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当修改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论文文献综述)
马悦[1](2021)在《我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自2013年上海设立自贸区开始颁布了第一版本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从此开启了对负面清单制度的探索与实践,其后经历了不断的修改与推广实践,负面清单的内容也在不断缩减,直到2019年《外商投资法》的颁布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我国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与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这一法律制度的确立对于鼓励外商投资者、刺激经济增长、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有着重要作用,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机遇。2020年在全球经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强烈冲击的情况下,我国引进外资1444亿元,实现逆势增长,成为全球第一引资大国,这是我国始终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并不断完善外资准入的相关法律制度,逐步适应国际投资新形势的必然结果。但我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不断探索与完善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负面清单的有些规定存在较为模糊,不够明确具体的问题;负面清单与其他一些政策法规之间仍然存在不协调之处;针对负面清单有关的争议解决机制还不够完善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试图通过结合国内外的实践以及目前国内负面清单制度的发展情况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比如要不断细化负面清单的规定,加强表述的明确性;完善负面清单制度相关的配套制度,增强与其他政策规定的协调性;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等。
杜娟[2](2021)在《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并购的迅速发展以及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也逐步由绿地投资向外资并购为主转变。在外资并购中,无论是对于我国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驰名商标均体现出巨大的价值及多元的功能,存在加强乃是特别的保护需求。我国企业引进外资的目的与外资进入我国市场的目的往往是不同的。我国企业希望通过引进外资带来先进的技术或是经营管理经验;外国投资者则是希望并购能够进一步帮助其拓展中国市场和销售渠道,或利用中国市场的成本优势拓展产能、延展产品生产线。如何在双方的合作中实现互利共赢至关重要。首先,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表现是动态的。在早期的外资并购中,由于国内企业对驰名商标潜在价值认识不足,涉及的驰名商标价值未得到公正评估、驰名商标被外方无偿使用、驰名商标受到外方排挤退出市场,以及驰名商标归属权丧失,成为了外资并购中我国企业驰名商标流失的主要情形。在经历了早期驰名商标流失的阵痛之后,我国企业已经意识到保护自身驰名商标的重要性,但是这种保护更主要集中于企业进行外资并购的准备阶段。在外资并购协议的签订阶段,如何科学设置我方驰名商标保护的有关条款至关重要。此外,在科学有效的并购协议签订之后,一旦外资企业不执行并购协议,合资企业经营运转不佳,最后致使我国驰名商标流失,是近年来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新生情形。其次,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背后,存在多方面的原因。第一,从宏观政策层面来说,我国利用外资产业结构政策对指导我国引进与利用外资、规范与管理外资的产业方向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偏差,导致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外商投资在我国享有“超国民待遇”的情况持续了较长一段时间。第二,无论是我国国内的反垄断法还是有关规制外商投资的立法,均有不足之处。就反垄断法而言,一方面,我国关于外资并购中涉及驰名商标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仍待完善;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商务部在否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一案的理由之中,亦未提及避免我国驰名商标流失这一因素。就外资立法而言,《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我国对于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三十三条涉及在外资并购中的经营者集中问题,第三十五条正式引入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但是均是概括性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的跟进规则,距离保证制度的有效运作和实施仍存在改进空间。第三,就我国目前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而言,存在着知识产权利益衡平关照不足的现象,尤其体现在对于侵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的规制不足。第四,从企业层面来说,在商定并购协议条款的过程中,我国企业缺乏确立专门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或是附件的意识。同时,我国企业存在未能通过尽职调查识别恶意收购,以及忽视对于己方驰名商标价值评估的情况。而跨国公司则往往通过低估中方商标价值,冷藏、淘汰或是淡化中方企业拥有的驰名商标,以及限制开发和独享的方式,削弱我国企业驰名商标的市场竞争力,致使这些驰名商标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被市场规则淘汰”。如果一份并购协议的条款可能致使我国企业驰名商标流失,那么至少从知识产权资源保护的视角来看,企业双方的利益未能达到平衡,即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企业的利益处于失衡状态。再次,鉴于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表现与成因的复杂性,在解决该问题时需遵循以下导向。外资并购中的驰名商标保护自然有其重要性,在外资并购发展中驰名商标不断流失的情形下,更有着紧迫性。然而,这种保护也需有适度性。外资并购从本质上来说是企业之间进行交易的行为,企业自身的事务应当由企业自身决定。但是,涉及驰名商标的外资并购,不仅关乎我国企业自身利益,还会影响国家产业安全利益,甚至是消费者的利益。外资并购中的驰名商标流失,将会致使相关主体的利益受到影响,从而产生利益失衡的情形。因此,为了实现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我国企业在进行外资并购时,应当充分调查外国投资者的并购动机,找寻相对公平正义内涵。一方面,利益与公平、正义价值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外资并购过程中,对于驰名商标如果能够进行科学合理的价值评估,将会有助于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对公平”。另一方面,在涉及驰名商标的外资并购中,无论是我国的国内法,还是我国与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都应努力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最后,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建议。第一,尽管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控制规则已经有所改进,但在外资企业合并控制方面仍有改进空间。巴西经济保护和管理委员会在高露洁棕榄收购巴西科里诺斯一案中的审查决定,以及南非竞争法庭在雀巢收购辉瑞一案中的相关裁决,均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第二,明确外资并购中涉及驰名商标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例如,反垄断审查应当明确,外资企业完成外资并购,是否会在获得我国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带来负面效应。第三,建立一个从产业政策制定部门和宏观经济部门负责维护、再到多部法律和产业政策法规共同作用的法律法规体系,发挥法律的整体合力。第四,从外资立法层面而言,我国目前的外资立法仍有细化完善的空间。一方面,外资立法应当引导规范外商投资方向,建立健全市场竞争机制。另一方面,外资立法宜引导规范外资并购行为,明确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标准。第五,区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合作战略上宜有所区别。完善我国已经签署或是正在谈判的双边投资条约,加强对于侵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行为的规制。第六,我国企业应当科学设置外资并购协议中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完善外资并购协议中关于驰名商标利用和保护的规定;通过尽职调查避开外国投资者恶意收购,正确分析外国投资者选择我国企业作为并购目标的真实目的,理性评价外国投资者;通过价值评估明确自身驰名商标价值,综合采用多种不同的评估方法,以求最终确定的评估价值能最大限度地接近被评估的驰名商标的真实投资价值。
张乐[3](2021)在《中日经营者集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经营者集中法律制度为脉络,以中国经营者集中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进行中日经营者集中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共有四章内容。第一章论述经营者集中的基础法律问题,通过分析中日经营者集中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经营者集中的定义可知,相比我国没有具体明确经营者集中定义,日本对经营者集中的定义更加全面且细致。日本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类型,以是否对“在一定交易领域内实质性限制竞争”这一法律要件进行规定为出发点,分为一般集中和市场集中,另一方面,将经营者集中的形态分为横向集中、垂直集中和混合集中三种类型,而我国没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经营者集中的类型,但根据经济学原理通常也分为横向集中、垂直集中和混合集中三种类型。随后本章探讨了附加限制性条件的目的和分类。此外再从经营者集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的联系与区别两方面分析了经营者集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的关系。第二章是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主要从相关市场的界定和限制竞争效果两方面进行中日对比分析。其中,中国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标准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这一标准赋予了执法机关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此外,我国的经营者审查制度规定较为原则化,在实际中难以操作,并且我国虽然在法律中规定了明确量化数据SSNIP测试和HHI数值,但是并未对安全港规则进行规定,因此难以应用这些数值,或者在实际操作中依然无法增加执法的透明度。而日本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标准为在一定领域内实质性限制竞争,比起我国的审查标准涉及的范围较小,是当今世界上大多发达国家都采用此实质性标准。而且日本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不属于横向集中、纵向集中和混合集中的HHI范围,有利于增强法律的明确性以及执法的透明度。第三章是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制度,主要论述了附加限制性条件的相关法规和分类,并进行中日对比分析。一方面,中国在法律上对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进行了明确分类,包括结构性条件、行为性条件以及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但是仅就结构性条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是仍然较为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而在执法实践中,我国商务部较倾向于附加行为性条件,立法缺失以及执法偏向会导致执法的不透明、滋生腐败等问题。另一方面,日本也对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进行了明确分类,包括结构性条件、行为性条件、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此外,日本法律规定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实施以业务剥离等结构性措施为原则,以行为性条件为例外。行为性条件监督成本很高,较难执行,而结构性条件通常是一次性的较容易实施。第四章是经营者集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主要从国家安全审查的审查对象、审查机构和审查程序三个角度进行中日比较分析。首先,就审查对象而言,中国没有对外国投资者进行规定,没有对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外资对内投资情形和禁止外资投资的行业进行具体规定和量化规定,因此涉及的范围很宽泛,既增加外资收并购交易国家安全审查不确定性,又导致排斥外资企业与国内企业的自由竞争。但是,日本却非常详细地界定了外国投资者、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外资对内投资情形和禁止外资投资的行业,使得外国投资者对收并购交易的国家安全审查可以进行预先判断,增加了可确定性。其次,就审查机构而言,中国的审查机构是以部际联席会议为审查机构,鉴于我国各职能部门之间长期存在职责不明的问题,联席会议容易造成权责不清、相互推诿、职能模糊等问题。日本的审查是由财政部长和业务主管部门部长进行的,直接将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头上。此外,就审查程序而言,中国规定的较为笼统,而日本的规定较为细致和清晰。整体而言,以中国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通过与日本相对较为成熟的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作比较,对我国完善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的较为原则化、规定缺失等方面都有参考意义。
朴雪[4](2020)在《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研究 ——以中韩两国比较为中心》文中指出随着工业化的持续深入,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加深,世界之间的贸易往来也更加频繁。通过四十年的改革开放的发展,深刻领悟到,一国经济的发展不仅仅需要依靠本国自身,还需要通过国际化的合作,才能使经济发展更加快速、高效。为了能够进一步加强我国对于外国资本的引入,也为了能够进一步规范外贸资本市场,2019年《外商投资法》代替传统的“外资三法”应运而生,外商投资法律体系框架建成,中国的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进入全新的阶段。虽然通过实施条例、司法解释进一步对《外商投资法》进行了具体诠释,我国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依然在外资准入制度、税收优惠制度、经济区域、服务体系方面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韩国作为我们的邻国,在东北亚地区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观其发展历程,从起初的外债为主的战略,变为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使得经济发展迅猛,外商投资的作用不容小觑,大大缩短了韩国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仅仅花了 20多年就跻身于新兴工业化国家的行列。韩国政府从20世纪60年代实行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以来,一直在着力促进外商投资,积极引进外资,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对于我国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有许多经验可以借鉴。基于此,本文以2019年颁布的我国《外商投资法》为研究中心,并以其中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为核心研究对象,以韩国的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为进行比较,能够对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进行有益的借鉴,并能够找出当前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针对性、合理性的完善对策。本文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的概述,对外商投资和外商投资促进的含义进行阐述,并概括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的框架,分为国内法形式与双边投资条约形式,简要列举国外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的规定,探讨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的积极意义,为下文的展开内容进行铺垫。第二章详细论述了中国和韩国的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的概况,从立法变迁和立法内容两个切入点,分别对中韩两国的立法沿革和现状进行细致的说明,使得两国的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一目了然。第三章通过对中韩两国的外商投资促进法律中的外资准入制度、税收优惠、经济区域方面的比较分析,总结出我国亟需有待完善的内容,及韩国的经验可以给我国带来的借鉴之处。第四章通过对准入制度、税收优惠、经济区域方面的比较分析研究,并借鉴韩国立法中的经验,提出合理的完善建议,使我国的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具有持久的竞争力。
翁玉玲[5](2019)在《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劳动法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主体内容,其内涵与美国人力资源管理“人本主义”理念和制度发展密切相关。劳动法治是符合国际人权公约、国际劳工标准和我国劳动法价值原则,可促进劳资平等博弈、公平共享、分配正义,能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法律运行、社会秩序形态。鉴于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是资方行使经济自由、管理权利、用工自主权的主要形式,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劳动者权利(劳权)是不可分割、一体两面的关系,本文基于劳资均衡、分配正义、公平和谐的价值理念,厘定并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的劳动法治问题,是以劳资均衡为目标,对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是否、应否、如何接受劳动法治干预、调整问题的探讨。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视域下劳动法治问题,既有市场经济国家的共性、普遍性,也有中国问题的个性、特殊性:宏观层面,源于(市场经济意义的)劳动法理念、制度、机制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向市场经济转轨和发展的滞后;中观层面,表现为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发展的脱节,甚至都没有形成劳动法治的问题意识、价值目标;微观层面,表现为企业劳资关系的失衡,劳资关系公平度、和谐度较低,权利争议频发,利益争议更难解决等。具体而言,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劳动法治研究背景、问题指向,主要体现于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在市场经济意义的劳动法严重滞后、功能缺失的情况下,先行、片面引进了发达国家对劳动用工关系的“先进管理经验”。第二,在缺乏劳动法有效约束、缺乏劳动法治制约的情况下,企业用工模式先行一步进行了科学化、技术化、市场化、现代化发展,而劳动、经济政策实施中忽视了对社会公正、底层劳动者利益的考虑。企业层面的劳资关系由此显着失衡、扭曲,形成了深层次、结构性、普遍性、持久性的社会矛盾与冲突。资方的经济自由和产权,与劳方的经济自由和劳权,如何能够均衡配置、平等共治、公平共享、分配正义的关系、结构和“企业政体”、“运行模式”,是本文预设的目标模式。本文以“范畴与问题概述——市场经济国家共性、普遍性问题——解决共性问题的价值论与方法论——我国相关问题的特殊性——特殊性所反映的具体法律制度问题(包括用工管理的平衡规制问题、劳资合作管理的平等自治问题)”的逻辑思路进行研究。第一章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的相关概念、理论基础以及劳动法治问题。本文基于劳资均衡、分配正义、公平和谐的价值理念,厘定并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劳动法原则和精神是否得以实现、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能否得到充分保障,目的性权利应否、如何通过工具性权利加以实现,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机制设计实现劳资当事人相对均衡的博弈与合作,进而实现劳资分配正义、劳动关系公平和谐等劳动法治问题。本章概括了当前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劳动法治的宏观问题与微观问题,并简要介绍了全球一般性问题和中国特殊问题。第二章是对各国企业劳动法治的普遍性问题的探讨。由于雇主立场与劳动保护立场的对立性,各国企业劳动法治呈现劳资竞争互动的发展路径,劳资之间的竞争互动系普遍性问题。此部分系对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劳动法治化历程和秩序演化规律的论述。此部分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受现代劳动法约束、劳动法治化的历史过程以及相关逻辑规律。发达国家的劳动关系管理与调整历程,相互竞争、相互妥协、经济效率价值优先三个阶段,从企业管理与法治竞争、互动,到走向融合,经历了雇主、工会调整,再到当前的劳资共同调整。发达国家劳资互动历程的重要启示在于,劳动法治干预具有必要性和阶段性,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实质上就是资本主导的内部市场化,当前发达国家的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个性化”发展,正好印证了其再次法治化需求。第三章是企业劳动法治的一般性制度安排与法理逻辑,是有关市场经济国家解决相关问题的方法论、主要制度的阐述。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劳动法治化的制度安排与逻辑:其一,劳资公平合作、劳资优质均衡的价值目标,以及产权与劳权、劳资合作的法理逻辑。其二,关系结构。市场经济成熟国家的企业管理权、用工自主权、人力资源管理权,与集体劳权、集体劳动关系被迫形成了伴生关系,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集体劳权、劳动法治逐步形成了关联性、对应性。其三,制度需求。主要包括:劳资分配正义的制度需求;经济全球化下企业竞争的制度需求。其四,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劳资共治的理念与制度;“刚性”的基本劳权保障与资本的理性妥协机制相结合;资本管理中劳动者力量扶持机制的重要性;社会保护与经济促进平衡兼顾的制度安排。第四章是我国企业劳动法治的特殊性,即资本单边主义。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特殊性问题,在于缺乏市场经济意义的劳动法治的有效干预、调整,也缺乏有效的力量均衡机制,更缺乏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管理的“理性化”、“自觉化”妥协。首先,对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资本单边主义进行实证考察,企业层面劳动法治的现状,发现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公平、正义与“制度襁褓”、企业文化等存在密切关联。其次,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其他国家不同,是缺乏劳动法治干预的背景下,对西方先进管理技术的单边引入、单边发展。最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特殊的“政、资、劳”关系,使得这种单边主义的管理更加突出。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政府重商主义战略下,劳资愈发失衡,企业劳动关系管理迫切需要进行法治化、现代化转型。由于地方政府的救济联邦主义、重商主义,劳动关系形成了“政府征收苛重,资方利润挤占工资”的劣质均衡。中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劳动法治的特殊问题,与市场经济、法治社会转轨过程中的劳资关系转型以及劳动法治理念、政府角色等存在密切关联。第五章是我国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的平衡规制问题。本章是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相关立法、法律实施现状、制度缺陷和制度需求进行分析。首先,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法律实施现状进行分析,包括劳动标准管理、社会保障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分析我国劳动保障监察职能上的问题。其次,研究企业管理权立法规制中的制度需求,认为我国劳动法律在企业用工管理的规制存在规制失衡的问题,一方面,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审查、企业惩戒权、劳动者救济权方面的规制或保护力度不足,另一方面,我国劳动法律由于长期形成的父爱主义管制原则,部分用工保护过于严格,导致企业以科学、灵活的管理手段绕过劳动法的监管,严格的用工规制产生“逆向激励”的反效果。最后,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的平衡法治内涵、理念、目标,通过对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的刚性保障的加强,以及对其他劳动权益的弹性自治,分析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权的平衡规制。同时,分析父爱主义管制的适用限度、公法与私法协调的法理与现实、国家责任与企业责任的区分。第六章是我国企业劳资合作管理方面的平等自治问题。本章从促进劳资合作、均衡、公平、自由角度研究劳资合作管理中的具体制度缺陷、“劳工四权”的实现状况以及劳动法治理念、制度环境问题与制度需求。第一,承接上一章中关于“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权平衡规制”的讨论,进一步论述劳动关系管理规制中的劳资自治的边界,进而提出劳资合作共治的现实与制度需求。第二,探讨劳动者民主参与制度的立法问题,以及实质落实该项制度的法治条件、实施原则。第三,分析我国劳动力量扶持机制的缺失及构建问题,分析工会在企业管理中的职能发挥问题,以及对工具性权利、劳动者代表制度确立、落实的制度需求,具体包括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障机制、劳资分配正义的理念、资本妥协让步的压力机制、劳动者市场议价力的提高。第四,研究劳资均衡、劳资合作理念在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融入的必要性。第五,分析我国企业法与劳动法在劳动保护规定中的冲突、衔接问题,以及我国企业法中对工会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的规范缺失问题,同时,借鉴域外企业立法经验,研究企业法与劳动法在整体制度、价值取向上的冲突问题与衔接。试图通过以上制度理念的调整和相互衔接与合作,实现劳动保护与企业发展的平衡。本文的主要发现如下:第一,在企业组织体系、生产过程中,劳动权与资本产权是一对耦合的、对称的合作关系,两者之间的平衡,符合人权、法治社会和企业竞争发展的制度需求。第二,经济体制、法治社会转型期间,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单边主义”是微观劳动关系矛盾的重要原因。第三,劳动法父爱主义管制将促进用工管理实践基于资本逐利性的“逆向激励”,加剧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的偏离。第四,劳动权益的刚性保障、公权力的合理发挥、企业内部理性合作意识以及有效的资本妥协让步机制是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劳动法治化的制度需求。基于我国企业劳动法治的特殊性,本文建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应当以平衡法为原则,以底线性、合理性为限度,适度考虑严格规制对企业的“逆向激励”效果,完善劳动法律的刚性、强制性保障,对资本单边主义进行限制。包括劳动基准立法、执法的全面性、切实性,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必要性限制。其次,有必要加强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关于劳资分配正义理念的软约束,重视企业社会责任中的劳动保护要求。最后,在保障底线性劳动条件的基础上,应当通过资本妥协的压力机制的实质构建,提高劳动者的市场议价力,“扶持”劳动者与资本对抗、博弈、协商的力量,推进劳动者利益代表机制的合法化、正规化,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理性妥协,从而促进劳资合作与共治。
里玛达[6](2014)在《中国与老挝外资法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今世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逐渐深入,各国经济之间日益趋向融合,投资自由化发展迅猛,成为一股不可抗拒的潮流。从理论上讲,外商投资于另-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必然涉及到法律。在法律问题中,既有外资法,又有其他法律。在市场成为人类社会调节经济活动的主导方式以来,资本就已成为经济增长和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筹码和要素。经济学家在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大量实证分析后认为,资本短缺是出现贫困和恶性循环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在今天全球的经济竞争中,资本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世界各国都在争夺有限的国际资本,如何在这场经济竞争中争得有限的国际资本的投入,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重要课题。而要想大力吸收外资投入,必须切实改善环境,这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在全球化的浪潮中,老挝也自然不甘落后,利用自身的地理位置优势、自然资源条件,自从1988年颁布第一部外国投资法至今,老挝政府不断加大开放力度,完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投资总额不断增长,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目前老挝的对外开放与投资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东盟一体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与老挝是三水相连的友好邻邦,两国人民自古以来和睦相处关系密切,而且中国奉行“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和“睦邻、安邻、富邻”的周边外交政策。近几年来,中国与东盟启动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进程,致力于建立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但从整体上看,老挝仍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速度缓慢,技术不发达,依然存在法制环境不够完善,投资范围不够广泛等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国外资立法与老挝外资立法的比较,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深入剖析老挝和中国外资法的异同。中、老两国外资法在不同的国际国内背景下,经历了从单一到丰富、由浅到深、不断适应经济发展和逐步世界接轨的演变历程。从投资条件上来看,中国逐步放宽投资准入的门槛,降低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尤其是新修订的公司法更是体现出这一变化。从投资领域上看,中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放宽外资限制,鼓励外商投资高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鼓励外资投向中西部地区。从外资准入的审批程序上来看,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到省一级或者省下的市级机构,审批程序更加简便,政府效能进一步得到提升。中国在服务贸易、货物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逐渐实行与WTO中的国民待遇原则相一致。税收待遇方面,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种类繁多且幅度较大的税收减免优惠。在外资保护方面,中国不仅在宪法中明确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制度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制度,而且完善了诉讼和仲裁选择式的争端解决的机制,仲裁机构的不断壮大和发展,也为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提供了有利条件。在对中国、老挝外资立法具体法律制度进行剖析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来建设和完善老挝的外资立法。首先,加强老挝外资立法的体系化建设,这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同时也是完善老挝整体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老挝政府可以逐步放宽投资领域,加强对外商投资的鼓励性引导,降低投资准入的门槛,降低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其次,必须根据国内经济发展情况,适时修订老挝的外资立法,不能墨守成规,一成不变,以便能够适应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在经济条件成熟的时候,也应当大胆尝试建议经济自由贸易区,带动国内经济的快速增长。再次,在东盟一体化的进程中,老挝要注重同周边国家,尤其是与中国积极展开双边经贸合作,签订一系列有利于双方共赢的条约、协议等。最后,老挝政府应该紧紧抓住加入世贸组织这一有利机遇,修改和废除一系列与世贸组织原则中不相适应的部分,为自身的经济发展扫清障碍,也进一步发挥在亚洲地区,乃至整个世界经济中的作用。
刘和平[7](2005)在《欧盟并购控制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全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共七章。 第一章,欧盟并购控制法律制度概述。本文从历史发展视角对欧盟并购控制立法的四个发展阶段进行细致入微的梳理,对2004年欧盟并购控制立法改革的动因给予详尽阐述,对改革主要内容进行概括性介绍,对欧盟并购控制立法面临的挑战予以归纳,对欧盟并购控制立法体系的演变进行勾勒,揭示欧盟并购控制法从无到有、从疏漏到缜密、从注重监管效率到尊重并购当事人权益的发展历程。如果说前三节主要从宏观上进行分析,第四节则转入微观解构层次,对欧盟并购的含义、构成要件、类型、除外规定进行深入阐释,并采取横向比较方法对欧盟并购概念的不足逐一指出。最后,对欧盟并购控制的特征——“一站式”(one-stop shop)、集中式的并购控制制度进行描述,并概述并购控制两大核心内容:有关竞争性分析的实体控制法和保障实体评估实现的程序控制法。 第二章,欧盟并购控制管辖权制度。管辖权理论(Jurisdiction Theory)既涉及国际法(对外)也涉及国内法(对内)。对外层面主要涉及欧盟并购控制法的域外适用。为保护欧共体市场有效竞争,欧盟并购控制法超越欧盟地域界线得到广泛适用,形成无限的域外管辖权。欧盟委员会及法院以客观属地管辖原则为基础,大肆推行“单一经济实体论”(Single economic entity)、效果原则(effects doctrine)及“履行地”(the Place of impiementation)标准三大理论,对主要经营行为地位于欧盟之外的并购行使管辖权,并招致国际冲突。文章对欧盟并购控制法域外管辖所引起的问题、判例及对策进行——分析。对内层面主要涉及一个并购案件究竟是由欧盟委员会审查还是由成员国管辖,即欧盟与25个成员国之间的管辖权如何实现最优分配。这是一般国家并购控制法所不具有的内容,成为欧盟并购控制法律制度的特色,将对国际并购控制立法提供有益的参考。 第三章,欧盟并购控制法核心——实体标准。实体标准是整个并购控制法体系的核心。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欧盟新并购控制法确立了“严重损害有效竞争”实体标准。该标准是在滥用支配性地位标准和市场支配性地位标准基础上
苏三永[8](2005)在《公司分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现今国际化、情报化的时代里企业环境日新月异,企业正处于跨越时间和空间限制的无限制竞争状态。这种环境的变化意味着在激烈的竞争中,企业为了其生存的唯一方法是保持其竞争力,而单靠量的膨胀的规模竞争则无法保障企业的生存。 公司分立是公司为了在如此急剧变化的国内外企业环境中生存而依据公司内部的自发性意思决定而缩小其规模使之成为最适应于其经营能力形态的企业组织改造的手段。公司分立制度如此现实的必要性,在中国公司法的实践中,实际应用的事例比较少。但为了现实的需求,这是无论在何时也应必须建立为完整制度的法制。中国企业在急剧变化的世界经济潮流中也不能总是只停留在国家的庇护下,考虑到以往依靠量的膨胀的规模竞争再也无法维持其企业的安危,而必须追求其最适合的规模和最为有效的经营。因此认为公司分立制度可作用为其方案。但目前公司分立法制非常不完善,从制度研究的方面来看,公司分立从很多方面作为合并的对应概念而存在于合并的附属,但并没有形成作为独立制度的完整的体系,其研究较国外而言也是极少。 因此,欲通过对于国内外的先行研究的文献研究分析方法和法律解释的方法而进行研究。另外通过比较探讨较早建立分立制度且长时间适用的欧洲国家的立法例和最近才形成立法的韩国和日本的立法例的比较法性研究方法而进行研究。 首先,本论文是为了探讨公司分立是同合并或其他公司法中的制度不同的具有独立体系的法制。公司分立是在急剧变化的市场结构中为强化企业竞争力而调整公司结构的制度之一。但不同的是与以往的结构调整方法不同的新体系的法制。即使是相同公司法中的制度也与营业转让或现物出资不同,也是与作为代表性公司组织改造手段的合并不同。况且其与公司成立的基础、适用法律不同的在中国常见的国有企业及其他非公司企业分拆比起来,其法律效果不同的,不必再论。其特征表现为公司分立的部分概括承继的效果。 其次,在公司分立过程中,如何协调公司改造目标与股东、债权人保护问题之间的关系。大致联系到的重点在于股东会分立承认决议、略式分立、股份收买请求权、债权人异议权、当事公司的连带责任等。公司分立的实践中两大价值的冲突和对立是根本课题之一。因此,虽然不能轻易解决,但欲通过对国外法制的探讨和实证性研究寻找解决方法。 总之在坚持这种研究重点的同时,为了协调公司分立中互相冲突的利益和价值并依据分立的组织改造顺利、有效地进行,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
陈丽华[9](2004)在《WTO与中国外资法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改革开放伊始,中国就着手制定外资法,以后,从全国人大到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形成了庞大的外资法体系。这些法律曾经为由封闭走向开放时期的中国吸收外资、利用外资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在改革开放进行了20多年后的今天,人们发现这部法律不再是良法。中国在入世前后对它进行了一些修改,但是其修改的幅度较小,不尽令人满意。现实情况是,中国的外资法既存在与WTO规则不一致之处,也不利于中国利用外资发展经济、提高综合国力目标的实现。于是,中国该如何在履行WTO义务的同时制定一部适合当今国情的外资法成为了立法的热点问题。 从现有成果来看,国内学者的研究大都集中在对外资的国民待遇问题、激励政策和立法的体例问题上,但是意见不一。学者们缺乏对立法的宏观思路研究,且停留在操作层面的研究居多。国外有关此研究的学者不多,现有研究似乎只关注准入程序和履行要求。所以,这些研究远远不能满足中国外资法修订这一伟大工程的需要。 本文正是建立在中国国情的变化和其所承担的WTO义务这一基础之上,对外资法修改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从经济法学的角度进行了研究。按照经济法学的理论,外资法是对市场进行国家调节的法律之一,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它还要受到国际调节的制约。全文围绕“封闭—开放—入世”这一主线,采用了法理学、比较法学和实案分析的方法,对外资立法的原则、准入的产业政策、投资激励与限制政策以及对外资的国有化问题进行了研究。 在第一章中,作者首先回顾了中国外资立法的历程,肯定了外资法在特定历史阶段上所作的贡献,同时,分析了其不足。然后针对WTO对成员国的要求,指出其差距。在此基础上,介绍了作者对中国外资立法完善问题的基本思路……外资法的调整对象是外国直接投资法律关系,建立从宪法、外资基本法、外资专门法到地方
车敬子[10](2004)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与韩国外国投资法的比较》文中提出本论文旨在通过回顾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发展历程,研究现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介绍韩国外国投资法的发展过程和内容,总结其成功经验,吸取其教训,以期为中国外商投资法的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本论文可分为包括导论和结论在内的8个部分,各章的内容大致如下;导论简要介绍本论文的研究目的、研究内容、拟采取的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之处。第一章为中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动因及其基本政策的变迁。笔者认为考察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之前,有必要了解在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相关情况。本章第一节将论述中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动因。本章第二节介绍中国吸引外商投资的形式,包括:中外共同举办形式;外商独资形式;跨国并购;BOT方式;中外合作开发。第三节将讲述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法和相关政策的发展变迁。中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已有20多年的历史,在这个过程中外国投资对中国经济制度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与政府政策密切相关。政府通过制定政策,继而颁布法规的方式,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规则,确定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相互关系,推进利用外资工作。不同的经济政策和法律规定,将会对外商投资生产不同的导向作用,并间接影响外商投资企业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阐述外国直接投资法和相关政策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及其发展过程,对于中国直接投资法的研究是具有一定意义的。笔者把这个过程分为五个阶段:1978年之前;1979年至1984年;1985年至1991年;1992年至2001年;加入WTO以后。本章还将就中国加入WTO前后外商投资企业法发生的变化,以及在WTO体制下需要制定、补充、修改的法律规定等问题进行讨论。第四节将介绍韩国的外商投资制度和政策变迁,为制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政策提供外国经验。第二章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览。第一节首先介绍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及特点,其中笔者特别强调了采用内外资分别立法、以企业形式分别立法的方法以及立法权过度分散等特点。第二节分析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体系,分别说明其法律渊源,即宪法、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际规范及惯例,以及各法律渊源的适用。第三节论述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主要内容。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直接投资的基本形式。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是指<WP=4>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的总称,这三类企业通常也简称为三资企业。本文首先明确外商的概念,然后依次研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主体、组织形式、设立程序、资本出资、管理机构、经营期限、解散与清算等问题。第四节主要介绍韩国外国投资法律制度。首先明确韩国外国投资法上外国人和外国人投资的概念,然后概览韩国外国投资法律体系、韩国?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的内容以及在韩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第三章讲述的是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存在的问题,主要采取案例分析研究的方式,对中国外商投资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剖析。首先第一节考察中国利用外资引起的三大问题:民族产业保护;国民待遇;国有化补偿。第二节涉及到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的问题;地方保护主义;董事会的职权;欺诈出资;利润中提取三项基金的问题;中方投资主体问题。第三节将就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重构进行探讨。首先明确改善现行中国内外资分别立法的必要性,然后介绍中国学者对外商投资立法模式的构想。第四章将随着国际投资环境的变化,探讨来华投资的新趋势及其影响。跨国公司的外国直接投资在世界经济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加之不同地区日趋激烈的竞争,吸引外资已成为发达国家、转型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政府大力开展的工作之一。因此,东道国在制定投资引入政策时,符合跨国公司的投资趋势已经成为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这样情况下,本章第一节论述国际投资环境的变化,第二节指出跨国公司对中国投资战略的新趋势,试图对中国的投资政策提供有用的参考点。第五章为中国外商投资法制环境之现状。外商在东道国投资,往往需要与多个政府部门打交道,因此明确具体政府行政管理的程序和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可以降低外国投资的信息成本,还可以促使政府部门取消或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和办事程序,提高效率。从这方面来说,现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仍存在有待改进之处。为了改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环境,首先应当对中国的投资环境拥有客观的认识。对此,第一节将基于各种报告及统计材料考察中国投资法制环境。第二节介绍与中国外商投企业管理有关的制度及其法律规定。第三节通过分析外国对中国投资环境的评价,提出值得发扬的优良之处和需要改善的不足。第六章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完善提出建议,主要就重构中国外资法的体系、强化外资管理体制的透明度、统一外商优惠政策等问题进行探讨。
二、适当修改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适当修改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1.国外研究综述 |
2.国内研究综述 |
3.研究综述评析 |
(三)研究内容 |
二、我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法律制度概述 |
(一)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 |
1.外资准入 |
2.准入前国民待遇 |
3.负面清单 |
(二)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础 |
1.法无禁止即自由 |
2.法无授权即禁止 |
(三)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法律制度的内容 |
(四)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法律制度的特点 |
1.负面清单在形式上是关于一系列否定措施的列表 |
2.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均平等对所有投资主体开放 |
3.负面清单法律制度使国家对外资的事前监管模式转变为事中和事后监管 |
三、我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法律制度的适用 |
(一)负面清单法律制度实施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发展 |
1.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
2.对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总结 |
(二)我国进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时代 |
1.个别自贸区试点 |
2.全部自贸区试点 |
3.全国复制推广并上升为法律制度 |
(三)《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中有关负面清单法律制度的规定 |
1.从立法层面确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法律制度 |
2,相关配套措施保障了负面法律清单制度的适用 |
3.强化负面清单法律制度下对外资企业的管理与监督 |
四、我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外商投资法》中关于负面清单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1.对投资负面清单内外领域的审批及备案制度不够完善 |
2.存在通过间接投资规避负面清单管理的风险 |
(二)负面清单与某些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的不协调 |
(三)负面清单中部分管理措施较为模糊 |
(四)对外国投资的监管机制不完善 |
(五)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争端解决机制有待完善 |
五、我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细化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法律制度的内容 |
(二)完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配套制度 |
(三)提高负面清单的透明度 |
(四)加强对外国投资的监管 |
(五)构建多元的争端解决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概述 |
三、研究方法、预期创新与难点 |
(一)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 |
(二)本文的创新点、难点 |
四、论文框架等内容 |
第一章 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提出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价值巨大且功能多元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经济价值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特殊功能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表现 |
(一)早期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流失 |
(二)近期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流失 |
第二章 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宏观经济政策导向的影响 |
二、国内执法不力及法律规制不足 |
(一)反垄断执法不力 |
(二)外商投资法律中相关规制不足 |
三、投资条约中知识产权利益衡平关照不足 |
四、企业层面原因 |
(一)并购协议中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设置不足 |
(二)外资并购中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企业利益失衡 |
(三)外国投资者实施商标策略削弱驰名商标市场竞争力 |
(四)我国企业对驰名商标保护意识不足及保护手段不力 |
第三章 解决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导向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保护的适度性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相关主体利益平衡的实现 |
三、外资并购中商标权保护的基本逻辑 |
(一)并购准备阶段 |
(二)并购执行阶段 |
(三)并购整合阶段 |
第四章 解决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路径 |
一、域外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一)美国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二)欧盟国家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三)其他国家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二、反垄断法和外资立法层面 |
(一)反垄断立法的完善与执法的加强 |
(二)外商投资立法的完善 |
三、投资条约中知识产权利益的再平衡 |
四、企业层面 |
(一)外资并购协议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科学设置 |
(二)我国企业通过尽职调查避开外国投资者恶意收购 |
(三)我国企业通过价值评估明确自身驰名商标价值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3)中日经营者集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要旨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经营者集中的基础法律问题 |
第一节 经营者集中的法律定义 |
一、中国经营者集中的法律定义及分类 |
二、日本经营者集中的法律定义及分类 |
第二节 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分类 |
一、采取附条件批准措施的目的 |
二、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分类 |
第三节 经营者集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的关系 |
一、经营者集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的联系 |
二、经营者集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的区别 |
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 |
第一节 中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 |
一、相关市场的界定 |
二、判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审查要素 |
第二节 日本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 |
一、一定交易领域的划分 |
二、实质性限制竞争 |
第三节 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中日比较 |
一、相关市场的界定 |
二、关于限制竞争效果的判断 |
第三章 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制度 |
第一节 中国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制度 |
一、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法规分析 |
二、关于作为结构性条件的剥离的相关法规分析 |
三、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实施现状 |
第二节 日本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制度 |
一、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内容 |
二、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分类 |
第三节 经营者集中附条件批准制度的中日比较 |
一、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分类 |
二、执法现状 |
三、附加限制性条件相关法规的立法层级 |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
第一节 中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
一、外资投资相关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法律分析 |
二、审查机构 |
三、审查程序 |
第二节 日本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
一、日本的国家安全审查相关规定 |
二、外资投资相关的国家安全审查要素 |
三、审查机构 |
四、审查程序 |
第三节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中日比较 |
一、审查对象 |
二、审查机构 |
三、审查程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4)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研究 ——以中韩两国比较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目的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的研究现状 |
1.2.2 韩国的研究现状 |
1.3 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范围与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概述 |
2.1 外商投资促进的含义 |
2.1.1 外商投资的含义 |
2.1.2 外商投资促进的含义 |
2.2 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框架 |
2.3 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的积极意义 |
第三章 中韩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概况 |
3.1 中国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概况 |
3.1.1 中国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变迁 |
3.1.2 中国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内容 |
3.2 韩国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概况 |
3.2.1 韩国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变迁 |
3.2.2 韩国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内容 |
第四章 中韩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
4.1 准入制度方面的比较 |
4.2 税收优惠方面的比较 |
4.3 经济区域方面的比较 |
4.4 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
5.1 准入制度方面的建议 |
5.1.1 进一步放宽准入限制 |
5.1.2 发展高附加值服务业 |
5.2 税收优惠方面的建议 |
5.2.1 创新税收政策,完善税收法制 |
5.2.2 持续优化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
5.3 经济区域方面的建议 |
5.3.1 落实好相关配套法律政策 |
5.3.2 通过集群的发展激活区域经济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谢辞 |
(5)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劳动法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为什么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的劳动法治问题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逻辑框架、创新之处 |
四、几点说明 |
第一章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概述 |
第一节 主要概念 |
一、企业劳动关系管理 |
二、何为劳动法治 |
第二节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的关系 |
一、基于生产关系的相关性 |
二、基于法律关系的相关性 |
三、基于价值和目标的相关性 |
第三节 劳动法治问题 |
一、宏观问题和微观问题 |
二、全球一般性问题和中国特殊问题 |
第四节 理论工具 |
一、科斯的企业性质理论 |
二、布洛维的工厂政体理论 |
三、劳资分配正义理论 |
四、工具性权利理论 |
第二章 各国企业劳动法治的普遍性:劳资竞争互动 |
第一节 横向考察:发达国家劳动法治秩序生成 |
一、美国:工作场所下的劳资共治 |
二、法国:经济形势导向的人力资源管理 |
三、德国:劳工力量“扶持”机制的形成 |
四、日本:管理主义模式的典范 |
五、英国:社会伙伴关系 |
第二节 纵向考察:发达国家劳动法治演化规律 |
一、与劳动法治相互竞争阶段 |
二、与劳动法治相互妥协、相互制衡阶段 |
三、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效率价值优先阶段 |
第三节 当前发达国家劳资互动的问题 |
一、经济全球化下资本的阶段性优势 |
二、新自由主义思想的推行 |
第四节 发达国家劳资互动、劳动法治化历程的启示 |
一、劳动法治干预的必要性与阶段性 |
二、资本主导的内部市场化的法治干预需求 |
三、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个性化”与法治化需求 |
第三章 企业劳动法治的一般性制度安排与法理逻辑 |
第一节 价值目标和法理逻辑 |
一、价值目标 |
二、法理逻辑 |
第二节 企业劳动法治的关系结构 |
一、企业规章制定权与劳动者权利关系 |
二、企业决策权与民主参与权的关系 |
三、企业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
第三节 企业劳动法治制度需求与路径 |
一、社会维度需求:劳资分配正义 |
二、经济维度需求:全球化下企业竞争发展 |
三、路径之一:劳工权利的刚性保障与柔性协调 |
四、路径之二:企业管理视域下劳动者力量扶持机制的重要性 |
五、路径之三:劳资共治——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法治的融合 |
六、路径之四:社会保护与经济促进的平衡 |
第四章 我国企业劳动法治的特殊性:资本单边主义 |
第一节 资本单边主义的现象、影响因素 |
一、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严苛管控 |
二、企业劳资合作管理的形式主义 |
三、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公平、正义的影响因素 |
第二节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单边发展 |
一、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的发展错位 |
二、劳动法治理论的滞后性 |
第三节 政府重商主义战略下劳资失衡 |
一、“政、资、劳”之间的特殊关系 |
二、地方政府对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放大 |
第四节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法治转型需求 |
一、转型动因:劳资权力支配关系 |
二、转型起点:统治性企业政体 |
三、转型方向:现代化、法治化 |
第五章 我国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平衡规制 |
第一节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法律实施问题 |
一、劳动法律实施效果不佳 |
二、劳动保障监察职能缺失 |
第二节 规制不足:企业管理权的必要性规制缺失 |
一、劳动关系争议的重要原因:企业管理权的滥用 |
二、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内容规范漏洞 |
三、缺乏企业惩戒权的必要性限制 |
第三节 规制过度:劳动法律父爱主义管制 |
一、强制性保护对平等博弈机制的“制度替代” |
二、严格用工保护下企业管理制度逐利性的“逆向激励” |
第四节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权的平衡规制 |
一、劳动法改革的平衡法取向 |
二、劳动者权益的刚性保障 |
三、父爱主义管制的有限适用 |
第六章 我国企业劳资合作管理的平等自治 |
第一节 劳动关系管理规制中的劳资自治的边界 |
一、个体自治的界限 |
二、团体自治与集体劳动关系的法治化 |
三、“基准线以上问题”的弹性干预 |
第二节 劳资共治机制、条件 |
一、劳资共治的制度缺陷 |
二、劳资共治的条件完善 |
第三节 劳方力量扶持机制 |
一、工会监督职能缺失与企业管理的资本单边主义 |
二、工具性权利、劳动者代表制度的构建 |
三、劳动者市场议价力的提高 |
第四节 劳资均衡合作理念 |
一、企业社会责任对劳动者权益的忽视 |
二、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价值理念的软性约束 |
第五节 企业法与劳动法的劳资合作制度衔接 |
一、我国工会、职代会在企业法中的尴尬地位 |
二、域外企业法中的劳动权利制度 |
三、我国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中国与老挝外资法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框架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中国、老挝外资法概述 |
一、中国外资法概述 |
(一) 中国外资法的立法演变 |
(二) 中国外资法体系 |
(三) 中国外资企业的特点与组织形式 |
(四) 中国外资法特点 |
(五) 中国外资法的立法原则 |
二、老挝外资法概述 |
(一) 老挝外资法的制定背景 |
(二) 老挝外资法体系 |
(三) 老挝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
(四) 老挝外资法的特点 |
(五) 老挝外资法的立法原则 |
第二章 中国与老挝外资准入法律制度比较 |
一、中国的外资准入法律制度 |
(一) 外资准入条件 |
(二) 外资准入领域 |
(三) 外资准入审批 |
二、老挝的外资准入法律制度 |
(一) 外资准入条件 |
(二) 外资准入领域 |
(三) 外资准入审批 |
三、中国、老挝外资准入比较 |
(一) 外资准入的相同之处 |
(二) 外资准入的不同之处 |
第三章 中国与老挝外资待遇法律制度比较 |
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待遇 |
(一) 税收待遇 |
(二) 其他待遇 |
二、外国投资者在老挝的待遇 |
(一) 税收待遇 |
(二) 其他待遇 |
三、中国、老挝外资待遇比较 |
(一) 外资待遇的相同之处 |
(二) 外资待遇的不同之处 |
第四章 中国与老挝外资保护法律制度比较 |
一、中国对外资的法律保护 |
(一) 国内法保护 |
(二) 国际协定、条约、公约的保护 |
二、老挝对外资的法律保护 |
(一) 老挝外资保护的法律规定 |
(二) 老挝外资保护的机构 |
(三) 老挝外资保护的方式 |
三、中国与老挝外资保护比较 |
(一) 外资保护的相同点 |
(二) 外资保护的不同之处 |
第五章 中国外资法对老挝外资立法的启示 |
一、中国外资法律体系的启示 |
(一) 立法的发展 |
(二) 外资法立法体系 |
二、中国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的启示 |
(一) 外资准入的法律发展 |
(二) 准入门槛 |
(三) 准入领域 |
(四) 准入审批 |
三、中国外资待遇法律制度的启示 |
(一) 中国外资待遇的状况 |
(二) 中国外资待遇法律制度的修改 |
(三) 外资待遇原则 |
(四) 税收待遇 |
(五) 其他待遇 |
四、中国外资保护法律制度的启示 |
(一) 外资保护法律制度 |
(二) 保护机构 |
(三) 保护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欧盟并购控制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目的和动机 |
二、选题的确定 |
三、研究欧盟并购控制法律制度的意义 |
四、研究欧盟并购控制法律制度的方法 |
第一章 欧盟并购控制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欧盟并购控制立法沿革及最新修改 |
一、欧盟并购控制立法沿革 |
二、2004年欧盟并购控制立法改革历史背景分析 |
三、2004年欧盟并购立法改革主要内容 |
第二节 欧盟并购控制立法面临的挑战 |
一、司法型与行政型并购审查制度的艰难抉择 |
二、委员会公平裁判员地位有待强化 |
三、第81条、第82条与并购控制条例的接轨问题 |
第三节 欧盟并购控制立法体系 |
第四节 欧盟并购与并购控制 |
一、欧盟并购定义及构成要件 |
二、欧盟并购的类型 |
三、欧盟并购的除外规定 |
四、欧盟并购概念及除外规定的不足 |
五、欧盟并购控制 |
第二章 欧盟并购控制管辖权制度 |
第一节 国际法上管辖权基础以及欧盟并购控制法中的属地原则 |
一、欧盟并购控制条例管辖权的国际法根据及内容 |
二、欧盟并购控制条例中的管辖权 |
三、欧盟并购条例域外管辖的理论基础 |
四、欧盟并购控制条例的域外管辖依据 |
五、欧盟并购域外管辖权存在的冲突 |
六、对策—限制域外管辖范围 |
第二节 欧盟并购判例法上的域外管辖权 |
一、欧盟委员会判例中的域外管辖权 |
二、欧洲法院有关并购判例中域外管辖权 |
第三节 欧盟并购控制管辖权移送制度 |
一、《绿皮书》所引起的管辖权移送制度改革之观点 |
二、成员国与欧盟之间管辖权限划分标准—共同体规模 |
三、并购申报前移送管辖 |
四、并购申报后的移送管辖 |
五、移送制度的便捷性与合理性 |
六、管辖权移送的评价 |
第三章 欧盟并购控制制度核心—实体标准 |
第一节 欧盟并购控制实体标准的历史沿革及内涵 |
一、根据《欧共体条约》第86条确立的滥用市场支配性地位标准 |
二、第4064/89号并购条例确立的支配性地位标准 |
三、第139/2004号并购条例确立“严重妨碍有效竞争”标准 |
第二节 严重妨碍有效竞争标准与支配性地位标准的比较 |
一、不同点及优劣评析 |
二、SIEC标准与 MD标准的相互联系 |
第三节 SIEC标准与美国 SLC标准之趋同 |
一、美国“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 |
二、MD标准与 SLC标准孰优孰劣的大讨论及结果 |
第四节 欧盟并购控制实体标准的重大发展 |
一、单边效果的界定 |
二、单边效果的认定 |
三、欧美单边效果理论比较 |
四、单边效果理论的实践 |
第五节 欧盟并购实体立法的主要特点 |
一、评判并购合法性标准多元化 |
二、移植先进法律制度时注重本土化,并提高法律的预期性 |
三、发布《横向并购评估指南》指导欧盟执法实践 |
四、与美国的趋同化 |
第四章 欧盟并购控制的程序性制度 |
第一节 各国及欧盟并购控制模式 |
一、各国并购控制模式 |
二、欧盟并购控制申报模式 |
第二节 欧盟并购控制审查程序 |
一、欧盟并购审查的两个阶段及审查时限 |
二、正当程序 |
三、做出最后决定 |
第三节 并购申报的具体内容 |
一、申报义务人 |
二、申报要求 |
三、申报格式及具体内容 |
第四节 欧盟并购审查程序的调查手段及组织保障 |
一、调查权限 |
二、组织保障—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局内部监督制度的改革 |
第五节 违反并购控制程序制度的法律后果 |
一、违法实施并购的法律后果 |
二、提供虚假信息或违反附加义务将遭受并购决定被撤销 |
三、罚款 |
第五章 欧盟并购控制中的司法审查 |
第一节 欧盟并购控制中司法审查制度的法律根据 |
第二节 并购控制司法审查的管辖范围 |
一、对欧盟委员会根据并购条例做出的决定提起无效之诉 |
二、审查处罚决定 |
三、审查欧盟委员会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
四、对当事人临时紧急措施的申请享有管辖权 |
五、对欧盟委员会提起的损害赔偿之诉 |
第三节 对欧盟委员会并购决定提请司法审查的主体 |
一、直接的诉讼主体 |
二、第三人参加诉讼 |
三、对己生效判决提起第三人异议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的法律后果 |
第五节 欧盟并购控制司法审查的作用 |
一、立法:通过判例法推进并购控制立法之完善 |
二、司法:为当事人提供救济 |
三、监督委员会的执法活动 |
第六节 欧盟并购诉讼的近况及原因分析 |
一、对欧盟委员会并购决定提起诉讼的近况 |
二、并购控制中司法审查不断增多的原因 |
第七节 欧盟并购控制司法审查的特点及缺陷 |
一、欧盟并购控制特点—行政型并购控制制度 |
二、欧盟行政型并购控制制度中司法审查的缺陷 |
第八节 欧盟并购控制司法审查面临的挑战 |
一、司法审查改革争论及建议 |
二、尼斯条约带来的影响—司法审判庭 |
第六章 欧盟并购控制的国际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并购控制国际冲突的本质及协调的必然性 |
一、竞争法(并购控制法)域外适用的必然性及特征 |
二、竞争法(并购控制法)冲突与协调的必然性 |
三、竞争法(并购控制法)冲突的本质及弊害 |
四、竞争法(并购控制法)冲突带来的问题 |
五、开展并购控制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
第二节 欧盟并购控制国际冲突的原因 |
一、竞争政策与一体化目标及产业政策的冲突 |
二、并购理论上的创新及不同标准 |
三、并购控制立法上的差异 |
四、欧美审查的侧重点不一致 |
第三节 欧盟并购控制的国际协调 |
一、自我立法调整 |
二、双边合作 |
三、多边合作 |
四、国际并购控制合作展望 |
第四节 欧盟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在竞争法上的国际合作 |
一、欧洲经济区协定及其组织结构 |
二、双重监管制度与“一站式”管辖原则 |
三、欧盟委员会与 ESA在卡特尔及滥用支配地位案件上的管辖权分配 |
四、欧盟与 EFTA在并购控制上的管辖权分配 |
第七章 我国并购控制法律制度的完善——以欧盟并购控制法律制度为借鉴 |
第一节 我国并购法律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
一、从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法视野看我国并购法律体系 |
二、规制并购反垄断性的立法制度 |
三、我国并购控制法律制度的不足 |
第二节 建立和健全我国并购控制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一、解决市场经济中“马歇尔冲突”的必由之路 |
二、规制外资并购之需要 |
三、支持中国企业开展跨国并购的需要 |
第三节 欧盟并购控制立法的借鉴与启示 |
一、立法模式及有关基本问题 |
二、管辖权理论 |
三、实体标准 |
四、程序性制度 |
五、司法审查 |
六、国际协调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公司分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动机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方法与研究范围 |
第一章 公司分立制度的一般论 |
第一节 序说 |
第二节 公司分立的概念分析 |
一、公司法上的公司分立概念 |
(一) 公司分立的含义 |
(二) 中国公司法上的公司分立概念 |
二、公司分立的法律性质 |
(一) 分立本质论 |
(二) 分立本质论之无用论与学说的新倾向 |
(三) 评价与结论 |
三、与类似制度的区别 |
(一) 与营业转让的区别 |
(二) 与现物出资的区别 |
(三) 与公司合并的区别 |
(四) 与股份概括交换及股份概括移转的区别 |
第三节 公司分立的类型 |
一、消灭分立与存续分立(解散分立与派生分立) |
二、新设分立与吸收分立 |
三、单纯分立与分立合并 |
四、人之分立与物之分立 |
五、按比例分配型分立与非按比例分配型分立 |
六、单独分立与共同分立 |
七、事实上的分立 |
第四节 公司分立的动机 |
一、大规模公开公司分立的动机 |
(一) 经营的效率化及专业化 |
(二) 企业整体价值的上升 |
(三) 企业改组与集中 |
(四) 解除竞争关系 |
(五) 风险分散 |
(六) 创建合资事业 |
(七) 国有企业民营化及随后的经营效率化 |
(八) 预防敌意收购 |
(九) 规避反垄断规制 |
(十) 区分管理人事关系 |
二、小规模闭锁公司分立的动机 |
(一) 公司内部纠纷的解决 |
(二) 继承纠纷的解决 |
第二章 公司分立的实体性规制 |
第一节 序说 |
第二节 分立的主体、对象及形态 |
一、分立主体的界定 |
(一) 分立公司、分立对方公司或新设公司 |
(二) 清算中公司的分立限制 |
(三) 资不抵债公司的分立可能性 |
二、分立的对象 |
(一) 序说 |
(二) 相关学说 |
(三) 评价与结论 |
三、分立类型与立法构想 |
(一) 中国公司法中的分立类型及其问题点 |
(二) 分立立法的构想 |
第三节 分立计划与分立合同 |
一、序说 |
(一) 分立合同以及分立计划的法律上意味 |
(二) 法定记载事项与任意记载事项 |
二、中国公司法中相关规定的探讨 |
三、分立计划以及分立合同中的法律性质 |
(一) 分立计划的法律性质 |
(二) 分立合同的法律性质 |
四、国外立法例中的有关法定记载事项的探讨 |
第四节 公司分立的效果 |
一、序说 |
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继 |
(一) 部分的概括继承 |
(二) 竞业禁止义务 |
(三) 财产移转的时期与对第三人的对抗要件 |
(四) 诉讼当事人地位的承继 |
(五) 中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探讨 |
三、股权(社员权)的派发 |
(一) 股份归属与股东权变更 |
(二) 股份的派发 |
(三) 对股份的担保权 |
第三章 公司分立的程序性规制(一)——公司内部意思决定及分立登记程序 |
第一节 序说 |
第二节 公司分立的意思决定 |
一、中国公司法规定的探讨 |
(一) 意思决定结构的特征 |
(二) 分立决议的具体程序 |
二、股东会的承认决议 |
(一) 序说 |
(二) 分立公司的分立承认决议 |
(三) 承继公司的分立承认决议 |
(四) 股东表决权的限制 |
三、种类股东会的分立决议 |
(一) 种类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
(二) 有关种类股东会决议的问题点 |
(三) 构建中国公司法中种类股东会的建议 |
四、特殊分立承认程序 |
(一) 须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分立承认——非按比例分配型分立的承认决议问题 |
(二)须由相关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为增加股东所承担义务的特别程序 |
(三) 强化决议要件下的承认决议 |
五、小结(立法论) |
第三节 略式分立的特则 |
一、序说 |
二、略式分立的形态 |
(一) 简易分立(母公司承继子公司的财产时) |
(二) 小规模分立 |
三、略式分立的要件 |
(一) 承继公司中的简易分立的要件 |
(二) 分立公司及承继公司中的小规模分立的要件 |
四、略式分立的限制 |
(一) 分立公司的略式分立的限制 |
(二) 承继公司的略式分立的限制 |
五、小结 |
第四节 分立登记及有关机关的批准 |
一、序说 |
二、股份有限公司分立的批准 |
三、登记程序 |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探讨 |
(二) 韩国《非诉讼案件程序法》以及《商业登记处理规则》的探讨 |
四、公司分立的生效时期 |
五、小结 |
第四章 公司分立的程序性规制(二)——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保护程序 |
第一节 序说(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公司分立中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
一、序说 |
二、分立信息的事前、事后公示 |
(一) 序说 |
(二) 公示方法及期间 |
(三) 公示对象文件 |
三、反对分立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 |
(一) 中国公司法及国外立法例的探讨 |
(二) 问题所在 |
(三) 股份收买请求权的认定范围 |
(四) 请求权的行使要件及程序 |
(五) 相关问题的探讨 |
(六) 对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的探讨意见 |
四、公司分立的无效 |
(一) 分立无效原因 |
(二) 分立无效之诉 |
(三) 分立无效判决的效果 |
五、小结 |
第三节 公司分立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
一、序说 |
二、作为债权人保护的前提的分立信息的公开 |
三、债权人异议提出权 |
(一) 债权人保护制度的立法模式 |
(二) 中国公司法第185条第2项规定的探讨 |
(三) 异议权行使的要件及效果 |
(四) 公司债债权人的保护 |
(五) 特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
四、分立当事公司的连带责任制度 |
(一) 立法例的探讨 |
(二) 连带责任的具体适用 |
(三) 连带责任的排除 |
五、小结(立法改善方案) |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分立的适用上特则 |
第一节 序说 |
第二节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规定》的适用范围 |
一、外商投资企业分立的主体 |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立的形式 |
三、外商投资企业分立的限制 |
第三节 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适用上的问题 |
一、公司法第18条规定的含义 |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立中适用公司法的例外 |
(一) 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不一致 |
(二) 外商投资企业分立的特殊性 |
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分立的特别规范 |
一、注册资本以及出资比率上的特殊性 |
(一) 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制 |
(二) 出资比率上的规制 |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分立意思决定上的特殊性 |
(一)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机构以及最高权力机关 |
(二) 分立决议方式 |
三、债权人保护程序的特殊性 |
(一) 对债权人的通知及公告 |
(二) 债权者异议提出权 |
(三) 分立后为变更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通知并公告 |
四、批准及登记程序的特殊性 |
(一) 政府部门的批准 |
(二) 登记 |
(三) 其他手续 |
第五节 税法上优惠待遇的措施 |
一、税法上优惠待遇地位的承继 |
(一) 税收优惠处理 |
(二) 前期亏损的处理 |
二、分立后企业变为内资企业时税务处理 |
第六节 小结 |
第六章 结语 |
一、分立类型的多样化 |
二、公司转投资之限制的废除 |
三、种类股东会制度的构建 |
四、略式分立制度的引进必要性 |
五、批准及登记手续的简化 |
六、股东保护制度的完善 |
七、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
八、公司分立的效力 |
九、扩大公司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领域的必要性 |
参考文献 |
(9)WTO与中国外资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研究现状 |
0.3 本文研究的方法和创新突破 |
第一章 中国外资立法的回顾与完善 |
1.1 中国外资立法沿革及其批判性考察 |
1.1.1 中国现行外资立法的特点 |
1.1.2 外资法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贡献 |
1.1.3 现行外资立法的不足 |
1.2 WTO对成员国外资法的要求 |
1.2.1 《TRIMs协议》是规范外资法的国际条约 |
1.2.2 《GATS》规制对服务业的外资立法 |
1.2.3 《ASCMs协议》禁止对外资的某些激励措施 |
1.2.4 中国外资法与WTO规则的差距 |
1.3 中国外资立法完善的基本思路 |
1.3.1 外资法的调整对象 |
1.3.2 外资立法的模式 |
1.3.3 外资法的体系 |
1.3.4 外资法与企业法的协调 |
1.3.5 外资法体现三元调节机制 |
1.4 小结 |
第二章 中国外资立法的原则 |
2.1 改革开放初期的外资立法原则评析 |
2.1.1 中国现有外资立法的原则 |
2.1.2 现行立法原则不适合入世后的中国 |
2.2 入世后中国外资立法原则的确立 |
2.2.1 遵守WTO规则的原则 |
2.2.2 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 |
2.2.3 保护资源和环境 |
2.2.4 逐步实行国民待遇 |
2.3 按立法原则的要求调整外资法律关系 |
2.3.1 根据WTO规则的原则制定和实施外资法 |
2.3.2 提高民族产业的竞争力 |
2.3.3 规范外资保护资源和环境 |
2.3.4 让外资逐步享有国民待遇 |
2.4 小结 |
第三章 外资准入与产业政策 |
3.1 WTO对外资准入的要求探讨 |
3.1.1 《GATS》的市场准入规则 |
3.1.2 WTO外资准入规则的发展趋势 |
3.2 关于外资准入的国外实践考察 |
3.2.1 外资准入的立法模式 |
3.2.2 两类国家对待服务业投资准入的态度分析 |
3.2.3 单边准入政策的发展动向 |
3.3 关于中国外资准入政策的思考 |
3.3.1 中国的外资准入政策回顾 |
3.3.2 继续逐步开放中国市场 |
3.4 小结 |
第四章 投资激励与限制政策 |
4.1 WTO对投资措施的规范分析 |
4.1.1 WTO对激励与限制政策的评价 |
4.1.2 取消投资措施是WTO的目标 |
4.2 关于投资措施的国外立法考察 |
4.2.1 发达国家的做法 |
4.2.2 发展中国家的做法 |
4.3 对中国外资法上激励与限制政策的思考 |
4.3.1 中国外资法上的激励与限制措施 |
4.3.2 取消激励与限制政策是必要的 |
4.3.3 改善中国的投资环境 |
4.4 小结 |
第五章 国有化及其补偿标准 |
5.1 从WTO精神看其对国有化的规范 |
5.1.1 国际社会承认主权国家的国有化权利 |
5.1.2 国有化问题将成为WTO文件的内容 |
5.1.3 国际条约和文件对国有化的规范 |
5.2 关于国有化的国外立法考察 |
5.2.1 国有化条件的明确规定 |
5.2.2 不断提高的补偿标准 |
5.3 关于中国外资法上国有化立法的思考 |
5.3.1 国有化的内涵界定 |
5.3.2 国有化的条件 |
5.3.3 国有化的补偿标准 |
5.4 小结 |
第六章 结语 |
6.1 全文总结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10)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与韩国外国投资法的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导 论 |
一、 研究目的 |
二、 研究内容 |
三、 采取的研究方法 |
四、 本文的创新之处 |
(一) 已有的研究成果 |
(二)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中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动因及其基本政策的变迁 |
第一节 中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动因 |
一、 中国是世界最大新兴市场 |
二、 中国在世界经济上的地位继续提高 |
三、 中国生产要素价格低廉 |
四、 中国是中华经济圈的核心国家 |
第二节 中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形式 |
一、 新建外商投资企业 |
(一) 中外共同举办形式 |
(二) 外商独资企业形式 |
二、 跨国并购(M&A) |
三、 BOT方式 |
四、 中外合作开发 |
第三节 中国外国直接投资法和政策的变迁 |
一、 1978年之前 |
二、 第一阶段:自1979年至1983年 |
三、 第二阶段:自1984年至1991年 |
四、 第三阶段:自1992年至2001年 |
五、 第四阶段: 加入WTO以后 |
(一) 与WTO中有关投资的规定 |
(二)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修改内容 |
(三) 扩大市场开放 |
(四) 制定和补充关于新投资领域的法规 |
第四节 韩国的外商投资制度和政策变迁 |
一、 第一阶段: 外资限制期(1961-1983年) |
二、 第二阶段: 产业政策期(1984-1990年) |
三、 第三阶段:投资开放期(1991-1997年) |
四、 第四阶段: 鼓励引进外资期(1998年至今) |
第二章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 |
第一节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及特点 |
一、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
二、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特点 |
(一) 采用内、外资分别立法模式 |
(二) 以企业形式为标准分别立法 |
(三) 立法权的分散 |
第二节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体系 |
一、 宪法 |
二、 单行法律 |
三、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
四、 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 |
五、 国际规范及惯例 |
(一) 双边投资协定 |
(二) 与国际投资有关的国际公约 |
六、 各种法律渊源的适用 |
第三节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问题 |
一、 外商的概念 |
二、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性质及其特征 |
(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三) 外资企业 |
三、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
四、 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
第四节 韩国外国投资法律制度 |
一、 外国人和外国人投资的概念 |
二、 韩国外国投资法律制度 |
(一) 韩国外国投资法律体系 |
(二) 韩国?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的内容 |
(三) 在韩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
第三章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中国利用外资引起的问题 |
一、 民族产业保护问题 |
二、 国民待遇 |
三、 国有化补偿问题 |
第二节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一、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的问题 |
(一)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的原则 |
(二) 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不同规定 |
二、 地方保护主义 |
三、 董事会的职权问题 |
四、 欺诈出资 |
五、 利润中提取三项基金的问题 |
六、 中方投资主体问题 |
第三节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重构的问题 |
一、 改善现行中国内外资分别立法的必要性 |
二、 外商投资立法的模式 |
(一) 世界各国外商投资立法模式 |
(二) 中国理论界对中国外资立法模式的观点 |
第四章 国际投资环境的变化及其对在华投资的影响 |
第一节 国际投资环境的变化 |
一、 国际投资的发展 |
二、 投资自由化趋势 |
第二节 来华投资的新趋势及其影响 |
一、 对华投资作为全球战略的重要部分 |
二、 从生产型投资转向服务型投资 |
三、 从成本导向转向市场导向 |
四、 从中外共同举办的方式转向外商独资方式 |
五、 由新设方式转向并购 |
六、 减少西部地区的投资 |
第五章 中国外商投资法制环境之现状 |
第一节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制环境 |
一、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制环境的概念及内容 |
二、 有关外商投资保护的规定 |
三、 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和导向 |
第二节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
一、 外商投资企业主管政府机关 |
(一) 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各地方政府商务局 |
(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地方工商业行政管理局 |
(三) 其他机构 |
二、 企业设立 |
三、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
四、 土地使用 |
五、 财务会计 |
六、 外汇管理 |
七、 职工与工会 |
八、 经营期限及清算 |
九、 税收制度 |
(一) 外商投资企业涉及的税种 |
(二)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
第三节 对中国投资环境的评价 |
第六章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完善 |
第一节 重构中国外资法的体系 |
第二节 强化外资管理体制的透明度 |
第三节 统一外商优惠政策 |
尾 论 |
参考文献目录 |
四、适当修改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法律制度研究[D]. 马悦.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2]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D]. 杜娟. 吉林大学, 2021(01)
- [3]中日经营者集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张乐.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1(11)
- [4]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研究 ——以中韩两国比较为中心[D]. 朴雪. 延边大学, 2020(05)
- [5]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劳动法治问题研究[D]. 翁玉玲.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中国与老挝外资法比较研究[D]. 里玛达. 安徽大学, 2014(08)
- [7]欧盟并购控制法律制度研究[D]. 刘和平. 华东政法学院, 2005(04)
- [8]公司分立制度研究[D]. 苏三永. 中国政法大学, 2005(05)
- [9]WTO与中国外资法问题研究[D]. 陈丽华. 中南大学, 2004(11)
- [10]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与韩国外国投资法的比较[D]. 车敬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