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论文文献综述)
杨艳[1](2021)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事再审制度发展研究(1978-2018)》文中提出民事再审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纠正错误生效裁判、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对于人民群众在法定程序内追求个案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自1978年以来,改革开放的步伐已经迈过了四十余个春秋。在这期间,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社会的转型和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民事纠纷日益增多,从而推动了民事诉讼法的不断发展,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相关规定也被逐步修改与完善。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仅四个条文的规定,到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的全面修改、2007年以解决“申诉难”为目的立法补充,再到2012年的进一步完善,中国民事再审制度四十年来发展迅速。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历程是中国法制发展历程的缩影,因此,对民事再审制度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制度演变进行分析、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选取了1978-2018年期间的民事再审制度,从法律史的角度,以改革开放为起点,以民事诉讼法典的历次修订为时间节点,分四个阶段进行研究。通过对各阶段民事再审制度的制度发展、司法实践状况进行梳理和分析,掌握立法的意图和修进过程;全文围绕民事再审程序中的三个参与主体: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分析各自在民事再审制度中的权力(权利)演变,揭示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特点,从而厘清制度的发展脉络,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为今后的制度改革提供思路。本文除了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五章。导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改革开放前民事再审制度发展的内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是中国现行再审制度的萌芽时期。这一时期对再审制度尝试进行立法规定,为中国现行再审制度的形成奠定了法制基础,是现代再审法制的雏形。当时规定的检察员抗议权是中国现行检察院抗诉制度的雏形;马锡五审判方式、法院复查审理等纠正机制逐步萌生了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权;工民控告申诉权是现行宪法中公民申诉权的溯源。建国后随着法院组织法的多次颁布或修订,法院的决定再审权被正式确立,其内容逐渐扩大到具有依职权多渠道启动再审的权力;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明文规定了检察员绝对的启动再审的抗议权,是现行民事再审制度中检察院抗诉权的溯源,建国后,该项权力被演进为人民检察署的抗诉权,后以检察院抗诉权的形式确立下来;但当时没有明确当事人对已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权利,1931年的《工农检察部的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了工农控告权,《共同纲领》将控告权的内容进行了扩大,并逐步向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申诉权进行演变。随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的爆发,法制建设被迫停止,中国民事再审制度也进入了停滞期,直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在改革开放的新政策下,国家法制建设步入正轨,中国民事再审制度也进入了起步阶段。第一章介绍了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后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和实践状况。在法治理念的推动下,法制建设得到恢复,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工作得以重拾。在这些法制建设的背景下,随着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的颁布,民事再审制度被正式统一立法,并进入了起步发展阶段。但由于受到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本位主义理念,以及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思想的影响,这一阶段的民事再审制度呈现出以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监督权为主导的再审模式,法院决定再审权扩大;检察院的抗诉权由于未获得民事诉讼法的明文确认,呈现出“失权”的状态;当事人对已生效错误裁判的申诉权虽被确立,但形同虚设。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效果不佳,出现了法院办案压力剧增、检察院抗诉权得不到保障、当事人“申诉难”现象突出的问题。第二章介绍了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布后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和实践状况。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使得当时的民事诉讼制度无法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司法实践的需求、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的积累,使得正式出台民事诉讼法典的条件和时机逐渐成熟。在这些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法制建设的背景下,民事再审制度步入了全面修改阶段。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在现代法制理念的追求下,这一阶段民事再审制度的修改以变革法院超职权决定再审权为基本路线、以解决“申诉难”“申诉滥”等实践困境为目标。在制度变化和发展方面,主要表现为法院决定再审权弱化、检察院抗诉制度法典化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确立。但是由于受到苏联司法理念的影响,再加上立法经验的不足,以及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各种利益冲突,导致这一阶段民事再审制度的实施效果远未令人满意,出现了法院处理来信来访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检察院过度使用抗诉权现象出现,以及当事人“再审难”“再审滥”现象持续的问题。第三章介绍了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和实践状况。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迅速发展,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司法救济的需求越来越高。“年久失修”的民事再审制度已无法满足群众、法院、检察院等各方的需求,在司法改革政策的指引下,民事再审制度进入了补充阶段。这一阶段的民事再审制度以建立当事人申请再审之诉为依托,通过一系列的修改举措,旨在解决当事人“申诉难”问题。在制度变化和发展方面,主要表现为法院决定再审程序规范化、检察院抗诉权扩大化,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的细化。但是同样由于受到苏联司法理念的影响,以及未能合理规划司法改革的任务,再加上立法经验的不足,导致这一阶段的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缺憾,相关规定的矛盾与冲突使得该制度的实施效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上一级法院办案压力增大、检察院过度使用抗诉权现象严重,以及当事人“再审滥”现象加剧的问题。第四章介绍了2012年《民事诉讼法》再次修订后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和实践状况。随着改革开放和法制现代化建设的深入,修改民事诉讼法、完善民事再审制度成为了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任务之一;新阶段司法体制改革对完善民事再审制度提出了新要求;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订为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契机。这一阶段以全面总结实践经验,全面完善制度内容为目标,在制度变化和发展方面,主要表现为法院决定再审权得到保障、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得到强化,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权规范化。在《民诉法解释》的全面补充规范下,在强化法律监督的理念下,在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推动下,这一阶段民事再审制度的实施效果较之前有了进步,主要表现为法院、检察院公权力之争缓解,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障,当事人“再审难”和“再审滥”情况缓解。第五章的内容主要是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事再审制度发展的总结和思考,一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基于俄罗斯最初的民事再审制度同中国的民事再审制度具有相似之处,因此将1978年以来中俄两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进行了比较,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事再审制度独有的发展特点: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权力稳固不变、检察院抗诉再审权不断扩大,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中国式”诉权化。中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是在传统司法理念下的制度发展,是在苏联模式长期影响下的制度发展,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下的制度发展,因此极具中国特色。第二部分对改革开放以来民事再审制度的研究与民事再审制度本身的发展之间的相互影响进行了分析。民事再审制度每次修订后出现的主体权力(权利)地位的变化、各自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制度的缺陷和成因等,都成为了学术研究的指引牌,引导着学者学术探究的步伐,从而也直接影响了不同研究内容的成果数量;与此同时,相关的研究成果又为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第三部分是对民事再审制度的思考。回应了学界对于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权存废、检察院依法行使抗诉权存废的争议问题,同时对当事人“再审难”“再审滥”现象的原因进行了思考。本文最终提出:中国短时期内彻底完成当事人诉权化改造的可能性十分有限,就目前来看,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作为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其权力(权利)和地位都是不可替代的,应该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积极开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化”转型。具体措施包括应提升公信力和法官素养、民事检察监督精确化发展、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及相关配套制度等。
雷瑶[2](2020)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研究》文中提出自21世纪初,学界对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相关研究可谓是进入“黄金时代”,这些研究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确实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经历2007年、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虽已相对完善,但由于其强烈的职权性、复杂的多元性仍饱受学界诟病,且其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本论文从当事人和案外人申请再审、法院和检察院启动再审出发,逐一梳理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所存在的问题,如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方式不统一,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不合理,案外人申请再审事由粗糙等。本论文将以这几点问题作为关键问题予以论述,通过结合理论与实践,展现论文主张和发现的重点,并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建设与完善提出构想。本论文共分为5章:第1章为绪论,介绍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研究成果、研究思路、研究方法、论文的创新性与不足。第2章为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基本理论介绍部分,旨在为整篇论文提供理论支持。第2章将阐述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相关概念、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坚持的补充性原则和重大性原则、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纠错和救济功能以及程序安定对再审程序启动机制功能的制约等内容。第3章重点介绍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历史与现状,从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发展脉络、启动主体多元化和程序启动职权化、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呈现增多现象三个方面展开,是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历史和现状的考察。第4章分析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存在的问题。在介绍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发展与现状后,结合基本理论以及司法实践,第4章从当事人申请再审、案外人申请再审、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检察院以检察建议或抗诉启动再审四方面分析目前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所存在的问题。第5章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完善之思考部分。以第3章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历史和现状的考察、第4章总结出的问题为基础予以展开。通过明确再审听证制度、设立再审案件受理费制度、完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来保障和规范当事人申请再审;明确申请再审的案外人范围和条件、细化案外人申请再审事由以解决案外人申请再审所存在的问题;在保留法院和检察院启动再审的同时,将法院和检察院启动再审事由限定在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既改变法院和检察院启动再审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侵害,又解决法院和检察院启动再审事由模糊、混乱的问题。
王晓枫[3](2020)在《民事再审事由适用研究》文中提出民事再审程序在我国的民事讼诉体系中是特殊的纠错和救济定位,其对生效裁判进行的否定,破坏了已经稳定的法律关系,是一种例外性、非通常纠错程序,所以要对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要慎之又慎。我国再审程序秉承“二阶段审理”原则,对民事再审事由的审查就是进入民事再审程序的第一阶段,在具体审判实践中对再审事由的适用还存在一定问题。本文以民事再审实务案例为切入点,结合对国外民事再审事由的对比,剖析国内民事再审事由规定的不足之处与实务的适用问题。全文分成四个部分对民事再审适用进行分析:第一部分是对民事再审事由的概念特征和立法现状进行介绍,阐述其特殊定位和价值取向,并从现行立法情况分析再审事由的类型化和具体适用方向。第二部分是以无讼网2017-2019年搜集入库的民事再审案例为样本,对民事再审事由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情况进行研究,详细分析当前我国司法实务中,在再审事由的适用上存在的问题以及出现问题的原因。第三部分是对国外民事再审事由的立法进行对比总结和评析,列举了德国、日本、美国关于再审事由的立法现状,总结出不同法系的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共性和特点。第四部分是在借鉴各国对于再审事由立法设置的经验基础上,结合国内司法实务和现行法律规定的实际情况,从程序性事由的适用完善、实体性事由的适用完善和司法实务中再审事由的适用完善这几个角度入手对民事再审事由的设置和适用提出完善建议和修改方向。
谢玉梅[4](2020)在《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目的探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事再审程序是指法院为了维护生效判决的公正性,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再审程序对于维护司法公正、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再审制度的规定经过多次的修改,形成了目的多元的现状。目的多元导致程序目的迷失,导致再审制度方向模糊,再审程序在试图兼顾所有目的之时,由于张力不足,不堪重负,而产生一系列的矛盾。因此,厘清再审制度的目的定位,明确再审制度的特殊性,重新完善再审制度,对于明确再审制度的改革方向,发挥好再审制度的补救功能具有重大作用。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阐明再审制度的目的定位现状。再审制度在立法上体现了审判监督目的,在再审事由的设置上体现了纠正错误、维护既判力的目的。最后,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7号指导案例中,又确立了再审制度应当以解决纠纷为其运行的目的。第二部分是从两个方面深层次分析导致再审制度目的定位多元化的原因。第一,形成再审程序目的多元的主要原因是现有的两审终审审级制度失灵。在我国,由于第一审程序发挥的事实认定功能不充分,加上“有错必纠”理念的指引,导致二审程序过于强调“纠错”功能,为当事人提供更充分的程序保障的效果不佳,难以充分、有效吸收当事人不满。于是,再审程序承载了解决纠纷、纠正错误等“第三审程序”的功能。功能决定目的,继而导致再审制度形成目的多元的现状。第二,我国再审制度的目的多元的现状是在立法者就事论事的过程中形成的。由于对再审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定位不明确,关于再审制度的每一次修法,立法者均对各种呼声予以回应。再审制度便在一次次的修法过程中承载着愈渐多元的目的期待,最终由于自身张力不足,导致不堪重负,产生了巨大司法成本。第三部分是分析再审制度目的多元形成的弊端。在再审制度运行过程中,不同的主体基于不同的动机定位再审制度的目的,导致再审制度目的迷失,逐渐偏离原定运行轨道。目的多元形成的弊端有三点,第一是目的背后的价值冲突,第二是再审程序的功能模糊化,第三是引发监督权与私人处分权的冲突。第四部分提出再审制度应当回归补正重大瑕疵,恢复司法公正的目的。首先,这个目的的主要从再审制度的补救功能得出的。功能决定目的,再审制度的补救功能,要求再审程序只对明确、严重的生效裁判瑕疵进行纠正,以恢复司法公正。其次,再审制度的设计必须遵循有限纠错原则。这是生效裁判既判力理论所决定的。根据有限纠错原则,再审程序不可以纠正错误为目的,而应该对重大瑕疵进行纠正。这是由于错误具有不确定性、广泛性。最后,再审制度具有公共性。再审程序不单单是对个案的审理,更是通过纠正个案的重大瑕疵来恢复司法公正,这是维护公共利益的表现。同时再审程序中检察监督权肩负着同一法律、监督审判人员的公共性使命。因此,再审制度需要限制当事人处分权,再审程序应当由公权力主导。第五部分阐明以补正重大瑕疵,恢复司法公正为目的指引下,应当如何完善再审制度。首先,应当重新定性申请再审权。申请再审权应当为特殊的程序异议权。其次,程序性事由应成为再审事由的主要组成部分。程序性权利由于其具有法定性,天然契合再审事由的明确性、有限性、统一性、易操作性等特征要求。而实体性再审事由由于具有模糊性、广泛性而产生随意认定的问题,不应当成为主要部分。再次,通过补充性原则限定程序性事由的范围。重大瑕疵需要达到严重损害司法公正的程序。在补充性原则的要求下,再审事由排斥可以在普通诉讼程序中可以行使的诉讼权利,同时要求有条件适用“新证据”。最后,在再审制度应然目的的指导下,实行由公权力主导再审程序,“公私分明”地尊重当事人处分权。
赵双富[5](2019)在《民事再审审查程序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民事再审审查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个案正义、维护司法公信力、强化审判监督质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目前针对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研究并不多,且部分研究存在一定滞后性,难以推动民事再审审查工作适应当前的司法环境新变化。以H省三级人民法院2014年至2018年民事再审审查案件司法审判数据为分析对象的数据表明,目前民事再审审查程序运行中存在案件数量多、收案不均衡、矛盾上移审级、再审启动率高、改判率低、案件类型集中化等现象,为有效化解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再审审查案件数量多与办案人员少的冲突、案件瑕疵纠正与维护司法既判力的冲突、启动再审率高与改判率低的冲突、上级法院负担重与业务指导不足的冲突、审查标准不一与同案同判司法需求的冲突、再审诉权被滥用与司法资源配置紧张的冲突、审查质效不高与司法审判新期待的冲突,进一步规范民事再审审查程序运行成为司法实务中非常紧迫的任务。结合司法运行实践情况,可从明确审查工作原则,完善审查程序规则;强化审查功能发挥,细化申请再审事由;规范审查工作程序,统一审查裁量标准;建立立审合一机制,改善司法审查质量;完善繁简分流系统,提高审查工作效率;试点再审收费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加强审查队伍保障,提升审查综合能力七个层面入手规范民事再审审查程序运行,切实提高司法质效,最大限度促进民事再审审查程序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与功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付维兴[6](2019)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公民的诉权意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将民事纠纷诉诸法院,以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获得一个比较公正合理的解决,在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中,民事诉讼案件占了绝大部分比例。我国目前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民事再审程序是一种事后的救济程序,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而是在民事一审或者二审生效裁判出现错误、有损司法公正时,作为一种救济手段而存在的特殊程序。设立民事再审程序的目的是确立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在过去长时间的司法实践中,民事再审程序发挥出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维护司法实体公正,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但该程序还在不断的实践和完善过程中,由于立法技术及当前法律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其本身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及当事人都拥有民事再审启动权。这样规定是立法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各种利益进行权衡利弊之后的结果,有其必要性和现实功能,但对各个启动主体的相关权限规定存在诸多不足,很不合理。比如: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既不符合既判力理论的要求,又与其裁判中立者的角色定位相矛盾,同时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以抗诉方式启动民事再审程序,侵犯了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打破了民事诉讼应有的平衡关系,致使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不再平等;且检察院拥有几乎不受制约的抗诉权,既容易引起法、检冲突和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又与民事诉讼的公正、安定、效益要求不相符。然而作为最应该受司法保护,与诉讼标的关系最密切且最希望通过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来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当事人,想要通过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来救济自身合法权益却非常困难,只能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请,是否能够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由法院经过审查最终决定,很显然,这对民事诉讼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很不利。本文先探讨了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从相关立法,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意义及特点等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各个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探讨重构该程序的相关建议,希望能为完善该程序相关立法尽绵薄之力。本文内容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内涵及国外类似程序的概述。主要论述了民事再审程序的内涵,国外相关程序的立法规定,立法现状以及理论争议;第二部分对人民法院作为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进行分析,从案例入手,论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其作为再审启动主体的立法规定,理论争议及独有特点,赋予其此种权利的意义及存在的诸多问题;第三部分对检察院抗诉启动民事再审进行分析,根据相关立法规定,探讨理论争议,独有特点,发现存在的必要性及问题;第四部分着重分析了目前当事人作为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理论争议,特点及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五部分针对上文分析的各启动主体之间的关系和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的法律建议,就如何完善、重构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制度从理念方面和各主体的立法方面说明了自己的看法,期望对我国今后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提供微小的帮助。
杨爽[7](2019)在《民事再审案件自由裁量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见诸于民事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本文的研究对象为法官自由裁量权在民事再审阶段的行使。再审制度作为我国两审终审制的例外和突破,是指审查和审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的法定程序。其主要功能在于对生效裁判及法院审理活动进行纠错、救济和监督,其本质是对既判案件的再次审判。再审程序的特殊程序和制度功能,决定了再审一经启动,原审法院的裁判活动将被全盘或部分否定,生效裁判确立的社会关系将重回震荡状态,原审的司法投入效益将被贬损至零。因此,民事再审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正当,是否适度,与司法机关的权威、诉讼程序的稳定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密切相关,它将对当事人、原审法院、法官及原审生效裁判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民事再审自由裁量权在裁量对象、考量因素及行使后果等方面与一、二审程序性相比有其特殊性,进入再审的案件,各方当事人矛盾更突出,影响制约民事再审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主、客观因素也较其他审判阶段更多、影响程度也更甚,再审推理过程包含法官自身生活经验、价值判断、利益权衡及对公序良俗、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等的考量。社会在发展,司法改革在推进,公民意识在觉醒,人民群众的需求也在不断向高层次迈进,其日益增长的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的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司法服务之间的矛盾,成为司法机关面对的主要矛盾。人民群众对个案正义的渴求,促使其不断向更高审级的法院主张权利,再审程序被更多当事人重视和使用,法官在再审阶段的自由裁量权行使越来越受到关注,而实践中仍存在大量的再审自由裁量权被过度或怠于行使的情形,与再审程序的制度功能背道而驰。因此需要从根源上明确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功能,秉持“谦抑”的再审自由裁量权行使原则,树立“有限再审,有限救济”的现代法意识,强化法院内部监督,建章立制,合理把握民事再审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尺度,在依法纠错与维护司法权威间寻求最佳契合点,最大程度发挥再审程序的制度功能。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其着重进行的是再审程序中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的研究,拟结合司法实践,立足再审阶段自由裁量权自身特点,剖析当前民事再审自由裁量权行使存在的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然后探讨在民事再审程序中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路径。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介绍本研究的对象,目前的主流观点等;第二部分,从裁量对象、考量因素、行使的后果等方面深入剖析再审阶段自由裁量权与一、二审阶段自由裁量权的区别;第三部分,结合案例,分析再审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自己的看法;第四部分,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探索规制民事再审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路径,以期为民事再审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献言献策。
赵珊[8](2018)在《论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文中指出民事再审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特殊又重要的制度之一,其制度构建中的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细致的探究。遂今在此文中对我国民事再审中的审查听证制度进行详细研究。文章首先是从对H省法院的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的调研分析入手,采取文献研究和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引出对我国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在实践应用中的法律思考,进而对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的概念、特点以及其重要意义进行系统的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的现状及运行困境进行分析,认为我国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的立法不完善,民事再审审查听证运行存在困境,这些困境集中体现在审查渠道、听证程序以及听证法律文书等诸多方面。据此,文章从法律层面规范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明确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的原则以及细化民事再审审查听证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的具体建议,并且分析了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运行的困境,针对制度运行困境提出了法律完善建议。
吴英姿[9](2018)在《“再审之诉”的理论悖论与实践困境——申请再审权性质重述》文中提出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诉权化改造",构建民事"再审之诉"的观点在理论与实务界获得了高度的共识。但是,再审之诉所隐含的理论悖论没有得到正视;经历两度修改的审判监督程序在实践中并没有达到修法预期,依旧深陷再审难与再审滥的泥潭。与诉权的绝对性、不能附加条件的基本权利属性不同,申请再审权在性质上属于诉讼权利,且不同于上诉等基础性程序异议权,是一种非常异议权。该属性与既判力原理、再审程序补救功能具有高度的匹配性,应当以此为法理基础重述再审制度构建原理。
邹盼[10](2017)在《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文中研究说明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作为民事再审程序的基础性制度,是顺利打开民事再审程序的钥匙,其构建的合理性将直接影响民事再审程序功能价值的发挥。现阶段,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一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二是人民检察院以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方式启动再审程序,三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四是案外人再审之诉。综合分析,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呈现出多元化、职权化和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限制过严的特点。然而,人民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的方式违背了自由处分原则和审判中立原则,且与法院的身份定位不符,有损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人民检察院以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在理论上有违民事诉讼基本规律,如与诉讼公正价值相悖,不利于民事纠纷的解决等等,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如易引发一方当事人的敌对情绪,法院和检察院对判决结果的认识易产生分歧等问题;当事人行使再审申请权的方式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且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范过于严格,阻碍当事人诉讼救济权的实现;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方式则因体系复杂,难以理解,且极易造成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在审判方式改革的司法背景下,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亟待完善。“法院发现+当事人决定”模式作为逐步取消法院作为再审启动主体的过渡性措施,以再审事由和再审案件的性质为区分标准限制人民检察院的再审启动权,完善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合理构建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顺位,有利于平衡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价值,最大程度发挥再审的价值和功能。
二、论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1)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事再审制度发展研究(1978-201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六、民事再审制度的前期探索 |
第一章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统一立法后的民事再审制度 |
第一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起步 |
一、法院决定再审权扩大 |
二、检察院抗诉失权 |
三、当事人申诉权确立 |
第二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实施效果 |
一、法院办案压力剧增 |
二、检察院抗诉权得不到保障 |
三、当事人“申诉难”现象突出 |
第二章 1991年《民事诉讼法》正式出台后的民事再审制度 |
第一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修改 |
一、法院决定再审权弱化 |
二、检察院抗诉制度法典化 |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确立 |
第二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实施效果 |
一、法院处理来信来访案件数量不断增多 |
二、检察院过度使用抗诉权现象出现 |
三、当事人“再审难”“再审滥”现象持续 |
第三章 2007年《民事诉讼法》局部修订后的民事再审制度 |
第一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补充 |
一、法院决定再审程序规范化 |
二、检察院抗诉权扩大化 |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细化 |
第二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实施效果 |
一、上一级法院办案压力增大 |
二、检察院过度使用抗诉权现象严重 |
三、当事人“再审滥”现象加剧 |
第四章 2012年《民事诉讼法》再次修订后的民事再审制度 |
第一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 |
一、法院决定再审权得到保障 |
二、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得到强化 |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权规范化 |
第二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实施效果 |
一、法院、检察院公权力之争缓解 |
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障 |
三、当事人“再审难”“再审滥”情况缓解 |
第五章 对民事再审制度的总结与思考 |
第一节 改革开放以来民事再审制度发展的特点 |
一、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权稳固不变 |
二、检察院抗诉再审权不断扩大 |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中国式”诉权化 |
第二节 改革开放以来民事再审制度的研究与发展 |
一、关于法院决定再审权的研究与发展 |
二、关于检察院检察监督制度的研究与发展 |
三、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研究与发展 |
第三节 对民事再审制度的思考 |
一、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权存废之思考 |
二、检察院依法行使抗诉权存废之思考 |
三、当事人“再审难”“再审滥”现象之思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基本思路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的创新性与不足 |
第2章 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基本理论 |
2.1 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相关概念 |
2.1.1 民事再审程序概念 |
2.1.2 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概念 |
2.1.3 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概念 |
2.1.4 民事再审事由概念 |
2.2 民事再审启动机制的原则 |
2.2.1 补充性原则 |
2.2.2 重大性原则 |
2.3 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功能 |
2.3.1 纠错功能 |
2.3.2 救济功能 |
2.3.3 程序安定对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功能的制约 |
第3章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历史与现状 |
3.1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发展脉络 |
3.2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特点 |
3.2.1 启动主体多元化 |
3.2.2 程序启动职权化 |
3.3 我国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大体上呈现增多的现象 |
第4章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存在的问题 |
4.1 当事人申请再审存在的问题 |
4.1.1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方式不统一 |
4.1.2 当事人滥用申请再审权现象频发 |
4.1.3 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不合理 |
4.2 案外人申请再审存在的问题 |
4.2.1 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交叉重叠 |
4.2.2 案外人申请再审事由粗糙 |
4.3 法院启动再审存在的问题 |
4.3.1 侵害当事人处分权 |
4.3.2 有损司法权威 |
4.3.3 法院启动再审事由模糊 |
4.4 检察院启动再审存在的问题 |
4.4.1 令诉讼双方地位失衡 |
4.4.2 检察监督的无限性 |
4.4.3 检察院启动再审事由混乱 |
第5章 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思考 |
5.1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完善 |
5.1.1 推行民事再审听证制度 |
5.1.2 确立民事再审案件受理费制度 |
5.1.3 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 |
5.2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完善 |
5.2.1 明确申请再审的案外人范围和条件 |
5.2.2 细化案外人申请再审事由 |
5.3 法院启动再审的完善 |
5.3.1 保留法院启动再审为前提 |
5.3.2 限制法院启动再审事由 |
5.4 检察院启动再审的完善 |
5.4.1 保留检察院启动再审为前提 |
5.4.2 限制检察院启动再审事由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3)民事再审事由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事再审事由适用概述 |
第一节 民事再审事由的概念及特征 |
一、民事再审事由的概念 |
二、民事再审事由的特征 |
第二节 民事再审事由的功能定位 |
一、再审事由与既判力的价值平衡 |
二、有限纠错的指导思想 |
第三节 民事再审事由的类型 |
一、法定的再审事由情形 |
二、理论上的分类 |
(一)程序性再审事由 |
(二)实体性再审事由 |
第二章 我国民事再审事由适用的现状 |
第一节 实体性再审事由的适用 |
一、事实类再审事由 |
(一)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中对“事实认定”的适用问题 |
(二)医患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问题 |
二、法律类再审事由 |
(一)司法解释规定中常见的法律适用错误情形 |
(二)对司法解释未能列举的法律适用错误情形 |
第二节 程序性再审事由的适用 |
一、常见的民事诉讼程序类违法情形 |
二、对程序类违法证据的举证问题 |
第三节 再审事由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一、司法实务中不同申请主体对再审事由的适用 |
二、司法实务中再审事由的适用与审查程序的协调 |
三、司法实务中虚假诉讼涉及的调解书事由适用 |
第三章 国外民事再审事由的考察与借鉴 |
第一节 对国外民事再审事由的立法考察 |
一、德国民事再审事由的立法 |
二、日本民事再审事由的立法 |
三、美国民事再审事由的立法 |
第二节 对国外民事再审事由的借鉴 |
一、国外民事再审事由设立的共性 |
二、与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比较和借鉴 |
第四章 民事再审事由的完善 |
第一节 再审事由适用完善的整体思路 |
一、规范民事再审事由的明确性 |
二、增加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限制条件 |
三、对检察机关检察建议的良性适用 |
四、加强对裁判文书的指导工作 |
第二节 程序性事由适用的完善 |
一、强化再审事由对程序的规范功能 |
二、对法定事由外程序瑕疵的规避问题 |
第三节 实体性事由适用的完善 |
一、对事实类再审事由的严格适用 |
二、关于证明责任合理分配的适用 |
三、对法律类再审事由的统一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目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再审制度目的多元问题 |
(一)立法确定的制度目的是监督与纠错 |
(二)修法过程中增加维护既判力的目的 |
(三)7号指导案例将再审制度目的指向解决纠纷 |
二、再审制度多元目的成因 |
(一)审级制度失灵导致再审制度功能变异 |
(二)再审制度的修改兼收多重目的 |
三、再审制度目的多元的弊端 |
(一)制度内在价值矛盾 |
(二)再审制度功能定位模糊化 |
(三)引发监督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冲突 |
四、再审制度的目的重新定位 |
(一)以补救功能为基准确定再审制度目的 |
(二)突出再审制度目的的公共性 |
五、以目的论为指导进一步完善再审制度 |
(一)重识申请再审权的法律属性 |
(二)再审制度应遵循补充性原则 |
(三)再审事由应具有显着性 |
(四)再审程序的启动与终止应限制当事人处分权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5)民事再审审查程序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民事再审审查程序运行的司法数据总体分析 |
2.1 数据来源 |
2.2 数据总体分析 |
2.2.1 时间跨度 |
2.2.2 审级分布 |
2.2.3 主要内容 |
第3章 民事再审审查程序运行的基本情况 |
3.1 案件增长情况 |
3.2 审级上移情况 |
3.3 案件驳回情况 |
3.4 再审启动情况 |
3.5 案件提审情况 |
3.6 再审改判情况 |
3.7 案由分类情况 |
3.8 再审调解情况 |
第4章 民事再审审查程序运行存在的冲突及原因分析 |
4.1 再审审查案件数量多与办案人员少的冲突及原因 |
4.2 案件瑕疵纠正与维护司法既判力的冲突及原因 |
4.3 启动再审率高与改判率低的冲突及原因 |
4.4 上级法院负担重与业务指导不足的冲突及原因 |
4.5 审查标准不一与同案同判司法需求的冲突及原因 |
4.6 再审诉权被滥用与司法资源配置紧张的冲突及原因 |
4.7 审查质效不高与司法审判新期待的冲突及原因 |
第5章 进一步规范民事再审审查程序运行的建议 |
5.1 明确审查工作原则,完善审查程序规则 |
5.2 强化审查功能发挥,细化申请再审事由 |
5.3 规范审查工作程序,统一审查裁量标准 |
5.4 建立立审合一机制,改善司法审查质量 |
5.5 完善繁简分流系统,提高审查工作效率 |
5.6 试点再审收费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
5.7 加强审查队伍保障,提升审查综合能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研究现状述评 |
一、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概述 |
(一)民事再审程序的内涵和功能 |
1.概念 |
2.民事再审程序理论基础 |
3.民事再审程序的功能 |
(二)国外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相关规定 |
1.法国的“非常上诉途径” |
2.日本的“民事再审程序” |
3.俄罗斯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
(三)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相关立法理念 |
1.立法指导思想 |
2.受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 |
3.重实体、轻程序观念较强 |
二、人民法院启动民事再审 |
(一)法院启动民事再审相关立法及理论争议 |
1.立法概况 |
2.理论争议 |
(二)人民法院启动民事再审的特征 |
1.法院启动民事再审是一种内部监督行为 |
2.法院启动民事再审主观性较强 |
(三)法院启动民事再审的必要性和问题 |
1.法院作为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必要性 |
2.法院作为民事再审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 |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民事再审 |
(一)检察院抗诉权相关立法及理论争议 |
1.立法概况 |
2.理论争议 |
(二)检察院行使抗诉权的特征 |
1.检察院的抗诉权是一种事后法律监督权 |
2.检察院抗诉启动民事再审的当然性 |
(三)检察院行使民事抗诉权的必要性及问题 |
1.检察院行使民事抗诉权的必要性 |
2.检察院行使民事抗诉权存在的问题 |
四、当事人申请再审 |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相关立法及理论争议 |
1.立法概况 |
2.理论争议 |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特点 |
1.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难” |
2.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滥” |
(三)当事人申请民事再审的必要性和问题 |
1.当事人申请民事再审的必要性 |
2.当事人申请民事再审存在的问题 |
五、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的建议 |
(一)各启动主体引发再审的数据分析 |
(二)理论方面的完善建议 |
1.树立依法纠错观念 |
2.走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
3.严格限制再审 |
(三)立法方面的完善建议 |
1.合理规制法院再审启动权 |
2.合理限制检察院再审抗诉权 |
3.合理加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民事再审案件自由裁量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制度及研究现状 |
1 民事再审案件自由裁量权特征分析 |
1.1 裁量对象不同 |
1.2 考量因素不同 |
1.2.1 改判的社会影响、示范效力 |
1.2.2 息诉稳控的考核指标以及信访接待的考核要求 |
1.2.3 不同主体对案件的不同认知 |
1.3 行使后果不同 |
1.3.1 对当事人的影响 |
1.3.2 对原审裁判的影响 |
1.3.3 对原审法院及法官的影响 |
2 民事再审自由裁量权行使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2.1 存在的问题 |
2.1.1 民事再审自由裁量权的过度行使 |
2.1.2 民事再审自由裁量权的怠于行使 |
2.2 原因分析 |
2.2.1 相关法律规制不完备 |
2.2.2 传统民事司法理念的桎梏 |
2.2.3 缺乏有效的控权监督机制 |
2.2.4 干预主体众多 |
2.2.5 法官个人因素影响 |
3 规制民事再审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路径探索 |
3.1 以民事再审的价值功能为基础,合理把握民事再审自由裁量权尺度 |
3.1.1 明确“依法纠错与维护司法权威相统一”的裁判取向 |
3.1.2 秉持“谦抑”的再审自由裁量权行使原则 |
3.1.3 树立“有限再审,有限救济”的现代法意识 |
3.2 以增强司法公信为导向,加强再审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内部监督 |
3.2.1 完善再审指导案例制度 |
3.2.2 建立发改案件评议、通报、跟踪、反馈机制 |
3.2.3 法官心证公开制度的构建 |
3.3 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契机,优化再审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制度保障 |
3.3.1 建立再审法官选拔遴选制度 |
3.3.2 建立不当干预再审案件留痕惩戒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致谢 |
(8)论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的基本含义 |
(一)H省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实践考察 |
(二)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的内涵 |
二、我国民事再审审查听证的现状 |
(一)我国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的现状 |
(二)我国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运行的困境 |
三、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的具体建议 |
(一)法律层面规定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 |
(二)确定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的原则 |
(三)完善民事再审审查听证相关配套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再审之诉”的理论悖论与实践困境——申请再审权性质重述(论文提纲范文)
一、“再审之诉”提出过程及其理论悖论 |
1. 诉权的绝对性与再审程序的补充性原则相冲突。 |
2. 再审之诉的当事人处分权主义与法律监督的国家干预主义之间的冲突。 |
3. 案外人申请再审权与既判力相对性的冲突。 |
二、再审之诉理论缺陷成因分析 |
1. 分析工具错误。 |
2. 对大陆法系“再审之诉”的误读。 |
3.“再审难”问题意识的误导。 |
4. 再审之诉的目的论悖论。 |
三、再审之诉的实践困境 |
1. 再审难与再审滥并存的局面并未有效改观。 |
2. 法院审判监督权、检察院法律监督权行使的任意性问题仍然存在。 |
3. 再审发改率高引发社会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危机。 |
四、申请再审权性质重述 |
1. 申请再审权不是诉权, 而是诉讼权利。 |
2. 申请再审权是程序异议权。 |
3. 申请再审权是非常异议权。 |
五、再审程序构建原理 |
1. 既判力原理决定再审程序“择案而审, 有限纠错”的补救功能。 |
2. 再审程序的补充性原则决定了法定事由确定的原则与范围。 |
3. 审判监督作为附属功能, 其重点应放在对法官司法行为的监督上。 |
4. 统一再审程序的制度逻辑, 限制当事人处分权。 |
结语 |
(10)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0.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0.2 文献综述 |
0.3 文章结构 |
0.4 研究方法 |
第1章 从某市侵权纠纷一案看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 |
1.1 案情简介 |
1.2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的发展 |
1.2.1 再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 |
1.2.2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的历史沿革 |
1.3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的特点 |
1.4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的价值取向 |
小结 |
第2章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的评析 |
2.1 人民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的弊端 |
2.1.1 从当事人角度出发违背了自由处分原则 |
2.1.2 从人民法院角度出发不符合法院的角色定位 |
2.1.3 从民事审判角度出发违背“不告不理”和“诉审分离”原则 |
2.1.4 从程序的安定性角度出发有损生效裁判的稳定性 |
2.2 人民检察院行使民事检察监督权启动再审程序的弊端 |
2.2.1 人民检察院以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的弊端 |
2.2.2 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建议方式启动再审程序的弊端 |
2.3 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的缺陷 |
2.3.1 当事人行使再审申请权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 |
2.3.2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范过于严格 |
2.4 案外人申请启动再审程序的弊端 |
2.4.1 复杂的体系不利于案外人的理解和适用 |
2.4.2 极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
2.4.3 与其他案外人权利救济途径相竞合 |
小结 |
第3章 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的建议 |
3.1 分阶段取消人民法院的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资格 |
3.1.1 分阶段取消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资格的原因 |
3.1.2“法院发现+当事人决定”模式作为取消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过渡性措施 |
3.2 限制人民检察院以抗诉或检察建议方式启动再审 |
3.2.1 人民检察院以抗诉或检察建议方式启动再审程序具有法律基础 |
3.2.2 限制人民检察院以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的原因 |
3.2.3 限制人民检察院以抗诉或检察建议方式启动再审程序的具体措施 |
3.3 细化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 |
3.3.1 细化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具有必要性 |
3.3.2 应当完善再审审查程序 |
3.4 合理构建三种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启动顺位制度 |
3.4.1 我国现有的民事再审启动主体顺位 |
3.4.2 我国现有的民事再审启动主体顺位存在的问题 |
3.4.3 合理构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顺位制度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四、论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论文参考文献)
- [1]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事再审制度发展研究(1978-2018)[D]. 杨艳.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研究[D]. 雷瑶.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3]民事再审事由适用研究[D]. 王晓枫. 华侨大学, 2020(01)
- [4]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目的探讨[D]. 谢玉梅. 南京大学, 2020(04)
- [5]民事再审审查程序实证研究[D]. 赵双富. 湖南大学, 2019(01)
- [6]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研究[D]. 付维兴. 云南财经大学, 2019(02)
- [7]民事再审案件自由裁量权研究[D]. 杨爽.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8]论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D]. 赵珊. 黑龙江大学, 2018(05)
- [9]“再审之诉”的理论悖论与实践困境——申请再审权性质重述[J]. 吴英姿. 法学家, 2018(03)
- [10]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D]. 邹盼. 湘潭大学, 20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