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万雪瑞[1](2021)在《责任政府视域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与完善研究 ——以深圳市M区税务局为例》文中研究表明
普映生[2](2021)在《基层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风险及对策研究》文中认为伴随着中国经济国内国际双循环新格局的不断形成,经济发展模式也实现了由快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转型,国民经济实力得到巨大增强。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税收占到八成以上,而担负着“为国聚财为民收税”历史重大责任的基层税务机关,为了充分实现国家宏观政策的生根落地,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经济职能,国家不断推出一系列税收政策以适应经济发展需求。在这种形势下对税收领域的监管也就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一方面对实施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基层执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同时也对纳税人维护税收遵从程度作出了新标准,但最关键的还是要提升税务执法水平。在执法过程中,税收罚款是最常见、最普通的执法行为,但也是最容易出问题、风险隐患较多的工作节点。传统的执法方式、执法理念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新格局,面对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日益频繁的严峻情形,如何在执法过程中查找执法风险点、规范处罚标准、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从而保护税务执法人员就显得十分迫切。本文以云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为背景,充分运用访谈调研、文献研究和比较分析等方法,主要以风险管理、信息不对称和内部控制三个理论为基础,以B税务分局的行政处罚现状为例,通过查找该分局在税务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同时为了增强对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说服力,笔者还对部分县(区)税务局行政处罚现状(违法类型占比情况)采用了问卷调查的方式,先后对昆明、红河、文山等200个一线税务执法人员进行访谈,共发出200份,收回200份。为更直接、更详细掌握县(区)税务局在行政处罚方面存在的问题,笔者还分别对100名企业财务和办税人员进行了电话交流,获得部分信息。通过梳理基层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最常见的三个风险,分别是制度缺陷、“一事不二罚”概念模糊性风险和证据收集程序违法风险,而且还对税务行政处罚风险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同时借鉴国内三个税务局降低行政处罚风险的做法,最后制定出税务行政处罚风险防范六个方面的措施,以期望能够对基层税务执法人员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如何识别执法风险、做好风险防范、提升风险意识、保护自身安全有所帮助。
徐军[3](2021)在《基于COSO框架下的师宗县税务部门内部控制研究》文中提出税务部门一直肩负着组织管理财政收入、优化社会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增长、调节收入分配等重要任务,一直以来受到国内外的重点关注。随着权力制衡理论的发展,社会公众维权意识和监督意识大幅提高,对税务部门的监督更加聚焦,对税收权力使用提出更高要求。内部控制理论在我国的研究和应用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深入研究,成为各级税务部门有效地防范违规执法、规范税收权限的运行和提升税收服务质量的必然选择。师宗县税务部门积极推动内部控制的建设,立足于理论的支撑和本地区的实际,借鉴了先进的经验,不断完善自己的内控制度,但在实际情况中依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本文主要内容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内部控制理论、权力制衡理论、COSO框架的核心概念和理论阐述。第二部分是对师宗县税务部门内部控制机构设置进行介绍,从内部控制五要素角度出发研究内部控制建设现状,对比研究内控实施取得的成果。第三部分是调查研究的开展和研究结果的分析。通过问卷调查和提纲访谈开展调查研究,整理调查研究结果,查找师宗县税务部门内部控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是运用公共管理相关理论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第五部分是细化师宗县税务部门内部控制优化策略,从内部控制五要素的角度,系统性地构建优化体系。本文的研究方法有专家访谈,调查问卷研究,以及文献分析。通过大量的文献研究可以取得数据资料的支撑,采用问卷调查和专业人员访谈的形式进行现场调查研究,统计和分析调查的结果,提供科学真实的理论依据。二者结合,确保研究流程科学、资料真实、结果可靠。在创新方面,本文基于COSO内部控制框架的视角,研究税务部门的内部控制,研究视角上具有创新性,另外将内部控制运用到税务部门也具有创新意义。笔者希望可借此文帮助师宗县税务部门扬长避短、持续优化,健全具备地方特色的内控体系,同时为其他基层税务部门的内控建设提供经验和借鉴。
杨艳茹[4](2021)在《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下的昆明市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研究》文中认为2018年7月20日,《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方案明确将省级、省级以下国税和地税机构合并,取消原县区级稽查局,设立市局稽查局和跨县区稽查局。2018年9月1日,此次改革在昆明市税务系统正式落地,就税务稽查而言,昆明市取消了16个原县、区级稽查局,成立了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和第一、第二、第三稽查局,负责昆明市范围内的税务稽查工作。新税务稽查体制的建立,有效提升了税务稽查职能:打破现有征管范围,税务稽查职权提升;国地税重复检查得到规避,实现全税种通查;税务稽查资源优化整合,大案要案打击力度增强。但由于税务稽查法律制度、执法主体、执法环境、执法对象等方面原因,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依然存在,如何有效防范和应对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成为了昆明市税务稽查系统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分四个部分进行阐述。首先,通过对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相关文献进行整理,总结、借鉴关于稽查执法风险的相关研究成果,对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研究的核心概念:征管体制、税务稽查、执法风险进行界定,同时,对风险管理理论、社会制约权力理论、税收遵从理论进行研究,为文章后续研究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其次,从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案件查处情况等方面对征管体制改革后的执法现状进行分析,并与改革前进行对比,指出执法改革成效的同时,通过风险识别、评价、排序,总结出征管体制改革后昆明市税务稽查系统存在的主要执法风险。再次,通过资料分析和访谈相结合的方式,以昆明市税务稽查工作具体实践为基础,对昆明市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展开分析。最后,结合风险产生的原因,联系昆明市税务稽查工作实际,从依法治税、以人为本、加强协作、以查促管四个方面为昆明市税务稽查系统执法风险防范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研究发现,征管体制改革后,跨区稽查局设立,带来了稽查执法质效提升的同时,执法风险仍然存在。执法风险是税收法律法规不健全、稽查执法主体能力有待提升、稽查外部监管不断强化、纳税人纳税意识有待提高等问题带来的必然结果。昆明市税务稽查系统应当通过建立健全税收法律法规、整合建立税务稽查铁军、优化稽查内外执法环境、依法提升纳税人遵从度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将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防范与日常工作相结合,防微杜渐,提升税务稽查执法质效,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税法刚性”的积极作用。
刘冰捷[5](2020)在《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文中研究表明警察执法的体系化研究既是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运作的规律性总结。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治理方略,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一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大强调提出“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性顶层设计的背景下,建立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稳定统一、正当权威的履职模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治理法治化模式的基础上,对治理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政府执法效能的提升,并且该提升应当具有理性权威和正当性,这对公安领域警察法制的体系化水平与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的研究产生了现实推力,同时,警察执法实践的规律性分析也能为公安机关在社会秩序中的治理现状提供评估。伴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警察也不断展现出其职权履行的现代性变革。警察的现代性变革不仅仅表现在警察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存在于警察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秩序对社会成员进行限制和保护的平衡努力中。警察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实质上是通过基层一线执法警察的每一次个案执法进行表达的,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研究,能够对警察执法的体系有清晰的结构性认知,进而探索警察在维护治安秩序过程中的治理脉络。警察依据法律规范履行其职能时,常常会面对制度化的执法缺陷。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急速转型的当下中国,我国警察类法律法规的现有规范无法适应转型时期出现的过多且新型的治安秩序矛盾,导致公安机关不得不通过规范性文件来细化警察类法律本文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文件治国”的大趋势下具有极高的适用频率,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和行政应诉中,规范性文件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主要执法依据。但是,海量的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警察职能的规范上,时常呈现出适用冲突的局面,导致警察在执法时往往处于“应依法履职”与“禁止干预”的两难境地。因此,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执法中的适用冲突成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化分析,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构造出的实际警察执法的样态与模式,试图在社会秩序治理中对警察执法的制度逻辑提出一种理论解释。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将警察法律法规、政治改革决策、政府治理文件和行政诉讼裁判的理论与实践贯通一体,打通立法维度、执法维度、司法维度的隔阂,尝试在法学规则与秩序研究的问题意识基础上,运用更多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从社会科学家的视角对秩序治理的实际运行机理作出观察,并从法学维度作出理论回应。借助社会科学家的研究视角,并将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作为法学论文证成内容的原因在于,法律所代表的规则与秩序是多维度的,只有把多种维度的规范分析放到动态的可变项中观察,才能对法律作出彻底的研究,提出可靠的规律性解释。尤其是在现代行政法“结构性理论变迁”背景下,愈来愈重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交互式、协商式及多因素考量式的执法过程动态研究,因此,引入“社会控制概念论”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视角的必要性也随之提升。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指导下,有关警察执法的研究创新点呈现出三重构造:第一,通过对警察执法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分析,提供现有警察类法律规范实施现状的客观评估;第二,分析总结警察实际执法的经验性事实,试图解释适用规范性文件导致警察职权履行困境的内在逻辑;第三,基于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战略部署,提出公安领域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理论回应。第一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产生、发展及革新的多维度分析,实现警察行政法学最重要的基本范畴概念——警察权的本土化阐释,并且对后四章警察执法的体系化讨论形成基础性理论支撑。从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可以看出,通过国家决策的长期选择所形成的特定轨迹——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的双向融合,以及根据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灵活地调整不同时期警察职权的重心,成为中国社会治安呈现出“稳定奇迹”的关键。从本土警察权产生开始,我国警察制度便以治安型警察权概念为主体,通过建立国家化、职业化的警察,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提升国家强制控制力,我国以治安型警察权为主体概念的类型选择延续至今,这区别于概括性内务行政警察权概念。基于治安型警察权概念,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展现出的第一种特征便是填补型警察权,即通过警察这一组织机构,在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主线的同时,根据警察工作模式及警务运作机制的特点,赋予警察其他的行政职权或国家权力。政治统合性是本土警察权展现出的第二种特征,也是我国当下社会治安“稳定奇迹”的根本保障。将政治决策、政治职能及政治保障三方面进行有机统合,使社会治安与政治稳定的融合成为国家顶层设计的战略性偏好,并以高配领导、物资倾斜等政策之间的相互支撑与协作,促使政治统合性警察权在中国本土获得成功。但是,政治职能在一定时期内,与填补型警察权概念中的填补性职权有一定程度的重合,这需要本土警察权在未来的发展中,完成政治职能与法定职权的区分。在警察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中,应当对两种职能属性进行分层。涉及侦查职能时,警察的刑事司法权归为“事权”维度,进行具有司法独立性质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行政体制下的行政权则归为“组织权”维度,在行政内部对资源调配、权力授权及保障控制等问题行使行政权。本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嬗变的逻辑分析,以及本土警察权属性的分层定性,可以确立我国目前警察权调整范围的基本前提为“既限缩,也扩增”。在权力限缩方面,学界普遍认为通过“两个标准”,以不断转移、限缩警察目前的权力范围:一是执行上是否具有不可迟延性,或者危害是否具有急迫性;二是是否经常使用警察手段,或者警察强制作用,对于不符合“两个标准”的警察职权应当进行限缩,但是要考虑到治安型警察职能所需保障的因果链。对于维持社会治安及社会情势变化所需要的新型警察权,应当进行扩增,这也符合我国本土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逻辑轨迹。第二章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制度化分析,总结出我国警察法制体系运行的基本构造是通过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案件的适用依据,以填补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因过多概括性条款而引起的法律概念之不确定性。警察类法律文本所展现出的立法模式,以原则性立法为导向,使得概括性条款成为法律法规适用的最大特点。概括性条款的概念运用不仅出现在《人民警察法》这类作为警察部门总则性法律之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范警察具体职权的行为法也利用概括性条款来包容社会生活所出现的种种立法者无法预料的治安挑战,这从司法审查的视角中可以得出。除公安机关本身具有的职能规范外,行政协助也是警察工作的重要部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有关警察行政协助的法律法规,协助职能仅散落在其他行政机关的部门立法当中,这使得警察发动行政协助时同样也是援引警察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尽管第一章提到,公安机关具有的政治统合性促使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高度融合,我国警察类概括性条款发挥政治功能的意义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显得更加突出。但是,概括性条款的普遍适用呈现出巨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法治政府战略部署的推进,通过原则性立法使用概括性条款的立法选择只能是暂时性的,必须建立长效、精确的权责统一机制,现代警察立法理论应当基于警察职权“具体化”规制的解释框架。警察的每一项职权授予应当充分而具体。概括性条款所呈现出的不确定性之问题,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运作中有着自身的一套具体化路径——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细节化填补来应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规范的疏漏。因此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本土环境下有着充分的实践与理论基础,成为运用最多的权力规范形式。通过对税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不同权力机关运用规范性文件的观察,既证明了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运用范围、方式及类型上的广泛性,也为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运用提供了参照系。在公安领域,规范性文件的运用可以说最为广泛,形成对警察类法律法规的三重填补机制:一是非赋权性基础填补,基于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的裁量基准与解释基准,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的规范进行细化。二是赋权性对内职权填补,是指规范性文件授予公安机关新的职权,这类职权对于公安部门内部的事务推进和工作方式进行补充。三是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通过创设新的警察职权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产生制约。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在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特征下确有一定的包容空间,但是,突破现行法律体系、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其职权的创设应当引起警惕。我国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填补功能,自身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其法理逻辑在于警察执法的特质与依法行政存在天然的冲突。警察执法是面对公共秩序、社会治安问题,法律不可能在规范学意义上对每一种治安情形作出调整,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特定情况、特定范围的事务进行细致化的规定以补充治安管控上的漏洞。警察执法的过程具有即时判断性的特点,法律无法对警察的即时判断作出规定,只能对不同治安对象和治安频密事件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出特定的判断导向。警察执法在作出即时判断后时常伴随着应急措施,而应激措施同样难以用法律进行规范。就我国现行警察法制而言,例如对于自杀的治安管控仅存在于有关“犯罪嫌疑人自杀行为”的调整上,但是警察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常见情形——“救济型”自杀类治安案件却没有法律规定。无论是应急强制措施还是应急非强制措施,都有超出法律在制度层面调控的范围,这就是规范性文件在警察领域作出填补功能的逻辑基础。第三章阐释了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因过度依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现状。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的适用,不仅有着创设具体警察职权侵害“法律保留原则”的嫌疑,而且通过海量规范性文件中的量化指标条款,来实现对地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指标考核体系在中国政府各层级的全面应用,既是当下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改革深水区的一个治理“良策”,也是现代政府试图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全面法治化治理路径上的一个阻碍。指标考核体系所带来的问题在于,过度依赖指标考核来实现警察权力的监督与控制,会促使公安机关以任务指标的完成为终点,忽略行政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指标考核体系在形式上虽然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治理路径并行,但是实质上其所具有的自身强化性与激励、约束相融机制,导致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权甚至是刑事侦查权时,更倾向于以完成指标考核为职能目的。指标考核体系的运作方式分为三种:一是在执法方式上的行政裁量基准量化,表现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上,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范,以行政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权作出分层。裁量基准的“高强度”适用导致执法裁量的过度僵化,而以裁量基准为规范路径又限于过于简单化的技术误用,裁量基准本身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饱受质疑。二是行政任务的量化。通过行政任务的排序、行政任务的分解以及具体量化指标成为工作目的等方面,直接影响行政任务的设定与完成路径。三是通过运动化执法实现的指标量化。实际上,警察运动式执法在具体内容上仍然属于行政任务量化的范畴,仍然是将具体的指标考核纳入到具体任务执行的全过程中,形成“完成具体指标”等于“完成行政任务”的目的。将运动式执法单列为一种运作方式进行说明的目的在于,警察运动式执法不仅具备了行政任务量化的内涵表达,还具备政治导向明确、警力实施集中、处罚裁量上浮、违法行政易发、部门联合紧密等特点。运动式执法所具有的特定政治因素,其执法指标的转化以及对裁量基准的替代性,使其成为指标考核体系运作的特殊情形。相比于其他两种运作方式,运动式执法所展现出的量化指标运作模式对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治理的权力运行框架冲击更大。运动式执法中政策因素的渗透性不仅仅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的考量因素,甚至在特殊时间段、特定治安保护事项上,成为代替法规范的一种执法依据。指标考核体系通过行政裁量基准、行政任务量化及运动式执法的方式,使得行政内部监督的方式不断趋向指标数值评判的单一化模式,指标考核成为政府工作水平及行政官员晋升的主要标准。并且,量化指标体系的运作在不断地消解着行政自由裁量权,我们从多个公安部文件及地方公安机关文件中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量基准甚至有着将基层执法警察变为法律“自动贩卖机”的倾向。显然,指标考核体系对于实现警察权设立的立法价值有着一定的偏离,结果导向型的指标考核体系,导致警察难以通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成警察权所要求的危害防止职能,同时量化的具体指标数值也使得警察所特有的执法即时判断能力不断弱化。第四章对现有司法审判经验的分析,表明行政诉讼对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创设性警察职权及警察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既有制度缺陷起到了良好的矫正功能,过往的有益经验对规范警察类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路径,但是这样的矫正功能在“行政主导型”的政府权力运行背景下仍然有限。在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创设性警察职权问题上,司法审查更多的是选择在审判理由和审判依据中忽略违法或错误的规范性文件,以被告公安机关的败诉结果来否定规范性文件中违法的创设性警察职权。行政诉讼中法官对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依据不合法或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否定案件的适用依据,而是通过引用警察类法律法规并解释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纠正警察执法中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之适用。通过行政诉讼的实证研究,对规范性文件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我们可以得到四点认识:第一,尽管立法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款明显不当情形的合理性审查路径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援引行政法总论中的比例原则理论,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依据。第二,法院通过能动裁判,确认了警察在社会治安管控中的治安“兜底职能”,警察通过概括性条款作出的职权裁量得到法院认可。第三,在审查单一的行政裁量行为时,合理性审查具有排他性,不应当与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情形混用。第四,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两种情形,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应当进行区分,滥用职权不仅具有主观过错构成要件,而且在审查范围上要大于合理性审查。相比于规范性文件中的创设性警察职权,法院在裁判有关警察执法裁量规范的行政案件时,更倾向于通过具体的解释性说理对警察执法的明显不当情形进行矫正。但是,无论是引导性矫正还是解释性矫正,都只能运用于行政诉讼的个案正义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占据强势主导地位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异体”监督难以触碰到由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的以量化指标体系作为行政内部考核的强激励式政府治理模式,还是应当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进行解析,以重塑警察依法行政的体系,将警察类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警察实践执法的运作在规范性文件上集中展现出的问题作出消解。第五章基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维度,通过分析警察类法律法规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法律制度的技术治理以及以听证为核心的行政程序等三个方面来重新构造警察执法的框架体系,建立权威正当的警察法律法规适用规范以代替现有规范性文件主导的适用模式。从应然立法价值到实然法律制度,警察一般性立法的本土化诠释必须基于当代中国的顶层政治决策、地方行政机制、基层执法实践,作出具有本土立法价值、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的解释,以此成为重塑警察依法行政体系所依仗的“法”依据,以解决规范性文件在既有执法实践中所具有的制度性缺陷。尽管量化指标所形成的考核体系在行政权力运行内部一直以来作为主导性的政府治理路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战略部署逐渐走向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前沿,“法”依据的基本功能立场不可否认的一直在提升。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在形式上形成中国政府对地方权力实行控制与监督的“双轨制”治理格局,而实质上指标考核体系的自我强化功能与依法行政标准认定的模糊性却使得前者在权力运行中不断强化,后者则不断弱化。依法治国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刚性约束、稳定的制约机制,是现代理性化科层政府的必经之路。警察类法律法规在立法价值上的基本立场,不仅要明确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还应当结合警察法治共有的理论解释,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并促使二者协同互动、同向发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提出,在制度上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这便是要求既有的“双轨制”并行治理模式应当完成向治理法治化主导模式的转型,以适应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公安机关全面依法履行社会治安职责的政治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在制度上作出转型,通过制度化的规范路径将权力与利益作出区分治理。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双向融合的制度设计,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质上就是将警察法治的价值内涵融入到国家顶层战略部署中,以政治的表达方式实现法治的现实转型。现有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对概括性条款的过度依赖导致依法行政中的“法”依据难以在个案中得到解释和适用,当然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和细化,甚至是创造实践中需要而制度中没有的警察职权。因此,概括性条款向具体警察职权的转换过程成为推进警察依法行政、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制度性改革关键,也是提升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具体化转向应当确立概括性条款之于警察法制体系三层“金字塔”的结构,以当下最紧迫、现实最需要的警察职权类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具体化转向的中心着力点。听证是一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其在警察执法中的适用是保障警察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关键,但是现有的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的听证事项与听证程序的法律规范制定上过于粗疏,导致警察执法的听证实践在现实运作中难以发挥非正式听证应当具备的程序正当之作用。应当在听证书面结果的法律效力、坚持听证主持人的相对独立地位以及增加人身权限制的听证事项等三个方面对听证制度进行完善。尤其是在涉及人身权限制的治安处罚领域,通过听证程序保障处罚决定作出前的行政理性与权威正当性是现代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条件。本文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分析,发现既有的警察执法体系在适用依据上的执法运作机制,结合政府治理在社会科学视角下的经验事实,总结出警察执法在法律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逻辑是,由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条文的制定上存在普遍的原则性立法现象,导致警察执法不得不适用数量庞大的规范性文件以弥补法律法规中概括性条款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整个警察执法体系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依据上过度地依赖规范性文件,因此呈现出两大制度性缺陷:一是没有经过正式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保留原则下仍然会出现创设性警察职能以弥补现有警察法制体系概括性条款的粗疏,但是对现有行政法体系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冲击;二是由于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量化指标考核规范具有强激励、约束机制,形成的指标考核体系成为政府控制、监督权力运行的主要治理模式,使依“法”行政在实践执法中演化为依“指标考核”行政。尽管司法审查在充分发挥能动司法判决情况下对上述两大弊病有着显着的矫正功能,但是行政诉讼在“行政主导型”的本土基本权力结构中,只能在个案正义中进行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行政诉讼强势主导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司法都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新时代下应当对警察依照法律执法进行体系化的改造,确定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的双向融合,为警察法制体系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提供框架解释,结合立法的技术治理使国家治理模式从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行政体系的形式“双轨制”转向良法善治的法治主导模式。我国警察执法的规律性分析,既是我国政府治理模式变迁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治理逻辑中稳定政治内核的一种表达,更是公安机关作为部门行政机构展现出自身履职特征的一次呈现。警察执法体系的治理效能本文仅从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律性分析整合中提出了初步的解释框架,为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警察行政法学下一步还应当作出更加精细化的研究,并且注意与其他部门行政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学科互动。
李炫材[6](2020)在《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在我国的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促进了资本在世界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同时,网上银行和电子商务系统的发展大大提高了经济活动的效率。随着跨境金融体系的发展,许多纳税居民利用外国银行保密制度的严密性来隐藏境外所得和资产,以逃避本国税务机关的监督。离岸逃税的猖獗导致各国税基的大量流失,严重侵犯了主权国家的税收利益。为了遏制此种类型的离岸逃税,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期加强各国税务合作并打击离岸逃税。但是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推行也引发一个关于纳税人未对境外所得或资产据实申报的历史问题。如要对该部分纳税人进行税收处罚,需要动用比较大的税收稽查力量,面临比较大的征管成本。同时除了利用境外金融账户逃税,依然存在许多渠道可以躲避税务机关稽查,进一步导致我国税源流失。离岸逃税严重侵蚀我国税基,探究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在面对离岸逃税时存在税收行政效率较低、缺乏足够的制度支持、税收透明度有限等问题。而域外国家采用的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通过鼓励纳税人主动袒露自身税务问题换取法律责任的减轻,可以使税务机关不费力气的征回离岸税款。如引入“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在借鉴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之上,尚需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进行探讨。在具体制度的构建上,由于离岸逃税具有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双重法律属性,因此构建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也以税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核心,可以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中增设法律专条,明确实施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的法律依据,以期为改善离岸税收遵从度提供制度保障。
李贵兴[7](2020)在《C市税收管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研究》文中指出推进政务公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要义。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是加快建设阳光政府、透明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C市(县级市)是国务院确定的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100个县(市、区)试点地区之一。近年来,C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积极试点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尤其是不断推进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促进工作提质、执法规范和服务增效。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和纳税人的增多,税收管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遇到了很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将以C市为例,综合运用理论研究、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和系统研究等众多研究方法对税收管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进行研究。论文首先基于税收管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社会背景及其研究意义,评述国内外研究成果,指出研究思路和方法,点明论文的创新之处。其次对政务公开标准化等相关概念进行阐述,以及这一研究内容所涉及的新公共管理、新公共服务等理论基础。再次通过实地调查和分析C市税收管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情况,介绍主要做法和典型经验,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深入分析原因。然后介绍国际税收管理政务公开的做法和启示。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推进“五公开”标准化、加强平台建设、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强化队伍建设等具体建议,以期解决当前税收管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并进一步为当前全面开展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提供一定的参考。
赵阳[8](2020)在《基层税务机关内部控制绩效管理研究》文中指出税务机关作为主管税务征收的国家行政机关,其内部控制有效性是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然而,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探索起步晚,税务内部控制简单嫁接企业内部控制理论,导致基层税务机关内部控制出现定位模糊、工作重点不突出、可操作性不强等“水土不服”现象。通过绩效管理可以更好地发现内部控制设计缺陷和系统性风险。因此,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提高应着眼于加强内部控制绩效管理。本文以政府绩效管理理论为理论工具,以基层税务机关内部控制为切入点,以文献分析法和问卷调查法为研究方法,把N市税务局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N市税务局内部控制绩效管理的现状,探讨基层税务机关内部控制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从加强内部控制绩效文化建设、构建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强化内部控制绩效的过程管理、完善激励机制、强化人本管理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和对策,对我国基层税务机关内部控制绩效管理提供参考建议。文章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绪论,包括研究背景与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理论工具与方法、研究思路与创新之处;第二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内部控制绩效管理的理论分析,包括基层税务机关内部控制绩效管理概述、基层税务机关内部控制绩效管理的的意义;第三部分N市税务机关内部控制绩效管理的现状,包括N市税务机关绩效管理概述、N市税务机关内部控制绩效管理现状;第四部分N市税务机关内部控制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第五部分为完善基层税务机关内部控制绩效管理的建议;最后是文章的结论部分,指出基层税务机关内部控制绩效管理紧迫性与必要性。
刘珊[9](2020)在《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文中指出税法解释性规则是税务行政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授权或自身行政权而制定的规则,按照规则的性质与法律效力的不同,税务行政规则可以分为立法性规则和非立法性规则两大类。税务立法性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则,其具体表现为税务行政法规和税务行政规章等《立法法》所明确规定的立法形式。而税务非立法性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未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仅在本辖区内具有拘束力的行政规则,其具体表现为各种层级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根据规范内容及功能意义的不同,税务非立法性规则又可以分为税法解释性规则、税务管理性规则、税务裁量性规则等,其中,税法解释性规则根据发布主体与程序的不同,表现为通知、批复、函等多种形式。税法解释性规则本质上是各级财税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运用其行政权,依法对税法规则的具体应用性问题作出进一步阐释、说明而制定的一种实施性解释。根据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税法解释性规则属于第二性规则,是税法规则的配套规则,具有派生性、从属性以及不可续造性等特征。税法解释性规则因税收成文法的局限性、税法适用的专业性与复杂性、税法调整对象的流变性与多样性而生,并在弥补税收立法先天缺陷、克服税法规则实施的不确定性、提供相对清晰的税务行政执法标准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行政判断余地理论与权威理论为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提供了理论支撑。随着税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税收司法的逐步开放,各类税务争议数量开始大幅增加,争议类型亦日渐多元化、精细化。其中,因税法解释性规则司法适用而引发的税务行政争议尤为突出。在我国现行行政解释体制下实施性解释的法律地位尴尬,导致这一类实施性解释在实践中的规范程度明显不足。学界将这一现象视为税法行政解释失范、或称为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异化,并对税法行政解释规范化、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及司法审查等问题展开热烈探讨。然而这些理论研究并没有从实际层面彻底解决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司法适用争议,以解释性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税法行政解释失范问题仍然存在。相对而言,从文本分析与案例实证考察的双重视角切入,能更直观、更清晰地发现并剖析当前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实践中存在的真问题。因此,有必要以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及其司法适用争议案例为考察对象,分别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态、内容等方面展开不同层次的实证考察。通过对我国近四十年来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的外在表现形态的分析,可发现我国现行的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式杂乱无序,形态规范不足。另一方面,通过从裁判时间、争议类型、审判程序、审查态度以及裁判结果等五个维度对我国近四十年来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实践样态及典型税案的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当前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暴露出内容存在缺陷、效力规定瑕疵等问题。其中,内容上的缺陷又主要表现为合法性不足、合理性较弱两个方面,合法性不足可以概括为超越法定权限、与上位法发生抵触、加重税务行政相对人义务或限缩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程序违法及其他违法;合理性较弱可以归纳为违反适当性原则、违反必要性原则、违反比例原则;因溯及适用不当、效力范围不清以及失效时间不明等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效力规定瑕疵而引发的税务争议可以概括为溯及力争议、普遍适用争议、废止认定争议。上述税法解释性规则在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有其显着的制度或运行规则等原因:其一,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模糊,税法行政解释定位尴尬,税法行政解释主体多元泛化,联合解释行为规范程度低,导致解释内容上存在合法性不足、合理性较弱的缺陷;其二,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不清晰,缺乏统一的解释规则,各解释主体在解释税法规则时所持的解释立场、解释方法、解释目标等各不相同,导致解释主体之间的主体间性愈发凸显,不同解释主体的前理解和考量因素各有不同,不同解释主体的解释行为任性;其三,税法行政解释程序不健全,协商性不足、民主性不足以及公开性不足;其四,税法行政解释审查监督机制失灵,备案审查不全面、复议审查不合理、司法审查形式化、审查制度衔接不顺畅,导致税法解释性规则效力异化,税务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严重不足。为了破解以上税法解释性规则难题,引导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正确地理解与适用税法规则,指引司法人员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适用争议展开全面且深入的审查,真正实现税法解释性规则的规范表达,有效弥合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法规则操作性之间的脱节,必须有针对性地对当前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态及其内容表达方面进行规范,并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加强审查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形态的规范应当从确立形式便利原则、增强文本可识别度、建立形式审核程序等方面着手。一是遵从便利原则的基本要求,确保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便于适用、便于理解、便于阐述与宣传;二是从统一文本名称形式、明确文本体例格式、明确文本结构要素等方面治理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名称的繁杂无序,增强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的可识别度,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增加有关税法解释性规则形式要件的规定;三是建立税法解释性规则形式审核程序,确保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形态简洁、清晰、实用、有序、便于管理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内容的规范应当遵循“如何解释——解释如何展开”的逻辑径路,以弥合解释者之间的主体间性为中心,促进我国税法行政解释的规范表达。具体而言:首先,应当重新厘定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明确税法行政解释的实施性解释地位,严格限定税法行政解释权的边界,统一税法行政解释权力主体形式,规范多元主体的联合解释行为,厘定“联合解释”的范围;其次,建构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体系,主要是统一解释立场、建立解释方法运用规则、确立解释责任规则等,解决“如何解释”的问题。最后,还应健全税法行政解释程序,具体包括解释前的对话协商程序、解释中的民主参与程序、解释后的全面公开程序、运行时的定期清理程序等,以此回应“解释如何展开”的问题。立足于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审查监督实践状况,权力制衡理论、税收债务关系理论以及责任政府理论的核心要义有力地证成了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监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全面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应当从构建备案审查全面公开制度、责任制度、救济制度等方面完善税法解释性规则备案审查机制;从明确审查机构、确立审查标准、构建异议处理制度、增加审查程序启动方式等方面更新税法解释性规则复议审查机制;从确立双重审查路径、以理论权威为分类依据构建具体审查标准、细化司法审查处理权限、设置裁判说理责任、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改良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司法审查机制。相关配套制度主要是指成立专门的税务审判机构、从宽认定税法解释性规则附带审查申请条件。更重要的是,还应当从明确人大备案审查终局地位、试点备案审查前置处理模式、赋予司法建议备案审查启动效力、确立行政审查优位原则等方面建立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制度衔接规则,确保各个审查制度最大程度发挥其制度预设功能,切实有效地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
张亚琳[10](2020)在《兰州市西固区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深入推进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是税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体现。税务部门作为行政执法和经济管理部门,履行管理国家税收的职责,权力事项多,权力监管难,执法不规范甚至以税谋私等现象时有发生,而且随着税收改革的不断推进,税收新政频出、执法环境更加复杂、执法风险日益突出,税务机关迫切需要以法治为根本遵循,构建起科学有效、系统规范、监督有力的内部控制机制,最大限度降低和减少执法风险,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本文旨在政府内部控制和税收执法风险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的理论入手,根据兰州市西固区税务局的基本情况和业务范围,阐述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在基层税务部门的实践探索和有效成果,通过实地查阅、案例分析、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深入剖析兰州市西固区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工作的现状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最后,通过分析借鉴国内外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的优秀经验,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总结出有利于改进兰州市西固区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的对策建议。本文通过研究得出:兰州市西固区税务局在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的实践中夯实了依法治税和规范执法的意识,优化了税收执法流程和效率,增强了风险认知和防控能力,但仍然存在着问题与不足。因此,本文探索如何在现有的实践基础上帮助基层税务部门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提出了加强税法学习与宣传、增强内控意识和内控理论学习、完善人员配置和激励机制、提高人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强化风险意识和风险评估能力、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内外部信息沟通和共享、建立综合治税体系等方面的对策,期望为我国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的实证研究提供案例资源,为西固区税务局及其他基层税务部门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和减少执法风险,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税收治理能力,促进税收法治化提供参考性建议。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2)基层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风险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税务行政处罚研究动态及文献评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文献评述 |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点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点 |
第一章 关键概念界定及相关研究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的含义及其特征 |
一、行政处罚的含义及分类 |
二、税务行政处罚概述及其特征 |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处罚的风险及指导原则 |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风险 |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指导原则 |
第三节 税务行政处罚的风险理论基础 |
一、风险管理理论 |
二、内部控制理论 |
三、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二章 基层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
第一节 基层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现状—以B税务分局为例 |
一、B税务分局简介及征管概况 |
二、B税务分局行政处罚现状 |
三、部分县(区)税务局行政处罚现状 |
第二节 基层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存在问题 |
一、B税务分局自身存在的问题 |
二、部分县(区)税务局存在的共性问题 |
第三章 基层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风险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风险识别 |
一、制度缺陷带来潜在风险 |
二、以“一事不二罚”为例的法律概念模糊性风险 |
三、证据收集程序违法风险 |
第二节 基层税务机关行政处罚风险成因分析 |
一、税务行政处罚风险意识重视程度偏弱 |
二、税务行政处罚内控监督管理落实不力 |
三、税务行政处罚信息不畅导致问题复杂 |
第四章 国内降低税务行政处罚风险做法借鉴 |
第一节 国内降低税务行政处罚风险做法 |
一、广东省深圳市税务局:“智税”创新税务风险预防新举措 |
二、山东省烟台市税务局:依托“双中台”建立税收风险“分诊台” |
三、辽宁省大连市税务局:定目标、找疑点、识风险 |
第二节 国内降低税务行政处罚风险做法启示 |
一、树立风险意识,强化风险识别能力 |
二、查找风险疑点,确定风险目标 |
三、科技全流程监控,多部门协作配合 |
第五章 基层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风险防范对策 |
第一节 加强税收法律体制建设 |
一、规范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 |
二、研究制定税务证据法 |
三、大力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第二节 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
一、提升基层税务执法队伍的整体专业水平 |
二、建立人才培养的“走出去”与“引进来”战略 |
三、建立税务人员容错纠错机制 |
第三节 强化税收与科技相融合 |
一、操作系统设计要突出适用性和针对性 |
二、系统功能设计要与税收业务需求相适应 |
三、税收管理实现要与人工智能技术相契合 |
四、税收大数据分析要与税收数据治理相匹配 |
第四节 营造公正透明执法环境 |
一、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
二、落实税务处罚回避制度 |
三、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 |
第五节 筑牢风险意识依法治税 |
一、以纳税人的经营行为为基础,正确识别风险等级 |
二、根据风险等级大小的不同,分别实行不同管理方式 |
第六节 完善税务处罚监督机制 |
一、健全内外监督控制体系 |
二、建立科学绩效考评体系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基于COSO框架下的师宗县税务部门内部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核心概念及基础理论 |
第一节 核心概念 |
一、内部控制 |
二、税务部门内部控制 |
第二节 COSO内部控制框架理论 |
一、COSO内部控制框架理论概述 |
二、COSO内部控制框架指导意义 |
第二章 师宗县税务部门内部控制建设的现状 |
第一节 师宗县税务部门概况 |
一、师宗县税务部门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
二、师宗县税务部门内部控制机构及职责 |
第二节 师宗县税务部门内部控制建设的发展情况 |
一、初步建设内部控制环境 |
二、持续加强风险预警防范 |
三、抓紧落实内部控制措施 |
四、逐步整合信息平台资源 |
五、试行同级专项督察审计 |
第三节 师宗县税务部门内部控制建设取得的成效 |
一、执法过错大幅减少 |
二、减税降费有效推进 |
第三章 师宗县税务部门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一节 调查研究 |
一、调查过程 |
(一)调查问卷的设计与实施 |
(二)调查问卷的信度与效度分析 |
(三)访谈提纲的设计与实施 |
二、调查对象分析 |
第二节 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内控环境制度不够完善 |
(一)内控制度存在漏洞 |
(二)思想认识不够统一 |
(三)外部因素影响内控 |
二、执法风险评估成效不佳 |
(一)风险防范存在漏洞 |
(二)有效风险评估较少 |
(三)缺少规范评估流程 |
三、内部控制制度落实不力 |
(一)日常制度没有落实 |
(二)特殊制度难以落实 |
四、信息沟通数据利用不强 |
(一)内部数据利用不强 |
(二)外部数据获取困难 |
(三)信息平台操作欠缺 |
五、内控监督考核效果不佳 |
(一)执法过程监督缺失 |
(二)监督结果运用缺少 |
第四章 师宗县税务部门内部控制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内控环境切合实际不足 |
一、内控制度不够科学 |
二、内控培训不够深入 |
三、外部环境复杂多变 |
第二节 动态风险评估机制滞后 |
一、缺少风险管理制度 |
二、评估体系问题较多 |
三、风险应对策略单一 |
第三节 内控落实措施缺乏规划 |
一、落实措施缺乏规划 |
二、落实反馈有待完善 |
第四节 内外信息渠道存在壁垒 |
一、信息沟通渠道受阻 |
二、信息技术建设滞后 |
三、信息运用培训不足 |
第五节 内控监督考核机制失效 |
一、监督机构权责有限 |
二、考核评价运用不足 |
第五章 师宗县税务部门内部控制的优化对策 |
第一节 完善内部控制环境建设 |
一、积极调研学习完善制度 |
二、抓紧建设内控人才队伍 |
三、重视培育部门内控文化 |
第二节 规范风险评估防范体系 |
一、目标规划进行全局谋划 |
二、信息采集打好工作基础 |
三、风险识别提供精准指向 |
四、等级排序合理配置资源 |
五、风险应对消除执法风险 |
六、评估反馈提高防范质效 |
第三节 贯彻落实内部控制活动 |
一、完善机构体系的岗责设置 |
二、规范税收征收管理流程 |
三、定期开展内控评估自查 |
第四节 加强系统运用信息沟通 |
一、提高信息平台运用能力 |
二、加强内外信息沟通交换 |
第五节 畅通内外监督考核反馈 |
一、健全内外监督考核评价 |
二、落实监督检查结果运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师宗县税务部门内部控制调查问卷 |
附录二 、师宗县税务部门内部控制访谈资料 |
致谢 |
(4)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下的昆明市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文献述评 |
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一)研究内容 |
(二)技术路线 |
第一章 核心概念及基础理论 |
第一节 核心概念 |
一、征管体制 |
二、税务稽查 |
三、执法风险 |
第二节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类型特征及识别方法 |
一、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种类 |
二、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特征 |
三、税务稽查执法风险识别和评价 |
第三节 基础理论 |
一、风险管理理论 |
二、社会制约权力理论 |
三、税收遵从理论 |
第二章 昆明市税务稽查执法现状及风险分析 |
第一节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 |
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内容 |
二、税务稽查执法改革内容及对比 |
三、税务稽查执法改革成效 |
第二节 征管体制下税务稽查执法现状 |
一、执法主体 |
二、工作程序 |
三、稽查案件查处情况 |
第三节 税务稽查存在的主要执法风险 |
一、税收法律法规不健全带来的风险 |
二、税收政策掌握不熟练造成的风险 |
三、未严格按照稽查执法程序执法的风险 |
四、执法权限不足及使用不当的风险 |
五、稽查系统内部统筹协调不足的风险 |
六、外部协作不顺畅及监管强化带来的风险 |
七、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足的风险 |
第三章 昆明市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成因分析 |
第一节 税务稽查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
一、实体法立法不完善 |
二、程序法依据不充足 |
第二节 税务稽查执法主体有待整合 |
一、检查工作强度较大 |
二、风险防控意识淡薄 |
三、业务能力有待提升 |
第三节 税务稽查执法环境有待优化 |
一、内部统筹协调整合不足 |
二、外部协作监管强化不够 |
第四节 税务稽查执法对象有待提升 |
一、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 |
二、纳税人税收知识匮乏 |
三、纳税人维权意识增强 |
第四章 昆明市税务稽查执法风险应对措施 |
第一节 依法治税,建立健全税收法律法规 |
一、完善税收立法,保证有法可依 |
二、完善执法内容,明晰执法权限 |
三、规范执法程序,实现流程监控 |
第二节 以人为本,整合建立建税务稽查强军 |
一、不断充实稽查执法队伍人才配备 |
二、提升稽查执法人员风险防控意识 |
三、促进国地税业务融合及岗位适应 |
第三节 加强协作,优化稽查内外执法环境 |
一、完善税收征管,改进内部机制 |
二、加强部门协作,强化外部监督 |
第四节 以查促管,依法提高纳税人遵从度 |
一、加强税法宣传 |
二、优化纳税服务 |
主要结论及研究展望 |
一、本研究的基本结论 |
二、本研究的不足及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及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警察权嬗变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主流警察权体系的选择与移植 |
一、两种主流警察制度的区分 |
二、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近代移植 |
第二节 变迁中的填补型警察权概念 |
一、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延续 |
二、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产生与扩张 |
第三节 我国本土警察权的政治统合性 |
一、政治统合性的形成:公安行政首长参与政治决策 |
二、政治统合性的内容:警察权中的政治职能 |
三、政治统合性的保障:人员编制与财政支出的倾斜 |
第四节 警察权属性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层 |
一、警察危害防止任务具有行政权性质 |
二、侦查权法律属性之辨析 |
三、行政权与司法权在职能维度上的分层 |
第五节 现有警察权范围的调整与反思 |
一、警察权限缩的有限性 |
二、治安类警察权的理性扩增 |
第六节 小结 |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有限填补功能 |
第一节 警察类法律文本与警察立法理论的差距 |
一、警察类法律文本中概括性条款的适用 |
二、警察行政协助的立法问题 |
三、现代警察立法理论:警察权限授予的具体化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对警察类法律文本的填补功能 |
一、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制度基础 |
二、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适用的普遍性 |
三、规范性文件的三重填补机制 |
第三节 警察执法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
一、警务特性对法律文本的超越 |
二、警察执法的即时判断性 |
三、警察执法的措施应急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指标考核体系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风险构成 |
一、法律位阶的越权风险 |
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同案异罚的风险 |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隐性强制”风险 |
四、风险源头——指标考核体系的过度依赖 |
第二节 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与运作 |
一、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方式 |
二、运作方式之一:行政裁量基准量化 |
三、运作方式之二:行政任务量化 |
四、运作方式之三:警察运动式执法的说明 |
第三节 指标考核体系过度依赖的结果 |
一、行政内部监督的路径单一化 |
二、警察执法中行政裁量权的消解 |
第四节 指标考核体系与警察权力运行的悖论 |
一、结果导向的量化指标侵蚀依法行政原则 |
二、警察权的预防性与指标考核的矛盾 |
三、指标考核体系中考核路径的缺陷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司法审查对警察执法的矫正功能 |
第一节 司法审查下的创设性警察职能 |
一、履职困境:创设性职能的立法冲突 |
二、执法实务中生成的履职基准 |
三、职能规范冲突导致的行政不作为 |
第二节 司法审查下的行政裁量规范 |
一、公安类行政案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
二、明显不当情形的认定 |
三、明显不当情形在判决中的不当适用 |
四、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情形的适用辨析 |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矫正路径 |
一、以判决结果作出的个案矫正 |
二、以裁判理由作出的解释性矫正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矫正功能的局限性 |
一、合理性审查的局限性 |
二、创设性警察职权司法审查的审慎立场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治理法治化视野下警察执法规范体系的重构 |
第一节 制定警察类法律文本的价值立场 |
一、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 |
二、法治立场的基本解释 |
三、政治导向与法治立场的双向融合 |
第二节 技术治理在警察立法中的运用 |
一、概括性条款具体化的法治内涵 |
二、概括性条款与列举性条款的关系 |
三、警察职权类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转向——以行政管束为例 |
第三节 警察执法程序中听证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警察听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
二、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中的实施困境 |
三、听证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在我国的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本文的研究思路 |
二、本文的研究方法 |
三、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税收自愿披露制度概念分析 |
一、税收自愿披露制度的含义 |
二、税收自愿披露与税收赦免辨析 |
第二节 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
一、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的含义 |
二、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的特征 |
第三节 离岸税收自愿披露的理论依据 |
一、税收效率原则——离岸税收自愿披露的正面价值 |
二、税收公平——离岸税收自愿披露的负面价值 |
三、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应置于公平与效率有机统一中考虑 |
第三章 我国离岸税收监管概述及建立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离岸税收监管概述 |
一、我国离岸逃税现状 |
二、我国当前离岸逃税规制的立法进展 |
第二节 我国建立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一、税收处罚机制有违税收效率原则 |
二、税收自查补缴制度无法提供足够的制度支持 |
三、税收情报自动交换产生的税收透明度有限 |
第三节 我国建立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一、我国建立离岸税收自愿披露的现实阻碍 |
二、我国建立离岸税收自愿披露的现实可行性 |
第四章 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的域外考查及启示 |
第一节 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的域外考查 |
一、美国离岸税收自愿披露立法实践 |
二、澳大利亚离岸税收自愿披露立法实践 |
三、英国的离岸税收自愿披露立法实践 |
第二节 国外离岸税收自愿披露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一、在法律中规定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 |
二、做好离岸税收自愿披露的具体设计 |
三、搭配好离岸税收自愿披露的配套措施 |
四、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税收稽查措施 |
第五章 构建我国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离岸税收自愿披露的制度设计 |
一、参与人员及禁止条件 |
二、披露财产范围和实施时间 |
三、主观条件 |
四、税收法律责任 |
第二节 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的立法形式 |
一、制度构建需坚持税收法定原则 |
二、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的具体立法形式 |
第三节 建立健全配套措施及加强税收稽查 |
一、搭配好离岸税收自愿披露的配套措施 |
二、加强和完善相应的税收稽查措施 |
参考文献 |
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C市税收管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和内容 |
二、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第四节 创新之处 |
一、研究视角的创新 |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 |
三、研究对象的创新 |
第二章 政务公开一般理论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
二、税收管理基层政务公开 |
第二节 政务公开理论基础 |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 |
二、新公共服务理论 |
三、后工业社会理论 |
四、信息共享理论 |
第三章 C市税收管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基本情况 |
一、高位统筹谋划,及时启动试点工作 |
二、深入调查研究,理清试点工作思路 |
三、编制标准规范,构建公开制度体系 |
四、州县联动协同,有序推进试点实施 |
第二节 主要做法 |
一、整合资源,畅通政务公开渠道 |
二、立足实际,做好改进提升求实效 |
三、集成创新,探索政务公开新模式 |
四、注重实效,以公开促服务质效提升 |
第三节 典型经验 |
一、全面贯彻落实公开规定 |
二、积极拓展丰富公开内容 |
三、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
四、不断健全完善公开方式 |
五、规范优化公开流程 |
六、以健全组织领导机制为起点 |
第四节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存在的问题 |
二、原因分析 |
第四章 税收管理政务公开的国际借鉴 |
第一节 国外税收管理政务公开的主要做法 |
一、美国税务公开的做法 |
二、英国税务公开的做法 |
三、法国税务公开的做法 |
四、日本税务公开的做法 |
第二节 国外税收管理政务公开做法对我国的启示 |
一、要建立政务公开立法保障 |
二、要用法条明确公开和不公开的范围 |
三、要建立统一的公开平台 |
第五章 推进税收管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推进“五公开”标准化 |
一、加大标准化规范化清单的试点完善力度 |
二、加大基层法理审查试点力度 |
三、加大标准化规范化流程的试点完善力度 |
四、加大标准化规范化网络公开的试点力度 |
五、加大标准化规范化基层政务公开特色内容的试点力度 |
第二节 加强平台标准化建设 |
一、标准化建设管理层级网站 |
二、提高层级网站“互联网+政务”信息化水平 |
三、加强层级网站与其它媒体之间协同联动 |
四、拓宽层级网站公开内容维度 |
第三节 提高政务公开公众参与程度 |
一、细化政务公开公众参与事项范围 |
二、优化政务公开公众参与互动模式 |
三、注重政务公开公众参与效果 |
第四节 强化政务公开组织队伍建设 |
一、健全政务公开领导机制 |
二、加强政务公开人才工作 |
三、强化队伍考核评估工作 |
第六章 结论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基层税务机关内部控制绩效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1、国内文献综述 |
2、国外文献综述 |
(三)理论工具与方法 |
1、理论工具 |
2、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与创新之处 |
1、研究思路 |
2、创新与不足 |
二、基层税务机关内部控制绩效管理的理论分析 |
(一)基层税务机关内部控制绩效管理概述 |
1、基层税务机关内部控制概述 |
2、基层税务机关绩效管理概述 |
3、基层税务机关内部控制绩效管理的概念及特点 |
(二)基层税务机关内部控制绩效管理的现实意义 |
1、有利于保护干部和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
2、有利于推进依法治税和减少执法风险 |
3、有利于构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和落实从严治党要求 |
三、N市税务机关内部控制绩效管理的现状 |
(一)N市税务机关绩效管理概述 |
1、N市税务机关 |
2、N市税务机关绩效管理整体运转情况 |
(二)N市税务机关内部控制绩效管理现状 |
1、N市税务机关内部控制绩效管理的内容 |
2、调查问卷结果统计 |
3、内部控制绩效管理取得成效 |
四、N市税务机关内部控制绩效管理存在问题和原因分析 |
(一)N市税务机关内部控制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 |
1、指标设计方面有待优化 |
2、过程管理不到位 |
3、基础保障存在不足 |
(二)税务机关内部控制绩效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
1、思想认识水平有待提高 |
2、部分机制设计存在不足 |
3、内部控制工作与绩效管理融合度不高 |
4、绩效激励机制不完善 |
五、完善基层税务机关内部控制绩效管理的建议 |
(一)加强内部控制绩效文化建设 |
1、明确工作职责 |
2、强化绩效沟通 |
3、利用教育培训培养绩效管理理念 |
(二)构建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绩效管理指标体系 |
1、凸显内控绩效管理的中心地位 |
2、结合地方实际设计绩效指标 |
3、结合单位实情设定考核标准 |
(三)强化内部控制绩效的过程管理 |
1、改进考评方法 |
2、重视日常管理 |
3、加强指标校验与全流程管理 |
(四)完善激励机制 |
1、注重绩效反馈促融合 |
2、探索“正负激励” |
3、完善容错纠错机制 |
(五)强化人本管理 |
1、减少额外报告数量 |
2、精简绩效考评事项 |
3、合理配置现有资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内部控制绩效管理调查问卷情况统计表 |
个人简历 |
致谢 |
(9)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意义 |
1.2.1 现实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税法行政解释基本理论研究述评 |
1.3.2 税务行政规则研究述评 |
1.4 研究方法 |
1.4.1 实证研究方法 |
1.4.2 比较研究方法 |
1.4.3 文献研究方法 |
1.5 基本思路与主要内容 |
1.6 创新之处 |
1.6.1 研究内容创新 |
1.6.2 研究方法创新 |
1.6.3 研究视角创新 |
第2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理论阐释 |
2.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界定 |
2.1.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涵义 |
2.1.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特征 |
2.1.3 税法解释性规则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2.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动因 |
2.2.1 税收成文法的局限性 |
2.2.2 税法适用过程的专业性与复杂性 |
2.2.3 税法调整对象的流变性与多样性 |
2.3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理论基础 |
2.3.1 行政判断余地理论 |
2.3.2 权威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实践样态 |
3.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基本形态 |
3.1.1 样本描述 |
3.1.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表现形式 |
3.1.3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主要类型 |
3.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适用现状 |
3.2.1 样本描述 |
3.2.2 运行概况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现实难题 |
4.1 税法解释性规则形态规范不足 |
4.1.1 发布主体多元 |
4.1.2 表达形式多样 |
4.1.3 名称混杂无序 |
4.1.4 文本识别度低 |
4.2 税法解释性规则内容存在缺陷 |
4.2.1 合法性不足 |
4.2.2 合理性较弱 |
4.3 税法解释性规则效力规定瑕疵 |
4.3.1 溯及适用不当 |
4.3.2 效力范围不清 |
4.3.3 失效时间不明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难题的成因 |
5.1 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模糊 |
5.1.1 税法行政解释定位尴尬 |
5.1.2 税法行政解释主体多元 |
5.1.3 联合解释规范程度低 |
5.2 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不清晰 |
5.2.1 解释立场失当 |
5.2.2 解释方法运用不当 |
5.2.3 解释责任不明 |
5.3 税法行政解释程序不健全 |
5.3.1 协商性不足 |
5.3.2 民主性不足 |
5.3.3 公开性不足 |
5.4 税法行政解释审查监督机制失灵 |
5.4.1 备案审查制度不全面 |
5.4.2 复议审查制度不完善 |
5.4.3 司法审查制度不合理 |
5.4.4 审查制度衔接不顺畅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治理之道 |
6.1 统一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形式 |
6.1.1 确立形式便利原则 |
6.1.2 增强文本可识别度 |
6.1.3 建立形式审核程序 |
6.2 规范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内容 |
6.2.1 重新厘定税法行政解释范畴 |
6.2.2 建构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体系 |
6.2.3 健全税法行政解释程序 |
6.3 优化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审查监督机制 |
6.3.1 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监督的法理依据 |
6.3.2 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
6.3.3 更新复议审查制度 |
6.3.4 改良司法审查制度 |
6.3.5 建立审查制度衔接规则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10)兰州市西固区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内部控制 |
1.2.2 政府内部控制 |
1.2.3 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 |
1.2.4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税收执法风险 |
2.1.1 税收执法与税收执法风险的内涵 |
2.1.2 税收执法风险的分类 |
2.1.3 税收执法风险的特征 |
2.1.4 引发税收执法风险需要承担的行政与法律后果 |
2.2 内部控制相关理论 |
2.2.1 内部控制的内涵 |
2.2.2 内部控制的目标 |
2.2.3 内部控制的原则 |
2.2.4 内部控制的要素 |
2.3 政府内部控制 |
2.3.1 政府内部控制的内涵 |
2.3.2 政府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 |
2.3.3 政府内部控制的要素体系 |
2.4 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基本理论 |
2.4.1 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的内涵 |
2.4.2 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 |
2.4.3 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要素基本框架 |
第三章 西固区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现状 |
3.1 西固区税务局基本情况 |
3.1.1 西固区税务局组织架构 |
3.1.2 西固区税务局主要业务职责 |
3.2 西固区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
3.2.1 控制环境方面 |
3.2.2 风险评估方面 |
3.2.3 控制活动方面 |
3.2.4 信息与沟通方面 |
3.2.5 监督方面 |
3.3 西固区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的典型案例分析 |
3.4 西固区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的效果调查 |
3.4.1 依法治税和规范执法的意识得到提升 |
3.4.2 税收执法流程得到优化 |
3.4.3 风险认知和防控能力得到增强 |
第四章 西固区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实施状况评价的访谈的设计与实施 |
4.2 西固区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
4.2.1 控制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 |
4.2.2 风险评估方面存在的问题 |
4.2.3 控制活动方面存在的问题 |
4.2.4 信息与沟通方面存在的问题 |
4.2.5 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 |
4.3 西固区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3.1 税收法律制度不完备 |
4.3.2 内部控制意识不强 |
4.3.3 税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
4.3.4 人员配置与内控要求不符 |
4.3.5 执法风险意识不足 |
4.3.6 内部信息沟通不畅 |
4.3.7 缺乏外部支持和信息共享 |
4.3.8 监督机制不完善 |
第五章 国内外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经验借鉴与启示 |
5.1 美国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的经验 |
5.2 澳大利亚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的经验 |
5.3 重庆市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的经验 |
5.4 厦门市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的经验 |
5.5 国内外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的启示 |
第六章 完善西固区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的对策建议 |
6.1 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法学习宣传 |
6.2 增强内控意识和内控理论学习 |
6.3 完善人员配置和激励机制 |
6.4 提高人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
6.5 强化风险意识和风险评估能力 |
6.6 完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 |
6.7 加强内部信息沟通和共享 |
6.8 建立外部信息共享和综合治税体系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西固区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效果调查 |
附录 B “西固区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实施状况评价”调查访谈提纲(领导班子、部门领导适用) |
附录 C “西固区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实施状况评价”调查访谈提纲(非领导人员适用) |
致谢 |
作者简历 |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责任政府视域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与完善研究 ——以深圳市M区税务局为例[D]. 万雪瑞. 北京邮电大学, 2021
- [2]基层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风险及对策研究[D]. 普映生.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3]基于COSO框架下的师宗县税务部门内部控制研究[D]. 徐军.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4]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下的昆明市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研究[D]. 杨艳茹.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5]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D]. 刘冰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5)
- [6]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在我国的适用研究[D]. 李炫材.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3)
- [7]C市税收管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研究[D]. 李贵兴. 云南师范大学, 2020(01)
- [8]基层税务机关内部控制绩效管理研究[D]. 赵阳. 郑州大学, 2020(02)
- [9]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D]. 刘珊. 湘潭大学, 2020(10)
- [10]兰州市西固区税务局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研究[D]. 张亚琳. 兰州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