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秘书心理障碍的产生及其预防(论文文献综述)
万明东[1](2019)在《职务犯罪案件参与人心理分析》文中指出当前我国改革正处于攻坚期和深水区,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国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率也一直居高不低,特别是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职务犯罪案件就成为了当前工作的一个重点。职务犯罪案件和其他刑事犯罪相比较,人的作用几乎占了大部分,无论是从犯意产生阶段还是犯罪实施阶段,直至案件侦办阶段获取口供和证言,几乎都是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和较量,能够获取到的直接的客观实物证据通常比较少,但当前职务犯罪的犯罪行为隐蔽性越来越凸显、犯罪手段越来越先进,而在职务犯罪案件查办中技术只能起到辅助作用,大多数情况下都要通过面对面的博弈来决定案件的走向。通过对大量文献的阅读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对于职务犯罪心理的研究,国内和国外都已形成了不少成熟的理论,但大都集中于犯罪嫌疑人上,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各阶段参与人心理研究成果并不多见。但是,职务犯罪作为刑事犯罪案件的重要类型,其中各个发展阶段可能产生的影响都不应该小觑,对职务犯罪心理的研究当然也不能忽略职务犯罪案件诉讼进程的的完整性。因此,笔者希望通过提出职务犯罪案件参与人的概念,并通过对职务犯罪案件各阶段参与人的心理研究,推动建立职务犯罪案件预防和查办长效机制。职务犯罪案件参与人,是指在职务犯罪案件从立案、侦查到起诉、审判的发展进程中,与案件相关联,根据自身地位和所处阶段的不同所起的作用、享有的权利、负有的义务而处于不同阶段的人员,具体来说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办案人员以及因主观或客观原因对案件办理可能产生影响的其他参与人员。本文参考了国内外一些成熟的心理学、讯问学理论,再结合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实践中的经验总结和自身的思考,对职务犯罪案件参与人中的犯罪嫌疑人、证人、办案人员、其他参与人员的心理进行分析,并就不同心理类型相应的策略应用进行了探索。笔者提出职务犯罪案件参与人的概念,从职务犯罪案件诉讼进程的的完整性和各个环节相互之间的影响入手,通过对职务犯罪案件各阶段参与人的心理研究,推动建立职务犯罪案件预防和查办长效机制。借鉴讯问心理学、证人心理学的相关研究成果,扩大对职务犯罪案件心理的研究范围,结合自身多年工作经验,分析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证人、办案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心理类型,进而探索出克服消极心理的方式方法,从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
余萍[2](2019)在《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研究》文中指出少年违法犯罪,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严重社会问题,许多国家或地区开展了这一问题的研究,并建构了独立的少年法体系,我国台湾地区就是一个典型。我国大陆地区少年违法犯罪日益严重,但却一直没有建构独立的少年法体系,整个少年司法制度依托与成人刑法体系,少年司法处遇以刑事处罚为主,先前适用的未成人收容教养、工读学校由于历史原因,处于萎缩、适用率极低的尴尬局面,因此,我国大陆地区少年司法处遇缺乏早期干预、以及后期追踪辅导,未形成一体化的罪错未成年人矫正体系。台湾地区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大陆地区存有一脉相承的道德传统、人文风俗、家庭观念,虽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工具,但法律又根植于民族历史、社会传统、道德规范,相近成分的社会因素土壤必然适应同类法律植物的生长,剖析台湾地区少年刑事政策,借鉴台湾地区的“少年事件处理法”的运行机制无疑是我国大陆地区建立与完善少年司法的一条可靠捷径。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制定,标志着少年法体系脱离了成人刑法体系的束缚,逐渐形成了以“少年事件处理法”为中心圆点,并以“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件”等一系列的少年福利性质的法为支撑,共同形成以“保护主义优先”“儿童最大利益为根本”的独立少年法体系。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从制定到其后多次修改,无不契合了少年刑事政策之演化。少年刑事政策是反应国家或地区预防少年犯罪的一面镜子,它客观回应了政治、经济、社会变革对于社会防卫的诉求,提出一系列针对防止少年犯罪的手段与策略。世界少年刑事政策在经过报应―惩罚性、保护―矫正性阶段之发展,到现在的保护―惩罚二元之刑事政策的摇摆,而台湾地区仍保持保护-矫正之少年刑事政策,并朝着少年福利保护方向发展,又出于保护双向原则的考虑,也加强对少年被害人的保护。“少年事件处理法”制定初衷,始终围绕着着解救陷入囫囵的少年,避免其受到非人道、残酷的刑罚,以及预防少年犯罪这两个终极目标而进行。为此,“少年事件处理法”将适用对象扩展为触法少年、触法儿童、虞犯少年。当然,由于虞犯少年在适用范围、存在的正当性、管控的适度、价值取舍等方面,均受到少年刑事政策的影响,为此,其处遇引发了少年法学界以及司法部门的争议,特别以逃学逃家少年处遇的争议尤甚,到底是纳入儿童福利保护中去还是继续保留在少年司法管辖之内?而我国大陆地区以传统刑罚观念为主,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低龄未成年人与虞犯少年被排除在司法管辖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的未成年人法律规定,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管教责任主要在于家庭、其次在于政府的收容教养机构,但这部分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本身存在诸多问题,且收容教养处分的适用率极低,因此,低龄触法未成年人的矫正基本处于空白,所以,建议将低龄触法未成年人纳入司法管辖。其次,严重不良行为已被证明是少年犯罪行为产生的根源之一,治疗少年犯罪的最根本措施为提前预防,因此,对于严重不良行为的少年应采取提前预防。我国台湾地区少年法院的设立初衷是为了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长,调整其成长环境,并矫治其性格。少年法院在少年事件处理中占主导地位。检察机关通过不起诉决定的提起,表明其具有协力保护少年的权力。少年警察队处于处理少年非行事件的第一线,具有前沿预防的职责。纵观我国少年司法组织存在资源有限、力量不足、独立性不够、配套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在借鉴台湾地区少年司法机构建设的经验上,我国大陆应当以少年审判组织建设为抓手,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建设的推动作用,全面推进未成年人警务中心建设,整体谋划未成年人司法队伍建设。“少年事件处理法”规定对罪错少年采用保护处分与刑事处分之二元处遇机制,并以保护处分为主,刑事处分为辅。保护处分从弱到强的严厉程度排序为训诫、训诫并予以假日生活辅导、保护管束、安置辅导、感化教育。对于罪错少年处分之决定不能只评价“非行”,而应主要评价“需保护性”因素。保护处分与刑事处分之抉择在于权衡犯罪少年有责性后,再归于“需保护性”因素的评价。由于,我国大陆对犯罪少年只存在单一刑事处分机制,其弊病显而易见,有必要增设保护处分。设立保护处分应尽量限缩拘禁性措施的适用,扩展社区型矫治措施的运用,并建立分级干预机制和多元化保护处分措施,实现对罪错少年教育矫治措施的无缝衔接。“少年事件处理法”为了保护罪错少年的最佳利益,制定了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诉讼规则的特别程序:全案移送、审前调查、先议权、审理、观护、逆移送制度。在少年事件审理过程中,少年法院对于被审理的少年采取急速辅导、交付观察等保护措施。对比台湾地区的少年审前调查制度,我国大陆地区也规定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但调查主体混乱问题一直存在,建议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主要由检察院设立专岗专人负责。“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多次修订为少年司法福利化奠定了法制基础,同时,具有社会法与权益保障等特点的儿童及少年福利、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制定,无疑为预防少年犯罪提供了有力的社会福利支持。此外,被害人保护制度的完善,弱化了保护罪错少年与保障被害人权益之间的矛盾,平衡了由少年司法制度与防卫社会之间所产生的价值取向差异。由于我国大陆地区未建立独立未成年人法体系,调整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仍沿用普通刑事法律制度,但其理念与“保护优先主义”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相冲突,造成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政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不能落实。具体梳理我国大陆地区罪错未成年人法律制度面临的问题:未成年人刑法法律制度存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设定弹性有余、未成年人刑罚结构和种类设置的不适宜等问题;未成年人治安法律制度存在触法行为犯罪化、处遇程序简单化、矫治手段单一化等问题;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存在对办案人员专业化的要求无实质意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预设功能过于单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阶段中的保护矫正措施缺失等问题;未成年人刑事处罚执行法律制度存在对未成年犯的特殊保护规定过于原则化、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正规定不足、未成年犯奖惩制度缺失;以“未成年人”命名的专门法存在不良行为设置不科学、罚则不足、预防再犯罪措施缺失、政府保护组织机构缺位、家庭、学校、社会保护不到位、强制通报缺失、强制力不足,法条规定过于模糊、空洞、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因此,通过对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制定的价值取向、原则、运行机制等进行系统梳理与借鉴,提出我国大陆地区应当制定一部独立的调整罪错少年行为的法律,具体从以下几方面切入:第一,该法核心在于体现未成人最佳利益,围绕该核心,重点调整不适宜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第二,该法重点在于设立分层次未成年人二元处遇机制,设置少年保护处分与刑事处分。第三,该法保障在于建立观护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观护职责。第四,该法目标在于层级化预防模式建立,形成以家庭教育为重心,社会力量为支撑,司法机关为最后防线的预防体系。
詹伟峰[3](2018)在《系统理论视角下高校安全教育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高校师生是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高校也是具有特殊意义的场所,高校安全问题影响广泛,受到社会和人们的高度关注。尽管政府与高校都积极采取了各种提升高校安全管理的措施,但涉及师生的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究其原因,除了社会环境、校园管理等方面的客观因素之外,也暴露了高校师生安全素质缺失这一根本问题。安全素质缺失的根源还在于高校安全教育不够系统、深入、有效。因此,进一步建立健全高校安全教育体系迫在眉睫。本研究以系统理论为指导,从系统的要素、特征与动力三个角度对高校安全教育进行分解,通过对当前高校安全教育现状及存在问题和缺陷的分析,对境外高校安全教育先进经验进行阐释和借鉴,以构建新时期我国高校安全教育体系。从当前高校安全教育的现状来看,局面可谓复杂。尽管各高校在安全教育方面的工作付出较多,也在不断改进,但从整体性、开放性、协同性、层次性各方面来审视,仍存在诸多问题和改进空间。本研究基于丰富细致的实证研究,通过对境外四所高校的实地考察、调研访谈,对国内六所高校的实地考察、问卷调查、调研访谈,在此基础上获取大量数据和有效信息,对国内外高校安全教育有一个总体把握与评估,进一步提炼出有益经验做法及不足之处。从系统角度来看,境外高校则在安全教育方面先于我们作出了诸多有益的探索:如在整体性上,教育内容完善,建立专业的师资队伍;在协同性上,内部协调顺畅,构建了完善的组织架构;在开放性上,教育形式多样,形成了有力的校内外联动机制;在层次性上,因地制宜、因校制宜,在安全文化建设方面进行了丰富的探索。这些探索及经验在一定程度上可供国内高校参考与借鉴,可根据我国及各高校实际情况有选择性地借鉴,去粗取精、博采众长。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研究提出优化安全教育系统的要素,完善安全教育系统的特征,强化安全教育系统的动力,扩大安全文化的影响等四个方面的措施,以期对我国高校安全教育体系的构建提供有益参考。
MOHAMED ELSAYED IBRAHIM ABDOU[4](2017)在《伊斯兰沙里亚大法及其对中国的影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沙里亚大法是一部包罗万象的宗教法规汇集,是一种将法律、伦理和教规紧密结合的宗教法。它由伊斯兰教基本原则检验,接替了古代罗马法、巴比伦法、波斯法和犹太法的某些习惯和法律传统,从而具备了较广泛的适应性,被称为“宽容的法律”(al-Shari’ ah al-Samhah),其内容涵盖了宗教、法律、经济、政治、伦理道德、军事、生活习俗等各个领域。在沙里亚大法学中,最根本的法典是《古兰经》,其次是圣训,所以它被称为“启示法律”或“圣神法律”。沙里亚大法是基本对立并独立于当时法律实践的法律学说体系而产生,其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十分重大。沙里亚大法很早就引起世界上,尤其西方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但长期以来尚未引起中国学术界的高度重视,近期正是在阿中双方学者的共同推动下,会出现前所未有的繁荣局面。在中国,以沙里亚大法这个概念为主题的作品十分鲜见,从全国论文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检索到有关沙里亚法的论文尚不足几篇,仅有的几篇也只限于研究沙里亚法的着作中个别章节的简单介绍,真正的专题研究论文更是凤毛麟角,对于是否有稳定的沙里亚大法与弹性的“菲格海”教法学的关系和差异研究也无从查证;沙里亚大法与“菲格海”教法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往往交织在一起发展。但是信息传播手段中某些着作和网站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存在偏差和误解。该文从较深地层面论述这些争议点。沙里亚大法在时代和环境的变迁发展中不断做出适应性的调整,在历史的潮流中不断焕发出新的生机。对沙里亚大法在华延伸的状况进行学术研究,首先,要研究其从开始传入中国,历经唐、宋、元、明、清,随后进入民国并传播到今天的一个发展状态:其次,研究它为适应中国环境而演化出的,具有强烈中国特色的沙里亚习惯法。在中国这个多民族、多文化共存的社会中,各民族习惯法同国家法功能关系的协调是各族人民融洽相处的必要条件,因此需要调适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不违背国家法制定规范的大前提下,各民族遵守自己的习惯法。随着近代社会的变迁和生活方式的不断改变,出现了挑战沙里亚大法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司法、教法创制之门关闭说、妇女权利和多妻制等等,而传统伊斯兰法学界尚无人以大不韪的胆识将其置于与时俱进的超常规注释。近代沙里亚大法史上最具代表性的人物——阿布杜,曾借助自己在当时埃及国家司法界中的最高地位来提出诸多独特的法题瓦,即“法律见解”,并对解决沙里亚大法中涉及的这些现实问题提出了诸多的改革性措施,使之适宜于现代科学和时代发展的要求。其改革思想体系架构于埃及社会基层,也对阿拉伯国家和伊斯兰世界的现代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尤其是当下的阿拉伯世界正处于一个极度动荡不安的时期,阿布杜的改革思想就显得尤为必要与及时。沙里亚法律体系中最核心的部门法是刑事法律,传统观念认为沙里亚刑法完全与世俗刑法不同。这里会推理出沙里亚刑法与世俗刑法没有冲突,只在小范围内有差别;同时如果有防范人们犯罪并让他们远离刑罚的任何法律,沙里亚就默认并支持这种法律。或许这种观点会引起沙里亚法学术界和伊斯兰文化界的愤怒和猛烈抨击,但是本文中带着诸多意见的证据和理由。此外,透过本文可以了解到伊斯兰沙里亚刑法是残酷还是宽容以及对减低犯罪率的作用,同时揭示其预防犯罪的模式、当代徒刑与犯罪预防的冲突,用示意图的方式直观展现预防犯罪的观察类型和犯罪预防圈,并且能够论证沙里亚刑法的最终目标不是执行处罚本身,而是以预防犯罪的手段和仁慈宽容的方式来特别保护人类生命、意识、宗教、繁衍和金钱。
郝一[5](2017)在《中国特色财产申报审计制度立法草案研究》文中指出1766年,瑞典开始探索财产申报制度。世界各国也纷纷建立起具有本国特色的财产申报制度,多个国家都对财产申报制度进行了立法。美国、新加坡、韩国等发达国家的实践也表明了财产申报具有预防腐败的作用。立足于我国的政治生态环境,我国也展开了财产申报试点建设探索。在试点建设的热情过后,试点地区建设陷入了停滞。多数试点财产申报制度并没有发挥治理腐败的应有效力。究其原因,我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在制度体系设计方面仍存在一定的缺陷。目前,我国虽然自2013年开始对财产申报内容进行抽查与核实,但仍没有建立起系统完善的财产申报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在缺少审计核实环节、缺少法律约束的情况下,财产申报难免会“流于形式”。如何建设更加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反腐败建设工作。在文献研究基础与试点地区调研后,解析出中国特色财产申报审计制度影响因素,利用问卷星平台发放问卷获取初始数据。采用SPSS 20.0对因素进行了因子分析与对应分析后,在17项因素基础上,从制度环境与制度安排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解析出政府推动因子,制度担忧因子,制度设计与立法因子、财产申报广度因子、现阶段规章制度推动因子,共计5个因子,为财产申报审计制度建立提供依据。同时,本研究还从公职人员职位级别与特色因素建设对应分析入手,探讨了被调查者职位高低与其对中国特色财产申报审计制度影响因素的满意程度,为财产申报审计制度立法路径与推行策略提供支撑。基于因子分析与对应分析结果,笔者认为我国需要进一步扩大申报主体范围、细化申报内容、健全申报受理机构等。监督环节中,需要增设更加完善全面的财产申报审计制度,落实监督,并增强惩处力度,加大财产申报审计制度约束力。以上述研究为基础,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申报审计制度条例(草案)》。同时,笔者认为财产申报审计制度的推进可以实行存量消化减少阻力的渐进式改革策略,减少推行阻力。
甘飞[6](2015)在《上海市少儿轮滑俱乐部运行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几年,我国轮滑运动发展得非常迅速,尤其是在以上海市为首的沿海发达城市,轮滑运动更是开展的如火如荼,少儿参与轮滑运动的人数又占总参与者的较大比例。各种少儿轮滑俱乐部应运而生。如何更好地服务他们,正确的引导他们,让少儿轮滑俱乐部长久健康的开展下去,是轮滑运动面临的新课题。本文通过问卷调查、文献资料法、访谈法以及实地考察等方法,以上海市16个少儿轮滑俱乐部的学员家长、教练员、管理者为调查对象,对上海市少儿轮滑俱乐部的运营现状进行研究,对参加少儿轮滑俱乐部学员的基本情况、少儿轮滑俱乐部学员的参与行为特点、学员参与过程损伤情况、俱乐部场地条件、教练员基本情况进行了研究和分析。了解上海市少儿轮滑俱乐部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为今后更好的开展这一运动提供理论参考和现实指导。通过研究结果显示,1、上海市少儿轮滑俱乐部学员性别结构不平衡、年龄层次分布不均、学员家长高学历的比例较大、以脑力劳动职业为主、收入水平略高于平均水平。2、俱乐部传媒利用方式太过于单一,宣传渠道相对狭窄。学员家长选择轮滑俱乐部的途径主要是通过网站。3、绝大部分家长让孩子参与到轮滑运动的动机是为了增强体质,结交朋友。对于孩子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不高。4、上海市少儿轮滑俱乐部的学员每周学习以“一次”为主,且时间段过于集中在双休节假日的下午段。5、上海市少儿轮滑俱乐部学员受伤比例较大.6、学员及家长对所在的轮滑俱乐部总体满意度较高,不满意的地方主要集中在场地条件和上课环境。7、俱乐部教练专业程度不够,持证上岗人数不多。本文最后对上海市少儿轮滑俱乐部的运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几点建议,1、改善轮滑场地条件并修建一定标准轮滑场馆。2、网推途径多样化,传统宣传个性化。3、完善教练员培训机制,提高教练员的专业水准。4、面对损伤:预防为主,“避大趋小”。5、加大政府对轮滑运动的宣传。鼓励多元资本发展轮滑俱乐部。希望这些建议对促进上海市少儿轮滑俱乐部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
米瑞婕[7](2014)在《中国与新加坡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财产申报制度作为公务员监督体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在政府廉政部署中倍受青睐,因其能将公职人员的个人相关财产公之于众接受监督,让公职人员可能存在的腐败行为止于源头,从而保证政府行政工作的廉洁高效。我国财产申报制度至今未能立法完善全面推广,还需大量的研究和探索工作。新加坡素来因其执政党的廉政高效而在世界上盛享佳誉。究其原因,其实是新加坡严密有序的公务员制度和切实有效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新加坡从儒家文化背景到执政模式与中国都有一定的相似性。本文通过对中国及新加坡两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发展的历史背景和发展过程中的演进进行对比,得出两国财产申报制度的优劣之处。新加坡相较我国在财产申报方面最大的优势在于其从财产申报具体规定到财产申报实施所需要的配套措施都有系统的立法保障,对于财产申报的结果运用在其廉政文化氛围中能得到有效实现。而我国相较于新加坡在财产申报立法方面虽有不足,但对于财产申报结果的公示还是更胜一筹,虽然在公示试点实践中还有很多需要探索完善的地方,但是能将财产公示以试点方式进行实践,说明我国在财产公示方面有很大决心。与此同时,通过对我国近年来财产公示试点地区的做法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得出我国目前财产公示在公示主体范围设置及公示范围和时长方面都还存在很大压力,一方面需要公示之后审核配套措施的相关完善作为公示真实性的保障,一方面需要问责机制及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本身立法完善作为财产公示制度的法律保障。并且,鉴于研究对象总体样本获得的困难,作者通过滚雪球的方式,调查七个省市的公务员共600人,就公务员对财产申报制度的态度、财产申报制度实现的制约因素以及未来的推进路径等几个方面进行了问卷调查,得出制约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实现的因素主要有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主观因素主要体现在:我国公务员因存在害怕受到监督影响仕途、害怕腐败行为暴露等心理而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有抵触;客观因素主要体现在: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考虑、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以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均衡等。为了健全和完善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结合比较研究和问卷调查结果,本文从财产申报立法、财产申报主体规定、财产申报内容范围规定、财产申报时间规定、财产申报受理和审核机构设置、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以及财产申报惩罚制度等方面都提供了相对的建议。总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是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除了对国外有效经验的积极借鉴学习之外,同时还需要配套制度设施以及相关法律的制定完善,才能够实现对我国公务员队伍的有效监督,从而更好地建设优质的服务型政府。
王琛发(Ong Seng Huat)[8](2013)在《当中医面临细胞生物学 ——全球人口老龄化情境下的对话》文中研究指明中、西医在延缓老年以及应付老年病两个领域的对话,不一定是双方人在现场的对话,对话可以表现为互相从学术角度比较研究两方理论的一再延续。在长期至今的对话过程中,中医药界通常是罗列出古老历朝文献去解说中医药的实践,这些古文献同时也作为中医药现代化的理论来源与引申根据;而西方主流医学则趋向延续其传统以来采取对抗疗法的观念,并且善于引用已经深化到细胞或分子层次的实验室新知。如果采用跨学科综合分析的方法,游走于古老中医文献和现代生物化学、细胞生物学以及分子生物学的研究论文之间,还是可以发现到两种医疗思维模式确实互有差异,又其实都是从不同的方向建议人类如何解决所有血肉之躯都会遇上的共同难题。而当代中西医同处在走入人口老龄化的全球社会,双方未来的争议、对话或者互补空间,肯定是更多围绕着延缓衰老、老年医药与防病保健等相关课题。然而,当代医药研发与生产固然受到全球市场体系的商业利益驱动,陆续出现许多新成果,可是其中随之而来的负面后果也明显可见,一再为当代医药发展过程带出了许多相关人类医护权利的新议题,尤其牵涉到人类共享先进医药疗护的平等机会。因此,从中医的立场出发,确实有必要重视中医自古强调传承“仁心仁术”的仁道传统,除了注重探讨自身理论体系如何回应细胞生物学所带来的新知,甚至因而开出新路,还要考虑本身医疗知识体系的理论与实践如何从各种方向去支持人口老龄化的社会变迁,维护人类共享健康权利的福利。如果把中西医学相关延缓衰老的老年医学的对话视野提升到战略层次,放置在当代社会科学老龄社会研究的脉络去思考,还可以发现,中西医学相关延缓衰老和对治老年病的理论特征不止在决定着各自的医学思路与实践模式,两种医学各自在老年医学领域的持续发展也会冲击各种社会科学领域的现有理论。医学整体成就不仅会表现为医疗技术与相应的制度发展,也将可能给当前走向未来的老龄化社会带来超乎现有想象的改善或转变,可谓正在从医疗体系的自身进步去接近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上医医国”理想。
郑婷[9](2012)在《基金收支平衡视角下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问题研究 ——以陕西省为例》文中认为中国工伤保险制度经历多年的发展,初步取得了成效,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研究这些问题并寻找其根源和解决方法,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研究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以社会公平、大数法则、安全金字塔等理论为支撑,从基金收支平衡的角度来研究,主要研究工伤保险管理机构、费率机制、待遇支付、基金统筹调剂使用、工伤预防康复等,通过对我国工伤保险的运行现状进行分析和回顾,然后对近年来工伤保险制度问题进行了系统总结,以文献研究法对工伤保险财务收支平衡进行了规范研究,以案例研究法对陕西省工伤保险具体模式进行介绍,实证分析其运行模式实施效果,以收支平衡原则为基础,采用了回归分析方法,预测未来陕西省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结果,同时对国外经验进行了系统总结,参照陕西省工伤保险分析模式结果,结合规范分析法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完善的实现途径进行了描述。通过研究,得出的结论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工伤保险统一交由社会保障部来管理,在具体的管理体制设计上,建议参考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垂直管理方式,保证资金安全,政令畅通,提高工作管理效益,二是实行全省统一的费率制度,细分行业风险分类表和浮动费率,三是建立工伤保险预防和康复体系,包括统一规定提取工伤保险预防和康复费比例,可以由省级政府成立一个统一的工伤保险预防康复机构,下设预防和康复两个机构,隶属于省社会保障厅,康复机构主要负责我国工伤康复工作,工伤预防机构主要工作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四是工伤保险要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
程丽娜[10](2012)在《农村背景的大学生校园暴力现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生活越来越多元化、不良生活方式与价值观对大学生的侵蚀,从而导致大学校园内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已逐渐成为一个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暴力问题是世界范围内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是15—44岁人群的主要死因之一。①大学生是国家的栋梁民族的希望,更是社会关注度最高的群体。然而,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今天,多重矛盾的激化给我们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带来很大的挑战,校园暴力就是其中最明显的现象之一。本文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以农村背景的大学生的校园暴力为研究视角,通过对高等院校调查问卷获得一手资料,在数据统计和资料分析的基础上,寻根溯源,研究对策。笔者认为对校园暴力的研究目的就是进一步找到预防措施,减少和遏止校园暴力现象的发生,使大学生在大学校园里健康成长。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选题的背景、国内外现状和创新之处;第二部分,对相关概念进行探讨和界定;第三部分,针对网络上的典型校园暴力案件,进行筛选、比较、思考,总结出五个典型的校园暴力形式:1、人际交往失败型;2、心理成长失衡型;3、经济拮据失落型;4、恋爱观念扭曲型;5、人生观、价值观失范型,根据这五种形分析具体现象;第四部分,根据上面的五种行为现象分析其具体原因;第五部分,针对原因找出相关解决方法和对策,为高等院校预防和遏止校园暴力现象提供参考。
二、企业秘书心理障碍的产生及其预防(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企业秘书心理障碍的产生及其预防(论文提纲范文)
(1)职务犯罪案件参与人心理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的意义 |
二、职务犯罪案件参与人心理分析的相关概念 |
(一) 职务犯罪案件参与人的内涵 |
(二) 职务犯罪案件参与人的外延 |
(三) 新形势下职务犯罪案件参与人概念的发展 |
三、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分析及策略运用 |
(一) 对犯罪嫌疑人心理分析的研究目的 |
(二) 对犯罪嫌疑人心理的具体分析 |
1、主动供述行为的心理动机 |
2、拒绝供述行为的心理动机 |
(三) 对犯罪嫌疑人心理分析的策略运用 |
1、总体原则 |
2、具体策略 |
四、证人的心理分析及策略运用 |
(一) 对证人心理分析的研究目的 |
(二) 对证人心理的具体分析 |
1、个体差异对证人作证心态的影响 |
2、因主客观因素导致证人拒绝作证或作伪证的心理类型 |
(三) 对证人心理分析的策略运用 |
1、总体原则 |
2、具体策略 |
五、办案人员的心理分析及策略运用 |
(一) 对办案人员心理分析的研究目的 |
(二) 对办案人员心理的具体分析 |
1、认识方面的消极心理 |
2、情绪方面的消极心理 |
3、意志方面的消极心理 |
(三) 对办案人员心理分析的策略运用 |
1、总体原则 |
2、具体策略 |
六、其他参与人员的心理分析及策略运用 |
(一) 对其他参与人员心理分析的研究目的 |
(二) 对其他参与人员心理的具体分析 |
1、犯罪嫌疑人亲属或者关系人的心理 |
2、辩护人的心理 |
3、调查取证过程中提供服务的人员 |
4、干预或说情人员 |
(三) 具体策略 |
1、总体原则 |
2、对犯罪嫌疑人亲属或者关系人心理分析的策略运用 |
3、对辩护人心理分析的策略运用 |
4、对调查取证过程中提供服务的人员心理分析的策略运用 |
5、对干预或说情人员的心理分析的策略运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绪言 第一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清末少年司法理念的萌起 |
一、历史背景 |
二、少年司法机构的初设 |
三、清末少年司法制度的立法初显 |
第二节 民初少年司法制度的萌芽 |
一、少年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特别规定 |
二、少年刑事处分执行的特别规定 |
三、少年审判制度的初设 |
第三节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形成与发展 |
一、第一阶段(1955 年―1970年“少年事件处理法”形成) |
二、第二阶段(1971-1996年“少年事件处理法”施行) |
三、第三阶段(1997年至今“少年事件处理法”全面修订) 第二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刑事政策背景 |
第一节 少年刑事政策之概述 |
一、刑事政策概念 |
二、少年刑事政策之意义 |
第二节 少年刑事政策之演化 |
一、“惩罚―报应”少年刑事政策 |
二、“保护―矫正”少年刑事政策 |
三、“保护-惩罚”二元少年刑事政策 |
第三节 对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发展的启示 |
一、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实践偏差 |
二、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应然取向 |
三、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动态发展 第三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适用对象 |
第一节 “少年事件处理法”适用对象的分类 |
一、触法儿童 |
二、触法少年 |
三、虞犯少年 |
第二节 虞犯少年适用对象范围之争议 |
一、争议之由来 |
二、争议焦点之博弈 |
第三节 对扩大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司法适用对象之启示 |
一、低龄触法未成年人应纳入司法管辖 |
二、严重不良行为少年应提前预防 第四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少年法院的主导保护 |
一、少年法院(庭)建立的必要性 |
二、少年法院(庭)的组织 |
第二节 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协力保护与前沿预防 |
一、检察机关的协力保护 |
二、少年警察局(队)的前沿预防 |
第三节 其他机构(个人)的广泛参与保护 |
一、社会福利、教养机构的参与与福利保护 |
二、少年法定代理人参与与强制亲职教育 |
第四节 对我国大陆地区建构独立未成年人司法组织的启示 |
一、以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建设为抓手 |
二、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建设的推动作用 |
三、全面推进未成年人警务中心建设 |
四、整体谋划未成年人司法队伍建设 第五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实体处遇 |
第一节 少年事件的实体处分 |
一、实体处分的裁定基础 |
二、少年保护处分与刑事处分的抉择 |
三、保护处分适用的比例原则 |
第二节 保护处分 |
一、训诫辅以假日生活辅导 |
二、保护管束 |
三、安置辅导 |
四、感化教育 |
第三节 刑事处分 |
一、少年免刑及免刑后处分的特殊性 |
二、少年适用刑事处分种类的特殊性 |
三、缓刑、假释适用要件的特殊性 |
四、刑事处分执行方式的特殊性 |
第四节 对我国大陆地区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启示 |
一、未成人保护处分设置的必要性 |
二、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的经验借鉴 |
三、保护处分措施的具体内容 第六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程序保障 |
第一节 少年非行的发现与受理 |
一、少年非行的发现 |
二、少年法院的受理 |
第二节 审前调查 |
一、审前调查概述 |
二、审前调查的开展 |
三、审前调查结论的运用 |
第三节 开庭审理 |
一、审理方式之独特性 |
二、审理过程之开展 |
三、审理过程之保护措施 |
第四节 刑事案件逆移送制度 |
一、先议权的产生及作用 |
二、逆移送启动侦查程序 |
第五节 完善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启示 |
一、问题提出 |
二、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主体的状况 |
三、由检察院主导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建议 第七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支持体系 |
第一节 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律制度 |
一、我国台湾地区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制度的发展背景 |
二、福利制度支持下的儿童及少年权益保障 |
三、儿童及少年的福利保护 |
第二节 儿童及少年被害人保护制度 |
一、少年及儿童犯罪被害人的立法保护 |
二、校园被霸凌人的保护 |
三、少年恢复性司法的开展 |
第三节 我国大陆地区相关未成年人制度完善的启示 |
一、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的福利保护 |
二、“问题”未成年少女的福利保护 |
三、未成年人身份权、家庭生长权的福利保护 |
四、未成年犯罪被害人的福利保护 第八章 我国大陆地区罪错未成年人相关法律制度完善之借鉴思考 |
第一节 我国大陆地区罪错未成年人法律制度面临的问题 |
一、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法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治安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四、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处罚执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五、我国大陆地区以“未成年人”命名的专门法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对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梳理与借鉴 |
一、儿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下的福利性保护 |
二、需保护必要性调查下的行为科学配合 |
三、少年观护制度下的更生保护 |
四、层级化少年保护圈下的全面预防 |
第三节 我国大陆地区罪错未成年人法律制度的修法方略 |
一、修法总体思路的提出 |
二、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理法”的立法建议 |
三、对我国大陆地区罪错未成年人法律制度的修订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致谢 |
(3)系统理论视角下高校安全教育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文章结构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第一章 高校安全教育的溯源及其发展 |
第一节 安全 |
一、何谓安全? |
二、安全的内涵与外延 |
三、安全的特征 |
第二节 安全教育 |
一、安全教育的含义 |
二、安全教育的特征 |
三、安全教育的功能 |
第三节 高校安全教育 |
一、高校安全教育的发展历程 |
二、高校安全教育的定义 |
三、高校安全教育的内容 |
四、高校安全教育的形式 |
五、高校安全教育的特征 第二章 高校安全教育的系统理论视角与研究框架 |
第一节 高校安全教育的理论视角——系统理论 |
一、系统理论的基础 |
二、系统理论的核心思想、任务和方法 |
三、系统理论与教育 |
第二节 系统理论下高校安全教育体系的理论框架与实践路径 |
一、高校安全教育体系的理论框架 |
二、高校安全教育体系的实践路径 第三章 国内高校安全教育的实证分析之一:多案例比较 |
第一节 实证分析的实施 |
一、问卷与访谈提纲的设计过程 |
二、问卷与访谈提纲的内容框架 |
三、问卷调查与访谈的实施 |
第二节 高校安全系统要素的分析 |
一、高校安全教育内容的分析 |
二、高校安全教育形式的分析 |
三、高校安全教育组织机构的分析 |
四、高校安全教育人员的分析 |
第三节 高校安全教育的系统特征分析 |
一、整体性特征分析 |
二、开放性特征分析 |
三、层次性特征分析 |
四、协同性特征分析 |
第四节 高校安全教育的系统动力分析 |
一、高校安全教育动力系统的构建 |
二、高校安全教育动力系统要素的分析 第四章 国内高校安全教育的实证分析二:单案例透析 |
第一节 E高校安全教育系统的要素优化过程 |
一、安全教育内容的扩展 |
二、安全教育方式的创新 |
三、安全教育组织的变革 |
四、安全教育人员的培养 |
第二节 E高校安全教育系统特征的完善过程 |
一、整体性:树立全局观念 |
二、开放性:校内外联动机制 |
三、层次性:教育目标分层 |
四、协同性:部门间密切合作 |
第三节 E高校安全教育系统的动力强化过程 |
一、体制机制的建立 |
二、科学技术的引进 |
三、资金和设施的投入 |
第四节 E高校安全教育体系的成效 |
一、各类安全教育活动的开展 |
二、师生参与的积极性提高 |
三、安全事件发生率降低 |
第五节 E高校未来安全教育体系的展望 |
一、强化全局意识,加强薄弱环节 |
二、拓宽宣传教育途径,构建立体式宣传教育模式 |
三、深化“警校联动”,提升安全教育开放性 |
四、明确各部门职责,强化协同合作 |
五、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工作开展 第五章 国内高校安全教育的缺陷及其成因分析 |
第一节 整体性:忽视安全教育对象的特殊性 |
一、教育对象的群体特征 |
二、教育对象的思想和心理状况 |
三、教育对象接受教育的自觉性、主动性 |
第二节 开放性:低估社会环境因素的不良影响 |
一、社会环境风险 |
二、网络环境复杂 |
三、周边环境混乱 |
四、教育理念不当 |
五、其他不良因素侵蚀 |
六、资源尚未有机整合 |
第三节 协同性:家庭教育的缺失及其影响 |
一、问题家庭教育不健全 |
二、家庭教育方法不当 |
三、家长的不良示范 |
第四节 层次性:高校安全教育观念与保障偏差 |
一、高校对安全教育的认识不足 |
二、高校安全教育的理念缺失 |
三、安全教育法律法规缺位 |
四、安全教育制度不完善 |
五、安全教育机制不健全 第六章 境外高校安全教育的相关经验启示 |
第一节 整体性:内容、人员、制度机制完善 |
一、内容全面且有针对性 |
二、人员专业且充足 |
三、制度机制科学完备 |
第二节 开放性:教育形式多样 |
一、线上线下相结合 |
二、课堂与实践相结合 |
第三节 协同性:组织完备与协调 |
一、纽卡斯尔大学的安全教育组织与协作经验 |
二、香港大学的安全教育组织与协作经验 |
三、台湾大学的安全教育组织与协作经验 |
四、东京大学的安全教育组织与协作经验 |
第四节 层次性:多层面的安全文化建设 |
一、物质层面 |
二、制度层面 |
三、精神层面 第七章 我国高校安全教育的优化路径及措施 |
第一节 优化安全教育系统的要素 |
一、与时俱进、特色鲜明的安全教育内容 |
二、丰富多元、生动有趣的安全教育方式 |
三、专业过硬、力量充足的安全教育队伍 |
第二节 完善安全教育系统的特征 |
一、整体性:把握安全教育的理念 |
二、层次性:健全安全教育的组织机构 |
三、协同性:提升安全教育各层面的协作 |
四、开放性:促进高校内外的合作与共享 |
第三节 强化安全教育系统的动力 |
一、制度建设 |
二、机制建设 |
三、先进技术开发与应用 |
四、经费投入与设施保障 |
第四节 扩大安全文化的影响 |
一、安全文化与高校安全文化的形成与发展 |
二、高校安全文化体系的功能和作用 |
三、高校安全文化体系的构建思路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
附录一: 高校安全教育调查问卷(学生版) |
附录二: 高校安全教育调查问卷(教师版) |
附录三: 高校安全教育工作质量学生评价问卷 |
附录四: 高校安全教育工作质量学生评价指标问卷 |
附录五: 高校安全教育访谈提纲 后记 |
(4)伊斯兰沙里亚大法及其对中国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课题的选题背景 |
二、本课题的研究价值 |
三、本课题的研究现状 |
四、研究的框架和方法 |
五、研究基本概念界定 |
第一章 沙里亚大法的起源与主要发展过程 |
一、沙里亚大法的基础——《古兰经》 |
二、正统哈里发时代的法律实践 |
三、倭马亚王朝的法律实践 |
四、沙里亚大法学派的兴起 |
五、近现代沙里亚大法的演变及复苏 |
六、“穆菲题”对沙里亚大法发展的作用 |
第二章 沙里亚大法与“菲格海”教法学的比较 |
一、沙里亚大法、“菲格海”教法学的定义 |
(一) 沙里亚大法的定义(宗教大法) |
(二) “菲格海”教法学的定义 |
二、沙里亚大法、“菲格海”教法学的主要内容 |
(一) 沙里亚大法的主要内容 |
(二) “菲格海”教法学的主要内容 |
三、稳定的沙里亚大法与弹性的“菲格海”教法学的关系 |
四、“菲格海”教法学与沙里亚大法的的根本区别 |
五、沙里亚与菲格海之间区分的意义和作用 |
第三章 伊斯兰沙里亚刑法—残酷还是宽容 |
一、沙里亚刑法的内涵及对其进一步解析 |
(一) 沙里亚刑法的概念及其历史背景 |
(二) 沙里亚刑法的主要分类 |
(三) 沙里亚刑法的目标和特征 |
(四) 无酷刑的沙里亚刑法 |
(五) 沙里亚刑法以宽宥体现道德——价值观 |
小结 |
二、揭示沙里亚法中的预防犯罪 |
(一) 消除犯罪原因与宗教神圣性对犯罪预防的作用 |
(二) 沙里亚法预防犯罪的观察类型 |
(三) 沙里亚刑法的犯罪预防圈 |
(四) 攻修、道德和教育对犯罪预防的重要性 |
(五) 沙里亚“中正”原则与犯罪预防的关系 |
(六) 当代徒刑与犯罪预防的冲突 |
小结 |
第四章 阿布杜对解决沙里亚大法现实问题的改革作用 |
一、阿布杜的生平与法律活动 |
二、阿布杜的主要思想 |
三、阿布杜对妇女法律权利的改革实验 |
四、阿布杜对解决司法现实问题的改革作用 |
第五章 阿布杜的法律创制及其与现代主义关系 |
一、阿富汗尼对阿布杜的重要影响 |
二、伊斯兰教法的“创制”概念 |
三、法律创制与其实践之间的阿布杜 |
四、阿布杜进行法律创制的例子 |
五、法律创制与现代主义的关系 |
第六章 沙里亚大法在中国的传播 |
一、沙里亚大法在唐朝时期的传播情况 |
二、沙里亚大法在宋朝时期的传播情况 |
三、沙里亚大法在元朝时期的传播情况 |
四、沙里亚大法在明朝时期的传播情况 |
五、沙里亚大法在清朝时期的传播情况 |
六、沙里亚大法在民国之后的传播情况 |
第七章 在中国的沙里亚习惯法 |
一、沙里亚习惯法在中国的产生 |
二、沙里亚习惯法在中国的内容 |
三、沙里亚习惯法在中国的特点 |
四、沙里亚习惯法在中国的功能 |
五、沙里亚习惯法同中国国家法的功能调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交流活动及科研情况 |
一、科研成果 |
二、参加学术报告会和研讨会情况 |
三、作学术报告情况 |
致谢 |
(5)中国特色财产申报审计制度立法草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2.中国特色财产申报审计制度建设的现实性分析 |
2.1 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化建设进程与困境 |
2.1.1 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化建设进程 |
2.1.2 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化建设困境 |
2.2 中国特色财产申报审计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
2.2.1 财产申报审计制度是针对只申报不核实制度缺陷的完善 |
2.2.2 财产申报审计制度是针对责任追究不力处罚疲软的完善 |
2.3 中国特色财产申报审计制度建设的可行性 |
2.3.1 当前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为中国特色财产申报制度提供了良好环境 |
2.3.2 全国40个试点地区经验为中国特色财产申报制度提供了制度基础 |
2.3.3 银行、房产信息系统成熟为中国特色财产申报制度提供了比对样本 |
3.境外财产申报制度立法例研究 |
3.1 发达国家财产申报制度立法例研究 |
3.1.1 美国财产申报制度立法例研究 |
3.1.2 新加坡财产申报制度立法例研究 |
3.1.3 韩国财产申报制度立法例研究 |
3.1.4 发达国家财产申报制度立法例启示 |
3.2 港澳台财产申报制度立法例研究 |
3.2.1 香港财产申报制度立法例研究 |
3.2.2 澳门财产申报制度立法例研究 |
3.2.3 台湾财产申报立法例研究 |
3.2.4 港澳台三地财产申报制度立法例启示 |
4.中国特色财产申报审计制度之特色要素实证研究 |
4.1 中国特色财产申报审计制度要素的特色性分析 |
4.1.1 制度环境要素特色性分析 |
4.1.2 制度安排要素特色性分析 |
4.2 问卷设计 |
4.2.1 被调查者背景调查 |
4.2.2 中国特色财产申报制度的影响因素调查 |
4.3 中国财产申报制度建设初步分析 |
4.3.1 基本人员信息描述性统计分析 |
4.3.2 中国特色财产申报要素描述性统计分析 |
4.3.3 问卷整体分析与共同度分析 |
4.4 全国试点地区财产申报制度的特色构成要素实证研究 |
4.4.1 财产申报制度环境因子分析 |
4.4.2 财产申报制度要素因子分析 |
4.5 各个调查项目的对应分析 |
4.5.1 职位与申报主体、内容对应分析 |
4.5.2 职位高低与审计体系构建的对应分析 |
4.5.3 职位与问责制度对应分析 |
4.5.4 职位与问问责制度对应应分析 |
5.中国特色财产申报审计制度立法草案设计 |
5.1 中国特色财产申报审计制度立法原则 |
5.1.1 遵循宪法规定原则 |
5.1.2 真实性审查原则 |
5.1.3 适度公开原则 |
5.2 中国特色财产申报审计制度立法模式 |
5.3 中国特色财产申报审计制度立法内容 |
5.3.1 申报主体 |
5.3.2 申报内容 |
5.3.3 审计制度 |
5.3.4 公示制度 |
5.3.5 问责制度 |
5.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申报审计制度条例(草案)》 |
6.中国特色财产申报审计制度立法路径选择与推进策略 |
6.1 制定相关制度条例 |
6.2 中国特色财产申报审计制度的路径设计 |
6.2.1 存量消化减少阻力的渐进式改革策略 |
6.2.2 增量全面推进的自上而下改革策略 |
参考文献 |
附录A 中国特色财产申报制度及其影响因素问卷调查 |
附录B《中国特色财产申报审计制度法(草案)及草案说明》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6)上海市少儿轮滑俱乐部运行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前言 |
1.1 选题依据 |
1.1.1 发展少儿体育的重要性 |
1.1.2 轮滑运动在我国少儿体育项目中备受青睐 |
1.1.3 少儿轮滑运动在上海市蓬勃发展 |
1.2 研究的目的、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轮滑运动的概念和分类 |
1.3.2 轮滑运动的起源与发展 |
1.3.3 上海市轮滑俱乐部的发轫 |
1.3.4 公开发表的轮滑科研论文研究现状 |
1.3.5 国内关于开展轮滑运动现状的相关研究 |
1.3.6 国外关于开展轮滑运动现状的相关研究 |
第2章 研究对象与方法 |
2.1 研究对象 |
2.2 研究方法 |
2.2.1 问卷调查法 |
2.2.2 文献资料法 |
2.2.3 实地观察法 |
2.2.4 数理统计法 |
2.2.5 访谈法 |
第3章 研究结果与分析 |
3.1 上海市少儿轮滑俱乐部学员及家长基本情况分析 |
3.1.1 上海市少儿轮滑俱乐部学员的性别年龄结构分析 |
3.1.2 上海市少儿轮滑俱乐部学员家长的学历、收入结构、职业类型分析 |
3.2 上海市少儿轮滑俱乐部学员家长参与行为特点 |
3.2.1 少儿轮滑俱乐部学员家长选择俱乐部途径、标准 |
3.2.2 上海市轮滑俱乐部学员加入俱乐部时间的情况 |
3.2.3 上海市少儿轮滑俱乐部学员每周参与次数的现状 |
3.2.4 上海市轮滑俱乐部学员选择参与轮滑的时间段 |
3.2.5 学员对轮滑俱乐部的总体满意度 |
3.2.6 上海市少儿轮滑俱乐部学员的运动损伤情况 |
3.3 上海市少儿轮滑俱乐部设施条件现状 |
3.3.1 轮滑俱乐部场地条件类型情况 |
3.3.2 轮滑俱乐部场地安全性情况 |
3.3.3 轮滑俱乐部上课环境满意度调查 |
3.4 上海市轮滑俱乐部教练员基本情况现状 |
3.4.1 轮滑俱乐部教练员性别及年龄情况 |
3.4.2 轮滑俱乐部教练员学历状况 |
3.4.3 轮滑教练员的在职状态 |
3.4.4 轮滑俱乐部教练员持证状况 |
第4章 上海市少儿轮滑运动俱乐部发展优势及存在问题 |
4.1 上海市少儿轮滑运动俱乐部发展优势 |
4.1.1 上海市的经济、文化氛围适宜俱乐部的发展 |
4.1.2 上海市轮滑协会作用日益明显有利于俱乐部的发展 |
4.2 上海市少儿轮滑运动俱乐部发展问题 |
4.2.1 缺少标准的轮滑运动场地,轮滑上课环境比较差 |
4.2.2 俱乐部传媒利用方式太过于单一,宣传方式过于简单。 |
4.2.3 缺乏专业的持证全职教练员。 |
4.2.4 组织轮滑运动过程中,俱乐部的运动损伤率过高 |
4.2.5 家庭、社会的重视度不够 |
第5章 对策 |
5.1 改善轮滑场地条件并修建一定标准轮滑场馆 |
5.2 网推途径多样化,传统宣传个性化 |
5.3 完善教练员培训机制,提高教练员的专业水准 |
5.4 面对损伤:预防为主,“避大趋小” |
5.5 加大政府对轮滑运动的宣传,鼓励多元资本发展轮滑俱乐部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中国与新加坡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绪论 |
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2.1 国内研究动态 |
1.2.2 国外研究动态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2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相关理论阐释与实践概况 |
2.1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相关理论阐释 |
2.2 新加坡公务员制度及其财产申报制度的概况 |
2.2.1 新加坡公务员制度概况 |
2.2.2 新加坡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概况 |
2.3 中国公务员制度及其财产申报制度的概况 |
2.3.1 中国公务员制度概况 |
2.3.2 中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概况 |
3 中国与新加坡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具体内容的比较 |
3.1 关于申报主体规定的比较 |
3.1.1 新加坡财产申报制度对申报主体的规定 |
3.1.2 中国财产申报制度对申报主体的规定 |
3.1.3 新加坡和中国关于申报主体规定的比较分析 |
3.2 关于申报内容规定的比较 |
3.2.1 新加坡财产申报制度对申报内容的规定 |
3.2.2 中国财产申报制度对申报内容的规定 |
3.2.3 新加坡和中国关于申报内容规定的比较分析 |
3.3 关于申报时间规定的比较 |
3.3.1 新加坡财产申报时间规定 |
3.3.2 中国财产申报时间规定 |
3.4 关于申报受理及审核机构的比较 |
3.4.1 新加坡财产申报受理及审核机构 |
3.4.2 中国财产申报受理及审核机构 |
3.5 关于申报公示程度的比较 |
3.5.1 新加坡财产申报公示情况 |
3.5.2 中国财产申报公示情况 |
3.6 关于申报惩罚力度的比较 |
3.6.1 新加坡财产申报惩罚力度 |
3.6.2 中国财产申报惩罚力度 |
4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实现的制约因素 |
4.1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约因素的问卷调查 |
4.1.1 问卷调查设计 |
4.1.2 问卷调查主要信息分析 |
4.2 制约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观因素 |
4.3 制约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客观因素 |
4.3.1 公民隐私权 |
4.3.2 信息不对称 |
4.3.3 经济发展不均衡 |
5 健全和完善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若干建议 |
5.1 对财产申报立法的建议 |
5.2 对财产申报主体规定的建议 |
5.3 对财产申报内容范围规定的建议 |
5.4 对财产申报时间规定的建议 |
5.5 对财产申报受理和审核机构设置的建议 |
5.6 对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建议 |
5.7 对财产申报惩罚制度的建议 |
6 结语 |
6.1 主要结论 |
6.2 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8)当中医面临细胞生物学 ——全球人口老龄化情境下的对话(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问题缘起 |
研究意义 |
第一章 老龄社会、解放生产力与延缓衰老的需要 |
一、老龄社会的未来图像 |
二、医药发展是改变机制的基础 |
三、中医药的进场 |
第二章 衰老或长生:中医理念与当代细胞理论的对话 |
一、老化起于童“真”丧失? |
二、细胞衰老理论的回顾 |
三、延缓衰老研究的近期发展 |
四、中医药的回应位置 |
第三章 医学细胞生物学带给中医老化理论的新视角 |
一、中医理想对望细胞医学 |
二、从传统中医思考细胞 |
三、从细胞思考传统中医 |
四、中医证候学说在细胞/基因领域的新际遇 |
第四章 治未病:中医老年医疗的当代进路 |
一、维持中医中药的主体性 |
二、发挥中医中药的强项 |
三、古医理想向着后世对话 |
第五章 现代医学的未来将是社会学的新议题 |
一、医疗照顾的潜在变局 |
二、细胞与基因发现的负面回应 |
三、回归关怀的原点 |
后记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 |
(9)基金收支平衡视角下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问题研究 ——以陕西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工伤保险制度覆盖面问题研究 |
1.2.2 关于工伤保险基金问题研究 |
1.2.3 关于工伤预防的问题研究 |
1.2.4 关于工伤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研究 |
1.2.5 简要评价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工伤保险制度的相关概念和理论依据 |
2.1 工伤保险制度的相关概念 |
2.2 理论依据 |
2.2.1 大数法则原理 |
2.2.2 事故管理的金字塔法则 |
2.2.3 社会保障水平适度理论 |
2.3 工伤保险基金财务收支平衡的分析 |
2.3.1 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影响因素分析 |
2.3.2 影响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有关因素 |
第三章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研究 |
3.1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 |
3.1.1 工伤保险制度建立时期 |
3.1.2 工伤保险改革试点时期 |
3.1.3 工伤保险制度完善时期 |
3.2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
3.2.1 工伤保险管理机构部门行政割裂 |
3.2.2 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不合理 |
3.2.3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大,保障水平低 |
3.2.4 基金利用率低 |
3.2.5 统筹层次低 |
3.3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现有问题导致的后果 |
3.3.1 分散风险能力不足 |
3.3.2 工伤预防能力不足 |
3.3.3 工伤保险缩短社会差距能力减弱 |
3.3.4 实现公共政策价值目标的运行管理成本高 |
第四章 案例分析:陕西省工伤保险制度研究 |
4.1 陕西省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及其模式介绍 |
4.1.1 陕西省工伤保险立法发展历程 |
4.1.2 陕西省工伤保险制度模式介绍 |
4.2 陕西省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分析 |
4.2.1 陕西省工伤保险收入分析 |
4.2.2 陕西省工伤保险支出分析 |
4.2.3 陕西省工伤保险结余分析 |
4.3 陕西省工伤保险模式实施成效 |
4.3.1 工伤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工伤保险基金筹集机制 |
4.3.2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逐步提高,工伤保险预防开始启动 |
4.3.3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基金调剂能力不断增强 |
4.4 陕西省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4.4.1 基金收缴中的问题 |
4.4.2 基金支出中的问题 |
4.4.3 基金结余中的问题 |
4.5 陕西省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预测 |
4.5.1 工伤保险基金筹资水平预测 |
4.5.2 工伤保险基金给付水平预测 |
4.5.3 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未来预测 |
第五章 关于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路径思考 |
5.1 发达国家经验 |
5.1.1 工伤保险制度应遵循收支平衡原则——以日本为例 |
5.1.2 工伤保险行政管理体制类型介绍 |
5.1.3 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的终极目标——以德国为例 |
5.2 现有条件支持 |
5.2.1 经济条件 |
5.2.2 法律条件 |
5.3 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路径选择 |
5.3.1 完善我国工伤保险管理体制 |
5.3.2 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统筹规划 |
5.3.3 建立完善工伤预防基金制度 |
5.3.4 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农村背景的大学生校园暴力现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目的、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课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概况 |
1.2.2 国内研究概况 |
1.3 研究的方法和创新点 |
1.3.1 采取的研究方法 |
1.3.2 创新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 关于暴力的含义 |
2.2 关于校园暴力的含义 |
2.3 关于农村背景大学生的界定 |
第3章 农村背景大学生校园暴力行为现象概析 |
3.1 人际交往失败型 |
3.2 心理成长失衡型 |
3.3 经济拮据失落型 |
3.4 恋爱观念扭曲型 |
3.5 人生观、价值观失范型 |
第4章 农村背景大学生校园暴力行为的原因分析 |
4.1 社会环境方面原因 |
4.1.1 乡村传统文化中的不良因素 |
4.1.2 市场经济发展中的负面因素 |
4.2 学校管理与教育方面原因 |
4.2.1 学校管理制度与机制不落实、不完善 |
4.2.2 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虚化 |
4.2.3 部分教育工作者道德缺失 |
4.2.4 学校与家庭之间沟通的缺乏 |
4.3 家庭自身与结构方面原因 |
4.3.1 父母自身的素质和价值观的缺陷 |
4.3.2 不良的家庭管教方式和家庭环境 |
4.3.3 农民工家庭自身结构导致的教育缺失与情感缺失 |
4.4 农村大学生自身原因 |
4.4.1 青春期的生理、心理因素 |
4.4.2 不良习惯 |
4.4.3 社会化过程的不充分 |
第5章 遏止农村背景大学生校园暴力现象的对策 |
5.1 社会人文环境的改善 |
5.1.1 提高公民整体的道德修养和正义意识 |
5.1.2 完善社会保护机制 |
5.2 政府完善法制、提高监督和管理力度 |
5.2.1 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设 |
5.2.2 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 |
5.2.3 建立留守青少年的生活和心理援助机制 |
5.3 学校转变观念、科学管理、注重实效 |
5.3.1 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和预防机制 |
5.3.2 采取行之有效的普法教育 |
5.3.3 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方法教育 |
5.4 家庭教养方式的转变 |
5.4.1 家长帮孩子积极树立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 |
5.4.2 采取科学的教育手段和方法 |
5.5 提高自我保护技能和保持积极健康的心态 |
5.5.1 学会正确的处理人际关系 |
5.5.2 提高辨别是非和抵制诱惑的能力 |
5.5.3 学会自我调适 |
5.5.4 培养健康快乐的生活方式 |
结语 |
关于本论文的几点说明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企业秘书心理障碍的产生及其预防(论文参考文献)
- [1]职务犯罪案件参与人心理分析[D]. 万明东. 山东大学, 2019(03)
- [2]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研究[D]. 余萍.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3]系统理论视角下高校安全教育体系研究[D]. 詹伟峰. 厦门大学, 2018(12)
- [4]伊斯兰沙里亚大法及其对中国的影响[D]. MOHAMED ELSAYED IBRAHIM ABDOU. 海南大学, 2017(05)
- [5]中国特色财产申报审计制度立法草案研究[D]. 郝一. 宁波大学, 2017(03)
- [6]上海市少儿轮滑俱乐部运行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D]. 甘飞. 上海师范大学, 2015(12)
- [7]中国与新加坡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比较研究[D]. 米瑞婕. 山西师范大学, 2014(08)
- [8]当中医面临细胞生物学 ——全球人口老龄化情境下的对话[D]. 王琛发(Ong Seng Huat). 南京中医药大学, 2013(06)
- [9]基金收支平衡视角下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问题研究 ——以陕西省为例[D]. 郑婷. 西北大学, 2012(01)
- [10]农村背景的大学生校园暴力现象研究[D]. 程丽娜. 武汉工业学院, 20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