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机软件着作权违法与犯罪及其法律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孙向玮[1](2020)在《关于计算机软件的着作权法律保护的探究》文中研究指明现阶段,针对计算机软件着作权而言,其有着较为特殊的法律保护方式及原则。基于此,其认定方法与其他侵权行为的认定存在着一定的不同。为了进一步确保计算机软件着作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在诉讼的过程当中,明确其举证的责任以及要点,让权利人具有目标性地提供相应证据,本文将对计算机软件的着作权法律保护进行分析和研究。
李文振[2](2018)在《从版权保护看技术措施引发的争议》文中指出数字环境下,版权所有者力图强化技术措施及其法律保护,进而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但是,版权制度的宗旨在于平衡版权所有者的"私权"与广大内容使用者所应享有的公共利益。技术措施及其法律保护对这一平衡造成了威胁。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针对技术保护设立法定例外,也需要探索内容产业在数字环境中的新型商业模式。
杨加明[3](2017)在《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信息网络传播技术飞速发展,人们从“触网”再到“入网”,活在“网”中央,现在已逐渐发展到“融网”。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密不可分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在不断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快捷、方便、高效与舒适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被利用为犯罪的工具,网络空间成为新的犯罪集散地,滥用信息网络传播技术平台严重侵犯他人着作权就是典型例证。在国家推行对知识产权的“强”保护战略之当下,面对侵犯他人网络着作权的行为链条如何整合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保护,清晰划出犯罪圈;在网民法观念和规则意识普遍淡薄于传统空间的情形下,应否将以“以营利为目的”作为相关犯罪的主观要件;在现有刑法框架下,法定犯主体范围和行为类型双双扩大有无正当依据;在特定空间,刑法跟进对着作权的保护应当采取何种方式和路径?这都须系统准确作答。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基于市场主体无序竞争、经济人逐利特性、法治重点规制公权力的运行等种种复杂原因,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一直是我国大陆区域法律体系中的短板,刑法对着作权的跟进保护更显薄弱。无论是知识产权理论还是刑法理论,对其系统的和具有深度的研究成果极为少见。基此,有必要将研究的眼光往返于刑法规范与网络空间的侵权事实,通过析疑解难划出行为禁区,通过构筑最后保障法加大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力度。全文共六章,约20万字。第一章,界定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核心、基础和载体,通过简要归纳相关概念及链条,奠定全文讨论的基础。首先,界定网络着作权及特征。在网络空间跟进刑法规制着作权基于三个必要条件,即网络传播技术的运用、网络使用者的增加,互联网空间的形成。没有网络环境中的着作权,不会产生刑法保护网络着作权的问题。其次,梳理着作权由民法保护到刑法保护的历程,剖析法律保护的重要层级,有助于清晰着作权刑法保护与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关联。再次,分析网络着作权与网络作品的关联。由于网络作品是传统作品数字化后的产物或直接网络数字化创作产生的作品,所以,网络着作权是特定空间的着作权,一种特殊的着作权。第二章,考察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进程。首先,从第一层次的《刑法》和《着作权法》,考察在法律层面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基础和开启。1997年刑法第217条设置侵犯着作权罪奠定了刑法保护着作权的基础,2001年修订的《着作权法》开启网络时代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之先河。其次,从第二层次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考察在行政法规层面充实侵犯着作权罪构成要件内涵的程度,相关配套行政法规从哪些层面细化了刑法对网络着作权的保护。再次,从第三层次的四个解释文件,考察在司法解释层对上述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解释力度。2004年、2005年以及2007年三个司法解释明确了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在哪些方面和何种程度上落实刑法相关规定,2011年《意见》使网络着作权刑法的保护在上述法律法规及解释的基础上有所深化。基于前述三个层面(次)的考察,现有刑事立法方式和跟进解释的程度仍不能满足网络时代对着作权保护的要求,为应对“互联网+”时代的挑战,刑法应强化对网络着作权的保护。第三章,探究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中的利益平衡。利益作为一种价值,是人们的诉求和期许。利益平衡是利益各方追求利益,实现利益最大化,博弈搏杀的结果,平衡利益是为了解决利益纷争,实现利益平衡。利益平衡在社会中无处不在,是一项立法司法原则,是知识产权法的基石,是着作权法的精髓。围绕着作权行使存在的利益,出现利益共享与冲突,冲突下的利益平衡问题决定了刑法介入的时机与程度,着作权的制度设计和发展变化也都是围绕着利益平衡这一基本准则而展开的。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下,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中利益平衡具有整体性和动态性,伴随国家战略的调整而调整。我国已成为知识产权大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已由“弱”保护转向“强”保护,强化刑法对网络着作权的保护是利益平衡后的必然选择。在利益平衡语境下,无论是为了平衡着作权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还是遏制侵犯网络着作权犯罪,或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强保护战略都应当强化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第四章,在侵犯网络着作权的行为人范围内廓清犯罪主体及类型。任何犯罪都是人的犯罪,因此,研究讨论侵犯网络着作权的犯罪行为绕不开对犯罪人的考察,在整个侵犯网络着作权的犯罪过程中,有三类人参与其中:一是网络信息内容的上传者,这是最有可能成为侵犯网络着作权的犯罪主体;二是为信息传播提供服务的网络服务者;网络服务者不仅为信息网络传播提供硬件服务,还为信息网络传播提供软件服务,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服务,因而可能成为侵犯网络着作权的犯罪主体。三是接收并最终使用信息的终端使用者。接收并最终使用信息的终端使用者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成为侵犯网络着作权的犯罪主体。第五章,侵犯网络着作权罪犯罪方式与结果。首先,无行为无犯罪,侵犯网络着作权的行为是未经允许擅自实施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是刑法规制的对象,所以对侵犯网络着作权犯罪的认定,须以界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作为前提。其次,传统着作权的刑法保护重在规制复制发行权的正当行使,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重在规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正当行使。未经允许擅自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包括直接侵犯网络着作权的实行行为和帮助、引诱和教唆以及后续扩大侵权损害的帮助行为。作品内容提供行为和P2P用户侵犯网络着作权的行为是典型的实行行为,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是典型的帮助行为,视频分享网站侵权行为、WAP转码侵权行为、提供网页快照的行为和深度链接的行为既可能是实行行为,也可能是帮助行为,除视频分享网站侵权行为之外的侵权行为都是搜索引擎类侵权行为,因而认定究竟是实行行为还是帮助行为,遵循是否替代第三方网站内容作为判断的一般原则,具体从三方面考察判断:一是作品是否需要授权;二是作品是否加工编辑;三是作品是否永久复制。再次,根据量决定质的规律,准确运用刑法第217条划出犯罪边界,刑法第217条主要将违法所得数额作为计量犯罪侵害的程度,这一规定具有操作性,但它只能间接反映行为侵害法益的程度,偏重于客观危害程度细化的“严重情节”可以弥补立法不足。第六章,侵犯网络着作权罪的主观要素,讨论着作权刑法保护的一个焦点、热点问题,即着作权延伸至网络空间,保留还是废止“以营利为目的”这一主观限制要素。废止论有利于刑法全面保护网络着作权,但犯罪圈的过度扩大可能导致刑法过度保护传统着作权;保留论扩张解释“营利”也不能实现刑法全面保护网络着作权,限制缩小了犯罪圈;折衷论对现实与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刑法分别予以不同保护,但出现了一个罪两个犯罪构成的理论难题。从(加)重量刑情节论对侵犯着作权行为的规制,既过度扩大了犯罪圈,还过度加大了刑罚力度。因而需要另辟蹊径,针对现实与网络环境,分别设置特有的主观要件,以实现刑法全面保护网络着作权。结论,设立新罪是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方向。设置刑法第217条之一,“侵犯网络着作权罪是指未经着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杨帆[4](2017)在《知识产权刑法的面向:强化和适正》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是广受国内外关注的法律问题,在政治、经济、文化层面产生相当的社会影响。与之相呼应,在刑事领域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快速趋势是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存在的客观现象,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理论研究中也广泛存在加强或扩张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法网的诉求,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遂成为我国经济犯罪领域较引人瞩目的现象。“刑罚乃双刃之剑,用之不当则两受其害”,且知识产权相关利益的分配和归属十分复杂,从刑法理性精神和谦抑原则出发,我们必须审慎对待知识产权刑事法网的快速强化,追问合理性和妥当性,以尽量确保刑法介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适当性。本文即以“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为核心主线,从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现状实证分析出发,全面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强化现象,结合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历史、国际背景,探讨当前我国创新型国际宏观发展战略下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的合理性和适当性,具体提出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政策,结合具体司法实践深入考察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罪名设置、刑罚适用、运作机制等。本文全文约27万余字(含注释),分为导言、六个正文章节和结论,呈递进式结构。导言。该部分从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强化现象为切入点,简要分析知识产权强化保护效用的复杂性并梳理当前刑法学界研究现状。对于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现象及其适度性反思,我国刑法学界尚未予以认真思考,相关研究尚显薄弱,有待加强。本文采取案例实证分析及部门交叉研究方法探讨这一具有相当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经济犯罪领域热点问题。第一章,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强化现象。本章旨在具体梳理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强化现象,以便全面、深入地予以认知和分析。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领域通过规范性司法解释和个案适用日益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力度和范围,诸如降低知识产权犯罪入罪门槛、采取刑事立法技术措施、对知识产权条文用语进行“独立性”扩大解释、知识产权犯罪领域中非法经营罪罪名的大量司法适用等,而且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的加强也进一步促使我国知识产权刑案数量大幅快速增加。而从对理论研究现状的爬梳来看,增设知识产权犯罪罪名和提升知识产权刑罚力度是当前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呼声,具有全面性、综合性、权利导向性等特征。理论和实务的遥相呼应,使我国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更为引人瞩目。第二章,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强化现象评析。本章旨在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现象的成因及诸多质疑,引入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视角。我国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有其内外在原因,内因在于我国创新型国家宏观发展战略的推动,外因在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潮流中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趋向的导引,而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美国在国际范围内采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霸权主义途径强力提升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水平对我国采取的诸多促压措施也对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水平的快速提升有着重要影响。不可否认,当前学界也存在不少对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强化现象的质疑,诸如存在刑罚效用、忽视利益平衡、知识产权刑法解释妥当性、运动式执法等问题。警惕刑法过度扩张是刑法理性精神的弘扬和应然追求,但我们也要看到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有其一定合理性,要多向度地采取自主性视角对待,坚持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立场。第三章,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多维面向。本章旨在厘清知识产权刑法适度性保护的概念及几组相关概念。知识产权适度保护要立足于过程的协调相适、罪名的合理设置、刑罚的罪刑、司法的运作有序。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要注意和知识经济市场秩序相协调,坚持保障经济自由和平等保护,摒弃社会管制思维和司法保护的地方主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要立足于“私益”,但也要注意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公益”因素,坚持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和民刑保护的层次性。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要走符合“本土”现实条件的国际化,坚持自主性保护而反对依附性保护。第四章,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原则和路径。本章旨在探讨我国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宏观指导标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统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基本国家刑事政策,而知识产权具体刑事政策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根基密切相关。相较劳动财产说和人格财产说,主张弹性保护的功利主义知识产权保护立场较切合我国当前国情,应当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主导原则,稳步提高、动态平衡、双向回应则是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具体路径。刑事司法解释对于“复制发行”采取扩大解释使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虚置,符合当前加强我国文化产业保护和促进创新的客观要求,并未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根据功利主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场应当予以坚持。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所限,根据功利主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场,商业秘密刑事法益不应立足于产权理论,而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理论界定为“商业秘密持有人的市场竞争优势利益”,从而厘清商业秘密“新颖性”判断、重大损失司法认定、离职员工泄密行为可罚性等问题。第五章,我国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具体考察和建议(上)。本章旨在具体考察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协调相适”和“罪名设置”。立足于知识产权刑事政策,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协调相适”要做到稳步强化、双向回应、动态平衡;根据法益保护原则,知识产权罪名设置既要及时,又要注意范围适当,与知识产权发展水平和社会需要相适应。第六章,我国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具体考察和建议(下)。本章旨在具体考察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罪刑适当”和“运作有序”。知识产权刑罚的强度既要注重遏制知识产权犯罪,又要注意保持刑法的谦抑性,法定刑提升、入罪门槛的设定、罚金刑适用要合理有节。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机制要与民行保护协调对接,积极拓展跨部门合作机制,稳步推进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和解,完善知识产权犯罪自诉程序。结论。知识产权制度服务国家宏观发展战略,以激励创新为重要目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绝非“权利保护”的单向度导引,而必须注重利益衡平和政策调整。该部分在简要回顾本文论证脉络的基础上,期许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理论研究更为深入,凸显自主性和时代性,实现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
鲍征烨[5](2016)在《云计算相关版权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云计算版权问题的异质性在于云端作品利用方式与现行版权制度的兼容性。云端作品利用方式与网络环境下作品利用方式的区别主要在于:(1)资源以服务的形式提供;(2)作品的调动和利用都在“云”中,本地电子设备参与度很低;(3)用户行为的自助性。由此引发了云计算环境下特有的版权问题,包括:云端作品利用方式引起的版权专有权利制度调整;版权侵权行为认定原则的变更;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发展与调整。在专有权利制度方面,具有云端作品利用方式特征的云计算软件服务模式的定性尚不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广播权等习惯上规制网络传播行为的各项专有权利,在规制未经授权提供云计算软件服务模式行为存在瑕疵。而一般认为属于规制线下传播行为权利体系的出租权却能较好地契合提供云计算软件服务模式的行为特征,并已为当事双方在实践中认可。与此同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地位并不会因此衰弱,有相当多的采用云计算技术但实际上并不具有云端作品利用方式特征的传播行为仍是交互式传播行为。最后,间接修改型第三方插件问题的出现使得专有权利的适用成为难题。总体上,云端作品利用方式的出现,使得专有权利的适用呈现多样性。在侵权行为认定原则方面,按照传统思路认定云端作品利用方式的过程中行为主体与行为后果存在一定难度。在认定用户使用云服务时进行相关操作的行为主体时应采用一分为二的认定方法,由用户发出指令完成的操作,其主体为用户;而此过程中云服务提供商为完成用户操作所实施的额外操作,其主体为云服务提供商。此外行为后果需具有被再次利用的可能性,否则不构成侵权行为。而美国Aereo案中“类有线电视系统”原则的确立,对于解决云计算环境下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在“类有线电视系统”原则的基础上提出并论证了“行为实质性相似”原则在适用于云计算环境下侵权行为认定方面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在合理使用方面,云端作品利用方式的天然特征使得具备合理使用条件的社会公众尤其是软件开发者因为没有接触云计算软件作品的渠道而无法了解软件作品的设计思想,从而对知识的分享构成了障碍。这与网络环境不同,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矛盾为公众合理使用作品与技术措施的冲突,其焦点在于作品的使用。而云计算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矛盾在于软件开发者与云端作品利用方式的冲突,其焦点在于了解云计算软件作品的设计思想。本文创设性地提出了结合合理使用制度以及版权登记制度解决这一矛盾。最后,本文提出我国现阶段对于云计算产业尤其是云计算服务模式创新不宜一味打压,而应多一点宽容和鼓励。
王锦瑾[6](2016)在《计算机字体着作权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汉字是记录汉语的文字系统,历史最悠久,使用范围最广,影响较为深远。它不但是传承和弘扬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更是中华民族的基本标识,不但对中国文化发展意义重大,而且对朝鲜、韩国和日本这些一直使用汉语的国家的文化发展也具有深远影响。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汉字与计算机发生了结合,产生了计算机字体。这一新兴事物的出现与发展,给我国字体产业界、司法界和学术界提出了新的的理论和实践课题。具体地说,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与计算机字体相关的法律制度,计算机字体创作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更好地保护,司法实践中法院审判又无法可依。这种现状就给我们提出了问题:计算机字体是否应当受到保护?如果应当保护,那用何种方式?着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这些问题在学术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激烈的争辩。计算机字体是数字化技术时代的产物,在我国属于新兴事物,对其法律保护制度研究也算是刚刚起步,本文在目前国内有关计算机字体保护的研究成果基础之上,试增加研究的准确度、深度和广度,力求对计算机字体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全面、细致,以期提出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科学合理的计算机字体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本文除了绪论之外,分为四个部分:绪论首先指明本文的选题背景。笔者认为,汉字不仅是人们生活学习工具,更是承载和传承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所以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艺术特性。这要求我们必须重视汉字字型字体的发展,保护其发展。然而,计算机字体产业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不甚理想,其不得不令人担忧,促使我们分析遇到困境的原因并致力寻求解决的办法,否则一定会出现国人用字要向国外企业购买的悲哀。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有关计算机字体侵权纠纷的案件,而我国又没有相关立法,法院审判无法可依,只能以法官个人法律知识素养为主导,导致审判结果差异较大,缺乏导向性。因此,汉字的地位要求必须发展和壮大,字体产业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在我国起步较晚,也需要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的保驾护航,这就给知识产权领域提出了很多理论和实践的问题。其次,指明本文的研究目的——通过对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字库软件法律属性的准确界定,分析其着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着作权立法建议。最后,对国内外有关计算机字体的法律保护研究状况进行综述,从而提出本文的研究起点——计算机字体的着作权保护。首先,根据国内外有关计算机字体保护模式的考察和争论,焦点都围绕在计算机字体能否受到着作权保护?因此,笔者认为,要解决计算机字体的保护问题,首先考虑其是否适合着作权法保护。其次,总结国内有关计算机字体的法律保护研究的观点,为本文的研究指明重点和难点。考察国外研究现状,有助于解决本文研究的前瞻性问题。因为,在美国等国家计算机字体的发展属于相对成熟的阶段,他们的保护模式即便不被我们借鉴采纳,但也为我们的研究拓宽思路。在阐述了以上问题的基础上,绪言部分还指出本文将运用法解释学、比较研究、文献研究、案例分析研究、法经济学研究一系列方法,对计算机字体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较为全面的研究。本文的第一章主要展示目前我国计算机字体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及问题。本章是研究计算机字体知识产权保护的逻辑起点。主要包括四个部分:计算机字体相关概念界定、计算机字体法律保护的司法实践现状、计算机字体保护的立法现状和计算机字体产业发展现状。本章之所以从最基本的概念界定入手,系统地介绍计算机字体相关概念,是在为准确界定字体、字体单字及字库软件的法律属性奠定基础。根据笔者在整理查找资料时发现,目前理论界对计算机字体相关概念有混淆使用的情况,这可能跟计算机字体的专业性强有关,也可能跟国外文献资料翻译差异有关,所以,笔者在开始第二章研究重点之前,将计算机字体相关概念内涵做出准确界定,一来对计算机字体相关概念有清晰认识,理清目前理论界对计算机字体研究过程中的概念模糊不清、使用混乱;二来为准确把握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字库软件的法律属性奠定基础。只有知道它是什么,才能准确定位在法律中对应的是何种权利客体。接着本文将近年来有关计算机字体的具有代表性侵权案件进行梳理、归纳和分析,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详尽的案例材料,使得本文研究更具针对性和实用性;然后介绍我国有关计算机字体的相关立法并指出其保护的局限性,为本文提出更为合理的计算机字体知识产权保护路径建议作法律制度体系基础。最后介绍我国计算机字体产业发展现状,并详细分析面临困境的原因:由于目前我国有关计算机字体立法尚属空白,社会公众对计算机字体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保护意识,使得其使用盗版字体的违法成本不高,结果就是计算机字体产业界的投入得不到相应的回报,字体开发者的智力成果得不到尊重,无法建立有效的利益激励机制,字体业者的积极性不高,行业失去发展信心,整体发展现状萧条。从这个角度讲,对计算机字体进行法律保护是产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只有得到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字体产业才能改变萧条的现状,提升市场竞争力,才能对抗国外字体企业的冲击。通过本章小结提出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字库软件的着作权保护问题。笔者认为,有关计算机字体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是不能一概而论笼统地分析计算机字体的相关法律问题,根据概念厘定,应该将本文研究对象定位为计算机字体单字、字体整体和字库软件三个层面;二是根据我国学术界目前有关计算机字体法律保护问题争论焦点主要落在是否适合着作权法保护的问题上,所以,笔者将研究的重点也放在计算机字体相关问题是否适合着作权法保护。这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的分析结果,更是基于计算机字体的法律属性的定位。本文的第二章是关于计算机字体的着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这一章是研究计算机字体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重点和难点。笔者在这一部分重点分析和论证了计算机中文字体以及单字和字库软件的着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而来佐证本文观点——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应当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字库软件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受到着作权法保护。首先分别从法律制度、产业发展、字体价值以及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与劳动理论各个层面阐述建立计算机中文字体及其单字、字库软件的着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其次分析计算机字库软件的可着作权性。由于有关字库软件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属性在目前学术界已达成共识,没有详细阐述的必要,只是简单地对其作品属性和独创性加以论述。有必要指出的是,字库软件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的着作权受到保护时候是相对独立的。作为输出对象的计算机字体单字和描绘该对象的字库软件在着作权法上本就是相互独立的两个作品。就是说即便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都不具有独创性也不意味着字库软件不具独创性,如果字库软件的程序代码设计以及字体库的编写都是设计者个人独立完成和创作的,在作品中能够展示个人创意和思想价值,就可以认为其具有相对的独创性。在这里,笔者着重指出计算机字体单字、字体整体和字库软件着作权的多重性并不意味着分割计算机字体库的整体属性,恰恰计算机字体库软件体现的两种权属存在着紧密的联系。第三从着作权法中“作品”的内涵和“独创性”要求分析着手,全面细致地界定计算机中文字体及其单字和字库软件的法律属性,同时探究和剖析了对其进行着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和科学性。此外,笔者同时深入探究和论证了计算机中文字体和字体单字的作品属性及其是否具有独创性且独创性水平能否达到着作权法中的要求。首先从我国着作权法保护客体的构成要件分析计算机中文字体及其单字和字库软件的作品属性。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是一种通过线条和各种线条之间的空间和结构关系从而使得字体字形的特征风格外显化的造型作品,具有一定的艺术性,艺术部分是一种思想的表达。其本身还具有传递信息和交流情感的实用功能,但当使用者或者消费者在选择某一个计算机字体的时候,如果认识到这种字体与其他字体有明显的风格差异,具备明显的艺术特征,而且认识到即便这种字体的艺术特征不存在,也不影响字体字形本身可以传达信息和语义的实用功能的实现,这就意味着此种计算机字体和单字的艺术性和实用性上产生了观念上的分离。因此,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具有作品属性,应当属于实用艺术作品,可能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其次,笔者就目前学术界有关计算机中文字体及其单字的法律属性存在的疑点都作出详细的观点阐述。比如:计算机字体是否构成汇编作品、数据库和计算机软件作品?给与计算机字体单字以着作权保护是否会造成“文字垄断”,危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字体单字的实用性是否影响其艺术价值的实现?同一字形风格的字体单字是否会“导致相互否定独创性”?字体单字是否属于工业产品?创作手段是否影响计算机中文字体单字的着作权属性?本文针对这些疑点做了逐一分析研究并阐述自己的观点:1、计算机中文字体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因此不具有独创性,不能称之为汇编作品;2、计算机中文字体在计算机中使用是通过字库软件对字体单字作品集合中的字体调用实现的,但并不意味着被软件调用就代表它是软件产品。3、计算机中文字体单字不仅可以通过传达信息和语义来实现其实用功能,也可以同时通过字形设计来展现其内在的审美价值,它可以很好地实现艺术性和实用性的完美结合,不能因其实用性就必然否定其艺术性,从而得出作品不被着作权保护。4、单一主体创造和构思的系列实用艺术作品,只会交相辉映,独显魅力,不存在导致相互否定独创性的问题。①本文的第三章也是重点讨论的一部分,是有关计算机字体着作权保护的适用及限度问题。这一章是对计算机中文字体及其单字和字库软件着作权保护研究的完整性体现。笔者着眼于目前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和字库软件的权利内容和授权模式,在此基础上重点分析计算机字体着作权保护的适用及限度。从基于利益平衡原则的考虑角度分析对于计算机中文字体相关着作权保护限制的必要性,然后分别从合理使用、权利用尽和默示许可三个限制制度谈计算机字体着作权保护的限制。最后提出可以通过限制善意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达到对计算机字体着作权保护的限制。最后讨论分析计算机字体的侵权类型和判定标准。重点讨论“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在其侵权判定中的适用。本文的第四章是关于计算机字体着作权保护制度的结语与展望,即有关计算机字体着作权保护的立法建议。这一章是对计算机字体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的结论。主要包括:立法并制定相应法律解释明确的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和字库软件的着作权性质、合理界定计算机着作权保护范围、完善计算机字体着作权行政登记制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和计算机字体行业规范管理建议这几个部分的内容。根据上文国内外有关计算机字体保护现状的考察得知每个国家在考虑计算机字体的法律保护模式的时候,除了考虑本国法律体系和制度结构的完整性和合理性,还要考虑本国的产业发展目标和定位,因而才会有不同国家所采取的保护模式会有所不同,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目前法律体系结构和产业发展现状,着作权法是对计算机字体保护的一种最优选择,但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首先,应将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字库软件作为软件产品应当纳入着作法保护范畴之内。我国立法机关应当依据计算机字体的特征和内涵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制定具有可行性的法律法规。最高检、最高法应当依据具体案例判决思想,来进行司法解释,从而引导各级法院处理此类案件。二是合理界定计算机字体着作权保护范围。这是对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的着作权的权利限制建议。为了避免给与计算机字体以着作权法保护带来社会各方利益失衡,提出禁止以制作再现字体工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明确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行为、对商业性的使用行为收费、适当提高单字及字体的独创性认定标准以及完善字体着作权行政登记制度等方面来实现对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和字库软件着作权的权利限制,从而达到计算机字体的开发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三是通过提高侵权人对权利人损失赔偿金额标准、赋予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更多的权力等方法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四是通过加强行政管理保护力度、强化计算机字体行业协会集体管理、强制规范字库运营模式和制定行业发展鼓励政策的途径来协助着作权法对计算机字体的保护。
姜盼盼[7](2016)在《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研究回顾与展望——以侵犯着作权罪的立法重构为分析落脚点》文中研究指明计算机软件法律规制在后现代转型中不断面临着各种源自因计算机软件保护的认识差异而导致的实践窘境及学者的诘问。但是,目前传统的主流观点却一味强调计算机软件保护权利本位的私权性和客体性,忽视对计算机软件刑法规制进行深层次的历史研究,难以回应刑法谦抑性的无奈与法律趋同化的抉择这些现实挑战。而从微观的视角出发研究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历史,发轫于计算机软件刑法规制理念的创新,厘清对侵犯着作权罪改革思路的拟制,建议对侵犯着作权罪的定罪标准重新检讨,对"以营利为目的"与"复制发行"规范性评价,从刑法修正案的视角看,突破现行刑法"以营利为目的"之立法框架,以及重视"复制发行"于法条的语义学诠释。
姜盼盼[8](2016)在《回顾与展望:计算机软件的刑法保护 ——以侵犯着作权罪为例的分析》文中研究说明计算机软件法律规制在后现代转型中不断面临着各种源自因计算机软件保护的认识差异而导致的实践窘境及学者的诘问。但是,目前传统的主流观点却一味强调计算机软件保护权利本位的私权性和客体性,忽视对计算机软件刑法规制进行深层次的历史研究,难以回应刑法谦抑性的无奈与法律趋同化的抉择这些现实挑战。而从微观的视角出发研究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历史,发轫于计算机软件刑法规制理念的创新,厘清对侵犯着作权罪改革思路的拟制,能更清楚地明晰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本体价值。建议对侵犯着作权罪的定罪标准重新检讨,对“以营利为目的”与“复制发行”规范性评价,从刑法修正案的视角看,突破现行刑法“以营利为目的”之立法框架,以及重视“复制发行”于法条的语义学诠释。本文主要从五个部分对计算机软件的刑法保护进行探讨,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是阐明论文写作的缘由、背景及意义以及本文的创新之处和不足之处等相关问题;第二部分主要是近些年来我国刑法学者探索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上的研究回顾,并对其予以述评。第三部分是对刑法谦抑性的无奈与法律趋同化的抉择的现实挑战,以试图寻求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点和竭力解决立法本土化和国际化的突出矛盾问题切入点予以阐释。第四部分是对侵犯着作权罪的定罪标准进行立法检讨,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一方面是对侵犯着作权罪中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立法设计是着作权保护的内敛还是外延的理论问题进行回应,分析认为,侵犯着作权罪应在“以营利为目的”的合理范畴内评价,建议将侵犯着作权罪的“以营利为目的”予以排除;另一方面是对网络化视野下社会意蕴的异化,即“复制发行”的法律内涵该如何理解这个问题予以解答。第五部分是从刑法修正案之视角看我国着作权刑法之立法构造及其走向,最终认为,在完善侵犯着作权罪的定罪标准方面,建议在犯罪构成方面突破现行刑法“以营利为目的”之立法框架,在立法技术方面重视“复制发行”于法条的语义学诠释。
邓恒[9](2016)在《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文中指出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财产,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类型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劳动者既是商业秘密的创造者也是商业秘密的具体实施者,那么劳动者接触和知悉商业秘密就成为其必然的结果。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互联网的发展,商业秘密被盗窃或者泄漏的可能性越来越大,雇主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不得不穷尽所有的办法以避免或者减少这种可能性,甚至不惜限制雇员的就业自由,这势必会进一步激化劳资双方的矛盾。正因如此,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及两者的平衡与协调,都已逐渐成为商业秘密理论和实务研究中的重要议题。首先从我国劳动法研究领域来看,基于劳动者生存权、择业自由权的保障,不少学者对雇员忠实义务,竞业禁止及经济补偿等方面作了大量的探讨,并且形成了较多的研究成果。其次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无论是商事领域的公司法,还是劳动法领域的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竞业禁止的法律性质与概念方面都未作出直接、明确的规定。再次从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最新研究动态来看,竞业禁止作为商业秘密的一种事前预防性保护措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已经受到了知识产权法领域学者的高度重视,此类纠纷案件也一直备受学界的密切关注。最后从目前所能获得的研究资料来看,竞业禁止的理论研究与竞业禁止纠纷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增长速度显得有些不适应,尤其是实践操作中,竞业禁止存在被曲解,甚至被不当泛化之现状趋势,这都偏离了竞业禁止保护商业秘密的本来方向,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简言之,在知识产权法学领域中,竞业禁止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其制度的合理设计及其所涉的立法和司法等方面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系统和深入的研究。本文尝试从域外考察到竞业禁止制度构建、从典型案例量化研究到理论学说、从理论基础到制度博弈,通过查阅和研读国内外大量文献后,采用多视角、多层次的研究路径对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与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性地提出一些新的且具有立法及实践意义的学术观点。全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论,在该部分中首先阐述了本文的研究动机及意义,同时对本文需要研究的议题范围,及所能获得的现有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和介绍,并且在此基础上表明了本文的研究路径和方法。正文部分分为六章:第一章是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现状考察。我国商业秘密保护语境下的竞业禁止,无论是有效性考量因素,还是竞业禁止协议所涉及的合理性判断标准,此些立论皆有参考国外立法例及学说。为了能够较为全面的理解这些国外立法例及判例学说,实有必要对竞业禁止在国外的发展与现状以横向和纵向的视角作一梳理。此外,通过考察竞业禁止在美国、德国及日本的发展与现状,达到追根溯源,探究制度本意的目的。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理论观点与实务经验,为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提供立法例参考及理论上的支持。同时,从立法例及附随问题的探讨、及我国竞业禁止协议的审查程序和有效性认定标准这几个方面,对于竞业禁止在我国的发展与现状作一全面的阐述,从中分析并且指出当前制度及运行中的不足之处。本文的案件实证分析过程中,收集了我国各级法院以商业秘密、竞业限制为案由的共计300多份判决文书,经过进一步筛选最后确定其中的200份为分析样本。此外,收集了北京、广东、上海、江苏、浙江这5个地域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以此作为分析样本。采用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尝试从中梳理出我国司法实践和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相关重要问题的现行做法和重要观点,并且以此为视角归纳出层出不穷又亟待解决的理论与实务问题,从而本章在本文中起到提出问题的作用。第二章是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理论基础。为解决现状问题,首先应对竞业禁止的理论基础作一分析与认识,从而尽可能的明确竞业禁止存在的理论依据及价值目标,为后续章节的内容布置提供必要的理论铺垫。其次,竞业禁止在每个不同时期都存在不同的价值目标和制度功能,要全面认识该项制度,有必要从伦理学、法理学及经济学这些方面对其理论基础进行论述。第三章是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所涉及的权益冲突。雇主商业秘密保护与雇员劳动权保障之间需要适度的平衡与协调,以及竞业禁止所引发的商业秘密保护与人才流动之社会公益、商业秘密与雇员人格财产权之间的冲突。那么竞业禁止中所涉及的多项权益冲突之间如何平衡与协调,无疑成为该项制度之正当性所应考量的主要内容,也即竞业禁止中权益冲突的衡平原则。毋庸置疑,清楚认识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权益冲突与协调,是正确理解和适用竞业禁止的前提与基础。第四章是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竞业禁止有其适用的特定范围,具体包括主体、客体及时空范围,正因竞业禁止制度是权益冲突与协调的产物,所以应当对于其适用范围进行清楚的界定和限制。主体范围,可以区分为特定对象与一般雇员,及经营主体之间的竞业禁止。客体范围,分析了其保护的正当商业利益之内涵和意义,最后得出结论是竞业禁止的本意在于保护商业秘密,且仅此目的才具有正当性。时空范围,梳理了理论和实务界对于竞业禁止的期限、区域及职业活动范围之合法或者合理性判断标准的理解与观点,并且在此基础上作出了一些分析与探讨。第五章是商业秘密保护中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适用。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两者之间存在诸多的区别与联系,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具有财产权属性,竞业禁止是保护商业秘密所采用的手段,具有契约的属性,所以两者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本质差异。竞业禁止协议理应是雇佣双方的一种合意表达,竞业禁止义务属于一种约定义务,因此在法律责任适用上同其他一般合同并无二致,主要还是承担民事责任。本章第二部分,分析了雇主、雇员违法竞业禁止协议所应承担的具体民事责任,此外作为与前雇主具有直接竞争关系之离职雇员再就业的新雇主即“第三者”是否需对离职雇员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及应该如何承担责任,这应是竞业禁止法律适用上一个无法回避并且需要解决的问题。第六章是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制度的建言。在前些章节所探讨和归纳的理论观点、司法见解基础上,再结合我国的立法例及司法实践的现状,最后将本文所提出的观点和见解以竞业禁止审查程序、立法和司法建议的方式呈现出来。具体而言,按照提出问题,到分析问题,再到本章的解决问题之逻辑顺序,本文尝试性地提出:(一)根据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性质,提出分阶段的审查程序,先作有效性审查,再作合理性审查,并且对于各阶段审查所建立的理论及方法进行了论述。(二)结合理论与实务的考察,提出立法建议:(1)竞业禁止所值得保护的商业利益应限于商业秘密;(2)商业秘密的范围及内容,建议进一步明确;(3)竞业禁止的人员需进一步严格限定;(4)现行规定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建议修改;(5)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域、期限,建议进一步细化;(6)经济补偿和违约金,建议作出进一步细化的规定。(三)司法层面的完善措施与建议:(1)加强对竞业禁止协议的司法审查;(2)加强司法解释及相关配套细则的制定。
刘蔚文[10](2014)在《商业秘密刑法保护边界研究 ——基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的实证分析》文中提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作为保护知识和信息最主要手段之一的商业秘密法律制度,其重要性日益凸显。我国1997年开始将商业秘密纳入刑法保护的视野,但在刑法条文构造上,直接援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秘密条款,仅增加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这一犯罪情节。由此引出商业秘密保护的刑法边界问题:仅以“重大损失”这一犯罪情节作为界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和一般侵权行为的界限是否合理?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边界应界定至何处,才能既不放纵犯罪,又不会将一般侵权行为甚或是合法行为当成犯罪处理?这是本文讨论的核心问题。本文结构分为导论、正文部分的五章以及结语,基本框架如下:第一章讨论了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正当性和适度性,为全文论述提供理论基础。商业秘密的价值在于维护商业道德伦理和正当竞争秩序,激励创新机制和鼓励发明创造。商业秘密的特有属性以及权利人和侵权人之间可能存在的过度失衡的利益关系构成了刑法保护正当性的内在机理。从国际层面上看,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纷纷加强商业秘密刑事立法、加重处罚力度,明显表现出从“民法中心”的单一保护模式向“民法、刑法并重”的多元保护模式转变的趋势。但是,刑法谦抑原则以及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功能定位、利益衡量、国际经验等,又要求刑法介入必须保持一定的克制,以实现刑法保护正当性和适度性的平衡。第二章在介绍了案例样本的来源和选择标准后,借助定量分析方法对目前能够收集到的72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例样本的基本状况开展综合分析,并得出结论:商业秘密刑法边界的厘定应着眼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包括涉案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否给权利人带来重大损失和重大损失的计算方法以及被告人是否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这三个领域。第三章分析商业秘密的刑法边界。在商业秘密的刑法判断上,主要争议焦点集中于秘密性和保密性这两个构成要件。实证分析的结果表明,在秘密性的刑法判断上,“相对秘密性”标准得到了全面确认,并相当依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等;在保密性的刑法判断上,司法机关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的认定标准很低,没有保密程度的要求。司法机关不断扩张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范围,并采用了与民事认定规则相同甚至更低的标准判断商业秘密是否成立,是导致犯罪认定标准模糊、民刑边界不清的主要原因。在商业秘密的刑法认定上,应借助刑法实质解释理论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进行独立性阐释,构筑更为严格的商业秘密犯罪认定标准。此外,应重视对商业秘密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质证,限制商业秘密刑法保护范围的过度扩张。第四章分析重大损失的刑法边界。是否存在“重大损失”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在“重大损失”的具体内涵和计算方法上规定并不明确。实证分析发现重大损失的认定模式多元,比较混乱。对各种重大损失认定模式进行理论分析后,本文提出应构建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为主,以商业秘密的价值等为辅的认定模式厘清重大损失的刑法边界。此外,应准确认定重大损失的具体数额,重视对重大损失鉴定意见或审计报告的审查和质证。第五章分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法边界。本章讨论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的类型及包括反向工程在内的除外责任,并发现普遍适用于民事审判领域的侵权行为判定方法已经被引入刑事诉讼程序。为了贯彻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和疑罪从无的审判原则,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法判断上,不能将“相同(实质性相似)+接触-合法来源”判定方法引入刑事案件。结语部分检讨了商业秘密刑法保护宽严失当的现状,一方面存在明显的商业秘密纠纷犯罪化趋势,另一方面现有立法又无法有效应对国际经济间谍行为和恶意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厘清商业秘密刑法保护边界的基础上,提出应增设“为境外侵犯商业秘密罪”,通过完善程序规则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法控制,并将过失行为作出罪化处理。本文实证考察了我国法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裁判规则,再通过法理分析、比较分析、经济分析等各种方法对实务中的规则进行检讨和评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厘清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边界,为司法实践准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理论支持,并推进本研究领域的进一步发展。
二、计算机软件着作权违法与犯罪及其法律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计算机软件着作权违法与犯罪及其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关于计算机软件的着作权法律保护的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对软件着作权保护的定义 |
二、软件着作权的详细内容、归属和保护期限以及转让 |
(一)软件着作权的详细内容 |
(二)软件着作权的归属 |
(三)软件着作权的保护期限 |
(四)软件着作权及使用许可的转让 |
三、计算机软件着作权法律保护原则 |
(一)着作权法的保护 |
(二)专利法的保护 |
四、认定侵犯软件着作权及取证方法 |
(一)思想和表达两分方法 |
(二)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法 |
(三)判定侵犯软件着作权的取证方法 |
五、结论 |
(2)从版权保护看技术措施引发的争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版权保护技术措施的必要性 |
二、关于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 |
三、技术措施及其法律保护所引发的争议 |
(一) 版权制度所致力维续的利益平衡 |
(二) 技术措施及其法律保护对版权保护平衡机制的冲击 |
四、如何应对技术措施及其法律保护所带来的威胁与冲击 |
(3)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与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相关的三个概念 |
一、网络着作权: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核心 |
(一)网络着作权的概念和特征 |
(二)网络着作权的产生与演变 |
二、着作权: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基础 |
(一)着作权的民法保护 |
(二)着作权的刑法保护 |
三、网络作品:网络着作权的载体 |
(一)网络作品及主要类型 |
(二)网络作品保护的法律实质 |
第二章 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演进 |
一、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开启 |
(一)网络空间侵权现象及特点 |
(二)《着作权法》的跟进规制 |
(三)刑法第217条的具体设置 |
二、行政法规对刑法第217条构成要件的细化 |
(一)网络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 |
(二)网络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 |
三、司法解释对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实化和深化 |
(一)司法解释对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实化 |
(二)司法性解释对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深化 |
第三章 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
一、利益平衡涵义解析 |
(一)利益与利益冲突 |
(二)法的价值与利益平衡 |
二、网络着作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
(一)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
(二)传统着作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
(三)网络着作权保护中利益平衡的转向 |
三、我国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
(一)我国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中利益平衡的发展轨迹 |
(二)我国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中利益平衡的发展向度 |
四、利益平衡语境下应强化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 |
(一)平衡着作权利益主体之间利益的需要 |
(二)遏制侵犯网络着作权犯罪的需求 |
(三)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强保护战略的要求 |
第四章 侵犯网络着作权的犯罪主体及类型 |
一、侵犯网络着作权的犯罪主体 |
(一)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与非网络服务提供者 |
二、网络最终用户主体 |
(一)微软诉亚都案引发最终用户法律责任的思考 |
(二)网络最终用户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的条件 |
三、信息提供者(ICP)主体 |
(一)ICP及类型 |
(二)ICP信息内容保证义务 |
(三)ICP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 |
四、技术服务提供者(ISP)主体 |
(一)ISP及类型 |
(二)ISP的审查义务 |
(三)ISP构成帮助犯 |
(四)ISP正犯化 |
第五章 侵犯网络着作权的犯罪方式及结果 |
一、界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
(一)国际条约的界定 |
(二)着作权法的界定 |
(三)重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
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与复制发行行为 |
(一)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纳入复制发行行为及论争 |
(二)网络环境下的“复制发行”行为 |
三、侵犯网络着作权犯罪的实行行为 |
(一)作品内容提供行为 |
(二)P2P用户侵犯网络着作权的行为 |
(三)视频分享网站直接侵权的行为 |
(四)WAP转码直接侵权的行为 |
四、侵犯网络着作权犯罪的帮助行为 |
(一)刑法规制帮助行为原理 |
(二)网页快照帮助行为 |
(三)深度链接帮助行为 |
(四)规避技术保护措施行为 |
五、定性侵犯网络着作权罪的量化要素 |
(一)侵犯网络着作权犯罪的“数额”和“情节” |
(二)现实与网络环境下共用的“数额”和“情节” |
(三)网络环境下专用的“情节” |
第六章 侵犯网络着作权的犯罪意志及“以营利为目的” |
一、废止论:犯罪圈过度扩大 |
(一)废止论及评析 |
(二)废止论下着作权刑法保护可能过度 |
二、保留论:犯罪圈限制缩小 |
(一)保留论及评析 |
(二)保留论下网络着作权的刑事司法保护 |
(三)保留论下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不足 |
三、折衷论:传统现实环境与网络环境二元区分与困惑 |
(一)折衷论及评析 |
(二)折衷论下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困境 |
四、从(加)重量刑情节论:刑法保护的错误选择 |
(一)从(加)重量刑情节论及评析 |
(二)从(加)重量刑情节论下着作权刑法保护失度 |
五、另辟蹊径:分设主观要件 |
结论:新罪论: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方向 |
一、设立新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二、新设侵犯网络着作权罪的合理性 |
三、侵犯网络着作权罪的具体设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知识产权刑法的面向:强化和适正(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强化现象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的强化保护 |
一、降低入罪罪量标准 |
二、明确修正的犯罪构成类型的强化路径 |
三、重新阐释知识产权刑法条文用语 |
四、运用特定刑法技术措施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实践的强化保护 |
一、刑事司法实务的“目的性”解释 |
二、刑事司法实务的实证统计 |
第三节 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理论研究的强化呼声 |
一、知识产权犯罪研究代表性学术专着立场综述 |
二、知识产权犯罪研究论文中有关强化知识产权刑事法网的观点 |
三、评析 |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强化现象评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的合理和必要 |
一、从知识经济条件下的我国创新型国家宏观发展战略角度观察 |
二、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潮流的角度观察 |
(一)知识产权法国际化的内涵及特点 |
(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动力 |
(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对中国知识产权刑法的影响 |
三、从我国当前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实践角度观察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的局限和质疑 |
一、从美国强力推行知识产权国际刑事保护的角度观察 |
(一)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过程中的美国因素 |
(二)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及中国刑事保护的回应 |
(三)美国强力推进我国提升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标准的局限和质疑 |
二、从当前我国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水平角度的考察 |
三、从刑法威慑效果角度的考察 |
四、从刑事司法罪名适用的合理性角度考察 |
五、从增设罪名(罪状)的论证合理性角度考察 |
第三章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及相关概念厘清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 |
第二节 知识经济市场机制和刑法干预 |
一、知识产权与市场机制 |
二、知识经济与刑法干预 |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私权和公益 |
一、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
二、知识产权中的“公益” |
三、相关刑法问题 |
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和本土化 |
一、我国知识产权移植背景下的国际化和本土化 |
二、相关刑法问题 |
第四章 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刑事政策导向 |
第一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导向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犯罪专门刑事政策的具体导向 |
一、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正当性的法理根基 |
(一)知识产权保护法理根据诸观点 |
(二)知识产权保护正当性诸观点评析 |
(三)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政策的确立:以功利主义财产观为基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刑事政策对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导向例证之一: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虚置之争再思考 |
一、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虚置之争诸观点立场分析 |
二、销售侵权复制品虚置之争的刑事政策维度 |
第四节 知识产权刑事政策对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导引例证之二:侵犯商业秘密司法适用若干疑难问题的刑事政策角度分析 |
一、商业秘密刑事法益明确界定的必要性 |
二、商业秘密刑事法益相关理论立场评析 |
三、商业秘密刑事法益的定位 |
四、基于商业秘密刑事法益解释导向作用的疑案分析 |
第五章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具体考察(上) |
第一节 “罪名合理”侧面的具体考察:以法益保护原则为主线 |
一、稳步强化 |
二、双向回应 |
三、动态衡平 |
第二节 “罪名合理”侧面的具体考察:以法益保护和政策协调相结合为主线 |
一、罪名合理设置方面的考察 |
二、罪名合理适用方面的考察 |
第六章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具体考察(下) |
第一节 “罪刑适当”侧面的考察:以刑的制配为考察主线 |
一、知识产权犯罪法定刑提升问题 |
二、知识产权犯罪“入罪门槛”问题 |
三、知识产权犯罪罚金刑适用问题 |
第二节 “运作有序”侧面的考察:以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机制为主线 |
一、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 |
二、完善知识产权犯罪刑案刑事和解制度 |
三、完善知识产权犯罪自诉程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5)云计算相关版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意义和目标 |
一、选题来源 |
二、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三、研究目标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云计算版权相关财产权利体系的调整 |
二、云计算环境下版权侵权行为认定 |
三、云计算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 |
四、云计算技术与政策法律互动 |
第三节 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和本文框架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本文写作基本框架 |
第一章 云计算环境下版权制度面临的挑战 |
第一节 从印刷术到云计算 |
一、印刷术之子——版权制度的诞生 |
二、广播电视技术发展与版权扩张 |
三、数字技术发展与版权制度演进 |
四、云计算环境下作品创作与传播方式的改变 |
第二节 深入了解云计算 |
一、云计算的定义和特征 |
二、云计算的主要服务模式 |
三、云计算环境下对资源的利用方式 |
第三节 云计算环境下版权问题的异质性 |
第四节 云计算环境下具体的版权问题 |
一、云端作品利用方式引起的专有权利制度调整 |
二、侵权行为认定原则的变更 |
三、合理使用制度的发展与调整 |
第二章 云计算环境下版权专有权利制度的调整 |
第一节 出租权的异军突起 |
一、云计算软件服务模式概述 |
二、网络版权权利体系规制云计算软件服务模式的局限性 |
三、出租权规制云计算软件服务模式的可行性 |
第二节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位 |
一、从新型服务模式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位 |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依然是规制作品传播的中坚力量 |
第三节 软件修改权的新扩充 |
一、第三方插件概述 |
二、软件修改权的直接适用 |
三、保护作品完整权适用的提出 |
第三章 云计算环境下版权侵权行为认定原则的变更 |
第一节 侵权行为概述 |
第二节 新型案件引发的对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争议 |
一、复制概述 |
二、Cablevsion案和Optus案对复制行为构成要件的认定 |
三、云计算环境下复制行为构成要件的确定 |
第三节 “行为实质性相似”原则的提出与确立 |
一、Aereo系统简介 |
二、Aereo系统侵权行为的认定 |
三、“行为实质性相似”原则的确立 |
四、“行为实质性相似”原则的法理基础 |
五、“行为实质性相似”原则的适用及重要意义 |
第四节 云计算环境下侵权行为认定的梳理 |
一、云计算环境下侵权行为的认定——一般性原则 |
二、云计算环境下侵权行为的新认定原则——“行为实质性相似”原则的适用 |
第四章 云计算环境下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发展与调整 |
第一节 合理使用概述 |
一、从合理使用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看合理使用创设之目的 |
二、从合理使用的特征和内涵看合理使用创设之目的 |
第二节 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 |
一、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问题 |
二、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制度的矛盾 |
第三节 云计算环境下的合理使用 |
一、云计算环境下软件开发者无法“接触”云计算软件作品 |
二、软件开发者“接触”软件作品具有正当性 |
第四节 云计算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调整 |
一、从经济学理论看调整合理使用制度的可行性 |
二、我国现阶段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补充和调整 |
第五章 我国版权制度的调整与应对 |
第一节 对我国版权专有权利体系的完善和建议 |
一、规制线下作品传播与利用方式的专有权利适用范围的扩张 |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仍是规制网络传播行为的重要手段 |
三、我国版权制度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
第二节 完善云端作品利用方式的版权保护 |
第三节 云计算环境下版权侵权行为认定原则的借鉴 |
一、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认定 |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行为实质性相似”原则的借鉴 |
第四节 完善我国云计算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 |
一、个人用户使用云计算服务的自助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
二、为软件开发者提供“接触”云计算软件作品的机会 |
第五节 从实践角度看我国云计算版权领域发展战略 |
一、对待云计算的服务模式创新应给与一种宽容的态度 |
二、充分利用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降低法律风险 |
三、新型授权模式可以成为有益补充 |
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6)计算机字体着作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汉字字体的发展 |
1.1.2 国内字体产业的发展现状 |
1.1.3 司法实践现状 |
1.1.4 计算机字体的相关立法现状 |
1.1.5 小结 |
1.2 研究目的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际公约及与其他国家对计算机字体保护的研究现状 |
1.3.3 国外有关计算机字体保护的综合评价 |
1.3.4 本文的研究起点——计算机字体的着作权法保护 |
1.4 本文拟研究的问题与方法 |
1.4.1 拟研究的问题 |
1.4.2 研究方法 |
2 计算机字体导论 |
2.1 计算机字体相关概念厘定 |
2.1.1 字体 |
2.1.2 字体的相关概念 |
2.1.3 小结 |
2.2 我国计算机字体法律保护的司法实践 |
2.2.1 方正诉文星案 |
2.2.2 方正诉暴雪案 |
2.2.3 方正诉宝洁案 |
2.2.4 汉仪诉笑巴喜案 |
2.2.5 中易诉微软案 |
2.2.6 叶根友诉肯德基案 |
2.2.7 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计算机字体法律保护的争议焦点 |
2.3 我国计算机字体的立法现状 |
2.3.1 我国计算机字体的相关立法 |
2.3.2 我国立法对计算机字体保护的局限性 |
2.4 我国计算机字体产业发展现状 |
2.5 本章小结 |
3 计算机字体的着作权保护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3.1 区分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和字库软件作品着作权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分析 |
3.1.1 区分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和字库软件作品着作权的必要性 |
3.1.2 区别保护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和字库软件着作权的正当性 |
3.2 计算机字体着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
3.2.1 从法律制度层面分析 |
3.2.2 从产业发展角度分析 |
3.2.3 从计算机字体本身的价值分析 |
3.2.4 从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层面分析 |
3.2.5 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劳动理论角度分析 |
3.3 字库软件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受到着作权法保护 |
3.3.1 字库软件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 |
3.3.2 字库软件的独创性分析 |
3.3.3 字库软件受着作权法保护时的相对独立性 |
3.4 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着作权保护的可行性分析 |
3.4.1 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的可着作权性分析 |
3.4.2 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的独创性分析 |
3.4.3 关于赋予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着作权法保护的疑点解析 |
3.5 本章小结 |
4 计算机字体的着作权保护的适用及限度 |
4.1 计算机字体的权利内容和授权模式 |
4.2 计算机字体着作权保护的限度 |
4.2.1 给予计算机字体着作权保护带来的问题 |
4.2.2 限制计算机字体着作权的考虑——基于利益平衡原则的考虑 |
4.2.3 合理使用对计算机字体着作权的限制 |
4.2.4 权利用尽对计算机字体着作权的限制 |
4.2.5 默示许可对计算机字体着作权的限制 |
4.2.6 其他限制 |
4.3 计算机字体着作权的侵权认定 |
4.3.1 计算机字体着作权侵权的主要形式 |
4.3.2 计算机字体着作权的侵权认定 |
5 关于计算机字体着作权保护制度结语与展望——计算机字体的着作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
5.1 立法明确计算机字体的着作权性质 |
5.1.1 将计算机字体及其单字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列入着作权法保护客体范畴 |
5.1.2 制定相关的法律解释 |
5.1.3 合理界定权利保护范围 |
5.1.4 完善字体着作权行政登记制度 |
5.1.5 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
5.1.6 计算机字体行业规范管理建议 |
5.2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研究回顾与展望——以侵犯着作权罪的立法重构为分析落脚点(论文提纲范文)
一、研究回顾: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历史脉络与立法模式探索 |
二、现实挑战:刑法谦抑性的无奈与法律趋同化的抉择 |
(一)刑法谦抑性:试图寻求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点 |
(二)法律趋同化:竭力解决立法本土化和国际化的突出矛盾问题 |
三、立法检讨:侵犯着作权罪的定罪标准是否合理 |
(一)充盈与虚置:“以营利为目的”的立法设计是着作权保护的内敛还是外延 |
1. 内敛: |
2. 外延: |
(二)网络化视野下社会意蕴的异化:对“复制发行”法律内涵的理解 |
四、刑法方案的塑造:从刑法修正案之视角看我国着作权刑法之立法构造及其走向 |
(一)犯罪构成:突破现行刑法“以营利为目的”之立法框架 |
(二)立法技术:重视“复制发行”于法条的语义学诠释 |
(8)回顾与展望:计算机软件的刑法保护 ——以侵犯着作权罪为例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回顾: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历史脉络与立法模式 |
二、现实挑战:刑法谦抑性的无奈与法律趋同化的抉择 |
(一)刑法谦抑性: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点 |
(二)法律趋同化:立法本土化和国际化的矛盾点 |
三、立法检讨:侵犯着作权罪的定罪标准 |
(一)充盈与虚置:“以营利为目的”的立法设计 |
(二)网络化视野下社会意蕴的异化:“复制发行”的法律内涵 |
四、方案重构: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构造 |
(一)犯罪构成:突破现行刑法“以营利为目的”之立法框架 |
(二)立法技术:重视“复制发行”于法条的语义学诠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9)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动机与意义 |
二、研究范围与目的 |
三、研究路径与方法 |
第一章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竞业禁止在国外的发展与现状 |
一、竞业禁止在美国的发展与现状 |
二、竞业禁止在德国的发展与现状 |
三、竞业禁止在日本的发展与现状 |
第二节 竞业禁止在我国的发展与现状 |
一、我国竞业禁止的立法例及附随问题探讨 |
二、我国竞业禁止的案件实证分析 |
三、我国竞业禁止协议的审查程序 |
四、我国竞业禁止协议的有效性认定标准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伦理基础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忠实义务理论 |
第二节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法理基础 |
一、私法自治与契约自由 |
二、平等就业权的例外原则 |
第三节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经济学基础 |
一、微观经济视角:代理成本理论 |
二、宏观经济视角:合理限制竞争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所涉及的权益冲突 |
第一节 竞业禁止所涉及的利益冲突关系 |
一、雇主商业秘密保护与雇员劳动权、择业自由权的冲突 |
二、雇主商业秘密保护与人才流动、自由竞争之公共利益的冲突 |
三、雇主商业秘密保护与雇员人格财产权的冲突 |
第二节 竞业禁止中权益冲突的衡平与协调 |
一、生存权适当优位 |
二、利益平衡规则 |
三、合理限制原则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 |
第一节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主体范围 |
一、特定对象及一般雇员 |
二、经营主体间的竞业禁止 |
第二节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客体范围 |
一、正当的商业利益 |
二、商业秘密 |
第三节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时空范围 |
一、限制期限 |
二、限制区域 |
三、职业活动范围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商业秘密保护中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适用 |
第一节 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与侵犯商业秘密的区别与联系 |
一、商业秘密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义务的区别 |
二、商业秘密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义务的关联性 |
第二节 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民事责任 |
一、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二、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雇主责任 |
三、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雇员责任 |
四、雇员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中的第三者责任 |
第三节 小结 |
第六章 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制度的建言 |
第一节 审查程序的建议 |
一、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性质 |
二、竞业禁止协议的有效性审查 |
三、竞业禁止协议违约金的合理性审查 |
四、竞业禁止协议两阶段审查制度的程序设计 |
第二节 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建议 |
一、立法内容及条款的建议 |
二、立法技术及形式方面的建议 |
第三节 司法层面的完善措施与建议 |
一、加强对竞业禁止协议的司法审查 |
二、加强司法解释及相关配套细则的制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商业秘密刑法保护边界研究 ——基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问题的意义 |
三、现有研究成果与不足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理论框架 |
第一节 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正当性 |
一、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
二、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内在机理 |
三、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域外立法 |
第二节 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适度性 |
一、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谦抑原则 |
二、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功能定位 |
三、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利益衡量 |
四、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实质判断 |
五、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域外经验 |
第二章 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实证分析说明 |
一、为什么要展开实证分析? |
二、实证分析的样本说明 |
第二节 商业秘密刑法保护案例样本概览 |
一、生效裁判的时空分布 |
二、生效裁判是否属于“示范性案例” |
三、犯罪认定分析 |
四、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 |
五、自诉案件 |
六、生效裁判的主要争议点 |
第三章 商业秘密认定的刑法边界 |
第一节 商业秘密的概念、范围和内容 |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
二、商业秘密的范围 |
三、商业秘密的内容 |
第二节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
一、学界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理论纷争 |
二、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现有规定 |
第三节 商业秘密犯罪认定的实证分析 |
一、商业秘密犯罪认定的主要争议焦点 |
二、商业秘密“秘密性”犯罪认定的实证分析 |
三、商业秘密“保密性”犯罪认定的实证分析 |
四、商业秘密犯罪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评价 |
第四节 商业秘密犯罪认定的应然规则 |
一、犯罪视野下商业秘密的独立性阐释 |
二、构筑更为严格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标准 |
三、重视对商业秘密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质证 |
四、限制商业秘密刑法保护范围的过度扩张 |
第四章 重大损失认定的刑法边界 |
第一节 重大损失认定的现有规则和理论纷争 |
一、重大损失认定的现有规则 |
二、重大损失认定的理论纷争 |
第二节 重大损失认定的实证分析 |
一、重大损失数额的确定方式 |
二、重大损失的主要认定方式 |
三、重大损失认定模式的具体考察 |
第三节 重大损失认定模式的理论分析 |
一、对“被告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认定模式的理论分析 |
二、对“商业秘密的价值、研发费用或形成成本”认定模式的理论分析 |
三、对“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认定模式的理论分析 |
四、对其他认定重大损失方式的理论分析 |
第四节 重大损失认定的应然规则 |
一、重大损失认定模式的重构 |
二、准确认定重大损失的具体数额 |
三、重视对重大损失鉴定意见或审计报告的审查和质证 |
第五章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认定的刑法边界 |
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认定的现有规定 |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刑法界定的实证分析 |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判定方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计算机软件着作权违法与犯罪及其法律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关于计算机软件的着作权法律保护的探究[J]. 孙向玮. 法制博览, 2020(32)
- [2]从版权保护看技术措施引发的争议[J]. 李文振. 今传媒, 2018(11)
- [3]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D]. 杨加明.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3)
- [4]知识产权刑法的面向:强化和适正[D]. 杨帆.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9)
- [5]云计算相关版权问题研究[D]. 鲍征烨. 上海交通大学, 2016
- [6]计算机字体着作权保护研究[D]. 王锦瑾. 武汉大学, 2016(06)
- [7]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研究回顾与展望——以侵犯着作权罪的立法重构为分析落脚点[J]. 姜盼盼. 滨州学院学报, 2016(03)
- [8]回顾与展望:计算机软件的刑法保护 ——以侵犯着作权罪为例的分析[D]. 姜盼盼. 西北政法大学, 2016(02)
- [9]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D]. 邓恒.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10]商业秘密刑法保护边界研究 ——基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的实证分析[D]. 刘蔚文. 南京大学, 2014(05)
标签:法律论文; 商业秘密论文;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论文; 知识产权管理论文; 知识产权法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