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WLAN强制实施国家标淮的 一点看法(论文文献综述)
赵先龙[1](2019)在《物业公司与农村社区秩序的形成——苏南桥村的法律民族志》文中研究表明农村社区的秩序生产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内生于村庄共同体的新型基层社会组织,农村社区物业公司的产生与村庄整体环境紧密相连,其内部构造与外在行动呈现不同于城市社区市场化物业的特质。在农村社区的特定场域内,物业公司与村委、村民、街道办等行动者产生关联与互动,成为维系社区关系网络的重要枢纽,对社区多元一体的秩序格局的形成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农村社区村委自办的物业扮演着多重角色,具有多重意义,这体现了法治社会开放多元的价值内涵,有利于我们深化对基层法治和区域法治的理解。
张锋学[2](2020)在《人格刑法理论视域下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持续增长,犯罪特点出现了新的变化,现行犯罪预防体系面临严峻挑战,未成年人犯罪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如何从过分强调报复、报应的刑罚功能转变为注重教育、挽救的预防功能;从事后惩治、震慑转变为事前预防、以人为本,需要理论和实践创新。鉴于此,本文试图以人格预防理论,探讨一条有效的途径。从“人格刑法理论”视角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进行探讨,通过创新环境预防中的人格预防、构建以人格预防为导向的开放式预防体系、设计我国犯罪思想道德监测指标体系,旨在探索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新思路,降低犯罪率和社会教育、矫治成本,并为理论和实务部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参考。内容包括: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点、成因和预防现状、创新环境预防中的人格预防、构建以人格预防为导向的开放式预防体系。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点包括:网络犯罪亚文化和不良信息成为犯罪低龄化的重要诱因、有组织犯罪和网络犯罪逐渐增多、城市社区未成年人和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增多、犯罪动机简单且手段残忍、侵犯财产和涉毒案件逐渐增多。犯罪成因为:社会不良环境容易诱发思想偏差和行为失范、传统家庭教育环境未足够重视人格塑造、学校教育环境过于看重分数、文化商业市场监管失灵、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难以解决、专门学校的运行面临困境、传统帮教制度和理念有待创新。我国目前犯罪预防现状为:网络环境的预防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家庭环境预防没有突出人格预防、学校环境预防不够重视人格预防、社区环境预防效果有待进一步改善、心理预防尚未成为人格预防的重点、未成年人的道德思维塑造乏力、社会团体的防治潜能尚未发挥。创新环境预防中的人格预防要提高网络环境的预防水平。通过净化网络环境和技术创新,科学引导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网络,防范网络不良行为影响未成年人的人格塑造。家庭环境预防应突出人格预防,建立以“爱”为核心的家庭环境预防模式,重视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影响。学校德育教育要用中国传统文化精髓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德育教育,要突出健康人格的塑造。社区应优化功能和环境条件,创新社区教育和帮教模式。农村应加强留守儿童犯罪防治,重视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建立强制监护制度,完善农村社会救助有效机制。以人格预防为导向的开放式预防体系的构建新思路是:积极防范未成年人在社会化进程中形成犯罪心理,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交际的心理引导,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道德观,科学运用“认知疗法”进行教育、矫治,创造良好环境条件促进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生物学治疗是未成年人犯罪防治的新路径,人格调查是生物学治疗的前提和基础,应当以新技术手段提升生物预防水平。道德思维水平对塑造道德思维影响较大,道德思维教育应超越犯罪本身。道德思维能力培养是道德思维教育的核心,道德思维教育应融入“爱的教育”、“平等教育”和“独立教育”。犯罪思想道德监测有利于及时防治道德偏差,应当构建犯罪思想道德监测指标体系。创新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综合预防体系,重视体育运动干预的作用,发挥社会团体对不良行为的防治潜能,提升自我预防能力。
韦诗竹[3](2020)在《资管视域下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信义义务内容的具体化和认定标准的设立被认为是中国资产管理发展的一个核心问题。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一系列配套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资产管理逐步进入统一监管的时代,其着力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但其中对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定却太过模糊。本文运用了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功能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通过对资管典型案例的分析,总结和明晰我国资管存在的问题,提出通过完善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以及确定信义义务的认定标准来解决资管突出问题的路径设想。然后,分析资管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功能与优势,明确资管法律关系为信托法律关系。接着对路径设想进行可行性分析,包括提出面临的法律障碍及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等。最后,结合我国资产管理的运作模式,同时在国内没有相关制度设计的情况下寻求国际经验的借鉴。针对资管业务中的投资募集阶段、投资管理阶段以及退出阶段的侧重点不同,对信义义务中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内容进行针对性地完善和具体化。旨在通过对管理人信义义务内容和标准的完善来解决资管行业的突出问题,从而有助于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提高金融机构公信力和更便于资产管理行业监管与司法实践。
王俣璇[4](2019)在《格式条款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格式条款体现了现代经济生活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在各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而其天然地具有其正反社会效应,一方面,格式条款发挥着简化和促进市场交易的重要功能。格式条款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的灵活性与敏感性的影响下,公司等市场主体不断修正与完善交易中的权利义务配置,形成足以吸引交易相对人的格式条款,以推动经济活动的便捷化、规模化运作。而另一方面,格式条款由于其排除协商的特征,不免存在使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的普通消费者丧失缔约自由之虞。由于市场竞争的不充分甚至垄断,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等原因,市场自身对格式条款的负效应的抑制功能被削弱,甚至导致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从而损害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沦为经济强者压迫弱者的工具。格式条款的双重社会效应,既反映法律与市场两种调整思路的博弈,也体现着民法理论内部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相互扶持与妥协。从格式条款的调整路径来看,一方面,法律应当放手市场,避免对市场竞争的贬损和对自由社会秩序的状害,充分发挥市场竞争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与导向作用;另一方面,法律应作为市场失灵或市场极端逐利性的矫正手段,以防止权利义务关系的畸形失调,实现基本的公平正义价值。从民法的基本原则角度视之,格式条款由当事人一方单独制定,相对人仅具有“take it or leave it”的二元性选择,这一合同的发展趋势本身即是对传统契约自由原则的巨大挑战,美国学者格兰特·吉尔莫所言的“契约的死亡”之虞即体现于格式条款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之上,需要学理上的解释与协调。传统理论的理想模式下,契约自由即是契约正义,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只需触及程序层面。而到了现代,随着消费者问题、格式条款问题的日趋严重,民法不再坚守形式意义上的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实质化成为民法演变的最显着特征。现代契约法的中心问题已由契约自由变为契约正义。如何在格式条款问题中实现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民法基本价值,更是当代法学面对的重要课题。本研究将从合同法基本理论出发,穿插结合法经济学视角,按照“规制目标制定-规制范围限定-规制实然性分析-规制应然性设计”的行文思路组织篇章架构,逐步解决“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基本问题。第一章是对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和监管目标的证成,包括格式条款规制应如何回应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两大合同基本原则的要求,以及格式条款规制如何实现目标的精确化两个问题。缔约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性以及相对方选择缔约伙伴的自由的限制并不能体现格式条款对于契约自由的侵蚀。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冲击的根源只能在于格式条款的格式性本身,合同法维护契约自由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即只能通过对信息压迫的矫正体现。格式条款对契约正义原则仅造成间接减损,以契约正义原则作为格式条款的监管要求,主要出于三重考虑:第一,反映契约正义的“条款内容”为监管识别提供便利性;第二,契约正义原则针对双方权利义务分配,其监管效果具有直接性;第三,契约正义原则为监管注入公共目标,具有防止社会价值整体受损的阻却作用。现代法时代下,格式条款的正负外部性由此为监管目标、监管逻辑以及监管力度等的设定提出多层次要求。从价值层面,格式条款的规制首先面临监管目标的精确化问题。契约自由原则对格式条款的效率要求应当为帕累托改进而非卡尔多-希克斯改进,而自愿性协商被认为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结果的途径,也即,“受交易影响的每一个人均同意这一交易”。这一目标之下,格式条款规制以对意思自治的维护为限具有正当性。契约正义原则则要求双方合作剩余的分配达到竞争水平,提供方因格式条款的非议价性在博弈中获得优势,当条款的分配结果不符合给付均衡的民法基本原理,监管的介入就在契约正义要求下具有正当性。从路径层面,格式条款问题的非绝对性与复杂性也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市场模式与国家模式作为监管手段的二元性划分的绝对逻辑,也缓和了公法与私法的分明边界。市场模式与国家模式,均为国家介入监管的路径,要求以国家强制力为其效力保障,与自由放任的经济理念相区别,是对私人合同关系的积极引导或矫正。与格式条款相关的概念如“附合合同”、“样板文本”、“小字条款”、“标准化合同”、“标准化格式合同”等,各国理论对其格式条款赋予不同归纳方法。格式条款具有预先制定性、标准化、非协商性、附合性和重复使用性等特点。从其法律属性看,格式条款存在“契约说”与“规范说”之争,这一定性直接决定条款的监管路径问题。从经济视角来看,格式条款可解读为商品、产品质量属性,以及公共产品。在我国,法律监管对象呈现出由“格式合同”向“格式条款”、从“法律行为”到“意思表示”的转变,监管的精准性得以提升。沿此思路,格式条款规制对象可进一步限缩,具体分类标准如核心给付条款与附随条款的划分、商业合同条款与消费者合同条款的划分,以及是否为免责条款、是否规定主要权利的划分。第二章对我国当前格式条款规制的立法、行政及司法规制实态进行总结。我国形成以《合同法》为核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及《反垄断法》为配合的法律规范群。合同法规范路径下,《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52及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呈现出路径驳杂且逻辑似有抵触的规范形态,学界争论颇多。如何从中抽取并整合具有连贯性、协调性的规范进路成为落实格式条款规制的前提问题。最高法院公布的十余件公报案例中,法院在规范选择上侧重有别,裁判倾向上亦有区分,整体呈现出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动态均衡、互为补充的裁判逻辑。地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似对最高法院立场有所偏离。“提示与说明义务”因法律解释空间较大、为法官预留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而成为适用率较高的效力判断规则。部分并非出自信息矛盾的格式条款问题,被归入信息规制项下草率解决。除《合同法》以外,《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以合同法规制范式为参照,建立了消费者合同领域的格式条款规制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在合同法信息规制基础上,结合保险合同特色,对提供方提示与说明义务规则加以延伸。格式条款质量低下问题,从其根源来看,存在信息不平等与市场地位不平等两类生成路径,《合同法》以及基于《合同法》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模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保险法》均偏重对信息不平等的矫正。《反垄断法》则从经济地位角度对格式条款规制范围及规制手段进行解读,回应市场地位不平等引起格式条款质量低下的情况,成为上述部门法规则的有益补充。在司法路径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及《反垄断法》均授权对格式条款施加行政监管,监管主体包括原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原银监会、原保监会、证监会以及原反垄断执法机关。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为格式条款规制的两种基本路径,为我国合同法所采用。信息规制路径在我国体现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施加,内容控制路径则包括格式条款内容的特别规范、显失公平规则、公平原则等。两类路径互不干涉,但在功能上互为补充,共同服务于格式条款质量的改进。各国及各历史阶段对二者的运用各有偏重。如何权衡两类规制力度、如何对其适用加以扩张或限缩,则需动用监管智慧,结合国情及市场状态加以判断。以下第三章与第四章分别就信息规制和内容控制规范的规范逻辑、现状及改进方式进行阐述,而格式条款解释作为内容控制之辅助,则置于第五章讨论。以下三章共同构成本文的核心部分。第三章讨论格式条款的信息规制理论,信息规制因其事先性和市场性而被视为实现意思自治和保障市场竞争机制的通道。根据行为法经济学理论,市场机制异化的原因为,有限理性使消费者在认知层面和决策层面存在障碍,且对于特定条款,即使理性消费者亦会根据“成本-效益”分析而选择合理忽略。对此,提示义务的功能在于矫正双方信息的不平等,实现对阅读义务的替代;而说明义务则用于矫正专家与业余人的智识差距。根据行为人信息接收与处理的特征,信息披露存在层次化与实质化两方面的改进可能。层次化改进可以条款显着性或条款异常性为标准,并以实证调研为判断方式。实质化改进的路径如标准化信息提供、第三方信息加工以及“菜单式”合同创新等。此外,可借用软家长主义助推思路实现监管的改进。对于信息规制的力度和边界的确定,则应注重与法律行为法规范体系的分工与配合。第四章讨论格式条款的内容规制规范。我国对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既包括不当条款内容规范及公平原则,还包括免责条款控制规范、基于公共秩序的内容控制规范,以及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不过,这些原则均需要法院根据双方交易的具体情节加以个案判断。从格式条款规制的适格性来看,我国法上的显失公平规则、乘人之危规则以及公共秩序对条款效力的控制规范应当以合同而非条款为对象;不当格式条款内容规范以及免责条款规范则明确规定适用于条款而非合同整体。从各规范具体判断维度来看,不当格式条款规范、免责条款规范集中考虑给付均衡的实现,而不以双方合意度也即意思自治的充足作为评价标准;而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制度则从意思自治与给付均衡双重视角入手,对格式条款效力进行考量。第五章讨论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作用。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的之争暴露出“意思与表示分立”理论的局限性,内心真意与外观行为均不能当然地、独立地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发挥影响法律效果的后果。我国坚持客观解释规则作为格式条款解释的基本路径,仅当其无法穷尽解释时,不利解释规则才发挥作用。我国实践中存在对不当解释规则的体系定位的误读现象,这就不免造成规则的误用和错用,反而在结果上矫枉过正,既违背了解释的中立态度,亦侵蚀了内容控制规范的价值功能。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虽各有改进之空间,但仍存在效果上的极限阈值或“天花板”;此外,司法进路本身亦存在个案性、事后性、非行业性、非市场性等效果限制。当三至五章提及的规制手段达到效果极限而无法应对现实需求时,毋宁诉诸行政路径,结合美国、以色列、德国等制度经验,构建以经济视角下的“产品监管”为模型、以事先审批为模式的监管路径,也即第六章提出的最低质量标准模式。格式条款的事先性规制路径,也即施用行政手段,将格式条款内容的审查提前化,配合事先性信息规制的规制尝试,以实现经营者信息披露成本、多数消费者信息处理成本、重复性司法成本的缩减。具体而言,应建立由“最低质量标准”和“安全性质量标准”组成的双层质量标准体系。对于未通过前者的格式条款,禁止其进入市场;对于通过前者但未达到后者标准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应施加实质性信息披露;对于通过后者的格式条款,提供方仅须履行形式性信息披露。该制度以统一的行政监管作为司法监管的前置性环节,在节约审判压力的同时促进评价标准的贯一性。
贾康吉尔·赛多夫,曾二秀,吴燕凌[5](2018)在《标准与买卖法中的货物相符》文中研究说明本文考察了与货物相符有关的公立或私立标准是否应对买卖合同的解释及买卖法默示条款的解释产生影响的问题。它整合了目前为止关于标准的完全不同的探讨,得出了有关理解和分析买卖法与各标准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的准则和考量因素。本文的探讨是在几个普通法制度和联合国买卖法公约的背景下展开的。本文还主张,买卖法在标准方面的经验和买卖法之外关于标准的讨论能够相互促进。
何盈姗[6](2018)在《“白衣骑士”反收购措施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近几年的中国证券市场的话题几乎都是围绕着收购与反收购展开的,其中以姚振华为实际控制人的宝能系与境内地产业龙头万科集团爆发的股权争夺战最为典型,最后以万科引入深圳地铁作为白衣骑士,这场争夺战才正式拉下帷幕。而“白衣骑士”作为万科的反收购措施自然也成为了各方关注的重点。在白衣骑士措施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决策权不明确、司法审查制度缺位等问题。本文运用理论分析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模式,探讨白衣骑士反收购措施的运行原理,并结合我国境内、美国及台湾地区上市公司在遇到敌意收购时运用白衣骑士反收购措施的实际情况,运用比较的方法考察美国及台湾地区关于白衣骑士反收购措施相关法律规则,本文认为解决白衣骑士适用问题的解决途径在于先明确决策权归属于董事会,再确立合法性审查标准,引入美国的商业判断原则与主要目的规则,还需要完善股东诉讼制度,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万圆[7](2017)在《美国精英高校录取决策机制研究:多重逻辑作用模型的建构》文中研究说明美国精英高校对生源的选拔,看似简单、实则复杂,唯有获得完整、深入地认识,才能取其精华。本研究以“录取决策机制”为切入点,基于对美国精英高校选拔生源时使用的考量因素、审阅方式以及质量控制手段的考察,分析其录取决策的目标及达成方式,进而构建驱动录取决策行为的多重逻辑作用模型。通过以美国三所精英公立大学、两所精英私立大学、两所精英文理学院为案例,运用质性取向下的多个案比较法进行资料的收集和分析,基于对39位招办人员、13位利益相关者的访谈和大量的相关文本,本文得出以下研究发现、结论和建议:首先,美国精英高校均遵循目标导向、服务自身利益和使命的原则来选拔生源。一方面,美国精英高校的共同招生目标为以公正、透明的方式,塑造一届卓越且多样化的新生。另一方面,录取决策的铁律为服务高校利益和使命:高校利益包括达到注册目标、满足财政需求、提高声望、增加选拔性、促进种族多样化、保持校园体育实力等等,但各校录取决策服务的利益诉求和优先项不尽相同;录取决策实践受到高校承担的培养公民和公民领导者以及服务社会三大办学使命的驱动。其次,为了达成各项招生目标,案例高校在录取决策中都采用了基于多个标准的综合评价和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整体性审阅,并通过质量检查技术、组建专业审阅团队、投入大量资源、接受教师和董事会监督等手段进行质量控制。其中,在综合评价上,各校通过查看学业表现、个人成就和个人背景三个维度下的多个具体因素,基于三个标准——在大学取得成功的潜能、做出外在贡献的潜能以及从大学教育中获益的潜能,来判断申请者与高校的匹配程度。综合评价中的决策规则体现为:学业成就是几乎所有申请者参与录取竞争的必要条件,其中学业杰出者基本都会被录取;个人成就有助于区分属于中间群体的“不错的学生”;加号因素有助于学业表现和个人成就相似的中间群体和“合格的学生”赢得竞争,也可使得“不合格的学生”以降低学业标准的形式被录取。在整体性审阅上,各校均使用背景化审阅、个体化审阅和集体化审阅,保证录取决策的公平与效率:1)将每位申请者取得的成就置于高中教育背景和个人成长背景中审阅,考虑其拥有的资源和机会,同时被置于申请者库中审阅,即各校将每位申请者与来自同一高中的申请者、与申请者库的平均表现以及与录取标准之间进行比较,而非脱离背景进行横向比较。2)个体化审阅将每位申请者视为“一个整体”和“一个个体”,没有阈值、没有公式、没有单一的决胜因素,是最高法院批准的考虑种族的合法方式和州禁令下达成种族多样化的必要方式,也是保证决策自由度、区分申请者和达成各项招生目标的最佳方式。3)集体化审阅的模式分为委员会模式和团队审阅模式,但产出一届新生的路径均始于单名读者对每份申请材料进行基于量化评级的分项评价或基于质性评语的整体评价,并经历至少两名读者的评价以及委员会讨论或高级AO的审阅,止于确定一届新生名单的招生季末审核,是一种高度依赖人为经验的协作式决策路径。第三,在不同类型精英高校的录取决策实践中,学术逻辑、文化逻辑、市场逻辑、政治逻辑、伦理逻辑、成本逻辑的影响同时存在,但每项逻辑发挥的作用强度存在差异:1)学术逻辑和文化逻辑是导致各校在使用考量因素时存在相似性的逻辑,市场逻辑、政治逻辑、伦理逻辑、成本逻辑则是导致差异性的逻辑。2)学术逻辑和伦理逻辑的作用强度均在公、私立维度存在细微差别,并均在公立大学体现更为明显。文化逻辑的作用强度在公立大学、私立大学和文理学院之间存在细微差别,其中在文理学院体现最为明显。市场逻辑和政治逻辑的作用强度在公、私立维度存在显着差别,其中市场逻辑在私立高校体现尤为明显,政治逻辑则在公立大学体现尤为明显。成本逻辑的作用强度不存在办学类型的差异。最后,美国经验为完善我国高校招考制度提供的启思包括:拓宽卓越生源的定义,探索生源多样化的价值;促进入学机会公平,提升招生透明度;坚定推进综合评价改革,完善实践操作;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提供环境支持。
徐芳[8](2017)在《交往理性及其对生活世界的重建 ——哈贝马斯政治哲学思想研究》文中认为西方近代理性通过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等形式唤醒了个人的主体性意识,从而将个人从传统奴役性的政治与蒙昧性的宗教中解救出来,实现了精神与政治的除魅。从此,个人的主体性、尊严与自由权利成为现代政治的核心观念,并催生了保障个人权利的现代民主制度。可以说,没有理性主义就没有现代性。然而理性激发的科学实证主义思维反过来使理性发生变异而被工具化,理性由最初对个人自由与活力的激发演变为对人与社会的科学技术控制,由此导致了个人价值的丧失和政治意识形态的泛化,从而引起现代化危机。在对理性主义及其引发的现代化危机的激烈批判和反思中,哈贝马斯的思想独树一帜,他的反思与批判不仅彻底、深刻,而且具有强大的思想建构力。他的思想不是后现代式的简单批判与解构,而是力图摆脱危机并重构现代性。为此,哈贝马斯以主体间性解决个人主体性的冲突,以交往理性取代工具理性。哈贝马斯通过对话语沟通过程的规范,致力于共识的达成,以期实现现代化危机的化解和社会秩序的整合。交往理性有着具体的实践条件和场景。在哈贝马斯的思想体系中,最早为交往理性创造实践条件和提供实践平台的并不是生活世界,而是公共领域。首先,公共领域吸收了市民社会的公众来源,但较之于市民社会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公共领域要求公众摆脱个人的私人性,以公共性为立场,来引导其在公众场合的舆论。其次,致力于公共利益的公众舆论,必须在正确的、公正的和免于强制力干扰的公共讨论中形成,而这样的讨论正是对交往理性的“真实性”、“真诚性”和“正确性”等有效性要求的实践应用。此外,公共批判是依赖于公众的公共理性来发挥对权力的监督作用的。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公众的公共性立场促进了交往理性主体间性的形成,公共讨论的标准应用了交往理性的有效性要求,旨在扞卫公共利益的公共批判内涵了交往共识的因素。据此,我们认为,公共领域中的公共理性,就是哈贝马斯对交往理性的实践尝试。公共领域孕育了交往理性并为其实践创造了条件。但哈贝马斯正式提出“交往理性”的概念是其在建构“生活世界”的过程中。社会的物质化发展以及社会行为的工具化导致了现代社会生活被金钱和权力殖民化。这种状况主要是由自由主义市场以及国家干预主义在工具理性的作用下过度发展造成的。因此,社会发展面临着向以语言为行为媒介的“生活世界”的转型趋势。在哈贝马斯看来,社会的转型从根本上来说依赖于理性范式的转变,即由“工具理性”转变为“交往理性”。交往理性是建构生活世界的关键因素。这是因为:第一,交往理性为世界观的解神秘化和去中心化提供了认识基础,促进了世界观的合理化;第二,交往理性通过对语言有效性要求的设置,为生活世界提供一种经过论证的合理的行为伦理规范,即话语伦理;第三,在交往理性基础上形成的话语伦理,为生活世界中具体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完善提供了依据。所以说交往理性为生活世界提供了合法性基础。此外,在交往理性思维方式的影响下,人类的工具化行为被交往行为所取代。交往行为是一种以话语沟通和话语共识为实践形式的社会行为方式。这种行为方式的形成直接推动了社会生活方式的转变,由此奠定了为生活世界的秩序基础。哈贝马斯正是通过对人们交往行为方式的塑造,完成了对“生活世界”的建构。哈贝马斯的思想虽然颇具影响力,但仍然遭受到了众多思想流派的批判。多元主义、后现代主义以文化的多元化为理由,认为在缺乏共同文化价值的实际情况下,实现社会行为的普遍化是不可能的,由此否定交往理性的普遍性价值;新实用主义认为理性不可能实现先验层面的的观念与社会实践层次上的完全统一,从而对交往理性的实践价值持怀疑性态度;此外,以集体利益为追求的社群主义,重视“权力”对社会生活的作用,这与哈贝马斯试图通过交往理性来消除权力对人们社会生活干预的做法,是截然相反。因而社群主义对哈贝马斯的反对也是不言而喻的。此外,女权主义、新自由主义等也以各自的理由从不同的角度对哈贝马斯的思想进行了批判。哈贝马斯的思想尽管遭到了众多的责难,但并不能由此否认它的实践价值。在哈贝马斯思想中,协商合作精神对公共利益的保障以及宽容精神对社会分歧的妥善处理,都彰显了“社会本位”的价值。这种具有超越性的价值对当前协商民主和公共治理的发展贡献了一定的实践价值。首先,交往理性促进了协商民主的形成。交往理性孕育了一种商谈政治,这种政治奠定了协商民主的基本内涵,即协商与共识;同时它为民主决策提供了一种公开的沟通程序,弥补了选举民主易于偏离民意的缺陷。其次,交往理性推动了公共治理实践的发展。交往行为是发生在交往主体之间的一种对等性为,它促进了公众在共同事务中的平等合作;以公共性为立场的公众致力于交往共识的达成,这对于共同利益提供了保障,有助于促进公共目标的实现。综上所述,哈贝马斯对近代理性双重后果的分析,引出了交往理性这一解救现代化危机的新概念。依据哈贝马斯的思想,我们具体探讨了交往理性的实践运用,即交往理性是如何在公共领域的实践空间中通过公众舆论的形式而展开理性批判的。接着展示了哈贝马斯通过交往理性建构“生活世界”以解决现代生活殖民化的努力。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及其建构的生活世界思想,尽管备受推崇与赞誉,但也受多方的理论质疑和思想挑战,例如新自由主义、多元主义和社群主义等学派对交往理性有效性和“生活世界”理想性进行了批判。最后,在辩证地看待这些批判的基础上,我们深入地挖掘了哈贝马斯思想对现代协商民主和公共治理的实践价值。
佟斐[9](2017)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文化路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文化与价值观之间有着极其紧密的联系和难以剥离的深刻关系,对核心价值观的研究不可能脱离文化的基本背景与依托,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根本上而言是一项社会文化实践活动,必然被置于文化的视角之下。基于此,本文将文化视为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基本视角和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路径,同时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文化路径界定为:以文化(作狭义的理解)作为核心资源、介质和手段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规律、方法机制和实践途径等集合。本文认为,文化在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中的作用及其运作机制主要体现在:文化传播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的有效承载;文化认同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的稳固奠基;文化环境对于外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强力推动。正处于传统与现代、本土与异域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文化交织、碰撞、挤压和混杂时代的中国,正面临着新旧价值体系间隙和夹缝中的各种变数和挑战,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遭遇多重压力,其中优化文化心态、强化文化认同以及繁荣文化生产构成了当代中国以文化为路径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支点。在上述逻辑前提下,本文取当代中国社会最基本、最重要、最典型、最具大众涵括力和影响力的文化形态和视角——优秀传统文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化产业和网络文化四个维度展开研究。第一个维度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优秀中国传统文化不仅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构建提供重要的思想源头和理论根基,也是构筑当代中国主流文化及其核心价值观认同、建立当代中国文化自信的重要基石,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提供丰厚的资源给养。对于“以文化人”,儒家自古就有“以礼为教”和“以乐为教”的传统理念,应借鉴优秀传统文化中社会主流价值观建设的历史智慧,借优秀传统文化的凝聚之力、彰优秀传统文化的教化之维,深掘优秀传统文化滋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现实价值。第二个维度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作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传统文化事业体系为初始条件、以满足社会群体平等共享公共文化服务需求为根本目的、与经营性质的文化产业相对应的公益性文化生产和分配机制,具有受众普及性的基本特征和政府主导性的独特优势,使其成为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依托和支撑性路径。当前在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依托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实践探索中,已鲜明体现出以内容创新引领文化需求、以形式和平台创新拓展价值影响、以话语创新对接时代发展等新鲜特点和实践经验。在现有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可通过开拓主流文化的大众化渠道、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形成多方协同的长效机制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公共文化服务路径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文化支撑作用。第三个维度是文化产业。与公共文化服务公益性的生产及分配机制不同的是,文化产业是以文化内容为生产资源、以资本逐利为基本动力、以产业化生产经营为根本运作机制的文化供给和分配方式,其生产的各种形态的文化商品成为同时兼具商品的逐利性质和文化的社会公共性质的特殊产物,因而使得文化的生产和价值观的传播与市场紧密联系在了一起,并在公共文化供给制度之外建立了另一社会文化供给机制。对比西方文化产业助推社会主流价值观建设的典型实践和中国文化产业发展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核的缺位,本文认为当代中国文化产业应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中被赋予更大的社会责任。然而,由于文化产业发展内生动力的逐利性价值取向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存在一定的价值分歧,这就构成了文化产业天然承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阻抗。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激发文化产业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推动路径的自觉意识和内在动力,这就需要在对文化产业“经营性”这一根本属性重新认识的前提下,树立正确的文化产业发展观。第四个维度为网络文化。作为新兴的文化形态,网络文化以其大众主体性和以虚拟方式对现实社会的全面映射和深刻影响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建设的重点领域和前沿阵地,然而网络技术的特殊性和网络文化的复杂性又使得这一任务极具挑战。网络文化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面临的一系列新的挑战包括:进入数字时代的文化帝国主义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的巨大优势进一步强化其文化强权;网络空间不断释放和迅速放大多元价值诉求而产生对现实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冲击;网络信息泛滥加剧社会意识分化、增加社会共识断裂的风险。由于网络时代新媒体的普及改写了传统大众媒体引导社会舆论的方式和过程,网络舆论特殊的生成规律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非主流社会意见极端化表达的鼓励,从而易于形成喧嚣无序的网络舆论环境,因而必须着力整合优化网络舆论环境,强化主流文化的话语机制。论文最后总结了以文化为路径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方略可以追述至中国“文以载道”的古老观念,提出在当代中国“文以载道”应被贯穿到主流文化建设的宏观格局之中,被赋予更丰富的思想内涵和更重大的时代责任,成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基本逻辑和重要任务。
施林淼[10](2016)在《“拔尖计划”人才培养模式四年跟踪调查:南京大学案例》文中提出世界各国对精英人才培养的试验和探索始终未曾停歇。在高等教育层面,发达国家通过分层分类办学,关注学生的创造力和批判性思维的培养,已经在培养拔尖人才上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相比国际先进水平而言,我国高等教育在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上的实践探索起步较晚。2009年教育部启动“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简称“拔尖计划”),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京大学等11所国内一流大学开展试点工作。鉴于基础学科和基础研究在一个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发展后劲中的重要地位,“拔尖计划”在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计算机科学五个基础学科开展。这个计划的目的在于,吸引最优秀的学生投身基础科学研究,努力使他们成长为相关基础学科领域的领军人才,并逐步跻身国际一流科学家队伍。2010年,“拔尖计划”入选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和人才规划纲要,参加计划的高校也扩展到了 19所。为了深入研究我国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规律,本研究以南京大学为案例,对现行的“拔尖计划”进行适时跟踪调查研究,为完善“拔尖计划”在人才选拔、课程设置、教学方式方法等诸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实施环节提供参考。首先,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理论的分析和概括,提炼出“拔尖创新人才”的核心特征——高创造力和强批判性思维,进而以此作为评价拔尖学生发展变化情况的核心指标。此外,根据前人的研究结论找出了影响大学生创造力和批判性思维的因素包括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前者包括课程的难度与前沿性、课程的顺序结构的合理性、教师的教学方式方法、师生互动等;后者主要有学习动机,又分为内在动机与外在动机。这些影响因素成为本研究数据分析框架中主要自变量的设计基础。然后,基于前人的研究基础编制、修订调查问卷,对南京大学“拔尖计划”实施问卷调查和访谈调查,并通过跟踪学生大学四年的成长过程,以及在拔尖班与普通班之间进行比较,对各项改革举措在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中的作用进行了考量,解析其中的影响机制。总体而言,本文采取对学生大学四年纵向跟踪比较的趋势研究(trend analysis)设计,同时采用拔尖班与普通班横向比较的准实验研究方法。具体而言,以南京大学2011级参加“拔尖计划”的大理科、化学、计算机科学三个专业的学生为实验组(简称“拔尖班”),以同年级未参加“拔尖计划”的部分学生为对照组(简称“普通班”),对两类班级跟踪调查,比较他们在创造力、批判性思维等方面的发展变化,并分析其原因。以2011年入校的学生的第一次测量为基线,之后每年进行1次跟踪测试,直到大四毕业,为期4年,以了解拔尖班和普通班学生在创造力、批判性思维方面的完整的大学四年发展情况。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本研究的访谈环节作为辅助研究手段,在实验开始和结束两个关键时间点上对拔尖班部分调查对象进行了访谈,以此进一步探讨学生发展变化的真实状况和深层原因,以及挖掘一些问卷内容可能覆盖不到的情况。调查问卷的内容包括五个部分:以威廉斯创造力倾向量表构成的创造力部分,该量表分为四个维度:冒险性、好奇性、想象力和挑战性;以加利福尼亚批判性思维倾向量表构成的批判性思维部分,该量表分为七个维度:求真、开放性、分析能力、系统化能力、自信心、求知欲、认知成熟度;学习动机部分,包括内在动机与外在动机两个维度;学生学习经历部分,主要指学生对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师教学态度、教学方式、课后师生互动、科研参与等情况的评价;学生对学习成效的自我报告部分。对拔尖班和普通班的四年跟踪调查的主要发现为:第一,拔尖班和普通班学生一样,无论在创造力还是批判性思维上进步不大,在方差检验结果上没有达到显着性水平;访谈调查结果也显示:拔尖班学生大一时已经在认知与情意发展上处于一个较高的起点阶段。根据着名心理学家W.G.派瑞提出的一流大学本科生认知与情意发展理论(Perry’s Theory),我们的大一新生已经超越了该理论中所提到的低年级学生往往所处的“二元论”阶段。然而,虽然起点较高,但后续的发展却并不乐观,从大一到大四,他们在认知和情意发展上并没有实现质的飞跃。第二,无论在创造力还是批判性思维上,拔尖班与普通班学生之间在大学四年的任何一个年级上都没有呈现统计学上的显着性差异。第三,相比于普通班而言,拔尖班学生在高年级阶段呈现出最强组与最弱组两极分化更加明显的趋势。经过四年的培养,在批判性思维的人群结构分布上,拔尖班中最强组和最弱组学生所占比例都在上升,中等学生所占比例降低;而普通班中最强组人数所占比例基本保持稳定,最弱组学生所占比例降低,中等学生所占比例增加。拔尖班最强组与最弱组两组学生在内在动机、对通识课程意义的理解、经历的教师教学态度、课后师生互动、科研参与、教师教学方式上都有显着不同。最强组学生比最弱组学生有更强的内在动机,对通识课程意义的理解也更加深刻,对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方式更加满意,课后师生互动的频率更高,科研参与更多。第四,拔尖班学生创造力和批判性思维最主要的影响因素(或解释因素)是内在动机(标准回归系数达到0.5-0.6),其他因素包括通识教育、师生互动、科研参与等,但影响都很小;主要负面影响因素是课程结构和梯度存在问题、师生互动不足。相比于课程等负面影响因素,通常被认为是重要因素的教学方法在拔尖学生这里成为次要因素。研究结果也说明,2009年开始的新一轮通识教育课程改革开始发挥作用。约75%的拔尖班学生对“拔尖计划”持肯定态度。综合问卷调查、访谈数据和前人研究,本文最终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就拔尖班整体而言,现行“拔尖计划”的培养方案并未起到预期的明显作用。但是,该模式使得拔尖班学生在高年级呈现出两极分化的趋势,更多的优秀学生涌现出来,而对于这个更优秀的学生群体,“拔尖计划”的有效性得到初步显现。这也说明“拔尖计划”在选拔机制上需要改进。第二,课程是当前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中最大的负面影响因素。课程结构次序不尽合理,课程设置缺乏梯度,缺乏挑战性。这使得拔尖学生的天赋、学习热情得不到释放,分析、综合、评估等高阶思维得不到有效的锻炼,无法获得学业上的长足进步。相比教学方式而言,课程是现阶段改革的当务之急。第三,学生的内在学习动机对创造力与批判性思维的发展影响最大,是诸多培养环节与创造力、批判性思维之间的重要中介,即培养环节的作用通过内在动机发挥作用。如果采取有效措施激发学生追求学术的内在动机,学生的创造力与批判性思维将会获得较大提升。第四,相比拔尖学生的高期待,优质教师资源仍存在较大缺口。教师目前的投入低于学生的期望值,因此个性化培养难以较好实现。本研究的主要建议包括:第一,课程改革已是当务之急。在后续的课程改革中,首先,要以激发学生的内在动机为课程改革的主线。其次,将明确、清晰的认知导向的培养目标作为课程改革的起点,帮助教师在课程设计中有章可循,使得学生找准自身定位。再次,在课程体系的设计中,注重前后课程之间的连贯性,帮助学生产生知识的联系。并且,要合理设计课程梯度,充分考虑适宜的课程挑战度,从低年级到高年级阶段,逐年提高课程教学目标中应用、分析、综合等高层次教育目标的比重,营造合适的学业挑战度。最后,应帮助学生理解现行课程体系设计的逻辑、原则与意义。第二,要构建系统化提升学生内在学习动机的方案。应当通过学术环境的充分给养来促进学生内在学术兴趣的生成,使学术活动、学术思维、探究发现成为他们一种常态化的学习方式乃至生活方式。第三,需要深入推进通识教育课程改革。目前通识教育在拔尖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发挥过低,要通过改革相应的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式,真正使拔尖学生理解、重视、内化通识课程的意义,进而明晰自己学习的内在动因,将目光放眼到全人类、全社会,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需要加强科研与教学的融合。通过科教结合,促使更多的科研高水平教师投入到拔尖人才的培养中,满足拔尖学生获得科研体验的高期待。第五,拔尖班学生选拔标准中要重点突出对学生内在学习动机的考察与评估,并且,应依据学生本身是否具备拔尖创新人才的潜质进行选拔,而不是依据名额的多少来框定学生数量。为了进一步提高研究结论的可靠性,深入挖掘拔尖学生的学习特点和存在规律,下一步的研究需将除南京大学之外的其他18所大学也纳入调查范围之内,进行大样本系统化分析。同时,后续研究需要将文化影响因素考虑进测量工具的设计,开发充分考虑中国大学生学习行为特点的创造力和批判性思维量表,或者将反映中国学生特点的变量作为控制变量或调节变量引进模型,进行深入研究。
二、关于WLAN强制实施国家标淮的 一点看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WLAN强制实施国家标淮的 一点看法(论文提纲范文)
(2)人格刑法理论视域下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实证分析法 |
二、图表综合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四、文献分析法 |
第四节 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未成年人犯罪与人格刑法理论 |
第一节 未成年人犯罪概述 |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 |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理论 |
第二节 人格刑法相关理论 |
一、人格概述 |
二、犯罪人格的一般理论 |
三、人格刑法理论 |
第三节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人格刑法理论 |
一、刑法人格化有利于制定合理的刑事政策 |
二、刑法人格化有利于实现刑法的公正性 |
三、刑法人格化有利于评估人身危险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点、成因和预防现状 |
第一节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点 |
一、网络犯罪亚文化和不良信息影响较大 |
二、有组织犯罪和网络犯罪逐渐增多 |
三、城市社区未成年人和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增多 |
四、犯罪动机简单且手段残忍 |
五、侵犯财产和涉毒案件逐渐增多 |
第二节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
一、社会不良环境容易诱发思想偏差和行为失范 |
二、传统家庭教育环境未足够重视人格塑造 |
三、学校教育环境过于看重分数 |
四、文化商业市场监管失灵 |
五、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难以解决 |
六、专门学校的运行面临困境 |
七、传统帮教制度和理念有待创新 |
第三节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现状 |
一、网络环境的预防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 |
二、家庭环境预防没有突出人格预防 |
三、学校环境预防不够重视人格预防 |
四、社区环境预防效果有待进一步改善 |
五、心理预防尚未成为人格预防的重点 |
六、未成年人的道德思维塑造乏力 |
七、社会团体的防治潜能尚未发挥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践 |
一、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与基本理念 |
二、美国的“转向处遇”制度 |
三、美国的“零容忍政策”和“恢复性政策” |
四、美国的“圆桌谈话” |
第二节 日本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践 |
一、日本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立法概况 |
二、日本的“非行少年程序” |
三、日本的“家庭裁判所” |
四、日本的“少年司法体系”和司法理念变迁 |
第三节 英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践 |
一、英国的“国家亲权主义”制度 |
二、英国的儿童福利保护 |
三、英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
第四节 意大利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践 |
一、意大利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模式 |
二、意大利的“‘帮助身边的人’核心计划” |
三、意大利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教育和矫治 |
第五节 韩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践 |
一、韩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刑事政策 |
二、韩国的“保护处遇制度” |
第六节 德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践 |
一、德国的少年儿童立法概况 |
二、德国的“社会调查制度” |
第七节 国外共性的经验与借鉴 |
一、重视通过立法手段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
二、重视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教育和矫治作用 |
三、重视家庭环境预防和学校环境预防的作用 |
四、重视心理预防和避免标签效应 |
五、坚持“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创新环境预防中的人格预防 |
第一节 加强网络环境预防 |
一、科学引导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网络 |
二、防范网络不良行为影响人格塑造 |
三、提升网络环境的预防水平 |
第二节 优化家庭环境预防 |
一、家庭环境预防应当突出人格预防 |
二、建立以“爱”为核心的家庭环境预防模式 |
三、围绕人格预防加强亲职教育 |
四、重视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影响 |
第三节 创新学校德育教育 |
一、用中国传统文化精髓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德育教育 |
二、学校德育教育应当突出健康人格塑造 |
三、创新德育教育的内容、方法和体系 |
四、德育教育的成败应上升到国家安全战略高度 |
第四节 提升社区功能和综合防治能力 |
一、优化社区功能与环境条件 |
二、创新社区教育和帮教模式 |
三、社区防治应结合专门学校的改革进行 |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社区帮教工作 |
第五节 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防治 |
一、加强农民工就业政策调整 |
二、重视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 |
三、改善农村学校教育环境 |
四、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强制监护制度 |
五、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救助有效机制 |
六、整合社会资源与加强综合治理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以人格预防为导向的开放式预防体系之构建 |
第一节 人格预防的重点在于心理预防 |
一、积极防范未成年人形成犯罪心理 |
二、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交际的心理引导 |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道德观 |
四、科学运用“认知疗法”进行教育、矫治 |
五、创造有利于心理健康的环境条件 |
第二节 犯罪人格的生物预防 |
一、犯罪人格的生物因素分析 |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生物性原理 |
三、生物学治疗创新预防新思路 |
四、人格调查应作为生物学治疗的前提 |
五、新技术手段提升生物预防水平 |
第三节 实践以道德思维为导向的人格预防 |
一、道德思维概述 |
二、神经学视域下的道德思维干预 |
三、道德思维水平对塑造道德思维的影响 |
四、道德思维教育应超越犯罪本身 |
五、道德思维能力培养应作为道德思维教育的核心 |
六、道德思维教育应融入三种教育 |
第四节 构建犯罪思想道德监测体系 |
一、犯罪思想道德监测的内涵和原则 |
二、监测犯罪思想道德的指标体系 |
三、构建犯罪思想道德监测体系的具体实践 |
第五节 加强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防治 |
一、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概述 |
二、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防治的理论基础 |
三、创新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综合预防体系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资管视域下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导论 |
0.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0.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0.3 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 |
0.4 创新之处与不足 |
1. 问题提出: 源于对资管典型案例的思考 |
1.1 案例分析——以资管典型案例为主 |
1.2 问题聚焦——围绕资管管理人义务内容 |
1.3 路径设想——以信义义务进行约束 |
2. 制度梳理:资管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功能与优势 |
2.1 我国资管业务的法律性质:信托法律关系 |
2.2 信义义务的理念基础 |
2.2.1 起源及特征 |
2.2.2 范畴及内容 |
2.3 信义义务在资管中的特殊性 |
2.3.1 特殊性的具体表现 |
2.3.2 资管忠实义务的基本内容 |
2.3.3 资管注意义务的基本内容 |
3. 可行性分析: “大资管”与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契合和困境 |
3.1 资产管理业务的现状 |
3.1.1 资管业务的内涵 |
3.1.2 资管业务的分布 |
3.1.3 资管业务的交易结构 |
3.2 资管监管趋势和信义义务核心相契合 |
3.3 资管信义义务在立法上的困境 |
3.3.1 资管的上位法不明确 |
3.3.2 缺乏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一般性条款 |
3.3.3 资管信义义务认定标准模糊且分散 |
4. 司法视角: 资管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案例体现 |
4.1 忠实义务在资管中的司法案例 |
4.1.1 利益冲突问题 |
4.1.2 信息披露问题 |
4.2 注意义务在资管中的司法案例 |
4.2.1 适当性义务 |
4.2.2 审慎风险管理义务 |
4.2.3 安全交易义务 |
4.2.4 亲自管理义务 |
4.2.5 资管托管方义务 |
5. 路径设想:资管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框架 |
5.1 明确资产管理业务的上位法 |
5.2 统一资管管理人信义义务一般标准 |
5.2.1 资管忠实义务的一般标准 |
5.2.2 资管注意义务的一般标准 |
5.3 资管信义义务基本判断原则 |
5.3.1 “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原则 |
5.3.2 信义义务标准差异化原则 |
5.3.3 允许对义务一定程度的约定原则 |
6. 具体厘定:资管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情景化运作 |
6.1 募集阶段 |
6.1.1 产品推介适当性义务 |
6.1.2 提供“冷静期”义务 |
6.1.3 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
6.2 投资管理阶段 |
6.2.1 实质性尽职调查义务 |
6.2.2 投资对象分散义务 |
6.2.3 审慎风险管理义务 |
6.2.4 信息披露义务 |
6.2.5 独立托管方义务 |
6.3 退出和清算阶段 |
6.3.1 符合程序行事义务 |
6.3.2 隐私保护义务 |
6.4 差异化信义义务标准 |
后记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4)格式条款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课题来源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简析 |
三、本文创新点及不足 |
(一) 本文主要创新点 |
(二)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格式条款规制目标的再认识 |
第一节 从卡尔多-希克斯改善到帕累托改善: 契约自由原则要求的再造 |
一、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冲击 |
二、帕累托改善的形式证成 |
三、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基础之一: 意思自治的维护 |
第二节 格式条款的博弈分析:契约正义原则要求的再造 |
一、格式条款对契约正义原则的冲击 |
二、合作剩余分配的异化 |
三、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基础之二: 给付均衡的矫正 |
第三节 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目标下的国家模式 |
一、公法路径与私法路径二分法的勘误 |
二、国家模式与市场模式二分法的勘误 |
三、由事后监管向事先监管的延伸 |
第四节 规制范围的限定:司法实践与交易实践视域下的格式条款 |
一、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 |
二、格式条款法律性质的基本理论 |
三、格式条款的法经济学解读 |
四、规制单位:格式合同亦或格式条款 |
五、格式条款规制的层次化要求 |
第二章 我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实态 |
第一节 格式条款的《合同法》规范逻辑 |
一、第39条第1款与第40条关系辨析 |
二、第40条与第52、53条逻辑关系的辩证分析 |
三、第40条与《合同法解释二》第10条的逻辑关系 |
第二节 以《合同法》为依据的格式条款司法审判实态 |
一、最高法院的监管逻辑:动态均衡的实践 |
二、地方各级法院的监管逻辑:信息规制的强化与异化 |
第三节 格式条款的其他部门法规制路径 |
一、格式条款的消费者法规制路径 |
二、格式条款的保险法规制路径 |
三、格式条款的反垄断法规范路径 |
第三章 格式条款信息规制理论的反思与修正 |
第一节 市场机制的异化:传统磋商程序之困境 |
一、有限理性下的消费者认知局限 |
二、有限理性下的消费者决策困境 |
三、基于“成本-效益”分析的“理性忽略” |
四、逆向选择模型:低质量格式条款的生成机制 |
第二节 信息规制标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
一、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义务 |
二、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说明义务 |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层次化改进 |
一、以条款显着性为标准 |
二、以条款异常性为标准 |
三、以实证研究为标准 |
第四节 信息规制的实质化改进 |
一、标准化信息提供 |
二、信息加工手段的创新:第三方机构与质量评级 |
三、合同创新:格式合同的“组合式”/“菜单式”设计 |
四、电子商务中电子格式条款的披露创新 |
第五节 信息规制的法律效果 |
一、未成立与无效之辩 |
二、提示与说明义务作为成立要件之证成 |
第六节 软家长主义助推与信息规制之配合 |
一、软家长主义助推的决策辅助功能 |
二、信息规制与助推的适用范围厘定 |
三、助推的具体适用方法 |
第七节 信息规制与法律行为法的分工 |
一、法律行为法的功能定位与规制立场 |
二、信息义务的标准:以法律行为法为参照 |
三、信息规制的功能性重构 |
第四章 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理论 |
第一节 传统型与现代型内容控制规范的适用 |
一、格式条款内容控制规范的立法体例 |
二、我国传统型与现代型内容控制规范体系 |
三、合同亦或条款——内容控制规范群适用范围的划分 |
第二节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特别规范 |
一、不当条款进路的具体化:合同法第40条 |
二、公平原则的适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 |
三、免责条款的特别规则:合同法第53条 |
第三节 一般内容控制规范及合同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
三、显失公平原则的适用 |
四、商事交易特殊规则的适用 |
第五章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
第一节 大陆法系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以客观解释为原则 |
一、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之争 |
二、客观解释规则:以通常理解为解释 |
三、不利解释规则 |
第二节 美国法上的格式条款解释规则:非情境化标准 |
一、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11(1)条 |
二、格式条款解释原则: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11(3)条 |
第六章 格式条款的事先性审查:最低质量标准路径 |
第一节 双重规制路径的功能界限 |
一、信息规制效果的局限性 |
二、内容控制效果的局限性 |
第二节 规制逻辑的结构性转变:事先性标准的优越性 |
一、基于规制成本的优化选择:由事后规制到事先规制 |
二、对于规制技术的优化选择:规则与标准的折衷 |
第三节 最低质量标准制定的制度尝试 |
一、格式条款的备案制度 |
二、格式条款标准化的尝试 |
第四节 格式条款最低质量标准的建构模式 |
一、双重质量标准结构的设想 |
二、格式条款最低质量标准的运用模式 |
三、各国格式条款监管机构与监管立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白衣骑士”反收购措施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白衣骑士反收购措施的概述 |
第一节 白衣骑士反收购措施的运作原理 |
一、白衣骑士反收购措施概念 |
二、交易保护措施 |
第二节 我国白衣骑士反收购措施适用现状 |
一、准许适用的制度空间 |
二、白衣骑士反收购措施适用的制度障碍 |
第二章 白衣骑士反收购措施适用存在法律问题 |
第一节 “宝万之争”案例分析 |
一、案情介绍 |
二、案件焦点分析 |
第二节 “宝万之争”反映的法律问题 |
一、决策权归属不明确 |
二、司法审查制度的缺位 |
三、缺乏司法救济途径 |
第三章 白衣骑士反收购措施比较研究 |
第一节 白衣骑士措施在我国台湾地区适用情况 |
一、锁定选择权条款 |
二、禁止接触条款 |
三、终止费条款 |
四、表决权拘束或表决权信托条款 |
第二节 白衣骑士措施在美国适用情况 |
一、主要目的审查标淮 |
二、商业判断规则 |
三、寻求最大利益标准 |
第三节 域外法考察的分析与启示 |
一、域外法考察分析 |
二、域外法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白衣骑士反收购措施存在问题的解决途径 |
第一节 明确白衣骑士措施决策权的归属 |
一、明确将白衣骑士措施决策权归属于董事会 |
二、强化董事忠实义务 |
第二节 引入司法审查制度 |
一、引入“主要目的规则” |
二、引入“商业判断规则” |
第三节 完善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途径 |
一、完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 |
二、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美国精英高校录取决策机制研究:多重逻辑作用模型的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相关概念与研究问题 |
一、相关概念 |
二、研究问题 |
三、研究的重点与难点 |
第三节 研究背景 |
一、美国不同类型高校的信念与院校文化 |
二、美国选拔性高校录取决策机制的演变历程 |
三、美国选拔性高校录取决策过程的隐秘性 |
第四节 文献述评与概念框架 |
一、美国学者关于选拔性录取的理论学派 |
二、美国学者关于选拔性录取实践的研究 |
三、我国相关研究 |
四、概念框架 |
第五节 研究方法与设计 |
一、研究方法 |
二、资料收集与分析 |
三、研究可靠性 |
四、研究伦理 |
五、研究限制 |
第二章 考量因素(一):学业表现因素 |
第一节 高中学业记录之学业严格度 |
一、课程难度 |
二、课程门数 |
第二节 高中学业记录之课程成绩与年级排名 |
一、课程成绩 |
二、年级排名 |
三、作为整体的高中学业记录 |
第三节 考试分数之不可或缺 |
一、决策规则 |
二、不可或缺的原因 |
第四节 考试分数之可免试入学改革 |
一、改革历程 |
二、改革原因之考试价值审思 |
三、改革原因之服务高校利益 |
四、改革争议与回应 |
第五节 写作和推荐信 |
一、写作 |
二、推荐信 |
第三章 考量因素(二):个人成就因素 |
第一节 面试 |
一、面试不重要的原因与体现 |
二、面试重要的原因与体现 |
第二节 课外活动与才能 |
一、内涵与决策规则 |
二、驱动逻辑 |
三、UNC体育特长生的录取改革 |
第三节 个人品质 |
一、内涵与决策规则 |
二、驱动逻辑 |
三、甄别途径 |
第四章 考量因素(三):个人背景因素 |
第一节 种族 |
一、考虑原因 |
二、不考虑原因 |
第二节 社经地位 |
一、支付能力 |
二、“第一代大学生” |
第三节 家庭联结 |
一、校友联结 |
二、其他关系联结 |
第四节 地理位置 |
一、居住地 |
二、本州居民 |
第五节 其他因素 |
一、注册兴趣 |
二、就读高中 |
三、性别与宗教信仰 |
第五章 整体性审阅(一):背景化审阅 |
第一节 整体性审阅的要素 |
第二节 背景化审阅的维度与实施 |
一、背景化审阅的内涵与维度 |
二、了解背景的途径 |
三、申请者库审阅 |
第三节 实行背景化审阅的多重动因 |
一、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
二、识别大学成功潜能 |
三、决策最优化的需要 |
第六章 整体性审阅(二):个体化审阅 |
第一节 个体化审阅的内涵与特征 |
一、个体化审阅的内涵 |
二、个体化审阅的特征 |
第二节 个体化审阅的实施 |
一、UCSD的操作方式 |
二、UNC的操作方式 |
第三节 实行个体化审阅的多重动因 |
一、个体化审阅是考虑种族的合法方式 |
二、个体化审阅是州禁令下达成种族多样化的必要方式 |
三、个体化审阅是保证决策自由度的更好方式 |
四、个体化审阅是区分申请者的有效方式 |
五、个体化审阅是达成各项招生目标的最佳方式 |
第七章 整体性审阅(三):集体化审阅 |
第一节 集体化审阅的模式 |
一、委员会模式 |
二、团队审阅模式 |
三、两种模式的比较 |
第二节 集体化审阅的路径 |
一、分项评价与整体评价 |
二、招生季末审核 |
第三节 录取决策的艺术性 |
第八章 录取决策的质量控制 |
第一节 开展质量控制的原因 |
一、保证信度 |
二、保证效度 |
第二节 质量检查技术 |
一、信度与效度检验 |
二、验证申请材料真伪 |
第三节 专业的审阅团队 |
一、专业团队的构成 |
二、读者培训 |
第四节 大量的审阅投入 |
一、时间投入 |
二、人力投入 |
三、财力投入 |
第五节 教师和董事会的监督 |
一、教师监督的形式 |
二、教师监督的原因 |
三、董事会的监督 |
第九章 多重逻辑作用模型的建构 |
第一节 研究发现 |
一、录取决策的目标与铁律 |
二、招生目标的达成方式 |
第二节 研究结论:多重逻辑作用模型 |
一、各项逻辑的内涵与体现 |
二、多重逻辑作用模型的建构 |
三、多重逻辑作用模型存在的原因 |
第三节 研究讨论与建议 |
一、美国精英高校入学机会的挑战及应对 |
二、美国经验对完善我国高校招考制度的启思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访谈提纲 |
附录2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附录3 约访邮件(隐去) |
附录4 PITZER COLLEGE ACADEMIC RATING SCALE-2014(隐去) |
附录5 USC INTERVIEW SHEET-2015(隐去) |
附录6 UNIVERSITY OF PUGET SOUND RATING SHEET-2015(隐去) |
附录7 GUILFORD COLLEGE APPLICATION RUBRIC-2015(隐去) |
附录8 GUILFORD COLLEGE WRITING RUBRIC-2015(隐去) |
致谢 |
(8)交往理性及其对生活世界的重建 ——哈贝马斯政治哲学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时代背景 |
二、理论关注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简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内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第四节 研究方法、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
第一章 近代理性主义的双重后果与交往理性的开启 |
第一节 近代理性的启蒙及其政治除魅 |
一、近代理性对个人的启蒙 |
二、近代理性对政治的除魅 |
第二节 近代理性的异化及其现代性危机 |
一、近代理性的异化与工具化 |
二、工具理性与现代性危机 |
第三节 交往理性对工具理性的反思与超越 |
一、对工具理性的批判与反思 |
二、交往理性对工具理性的超越 |
小结 权力的终结与交往理性的开启:哈贝马斯的政治批判之路 |
第二章 交往理性的实践空间和社会实践形式 |
第一节 交往理性的实践空间:公共领域 |
一、公共领域的市民社会基础 |
二、公共领域公共性的舆论保障 |
第二节 交往理性的社会实践:公共批判 |
一、公众舆论的形成与公共批判 |
二、公共批判对交往理性的实践 |
第三节 公众舆论理性批判的丧失与交往理性的补救 |
一、公众舆论理性批判功能的丧失 |
二、交往理性对理性批判缺失的弥补 |
小结 理性的公共运用:哈贝马斯对交往理性实践的初步探索 |
第三章 社会转型与交往理性对“生活世界”的建构 |
第一节 现代生活的殖民化与社会转型对交往理性的吁求 |
一、现代社会生活被权力与金钱的殖民化 |
二、社会转型趋势及其对交往理性的吁求 |
第二节 交往理性:建构“生活世界”的合法基础 |
一、交往理性与世界观的合理化 |
二、交往理性与话语伦理 |
三、生活世界的道德与法律基础 |
第三节 交往行为:建构“生活世界”的路径 |
一、交往行为的实践:话语的沟通与共识 |
二、交往行为对生活世界合法秩序的建构 |
小结 交往理性与交往行为:哈贝马斯建构生活世界的起点和路径 |
第四章 交往理性及其对生活世界建构能力的理论挑战 |
第一节 对“交往理性”有效性的质疑 |
一、对“交往理性”普遍性的质疑 |
二、对“交往理性”实践性的否定 |
第二节 对“交往理性”建构能力的质疑 |
一、先验论与经验论的不可调和性 |
二、对规范性与统一性的批评 |
第三节 对“生活世界”理想性的批判 |
一、权力终结的非现实性 |
二、话语政治的不可实践性 |
小结 质疑与批判:哈贝马斯思想面临的挑战 |
第五章 哈贝马斯思想的超越性与实践价值 |
第一节 哈贝马斯思想的超越性 |
一、思想的理想性分析 |
二、思想的超越性分析 |
第二节 对协商民主的实践价值 |
一、开启了协商民主的商谈模式 |
二、为民主决策提供了程序价值 |
第三节 对公共治理的现实启发 |
一、话语沟通对治理参与的实践意义 |
二、公共利益取向对治理目标的实践 |
小结 交往理性对未竟的现代性事业的实践价值 |
结语 理性与权力——20世纪政治哲学中一个没有终结的论题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9)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文化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价值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的价值 |
二、研究状况 |
(一) 国内研究状况及简要评论 |
(二) 国外研究状况及简要评论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文化路径解析 |
一、文化与核心价值观的关系 |
(一) 文化、价值、价值观 |
(二) 文化的核心价值观之“神” |
(三) 核心价值观的文化之“形” |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文化路径释义 |
(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文化视角 |
(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文化路径的内涵界定 |
(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文化路径的主要维度 |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文化路径的主要机制 |
(一) 文化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的基本依托 |
(二) 文化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的重要基础 |
(三) 文化环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强力推动 |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文化路径的重要支点 |
(一) 优化文化心态 |
(二) 强化文化认同 |
(三) 繁荣文化生产 |
第二章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优秀传统文化滋养路径 |
一、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文化根基 |
(一) 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 |
(二) 重建当代中国文化认同的宝贵资源 |
(三) 树立当代中国文化自信的主要基石 |
二、借鉴优秀传统文化中社会主流价值观建设的历史智慧 |
(一) 乐以和内,礼以修外 |
(二) 礼乐教化的内在机制 |
三、深掘优秀传统文化滋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现实价值 |
(一) 借优秀传统文化的凝聚之力 |
(二) 彰优秀传统文化的教化之维 |
第三章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公共文化服务支撑路径 |
一、公共文化服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依托 |
(一) 从传统文化事业到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
(二) 公共文化服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文化支撑路径的基本特性 |
(三) 公共文化服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文化支撑路径的独特优势 |
二、创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中的公共文化服务实践 |
(一) 以内容创新引领文化需求 |
(二) 以形式创新与平台创新拓展价值影响 |
(三) 以话语创新对接时代发展 |
三、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中公共文化服务的支撑作用 |
(一) 因势利导,开拓主流文化的大众化渠道 |
(二) 固本创新,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 |
(三) 统筹合力,形成多方面协同的长效机制 |
第四章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文化产业推动路径 |
一、文化产业: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力量 |
(一) 文化产业及其文化功能 |
(二) 文化产业化与大众文化的生成 |
(三) 文化商品中两种经济的博弈 |
(四) 文化商品消费对社会价值观的影响 |
二、文化产业助推价值观建设的典型实践及启示 |
(一) 西方大众娱乐产业对其社会主流价值观建设的助推 |
(二) 西方主流新闻媒体对其社会主流价值观构建的助推 |
(三) 西方文化产业助推价值观建设的现实启示 |
三、增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中文化产业推动的自觉动力 |
(一) 消除文化产业承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阻抗 |
(二) 厘清对文化产业“经营性”的认识 |
(三) 树立正确的文化产业发展观 |
第五章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网络文化引导路径 |
一、网络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前沿阵地 |
(一) 网络文化及其文化特性 |
(二) 网络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文化引导路径的重要前提 |
(三) 网络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文化引导路径的特有方式 |
二、网络文化视野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面临的新挑战 |
(一) 文化帝国主义的数字时代 |
(二) 亚文化的网络狂欢 |
(三) 网络信息泛滥与社会意识分化 |
三、整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中网络文化的舆论力量 |
(一) 网络传播与社会舆论 |
(二) 充分认识利用新媒体 |
(三) 优化网络舆论环境 |
结语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10)“拔尖计划”人才培养模式四年跟踪调查:南京大学案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拔尖创新人才的核心特征 |
一、“中国一流大学”的界定 |
二、创造力与批判性思维 |
第二节 创造力与拔尖创新人才 |
一、创造力人格量表 |
二、大学生创造力研究 |
三、大学生创造力发展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
第三节 批判性思维与拔尖创新人才 |
一、批判性思维量表 |
二、大学生批判性思维研究 |
三、大学生批判性思维发展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
第四节 大学生学习理论与拔尖创新人才 |
第五节 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
一、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历程回溯 |
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规律探索 |
三、中国一流大学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与经验 |
四、拔尖创新人才试验区调查研究 |
第三章 研究方法与研究设计 |
第一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过程 |
一、本研究的总体思路 |
二、研究过程 |
第二节 问卷调查方法 |
一、问卷调查对象 |
二、调查工具的开发与修订 |
三、调查伦理 |
四、社会期许现象的处理 |
五、调查工具的信效度 |
六、数据分析方法 |
第三节 访谈调查方法 |
第四章 南京大学“拔尖计划”概述 |
第一节 中国“拔尖计划”概述 |
一、“拔尖计划”的历史溯源 |
二、“拔尖计划”的目标与内容 |
三、相关学校“拔尖计划”的共同特点 |
第二节 南京大学“拔尖计划”理念与特色 |
一、基本理念 |
二、主要特色 |
三、具体举措 |
第三节 “拔尖计划”与国外荣誉项目的比较 |
一、选拔模式的比较 |
二、培养模式的比较 |
第五章 “拔尖计划”四年问卷调查结果 |
第一节 创造力、批判性思维的变化趋势及影响因素 |
一、拔尖班、普通班学生创造力、批判性思维均值比较 |
二、低年级阶段创造力、批判性思维的多元回归分析 |
三、高年级阶段创造力、批判性思维的多元回归分析 |
四、小结 |
第二节 学习动机变化趋势及影响因素 |
一、学习动机四年均值变化 |
二、拔尖班学习动机影响因素 |
三、小结 |
第三节 学生学习经历的变化 |
一、拔尖班、普通班学生学习经历的纵向变化 |
二、拔尖班、普通班学生学习经历的横向比较 |
三、小结 |
第四节 学生对学习成效的自我评价 |
一、拔尖班、普通班学生各自纵向变化 |
二、拔尖班、普通班学生横向比较 |
三、小结 |
第五节 拔尖班学生最强组与最弱组的比较 |
第六章 “拔尖班”学生访谈调查结果 |
第一节 对学校教学工作的评价 |
一、对课程设置的满意度 |
二、对课程内容难度与前沿性的评价 |
三、对通识课程的满意度 |
四、对教师教学态度与教学方式的评价 |
五、对自己科研参与和导师制的评价 |
第二节 关于自身成长发展的反思 |
一、进入拔尖班的动机 |
二、大学四年的变化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七章 “拔尖计划”的成效反思 |
第一节 学生发展:创造力与批判性思维的停滞 |
一、发展现状 |
二、影响因素 |
第二节 内在动机:拔尖人才成长的关键因素 |
一、内在动机的纵向影响路径 |
二、内在动机的横向比较及其原因分析 |
三、建议 |
第三节 通识教育: 拔尖人才培养的基础 |
一、定位偏差: 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的冲突 |
二、质量问题: 拼盘结构下的比例失衡 |
三、建议 |
第四节 课程设置: 改革“拔尖计划”培养方案是当务之急 |
一、课程衔接: 缺乏梯度 |
二、课程开发: 学生参与不足 |
三、教学方法: 被隐藏的影响因素 |
四、建议 |
第五节 教师:拔尖人才培养的重要因素 |
一、卓越教师的缺乏 |
二、导师制的利与弊 |
三、建议 |
第六节 最强组与最弱组分化现象的启示 |
一、发展趋势的差异化 |
二、选拔机制的源头缺陷 |
三、建议 |
第八章 结论 |
第一节 主要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的局限性和未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件一: 南京大学教学改革效果问卷 |
附件二: 南京大学“拔尖计划”访谈提纲(大一阶段) |
附件三: 南京大学“拔尖计划”访谈提纲(大四阶段) |
后记 |
四、关于WLAN强制实施国家标淮的 一点看法(论文参考文献)
- [1]物业公司与农村社区秩序的形成——苏南桥村的法律民族志[J]. 赵先龙. 法律和社会科学, 2019(02)
- [2]人格刑法理论视域下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研究[D]. 张锋学.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5)
- [3]资管视域下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律研究[D]. 韦诗竹. 西南财经大学, 2020(02)
- [4]格式条款规制研究[D]. 王俣璇. 山东大学, 2019(02)
- [5]标准与买卖法中的货物相符[J]. 贾康吉尔·赛多夫,曾二秀,吴燕凌. 东南法学, 2018(01)
- [6]“白衣骑士”反收购措施法律问题研究[D]. 何盈姗. 广东财经大学, 2018(04)
- [7]美国精英高校录取决策机制研究:多重逻辑作用模型的建构[D]. 万圆. 厦门大学, 2017(02)
- [8]交往理性及其对生活世界的重建 ——哈贝马斯政治哲学思想研究[D]. 徐芳. 武汉大学, 2017(06)
- [9]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文化路径研究[D]. 佟斐. 武汉大学, 2017(07)
- [10]“拔尖计划”人才培养模式四年跟踪调查:南京大学案例[D]. 施林淼. 南京大学, 20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