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要受严惩(论文文献综述)
薛培,赵王鹏[1](2021)在《CITES附录野生动物及制品犯罪案件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若干问题考辩》文中提出涉《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附录I、II所列非原产于我国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犯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争议较多。基于我国国家生物安全风险控制及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之目的,在遵循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立法基本旨趣前提下,对非原产于我国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困境进行溯源具有极为重要的法理意义。解决刑法视域下野生动物之"野生"应如何定义、人工繁育的CITES附录动物种群是否值得刑法保护、以贸易管控公约作为刑罚渊源是否具有合理性等问题,则是对此类案件进行定罪量刑的重要基础。同时,对涉非原产于我国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应结合相关司法实践确定相应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方法,并就此提出量刑规范完善建议。
周铭川[2](2021)在《我国野生动物刑法保护规定的不足及其完善》文中研究表明我国野生动物刑法保护的规定存在不足,应予修改完善。其中,《决定》中规定"加重处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实践中无法遵照适用。《刑法》相关规定存在罪刑设置不合理、表述不准确等问题,应当将持有、食用、加工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司法解释将"出售"解释为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存在将"收购"的事后帮助行为或"出售"的预备行为解释为"出售"的实行行为等问题,实践中也难以认定加工时有"利用行为";将"运输"解释为包括利用他人运送也混淆了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的概念。
汪媛媛,吴安荣[3](2021)在《后疫情时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司法保护的反思与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加强野生动物资源刑事司法保护,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保护野生动物决策部署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年来,H省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审判呈现出案件数量集中、判处刑期偏低、认罪认罚率高等特点,法律适用中出现了认定标准不一、量刑轻重不同等分歧。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问题更加突出,刑事司法如何发挥预防和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作用,成为后疫情时期刑事司法领域亟待反思和解决的问题。为充分发挥刑事司法预防和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作用,应确立野生动物全面保护原则,明确野生动物概念的内涵及外延,规范犯罪构成要素,提高刑罚威慑力。
古筝[4](2021)在《探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不诉及免罚空间》文中认为保护野生动物的大势所趋以及疫情之下野生动物带来的疫病恐惧加持,野生动物犯罪一律遭受空前严厉的打击。在此类犯罪中,本文认为对于"经人工驯养繁殖而不再濒危的野生动物的部分买卖行为","非以营利、食用、杀害等为目的的危害性较小的买卖、自养、携带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以及"为保护自身财产免受损害而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反击行为"这三种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都较小的行为,给予一定的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空间,方能彰显法律之温度。
牛鹏,刘露[5](2021)在《野生动物保护的检察监督:现状、问题与完善》文中指出现行野生动物保护的检察监督体制包括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由于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公检刑事司法协作机制的不健全以及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实践困境等原因,这一体制在实践中尚存在问题。为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的检察监督体制,首先应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健全公检刑事司法协作机制,强化法检司法领域共识,做强刑事检察职能;其次应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做实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最后应强化刑事与公益诉讼检察的工作衔接机制,探索民事行政检察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的路径。
彭波,谢君宜[6](2020)在《非法收购穿山甲死体,获刑八年!》文中研究表明2019年2月—3月期间,陈着安(曾用名陈春)与同案人薛某、吴某、高某(均另案处理)经密谋后,由薛某从印度尼西亚雅加达购入穿山甲死体一批,经走私入境后运输至同案人吴某龙、吕某妹(另案处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永发路5号-27铺的仓库内储存,并伺机出售。期间,陈着安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同案人杨某(另案处理)向吴某、高某等人购买上述穿山甲死体。
胡新月[7](2020)在《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对象》文中研究指明野生动物资源对维持生态平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因其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的特点,需要受到更多关注。我国刑法设置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用刑罚的手段规范人民行为,以减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流失。但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什么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致使司法实践中因对犯罪对象界定不清,出现相同案件不同判决的现象,严重违反法律的公平性原则。本文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明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含义和范围,填补法律解释中的漏洞,为解决司法争议问题提供参考。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及其犯罪对象的概念和法律规定入手,从法律解释方法和立法演进两个方面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可能的含义进行探究,为后文理论研究做好铺垫。第二部分是阐明刑法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意义。从法益观、必要性等角度出发,论证出刑法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是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必然要求。同时运用法益的解释机能得出结论:只有具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属性的制品才属刑法保护的对象。为清晰界定犯罪对象的范围提供理论依据。第三部分是列举出司法实践中关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所产生的四种争议,对争议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出产生争议问题的原因是:法益观点不同、法律解释缺失、普法工作不足。第四部分是针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对象提出完善建议,同时,呼吁国家有关机关尽早出台法律解释,完善我国立法,以防争议再次扩大;呼吁司法机关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当从刑法立法目的出发,重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来源的正当性在出罪时的作用,提高司法公信力。
庄永廉,叶良芳,邱景辉,张树壮,刘传稿[8](2020)在《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的修改与检察职责的履行》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了全面把握《决定》的精神,深入了解《决定》给刑法和其他法律修改带来的影响,积极认识检察机关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发挥的职能作用,本刊特邀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围绕"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的修改与检察职责的履行"这一主题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申开勇[9](2019)在《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文中研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9年3月1日施行以来,至今一共经历了三次修订,体现了我国对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视与保护。野生动物作为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因素,随着人类迅速扩展的实践活动,正面临濒危甚至灭绝的危险。虽然有关法律法规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具体行为进行了规定,但野生动物损害案件高发的势头依然没有得到缓解,有必要加强刑法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我国刑法对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罪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为我国打击野生动物犯罪的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尤其是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一罪名,不仅在刑法上已经有了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些司法与立法的解释中对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等也进行了全面的说明与解释,但在实际司法过程中还存在着大量的关于此罪行的难题,本文就这些不同的问题进行详细地研究,以期对该罪在实践中的适用提供一定的建议。本文包含绪论在内,共有五个章节。绪论部分是本课题的基础理论内容,主要对有关野生动物犯罪研究的背景、理论和实践意义、研究现状和研究主要内容进行简单的论述;第一章主要阐述野生动物资源的概念、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界定和意义并从经济因素、法律因素等方面分析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原因;第二、第三、第四章是本课题的关键部分。其中第二章分析了本罪的主观明知和客观行为的认定分析。主观明知方面,文章从主观明知、明知的内容及如何判定行为人主观的明知三个方面结合案例进行了分析;客观行为方面,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三种行为,司法解释进一步将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规定为出售,文章对每一种具体的行为方式均进行了详细的说明,结合实践指明存在的争议,也对每一种行为认定中存在的犯罪形态进行了分析,对每一种行为的既未遂形态均结合司法实践举例说明。第三章主要是对本罪的行为对象进行分析。对于行为的对象,无论是列入我国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还是非原产于我国的列入《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二的野生动物,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很清楚,但仍然无法具体地解决司法实践中带来的问题,如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深圳青年王鹏非法出售鹦鹉案,即是热点案件助推普法宣传的典型。另外,对于野生动物的死体,原则上应当认定为野生动物,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将其认定为野生动物制品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对于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除非已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的可将其排除在刑法保护的范围之外,其他未列入名录的仍应当视为刑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最后,第四章中提到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鉴定问题,也是实践中普遍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文章分别从标本库的建设、新技术的运用、统一鉴定标准及范围鉴定机构等方面提出意见;而在量刑方面存在的问题则影响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如果本罪的法定刑幅度设置合理,深圳王鹏出售鹦鹉案一审法院作出的判罚有可能就不会导致社会公众进行量刑畸重的讨论,所以本文提出调整法定刑幅度的建议及增加刑罚的适用方式。
刘亚,李斐斐[10](2019)在《买只陆龟为何被判了刑》文中认为陆小峰不仅每天精心照顾,还给它们喂食洗澡,呵护有加。用陆小峰自己的话说,"孩子都不养,就对龟好。"连陆小峰的妻子都有些抱怨,觉得他花了快两万块买龟太费钱,还成天一门心思放在龟上"龟是个很好的聆听者,不管你跟它说什么,它都会一直伸着脖子望着你,就像是在认真地听你诉说。"说起养龟当宠物,一位"龟迷"告诉《方圆》记者。在传统观念里,龟是很有灵性的宠物,在民间传说中,龟也有吉祥
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要受严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要受严惩(论文提纲范文)
(1)CITES附录野生动物及制品犯罪案件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若干问题考辩(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缘起 |
二、定罪量刑及法律适用争议溯源:“野生”动物的刑法保护价值与边界 |
(一)刑法视域下“野生”的词义射程扩展至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合理性和限度 |
(二)人工驯养繁殖动物“刑法保护合理性”与“濒危性”的矛盾与变化 |
(三)国内刑法保护边界严于CITES并不违背法理性 |
三、涉CITES公约附录野生动物刑事案件量刑相关规则 |
(一)犯罪情节与量刑档次 |
(二)犯罪情节的认定 |
1. 入罪情节认定。 |
2. 量刑升格情节认定。 |
(三)CITES非原产于我国野生动物及制品案件的量刑参照规则 |
1. CITES动物犯罪量刑参照规则。 |
2. CITES动物制品犯罪的量刑参照规则。 |
四、CITES非原产于我国野生动物及制品刑事案件量刑存在问题及观点辨析 |
(一)参照有冲突,规则存在不足 |
(二)量刑档次升格标准存在缺陷 |
(三)量刑观点辨析 |
1. 刑法谦抑说。 |
2. 价值参照说。 |
3. 观点辨析。 |
五、关于CITES非原产于我国动物及制品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思考 |
(一)司法解释文本的文义理解 |
(二)犯罪情节认定不应偏离常理 |
(三)司法实践中若干情况的出罪倡导 |
1. 对象不能犯出罪。 |
2. 情节轻微出罪。 |
3. 违法性认识不足作酌定不起诉或出罪处理。 |
(四)若干法条之外的量刑因素的考量 |
1. 区分卵生动物与胎生动物。 |
2. 区分高致害性、高传染性、高致病性野生动物与一般无害性野生动物。 |
3. 考虑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承担情况。 |
(五)关于认定原则和完善司法解释的建议 |
六、结语 |
(3)后疫情时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司法保护的反思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现状扫描: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司法裁判样态分析 |
(一)整体概况 |
1.案件数量集中在近3年。 |
2.被告人受教育水平低。 |
3.被告人认罪认罚率高。 |
4.简易程序适用率较高。 |
5.案件上诉率、发改率低。 |
6.判处的刑期和罚金偏低。 |
(二)法律适用重点难点及存在的问题 |
1.关于野生动物死体的认定结论不一 |
2.关于主观上是否要求行为人“明知”的处理态度不一 |
3.关于罪数的认定与罪名的确定存在分歧 |
4.存在法定刑适用混乱甚至错误的情形 |
(1)错误适用法定刑。 |
(2)法定刑适用标准不一。 |
二、原因检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司法裁判困境探究 |
(一)立法供应不足 |
(二)保护范围受限 |
(三)刑罚威慑力不够 |
三、理论探寻:生态文明视域下野生动物保护的刑法理据 |
(一)动物的刑法保护与法益理论 |
(二)动物的刑法保护与风险刑法理论 |
(三)动物的刑法保护与社会危害性理论 |
四、解决路径:野生动物刑事司法保护的发展与重构 |
(一)加大立法进程,确立野生动物全面保护的基本原则 |
1.完善野生动物刑法保护的前置法律。 |
2.确立全面保护的基本原则。 |
(二)完善野生动物的内涵与外延 |
1.明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类和范围。 |
2.区别驯养繁殖的物种与相应的纯野生动物物种。 |
(三)规范犯罪构成要件及犯罪竞合问题 |
1.主观上是否“明知”应以一般人的标准认定。 |
2.正确处理犯罪竞合问题。 |
(四)提高刑罚威慑力 |
1.提高有期徒刑的适用比率和罚金刑的金额。 |
2.完善生态修复制度。 |
结 语 |
(4)探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不诉及免罚空间(论文提纲范文)
一、研究背景 |
二、罪名简述 |
(一)罪名概念 |
(二)犯罪客体 |
(三)犯罪对象 |
(四)犯罪主观 |
(五)犯罪客观 |
三、本罪免诉免罚空间的可行性探讨 |
(一)经人工驯养繁殖而不再濒危的野生动物的部分买卖行为 |
(二)非以营利、食用、杀害等为目的的危害性较小的买卖、自养、携带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
(三)为保护自身财产免受损害而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反击行为 |
四、结语 |
(5)野生动物保护的检察监督:现状、问题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野生动物保护检察监督的实践现状 |
1.野生动物保护的刑事检察监督 |
2.野生动物保护的公益诉讼检察监督 |
三、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检察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 |
1.刑事检察职能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 |
2.公益诉讼检察的推进存在实践困境 |
3.刑事与公益诉讼检察缺乏衔接机制 |
四、野生动物保护检察监督体制的完善 |
1.做强刑事检察监督职能 |
2.做实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
3.健全刑事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衔接机制 |
4.探索民事行政检察参与野生动物保护路径 |
五、结语 |
(6)非法收购穿山甲死体,获刑八年!(论文提纲范文)
法院判决 |
典型意义 |
相关法条 |
(7)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目的 |
1.4 研究方法 |
2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概述 |
2.1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
2.2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立法演进 |
2.2.1 一九九七年《刑法》颁布前 |
2.2.2 一九九七年《刑法》颁布后 |
2.3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对象——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
2.3.1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文理解释 |
2.3.2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论理解释 |
2.3.3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体系解释 |
2.3.4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比较解释 |
2.3.5 小结 |
3 刑法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意义 |
3.1 刑法保护的法益 |
3.1.1 秩序法益观 |
3.1.2 生态中心法益观 |
3.1.3 现代人类中心法益观 |
3.1.4 小结 |
3.2 刑法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必要性 |
3.2.1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生态价值 |
3.2.2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经济价值 |
3.2.3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科研价值 |
4 我国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存在的争议问题及分析 |
4.1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存在的争议问题 |
4.1.1 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含义的争议 |
4.1.2 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死体定性问题的争议 |
4.1.3 对祖传或者年代久远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争议 |
4.1.4 对捡拾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认定的争议 |
4.2 争议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
4.2.1 法益观点不同 |
4.2.2 司法解释缺失 |
4.2.3 普法工作不足 |
5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犯罪对象的完善建议 |
5.1 为解决争议问题提出的建议 |
5.1.1 应在司法解释中明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概念 |
5.1.2 应将野生动物死体认定为野生动物制品 |
5.1.3 应肯定祖传或年代久远的野生动物制品具有来源正当性 |
5.1.4 应对拾得的野生动物制品做区别对待 |
5.1.5 应加大野生动物制品相关法律规定的宣传力度 |
5.2 其他相关完善建议 |
5.2.1 应更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认定标准 |
5.2.2 应建立查没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拍卖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发表论文情况 |
致谢 |
(9)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课题背景及理论与实践意义 |
第二节 课题的研究现状 |
第三节 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
第一章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概述 |
第一节 野生动物资源的概念 |
第二节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界定和意义 |
一、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界定 |
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意义 |
第三节 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成因探析 |
一、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经济原因 |
二、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法律原因 |
三、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其他因素 |
第二章 本罪主观明知和客观行为的认定 |
第一节 本罪主观明知的认定 |
一、主观明知 |
二、明知的内容 |
三、如何判定行为人主观的明知 |
第二节 本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
一、非法收购行为 |
二、非法运输行为 |
三、非法出售行为 |
第三章 本罪行为对象的认定 |
第一节 行为对象 |
第二节 野生动物死体的认定 |
一、野生动物死体的争议 |
二、如何正确认定野生动物死体 |
第三节 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的认定 |
一、中外野生动物权属的规定与缺陷 |
二、人工驯养野生动物的认定 |
第四章 本罪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存在的问题 |
一、价值鉴定方面的问题 |
二、量刑方面的问题 |
第二节 完善存在问题的建议 |
一、对价值鉴定方面的建议 |
二、对量刑方面的建议 |
总结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买只陆龟为何被判了刑(论文提纲范文)
5000元一只的辐纹陆龟 |
因为买龟成了被告人 |
稀罕的动物多半是保护动物 |
四、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要受严惩(论文参考文献)
- [1]CITES附录野生动物及制品犯罪案件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若干问题考辩[J]. 薛培,赵王鹏.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1(06)
- [2]我国野生动物刑法保护规定的不足及其完善[J]. 周铭川. 青海社会科学, 2021(05)
- [3]后疫情时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司法保护的反思与完善[J]. 汪媛媛,吴安荣.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1(04)
- [4]探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不诉及免罚空间[J]. 古筝. 法制与社会, 2021(21)
- [5]野生动物保护的检察监督:现状、问题与完善[J]. 牛鹏,刘露.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 2021(01)
- [6]非法收购穿山甲死体,获刑八年![J]. 彭波,谢君宜. 环境, 2020(10)
- [7]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对象[D]. 胡新月. 北京林业大学, 2020(02)
- [8]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的修改与检察职责的履行[J]. 庄永廉,叶良芳,邱景辉,张树壮,刘传稿. 人民检察, 2020(05)
- [9]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D]. 申开勇.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10]买只陆龟为何被判了刑[J]. 刘亚,李斐斐. 方圆, 20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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