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电子化的回顾与展望(论文文献综述)
Yao Lanqu[1](2021)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风险的法律规制 ——以证券交易后程序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包含证券登记、托管、清算及交收的证券“交易后程序”(post-trade processing)因其重复性和乏味性而长时间内被金融业界赋予“管道系统”的称谓。而对于提供这些证券交易后程序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包括中央证券托管机构、中央对手方清算所、结算系统和数据交易库等,也因业务的高技术、强专业特性,一直隐藏于大幕之后不为公众所知。08年次贷危机成为证券交易后程序关注度的转折点,在雷曼兄弟破产引发全球金融危机蔓延之际,提供证券交易后程序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成功应对了重要金融机构破产、对手方接连违约、大面积市场恐慌和瞬时天量证券交易等一系列严峻考验。自此之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重要性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其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功能和风险弥消功能开始被市场参与者、市场监管者和政策制定者瞩目。为了进一步推动各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设立,推进规范化的证券交易后程序,国际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于2012年联合发布《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rinciples for Financial Market Infrastructures,简称PFMI),出台24条指导性原则,成为各国推进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指引。各国顺应《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的相关规定,将其指导性原则逐步纳入各国现有法律体系,以求对提供证券交易后程序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进行系统性规制。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迅速,现货市场交易量已连续多年位居世界前列。然而,相较于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为证券市场提供交易后程序服务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构建却刚刚开始。较晚的起步虽然带来了机构设置和实务操作上的“后发优势”,却也给制度的及时供给带来“后发劣势”。宏观层面,我国针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立法设置零散滞后,相关法律制度普遍位阶较低,没有提纲挈领性的上位法,与日常运营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仅零散规定于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机构的内部规则。微观层面的问题更是不胜枚举: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地位尚无明确定位;机构内部规则的优先性和最终性未得到明确承认;证券登记环节间接持有模式下的“中介人风险”规避制度有所欠缺;证券托管环节各层次账户隔离未完全落实;证券结算环节质押物处置与传统“禁止流质”原则相冲突;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破产有序清算机制、央行紧急贷款救助机制和机构恢复处置机制仍告缺失;机构跨境互联时我国法律法规的域外适用尚无合适依据等等。在此时代背景下,本文顺应时代趋势,以提供证券交易后程序服务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研究对象,以三个“环节”和两个“特别问题”为逻辑线索,按登记风险——托管风险——结算风险——系统性风险——跨境互联风险的顺序逐章展开,全方位分析了作为证券交易后程序提供者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可能发生的环节性风险和全局性风险。每一章节都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各项原则为指引,以各国立法和实操经验为比照,结合我国现有情况及法律制度供给,为完善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风险的法律规制提出改进建议。本文首先聚焦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风险法律规制的基础理论,是全文的基础,核心在于厘清关键性概念的内涵外延、阐明研究所基于的的基础性理论和明确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风险规制的目标。这一部分界定和厘清的关键性概念包括: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交易后程序、证券登记清算托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结算体系和交易后程序风险。在证券“交易后程序”概念中,明确了此概念包含从证券交易确认到证券交收的全过程,覆盖交易确认、证券登记、证券托管、证券清算和证券交收五个环节。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概念中,明确了其定义由目前该领域国际层面权威标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确定,为固定表达方式,不可拆分亦不可独立,各国大多采用“系统重要性三要素”标准或“实务操作四特性“标准作为其核心认定标准(前者评估相关机构的规模、可替代性和关联性强度,后者着重关注相关机构是否具有功能基础性、系统关键性、网络连接性和自然垄断性)。对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与证券交易后程序、证券登记清算托管机构和证券登记托管结算体系等重要概念彼此间的关系,作出如下总结: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是证券交易后程序职能的承担者和服务提供者,但提供证券交易后程序服务的金融机构并不都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与证券登记清算托管机构和证券登记托管结算体系概念相交,但又不完全重合。一些处于中间层次的、或处于辅助地位的其他金融机构都属于“证券登记清算托管机构”,属于“证券托管结算体系”,却不属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在基础性理论部分,选取了四个与本文密切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分别为:制度经济学理论、俱乐部理论、网络经济理论和制度创新理论。这四个理论都揭示了证券交易后程序的本质性问题,是引领本文的理论基础。在制度经济学理论板块,归纳出证券交易后程序不但完全符合制度经济学的逻辑递推,其关注的重点在各方面都与制度经济学研究十分契合:证券交易后程序覆盖了从证券交易确认到交收的全过程,十分符合后制度经济学中的整体主义,即一个整体的效果远超出各个部分的总和且各部分相辅相成。调整证券交易后程序的各层级法律制度并非静止固化,而是根据各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国情的需要和现有法律制度的供给不断演化发展,这与制度经济学的演化观点不谋而合。不断专业化、精细化的交易后程序制度设计,也体现了鲜明的工具理性主义倾向。除此之外,相关金融市场基础的组织形式、与各类型参与人的合约类型、风险规制制度的设计细节等,都将“交易成本”作为重要因素纳入考虑,也吻合新制度经济学的关注焦点。在俱乐部理论板块,分析了以非纯公共物品的配置效率为研究核心,关注非纯公共物品的供需问题和均衡数量理论的俱乐部理论对证券交易后程序具有怎样的理论支撑作用。提供证券交易后程序的各相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都受其服务能力的限制,当系统处理能力到达上限,每增加一个新参与人,机构提供给原参与人的服务质量就相应下降,故而机构根据其容量和处理能力,存在一个客观的参与人最优服务规模,这完全符合俱乐部产品的特征。对于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而言,俱乐部理论不但为俱乐部成员的入会门槛问题(参与人资格)提供了理论支撑,还为会员的奖惩措施(结算违约情况下的救济)等问题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在网络经济理论板块,提出无论在证券有纸化时代还是证券无纸化时代,证券交易后程序都有明显的正向网络效应,即网络的价值和效用与网络的用户数呈直接正比关系。但与此同时,证券交易后程序也同时存在着显着的负向网络效应,一方面表现为竞争壁垒和自然垄断倾向,另一方面表现为因网络效应带来的风险“级联”所可能导致的系统性风险。在制度创新理论板块,归纳出对于证券交易后程序而言,制度创新所可能带来的潜在收益可以是更高的效率、更低的成本或更可控的风险,诱致性变迁(市场自发竞争)和强制性变迁(国家公权力推进)都可推进制度创新。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如何通过制定合理的制度有效、充分利用现有金融资源,在促进金融市场蓬勃发展的基础上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引导金融业可持续发展,都可以以制度创新理论作为指导。对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风险规制的核心目标,本文在总结不同历史阶段目标的沿革及其背后的逻辑后,根据我国的现有国情和法律制度供给提出四项适合本土情况的目标展望。目标一为完善法制框架,解决各环节基础性法律风险。要求针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搭建系统性和体系性兼备的法律规制框架、构建明确统一严谨无遗的监管标准和弥补各环节所面临的基础性法律风险漏洞。作为相关机构进行风险管理的基础,此目标需位列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风险规制各目标之首。目标二为清除整合障碍,最优化行业竞争机制。在具有垄断应然性的证券交易后程序业务上,相关主管机构应发挥引领作用,清除市场整合障碍、设立统一行业标准、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在不影响自然垄断业务发挥规模效应的情况下,降低自然垄断带来的市场负面风险。目标三为细化风险管理,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证券交易后程序面临中介人风险、业务操作风险、托管风险、违约风险和跨境互联风险等,涉及到证券发行人、登记机构、托管机构、结算机构、参与人、交易所、监督管理机构等不同主体,需要细化风险管理,在明确各环节可能面临的风险的基础上,实施相应的防控策略。除此之外,由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存在理论上的系统性风险“悖论”和实务中的风险传递“级联效应”,相比于各环节风险仅需要的明确和可控,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需上升为必须守住的底线。目标四为填补分歧缝隙,促进跨境互联与国际合作。各国目前采取不同方式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跨境互联中可能产生的法律、技术和运营等分歧“缝隙”进行填补,国际层面也出台各项建议和协调指引帮助各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进行跨进互联。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跨境互联能提供互赢局面,但也会使单一机构的风险事件不再仅影响本国的其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而是顺延着跨境互联体系快速散播到其他国家的相关机构,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如何在享受跨境互联带来的正向网络效应的同时防控因关联性而可能带来的全球潜在风险,亦是我国金融市场中远期需考虑的重要目标之一。正如前文所述,本文按照三个“环节”和两个“特别问题”为逻辑线索逐章展开。证券登记环节为证券交易后程序的第一环节,这一部分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中提供证券登记服务的中央证券托管机构为研究对象,聚焦证券登记环节面临的中介人风险和业务操作风险。全球金融市场目前主要有三大证券登记模式:直接持有模式、间接持有模式和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并行模式。证券登记环节的主要风险为中介人风险和业务操作风险,不同的证券持有模式使各国中央证券托管机构对特定风险更为易感:中介人风险较易发生在采用证券间接持有模式的国家,而业务操作风险在各证券登记模式国家都有可能发生。在中介人风险部分,本文对其展开细致分析,明确其存在的法律根源,并就域外各国应对中介人风险的各项机制进行归纳和总结。在应对策略上,以美国《统一商法典》8-503条款为切入点,研究各国国内法和国际多边条约/指导性文件中现有的为应对中介人风险而特别制定的法律规则体系,并总结出“以投资者保护为首要目的,兼顾均衡考虑中介机构利益,并确保制度与现有法律基础的融通性”的应对原则;在业务操作风险部分,本文归纳总结出可能引发该风险的多重内外部因素,并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原则17为依托,详细分析各国中央证券托管机构在机构内部规则中制定的七项制度策略,包含: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风险防控机制、明确定义董事会和各部门职责,建立内控和定期审核机制、明确定义运行可靠性目标、制定适当的容量计划、关注机构信息安全和站点物理性安全、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和识别防控内外部风险。在前文的基础上,这一部分最后以我国承担证券登记职能的三家中央证券托管机构:中证登、中债登和上海清算所为着眼点,研究我国现有证券登记模式,就应对中介人风险及业务操作风险的现有机制进行梳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对相关机制的改进提出建议。我国证券的直接持有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因其制度特性避免了中介人风险的发生,但伴随境外渠道市场参与度的逐步提高,对中介人风险的防控需未雨绸缪。现有《证券法》150条和《关于实施〈QFII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8条虽基本确立了账户隔离制度,但规定过于笼统、法律层级较低,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尚有欠缺。考虑到我国的现有国情和制度供给,美国的《统一商法典》8-503模式和欧盟的信托财产不受债权人追索模式皆不合适我国进行直接搬照。建议借鉴《中介人持有证券若干权益的准据法公约》的相关条款,从功能主义和事实角度出发制定相应规则,取得与现有国内各层级法律的较好兼容。而对于业务操作风险,通过将各机构现有的披露报告进行横向比较和综合分析可以发现,各机构已在业务操作风险的防控上较全面地贯彻落实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提出的建议和要求,从机构系统、制度和程序三个维度建立了业务连续性计划和应急预案。下一步可参考境外平行机构经验,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进一步优化:一、充盈人才储备资源,避免人力资源风险;二、加强跨系统和跨国境的危机管理安排,建立协同应急处理机制;三、细化外包业务风险处置预案,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证券托管环节为证券交易后程序的第二环节,这一部分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中提供证券托管服务的中央证券托管机构为研究对象,聚焦证券托管环节机构面临的自有资产安全和参与人资产安全双重考验。在对证券一级托管模式和证券多级托管模式对比研究的基础上,首先就各模式代表国的实务操作进行逐一比对。一般而言,采用证券直接持有模式的国家使用证券一级托管,而采用证券间接持有模式的国家采用证券多级托管。在一级托管模式下,投资人在中央证券托管机构以实名制设立账户,前者可自主支配账户并对账户享有完全独立的所有权,而后者则对账户的底层投资者情况、所持证券种类、所持证券数量等信息可透明化知晓。多级托管模式最大的特点在于证券发行人与实际投资人之间的多级中介持有层次。实际投资人在证券托管机构开立证券账户、托管证券并成为证券的权益持有人。托管机构以名义持有人身份代持证券,再将其自有及代持的证券交存至中央证券托管机构,进行集中托管。实务操作中,多级托管又可按中介机构集中托管时是否对自有证券和投资人证券进行严格分户而进一步细分为典型和非典型两个分支。随后,以我国2004年某一国债托管协议争议仲裁案为例,分析总结实操中曾发生的证券托管风险:在债券的交易所市场实行会员制的前提下,证券公司对自营账户和代理账户未严格区分,导致相关中央证券托管机构可将证券公司所开立账户名下的所有证券进行转移占有,致使证券公司无法按期归还客户证券资产。从这一案例可以发现,证券公司在中央证券托管机构的自有账户和代理账户间未完全贯彻账户隔离制度是证券托管可能发生风险的重要根源之一,并由此引出证券托管阶段的风险其实质是对机构自有资产安全与参与人资产安全的双重考验。在此之后,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16“托管风险”的相关规定为切入点,详细逐一分析各国目前为了应对托管风险所采取的普遍措施和特殊措施,前者包括账户隔离制度、独立评估及独立审计制度、投保制度和数据备份制度,后者包括美国的日终月终双重对账制度、英国的整体协调制度、德国的第三方外包同责制度和新加坡的“消防演习”测试制度。在前文基础上,这一部分最后将焦点转回我国,以各国应对托管风险所主要采取的普遍措施和特殊措施为依托,分析我国现有证券托管风险应对机制,并结合实际情况为相关机制的改进提出建议。对于已有的账户隔离、独立审计、投保和数据备份等普遍措施,需要继续进行制度革新:更合理的定期对账和评估制度以及更足额充分的投保和数据备份制度都是下一步适合细节优化的方向。而对于反应本国金融市场发展特性的特殊措施,我国需先意识到现有法律疏漏的存在,关键性法律问题如中央证券托管机构的定性、机构与各参与人的法律地位、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边界、法律责任的安排等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仍未得到明确规定。我国应以填补法律漏洞、完善法律设置为基本落脚点,并在此基础色上尽可能减少现有的托管业务分割局面,畅通中债登、中证登和上海清算间的连通渠道,使投资者可在不同市场、不同券种中充分自由选择和转换,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进一步推进我国证券托管系统一体化进程,规避证券托管风险。证券结算环节是证券交易后程序的最后环节,这一部分研究提供证券清算(中央对手方清算所与一般清算所)和证券交收(中央交收与非中央交收)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在证券结算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因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并对相应风险的应对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在法律风险层面,结算机构主要面临的风险有两项:一是机构内部规则是否具有优先性和结算是否具有终局性,二是在有“禁止流质”原则的国家,机构对违约参与人质押物的处置是否能与原有的法律原则兼容。对于机构内部规则的效力和优先性问题,各国多将结算机构内部规则认定为机构与参与人之间的合意,具有类合同的效力,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对于如何避免结算终局性效力遭遇破产法挑战时,各国采用“合约安全港”(美国)、“证券交收的最终性和破产程序的不可追溯性”(欧盟)和“结算所的处事程序凌驾破产法”(中国香港)等法律原则,确保将参与人进入破产程序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保障结算的终局性不被影响。而对于第二项法律风险,沿袭罗马法“禁止流质”原则的各大陆法系国家都采用“松绑”机制,即在遵循“禁止流质”的基础上选择性地允许商事流质,并对其进行特殊制度设计,平衡了立法逻辑和实务需要,值得我国在同一问题的应对上进行参考。在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层面,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原则13“违约风险”的相关规定为切入点,分析其立足于规则程序、执行力、透明度和参与度的核心要求,并结合各国实操中的违约认定事由、决策机构和违约后果,系统性剖析各国如何应对违约风险这一引起信用和流动性风险的根本原因。除此之外,还细致梳理和归纳了各国违约风险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应对机制,包含事前的参与人审核制度、清算/结算基金制度和保证金制度、事中的券款对付制度和“盯市”制度,以及事后的的罚金制度和“瀑布型”救济,以分析各承担证券清算和交收职能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如何预防违约风险的发生,以及在风险发生后如何及时缓解流动性压力以维持机构的正常运营。最后,这一部分以我国承担证券清算和交收职能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现有法律风险和违约风险应对机制为分析对象,剖析现有困境,分析既有立法情况,并结合各国立法和实操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在法律风险层面,针对第一项法律风险,建议将业务范围涉及证券登记、托管、清算和交收,并依据特定行政审批程序设立的各类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定性为“自律性组织”,赋予这些“自律性组织”依据主管机关认可的流程制定内部规则的权力,并以此为依据确立相关内部规则对金融市场各参与主体的约束性效力;或者,下调法律层级预期,以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的方式(如《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条例》或《登记、清算和结算条例》,来统一确认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法律地位,同时赋予各机构制定的内部规则对内及对外的最终性效力。在结算的终局性问题上,建议从两个方案中择优而适:一是比照美国模式在破产法中确立“合约安全港”原则,二是比照欧盟或亚洲国家模式,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专门性立法中直接确认结算结果的终局性,并协调其与破产法的关系。两种方案各有特点,都需在引入时关注本土化制度设计和与既有规则的衔接。针对第二项法律风险,建议我国在承认商事担保特殊性的基础上,允许结算机构与其参与人对交易风险的承担方式进行自行约定。出于对实操性的考虑,可以以新法内嵌或出台特别法的方式对相关问题进行规定,授权证券结算机构按照其内部规则对参与人的质押物进行快速处置。在违约风险层面,分别梳理和总结了承担中央对手方清算和交收担保的中证登和上海清算所与不承担中央对手方清算的中债登所采取的违约风险规制机制现状,并给出三个层次的改进建议:一、建议增强违约认定事由的系统化梳理。遵循客观事由及主观事由的分类,更系统化地对“结算失败”的情形进行类别梳理,而不仅限于罗列式的规定,以增强各情形之间的逻辑联系。此外,引入具有一定“预防性质”的违约认定事由,将这些情形作为可能“结算失败”的预警信号,纳入注意范畴;二、建立流动性损失的多元化弥补渠道。通过借鉴境外“瀑布型”自力救济措施,在相关机构之间签订互助协议,增加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为流动性损失的回填创造更多样化的渠道条件;第三、注重现有自力救济机制的不断优化。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在处理违约事件时应保留适当的自由裁量权,加强各部门的协同合作,减少损失及加快违约事件处置的速度和准确度。除此之外,还可借鉴境外违约应对机制的重审制度,并根据我国国情需要适当增加年度重审的次数,以求在较短时间内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自力救济机制。在此之后,逐步减少机制年度重审的次数,保障相关机制的可预期性及稳定性。在前几部分关注证券交易后程序环节性风险的基础上,本文的后续部分主要关注两个“特别问题”,分别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系统性风险”和“跨境互联风险”。在系统性风险维度,以网络经济学“级联效应”为指引,以全局性视野研究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及其相应的法律规制。通过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历史性风险案例展开实证研究(涵盖1983年马来西亚吉隆坡商品清算所棕榈油交收违约事件、1987年香港期货交易所参与人保证金逾期事件和2013年印度国家商品现货交易所系列违法事件),这一部分首先说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若管理不善,违约情况即可发生。而马来西亚吉隆坡清算所因违约事件最终导致破产更是进表明,在缺乏合理和充足的处置机制的情况下,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确可能因风险事件的发生最终导致破产。随后,以2008年金融危机中雷曼兄弟破产引发的连锁违约事件为关注核心,重点梳理并分析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成因及各国央行在08年为了避免流动性危机、防范系统性风险而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提供紧急贷款支持背后的逻辑,并以此为基础引出长期困扰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两大问题:由“级联效应”助推的系统性风险“悖论”和“大而不能倒”。在各国为应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系统性风险而采取的各项机制中,紧急贷款救助机制(缓解流动性压力)和有序清算机制(应对基础设施破产)为两项最重要的举措。在紧急贷款救助机制部分,以美国的《多德-弗兰克法案》和欧盟的《金融基础设施监管条例》为切入点,深入分析了各国对于央行为困境中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态度,梳理了各国对“系统重要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认定条件、救助程序和监管机构的自由裁量权等,并指出良好的法律救助安排必须在保持市场稳定和机构道德风险间保持微妙平衡。而在破产的有序清算机制部分,则以国际性成果《关于金融机构有效处置的关键因素》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恢复规则》、美国的特殊破产有序清算制度和欧盟的四份专门针对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破产有序清算出台的文件为切入点,分析了各国针对此问题所推出的特殊机制,例如:欧盟集“准备与预防”、“早期干预”和“危机处置”于一体的三维度系统性风险防范机制,并对生前遗嘱、过渡性金融机构和重整基金等机制进行详细分析。最后,关注我国现有的系统性风险应对机制在实务层面和立法层面的困境,并就如何完善相关制度给予建议。在实务层面,几次市场的巨幅震荡都存在对“金融市场系统风险”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认知混淆,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也多针对交易所,几乎未涉及承担证券交易后程序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在立法层面,我国现行金融法律中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的规定寥寥无几,《破产法》也未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破产有序清算或系统性风险处置程序进行特别规定。在借鉴域外经验、对比平行机构实操和结合我国现有国情的基础上,给出三点建议:一、以维稳为立法目标,保障核心功能持续开展。通过将维护金融系统稳定作为相关法律制度构建纲领性原则,将保持相关机构核心功能的持续有效运作为首要立法目的,最小化违约风险或其他风险带来的市场影响,减少对其他仍正常运行的金融机构的负面作用,保持金融系统的继续运作;二、注重利益平衡,严控道德风险。建议在现有国内法基础上增加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有序清算程序的相关规定。为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在开启有序清算前需判断相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破产是否足以危及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相关后续处置措施及程序;三、拓宽风险规制思路,接纳新型制度设计。建议我国借鉴金融市场发达各国,接纳如“生前遗嘱”、过桥性金融机构及重整基金的制度设计。为确保以上机制的落实,建议选择部门规章或其以上法律层级的立法,并在破产法中增加相应规定的合理衔接。本文最后一部分关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风险规制的第二个“特别问题”:跨境互联风险及其法律规制。这一部分聚焦在金融全球一体化背景下因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互联而产生的跨国别、跨区域的风险及其应对机制。在对比、总结和分析各国以“参与人输入”与“基础设施输出”、“出站互联”与“入站互联”、“直接互联”与“间接互联”等为代表的不同机构跨境互联模式后,总结出对于机构跨境互联模式的选择,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之间不因法系的区别有过大差距,各国一般根据自身国情择优而适的规律。随后,深入剖析了各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因跨境互联而产生的风险升级:相比于境内一般证券交易后程序,各跨境互联机构不但需要面对证券交易后程序的固有风险,还需面对因跨境互联而产生的特殊风险,如法律差异风险和因引入中介机构而带来的结算风险等。其中,法律差异风险为最主要风险,涉及到机构跨境监管、准据法选择、管辖权争议和裁判域外执行等问题。而中介机构风险则主要表现为跨境托管风险、背靠背交易的流动性风险和匹配风险。除此之外,当外籍参与人选择使用ICSD进行交易后程序的跨境互联时,还会产生一些特殊的、专属于ICSD的跨境互联风险,如更大的信用敞口风险、抵押物留置权有效性争议和结算失败连锁反应。随后,这一部分聚焦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面临的最主要跨境互联风险:法律风险,并对跨境监管协调、准据法确定、管辖法院确定和域外司法判决执行等核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首先,以G20全球协调机制、美国的“合规替代”模式和欧盟的“等效互认”模式为切入点,分析各国在相关问题中对跨境监管协调的态度,并总结出无论采用何种模式,其目标皆是在恰当保护一国金融主权的前提下,通过对现有监管规则的调整,尽可能满足对方的监管要求,为机构的跨境互联创造条件。其次,分别从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角度分析各国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跨境互联中法律冲突问题的处理,主要包括准据法和管辖法院的确定。在准据法的选择上,详细阐述了各国或依据“物之所在地法”(Lexreisetae),或依据“相关中间人所在地法”(PRIMA),或依据“最相关地”原则选择准据法及其背后的逻辑。而在管辖法院的确定上,深度剖析了美国、欧盟、新加坡、日本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为何在这一问题上都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一致选择本国法院的专属管辖。这一部分最后关注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跨境互联的现状,并对因跨境互联而产生的风险提出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我国目前的实务操作中,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主要存在两种跨境互联模式:以“一级托管,代理结算”为特征的直接互联与以“多级托管,南北互通”为特征的间接互联,前者以中债登和明讯银行的互联为代表,后者以“债券通”为典型。在充分分析我国现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跨境互联的现状、优缺点和现实困境的基础上,给出四个维度的建议:一、搭建系统性和体系性兼备的法律框架基础。在上位法层面,建议选择行政法规(或以上层级)出台专门针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或《登记、清算和结算法》作为基础性立法。在下位法层面,建议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自律规则中形成逻辑严密和适用清楚的规则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尽力做到无疏漏、全覆盖和高实操性;二、坚持“长臂”管辖,注重跨境监管协调。应在《证券法》虽已确认域外管辖但未明确如何适用的现有情况下,综合考虑国家主权、现有政策、国家利益和现实可操作性等综合性因素,进一步制度细化。与此同时,对“合规替代”模式和“等效互认”模式适当承认并合理使用,以最大限度协调跨境司法冲突,增强我国证券相关立法域外适用的包容性和适应性;三、保持跨国战略对话,促进机构间往来和信息共享。应在了解本国现有国情和制度设计本质的基础上,坚持多边协商与双边谈判双向发展并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履行。在日常操作上,加强与国外平行机构在软硬件技术上的交流和学习,积极进行技术标准和数据交换语言等技术交流。在监管沟通上,建议与他国监管部门形成较为稳定的信息沟通渠道,尽快达成彼此司法领域的域外互认,助推全球金融一体化进程。四、拥抱变革,深度融合金融科技与区块链技术。以开放接受的态度对待以时间戳、工作量证明和激励机制为核心的“去中心化”区块链技术,在固守各机构运作机制和原有业务逻辑的基础上,选择某一合适领域进行“沙盒实验”,观察区块链技术的落地成效,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探索区块链技术可能给证券交易后程序和各机构跨境互联带来的正面影响。
朱锡俊[2](2021)在《跨境证券交易监管合作研究》文中提出
华鸣[3](2018)在《境外投资者证券交易与市场波动性的分析》文中提出本篇文章从某合资券商支持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交易的视角出发,全面介绍我国引入境外投资者、开放证券市场的背景和具体举措,分析我国引入境外投资者的历次开放举措对我国经济发展基本指标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我将结合本人在合资券商工作中碰到的问题,从监管对于券商进行交易管理与前端一线风险防范的要求出发,开展实证研究,主要分析和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分析判断我国开放证券市场、引入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证券市场交易对我国证券市场带来波动性的影响;第二是为了减缓境外投资者对于我国证券市场可能带来的波动性冲击,同时满足境外投资者对于证券交易的需求,研究探讨改善我国投资者证券账户结构和结算模式的可行性。最后给出研究结论并提出改进措施。本文的亮点在于对于证券市场波动性的分析不再局限于早期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而是紧跟我国最新的证券市场开放政策,将研究对象扩展到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沪港通、深港通以及A股加入MSCI指数等一系列的新举措,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展开这些政策对于上证指数和外资重仓个股的波动性影响,在分析的过程中还就这些新政策从长、短两个时间周期进行波动性影响的对比分析。在应对可能带来的波动性影响和满足境外投资者对于证券交易需求管理的方面,我将从证券账户结构和结算制度出发,紧密围绕境外投资者在实际交易过程中提出的一系列交易需求,结合境外成熟市场的经验,在降低潜在的波动性影响和不改变我国基本的账户规范和交易结算制度的基础上,探讨对于账户结构与结算模式适当优化的可行性,以满足境外投资者新的交易需求,降低给我国市场带来的波动性交易风险。通过研究我们发现,尽管我国证券市场收益波动率与境外投资者的引入之间关系的并不十分显着,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发现境外投资者对于外资重仓个股的影响力要相对显着于对于上证指数的影响力。境外投资者在刚进入我国证券市场的初期并未对我国证券市场指数造成大的波动性影响,不过随着一些新型境外投资者群体的加入,如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沪港通(北向交易)等,他们的参与加剧了我国证券市场指数特别是外资重仓个股的收益波动率。但是随着我国投资者对于境外投资者的了解与接纳,这一影响正在慢慢减弱,此后的一系列新政策如深港通、A股纳入MSCI指数等,并没有再对我国的市场指数和外资重仓个股造成更大的波动性影响,反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和降低了相应的收益波动率。为了应对境外投资者可能带来的波动性影响、满足其交易新需求,我们可以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合理地调整目前现行的证券账户结构和结算模式,提高交易执行效率,降低潜在的交易风险和市场波动。
刘昆[4](2016)在《证券公司投资咨询业务的模式研究—卖方研究的兴起演变和国际比较》文中研究表明资本市场中的券商目前正处于向资本中介、财富管理业务转型之际,行业变革的大气候已经形成,投资咨询业务市场蓬勃发展。截至2015年底,证券分析师的在册从业人数尽管只有2350人,但它影响的资本已达到十万亿级别,证券研究行业发展的健康与否直接关系到资本市场的发展。明确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战略发展方向,提高证券研究业务的独立性,加强监管,提高研究成果的转化,可以最终增强对资本市场的风险控制。本文在分析了我国券商投资研究的兴起、演变、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对国际投行的投资研究模式进行了历史与现状的比较,通过STP战略理论分析了国际投行美银美林与日本野村研究所的模式特点,依据竞争战略理论,从投资产业价值链、证券公司业务价值链及研究所业务价值链来分析,针对目前我国券商研究如何突破发展瓶颈期问题,提出未来我国卖方研究最可能的两个发展模式:(1)大型证券研究所的转型路:建立以证券公司战略定位为基础的全业务线上的研究生态圈。证券研究所对内服务回归本源,承担更多的证券公司本身业务发展的责任。文章选取了行业内典型代表S证券研究院,进行了实例分析。(2)中小型证券公司的转型路:以差异化研究为基础、创新业务为突破的延展商业模式,通过集合各部门力量,延展打通市场中优质企业的各种融资、做市、并购、投资等各种服务环节,建立资源综合平台。此类型选取了M证券研究院,通过分析其现状及近年的发展道路,面临行业瓶颈之际,该院通过横向与纵向对比确定其行业定位,通过对标,制定出未来十年的战略规划,并且步步为营,逐步壮大发展。此外,本文还从流程再造理论出发,分析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卖方研究的收入结构趋于多元化,同时模式上的创新,将促使证券投资咨询市场达到外延式与内生式双增长。互联网上如雨后春笋般冒出的若干自媒体投资研究对投研行业的发展与影响是不可估量的。资本市场的规模在不断发展,财富管理市场的大门才刚刚打开,卖方研究的市场需求只会越来越大。
刘少军,毛快,肖强,张超然,李军南,陈岚,蹇梦婷,汪健松,朱进姝,盛利,曲嘉琦,江帆,黄欣晖,金曼,李静,陈怡静,徐川涵,陆青,崔琳琳,田鑫雨,王之岳,莫厚辙,鲁南希,徐翎涵,彭广明[5](2015)在《2015~2016年金融法研究综述》文中研究说明20142015年度,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之下,我国金融法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了使这些成果能够得到更为广泛的传播和了解,我们试图对这一年来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进行系统性地整理和综述,希望能够让大家了解本年度金融法研究的总体概况。根据我们的不完全统计,20152016年度共出版教材、着作30余部,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重要论文100余篇,囿于我们收集手段和认识水平,某些重要的研究成果可能未能被找到,对于已收集的成
张晴[6](2014)在《我国证券公司违规行为及其治理 ——基于证监会处罚公告的统计分析》文中研究说明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公司作为证券中介机构,是我国证券市场中最主要的参与者之一,也是证券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壮大发挥着日益突出的作用。自从1987年9月27日我国第一家证券公司——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成立以来,全国各地的证券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建立,我国证券市场迅速发展壮大。然而;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全国各地纷纷爆出大批证券公司违法违规的丑闻,从早期的大鹏证券因违规申购本公司承销的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而遭查处;到2004年前后全面爆发的包括南方证券、汉唐证券、云南证券等19家券商因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违规自营等原因被证监会责令关闭;再到近年来南京证券、平安证券、民生证券三大券商因在IPO保荐业务中未勤勉尽责而受到证监会处罚并在券商分类评级中遭降级。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损害了众多投资者的利益,也严重阻碍了证券市场的规范和健康发展。由此可见,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以及对违规行为的治理势在必行。那么,我国证券公司违规行为呈现出哪些特征?如何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证券公司违规行为进行规制?本文采用对我国2001-2013年间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违规处罚公告进行描述性统计的方法,总结出我国证券公司违规的相关特征,最后有针对性地给出我国加强证券公司违规监管以及治理的建议。经研究发现,在证监会对证券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公告中,对证券公司的处罚公告数最多。而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我们对证券公司违规行为的特征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1)从证券公司违规行为的时间跨度来看,过半数的证券公司的违规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时间;同时,对比证券公司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与受到证监会处罚的时间,我们发现,证监会对大多数证券公司的违规行为的处罚具有严重的滞后性。(2)从证券公司违规行为的类型来看,我们发现“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超范围经营证券及其他业务”和“向客户融资融券”这三项违规行为居于证券公司违规行为的前三位。另外,近年来,证券公司违规行为更多地出现在承销与保荐业务中。(3)证券公司不同时期的违规行为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在2001-2003年证监会查处的违规行为中出现频率较高的是向客户融资融券以及违规自营这两项行为;而在2004-2006年三年综合治理期间,大批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超范围经营的违规行为被查处;而近年来,证券公司的违规行为更多出现在推荐股份公司IPO过程中,而且暴露出新型的违规行为。(4)在对证券公司高管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行为分析中,我们发现这些违规行为具有共性为主、特性为辅,集群性和隐蔽性的特征。(5)从违规处罚效果的分析中,我们看到证券监管机构的处罚措施对证券公司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但还是没有杜绝相关违规行为的发生。我国证券公司的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不仅损害了众多投资者的利益,而且在社会上引发了比较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也严重阻碍了证券市场的规范及健康发展,影响了资本市场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因此,我国监管机构很有必要加强对证券公司违规行为的治理。鉴于此,本文提出了加强对我国证券公司违规行为的治理建议。在事前的防范方面,我们建议健全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改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经营业务,提高人员素质。在事中的监控方面,我们提议对证券公司经营行为进行实时监控,提高稽查的时效性;同时加强对证券公司高管及从业人员的监管;并完善政府监管手段,建立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在事后的惩戒方面,我们建议加大对证券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并提高对证券公司高管惩处的及时性和处罚力度;完善归责制度,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另外,还应加强对处罚结果执行情况进行追踪,以便起到良好的处罚效果。
陈冰[7](2013)在《证券私募发行准入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单一公募制度限制了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从21世纪初期,我国私募发行迅速发展,但与国际上通行的私募制度相比,我国的私募制度仍然显得有些稚嫩,私募制度的法律化、规范化、专业化都存在着不小的差距。由此,需要从对国际私募制度的比较研究入手,结合我国私募制度发展的实际状况,来构建和完善对我国切实可行的证券私募制度。本文从证券私募发行的基本理论入手,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问题,在比较各国和地区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对证券私募发行准入制度的系统研究,为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发展,降低证券市场风险提供有益的建议和参考。论文的基本思路是以制度原由——制度本体——制度构建的逻辑方式展开。第一章导论。对论文选题的目的与意义、研究范畴、国内外研究资料情况、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作出说明。第二章证券私募准入制度的法律基础。从法学理论基础和法经济学基础两方面展开讨论。私募发行权的本源在私权,而发行准入权介入了国家的公权力,因而证券私募制度的实质上是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博弈。常态下,市场经济背景下公权力应有所退让,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最终要实现均衡。此外,证券发行准入制度成本和效益是证券发行准入制度存在的基础,也是影响证券发行准入制度变迁的因素之一,提高证券发行准入制度的效益必须降低证券发行准入制度的机会成本。第三章证券私募发行准入制度本体论。以美国的私募制度为研究重点,综合比较各国和各地区私募制度的异同,找出我国证券私募制度建设方面的不足。注册豁免制度是证券私募发行的核心制度,也是区别于证券公募发行制度的标志;为体现证券私募发行的优势,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实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而实行自愿信息披露制度,这既是证券私募市场建设的需要,也是证券市场监督的需要;对证券市场只宜适度监管,对证券市场行政监督的过度强化,不会使证券市场更安全、更稳定,而是使市场失灵;既发挥证券私募市场融资快的优点,也不放任其任意流转,转售限制制度正是在这一市场要求下应运而生。注册豁免制度、转售限制制度、自愿信息披露制度和证券私募发行的监督制度构成整个证券私募发行的基本体系。此外,证券市场是一个多元的市场,只有根据证券私募市场的需要建立不同的层级结构,在不同层级中设定不同的规则,整个证券私募市场才能高效、安全、有序地发展。第四章私募发行准入方式的模式选择。各国或地区以准则审查或者行业审查的方式来审查证券私募、参与主体资格准入,且由多层次市场结构所决定,在具体准入方式上既有采用形式审查制,也有采用实质审查制。我国证券市场没有明晰的层级结构,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和行政审批过多,证券交易所权限过少,造成我国证券市场中包括发展缓慢、私募市场呈无序状态等等诸多弊病。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规章制度不健全,特别是信用机制缺乏,为了证券市场的安全,平衡发行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利益,我国现阶段尚不能仿效美国证券私募制度对发行人完全不作限定,而应将发行人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应将审查重点放在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信誉诚信状况等方面,而不是仅仅考量该发行人的资产状况,将财富考量标准主要交给市场去调节。证券市场要繁荣必定走向国际化,由于国情不同,外国发行人和投资人准入是各国监管的重点之一。我国双Q制度建立较晚,但发展迅速,准入较为严格,依据我国在加入WTO时的承诺将会逐渐开放市场,降低准入条件。第五章证券私募发行准入的国际趋同。证券私募发行国际化趋同是电子网络和全球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将全球证券市场推向了同一辆高速列车。私募制度的特点决定了它不能像公募制度那样统一财务信息披露的规范或者提出统一的公司治理目标要求。证券市场发展规律要求证券私募参与主体有更多的国际合作,有国际合作就有互相接近的标准,就有国际合作协调与监管。正是如此,世界各国或各证券市场在私募制度方面正在迈向逐渐消除技术壁垒的道路,使得证券私募制度趋同并一步一步向前发展,形成了既有以欧盟证券市场为代表的统一指令(法律趋同)的应用,也有以纽约泛欧交易所创业版市场为代表的自律性(证券规则)的应用。然而,国际证券市场中市场调节的手段必然有限,还需要通过各国间的国家调节,国家调节包括对本国的证券市场的保护和对国际市场的限制竞争(垄断)。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发展程度相对较低,证券私募市场欠发达,需要在立法上和监管措施上逐渐与国际接轨。第六章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准入的构建。我国证券私募制度在法律层面的建设比较薄弱,使得私募市场的建设缺乏规范性、有序性,法律建设没有前瞻性,急需要法律制度来规范。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不能完全照搬域外的证券私募制度,在建立我国的证券私募制度时吸收域外的成功经验的同时还必须结合我国的本土经验。单一层次的证券市场结构已难以满足现实需求,建立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交易体系日益具备了必要性和可行性,应当建立由高层次的主板、创业板,中层次的新三板、区域性的柜台交易市场(OTC)和基础层次的私募股权交易市场构成完整的证券市场体系。各层次的证券市场由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它们应当互相依存、互相补充,共同发展。
李响玲[8](2012)在《论新趋势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文中研究指明资本市场是经济发展的引擎,证券交易所在资本市场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自律监管是证券交易所的核心功能,也是其本质属性。从国际上看,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经历了生动曲折的发展过程,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近年来,在成熟资本市场中,交易所自律监管出现了新的动态、产生了新的问题。全球证券交易市场呈现交易所治理结构公司化、证券交易方式电子化、证券市场发展国际化、证券市场监管专业化等新趋势。这些变化既改变着交易所的存在方式,也使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经过20余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规模与国际地位发展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我国尚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在中国特殊环境下,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发生了严重异化,进而影响到自律监管功能的有效发挥。在证券交易所治理结构公司化、证券交易方式电子化、证券市场发展国际化、证券市场监管专业化的新市场环境下,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面临着诸多变革、困境和挑战。一是我国证券交易所正在紧锣密鼓地筹备推进交易所公司制改革,交易所公司化必然带来自律监管职能的变革,自律监管职能如何调整和配置,是必须要面对和回答的紧迫问题。二是随着电子化交易的迅速推广,证券交易行为、交易方式等发生巨大的变化,交易所市场监管面对新的市场趋向,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维护交易安全、防范市场风险、应对市场交易异常情况、有效打击新型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三是目前交易所面对的是全球竞争,在交易所市场主体、市场结构国际化的环境下,市场监管也需要国际化,需要采取加强跨境监管合作等一系列措施。四是全球证券市场监管正朝着专业化的趋势发展,但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行政化气氛浓厚,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专业化水平与成熟市场还存在差距,在证券市场不断创新和发展的大背景下,今后我国交易所自律监管应该是以专业化取代行政化,正确处理好监管与创新、监管与发展的关系。在众多的学科领域中,特别是在法学领域,对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的内涵、性质、功能、运行机理等诸多基本问题,已经有了一些研究;对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应对的举措,也有了一些关注。对于新趋势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所面临的问题,虽然从各个角度和方面分别进行了研究,却缺乏全面性、系统性的研究和阐述。在此背景下,本论文以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为研究对象,以我国交易所面临之新趋势为着眼点,系统梳理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在新趋势下所面临的现实问题,试图探讨影响和制约交易所自律监管功能行使和发挥的因素。本论文试图总结境外成熟市场的经验教训,针对公司化、电子化、国际化、专业化趋势下我们面临的困境、矛盾和挑战,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以期对我们目前的状况形成清醒的认识,进而理清思路,找准前行的方向。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概述了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及其面临的新趋势,第二至四章分别对公司化、电子化、国际化、专业化四个新趋势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予以探讨,全文约19万余字。本文第一章“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及其面临的新趋势”。证券市场监管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兴证券市场与西方成熟市场相比,在政府职能范围、政府干预的程度、监管目标、理念的侧重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对新兴市场而言,目前紧迫的不是探究如何减少或否定监管,而是确立适当的监管目标、监管原则和监管范围,并加以谨慎实施,以调整和改善监管。全球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一般可分为政府主导型、市场自律型、中间型三种。不管是哪种监管模式,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因历史背景、市场结构、运行环境、监管模式等差异,各国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内容因地而宜、因时而变。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功能的行使,和一国的证券法律制度、市场架构、监管职能分配以及交易所组织形式、法律性质等密切相关。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从职能属性来看,是一个履行自律监管职能的公共机构;从组织形式上来看,到底是会员制还是公司制,法律上一直没有给出非常明确的定性;从成立的历史和运营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证券交易所有会员制之名但无会员制之实,与国际上传统的会员制交易所相去甚远。在中国特色环境下,我国证券交易所同时带有企业、事业单位、政府监管的下属机构的部分特征。这种特殊的法律性质,也影响到了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职能的行使。第一章首先阐述了证券市场监管的一般理论以及新兴证券市场的监管特性,概述了世界主要证券监管模式和发展趋势,介绍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和监管权的配置;然后从理论角度探讨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内涵、属性、比较优势和内容;从实证角度分析我国证券交易所之法律属性,以及交易所自律监管之职能内容、组织架构和监管措施;最后简要分析了我国交易所当前面临的新趋势和挑战,为后续四章的进一步分析和研究做铺垫。本文第二章“困境与出路:公司化趋势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以组织结构为标准,证券交易所可以分为会员制交易所和公司制交易所。传统的交易所大多为会员制交易所,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的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结构纷纷从会员制转变为公司制,交易所公司化改革成为潮流和趋势。公司化改革本身不是目的,全球波澜壮阔的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革运动,其主要原因还是在于交易所竞争的加剧和公司制本身的优越性。进行公司化改革,建立现代交易所治理机制,是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战略性选择。交易所公司化,也会随之给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带来一系列的影响。公司化后,如何解决交易所利益冲突的矛盾,应该选择何种自律监管模式,自律监管职能如何分配和行使,成为亟待探讨和解决的问题。第二章在介绍了全球交易所公司化的趋势、公司制交易所的优越性、公司化后证券交易所面临的自律监管的变革之后,探讨境外主要交易所自律监管变革的理论探索、实践选择和现实范例,对我国交易所公司化的步骤和方法、公司法后自律监管模式的选择、公司化后自律监管职能的具体安排提出了解决思路。本文第三章“机遇与挑战:电子化趋势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20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电子网络的惊人扩张,全球金融市场形成电子化、网络化的趋势。电子技术和互联网的应用,促使网上证券交易快速推广、电子交易平台迅猛发展、证券交易技术日新月异。这些变化,打破了证券交易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交易所地方性垄断与割据的市场环境已经不复存在。我国证券交易所在较早的时候就开始推行证券交易电子化,目前已经实现了交易撮合的无纸化、证券交易的异地化、交易席位的无形化、资金清算的电子化、委托方式的多样化。由于电子网络的影响遍及全球,加上网络具有广泛的可进入性,证券交易电子化的深入发展无疑会给我国证券业带来巨大影响。电子化交易背景下,信息技术的发展不仅给交易所带来了更多的竞争和挑战,同时也给证券市场监管带来新的问题。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信息传播的方式和途径增多,使投资者获取信息更加便捷、掌握的信息更加全面,有利于把握瞬息万变的市场;同时,也使得辨别真假信息的成本提高,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新变化,新型违法违规行为可能不断出现。电子化交易环境下,交易所如何有效地维护交易安全、防范市场风险、应对市场异常交易情况、预防和制止新型违法违规行为,成为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第三章论述了证券交易电子化给证券市场带来的影响。电子交易平台的迅猛发展、网上证券交易的快速推广、证券交易技术的日新月异,不仅改变了证券交易所的竞争格局,也推动交易所监管技术的发展和监管方式的变革。借鉴境外的监管政策及监管系统建设之经验,第三章从电子化交易相关立法及交易所自律监管两个层面提出了应对之策。本文第四章“开放与合作:国际化趋势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证券市场国际化是生产国际化和资本国际化发展的必然结果。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主要西方国家的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新兴工业加快崛起,这些都有力地推动了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同时,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各国政府审时度势,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放松了对资本市场的管制。为了在国际竞争中占得先机,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纷纷以各种方式和手段,来吸引外国公司和政府发行证券,并吸引外国投资者前来投资。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中国的证券市场在筹资、投资、业务、制度的国际化方面都有了很大程度的发展。虽然我国证券市场市值规模已跻身世界前列,但还需加快市场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步伐。随着本土市场的逐步开放,境外的投资者会进入本土市场,市场品种日益多样,投资者构成日益多元化,与国际证券市场的联动性日益显着,市场处于前所未有的大变革时期。伴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证券市场国际化,交易所的自律监管需要协调不同的法律和规则体系,开展跨境监管。第四章介绍了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涵义及趋势、境外国家或地区以及证券业国际组织推动跨境监管合作的经验与启示;以交易所的跨境监管工作为视角,论述我所证券交易所当前开展跨境监管合作的主要路径;最后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交易所的跨境监管合作提出了思路和建议。本文第五章“创新与发展:专业化趋势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以证券市场监察为例”。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监管正逐步走向成熟,但是我国自律监管的专业化水平与成熟市场还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行政化气氛洪厚,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也带上了行政监管的很多色彩。在境外证券市场监管日益专业化、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创新和发展的大背景下,今后自律监管的总体方向应该是以专业化取代行政化,正确处理好监管与创新、监管与发展的相互关系,采取适度、有效的监管,促进证券市场在合规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证券市场交易监管即证券市场监察职能,是交易所的核心职责之一。我国沪深交易所都建立了市场监察部,行使证券市场交易监管职能。在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行政化色彩浓厚的大背景下,市场监察不可避免地也受到了渲染。为了进一步发挥市场监管对市场创新与发展的推动作用,今后市场监察也应重在专业化的建设,以专业化取代行政化,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消化吸收国内外有益经验,着力建设专业化的市场监察体系。第五章站在境外证券市场监管日益专业化、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创新和发展的大背景下,以证券市场监察为例,探讨如何提高我国交易所自律监管包括市场监察的专业化水平。本章首先介绍了国际证券市场监察的理念演进及域外主要交易所市场监察专业化的实践经验,分析了我国交易所市场监察面临之形势,从法律基础、职能定位、程序保障三个角度对我国交易所市场监察进行了剖析,指出其问题与不足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以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监察的专业化。
李泽华[9](2011)在《国债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我国国债市场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完善国债法律制度,优化国债市场监管。尽管我国也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国债法律关系,但存在不完备性。至今没有统一的国债基本法,国债实践操作主要依靠部门规章、通知和文件来规范,立法保护内容和手段还不够充分。要解决国债市场分割、流动性不足、投资者保护不充分等基本问题,需要分析国债法法律性质和作用机制,深层次思考这些法律制度的形成机理,从法律制度构建角度推进国债市场变革。整篇论文结构共分六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对国债法律性质、法律关系进行理论分析,从公法私法、法律经济学视角分析国债运作机制,以上分析为完善国债法律提供了前提条件。国债在发行人、发行交易制度、国债监管目标及原则等方面不同于一般债券,国债法兼容公法和私法因素,涉及多方法律关系,对国债的法律规制要考虑特殊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第二章是对国债市场运作法源的解读。本章对国内外国债市场及其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运用比较的、实证的方法分析了法律对国债市场的作用机制,得出法律是国债市场发展的内生变量的结论。国债市场发展具有较强的立法依赖性,需要建立健全维护市场信息透明与投资者权利保护等法律制度,以及高效的执法效率。第三章分析了国债发行的决策主体、决策机制以及国债发行方式问题。由于国债发行不仅涉及到政府融资,而且与国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密切相关,因此,在国债发行决策方面,国债发行法律制度既要合理控制国债风险,降低融资成本,又要协调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论文在分析现有国债发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国债发行决策机制和发行方式的建议。第四章分析了国债交易制度。完善的国债交易市场不仅能够有力地保证国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实施和衔接,而且还能够促进国家金融体系的成熟和金融产品的创新。目前国债交易市场在流动性、安全性及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等方面还存在问题。论文对国债的交易、结算、托管以及回购等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探讨了影响国债交易的市场分割、流动性不足等问题,完善国债交易法律制度的目标、路径和具体制度设计。第五章探讨了国债市场监管问题。一方面通过分析国债市场的风险和监管理论,结合我国国债市场监管不完备的形成机理,对监管不完备作出了解释,针对国债市场多元监管和监管效率低下问题,提出完善国债监管的目标、路径、基本原则,从而提出完善国债监管立法建议。第六章探讨了国债立法的不完备性,提出当前最急迫的是解决国债立法层次低、缺少统一的基本国债法问题,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国债法律体系。必须建立对新监管法规的影响分析制度,以及动态的法规审查制度,来确保国债法律制度持续有效。必须完善相关国债法律责任制度,惩戒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国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叶朱演[10](2011)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制度变迁问题研究》文中指出1993年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进行制度变迁,国际证券交易所开始进入一个多事之秋。当时沪、深证券交易所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各项制度建设,根本没空理会国际证券交易所的变化。2006年纽约证券交易所完成公司化改制,国际证券交易所纷纷抢占中国证券市场,沪、深证券交易所开始需要正视自身的优缺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应对国际竞争。证券交易技术的发展,使证券交易完全可以突破地域的限制,同时证券交易所自身网络外部性的特点决定了证券交易所可以利用证券交易技术的发展,获得充分的规模经济。国际证券交易所的制度变迁是技术进步推动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由于证券交易技术的发展,ATS已经对传统证券交易所形成了强有力的挑战,如果证券交易所固守传统的会员制组织结构,抵制制度变迁的趋势,在市场竞争中将处于不利的境地。所以国际主要证券交易所纷纷进行制度变迁,放弃了会员制的组织结构而采用公司制的组织结构,以求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本文从国际证券交易所的制度变迁入手,分析国际证券交易所进行制度变迁的过程以及原因,并从理论上论证国际证券交易所进行制度变迁的机制,同时从实证方面论证影响国际证券交易所的因素,以此作为分析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进行制度变迁的契机,进而分析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制度变迁之路。沪、深证券交易所建立之初,按照国际证券交易所的惯例,采取了会员制的组织结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建立,为企业融资提供了方便,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沪、深证券交易所与政府管理层的关系为人们所诟病,甚至不认同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制组织结构,认为其组织结构是行政会员制,顾名思义,人们认为沪、深证券交易所只是一个准政府机构。本文首先分析了沪、深证券交易所的第一次和第二次的制度变迁,从历史的角度分析沪、深证券交易所会员制组织结构形成的原因。由于沪、深证券交易所是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国务院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决定了沪、深证券交易所是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其次,本文从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产权结构出发,分析沪、深证券交易所存在的制度缺陷。由于沪、深证券交易所是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并且受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所以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产权结构不清晰,定位不明确。产权不清晰造成的直接后果是权责不明确,沪、深证券交易所成立之初分别隶属了上海政府和深圳政府,1997年之后隶属于中国证监会,从人事任命上看,沪、深证券交易所只是中国证监会的一个下属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需要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提名并任命,所以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各项机制不灵活,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境地。权责不明确,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定位不明确,造成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职能不完善。证券交易所最主要的发行股票的职能并不真正在沪、深证券交易所,而是由中国证监会决定;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职能也不能真正发挥,沪、深证券交易所只能对违规者发出警告,而不能采取有执行力的处罚;沪、深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也由中国证监会代劳。所以本文认为沪、深证券交易所需要进行第三次制度变迁,以应对国际证券交易所的市场竞争。但沪、深证交所不能完全照搬国际证券交易所的制度变迁模式,因为沪、深证券交易所制度变迁的经济背景不同于国际证券交易所,所以沪、深证券交易所要有自己的制度变迁之路。本文认为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制度变迁在坚持以国有资金为主的前提下,需要引进社会资金,以改变沪、深证券交易所产权不清的格局,并且国有资金的比例要逐渐降低,减少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行政色彩。
二、证券电子化的回顾与展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证券电子化的回顾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1)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风险的法律规制 ——以证券交易后程序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风险法律规制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辨析与厘定 |
一、服务与服务提供者:证券“交易后程序”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
二、证券“交易后程序”风险分类的语境 |
第二节 证券交易后程序的经济学分析 |
一、交易后程序与制度经济学 |
二、交易后程序与俱乐部理论 |
三、交易后程序与网络经济理论 |
四、交易后程序与制度创新理论 |
第三节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风险规制的目标 |
一、完善法制框架,解决各环节基础性法律风险 |
二、清除整合障碍,最优化行业竞争机制 |
三、细化风险管理,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
四、填补分歧缝隙,促进跨境互联与国际合作 |
第二章 证券登记环节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
第一节 证券登记的基础理论 |
一、证券登记:物理簿记向物权确权的演化 |
二、发行人登记向登记机构集中登记的演化 |
三、贯穿证券交易后程序全环节的证券登记 |
第二节 域外证券登记体系与证券登记风险规制 |
一、证券的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 |
二、中介人风险:证券间接持有模式的原生风险 |
三、业务操作风险:各证券持有模式的共有风险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登记体系与证券登记风险规制 |
一、国内证券登记业务现状梳理 |
二、域外证券登记风险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章 证券托管环节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
第一节 证券托管的基础理论 |
一、证券托管:“保管”与“管理”的双重内涵 |
二、实物券保管向无纸化托管的演化 |
第二节 域外证券托管体系与证券托管风险规制 |
一、证券的一级托管与多级托管 |
二、托管风险:自有资产安全与参与人资产安全的双重考验 |
第三节 我国证券托管体系与证券托管风险规制 |
一、国内证券托管业务现状梳理 |
二、域外证券托管风险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证券结算环节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
第一节 证券结算的基础理论 |
一、证券结算:清算与交收的母集合 |
二、证券清算:直接清算、环形清算与完整清算 |
三、证券交收:中央交收与非中央交收 |
第二节 域外证券结算体系与证券结算风险规制 |
一、域外证券结算业概览 |
二、法律风险:证券结算环节的基础性风险 |
三、违约风险:证券结算环节的核心风险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结算体系与证券结算风险规制 |
一、国内证券结算业务现状梳理 |
二、域外证券结算风险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章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系统性风险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系统性风险实证分析 |
一、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风险案例回溯 |
二、08危机重压下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
第二节 系统性风险“悖论”与“大而不能倒” |
一、风险集中化助推系统性风险“悖论” |
二、 “大而不能倒”引发潜在道德和市场定价风险 |
第三节 域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系统性风险的法律规制 |
一、紧急贷款救助机制 |
二、破产有序清算机制 |
第四节 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系统性风险规制 |
一、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系统性风险法律规制现状与困境 |
二、对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系统性风险法律规制的建议 |
第六章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跨境互联风险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跨境互联的基础理论 |
一、“直接互联”与“间接互联”择优而适 |
二、全球化背景下的风险升级 |
第二节 域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跨境互联风险的法律规制 |
一、跨境监管协调:“合规替代”与“等效互认” |
二、准据法确定:Lexreisetae、PRIMA与“最相关地”原则 |
三、管辖法院确定与域外司法判决执行:“长臂”偏爱 |
第三节 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跨境互联风险规制 |
一、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跨境互联现状 |
二、对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跨境互联风险法律规制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境外投资者证券交易与市场波动性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1章 证券市场对外开放与引入境外投资者政策历程 |
1.1 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背景 |
1.2 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与引入境外投资者的政策历程 |
1.2.1 QFII、RQFII制度的引入与发展 |
1.2.2 港股直通车(沪港通,深港通)的发展历程 |
1.2.3 A股纳入MSCI和富时市场指数 |
1.2.4 外商独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WOFE PFM)获准开展境内私募基金业务 |
1.2.5 其他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举措 |
第2章 境外投资者对我国经济与证券市场的影响 |
2.1 引入境外投资者对我国证券市场指数和经济发展指标的影响 |
2.2 境外投资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冲击 |
第3章 境外投资者对于证券市场波动性的实证分析 |
3.1 文献综述与研究思路 |
3.1.1 文献综述 |
3.1.2 研究思路 |
3.2 实证数据模型分析 |
3.2.1 模型的选取 |
3.2.2 样本的选取 |
3.2.3 样本数据的剥离 |
3.2.4 模型与模型参数定义 |
3.2.5 上证指数收益率波动性模型分析 |
3.2.5.1 上证指数收益率序列{Rt}的描述性分析 |
3.2.5.2 上证综指序列{Rt}的平稳性测试 |
3.2.5.3 ARCH效应检验 |
3.2.5.4 GARCH效应检验 |
3.2.5.5 引入虚拟变量--历次引入境外投资者的政策举措 |
3.2.5.6 模型运行结果与分析 |
3.2.6 外资重仓股公布日前后个股波动性分析 |
3.2.6.1 样本选择 |
3.2.6.2 事件与观察窗口期 |
3.2.6.3 上海机场收益率序列{R_t}的描述性分析 |
3.2.6.4 上海机场收益率系列{R_t}的平稳性测试 |
3.2.6.5 ARCH效应检验 |
3.2.6.6 GARCH效应检验 |
3.2.6.7 引入虚拟变量--季度末持仓公布日 |
3.2.6.8 模型运行结果与分析 |
3.2.7 模型结果总结与原因分析 |
第4章 境外投资者证券交易风险防范与需求管理 |
4.1 境外投资者证券交易与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
4.2 证券账户结构与结算模式的优化 |
4.2.1 我国证券市场证券账户结构与境外市场证券账户结构 |
4.2.2 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结构优化分析 |
4.2.3 我国证券市场结算模式与境外市场结算模式 |
4.2.4 境外投资者交易与风险管理的解决方案 |
第5章 引入境外投资者的问题与建议 |
5.1 主要的问题 |
5.2 建设性意见 |
第6章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4)证券公司投资咨询业务的模式研究—卖方研究的兴起演变和国际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1.1.1 证券市场的构成 |
1.1.2 我国证券公司的盈利模式及业务种类 |
1.1.3 投资咨询传递的信息是资本市场的血液 |
1.2 投资咨询模式研究的思路及方法 |
第二章 基础理论回顾和文献综述 |
2.1 券商研究的文献综述及法律规定 |
2.2 券商研究的相关理论和方法 |
2.2.1 STP战略理论 |
2.2.2 竞争战略理论中的价值链理论 |
2.2.3 再造业务流程理论 |
第三章 我国卖方研究的兴起、演变及现状 |
3.1 我国证券研究发展的兴起、演变及发展现状 |
3.1.1 我国证券研究的初步兴起 |
3.1.2 我国证券研究的发展期 |
3.1.3 我国证券研究的瓶颈期 |
3.2 证券投资咨询发展过程中的演变 |
3.2.1 买方研究员与卖方研究员 |
3.2.2 投资顾问与卖方研究 |
3.2.3 卖方研究与其他研究的区别 |
3.3 我国卖方研究的盈利模式及现状分析 |
3.3.1 我国卖方研究的盈利模式 |
3.3.2 传统佣金分仓模式的优点 |
3.3.3 国内卖方研究现阶段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四章 从国际比较角度看我国未来卖方研究的发展方向 |
4.1 国际投行证券研究的发展及演变 |
4.1.1 从混业到分业再到混业经营的投资银行 |
4.1.2 国际投行证券研究的发展历史 |
4.2 国际投行证券研究的现状 |
4.2.1 国际投资银行证券研究的模式特点 |
4.2.2 国际投行研究的风险控制及监管模式 |
4.3 与国际投行的战略格局相适应的投行研究模式 |
4.3.1 美银美林的证券研究模式 |
4.3.2 野村研究所的第三方研究模式 |
4.4 对我国卖方研究模式的借鉴意义 |
4.4.1 大型证券公司研究所应建立研究生态圈 |
4.4.2 中小型证券研究所的延展商业模式 |
第五章 移动互联网下的证券研究模式 |
5.1 移动互联改变了金融信息的方方面面 |
5.2 移动互联下的卖方研究模式被改变 |
5.2.1 互联网技术为卖方研究带来外延式扩张 |
5.2.2 社交网络为卖方研究带来内生式增长 |
第六章 研究结论及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与导师简介 |
附件 |
(6)我国证券公司违规行为及其治理 ——基于证监会处罚公告的统计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 研究内容与结构安排 |
1.5 可能的创新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证券公司与违规的概念 |
2.2 证券市场治理的相关理论 |
第三章 我国证券公司违规行为的统计分析 |
3.1 证券公司违规行为的总体情况 |
3.2 证券公司违规行为的特征 |
3.3 证券公司高管的违规行为分析 |
3.4 证券公司违规的处罚措施及其效果分析 |
第四章 对证券公司违规行为的治理建议 |
4.1 对证券公司违规的防范措施 |
4.2 对证券公司违规行为的监控 |
4.3 对证券公司违规行为的惩戒 |
第五章 结束语 |
5.1 研究结论 |
5.2 研究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7)证券私募发行准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提出及研究意义 |
一、问题提出 |
二、选题的理论意义 |
第二节 研究范畴 |
一、国内外私募制度研究状况 |
二、证券私募发行准入的概念的厘定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结构 |
第二章 证券私募发行准入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证券私募发行准入制度的权源分析 |
一、证券私募发行权是具有私权性质的民事权利 |
二、证券私募发行准入权具有公权性质 |
三、私法公法化的目的是要达到法律的均衡 |
四、公法、私法权位之辩 |
第二节 证券私募发行准入制度的价值分析 |
一、公平、公正价值 |
二、效率价值 |
三、秩序价值 |
第三节 证券私募发行准入制度的发展与变迁——侧重于成因的考察 |
一、证券私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二、我国私募发行准入制度的发展 |
第四节 证券私募发行准入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
一、证券私募发行准入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的必要性 |
二、证券私募发行准入制度的效益分析 |
三、对我国证券发行准入制度的设立及监管的经济学考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证券私募发行准入制度的构成 |
第一节 证券私募发行与证券私募市场 |
一、证券私募发行的界定 |
二、证券私募市场及层级结构 |
三、私募发行的利弊分析 |
第二节 证券私募发行的豁免注册制度 |
一、证券发行准入方式 |
二、证券私募发行的豁免注册制度——以美国私募发行为例 |
三、对美国豁免注册制度的简要评述 |
第三节 证券私募发行的转售限制制度 |
一、美国《规则144》的主要内容 |
二、美国《规则144》的具体运用 |
三、我国证券私募转售限制 |
第四节 证券私募发行的自愿信息披露制度 |
一、自愿信息披露制度一般理论 |
二、美国私募发行的信息披露的要求 |
三、对美国私募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的简要评述 |
四、我国证券法律中的非公开信息披露制度 |
第五节 证券私募发行准入的监管制度 |
一、证券监管的理论基础 |
二、美国证券私募发行准入的两级监管 |
三、我国证券监管制度的回顾与反思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证券私募发行主体的资格审查 |
第一节 证券私募发行的审查主体和审查方式 |
一、证券私募发行的审查主体 |
二、证券私募发行准入审查模式 |
三、各国对证券私募准入方式的模式选择比较分析 |
四、我国证券私募发行方式的模式选择 |
第二节 证券私募发行人主体资格准入 |
一、私募发行人主体资格准入的一般规则 |
二、我国证券私募发行人主体资格准入 |
第三节 证券私募发行投资人主体资格准入 |
一、投资人主体资格的标准 |
二、设定投资者资格的意义 |
三、我国现行规范性文件对投资者资格的评析 |
第四节 证券私募外国投资人主体资格准入 |
一、外国投资人主体资格准入的基础 |
二、外国投资人主体资格准入的法律地位 |
三、外国投资人主体资格制度 |
四、我国证券私募外国投资人主体准入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证券私募发行准入制度之国际趋同 |
第一节 证券市场国际化发展趋势分析 |
一、证券市场与证券发行准入制度国际化分析 |
二、证券私募发行准入制度的国际化 |
第二节 证券私募发行发展的国际趋势与评析 |
一、证券私募发行准入的新趋势 |
二、简要评析 |
第三节 WTO框架下证券私募市场准入 |
一、WTO框架下市场准入 |
二、我国在加入WTO时对证券开放的具体承诺和实践 |
三、WTO框架下我国证券私募发行目前面临的问题及措施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准入制度的构建及完善 |
第一节 立法必要性的反思 |
一、我国证券私募制度的梳理与考察 |
二、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制度的问题及立法的必要性 |
三、立法必要性的反思 |
第二节 中国证券市场层级结构与完善 |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地位有待加强 |
二、明确我国证券市场体系及私募证券市场的分层结构 |
第三节 证券私募发行准入若干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一、我国证券私募立法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
二、证券私募准入方式的构建与完善 |
三、我国证券私募发行的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四、我国现行证券私募发行转售限制的问题与构想 |
五、我国证券私募发行监管方式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类 |
二、期刊、论文、报告类 |
三、外文文献类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8)论新趋势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 研究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思路和结构安排 |
四、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第一章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及其面临的新趋势 |
第一节 证券市场监管之理论及演进 |
一、 证券市场监管之理论概述 |
二、 证券市场主要监管模式及其发展趋势 |
三、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实践演进 |
四、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权之配置 |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之法理分析 |
一、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内涵透视 |
二、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属性分析 |
三、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之比较优势 |
四、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内容简析 |
第三节 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之实践分析 |
一、 我国证券交易所之法律属性辨析 |
二、 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职能内容 |
三、 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组织架构 |
四、 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监管措施 |
第四节 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面临之新趋势 |
一、 证券交易所组织结构的公司化 |
二、 证券交易方式的电子化 |
三、 证券市场发展的国际化 |
四、 证券市场监管的专业化 |
第二章 困境与出路:公司化趋势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 |
第一节 公司化趋势下证券交易所面临之困境 |
一、 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是世界潮流所趋 |
二、 公司化是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战略选择 |
三、 证券交易所公司化对自律监管之影响分析 |
第二节 境外公司制交易所自律监管变革的经验借鉴 |
一、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变革的理论探索 |
二、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模式的实践选择 |
三、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现实范例 |
第三节 我国证券交易所公司化及自律监管之出路 |
一、 我国证券交易所公司化的步骤及安排 |
二、 我国交易所公司化后自律监管模式的选择 |
三、 我国交易所公司化后自律监管职能之设想 |
第三章 机遇与挑战:电子化趋势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 |
第一节 证券交易电子化之发展趋向分析 |
一、 电子交易平台之发展现状及趋势分析 |
二、 网上证券交易的涵义及优势简析 |
三、 证券市场新交易技术及其应用介绍 |
第二节 证券交易电子化之影响及监管形势分析 |
一、 证券交易所竞争形势和竞争格局发生巨大变化 |
二、 证券交易所监管技术和监管方式发生变革 |
三、 证券交易安全维护和风险防范任务加重 |
四、 网络欺诈等新型违法违规行为成为监管难点 |
第三节 电子化交易的域外监管经验借鉴及我国的应对之策 |
一、 境外证券监管政策及监察系统之比较借鉴 |
二、 我国电子化交易相关立法之不足及完善建议 |
三、 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应对措施 |
第四章 开放与合作:国际化趋势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 |
第一节 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趋势与挑战 |
一、 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含义及规律 |
二、 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实践演进 |
三、 上交所国际板的筹备及面临之挑战 |
第二节 境外跨境监管合作的经验与启示 |
一、 境外主要国家或地区跨境监管合作的经验 |
二、 证券业国际组织促进跨境监管合作的经验 |
三、 境外证券跨境监管合作对我国之启示 |
第三节 我国交易所开展跨境监管合作的当前路径分析 |
一、 签署合作备忘录进行监管合作与协调 |
二、 配合监管机构开展跨境执法和司法合作 |
三、 建立多边交流和合作机制 |
第四节 完善我国交易所跨境监管合作的思路与建议 |
一、 推动跨境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完善 |
二、 通过备忘录等形式与境外同行深化跨境监管合作 |
三、 协助监管机构深入开展跨境执法和司法合作 |
四、 创新开展跨境监管合作的方式和手段 |
第五章 创新与发展:专业化趋势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以证券市场监察为例 |
第一节 域外证券市场监察之专业化趋势及我国面临的形势 |
一、 国际证券市场监察理念的演进及专业化的趋势 |
二、 证券市场监察专业化的域外经验借鉴 |
三、 我国证券市场监察面临之形势分析 |
第二节 推动证券市场监察专业化的路径之一:健全法制基础 |
一、 我国证券市场监察的法律及规则依据 |
二、 证券市场监察现有依据之不足及完善必要性分析 |
三、 健全证券市场监察之规则与制度的若干建议 |
第三节 推动证券市场监察专业化的路径之二:改善监管职能 |
一、 证券市场监察在我国证券稽查执法体系中的地位 |
二、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监察的职能定位 |
三、 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察职能之若干建议 |
第四节 推动证券市场监察专业化的路径之三:完善监管程序 |
一、 我国证券市场监察的主要工作程序 |
二、 我国证券市场监察之程序适当性解析 |
三、 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察之程序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国债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四、论文研究对象与范围 |
第一章 国债法律性质、法律关系及立法原则 |
第一节 国债法律性质 |
一、国债与国债功能 |
二、国债的法律性质:特殊形式的债 |
三、国债法律约束的重要性 |
第二节 国债法律关系及立法原则 |
一、国债法律关系:公法和私法角度考察 |
二、国债法定原则:国债立法基本原则 |
第二章 国债法律移植的可能性及本土化 |
第一节 国债立法是国债市场发展的保障 |
一、国债市场发展依赖国债立法 |
二、我国国债发展史表明国债运作各环节离不开国债立法 |
三、现代学者研究结论:国债法移植是可能的 |
第二节 法律移植来源:国债立法国际经验与借鉴 |
一、主要发达国家国债立法状况 |
二、立法经验总结:统一立法、完善体系 |
三、结论:法律移植与本土化有机结合 |
第三章 国债运行基础法律制度:发行制度 |
第一节 国债发行决策制度 |
一、国债发行决策主体:协调诸参与部门 |
二、国债发行规模:精细化和专业化 |
三、国债发行决策依据:提升法律层次 |
第二节 国债发行方式及其法律规制 |
一、国债发行的主要方式 |
二、我国国债发行方式选择 |
三、国债拍卖发行方式分析 |
第四章 国债流动性保障:交易制度 |
第一节 国债交易制度基本问题与完善路径 |
一、国债交易市场存在制度缺陷 |
二、完善国债交易法律制度:建立完整的国债交易平台 |
第二节 国债回购交易法律规制 |
一、国债回购交易运作机制 |
二、国债回购交易中担保问题 |
三、国债回购风险分析 |
四、完善国债回购交易的法律制度 |
第三节 国债登记、托管与结算法律制度 |
一、国债权利与公示方式 |
二、国债登记与托管模式选择:从分散到集中 |
三、统一国债登记与结算机构 |
第四节 国债做市商法律规制 |
一、现代证券市场需要做市商 |
二、我国国债市场做市商制度弊端 |
三、完善做市商法律制度 |
第五章 国债法律不完备之弥补:监管制度 |
第一节 国债监管理论基础 |
一、国债市场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地位 |
二、国债风险需要加强国债监管 |
三、国债立法之不完备性需要加强国债监管 |
第二节 国债监管目标 |
一、国债监管目标的国际比较 |
二、我国国债监管目标:多元目标与主要目标有机统一 |
第三节 国债监管模式 |
一、主要发达国家的国债监管模式 |
二、我国国债监管模式的立法选择 |
第四节 两个监管热点:主权债权债务和地方政府发债 |
一、加强主权债权债务监管 |
二、规范地方政府发债 |
第六章 构建国债法律制度的进一步思考 |
第一节 国债法需要单独立法 |
一、国债法是规范国债市场运行的基础性法律 |
二、国债法具有自身的特点和独立性 |
第二节 我国国债立法完善分析 |
一、国债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基本法缺乏和综合协调性差 |
二、我国国债立法具体制度设计建议 |
第三节 完善国债法律责任制度 |
一、政府部门的国债法律责任 |
二、政府破产机制及相应责任 |
三、其他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沪、深证券交易所制度变迁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提出 |
1.2 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
1.2.1 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
1.2.2 本文研究的主要方法 |
1.2.3 本文创新 |
1.2.4 本文的研究思路 |
1.3 文献回顾 |
1.3.1 证券交易所制度变迁的意义 |
1.3.2 国际证券交易所制度变迁过程 |
1.3.3 制度变迁理论综述 |
1.3.4 国外对证交所制度变迁的研究 |
1.3.5 国内对证交所制度变迁的研究 |
第2章 国际证交所制度变迁的实践和理论 |
2.1 国际证券交易所制度变迁的市场环境 |
2.1.1 证券交易电子化 |
2.1.2 证券市场自由化 |
2.1.3 证券市场全球化 |
2.2 证券交易所制度变迁的原因 |
2.3 国际证交所制度变迁的实践 |
2.3.1 国际证交所公司化改制过程 |
2.3.2 国际证交所合并实践 |
2.3.3 国际证交所制度变迁的案例分析:以纽约-泛欧证交所为例 |
2.4 国际证交所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 |
2.4.1 证交所定价机制比较分析 |
2.4.2 证交所投资机制比较分析 |
2.5 国际证交所制度变迁的实证分析 |
2.5.1 数据描述 |
2.5.2 实证分析 |
第3章 沪、深证交所的历史和制度变迁 |
3.1 沪、深证交所的发展历程 |
3.1.1 沪、深证交所雏形时期 |
3.1.2 沪、深证交所创建时期 |
3.1.3 证交所的发展完善阶段 |
3.2 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制度变迁史 |
3.2.1 沪、深证券交易所初次制度变迁分析 |
3.2.2 沪、深证券交易所二次制度变迁分析 |
3.3 沪、深证交所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 |
3.3.1 证交所为企业融资提供场所 |
3.3.2 证交所监督市场活动 |
3.3.3 证交所为证券定价提供场所 |
3.3.4 证交所发布证券信息 |
3.3.5 证交所的社会功能 |
第4章 沪、深证券交易所产权制度问题探究 |
4.1 沪、深证券交易所产权问题分析 |
4.1.1 产权与效率 |
4.1.2 沪、深证券交易所产权制度问题探讨 |
4.1.2.1 会员制组织结构中的会员产权不清晰 |
4.1.2.2 行政会员制组织结构中的产权不清晰 |
4.2 沪、深证券交易所权责问题分析 |
4.2.1 证券交易所权责的经济学分析 |
4.2.2 政府监管与证交所自律的关系 |
4.2.3 沪、深证交所权责的实证分析 |
4.3 沪、深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弱化 |
4.3.1 证交所自律的意义 |
4.3.2 证交所自律的内容和形式 |
4.3.3 证交所自律的国际比较 |
4.3.4 证交所自律的优点 |
4.3.5 沪、深证交所自律的缺陷 |
第5章 沪、深证券交易所竞争环境问题探索 |
5.1 沪、深证交所之间的竞争关系 |
5.1.1 沪、深证交所存在重复建设 |
5.1.2 沪、深证交所之间的寡头竞争 |
5.1.3 垄断造成的效率损失 |
5.1.4 沪、深证交所之间的阶段性竞争 |
5.1.5 沪、深证交所的阶段性寡头垄断格局分析 |
5.2 沪、深证交所与场外市场之间的竞争 |
5.3 沪、深证交所与海外证交所的竞争 |
5.3.1 海外证交所抢占中国证券市场 |
5.3.2 中国公司海外证交所上市的原因 |
5.3.3 我国公司在海外证交所造成的损失 |
5.3.4 沪、深证交所的国际竞争力分析 |
第6章 沪、深证券交易所职能制度问题探讨 |
6.1 证交所的发行职能与壳资源 |
6.1.1 证券交易所发行制度比较 |
6.1.2 壳资源的产生 |
6.1.3 壳资源增加市场的交易成本 |
6.1.4 完善证交所的退市制度 |
6.2 证交所监管职能与信息披露 |
6.2.1 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体系 |
6.2.2 信息披露的类型 |
6.2.3 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现状 |
6.3 证交所会员的监管问题分析 |
6.3.1 证交所会员挪用客户资产 |
6.3.2 证交所会员证券结算缺陷 |
6.3.3 证交所会员单位高管违法违规现象严重 |
第7章 沪、深证交所第三次制度变迁分析 |
7.1 国内外证交所制度变迁的背景不同 |
7.1.1 国内外证交所制度变迁的经济背景不同 |
7.1.2 国内外证券市场基本制度不相同 |
7.1.3 国内外证券市场监管制度不相同 |
7.2 沪、深证券交易所面临的特殊市场经济环境 |
7.2.1 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 |
7.2.2 上市公司效益低下 |
7.3 沪、深证交所制度变迁分析 |
7.3.1 制度变迁主体分析 |
7.3.2 制度变迁模式选择 |
7.4 沪、深证交所制度变迁的原则分析 |
7.5 沪、深证交所改制的几种可能方案 |
7.5.1 沪、深证交所合并 |
7.5.2 沪、深证交所分工 |
7.5.3 设立第三家证券交易所 |
7.6 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制分析 |
7.6.1 证券交易所的规模和股权结构 |
7.6.2 证交所的组织形式和公司治理 |
7.6.3 证交所的交易成本和登记结算 |
7.6.4 证交所的产品结构和交易机制 |
7.6.5 证券交易所的自由和自律 |
7.7 本文小结 |
附录一 |
附录二 |
附录三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证券电子化的回顾与展望(论文参考文献)
- [1]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风险的法律规制 ——以证券交易后程序为中心[D]. Yao Lanqu.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跨境证券交易监管合作研究[D]. 朱锡俊.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3]境外投资者证券交易与市场波动性的分析[D]. 华鸣.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6)
- [4]证券公司投资咨询业务的模式研究—卖方研究的兴起演变和国际比较[D]. 刘昆. 北京化工大学, 2016(02)
- [5]2015~2016年金融法研究综述[A]. 刘少军,毛快,肖强,张超然,李军南,陈岚,蹇梦婷,汪健松,朱进姝,盛利,曲嘉琦,江帆,黄欣晖,金曼,李静,陈怡静,徐川涵,陆青,崔琳琳,田鑫雨,王之岳,莫厚辙,鲁南希,徐翎涵,彭广明. 金融法学家(第七辑), 2015
- [6]我国证券公司违规行为及其治理 ——基于证监会处罚公告的统计分析[D]. 张晴. 南京大学, 2014(03)
- [7]证券私募发行准入制度研究[D]. 陈冰. 武汉大学, 2013(10)
- [8]论新趋势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D]. 李响玲. 华东政法大学, 2012(06)
- [9]国债法律制度研究[D]. 李泽华.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6)
- [10]沪、深证券交易所制度变迁问题研究[D]. 叶朱演. 复旦大学, 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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