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论文文献综述)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1](2021)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中提出京绿办发[2021] 241号各区园林绿化局,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唐溱[2](2021)在《我国动物相关法律法规对动物类中药材利用与发展的影响》文中认为动物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诸多用途。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保护动物资源、规范动物繁育养殖、防范动物疫病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风险,我国颁布了系列法律法规。尤其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来,我国确立了有史以来最严格的野生动物利用制度,启动了多部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也使得动物类中药材(以下简称"动物药")的利用将面临更为严格的审查。探讨了我国现有动物相关法律法规对动物药利用的影响,并对动物药的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夏亮[3](2021)在《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的刑法保护问题研究——以行政法与刑法之协调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除养殖水产品和畜禽外,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在法律上属于野生动物。刑法主要以资源保护、财产保护、市场秩序保护及公共卫生保护等模式对此类动物进行保护。从行刑协调角度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受刑法保护,既受收购、运输、利用等相关前置行政管制规范制约,也受到双轨制管理模式及名录制度的深刻影响。现行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刑法保护制度与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法存在一定的抵触,应做调整。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制度在两栖爬行类动物人工种群保护方面可能发生竞合,使同一行为受到截然不同的刑法评价。建议最高立法及司法机关对此类人工繁育动物的刑法保护制度予以明确。
洪利琴,李小荣,王圣泉,冒有平,章峰梅,苏园[4](2021)在《医疗机构穿山甲使用监管浅析》文中研究指明目的为加强医疗机构穿山甲的使用监管提供参考。方法梳理穿山甲在临床使用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际公约等条款,分析穿山甲的监管现状,并提出相应建议。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2015年版《中国药典(一部)》及地方标准是临床使用穿山甲的主要法律依据,穿山甲使用范围应仅限于定点医院,实行专用标识和小包装指定规格管理,并应附有检疫证明。结论建议加强穿山甲临床使用的监管力度,停止非定点医院使用,加快穿山甲人工养殖和药用替代品研究。
刘瑞婷,李媛辉[5](2021)在《中国湿地法律保护的不足与完善》文中研究指明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中,有8部法律明确提及"湿地"一词,有2部基础性法律和20部环境资源类法律涉及滩涂、滩地、江河、湖泊、水域和沼泽地等与"湿地"相关的概念。中国湿地法律保护存在诸多不足,例如,没有针对湿地保护的专门性法律,有关湿地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其它法律中,湿地法律概念模糊不清;现有法律更侧重于湿地的经济功能(重点在湿地的开发利用),未对湿地的生态功能给予重视;土地利用分类粗放,忽视了湿地的生态属性,将部分自然湿地划分为未利用地;现有的单项资源要素立法模式难以满足湿地整体保护的需要。解决中国湿地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的思路如下:一要明确湿地的法律概念,实行湿地全面保护;二要奉行保护优先原则,完善湿地保护制度;三要增设生态用地土地利用类型,重视湿地生态功能;四要颁布湿地保护法律,注重湿地整体保护。
孙煜华[6](2021)在《野生动物立法公共卫生安全功能之完善》文中提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应增加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之立法目的。从比较法的视角看,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包括至少四个漏洞:首先,分类分级基于珍贵、濒危程度,缺乏对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重视;其次,对高风险非保护动物的处置缺乏限制性规定;再次,家畜检疫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检疫未作区分;最后,对人畜共患病的防治缺乏专门机构和高级别协调机制。公共卫生安全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既符合科学规律,又具有正当性。它同时可以得到自然疫源地规律和生态系统正义两方面支持。在立法目的调整后,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做相应的制度调适,将《陆生养殖动物遗传资源目录》列入野生动物除外范围,并制定《高风险野生动物名录》。同时,有必要建立高风险野生动物处置许可制度,按照生物风险等级分类规范特种养殖行业的检疫程序,在疾控中心下设立人畜共患疾病防治的专门机构,对接生物安全法,建立人畜共患病防范协调机制。
刘柳[7](2021)在《习俗与法律的辩证关系——以《刑法修正案(十一)》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为视角》文中提出习俗与法律辩证关系的法哲学基础在于界定习俗的概念与类别。习俗是个体习惯与习俗性规范之间的中间状态,习俗的类别可以分为良俗、陋俗与价值表征中立的习俗。食用、利用野生动物陋俗与刑法博弈背后彰显的是个体法益观向双重法益观的转变。法律向食用、杀害野生动物的陋俗挥剑,与此同时,国家立法机关考虑到习俗因素对野生动物犯罪条款进行修改,最终对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驯养繁殖普通野生动物行为进行出罪妥协。价值表征中立的习俗可以用来界定宠物与在野外生长野生动物的概念,以此在刑法上作为出罪依据或者量刑依据。在推动陋俗及其社会观念转型时,亟须建立刑法罪名条款设置的类型化并以实质解释衡量刑法第341条罪名侵害法益的严重程度。
辽宁省人民政府[8](2021)在《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文中研究指明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辽政发[2021]1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相关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改废释"情况,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职权事项59项。其中:取消25项,下放1项,调整至省直相关部门行使职权26项,因法律法规增加行政职权事项3项,承接国家下放职权事项4项。相关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将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
刘宁[9](2021)在《浅谈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水生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是维系自然界生态平衡、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一环。本文从法律法规体系、保护物种、保护管理措施等方面,对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概况进行梳理,旨在宣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提高全民对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也为相关从业者深入开展保护措施研究提供一些参考。
龙耀,何耀雄[10](2021)在《论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制度之完善》文中提出我国已经确立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制度,但要落实该制度,还需要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文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在《野生动物保护法》层面正式确立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制度;为有效打击非法行为,明确"禁食"相关的法律责任;需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禁食范围,包括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调整适用范围,其中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范围需要明确,水生野生动物也应纳入禁食范围,还要建立"可食用野生动物目录"制度,等等;要做好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责任落实,为增强执法的有效性和执法资源的优化配置,需从"食用前""食用中"等环节加强对野生动物食用环节的管控制度设计。另外,为加强对禁食野生动物制度的实施,还应构建完善的野生动物执法机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论文提纲范文)
(2)我国动物相关法律法规对动物类中药材利用与发展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1 我国动物相关法律法规概况 |
1.1 动物资源的保护 |
1.1.1 野生动物的保护 |
1.1.2 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 |
1.2 动物的人工繁育与养殖 |
1.2.1 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 |
1.2.2 畜禽的养殖 |
1.3 动物的防疫 |
1.3.1《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文件 |
1.3.2进出境动物的防疫 |
2 动物相关法律法规对动物药利用的影响 |
2.1 限制了部分动物药的开发与利用 |
2.1.1 源自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动物药 |
2.1.2 存在生物安全风险的动物药 |
2.2 规范了动物药的来源与资质 |
2.2.1 来源于野生动物的动物药 |
2.2.2 来源于畜禽的动物药 |
2.2.3 其他 |
2.3 推进了药用动物的人工养殖 |
2.4 强化了动物药的检疫管理 |
3 对动物药发展的思考 |
3.1 整顿动物药品种,提升质量标准 |
3.2 完善药用动物资源保护体系及相关制度,推进人工养殖 |
3.3 规范动物药生产全过程,落实检疫要求 |
3.4 加强动物药来源资质的审核 |
4 结语 |
(3)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的刑法保护问题研究——以行政法与刑法之协调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的行政法地位 |
(一)“野生动物”的法律含义 |
(二)“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与“野生动物”的关系 |
三、行政犯视角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的刑法保护模式 |
(一)资源保护模式 |
(二)财产保护模式 |
(三)市场秩序保护模式 |
(四)公共卫生保护模式 |
四、影响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刑法保护的行刑互动特别问题 |
(一)前置行政管制规范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人工种群刑法保护范围的影响 |
(二)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制度对案件刑事化的影响 |
(三)双轨制管理模式对野生动物人工种群刑法保护的影响 |
1. 双轨制管理模式对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人工种群刑法保护的影响 |
2. 双轨制管理模式对CITES附录物种人工种群刑法保护的影响 |
五、结论 |
(4)医疗机构穿山甲使用监管浅析(论文提纲范文)
1 规范临床使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文件条款梳理 |
2 资源保护监管现状 |
2.1 国内 |
2.2 国际 |
2.3 主要法律依据 |
3 药用法律依据 |
3.1 可以使用的特殊情况 |
3.2 药品标准 |
4 临床使用的规范要求 |
4.1 仅限定点医院临床使用 |
4.2 实行专用标识制度 |
4.3 检疫证明 |
5建议 |
5.1 非定点医院建议停用穿山甲 |
5.2 加快穿山甲人工养殖研究 |
5.3 加强穿山甲药用替代品的研究 |
(5)中国湿地法律保护的不足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 中国湿地法律保护的现状 |
1.1 8部法律明确提及“湿地”一词 |
1.2 22部法律涉及“湿地”相关概念 |
2 中国湿地法律保护的不足 |
2.1 现有法律未明确湿地的概念 |
2.2 现有法律侧重湿地的经济功能 |
2.2.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鼓励渔民从事养殖、捕捞活动 |
2.2.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确立的海域使用权是一种可以用来抵押的财产 |
2.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可能促进湿地被过度利用 |
2.3 部分湿地被列为未利用地,没有体现湿地的重要生态功能 |
2.4 现有法律的单项资源要素保护模式无法满足湿地整体保护的需要 |
3 中国湿地法律保护的完善思路 |
3.1 明确湿地的法律概念,实行湿地全面保护 |
3.2 奉行保护优先原则,完善湿地保护制度 |
3.3 在土地分类中增设生态用地类,重视湿地生态功能 |
3.4 颁布湿地保护法律,注重湿地整体保护 |
(6)野生动物立法公共卫生安全功能之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重利用而轻安全的野生动物立法 |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目的之“名”与“实” |
(二)野生动物利用制度中的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
1.分级分类不包括高致病性传染病风险的动物 |
2.对高风险非保护动物的处置缺乏限制性规定 |
3.没有专门的野生动物检疫规范 |
4.对人畜共患疾病缺乏有效的应对机制 |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野生动物立法与公共卫生安全 |
(一)将有害动物作为单独类别加以规制 |
(二)对高风险非保护动物的处置设定许可 |
(三)对家畜检疫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检疫作区分 |
(四)对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有完善的协调机制 |
三、将公共卫生安全纳入野生动物立法之正当性基础 |
(一)立法的正当性应建立在客观规律和相应正义观的基础上 |
(二)公共卫生安全入法的自然规律基础——自然疫源地规律 |
(三)公共卫生安全入法的正义观基础——生态系统正义 |
四、公共卫生安全立法目的之制度调适 |
(一)规定《陆生养殖动物遗传资源目录》 |
(二)列举《高风险野生动物名录》 |
(三)建立高风险野生动物处置许可制度 |
(四)按照公共卫生风险等级分类规范特种养殖行业的检疫程序 |
(五)设立人畜共患疾病防治的专门机构 |
(六)对接生物安全法建立人畜共患病防范协调机制 |
(7)习俗与法律的辩证关系——以《刑法修正案(十一)》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习俗与刑法辩证关系的法哲学基础、观念转型与案例反思 |
(一)习俗与法律辩证关系的法哲学基础 |
(二)以《刑法修正案(十一)》透视习俗与刑事立法博弈的法益观流变 |
(三)“掏鸟窝案”后续案件之习俗与刑事司法博弈再审视 |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立法目的、司法解释与习俗的相互作用 |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立法目的与习俗的相互作用 |
(二)野生动物保护刑事立法目的、司法解释与习俗的相互作用 |
1. 以饲养宠物习俗反思《刑法修正案(十一)》罪名目的合理性 |
2. 以野生动物制品交易价值习俗窥见原司法解释之矛盾 |
三、习俗与野生动物保护刑事立法对抗关系的历时性及其制度完善 |
(一)刑法案例背后之法律与习俗对抗关系的历时性 |
(二)以司法理念完善缓解习俗与立法二元对立的制度设计 |
1. 刑法第341条类型化设计与实质性司法解释 |
2. 完善刑法第341条司法解释 |
3. 基于价值表征中立的习俗设定出罪或量刑依据 |
四、结语 |
(9)浅谈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一、“野生动物”定义 |
二、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
(一)法律 |
(二)法规 |
(三)规章 |
(四)规范性文件 |
(五)有关名录 |
三、保护的物种 |
四、主要的保护措施 |
(一)物种及其栖息地保护是基础 |
1. 物种保护方面 |
2. 栖息地保护方面 |
(二)严格规范管理是必要手段 |
(三)加强执法监管是主要保障 |
(四)其他保护措施是重要支撑 |
(10)论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制度之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需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正式确立全面禁食制度 |
二、需明确“禁食”相关的法律责任 |
三、需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禁食范围 |
(一)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调整适用范围 |
(二)水生野生动物也应纳入禁食范围 |
(三)建立“可食用野生动物目录”制度 |
四、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责任落实 |
(一)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食用环节管控与制度设计 |
(二)构建完善的野生动物执法体制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论文参考文献)
- [1]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的通知[J].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45)
- [2]我国动物相关法律法规对动物类中药材利用与发展的影响[J]. 唐溱. 中草药, 2021(24)
- [3]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的刑法保护问题研究——以行政法与刑法之协调为中心[J]. 夏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6)
- [4]医疗机构穿山甲使用监管浅析[J]. 洪利琴,李小荣,王圣泉,冒有平,章峰梅,苏园. 中国药业, 2021(20)
- [5]中国湿地法律保护的不足与完善[J]. 刘瑞婷,李媛辉. 湿地科学, 2021(05)
- [6]野生动物立法公共卫生安全功能之完善[J]. 孙煜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1(06)
- [7]习俗与法律的辩证关系——以《刑法修正案(十一)》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为视角[J]. 刘柳. 江汉论坛, 2021(10)
- [8]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J].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1(23)
- [9]浅谈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J]. 刘宁. 中国水产, 2021(10)
- [10]论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制度之完善[J]. 龙耀,何耀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