源:实质与形式 |
2.3.2 生成模式:内生与外源 |
2.3.3 目标定位:合理和理想 |
第3章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程序及相关机制 |
3.1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的基本原则 |
3.1.1 裁量法定原则 |
3.1.2 程序正当原则 |
3.1.3 最小侵害原则 |
3.1.4 公益取向原则 |
3.1.5 协商合作原则 |
3.2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的流程构造 |
3.2.1 动议与评估 |
3.2.2 文本的起草 |
3.2.3 草案的论证 |
3.2.4 表决与发布 |
3.3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的参与机制 |
3.3.1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的部门参与 |
3.3.2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的社区参与 |
3.3.3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的专家参与 |
3.3.4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的公众参与 |
3.4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的调控机制 |
3.4.1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人员的选拔 |
3.4.2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过程的监督 |
3.4.3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过程的公开 |
第4章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内容结构 |
4.1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实践类型 |
4.1.1 城管授益性执法行政裁量基准 |
4.1.2 城管侵益性执法行政裁量基准 |
4.1.3 城管事实性执法行政裁量基准 |
4.2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规范内容 |
4.2.1 裁量事项 |
4.2.2 裁量情境 |
4.2.3 裁量标准 |
4.3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技术构造 |
4.3.1 情境设计技术 |
4.3.2 格次划分技术 |
4.3.3 函数表达技术 |
4.3.4 僵化衡平技术 |
第5章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适用与监督 |
5.1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实践适用规范 |
5.1.1 一般情况:遵守裁量基准义务 |
5.1.2 特殊个案:个别情况考虑义务 |
5.2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行政监督规范 |
5.2.1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监督主体 |
5.2.2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监督标准 |
5.2.3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监督方法 |
5.3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司法审查规范 |
5.3.1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司法审查的主要障碍 |
5.3.2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司法审查的正当理由 |
5.3.3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司法审查的制度设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我国商事登记豁免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结构 |
第2章 我国商事登记豁免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
2.1 我国商事登记豁免制度的现状 |
2.1.1 商事登记豁免制度的产生及发展 |
2.1.2 我国商事登记豁免制度的现状 |
2.2 我国商事登记豁免制度的问题 |
2.2.1 商事登记豁免制度的缺陷 |
2.2.2 商事登记豁免制度缺陷所引发的问题 |
第3章 构建我国商事登记豁免制度的正当性 |
3.1 理论基础 |
3.1.1 法学理论 |
3.1.2 经济学理论 |
3.2 现实基础 |
3.2.1 游商游贩存在的历史基础 |
3.2.2 世界各国商事立法的承认 |
3.2.3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 |
第4章 我国商事登记豁免制度的构建 |
4.1 适用主体 |
4.1.1 城市商贩 |
4.1.2 农村商贩 |
4.2 适用领域 |
4.2.1 生活用品领域 |
4.2.2 日常服务领域 |
4.3 豁免后的监管 |
4.3.1 监管的必要性 |
4.3.2 监管的方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
一、从行业执法到跨部门执法: 城管职能无序扩张的现实 |
( 一) 中央层面 |
( 二) 地方层面 |
二、跨部门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原则 |
( 一) 特定的专属管辖不宜集中 |
( 二) 围绕核心事务整合职能 |
( 三) 集中的事项之间应具有关联性 |
( 四) 职能的专业性与综合执法的关系 |
( 五) 精简和效能原则 |
( 六) “一事不再罚”原则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
( 七) 城管职能范围与其法律地位相适应 |
三、城管行政执法体制的纵向结构: 央地关系 |
四、从跨部门综合执法走向基层政府综合执法 |
结语 |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论文参考文献)
- [1]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D]. 宋子昕. 河北师范大学, 2021(09)
- [2]试论建筑退让区域土地利用的法律限制与保障 ——以商业用地为视角[D]. 陈欢欢. 广西大学, 2020(08)
- [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J].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报, 2020(03)
- [4]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评价及实现路径研究[D]. 杨角. 西北大学, 2020(07)
- [5]基于日常都市主义的城市公共空间景观微更新研究 ——以北京老城街巷公共空间为例[D]. 林雪莹. 中央美术学院, 2020(01)
- [6]我国宠物犬管理立法问题研究[D]. 徐李媛.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2)
- [7]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研究[D]. 陈军. 湘潭大学, 2019(12)
- [8]物业管理行业责任边界问题研究[A]. 闻立达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课题研究优秀成果汇编(2016-2018), 2019
- [9]我国商事登记豁免制度构建研究[D]. 万童.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9(07)
- [10]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研究[J]. 王敬波. 中国法学, 20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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