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律专家进,关于乙肝携带就业歧视的问题
- 答:对不起很抱歉的告诉你,这样做基没咐本上没用。
因为这是一个全社会桥和的歧视。你到劳动部门仲裁也不会有作用的枯消纯,他们只能给你道义上的支持,而不会解决就业问题 - 答:可以进行民信中事诉讼.
诉求是侵权之诉.侵犯的是公民的平等权.公民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
侵犯的是就业的平等权.因为他们事前没有在协议中规定,故作为当事人的你是无过错的.应该适用公民的就歼携业的平等权.
他们这样做是非法的.支持你去法院起诉.你可以告赢的.依据是公民滑改山的平等权. - 答:法律上很简单:
如果该行业并无此特殊需要,不得以此为由不录用或者悄历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你确实有权主张你的权利。
但实局没践中的问题的在录用时单位不会以这个理由不录用的,恐怕会找其它理由,毕竟录用与否与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这个问题希望将来通过劳动部门出具专门规定对于无特殊启腊搜要求的行业不允许体检包括相关乙肝项目来解决了。 - 答:有机会!
违背就业局氏协议会导致违桐耐散约,你可以仔细察看协议的内容,有无约定因你的疾病而亩郑不录用的约定,如无,则可以起诉了。
问:我国就业歧视及其制理措施
- 答:就业歧局基配视从根本锋枯上还是从贫富差距开始的。社会的不平等必然会造就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要不你去看看这个网站吧:迪西欧论文工作室的 我也是不久前从这个网站上看到的类似的论文。你可以桐指参考借鉴下的!
- 答:你又给那个姑娘伢写的 ....
问:请教有关反对乙肝歧视的法律法规
- 答:《公务员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应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在随后制定的 部门录用公务姿缺员全国统一体检标准中规定,乙肝病源携带者可以担任公务员。迹山辩国家人事部在《公务员录用规定 (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此外,近年大学入学体检也取消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标准。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源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源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唯键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如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乙肝病源携带者如果在就业中受到歧视,可依《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提起诉讼。
被充回答: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孝芹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歼慎码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氏哪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 答: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缺镇老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旅数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在随后制定的 部门录用公务员全国统一体检标准中规定,乙肝病源携带者可以担任公务员。国家人事部在《公务员录用规定 (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此外,近年伏升大学入学体检也取消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标准。
-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樱粗氏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凳蔽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脊散扩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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