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夫妻义务”

质疑“夫妻义务”

一、质疑“夫妻忠实义务”(论文文献综述)

申晨[1](2021)在《《民法典》视野下婚内协议的效力认定》文中研究说明《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第2款规定身份协议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但未明确参照适用的条件。婚内协议的效力认定进路依次为是否有特别规定、是否属于可自治范围、是否具有特殊自治法理。婚内协议可自治范围需重点考察是否限制人格权益、违反婚姻法定内容、破坏婚姻伦理基础。婚内协议的特殊自治法理表现为非利己要素对意思表示的渗透和利益博弈的结构化,最终体现为意思表示的偏差性。夫妻财产约定协议需满足关联性、结构性、现时性要求,以此为基点,夫妻间赠与应区分为夫妻财产约定、一般赠与、无任意撤销权赠与三种解释类型。夫妻忠诚协议的生效条件为:以履行基础夫妻忠实义务为内容;不得限制人格权益、违反婚姻法定内容;不得约定过高的赔偿数额;签订书面协议。单方虚假意思表示、重大误解、欺诈、胁迫规则,对婚内协议应当限缩适用。

周慧[2](2021)在《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研究》文中提出

金之一[3](2021)在《我国夫妻分居制度构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时下,“李国庆分居离婚案”、“福原爱夫妻分居”等新闻充斥耳边,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提及“夫妻分居”,不再受传统“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所限制,引人深思。由此,笔者开始检索司法案例,从几个典型案例中发现夫妻分居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许多问题依据现行法律难以解决,由此展开对“夫妻分居”深入的研究。夫妻分居制度,产生于中世纪,由于传统基督教的教义对于离婚是不允许的,为了解决夫妻婚姻破裂的客观现实情况问题,夫妻分居这个概念应运而生。随着宗教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婚姻价值观的改变,夫妻分居制度开始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可接受,并且在新时代赋予了其新的价值和意义。目前,很多国家或地区都已经将夫妻分居制度纳入婚姻法律体系之中。我国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未对夫妻分居制度进行系统的立法规定,只是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将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事实作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法定事由之一的规定。目前立法尚缺关于夫妻分居具体内容的规定,如夫妻分居含义的界定、夫妻分居发生后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项法律后果等,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二次判离”、“是否分居难以达成共识”、“同套房屋内分两室居住是否可以认定为分居”等难题无法解决。故本文以夫妻分居制度作为研究对象,采用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以及法解释学研究法对夫妻分居制度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完善提供一点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夫妻分居典型案例分析。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挑选出三个典型案例,梳理分析其中关于夫妻分居的重点问题,即夫妻在同套房屋内分两室居住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分居、夫妻分居期间财产分配以及孩子的抚养问题、如何证明夫妻双方分居的事实,以此引出我国目前夫妻分居亟需解决的问题。第二部分,我国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首先,梳理我国目前关于夫妻分居的相关立法规定,分析我国当下立法现状关于夫妻分居制度的不足之处。其次,查阅、整理、分析、总结一定范围内的裁判文书,在此基础上找出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第三部分,分析比较域外立法。从夫妻分居制度与离婚制度的关系、夫妻分居的分类、夫妻分居的法律效力、夫妻分居的期限、终止、中止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比较,为我国关于夫妻分居制度的构建提供经验。第四部分,提出我国构建夫妻分居制度的立法建议。在分析比较域外立法,结合我国当下的实际情况,在前辈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民法典》出台下的新的离婚制度,提出我国构建夫妻分居制度的相关立法建议。

张小余[4](2021)在《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文中研究表明生育利益不仅影响个人的生活、家庭的稳定,同时也影响国家的建设、社会的秩序,因此,为防止他人对生育利益的不当干预,应以法律的手段予以保障和救济。从我国已有法律体系来看,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明显弱于公法保护,不仅规范的数量较少,规定的内容也较为概括。而私法领域的生育利益案件涉及领域较广、发生数量较多、案件情节较复杂,对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疏漏,不仅降低了司法审判效率,也无法全面保护生育主体受损的生育利益。由此,从私法层面完善对生育利益的规制十分必要。生育利益的私法完善方向,应立足我国司法实践现状予以明确。通过分析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在参考国际文件和其他国家生育利益私法保护方式以及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观念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生育利益案件所反映的裁判问题,可更好地明确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选择。加强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既要由法律肯定生育权的民法地位,细化生育权的权利内涵,还应综合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其他规范,对个别类型化生育利益案件的特殊性予以特殊规制,进行及时、专业的调整。从而实现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以法律规范的补足促进实践问题的解决。完善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规范,不仅有益于丰富生育利益私法保护体系,实现不同规范的协调统一,而且也能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更为充分的裁判依据,增强司法裁判效能,更好地保障生育主体的生育利益。

陈霖[5](2021)在《夫妻身份权与人格权冲突的调和路径》文中研究指明私法现代化一方面促进婚姻家庭内部的夫妻人身关系中封建社会不平等因子的剔除,逐步实现男女两性实质平等;另一方面却又因个人主义泛滥,使经济理性人的财产法理念进一步消释婚姻家庭法中的利他主义,导致夫妻身份权呈现原子化趋势。夫妻身份权本身受到的最大质疑即是其可能妨碍人格权的行使,令其形同虚设。面对此担忧,日本法在处理上述两种权利的冲突时,主要经验为从价值衡量角度出发,以维护"婚姻共同体平和生活的秩序"为重要价值取向。历史上,传统"家"文化在中日婚姻家庭内部凝聚个体时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基于家庭法伦理文化论基础一致性,在处理夫妻身份权与人格权冲突时,可参酌日本经验,认可夫妻身份权对人格权的限制,同时亦应保证这种限制在合理限度内。

杨陶[6](2020)在《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指出夫妻财产契约是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理念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婚姻契约理论的必然逻辑。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对满足不同家庭的需要,促进和谐家庭关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比较法上,两大法系在婚姻家庭法中都有关于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立法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经典案例。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涉及到社会利益、家庭利益、个人利益等诸多利益的平衡,然而对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过度推崇,使得这一制度在立法和司法适用中出现了利益失衡。当前,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财富增加、跨国婚姻增多,夫妻财产契约制度亟待完善。同时,我国民法典正式通过,其所彰显的时代精神和科学体系,使得夫妻财产契约制度获得了新的解释空间。因此,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其深入而系统的研究十分必要。夫妻财产契约的内涵和性质是系统研究它的基础。夫妻财产契约的内涵十分丰富,两大法系的立法和理论对其规定及理解不尽相同。大陆法系通常认为,夫妻财产契约的目的为变更夫妻法定财产制度。英美法系通常认为,夫妻财产契约为婚姻协议的一种,包含的内容更为广泛。在对两者及其关系全面比较的基础上,得出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即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缔结的确定婚前财产归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关系及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契约。夫妻财产契约的性质为身份财产契约,缔结契约不能妨碍夫妻财产制度所承载的扶养家庭、维护婚姻共同体利益、保护婚姻中弱者利益等功能的实现。夫妻财产契约被法定化后,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即为夫妻财产契约制度。两大法系均接受婚姻契约理论,立法上均规定了夫妻财产契约制度。但婚姻关系十分复杂,它的身份性、合伙性和伦理性对契约性起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此外,两大法系的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均以鼓励缔结契约、注重两性实质平等、平衡个人利益与家庭利益、保护弱者利益和保障交易安全为价值取向。鉴于此,两大法系在构建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时,均对它的有效要件规则、法律效力规则及法律适用规则作出了不同于一般商事契约的规定。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有效要件规则设计上,两大法系既有共性又存有差异。形式要件方面,两大法系均要求夫妻财产契约符合特殊的形式要件。大陆法系通常要求公证,英美法系通常要求律师参与或起草。两大法系所采的具体方式虽不同,但功能等值,都旨在确保每一方当事人理解契约的法律后果,确保双方当事人的签署是自愿的。实质要件方面,两大法系均对夫妻财产契约的实质要件予以规定。一是缔约主体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特定的身份。二是意思表示须真实,大陆法系一般通过公证形式确保意思表示真实,英美法系一般通过效力审查防止使用不正当讨价还价策略缔结契约或通过律师参与确保当事人理解契约的法律后果。三是缔约内容须合法,两大法系均允许当事人就财产的归属、管理、处分和分割等事项进行约定;均要求缔约内容不得违反夫妻的一般权利和义务规则,不得免除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和损害子女的受抚养权等;均认为人身性质的婚姻义务不具可执行性,拒绝执行夫妻财产契约中的“忠诚条款”。夫妻财产契约生效后,契约规定的内容即调整夫妻财产关系,产生对内、对外效力。就对内效力而言,基于夫妻财产契约的身份财产契约属性,各国均认为契约生效后即可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就对外效力而言,夫妻财产契约须进行公示,方可对抗第三人。同时,基于当事人有限的认知能力及维护公共政策的需要,两大法系均对契约进行效力审查。大陆法系法院通常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审查,英美法系法院通常审查执行契约的结果是否显示公平。两大法系的审查方法虽有差异,但审查标准存有共性:都视夫妻财产契约为夫妻财产关系的独立方面;都考虑签订契约时的情况是否发生改变;都认为契约免除补偿由婚姻引起的不利益或履行契约导致一方当事人极度贫困时,法院可撤销或修改契约。此外,两大法系均允许当事人变更或撤销夫妻财产契约,但为防止当事人通过变更或撤销夫妻财产契约损害婚姻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利益,通常都要求变更或撤销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在实体法上已经得到两大法系的认可,相应的冲突法上也允许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夫妻财产契约准据法。但基于夫妻财产契约兼具身份属性,两大法系都采有限意思自治原则,即只允许当事人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选择准据法。若当事人没有合意选择准据法时,鉴于夫妻财产关系具有身份属性,两大法系通常都要求适用属人法。但两大法系在属人法连结点的选择上存有争议,大陆法系以国籍为连结点,英美法系以婚姻住所为连结点。两大法系还存在可变更原则和不可变更原则、同一制和区别制的理论争议。但也体现趋同化趋势,如以共同住所和共同国籍为属人法连结点,夫妻财产契约适用缔约时的属人法等。此外,两大法系都考虑到不动产的特殊性,对夫妻财产契约中涉及的不动产,要么明确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只允许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要么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不动产所在地法。通过对两大法系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比较研究,得出以下主要认知:若一国对夫妻财产契约形式要件规定地较为严苛,那么其效力审查要求则较为宽松,反之亦然。大陆法重形式,英美法重效力审查。近几年两大法系表现出融合趋势,大陆法从重形式到偏向实质,英美法从重实质到强调形式。但两者目的相同,都试图在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之间寻获平衡,且更注重追求契约正义。这一趋势与我国《民法典》中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殊途同归,即兼顾家庭利益和个人利益。且我国在立法理念上有所超越,更重视家庭的功能和价值,更注重家庭和谐,这符合我国婚姻家庭实际。基于此,应在考虑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实际情况和传承优秀家庭文化的前提下,选择性地借鉴国外成熟立法和完备的效力审查制度,实现我国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现代化。一是充分考虑夫妻财产法定制度所承载的扶养家庭、维护婚姻共同体利益、保护弱者利益等功能的实现,将夫妻财产契约定性为身份财产契约,并进一步限制当事人的契约自由。二是遵循《民法典》的逻辑体系,适用法律行为制度规范夫妻财产契约有效要件。三是结合我国婚姻家庭实际,借鉴国外完备的效力审查制度,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规制夫妻财产契约效力。四是注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民法典》总则编之外的独立与自洽,慎重直接适用一般财产法规则于夫妻财产关系。五是结合我国家庭实际情况,适时引入公证形式,增设夫妻财产知情权。六是与实体法相呼应,在充分考虑夫妻财产契约的身份财产契约属性,维护交易安全的背景下,进一步完善《法律适用法》中的有限意思自治原则和属人法原则,补全夫妻之间的准据法对第三人效力的规定。

李萌[7](2020)在《论夫妻忠实协议》文中提出在当今社会的婚姻关系中,因婚外情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现象愈来愈多,虽然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原则,但鉴于该条不具有可诉性,《婚姻法》第46条的适用范围又十分的狭窄,不足以为当事人提供充分完善的救济。因此,夫妻之间纷纷选择签订夫妻忠实协议,希望以此促使双方积极履行忠实义务,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关于夫妻忠实协议,我国当前法律并没有规定,学界对其效力、法律适用、单独可诉性等问题也存在很多争议,这类争议延伸到司法实践中,就表现为法院在对这类案件进行裁判时,往往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本文运用案例研究法、文献研究法等方法,通过对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认定、法律适用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其他一些问题进行研究,以期能够为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提供统一的参考基准,能够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文章一共分为五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介绍了我国当前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规定,并通过对五个典型案例的介绍引出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忠实协议的争议焦点,即夫妻忠实协议是否有效,以及在我国法律中是否可以找到其效力认定的法律依据。第二章介绍了夫妻忠实协议的分类。本文对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做区分研究,因此对夫妻忠实协议予以分类是研究其效力的前提,夫妻忠实协议根据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型、财产型和混合型这三种类型。第三章对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进行区分研究。学界对人身型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基本上没有争议,笔者在对其常见的几种类型作简要分析的基础上得出其一般情况下无效的结论。本文的研究重点在于财产型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学界对此存在无效说、有效说和自然债务说三种观点,本章在对这三种学说予以梳理分析的基础上得出本文的观点——财产型夫妻忠实协议有效。第四章探讨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适用。夫妻忠实协议不适用于《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调整,以《民法总则》143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作为其效力认定的法律依据。第五章对夫妻忠实协议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是否具有单独可诉性的问题、举证难的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对夫妻忠实协议是否具有单独可诉性的两种学说进行分析整理,笔者得出夫妻忠实协议具有单独可诉性的结论,对于举证难的问题笔者提出了降低举证难度的方法。

张优优[8](2020)在《论夫妻间财产知情权及其民法保护》文中研究表明知情权最早是作为公法领域中的权利而存在的,伴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和公民意识的不断觉醒,知情权的内涵和外延逐渐扩展,私法领域中的知情权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重点。夫妻间知情权是私法知情权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延伸和体现,也是夫妻在婚姻中互负忠实义务的必然要求。学者对婚姻关系领域知情权的研究多集中在夫妻间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平衡问题上,专门针对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立法保护研究较少。夫妻间财产知情权是知情权在婚姻关系领域的重要体现,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财产来源、范围、形式等状况了解、知悉的权利。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使得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享有知悉、了解的权利,实践中因一方对夫妻财产状况不知情而使得自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大量存在。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虽对夫妻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提供了救济途径,但该救济的前提是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另外,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财产制度。夫妻双方对家庭共同财产均享有管理、处分的权利,但管理、处分这些财产的前提是了解其相关信息及存在状况,可见夫妻间财产知情权对保障夫妻双方财产权益,解决夫妻财产纠纷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一些地方性立法率先对夫妻间财产知情权作出了创新探索,但由于层级不高、适用范围有限、规定相对简单等原因,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现实困境。本文采用历史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在借鉴域外专家学者研究成果的前提下,总结我们国家地方立法关于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创新探索,对夫妻间财产知情权国家立法及其保障提出相关创新性建议。国家立法应明确夫妻间财产知情权,增设夫妻家庭财产告知义务,确立夫妻双方财产查询制度、婚前财产清单制度、实行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等方式来保障夫妻间财产知情权有效实施。另外,加强夫妻间财产知情权法律救济,明确该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承担,进而很好地平衡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完善夫妻间共同财产制度,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郭笑[9](2020)在《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加速期,高速发展的经济和不断提高的生活水平带来的却是更多的婚姻问题,离婚率在不断上升,家庭稳定性在逐步减弱。于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寻求保障婚姻稳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法和途径,夫妻忠诚协议应时而生。新修订的婚姻法第四条虽然明确规定了夫妻忠实义务,但是我们司法解释在规定的过程中却明确表示,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出现婚姻问题进行诉讼时,不得单独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也就是说,该司法解释将婚姻法第四条在司法实践中单独使用的情况阻断,我们不能直接用它来解决纠纷。所以,目前看来这只是一条宣示性条款,缺乏具体的操作性,无法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同案异判”的问题。因此,加强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法律规制迫在眉睫。首先,本文结合学界观点对夫妻忠诚协议作了概括性论述,分别阐述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特征以及类型,结合相关理论基础,解析法学界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存在的理论纷争。本文最终采纳“二元区分说”论证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提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需要依照协议自身的“财产性”和“人身性”分别予以判定,不可单纯“一刀切”式的理解。其次,本文选取两个案情类似但是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的案件,发现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以及效力的规定方面均存在空白,由此造成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举证困难、判决各异等情况。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在《婚姻法》中明确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参照《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明确忠诚协议的成立要件及其效力。建议在立法上将夫妻忠诚协议列入可公证的范围,并在《侵权责任法》中增加对配偶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防止恶意第三人破坏他人婚姻的稳定。其次,在司法层面上,最高人民法院可发布指导性案例指导该类案件的审理,明确夫妻忠诚协议案件单独可诉,并且须平衡协议双方的举证责任。最后,由于婚姻自身的复杂性,在解决夫妻忠诚协议效力问题时,除了加强立法,建议提高家事法官审判该类案件的能力,进行积极地职权干预,在疑难案件中善用比例原则,更好的平衡各方的利益。综上所述,本文在明晰夫妻忠诚协议概念和内容的基础上,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所涉及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使其在司法实践认定中摆脱模糊性,从而实现对法律权威和社会稳定的维护。

王晓萌[10](2020)在《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研究》文中提出关于配偶权的有关表述,最早可见于英美法系国家之中。后来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在实践中关于此问题的情况不断复杂,逐渐出现了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情况,而在法律中也逐渐开始重视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制。相比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之中有关于配偶权的规定都是比较晚期并且相比之下也并不十分完善,而同样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中国,在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问题上同样也是不完善的。所以,本篇文章致力于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初步解决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相关问题。首先,理论层面,在综合现行学者不同观点的基础上,对于配偶权之概念、内容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解决第三人侵害配偶权中最重要的一点,因为只有明确了问题的基础才能更加深刻的分析问题现状及如何解决问题。其次,在实践层面,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例,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后,总结归纳出司法实践中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案件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存在于司法实践层面,同时也反映出在立法层面也存在法律规定不足的问题。针对第三人侵害配偶权典型案例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同时也对应的提出了解决建议。同样是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两方面切入,在立法层面上建议在明确配偶权概念及内容的基础上将配偶权的保护纳入法律之中,尤其是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更应该体现出配偶权的受保护性。同时针对实践中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案件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强调要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以及相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及适用。纵观我国现行诸多法律,有关配偶权的规定少之又少,此种现象的存在对于实践中第三人侵害配偶权问题频发来说是十分不利的。目前,我国《民法典》已经形成,但在未来的法制进程中将配偶权的保护纳入到民法典中是十分必要的。

二、质疑“夫妻忠实义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质疑“夫妻忠实义务”(论文提纲范文)

(1)《民法典》视野下婚内协议的效力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选择与基本思路
    (一)对合同编第464条第2款的解读
    (二)婚内协议效力认定的逻辑进路
二、婚内协议效力认定的影响因素
    (一)婚内协议可自治范围的排除
        第一,限制人格权益。
        第二,违反婚姻制度的法定内容。
        第三,破坏婚姻制度的伦理基础。
    (二)婚内协议的特殊自治法理
        第一,非利己要素对意思表示的广泛渗透。
        第二,利益博弈的结构化。
三、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间赠与的效力识别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识别
    (二)夫妻间赠与的效力判断
四、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
    第一,限制人格权益。
    第二,违反婚姻法定内容。
    第三,破坏婚姻伦理基础。
五、婚内协议意思表示瑕疵的特殊规则
    第一,就单方虚假意思表示而言。
    第二,就意思表示错误而言。
    第三,就欺诈而言。
    第四,就胁迫而言。
结语

(3)我国夫妻分居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一)研究目的
        (二)研究意义
    二、夫妻分居制度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夫妻分居制度的国内研究现状
        (二)夫妻分居制度的国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一)案例分析法
        (二)比较研究法
        (三)法解释学研究法
    四、拟解决的问题和创新点
        (一)拟解决的问题
        (二)创新点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第一节 案例引入
        一、案例1——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上诉案
        二、案例2——陆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上诉案
        三、案例3——魏某、高某离婚纠纷离婚纠纷上诉案
    第二节 争议焦点归纳
        一、夫妻“同套房屋内分两室居住”的认可问题
        二、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分配以及孩子抚养问题
        三、如何证明夫妻双方分居的事实
第二章 我国夫妻分居制度的现状和目前的困境
    第一节 我国夫妻分居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夫妻分居制度的立法现状
        二、我国夫妻分居制度的司法实践现状
    第二节 目前我国夫妻分居制度存在的困境
        一、目前我国夫妻分居制度的立法困境
        二、目前我国夫妻分居制度的司法实践困境
第三章 域外夫妻分居立法的经验借鉴
    第一节 夫妻分居制度与离婚制度的关系
        一、夫妻分居与离婚并行制
        二、夫妻分居前置制
    第二节 夫妻分居的分类
        一、裁判分居
        二、协议分居
        三、事实分居
    第三节 夫妻分居的法律效力
        一、夫妻分居时人身关系上的法律效力变动
        二、夫妻分居时财产关系上的法律效力变动
        三、夫妻分居时子女抚养的法律效力变动
    第四节 夫妻分居期限、中止和终止
        一、夫妻分居的期限
        二、夫妻分居的中止
        三、夫妻分居的终止
第四章 构建我国夫妻分居制度的立法建议
    第一节 厘清夫妻分居制度与离婚制度的关系
        一、夫妻分居制度宜采分居与离婚并行制
        二、夫妻分居制度宜独立成章
    第二节 明确夫妻分居的具体内容
        一、认可夫妻“同套房屋分两室居住”的情形
        二、采用两种夫妻分居形式
        三、明确夫妻分居的法律效力变动
        四、明确夫妻分居程序中止及终止的各项情形
    第三节 确立夫妻分居制度与现行离婚制度的衔接
        一、在诉讼离婚中逐步引入夫妻分居制度
        二、有效衔接“离婚冷静期”制度与夫妻分居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4)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二、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四、研究创新点
第一章 生育利益的涵义厘定
    第一节 生育概述
        一、生育的内涵分析
        二、生育的发展沿革
    第二节 生育利益的私法定位
        一、生育权与生育利益的关系
        二、生育利益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的差异
    本章小结
第二章 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
    第一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综合梳理
        一、生育利益案件的收集
        二、生育利益案件的选取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类型分析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二、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第三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问题整理
        一、生育利益的民事权利规制阙如
        二、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疏漏
    本章小结
第三章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探寻
    第一节 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指引
        一、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内容
        二、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趋势
    第二节 国外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形态梳理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第三节 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观念呈现
        一、生育利益民法保护的观念差异
        二、民法典建议稿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第四节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理性选择
        一、法律的民事权利确认
        二、其他规范的综合性调整
    本章小结
第四章 生育利益私权保护的规范设计
    第一节 生育利益私权地位的民法确认
        一、生育权的性质
        二、生育权的主体
        三、生育权的内容
        四、生育权的实现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补充立法
        一、补充婚姻家庭领域的生育立法
        二、补充劳动用工领域的生育立法
        三、补充医疗卫生领域的生育立法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5)夫妻身份权与人格权冲突的调和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冲突根源:婚姻家庭法现代化背景下夫妻身份权构造的特殊性
二、人格权被夫妻身份权虚置之忧虑
    (一)人格权的历史
    (二)来自人格权的质疑
三、日本夫妻身份权与人格权冲突的典型类型
    (一)夫妻同姓与姓名权
    (二)同居义务是否令婚内强奸合法化
    (三)忠实义务与“性对象选择自由”
四、夫妻身份权与人格权冲突之整合
    (一)夫妻身份权对人格权限制的合理性
    (二)对夫妻身份权扩张的限制
        1. 遵循《民法典·总则编》基本原则
        2. 婚姻关系破裂时的离婚自由
五、结语

(6)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述要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四、论文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解析
        一、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
        二、夫妻财产契约与相关概念辨析
    第二节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理论依据
        一、婚姻家庭法的私法属性及公法化趋势
        二、婚姻关系模式理论
        三、夫妻财产契约的身份财产契约性
        四、夫妻财产制度功能的实现
    第三节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价值取向
        一、古代法时期的家族本位和夫权至上
        二、近代法时期的个人本位兼及家长制
        三、现代法时期兼及家庭价值和弱者利益的个人本位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有效要件规则
    第一节 特殊形式要件规则
        一、特殊形式要件的正当性
        二、公证或独立法律意见要求
        三、相互报告或披露财产要求
    第二节 实质要件规则
        一、缔约主体的适格性
        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三、缔约内容的合法性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法律效力规则
    第一节 效力范围规则
        一、对内效力规则
        二、对外效力规则
    第二节 效力审查规则
        一、审查理由
        二、审查标准
    第三节 变更和撤销规则
        一、能否变更和撤销
        二、变更和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法律适用规则
    第一节 适用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适用
    第二节 适用属人法
        一、属人法连结点的选择
        二、不可变更原则和可变更原则
        三、同一制和区别制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我国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现代化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一、实践现状
        二、主要争议问题
    第二节 价值取向现代化
        一、历史回顾
        二、应然选择
    第三节 制度设计现代化
        一、有效要件规则的设计
        二、法律效力规则的设计
        三、法律适用规则的设计
    第四节 规范适用现代化
        一、文义解释
        二、价值解释
        三、体系解释
        四、漏洞补充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后记

(7)论夫妻忠实协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我国夫妻忠实协议的立法与司法现状
    一、立法现状
    二、典型案例及争议焦点
        (一)案例介绍
        (二)案例总结及争议焦点
    三、本文研究内容
第二章 夫妻忠实协议的分类
    一、人身型夫妻忠实协议
        (一)丧失离婚自由权型
        (二)调整亲子关系型
    二、财产型夫妻忠实协议
        (一)普通赔偿型
        (二)“空床费”型
        (三)保证金型
    三、混合型夫妻忠实协议
第三章 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认定
    一、人身型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
    二、财产型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
        (一)学说争议
        (二)对三种学说的评析
第四章 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适用
    一、不适用于《婚姻法》
    二、不适用于《合同法》
    三、不适用于《侵权责任法》
    四、本文观点——适用于《民法总则》
第五章 司法实践中的单独可诉性问题及举证难题
    一、是否具有单独可诉性
        (一)不同学说
        (二)本文观点——具有单独可诉性
    二、举证难题及解决途径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8)论夫妻间财产知情权及其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产生的背景
    第一节 私法上知情权的延伸
        一、知情权
        二、私法上的知情权
        三、夫妻间知情权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
    第三节 地方立法的创新探索
        一、地方立法关于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规定
        二、地方立法夫妻间财产知情权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 确立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一节 确立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必要性
        一、完善夫妻财产制度
        二、保护弱势一方合法权益
        三、有效解决夫妻间财产纠纷
        四、提高法院司法审判效率
        五、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
    第二节 确立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可行性
        一、符合法律基本原则
        二、顺应社会发展潮流
        三、婚姻关系的特殊性
第三章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构建
    第一节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理论基础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二、诚实信用原则理论
        三、平等原则理论
    第二节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概念和性质
        一、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概念
        二、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性质
    第三节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主体和客体
        一、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主体
        二、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客体
    第四节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内容
第四章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
    第一节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
    第二节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协调
        一、公序良俗原则
        二、利益衡量原则
        三、权利克减原则
        四、知情同意原则
第五章 国外保障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立法的借鉴
    第一节 德国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立法保障
    第二节 葡萄牙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立法保障
    第三节 美国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立法保障
    第四节 澳大利亚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立法保障
第六章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民法保护
    第一节 加强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立法
        一、国家立法明确夫妻间财产知情权
        二、明确夫妻财产告知义务
    第二节 建立夫妻婚前财产清单制度
    第三节 完善夫妻财产查询制度
    第四节 建立夫妻离婚财产申报制度
    第五节 加强夫妻间财产知情权法律救济
        一、夫妻间财产知情权侵权构成要件
        二、夫妻财产知情权侵权法律责任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9)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英文摘要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目的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目的
        1.1.3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外研究综述
        1.2.2 国内研究综述
        1.2.3 研究综述评析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2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相关理论阐释
    2.1 夫妻忠诚协议的内涵及类型
        2.1.1 夫妻忠诚协议的界定
        2.1.2 夫妻忠诚协议的特征
        2.1.3 夫妻忠诚协议的类型
    2.2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理论纷争及认定标准
        2.2.1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理论纷争
        2.2.2 学说观点评析
        2.2.3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标准
    2.3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研究的理论基础
        2.3.1 婚姻契约论
        2.3.2 婚姻伦理说
        2.3.3 私法自治理论
3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现况分析
    3.1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相关立法现况
        3.1.1 《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
        3.1.2 《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3.1.3 《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3.2 各地法院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意见
        3.2.1 法院支持“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相关意见
        3.2.2 法院不支持“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相关意见
        3.2.3 法院不受理“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案件的相关意见
    3.3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认定的司法实践现况
        3.3.1 中山市陈某某和杨某某离婚纠纷案
        3.3.2 日照市仲某某和刘某某离婚纠纷案
        3.3.3 典型案例争议焦点及评析
4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认定面临的问题分析
    4.1 夫妻忠诚协议的相关立法不足
        4.1.1 《民法总则》的总领性规定具有局限性
        4.1.2 《婚姻法》缺少对忠实义务的具体规定
        4.1.3 《婚姻法》缺少对夫妻忠诚协议内容和效力的规定
        4.1.4 《侵权责任法》缺少对配偶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4.1.5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属于公证范围尚存争议
    4.2 我国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司法困境
        4.2.1 司法判决缺乏法律依据而导致“同案异判”
        4.2.2 非过错方举证困难
        4.2.3 夫妻忠诚协议案件单独不可诉
5 明确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具体建议
    5.1 立法明确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相关规定
        5.1.1 《婚姻法》应明确夫妻忠诚义务的具体内容
        5.1.2 《婚姻法》应明确夫妻忠诚协议的构成要件和效力
        5.1.3 《侵权责任法》中增加对配偶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5.1.4 《公证法》将夫妻忠诚协议列入公证范围
    5.2 司法完善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相关建议
        5.2.1 平衡协议双方的举证责任
        5.2.2 明确夫妻忠诚协议案件单独可诉
        5.2.3 发布指导性案例指导夫妻忠诚协议类案件
    5.3 提高家事法官审判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案件的能力
        5.3.1 法官对夫妻忠诚协议案件进行积极的职权干预
        5.3.2 规范法官在夫妻忠诚协议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
6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10)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目的与意义
        (一)选题目的
        (二)选题意义
    二、文献研究综述
        (一)国内研究综述
        (二)国外研究综述
    三、研究方法
        (一)文本分析法
        (二)实证分析法
    四、本文创新与不足之处
        (一)创新之处
        (二)不足之处
第一章 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相关理论
    一、配偶权的基本理论
        (一)配偶权的界定
        (二)配偶权的内容
        (三)配偶权的性质
    二、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基本理论
        (一)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概念
        (二)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形态
第二章 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的构成
    一、主观过错
        (一)故意
        (二)过失
    二、侵权行为
        (一)概念界定
        (二)具体行为
    三、因果关系
        (一)基本概念
        (二)法律后果
    四、损害结果
        (一)物质损害
        (二)精神损害
第三章 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的司法实践现状
    一、案件频发
        (一)基本情况
        (二)原因分析
    二、无过错配偶举证困难
        (一)举证责任过于严苛
        (二)配偶权性质及传统思想阻碍举证
    三、第三人诉讼地位不明
        (一)立法现状
        (二)基本观点
    四、相关法律依据阙如
        (一)立法现状
        (二)原因分析
    五、精神损害赔偿认定困难
        (一)现状呈现
        (二)原因分析
    六、未纳入认定感情破裂之依据
        (一)立法现状
        (二)典型案例分析
    七、损害赔偿金之适用不尽如人意
        (一)立法现状
        (二)原因分析
第四章 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的完善
    一、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一)一般事实
        (二)特殊事实
    二、明确第三人诉讼地位
        (一)被告地位
        (二)第三人地位
    三、完善配偶权制度
        (一)确定配偶权的概念
        (二)明确违反配偶权制度所承担之责任
    四、宜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配偶权制度
        (一)明确与配偶权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未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宜规定配偶权制度
    五、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一)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六、宜将第三人侵害配偶权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
        (一)明确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二)将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明确在法律条文中
    七、完善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
        (一)法律适用不周延
        (二)毋须以离婚为适用前提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四、质疑“夫妻忠实义务”(论文参考文献)

  • [1]《民法典》视野下婚内协议的效力认定[J]. 申晨. 法学评论, 2021(06)
  • [2]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研究[D]. 周慧. 江西理工大学, 2021
  • [3]我国夫妻分居制度构建研究[D]. 金之一.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4]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D]. 张小余.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5]夫妻身份权与人格权冲突的调和路径[J]. 陈霖.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21(02)
  • [6]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比较研究[D]. 杨陶.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3)
  • [7]论夫妻忠实协议[D]. 李萌.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论夫妻间财产知情权及其民法保护[D]. 张优优.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0(04)
  • [9]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研究[D]. 郭笑. 东北农业大学, 2020(07)
  • [10]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研究[D]. 王晓萌. 辽宁师范大学, 2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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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夫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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