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微软”案看美国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的变化及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文献综述)
谢林夏[1](2021)在《医药行业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文中提出医药行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药品专利保护对于药企研发来说至关重要。因为药品的研发过程十分困难,需要巨额的资金和专业性极高的医药人才,并且在整个研发的周期上需花费很长的时间成本。所以在研发成功后,获得专利权使药品拥有一定时间的垄断期是鼓励药企研发创新的动力所在,但同时这也使得药品市场出现了持续被专利药垄断的现象。近年来仿制药的发展势如破竹,其药效与原研药相似,加之其价格低廉使更多的人可以负担得起所需的药品,为公共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好处。在这种原、仿药品的市场博弈下,反向支付协议从中诞生。反向支付协议是原研药企为了维持专利药的垄断,通过给仿制药企业利益对价,使得仿制药企作出推迟仿制药进入医药市场的让步。这类协议造成了医药市场竞争秩序的紊乱,最终的不利后果将由消费者与国家公共卫生支出部分承担,长此以往势必会阻碍专利药的创新,对整个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带来巨大危害。目前,我国已开始显现反向支付协议的苗头,若该协议被药企广泛应用,药品行业良性竞争的局面将面临被打破的风险。因此,我们现在面临的迫切问题就是:如何去规制反向支付协议。本文从欧美的典型案例入手总结域外的反向支付协议反垄断规制经验,提出我国的对策,结合我国国情确立此类协议的反垄断审查原则。在立法中完善药品领域法律规定,出台医药行业的反垄断指南并细化专利链接制度的相关规定。执法中规范医药行业的反垄断执法,建设针对反向支付协议的专业执法队伍,设立和解协议的备案审查制。司法上完善我国反垄断私人执行制度,增设惩罚性赔偿以及拓宽诉讼主体资格,以此构建我国反垄断法规制反向支付协议的应对体系,为医药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保驾护航,维护公众健康利益。
胡宏雁[2](2020)在《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从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到单边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国际投资规则和格局变化使得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获取与利用呈现出复杂化的状态,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日益增加,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与转移等环节的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与跨国并购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认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和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审查等方面问题。本文从跨学科的视角,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相关理论对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进行理论论证与实证考量,以期为我国企业和政府如何应对外资为获取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并购提供有益指导。厘清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基本原理与主要法律问题,是文章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前提。其一,在界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的基础上,总结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独有特点。其二,通过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不完全专属性与激励性阐述,分析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经济特殊性。由知识产权资本的评价可能性、转让可能性分析知识产权资本的适格要件。其三,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和知识产权对并购投资实践影响的实证分析,探究知识产权获取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其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文章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在既有文献基础上,将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各阶段相伴而生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归结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考量、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及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既有平等主体也有国家层面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过程并不是仅仅考量知识产权“是什么”,更应该考虑在其司法管辖权内知识产权潜在的权利扩展,即“可以做什么”。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从而减少潜在并购风险,并为确定合适的并购价格奠定基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各方主体不尽责将导致合同、公司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层面的责任问题,涉及到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违反重大事项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律师等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的违约和侵权等方面责任,分清各方责任保证知识产权调查的尽职、审慎地进行。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评估性,评估是了解目标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手段,科学的估值能为并购出价提供决策依据。知识产权的特质决定了其评估方法选择的独特性,其价值受到不同于其他资产的法律因素影响。论文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满足企业的战略发展、交易定价、税收设计、融资及法律诉讼等诸多领域现实需求,探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必要性。其次,剖析传统价值评估方法,结合知识产权资产具体情况,探究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评估方法的选择。最后,结合并购具体情形,探究影响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考量。同时,注意考察跨国并购中的价值评估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参考性。评估对象限于此次并购中目标方的知识产权,评估针对本次跨国并购而进行,评估具有参考而不是决定作用,不能将知识产权评估值等同于成交价。反垄断审查与规制已成为重大跨国并购能否进行的重要决定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具有历史与现实性,识别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垄断行为,基于相对利益平衡原则分析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利益问题,探究如何对专利、着作权、商标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和救济是关键因素。此外,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还事关企业存亡和国家安全问题。具体而言,以获取专利为目标的并购可能引发的科技安全问题,基于着作权的并购可能引发文化安全问题,与商标品牌密切相关的并购可能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分析与应对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知识产权转移引发的国家安全问题,需要平衡并购方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并购投资目的与东道国利用外资并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必要,加强国家安全审查,以期在相对利益平衡中促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良性发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不仅事关企业知识产权获取,更是事关国家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经济与法律活动。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中国完成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并购投资方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投资方式选择,其中获取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重要驱动力。但是,一些发达国家以反垄断、国家安全审查之名大行投资保护之道,使得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运行艰难。同时,“引进来”过程中,来华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利用并购中形成的市场优势破坏有序的市场竞争,利用并购获取中国企业稀缺的知识产权资源并引发国内知识产权层面安全问题,需要中国构建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和国家安全审查的防火墙。中国要在创新驱动中提升“走出去”的能力,在完善规则中提高“引进来”水平,积极参与新一轮投资规则重构,并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构中的话语权。
谢爱珍[3](2020)在《反垄断法视域下的忠诚折扣研究》文中认为忠诚折扣是交易相对人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一类型产品的购买量满足了经营者预设的折扣门槛而获得的经营者让利,分为销量折扣与市场份额折扣、增量折扣与追溯折扣等类型。一般而言,忠诚折扣可反映企业的生产效率,增加消费者福利,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忠诚折扣行为,则往往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而有规制的必要。在我国忠诚折扣的规制实践中,“忠诚折扣第一案”利乐案具有典型意义。透过该案可见,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在规制忠诚折扣行为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忠诚折扣的概念和性质不明确,违法性认定标准模糊,尚未确立忠诚折扣的合理抗辩理由,忠诚折扣执法力度不足和忠诚折扣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均衡。破解我国反垄断法对忠诚折扣行为的规制困境,一方面需明确忠诚折扣的概念和性质,解决日后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对忠诚折扣概念和性质的确定难题;在此基础上确立忠诚折扣的违法性判断标准和合理的抗辩理由,以区分具有竞争促进作用的忠诚折扣行为与损害竞争的忠诚折扣行为并进行差异化处理;另一方面,要建立明确的安全港制度,为执法机关提供清晰有效的审查框架;同时,考虑到忠诚折扣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局限性,区分不同情况,在原被告间配置更为合理的举证责任亦有助于完善对忠诚折扣行为的规制。对忠诚折扣进行反垄断规制不意味着我国反垄断法盲目保护低效的市场竞争者,也不意味着我国反垄断法反对企业通过正当的经营策略获取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尊重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则,也正是为了保护和维持这种竞争秩序,我国反垄断法才需要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危害竞争的忠诚折扣行为进行及时和有效的打击。
邵天天[4](2020)在《搜索引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文中提出互联网信息分布零散、体量庞大,并且每天都在爆炸式增长,面对信息的熵增,网络用户对搜索引擎组织、分类和过滤信息的功能的依赖也在日益加深,这使得搜索引擎占据了现代社会信息传播的枢纽位置。由于控制了公众对信息这一重要资源的获取途径,搜索引擎具有显着的公共性。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出发,现有大型搜索引擎运营商们是否实施了垄断行为,一直都是各国学者及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其中最主要的争议问题即这些运营商们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自2010年以来,由于谷歌涉嫌滥用在搜索引擎领域的市场支配地位,欧盟对其展开了长达7年之久的反垄断调查。该案成为世界各国在搜索引擎领域适用反垄断法的范本。除了欧盟谷歌反垄断案以外,国内的人人诉百度案也是研究搜索引擎领域反垄断法适用的典型案例,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研究。搜索引擎服务商根据自身商业利益所做的操纵搜索结果、强迫交易、排他性交易以及搭售等行为,会扭曲整个社会的信息传播环境、妨害限制竞争、侵害消费者的利益,这也表明法律为保护公共利益规范搜索引擎服务的必要性。因此,搜索引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亟待解决。如何界定相关市场,如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如何规制滥用行为是搜索引擎领域反垄断法实践中所要解决的问题。界定相关市场时要考虑互联网企业双边市场的特性,需对SSNIP测试法进行改进;认定搜索引擎的市场支配地位时要考虑非结构因素的影响,将搜索引擎作为关键设施来考量,并在认定时着重考虑用户规模的指标,在诉讼中还应当适当降低原告的举证责任;规制具体滥用行为时宜遵循搜索中立原则、关键设施原则,并通过扩张搜索引擎的信息披露范围来对其加强监管。
辜凌云[5](2020)在《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模式反垄断法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信息科技的革新催生了音乐传播技术的划时代进步,数字音乐交易模式也伴随着传播技术的变革不断更新,数字音乐独家版权交易类型作为脱胎于抑制盗版生态的全新商业模式,本身就兼具促进版权正版化和带来竞争风险的双重效能。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模式作为音乐作品版权人和数字音乐服务商签订的以数字音乐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代理+转授权”为内容的协议,应属于市场交易中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不具备苛责的“原罪”。反垄断法对其可能造成的竞争风险规制时应当保持谦抑态度,应当考量互联网外部性、双边市场、零价竞争、平台竞争、跨界竞争等因素对滥用知识产权、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纵向非价格限制等具体要素判断时的特殊性,以及根据现有规范分析时忽视这些特殊因素会造成结论的过于片面和不符合产业发展实际,因此不能机械地适用反垄断法第55条和其他相关反垄断规范进行干预。同时,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模式根植于中国音乐市场极具独特性,我国目前音乐产业的主要问题依然是创作激励不足,因此应当根据我国产业发展实际做出针对性对策选择,而非直接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数字音乐市场版权交易管理模式和反垄断法对数字音乐市场规制经验。对新型商业经营模式的保护应由法律规则和市场竞争需求共同决定,法律层面应当回归版权保护领域解决问题,即在秉持“维护版权秩序”原则的基础上,对未触犯禁止性规定的经营模式予以发展,对促进市场自由竞争利于消费者自由选择的多元经营模式予以鼓励。数字音乐传播行业也应当建立自律规范,国家版权监管部门也应通过及时的具体行政行为促成数字音乐作品转授权并建立相关指导性意见,以维护版权市场运营秩序。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分为六章。第一章主要厘清数字音乐独家版权的概念和法律性质以及市场中数字音乐作品交易的经营模式。通过对数字音乐发展历史的回顾、数字音乐版权交易模式诸多类型的梳理,得出独家版权属于数字音乐版权交易模式中独家授权的一种,其主要概念是数字音乐服务提供者或运营商希望能够取得对特定音乐作品(包括词曲在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并对该授权从事后续的非独占转授权。其法律性质存在专有使用说和独家代理说之争,通过比较《着作权法》规定的专有许可和非专有许可概念,可以认定独家版权应属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独家并非字面意义上独占,其性质更贴近于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代理。同时,考察数字音乐独家版权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之后,可以发现“独家版权+转授权”模式成为目前市场中音乐服务商的经营常态。第二章在第一章明确数字音乐和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概念、性质和经营模式基础上,论述了在两级分发市场运行中,由于具有资金、运营等规模优势的在先数字音乐服务商获取较多音乐作品独家版权从而形成马太效应,并在转授权环节存在迟缓等现象,导致行业内开始对获得独家版权的数字音乐服务商发出版权集中形成竞争性瓶颈的垄断质疑。在此背景下,通过对反垄断法第55条作为介入监管知识产权领域垄断案件法律依据的疏理和分析,发现条文中对“滥用”知识产权的理解存在较大争议,其主要原因在于立法语言的指示性和过于说明性。但应当明确的是,第55条作为附条件知识产权垄断限制性豁免条款的价值功能并不在于给出具体评判知识产权是否滥用的标准,而是将裁判者指引至反垄断法已经类型化的具体滥用行为中予以判断。数字音乐独家版权造成的垄断风险主要被区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纵向非价格协议限制。第55条具有的说明性价值也表明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判断本身就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此情况下应当对现有新型商业模式进行垄断风险分析时采取审慎态度,即不宜单独适用反垄断法第55条予以判断。第三章在前章区分造成的垄断风险分属不同类型基础上,主要对独家版权在认定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进行具体要素甄别。在相关市场界定中由于出现互联网企业零价竞争、平台竞争、跨界竞争等特殊因素,按照现有法律规范界定数字音乐相关市场的方法会得出偏小范围,而相关地域市场如果按照互联网传播方式界定为全球市场则会得出相关市场偏大的结果。同样,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中,市场份额的认定如采用数字比例推定的方式会忽略数字音乐市场呈现的行业集中度本身容易偏高和份额变化速率极快等特点,也容易忽视较大的市场占有率亦有可能是基于较低的交易成本和优质产品而非市场支配力形成;对市场进入障碍的分析中,现有规范缺乏对互联网环境下数字音乐市场入门门槛普遍偏低特征的思考,数字音乐市场中存在的免费模式对竞争者进入的阻碍比较弱;而对市场依赖程度判断时,音乐服务商被要求的转授权行为会弱化认定该服务商具有关键设施地位而构成市场阻碍的效果,关键设施原则在此时分析可能出现失灵。并且,近年来数字音乐市场竞争也正在从争相追逐独家版权向社交音乐、泛娱乐化音乐社交等多元方向发展转变,正在逐步降低对音乐作品可及性的依赖。因此,认定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存在困难。第四章则是对独家版权在是否构成纵向非价格协议限制认定标准上进行检视。本身违法原则只能对经过法律认定的具体违法行为予以规制,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授权模式因为缺乏法律违法性评价依据而不能直接适用本身违法原则予以苛责。同时,本身违法原则出于其自身的简明性质,在判断行为违法性时很容易忽视对互联网经济行为复杂性思考,不可避免地存在认知失误,因此不宜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进行评断。合理原则具有综合考量经济行为利弊的特征而适合适用其分析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授权形成的纵向非价格协议性质,但通过合理原则诸要素分析时发现,独家版权带来的所谓竞争阻碍远不及其形成的减少“搭便车”、改善售后服务、维持市场稳定、保护作品正版化和维护版权人利益等积极效果,同时,独家版权授权也倒逼其他未获得授权的数字音乐服务商积极探索和转变多元经营发展模式,使得市场中形成了满足不同消费者各异需求的竞争格局。因此,通过合理原则对独家版权授权形成的纵向非价格协议利弊评判后,得出不宜认定其构成纵向非价格协议限制。第五章则是通过对美国、欧盟、韩国、日本这类音乐交易市场比较活跃的国家或地区中音乐作品版权交易和保护方式,以及在音乐市场中出现的反垄断案件和执法情况进行梳理,为我国是否借鉴以及如何借鉴提供事实参考。实际上,通过整理发现,我国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授权模式所反映的对作品可及性造成的垄断风险在世界范围内都显示出其独有的特殊性,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音乐作品交易和管理模式以及反垄断法对音乐市场中出现的不同类型垄断案件的规制经验,皆具有其本国或地区的鲜明烙印,我国对此不宜直接采用“拿来主义”的借鉴模式,而应当立足于互联网行业发展现状和产业政策发展导向,对数字音乐版权交易保护的方式和反垄断法介入与否的诸多因素进行本土化考量。第六章在前五章对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概念性质、交易模式类型、反垄断法规制的法律依据、具体要素分析和美欧日韩国家或地区音乐作品版权交易市场和反垄断规制经验梳理基础上,提出对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模式引发垄断问题相关现状思考以及予以认知和评价的规则完善。数字音乐独家版权能够引发数字音乐市场垄断风险的问题,是由于互联网本身具有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双边市场等特征,使得用户对因获得独家版权授权而拥有较多音乐数量的数字音乐服务商较早产生了锁定依赖,使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成就了平台的规模效应。在认定数字音乐独家版权协议属于合同意思自治基础上,音乐平台的崛起和具有的竞争优势完全是市场自由竞争的结果,不具有可责性;在矫正知识产权行使和市场支配地位的关系认知上,应当承认知识产权和市场力量可以并存,在秉持反垄断法对行使知识产权的评价应等同于对行使其他财产权利评价的基础上,充分考量知识产权排他性和网络环境下易受侵害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目的、市场定价特点等具体因素、具体案情和市场状况予以分析,不能因其获得知识产权授权就直接判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独家版权交易模式中由音乐服务商合法取得的版权代理权限,在市场中进行价格合理的自由交易,版权授权效果从音乐发行市场传导到传播市场过程中,具备了市场“公平”交易的外观,也具备了独家版权交易合同所展现的“正当理由”,不能当然地认为其具有滥用的属性;同时,基于互联网环境形成的诸多市场交易特性使得对滥用概念、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等因素的认定更加复杂,如果按照原有认定方法会得出过于武断的利益分割结果,甚至会打击新型的商业模式,因此反垄断法对该问题应当保持谦抑态度;同时不应忽视独家版权在我国音乐市场具有的独特性而直接借鉴国外音乐市场运行和规制经验,应当立足我国音乐产业发展实际,采取相应的规制办法。就我国而言,对该问题的解决应当回归版权保护领域,通过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对音乐作品的许可期限和许可费进行监督,以使独家版权授权中转授权条款能够更有效执行,对于独家版权授权模式应该让其充分地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得到检验,音乐市场也应该形成行业内部自律监管规范对该问题给予回应。
马爽[6](2020)在《我国纵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纵向垄断协议在市场中普遍存在且形式多样,本身隐蔽性较强,市场经营主体倾向于制定纵向垄断协议来获取长期利润,《反垄断法》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仅在第14条和第15条中提及,无法对纵向垄断协议进行有效规制。以致于反垄断法对其规制存在的问题日渐凸显。域外在规制纵向垄断协议问题上,或采取本身违法原则,或采取合理原则,我国目前无相应的适用原则。因此,本文基于我国对纵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定和相应的具体操作,分析目前纵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规制存在的不足之处,结合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针对性的提出解决对策。本文鉴于纵向垄断协议对稳健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性以及纵向垄断协议本身的特点,主要对纵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进行研究。本文首先对纵向垄断协议进行简要的概述,简述了纵向垄断协议的概念、特点,分析了纵向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形式,并对纵向垄断协议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展开了必要性分析。其次,介绍了我国纵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现状及其存在的不足,简述目前在立法上存在的三大问题,即纵向垄断协议的规范供给不足、豁免制度过于笼统、违法认定标准规定模糊。再者,对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进行了简述,介绍了美国、欧盟、德国在该问题上适用的原则,做出相应的评析,以及对我国的启示,力图在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上汲取适合我国的有关成果。最后,笔者在前文提出问题的基础上,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我国纵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规制的具体设计,包括填补纵向垄断协议的结构性空缺、构建操作性强的纵向垄断协议豁免制度、明确纵向垄断协议的违法认定标准。
尹晓敏[7](2020)在《反垄断法视野下忠实折扣行为的规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市场日益开放多元的今天,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变得日趋激烈残酷。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一些企业为了确保自身的市场地位,而采取了忠实折扣行为。忠实折扣行为是一种常见的、高效的市场竞争手段,并且在一定范围内会实现多方共赢的局面。但是,如果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采取忠实折扣行为的时候,滥用其影响力往往会对市场造成破坏,甚至还会侵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是因此,一些发达国家早已经开始了针对忠实折扣行为的法律实践。但我国因为市场经济起步较晚,所以对于忠实折扣行为的重视力度不足,在法律实践上也明显地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这就让一些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这对于我国的市场经济良性发展来说无疑是一个潜在的威胁。本文旨在结合忠实折扣的经典案例,深入分析忠实折扣行为,结合域外规制经验,提出我国对规制该行为的完善建议。忠实折扣行为最本质的违法性是“具备垄断地位的企业采取价格折扣形式干扰用户正常选择从而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忠实折扣行为不能同掠夺性定价、限定交易和价格歧视等行为混为一谈,要明确忠实折扣应作为一种崭新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出现在反垄断法中。我国目前在忠实折扣行为的规制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唯有充分认识到忠实折扣行为的违法性本质,并且积极参考国外法律经验,适当吸取“合理原则”、“安全港规则”等先进经验,完善我国对这一行为的规制工作。
王泽华[8](2020)在《专利非实施主体的竞争法规制》文中提出随着科技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世界各国越来越注重对专利权的保护,专利制度为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创新做出了了巨大贡献。专利制度在保护专利权的同时促进了专利交易活动的繁荣,市场上出现了专利非实施主体这种以专利交易为主要盈利方式的市场主体。专利非实施主体并不将专利技术用于制造产品和提供服务,其将专利看作为一种商品,从专利交易中获利。专利非实施主体的运作方式可以是正常的专利运营行为,也会是滥用专利权的专利投机行为。本文研究的目的就是探索从竞争法的角度规制专利非实施主体的专利投机行为。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是对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的阐述,第二部分就专利非实施主体的起源进行探究,探析专利非实施主体的形成机理,第三部分对专利非实施主体进行了分类并总结了投机型专利非实施主体的运行机制,第四部分根据专利非实施主体在专利交易市场中的作用分析了专利非实施主体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指出了规制专利非实施主体的必要性,第五部分分别从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结合本土专利权滥用案例论述运用竞争法规制专利非实施主体投机行为的思路,以及我国竞争法在规制专利投机行为时的不足及建议。结语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专利非实施主体的专利运营行为有利于提高专利交易市场的效率、鼓励科技创新,其投机行为则会产生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对专利投机行为部署好规制手段,有利于发挥其积极作用,为我国科技创新和市场竞争提供活力。
苏冬冬[9](2020)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在医药技术、医药经济和公共健康备受关注的当下,如何有效对医药发明进行专利保护,既可以激励医药技术创新和促进医药产业发展,又可以满足药品可及性和保障公众健康权益的实现,已成为国内外学界和产业界讨论的重点话题。目前,我国药品注册审批环节不审查拟上市药品的专利状况,导致上市后的药品面临着专利侵权和退市的双重风险。药品注册审批环节缺乏有效的专利争议解决机制,难以有效保护药品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制度上需要引入一种机制将药品的注册审批与专利权的保护相联系。美国1984年的《Hatch-Maxman法案》首创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并在2003年的《医疗保险处方药改进和现代化法案》(MMA)中得到优化和完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一个复杂的制度体系,包括程序链接和职能机构链接,涵盖简化新药申请程序、专利信息公示、专利声明、暂缓审批期、专利挑战机制、首仿药市场独占期等内容。我国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仅是对药品的审评审批与专利的权属状态之间的联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尚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我国既有规定过于简单宽泛,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实际运行效果不佳,难以满足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实际需求。为此,国家从宏观政策和立法层面提出要探索构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这引起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讨论。为了保障医药创新政策的有效部署落实和立法工作的顺利推进,有必要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设计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建构方案。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进行全方位和体系化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本文通过全面梳理和分析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产生的缘由、创立的背景、发展历程、基本内容、发挥的功效,挖掘该制度所蕴含的宗旨和价值理念,剖析制度的内在运行机理及其缺陷,探寻该制度建立、实施过程中的关键和重要影响因素,发现和解决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协调与衔接问题,剖析制度运行中产生的竞争法问题,在对比分析美国、加拿大、韩国等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国家的立法实践、实际运行状况及其实施效果、所进行的革新举措的基础上,总结分析不同立法模式的优缺点,吸收、合理借鉴这些国家在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监管制度改革方面所进行的有益尝试、探索和经验,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医药创新政策和制度环境,确立我国的药品专利链接立法模式和构建出科学、合理、健全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完善我国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监管制度体系。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由六章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解读。本章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涵出发,厘清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明晰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的判断标准,梳理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产生缘由与演变过程,剖析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在运行机制及其缺陷,确定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功能及作用,分析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内容。本章的内容为全文探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奠定了基础。就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本身而言,其是一把“双刃剑”,在发挥促进新药研发和及时确定专利法律状态的正效应时,也具有阻碍仿制药竞争和危及药品可及性的负效应。第二章,我国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章通过深入剖析药品专利链接的制度逻辑及其合理内核,挖掘出该制度建立的正当性基础和基本价值取向,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医药产业政策的演变过程,探寻该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为药品专利权人提供了在药品上市前解决专利纠纷的途径,是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得以实现的手段之一。该制度遵循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契合利益平衡的立法旨趣、合乎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符合最优资源配置的要求和我国的知识产权政策立场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政策目标。该制度有助于强化药品专利权的保护,激励药品创新;有利于促进仿制药与创新药的充分竞争,实现医药产业的良性发展;有助于解决公民健康需求与药品供给不足的矛盾。该制度是解决我国药品专利保护不力、医药产业创新不足和高质量药品紧缺问题的重要途径,是落实国家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创新政策和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制度设计。第三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比较法考察。本章主要考察了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同时结合近年来签订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规定,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和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国家,其后得到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的响应和仿效实施。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国家基于本国实际和政策目标采取了不同的链接模式,且产生了不同的实施效果。美国将国内立法中的药品专利链接机制通过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方式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推行。现阶段,由于各成员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经济结构不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尚无法在国际范围内形成统一的标准。未来将会成为国际药品专利保护领域的一项基本准则。第四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配套法律制度。本章详细介绍了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相配套的药品试验例外、药品专利期限延长、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制度内容,分析了这三个制度的功能及作用、制度本身的利与弊,以及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之间的关系。这几个制度实质上是围绕着药品专利保护与创新药研发之间的矛盾和药品专利权人的私人利益与和社会福利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而展开。药品试验例外制度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并行实施,起到了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作用。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是药品专利链接的基础,药品专利链接是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延伸。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相关的各个制度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平衡,能够起到共同激励创新药物的开发和加快仿制药及时上市的作用。第五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探讨了美国和加拿大在应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问题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同时也考察了欧盟在应对相关问题上的经验做法。从微观的角度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施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挖掘法院对同类案件作不同处理的法理依据,总结归纳相关行为的违法性判定要件。针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际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医药产业发展实际、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提出了我国应对相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滥用主要表现为药品专利常青(药品专利不当登记)和反向支付协议两类典型行为。药品领域的专利常青、反向支付协议问题本质上反映了药品创新激励保护和市场自由竞争之间的冲突与平衡问题。运用反垄断法规制药品专利常青行为和反向支付协议行为具有正当性基础,对这些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应遵循合理分析原则,综合衡量其垄断行为对竞争的正负效应,以判定是否落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畴。第六章,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构建的体系化思考。本章在梳理及评析现有药品专利链接模式,分析我国与药品专利链接相关的现行立法规定、实施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参考借鉴其他国家相关立法与实践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和法制环境,提出该制度在我国建构的基本设想和具体实施方案。我国与药品专利链接相关的现行立法规定主要存在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规定不具系统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等突出问题。在药品注册审批实践中因药品注册申报引发的专利纠纷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因而,在我国构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需要补充制度创设的依据和设计具有可操作性的专利链接方案。同时,在具体制度设计时,需要立足我国实际、注重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与衔接,并建立相应的配套法律机制。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合理内核在于利益平衡,其通过一系列精巧的平衡设计,激励原研药企业继续研发新药并推向市场,鼓励仿制药企业挑战原研药企业的专利,使原研药行业与仿制药行业保持良性协调发展。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有效实施及其所追求的利益平衡价值目标的实现,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制约、配合和支撑,构建起一套较为完整的促进原研药与仿制药协调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在中国语境下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应当警惕该制度滥用可能带来的反竞争风险。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应科学评估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利弊,克服制度本身的内在缺陷,消解该制度对药品可及性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李雨阳[10](2020)在《互联网行业排他性交易的反垄断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排他性交易通常指的是产业链中的企业达成相关协议,要求仅能与自己或者特定第三人进行交易的行为。作为一种垄断行为其在市场经济的各个行业领域都有所展现,互联网领域也不例外。排他性交易行为一般兼具积极与消极的两面性,对其进行反垄断规制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随着市场的发展变化,尤其是互联网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不断增加,因此对如何有效规制互联网行业排他性交易行为显得愈发重要。本文的研究重心是互联网行业排他性交易行为的反垄断规制的相关问题。主要涉及互联网排他性交易行为违法性的认定、排他性交易所涉及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反竞争效应评估、对市场进入的障碍等,以及反垄断规制方法与规制路径。本论文共分为六部分内容,除去引言与结论,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互联网行业排他性交易的基础理论。首先,针对排他性交易的内涵、特征、类型及其排他性交易对市场竞争所产生的效应、以及与排他性交易相关的排他性滥用、排他性策略等基础问题进行了分析与厘清;其次,对排他性交易所涉及的纵向限制理论以及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RRC)进行了详细论述。最后,阐述了互联网行业与传统行业的区别、互联网行业排他性交易的特殊性、以及对其予以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为以下的论述夯实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分析论述了我国互联网行业排他性交易的现行反垄断法规制现状,并深入分析了互联网行业规制排他性交易行为所面临的困境。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了排他性交易规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体系,而对于互联网市场的反垄断规制仍然存在着一些漏洞与不足,有必要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给予研究与探索。通过对奇虎360诉腾讯案与Google搜索引擎案的分析,阐明互联网排他性交易规制的问题与要点所在,为今后的反垄断规制指明了方向。第三部分针对域外国家互联网行业排他性交易反垄断规制经验进行了考察。通过对美国、欧盟以及日本三个国家地区有关排他性交易规制现状的考察,对比美欧日规制原则与规制路径的相同点与差异之处,分析总结美欧日反垄断规制的方法与经验,为我国的反垄断规制提供借鉴。第四部分是我国互联网排他性交易反垄断规制的完善建议。从现有的状况来看,我国对于互联网排他性交易的反垄断规制虽然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在相关层面仍然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之处。今后仍需要明确与完善合理原则的规制路径,突破传统的相关市场的界定以及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的旧思维模式,规范违法行为的判定标准,加强经济分析对于排他性交易行为的应用认定,建立“案例群”制度,维护执法司法的权威性。
二、从“微软”案看美国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的变化及对我国的启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从“微软”案看美国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的变化及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1)医药行业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点 |
第一章 反向支付协议概述 |
一、反向支付协议概念 |
(一)反向支付协议的定义 |
(二)反向支付协议的分类 |
二、反向支付协议产生的背景 |
(一)医药行业背景 |
(二)社会背景 |
(三)法律背景 |
三、医药行业反向支付协议的现状 |
(一)仿制药现状 |
(二)我国反向支付协议现状 |
第二章 反向支付协议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 |
一、反向支付协议违法性 |
(一)协议的内部因素 |
(二)市场的外部因素 |
二、反向支付协议危害性 |
(一)排除竞争 |
(二)损害消费者权益 |
(三)阻碍创新 |
三、反向支付协议的法律规制 |
(一)专利法适用的局限性 |
(二)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 |
第三章 域外反向支付协议的典型案例及启示 |
一、欧美典型案例 |
(一)美国Cardizem CD案 |
(二)美国Valley Drug案 |
(三)美国In re K-Dur案 |
(四)美国FTC v. Actavis案 |
(五)欧盟Lundbeck案 |
二、域外反向支付协议规制启示 |
(一)美国实践经验启示 |
(二)欧盟实践经验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反向支付协议反垄断法规制对策 |
一、我国反向支付协议反垄断审查原则之选择 |
(一)审查原则的确立:禁止+豁免 |
(二)反向支付协议豁免标准的认定 |
二、完善药品领域法律规定 |
(一)出台药品行业专门反垄断指南 |
(二)细化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
三、完善医药行业反垄断执法 |
(一)组建反向支付协议反垄断执法专业队伍 |
(二)设立药品领域和解协议备案审查制度 |
四、私人执行制度的完善 |
(一)增设私人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
(二)私人执行制度——诉讼主体资格的扩展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2)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创新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要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特点总结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理论基础 |
一、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 |
二、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依据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 |
一、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 |
二、基于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实证考量 |
第四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主要环节的法律问题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三、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
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
第二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独特性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内涵界定 |
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解决的法律问题 |
一、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 |
二、识别目标方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 |
三、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 |
四、识别目标方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 |
五、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法律责任认定分析 |
一、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
二、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
三、管理层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
四、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第一节 并购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界定 |
一、知识产权价值来源分析 |
二、并购中的知识产权评估特点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需求 |
一、价值评估的战略需求 |
二、价值评估的交易需求 |
三、价值评估的税收需求 |
四、价值评估的融资需求 |
五、价值评估的诉讼需求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 |
一、市场评估方法 |
二、成本评估方法 |
三、收益评估方法 |
四、并购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
第四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依据 |
一、专利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二、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三、着作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四、商业秘密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第四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垄断行为辨析 |
一、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滥用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一般垄断行为分析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之辩 |
二、禁止权利滥用理论 |
三、相对利益平衡理论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实践分析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内实践评析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际实践评析 |
第五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层面的国家安全界定 |
一、基于专利权的科技安全 |
二、基于着作权的文化安全 |
三、基于商标权的产业安全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实践的思考 |
一、美国为代表的并购中新兴技术国家安全审查 |
二、加拿大为代表的并购中国家文化产业安全审查 |
三、中国为代表的并购中品牌依存度产业安全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反垄断法视域下的忠诚折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来源及意义 |
一、选题来源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忠诚折扣行为之概述 |
第一节 忠诚折扣的概念厘清 |
一、忠诚折扣的经济学概念 |
二、忠诚折扣的法学概念 |
第二节 忠诚折扣的特性归纳 |
一、忠诚折扣多针对单一类型产品 |
二、忠诚折扣行为的实施者通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三、忠诚折扣以客户的忠诚度为前提 |
四、忠诚折扣具有市场封锁效应 |
第三节 忠诚折扣的学理分类 |
一、销量折扣与市场份额折扣 |
二、增量折扣与追溯折扣 |
三、个性化目标折扣与标准化目标折扣 |
第三章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忠诚折扣行为的必要性 |
第一节 忠诚折扣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一、忠诚折扣的属性之争 |
二、忠诚折扣符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忠诚折扣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
一、忠诚折扣排挤现有市场竞争者 |
二、忠诚折扣提高潜在竞争者的市场准入门槛 |
第三节 忠诚折扣损害消费者福利 |
一、忠诚折扣限制消费者的交易选择权 |
二、忠诚折扣提高消费者的远期购买支出 |
第四节 日益常态化的忠诚折扣行为损害公平竞争秩序 |
一、域内常见的忠诚折扣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
二、经济全球化中域外忠诚折扣对我国竞争秩序的负面影响 |
第四章 从利乐忠诚折扣案看我国反垄断法规制忠诚折扣行为的不足 |
第一节 利乐忠诚折扣案案情分析 |
一、利乐忠诚折扣案案情简介 |
二、利乐忠诚折扣案处罚决定书分析 |
第二节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忠诚折扣行为的不足 |
一、忠诚折扣的概念与性质不明 |
二、忠诚折扣的违法性认定标准模糊 |
三、合理抗辩理由的缺失 |
四、忠诚折扣执法力度不足 |
五、忠诚折扣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不均衡 |
第五章 我国忠诚折扣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完善 |
第一节 明确忠诚折扣的概念和性质 |
一、各机关间协调确定忠诚折扣的概念和性质 |
二、以发布规定或指南的方式明确忠诚折扣的概念和性质 |
第二节 确定效果主义的违法性认定标准 |
一、效果主义认定标准的合理性 |
二、采用效果主义标准下“同等效率竞争对手”的考量方法 |
三、运用“价格-成本测试”的经济分析工具 |
第三节 确定忠诚折扣的抗辩理由 |
一、与消费者分享经济效益 |
二、快速收回固定成本 |
三、满足特定投资需求 |
四、激励下游销售的正当措施 |
五、应对竞争的需要 |
第四节 建立以安全港制度为基础的执法框架 |
一、明确安全港制度的建立标准 |
二、安全港制度下类型化的执法原则 |
第五节 完善举证责任的分配 |
一、一般情形下“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适用 |
二、特殊情形下举证责任的倒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搜索引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搜索引擎领域反垄断典型案例及其思考 |
(一)欧盟谷歌反垄断案 |
(二)人人诉百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
(三)“欧盟谷歌案”及“人人诉百度案”引发的思考 |
二、搜索引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及其规制必要性 |
(一)搜索引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
1.操纵搜索结果 |
2.强迫交易行为 |
3.排他性交易 |
4.搭售行为 |
(二)反垄断法规制搜索引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必要性 |
1.搜索引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会戕害信息传播环境 |
2.搜索引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会妨害市场竞争秩序 |
3.搜索引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会损害消费者权益 |
三、反垄断法规制搜索引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存在的问题 |
(一)搜索引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的问题 |
1.相关产品市场边界模糊 |
2.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争议 |
(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1.反垄断法对搜索引擎领域的非结构因素不够重视 |
2.反垄断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过重 |
(三)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存在的问题 |
1.搜索算法存在固有的系统性偏见 |
2.滥用行为的交易相对人难以认定 |
3.直接干预搜索算法设计可能造成行政垄断 |
四、反垄断法规制搜索引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相关市场的界定 |
1.完善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方法 |
2.完善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标准 |
(二)完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
1.重视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中的非结构因素 |
2.适当降低反垄断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
(三)完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 |
1.确立搜索中立原则规制搜索偏见 |
2.引入EFD原则规制滥用行为 |
3.扩张信息披露的适用范围避免直接干预算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模式反垄断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数字音乐独家版权属性及经营模式 |
1.1 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概念 |
1.2 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法律性质 |
1.3 我国数字音乐市场“独家版权+转授权”模式成为经营常态 |
第2章 数字音乐独家版权引发垄断风险及《反垄断法》规制的法律依据适用思考 |
2.1 数字音乐市场版权集中显现“垄断”风险 |
2.2 《反垄断法》附条件知识产权适用例外条款及立法沿革梳理 |
2.3 第55条中“滥用”的理解 |
2.4 不宜单独适用反垄断法第55条予以规制 |
第3章 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否审视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模式 |
3.1 相关市场界定 |
3.1.1 相关商品市场 |
3.1.2 相关地域市场 |
3.2 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
3.2.1 市场份额 |
3.2.2 市场进入障碍 |
3.2.3 交易依赖程度 |
3.3 认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存在困难 |
第4章 从纵向非价格协议限制与否审视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授权模式 |
4.1 本身违法原则 |
4.2 合理原则 |
4.3 不宜认定构成纵向非价格协议限制 |
第5章 域外数字音乐版权交易和保护模式及反垄断法介入规制经验分析 |
5.1 美国 |
5.1.1 美国数字音乐版权交易和保护方式 |
5.1.2 反垄断法对音乐市场的规制情况 |
5.1.3 小结 |
5.2 欧盟 |
5.2.1 欧盟数字音乐版权交易和保护方式 |
5.2.2 反垄断法对音乐市场的规制情况 |
5.2.3 小结 |
5.3 韩国 |
5.3.1 韩国数字音乐版权交易和保护方式 |
5.3.2 反垄断法对音乐市场的规制情况 |
5.3.3 小结 |
5.4 日本 |
5.4.1 日本数字音乐版权交易和保护方式 |
5.4.2 反垄断法对音乐市场的规制情况 |
5.4.3 小结 |
第6章 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模式竞争问题规则完善 |
6.1 重视互联网固有外部性特征引发用户锁定造就数字音乐平台的规模效应 |
6.2 厘清知识产权权利行使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关系 |
6.3 互联网环境下反垄断法应审慎规制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模式并转变执法思维 |
6.4 审慎借鉴域外音乐市场反垄断法规制经验 |
6.5 回归版权保护领域对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模式予以关注和指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6)我国纵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0.2 问题的提出 |
0.3 选题的背景 |
0.4 国内外文献综述 |
0.5 研究方法 |
0.6 论文结构安排 |
0.7 创新点与不足 |
1 纵向垄断协议概述 |
1.1 纵向垄断协议的概念及特点 |
1.2 纵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 |
1.2.1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 |
1.2.2 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 |
1.3 对纵向垄断协议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
1.3.1 纵向垄断协议的消极效应突出 |
1.3.2 纵向垄断协议在市场中普遍存在 |
1.3.3 民法无法对其进行有效调整 |
2 我国纵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现状与不足 |
2.1 我国调整纵向垄断协议的相关法律规定 |
2.2 纵向垄断协议的规范供给不足 |
2.2.1 缺少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定 |
2.2.2 缺少数据处理技术参与下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 |
2.3 纵向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过于笼统 |
2.3.1 未考虑豁免制度设置的效果 |
2.3.2 未考虑豁免权滥用情形 |
2.4 纵向垄断协议的违法认定标准规定模糊 |
2.4.1 “排除、限制竞争”未有统一解释 |
2.4.2 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未有统一适用选择 |
3 域外对纵向垄断协议的相关规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
3.1 美国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 |
3.1.1 从本身违法原则到合理原则 |
3.1.2 灵活性突出但弹性空间过大 |
3.2 欧盟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 |
3.2.1 原则禁止加豁免 |
3.2.2 体系完整但法理逻辑存在紊乱 |
3.3 德国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 |
3.3.1 合理化的单边审查原则 |
3.3.2 豁免条款的立法化 |
3.4 美、欧、德纵向垄断协议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3.4.1 秉持谨慎宽容的态度 |
3.4.2 立足合理分析原则 |
4 完善我国纵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规制的具体设计 |
4.1 填补纵向垄断协议的结构性空缺 |
4.1.1 明确列举典型的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 |
4.1.2 构建类型化的规制路径 |
4.2 构建操作性强的纵向垄断协议豁免制度 |
4.2.1 构建事后审查为主、事先审查为辅的豁免适用程序 |
4.2.2 增加滥用豁免权的违法成本 |
4.3 明确纵向垄断协议的违法认定标准 |
4.3.1 明晰“排除、限制竞争”的含义 |
4.3.2 统一合理分析原则与本身违法原则的分类适用 |
5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7)反垄断法视野下忠实折扣行为的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选题的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
0.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0.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0.4 论文结构 |
0.5 研究方法 |
0.6 创新与不足 |
1 忠实折扣行为的概述 |
1.1 忠实折扣的经典案例 |
1.1.1 英特尔案 |
1.1.2 英航案 |
1.1.3 利乐案 |
1.1.4 案例反思 |
1.2 忠实折扣与相关概念区分 |
1.2.1 忠实折扣的定义 |
1.2.2 忠实折扣与其他相关行为的概念区分 |
1.3 忠实折扣的表现形式 |
1.3.1 增量折扣和追溯折扣 |
1.3.2 个性化目标折扣和标准化目标折扣 |
2 忠实折扣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 |
2.1 忠实折扣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分析 |
2.1.1 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
2.1.2 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2.1.3 是否破坏了自由竞争秩序 |
2.1.4 是否为了攫取高额利润 |
2.2 忠实折扣行为的类型化分析 |
2.2.1 忠实折扣行为不是掠夺性定价 |
2.2.2 忠实折扣行为不是价格歧视 |
2.2.3 忠实折扣行为不是限定交易 |
2.2.4 忠实折扣行为是第七类行为 |
2.3 反垄断法规制忠实折扣行为存在的问题 |
2.3.1 忠实折扣行为的性质不明确 |
2.3.2 忠实折扣行为的认定原则未确立 |
2.3.3 忠实折扣行为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不明 |
2.3.4 忠实折扣行为未规定抗辩理由 |
3 忠实折扣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域外考察 |
3.1 域外国家对忠实折扣行为的规制历程 |
3.1.1 美国对忠实折扣行为的规制历程 |
3.1.2 欧盟对忠实折扣行为的规制历程 |
3.2 欧美国家早期的忠实折扣行为的认定原则 |
3.2.1 本身违法原则的摒弃 |
3.2.2 合理原则的具体适用 |
3.3 忠实折扣行为的安全港规则 |
3.4 忠实折扣行为的抗辩理由 |
4 忠实折扣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
4.1 明确忠实折扣行为性质 |
4.2 确立忠实折扣行为认定原则 |
4.3 建立安全港规则 |
4.4 规定忠实折扣行为抗辩理由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硕士学位论文数据集 |
(8)专利非实施主体的竞争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专利非实施主体的产生与美国应对 |
第一节 专利非实施主体产生的历史根源 |
一、专利制度 |
二、专利审查标准 |
第二节 专利非实施主体产生的政策起因 |
一、专利授予范围 |
二、“亲专利”政策 |
第三节 专利非实施主体产生的制度起因 |
一、专利制度本身的矛盾 |
二、高昂应诉成本 |
三、惩罚性赔偿 |
四、永久禁止令 |
第四节 专利非实施主体的美国应对 |
一、美国发明法案 |
二、创新法案 |
三、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指南 |
第二章 专利非实施主体的分类与运行机制 |
第一节 专利非实施主体的分类 |
一、研发型专利非实施主体 |
二、投机型专利非实施主体 |
三、防御型专利非实施主体 |
四、运营型专利非实施主体 |
第二节 投机型专利非实施主体的运行机制 |
一、投机型专利非实施主体的类型 |
二、投机型专利非实施主体的行为特征 |
三、投机型专利非实施主体的商业模式 |
第三章 专利非实施主体的影响与规制必要性 |
第一节 专利非实施主体的影响 |
一、积极影响 |
二、消极影响 |
第二节 专利非实施主体的规制必要性 |
一、中国专利非实施主体的规制必要性 |
二、竞争法规制的必要性 |
第四章 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
第一节 我国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立法现状 |
一、《反垄断法》 |
二、《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
三、《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
第二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一、相关市场的界定 |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
第三节 经营者集中 |
一、专利非实施主体经营者集中的反竞争效果 |
二、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不足 |
第四节 完善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的建议 |
一、动态市场份额分析 |
二、关于专利集中审查申报 |
第五章 专利恶意诉讼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专利恶意诉讼的立法现状 |
一、一般条款 |
二、损害商誉行为规制条款 |
第二节 专利恶意诉讼构成要件 |
一、主观恶意 |
二、客观违法行为 |
三、损害后果 |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专利恶意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专利恶意诉讼存在的问题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专利恶意诉讼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四、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解读 |
第一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内涵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含义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适用范围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溯源与发展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的背景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正式确立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的缘由及标准 |
四、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运行机制及缺陷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在运行机制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在缺陷 |
第四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功能定位及作用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功能定位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作用解析 |
第五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药品可及性 |
一、对药品价格的影响 |
二、对医药产业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提升我国医药行业创新能力与产业发展的需要 |
一、我国医药行业创新发展现状分析 |
二、我国医药行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 |
三、我国医药政策的演变 |
四、我国医药产业的总体评价 |
五、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制度保障 |
第二节 保障公民健康权与生命权的重要途径 |
一、药品取得是公共健康的重要保障 |
二、利于解决药品短缺这一现实问题 |
第三节 参与国际竞争与国际规则制定的需要 |
一、提升我国医药企业国际竞争力 |
二、我国对药品专利国际规则变革的需求 |
第四节 制度移植可行性的多维分析 |
一、遵循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 |
二、契合利益平衡的立法旨趣 |
三、合乎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 |
四、符合最优资源配置的要求 |
五、因应公共政策价值目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一、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效果 |
三、评价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二节 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一、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效果 |
三、加拿大与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异同 |
四、评价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一、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情况 |
三、评价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四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 |
一、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
二、国际药品专利规则的未来走向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前景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配套法律制度 |
第一节 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例外 |
一、药品试验例外的创立 |
二、药品试验例外的正当性及制度功用 |
三、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例外相互制衡 |
四、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例外的冲突与解决 |
第二节 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专利期限延长 |
一、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创立与发展 |
二、药品专利期限延长的制度评价 |
三、药品专利链接与专利期限延长的关系 |
四、我国的制度因应 |
第三节 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 |
一、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创立与发展 |
二、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制度评价 |
三、药品试验数据保护与药品专利链接的关系 |
四、我国的制度因应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法律规制的理论溯源 |
一、创新激励与自由竞争之间的差异性 |
二、创新激励与自由竞争之间的协调性 |
三、专利法与反垄断法适用的竞合及取舍 |
第二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的表现形式 |
一、药品专利常青 |
二、反向支付协议 |
第三节 药品专利常青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典型国家的规制路径之考察 |
二、我国的规制路径之选择 |
第四节 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一、典型国家的反垄断执法实践之考察 |
二、我国对典型国家执法经验的现实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构建的体系化思考 |
第一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的规定及实践之评价 |
一、我国现行药品专利链接规定之梳理 |
二、我国现有实践之考察 |
三、我国现行规定及实践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本质定位与立法选择 |
一、药品专利链接模式梳理与评介 |
二、推行以利益平衡为核心的强保护模式 |
三、制度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规范设计 |
一、补充制度设计的法律依据 |
二、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能衔接 |
三、药品专利链接的具体操作流程 |
四、药品专利信息的公示 |
五、暂缓审批期的设定 |
六、专利挑战制度的设计 |
七、首仿药市场独占期制度的设计 |
第四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
一、与药品试验例外制度的衔接 |
二、与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衔接 |
三、与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衔接 |
四、与诉前禁令制度的衔接 |
五、与药品专利诉讼制度的衔接 |
六、与专利行政处理制度的衔接 |
第五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机制之完善 |
一、简化药品上市审批程序 |
二、适当提高医药发明可专利性标准 |
三、修改和完善专利无效程序 |
四、建立首仿药替代制度 |
五、完善药品价格管控机制 |
六、健全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10)互联网行业排他性交易的反垄断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状况及方向 |
1.2.1 国内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1.2.2 国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1.3 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
1.3.1 研究重点 |
1.3.2 研究难点 |
1.3.3 创新点 |
1.4 研究方法 |
1.4.1 比较分析方法 |
1.4.2 经济分析方法 |
1.4.3 案例分析方法 |
2 互联网行业排他性交易的基础理论 |
2.1 排他性交易概述 |
2.1.1 排他性交易的含义及其行为类型 |
2.1.2 排他性交易竞争效应 |
2.2 排他性交易的纵向限制理论与RRC理论 |
2.2.1 纵向限制理论 |
2.2.2 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RRC) |
2.3 互联网行业的排他性交易 |
2.3.1 互联网行业与传统市场的差异 |
2.3.2 互联网行业排他性交易的特殊性 |
2.3.3 互联网排他性交易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 |
3 互联网行业排他性交易的规制困境及实例分析 |
3.1 传统市场排他性交易的规制 |
3.2 互联网行业排他性交易的规制现状与规制困境 |
3.2.1 互联网行业排他性交易规制现状 |
3.2.2 互联网行业排他性交易规制的困境 |
3.3 互联网行业排他性交易的实例分析 |
3.3.1 奇虎360 诉腾讯Q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
3.3.2 Google搜索引擎案 |
3.3.3 案例分析的结论 |
4 互联网行业排他性交易反垄断规制的域外考察 |
4.1 排他性交易反垄断规制的美国经验 |
4.1.1 传统市场中对排他性交易的规制 |
4.1.2 美国的互联网排他性交易规制 |
4.2 排他性交易反垄断规制的欧盟经验 |
4.2.1 传统市场中对排他性交易的规制 |
4.2.2 欧盟互联网排他性交易的规制 |
4.3 排他性交易反垄断规制的日本经验 |
4.3.1 传统市场中对排他性交易的规制 |
4.3.2 日本互联网排他性交易的规制 |
5 我国互联网排他性交易反垄断规制的完善建议 |
5.1 选择以合理原则为主的违法确认原则 |
5.2 回避相关市场界定与综合认定市场支配地位 |
5.3 排他性交易认定标准的法定化 |
5.4 强化经济分析的应用 |
5.5 完善排他性交易的合理抗辩制度 |
5.6 建立互联网排他性交易的“案例群”机制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从“微软”案看美国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的变化及对我国的启示(论文参考文献)
- [1]医药行业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D]. 谢林夏. 西南科技大学, 2021(09)
- [2]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胡宏雁. 吉林大学, 2020(03)
- [3]反垄断法视域下的忠诚折扣研究[D]. 谢爱珍.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4]搜索引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D]. 邵天天. 安徽财经大学, 2020(08)
- [5]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模式反垄断法问题研究[D]. 辜凌云.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0(02)
- [6]我国纵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D]. 马爽.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7]反垄断法视野下忠实折扣行为的规制问题研究[D]. 尹晓敏.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8]专利非实施主体的竞争法规制[D]. 王泽华. 江苏大学, 2020(05)
- [9]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研究[D]. 苏冬冬.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10]互联网行业排他性交易的反垄断规制研究[D]. 李雨阳.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