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存在问题及建议(论文文献综述)
李亚茹[1](2021)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用的政府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冯蕾[2](2021)在《政府治理视域下我国金融征信体系建设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金融征信体系是以金融业主管部门为主导进行建设,以金融机构为主要用户,以授信申请人为主要征信对象,以信用信息在金融业内互通互联、共同防范信用交易风险为主要目的的金融业征信系统及信用管理运行机制的总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在国家建设中处于核心位置,而作为金融基石的“信用”,则是金融业发展的前提,征信体系是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基础,金融业的安全运行需要完善的金融征信体系作为保障。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长期处于道德层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互联网与金融行业的迅速深度融合,大数据技术等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运用,逐步形成了众筹融资、数字货币、P2P网贷等新的商业模式,这类商业模式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信用问题层出不穷,一系列互联网金融乱象使投资者蒙受了巨大损失,同时,也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政府需要不断提高治理水平,稳步推进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创新金融征信服务,逐步实现征信资源共享,全力保障金融环境的公开和透明。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和跨学科研究法,立足政府治理的角度,对金融征信体系的研究背景、意义、内容、方法及创新之处等五个方面做了简要概述,梳理了金融征信体系的相关概念,借助政府治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公共物品理论对金融征信体系建设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总结了我国金融征信业四个阶段的发展历程和取得的成效,指出了当前我国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存在征信机构发展尚不成熟、征信基础数据库信息不完整、行业技术标准缺失、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等四个方面的主要问题,究其成因主要是政府监管职能缺位、法律配套缺失、征信人才队伍建设滞后及社会守信意识淡薄,在此基础上,借鉴国际上有代表性的征信行业发展模式的有益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了强化政府对金融征信业的监管、健全征信立法体系、加大金融征信体系基础条件建设、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信用文化建设和征信宣传等五个方面的建议和策略。
张国杰[3](2021)在《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法律完善》文中提出我国已全面进入信用经济时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深化,个人的信用信息已成为信用经济及相关产业的基础。在信用经济时代,个人信用信息的开放与保护存在着天然的张力。信用经济发展的本质是要求个人信用信息的开放,而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则要求个人信用信息的封闭。如此看来,个人信用信息的开放和保护仿佛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实则是未能构建完善的法律机制在二者间做好平衡。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开放和保护的平衡至关重要,一味追求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开放将会诱发对其不当甚至违法使用,而过度强调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将阻碍个人信用信息的合理利用,降低个人信用信息的商业价值与功能的发挥。在法治社会里,对于新出现的各种利益,往往需要通过法律来进行平衡,保障各方利益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因此,在法律层面实现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开放与保护的平衡已十分必要。本文从个人信用信息的相关理论入手,归纳学界关于个人信用信息法律属性的观点,认为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属性应分阶段予以讨论,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属性应随着个人信用信息成长的阶段不同而有所变化,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属性并非静态不变的,相反其应是动态变化的。紧接着总结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冲突的表现形式,探究冲突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法律价值的冲突,进而分析我国现阶段平衡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意义。然后再论述现阶段我国个人信用信息立法的现状与规律,探讨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同时对欧盟与美国关于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平衡的最新立法进行考察,借鉴其先进经验,对我国现阶段在法律层面对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冲突进行平衡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社会信用法》的立法为契机,两部法律互为补充,从不同角度进行规范,共同实现对二者的平衡。具体来说,《个人信息保护法》应从规制信息处理者的角度出发,探索建立信息处理者自觉保护个人信用信息的“激励相容”机制,使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信用的同时,自觉自愿的保护个人信用信息。同时,还要明确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保障信息主体的权益。而《社会信用法》则从政府管理角度出发,侧重点在于明确政府的职责定位,即政府要构建适用于信息处理者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引导信用市场的发展,引导信息处理者参与处理政府自身所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并明确政府对信息主体权益保障的责任。
李文博[4](2021)在《个人征信权益民法保护研究》文中认为在当下信用经济时代,征信业应运而生,自然人可凭借良好的信用评价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因此,保持良好的信用评价成为信息主体的一项重要权益。在科学技术的推动下,我国传统征信模式下的个人征信业发展愈发完善,互联网征信模式亦飞速发展。大数据环境下,海量的个人信息对我国个人征信业而言,既为其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信息主体作为个人征信法律关系主体中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很容易遭受侵犯,因此,个人征信权益的民法保护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对我国相关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介绍个人征信法律关系和个人征信权益的相关概念,为下文做好理论基础。第二章,总结我国个人征信权益保护现状和困境,提出以下具体问题:我国通过名誉权对信用权益进行间接保护存在不足、信用信息采集范围不明确、知情同意规则实效不佳、信息主体经济损失缺乏救济。第三章,分析我国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出现困境的原因,并结合案例对第二章提出的具体问题予以佐证。第四章,比较国外个人征信立法模式、信用信息采集范围、信用信息准确性保障、信息主体损害救济等具体经验,分析各自的优势。第五章,结合我国个人征信行业发展现状,借鉴国外优秀经验,提出适合我国个人征信业发展趋势的相关建议,采用统一立法和单行立法相结合的模式,将信用权益独立为名誉之外的一项合法权益,以保护信息安全为核心,平衡个人征信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细化个人征信信息采集范围、知情同意规则等各项具体规范,推动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效能,同时加大对侵害个人征信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充分救济个人征信主体的经济损失,提高经济损害赔偿数额。
孙艳萍[5](2021)在《个人信用恢复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个人信用从其演进过程来看,其在不同时代与环境中有着不同涵义,从传统共同体到陌生群体再到智能共享社会,个人信用从以伦理为基础演变为以制度为保障,再到数字时代的以信用数据与算法技术为支撑,从整体来看,各阶段的主要表现有所不同,但是实际上到现在它们处于共存、互补、协调的状态,成为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部分。在此背景下,伴随着社会信用立法的积极推进,在促进社会良好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下,信用恢复制度是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由于正处在积极探索阶段,我国有关于个人信用恢复的法律规范还不健全,主要由中央政策和地方性法规所组成。地方对于信用恢复的规定也各有所重,导致了信用恢复在实践中存在一些误区,所以若要让信用恢复发挥应有作用,应让信用恢复的立法向体系化方向发展,即着重完善以法律规范为保障的个人信用建设。在此基础上,以大数据以及算法技术为支撑的个人信用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特征,即形成了实体人格与数字人格的进一步分离,这对个人信用恢复制度会带来一些影响与挑战,但社会信用体系离不开大数据以及算法技术为基础的信用评级机制,信用恢复同样离不开数据驱动,所以对于算法权力应当予以适当规制。
甄正[6](2021)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个人失信惩戒机制探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关于“信”的讨论,古已有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活跃程度不断提升,信用这一概念逐渐在市场活动中产生了新的含义,与此同时,国外市场上,信用制度已经悄然蔓延开来。在我国市场经济接轨国际、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的今天,我国商业交易中的信用制度建设和管理显得滞后于市场,由此衍生出许多信用相关的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法律问题、伦理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一度让人们认为我国的信用体系已然全面崩塌,急需进行彻底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改革,才能全面扭转信用缺失的社会风气,重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2014年,国务院颁布《社会信用体系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了建立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运行机制,进行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一个社会的信用体系中,惩戒制度是信用体系的最终保障和必须手段,想要完善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必须如同《纲要》所说,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近年来我国信用机构也逐渐获得了充分的发展,正在朝着完整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迈进,作为整个信用体系中最基础、最重要的个人,却仍然面临着诸多信用服务方面的窘境,本文从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对失信人的惩戒机制入手,探析个人信用服务中失信惩戒机制的不足。本文主要内容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从语义和渊源上梳理关于“信用”、“征信”、“失信惩戒”的概念并进行了解释,同时指出学界关于此类概念的最新研究成果。第二部分主要讲述我国目前失信惩戒的主要方式及其实践中所展现出来的问题,进而明确我国个人失信惩戒机制的缺陷。第三部分主要包含对当今几大信用管理模式的特点分析及其代表国家关于个人失信惩戒的措施的梳理,从中分析其异同,提炼其共性。第四部分,结合对于我国个人失信惩戒的缺陷分析,同时借鉴外国个人失信惩戒的经验,提出我国个人失信惩戒体系建设的框架,试由此建构符合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发展需要的个人失信惩戒机制。
崔馨月[7](2020)在《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个人破产与法人破产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个人债务人作为社会成员需要在破产程序结束之后继续参与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其人格不会因为破产而消灭,因此债务也不会自然消灭,这时需要一个制度帮助破产的债务人重新返回到经济生活中,这个制度就是破产免责制度。破产法在建立之初,采取破产有罪主义惩罚欠债不还的债务人,认为破产者是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者,随着信用经济的发展,有罪主义越来越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应运而生,直至今日,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确立了破产免责制度,但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对此制度的规定还尚属空白。自破产免责制度出现以来,其存在的价值和理论基础一直备受关注,学界普遍认同免责对个人债务人承担有限责任及其尊严的保护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也从风险配置、社会效用以及外部效应三方面对其存在的正当性进行了论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进入到市场经济活动中去,消费贷、现金贷等个人信贷交易日趋频繁,个人过度负债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同时,在一部分侵权损害赔偿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个人被执行人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态,导致法院执行困难,此类执行案件目前尚无退出机制。如今在个人债务危机愈演愈烈以及涉及个人的“执行不能”案件难以解决的情况下,社会迫切需要新的可以解决个人之间债权债务纠纷有效机制,希望破产免责制度成为过度负债者救济手段的呼声越来越高。目前世界上包括美、英、日、德、澳在内的许多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和台湾等地区都早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并且已经有了一定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美、英等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其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已有几十年甚至数百年的历史,已经较为成熟,有系统的成文的破产法典。域外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可以分为启动、效力、限制和撤销四部分,在免责的启动方面,美、英、台采取当然免责主义,德、日采取许可免责主义;在免责的效力方面,各国家和地区均对债务人获得免责之后对债务人自身、债权人以及第三人所产生的后果作出了法律规定,美、德等采取自然债务说,且免责的效力不及第三人,另外为了保障破产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区别对待,美国还对禁止歧视对待债务人作出了规定;在免责的限制方面,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于拒绝免责的情形,不予免责的债务类型以及免责的撤销事由进行了列举式规定。为了减轻免责程序的负担,防范免责制度被滥用,一些国家和地区同时还规定了前置程序和破产犯罪制度。我国曾经在2004年讨论修改破产法时,将破产免责制度尝试写入草案,但是遗憾的是,由于当时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缺乏良好的信用环境基础,最终颁布实施的破产法中并没有采纳草案中的建议,未能将该制度真正确立下来。目前仅2019年台州市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两个有关个人债务清理的暂行文件,对个人破产免责提出了一些指导性的意见,并不能作为司法实践中裁判的依据。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具体制度设计应当借鉴已经有成熟立法和长期实践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将个人破产制度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纳入我国的破产法中,建立起完善的破产法体系。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时,需要从立法例、适用主体、条件、效力、例外以及撤销等方面入手进行立法。为了避免权利滥用,降低道德风险,立法之初,我国应当采用较为严格的制度模式,即许可免责主义;免责的适用主体应当与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主体一致,适用于所有个人;免责对债务人的效力应采取自然债务说,且免责的效力不及于第三人;对免责的限制和撤销应当结合我国国情,设置合理清偿比例和免责期限,在采取许可免责模式下,清偿比例和免责期限的设置不宜太过严格,同时还要合理规定免责的例外情形和撤销事由。在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时,还需要考虑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以及对有关破产犯罪的法律规制,为无偿债能力的个人债务人提供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帮助破产债务人重获新生。
陈秀兰[8](2020)在《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演化研究》文中认为伴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个人征信系统全覆盖的趋势,个人征信信息的应用目的由金融风险防范逐渐转向综合社会治理。大数据征信时期,个人征信信息在创造巨大价值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挑战和风险。因此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研究对于征信业市场健康发展与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研究旨在通过梳理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立法体系与制度内容的演化路径,寻找隐藏于经验之中的规律,为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制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新的思路与路径。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逻辑分析法、归纳演绎法、统计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及案例分析法对相关问题展开研究。通过对大量文献的整理与鉴别,分析国内外立法现状与研究现状,总结现有研究中存在的不足以及未来的研究趋势。对个人征信信息及其法定类型、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关系进行分析后,选择个人信息保护理论、信息周期理论和法律制度构成理论来夯实相关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论述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保护的立法体系、法律关系与相关各项法律制度的演化路径。通过对法律制度演化路径全面深入的研究过后,指出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化、注重制度内容向治理效能的转化的好成绩,但同时存在诸如相关立法效力等级较低,区域发展不平衡;各项制度规范内容分散,缺乏跨境转移制度和第三方监管机构;个人征信信息采集、使用范围有底线不上限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从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一是继续加快立法进程,敦促全国各地方政府本土化相关法律制度;二是系统化完善制度内容,考虑建立信息专员制度、着重解决跨境转移难题;三是在审慎态度之上,增加信息主体新型权利,提升消费者保护意识。旨在通过完善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筑牢社会诚信基石。
卢珂[9](2020)在《个人征信中不良信息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个人征信是社会信用活动发展的产物,主要用于防范信用风险,减少交易成本。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迅速推进,个人征信也被广泛提及,其中不良信息作为个人征信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一些地区提出将“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宠物扰邻”、“养犬不办证”、“不缴纳车费”等与个人信用状况缺乏联系的个人信息作为不良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引起了社会对个人征信中不良信息采集内容的讨论与反思。个人征信中不良信息法律制度除了在不良信息的采集方面存在问题,在不良信息的异议处理与保存方面也存在不足之处,不利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与个人征信行业的发展。我国个人征信中不良信息法律制度在不良信息的采集、异议处理、保存三个方面存在问题。在个人征信中不良信息的采集制度方面,文章详细分析了不良信息采集的法律原则及采集内容不完善、采集的事先告知义务可操作性不足以及不履行该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在不良信息的异议处理机制方面,文章归纳分析了不良信息的异议申请渠道不畅、举证责任规则缺失、信息更正后通知曾经的信息使用者的义务缺乏、异议处理期限不合理等四个方面的问题。在不良信息的保存规则方面,文章分析了不良信息保存时间过于单一的问题,以及不良信息的个人声明的保存期限不明确的问题。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故我国个人征信中不良信息法律制度应该从不良信息采集、异议处理、保存三个方面分别进行完善。具体而言,在个人征信不良信息的采集方面,应当完善不良信息的采集原则,在立法中增加确立最低限度原则和完整正确原则;应当从行政处罚信息、司法裁判信息、其他不良信息三个方面入手细化采集内容;应明确告知的时间点、内容、方式等以提升采集事先告知义务的可操作性以及明确不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无需承担删除不良信息的民事责任,但应细化规定承担行政责任的条件。在不良信息的异议处理方面,应建立多元化的异议申请渠道、确立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确立信息更正后的通知义务以及改进异议处理期限。在不良信息保存方面,应分类确立个人征信中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间以及明确不良信息本人声明的保存期限为五年,并且在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主动申请删除。文章通过现对有法律规范及典型案例的梳理,对个人征信中不良信息法律制度现存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进而探求解决上述问题、完善个人征信中不良信息制度的方法,以求在促进征信效率的同时保护个人征信中信息主体知情权、异议权、信用修复权等合法权益。
马苏敏[10](2019)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政府责任研究 ——以青岛市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个人信用问题已经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能否构建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将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的有效发展和深入改革。由于我国的信用建设尚处在初级阶段,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构建不可避免将会面临的众多的问题,因此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责任导向,通过政府责任的履行,协调和调动各方资源,统筹于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从2015年起,青岛市作为“信用中国”试点城市,着手从信用文化宣传、重点领域信用档案、联合奖惩机制、信用修复工作、信用查询网点、信用信息共享六个方面采取措施推进青岛市个人信用体系构建,并取得了一系列的阶段性成果。但通过调查走访发现,青岛市的个人信用体系构建依然存在诸多的问题,包括个人信用体系管理混乱无序、信用信息共享存在壁垒、信用评估标准不统一、信用构建环境不佳、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缓慢五个方面。随后,文章总结出青岛市出现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问题是由于青岛市政府在法律法规供给、信用监管和惩戒、信用信息垄断利益分配、个人信用评估机制、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发展五个方面未履行政府责任。文章还介绍了美国、德国、韩国三个国家的个人信用建设情况,力求为青岛市乃至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构建提供国外先进经验借鉴。文章最后从青岛市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问题和原因着手,试图归纳出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主要表现在政府要加强法律法规制度供给、净化信用构建环境、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加强个人信用评估机制建设、加强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和引导五个大方面,力图通过解决青岛市区域性的个人信用体系构建的问题,为全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开展提供试点经验。
二、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存在问题及建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存在问题及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2)政府治理视域下我国金融征信体系建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3.研究现状评价 |
(四)研究方法 |
1.文献分析法 |
2.比较研究法 |
3.跨学科研究法 |
(五)创新之处 |
一、征信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一)征信相关概念 |
1.信用 |
2.征信 |
3.征信体系 |
4.金融征信体系 |
(二)理论基础 |
1.政府治理理论 |
2.信息不对称理论 |
3.公共物品理论 |
二、我国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历程及取得成效 |
(一)我国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历程 |
1.初步探索阶段(1980 年-1995 年) |
2.区域性试点阶段(1996 年-2002 年) |
3.数据库建设阶段(2003 年-2012 年) |
4.市场化改革阶段(2013 年至今) |
(二)取得成效 |
1.征信法规制度体系初步建立 |
2.征信系统数据库初步应用 |
3.市场化征信机构逐步形成 |
三、我国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
(一)征信机构发展尚不成熟 |
1.征信机构规模普遍较小 |
2.征信机构区域发展不均衡 |
3.征信机构服务能力不足 |
(二)征信基础数据库信息不完整 |
1.征信系统数据来源单一 |
2.征信系统数据覆盖面狭窄 |
3.征信信息整合共享难度大 |
(三)行业技术标准缺失 |
1.缺乏统一的信息数据采集标准 |
2.未形成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 |
3.信用评价结果尚无统一的表达标准 |
(四)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 |
1.失信惩戒法律依据不充分 |
2.失信惩戒无明确界定 |
3.失信惩戒手段单一 |
四、我国金融征信体系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政府监督管理职能缺位 |
1.征信监管体系不完善 |
2.监管手段不能适应征信发展要求 |
3.缺少行业自律监管 |
(二)配套法律缺失,支持力度不够 |
1.金融征信业缺少更高层次法律 |
2.金融征信业法律体系不完善 |
3.信用信息公开和隐私保护立法缺失 |
(三)征信人才队伍建设滞后 |
1.征信行业人才匮乏 |
2.高校专业人才供给不足 |
(四)社会守信意识淡薄 |
1.市场经济对传统文化的冲击 |
2.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征信宣传不够 |
五、发达国家征信体系建设的经验与启示 |
(一)发达国家征信体系建设的经验 |
1.美国模式——市场主导型 |
2.欧盟模式——央行主导型 |
3.日本模式——行业协会主导型 |
(二)三种模式比较借鉴 |
(三)对我国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的启示 |
1.征信模式的选择应符合本国国情和发展实际 |
2.征信法制建设是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的前提 |
3.政府重视是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的关键因素 |
4.完备的征信数据库是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础 |
六、我国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 |
(一)强化政府对金融征信业的监管 |
1.完善征信监管体系 |
2.加大金融征信业监管力度 |
3.加强征信业自律机制建设 |
(二)健全征信立法体系 |
1.建立更高层次的征信法律 |
2.完善金融征信体系的配套制度 |
3.建立信用信息公开和隐私保护法 |
(三)加大金融征信体系基础条件建设 |
1.培育市场化征信机构 |
2.完善征信系统,共享征信信息 |
3.加快征信专业人才的培养 |
4.加快征信标准化建设 |
(四)完善失信惩戒机制 |
1.划定失信行为边界 |
2.建立并完善惩戒机制 |
3.丰富失信惩戒的手段 |
(五)加强信用文化建设和征信宣传 |
1.大力推进我国社会信用文化建设 |
2.全面推动我国金融征信宣传工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谢辞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法律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工作和创新 |
1.5 论文的基本结构 |
第2章 个人信用信息的基本理论 |
2.1 个人信用信息的法理基础 |
2.1.1 个人信用信息的法理论争 |
2.1.2 个人信用信息关联概念辨析 |
2.1.3 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属性 |
2.2 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法理基础 |
2.2.1 个人信用信息的开放:博弈论、信息不对称论 |
2.2.2 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隐私权、所有权、人格权 |
2.3 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平衡” |
2.3.1 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辩证分析 |
2.3.2 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冲突表现及实质 |
2.3.3 平衡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意义 |
2.4 小结 |
第3章 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困境 |
3.1 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立法演进 |
3.1.1 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平衡的探索 |
3.1.2 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平衡的深化 |
3.1.3 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平衡的重视 |
3.2 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立法现状 |
3.2.1 从部门规章到行政法规: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平衡的初步探索 |
3.2.2 从政府规章到地方性法规: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平衡的具体深化 |
3.2.3 从基本法到单行法: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平衡的高度重视 |
3.3 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法治困境 |
3.3.1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暂行管理办法》的缺陷:部分重要权利保护不足 |
3.3.2 《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缺陷:部分重要程序不明确 |
3.3.3 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的不足:位阶过低、作用有限 |
3.3.4 《民法典》的制度局限:难以构建具体的制度 |
3.3.5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制度局限:以“告知同意”为唯一合法依据 |
3.4 小结 |
第4章 平衡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域外立法经验 |
4.1 欧盟平衡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立法经验 |
4.1.1 通过主体权利保障与责任构建实现平衡 |
4.1.2 欧盟立法平衡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启示 |
4.2 美国立法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开放与保护的冲突平衡 |
4.2.1 通过行为规范与责任构建实现平衡 |
4.2.2 美国立法平衡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启示 |
4.3 小结 |
第五章 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法律完善 |
5.1 平衡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重点制度安排 |
5.1.1 “激励相容”制度 |
5.1.2 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 |
5.1.3 信息处理者义务的设定 |
5.2 以规制信息处理者为重点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
5.2.1 构建“激励相容”的制度 |
5.2.2 保障信息主体的权益 |
5.2.3 强化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
5.3 以政府管理为重点的《社会信用法》 |
5.3.1 对信息处理者的“激励与惩戒” |
5.3.2 对信用市场发展的引导 |
5.3.3 强化政府责任,保障主体权益 |
5.4 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1、结论 |
2、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4)个人征信权益民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国内立法实践状况 |
(四)国外立法实践状况 |
三 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比较分析法 |
(三)实证分析法 |
四 创新之处和不足 |
第一章 个人征信法律关系和个人征信权益 |
第一节 个人征信法律关系的相关概念 |
一 个人征信法律关系的定义 |
二 个人征信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 |
第二节 个人征信权益的相关概念 |
一 个人征信权益的定义 |
二 个人征信权益的内容 |
三 个人征信权益的法律属性 |
第二章 我国个人征信权益保护现状及困境分析 |
第一节 个人征信权益保护现状 |
一 我国个人征信权益保护相关立法 |
二 我国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困境 |
第二节 个人征信权益理论不完善 |
一 名誉权范畴下的信用权益保护具有局限性 |
二 立法未明确界定信用信息导致过度采集 |
三 法律失信行为与不道德行为混为一谈 |
第三节 法律责任不明晰 |
一 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责任划分不明确 |
二 行政信用评级侵权责任缺失 |
第四节 事前保护和事后救济不完善 |
一 知情同意规则流于形式 |
二 信用信息准确性缺乏保障 |
三 经济损害赔偿得不到支持 |
第五节 个人征信法律体系不完备 |
一 现有法律法规效力层级较低 |
二 个人征信权益民事立法较为薄弱 |
第三章 国外个人征信权益保护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外个人征信权益保护模式 |
一 美国个人征信权益保护模式 |
二 欧盟个人征信权益保护模式 |
三 日本个人征信权益保护模式 |
第二节 国外知情同意规则的适用 |
一 美国知情同意规则 |
二 欧盟知情同意规则 |
第三节 国外信用信息采集范围 |
一 美国信用信息采集范围 |
二 欧盟信用信息采集范围 |
三 日本信用信息采集范围 |
第四节 国外信用信息准确性保障 |
一 美国信用信息准确性保障 |
二 欧盟信用信息准确性保障 |
第五节 国外侵权责任分配和救济 |
一 美国侵权责任分配和损害救济 |
二 欧盟侵权责任分配和损害救济 |
第四章 我国个人征信权益民法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改进个人征信相关理论 |
一 将信用权益作为一项独立权益 |
二 明确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 |
第二节 明确界定信息处理者相应责任 |
一 厘清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的相应责任 |
二 明确民法所规制“失信”的范畴 |
第三节 进一步完善事前保护和事后救济机制 |
一 改进知情同意规则 |
二 提高信用信息准确性 |
三 进一步保护个人征信主体财产权益 |
第四节 建立完备的个人征信权益保护体系 |
一 采用统分结合的立法模式 |
二 制定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自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个人信用恢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个人信用的演进与内涵 |
第一节 个人信用的演进 |
一、传统共同体中的个人信用 |
二、工业时代的个人信用 |
三、数字时代的个人信用 |
第二节 个人信用的多维解释 |
一、经济学层面的信用 |
二、社会学层面的信用 |
三、法学层面的信用 |
第三节 中西信用文化比较 |
一、西方传统文化中的“信用” |
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信用” |
第二章 个人信用恢复制度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个人信用恢复制度的逻辑起点 |
一、信用水平降低的原因与相关认定 |
二、信用水平降低的后果与影响 |
第二节 个人信用恢复中的相关权利 |
一、《民法典》对失信被惩戒人人格权的保护 |
二、名誉权与个人信用权利保护 |
三、姓名权、隐私权与个人信用权利保护 |
第三节 个人信用恢复的目的 |
一、重塑自身诚信形象 |
二、建设社会信用体系 |
第三章 个人信用恢复制度的现存问题与面临的挑战 |
第一节 个人信用恢复制度的现存问题 |
一、异议权的行使依据不足 |
二、申请修复权亟需细化规定 |
三、个人信用未得到实质性重塑 |
第二节 算法权力对个人信用恢复的挑战 |
一、算法权力对信用恢复的工具性支配 |
二、算法权力对原有恢复制度的影响 |
三、不利于个人道德层面的信用恢复 |
第四章 个人信用恢复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健全对个人信用恢复的法律规制 |
一、对于个人异议权的规定 |
二、对于个人修复权的规定 |
三、社会信用法与民法典协同调整个人信用恢复 |
第二节 有效应对算法权力的挑战 |
一、三元结构中的信用数据公有化 |
二、实现对智能算法的元规则治理 |
第三节 数字时代的个人信用恢复应具完整性 |
一、完善个人信用恢复的相关法律 |
二、个人应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三、合理规制并有效发挥大数据及算法的自身优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个人失信惩戒机制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方法 |
(一)交叉研究法 |
(二)比较研究法 |
(三)文本分析法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创新及不足之处 |
(一)对失信惩戒研究的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失信惩戒之一般认知 |
一、信用的定义 |
(一)语义上的信用 |
(二)经济学意义上的信用 |
(三)社会学意义上的信用 |
(四)法学意义上的信用 |
(五)本文对信用的认知 |
二、信用制度 |
(一)制度简述 |
(二)信用制度的构成 |
三、征信与征信制度 |
(一)何谓征信 |
(二)征信制度 |
四、失信惩戒 |
(一)失信惩戒的概念 |
(二)失信惩戒的特点 |
第二章 我国个人失信惩戒机制的现状 |
一、个人失信惩戒的提出 |
二、我国个人失信惩戒现状 |
(一)个人失信惩戒的法律规制 |
(二)现行法规中的个人失信惩戒措施 |
第三章 我国个人失信惩戒机制的问题与成因 |
一、个人失信惩戒的基础问题 |
(一)个人信用评分制度及标准混乱 |
(二)失信惩戒主管机关权责不清 |
(三)失信惩戒的罚则不明 |
(四)事后申诉机制缺失 |
二、个人失信惩戒的适用领域问题 |
(一)金融领域的个人失信惩戒 |
(二)司法领域的个人失信惩戒 |
(三)医疗领域的个人失信惩戒 |
(四)交通领域的个人失信处罚 |
三、个人失信联合惩戒的实践问题 |
(一)联合惩戒措施内容过度细化 |
(二)联合惩戒措施范围过于宽泛 |
(三)失信联合惩戒缺乏权力监督机制 |
四、个人失信惩戒机制的问题成因 |
(一)缺少核心法律的调整 |
(二) “失信”的地方认定标准不统一 |
(三)失信惩戒程度失当 |
第四章 个人失信惩戒制度的比较研究 |
一、市场主导型信用模式的代表——美国 |
(一)美国个人信用体系的相关法律制度 |
(二)美国个人失信惩戒法律制度 |
二、政府主导型信用模式的代表——德国 |
(一)德国个人信用体系相关法律制度 |
(二)德国个人失信惩戒法律制度 |
三、会员制信用模式的代表——日本 |
(一)日本个人信用体系相关法律制度 |
(二)日本个人失信惩戒法律制度 |
四、对国外个人失信惩戒制度的借鉴 |
(一)健全信用法律制度 |
(二)惩罚与保护兼顾 |
第五章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个人失信惩戒制度设计 |
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沿革 |
二、个人失信惩戒制度的出发点 |
三、个人失信惩戒制度设计 |
(一)建立完善的个人征信数据库 |
(二)失信惩戒措施的具体内容 |
(三)失信惩戒后的救济途径 |
(四)失信者法律责任的明确 |
(五)个人失信惩戒机制的限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期刊论文类 |
三、外文资料 |
致谢 |
(7)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内研究综述 |
2、国外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基本认识 |
(一) 个人破产的基本概念 |
(二) 破产免责的基本含义 |
(三) 破产免责制度的历史渊源 |
(四) 破产免责制度的价值 |
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 风险配置理论 |
(二) 社会效用理论 |
(三) 外部效应理论 |
三、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一) 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必要性 |
1、我国个人负债的现实情况 |
2、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功能 |
(二) 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1、个人破产能力 |
2、个人信用体系 |
3、我国的司法实践基础 |
四、域外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考察及启示 |
(一) 个人破产免责的启动 |
1、个人破产免责的立法例 |
2、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适用的主体 |
(二) 个人破产免责的效力 |
1、个人破产免责对债务人产生的效力 |
2、个人破产免责对债权人产生的效力 |
3、个人破产免责对第三人产生的效力 |
(三) 个人破产免责的限制 |
1、个人破产免责的条件 |
2、个人破产免责的例外 |
3、个人破产免责的撤销 |
(四) 其他具体的法律规则 |
1、个人破产免责的前置程序 |
2、破产犯罪制度 |
(五) 域外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启示 |
五、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建议 |
(一)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建议 |
1、个人破产免责的启动 |
2、个人破产免责的效力 |
3、个人破产免责的限制 |
4、个人破产免责的前置程序 |
(二)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之完善 |
1、完善个人信用体系 |
2、完善破产犯罪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谢辞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演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2.1 国内外立法现状 |
1.2.1.1 国外立法现状 |
1.2.1.2 国内立法现状 |
1.2.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2.1 研究现状与分期 |
1.2.2.2 主要研究内容与学术观点 |
1.2.2.3 相关研究结论与未来研究趋势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2.1.1 个人征信信息及其法定类型 |
2.1.2 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个人信息保护理论 |
2.2.2 信息生命周期理论 |
2.2.3 法律制度构成理论 |
第三章 个人征信信息保护立法进程与立法体系的演化 |
3.1 传统征信立法萌芽时期(1979 年-1996 年) |
3.1.1 立法背景与相关立法:个人征信业发展缓慢,立法体系萌芽 |
3.1.2 立法特点:法律间接保护个人金融信息 |
3.2 网络征信立法建立时期(1997-2012 年) |
3.2.1 立法背景与相关立法:个人征信业快速发展,立法体系建立 |
3.2.2 立法特点:地方法间接保护个人信用信息 |
3.3 大数据征信立法健全时期(2013 年-今) |
3.3.1 立法背景与相关立法:个人征信呈全覆盖趋势,立法体系健全 |
3.3.2 立法特点:多层次法律法规直接保护个人征信信息 |
3.4 现行立法体系的整体评价 |
3.4.1 立法体系评价:多层次立法相互配合 |
3.4.2 标准体系评价:个人信息保护标准为主、信用标准起步 |
第四章 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内容的演化 |
4.1 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关系的演化 |
4.1.1 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权利主体从部分走向全体 |
4.1.2 个人征信信息保护义务主体从单一走向多元 |
4.1.3 个人征信信息保护实质客体从“隐私”到“数据” |
4.2 个人征信信息保护信息生命周期各项法律制度的演化 |
4.2.1 采集制度:采集范围扩大,“知情同意”机制升级 |
4.2.2 使用制度:跨境转移环节亟需立法,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升级 |
4.2.3 评估制度:保障信息安全为核心,从信息系统安全到网络安全 |
4.2.4 监管制度:管理与监督双管齐下,实现内控与外防目标 |
4.2.5 问责制度:法律责任的追究细化,法律救济措施增加 |
4.2.6 典型案例分析: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仍需完善 |
第五章 结论、问题与建议 |
5.1 结论 |
5.1.1 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化 |
5.1.2 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制度注重制度内容向治理效能的转化 |
5.1.3 未来研究趋势 |
5.2 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5.2.1 相关立法效力等级较低,区域发展不平衡 |
5.2.2 制度规范内容分散,缺乏跨境转移制度和第三方监管机构 |
5.2.3 个人征信信息采集、使用范围有底线不上限 |
5.3 建议 |
5.3.1 加快立法进程,敦促全国各地方政府本土化相关法律制度 |
5.3.2 系统化完善制度内容,考虑建立信息专员制度、着重解决跨境难题 |
5.3.3 审慎态度之上,增加信息主体新型权利,提升消费者保护意识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9)个人征信中不良信息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个人征信法学基础理论分析 |
一、个人征信过程中的法律关系 |
(一)信息主体与信息提供者间的法律关系 |
(二)信息主体与个人征信机构间的法律关系 |
(三)信息提供者与个人征信机构间的法律关系 |
(四)个人征信机构与信息使用者间的法律关系 |
(五)信息使用者与信息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
二、个人征信制度的法律价值基础 |
(一)个人征信制度的效率价值 |
(二)个人征信制度的公平价值 |
(三)个人征信制度的秩序价值 |
第二章 个人征信中不良信息法律制度的现存问题 |
一、个人征信中不良信息采集制度不完善 |
(一)采集的法律原则不完善 |
(二)采集内容细化规定不足 |
(三)采集的事先告知义务可操作性不足 |
(四)采集的事先告知义务法律责任不明确 |
二、个人征信中不良信息的异议处理机制不健全 |
(一)异议申请渠道不畅 |
(二)举证责任规定缺失 |
(三)信息更正后的通知义务缺乏 |
(四)异议处理期限不合理 |
三、个人征信中不良信息保存规则不合理 |
(一)不同类型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单一 |
(二)不良信息个人声明的保存期限不明确 |
第三章 完善个人征信中不良信息法律制度 |
一、完善个人征信中不良信息采集制度 |
(一)完善采集的法律原则 |
(二)细化不良信息的采集内容 |
(三)提升事先告知义务的可操作性 |
(四)明确事先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 |
二、改进个人征信中不良信息的异议处理机制 |
(一)建立多元化的异议申请渠道 |
(二)确立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
(三)确立信息更正后的通知义务 |
(四)改进异议处理期限规定 |
三、健全个人征信中不良信息保存规则 |
(一)分类确立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 |
(二)明确不良信息个人声明的保存期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10)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政府责任研究 ——以青岛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二)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性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个人信用的概念界定 |
二、个人信用体系的概念界定 |
三、政府责任的概念界定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
二、无缝隙政府理论 |
第三节 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 |
一、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
二、基于政府责任构建个人信用体系的重要意义 |
第二章 青岛市政府在个人信用体系方面建设情况分析 |
第一节 青岛市政府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
一、加强信用文化宣传教育工作 |
二、建立包括公务员在内的八大领域人群信用档案 |
三、推进信用联合惩戒和联合激励机制 |
四、推进个人信用修复机制建设 |
五、建立商业银行个人信用自助查询网点 |
六、进一步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工作 |
第二节 青岛市政府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个人信用体系构建环境不佳 |
二、信用信息共享存在壁垒 |
三、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缓慢 |
四、个人信用评估标准不统一 |
五、个人信用管理混乱无序 |
第三节 青岛市政府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缺位 |
二、信用信息的垄断利益分配不均 |
三、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支持和引导不足 |
四、个人信用评估机制的建设不到位 |
五、个人信用体系的监管和失信惩戒力度不够 |
第三章 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国外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
一、美国个人信用体系模式——完全市场化 |
二、美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和启示 |
第二节 德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
一、德国个人信用体系模式——政府主导制 |
二、德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和启示 |
第三节 韩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
一、韩国个人信用体系模式——两级行业架构 |
二、韩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和启示 |
第四章 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政府责任 |
第一节 政府应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制度供给 |
一、健全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相关法律法规 |
二、改革配套的社会经济制度 |
三、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的保护 |
第二节 政府要加强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 |
一、制定科学统一的数据库建设标准 |
二、整合政府、银行、企业所掌握的信用信息 |
三、建立信用信息共享的协调和补偿机制 |
第三节 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 |
一、扶持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 |
二、发挥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独立第三方评估地位 |
三、积极促进信用产品的推广和使用 |
第四节 政府应加强个人信用评估机制建设 |
一、制定科学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标准 |
二、加强对个人信用评估的技术支持 |
三、加强对信用管理评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
第五节 政府要净化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环境 |
一、建立一套完善的信用奖惩机制 |
二、推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严格执法 |
三、确立统一、明确的信用监管部门 |
四、积极推进个人信用文化和意识宣传教育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附录 |
致谢 |
四、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存在问题及建议(论文参考文献)
- [1]大数据时代个人信用的政府监管研究[D]. 李亚茹. 重庆邮电大学, 2021
- [2]政府治理视域下我国金融征信体系建设问题研究[D]. 冯蕾. 延安大学, 2021(12)
- [3]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法律完善[D]. 张国杰. 山西财经大学, 2021(09)
- [4]个人征信权益民法保护研究[D]. 李文博.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5]个人信用恢复制度研究[D]. 孙艳萍.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6]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个人失信惩戒机制探究[D]. 甄正. 兰州大学, 2021(02)
- [7]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D]. 崔馨月. 山东大学, 2020(12)
- [8]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演化研究[D]. 陈秀兰. 山西大学, 2020
- [9]个人征信中不良信息法律制度研究[D]. 卢珂. 中国政法大学, 2020(12)
- [10]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政府责任研究 ——以青岛市为例[D]. 马苏敏. 青岛大学, 2019(02)
标签:个人信用论文; 个人征信论文; 法律论文; 征信论文;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