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广告效果评价指标的评析与构建(论文文献综述)
陈希[1](2021)在《中国互联网信息服务协同治理:应然模式与实践路径》文中研究指明
刘伟岩[2](2020)在《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研究 ——基于创新体系的视角》文中研究说明2008年经济危机后,为摆脱经济下行的轨道,美国、日本、德国先后提出了“重振制造业”(2009年)、日本版“第四次工业革命”(2010年)、“工业4.0”(2012年)等战略计划,而我国也于2015年提出了“中国制造2025”的行动纲领。这些战略规划的陆续出台拉开了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Io T)、人工智能(AI)等为标志的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帷幕。而作为第二经济大国,我国应如何借助于这一难得机遇来推动国内产业升级则成为亟待思考的问题。回顾日本走过的“路”可知,其也曾作为“第二经济大国”面临过相似的难题,且从中日经济发展历程比较和所面临的“三期叠加”状态来看,我国现阶段也更为接近20世纪70年代的日本,而日本却在当时的情况下借助于以微电子技术为核心的科技革命成功地推动了国内产业的改造升级。基于此,本文以日本为研究对象并将研究阶段锁定在其取得成功的战后至20世纪80年代这一时期,进而研究其所积累的经验和教训,以期为我国接下来要走的“路”提供极具价值的指引和借鉴。在对熊彼特创新理论以及新熊彼特学派提出的技术经济范式理论、产业技术范式理论、国家创新体系理论和部门创新体系理论等进行阐述的基础上,本文借助于此从创新体系的视角构建了“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理论分析框架,即:从整体产业体系来看,其属于技术经济范式转换的过程,该过程是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实现的,且两者间的匹配性决定着产业升级的绩效;而深入到具体产业来看,其又是通过催生新兴产业和改造传统产业来实现的,对于此分析的最佳维度则是能够体现“产业间差异性”的部门创新体系,同样地,两者间的匹配性也决定着各产业升级的成效。回顾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历程可知,其呈现出三个阶段:20世纪50~60年代的“重化型”化,70~80年代的“轻薄短小”化,以及90年代后的“信息”化。其中,“轻薄短小”化阶段是日本发展最为成功的时期,也是本文的研究范畴所在。分析其发生的背景可知:虽然效仿欧美国家构建的重化型产业结构支撑了日本经济“独秀一枝”的高速发展,但在日本成为第二经济大国后,这一产业结构所固有的局限性和问题日渐凸显,倒逼着日本垄断资本进行产业调整;而与此同时,世界性科技革命的爆发恰为其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但是这种机遇对于后进国来说在一定意义上又是“机会均等”的,该国能否抓住的关键在于其国内的技术经济发展水平,而日本战后近20年的高速增长恰为其奠定了雄厚的经济基础,且“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技术发展战略又在较短的时间内为其积累了殷实的技术基础。在这一背景下,借助于上文所构建的理论分析框架,后文从创新体系的视角解释了战后以微电子技术为核心的科技革命是如何推动日本产业升级以及日本为何更为成功的。就整体产业体系而言,科技革命的发生必然会引致技术经济范式转换进而推动产业升级,且这一过程是在由政府、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以及创新主体联盟等构建的国家创新体系中实现的。战后科技革命的发源地仍是美国,日本的参与借助的是范式转换过程中创造的“第二个机会窗口”,换言之,日本的成功得益于对源于美国的新技术的应用和开发研究,其技术经济范式呈现出“应用开发型”特点。而分析日本各创新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创新行为可以发现,无论是政府传递最新科技情报并辅助企业引进技术、适时调整科技发展战略和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制定激励企业研发的经济政策和专利保护制度、采取措施加速新技术产业化的进程、改革教育体制并强化人才引进制度等支持创新的行为,还是企业注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遵循“现场优先主义”原则、实施“商品研制、推销一贯制”、将资金集中投向开发研究和创新链的中下游环节以及培训在职人员等创新行为,或是大学和科研机构针对产业技术进行研究、重视通识教育和“强固山脚”教育以及培养理工科高科技人才等行为,亦或是“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型的创新主体联盟联合攻关尖端技术、建立能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联合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等行为都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挖掘微电子技术发展潜力的。而这种“追赶型”国家创新体系与“应用开发型”技术经济范式间的相匹配正是日本能够更为成功地借力于战后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根因所在。进一步地从具体产业来看,科技革命引致的技术经济范式转换表现为新兴技术转化为新兴产业技术范式和改造传统产业技术范式的过程,这也是科技革命“双重性质”的体现。而对这一层面的分析则要用到能够体现“产业间差异性”的部门创新体系。在选取半导体产业和计算机产业作为新兴产业的代表,以及选取工业机器产业(以数控机床和工业机器人为主)和汽车产业作为微电子技术改造传统机械产业的典型后,本文的研究发现:由于这些产业在技术体制、所处的产业链位置、所在的技术生命周期阶段等方面的不同,其产业技术范式是相异的,而日本之所以能够在这些产业上均实现自主创新并取得巨大成功就在于日本各创新主体针对不同的产业技术范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分别形成了与之相匹配的部门创新体系。而进一步比较各部门创新体系可知,日本政府和企业等创新主体针对“催新”和“改旧”分别形成了一套惯行的做法,但在这两类产业升级间又存在显着的差异,即:日本政府在“催新”中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中均表现出了贯穿始终的强干预性,尤其是在计算机产业上;而在“改旧”中则干预相对较少,主要是引导已具备集成创新能力的“逐利性”企业去发挥主体作用。作为一种“制度建设”,创新体系具有“临界性”特点且其优劣的评析标准是其与技术经济范式的匹配性。日本能够成功地借力于以微电子技术为核心的科技革命推动国内产业升级的经验就在于其不仅构建了与当时技术经济范式相匹配的国家创新体系,而且注重创新体系的层级性和差异性建设,加速推进了新兴产业技术范式的形成,并推动了新旧产业的协调发展。但是,这种致力于“应用开发”的“追赶型”创新体系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如:基础研究能力不足,不利于颠覆性技术创新的产生,以及政府主导的大型研发项目模式存在定向失误的弊端等,这也是日本创新和成功不可持续以致于在20世纪90年代后重新与美国拉开差距的原因所在。现阶段,新一轮科技革命的蓬勃兴起在为我国产业升级提供追赶先进国家的“机会窗口”的同时,也为新兴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追跑”“齐跑”“领跑”并行发展的机遇,并为传统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会。由于相较于20世纪70年代的日本,我国现阶段所面临的情况更为复杂,因此,必须构建极其重视基础研究且具有灵活性的国家创新生态体系,重视部门创新体系的“产业间差异性”,形成与新兴产业技术范式相匹配的部门创新体系,以及建设能够促进传统产业技术范式演化升级的部门创新体系等。
陈文[3](2020)在《当代大学生公益精神培育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全社会道德水平,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任务,是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迫切需要,是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公益活动是主体化育人的新途径、隐性化育人的新方式、实践化育人的新载体,是大学生最为喜欢、真心接受的道德实践。大学生公益精神是大学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投身于面向某一群体或整个社会所开展的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公益实践活动,并在其中实现助人与自助、他利与自利相统一的一种综合品质。然而,大量文献和现实案例表明,在社会思潮、不良风气等多要素影响下,部分大学生公益心缺失、社会责任感下降、价值观错位,大学生公益精神培育亟待加强。通过对多所高校的实证调研,发现目前大学生公益精神及其培育现状不甚理想,阻碍大学生公益精神成长和培育的因素较多,因此,本文界定了大学生公益精神的内涵,归纳总结了大学生公益精神的特征,解析了大学生公益精神的要素和内在结构,调研了大学生公益精神的现状并实证分析影响大学生公益精神培育的主要因素,系统总结和梳理大学生公益精神培育的历史经验、现实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当代大学生公益精神培育的有效实践路径。本研究首先从国家政策层面和中央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高度、目前存在的不良社会风气、高校大学生公益活动存在的问题、高校公益教育实效性不足和大学生公益教育水平亟待提升等方面提出了大学生公益精神培育研究的选题。基于问题导向,理论分析结合实证调研系统分析问题背后的原因,提出大学生公益精神培育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这是本研究的现实逻辑。其次,用文献研究法从古代公益思想的滥觞和发展,中国传统慈善文化和西方现代公益精神的理论中吸取养分和借鉴经验,梳理马克思主义公益理论的发展,总结当代大学生公益精神培育的历史脉络,这是本研究的历史逻辑。对大学生公益精神的内涵进行定义,归纳了大学生公益精神的四个特征,基于心理学和德育教育品德结构“知、情、意、行”四要素理论,从公益认知、公益情感、公益意志和公益行为四个方面解析大学生公益精神的内部构成要素,建构起大学生公益精神的内在结构,对大学生公益精神培育的思想基础以及培育的时代价值进行理论界定,这是本研究的理论逻辑。结合理论研究以社会调查法和回归分析法实证分析了大学生公益精神现状及影响大学生公益精神培育的内部原因、个体因素和外部影响,系统提出遵循方向性、科学性、时代性和实践性的“四性”原则,完善健全大学生公益精神培育的组织体制、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的“三制”,从制度建设层面统筹大学生公益精神培育,解决大学生公益精神培育的动力问题;推进大学生公益精神培育融入课程教材体系、融入教育教学体系、融入理论研究体系的“三融”,从学校教育层面着力提升大学生公益意识,解决大学生公益精神培育的教育问题;拓展微感恩、微公益、微创业的“三微”,从个人行为体验层面切实推进大学生公益实践,解决大学生公益精神培育的实践问题;协同家庭教育的协同力、学校文化的涵养力、“三社联动”的带动力的“三力”,从环境育人层面优化大学生公益培育氛围,解决大学生公益精神培育的合力问题,从而建构起当代大学生公益精神的培育路径,这是本研究的实践逻辑。西方国家对公益精神的研究对我国而言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同时也存在明显不足和本质不同。本研究着力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话语体系和意识形态属性的大学生公益精神培育实践路径。
黄邓楷[4](2020)在《基于CPTED理论的广州大学城环境安全感知评价及优化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快速城市化背景下社会矛盾冲突愈发激烈,城市安全问题日益凸显。随着建设平安校园和安全社区的呼声高涨,校园安全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大学城的社会结构相对复杂、空间高度开放共享,其校园环境安全管理更具挑战性。一方面,随着大学城扩张建设步伐的放缓,校园环境使用后评价逐渐引起重视,但评价对象以大学城物质环境为主,空间使用主体——学生的环境感知评价研究略显不足。另一方面,我国犯罪治理主要依赖法律震慑、治安防范等管理手段,较少基于空间视角利用环境规划设计方法预防犯罪。基于此背景,本文以广州大学城为例,开展学生的环境安全感知评价,探讨学生安全感与大学城环境规划、设计和管理的关系。本文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文献整理、问卷调查、公众参与地理信息系统、Arc GIS和SPSS软件分析、数理统计等方法,探讨广州大学城空间环境特征与学生安全感知的联系,对安全感评价的空间分布特征和影响因素进行质化和量化分析,发掘宏观的空间位置和微观的街景特征与学生安全感的关联,建立广州大学城环境安全感知评价指标体系,据此试述提升学生安全感的大学城环境优化策略。论文研究可分成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第一章)为绪论,旨在阐明大学城环境安全感评价研究的重要意义,明确研究对象和范围。并进行国内外大学城及校园规划设计、环境设计预防犯罪及安全感评价相关研究和实践的综述,强调环境规划设计手段在我国大学城校园安全管理中缺失的现状,为后续研究奠定了现实背景基础。第二部分(第二章)是环境安全感评价的理论基础研究,立足广州大学城空间环境现状,梳理日常活动理论、理性选择理论等传统犯罪学理论和“街道眼”、可防卫空间、环境设计预防犯罪(CPTED)等环境犯罪学理论,分析国内外CPTED理论的研究、相关实践案例与组织机构的发展趋势,总结可为环境安全感知评价提供有益借鉴的CPTED应用经验。归纳并提炼环境安全感评价的研究方法及其影响因素,为接下来的实证研究提供理论基础。第三部分(第三、四、五章)是问题分析和实证研究。首先,以华南理工大学五山校区为例,开展单体校园的环境安全感评价探索性调研,对CPTED六要素进行信度分析、重要性排序、相关性分析,并挖掘高校环境安全感评价研究中值得注意的问题,如传统调查方法难以准确定位地点,无法对特定空间安全感评价进行定量分析;也较难识别影响安全感的环境特征,难以建立大学城环境安全感评价指标体系。为弥补上述缺陷,分别利用公众参与地理信息系统方法和照片打分法分析广州大学城环境安全感评价空间分布特征及影响因素,并根据影响安全感评价的宏观空间位置因素和微观街景特征因素,构建广州大学城环境安全感评价指标体系。第四部分(第六章)是规律总结和策略研究。根据广州大学城环境安全感评价指标体系,从宏观、中观、微观三层面分别阐述大学城环境规划、设计和管理对学生安全感评价的影响,据此试述提升学生安全感的大学城环境优化策略,力图为我国高校校园环境安全规划设计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和技术指导。本文以广州大学城为例,开展了环境安全感评价空间分布特征和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在公众参与地理信息系统的评价方法和以学生为主体的校园环境安全感知评价的研究内容上都取得一定的创新性成果。本文研究成果可补充完善大学城环境安全规划设计导则,为我国高校校园安全环境的科学合理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赵晓丹[5](2020)在《生态批判与图景构建 ——当代西方生态社会主义思想研究》文中指出近代以来延续200多年的工业化进程,在创造大量财富的同时,也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和人类的生存环境。随着工业化、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生态环境的危机日益凸显并逐渐向全球蔓延,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发展的最严重最棘手的问题。突破发展极限,探索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协调可持续的发展道路成为全人类的共识。以绿色运动为起点,西方社会一些致力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学者和有识之士不断探索解决生态危机的途径,生态社会主义思想应运而生。生态社会主义思想以法兰克福学派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思想为基础,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和方法论以及西方自然科学的相关理论,从根本上探索和研究生态危机的解决之道。通过对资本主义生态危机进行深入分析,生态社会主义学者指出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由少数资本家占有,资本家的贪婪本性决定了社会生产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源源不断的利润,因此资本家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加重对工人的剥削,操控科学技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通过各种手段刺激劳动者进行不必要的消费,采取污染输出、资源掠夺等方式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生态侵略,不仅破坏了本国生态环境的平衡,还导致生态危机全球性蔓延。生态社会主义学者由此指出资本主义生态危机的元凶是资本主义制度,由此产生的技术异化、消费异化都是加重生态危机的帮凶,而生态帝国主义则是生态危机全球化的根源所在。通过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改良的方式来解决生态危机是不现实的:自由市场理论主张通过征收生态税和许可证制度的方式内化资本主义的环境成本,其实质是将自然环境商品化了,使得大企业囤积购买排放许可,低减排的企业却得不到发展,最终导致减排达到上限;绿色经济青睐于小规模的生产和小型独立资本,但这并不符合资本主义生产扩张的本性;新型技术如核能、生物燃料、太阳能、风能等在生态实现上都存在着诸如资金消耗大、效率低、清洁性差等弊端,即便资源使用效率提高,资本家却会因此而扩大生产规模,从而导致消耗的增大;人口的增长与个人生活方式并不是造成生态危机的根源,同时人口减少的政策也不具有可行性。因此根除生态危机的关键在于推翻资本主义制度。生态危机的解决要求人们正确处理自身与自然的关系。在这一问题上,早期的生态社会主义学者大多持生态中心主义的观点,但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生态社会主义学者发现以生态中心主义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存在理论上的弊端,非人类中心主义站在自然角度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赋予非人存在物与人类相同的道德关怀,其实质是反人类的。完全的自然角度也是不存在的,必须要通过人类进行表达,因此无可避免地受到人类文化和历史背景的影响,他们因此回归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但是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过度强调人类的主体地位,忽视自然规律,肆意破坏自然,加剧了人与自然的矛盾。在对这两种思想进行批判的基础上,他们以马克思主义“控制自然”的理论为基础提出了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前提下坚持人类的主体地位,认为从人类的角度出发有效地“控制自然”能够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从而最终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解。生态危机的最终解决需要建立起一种生态友好型的社会主义制度。生态社会主义学者对未来社会提出了具体的构想,他们主张未来社会的构建应该遵循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实现充分民主以及社会公平正义,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一系列具有生态关怀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制度。在经济上主张实行真正的生产资料公有,采取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实行经济的适度增长;在政治上重视生态环境,反对官僚化,实现真正的民主,在全球范围内解决生态问题;在文化上遵循生态价值标准,发挥教育在生态文化重建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使人们树立全新的价值观;在发展模式上主张实行包括经济、社会和人在内的全面的可持续的发展。在实现生态社会主义所依靠的主体力量的问题上,生态社会主义学者大都放弃了无产阶级的领导地位,在实现方式上,他们主张通过非暴力的方式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内部的变革。虽然生态社会主义思想也声称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基础上来建立社会主义,并且反对资本主义制度,倡导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但是本质上其与科学社会主义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无论在理论基础、社会变革方式上,还是在对于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认识以及对未来社会的构想上都具有根本的区别。生态社会主义对马克思主义的坚持不够彻底,因此无法正确认识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也不够彻底,这就决定了生态社会主义思想的乌托邦性质。在经济危机全球性蔓延的国际背景下,全面而准确地评价生态社会主义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生态社会主义思想具有积极的贡献,它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弊端进行揭露和批判,提出了全新的生态政治理论、经济发展模式以及社会主义存在方式,对于中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在全球生态环境恶化的国际背景下,任何国家都无法独善其身。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建国以来以及改革开放初期所采取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方式造成了生态环境的恶化,随着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生态文明建设成为实现人们美好生活的重要内容,因此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中之重。本文以当代西方生态社会主义思想为研究对象,希望通过对这一理论系统而全面地研究,找寻其中对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有益启示。文章由七个章节构成:第一章为绪论,主要对文章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思路方法以及创新和不足进行概述;第二章对生态社会主义的概念进行阐释,并总结其产生背景、理论来源以及发展脉络;第三章揭露资本主义生态危机产生的根源并指出改良资本主义的虚幻性,以奥康纳的“双重危机”理论为例来系统论述生态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在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批判的生态社会主义思想中,奥康纳的“双重危机”理论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基础对资本主义进行系统、全面地批判,更具有代表性;第四章在否定非人类中心主义和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基础上提出了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理论,并以佩珀对人类中心主义的重构为例来阐述20世纪90年代后生态社会主义学者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的主流观点,佩珀的人类中心主义理论是在继承格伦德曼思想的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对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论述更加具体和深刻;第五章总结生态社会主义的基本构想以及实现路径,并以科威尔的生态社会主义构建思想为例来展示未来社会的完整图式,科威尔对于生态社会主义的构想包括构建原则、政党建立以及实现过程,是提出最早的具体的生态社会主义构建思想;第六章通过生态社会主义与科学社会主义的比较,揭示生态社会主义的本质;第七章对生态社会主义思想的积极意义和局限性进行全面总结,并探索其对当下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有益借鉴和启示。新时代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应该充分借鉴生态社会主义思想的有益成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生态价值,坚决抵制生态帝国主义的入侵,加强生态环境的治理,最终取得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胜利。
马赫[6](2020)在《明星偶像崇拜的失范与重构路径研究 ——以流行文化中的青少年学生群体为例》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的深入发展,流行文化已经全方位的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社会生活,明星效应和明星偶像崇拜作为流行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与载体,使得流行文化在传播和大众化上得以可能,是流行文化不可或缺的生命力。人是文化的载体,也意味着文化对人具有形塑的功能,而偶像崇拜作为青少年时期的一种过渡性行为,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青少年主要以明星偶像作为自身崇拜与追捧的对象。近年来,由于青少年明星偶像崇拜中的失范行为带来的文化讨论与社会问题也逐渐成为大众舆论与学术界的讨论热点与研究焦点之一。如私生粉跟踪偷拍与隐私侵犯、职业黑粉拉踩与谣言散布、打投流量购买与言论控评、恶意举报与网络暴力、过度迷恋以至于情感带入等粉丝负面事件屡见不鲜,“饭圈女孩”、“跪族男孩”等青少年粉丝群体的失范行为往往成为网络社交媒体的热点新闻。因此研究青少年明星偶像崇拜现象、失范及其社会效应具有重要的社会学与文化学意义。当前,关于偶像崇拜的研究已经从大众文化研究领域拓展到心理学、社会学、新闻传播学、教育学等人文学科的多个学科与研究领域,对明星偶像崇拜的研究也从单一的理论转变为多元的分析,而且更加关注明星偶像崇拜群体的内部运行规律和心理活动,探索流行文化与偶像崇拜的价值与意义。我国学术界在青少年偶像崇拜研究上侧重对现象进行调查,如描述偶像崇拜的特征、原因,强调偶像崇拜与榜样学习之间的关系,注重对我国青少年榜样教育问题提供指导性策略,总体缺少对明星偶像崇拜失范问题的详细解读与重构路径的具体剖析。本研究首先梳理了流行文化与偶像崇拜的历史演变,描述了社会变迁下偶像崇拜尤其是明星偶像崇拜的发展与变化,总结出青少年偶像崇拜现象的流行文化背景及时代转变过程。中国偶像崇拜文化经历了从单一化到多元化、从精英化到大众化、从政治到文化的转变过程,中国偶像则经历了英雄偶像,明星偶像,选秀、草根偶像,流量、养成偶像的发展历程。其次,通过问卷调查与访谈等研究方法实证分析、比较与阐释了我国青少年偶像崇拜的现状与明星偶像崇拜新特征。当前我国青少年偶像崇现呈现出泛化与较高卷入度,崇拜对象以明星偶像为主流、二次元偶像彰显出时代的特征,在崇拜活动中科技使用与消费行为成为常态,并在自我认知上表现出主动性,而青少年明星偶像崇拜失范的负功能有待进一步分析。青少年明星偶像崇拜则显示出了消费需求与粉丝经济、技术进步与推动、明星偶像的养成与低龄化、偶像制造的麦当劳化、粉丝类型的多元化、粉丝群体的组织化等新特征。明星偶像崇拜文化作为一种流行文化,其对于社会、文化的发展以及大众本身所具有的正功能不容忽视。但是,近年来由于粉丝对明星的过度崇拜与迷恋所导致的明星偶像崇拜失范现象与行为带来了超出理智的后果与社会问题。再次,结合当代中国社会中多样化的明星偶像崇拜失范现象与行为进行访谈分别从粉丝的文本生产符号异化、消费与拜金主义、自我的丧失、狭隘性、非道德化、娱乐极端化等方面,解析青少年明星偶像崇拜的具体失范现象与行为,呈现其作为一个社会问题的普遍性以及对其予以重构的意义。通过文化与认同、个体与组织、制度与科技等维度分析了明星偶像崇拜失范产生的原因,并从网络社会流行下生活态度与价值取向、社会化主体间的影响与作用、基于亚文化视阈的探讨等视角对青少年明星偶像崇拜失范现象与偏差行为进行了学理性思考。青少年明星偶像崇拜现象代表着网络社会下青少年生活态度与生活方式的形成,是当代青少年价值取向的体现。青少年明星偶像崇拜的失范不利于青少年的自身成长、社会稳定与发展,体现了社会化主体与青少年之间的矛盾性,也体现了社会化主体之间的统一性。青少年偶像崇拜亚文化反映出来的各种社会问题,已经不再是单一的个人问题或者心理活动,更是一种文化的实践,体现了亚文化在发生、发展过程中自身风格化的展现以及与主文化的对立与融合。最后,在研究基础上探究了青少年明星偶像崇拜在价值、规范和行为的社会系统中路径重构的可能性,提出发挥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的合力正确引导青少年偶像崇拜的观念与行为。对于青少年明星偶像崇拜失范现象与行为不能置之不理,但主流文化不应是单一的否定与阻隔的状态,而是通过积极的引导策略与调适形式,在放任恣意发展与合理监督引导之间形成一种适度的张力,为明星偶像崇拜亚文化的构建和青少年失范提供价值与行为等方向指引。总之,当今中国流行文化下的明星偶像崇拜现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青少年粉丝及其诸多言行也常常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与热烈讨论。虽然学术界围绕青少年明星偶像崇拜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研究基础,并取得了许多研究成果,但对于流行文化中当代青少年粉丝的偶像崇拜特点与失范问题研究仍有缺憾。因此,本研究意图通过对我国青少年明星偶像崇拜的研究来推动相关领域的进展,并对青少年树立正确的偶像观与价值观有所裨益。
李淑桃[7](2020)在《翁源县省定贫困村村庄规划实施评价研究 ——以龙仙镇青云村为例》文中研究表明贫困村的规划建设是脱贫攻坚战的重中之重,也是乡村人居环境整治与发展的关键。2017年,广东省提出“2277个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的重要举措,总投入财政资金300多亿元。根据“无规划,不建设”的要求,所有省定贫困村都编制了相关规划并于2019年基本完成了整治建设任务。那么,这批省定贫困村村庄规划实施情况到底怎样?对其进行科学的实施评价十分必要。本文以具有一定示范意义和代表性的翁源县作为研究对象,开展村庄规划实施评价的实证研究。不仅为这批省定贫困村的规划实施评价工作提供借鉴,同时也为其他类似地区的村庄规划与建设工作提供参考。目前,规划实施评价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多集中在城市规划领域,对于村庄规划的实施评价研究十分贫乏。本文借鉴和吸纳城市规划实施评价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结合翁源县省定贫困村村庄规划实施的特点,构建翁源县省定贫困村村庄规划实施评价体系。该实施评价体系包括实施效果和实施过程两部分的评价。实施效果评价主要从实施结果和实施绩效两方面分析规划的落实情况以及对村庄和村民产生的影响;实施过程评价主要从政策保障、资金管理、主体协作和技术支撑四个方面评析规划实施的运作机制及影响因素。依据上述实施评价体系,论文重点以翁源县青云村为例,通过详实深入的实证调研,对其规划实施效果和实施过程进行全面评价。实施效果评价结果表明,规划实施广度较好,但由于村民主体意愿变更、资金规模估算偏差大等原因导致实施深度较差,部分项目的变更对经济性和效用性考虑有所欠缺;规划实施成效主要集中在人居环境水平的提升上,对农民增收带动尚不明显,但不同类型的自然村由于资金投入、建成效果的不同,村民的评价差异较大。在实施过程评价部分,地方政策的完善性、资金整体的统筹性、规划编制期间各相关团队的协同性均有效促进了青云村村庄规划的实施,但同时在配套政策的协调性、建设资金投入的精准度、规划实施阶段各利益主体间的协同性、深化设计方案的适用性和建设工程质量的可控性方面存在不足。青云村在规划实施效果和规划实施过程评价中所反映的情况在翁源县乃至广东省其他省定贫困村中均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而本文构建的评价体系也对广东省定贫困村以及我国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导、以人居环境整治为主要任务的欠发达地区村庄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对于尚在摸索中的贫困村规划编制与实施,本论文既注重规划实施评价的理论探讨,更注重深入细致的实证研究,以期发现贫困村规划建设及相关推进政策需要规避和重视的问题,为广东省乃至全国欠发达地区的村庄规划与建设提供参考。
教育部[8](2020)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中研究指明教材[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中小学课程体系,我部组织对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进行了修订。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以及思想政治、语文、
许亚洁[9](2020)在《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用“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来形容信息爆炸时代最为贴切。共享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生活方式,尽管在一定程度上简化和便捷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但随之而来的是各种风险的积累和增加。信息数据是支持互联网运转的基础力量,因此在互联网时代它珍贵如石油。有利益就有风险,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关于信息数据的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个人信息作为信息数据的典型代表,与互联网交织在一起,产生了很多新型违法犯罪问题。刑法应当如何面对新型的个人信息犯罪,成为时下前沿并具有争议的话题。本文聚焦此问题,主要探讨刑法如何从内部体系构建和外部法律协调两方面应对风险社会下递增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具体而言,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个人信息的内涵及其权益属性。由于本文研究的主要对象是个人信息,因此描绘“个人信息”的全貌是文章展开的基础。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概念具有相似性,需要厘清他们之间的关系,才能最终定位个人信息在刑法中的法益属性。本文从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价值和类型等方面全方位解剖个人信息。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个人信息的独立价值。因为如果个人信息可以被涵盖在其他概念之下,则不具有研究的必要性。因此,个人信息是否具有独立的研究价值是推动个人信息相关法律研究的逻辑起点。独立性的探讨离不开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通过概念、范围和特征的对比,可以得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是不同的概念。简言之,首先,个人隐私不仅包括信息类隐私,还包括个人空间、个人活动等不是信息但仍不想被外界知悉的生活事务。其次,狭义的个人信息是指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类型。可识别性是划定狭义个人信息范围的重要标准。在这些个人信息类型中,有些信息并不属于隐私范围。例如,个人的职务信息,由于个人职务信息能够间接识别特定个人,因此属于个人信息类型。但为了公共管理的需要,个人职务信息往往被公开而不属于个人隐私。最后,个人隐私和狭义的个人信息可归结为交叉关系,而交叉部分则为有关个人隐私的个人信息。明确个人信息的属性是为了推出个人信息相关的权利和法益。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不再是被信息主体紧紧握在手里的“隐私”。相反,信息主体更希望在具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个人信息以获得更加便捷的服务。个人信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意味着个人信息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人格权客体,而是可以与信息主体分离并具有一定财产属性的新型权利客体。个人信息流通产业链中个人信息安全风险不仅只与信息主体有关,更与信息收集者、使用者等信息处理者有关。也即,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防控需要从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两方面共同着手。纵观我国个人信息相关立法,不同于从前置法到刑法的一般顺序,个人信息风险防控立法以肇始于刑法,倒逼前置法出台的倒序形式出现。个人信息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法益。基于个人信息所有和使用的分离状态,个人信息在不同处理阶段具有不同的法益属性,也即个人信息具有不同的法益层次。本文将个人信息法益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个人信息的个人法益层次,包括人格法益和财产法益。具体而言,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表征了一个人独一无二的人格,应当受到人格权的保护。通过人格权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是从民事权利保护角度来分析。那么对应到我国刑法法益,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保护具体人格权法益的一章。目前用来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性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就被放在此章,个人信息的人格法益属性已经得到承认。除此之外,个人信息作为大数据时代信息资源的重要部分,也参与到网络经济的运行当中。由于个人信息数据所有和使用的分离,个人信息成为可以议价的商品。此时,仅认为个人信息是人格权客体的观点已无法适应数据流通的现状,确认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具有合理性。一方面,个人信息数据符合虚拟财产的定义,虚拟财产已经被承认为法律中的“财产”。另一方面,个人信息财产属性的承认有利于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二是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层次。当信息处理者是政府机关时,他们根据自身管理的需要会收集和产生大量的信息,而这些信息的累积就可能涉及公共利益。同时,由于互联网的普及,一些网络巨头公司掌握的个人信息数量十分惊人,如果发生安全泄露事件,也可能涉及公共利益。除此之外,个人信息安全也可能涉及国家法益。无国界的信息网络使信息安全不再局限于国家内部,而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层面。个人信息的跨境流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个人信息等都涉及国家安全。第二,个人信息刑事立法的发展与比较。本部分主要探讨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发展历程、立法理念的转变以及相关立法评析。同时也对美国、欧盟等代表性国家的立法进行梳理,总结优秀的立法经验。具体而言,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以《刑法修正案(七)》为分界线。在《刑法修正案(七)》之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主要是以间接方式。个人信息与隐私并未区分,侵犯个人信息造成的后果基本局限于对隐私的侵犯。因此,侵犯隐私犯罪成为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依据,例如,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不过,我国刑法中已经存在保护信息的立法,即信息法益犯罪。这类犯罪将少部分特殊信息独立保护,主要保护的法益是信息法益,不是个人信息法益,但犯罪对象有可能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国家安全信息法益的犯罪、秩序类信息法益犯罪等的犯罪对象都可能涉及个人信息。同时,囿于当时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信息载体仍是传统的有形物,信息往往与信息载体结合出现,因此个人信息并没有凸显出自身独立的法益属性。比如,我国刑法中有一些罪名的犯罪对象也可能涉及个人信息,例如证据类犯罪和文书类犯罪。可见,在这个阶段,个人信息尚不具有独立的法益地位,一般是通过其他犯罪类型间接附属保护。在《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罪。侵犯个人信息行为成为独立的犯罪类型,但由于两罪属于身份犯,处罚范围比较窄。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刑法修正案(九)》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罪修改合并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罪,该罪的主体变为普通主体,处罚范围进一步扩大。至此,个人信息在刑法中的保护方式变为直接方式。除此之外,刑法中还新增犯罪类型对个人信息进行间接保护,主要以信息网络犯罪为代表,例如,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信息数据的法律保护理念发生巨大变化,包括个人信息法益独立于隐私成为刑法保护的新法益类型;个人信息的刑事立法还突破了传统的刑法谦抑性理念、贯彻了“二次违法性”理念等。但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立法仍然存在缺陷。具体而言,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保护不够。目前,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主要以附属保护的方式实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个人信息司法解释》)中多处关于定罪量刑的标准与个人信息公共法益保护内涵相契合。例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是折射出“公共法益”的保护。目前,涉及个人信息公共法益独立保护的犯罪类型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为了强化金融秩序保障,《刑法修正案(五)》新增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个人信用卡信息与金融秩序息息相关,其公共法益属性被刑法重视并独立保护。但是,个人信息包含直接或间接识别个人的所有信息,这些信息都具有公共法益的属性。而目前只有个人信用卡信息的公共法益被独立保护,其他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保护仍主要依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附属保护。整体而言,个人信息公共法益的刑事保护仍以附属保护为主,独立保护不足,保护力度差强人意。个人信息保护不能再满足于权利保护模式,而需要建立数据利用的公共秩序,调控个人信息的安全风险。总之,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仍停留在传统权利保护路径,尚未形成相应的风险调控体系。个人法益与公共法益保护不平衡、前置法与刑法衔接不顺畅、刑事责任体系不严密等问题十分突出。本部分随之对德国及欧盟、美国、日本的个人信息立法进行梳理和比较,以期对我国立法有借鉴之处。经比较,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有鉴戒意义。首先,个人信息前置性法律保护的完善。不管是欧洲还是美国,历来重视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尤其看重个人信息的基础性保护,即民事、行政保护。但是,我国目前关于个人信息的民事和行政保护呈现碎片化、层级低等缺陷。因此,我国应当注重前置法的完善,这不仅能优化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也为刑事保护提供充分的前置条件。其次,刑法介入个人信息保护的多样化。虽然各国在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方面有不同的路径选择、不同的罪名和犯罪构成、不同的刑罚和规制手段,但它们在产生背景和作用发挥等方面殊途同归,基本上都是对个人信息泄露和非法利用的担忧。各国的刑事立法几乎都围绕这一点,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分别从个人信息的获取、收集、保管以及利用等各个不同的阶段介入。最后,个人信息范围的扩大化和细分化。以欧盟为例,欧盟立法中对个人信息的范围作出清晰界定,将个人信息区分为“个人一般信息”与“个人敏感信息”。我国也可以在个人信息内部进行类型划分,不同的个人信息类型对应不同的保护模式。个人信息的细分也有利于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合理入罪边界。第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分析。该部分主要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行为、情节严重要素进行分析。首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具有争议,主要包括隐私权法益说、信息自决权法益说、个人信息权法益说等。本文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具有双重性,包括个人信息权和信息管理秩序。具体而言,随着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的完善,个人信息不再是与隐私相同的概念。个人信息权已经明确被确认为一种民法权利或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民事权利一章明确了自然人享有个人信息权,但是个人信息权的权能及性质都未具体规定。本文认为,根据相关立法,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新型权利。个人信息权是一种包含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综合性个人新型权利。在刑法法益理论上,个人信息权是一种个人法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除个人信息权外,还应当包含信息安全管理秩序。除此之外,人格法益与公共法益之间需要平衡,在民法更偏向于严密保护个人信息相关权利的情况下,行政法、刑法等公法应当更偏向于公共秩序的保护,这样才能平衡个人法益与公共法益;同时,由于个人信息上的国家法益可以涵盖在其他罪名之中,如果再单独设置罪名保护国家法益无疑是立法资源的浪费。因此,信息安全管理秩序应当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之一。其次,本章以犯罪行为为基础进行讨论,具体分为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和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具体而言,首先,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包括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和以其他方式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在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方面,通过计算机系统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两者应当是想象竞合的关系。由于两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无法通过比较刑期和刑种确定孰轻孰重。因此只能从犯罪的事实、情节和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比较定罪。同时,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往往作为非法获取信息数据的手段行为,两者在刑法中是选择性罪名的关系,因此应当综合具体案件情况判断手段行为能否构成独立犯罪。在以其他方式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方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获取”除了“窃取”的方式,还存在“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的规定属于兜底条款。兜底条款具有抽象性,为了防止滥用,应当从“同质性”角度合理限制兜底条款的适用。其次,讨论了非法出售和提供个人信息行为的关系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理解与把握。一方面,“出售”行为往往具有牟利的主观目的,同时出售的对象具有特殊性。另一方面,“提供”行为包括有偿提供和无偿提供。因此两者具有差异性。除此之外,本文认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提示违法阻却事由的空白罪状,并对违法性认识的判断具有实质影响。最后,本章讨论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与下游犯罪结合的情况十分普遍。一方面,尽管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尚未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典型犯罪行为,但作为其他犯罪的手段行为,可以被其他犯罪评价。例如,使用个人信息实施盗骗财产犯罪、使用个人信息实施侵犯人身犯罪、使用个人信息实施侮辱诽谤犯罪。尽管有些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看作下游犯罪的准备行为,但是我国刑法规定,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并且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见,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为预备犯或准备行为,可能不被认定为犯罪或免除处罚。但是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本应作为重点打击的非法行为,但却只能作为他罪的预备行为,显然会造成罪刑不相适应。更不用说,无法被下游犯罪评价的严重非法使用行为。因此,非法使用行为应当成为刑法规制的行为。一方面,非法滥用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丝毫不亚于其他行为。另一方面,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前置性法律中被规定为典型的违法行为。被刑法规制的犯罪行为不是抽象意义的行为而是现实中可以定型化的典型行为。这些行为既不能被刑法已经规定的犯罪行为类型有效涵盖,也还需要具有具体的现实危害,才有刑法规制的必要。关于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具体设置,本文认为,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不必单独成立新的罪名,并且应当将整个新修改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到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最后,本章还讨论了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情节要素的认定。本文肯定“情节严重”要素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具有多样化地位,刑法理论应当寻求在原则范围内的更新以适应现实司法状况并起到实质的引导作用。就“情节严重”等罪量要素的体系地位而言,除了符合不法构成要件标准的“情节严重”外,其他类型的“情节严重”尽管打破了传统理论边界,但普遍客观存在。刑法理论需要对其进行类型定位,同时根据一定的理论标准限制类型的扩张。笔者较为赞同类构成要件复合体说和可罚的违法性说的基本立场。我国刑法中关于侵犯个人信息的特殊犯罪都是情节犯。《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设置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情节要件。“情节严重”本身具有抽象性,在司法实践中的标准十分模糊,需要司法解释的引导适用。201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以及2017年颁布的《个人信息司法解释》都对“情节严重”作出相应规定。从两个司法解释看,对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判断要素主要包括个人信息的种类、数量、违法所得、社会后果、同类违法犯罪行为记录、被害人损失等,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文中主要对信息类型和信息数量的情节、第三方介入的情节、违法所得额的情节、特殊主体身份的情节、“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情节进行细致分析。第四,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刑法调控。本章主要从风险管理角度,分析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防控的路径和体系。其一,个人信息安全风险防控应当注重自由与安全的价值平衡,本文肯定了风险刑法理论的积极意义,并主张对其适用严格限制。具体而言,信息技术的快速进步使犯罪行为、犯罪主体以及犯罪对社会的影响都产生了巨大变化,增加了全球的社会不安全感。社会对秩序和安全的需求不断增加。在这种背景之下,“现代风险”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角色,因为它制造了新型的犯罪活动。预防性刑事立法和司法都是风险刑法中为应对新型社会风险作出的合理回应,也得到了国内甚至国际上的刑事政策肯定。因此,与其争论风险刑法理论的真伪,不如将目光和学术讨论转移到预防性刑事立法的合理限度和边界设置。风险刑法提倡的预防性刑事立法相较于传统刑法,对社会秩序和安全的保障更加重视,但同时会牺牲法律对人类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因此,如果不对预防性刑事立法加以控制则可能会陷入另一个极端。预防性刑事立法可以从刑法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加以限制。在刑法内部,应当积极发挥谦抑原则的“门槛作用”。一方面,准确理解当前社会中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定义,用以检测预防性刑事立法。另一方面,通过严谨的程序保证谦抑性原则运用于预防性刑事立法。同时,法益原则也是限制预防性刑事立法的一大利器,应当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加以考量。在保护个人法益的刑事立法方面,不应当采用预防性刑事立法,也即风险刑法理论不应当适用于个人法益的保护。而关乎社会秩序和安全的法益则有所不同,预防性刑事立法应当限于社会秩序和安全类法益的保护。这是法益原则从“质”上对预防性立法的限制。根据刑法规定,我国的刑事犯罪被限定于严重侵害法益或者侵害重大法益的行为,而预防刑法作为传统刑法的扩张形态,其针对的是导致法益侵害的危险行为,相对于已经造成实害结果的行为,法益侵害危险行为的违法性程度要低。1因此,对“危险”的程度应当有所要求,也就是说只有“重大”危险才值得采用预防性刑事立法的手段。这即是从“量”上对预防性立法的限制。其二,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调控的刑事一体化。在研究方法上,刑事一体化要求刑法与其他部门之间突破一定程度的理论壁垒,才能实现法律保护的效应最大化。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法益的保护仅靠刑法远远不够,需要各个部门法通力合作。但是刑事治理的超前以及与其他部门法衔接不顺畅的问题客观存在。其中,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衔接更加需要重视。本文提倡多元化刑事立法体系。随着社会风险种类的增多和程度的加大,社会对刑法的要求不断提高,刑法的预防功能需要被激发。频繁颁布的刑法修正案进一步扩张了刑法的范围,法定犯数量的增加逐步改变传统刑法的重心。一方面,刑法修正案越多意味着刑法典本身被修改的越多,刑法的稳定性不复存在。这与采用一元化刑法的刑法结构体系的初衷相悖。另一方面,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立法应具有明确性。法定犯往往采用空白罪状的表述方式,尽管指明了应当参照的前置性法律法规,但是基于法律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法定犯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比一般罪状更加模糊。因此,一元化的刑法体系不足以面对法定犯井喷式的增长,多元的刑法体系更具优势。在法定犯时代,附属刑法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附属刑法不仅能够分担刑法典不断扩张的罪名数量,还可以增加刑法的专业性、明确性和一体化。在个人信息法益刑法保护结构上,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考察。纵向即整个刑法的结构形式,主要有刑法典、刑法修正案、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的分类。我国的附属刑法仅存在于形式意义上,这种方式既没有发挥附属刑法应有的效用,也徒增立法的繁杂。因此,实质意义上的附属刑法才能真正发挥效用。实质的附属刑法主要由两种立法模式构成,一是散在型立法模式,是指在金融经济法规、食品药品法规等行政法规中直接规定相关犯罪和刑罚条款的立法方式。二是编纂型立法模式,是指对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和刑罚条款的归类编纂。只有当散在型附属刑法比较完善时,才会采用这种立法方式。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方式对我国当前一元化的刑法典体系会造成很大的冲击,同时可能造成刑法的无限扩张。因此,散在型的立法模式更加适合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环境。上述立法模式是建立在刑法典已经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但是当立法者考虑设置新的个人信息法益保护刑法条文并采用法定犯形式时,是否可以直接在附属刑法规范中明确规定罪状和法定刑?笔者认为这种立法模式是可取的但是应当严格限制。横向的刑法结构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个角度分析。微观方面,是从具体的罪名着手,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宏观方面,是看整体的刑罚轻重与犯罪圈大小之间的关系。具体到个人信息法益保护方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应当设置多样化刑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法定刑设置上应当与其他相关罪名平衡协调。其三,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体系。正是基于信息在现代社会的重要地位,以及信息风险给各个层面造成的巨大负面效应,个人信息风险管理迫在眉睫。从本质上来说,个人信息风险管理就是在信息流通的各个阶段,从信息系统、技术、规则、制度等方面保障信息的安全。法律制度作为有效的社会管理手段,势必要对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有所回应,刑法也不例外。通过上述分析,现代社会的个人信息数据承载着人格权、财产权的个人法益,也承载着社会、国家秩序和安全的公共法益,俨然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益类型,并且具有多层次结构。不同类型的个人信息代表的权利和利益也有所不同,因此刑法需要构造一个多层次的刑事法律体系。基于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刑事法律需要根据个人信息所代表的不同法益类型,谨慎立法和司法。根据风险管理的一般理论,风险的管理和预防可以从风险识别、风险预防、风险的控制和分担等方面展开。刑事立法和司法对个人信息风险的防控,也可以借鉴风险管理系统的一般理论从这几方面展开: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识别:安全法益分级、个人信息安全风险预防:法益前置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分担:注意义务分配、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控制:严密刑事法网。同时,本部分还讨论了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价值理念,包括个人信息自由与安全价值及其关系、个人信息安全领域的价值平衡以及个人信息法益中个人法益和公共法益的利益衡量。第五,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的具体构建。本章围绕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构建问题具体展开。主要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关联性罪名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前置法的完善以及侵犯个人信息法益的出罪化路径。首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关联性罪名主要包括网络犯罪中的相关罪名、商业秘密犯罪的相关罪名、财产犯罪的相关罪名以及国家安全犯罪的相关罪名。具体而言,刑法对网络犯罪的打击不仅维护了网络的秩序与安全,同时也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与秩序进行保护。在网络犯罪体系中,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得到了附属保护。具体罪名包括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刑事责任是近年来立法、司法和理论界关注的焦点。本文认为,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已经客观存在于刑法典中,与其纠结该罪的立法价值问题,不如从司法角度探索如何适用该罪才能放大该罪在网络治理方面的优势,减少罪名过度扩张的缺陷。笔者认为,可以从利用“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要件限缩处罚范围;对犯罪后果的目的性限缩解释;犯罪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犯罪的辨析等方面进行分析。在商业秘密犯罪方面,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的核心竞争资源。企业掌握的个人信息数据库往往数量巨大、类型复杂。如果企业的信息泄露,不仅会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个人信息权的侵犯,更会对经济秩序造成影响。因此,在无法通过传统财产权对企业数据库进行保护的情况下,当企业个人信息数据库符合商业秘密的认定条件时,可以通过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个人信息公共法益进行保护。具体而言,当个人信息数据库符合商业秘密的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时,就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当行为人采用盗取、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数据类商业秘密或者违法、违约披露商业秘密的,可能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需要从一重罪处罚。由于两罪的法定刑相同,只能通过其他条件综合判断孰轻孰重。在个人信息的财产法益保护上,本文认为当个人信息以电磁数据形式存在于网络中时,同时具有形态的虚拟性和价值的真实性,与虚拟财产具有同样的特征。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显而易见,就一个人的个人信息而言,一些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特殊个人的个人信息已经可以直接交易产生经济价值。例如明星、政府干部等公众人物因其身份和影响,个人信息会被媒体买卖。而普通人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体现在被网络服务商、运营商大量收集、加工、出售。信息资源的经济价值不用赘述,特别是随着大数据技术发展,网络服务商和运营商的个人信息数据库已经成为盈利的核心资源。网络公司、大数据公司都是以个人信息数据库为依托实现经营和盈利。可见,个人信息数据的财产权主体不仅是信息主体,还有数据经营者。承认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已经势不可挡。因此通过信息网络储存、分析、使用的个人信息数据也应当看做虚拟财产。同时,在刑法保护路径的选择上,单纯采用财产犯罪或网络专门路径都不足以对个人信息数据全面评价。如果仅定财产犯罪,无法对个人信息数据上附着的网络秩序法益加以评价;如果仅定计算机网络类犯罪,也未兼顾个人信息数据的财产属性。因此,只有将两者结合才能全面评价侵犯个人信息数据的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犯罪方面,构成国家秘密的个人信息涉及国家安全法益,刑法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保护可以分为国家安全法益的独立保护和附属保护。在刑法分则第一章中,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典型的以国家秘密为对象的国家安全法益的犯罪类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被规定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中,因此这两罪主要保护的法益是公共秩序,次要法益的是国家的信息安全。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被规定在渎职罪一章中,因此这两罪保护的主要法益是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次要法益是国家信息的安全法益。可见,不仅国家之间国家秘密的非法获取和泄露能够成立犯罪,国家秘密在国内的刑法保护也十分完整和严格。立法者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设置相同的法定刑在立法上具有不合理性。因为从刑法学基本原理考察,过失犯罪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可以避免,同时对犯罪结果是持否定态度。因此,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明显大于过失犯罪。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故意犯罪的刑事处罚应当重于过失犯罪。但是在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中,两罪在客观的违法构成要件上基本相同,只有在故意和过失的有责性判断上有所区别。因此,两罪应当区分法定刑设置。其次,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前置法需要完善。这主要是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行政义务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具体而言,在刑法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义务罪的犯罪主体,其管理义务是认定该罪客观行为的重要标准。但是在前置的行政法律法规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义缺乏统一权威的规定,其义务类型设置也十分泛化和模糊。本文认为,就目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类型和法律法规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已有的划分,可以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分为中间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是为了科学、合理、区别地规定相应的管理义务。只有明确管理义务,才能确定其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义务类型有用户信息保密、合法获取或使用信息、发现违法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等。但是,目前在法律法规中所有类型的服务者承担的义务基本相同,立法并没有根据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有梯度的义务类型,这样就会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与义务设置不匹配,可能存在过度或不足的情况。因此,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同类型设置相应的义务。最后,侵犯个人信息法益的出罪路径与模式。出罪路径的讨论和设定是对入罪的限制,在防止刑法罪名扩张上具有重要意义。本部分主要讨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中立帮助行为的出罪、基于信息权利被害人同意的出罪化事由和基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出罪化路径。其一,技术中立行为的处罚范围和界限是刑法学界讨论的热点。目前在我国刑法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承担共犯责任、帮助行为正犯化责任、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责任,而这三种责任都与网络中立的帮助行为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可见,网络中立的帮助行为在当前风险刑法理论下入罪的途径很多。为了防止过度处罚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和抑制信息网络的发展,需要寻找合理途径为处罚中立帮助行为设限。具体到网络信息犯罪,应当采用以下步骤层层“筛选”以达到限制处罚的目的。一方面,中立帮助行为应当首先作为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的评价对象,以确定是否是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在有资格进入刑事评价范围的违法行为中,应当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其二,被害人同意免罪是由是从被害人角度分析犯罪构成要件以找出合理、合法的出罪路径。被害人同意免罪是由的正当性在于法益的利益衡量。具体而言,自我决定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利益按自己意愿进行自由支配的权利。尽管在我国民法和宪法中没有自我决定权的具体规定,但是自我决定权代表了人的一般自由,在《宪法》中仍能找到相应的依据。被害人同意的成立需要确定同意的对象和被害人的主观方面。也即,被害人同意的对象是行为还是结果亦或行为和结果。当被害人的同意存在“瑕疵”时,行为人是否还可以出罪?笔者认为可以对法益关系错误说进行修正,使其更具有合理性。第一,“同意”应当视为心理状态和外部行为的统一。第二,“同意”判断应具有双重标准,只有同时满足客观和主观两方面,才能认定“同意”的有效性。其三,违法性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身行为是否违反刑法存在错误认识,主要存在两类形式,一是不知道法律的存在,二是错误理解法律。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可以阻却犯罪,违法性认识错误需要达到什么程度才能阻却违法都是存在争议的问题。个人信息犯罪涉及很多法定犯。例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等。在法定犯时代下,集中争议的焦点在于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阻却责任。认定法定犯的违法性认识确实具有复杂性,很难找出统一的具体标准。但是基于法定犯的特殊性质,仍能找出比较抽象的底线性原则。具体而言,第一,法定犯都是以违反相关义务为前提的犯罪,当行为人处于专门的行业领域之内,应当具有他人所不具有的专业性知识,应当更加明确地认知自身的义务。第二,当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具有明显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即使行为人声称自己不知道刑法的具体规定,也不能认定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第三,当行为人对行为是否违法存疑时,应当在自身能力可达到的范围内通过权威途径对行为的性质进行“验证”。
黄丽娟[10](2020)在《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对大学生思想意识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新媒体是新的科学技术支撑体系下出现的,不同于报刊、户外、广播、电视四大传统意义上的“旧媒体”的新型媒体形态,如电子杂志、电子报纸、移动电视、互联网络、智能手机、触摸媒体等,也被形象地称为“第五媒体”。时下,学界普遍认为新媒体已成为促发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之一,对广大受众的思想意识、社会认知、行为举止等等也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以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社会思潮作为意识形态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反映社会矛盾显隐、社会主题转换、社会发展趋向、社会动态进程、时代精神变迁的“感应器”和“晴雨表”。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仍然存在着诸如利益多元依旧明显、贫富差距依旧存在、生态环境仍有破坏、贪污腐败仍有滋生等问题。这些问题为各种社会思潮兴风作浪提供口实,并为其利用新媒体肆意传播提供了先决条件。伴随着网络成长起来的当代大学生“三观”尚未完全定型,且正处于人生“拔节孕穗”的重要时节,正处于从青涩懵懂走向成熟稳重的重要阶段,极易被新媒体包裹的各种社会思潮所影响而不察觉。传播媒介一直以来就承担着意识形态功能,“大众媒介给人的初始印象是传播信息和提供娱乐的载体,但实质上大众媒介在现代社会却发挥着思想引领、政治控制等功能。”①社会思潮与新媒体“携手同行”对大学生思想意识产生了更深刻的影响。新媒体不同于传统媒体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信息的传播更加亲民、平等、渗透、无障碍等。这些特点为各种社会思潮在网络空间的大肆传播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同时,各种社会思潮又充分利用新媒体的诸多特点进行广泛传播并对大学生的思想意识产生深远影响。因此,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新媒体技术的发展及其运用的普及,大学生受到社会思潮影响的程度在不断加深,反过来又为社会思潮的传播和影响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形成某种恶性循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当代中国大学生的思想意识,进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产生影响。“思想催生行为、激发行为,也限定行为。”①思想意识是行为的先导,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在思想意识的指导之下进行的。思想意识,尤其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政治观,将直接决定着人的行为取向、行为方式和行为力度。因此,本研究从新媒体和社会思潮基本概念入手,研究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对大学生思想意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政治观)的影响。通过开展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对大学生思想意识影响的问卷调查研究,系统梳理和研究影响的表象和本质,总结不同国家在不同时代应对社会思潮对大学生思想意识影响的经验教训。最后,思考新媒体时代消除社会思潮对大学生思想意识不良影响的对策,尝试破解和应对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思想意识的理论和实际难题,拓展新媒体时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研究领域,丰富新媒体时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研究内容,掌握新媒体时代意识形态斗争的主动权、话语权和领导权。文章全文共分为七个部分,其中包括绪论、五章正文和结语部分。绪论部分,主要从四个部分进行总体概述,包括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研究思路与方法、研究创新与不足。第一章,新媒体时代的社会思潮与大学生。本章主要从国内及国外众多学者的研究出发,阐释什么是新媒体时代、新媒体时代到来的深远影响,同时也对新媒体时代的社会思潮传播的特点和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重点阐述了借助新媒体广泛传播的12种社会思潮和新媒体时代易受社会思潮影响的大学生。第二章,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思想意识的调查。本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思想意识的调查说明。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对1724份问卷调查情况的统计分析,整理出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相关数据。第三部分是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对大学生思想意识的双重影响,即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第四部分是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思想意识的特征,主要是受众的广泛化与路径的裂变性、信息的碎片化与观点的完整性、语言的大众化与内容的政治性、形式的多变化与目标的一致性。第三章,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思想意识的内容、方式及原因。本章主要从三个部分入手展开论述。一是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思想意识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政治观四个方面;二是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的四种主要方式:传统方式与现代方式并行;显性方式与隐性方式重叠;单一方式与综合方式交叉;平面方式与立体方式同步;三是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思想意识的原因分析。即以调查研究为基础,现实问题为重点,着重分析了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思想意识的不同原因,主要包括国际原因、社会原因、教育原因、新媒体原因、大学生自身原因等五个方面。第四章,应对社会思潮利用媒体传播影响大学生思想意识的经验教训借鉴。首先,中国共产党利用媒体加强青年社会主义教育的历史经验教训总结。这一部分包括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利用媒体教育引导青年走上革命道路的经验与教训、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利用媒体教育引导青年探索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与教训、改革开放时期利用媒体教育引导大学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验与教训。其次是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中错误应对社会思潮利用媒体影响大学生思想意识的教训反思。再次是以埃及和突尼斯为例,反思中东北非部分国家应对社会思潮利用媒体影响大学生不力而导致社会动荡的原因以吸取教训。最后是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四个发达国家借助媒体应对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思想意识的经验借鉴。第五章,新媒体时代消除社会思潮对大学生思想意识不良影响的对策。这一章主要针对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思想意识的五个方面原因,从高度重视新媒体时代和正确对待社会思潮的影响、凝聚价值目标共识、回应社会热点问题、遵循思政工作“三大规律”并抓好思政课改革创新、用好新媒体以切实提高舆论引导和网络治理水平、提升大学生媒体素养等方面采取相应对策消除社会思潮对大学生思想意识的不良影响。结语部分对文章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并提出了文章中的不足之处和今后可能拓展的研究及未来的展望。
二、网络广告效果评价指标的评析与构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网络广告效果评价指标的评析与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2)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研究 ——基于创新体系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答辩决议书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中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一般分析 |
2.1 科技革命的概念与研究范围界定 |
2.1.1 科技革命的概念 |
2.1.2 战后科技革命研究范围的界定 |
2.2 科技革命推动下产业升级的内涵及研究范围界定 |
2.2.1 科技革命推动下产业升级的内涵 |
2.2.2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研究范围界定 |
2.3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理论基础 |
2.3.1 熊彼特创新理论 |
2.3.2 技术经济范式理论 |
2.3.3 产业技术范式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基于创新体系视角的分析框架 |
3.1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机理 |
3.1.1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经济本质:技术经济范式转换 |
3.1.2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传导机制:“催新”与“改旧” |
3.2 创新体系相关理论 |
3.2.1 国家创新体系理论 |
3.2.2 部门创新体系理论 |
3.3 以创新体系为切入点的分析视角 |
3.3.1 国家创新体系与技术经济范式匹配性分析视角 |
3.3.2 部门创新体系与产业技术范式匹配性分析视角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历程与背景 |
4.1 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历程 |
4.1.1 战前科技革命成果推动下日本产业的“重化型”化(20世纪50-60年代) |
4.1.2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下日本产业的“轻薄短小”化(20世纪70-80年代) |
4.1.3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下日本产业的“信息”化(20世纪90年代后) |
4.2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背景 |
4.2.1 重化型产业结构的局限性日渐凸显 |
4.2.2 世界性科技革命的爆发为日本提供了机遇 |
4.2.3 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奠定了经济基础 |
4.2.4 日本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战略奠定了技术基础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基于国家创新体系的分析 |
5.1 技术经济范式转换的载体:日本国家创新体系 |
5.2 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中政府支持创新的行为 |
5.2.1 传递最新科技情报并辅助企业引进技术 |
5.2.2 适时调整科技发展战略和产业结构发展方向 |
5.2.3 制定激励企业研发的经济政策和专利保护制度 |
5.2.4 采取措施加速新技术产业化的进程 |
5.2.5 改革教育体制并强化人才引进制度 |
5.3 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中企业的创新行为 |
5.3.1 注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
5.3.2 遵循技术创新的“现场优先主义”原则 |
5.3.3 实行考虑市场因素的“商品研制、推销一贯制” |
5.3.4 将资金集中投向开发研究和创新链的中下游环节 |
5.3.5 重视对在职人员的科技教育和技术培训 |
5.4 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中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创新行为 |
5.4.1 从事与产业技术密切相关的基础和应用研究 |
5.4.2 重视通识教育和“强固山脚”教育 |
5.4.3 培养了大量的理工类高科技人才 |
5.5 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中的创新主体联盟 |
5.5.1 产学官联合攻关尖端技术 |
5.5.2 建立能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 |
5.5.3 联合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 |
5.6 日本国家创新体系与技术经济范式的匹配性评析 |
5.6.1 日本国家创新体系与微电子技术经济范式相匹配 |
5.6.2 “追赶型”国家创新体系与“应用开发型”技术经济范式相匹配 |
5.7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战后科技革命催生日本主要新兴产业:基于部门创新体系的分析 |
6.1 新兴产业技术范式的形成与日本部门创新体系 |
6.2 微电子技术催生下日本半导体产业的兴起和发展 |
6.2.1 微电子技术产业化中政府支持创新的行为 |
6.2.2 微电子技术产业化中企业的创新行为 |
6.2.3 微电子技术产业化中科研机构的创新行为 |
6.2.4 微电子技术产业化中的创新主体联盟 |
6.2.5 微电子技术产业化中的需求因素 |
6.3 计算机技术催生下日本计算机产业的兴起与发展 |
6.3.1 计算机技术产业化中政府支持创新的行为 |
6.3.2 计算机技术产业化中企业的创新行为 |
6.3.3 计算机技术产业化中的创新主体联盟 |
6.3.4 计算机技术产业化中的需求因素 |
6.4 日本部门创新体系与新兴产业技术范式形成的匹配性评析 |
6.4.1 部门创新体系与半导体产业技术范式形成相匹配 |
6.4.2 部门创新体系与计算机产业技术范式形成相匹配 |
6.4.3 部门创新体系与新兴产业技术范式形成相匹配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战后科技革命改造日本主要传统产业:基于部门创新体系的分析 |
7.1 科技革命改造传统产业的本质:传统产业技术范式变革 |
7.2 微电子技术改造下日本工业机器自动化的发展 |
7.2.1 工业机器自动化中政府支持创新的行为 |
7.2.2 工业机器自动化中企业的创新行为 |
7.2.3 工业机器自动化中的创新主体联盟 |
7.2.4 工业机器自动化中的需求因素 |
7.3 微电子技术改造下日本汽车电子化的发展 |
7.3.1 汽车电子化中政府支持创新的行为 |
7.3.2 汽车电子化中企业的创新行为 |
7.3.3 汽车电子化中的创新主体联盟 |
7.3.4 汽车电子化中的需求因素 |
7.4 日本部门创新体系与传统产业技术范式变革的匹配性评析 |
7.4.1 部门创新体系与工业机器产业技术范式变革相匹配 |
7.4.2 部门创新体系与汽车产业技术范式变革相匹配 |
7.4.3 部门创新体系与传统产业技术范式变革相匹配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创新体系视角下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经验与教训 |
8.1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经验 |
8.1.1 构建了与微电子技术经济范式相匹配的国家创新体系 |
8.1.2 重视创新体系的层级性和差异性建设 |
8.1.3 加速推进新兴产业技术范式的形成 |
8.1.4 借力科技革命的“双重性质”推动新旧产业协调发展 |
8.2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教训 |
8.2.1 创新体系的基础研究能力不足 |
8.2.2 创新体系不利于颠覆性技术创新的产生 |
8.2.3 政府主导下的大型研发项目模式存在定向失误的弊端 |
8.3 本章小结 |
第9章 创新体系视角下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对我国的启示 |
9.1 新一轮科技革命给我国产业升级带来的机遇 |
9.1.1 为我国产业升级提供“机会窗口” |
9.1.2 为我国新兴产业“追跑”“齐跑”与“领跑”的并行发展提供机遇 |
9.1.3 为我国传统制造业的高质量发展创造了机会 |
9.2 构建与新一轮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相匹配的创新体系 |
9.2.1 构建国家创新生态体系 |
9.2.2 重视部门创新体系的“产业间差异性” |
9.2.3 形成与新兴产业技术范式相匹配的部门创新体系 |
9.2.4 建设能够促进传统产业技术范式演化升级的部门创新体系 |
9.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当代大学生公益精神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与文献评析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点与难点 |
2 大学生公益精神培育的理论阐释 |
2.1 大学生公益精神的内涵和特征 |
2.2 大学生公益精神的要素和内在结构 |
2.3 大学生公益精神培育的思想基础 |
2.4 大学生公益精神培育的时代价值 |
3 当代大学生公益精神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 |
3.1 当代大学生公益精神调查研究设计 |
3.2 当代大学生公益精神现状分析 |
3.3 当代大学生公益精神的影响因素分析 |
3.4 调查研究结论 |
4 当代大学生公益精神培育历史、现状及问题探析 |
4.1 当代大学生公益精神培育的历史考察 |
4.2 当代大学生公益精神培育的现状审视 |
4.3 当代大学生公益精神培育的问题反思 |
5 当代大学生公益精神培育的实践路径探索 |
5.1 坚持“四性”,遵循大学生公益精神培育原则 |
5.2 完善“三制”,统筹大学生公益精神培育制度 |
5.3 推进“三融”,着力提升大学生公益意识教育 |
5.4 拓展“三微”,切实推进大学生公益实践锻炼 |
5.5 协同“三力”,优化大学生公益精神培育环境 |
6 结语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大学生公益精神现状及影响因素 调查问卷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4)基于CPTED理论的广州大学城环境安全感知评价及优化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缘起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对象和范围 |
1.4 国内外研究与实践综述 |
1.5 研究目标与方法 |
1.6 研究内容与框架 |
第二章 环境设计预防犯罪及安全感评价发展趋势 |
2.1 国外环境设计预防犯罪研究发展 |
2.1.1 传统犯罪学理论 |
2.1.2 环境犯罪学理论 |
2.1.3 CPTED相关组织机构 |
2.1.4 CPTED相关实践案例 |
2.2 国内环境设计预防犯罪研究发展 |
2.2.1 CPTED理论基础研究 |
2.2.2 CPTED技术基础研究 |
2.2.3 CPTED设计方法研究 |
2.2.4 国内CPTED研究进展总结 |
2.3 环境安全感评价发展趋势 |
2.3.1 评价方法趋向多元化发展 |
2.3.2 评价内容愈加丰富 |
2.4 结语 |
第三章 高校校园环境安全感评价先导性研究 |
3.1 研究概述 |
3.2 研究设计 |
3.2.1 研究对象 |
3.2.2 数据获取 |
3.2.3 研究方法 |
3.3 CPTED六要素分析 |
3.3.1 CPTED六要素信度分析 |
3.3.2 CPTED六要素相关性分析 |
3.3.3 CPTED六要素重要性程度 |
3.4 校园环境安全感评价分析 |
3.4.1 学生安全感评价整体水平 |
3.4.2 安全感评价空间分布特征 |
3.4.3 校园边际空间环境特征分析 |
3.4.4 校园内部区域环境特征分析 |
3.5 校园环境安全感评价要素及优化策略 |
3.5.1 校园环境安全感评价要素 |
3.5.2 单体校园环境设计优化建议 |
3.6 结语 |
第四章 广州大学城环境安全感评价空间分布特征 |
4.1 研究概述 |
4.2 研究设计 |
4.2.1 研究内容 |
4.2.2 问卷设置 |
4.2.3 数据获取 |
4.2.4 研究方法 |
4.3 学生安全感评价水平分析 |
4.3.1 大学城与华工环境安全感评价水平差异 |
4.3.2 不同土地利用类型的环境安全感水平 |
4.3.3 学生个体因素对环境安全感水平的影响 |
4.4 学生安全感评价空间分布特征分析 |
4.4.1 空间地点标记的准确性 |
4.4.2 安全感评价高的地点空间分布特征 |
4.4.3 安全感评价低的地点空间分布特征 |
4.4.4 学生安全感与特定空间的距离关系 |
4.4.5 学生个体因素对安全感空间分布的影响 |
4.5 结论 |
4.5.1 公众参与地理信息系统方法的利与弊 |
4.5.2 大学城环境设计优化建议 |
4.6 结语 |
第五章 广州大学城环境安全感影响因素分析 |
5.1 研究概述 |
5.2 研究设计 |
5.2.1 实景照片选取 |
5.2.2 数据来源及获取 |
5.2.3 研究方法 |
5.3 安全感评价结果分析 |
5.3.1 安全感评价水平 |
5.3.2 安全感的空间分布 |
5.4 影响安全感的环境因素分析 |
5.4.1 绿视率 |
5.4.2 环境可视性 |
5.4.3 环境管理程度 |
5.4.4 环境美观程度 |
5.4.5 他人的存在 |
5.4.6 土地利用类型 |
5.5 大学城环境安全感评价指标体系 |
5.6 结论 |
5.6.1 安全感评价空间分布及影响因素 |
5.6.2 提升安全感的环境设计和管理策略 |
5.7 结语 |
第六章 提升环境安全感的大学城环境优化策略 |
6.1 提升安全感的大学城环境规划策略 |
6.1.1 提倡校城一体的规划设计策略 |
6.1.2 强调紧凑用地的土地开发策略 |
6.1.3 主张步行舒适的交通组织策略 |
6.1.4 重视功能混合的土地利用策略 |
6.1.5 优化中心绿地的空间共享策略 |
6.2 提升安全感的大学城环境设计策略 |
6.2.1 保证绿化空间视线通透 |
6.2.2 改善户外空间设施设计 |
6.2.3 激活临街界面空间活力 |
6.2.4 重视边际空间维护管理 |
6.2.5 提高夜间环境照明水平 |
6.2.6 加强监控设施监视能力 |
6.3 提升安全感的大学城环境管理策略 |
6.3.1 加强高校安防系统建设 |
6.3.2 建立犯罪预防规划体系 |
6.3.3 重视学生安全教育普及 |
6.3.4 转变传统安全管理理念 |
6.3.5 推进校园法制管理建设 |
6.4 结语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华南理工大学五山校园学生安全感调查问卷 |
附录2 :广州大学城校园环境学生安全感调查问卷 |
附录3 :广州大学城环境安全感评分调查问卷照片节选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生态批判与图景构建 ——当代西方生态社会主义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当代西方生态社会主义思想缘起与发展 |
2.1 生态社会主义的概念阐释 |
2.1.1 国外关于生态社会主义的阐述 |
2.1.2 国内关于生态社会主义的界定 |
2.2 生态社会主义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 |
2.2.1 资本主义国家生态危机爆发频繁 |
2.2.2 对传统社会主义国家生态问题的反思 |
2.2.3 西方社会生态运动的蓬勃发展 |
2.3 生态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渊源 |
2.3.1 马克思、恩格斯的生态思想 |
2.3.2 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生态理论 |
2.3.3 西方自然科学的生态理论思潮 |
2.4 生态社会主义思想的发展脉络 |
2.4.1 基本形成阶段 |
2.4.2 蓬勃发展阶段 |
2.4.3 成熟完善阶段 |
2.4.4 与时俱进阶段 |
第3章 资本主义:生态危机的“罪魁祸首” |
3.1 生态危机的根源 |
3.1.1 资本主义制度是生态危机的根本原因 |
3.1.2 技术异化是造成生态危机的直接原因 |
3.1.3 消费异化是加剧生态危机的重要原因 |
3.1.4 生态帝国主义导致全球性经济危机 |
3.2 生态资本主义的虚幻性 |
3.2.1 自由市场无法解决生态危机 |
3.2.2 绿色经济无法解决生态危机 |
3.2.3 技术改良主义无法解决生态危机 |
3.2.4 人口政策无法解决生态危机 |
3.3 奥康纳:资本主义“双重危机”理论 |
3.3.1 资本主义“第二重矛盾”的构建 |
3.3.2 资本主义“双重危机”的阐释 |
3.3.3 资本主义生态危机根源的探寻 |
3.3.4 资本主义可持续性的否定 |
第4章 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解 |
4.1 对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否定 |
4.1.1 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基本立场 |
4.1.2 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典型表现 |
4.1.3 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社会主义批判 |
4.2 人类中心主义的回归 |
4.2.1 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 |
4.2.2 建立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理论 |
4.3 佩珀:人类中心主义的重构 |
4.3.1 对格伦德曼人类中心主义的继承 |
4.3.2 对生态中心论的马克思主义批判 |
4.3.3 对人类中心主义的重构 |
第5章 生态社会主义:解决生态危机的构想 |
5.1 生态社会主义的基本构想 |
5.1.1 生态社会主义的构建原则 |
5.1.2 生态社会主义的基本模式 |
5.2 生态社会主义的实现路径 |
5.2.1 生态社会主义实现的主体 |
5.2.2 生态社会主义实现的方式 |
5.2.3 生态社会主义的实践尝试 |
5.3 科威尔:生态社会主义的全面构建 |
5.3.1 对于实存生态政治的批判 |
5.3.2 生态社会主义的未来图景 |
5.3.3 生态社会主义的实现过程 |
第6章 乌托邦式的幻景:生态社会主义的实质 |
6.1 生态社会主义与科学社会主义的相似之处 |
6.1.1 二者皆以马克思主义为立论导向 |
6.1.2 二者皆反对资本主义制度 |
6.1.3 二者皆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
6.2 生态社会主义与科学社会主义的本质区别 |
6.2.1 理论基础不同 |
6.2.2 对社会变革方式的认识不同 |
6.2.3 对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认识不同 |
6.2.4 对未来社会的构想不同 |
第7章 价值意蕴与现实意义:生态社会主义的思想评析及启示 |
7.1 生态社会主义思想的评价 |
7.1.1 生态社会主义思想的积极贡献 |
7.1.2 生态社会主义思想的局限性 |
7.2 对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启示 |
7.2.1 大力发展生态经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
7.2.2 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
7.2.3 实施生态伦理和生态道德教育系统工程,构建正确的生态价值观 |
7.2.4 克服技术社会“异化”,彰显科技生态价值 |
7.2.5 严防生态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控制 |
7.2.6 加快生态环境治理,着力建设美好家园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学位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明星偶像崇拜的失范与重构路径研究 ——以流行文化中的青少年学生群体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现实意义 |
1.4 核心概念的界定 |
1.4.1 流行文化 |
1.4.2 明星偶像 |
1.4.3 偶像崇拜 |
1.4.4 青少年 |
1.4.5 失范 |
1.5 文献综述 |
1.5.1 国外文献综述 |
1.5.2 国内文献综述 |
1.5.3 评述 |
1.6 研究理论依据 |
1.6.1 功能论 |
1.6.2 结构分析 |
1.6.3 亚文化理论 |
1.7 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 |
1.7.1 研究方法 |
1.7.2 研究框架 |
1.7.3 文章结构 |
第2章 中国流行文化与偶像崇拜现象的历史演变 |
2.1 中国流行文化发展历程 |
2.1.1 建国至改革开放前(1949-1978年) |
2.1.2 改革开放至“南方谈话”和十四大(1978年-1992年) |
2.1.3 “南方谈话”和十四大至二十世纪末(1992年至1999年) |
2.1.4 二十一世纪至十八大(2000年-2012年) |
2.1.5 十八大至新时代(2012至今) |
2.2 中国偶像崇拜现象的历史变迁 |
2.2.1 英雄偶像的时代 |
2.2.2 明星偶像的主流化 |
2.2.3 选秀、草根偶像的崛起 |
2.2.4 流量、养成偶像的到来 |
2.3 小结 |
2.3.1 影响中国流行文化的主要因素 |
2.3.2 中国偶像崇拜的嬗变 |
第3章 青少年偶像崇拜研究 |
3.1 青少年偶像崇拜基本现状 |
3.1.1 偶像崇拜的泛化与较高卷入度 |
3.1.2 明星偶像与二次元偶像 |
3.1.3 崇拜中的科技使用与消费行为 |
3.1.4 自我认知上的主动性 |
3.1.5 失范的负功能有待进一步分析 |
3.2 青少年偶像崇拜的比较研究 |
3.2.1 问卷调查的比较 |
3.2.2 网络调查的比较 |
3.3 青少年明星偶像崇拜新特征 |
3.3.1 消费需求与粉丝经济 |
3.3.2 技术进步与推动 |
3.3.3 明星偶像的养成与低龄化 |
3.3.4 偶像制造的麦当劳化 |
3.3.5 粉丝类型的多元化 |
3.3.6 粉丝群体的组织化程度 |
3.3.7 明星偶像崇拜的正功能 |
3.3.8 明星偶像崇拜的失范显现 |
第4章 青少年明星偶像崇拜失范的表征 |
4.1 符号异化、消费与拜金主义 |
4.1.1 偶像符号异化与消费主义 |
4.1.2 粉丝消费 |
4.1.3 奢侈生活、虚假需求与拜金主义 |
4.2 自我的丧失 |
4.2.1 象征性权力的偶像崇拜与权力分层 |
4.2.2 泛偶像化下的假偶像与精英主义 |
4.2.3 自我认同的偏差——社会化的障碍 |
4.3 狭隘性 |
4.3.1 新媒体与传播技术下的盲区 |
4.3.2 明星偶像崇拜的文化趋同现象 |
4.3.3 价值观的偏差与替代 |
4.4 非道德化 |
4.4.1 非理性的偶像崇拜 |
4.4.2 偶像崇拜的非道德化 |
4.4.3 暴力化的蔓延(语言、行为等) |
4.5 娱乐极端化 |
4.5.1 日常生活化的娱乐至死 |
4.5.2 肤浅化与浮动性 |
第5章 明星偶像崇拜失范的原因与解析 |
5.1 明星偶像崇拜失范的原因 |
5.1.1 文化与认同 |
5.1.2 个体与组织 |
5.1.3 制度与科技 |
5.2 明星偶像崇拜及失范的解析 |
5.2.1 网络社会流行下生活态度与价值取向 |
5.2.2 社会化主体间的影响与作用 |
5.2.3 基于亚文化视阈的探讨 |
第6章 青少年明星偶像崇拜的重构路径 |
6.1 政府层面 |
6.1.1 价值:社会文化的建设 |
6.1.2 规范:制度的建设 |
6.1.3 行为:政府的监管 |
6.2 多元社会层面 |
6.2.1 学校教育的引导与创新 |
6.2.2 大众传播媒介的导向 |
6.2.3 明星公司、文化产业的社会效益 |
6.2.4 粉丝社群的管理 |
6.3 个人层面 |
6.3.1 家长与家庭的角色 |
6.3.2 偶像的角色 |
6.3.3 传媒者的角色 |
6.3.4 青少年粉丝的角色 |
第7章 结语 |
7.1 回视偶像崇拜 |
7.2 本研究的结论 |
7.3 未来研究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的相关学术成果 |
致谢 |
(7)翁源县省定贫困村村庄规划实施评价研究 ——以龙仙镇青云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脱贫攻坚意义深远,贫困地区人居环境整治备受关注 |
1.1.2 广东省定贫困村整治建设投入庞大,实施成效亟待检验 |
1.1.3 村庄规划的必要性得到重视,村庄规划实施评价亟待探索 |
1.1.4 研究议题的提出 |
1.2 相关概念界定 |
1.2.1 翁源县省定贫困村 |
1.2.2 村庄规划 |
1.2.3 规划实施评价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框架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框架 |
1.4 研究价值及方法 |
1.4.1 研究价值 |
1.4.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相关研究综述 |
2.1 规划实施评价相关研究 |
2.1.1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2.1.2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2.1.3 国内外研究总结及启示 |
2.2 村庄规划实施相关研究 |
2.2.1 相关理论 |
2.2.2 村庄规划实施机制 |
2.2.3 村庄规划实施评价研究 |
2.2.4 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因素 |
2.2.5 促进村庄规划实施的策略 |
2.3 贫困村相关研究 |
2.3.1 村庄特征研究 |
2.3.2 减贫措施研究 |
2.3.3 贫困村村庄规划研究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翁源县省定贫困村村庄规划特征研究 |
3.1 村庄特质 |
3.1.1 产业发展支撑条件薄弱 |
3.1.2 人力资源集聚能力弱 |
3.1.3 村庄建设管控不足 |
3.1.4 人居环境水平低下 |
3.1.5 小结 |
3.2 规划的目标与及相关政策要点分析 |
3.2.1 规划实施的目标 |
3.2.2 规划相关政策要点分析 |
3.3 规划编制的核心策略 |
3.3.1 相关政策落实精细化 |
3.3.2 各方需求落实合理化 |
3.3.3 建设内容项目化 |
3.3.4 资金效益最优化 |
3.4 规划实施模式的特点 |
3.4.1 整县统筹推进 |
3.4.2 村庄分类推进 |
3.4.3 多专业协作推进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翁源县省定贫困村村庄规划实施评价体系建构 |
4.1 规划实施评价的目的及主体 |
4.1.1 评价目的 |
4.1.2 评价主体 |
4.2 规划实施评价体系的基本原则及内容框架 |
4.2.1 基本原则 |
4.2.2 评价内容框架 |
4.3 规划实施评价的方法体系 |
4.3.1 评价的基本单元 |
4.3.2 规划实施效果评价—结果层面 |
4.3.3 规划实施效果评价—绩效层面 |
4.3.4 规划实施过程评价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青云村村庄规划实施效果评价 |
5.1 行政村概况及案例自然村选择 |
5.1.1 行政村概况 |
5.1.2 案例自然村选择及其代表性 |
5.2 特色精品村—水口楼规划实施效果评价 |
5.2.1 村庄概况 |
5.2.2 规划回顾 |
5.2.3 规划实施结果评价 |
5.2.4 规划实施绩效评价 |
5.2.5 小结 |
5.3 美丽宜居村—李屋规划实施效果评价 |
5.3.1 村庄概况 |
5.3.2 规划回顾 |
5.3.3 规划实施结果评价 |
5.3.4 规划实施绩效评价 |
5.3.5 小结 |
5.4 干净整洁村—上岭规划实施效果评价 |
5.4.1 村庄概况 |
5.4.2 规划回顾 |
5.4.3 规划实施结果评价 |
5.4.4 规划实施绩效评价 |
5.4.5 小结 |
5.5 案例自然村实施效果的综合评析 |
5.5.1 规划实施结果层面 |
5.5.2 规划实施绩效层面 |
5.6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青云村村庄规划实施过程评价 |
6.1 政策保障评析 |
6.1.1 地方政策的完善性 |
6.1.2 配套政策的协调性 |
6.2 资金管理评析 |
6.2.1 整体的统筹性 |
6.2.2 投入的精准度 |
6.3 主体协作评析 |
6.3.1 行政管理人员的协调配合度 |
6.3.2 专业团队间的工作协同性 |
6.3.3 村民参与及沟通的有效性 |
6.4 技术支撑评析 |
6.4.1 深化设计方案的适用性 |
6.4.2 建设工程质量的可控性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对于翁源县省定贫困村村庄规划实施评价的延展思考 |
7.1 对翁源县省定贫困村规划实施的面上评价 |
7.1.1 规划实施效果 |
7.1.2 规划实施过程 |
7.2 对广东省2277个省定贫困村实施情况的思考 |
7.2.1 规划实施效果 |
7.2.2 规划实施过程 |
7.3 翁源县省定贫困村村庄规划实施评价体系的适用性评述 |
7.3.1 对广东2277个省定贫困村村庄规划的适用性 |
7.3.2 对我国其他欠发达地区村庄建设规划的适用性 |
7.4 本章小结 |
总结与展望 |
主要结论及成果 |
相关建议 |
创新点 |
局限性 |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水口楼项目实施深度评价测算数据详表 |
附录2 :水口楼项目实施情况说明 |
附录3 :水口楼调研问卷 |
附录4 :水口楼调研问卷数据采集 |
附录5 :李屋项目实施深度评价测算数据详表 |
附录6 :李屋项目实施情况说明 |
附录7 :李屋调研问卷 |
附录8 :李屋调研问卷数据采集 |
附录9 :上岭项目实施深度评价测算数据详表 |
附录10 :上岭项目实施情况说明 |
附录11 :上岭调研问卷 |
附录12 :上岭调研问卷数据采集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9)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个人信息的内涵及法益属性 |
第一节 个人信息法益的基本范畴 |
一、个人信息的价值及其内涵 |
二、个人信息相关主体的权益 |
第二节 个人信息法益的层次结构 |
一、个人信息的个人法益属性 |
二、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属性 |
第二章 个人信息保护刑事立法比较 |
第一节 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整体现况 |
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发展 |
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理念 |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立法评析 |
第二节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评析 |
一、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现况 |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经验借鉴 |
第三章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素 |
第一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内容 |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的不同观点 |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双重法益属性 |
第二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类型 |
一、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 |
二、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 |
三、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 |
第三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要素 |
一、犯罪构成中情节要素的合理认定 |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情节 |
第四章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刑法调控 |
第一节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价值 |
一、个人信息自由与安全价值及其关系 |
二、个人、社会与国家法益的利益衡量 |
第二节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路径 |
一、风险刑法与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管理 |
二、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防控的模式 |
三、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调控的刑事一体化 |
第三节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体系 |
一、风险识别:划分个人信息安全法益层级 |
二、风险预防:前置个人信息安全法益保护 |
三、风险分担:分配个人信息安全注意义务 |
四、风险控制:严密个人信息安全刑事法网 |
第五章 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的具体构建 |
第一节 侵犯个人信息关联罪名体系协调 |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关联性罪名 |
二、侵犯个人信息法益关联罪名的协调 |
第二节 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前置法的完善 |
一、我国个人信息权益的非刑事立法概况 |
二、信息安全监管行政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
第三节 侵犯个人信息法益的出罪化路径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中立帮助行为的出罪价值 |
二、基于信息权利主体被害人同意的出罪事由 |
三、信息犯罪主体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出罪路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对大学生思想意识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㈠选题缘由 |
㈡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㈠国内研究 |
1. 有关互联网对大学生的影响研究 |
2. 有关新媒体对大学生的影响研究 |
3. 有关社会思潮对大学生的影响研究 |
4. 有关“互联网+”时代社会思潮对大学生的影响研究 |
5. 有关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对大学生的影响研究 |
㈡国外研究 |
1. 关于互联网与意识形态传播的研究 |
2. 关于意识形态对大学生的影响研究 |
三、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㈠研究思路 |
㈡研究方法 |
四、 研究创新与研究不足 |
㈠研究创新 |
㈡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新媒体时代的社会思潮与大学生 |
第一节 新媒体时代及其影响 |
一、 新媒体时代 |
二、 新媒体时代的影响 |
第二节 新媒体时代的社会思潮 |
一、 新媒体与社会思潮传播 |
二、 借助新媒体传播的主要社会思潮 |
三、 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传播的特点 |
四、 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传播的影响 |
第三节 新媒体时代易受社会思潮影响的大学生 |
一、 大学生是新媒体的忠实拥趸者 |
二、 大学生是社会思潮的易感人群 |
三、 大学生是社会思潮的再传播者 |
第二章 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思想意识的调查 |
第一节 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思想意识的调查说明 |
一、 问卷设计说明 |
二、 问卷调查说明 |
第二节 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思想意识调查的情况 |
一、 调查的基本情况 |
二、 调查的具体情况 |
第三节 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对大学生思想意识的双重影响 |
一、 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对大学生思想意识的正面影响 |
二、 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对大学生思想意识的负面影响 |
第四节 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思想意识的特征 |
一、 受众的广泛化与路径的裂变性 |
二、 信息的碎片化与观点的完整性 |
三、 语言的大众化与内容的政治性 |
四、 形式的多变化与目标的一致性 |
第三章 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思想意识的内容、方式及原因 |
第一节 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思想意识的主要内容 |
一、 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世界观 |
二、 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人生观 |
三、 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价值观 |
四、 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政治观 |
(一) 淡化大学生政治情感 |
(二) 动摇大学生政治意志 |
(三) 颠覆大学生政治认同 |
(四) 瓦解大学生政治信念 |
第二节 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思想意识的主要方式 |
一、 传统方式与现代方式并行 |
二、 显性方式与隐性方式重叠 |
三、 单一方式与综合方式交叉 |
四、 平面方式与立体方式同步 |
第三节 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影响大学生思想意识的主要原因 |
一、 国际原因:社会思潮成为西方国家影响大学生的思想武器 |
二、 社会原因:社会思潮以某些社会现实问题为基础影响大学生 |
三、 教育原因:社会思潮放大主流意识形态的某些局限影响大学生 |
四、 新媒体原因:社会思潮利用新媒体特点影响大学生 |
五、 大学生自身原因:大学生易受社会思潮打造的“网络舆论场”影响 |
第四章 应对社会思潮利用媒体传播影响大学生思想意识的经验与教训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利用媒体加强大学生社会主义教育的历史经验教训 |
一、 革命时期利用媒体教育引导青年走上中国革命道路 |
二、 建设时期利用媒体教育引导大学生探索社会主义建设 |
三、 改革开放时期利用媒体教育引导大学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
第二节 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中错误应对社会思潮利用媒体影响大学生的教训反思 |
一、 国内舆论失控:苏联解体中的殷鉴昭示 |
二、 西方操控媒体:东欧剧变中的惨痛教训 |
第三节 中东北非部分国家应对社会思潮影响不力而导致社会动荡的警醒 |
一、 维基革命:突尼斯政治动乱中新媒体为助推器 |
二、 推特助力:埃及国家政变中新媒体变身组织者 |
第四节 发达国家应对社会思潮利用媒体影响大学生的经验教训 |
一、 意识形态渗透:媒体是美国意识形态渗透的新型武器 |
二、 公众观点塑造:媒体是英国塑造公众观点的重要工具 |
三、 教化教育推进:媒体是德国推进教化教育的特殊载体 |
四、 普罗大众动员:媒体是法国动员民众斗争的主要战场 |
第五章 新媒体时代消除社会思潮对大学生思想意识不良影响的对策 |
第一节 高度重视新媒体时代并正确对待社会思潮的影响 |
一、 新媒体时代完全改变了信息的传递及其影响 |
二、 实事求是地正确对待社会思潮的传播与影响 |
第二节 价值引领:在凝聚价值目标共识中应对意识形态渗透 |
一、 用马克思主义引领多元社会思潮 |
二、 用核心价值观引领多元社会思潮 |
三、 用浩然正能量引导多元社会思潮 |
四、 用豁达包容心对待多元社会思潮 |
第三节 回应现实:在回应社会现实与热点问题中构建和谐社会环境 |
一、 提高因事而化的针对性 |
二、 增强因时而进的时代性 |
三、 彰显因势而新的鲜活性 |
第四节 守正创新:在遵循规律和思政课改革创新中补齐教育短板 |
一、 遵循和运用“三大规律”以做好思政工作 |
二、 深化思政课改革创新以提升铸魂育人实效 |
三、 以“八个相统一”为要求推进思政课教学改革创新 |
四、 以“三进和两入”为目标推进思政课话语体系重构 |
第五节 化堵为疏:在用好新媒体中切实提高舆论引导和网络治理水平 |
一、 创新宣传理念以占领新媒体宣传阵地 |
二、 创新宣传手段以多渠道开展宣传工作 |
三、 创新基层工作以努力贴近大学生实际 |
四、 创新新媒体监管以清朗网络舆论空间 |
第六节 提升素养:在提升大学生媒体素养中培养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
一、 提升学生对新媒体上不良信息的应对能力 |
二、 教育学生正确认识社会思潮的本质与危害 |
三、 积极与各种新媒体上不良社会思潮作斗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一 |
附录 二 |
一、 访谈对象的基本情况 |
二、 访谈提纲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一、 发表论文 |
二、 主持课题 |
三、 参与课题 |
四、网络广告效果评价指标的评析与构建(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互联网信息服务协同治理:应然模式与实践路径[D]. 陈希. 吉林大学, 2021
- [2]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研究 ——基于创新体系的视角[D]. 刘伟岩. 吉林大学, 2020(03)
- [3]当代大学生公益精神培育研究[D]. 陈文.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8)
- [4]基于CPTED理论的广州大学城环境安全感知评价及优化策略研究[D]. 黄邓楷.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5)
- [5]生态批判与图景构建 ——当代西方生态社会主义思想研究[D]. 赵晓丹. 吉林大学, 2020(01)
- [6]明星偶像崇拜的失范与重构路径研究 ——以流行文化中的青少年学生群体为例[D]. 马赫. 吉林大学, 2020(01)
- [7]翁源县省定贫困村村庄规划实施评价研究 ——以龙仙镇青云村为例[D]. 李淑桃.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8]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J].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报, 2020(06)
- [9]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体系研究[D]. 许亚洁.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10]新媒体时代社会思潮对大学生思想意识的影响研究[D]. 黄丽娟. 贵州师范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