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尽快提高监管能力(论文文献综述)
杜秉谦[1](2021)在《新巴塞尔协议背景下D银行资本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商业银行的资本可以分为会计资本、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在国内,资本管理主要围绕着监管资本的计量、分配和使用进行开展。近年来,随着资产规模的快速增长、外部环境恶化和监管政策的不断趋严,D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逐年下降。2017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正式颁布《巴塞尔协议III:后危机改革的最终方案》(简称“最终方案”),对监管资本和风险资产的计量方法进行了重构。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体系和标准在本次修订过程中的重构,也对D银行资本管理模式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本文为了分析D银行资本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首先通过调研访谈的形式对D银行目前现行的资本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解;然后,在访谈的基础上,结合“最终方案”在监管资本管理的变化以及对D银行的影响进行了定性与定量的判断。从定性的角度对D银行目前的资本管理的各个环节与监管要求和行业先进银行的实践进行对比,找出其资本管理过程中的问题。从定量的角度对“最终方案”实施后D银行资本充足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其受到“最终方案”的影响程度。通过上述分析,总结D银行资本管理所面临的问题。从分析内容来看,D银行的资本管理存在的问题表面上看是资本充足水平的不断下降,但实际上存在着包括风险收益水平不匹配、资本管理在目标定位和管理手段等方面存在偏差、系统建设滞后、管理精细化程度不高等多个问题。进一步,本文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重点分析,除了D银行面临的外部环境不断恶化导致经营活动受到一定影响外,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其对风险的评估不充分、对经营单位经营行为的导向不够明确、资本管理缺乏科学有效的方法指引、内部管理流程亟待优化。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建议从组织架构调整、明确战略规划定位、加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和工具建设以及调整预算及绩效考核方案等角度入手,全面优化D银行的资本管理制度和流程,提高资本管理能力。一是开展外部资本补充和风险资产的剥离,快速改变当前资本不足的状况;二是在制度流程上进行优化和调整,改变当前资本管理效果差的现状;三是在顶层设计和战略规划上入手,将资本管理和战略规划目标相统一,提高资本管理在行内的认可程度;最后是完善人才引进和团队建设,为资本管理能力持续提高提供保障支持。
何莉[2](2020)在《大市场监管背景下Z市D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政府监管问题与对策》文中研究说明2018年的机构改革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进行了改革,推行对市场“秩序监管”+“安全监管”的大市场综合监管,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承担包括食品安全监管在内的多项职能。本论文在2018年机构改革背景下,在监管体制重大调整期,运用文献分析、实证研究、问卷调查等方式,跟踪观察Z市D区市场监管部门在此轮改革中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情况,得出当前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不同层面的问题:一方面在制度设置层面,大市场监管职能融合存在冲突;第二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纵横向组织管理衔接不畅顺;第三在个体层面上,基层人员对大市场监管现状认可度不高。并分析了问题成因在于,一是大市场监管体制的顶层设计仍存缺陷,未能从法治上明晰综合监管体制下实施异质监管的差异,法制保障不足,且县区级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存在短板;二是组织实施机构改革目标存在执行扭曲,自上而下单向推动改革影响大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成效,机构改革中的利益博弈、资源争夺削弱了市场监管资源,纵向事权分配不合理、横向沟通协作机制的不完善,影响了监管效能;三是激励个体主动参与完善大市场监管机制的措施不足,对干部队伍的激励考核以及管理培训都存在短板。论文同时提出深化推进改革、理顺政府监管纵横关系、理顺政府与非政府主体合作治理关系、完善法律制度,改进监管理念的改进思路。
司怡君[3](2020)在《我国药品治理主体的优化研究》文中指出药品作为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药品的安全问题,一直受到政府和群众的密切关注。但是在如此严格的把控下依然有种种问题出现,因为错误的储存方法、不当的使用方式、夸大虚假的广告宣传等使原本用来治病救人的药品,成为威胁公众生命安全的一把利剑。仅仅依靠政府的监管,已经不能应对日渐棘手的药品安全问题,着手讨论引入其他主体参与药品治理已经成为新阶段探讨的热点话题。随着中国对社会治理理论研究的深入开展,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等多元主体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并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呼声越来越高。药品安全问题,已然成为我国当下乃至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里亟待解决的严峻问题,社会各界给予药品安全问题很高的关注度。我国不断完善和优化药品治理主体的种类和参与方式,虽然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存在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在药品领域要么不发生安全事件,一旦发生,那就是重大的涉及范围广的群众影响大的事件,必须严防严打,进行提前预判,将风险扼杀在摇篮里,不让小风险、个别风险、局部风险有转为大风险、综合风险和系统风险的可能,坚持党的领导不放松,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发挥群众的智慧努力创新,共同应对各种挑战。这对于本研究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以药品监管主体进而转为药品治理主体为中心,结合现行立法,选取我国药品监管体制的历史演进这一视角,指出我国药品治理主体的现状及问题,把我国同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药品监管制度、监管主体及其职能手段等方面进行比较,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出符合我国药品治理主体优化的建议。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药品治理主体的概念进行阐释,主要对“药品”、“治理”和“主体”的相关概念做了介绍,对多元主体的分类、各自的地位与作用进行细化归类整理,研究分析药品治理主体多元化对于我国药品安全的重要性,得出我国应当持续优化药品治理主体这一目标的结论。第二部分,对我国药品治理主体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从现行立法要求,主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药品监管部门的演进及监管效果,按时间顺序大致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讨论;通过解读三份社会治理蓝皮书报告的内容对企业、社会和公民参与治理的现状做出说明。从政府存在的监管力量不足、执法人员专业化水平欠缺;企业未认清企业社会责任、没有树立正确的企业价值观;社会公众参与治理受限、缺乏明确且具体的参与权规定等角度,对我国药品治理主体存在的问题进行分角度细致地分析。第三部分,从政府监管、企业自律、行业协会监督和公众参与方面的异同进行对比分析并对美国、欧盟以及日本等国家的药品多元主体治理经验进行借鉴,主要从完善药品监管法律体系、建立先进的药品监管人才培养制度、保障高效的药品监管机构职能以及实现多元治理主体参与药品治理等四个角度进行归纳,找出适合我国优化药品治理主体的借鉴之处。第四部分,分析各主体间的作用关系,提出优化我国药品治理主体的对策,从完善立法、提高政府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以及加强多元主体的共同治理等角度提出参考建议,从而实现药品治理主体多元化的理想目标,以期更好地推进和完善我国的药品治理体系建设,为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罗梓耀[4](2020)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方式研究 ——以G省为例》文中研究指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名义上是对传统金融的颠覆,它彻底地打破了传统金融的时空界限,以其高度的创新性和高效率给用户带来种种的方便和好处,但是其目前的运营方式、发展程度,仍未能有效地消除金融风险的存在,相比其带来的种种益处,其风险性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风险监管的难度大。自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风险就在不断地发酵、滋生和蔓延,在近几年相继爆发,严重地冲击了金融市场秩序。这些频发的金融风险事件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滞后,其传统的监管方式已无法发挥有效的作用,急需改进和完善。本文首先对有关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国内外文献资料及相关概念进行了梳理,对互联网金融的内涵进行了详细而深入的解读,为论文的论证奠定理论基础;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监控为切入点,对政策风险、违约风险、欺诈风险以及技术操作风险等做出了阐述;探讨了国际上解决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风险问题的策略方法,结合我国G省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和监管现状进行了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探索了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监管主体、风险识别、刚性约束等方面的问题及其成因。主要研究的内容包括了当前互联网金融亟待化解的突出风险,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阶段、模式、当前的状态等方面展开论述,重在探索目前G省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及其监管方面的缺陷。结合2015年以来的典型互联网风险事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以及失败的教训,并从国外互联网金融立法以及差异化管理上吸取有益的经验为我所用,提出了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保障、构建预测识别系统、运用风险防控技术以及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等策略和建议。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安全、稳定的发展是国家金融战略的基础,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发生,关键在于监管体系的健全和有效。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拥有强大的数据资源和多样化的监管手段,对于风险的监控具有独特的优势,但是还未有形成全面的金融风险长效治理机制,因金融信息的不对称和防范技术的缺失带来的监管真空,给风险的聚集和爆发提供了可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必须由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第三方协同监管,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管体系,上下一致、横向贯通、良性互动、相互监督。
薛涵予[5](2019)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既汲取了马克思列宁主义金融思想的精华,也继承了自中国革命时期至党的十八大前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同时结合现代金融理论,根据新时代世情、国情、党情的变化,与时俱进地创新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不断地将它运用到具体的金融工作当中。实践证明,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是推动新时代中国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将原理和现实相结合,使真理和价值相统一,以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强调稳中求进,守正创新。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以经济为本源,以改革促发展,以市场为机制,以人民为中心,以开放为重点,以治理为手段,以安全为底线,以中国共产党为主体。它以原则,方法,对象,目标等构成了一套完整的指导体系,它融合传统和现代,协调主体和客体,兼顾国内和国际,突出重点和难点。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主要欲解决金融安全和效率问题。为抵御金融风险,我国金融必须服务实体经济,始终将人民利益摆在第一位,加强对外开放与合作,完善监管与法治;为提高金融效率,我国金融必须深化体制改革,让市场为配置资源起决定性作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本文试图通过对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相关内容的阐述和论证,展现一个完整的思想形成过程,并且详细说明根据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需要采取哪些有效的措施,指导我国金融工作,解决实际金融问题。我认为,当代世界面临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形势极其复杂,中国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国内推行着“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金融工作面临着重大的风险与挑战。在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金融体制也亟待全面深化改革,此时研究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张金艳[6](2019)在《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文中指出作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生要素,技术创新不仅是现代生产力的重要表现,更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引发产业革命的重要内核,在新技术革命时期,尤其如此。虽然技术创新的主要参与和推动力量是企业等市场主体,但创新的持续推进离不开必要的国家干预。历次工业革命无不彰显国家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干预色彩,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实则以科技创新为内核的核心竞争力之争。2018年备受关注的中美经贸摩擦不仅仅是单纯的国际经贸摩擦,更是两国之间创新能力的博弈;不仅是技术之战,更是法律之战。迈克尔·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亦表明,在创新驱动经济发展阶段,企业技术创新和政府作用都是构建一国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引领经济发展离不开相应的制度创新与有力保障。创新必需的良好法治、竞争、文化等营商环境的营造不仅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重要目的,更是其干预的重要表现。经济法作为促进和保障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之法,对经济运行的介入和调节使命决定了其内含的国家干预本质。在众多法律制度领域,经济法在有效链接政府与市场、实现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中的重要规范与保障作用无可取代。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既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谦抑性干预,又是以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适度干预。经济法既能对技术创新行必要的促进、激励与保障作用,又能以其特有的规制功能引领技术创新朝向合理化方向发展,通过激励与规制双重维度的作用发挥,彰显其在创新驱动发展时期经济发展促进法的本质。本文立足于全球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背景和我国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基于技术创新的生产力本质和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经济职能,在经济法视域下考察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意图在经济法国家干预理念与制度保障下,正确界定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最优体制保障、最佳界限厘定等,在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充分彰显经济法在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制度作为。这既是对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必然因应,亦是经济法自身制度创新的应有之义。本文共有五章,沿着基础理论——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研究与论证逻辑进行展开。具体如下:第一章为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该章试图建构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视域勾连。第一节首先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基本内涵展开,界定了本文研究范畴下的主要概念。本文的技术创新是以企业为主体、涵盖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运营全链条的完整经济行为,国家对其干预建立在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防范技术风险等基础之上。文中的国家干预并非广泛意义的国家干预,而是以政府等经济管理主体为主的政府干预行为,与政府干预具有概念统一性。这里的概念解读与限定意在与经济法视域下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基本研究语境与范畴保持一致。接着梳理了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回顾比较了不同阶段技术创新理论中相应国家干预元素的变迁,试图解构论文中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由来及演进。第二节重点梳理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不同理论分支,为论文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奠定直接理论基础。本节对相关理论的梳理与介绍主要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不同维度进行分类,首先从激励、引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和市场创造理论。根据传统的国家干预理论,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主要源于该领域市场失灵的存在。技术创新因其明显的知识外溢性、高风险性等特征使其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失灵的特点与表现,决定了不同的国家干预需求。在对技术创新领域传统市场失灵理论梳理与阐述的基础上,论文接着对近年来西方非主流经济学关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市场创造理论”进行了介评与分析,意在拓宽本文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理论支撑。市场创造理论对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国家干预解读超出了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的诱因与范畴,将国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应超强规划与干预解读为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之外的市场创造的内容。这也是近年来在非主流经济学领域备受关注的全新观点,其在技术创新领域“企业家型国家”的角色定位的确反映了现代国家在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无论该理论是否超越了传统意义上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其对印证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不可或缺都有所裨益。其次从防范技术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风险社会理论和负责任创新理论,意在从规制与约束技术创新负面效应的角度,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另一维度寻找理论支撑。现代社会充满了风险,其中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迅速发展带来的风险更加难以预估。技术创新作为一把双刃剑,其在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典型正外部性的同时,亦会因技术成果的滥用带来诸如环境污染、经济秩序失范、危及经济安全等负外部性,甚至会挑战道德、伦理与法律等。国家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对技术创新带来的风险进行预防与消弭,敦促技术创新主体进行负责任创新。而无论是风险社会理论还是负责任创新理论,其实都暗含了必要的国家干预需求。而其中不当的国家干预与规制本身又可能成为新的风险源泉,因此必须将这种国家干预纳入法制的框架,以避免其干预在消弭市场失灵的同时,产生新的干预失败问题。这种需求就与经济法本身的国家干预本质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因此,论文最后介绍了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为本文经济法语境下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建立自然的理论衔接。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本身就具有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进行双重矫治与匡正的内在功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必要组成部分,自然与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理论具有天然契合性。论文分别从国内外经济法概念与代表性经济法国家干预理论的视角诠释该理论的主要内容。以上相关理论建立了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完整理论架构,也奠定了全文研究与论证的维度与基调。第三节针对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重点着墨,亦是本文论证的重要铺垫,主要在于解决从经济法视域下审视与论证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必要性。技术创新会影响制度创新,推动其不断发展完善;而制度创新又进一步保障与规范技术创新。论文主要基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协调互动关系,为接下来论证技术创新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奠定基础。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革命直接推动经济法的发展,同时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功能及回应性品格也决定其回应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必然性。经济法不仅要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不断回应与调适、完善自身,更应以其必要的创新与发展,保障技术创新在安全、有效的制度环境中运行。论文主要从经济法的经济性和现代性特征、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以及经济法之风险防范与规制法功能等三个方面论证经济法与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之间的必然回应关系。以上对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之间关系的论证再次夯实本文研究的范畴与语境。第二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该部分是论文研究的实证逻辑起点,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现状的分析,探寻其中存在的问题及瓶颈。第一节主要论述了我国技术创新体制发展的不同时期、取得的主要成就及存在的问题。经过多年科技体制改革与发展,我国技术创新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就,正在逐步跨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但是仍然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机制体制尚需完善、自主核心技术依然缺乏、距离创新型国家标准还有差距等,这些均制约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同时也对相应国家干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节重点论述了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第一个维度展开。本节首先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促进技术创新几乎是所有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首要目的,也是国家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基本体现,主要在于通过克服技术创新过程各环节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更好激励和促进技术创新与发展。在技术创新的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发、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扩散以及市场进入等不同阶段,存在的市场失灵及相应国家干预需求是不同的,因此国家介入的程度与手段也应有所区别。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理应通过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相关规范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过程中发挥其重要保障作用。论文接着阐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主要梳理了我国不同时期的科技创新政策与产业政策。此处的国家干预政策主要表现为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等顶层制度设计,也属于广义上的经济法律规范范畴。在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主要举措方面,论文分别从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的营商环境优化,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优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激励,主导或引导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实践层面展开,意在说明及国家在技术创新领域的积极作为。最后重点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的现状。首先梳理了激励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的专门法律制度安排与相关经济立法。在专门法律制度安排领域,本文主要列举了与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相关的具体法律,重点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新修订部分的“市场导向”亮点进行了详细解读。在相关经济法律制度部分,本文重点围绕激励技术创新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安排和维护技术创新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安排两个维度进行列举与介绍。前者主要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后者则主要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规制法律规范,主要在于呈现经济法在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制度保障现状和基本样貌。第三节重点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技术风险防范维度呈现我国经济法在防范技术风险领域的立法及制度现状。首先是对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论文从技术风险的定义出发,介绍了技术风险的不同成因、危害与不同分类。本文的技术风险主要是指技术应用过程中结合经济、政治等社会因素产生的外部风险或负外部性,并非指技术研发过程中因其不确定性产生的内部风险,该风险类型是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过程中着力规避的对象。接着再次重申经济法对其进行规制的正当性。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目前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政策及立法体现。由于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政策在所有技术创新政策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技术风险防范的政策内容异常薄弱,因此本部分与相关经济立法一并阐述与呈现。第三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亦是本文的问题提出部分。该部分共分为三节,每一节呈现一个较为突出的困境或问题,为下文的针对性对策解决提供论证的对应框架。第一节从目前科技创新体制角度论述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困境。重点围绕现行体制下的主体同构与政策协调问题展开。体制是否顺畅直接关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效果,现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众多之累、协调沟通之困及政策弥合之惑均是制约干预效果与成本的重要因素,也是文章着力研究、探讨与试图解决的重要问题,意在通过干预体制优化下主体的同构、政策的弥合等为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扫清主体不统一与干预效果掣肘之困。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不仅是创新驱动发展之基本要义,更是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进行勾连的重要背景。在科技经济深度融合过程中,科技、经济等不同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甚至是深度融合必要且迫切。现有体制下,与技术创新相关的国家干预主体涵盖了科技、经济等众多管理部门,看似国家对技术创新支持与鼓励的全面覆盖,但也会呈现出干预主体繁多、机构烦冗的困扰。在国家一贯主张并力促科技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背景下,当前科技与经济管理平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沟通、协调之困无疑会阻碍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步伐,这也是导致我国长期以来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重要原因。文章从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提出及必要性入手,分析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政策联动之困。第二节重点探讨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厘定之困。国家干预界限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是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中历久弥新的话题,由于二者之间的界限始终难以准确界定,因此在技术创新领域依然具有探讨与研究的必要。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方面,依然因干预越位、缺位并存对干预适度的把握造成困扰。在防范技术风险的相关干预领域,也存在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平衡难题。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国家干预越位或缺位其实就是干预失灵的问题,对其进行充分预警有利于尽可能减少干预失败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尤其在促进技术创新的举国体制下,过度的产业政策激励未必产生应有的效果。本节最后一部分以光伏和新能源领域的产业政策实施为例,探讨了目前对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不足之困,为下文进一步思考相应的经济法矫治对策进行铺垫。第三节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本节是在第二章经济法制度现状基础上,进一步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探讨经济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目前虽然有关于促进和规制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但是相关制度还很不完善,防范技术风险、新兴产业规制等领域亟需补缺。第四章为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本文重点选择美国和日本两个典型创新型国家作为蓝本,通过对两国不同科技经济发展和国家干预传统下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及其立法的介绍评价,为我国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体制保障、界限厘定及经济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启示与借鉴。论文前两节分别围绕美国和日本的技术创新及国家干预进行介评,分别梳理了两国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国家干预及立法。美国虽然历来具有市场自由主义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具有天然的排斥和反感,但是美国崛起与创新之路却始终伴随国家干预的影子,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的“企业家型国家”角色更为彰显,不同时期的科技政策与立法一直是其国家干预的体现和保障。美国自工业革命以来就是在政府与市场协同共进下依靠技术创新的力量逐步实现其经济的迅速崛起。日本虽然也属于资本主义创新型国家,并且和美国一样经历了早期经济复苏与发展过程中市场换技术的阶段,但是日本的引进、消化、吸收到自主创新之路却与较强的国家干预紧密相随,其一路发展过来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国家干预传统与我国比较相似。日本这种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广泛存在的产业政策对我国的创新型国家建设与经济改革与发展更加具有启示与借鉴意义。第三节重点总结美国、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无论是倾向于市场自由的美国还是重产业政策的日本,在以技术创新为内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均离不开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而科学完善的科技创新体制是其创新成功的重要保证。其次,美国和日本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国家干预是以充分尊重市场为前提的适度干预,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相得益彰、游刃有余,所有相关干预手段和措施均是基于市场失灵修复或必要领域的市场塑造和引领。美国和日本均重视对政府干预失败的预警,为尽量减少政府失灵,美国一直秉承市场优先、经济自由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保持一定的忌惮和谨慎;日本为汲取创新领域相关产业政策的失败,也在不断调整干预力度与模式。再次,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两国实现技术腾飞与经济跨越的重要保障。两国不仅高度重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还注重对技术创新与发展过程中相应经济风险防范的立法规制,以保障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尽量降低野蛮技术创新带来的经济、道德、伦理风险与秩序失范。这些均对我国相应国家干预提供了有益启示与借鉴。第五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本章为论文的对策篇,亦是论文着力追求的创新之处,论文针对前文提及的问题,在进行域外借鉴的基础上逐一进行完善。第一节为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前文提及的第一个突出问题相对应。论文认为,解决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体制之困的关键是应积极探索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通过进一步优化、整合科技与经济管理部门,使其具备从技术研发到投入市场、转化为产业的全链条技术创新管理与干预能力,避免因现行科技、经济管理体制相对分立下出现的干预低效问题。论文首先提出了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探索,介绍了大部制改革的含义及我国历次改革的概况,指出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现实需求和地方科技与经济管理大部制改革的探索等改革的内在动力和改革的基础,同时分析了改革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了深度推进的具体措施等。由于大部制改革的推进并非一蹴而就,在现行体制下关键是解决好现有干预主体以及相关干预政策之间的协调与联动问题,论文针对以上问题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在现行体制下,尽量加强相关干预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通过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降低干预的沟通成本问题;加强政策实施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减少政策实施中的掣肘与低效问题。第二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分别从应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内容为对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的客观审视。文章主要从坚守市场失灵弥补之边界,正视引领、塑造市场的超强干预之边界和探索技术风险防范之边界三方面展开。首先,技术创新是以企业等市场主体为主的自发行为,动力主要源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实现的需要,放松管制、减少干预是技术创新所需的最佳外部环境。产业革命与转型是技术创新的最终归宿,只有尊重市场规律的谦抑干预、适度干预,才能真正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其次,国家在基础研究和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创新领域的超强引领与干预必不可少,意在发挥其“企业家型国家”角色,这也和我国建构型、过渡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相契合。再次,在抑制、消弭、防范技术创新风险和保障经济安全领域,国家亦负有重要的干预责任,文章强调了对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强化与重视,不仅与前文的风险社会及负责任创新理论因应,又与文章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经济法律制度设计进行呼应。第二部分为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首先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基本互动规则,接着阐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适度原则,该部分主要结合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进行论证。适度干预或需要干预其实是对国家干预界限的一种笼统却又相对灵活的表达,适度其实就是为了避免干预的越位或缺位问题。政府失灵的存在更需要国家在干预经济运行中始终保持谦抑的品格,以需要国家干预作为介入经济运行的边界标准。引领、主导型超强干预抑或以尊重市场为前提的谦抑、必要干预均以正确发挥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己任。本部分对适度干预的必要性、判定原则、判定标准及适度把握等进行了阐述。国家干预的界限与限度掌握不好,极易产生国家干预失败。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及矫治。首先论述了国家干预失败的含义、原因及表现。在对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失灵进行界定与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技术创新领域对其表现进行阐述。国家干预失灵或政府失灵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不可回避但却难以有效解决与矫治的问题,技术创新领域亦是如此。本节最后一部分提出了相应的矫治方案。首先论述了公共选择学派关于政府失灵的一般矫治手段。但是无论是改革宪政、财政立宪还是引入公共部门的竞争与激励机制均非经济法视域下能够解决的问题。文章接着从立法、执法、司法及社会监督等方面简要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失败的综合矫治对策。经济法视域下的矫治与匡正主要借助于经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将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行为纳入经济法律制度框架本身即是一种矫治,也是经济法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矫治功能的重要体现。因此,文中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的经济法矫治其实就是通过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设计将其干预行为纳入法制的框架,也为文章最后一节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埋下伏笔。第三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呼应论文提出的最后一个问题,主要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制度完善问题。本节共有三部分内容,首先结合目前技术创新国家干预领域的政策与法律现状、困境,进一步强调了加强经济法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其实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既是广义的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其干预行为的一种规范与保障。接着呼应全文关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基本维度,分别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展开对经济法律制度完善与创新的论述。前者主要论述了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更好发挥经济法在弥补市场失灵,促进、激励创新方面的作用;后者则从防范新技术发展下共享经济、金融科技、人工智能产业、基因技术应用等新业态、新经济相应风险维度,通过相应市场监管或规制法律制度的创新或完善,发挥经济法通过必要的国家干预以防范相应经济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作用。其中贯穿了国家干预过程中对鼓励创新与必要监管、创新主体私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兼顾、创新自由与国家安全等兼顾的综合平衡与考量,亦对新技术革命时期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元共治下的国家干预定位进行思考。结论部分再次重申关注与研究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重要性,并对未尽研究进行展望。要充分发挥经济法在促进、鼓励技术创新与有效防范、规制相应技术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合理厘定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正确把握干预的限度,对干预失灵进行充分预警并进行相应的矫治,同时还应关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主体同构问题。只有遵循制度创新保障和决定技术创新的规律,对经济法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与完善,才能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和创新驱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不负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
李志[7](2019)在《我国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青岛市M区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作出了新的科学判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重大政治论断,为我们实施新时代食品安全战略和做好新时代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方向指引。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健康,不仅是各级政府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民生课题,也是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方面。近年来,国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治理的顶层设计。改革需要“顶层设计”但更需要“基层落实”,食品安全监管重心在基层、成效体现在基层,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好坏直接决定着食品安全整体走向。当前,虽然全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仍然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食品安全水平距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热切期盼吃得更放心、吃得更健康。本文首先在综合分析国内外学者食品安全监管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厘清界定了本文所论述的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概念,并对相关理论基础进行了阐述。同时,总结归纳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历史沿革及现状,并对当前我国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研究。然后,本文以笔者工作的青岛市M区为例,简要介绍了当前青岛市M区食品安全基本概况,深入剖析了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原因。最后,在综合分析改革以来新体制和新机构在本地实际运行状况的基础上,总结借鉴国外和机构改革后国内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探讨有效解决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存在问题的对策和方法,构建更加高效、符合基层实际的监管体制机制,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本刊编辑部[8](2019)在《金融改革发展建言录——两会经济金融界部分代表委员谈金融》文中研究指明全国政协委员中投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屠光绍用国际通行语言讲好中国故事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立意高,求真务实,与以前的报告相比,立足于更高的国际视野,这一点贯穿于整个报告中。这确实体现了中国的与时俱进,适应了中国与全球关系的新阶段,也反映了中国要在全球经济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总之,国际视野是这次政府工作报告一个非常重要的立意和视角,是贯穿全篇的亮点和主线。
孙杨斌[9](2018)在《风险投资逐名动机与上市公司治理》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以增速变化、结构优化、动态转化为特征的新常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更是为我国新经济体制注入新的活力,风险投资作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孵化器”得到了飞速发展。与此同时,2009年我国创业板的设立,标志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为风险投资机构提供了更为完善的的退出渠道,进一步加速了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通过首次公开发行(IPO)退出一直以来都被视为是风险投资最佳的退出方式,因此大部分对于风险投资的研究仅仅局限于风险投资在IPO之前对于企业的价值增加和影响。然而,数据表明,风险投资并不是在IPO后立即全部退出。2006年至2016年间,中国有40%的风险投资在IPO三年后仍然持有其投资公司的股份。因此,高速发展的风险投资不仅对于企业初期融资及上市前的公司治理有重大影响,在所投企业上市后也仍然是重要的参与者。我国金融市场开放时间短,相关条例不够完善,IPO市场乱象丛生。IPO企业违规、造假、业绩变脸等行为屡见不鲜,使我国中小投资者蒙受了巨大损失,对我们新兴的金融市场产生了恶劣的影响。风险投资在所投企业上市后究竟是帮助企业继续价值增值(value-add),实现企业与投资者的双赢,还是在逐名动机(grandstanding)下盲目地扩张、通过内幕信息干扰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本文研究了在当前金融经济背景下我国风险投资对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影响,为我国风险投资发展提供理论基础与现实依据。本文以理论结合实践为研究框架,就风险投资对于上市公司治理影响的相关文献进行了梳理,通过详细阐述风险投资的运作过程,以不完全契约理论、双重委托代理理论以及信号传递理论为基础,构建博弈模型,对风险投资对于上市公司治理影响机理进行了详细的探讨。接着从盈余管理,高管薪酬水平以及超额管理费用三个维度实证探讨风险投资对于上市公司治理影响。本文认为风险投资在支持企业上市后,进入了IPO退出的最后阶段,其持股并不是以获得企业控制权为目的,而是表现出强烈的“逐名动机”。首先,风险投资在持股期间,会显着提高上市公司当期应计盈余管理,且风险投资持股比例越高的企业盈余管理程度越高。风险投资在企业上市后到最终减持退出这期间,表现出了强烈的“逐名动机”,通过其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权利,向管理层施压,采取正向的盈余管理来粉饰持股期间的会计业绩,以获取减持时的最大收益。因此,风险投资持股恶化了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质量。风险投资对于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水平起到显着的正向作用。造成企业的高额的高管薪酬水平有两种因素:其一,是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从而加剧了委托代理问题;其二,是对高管的个人能力及经营绩效的补偿。进一步探讨高管的薪酬敏感性能区别两种因素。通过实证发现,风险投资对于企业高管薪酬的股票回报率敏感性显着正相关,而对于高管薪酬的资产回报率业绩敏感性却并不显着。因此风险投资在企业IPO以后,注重企业短期业绩稳定,无暇顾及企业的长期利益,并未对企业高管的薪酬体系形成有效监管。风险投资在持股上市公司期间,显着增加了上市公司的超额管理费用。超额管理费是寻租活动的财务反映,寻租活动能在短期内为企业提供一定的政治优势,带来短期业绩提升,但是长期来看,挤出了企业的研发费用和其他生产性支出,侵害了企业的长期价值。通过对上市公司超额管理费用的测度,实证分析发现,风险投资并未起到“监管”作用,而是恶化了公司治理,显着增加了上市公司的超额管理费用。不同属性的风险投资寻租需求不同,国有风险投资所支持的上市公司寻租活动不显着,而民营风险投资与外资风险投资支持的上市公司寻租活动显着提升,且外资风险投资支持的上市公司寻租活动更为强烈。本文在结合了理论推导与实证检验后,得出结论:我国风险投资在支持企业IPO后,仍表现出了强烈的“逐名动机”,继而恶化了企业的公司治理。基于此结论从规范风险投资自身产业以及完善资本市场的外部条件,提出了促进风险投资资金来源多元化、优化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机构、加强对风险投资机构的监管、完善市场的上市制度以及加强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的政策建议,以期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产业良性发展,发挥其“监管”、“认证”作用。
夏江山[10](2018)在《我国问题投保机构预防与处置机制研究 ——基于存款保险制度的视角》文中提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速换挡,金融领域风险持续上升。截至2017年末,投保机构不良贷款余额1.71万亿元,不良贷款率1.74%,潜在风险隐患较大,若不妥善处置,可能引发区域性甚至系统性金融风险。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从法律制度上补齐了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的关键一环。《条例》明确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赋予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和调整费率、管理和运用基金以及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等职责。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在费率厘定、信息收集、保费归集等方面开展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与实践,确保了存款保险制度平稳起步,但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工作却迟迟没有开展,投保机构风险越积越大。究其根源,主要是早期纠正机制和处置机制设计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为做好问题投保机构处置工作,打好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必须在现有制度基础上尽快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基于此,论文以完善我国存款保险预防与处置问题投保机构机制构建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运用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比较分析国外存款保险预防与处置问题投保机构机制构建,重点解决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在问题投保机构预防与处置中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以及构建什么样的机制?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市场化风险预防与处置平台的作用。论文从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第一章),以及文献综述与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二章)入手,围绕存款保险制度预防与处置问题投保机构的机制构建这一主线,依次展开。在对比和梳理国内外存款保险制度预防与处置问题投保机构制度安排框架的基础上,提出将存款保险制度预防与处置问题投保机构的过程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分别对应存款保险制度风险差别费率机制、早期纠正机制和风险处置机制,并从上述三个方面来深入开展研究(第三章)。通过分析存款保险制度风险差别费率机制理论,构建考虑系统性风险溢出和债务清偿结构的中国大型投保机构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期权定价模型,解决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事前风险预防机制设计不合理的问题(第四章)。通过分析问题投保机构识别理论及国际实践,构建预测中小问题投保机构风险变化的面板有序逻辑回归模型,解决问题投保机构早期识别不及时的问题;通过评析我国早期纠正机制构建与实践,提出应从法律法规、监管参数、触发标准和纠正措施等四个方面完善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早期纠正机制,解决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事中干预难操作的问题(第五章)。通过分析存款保险有效处置问题投保机构的基本原则,对比近年来国内外处置问题投保机构实践,指出我国处置机制构建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应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完善我国存款保险处置机制的建议,解决相关处置制度规定不衔接、事后处置难开展的问题(第六章)。最后,对全文进行了简要总结(第七章)。论文创新之处在于:构建考虑投保机构系统性风险溢出、债务清偿结构和偿付限额的大型投保机构存款保险期权定价模型。发现投保机构费率水平与其系统性风险溢出大小正相关,且呈非线性特征,忽视系统性风险溢出可能会严重低估大型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与对低风险投保机构的影响相比,债务清偿结构对高风险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影响更大。建议根据投保机构系统性风险溢出大小,建立分类定价的差别费率机制。利用面板平滑转换自回归模型确定投保机构无清偿能力阈值作为被解释变量,构建预测投保机构风险变化的面板有序逻辑回归模型。发现不良贷款率对投保机构未来一年风险变化有显着的负向影响,而GDP、资本充足率、资产利润率和杠杆率均有正向影响;同时,用该模型预测未来一年投保机构风险变化状况所得结果更客观,效果更好。因此,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采用面板有序逻辑回归模型预测投保机构风险变化。研究发现对问题投保机构的准确识别,以及规范的法律授权、科学的监管参数、明确的触发标准和完善的纠正措施是存款保险制度早期纠正职能有效发挥的关键。因此,应从法律授权、监管参数和触发标准设置、纠正措施等方面完善我国存款保险早期纠正机制;而独立的机构,合法的处置主体、有约束力的处置性权力和工具、明确的触发机制、科学的处置流程、市场化的处置方式是构建存款保险处置平台的核心要素。因此,应尽快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完善我国存款保险处置机制,在宏观层面要进一步整合现有法律资源,并尽快设立独立的存款保险公司;在微观层面要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规定,明确处置主体、强化处置性权力和工具、完善触发机制、细化处置流程、健全处置方式。
二、尽快提高监管能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尽快提高监管能力(论文提纲范文)
(1)新巴塞尔协议背景下D银行资本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概念界定及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相关概念界定 |
1.2.2 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2 D银行资本管理现状及新协议的影响 |
2.1 D银行资本管理现状 |
2.1.1 D银行基本情况 |
2.1.2 D银行资本管理架构 |
2.1.3 D银行资本管理目标与方法 |
2.2 “最终方案”对D银行的影响 |
2.2.1 “最终方案”与现行资本制度间的差异 |
2.2.2 “最终方案”对D银行资本管理的影响 |
3 D银行资本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D银行资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3.1.1 风险资产增速高收益低 |
3.1.2 内部资本管理机制流程不合理 |
3.2 D银行资本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
3.2.1 盈利能力不高的原因分析 |
3.2.2 内部管理问题分析 |
4 D银行资本管理问题的应对策略 |
4.1 内外结合提高资本充足水平 |
4.2 明确资本管理目标和方向 |
4.3 做好息差管控和营业费用压降 |
4.4 优化预算和绩效考核体系 |
4.5 调整资本管理架构及工作内容 |
5 D银行资本管理能力提升规划及政策保障 |
5.1 D银行资本管理能力提升规划 |
5.2 D银行资本管理能力提升的实施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最终方案”下主要风险暴露权重变化情况 |
致谢 |
(2)大市场监管背景下Z市D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政府监管问题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关于食品安全问题产生根源分析 |
1.2.2 关于食品安全政府监管 |
1.2.3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
1.2.4 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机制的优化 |
1.3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大市场监管 |
2.1.2 餐饮服务 |
2.1.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
2.1.4 食品安全管理、监管与社会共治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2 无缝隙政府理论 |
2.2.3 回应性监管理论 |
第三章 大市场监管体制下Z市D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状况 |
3.1 D区餐饮服务行业基本状况 |
3.1.1 数据情况 |
3.1.2 行业特点 |
3.2 D区大市场监管体制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构成 |
3.2.1 监管主体 |
3.2.2 监管法律依据 |
3.2.3 监管内容 |
3.3 D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具体监管手段 |
3.3.1 事前监管手段 |
3.3.2 事中监管手段 |
3.3.3 事后监管手段 |
3.4 大市场监管改革前后食品安全监管对比 |
3.5 大市场监管体制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促进 |
3.5.1 整合基层监管力量,有利于扩大监管覆盖面 |
3.5.2 拓展监管网络,有利于形成多层次监管合力 |
3.5.3 外部协调转为内部协调,降低部门之间协调成本 |
3.5.4 综合监管模式有利于明确政府与市场的的边界 |
第四章 D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存在问题 |
4.1 制度设置层面上,大市场监管职能融合存在冲突 |
4.1.1 机构整合下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目标模糊化 |
4.1.2 监管理念仍待改进 |
4.1.3 政府部门缺乏作为治理网络结点的能力 |
4.2 组织实施过程中,纵横向组织管理衔接不畅顺 |
4.2.1 监管职能融合成果主要体现在机构简单撤并层面 |
4.2.2 纵横向部门未有效形成协同监管的共识 |
4.2.3 基层执法难和法律缺乏有效执行现象损害执法权威性 |
4.3 个体层面上,基层人员对大市场监管现状认可度不高 |
4.3.1 基层监管执法人员职业满意度偏低 |
4.3.2 基层监管执法人员对体制改革的认同感有待提高 |
第五章 D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成因分析 |
5.1 对大市场监管体制的顶层设计仍存缺陷 |
5.1.1 未从法治上明晰综合体制下异质监管的差异 |
5.1.2 当前大市场监管未突破传统监管范式,与治理现代化有差距 |
5.1.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大市场监管法制保障不足 |
5.1.4 县区级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存在短板 |
5.2 组织落实机构改革目标存在执行扭曲 |
5.2.1 自上而下单向推动改革影响大市场监管体制成效 |
5.2.2 机构改革中利益博弈造成资源争夺削弱监管资源 |
5.2.3 纵向监管事权分配不合理 |
5.2.4 横向沟通协作机制不完善 |
5.2.5 基层监管力量薄弱 |
5.3 激励个体主动参与完善大市场监管机制的措施不足 |
5.3.1 干部队伍缺乏有效激励考核机制 |
5.3.2 缺乏对综合执法人员的系统培训 |
第六章 完善D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
6.1 继续优化监管体制,推进改革达到既定目标 |
6.1.1 成立对角线跨层级领导机构纵深推进改革,理顺大市场监管体制机制 |
6.1.2 理顺内设机构的分工履职 |
6.1.3 优化人员配置 |
6.2 完善机制,提升地区决策协调能力和执行效率 |
6.2.1 推动成立掌舵组织,并将划桨组织与掌舵组织分离 |
6.2.2 合理运用行政协议等手段,完善横向部门协调机制 |
6.3 明确事权划分,确保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 |
6.3.1 推动事权划分法治化 |
6.3.2 加快县区级政府职能转化,改善县级公共服务部门结构 |
6.3.3 在明确事权划分的基础上调整纵向财政关系 |
6.4 明晰指导思想 |
6.4.1 进一步明晰综合监管大框架下各领域执法的协调规则 |
6.4.2 职能有机整合,促进化学融合 |
6.5 把政府打造成多元监管网络节点 |
6.5.1 政府向非政府主体让渡监管权利主导形成多主体治理 |
6.5.2 政府主导与非政府主体合作实现多方共赢 |
6.5.3 建设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 |
6.6 明晰监管权责,实现问责合理合法 |
6.7 以“顾客”为中心改进监管理念 |
6.7.1 增强组织弹性,适应监管需要 |
6.7.2 以业务为中心重塑监管流程 |
6.7.3 实施回应性监管策略 |
6.8 完善法律保障 |
6.8.1 改变单一提升行政处罚力度的立法思路,促进自律能力提升 |
6.8.2 促进民事、行政、刑事互相衔接的法律体系支撑多元共治 |
6.8.3 以立法推进改革 |
6.9 形成高效便捷的纵向沟通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人员状况调查问卷 |
附录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问题评价调查问卷 |
附录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访谈提纲 |
附录4 主要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列表 |
附录5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三定”方案职责规定比较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我国药品治理主体的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文献综述 |
1 国内研究现状 |
1.1 我国药品监管体系的发展历程 |
1.2 我国药品监管存在的问题 |
1.3 域外药品安全监管的经验借鉴 |
1.4 我国药品监管模式的创新与转型 |
1.5 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的探索 |
2 国外研究现状 |
2.1 美国药品监管相关经验研究 |
2.2 世界公共卫生机构监管经验 |
2.3 从主体和模式的角度谈治理 |
参考文献 |
前言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意义 |
2.1 理论意义 |
2.2 现实意义 |
3 研究内容 |
4 研究方法 |
5 特色之处 |
1 药品治理主体概述 |
1.1 药品治理主体的概念 |
1.2 药品治理主体的分类、各自的地位与作用 |
1.3 药品治理主体多元化的重要性 |
2 我国药品治理主体的现状与问题 |
2.1 现行立法 |
2.2 政府监管部门的演进及其监管效果 |
2.3 企业参与治理的现状及问题 |
2.4 社会参与治理的现状及问题 |
2.5 公民参与治理的现状及问题 |
3 药品多元主体治理的域外经验借鉴 |
3.1 政府监管主体方面的异同 |
3.2 企业自律主体方面的异同 |
3.3 行业协会监督主体的异同 |
3.4 公众参与主体方面的异同 |
3.5 国外药品治理经验与总结 |
3.5.1 完善的药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
3.5.2 先进的药品监管人才培养制度 |
3.5.3 高效的药品安全监管机构职能 |
3.5.4 多元的治理主体参与药品治理 |
4 我国药品治理主体优化的建议 |
4.1 明确各主体间的作用关系 |
4.2 完善立法 |
4.2.1 明确多元主体参与药品治理的权限 |
4.2.2 完善配套的规章制度 |
4.2.3 完善惩罚机制 |
4.3 提高政府的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 |
4.3.1 构建构建符合时代特点的监管机构 |
4.3.2 完善基层配套监管机构 |
4.3.3 落实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制度 |
4.3.4 创新监管方式 |
4.4 加强多元主体的共同治理 |
4.4.1 强化企业的自我监督作用 |
4.4.2 发挥行业协会的纽带作用 |
4.4.3 培育第三方机构补充作用 |
4.4.4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
4.4.5 鼓励社会公众的协同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4)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方式研究 ——以G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述评 |
1.3 主要概念与相关理论 |
1.3.1 主要概念 |
1.3.2 相关理论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对象与创新点 |
1.5.1 研究对象 |
1.5.2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互联网金融风险特点与现状分析 |
2.1 互联网金融风险特点及其表现 |
2.1.1 互联网金融特点 |
2.2 互联网金融现状 |
2.2.1 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多 |
2.2.2 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快 |
2.2.3 互联网金融覆盖范围广 |
2.2.4 互联网金融风险点多 |
2.3 互联网金融风险现状分析 |
2.3.1 市场风险更加复杂 |
2.3.2 信息风险更加突出 |
2.3.3 流动性风险易发生 |
2.3.4 操作风险更难控制 |
2.3.5 法律风险更不确定 |
2.3.6 技术风险客观存在 |
第三章 G省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方式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
3.1 G省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点和监管方式 |
3.1.1 G省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特点 |
3.1.2 G省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式 |
3.2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方式存在的问题 |
3.2.1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主体尚不明确 |
3.2.2 互联网金融监管风险识别存在难点 |
3.2.3 监管体系缺乏制度性刚性约束 |
3.2.4 缺少全面系统的风险管控平台 |
3.3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方式存在问题的原因 |
3.3.1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法规体系滞后 |
3.3.2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与发展速度不相适应 |
3.3.3 互联网信息安全监管能力不强 |
3.3.4 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与企业自律弱化 |
第四章 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方式及启示 |
4.1 美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方式及启示 |
4.1.1 美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方式 |
4.1.2 美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启示 |
4.2 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及启示 |
4.2.1 英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方式 |
4.2.2 英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启示 |
4.3 德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及启示 |
4.3.1 德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 |
4.3.2 德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启示 |
4.4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对比借鉴 |
第五章 优化G省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方式的对策 |
5.1 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法律保障 |
5.1.1 制定互联网金融风险管控法规 |
5.1.2 界定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主体地位和经营范围 |
5.1.3 增补和修订现有相关法律法规 |
5.2 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预测识别系统 |
5.2.1 充分发挥“一行三会”的综合作用 |
5.2.2 构建金融数据采集与共享机制 |
5.2.3 共建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和风险预警体系 |
5.3 应用互联网金融风险最新防控技术 |
5.3.1 不断升级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技术等级 |
5.3.2 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信用管理体系 |
5.4 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协同监管机制 |
5.4.1 中央层面整合各监管机构管控职能 |
5.4.2 创建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协同治理组织 |
5.5 坚持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四大原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一)研究的缘由 |
(二)研究的理论意义 |
(三)研究的实际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综述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目标、研究内容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内容 |
(三)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逻辑推理论证法 |
(三)定性分析法 |
(四)比较分析法 |
五、研究重点和创新点 |
(一)本文的研究重点 |
(二)本文研究的创新点 |
第一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形成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作家的金融思想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的根本依据 |
一、马克思的金融思想 |
二、恩格斯的金融思想 |
三、列宁的金融思想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的历史发展构成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的历史资源 |
一、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1925-1949) |
二、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1949-1978) |
三、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1978—1992) |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的金融思想(1992-2002) |
五、进入二十一世纪初期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2002 年—2012 年) |
第三节 现代金融理论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重要的理论借鉴 |
一、货币基础理论 |
二、信用理论 |
三、利息与利率理论 |
四、货币均衡论 |
五、货币政策理论 |
六、开放金融理论 |
七、金融危机理论 |
八、金融创新理论 |
第二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形成的实践基础 |
第一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金融工作 |
一、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金融工作(1925-1927 年) |
二、井冈山斗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金融工作(1928-1934 年) |
三、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的金融工作(1937-1945 年) |
四、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金融工作(1945-1949 年) |
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党的金融工作 |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 年)党的金融工作 |
二、社会主义改造至改革开放前(1953-1978 年)党的金融工作 |
第三节 改革开放至十八大以前党的金融工作 |
一、金融体制的初步改革和金融业务的初步改组 |
二、金融体系的加强和巩固 |
三、金融行业进一步发展和壮大 |
第四节 十八大以来党的主要金融工作 |
一、深化金融市场化改革 |
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
三、加大金融开放程度 |
第三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 |
第一节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形成的国内背景 |
一、经济结构亟待转型升级 |
二、金融业“脱实向虚”问题日益严重 |
三、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面临三大攻坚战 |
四、为实现金融强国梦需做好战略规划 |
第二节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形成的国际背景 |
一、20 世纪80 年代以来的国际金融危机 |
二、美元霸权局面仍然持续 |
三、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速 |
四、国际金融体系现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 |
第四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 |
第一节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关于我国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 |
一、关于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论述 |
二、关于发展普惠金融的论述 |
三、关于发展绿色金融的论述 |
四、关于发展科技金融的论述 |
五、关于金融安全的论述 |
六、关于深化金融改革的论述 |
七、关于国际金融的论述 |
八、关于必须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的论述 |
第二节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的主要内容 |
一、金融要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思想 |
二、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思想 |
三、正确处理市场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的关系的思想 |
四、积极发展普惠金融的思想 |
五、扩大金融对外开放的思想 |
六、完善全球金融治理的思想 |
七、维护金融安全的思想 |
八、必须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的思想 |
第三节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主要内容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
第五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的基本特征和重要价值 |
第一节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的基本特征 |
一、金融宏观与微观相配合 |
二、金融以经济为基础,以政治为导向 |
三、金融以实体经济为主,虚拟经济为辅 |
四、金融改革与开放相结合 |
五、金融供给与需求相平衡 |
第二节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的重要价值 |
一、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的理论价值 |
二、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的实践价值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博士期间的有关研究积累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6)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 |
第一节 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及其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一、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概述 |
二、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 |
三、技术创新理论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主要理论 |
一、市场失灵理论与市场创造理论 |
二、风险社会理论与负责任创新理论 |
三、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 |
第三节 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因应 |
一、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影响及协同 |
二、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呼应 |
第二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科技创新体制及发展现状 |
一、我国科技创新的体制演变 |
二、我国技术创新取得的主要成就 |
三、我国技术创新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 |
三、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经济立法 |
第三节 我国防范技术风险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 |
二、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经济立法 |
第三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现行干预体制之困 |
一、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含义及意义 |
二、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干预主体协调之困 |
三、技术创新国家干预政策联动之困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边界厘定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中的干预适度之困 |
二、防范技术风险中的监管平衡之困 |
三、对干预失败预警不足之困——以部分产业政策为例 |
第三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尚需完善 |
二、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明显不足 |
第四章 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 |
第一节 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二节 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三节 美、日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立法的启示 |
一、技术创新与发展得益于良好的体制保障 |
二、技术创新中的政府与市场灵活互动、并行不悖 |
三、充分重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立法保障 |
第五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体制优化 |
一、探索科技、经济管理的大部制改革 |
二、实现不同干预主体间的有效互动与协调 |
三、加强现有体制下相关干预政策的协调与联动 |
第二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 |
一、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 |
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 |
三、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失灵 |
第三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一、强化经济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三、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我国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青岛市M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和解决的主要问题 |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四、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概念和理论概述 |
第一节 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食品安全 |
二、食品安全监管 |
三、基层食品安全监管 |
第二节 食品安全监管的理论基础 |
一、食品安全供给中的市场失灵 |
二、食品安全供给中的政府失灵 |
第二章 我国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
第一节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历史沿革及现状分析 |
一、改革开放以来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发展脉络 |
二、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基本情况 |
第二节 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未有效发挥作用 |
二、法律体系不健全且存在滞后性 |
三、部门间职责不清且缺乏沟通协作 |
四、监管力量薄弱且缺乏技术支撑 |
五、监管缺乏自主性针对性连续性 |
六、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流于形式 |
七、食品安全监管外部环境日益复杂 |
八、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力量参与度不够 |
第三章 青岛市M区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 |
第一节 青岛市M区食品安全监管概况 |
一、改革开放后青岛市M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变迁历程 |
二、青岛市M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概况 |
第二节 青岛市M区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监管力量薄弱与监管任务重之间矛盾突出 |
二、部门间职责不清仍存在监管盲区 |
三、食安委职能作用尚不能有效发挥 |
四、食品“三小”业态短板问题突出 |
第四章 完善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顶层设计 |
一、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
二、尽快完善食品安全法配套法律法规 |
三、加快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
第二节 完善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架构设置 |
一、建立权威统一的综合协调机构 |
二、厘清部门责任消除监管盲区 |
三、建立更加有效的沟通协作机制 |
第三节 进一步提升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
一、充实加强执法力量,强化技术支撑能力 |
二、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提升队伍整体素质 |
三、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增强监管的长期性规划 |
四、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倒逼监管责任落实 |
五、加强“行刑衔接”,震慑食品违法犯罪 |
第四节 构建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
一、建立完善追溯制度,提高追溯实施效力 |
二、加大科普宣传力度,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
三、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提升公众参与效果 |
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提升行业自律水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风险投资逐名动机与上市公司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风险投资与企业绩效 |
1.2.2 风险投资与盈余管理 |
1.2.3 风险投资与高管激励 |
1.2.4 研究评述 |
1.3 研究方法与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4 技术路线与创新点 |
1.4.1 技术路线 |
1.4.2 创新点 |
第2章 风险投资的相关理论 |
2.1 风险投资的内涵界定 |
2.1.1 风险投资的定义 |
2.1.2 风险投资的参与主体 |
2.1.3 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 |
2.2 风险投资的运作流程 |
2.2.1 风险投资的资金募集 |
2.2.2 风险投资的投资决策 |
2.2.3 风险投资的投后管理 |
2.2.4 风险投资的退出清算 |
2.3 风险投资基础理论 |
2.3.1 不完全契约理论 |
2.3.2 双重委托代理理论 |
2.3.3 信号传递理论 |
2.4 风险投资对于公司治理影响假说 |
2.4.1 认证假说 |
2.4.2 监督假说 |
2.4.3 逐名动机假说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风险投资对上市公司持股现状分析 |
3.1 风险投资发展历程与规模 |
3.1.1 风险投资发展历程 |
3.1.2 风险投资发展规模 |
3.2 风险投资退出现状 |
3.2.1 风险投资退出总量 |
3.2.2 风险投资退出分布 |
3.2.3 风险投资退出收益分布 |
3.2.4 风险投资IPO退出渠道 |
3.3 风险投资持股现状 |
3.3.1 风险投资持股上市公司水平 |
3.3.2 风险投资减持时超额收益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风险投资逐名动机对上市公司治理影响机理分析 |
4.1 博弈分析 |
4.1.1 风险投资与控股股东博弈分析 |
4.1.2 风险投资与经营管理者博弈分析 |
4.1.3 风险投资、控股股东与经营管理者三方博弈分析 |
4.2 逐名动机下风险投资对上市公司治理影响机制 |
4.2.1 参与盈余管理 |
4.2.2 企业高管薪酬 |
4.2.3 超额管理费用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风险投资逐名动机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影响 |
5.1 理论假设 |
5.2 变量选取与模型构建 |
5.2.1 变量选取 |
5.2.2 模型构建 |
5.3 样本选择与描述性统计 |
5.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5 稳健性检验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风险投资逐名动机对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影响 |
6.1 理论假设 |
6.2 变量选取与模型构建 |
6.2.1 变量选取 |
6.2.2 模型构建 |
6.3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6.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4.1 风险投资与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水平 |
6.4.2 风险投资与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敏感性 |
6.5 稳健性检验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风险投资逐名动机对超额管理费用的影响 |
7.1 理论假设 |
7.2 变量选取与模型构建 |
7.2.1 变量选取 |
7.2.2 模型构建 |
7.3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7.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7.5 稳健性检验 |
7.6 本章小结 |
第8章 政策建议 |
8.1 规范发展风险投资产业 |
8.1.1 促进风险投资资金来源多元化 |
8.1.2 优化风险投资机构组织结构 |
8.2 营造良好市场发展条件 |
8.2.1 加强对风险投资机构的监管 |
8.2.2 完善市场的上市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博士期间的主要科研经历与成果 |
(10)我国问题投保机构预防与处置机制研究 ——基于存款保险制度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主要概念的界定 |
1.2.1 问题投保机构的界定 |
1.2.2 存款保险制度的内涵 |
1.2.3 早期纠正机制的概念 |
1.3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框架与内容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框架 |
1.4.3 几个假定 |
1.5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5.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5.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文献综述与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2.1.1 国外研究现状评述 |
2.1.2 国内研究现状评述 |
2.2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2.1 新凯恩斯的适度干预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与银行挤兑理论 |
2.2.3 激励相容理论 |
2.2.4 协同效应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存款保险制度预防与处置问题投保机构的基本框架 |
3.1 中国问题投保机构预防与处置制度安排及缺陷 |
3.1.1 中国问题投保机构预防与处置的制度安排 |
3.1.2 中国问题投保机构预防与处置制度存在的缺陷 |
3.2 国际上存款保险预防与处置问题投保机构框架 |
3.2.1 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机制框架的构建及实践 |
3.2.2 存款保险早期纠正机制框架的构建及实践 |
3.2.3 存款保险市场化处置机制框架的构建及实践 |
3.3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预防与处置问题投保机构的基本框架 |
第4章 中国大型投保机构存款保险费率机制构建 |
4.1 存款保险费率机制理论梳理与评价 |
4.1.1 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机制理论 |
4.1.2 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机制理论的不足 |
4.2 中国存款保险费率机制的实践与反思 |
4.2.1 中国存款保险费率机制框架概述 |
4.2.2 中国存款保险费率机制的反思 |
4.3 中国大型投保机构存款保险费率定价模型构建及实证分析 |
4.3.1 Merton(1977)存款保险期权定价理论模型 |
4.3.2 中国大型投保机构存款保险期权定价模型设计 |
4.3.3 样本选取和数据处理 |
4.3.4 实证结果分析 |
第5章 问题投保机构的识别与早期纠正机制构建 |
5.1 问题投保机构识别理论梳理与评价 |
5.1.1 问题投保机构识别理论梳理 |
5.1.2 问题投保机构识别的实践 |
5.1.3 问题投保机构识别系统缺陷 |
5.2 中国中小型问题投保机构识别模型及实证分析 |
5.2.1 研究的步骤与方法 |
5.2.2 中小型问题投保机构识别模型构建 |
5.2.3 实证结果分析 |
5.3 中国存款保险早期纠正机制的完善 |
5.3.1 中国存款保险早期纠正机制立法现状及问题 |
5.3.2 中国存款保险早期纠正机制的完善 |
第6章 存款保险制度事后处置的国际比较与政策建议 |
6.1 存款保险处置问题投保机构的基本原则 |
6.1.1 及时介入原则 |
6.1.2 成本最小原则 |
6.1.3 快速有序原则 |
6.2 中外问题投保机构处置实践及比较 |
6.2.1 危机期间发达国家处置问题投保机构的主要方式 |
6.2.2 近年来中国处置问题投保机构的有益实践 |
6.3 中国存款保险事后处置机制的完善 |
6.3.1 中国处置问题投保机构的主要方式 |
6.3.2 中国问题投保机构处置机制的检讨与反思 |
6.3.3 完善中国存款保险事后处置机制的建议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四、尽快提高监管能力(论文参考文献)
- [1]新巴塞尔协议背景下D银行资本管理研究[D]. 杜秉谦. 大连理工大学, 2021(02)
- [2]大市场监管背景下Z市D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政府监管问题与对策[D]. 何莉.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3]我国药品治理主体的优化研究[D]. 司怡君. 北京中医药大学, 2020(04)
- [4]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方式研究 ——以G省为例[D]. 罗梓耀.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5]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金融思想研究[D]. 薛涵予. 兰州大学, 2019(02)
- [6]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D]. 张金艳.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我国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青岛市M区为例[D]. 李志. 青岛大学, 2019(02)
- [8]金融改革发展建言录——两会经济金融界部分代表委员谈金融[J]. 本刊编辑部. 中国金融, 2019(06)
- [9]风险投资逐名动机与上市公司治理[D]. 孙杨斌. 湖南大学, 2018(06)
- [10]我国问题投保机构预防与处置机制研究 ——基于存款保险制度的视角[D]. 夏江山. 天津财经大学, 2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