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论文文献综述)
湖北省林业局[1](2021)在《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中提出鄂林规范[2021] 54号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各国家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局,省林业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1年修订)》已经2021年4月7日湖北省林业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1年5月31日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1年修订)
唐一军[2](2021)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9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21年4月26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文中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9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作说明。一、基本情况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释放企业创业创新活力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大幅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行为,继续大力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凡是市场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凡是企业能干的就让企业干。李克强总理强调,扎实做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扩面工作,着力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坚决克服"准入不准营"现象,促进更多新企业开办和发展壮大。2019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各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试点取得良好成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0年工作要点》要求,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加快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
赵璐辉,龙亚玲,牛永峰,郭咏,陈雯花,王海平,武志远[3](2021)在《从一起种子案件探讨《种子法》对农民特权的规定和法律适用》文中研究表明从甘肃省C县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一起农民个人销售假油菜种子"春华501油菜"案例出发,探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对农民特权的法律规定,从不同法律要素解析了"农民销售、串换自繁自用剩余常规种子"行为合法与违法的界线,为今后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管理类似种子案件提供参考和借鉴。
崔晓红[4](2020)在《转基因玉米种子行政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目前,建立有效的转基因种子监管体系非常迫切。本文作者从法律位阶、立法时间、修订演变等角度对《种子法》和《条例》两部法律规范进行了法理分析,为构建高效公正的转基因种子监管体系提供了有益参考。
莫纪宏[5](2020)在《地方性法规合宪性审查中的几个法理问题探讨》文中提出围绕着法学界至今尚未发表一篇以"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审查"为篇名的论文这一学术现象,从我国的立法理论、制度和实践三个层面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和分析,指明了这一学术现象背后真正的原因是我国现行宪法、组织法和立法法所设计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制度非常复杂,而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监督体系也是层次太多,导致了围绕着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监督制度包括了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查以及合章性审查几个不同层级的合法性监督机制,对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审查与对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查和合章性审查在立法监督程序和机制上也是相互交叉。按照现行《立法法》确立的"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立法监督原则,在立法监督的实践中就很容易导致对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审查被对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审查等立法监督制度"架空"。本文还通过研究和分析"河南洛阳种子案""祁连山通报案"以及"道路交通条例侵犯公民隐私监督案"中对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审查和合宪性审查存在的法理问题和制度问题,提出了应当简化现行《立法法》对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审查的制度设计,限定"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立法监督原则适用的范围,进一步理顺宪法与地方性法规、法律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逻辑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可以真正启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科学和有效的合宪性审查的立法监督程序。
赵宗豪[6](2020)在《产业化背景下转基因作物种子法律监管研究》文中指出随着转基因作物科研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步伐也逐渐加快,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种类有望扩大,从转基因作物科研到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撑。转基因作物种子是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基础环节,做好转基因作物种子法律监管对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全局至关重要。我国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为核心的作物种子监管法律体系,该体系对我国作物种子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维护了作物种子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种子法》颁布时转基因作物种子产业才刚刚起步,未能引起立法者的充分重视,故以《种子法》为核心的种子监管法律体系对于转基因种子法律监管少有涉及,致使转基因作物种子法律监管呈现混乱状态,产业化背景下转基因作物种子法律监管完善的必要性越来越突出。本文立足于转基因作物产业化背景,从现有种子法律监管体系出发,找寻出现有体系存在的法律漏洞,借鉴域外典型国家或地区转基因作物种子监管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可行的建议,促进转基因作物种子法律监管体系完善。具体来说本文主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对选题的背景、意义进行了说明,对已有的研究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已有研究存在的不足,提出本文的创新之处;第二部分对研究对象进行了界定,立足于产业化背景,对转基因作物种子法律监管的现实性和必要性进行了阐释;第三部分对我国转基因作物种子法律监管的规范依据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将转基因作物种子监管的规范内容划分安全评价、许可审批、共存管理和进出口管理四个方面,并对转基因作物种子法律监管的运行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存在的不足;第四部分是对域外典型国家或地区转基因作物种子法律监管体系的考察,通过对美国、巴西、欧盟现有转基因作物种子法律监管体系的考察分析,为我国转基因作物种子法律监管的发展提供经验储备;第五部分是对产业化背景下我国转基因作物种子法律监管的完善建议,指出我国转基因作物种子法律监管应该进行系统化的调整,上到转基因作物种子法律监管理念,下到具体制度的设计和执行都需要与时俱进,使转基因作物种子法律监管更加契合法治理念,为转基因作物产业化提供法治保障;第六部分为结语,总结了文章基本观点,并就后续研究方向进行了展望。
万志前,陈晨[7](2020)在《植物新品种名称保护的再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植物新品种名称是育种者对其研发的植物新品种的一种命名。品种名称是品种权取得的条件而非内容,是法益而非权利,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上的通用名称。品种名称的取得应当满足可识别性、合法性,以及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实体条件,并通过注册登记程序获得。品种名称在取得后即成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对于违法和不当利用植物新品种名称的行为可根据侵害的客体不同而适用不同的保护方式。侵害品种名称民事法益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侵犯国家对品种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权的,通过行政处罚予以保护;假冒品种名称严重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通过刑事制裁予以保护。
加洋扎西[8](2020)在《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培育优质、高产农作物新品种是解决我国耕地减少与人口增长下基本粮食安全的有效手段,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能够促进社会公众培育优质、高产农作物新品种,也是我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要求。近年来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和授权量逐年提升,植物新品种技术含量逐步提升,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数量逐年增多,且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在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的认定的过程中,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是鼓励培育植物新品种与促进植物新品种种植,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的关键。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案件中证据认定,我国有关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的研究、法律规定相对较少。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客体是植物繁殖材料,生物科技的发展打破了植物繁殖材料的边界,侵权判定中结合相关证据综合认定繁殖材料,以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司法实践中,降低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标准的倾向,在破坏程序公正的同时,侵蚀了社会公众利益。降低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过程中司法机关行政化倾向,是实现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程序公正的基础。本文从我国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类型出发,结合考察植物新品种侵权相关案例,对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中证据认定进行考察、梳理和研究,分析我国植物新品种侵权中证据认定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证据认定的建议。在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中,对侵权证据认定标准的降低,甚至法院主动开展取证工作,具有司法行政化倾向,使得侵权诉讼程序逐步进入恶性循环。本文首先从植物新品种权的特征出发,对植物新品种的权利保护范围进行分析;其次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的现状出发,结合不同法院相关案例对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进行考察;最后从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二元保护的角度,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完善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的建议。
闫迪[9](2020)在《论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立法》文中认为植物新品种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其目的就是为了激励育种创新,提高品种的品质,保护农民的留种权利及公共利益,促进育种者、农民、公共利益的平衡。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所出台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以下简称UPOV公约)的1978文本到1991文本,可以看出发达国家所主导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加强了育种者权利的保护,相应限缩了农民能够行使权利的范围。我国现有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主要考虑目前国内育种创新能力不足,品种权侵权问题比较严重,故从立法上倾向于打击侵权行为,提高育种者权利的保护水平,相应地会导致权利过分保护可能导致权利人滥用权利,侵害其他主体能够从该品种上获取的利益。为了有效地发挥植物新品种制度的作用,应该充分利用权利限制制度来规范育种者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是降低现有的保护水平。本文将主要探讨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法理基础,对我国相关立法规定进行梳理,将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情形分为农民自繁自用、育种者免责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提炼出我国目前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立法上所存在的问题,并对国际公约以及欧盟、印度的有关立法内容进行分析借鉴,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立法建议。第一部分为植物新品种权的概述。首先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进行界定,分析其性质及特点,然后分析对植物新品种权进行限制的法理学基础,最后该权利进行限制有一定的实际意义,即激励创新,保护农民权利及公共利益,促进利益平衡。第二部分为我国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首先梳理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规定,可以分为农民自繁自用,育种者免责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制度。其次,对相关的立法规定进行分析,提炼我国现行立法中所存在的问题,即“农民自繁自用”的主体判断标准不够明确、强制许可的具体情形规定存在上、下位法的冲突、强制许可合理使用没有具体的确定标准等。第三部分为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域外立法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梳理国际条约中有关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规定。从发达国家主导的UPOV公约到ITPGRA、CBD公约的发展中可以看出,UPOV公约对育种者受保护的权利范围越来越大,保护的力度也越来越强,相应地会限制农民留种权及公共利益,而ITPGRA与CBD公约则是从保护农民权利的角度,规定了相关利益分享制度。其次对欧盟、印度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相关立法进行梳理,对于我国完善植物新品种权限制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如欧盟有关“农民”的确定标准、惠益分享制度、印度根本上重视并加强农民留种权利的保护。最后一部分为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相关立法建议。先从宏观层面明确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基本原则,即从我国国情出发和利益平衡原则。然后微观制度上,从问题本身出发,借鉴域外有效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改善相关微观制度的意见,通过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植物新品种权限制制度,明确权利的边界,可以使植物新品种权制度更有效地促进育种创新以及农民留种权利的保护,促进育种者、农民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三者之间形成动态平衡。
绍兴市人民政府[10](2020)在《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中提出绍兴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绍政发[2019]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绍兴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2019年12月30日为推进我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根据《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发[2019]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论文提纲范文)
(3)从一起种子案件探讨《种子法》对农民特权的规定和法律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1 案情概述 |
2 案件争议和处理 |
3 种子法律、法规对农民特权的规定 |
4 对《种子法》第37条法律要素含意的解析 |
4.1 “农民”的范围 |
4.2 种子类别及合法来源 |
4.3 售种数量限制 |
4.4 种子质量规定 |
4.5 销售地域 |
4.6 种子包装和标签 |
5 结束语 |
(4)转基因玉米种子行政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法理分析 |
1.1《种子法》与《条例》的立法目的 |
1.2《种子法》与《条例》的法律位阶 |
2 农作物种子行政许可的创设与细化 |
2.1 农作物种子行政许可的创设 |
2.2 农作物种子行政许可的细化 |
3 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的法律适用 |
3.1《条例》第四十六条的两种法律理解 |
3.2 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玉米种子的法律适用 |
4 完善中国农业转基因种子行政管理体系的建议 |
4.1 出台综合性生物安全法规 |
4.2 建立以风险防御为主的转基因植物种子行政管理体系 |
(5)地方性法规合宪性审查中的几个法理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地方性法规作为法律形式的由来及演变 |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
(二)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
(三)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
二、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监督制度框架及特征 |
(一)对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监督 |
(二)对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监督 |
(三)对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监督 |
(四)经济特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监督 |
三、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的理论瓶颈及原因剖析 |
(一)河南洛阳种子案中的合法性审查问题 |
(二)“祁连山通报”中的合宪性审查问题 |
(三)“道路交通条例侵犯公民隐私监督案”中的合宪性审查问题 |
四、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合宪性审查制度化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
(6)产业化背景下转基因作物种子法律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选题目的 |
1.1.3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3 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难点与创新点 |
1.4.1 研究难点 |
1.4.2 研究的创新点 |
2 产业化背景下转基因作物种子法律监管概述 |
2.1 产业化背景 |
2.2 产业化背景下转基因作物种子法律监管的内涵 |
2.3 产业化背景下转基因作物种子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
2.3.1 产业化背景下转基因作物种子监管必须走法治道路 |
2.3.2 现有转基因作物种子法律监管难以适应产业化背景 |
3 产业化背景下转基因作物种子法律监管的现状及问题 |
3.1 转基因作物种子法律监管的规范依据 |
3.2 转基因作物种子监管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 |
3.2.1 转基因作物种子安全评价 |
3.2.2 转基因作物种子品种审定 |
3.2.3 转基因作物种子与非转基因作物种子共存 |
3.2.4 转基因作物种子进出口管理 |
3.2.5 现有转基因作物种子监管规范评析 |
3.3 产业化背景下转基因作物种子法律监管现状 |
3.3.1 转基因作物种子上市前的监管 |
3.3.2 转基因作物种子上市后的监管 |
3.3.3 转基因作物违法违规案例分析 |
3.4 产业化背景下转基因作物种子监管的突出问题 |
3.4.1 法律监管理念不清 |
3.4.2 科学原则贯彻不彻底 |
3.4.3 转基因作物品种审定制度无法可依 |
3.4.4 转基因作物种子与非转基因作物种子共存管理可执行性低 |
3.4.5 责任主体不健全 |
4 域外转基因作物种子法律监管考察 |
4.1 美国转基因作物种子法律监管 |
4.1.1 生物技术监管体系 |
4.1.2 种子监管体系 |
4.1.3 转基因作物种子与非转基因作物种子共存 |
4.2 巴西转基因作物种子法律监管 |
4.3 欧盟转基因作物种子法律监管 |
4.4 转基因作物种子法律监管域外考察启示 |
4.4.1 完善转基因作物种子法律监管体系 |
4.4.2 保障公众转基因作物种子知情权 |
4.4.3 坚持科学理念,明确生物安全内涵 |
5 产业化背景下我国转基因作物种子法律监管的对策 |
5.1 监管理念和原则 |
5.1.1 树立安全和发展并重的监管理念 |
5.1.2 坚持科学监管的原则 |
5.2 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
5.2.1 完善转基因作物品种审定制度 |
5.2.2 优化转基因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程序 |
5.2.3 细化转基因作物种子和非转基因作物种子共存规定 |
5.2.4 完善相关主体责任 |
5.3 监管施行中的完善 |
5.3.1 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质 |
5.3.2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研究生在读期间主要学术成果及课题参与情况 |
附录二:研究生在读期间主要学术活动及获奖情况 |
致谢 |
(7)植物新品种名称保护的再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 品种名称的法律属性 |
1.1 品种名称是品种权的内容还是取得条件 |
1.2 品种名称属于权利还是法益 |
1.3 品种名称是否属于《商标法》上的通用名称 |
2 品种名称受保护的条件 |
2.1 实体条件 |
2.1.1 可识别性 |
2.1.2 合法性 |
2.1.3 不得与在先权相冲突 |
2.2 程序条件 |
3 品种名称的保护途径 |
3.1 品种名称的民事保护:民事法益 |
第一,契合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 |
第二,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宗旨。 |
第三,有明确的法律根据。 |
3.2 品种名称的行政保护:品种管理权 |
3.3 品种名称的刑事保护:社会经济秩序 |
4 结论 |
(8)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及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 |
第一节 植物新品种授权保护 |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 |
二、植物新品种权授权保护客体 |
第二节 植物新品种的授权 |
一、植物新品种授权的实质条件 |
二、植物新品种授权的形式条件 |
第三节 植物新品种权权利范围及其限制 |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范围 |
二、植物新品种权人行使权利的限制 |
第二章 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现状考察 |
第一节 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区分 |
一、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行为类型 |
二、假冒授权品种 |
第二节 我国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现状 |
一、审判实务中证据保全现状 |
二、审判实务中取证现状 |
三、审判实务中证据鉴定现状 |
四、审判实务中证据认证现状 |
第三节 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分析 |
一、证明主体资格的证据认定 |
二、植物材料用途的证据认定 |
三、证明侵权行为的证据认定 |
四、证明侵权后果的证据认定 |
第三章 侵权证据认定中的植物新品种权二元保护 |
第一节 二元体制下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
一、二元体制下植物新品种的保护 |
二、司法救济与行政保护的混淆 |
第二节 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的价值导向 |
一、强化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的程序公正 |
二、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趋势 |
第三节 完善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的建议 |
一、强化行政执法力度 |
二、完善取证方式 |
三、制定统一证据认定标准 |
四、完善植物新品种证据鉴定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立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植物新品种权限制概述 |
(一)概念界定 |
(二)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法理基础 |
(三)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意义 |
二、我国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现状 |
(二)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三、国际公约及域外植物新品种权立法概况及启示 |
(一)国际公约对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规定 |
(二)欧盟和印度植物新品种权立法限制的概况 |
(三)域外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四、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立法建议 |
(一)植物新品种权限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二)具体制度建设与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论文参考文献)
- [1]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1年修订)》的通知[J]. 湖北省林业局.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1(14)
-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9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21年4月26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J]. 唐一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04)
- [3]从一起种子案件探讨《种子法》对农民特权的规定和法律适用[J]. 赵璐辉,龙亚玲,牛永峰,郭咏,陈雯花,王海平,武志远. 种子, 2021(02)
- [4]转基因玉米种子行政管理研究[J]. 崔晓红. 农业科技通讯, 2020(08)
- [5]地方性法规合宪性审查中的几个法理问题探讨[J]. 莫纪宏.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4)
- [6]产业化背景下转基因作物种子法律监管研究[D]. 赵宗豪. 华中农业大学, 2020(02)
- [7]植物新品种名称保护的再思考[J]. 万志前,陈晨. 浙江农业学报, 2020(06)
- [8]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据认定研究[D]. 加洋扎西. 兰州大学, 2020(01)
- [9]论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立法[D]. 闫迪. 西南大学, 2020(01)
- [10]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J]. 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