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计征个所税(论文文献综述)
孟羽洁[1](2020)在《TA公司税收筹划研究》文中认为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愈发激烈。全球制造业正在面临新一轮的高质量智能化转型与升级,中国制造业已从高速度发展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我国中小型制造企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但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2018年以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措施,旨在降低企业税负,提升国内企业的市场竞争力。2020年,受新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影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在扩大收入难度日益严峻形势下,节约成本无疑是企业提高利润的最佳选择,作为企业成本重要组成部分的税收不仅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现金流,而且对企业利润有着重要的影响,完善的税收筹划俨然已经成为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对企业规避税收风险,降低税收负担,提升企业利润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以中小型通用设备制造企业TA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在对中外税收筹划理论进行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地调查的方法对TA公司的涉税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了针对TA公司切实可行的税收筹划方案,以期能够帮助TA公司减轻税收负担,增加流动资金,促进其经济效益提升,进一步提高核心竞争力,也希望能够对其他的民营中小制造企业提供一定的应用借鉴。本文首先通过文献研究法查阅了大量税收筹划的相关文献资料,对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税收筹划相关理论进行简要论述,为案例的分析提供理论支撑。其次,介绍了TA公司的基本情况,通过分析TA公司近三年来的财务状况、涉税情况及其与同行业其他公司近三年的税负情况进行对比,得出TA公司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并对TA公司在税收筹划中的现状进行分析,发现TA公司在具体税种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TA公司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着手,结合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具体的税收筹划方案,并对税收筹划前后的效果进行对比分析,进一步证明了税收筹划方案的可操作性。此外,针对TA公司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提出解决方案,从而降低TA公司在税收筹划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最后,对论文进行简要的总结,提出未来的研究方向。
郑涵[2](2019)在《“营改增”后推进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金融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金融业的税收制度作为我国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为国家贡献重要的财政收入以外,也潜移默化地给金融业带来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基于税收原则理论、税收中性理论、最优税制理论及税收职能理论等基础理论,通过历史与现状的纵向比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及国际上相关国家的横向比较,揭示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营改增”顺利落地实施这一历史契机,提出税收制度完善与税收立法应相辅相成,二者相得益彰。同时本文就推进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和立法的指导思路和路径选择,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根据以上思路,本文论述内容如下:论文首先探寻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进程,归纳各阶段的特点,金融业税收制度的沿革是与宏观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但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发展仍需要关注一些问题。站在今天的历史时点和空间位置,对我国金融税制现状特点进行归纳和评价,更深刻的阐述了我国金融业税制的现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重点分析了“营改增”税制改革给金融业带来的影响,包括其对普遍关注的金融业税负的影响;对金融业经营模式、经营成果、管理行为等方面的影响,从多个侧面评价了“营改增”在金融税制改革中的历史作用、对金融业带来的影响和意义。本文以具有较好代表性的国有五大商业银行数据为基础,通过实证分析,得到以下结论:对金融主体征收的税收,尤其是间接税,对金融主体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带来了非中性影响,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主体的盈利能力和效率,进而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效率和活力。同时,随着金融主体积极性的降低,会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的宏观经济发展。实证分析后,本文论述了如何体现一个科学、现代的金融业税制体系的税收中性特征,如何选择实现税收中性的路径。通过比较国际上相关国家的整体税制设计思路和税种要素,分析其税制设计背后的原因,具体从直接税和间接税两方面比较税制结构、税种选择和税种要素等,分析国际上相关国家金融业税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结合我国金融业发展实践,研究国际上相关国家税制给我国金融业税制完善带来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在我国金融业双主体税种的情况下,完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是完善我国金融税制体系的有力抓手。“营改增”改革之后,作为金融业主体税种的增值税立法已经刻不容缓。本文论述了金融税收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立法路径的选择上,应尽可能的采用原则性立法的模式,同时在法律具体内容中对相关产品服务约定清楚。在“营改增”后相对稳定的时期,应该尽可能做到先立法后改革。金融业税收制度的立法要明确立法与授权的关系,促进现代税制结构的形成,要明确政策目的,坚持税制改革的初衷。结合国内外热点问题,我国应着眼建立能适应经济全球化、防范金融危机风险、提升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体系。税收制度完善与税收立法相辅相成。税制完善要通过深化税制改革,凝炼税制要素来完善,又通过税收立法来引领,从而推进税收立法。而我国税收立法应具有前瞻性,更好发挥税收立法对税收制度完善的引领作用。在使完善税收制度与税收立法二者相辅相成的总体思路下,本文从作为具体立法内容的税收制度,即从直接税、间接税结构和内容角度,对税制结构、税种要素的完善提出了创新性的建议。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写作视角具有创新性,从适用金融业税收政策的主体角度,对“营改增”实施后推进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问题进行研究。以税收制度对金融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述金融业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营改增”改革及“营改增”后金融业税收制度对金融业的影响及推进制度完善和税收立法的相关建议。以金融业市场主体的视角,对税收制度对金融业影响进行了量化评估,包括统计性的数据分析、归纳金融业税收政策特点、“营改增”对金融机构主体税负变化及经营结果的影响、降低间接税税率对金融机构主体的影响等等,提出了创新性的建议。实证分析部分的模型建立、变量设定及结论分析具有创新性。论文结合面板数据是时间序列数据和截面数据混合的数据特点,选取税收变量和可以代表金融业经营指标的变量,建立模型,分析得到税收对金融主体盈利能力、经营效率、信贷规模等非中性影响的结论。为后文分析实现税收中性的途径奠定了基础。在比较我国与国际上相关国家税收制度时,本文并没有简单分析税收制度内容的不同,而是从税收制度设计的理念和整体思路出发,分析税收制度设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和我国金融业特点,提出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需向国际上相关国家借鉴和完善方面的建议。本文提出了以下结论:关于通过实证分析得到金融业税收影响金融主体的盈利能力、经营效率和信贷规模,进而影响了金融业的活力和效率,不利于体现税收中性特征的结论。提出通过尽可能全面降低税收对金融业经营的影响,降低税负,尤其是间接税税负、缩小免税范围、保证抵扣链条完整、合理设定征税环节等方式以实现税收中性,提高社会整体福利;降低税收遵从成本也是体现税收中性的重要方面,税收中性不单单体现在税收金额上,也体现在不给纳税人带来超额负担,降低税收遵从成本,提高整体社会效率方面。通过与国际上相关国家的金融业税制结构、税种要素进行比较,分析其设计原因、理念及发展思路,提出需树立大局意识、全面考虑战略性、系统性的问题,需统筹考虑税制结构、各税种的配合与衔接,在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的同时优化各税种要素。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我国暂时不宜开征银行税等功能性税种,但可以向国际上相关国家借鉴,合理设计间接税征税环节,试点消费地原则增值税,以更好的发挥税收中性特征,均衡税源。对于税种要素中降低税率及税率简并的方式,国际上相关国家的经济金融发展情况不同,我国在减并税率的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如何完善税收优惠制度。本文创新性的提出了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与税收立法的关系,二者相互推进,相辅相成。深化税制改革,凝练税制要素,完善金融业税制是推进金融业税收立法的基础;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进税收立法又引领税制改革。推进税收制度完善应兼顾好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抑制金融风险与推进金融创新的平衡、建立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的平衡、优化税制结构与构建地方税税制体系的平衡。我国宏观经济大形势和金融业发展热点问题不可避免的影响了金融业税制发展和演进,在金融全球化、数字化、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结合当今宏观经济和社会的热点问题,应更好发挥立法前瞻性对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的引领作用。结合金融业自身特点,本文论述了应在一种产品服务一种税收规则的方式明确税种要素的基础上,采用原则性的立法模式。同时在“营改增”实施后税种要素相对科学合理、税收环境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尽可能选用先立法后改革的路径。对于完善金融业间接税税收制度的具体建议,论文提出:1.应尽快完善传统信贷业务等核心业务间接税税收制度,短期内贷款利息支出进项税应允许下游企业进行部分抵扣,在财政收入允许的范围内,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中期,进一步允许贷款利息支出进项税全额抵扣;长期,应对金融业核心业务免税,并给融资企业配套的进项税扣除政策。2.随着我国增值税改革进一步深化的改革,应进一步降低、简并增值税税率。短期内,参考现代生产生活服务业的进项税配套扣除政策完善金融业相关抵扣配套政策;中期,考虑调整较高两档增值税税率,适当降低金融业核心业务税率;长期,随着我国增值税税率三档并两档的改革完成,对金融业核心业务免税。3.对金融业相关业务,理顺增值额,确定合理的计税基础。4.合理确定征税范围。5.将增值税改革融入到中央、地方税制建设的过程当中;中央地方的税收收入分配应保护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采用以事权定财权的原则,使地方政府具有积极性。我国可考虑由现在的按比例分成方式逐渐转变为特殊行业分配原则与消费地原则相结合的模式,对于部分特殊行业增值税收入归中央政府,用于风险防范、危机应对及补偿税式支出等,对于其他行业,结合可以调整的分成比例,试点实行消费地增值税,以更好的体现税收中性,公平各地区税负,使地方政府注重内涵式发展。6.尽快推进增值税电子发票建设,提高征管效率,降低遵从成本。7.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有的放矢,通过完善资本市场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农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等,使金融业更好的服务于实体经济等等。对于完善金融业直接税税收制度的具体建议,论文提出:1.合理设定金融业企业所得税税负。2.合理设定所得税税率结构。3.将金融业风险防范与企业所得税制度紧密结合。4.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更好的发挥金融业支持实体经济作用等。总之,“营改增”实施后应积极推进金融业税收制度的完善,同时加快推进适应并促进金融业发展的金融业税制(如增值税制等)的立法进程。
刘娟[3](2019)在《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文中指出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作为课税对象的税种。1在西方,素有“罗宾汉税”之称的个人所得税肇始于英国,随后美、德、法等国家纷纷效仿。19世纪末20世纪初,个人所得税逐步发展成为欧美国家的主体税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球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日趋复杂,逐步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向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或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演变。与此同时,人们对个人所得税制的关注重点也开始从如何实现税收效率逐渐转移到如何选择更能体现税收公平正义价值的课税模式上来。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时间相对较晚,但课税模式的改革问题历来是我国政府关注的重点。2018年8月31日,我国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修订,将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作为本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中之重。但仅仅从立法形式上对课税模式进行改革,显然是一种狭义的形式意义上的改革。要实现课税模式实质意义上的改革,理应将课税模式的改革作广义的理解,并将其视为一个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客观而言,就此次修法的具体内容来看,仍存在诸多问题。故而,在税收公平原则的指导下,探寻适合于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改革路径,俨然已成为新时代推进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顺利实现的关键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正式颁布以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沿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但时至今日,随着经济的纵深发展,居民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贫富差距过大、税负分配不公、税收流失严重等现象却日益凸显。归根结底,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长期以来实行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不无关联。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进行了首次改革,实现了过去20多年一直想解决但却没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可见,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适应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对传统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弊病进行理性地纠偏,是国家深化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和实现现代税制的必然选择。此次修法旨在体现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与正义价值,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缩小贫富差距的调节功能。因而,以税收公平为研究视角,在检视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基础上,打开思想的藩篱,对我国此番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改革进行通盘考虑,试图从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法律逻辑路径、税制要素路径、配套改革路径着手,注重个人所得税立法的顶层设计与具体制度设计,以提升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以期抛砖引玉,为推进我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顺利实现提供有益的见解。
施雨竹[4](2019)在《现行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改革再深化研究》文中认为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经历了分类所得税向综合与分类所得税的转变。分类所得税弊端主要体现在调节功能缺失、难以实现公平税负及征管体制不健全等诸多方面。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实现了分类所得税向综合与分类所得税的变革。该税制在调节中低收入者收入、平衡税负公平及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等方面已经初步显现出一定的成效,但也暴露了一定的欠缺,存在着再深化改革的空间。现行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再深化改革的依据理论、效应与问题评价、经验借鉴和对策供给,构成了本论文的基本脉络。再深化改革依据理论主要包括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功能定位、税负公平理论及最优所得税理论。效应与问题评价分别从课税模式、税率结构、费用扣除制度、纳税单位及征管能力五个方面进行分析。就课税模式来说,我国实行的“小综合,大分类”个人所得税,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综合与分类压缩存在“双维”改进空间。就税率结构来说,根据税率累进性的测算,得出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高收入群体的能力依然有限的初步结论,并选取CFPS(2016)成人组收入数据为样本进行分组测算,验证了当前税制未能较好的实现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就费用扣除制度来说,扣除标准未考虑通货膨胀和区域多元化与差异性的因素,造成费用扣除制度有悖于公平原则。就纳税单位而言,它违反了公平税负的原则,将个人视为纳税单位,未考虑到家庭综合负担,未能衡量纳税人真实的纳税能力。就征管能力来说,现行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核定专项附加扣除等方面的修订,反映出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对税收征管更高的要求。在分析现行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问题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比较分析了美国“半”综合所得税制、日本及北欧国家综合与分类所得税制的改革特点,总结出中国的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税率结构、费用扣除、纳税单位、征管信息化等方面存在着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弹性。最后从征收模式、税率结构、费用扣除制度、纳税申报机制及相匹配的征管措施五方面提出具体的改革构想。进一步深化“大综合,小分类”所得税改革,引入家庭为单位申报机制,将劳动所得税目合并征收;税率设置方面,以劳动所得税的税率表为基础,扩大级距、降低边际税率;关于费用扣除制度的建议,则建立与CPI指数和区域差异性直接关联的动态调节机制;辅之以更加健全的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以此希冀建立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调节功能强和税负更加公平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体系。
王保玲[5](2019)在《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效果评估 ——基于职工保障水平与国家财政负担的视角》文中研究说明虽然作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具有增加职工收入、提高居民养老保障水平和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优点,但是我国的企业年金发展却十分缓慢,其区域发展不平衡,参与水平和保障水平都很低,发展速度和总量也远远低于预期。2014年,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从TEE模式转变为国际通行的EET模式,以契合国家鼓励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政策导向和成为推动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新动力。为了评估实施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效果和帮助我国政府建立长期稳定的企业年金改革政策,本文从微观的职工保障水平和宏观的国家财政负担两个角度进行研究。论文的逻辑思路如下:理论分析、模型推导、模拟测算、参数敏感性分析、政策建议,并按照这一逻辑思路层层递进展开研究。理论分析部分。本文对企业年金的概念、特征、运行机制、基金平衡模型和养老保障水平内涵等重要概念进行了界定,并详细阐述了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演进史,由此导入本文研究的核心,即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其次,本文对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政策的税收递延原理、与非个税递延纳税政策的优惠比较和政策实施的必要性进行阐述,进而从微观职工保障水平视角和宏观国家财政负担视角对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影响传导机制进行分析,以便为后续研究的基本假设的作出、相关参数的设定、职工保障水平和国家财政负担精算模型的构建奠定基础。职工保障水平的模型推导、模拟测算和参数敏感性分析部分。通过构建总替代率、净替代率、总相对水平和净相对水平指标精算模型和运用MATLAB软件模拟测算,本文对我国实施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政策实施前后的职工企业年金养老保障水平进行了比较。模拟测算结果显示,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实施后的职工企业年金养老保障水平在较大程度上低于政策实施前的职工企业年金养老保障水平,但不同性别、不同收入水平和不同缴费比例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障水平降低的程度有所差异。个人与企业缴费比例越大、收入水平越高的男性职工的企业年金养老保障水平下降幅度越大。通过参数敏感性分析考察企业年金基金加权投资收益率、职工工资增长率、职工退休年龄、个人与企业缴费比例和个税免征额等因素对优惠政策实施前后职工企业年金养老保障水平的影响。研究结果发现:无论是否实施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加权投资收益率越高、职工工资增长率越低、退休年龄越大、个人与企业缴费比例越高,职工企业年金养老保障水平越高;实施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后,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设定的越高,职工的企业年金养老保障水平越高,与个税递延纳税政策实施前的结果相反。国家财政负担的模型推导、模拟测算和参数敏感性分析部分。通过构建国家财政负担(NFB,National Financial Burden)指标精算模型和运用MATLAB软件模拟测算,本文对我国实施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政策后所引起的政府财政税收净减少额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进行了分析。模拟测算结果显示,实施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确实会减少国家财政税收收入和引起国家财政负担,但不同年份、不同参与率、不同经济发展速度和不同生育率水平背景下的国家财政负担存在较大的差异。预测年份越久、参与水平越高、经济发展速度越慢、生育水平越高,政府的国家财政负担越高。通过参数敏感性分析考察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国家经济增长率、企业年金参与率、生育率、企业年金个人与企业缴费比例、企业年金基金加权投资收益率和个人所得税政策等宏观因素对优惠政策实施后国家财政负担的影响。研究发现:社会平均工资增长越快、国家经济增长越慢、企业年金参与水平越高、生育水平越高、企业年金个人与企业缴费比例越大、企业年金基金加权投资收益率越低、个人所得税政策越优惠,实施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后所引起的国家财政负担越大。政策建议部分。为完善我国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政策,本文以政策实施后的职工保障水平和国家财政负担模拟测算结果为依托,以国内外企业年金发展状况为凭据,建议以激励企业年金发展、适时调整、简便易行、效率与公平兼顾、政府、市场与社会相结合为原则,通过完善待遇增长机制、延迟职工退休年龄、提高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水平、提高企业年金参与水平、提高企业年金个人与企业缴费比例、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可持续的生育率水平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手段,来提高由于实施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政策而降低的职工保障水平和降低由于实施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政策而带来的国家财政负担,同以往研究比较,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受限于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于2014年开始实施,所以国内学者对政策实施前后的普通职工保障水平变化和政府的国家财政负担变动研究较少,特别是从宏观、微观角度相结合的模拟测算研究更少,丰富了我国养老保障的相关文献资料。(2)为了深入和客观的分析、比较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对职工保障水平和国家财政负担的影响,论文采用了相对指标法,这样不仅可以模拟测算出企业年金领取额和政府税收净减少额等总量指标值,而且还可以得出替代率、相对水平和国家财政负担等相对指标值,有助于剖析政策变动中的相互关系及其后果。(3)职工保障水平和国家财政负担的参数敏感性分析结果为我国完善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政策的建议提供了有据可循的依据。
廖璇[6](2019)在《A城市综合开发公司税务筹划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政策出新以及业务模式不断更新转型,城市综合开发业务逐渐成为建筑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新方向,通过多品类设施与建设项目的搭配组合,使得城市建设达到较高的综合效益水平。现阶段的成果也不断提醒着我们城市区域综合开发在城乡建设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位置,也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由于业务不断开展,企业风险随之加大,其中税务风险更是由于业务相互结合急剧攀升。在新的环境下,对管理的运作实施要求也更高,如何让杂糅程度极高的企业税务管理更加合规、有序,有条不紊的应对更复杂的业务管控、助力企业发展成为了值得探讨的问题。因此,税务筹划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有其开展的必要性。文章所有论述的开展都基于城市综合开发下两项最主要业务,即土地一级开发与二级房地产开发;同时结合案例说明A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依据业务类型的不同需要怎样的税务筹划。主要分为五个部分,首先绪论介绍了选题背景,整理了有关领域较为权威的理论成果,指出现有的研究结论存在不足的情况。随后描述并且分析了相关基本概念及知识,将税务筹划的相关概念给出了较清晰的范围。第三部分分析了案例企业的现状,指出了目前税务筹划工作中的不足和有待改进的方面。第四部分从现状和存在问题入手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为A公司的土地一级开发与二级房地产开发业务进行了税务筹划。第五部分得到结论并对之前文章进行总结以及展望。希望对城市综合开发税务筹划的研究能够帮助A公司及同类企业更好地进行税务筹划,提升管理质量,从而帮助企业从税务角度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陈思瑞[7](2019)在《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文中认为曾几何时,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法治水平薄弱的情况下,取得了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中国式奇迹。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是调动了中央与地方发展的两个积极性。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使各级政府各自招商引资、打造优良的投资环境,从而拉动经济快速发展。税收是国家赖以生存发展、政府赖以正常运转的经济命脉。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运用税收政策把控经济发展的方向盘。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历史上的里程碑,以经济分权冲破行政分权的局限性,充分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的理财积极性,改变了央地政府之间传统的博弈关系,提高了中央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为后续财税体制深化改革奠定了基本框架。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行,长期担任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引致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地方税体系支离破碎的局面。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选择和培育新的地方主体税种,打造健全的地方税体系,再次调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成为当前深化财税体制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营改增后,营业税消失,增值税五五分成的过渡期即将结束,本文在探索地方税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之后,提出在当前阶段应摒弃以税收立法权或税收征管权作为地方税划分依据的观点。以税收收益权作为地方税的划分准,将地方享有收益权的税种都纳入地方税体系的考察范围之中。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的中心,在税种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健全地方税体系,必须先明确地方主体税种,确立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标准,构建层级清晰的税收体系。在归纳外国地方税体系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在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能够满足地方财政需求,保障地方财政自主权,并对地方政府行为形成正面的激励效果;在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兼顾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地方区域调控能力,并反映地区居民的差异化公共受益程度;在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具备税收正义的价值取向,满足实质正义、程序正义和制度正义三个维度的要求。基于此,通过联动的立法改革,构建“消费税+资源税”的双主体税种结构,是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的适当选择。
李婉婉[8](2018)在《企业员工薪酬的税收筹划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企业薪酬管理直接关系到企业员工的个人所得(包括福利)和企业的薪酬支出。薪酬税收筹划是薪酬管理的重要内容,旨在为企业员工节减个人所得税,为员工争取税后收益最大化。本文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为依据,分析阐述了薪酬税收筹划的基本原理,对企业员工薪酬的范围做应税和免税分离。本文通过分析应税收入应如何按《个人所得税法》的法律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依法合理计算做研究,得出运用降低税基和降低税率的方法对薪酬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总结出薪酬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一是降低月应纳税所得额,包括将税法规定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和免税部分单独列支、通过非货币福利分流收入、合理利用税前扣除项目三项;二是降低适用税率,包括均衡每个月工资薪金、合理利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政策、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转化三项。本文还以R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对当前最普遍的薪酬形式——月工资薪金和年终奖进行深入研究,构建薪酬税收筹划数据模型,设计出最优月薪模型、年终奖与月薪最优组合模型,用于企业对员工的定薪调薪,对员工年工资总额的发放安排,确定月工资薪金和年终奖的具体金额,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在薪酬管理中使用。
聂淼[9](2017)在《所得概念的税法诠释》文中研究说明所得税被认为最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因而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并成为主体税种。然而,作为所得税的核心范畴,所得的定义问题却一直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放眼寰宇,在绝大多数国家的所得税法中,均未对所得给出定义,我国也不例外。在我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下,这一问题的解决显得更为迫切。本文牢牢立足法学的学科特色,以所得的财产权属性为中心展开分析,尝试对“所得的概念”问题做出回答。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章:第一章,所得概念的实证法阐释。和其他国家一样,我国所得税立法也并未给出所得的明确定义。尽管如此,我国仍然存在定义所得的法律条款,并形成由一般条款、肯定条款与否定条款共同组成的法律框架。通过仔细梳理我国的立法与规范性文件可知,我国的所得范围徘徊于市场所得与净资产增加之间,具体的判断标准显得十分模糊,也缺乏规则适用的连贯性。第二章,所得概念的财产权属性:以净资产增加为基础。心理所得理论尝试对所得的本质做出揭示,却失之主观。为此,经济学家提出净资产增加理论以求对所得做出客观判断。根据这一理论,所得是两个时间点之间可供纳税人消费的资产的净增长。这一理论揭示了资产、取得与时间这三项核心要素,应将其作为定义所得的基础。在此前提下,将资产转换为法学话语中的财产权,并将所得初步界定为新取得的财产权。然而,净资产增加理论存在着范围过于宽泛的缺陷,因而要从法学的视角对其进行限缩。第三章,所得概念的源泉之维:以源泉理论为中心。在净资产增加理论基础上,源泉理论还要求来源的存续性与所得出现的周期性,并据此建立起资本-所得二分的框架。这一理论的创立带有农业社会的深深烙印,其背后是课税不侵及税本的理念。源泉理论对来源的关注,也揭示了其区别于净资产增加的限制型研究路径。源泉理论对不同来源所得差异性的关注值得肯定。然而,将所得的范围局限于来自于原物的孳息,则使得所得范围过于狭窄,在具体的结论上无法让人信服。第四章,所得概念的支出之维:基于收支一体的整体考量。权利与义务是紧密联系的一对法学范畴。聚焦于对待给付义务对于收益可税性的决定性意义,德国税法学者提出市场所得理论,将所得的范围限制于通过市场活动所取得收益的范围之内。尽管这一理论极富洞见,但在论证的强度上仍嫌薄弱。有必要从收入支出整体分析的角度,对市场所得理论进行赓续与发展。为此,应以是否负有返还义务作为判断标准,将借款这一类收益排除出征税范围。此外,无论是私人赠与,还是家庭内部的服务提供,一般都不存在净收益,而且均属于私人活动的领域。对此,国家征税权应保持尊重与谦抑。第五章,所得概念的时间之维:以实现原则为依归。收益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而需要经历一个时间过程。正因为此,时间维度对于判断收益的可税性就显得异常重要。消费型所得理论着眼于区分即期消费与远期消费。出于经济发展与税收公平的考虑,该理论将储蓄与投资排除出征税范围之外。这一主张过于狭隘,相比之下,取得型税收才是更为合适的选择。在此基础上,仅仅只有资产价值的增长尚不足以成为国家征税权行使的正当性基础,必须在纳税人通过买卖、互换等途径形成新增财产时,才能认为所得真正实现。除了时间节点的选择,时间单位的确定也不可或缺。第六章,个别收益可税性探析:所得概念的具体应用。运用财产权理论,可以对个别收益的可税性做出判断。其中,损害赔偿的可税性应采用权利替代性原理,区分人身权与财产权而有不同的答案。只有对于财产权的赔偿才具有可税性。违法所得的获得者通常负有返还义务,因而其并不具有法律上的财产权,不应对其征税。劳动者获得的附加福利只是在财产权的形态上不拘泥于现金,并不影响其可税性的成立,至于财产的量化评价与分配难题则应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应对。资本利得也应属于征税范围,只不过为适应其长期性的特征,应剔除通货膨胀的因素,同时,避免累进税制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结语。应以财产权理论为指引,革新我国所得税法中的征税范围。具体来说,以列举的方式例示所得的征税范围,并以兜底条款的设置以应对未来的经济社会变迁。此外,以除外条款的形式,反面排除借款、违法收益、受赠收益等部分类型,从而形成所得定义的完整结构。
李俊明[10](2016)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所得课税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知识产权侵权课税议题对高新企业的重要性与本文欲解决的问题(一)知识产权侵权课税议题对高新企业的重要性在数字经济时代下,对于技术和创新有强烈需求的高新技术企业掌握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是企业竞争的关键所在。在全球化浪潮的时代背景下,当今企业的经营战略不仅关注于全球化的布局,伴随科技的日新月异发展,知识产权逐渐成为公司经营不可或缺的重要无形资产。与传统的有形财产权相比,知识产权具有无体
二、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计征个所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计征个所税(论文提纲范文)
(1)TA公司税收筹划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思路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文献综述及税收筹划相关理论 |
2.1 文献综述 |
2.1.1 国外文献综述 |
2.1.2 国内文献综述 |
2.1.3 国内外文献评述 |
2.2 税收筹划相关理论 |
2.2.1 税收筹划的概念 |
2.2.2 税收筹划的原则 |
2.2.3 税收筹划的目标 |
2.2.4 税收筹划的理论基础 |
2.2.5 税收筹划的方式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TA公司概况及税收筹划现状分析 |
3.1 TA公司概况 |
3.1.1 TA公司基本情况 |
3.1.2 TA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
3.2 TA公司涉税情况分析 |
3.3 TA公司税收筹划现状及问题分析 |
3.3.1 增值税税收筹划现状及问题分析 |
3.3.2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现状及问题分析 |
3.3.3 其他税种税收筹划现状及问题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TA公司税收筹划方案设计 |
4.1 TA公司税收筹划目标 |
4.2 TA公司增值税税收筹划 |
4.2.1 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 |
4.2.2 销项税额的税收筹划 |
4.2.3 合理利用税收政策的税收筹划 |
4.3 TA公司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
4.3.1 公司收入的税收筹划 |
4.3.2 费用扣除的税收筹划 |
4.3.3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
4.3.4 设立分支机构的税收筹划 |
4.4 TA公司其他税种税收筹划 |
4.4.1 印花税税收筹划 |
4.4.2 房产税税收筹划 |
4.4.3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筹划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TA公司税收筹划效果分析及风险防范 |
5.1 TA公司税收筹划效果分析 |
5.1.1 增值税税收筹划效果分析 |
5.1.2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效果分析 |
5.1.3 其他税种税收筹划效果分析 |
5.1.4 预计整体节税效果分析 |
5.2 TA公司税收筹划风险防范 |
5.2.1 TA公司税收筹划可能出现的风险 |
5.2.2 TA公司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措施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总结与展望 |
6.1 总结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营改增”后推进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主要研究内容 |
第五节 写作难点和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六节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历史沿革与发展现状 |
第一节 改革开放以来的金融业税收制度演变 |
第二节 从税制历史沿革看我国金融业税制发展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
第三节 我国现行金融业税收情况概况 |
第三章 “营改增”的改革背景及对金融业的影响 |
第一节 “营改增”的理论依据和改革背景 |
第二节 “营改增”对金融业税负的影响 |
第三节 “营改增”对金融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
第四节 “营改增”对金融业影响评价 |
第四章 我国税收制度对金融业影响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效应实证分析 |
第二节 实证研究结论分析与政策启示 |
第五章 国际金融业税制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国际金融业税制设定基本思路与框架 |
第二节 国际上相关国家金融业税制要素比较研究 |
第三节 国际上相关国家金融业间接税制研究 |
第四节 国际上相关国家金融业直接税制研究 |
第五节 国际税制比较对我国金融业税制的启示 |
第六章 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与立法的指导思路与路径选择 |
第一节 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与税收立法的指导思路 |
第二节 从国内外新形势视角看金融业税收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金融业税制体系的法制现状评价 |
第四节 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与立法的实现路径选择 |
第七章 完善我国金融业间接税制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我国金融业间接税制的整体思路 |
第二节 从税收职能看金融业间接税制完善 |
第三节 从税收原则看金融业间接税制完善 |
第四节 完善我国金融业间接税制的建议 |
第八章 完善我国金融业直接税制的建议 |
第一节 对我国金融业企业所得税制现状的评价 |
第二节 完善我国金融业直接税制的建议 |
附表:实证研究原始数据 |
附表1:我国国有五大商业银行2006-2018年财务数据一 |
附表2:我国国有五大商业银行2006-2018年财务数据二 |
附表3:我国国有五大商业银行2006-2018年财务数据三 |
附表4:2007年-2018年全国贷款余额与国内生产总值数据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缘由 |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实质 |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愿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社会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一)主张实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二)主张实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三)主张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利弊的研究现状 |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影响因素的研究现状 |
(三)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选择的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首要原则:税收法定原则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法定原则的作用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核心原则:税收公平原则 |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公平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公平原则的作用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辅助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
一、税收效率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效率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效率原则的作用 |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划分与比较 |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类型及其特点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划分的理论依据 |
一、区别定性说 |
二、支付能力说 |
三、二元课税说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第四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评判 |
第一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历程 |
一、 “三税并存”时期(1978 年-1993 年) |
二、 “分类统一”时期(1993 年-2018 年) |
三、 “小综合+多扣除”时期(2018 年-至今) |
第二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各时期的主要特征 |
一、“三税并存”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二、“分类统一”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三、“小综合+多扣除”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缺失 |
一、纳税单位公平价值的缺失 |
二、税基公平价值的缺失 |
三、税率公平价值的缺失 |
四、费用扣除公平价值的缺失 |
五、征管方式公平价值的缺失 |
六、税收优惠公平价值的缺失 |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历程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第一次转型 |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第二次转型 |
第二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不同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黎巴嫩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也门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美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德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英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日本课税模式的特色 |
第三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不同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分类所得进行课税 |
(三)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有限 |
(五)税收抵免范围较窄 |
(六)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综合所得进行课税 |
(三)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宽泛 |
(五)税收抵免范围广泛 |
(六)采取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分类所得和综合所得分别课税 |
(三)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较多 |
(五)税收抵免范围较广 |
(六)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第六章 推进我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实现的路径探索 |
第一节 推进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实现的构想 |
一、明确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目标 |
(一)满足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需求 |
(二)体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价值 |
(三)切实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
二、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必要性 |
(一)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实现税收公平的有效手段 |
(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我国个税改革的政策导向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当前经济发展的最佳模式 |
三、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可行性 |
(一)经济层面的可行性 |
(二)法律层面的可行性 |
(三)征管层面的可行性 |
四、实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步骤 |
(一)初始阶段的步骤 |
(二)巩固阶段的步骤 |
(三)提升阶段的步骤 |
第二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法律逻辑路径 |
一、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以夯实税制改革的法律基础 |
二、深入细化《个人所得税法》以推进个税改革的顺利进行 |
三、加强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促进个税改革的公平正义 |
第三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税制要素路径 |
一、重新界定个税纳税单位范畴 |
二、适时扩大综合所得计征范围 |
三、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率结构 |
四、合理规范费用扣除申报制度 |
五、改革完善个税征收管理方式 |
六、规范健全个税税收优惠政策 |
第四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配套改革路径 |
一、设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
二、实行纳税申报激励制度 |
三、加强税务稽查处罚机制 |
四、搭建协税护税网络平台 |
五、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 |
六、切实完善税收救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现行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改革再深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选择研究 |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内容研究 |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收入分配效应评价研究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现行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再深化研究理论依据 |
一、收入再分配理论 |
二、税负公平理论 |
三、最优所得税理论 |
第三章 现行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改革评价 |
一、现行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改革成效的评价 |
(一)费用扣除制度调整的成效评价 |
(二)税率调整的成效评价 |
(三)征管效率提升的成效评价 |
二、现行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再深化改革的空间确认 |
(一)项目综合与分类压缩存在“双维”改进空间 |
(二)税率结构复杂影响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 |
(三)费用扣除项目仍有待完善 |
(四)个人纳税单位与“综合与分类”税制模式不协调 |
(五)征管水平仍需加强 |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税制国际经验借鉴 |
一、美、日、英、瑞典诸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经验 |
(一)美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经验 |
(二)日本个人所得税改革经验 |
(三)英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经验 |
(四)瑞典个人所得税改革经验 |
二、国外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对中国税制改革的经验借鉴 |
(一)向“大综合,小分类”课税模式过渡 |
(二)简化税率结构 |
(三)合理设置费用扣除标准 |
(四)人性化的纳税申报机制 |
(五)征管效率有效提升 |
第五章 现行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再深化改革构想 |
一、进一步深化“大综合,小分类”的个税模式改革 |
二、优化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提升分配调节效度 |
(一)优化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 |
(二)累进税率优化前后收入分配效度分析 |
三、完善综合计征费用扣除制度 |
四、建立人性化的纳税申报机制 |
五、优化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 |
六、可能面对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效果评估 ——基于职工保障水平与国家财政负担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选题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1.2 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相关研究 |
1.2.2 国内相关研究 |
1.2.3 文献总评述 |
1.3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企业年金相关概念及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演进 |
2.1 企业年金的相关概念 |
2.1.1 企业年金的概念及特征 |
2.1.2 企业年金的运行机制 |
2.1.3 企业年金基金平衡模型 |
2.1.4 职工保障水平内涵 |
2.1.5 国家财政负担内涵 |
2.2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演进 |
2.2.1 政策初始阶段(1991年—2000年) |
2.2.2 政策探索阶段(2000年—2003年) |
2.2.3 政策完善阶段(2004年至今) |
第3章 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理论分析 |
3.1 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优惠分析 |
3.1.1 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下税收递延原理 |
3.1.2 企业年金个税递延与非个税递延的优惠比较 |
3.2 我国企业年金实施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必要性 |
3.2.1 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式严峻 |
3.2.2 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水平低 |
3.2.3 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缓慢且不平衡 |
3.2.4 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不完善 |
3.2.5 我国寿险发展缓慢 |
3.3 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影响的传导机制分析 |
3.3.1 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与职工保障水平 |
3.3.2 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与国家财政负担 |
第4章 职工保障水平视角下年金税延政策的效果评估 |
4.1 企业年金的职工保障水平模型构建 |
4.1.1 指标公式 |
4.1.2 模型构建 |
4.2 企业年金的职工保障水平数值测算 |
4.2.1 基本假定 |
4.2.2 参数设定 |
4.2.3 模拟结果 |
4.3 递延优惠政策实施后职工保障水平的效果评估 |
4.3.1 不同收入水平人群的职工保障水平评估 |
4.3.2 不同性别特征人群的职工保障水平评估 |
4.3.3 不同缴费水平人群的职工保障水平评估 |
4.4 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实施后职工保障水平的敏感性分析 |
4.4.1 待遇增长机制的敏感性分析 |
4.4.2 加权投资收益的敏感性分析 |
4.4.3 退休年龄的敏感性分析 |
4.4.4 缴费比例的敏感性分析 |
4.4.5 个税免征额的敏感性分析 |
第5章 国家财政负担视角下年金税延政策的效果评估 |
5.1 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下国家财政负担模型构建 |
5.1.1 缴费阶段的税收收入减少额 |
5.1.2 投资阶段的税收收入减少额 |
5.1.3 领取阶段的税收收入增加额 |
5.1.4 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实施后的税收收入净减少额 |
5.1.5 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实施后的国家财政负担 |
5.2 递延优惠政策实施后国家财政负担数值测算 |
5.2.1 基本假设 |
5.2.2 参数设定 |
5.2.3 模拟结果 |
5.3 递延优惠政策实施后国家财政负担的效果评估 |
5.3.1 不同年份的国家财政负担评估 |
5.3.2 不同参与率的国家财政负担评估 |
5.3.3 不同经济发展速度的国家财政负担评估 |
5.3.4 不同生育率水平的国家财政负担评估 |
5.4 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实施后国家财政负担的敏感性分析 |
5.4.1 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的敏感性分析 |
5.4.2 国家经济增长的敏感性分析 |
5.4.3 参与率的敏感性分析 |
5.4.4 生育率水平的敏感性分析 |
5.4.5 个人与企业缴费比例的敏感性分析 |
5.4.6 加权投资收益的敏感性分析 |
5.4.7 个税政策的敏感性分析 |
5.5 税惠政策实施后不同保障水平下的国家财政负担 |
5.5.1 参与率25%下的职工保障水平与国家财政负担 |
5.5.2 参与率50%下的职工保障水平与国家财政负担 |
5.5.3 参与率75%下的职工保障水平与国家财政负担 |
5.5.4 参与率100%下的职工保障水平与国家财政负担 |
第6章 完善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建议 |
6.1 完善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原则 |
6.1.1 激励企业年金发展原则 |
6.1.2 适时调整原则 |
6.1.3 简便易行原则 |
6.1.4 效率与公平兼顾原则 |
6.1.5 政府、市场与社会相结合原则 |
6.2 完善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建议 |
6.2.1 完善工资增长机制 |
6.2.2 延迟退休年龄 |
6.2.3 提高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率 |
6.2.4 提高企业年金参与水平 |
6.2.5 提高个人与企业的缴费比例 |
6.2.6 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
6.2.7 可持续的生育率水平 |
6.2.8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
第7章 研究总结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A城市综合开发公司税务筹划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方法和基本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基本框架 |
1.4 主要创新与局限性 |
1.4.1 论文的创新点 |
1.4.2 论文的局限性 |
第2章 相关理论基础 |
2.1 税务筹划基本理论 |
2.1.1 税务筹划概念 |
2.1.2 税务筹划特征 |
2.1.3 税务筹划目标 |
2.1.4 税务筹划理论 |
2.1.5 税务筹划方法 |
2.2 城市综合开发相关概念 |
2.2.1 土地一级开发相关概念 |
2.2.2 房地产开发相关概念 |
第3章 A公司税务筹划现状分析 |
3.1 A公司情况简介 |
3.1.1 A公司概况 |
3.1.2 A公司组织架构 |
3.1.3 A公司财务情况 |
3.2 A公司涉税现状及税务筹划问题分析 |
3.2.1 A公司涉税现状分析 |
3.2.2 A公司税务筹划问题分析 |
3.3 A公司税务筹划问题产生原因简析 |
3.3.1 立项过多,加大筹划难度 |
3.3.2 运营复杂,提高筹划风险 |
3.3.3 经验不足,难达筹划效果 |
第4章 A公司税务筹划建议 |
4.1 土地一级开发业务税务筹划建议 |
4.1.1 土地一级开发业务立项税务筹划建议 |
4.1.2 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投资运营税务筹划建议 |
4.1.3 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小税种开展税务筹划建议 |
4.2 房地产开发业务税务筹划建议 |
4.2.1 房地产开发业务立项税务筹划建议 |
4.2.2 房地产开发业务投资运营税务筹划建议 |
4.2.3 房地产开发业务股权转让税务筹划建议 |
4.2.4 房地产开发业务小税种开展税务筹划建议 |
第5章 结论 |
5.1 研究结论 |
5.2 本文局限性及进一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相关研究资料综述 |
(一)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基本概念 |
一、地方税的概念及涵义 |
二、地方税相关概念辨析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概念及涵义 |
第二节 公共财政理论 |
一、公共财政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公共财政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地方税收支的意义 |
第三节 财政分权理论 |
一、财政分权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财政分权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财政分权理论对于地方税权的意义 |
第四节 税收正义理论 |
一、税收正义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税收正义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税收正义理论对于地方税的意义 |
第二章 营改增后中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第一节 地方税收不符合地方公共财政需求 |
一、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低 |
二、非税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高 |
三、地方财政高度依赖于中央转移支付 |
第二节 地方税权难以适应财政分权的需求 |
一、地方税立法权缺失 |
二、地方税征管权日趋萎缩 |
三、税收收益权划分愈发不合理 |
第三节 地方税制有违税收正义价值 |
一、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实质正义要求 |
二、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程序正义要求 |
三、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制度正义要求 |
第四节 我国地方税体系问题溯因 |
一、市场与政府界限不清晰 |
二、分税制以集权作为初衷 |
三、地方税制设计有违正义 |
第三章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经验及其借鉴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达国家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达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展中国家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展中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三节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比较分析 |
一、外国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比较分析 |
二、外国政府间税权划分比较分析 |
三、外国地方主体税种设置的比较分析 |
第四节 外国立法经验对我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借鉴 |
一、科学合理的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稳定适度的政府间税权配置 |
三、明确合理的地方主体税种 |
第四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和选择标准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 |
一、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前提 |
二、关于地方主体税种的备选税种 |
第二节 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财政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财政自主权的保障意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作用 |
三、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激励导向 |
第三节 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经济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宏观经济发展方向相契合 |
二、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区域发展特色相一致 |
三、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居民公共受益相匹配 |
第四节 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价值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实质正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程序正义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制度正义 |
第五章 地方主体税种部分备选税种的利弊分析 |
第一节 增值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增值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增值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增值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企业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分析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个人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个人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个人所得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四节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房地产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房地产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房地产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六章 我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设想 |
第一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消费税方案 |
一、消费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消费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消费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二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资源税方案 |
一、资源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资源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资源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三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路径 |
一、双主体税种模式的立法改革总体思路 |
二、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三、资源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第四节 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配套措施 |
一、明确政府职能并简化政府层级 |
二、适当下放税收立法权 |
三、税收立法权下放的配套条件 |
四、稳步推进地方辅助税种立法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8)企业员工薪酬的税收筹划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评述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点与难点 |
1.4.1 创新点 |
1.4.2 难点 |
第2章 薪酬及薪酬税收筹划方法 |
2.1 薪酬的种类 |
2.1.1 应税薪酬 |
2.1.2 免(减,不征)税薪酬 |
2.2 应税薪酬的计税 |
2.2.1 工资薪金 |
2.2.2 全年一次性奖金 |
2.2.3 劳务报酬 |
2.3 薪酬税收筹划的方法 |
2.3.1 降低月应纳税所得额 |
2.3.2 降低适用税率 |
第3章 薪酬税收筹划实证研究 |
3.1 公司简介 |
3.2 公司薪酬结构 |
3.3 公司薪酬结构存在的问题 |
3.3.1 未按规定的基数缴纳社保费缴存住房公积金 |
3.3.2 通讯费、餐补费、住房补贴计入月工资薪金 |
3.3.3 月工资薪金不均衡 |
3.3.4 全年一次性奖金陷入“税收盲区” |
3.4 公司薪酬税收筹划思路 |
3.4.1 合理利用税前扣除项目 |
3.4.2 将部分工资收入转化为非货币福利 |
3.4.3 均衡月工资薪金归并业绩奖至全年一次性奖金 |
3.4.4 规避税收盲区 |
第4章 薪酬税收筹划模型构建 |
4.1 最优月薪模型(已完成设计) |
4.1.1 月工资薪金定薪模型 |
4.1.2 服务合同类型选择模型 |
4.2 年终奖和月薪最优组合模型(设计中) |
4.2.1 月薪加年终奖制模型 |
4.2.2 年薪制模型 |
第5章 结论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附录4 |
(9)所得概念的税法诠释(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所得概念的实证法阐释 |
第一节 所得概念的范围扩展 |
一、制度初创(1949-1980) |
二、三法并立(1980-1993) |
三、归于一统(1993年至今) |
四、几点启示 |
第二节 所得概念的立法框架 |
一、一般条款 |
二、肯定条款 |
三、否定条款 |
第三节 其他所得的行政解释 |
一、其他所得条款的性质及其产生原因 |
二、通过行政解释的明确化之路 |
三、其他所得与偶然所得的界分 |
第四节 所得概念的适用困境 |
一、标准缺失 |
二、用语模糊 |
三、方法失当 |
第二章 所得概念的财产权属性:以净资产增加为基础 |
第一节 心理所得:对所得本质的追寻 |
一、心理所得理论概述 |
二、心理所得理论的价值与缺陷 |
第二节 净资产增加:所得定义的基础 |
一、净资产增加说的提出与发展 |
二、净资产增加说的理论价值 |
三、净资产增加说的适用困境 |
第三节 所得财产权属性的提出与证立 |
一、所得定义的学科进路:从经济学到法学 |
二、所得财产权属性的证立 |
三、所得财产权属性的初步展开 |
第三章 所得概念的源泉之维:以源泉理论为中心 |
第一节 源泉理论的基本主张 |
一、周期理论 |
二、源泉类型理论 |
第二节 源泉理论的法律实践 |
一、源泉理论与税收立法 |
二、源泉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 |
三、发展趋势:源泉理论的松动 |
第三节 源泉理论评析 |
一、源泉理论的价值 |
二、源泉理论的缺陷 |
第四章 所得概念的支出之维:基于收支一体的整体考量 |
第一节 市场所得理论述评 |
一、市场所得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
二、市场所得理论的贡献与不足 |
第二节 净所得课税原则与收支一体的考量 |
一、净所得课税原则 |
二、收支一体的解释框架 |
三、基于收支一体的课税除外 |
第三节 所得税法介入私人活动的界限 |
一、人的行为类型与可税性辨析 |
二、家庭内部的服务提供 |
三、财政给付与其他给付 |
四、扩张的市场所得理论 |
第五章 所得概念的时间之维:以实现原则为依归 |
第一节 时间是定义所得的维度 |
一、税收之债的时间之维 |
二、所得时间维度的重要意义 |
第二节 消费型所得理论批判 |
一、消费型所得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
二、消费型所得理论的价值与局限 |
第三节 所得实现原则:理论与实践 |
一、实现原则的立法框架 |
二、实现原则的司法呈现 |
三、实现原则的理论争鸣 |
第四节 财产权取得的实现时间 |
一、时间节点:发生时间的选择 |
二、时间单位:周期税与非周期税的混合模式 |
第六章 个别收益可税性探析:所得概念的具体应用 |
第一节 损害赔偿的可税性 |
一、观点争鸣 |
二、我国立法 |
三、本文主张 |
第二节 违法所得的可税性 |
一、理论争鸣 |
二、我国立法 |
三、本文观点 |
第三节 附加福利的可税性 |
一、附加福利的征管难题 |
二、制度因应:比较法的视角 |
三、我国立法 |
四、基于财产权视角的分析 |
第四节 资本利得的可税性 |
一、资本利得的征管困境 |
二、困境的解决:以英国为例 |
三、我国资本利得税制的完善 |
结语 |
一、我国应采纳财产权理论 |
二、基于财产权理论的制度调适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10)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所得课税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知识产权侵权课税议题对高新企业的重要性与本文欲解决的问题 |
(一) 知识产权侵权课税议题对高新企业的重要性 |
(二) 本文所欲解决之问题 |
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所得性质 |
(一) 实务对损害赔偿所得性质的理解 |
(二) 所得定义的相关理论 |
(三) 损害赔偿与所得的关联 |
(四)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所得性质 |
三、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所得类型 |
四、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所得税征管模式 |
五、结语 |
四、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计征个所税(论文参考文献)
- [1]TA公司税收筹划研究[D]. 孟羽洁. 山东建筑大学, 2020(05)
- [2]“营改增”后推进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问题研究[D]. 郑涵.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1)
- [3]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D]. 刘娟.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4]现行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改革再深化研究[D]. 施雨竹. 河南大学, 2019(01)
- [5]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效果评估 ——基于职工保障水平与国家财政负担的视角[D]. 王保玲.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6]A城市综合开发公司税务筹划问题研究[D]. 廖璇. 天津财经大学, 2019(07)
- [7]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D]. 陈思瑞.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8]企业员工薪酬的税收筹划问题研究[D]. 李婉婉. 广东财经大学, 2018(07)
- [9]所得概念的税法诠释[D]. 聂淼. 武汉大学, 2017(07)
- [10]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所得课税问题研究[J]. 李俊明. 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 20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