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古代土地“活卖”关系之考释——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典权”制度的取舍(论文文献综述)
舒雅雅[1](2020)在《从古代“先问亲邻”看我国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优化》文中研究表明优先购买权在古代中国表现为先问亲邻,该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民间交易习惯、官方立法确认再到融入民间交易习惯的历程,绵延存续近千年的事实体现了其制度价值的存在。在封建宗法宗族背景之下诞生的先问亲邻制度,与古代中国封建社会环境相适应,并具有维护封建文化、政治、经济等多种功能。这些制度功能的实现,与先问亲邻制度在发展演变中逐渐构建的制度体系密切相关,该制度体系主要包括权利主体与优先顺位的确定,亲邻权利的行使方式及期限,权利行使的法律效果与权利救济等。我国现行立法中规定了多种优先购买权,但因立法简单且分散,在学界与实务界均受到诸多质疑,如现行立法中优先购买权的类型设置、义务人通知义务的履行、权利人权利的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等。我国现行优先购买权制度,虽与古代先问亲邻制度产生的背景以及制度功能存在区别,但在优先购买权制度的构建上,古代中国的先问亲邻制度仍可在权利的适用范围、权利行使方式、权利通知制度及权利行使期限、法律效力等方面为完善我国当代优先购买权提供思路。
赵沛秋[2](2020)在《近代云南典当契约研究 ——以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云南地处西南边疆,是众多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农业生产相对落后。但是在清统一全国后,云南农业生产有了较为明显的进步,土地交易中使用典当的方式也开始活跃起来,也由此留下了较多的典当契约。这些典当契约中,白契的数量远远多于红契,白契在民众生产生活中的效力并不亚于红契。随着时代的变迁,民国时期红契的数量虽有增加,但总体来看,白契还是民众的普遍选择。民众自有一套完备的典当交易程序是云南典当契约中白契大量存在的原因之一,从问亲到请托与立契,再到回赎与转典、找价与绝卖充分展现了云南典当交易的地域特色以及交易习惯。当然土地交易的进行有赖于土地交易市场的存在,在梳理云南典当交易典物概况的基础上,通过统计存在于同村和邻村之间交易的比例,发现其要远远大于其他村庄或是更远地区的比例,土地典当交易是在一个以村为中心的小范围内进行的。在以村为中心的小范围内进行的典当交易,参与者自身的权利与义务,更容易受到参与者之间的社会关系网的影响。站在现代经济社会的立场来看,出典人与承典人自身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等的,但它却适应了传统社会的需要。在以村落为中心的狭小地域内,人与人的之间的交往是长期的、互惠的,交易中权利与义务的模糊性,给了土地交易极大的包容性和灵活性,使得土地典当交易能够频繁发生,并且灵活应对各种突发状况。除了典当交易双方之外,还有第三方群体的参与,正是由于第三方群体的存在,典当交易从交易出典者与承典者双方,导向了交易出典者、承典者、中人三方关系,这种“三角关系”是契约成功订立的主要原因。典当交易者与第三方群体千丝万缕的社会关系,成为典当契约内容得以实现的充分保障。在中国,土地对于民众特别是农民来说有着非凡的意义,交易者出于成本的考虑,在社会关系网的影响下,选择在以村为中心小范围进行交易,这样的交易更容易受到村中社会关系网的影响。基于此,典当交易在官方的规定以外多了一份人情味,更容易规避了许多交易风险从而促成典当交易。但在地域广大、人口流动频繁、民众彼此陌生的空间之中,这种社会关系网影响下的村级土地市场自然不复存在,这也是典当这种极具“人情”的交易方式,逐渐被人们所抛弃的重要原因。
杨志芳[3](2019)在《清代及民国时期云南民间日常法律生活研究 ——以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云南地处中国西南边陲,分布民族类别众多,全境范围内居住着含汉族在内26个民族,是全国独一无二的多民族省份。清代及民国时期,大量产生和形成于云南地区的契约文书,承载着丰富的少数民族元素,表明契约文书已深深嵌入当时云南少数民族的日常生活。清代及民国云南契约文书,记录着云南少数民族百姓从买卖、典当财物的经济交往活动,到婚丧嫁娶和分家析产的婚姻家庭活动,再到投师学艺和人口买卖的身份活动,内容涵盖少数民族百姓日常生活的诸多方面。它们是云南少数民族百姓在日常生活中进行法律实践留下的最原始真实的痕迹材料,忠实记录清代、民国时期国家法律制度与云南民间习惯法,以独立姿态与国家主流意识并行,封存着云南少数民族法制史原貌。本文的研究思路是:借助清代及民国云南契约文书,挖掘以少数民族习惯法为重要组成的云南民间习惯法,辅之以国家法典律令的规定作参照对比,呈现云南民间各族百姓日常生活如何在由国家法和云南民间习惯法构成的法律制度约束牵引下展开,分析总结多元结构的法律制度如何回应和表达云南民间日常生活的核心问题,如财产、婚姻、家庭、就业等问题。最终,理解国家法和以少数民族习惯法为重要组成的云南民间习惯法在云南各族百姓日常生活开展过程中的复杂互动关系,归纳总结出对当下中国法制建设具有启发意义的经验。因为契约文书记录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实践是零散的,不成系统。为了消除这一遗憾,本文在第一章对清代、民国时期云南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法制结构这一宏观语境进行勾勒,希望通过这样的处理,能够将原本“零碎”的生活片段串联起来,并且能够在局部和整体之间形成一种理解和解释上的互动。本文第二章对买卖契约、典当契约、租佃契约、借贷契约记录的云南各族百姓财产交易实践进行分析,梳理呈现财产交易实践中以少数民族习惯法为重要组成的云南民间习惯法,为后面挖掘发现完整的云南民间财产交易法律制度做铺垫。在本文第三章中将第二章梳理总结出的云南民间财产交易习惯法与国家法结合对照,挖掘发现由契约文书承载,产生自清代、民国云南民间财产交易实践的主要法律制度,具体包括:财产制度、田宅契约制度和财产交易中的“第三方群体”制度。它们产生于民间各族百姓的财产交易实践,同时又反作用于民间各族百姓财产交易实践;它们与国家法不完全一致,是关于财产、财产交易、财产契约的国家法在实践中被照搬或改造后的产物,是民间财产交易实践中的“活”法;它们是国家法和以少数民族习惯法为重要组成的云南民间习惯法的复合体。在第四章和第五章中,继续沿用相同研究思路,把国家法对婚姻家庭的规定与契约文书记录的清代、民国云南少数民族家族法律实践活动相结合对比,梳理总结出实践中的丧葬、分家、婚姻、继嗣活动真正遵循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法对手工业和商业的规定与契约文书记录的清代、民国云南民间投师学艺、入职就业、人口买卖、商业法律实践相结合对比,梳理总结出实践中真正调整规范投师学艺、入职就业、人口买卖、商业活动的法律制度。最终发现,它们是以少数民族习惯法为重要组成的云南民间习惯法与国家法互相渗透、彼此借鉴之后的复合体。在结语当中,指出规范和调整清代、民国云南民间日常生活的法律制度由国家法和以少数民族习惯法为重要组成的云南民间习惯法构成,当然并非两者简单相加,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冲突与共识并存。还对清代、民国云南日常法律生活的发展变化趋势进行了探讨,指出清代和民国时期,在云南民间日常生活中实际发挥调整与约束功能的法律制度的主体部分是同质的,都具有显着的封建法制属性,具体表现为:宗法家族色彩强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地位并不平等;契约行为依旧具有明显的“人格化”特征;封建土地所有制仍占据土地制度中的主导地位。到了民国时期,这种法律制度的非主体部分开始呈现微弱的近代化发展趋势,例如:契约自由原则在实践中得到一定体现;平等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得到一定认可和落实;商事法律制度开始近代化演进。最后,将清代、民国云南民间日常法律生活研究得到的有益启示总结为:第一,应当正确认识国家法的社会控制能力;第二,必须正确对待包括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内的民间习惯法;第三,现代中国法制建设应当适当吸纳包括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内的民间习惯法的合理因素。
王志民[4](2018)在《从清代到民国:民间田宅典契研究》文中指出典契是出典人与典权人订立的特殊的民事契约。典契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南北朝时期。清代典契是元明时期典契的延伸和发展,形成了较为固定的典契的结构。典契充分保障了出典人与典权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中保人的参与为典契的履行提供了充分保障。在清末修律活动中,清政府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中增加了不动产质权而取消了典权。清末修律的这一做法遭到学界的普遍质疑,在民间生产生活实践中,典契仍然普遍存在,引起司法审判的不便。最终,北洋政府在其起草的民法典草案中重新确立了典权,并将典定认定为担保物权。本文围绕典契格式、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在清代与民国时期的“变”与“不变”进行分析。从性质上看,典权属于用益物权。在典契履行过程中,典契的性质因典期的届满而发生改变。在典期内,典权的功能是以用益物权为主而以担保物权为辅,重在保护典权人对典物所享有的用益物权;典期届满后,典权的功能则变成担保物权为主而以用益物权为辅,重在保护出典人的回赎权,典权人无权找绝出典人的回赎请求权,因此,典权的性质发生转变。一份结构完整的典契包括正文和契尾两大部分。典契正文是典契的主体部分,正文中的条款明确了出典人与典权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契尾是典契的签押部分,它对正文部分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正式的确认。找价权与回赎权是出典人的主要权利,出典人通过反复找价,当找价与典价之和走近于或等于典物的实际价格时,则典契由出典转换为典卖。典权人拥有转典的权利,典权人在转典契中与新典权人所约定的转典价格不能高于前手典契所确定的典价,以保证原出典人能够原价回赎;典权人与与新典权所订立的转典契中约定的新典期不能长于前手典契剩期限。典权人将典物租给出典人耕种时,典物仍由出典人继续占有,则典物在由出典人到典人,又从典权人向出典人的转移,只是概念上的占有转移。北洋政府在立法堆满中赋予了典权人在典期届满二十年以上,典契标的物为土地,且回赎时典物价格确有大幅时上涨时,出典权人有要求出典人加价回赎典物的请求权。一个完整的典契行为中包含了租赁和借贷两个法律行为,在这两个法律行为中,典契双方当事人互为权利与义务人,因典契而产生的金钱债务可以相互抵销。典契的履行过程需要消耗一定的成本,该成本包括为典契变动成本与固定成本。降低典契年平均成本的最直接做法,就是不断延长所订立的典期。典契在履行过程中易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纠纷:一是因对契约中标的物是出典还是出卖的不同理解而产生争议;因典契的让与而发生纠纷;因典期过长,典契证据灭失,典契权利义务不明而产生纠纷。典契纠纷产生后,需要官府居中裁判,解决权属纷争不明的状态。官府为了解决民间典契纠纷,需要依据典契证据做出裁决,而红契是解决民间典契纠纷的首要证据。红契所据有的这种裁判中的法律效力使它有别于仅记载双方当事人协调结果的白契。典契的运行机制不仅实现了出典人与典权人之间的经济公平;而且实现了在宗法伦理前提下的平等与自由;并体现了中国人在日常的民事生活中尊重契约、信守承诺的信义观;最终实了中国人自有的朴素的人道主义精神。
古戴[5](2018)在《论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之变迁 ——以《大理院民事判例辑存》为分析文本》文中研究表明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是法制文明的重要标志之—。当代中国依然处在司法改革与法治建设的道路之上。以史为鉴方能知兴替,回顾历史,清末民初适逢国家体制发生重大变革。在彼时的转变中,时人通过一系列的变法修律等改革,西方权利、民主、法治等观念进入中国。在中西方的文化融合与碰撞下,私有财产权领域的变迁主要通过四个侧面进行呈现:其一,私有财产权保护的观念层面上,呈现出从传统的伦理之私向理性个体之私之转变。其二,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层面上,传统社会是民事法律规范寓于刑事法律条文之中;清末民初以降逐渐形成了独立完备的民事法律体系。其三,国家政府在进行私有财产权保护时,司法体制上也发生了变革。一方面由于传统社会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离与否在不同层级有着不同的样态,另一方面限于涉及私有财产权纠纷的婚田细故案件性质,故而,在私有财产保护的司法体制上传统社会主要呈现出审判权与行政权混同的样态。清末民初以降,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审判庭制度逐渐明晰,不论是清末民初的四级三审制抑或是南京国民政府的三级三审制,都逐步将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剥离出来,进一步加强了司法对私权的保护,进而限制了公权对私权的干涉,进而逐步走向以审判独立为核心的司法独立之道路。其四,由于大理院产生的特殊时代背景,即政体骤变,法典未备的社会现实,大理院的推事们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民事判例制度创造性的以法官造法的方式行使着司法兼营立法的功能,并且使这些推事们得以将代表传统思想的旧学理念与代表西方观念的法学概念进行了较为深刻地融合。通过判决例的方式将近代法学观念推广到基层,进而触及社会最广大人民的经济生活交往之中。透过对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变迁的四个侧面地分析,史实屡屡告诉我们,私有财产权保护无论古今中西都具有同样的时代特征——必然性和民族性。中国传统社会各统治阶级对私有财产权的重视程度和传统国家的分合状态走向趋于一致。一个统一的时代对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总是于一统江山之初较为重视,随着统治阶级的固化与腐朽、剥削意识的增长和民本思想的淡化,总会逐渐通过增加赋税徭役等方式直接或间接的侵害人民的私有财产权。在长久剥削压迫下,出于对私有财产权的本能保护就会使得人民走向抗争,一统时代就会走向分裂。此即私有财产权保护之必然性,换言之,对私有财产权的合理保障是现阶段历史时期内任何国家政权都不可回避的议题。国家统一与稳定的一个重要前提即是要保障人民的私有财产权。另一方面,私有财产权具有民族性,表现为在不同社会历史阶段,不同的文化场域,私有财产权具有不同的内涵。不能用单一的、机械的概念理论来解构历史事实。学术研究的终极目标在于如何更好的认识真实的世界。以概念、理论为代表的普适主义与以特殊经验、应用研究为代表的特殊主义在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变迁的研究中有重要意义。分析大理院之具体案例可以发现,虽然个体权利以及男女平等思想从以宗法伦理为基础的家庭观念中的解放;但是,由于中国传统社会公私义利观念、儒家仁和理念影响的特殊性,于商会、典权、佃权以及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等问题中,个人主义、绝对的产权观念以及由此产生的接力型家庭观念与中国的历史时空不能融合。在保障私有财产权这一时代发展进程中,为寻找中国文化的历史脉络,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需求,在时代性与民族性中探索平衡点,大理院推事们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清末民初,“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观念涌入中国,大理院被赋予了国家最高司法审判的职能。彼时体制初立,国家待兴,无论是政治环境、社会境况抑或是立法技术,都无法建立统一的民事法律体系,形成完备的民法典。然而,法典虽未完备,社会生活并未停滞。立法机关尚未完成的立法任务,顺而行至司法部门。大理院作为当时社会最高的司法审判部门,其作出的判例及其要旨,虽然由于我国成文法传统及至民初的一贯延续,导致判例及其要旨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既判力,但却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被下级法院予以援用。产生了“司法兼营立法”的实际功能。在社会治理权力制衡的发展趋势中,民初大理院“司法兼营立法”的这种权力合并的模式有其产生的特殊历史背景,然而,在私有财产权相关案件的判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这种从实践抽象出理论和概念,进而适用于实践中的模式,在法律实施层面更能达到“以资折服”的效果;在法律制度的创设层面,更能够将私有财产权的基本精神和原理与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需求合理调和;较大程度地减少制度、概念、理论与特殊的社会生活实践间的冲突,尽可能的降低法律实施的成本,不致法律脱离实践而流于形式。因此,民初大理院在特殊历史时期探索出的这种“司法兼营立法”的模式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是我国法治文明建设进程中的具有民族特色与时代特色的瑰宝。
陈卓锋[6](2018)在《清代典制研究 ——以制度表达及其近代化转向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典,原指承典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制度。对典制之考稽素为学界所驻足青睐。诸方名家,文墨迭出,后之览者,如洞大观。前人着述颇丰,然多为对典制之纵观大略、不求甚解的宏大叙事,而对典制于某一历史间阈内的微观面相予以探微者,或浅尝辄止、或尚属阙如。清典制集历代典制之大成,官方立法或民间习惯均卷帙浩繁,文盈几案。无论是形而下的规则模型、习惯表征,还是形而上的法理基底、政策趣旨,清之典制均大有章经,可资细酌。迄止目前,该领域仍为语焉不详的研究真空、学术留白。由是,本文乃顺水推舟,对清典予以由表及里的探幽发微,为前之往圣、后之继贤作一卑不足道的抛砖之举。本文分六部分:引言部,首先对论文的选题缘起、典制的研究概况予以总览,指出学界对该话题虽笔耕不辍、成果斐然但似有下探不足的短状,亟待刨根究底,并进一步指出清代“部落政治”等外源性政制殖入的史实,借助其与传统典制的互动效应,为本文的写作目的和创新之处——对清典制予以局部补白、探微和猎奇——奠基铺陈。正文第一部分“典制源流略考”,从典制得以产生的经济学根源、典制的生成、深化等环节阐述“典制”的源流与田土制度的演替之间的共生关系。旨在说明,典制作为一种土地兼并的潜规,肇衍于官方抑制田土买卖与田土兼并的刚性定律等张力与抵牾之间,沦为田土兼并在现实中暗度陈仓的迂回机制。正文第二部分“清代典制的官方制范与民间习惯”,旨在还原清代典制的实际面相,从官方立法和民间习惯等两端进行具体而微的洞察描勒,对官方立法的梳理遵循现代民法的分析方法,而对民间习惯的考察则主要借助典契。彼此对照,明显发现官方律法与民间习惯在表面上抱合但又惯常性悖离的倾向。正文第三部分,“清代典制之异相”,详叙旗产旗地、封禁蒙古、蓄奴传统等外源性异质因素的输入使传统典制呈显与前不同的异样,是为对清典制的猎奇式探微。叶落知秋,触类旁通,从清典制的歧视性规范可管窥清代民族政纲“一边倒”之轨辙。正文第四部分,“清末典制的近代化转向”,首先由于清末修律的急功近利、无暇细辨,致使《大清民律草案》将传统典制误读为日本民法上的不动产质权,纵横千年的传统典制在晚晴跌宕中被隐没;后随着对本土律法资源和重新发掘与整合,传统典制经过权利化改造,在传承民律一草之衣钵的《民国民律草案》和《民国民法》中获得新生。正文第五部分,“结语”,回顾了典制流演的宏大脉络后,进一步析出典制之所以源远流长、根深叶茂的小农经济基础和田土文化承载,恰恰是植根传统的现实功用和寓理文宣等双向合力,成就了典制逶迤千年的生命力。
陈新立[7](2016)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史视野下契约文书研究的新动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传统民间契约文书从产生到发展成熟,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成熟紧密关联。在传统社会里,契约文书在民间经济交往中起着重要作用,因为它记录了传统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生的各种物权和债权行为,不同类型的契约文书呈现了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域的围绕各类财产如土地、房产、耕畜等的经济活动历程,亦详细记录了民间经济活动中的买价、租价、典价、工价等各类经济运营数据,为中国经济史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料。本文主要从经济史角度评析契约文书研究的新动向,而涉及社会史、法律史、文化史领域的问题,将另外撰文评析。
赵美玲[8](2016)在《近代中国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研究》文中指出法律行为是潘德克顿民法体系的核心之一,近代中国引入法律行为对于民法近代化之意义可以总结为:其一,支撑起了“总则——分则”的民法典结构,使民法典成为一个有机价值体系;其二,构建了“人——法律行为/事实——权利”的民法模式;其三,促成了传统的“他治”向“自治”的转变。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控制着法律行为能否发生效力,当事人意愿能否最终实现,是法律行为发挥私法自治作用的主要决定因素。本文旨在,通过回顾与梳理近代民法学者对于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研究与争议焦点、近代立法相关法律行为有效要件之规定与变迁、近代最高审判机关就法律行为有效要件作出的判例与言说,从学说、立法和司法适用角度勾勒出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在我国的移植与本土化情况,为我国民法典总则部分的制定提供一定借鉴。本论文除引言部分外,共分五章。第一章传统契约制度与近代法律行为的引入。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就传统契约制度作了回顾与梳理。传统契约制度与近代法律行为制度相比较,具有易受公权力干预、身份色彩浓厚、主体地位不平等、很强的程式化及欠缺抽象规则的特点,这些特点均与法律行为之本质相背离,而其背后的原因可归咎于农业经济的发达、宗法制和家长制的盛行、法学研究的不发达与法学思维的经验性。第二节就近代法律行为的引入情况进行回顾与梳理。法律行为之概念是我国直接采纳日译Rechtsgesch?ft一语而来。《大清民律草案》采纳了法律行为制度,将其作为专门一章规定于第一编总则之中,但未就法律行为有效要件作统一规定。学理上,最初翻译的日本学说有区分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者,也有不加区分者,区分说成为近代之通说。第二章近代学者对于有效要件的研究。本章分为三节,分别就法律行为三个有效要件的研究情况展开梳理分析。在行为能力的研究上,清末民初和民国后期追随了不同国家的学说,学者间就行为能力的概念、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的关系、行为能力的态样(仅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还是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存在较大分歧。在标的适当的研究上,关于标的的可能、确定少有歧见,但在标的的适法性上,学者对于强行法的界定、脱法行为的效力、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概念、关系、动机不适法时法律行为的效力等方面存有不同观点。在意思表示的研究上,学者以意思表示瑕疵的认定及其效力为研究中心,其中,关于心中保留之目的是否区分欺罔与谐谑、通谋虚伪表示是否须具备特定目的、错误的内涵、诈欺与胁迫的构成要件等有不同见解。第三章近代立法关于有效要件的规定与变迁。本章分为三节,分别对于《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民国民法》的相关条文展开解读。《大清民律草案》在移植外国法时,有所取舍:1.在行为能力的规定上,草案更多因袭《日本民法典》;2.在其他规定上,草案与《德国民法典》的规定更具相似性;3.草案中尚存在数条文为《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均未作规定者,集中在行为能力的条款上。近代立法技术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条文数量不断减少;法律用语也越来越专业化、西方化、精简化。受到国际上社会本位思想潮流的影响,《民国民法》对于私法自治的限制较前两次草案为严格,但此种变化不一定适合于中国。第四章近代司法关于有效要件的判例。本章分为三节,分别对大理院、最高法院作出的相关判例展开解析。第一节是有关行为能力的判例剖析,大理院将《大清民律草案》作为法理加以援用,故其所持之言论及作出的判决与《大清民律草案》较为一致,1929年后的最高法院则直接适用《民国民法》的规定。《大清民律草案》与《民国民法》在相关行为能力的规定上存在一定差别,大理院与最高法院的判例体现了这种差别,大理院的部分判决具有过渡时期之特色,最高法院则不再适用这些不合时宜的限制。第二节、第三节为相关法律行为标的的适当性和意思表示健全的判例,最高法院的言说与大理院所持之观点可谓一脉相承,并且最高法院较之大理院能够更为娴熟地运用民法用语及法理,但最高法院的“立法”职能渐而淡化。第五章近代有效要件理论的影响与立法启示。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第二节分别就近代法律行为对于台湾地区、大陆地区的影响和发展作了阐析。在台湾地区,近代相关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理论、立法、司法判例均得到全盘继受。但近年来,台湾地区追随德日民法之发展,在立法上对于禁治产制度进行了修正,在学理上就法律行为要件之二元划分及错误理论提出新的观点。在大陆地区,法律行为可谓命运多舛,经历了1949年至1978年的全面中断、1978年后的恢复,近年来,学界就法律行为概念、法律行为的要件、适法性规范等方面亦有了新的发展。第三节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制定民法典总则之计划,提出未来民法典可资借鉴之处:其一,就概念本身,宜以法律行为取代现行法之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之语;其二,就违反强行法之法律行为,可概括性地规定“法律行为违反强行规定无效。但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无须在立法上对强行法作特别限定,可将其交由法官在司法裁判时作具体解释。就公序良俗亦可规定“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但不应将其适用于所有的民事活动,公序良俗当以本国现时通行者为基准;其三,就意思表示瑕疵,可借鉴近代之心中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错误、误传、诈欺、胁迫的分类及效力认定,减少对于法律行为的干预,平衡私法自治与交易安全的保护。
瞿见[9](2012)在《清中后期黔东南文斗寨苗族典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文斗苗寨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形成了其独特的"典"的制度。从传统典制的内在面向出发,依据清中后期文斗苗寨的契约文书尤其是典契文书,可以初步厘清文斗寨典制的基本内容。文斗典制的基本程式同内地的传统典制处在同一个历史框架下,自问亲、凭中、议价,到正式地立契,直至回赎或者绝卖、找贴,都与内地典制并无二致。但是,文斗典制在其制度的细部上却呈现出丰富的本土化色彩。在移典、典业转卖、不离业的典、共业出典和佃业出典这几种特殊情形中展现尤多。通过进一步对文斗典制内在理路的分析,文斗典制中的许多特殊之处便不难理解。
杨淑红[10](2012)在《元代民间契约关系研究》文中认为本文所谓“契约”,是指传统中国以书面形式存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基于相对平等的关系而达成的关于相互间利益和身份安排的约定。契约、契约关系和契约制度,都与秩序密切相关。契约是规划社会关系的重要途径,契约关系的发达有助于造就自由平等、和谐有序的社会,而契约制度则是人们契约行为的制度环境,也是契约秩序乃至社会秩序的重要支撑。本文在大量契约文书和史籍文献的基础上,尝试从社会秩序的角度对元代契约关系的面貌、机制和特征进行解读。在元代土地买卖契约中,除立契人、交易标的面积与坐落四至、价款及收付情况这几个必备要素之外,还根据需要对一些权利义务关系的细节做出说明和约定,比如交易标的是否与他人分籍、所卖土地上附属物的权利归属、上手契缴付情况等。出卖人关于所卖田宅不存在所有权瑕疵所作的声明和责任保证,是元代土地买卖契约中尤其重要的内容。元代法律对土地买卖契约关系的调整,主要表现在从外部、从宏观上对这类契约关系进行法律规范和限制,包括限制卑幼和寡妇的交易主体资格,控制权豪势要及僧道兼并小民产业,禁止买卖祖墓坟地及树木,同时规定了合法田宅交易的缔约和履行程序。此外,元代法律对田宅活卖契约的法定形式以及当事人的权益配置做了一定的规范和调整。土地租佃与房屋租赁是田宅所有权人向承租人有偿让渡田宅的占有、使用与经营权的契约关系。元代民间类书所载租佃契式的主要内容是对承佃人纳租义务的约束性规定,黑水城出土的戴四哥等租田契除无保人代偿条款外,其他内容与租佃契式基本一致。在元代社会实践中,租佃契约关系的延续、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内容,往往体现在民间交易惯例中,如“增租铲佃”、“兑佃”等。元代的民田租佃关系中,佃户的承佃权在逐步巩固,兑佃也多被地主认可,永佃权正处于萌芽和发展之中。元政府出于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对民间租佃契约关系中的地租率进行强制干预,但其调控效果很难不打折扣。元代借贷契约文书中,除立契人及债权人的姓名住址、借贷的种类、数量或金额之外,主要是约定利息率、付息方式、借贷期限或归还日期、债务履行的保证条款等。在信用借贷中,第三人保证条款是必不可少的契约要素。元代的保人保证责任,一是保人在债务人逃亡的情况下承担代偿责任,二是债务人至期不履行债务时,保人承担代偿责任。在中国古代的社会结构、文化传统、伦理观念、法律制度的协同作用下,人保型借贷契约关系中,通过保人在一定条件下被追加一定的契约义务,形成一种制约机制以保障债权实现,尽管在实践中一般并不需要保人实际履行代偿义务。质押担保是元代借贷契约关系中最常见的物保形式,从文献记载来看,元代民间实践中曾经存在作为债权担保手段的不动产质,但元政府则倾向于将其统一规范为典卖(活卖)。元政府以法令形式对借贷利息率和利息总量进行了限制,但在民间社会实践中的高利贷主要是以“巧立文契,虚答本钱”的计利入本或者“翻倒文契、回利为本”的复利计息。尽管在政治、社会生活中处于优势地位的权豪势要群体参与借贷关系,很容易导致契约关系的不自由、不对等,甚至被滥用,但契约自由并未因此受到限制,权豪势要正常参与借贷契约关系是得到承认、允许、保护的。蒙元时期国家针对对民间私债的强制干预表现出了与此前不同的特点和趋势,前期以官府代偿和中止履行为主,后期以延期履行为主,几乎没有采取大范围、无条件完全免除私人债务的干预措施,至多是免除利息。这反映出蒙元时期法律观念中的私权意识较之唐宋时期有所提高。中国传统社会存在一种以契约形式来表达的将身份权利物质化、将身份权利有偿地予以整体转让或分割转让的书面约定,本文称之为身份契约,其核心在于通过契约形式实现人的身份权利的让渡。蒙元时期,由于特定的原因和时代背景,民间各种合法的、非法的人口买卖现象较之唐宋时期更为突出。奴婢买卖契约与田宅、马牛的买卖无异。民间买卖亲属常采用典卖的形式,在契书中除约定典价、回赎事宜之外,尚需约定意外责任的承担问题。民间买卖亲属,也常采用典雇、典嫁、嫁卖的方式,雇妾书式与合同婚书都是人口买卖隐晦间接地以婚姻契约形式体现的典型。“典”为人身之典,承典人支付典价,出典人需向典权人支付原典价才能赎回出典的人口;“雇”则为劳动力之雇,雇主支付雇价,出雇方无需回赎。“典雇”既有“典”的人身依附性特征,又有“雇”的不需回赎的特征;身份权被转让和分割的程度居于“卖”(包括买卖、典卖)与“雇”之间。在元代的雇佣契约关系中,“雇身契”期限较长,人身性质较为突出,出雇人的义务范围是概括性的,“雇身”之称正体现出雇主与出雇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身份隶属关系,元政府对有关“雇身人”案件的审断也反映出其间存在的人身依附性。而雇人运输等短期雇佣关系中,义务范围则是仅仅局限于明确约定的具体工作内容而不涉及其他,表现为单纯的劳动力商品交换关系,不带有身份性。国家对契约关系的规范、管理以及相关争讼的裁断,是契约秩序得以形成的正式机制。但由于传统契约立法的粗陋和局限,其发挥的作用是很有限的。大量的民事契约关系基本得以正常运行,从而维系着民间社会的经济生活秩序,其重要的机理在于民间契约关系中的第三方参与机制。另一方面,元代契约关系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设置,也是维系契约秩序的一种自我执行机制,除土地买卖契约之外,其他各种类型的契约关系中都广泛存在。元代社会的契约关系广泛,类型多样,在很大程度上,民间的社会秩序就是藉此而建立和维系的。但是,元代的契约是实践型的、实用性的,以满足日常社会交往关系的协调为目的,并不涉及多少复杂的契约权利义务关系。相应地,元代契约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以契约习惯和惯例为主要存在形式;正式的契约法既不成体系,也没有理论。在国家法与民间契约的关系方面,国家法以承认民间私约为基本原则,但以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害于社会秩序和政权统治为限度。国家调整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巩固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与政治统治,稳定与协调社会秩序,其法律精神乃是建基于权力理论,而不是象现代契约法一样建基于权利理论。在契约关系的地位和效力方面,有些事实上的契约关系处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其效力也往往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即便是合法的契约,其效力也并不是既定、必然的,政府仍然有可能出于维护统治基础、社会秩序等目的而做出取消或变更其效力的决策。这反映了元代契约法的基础是权力型秩序理念,而非权利型秩序理念。在民间契约关系与国家法之间,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冲突与紧张的态势,但主要方面仍然表现为契约的效力基本得到国家法律的确定与认可,二者之间呈现出互动性、一致性,这是由契约的功能与国家的功能在维护社会秩序上的一致性所决定的。把握元代的民事法秩序类型和形成机制,也不能忽视社会结构对契约关系的影响。传统中国是农业社会、宗法社会,其熟人社会、关系社会的特征,是社会舆论等非正式机制对契约性社会关系发挥调整作用的重要基础。另一方面,在社会阶级结构框架下生活的人们,既难以摆脱政治强权、政治特权的影响,从而使得契约关系中平等、自愿、合意的本质属性遭到虚置;严重贫富分化基础上,也难以真正摆脱经济强势群体对弱势者的经济强制,无法实现契约关系在实质上的平等和自由。
二、中国古代土地“活卖”关系之考释——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典权”制度的取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古代土地“活卖”关系之考释——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典权”制度的取舍(论文提纲范文)
(1)从古代“先问亲邻”看我国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优化(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古代先问亲邻制度的演变及特点 |
(一)由民事习惯发展而来的先问亲邻 |
(二)以国家制定法形式存在的先问亲邻 |
(三)回归民间交易习惯的先问亲邻 |
(四)小结 |
二、先问亲邻制度的历史背景与社会功能 |
(一)先问亲邻制度产生的背景 |
1.文化背景 |
2.政治背景 |
3.经济背景 |
(二)先问亲邻制度的价值 |
1.社会文化功能 |
2.政治功能 |
3.经济效益功能 |
(三)先问亲邻制度消失的原因 |
1.明清律法的立法方式及立法背景 |
2.宗族宗法观念逐渐淡薄 |
3.契约自由理念的影响 |
三、先问亲邻制度中先买权的行使 |
(一)先问亲邻制度中权利主体及其顺位 |
1.先问亲邻制度中先买权主体 |
2.先买权权利主体顺位 |
(二)先问亲邻制度中先买权的行使方式 |
1.业主“以帐取问”亲邻 |
2.亲邻需“批价”或“批退” |
3.亲邻“批价”的法律效果 |
(三)先问亲邻制度中先买权行使的期限 |
1.亲邻“批价”或“批退”的期限 |
2.亲邻诉请权利救济的时限 |
四、我国当代优先购买权制度概况与困境 |
(一)我国当代优先购买权制度概况 |
1.我国当代优先购买权制度主要类型 |
2.我国当代优先购买权制度设立的背景与功能 |
(二)我国当代优先购买权制度主要争议问题 |
1.我国法定优先购买权类型设置存在争议 |
2.我国优先购买权行使方式存在争议 |
3.优先购买权如何通知存在争议 |
4.优先购买权的效力规定不明确 |
五、先问亲邻制度对我国当代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启示 |
(一)对于我国优先购买权制度适用范围的启示 |
1.古代中国先问亲邻制度的立法理念启示 |
2.我国优先购买权种类及适用范围的限缩 |
(二)对于我国优先购买权行使方式的启示 |
1.先问亲邻制度中权利人通过参与议价行使先买权 |
2.先买权人参与议价以形成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方式的合理性 |
3.先买权人参与议价以形成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方式的可行性 |
4.我国优先购买权行使方式的设计方案建议 |
(三)对于我国优先购买权行使中通知制度的启示 |
1.通知义务人 |
2.通知方式的启示 |
3.通知后行使权利的期限 |
(四)对于我国优先购买权法律效力的启示 |
1.我国现今立法中各优先购买权仅具备债权效力 |
2.应赋予我国法定优先购买权以物权效力 |
3.优先购买权物权效力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致谢 |
(2)近代云南典当契约研究 ——以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 选题缘起 |
(二) 研究现状 |
1. 关于近代典制度的研究 |
2. 关于近代典契的研究 |
3. 关于近代云南土地契约的研究 |
(三) 研究方法 |
1. 文本分析法 |
2. 统计分析法 |
3. 比较分析法 |
一、典的历史沿革 |
(一) 古代典的发展历程 |
1. 萌芽与发展 |
2. 繁荣至鼎盛 |
(二) 近代典的延续与没落 |
1. 典的延续 |
2. 典的存废 |
二、云南典当契约的地域分布及类型 |
(一) 地域分布及一般形式 |
1. 云南典当契约的地域分布 |
2. 典当契约的一般形式 |
(二)典当契约的类型 |
1. 红契与白契 |
2. 土地典当契约与房宅典当契约 |
三、典当交易的程序与范围 |
(一) 典当交易程序 |
1. 典前准备阶段 |
2. 典卖阶段 |
3. 典后处置阶段 |
(二) 典当交易范围 |
1. 交易中的人 |
2. 交易中的物 |
四、典当契约中的出典人与承典人 |
(一) 出典人与承典人的社会关系 |
1. 亲族关系 |
2. 乡邻关系 |
(二) 出典人与承典人的权利与义务 |
1. 出典人的权利与义务 |
2. 承典人的权利与义务 |
五、典当契约中的第三方群体 |
(一) 凭中人和保人 |
1. 凭中人 |
2. 保人 |
(二) 过付人和代字人 |
1. 过付人 |
2. 代字人 |
(三) 第三方群体的特征与作用 |
1. 同姓第三方群体 |
2. 社会作用 |
结语:社会关系网下的典当交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清代及民国时期云南民间日常法律生活研究 ——以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及价值 |
(一) 研究缘起 |
(二) 研究价值 |
二、概念辨析 |
(一) 关于“契约文书”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
(二) 对“民间日常法律生活”的理解 |
(三) 对法制的理解 |
三、学术回顾 |
(一) 契约文书与中国法制史研究 |
(二) 契约文书与地方法制史研究 |
(三) 契约文书与云南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 |
四、云南省博物馆馆藏清代及民国时期云南契约文书 |
(一) 云南省博物馆馆藏清代及民国时期云南契约文书概况 |
(二) 云南省博物馆馆藏清代及民国时期云南契约文书特征 |
五、研究方法与核心观点 |
(一) 研究资料 |
(二) 研究方法 |
(三) 核心观点 |
六、论文创新点与难点 |
(一) 创新点 |
(二) 难点及对策 |
第一章 清代及民国时期云南契约文书形成的社会背景 |
第一节 清代云南社会概况(1681-1911年) |
一、政治概况 |
二、经济概况 |
三、法制概况 |
第二节 民国云南社会概况(1911-1949年) |
一、政治概况 |
二、经济概况 |
三、法制概况 |
第二章 契约文书中的清代及民国云南民间财产交易实践 |
第一节 清代及民国云南财产交易契约概况 |
一、概念界定 |
二、少数民族元素 |
三、交易财产种类 |
四、交易类型 |
五、契约形式与结构 |
第二节 买卖契约中的民间财产交易实践 |
一、契约名称与交易本质 |
二、买卖标的以田宅为主 |
三、“多变”的卖价 |
四、众多的买卖参与者 |
五、真假难辨的立契原因 |
六、买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七、必不可少的违约责任 |
八、含蓄的“契约自由”精神 |
九、少数民族特殊的财产买卖实践 |
第三节 典当契约中的民间财产交易实践 |
一、契约名称与“典”“当”本质 |
二、“典当”中流转的田宅权利 |
三、典当交易的参与者 |
四、被典当的田宅 |
五、赋役负担问题 |
六、回赎与加找 |
七、少数民族特殊的财产典当实践 |
第四节 租佃契约中的民间财产交易实践 |
一、土地租佃 |
二、房屋租赁 |
三、少数民族特殊的财产租佃实践 |
第五节 借贷契约中的民间财产交易实践 |
一、债务人与债权人 |
二、借贷标的和利息 |
三、债权担保 |
四、少数民族特殊的借贷实践 |
第三章 契约文书中的清代及民国云南民间财产交易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契约文书中的财产法律制度 |
一、财产权概念 |
二、财产构成 |
三、不断分化的土地权利 |
四、财产交易主体 |
五、少数民族参与的财产交易 |
第二节 契约文书中的田宅契约法律制度 |
一、不确定的“田宅四至” |
二、必不可少的立契原因 |
三、“私契”的法律效力 |
四、契约形式所体现的“利”“义”观 |
五、“先问亲邻”与契约自由 |
第三节 契约文书中的“第三方群体”制度 |
一、“第三方群体”界定 |
二、“第三方群体”的作用机理 |
第四章 宗族文书中的清代及民国云南民间家族生活与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清代民国云南宗族文书概况 |
一、宗族文书的性质 |
二、宗族文书的主要种类 |
第二节 丧事账单中的清代及民国云南民间丧事活动与法律制度 |
一、丧事账单记录的少数民族丧葬活动 |
二、丧事账单中的家族丧葬活动法律制度 |
第三节 分家书中的清代及民国云南民间分家析产与法律制度 |
一、分家书记录的少数民族分家析产 |
二、分家书中的分家析产法律制度 |
第四节 婚姻文书中的清代及民国云南民间婚姻与法律制度 |
一、婚姻文书记录的少数民族婚姻 |
二、婚姻文书中的婚姻法律制度 |
第五节 继嗣文书中的清代及民国云南民间收养继承与法律制度 |
一、继嗣文书记录的少数民族继嗣 |
二、继嗣文书中的继嗣法律制度 |
第五章 其他契约文书中的清代及民国云南民间日常活动与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师约文书中的清代及民国云南民间学艺就业与法律制度 |
一、师约文书记录的民间投师学艺及入职就业 |
二、师约文书中的投师学艺及入职就业法律制度 |
第二节 卖身契中的清代及民国云南民间人口买卖与法律制度 |
一、契约文书记录的少数民族人口买卖 |
二、契约文书中的人口买卖法律制度 |
第三节 商业企业文书中的清代及民国云南民间商业活动与法律制度 |
一、契约文书记录的民间商业活动 |
二、契约文书中的商业活动法律制度 |
结语 |
一、清代及民国时期云南民间日常法律生活的总体分析 |
二、清代及民国时期云南民间日常法律生活发展趋势 |
三、清代及民国时期云南民间日常法律生活的几点启示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从清代到民国:民间田宅典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内容 |
(一)典契存在基础 |
(二)典契内在平衡机制 |
三、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材料与方法 |
(一)研究材料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难点 |
六、研究的范畴 |
第一章 典契历史、涵义及性质 |
第一节 典契的历史 |
一、从南北朝到明代:典契的萌芽、发展与规范 |
(一)南北朝典契的萌芽 |
(二)唐朝典契的发展 |
(三)宋代典契订立中的“亲邻”规范 |
(四)元代典契契尾的出现与契式规范 |
(五)明代典契中的典、卖区分 |
二、清代典契完善 |
(一)清代典契规范完善 |
(二)清代旗人之间典契的完善 |
三、清末修律中典契命运嬗变 |
四、民国典契重生 |
(一)北洋时期典权的重新确立 |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典契的最终定位 |
第二节 典的涵义 |
一、典与抵押 |
二、典与租佃 |
三、典与当 |
四、典与活卖 |
第三节 民国时期典性质认识的深化 |
一、初始的担保物权说 |
二、成熟的用益物权说 |
三、完善的双重权利说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典契结构 |
第一节 典契格式 |
一、典契格式构成 |
二、典契格式变化 |
第二节 典契正文 |
一、出典人信息条款 |
二、出典原因条款 |
三、典权人信息条款 |
四、典物信息条款 |
五、凭中条款 |
六、典价条款 |
七、权利瑕疵担保及纠纷排除条款 |
八、典期条款 |
九、交付条款 |
第三节 典契签押 |
一、出典人签押条款 |
二、代笔人签押条款 |
三、中保人签押条款 |
第四节 民国时期典契内容的变化 |
一、民国典契对清代典契的继承 |
二、民国典契对清代典契的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典契主体、参与人及标的 |
第一节 典契主体 |
一、出典人 |
二、典权人 |
第二节 典契参与人 |
一、中人 |
二、代笔人 |
第三节 典契标的 |
一、田宅 |
二、从物 |
第四节 民国时典契主体及标的物的变化 |
一、出典主体变化 |
二、典契标的变化 |
三、典期长短变化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典契主体及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 |
第一节 出典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出典人权利 |
(一)收取典价权 |
(二)找价权 |
(三)回赎权 |
二、出典人的义务 |
(一)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
(二)权利纠纷排除义务 |
(三)转交上手老契义务 |
(四)返还典价义务 |
第二节 典权人权利与义务 |
一、典权人权利 |
(一)管业权 |
(二)转典权 |
(三)租佃权 |
(四)先买权 |
(五)占有契据权 |
二、典权人义务 |
(一)典价支付义务 |
(二)合理使用典物义务 |
(三)返还典物义务 |
(四)返还典契义务 |
第三节 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中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
二、代笔人的权利与义务 |
第四节 民国时期典契中的权利义务变化 |
一、出典人先问亲邻义务的变化 |
二、两年回赎期的法定化 |
三、转典权的法定化 |
四、典权人取得典物所有权的法定化 |
五、找价次数限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典契的管理与纠纷处理 |
第一节 白契与红契规范 |
一、白契 |
二、红契 |
三、红契订立的原因 |
四、官版契纸使用 |
五、地号的使用与民国时期土地清丈 |
六、民国政府对清代典契关系的确认 |
第二节 典契纠纷处理 |
一、典契纠纷的分类 |
二、典契纠纷处理 |
结语 |
一、典是一种有效的经济手段 |
二、典契的成本分析 |
三、契约精神分析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论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之变迁 ——以《大理院民事判例辑存》为分析文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相关概念辨析 |
五、文献运用与方法 |
第一章 私有财产权保护观念之变迁:个体从家庭中分离 |
第一节 传统中国的私有财产权观念:家庭伦理之私 |
一、传统中国私有财产权的历史沿革 |
二、家庭伦理之私 |
三、特殊主体的私有财产权 |
第二节 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观念:私权与公权的博弈 |
一、清末民初个体权利观念的引进 |
二、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观念的局限性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私有财产权观念:私权社会化 |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私有财产权观念的社会本位特征 |
二、个体权利保障的阶段性成果: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典 |
小结 |
第二章 私有财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之变迁:民刑分立 |
第一节 传统中国:民刑合体、契约为辅 |
一、成文法典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
二、契约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
第二节 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法律体系的建构:民刑有分 |
一、《大清民律草案》的提出及其局限性 |
二、《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及其大理院对之适用 |
三、习惯及其适用 |
四、条理的适用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法独立 |
一、民国民法典的立法过程 |
二、民国民法典之立法精神 |
小结 |
第三章 私有财产权保护司法体制之变迁:审判权独立 |
第一节 传统中国:州县官审判权行政权不分 |
第二节 清末民初:司法行政分立 |
一、司法独立——大理院设立缘由 |
二、“寺”、“院”承续:司法独立之局限性 |
三、“院”、“院”裂变:司法体系优化、审行分离深化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独立审判 |
一、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 |
二、民事审判机构的变化 |
小结 |
第四章 承前启后:民初司法实践之断面解析 |
第一节 债权——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 |
一、择以买卖、雇佣契约两种判例之概述 |
二、所涉及之案例 |
三、案例之分析 |
第二节 物权——社会利益与个人权利的拉锯 |
一、概述 |
二、涉及之案例 |
三、总结分析 |
第三节 亲属、承继——伦理纲常与平等自由的博弈 |
一、概述 |
二、涉及之案件 |
三、总结分析 |
结论 |
一、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变迁之四个面向 |
二、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时代特征——必然性和民族性 |
三、大理院司法兼营立法的历史及时代意义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清代典制研究 ——以制度表达及其近代化转向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典制源流略考 |
(一)田土兼并的滥觞——土地私有的逻辑必然 |
(二)典制的首曙——土地兼并的机制迂回 |
(三)典制的定型与深化——逶迤千载的燎原星火 |
二、清代典制的官方制范与民间习惯 |
(一)出典 |
(二)找贴 |
(三)转典 |
(四)回赎与典期 |
(五)优先权 |
三、清代典制之异相 |
(一)旗地出典 |
(二)回赎蒙地 |
(三)人身典风靡 |
四、近代转向中典制的隐没与回归 |
(一)晚清跌宕:旷古剧变与取法泰西 |
(二)遗绪重整:匡谬正误与回归本土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史视野下契约文书研究的新动向(论文提纲范文)
一20世纪80年代以前契约文书研究的起步 |
二20世纪80年代契约文书研究的新动向 |
(一)利用土地契约研究土地买卖问题 |
1. 从土地所有权研究拓展到土地产权经济研究,从静态研究土地所有权结构、形态到动态研究地权转化 |
2. 从产权理论的角度研究产权模式的转化和产权关系的变化 |
3. 研究土地交易中的活卖与典卖 |
4. 研究土地价格 |
(二)利用租佃契约研究土地租佃关系 |
1. 研究租佃制的特点、租佃关系 |
2. 研究“一田二主”(8)与永佃制 |
3. 研究地租问题 |
(三)利用契约文书,从经济史角度研究传统农业、手工业、商业领域的经营活动 |
1. 研究农工商业生产领域的合股经营问题 |
2. 研究工商业经营 |
(四)利用契约文书研究民间金融和货币流通 |
1. 利用借贷契约研究民间金融借贷活动 |
2. 研究货币流通 |
三小结 |
(8)近代中国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对象 |
二、研究方法与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第一章 传统契约制度与近代法律行为的引入 |
第一节 传统契约制度 |
一、传统契约的内涵与规则 |
二、传统契约制度与近代法律行为制度之比较 |
三、传统中国法律行为制度的缺失及其原因 |
第二节 近代法律行为的引入 |
一、法律行为概念的引入 |
二、法律行为制度在立法上的初创 |
三、法律行为有效要件体系的形成 |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近代学者对于有效要件的研究 |
第一节 行为能力的界定 |
一、行为能力的概念 |
二、行为能力与相近概念之辨 |
三、行为能力之态样 |
第二节 标的适当的判断 |
一、标的可能 |
二、标的确定 |
三、标的适法之不违反强行法规 |
四、标的适法之不违反公序良俗 |
第三节 意思表示健全的认定 |
一、意思与表示之不一致 |
二、意思表示之不自由 |
本章小结 第三章 近代立法关于有效要件的规定与变迁 |
第一节 清末时期的规定 |
一、《大清民律草案》相关条文分析 |
二、《大清民律草案》与德日相关条文之比较 |
三、《大清民律草案》的法源 |
第二节 北洋政府时期的规定与变迁 |
一、《民国民律草案》的起草与规定 |
二、《民国民律草案》在术语上的变迁 |
三、《民国民律草案》在条文内容上的变迁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规定与变迁 |
一、《民国民法》的颁行与规定 |
二、《民国民法》相关条文的变迁 |
本章小结 第四章 近代司法关于有效要件的判例 |
第一节 相关行为能力的判例 |
一、成年年龄及其对行为能力的影响 |
二、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 |
三、妻之行为能力 |
四、禁治产人的行为能力 |
第二节 相关法律行为标的的判例 |
一、以违背强行法者为标的的法律行为 |
二、以违背公序良俗者为标的的法律行为 |
三、适法性规则与习惯 |
四、其他 |
第三节 相关意思表示的判例 |
一、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效力 |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效力 |
本章小结 第五章 近代有效要件理论的影响与立法启示 |
第一节 在台湾地区的影响与发展 |
一、法律行为要件理论的重构 |
二、监护宣告取代禁治产宣告 |
三、错误理论的现代化 |
第二节 在大陆地区的影响与发展 |
一、立法与理论的全面中断 |
二、影响的恢复 |
三、理论上的新发展 |
第三节 对我国未来民法典制定的启示 |
一、应采“法律行为”之概念 |
二、重新界定强行法与公序良俗 |
三、完善意思表示瑕疵体系的构建 结语 附表 |
表一:《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民国民法》相关条文对照表 |
表二:北洋政府时期大理院相关判例一览表 |
表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最高法院相关判例一览表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元代民间契约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关于选题 |
第二节 学术史回顾 |
一、 海外关于中国古代契约文书和法制史的研究 |
二、 国内元代契约文书的刊布与研究 |
(一) 泉州、徽州契约文书的刊布与研究 |
(二) 黑水城契约文书的刊布与研究 |
(三) 回鹘文契约文书的刊布与研究 |
三、 元代契约制度、契约关系的研究 |
第三节 材料、目的和方法 |
一、 本课题所使用的材料 |
二、 研究的目的和方法 |
第四节 本文的概念、研究范围和主要内容 |
一、 有关概念、术语的说明 |
(一) “契约”的概念和内涵 |
(二) 关于“契约关系” |
(三) 关于“契约法”“契约习惯”“契约制度” |
(四) 关于其他概念和术语的使用原则 |
二、 本文的研究范围 |
三、 本文的主要内容设计 |
第二章 元代的田宅买卖契约关系 |
第一节 元代的田宅买卖契约 |
一、 田宅买卖契约的形式和内容 |
二、 田宅买卖契约中的保证和违约责任 |
第二节 元代田宅买卖契约关系的法律规制 |
一、 关于田宅交易契约主体、标的的限制 |
(一) 对卖方主体的身份限制 |
(二) 对买方主体的限制 |
(三) 对交易标的的限制 |
二、 田宅交易的缔约和履行程序 |
(一) 陈告给据 |
(二) 立帐批问 |
(三) 立契成交 |
(四) 纳税过割 |
第三节 田宅活卖契约关系 |
一、 关于典契的形式 |
二、 关于双方的权利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元代的田宅租佃与租赁契约关系 |
第一节 关于租佃契约关系及其在元代的发展概况 |
一、 租佃制与契约租佃制 |
二、 元代的土地所有制与租佃关系概况 |
第二节 元代民田租佃契约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
一、 元代民田租佃关系的发展概况 |
二、 民田租佃契约关系的内容 |
(一) 租佃契约文书及样文所反映的租佃契约关系的内容 |
(二) 租佃契约关系中的惯例性内容 |
三、 元政府对民田租佃契约关系的调整 |
四、 户绝田产、逃户田产的租佃 |
第三节 元代的房屋租赁契约关系 |
一、 元代房屋租赁契约关系的发展概况 |
二、 房屋租赁契约关系的内容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元代的借贷契约关系 |
第一节 元代借贷契约关系的发展概况 |
一、 借贷关系主体 |
二、 借贷关系中的强迫缔约现象 |
第二节 借贷契约文书的格式与内容 |
一、 信用借贷契约的文书格式和内容 |
二、 质押借贷的契约文书 |
第三节 借贷契约关系中的利息问题 |
一、 货币借贷的利息 |
二、 实物借贷的利息 |
三、 民间各种形式的高利贷及其法律规制 |
第四节 借贷契约关系中的担保问题 |
一、 保人担保 |
二、 质押担保 |
第五节 元政府对民间借贷契约关系的调整和控制 |
一、 对特殊主体参与借贷契约关系的规制 |
(一) 蒙元皇室贵族及其代理经营者—斡脱商人 |
(二) 管军官 |
(三) 一般政府官吏 |
二、 关于契约履行的调整 |
三、 国家对民间私债的强制免除、延期履行以及国家代偿 |
四、 冲突与和谐:元代借贷契约关系与社会秩序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元代的身份契约关系 |
第一节 元代的人口买卖及其法律规制 |
一、 合法的人口买卖及其程序 |
二、 掠卖人口犯罪及其法律惩治 |
三、 买卖、典质、典雇亲属现象以及政府的对策 |
四、 以乞养过房为名的人口贩卖及其法律控制 |
第二节 元代的人口买卖契约关系 |
一、 奴婢买卖契约文书 |
二、 出卖以及出典卑幼亲属的契约文书 |
三、 元代的典雇关系及其相关文书 |
第三节 元代的雇佣契约关系 |
一、 雇身契约 |
二、 雇赁运输契约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元代民间契约关系的控制机制 |
第一节 元代的税契制度 |
一、 税契制度在元代的确立 |
二、 元代的契本和契尾 |
第二节 元代契约关系中的第三方 |
一、 元代契约关系中的牙人 |
(一) 牙人的活动范围 |
(二) 牙人在契约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
(三) 国家对牙人的规范和管理 |
二、 元代契约关系中的保人 |
三、 契约关系中的其他第三方 |
(一) 徽州土地契约关系中的第三方 |
(二) 亦集乃路借贷契约中的第三方 |
(三) 身份性契约中的第三方 |
(四) 契约关系中的共同立契人 |
第三节 元代契约文书中的违约责任 |
本章小结 |
结语——从社会秩序的角度看元代的道德、法律与契约 |
参考文献 |
附录:元代契约文书汇编(另册装订)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四、中国古代土地“活卖”关系之考释——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典权”制度的取舍(论文参考文献)
- [1]从古代“先问亲邻”看我国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优化[D]. 舒雅雅. 苏州大学, 2020(03)
- [2]近代云南典当契约研究 ——以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为中心[D]. 赵沛秋.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2)
- [3]清代及民国时期云南民间日常法律生活研究 ——以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为中心[D]. 杨志芳. 云南大学, 2019(09)
- [4]从清代到民国:民间田宅典契研究[D]. 王志民. 吉林大学, 2018(04)
- [5]论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之变迁 ——以《大理院民事判例辑存》为分析文本[D]. 古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6]清代典制研究 ——以制度表达及其近代化转向为视角[D]. 陈卓锋.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7]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史视野下契约文书研究的新动向[J]. 陈新立. 中国经济与社会史评论, 2016(00)
- [8]近代中国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研究[D]. 赵美玲.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9]清中后期黔东南文斗寨苗族典制研究[J]. 瞿见. 民间法, 2012(00)
- [10]元代民间契约关系研究[D]. 杨淑红. 河北师范大学, 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