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 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论文文献综述)
刘星宇[1](2020)在《法官责任制机制完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国情具有特殊性,我国坚定不移的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中国这一头睡狮已经睡醒,崛起在世界东方。在司法权的依法独立前提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奋斗目标,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其本质要求和基本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公平正义作为法治的核心要义,推进司法公正是不二选择。规范需要严格,保证司法权的正常运行,需要适度把握二者的平衡。法官责任制正是一剂良药,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机制完善,都离不开法官责任制的实行,这也是司法责任制的核心内容。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法官责任制来保驾护航。法官在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也需要对行使权力做出的裁判结果承担责任,这也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前提。法官责任制的根基在于“权责一致”的理论,其核心要求就是“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建立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推行法官责任制意义深远,不仅可以改变目前法官管理模式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降低司法权行政化的影响,实现审理裁判二者合一,而且可以提升审判效率和提高审判质量,形成维护司法权威和促效提质二者并重的良性构建。法官责任制非一朝一夕之功,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工程,不仅仅是简单的放权就能实现,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机制来完善,也需要学界加强理论研究为法官责任制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本文在此背景下,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及十九大等会议的重要精神,对法官责任制做了较为具体的分析。本文对法官责任制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法官责任制的理论基础,比如法官责任制的起源,其基本内涵及特征,以及其法理依据及法理价值等等。第三部分主要探讨法官责任制目前的效果检验,在其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我们也不难发现制度设计存在着缺陷。第四部分是分析法官责任制由于其制度缺陷所带来的问题。第五部分是对域外发达国家的有关制度的考察,主要包括美德法日四个国家以及他们的经验给我们带来的启示。第六部分是法官责任制在运行过程中应坚持的原则。第七部分是对法官责任制设计缺陷以及带来的实践问题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具体有制度完善层面的三点建议,以及职业保障、审判组织改革、员额制、权力清单等方面的思考。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结语和展望。
于猛[2](2020)在《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时至今日,如何实现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运行,已经超越国界的限制,成为各国司法改革中共同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而解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之间的关系。作为保障审判权独立运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制度安排,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应运而生。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初步建立了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各地法院亦展开了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实践探索。但是,法官司法豁免的衡量标准、规范程序以及该制度本身如何恰当嵌入我国的司法传统和政法体制当中,进而产生积极效果等问题却并未得到妥善解决。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向维度,既要符合法官司法豁免的制度发生规律,也要契合中国特色的司法国情与体制机制;既要对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实践运作进行反思与检讨,也要将之上升到制度建构的层面进行理论关照,以建立符合审判权运行基本规律、契合法官职业特点,并兼具中国特色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体系。为此,本文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理、演变脉络、运行现状、积极功效、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就未来改革和发展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设计以及与相关配套制度的衔接协调等,进行了系统论述,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司法公正以审判权独立运行为前提,以司法责任制为保障,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坚持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的统一。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即是在司法改革实践中所得来的关于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之间关系的能动反映,并经历了观念萌生、初步建构、渐趋成型的演进过程。它以司法公正和权利保障为价值追求,强调赋权与限权的有机统一,基于这样的内涵和实质,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对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机制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为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建设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然而,就目前来看,囿于司法传统观念、法院治理机制和法官素质现状的影响,我国司法责任制更侧重于如何对法官进行司法追责,而对于法官司法豁免未报以足够的重视,在实践中出现了制度设计合理性不足、运行机制泛行政化与法官依法独立履行审判职责实质退隐等系列问题,减损了该项制度所产生的实际效益,也对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造成了影响。基于现实考量可以发现,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改革及完善,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正当性方面,法官司法豁免制度非但不会危及或破坏司法责任制,相反可以通过对司法追责权力的规范,改变“重追责轻豁免”体制下的司法责任制,并推动其全面落实。实际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过程,必然包括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完善。维护法官的中立性地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而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及完善不仅为法官中立审判提供了基本保障,还有利于消除司法干预现象。在必要性方面,面对法官权责失衡难题、法官职业角色紧张以及法官职业风险趋增的新态势,现有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已然不能满足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的发展需要,必须通过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及其完善,才能破解难题、缓解紧张及防范风险。在可行性方面,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及完善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具有宪法法律层面的依据,是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贯彻和落实。而且,我国当下不断推进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也为其提供了制度和智识支持。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法院通过法官依法履职保障制度化建设和实践则使其深化改革更加有章可循。党的十九大再一次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主题,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价值追求,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以此为契机,要破除法官司法豁免的神秘感和畏惧感,必须审时度势,积极稳妥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首先应明确法官司法豁免改革应遵循司法规律、有限豁免和统筹协调三个基本原则,防止其偏离正确性的方向。并通过完善立法设计、畅通运行机制和强化监督管理三个层面依次改进、创新和优化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内部构成,实现制度的规范完整、运行畅通和实施有效。同时,为了克服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障碍,还需与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关联性制度如司法追责制、法官员额制、法官职业伦理和法官职业保障等制度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实现有序的衔接协调,以达成司法改革之目标。
魏冰[3](2020)在《司法责任制度的SWOT分析与思考》文中研究说明司法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改革进行的几十年中,从之前的司法机制改革到现如今的司法体制改革,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深入,司法问题不断浮出水面。此次的司法体制改革坚持顶层设计,涉及司法体制等基础性改革,司法责任制更是此次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我国的司法责任制度虽然历经了三个阶段的发展,理论基础也在不断的完善,但是依旧存在着一些问题,三个阶段的司法责任制度都在强调用倒逼式的问责制度,提高司法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司法责任制是在摒弃传统的思想下,司法人员权力运行机制和司法人员的问责制度及司法人员的权利保障三个方面的组合。在“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理论指导下,当前司法责任制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的问题:司法责任制度的法律依据位阶低;司法责任追究的事后性、追究程序模糊;惩戒委员会的性质、权力等导致司法惩戒委员会形同虚设;影响司法人员公正裁量的因素依旧存在等,这些现实问题影响并制约着司法责任制度的进一步落实与完善。结合中国的司法改革大环境,采取比较分析法与SWOT分析法,提出完善我国的司法责任制度应提高当前制度所依据的法律文本的位阶,加强制度的合法性建设;提高公众参与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意识,充分发挥司法群众路线的优势;完善司法责任制度在责任范围、惩戒委员会的权力及性质等方面的规定,并将司法责任监督贯穿司法裁量的全过程,实现司法责任追究的零伤害启动,同时注重对司法人员的履职保障,最终建设一个以严格责任为内容,过程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科学化的、严格又中庸的司法监督模式。
王乐[4](2020)在《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及其运行机制研究》文中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开启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现代化进程。审判主体作为审判权运行机制的重要载体,对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有着重要意义。审判主体是民事诉讼的基本构成要素,是确保审判权运行良好的重要保障,没有科学合理的审判主体的界定,就没有公正高效的审判权的有效运行。从《一五改革纲要》颁布至今,审判主体的界定及其职权范围也历经变迁。二十年来,改革纲要始终坚持独任庭、合议庭、审委会这三大组织的审判地位不动摇。此外,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享有审判权的主体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例如法官助理、人民陪审员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因此,本文立足于我国国情,着重对当前基层法院实际运行中享有审判权的审判主体做主要研究和论证,以期从中找出我国审判主体运行中的问题所在,进而探求新一轮司法改革对审判主体的改革方向,从而提出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以供学界讨论。本文首先从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的类型入手。具体而言,这一部分就是对当前法院存在的独任制、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以及法官、法官助理、人民陪审员等审判的组织和个体进行分析。此外,1999年以后的司法改革对我国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完善产生了深远影响,其中对审判主体的改革更是司法改革的核心所在,不容忽视。着重分析各审判主体的改革历程对正确认识审判权力主体以及合理界定其职权有着重要意义。其次,在对审判权力主体的类型和改革历程有了基本的了解之后,着重对其现状进行合理的评析。这一部分主要从各审判主体的职权界限、人员选任、职业保障、责任承担等方面深入探析,从而使我们正确认识审判主体的当前情况与运行机制,为下一章困境的探讨奠定基础。再者,审判主体虽历经四次司法改革,不断调整完善以适应我国司法国情,但是由于我国司法情况复杂、司法行政化等问题的存在,致使审判主体的改革出现困境,呈现出旧有问题尚未解决,新型问题层层迭出的局面。如审判主体及其职权定位不清晰、审判主体之间协调运行不畅、审判主体责任不明晰、对审判主体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阻碍了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顺畅运行,不利于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因此,我们应立足于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进程,深入探析审判权力主体当前运行的困境,进而推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完善。最后,在对审判权力主体的现状及当前困境深入分析之后,结合我国当前司法国情,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审判权力主体进行完善。一是要重设法院内部审判权力主体结构。具体来说,要确立审判团队构建原则,明确成员职责分工,修正独任庭的立法定位,扩大独任庭的适用范围,强化合议庭审判权,促进合议制实质化,强化审委会的总结经验和宏观指导职能。二是要健全审判权力主体之间的协调机制。具体表现在完善独任庭与合议庭之间的相互转换、合议庭与审委会之间的衔接、人民陪审制度运行机制等方面。三是要完善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运行机制的配套设施。例如提高法官的职业化水平、建立行政事务与审判事务相分离的审判管理体制、完善审判监督制约机制等。
任楠[5](2019)在《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司法事业长久不变的目标和理想,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是拥有一支高水平、高质量、以国家利益为上、以维护法治为己任的法官队伍,因此,法官遴选制度的完善不仅是中国法律制度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我国法律人才培养制度的基石。完善的法官遴选制度可以有效提升我国法官队伍的职业素养,推动法官队伍的进一步发展壮大,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理想贡献力量。科学严谨的法官遴选体系建设是目前我国深化司法体制变革的首要需求,是实现法治国家的有效途径之一,也是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要求。法官遴选制度主要以参选资格和遴选程序两个层面来实现。通过科学化的管理,对法官职业准入资格和相关程序进行改革,可以有效的从制度层面杜绝不良法官的出现,为国家司法权能的正确行使,为司法公正、社会正义从根本制度上给予了保障。任何国家法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都离不开与其社会政治制度相匹配的健全的法官遴选制度。我国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方针政策的有效推进,离不开高质量的法务人员体系,因此,对于法官遴选制度的研究势在必行。在推动法官遴选制度改革的同时,加快法治社会建设。本文以法官遴选的基本理论为基础,通过我国本土与国际社会各国家法官遴选制度的对比,总结经验,不断探索,寻找与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我国国情相匹配的完善方法和相应的策略机制,尽己所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进言献策。论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第二部分介绍法官遴选制度的内容构成、特征、功能和意义;第三部分分析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现状与当前存在的不足;第四部分分析国际社会不同国家的法官遴选制度并进行比较,以此为鉴;第五部分从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不足之处出发,提出切实有效的建议。
王明辉[6](2018)在《论我国审判责任制改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必须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本文以我国审判责任制改革为研究对象,采取认真对待现有体制的态度,以解释学方法为主、实证方法为辅,从系统论角度对该制度的历史转型、基本机制、基本逻辑等问题进行研究,揭示其面临的主要困境,并为下一步改革提供可行的制度模式和路径参考。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历经错案责任追究制时期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时期,我国审判责任制在保留和吸收该两个时期制度因子的基础上,逐步向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方向转型——既要求法官对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负责,亦要求法官对办理案件的质量负责,且将责任期限定为终身。概言之,我国现行审判责任制系在司法行政化日益严重,法官队伍专业化和廉洁性建设亟待破局,司法权威重塑和司法公信力提升刻不容缓的情势下,以法官精英化为前提和基础,以去司法行政化为重要内容,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要环节的一项制度。该制度依托司法责任制改革系统布局,以终身负责制为统领,以法官职权保障机制相配套,囊括了违法行为责任和错案责任两种模式。现行审判责任制以惯性逻辑指导制度设计,以加法逻辑弥补制度漏洞,以倒逼逻辑追求制度目标;其核心机制和配套机制一道,构建起系统化改革格局。该制度的核心机制包括:第一,行为与结果兼容的责任基准。法官故意违法审判需承担责任,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亦需承担责任。第二,双重诉讼式构造的主体设置。在横向上,追责主体、确责主体和担责主体构成“原告-裁判者-被告”三角结构;在纵向上,追责主体、确责主体和执行主体构成“立案者-审案者-执行者”线性结构。第三,同体问责主导下的追责程序。虽增设了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程序,但仍以法院同体追责程序为主导。第四,多元形式相结合的追责方式。法官承担审判责任的方式既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也包括特定情形下的民事责任。第五,终身负责语境下的追责时效。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该制度的配套机制包括:以人员分类管理明确法官职责权限,以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促进依法独立审判,以法官单独序列管理提升法官职业待遇,以综合保障机制维护法官合法权益。现行审判责任制为进一步规范法官审判行为、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强化法官审判责任和推动司法公正提出了新的路径,但在模式选择、制度设计和改革逻辑三个维度面临诸多困境。在模式选择上,该制度企图将错案责任模式作为违法行为责任模式的一种亚类型,并以后者囊括前者。这种做法忽视了两种责任模式之间的排异性,亦未对错案责任模式固有的逻辑缺陷和潜在的负面影响进行有效反思。在制度设计上,该制度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位阶、融贯性和可操作性方面有待提升;其归责方案亦不合理,具有典型的转嫁和分摊式特点;追责程序的行政化色彩浓厚,追责方式亦未体现司法属性;加之,各项职权保障机制并未形成有效合力,致使当前的制度设计不能令人满意。在改革逻辑上,该制度虽已认识到“还权-赋利-追责”基本逻辑的重要性,但由于过度依赖惯性逻辑、加法逻辑和倒逼逻辑,未动态性把握人民司法理念的内涵,并有效处理关联性制度间的关系,亦未厘清审判责任制改革内部和外部相关举措的顺位次序,在改革中产生负效果。健全和完善我国审判责任制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可以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展开。从宏观层面来看,需要明确改革旨在实现法官权责统一、维护司法公正,并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定位;坚持严格依法推进、保障依法独立审判和准司法化程序的基本原则;充分借鉴域外相关制度在责任事由明确化、程序设计规范化、参与方式民主化、惩戒模式多元化,以及处理方式司法化等方面的有益做法;由中央主导、地方协同,按照顺位模式,进行系统化推进。从中观层面来看,需要重新审视现有审判责任模式,杜绝将法官的判断和认识作为处罚对象的做法,将追责对象限为法官的不当行为,以“行为-程序”监控替代“结果-实体”监控,并逐步建立行为中心主义责任模式。即只有当法官在行使其审判职权过程中,故意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当行为,或因重大过失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当行为,致使其行使审判职权的公正性遭受严重质疑,或使司法权威严重受损的,才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因此,应不以裁判结果作为审判责任的认定要件,而以法官不当行为作为审判责任追究的核心要素,以法官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的推定依据,并以法官是否遵循证据裁判规则作为评判其行为正当性的重要标准。从微观层面来看,需要完善制度框架并细化制度设计,构建顶层统摄式的制度依据、双重独立式的追责主体、行为归责式的责任基准、诉讼审判式的追责程序,以及专业梯级化的追责方式。此外,科学的法官履职保障机制是审判责任制改革的基础。审判责任制改革需要配套机制的同步健全。应通过推进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优化审判监督管理和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构筑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空间;通过健全法官选任和培训制度、推进裁判文书说理机制改革,以及健全裁判文书上网机制,提升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意愿和能力;通过将法官等级与行政等级实质性脱钩、建立法官任职稳定性保障机制、维护法官安全和健康,保障法官身份权益;通过适当提高法官薪资水平、完善“省级统管”下经费保障制度,确保法官薪资待遇;通过明确规定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及其适用范围、程序,解决法官后顾之忧。
雍自元[7](2018)在《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研究”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之下,针对法学本科生,这一司法职业后备军进行司法公正观教育的专项研究,它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研究的范畴。也是对高校在法学本科生这个特定群体中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深化研究。文章从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基本概念界定、培育必要性与可行性、培育指导思想与思想资源、培育目标与原则、培育内容、路径与方法五个方面展开。司法公正观是围绕司法的宗旨与性质、司法公正的目标、内容、具体表现、评价标准、实现路径等一系列问题形成的观点与思想认识。正确的司法公正观是司法公正实践的前提,而错误的司法公正观则是导致司法不公正的内因,为此,我们应该重视司法公正观培育。从本质上看,司法公正观培育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与“立德树人”教育的重要组成。其培育的主阵地在高校;培育对象为可能从事司法工作的本科生;培育内容为中国特有的司法公正观,它以马克思主义司法公正观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兼有时代特色和民族精神。培育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有现实的需要。法学本科生是法治中国的建设者、是司法职业的后备军、是司法公正的践行者,这些角色要求他们必须具有正确的司法公正观。但是,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现状堪忧,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实践薄弱,因此,强化培育是使法学本科生树立正确司法公正观的必由之路;是提升人民群众司法公正感受的治本之策;是打造高素质司法人才的应然选择;是保证法治国家建设实践方向的内在要求;也是来自司法实践部门的经验总结。司法公正观可育、法学本科生可塑、高校有培育优势,这些有利条件使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成为可能。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指导思想决定着培育的方向。我们应该坚持马克思主义司法公正以“良法”为前提,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观,以及广义的“法律”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司法公正观,即以司法为民为价值目标、以追求平等为一贯主张、以依法司法为基本前提、以司法队伍建设为突出特点,以错案必究为不变态度。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精粹和西方优秀司法实践经验是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思想资源。传统司法文化强调的司法慎重、司法平等、依法司法、廉洁清明要求是应该被薪火传承的历史瑰宝;西方司法实践中,为防止司法不公正而确立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实践经验是我们应该汲取的域外借鉴。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目标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观培育实践的成败。培育目标可以分解为认知、观念和行为三个方面。认知是基础、观念是枢纽、行为是归宿。通过教育,使学生体认司法公正的政治维度,掌握践行司法公正必备的知识体系;帮助学生建构司法公正的伦理向度和“实体、程序、感受”三位一体的司法公正观;教育学生养成审慎行事、权衡判断的习惯,培养他们法律思维、释法说理以及扞卫司法公正的能力。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应该遵循时代性原则,培育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法治人才;应该遵循系统性原则,力求“整体大于部分”的培育效果;应该坚持长期性原则,实现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持续推进;应该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促进学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科学开展。在培育内容方面,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应该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价值引领;以“实体、程序、感受”三位一体的司法公正观教育为核心;以司法公正内在与外在价值教育为合力驱动;以司法职业道德教育为实现载体。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路径和方法既要守正也要出新。要依托高校主阵地强化培育,挖掘专业教师、法学本科生辅导员的培育潜力,发挥法律职业伦理和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培育优势,同时也要创设化育学生司法公正观的校园环境;要立足专业课堂渠道,丰富教学内容、改进教学形式,提升司法公正观理论教学效果;要深化实践教学,汇聚社会资源促进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知行合一;要借助网络,实现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现实与虚拟培育相结合。
刘宏宇[8](2016)在《论司法权威的生成与构建》文中研究指明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强调建设“法治社会”。司法与社会正义息息相关,被视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伴随社会发展,人类社会普遍开始向商品经济转化。国家司法制度演变发展的目的应当朝着尊重纠纷各方当事人意志,保护私人权益,紧密联系商品经济为目标。因此,一个国家司法发展的权威程度和现代化程度也成为衡量其社会发展进程的重要标准之一。近年来,我国在进行现代化建设,提高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同时,也在积极的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国家治理不断法治化的进程中,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依赖、对司法权威的需要也呈现出不断增长的情况。就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已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治国”的理念也开始逐渐深入人心。在整个社会上,出现了一种良好的法治氛围,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开始不断增强,开始越来越多的利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社会当前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社会结构也在发生这剧烈的变化,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不断出现。面对这一现状,亟须通过一定的法律途径来整合社会资源,以更好的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全社会的稳定、繁荣和发展。这一过程中,司法愈发成为维持公民权利,解决各种纠纷的重要手段和最后一道防线。同时,如果司法没有权威,则会导致这一“防线”形同虚设甚至消失。司法权威是保障司法权维持稳定、有效运行,并发挥出其应有作用的基本条件和前提保证。权威含有权力因素和威势因素,汉语词典将权威界定为使人尊敬,畏惧,信服的威望和力量。司法权威指的是司法机关所具备的一种令人信服的威望和强大力量。司法权威下,实现了强制和自愿服从以及权力和威信的高度统一。树立并维护司法权威,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需求,也是我党坚持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的根本需要。而司法权威的强弱,也是不同国家法治化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一国法律而言,司法权威是重要的法律权威保障。为此,对司法权威的生成与构建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近年来,我国开始积极的进行司法改革。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即明确提出,为了更好的进行法治国家建设,针对司法体制和司法运行中的突出问题提出改革认为,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中之重。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战略部署,提出必须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就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看,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等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反映出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威的强烈追求。建构并维护司法权威,是司法的理性所在,也是理性的司法所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以司法权威为研究对象,对司法权威的定义和来源、特征等进行了分析,并尝试在对司法权威的生成机理与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司法权威的具体建构问题进行探索。文章一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介绍本次研究的社会背景与司法权威现状和面临的挑战,并对已有的研究成果等进行回顾;第二部分对司法权威进行本体分析,介绍司法与司法权威相关概念的内涵;第三部分梳理司法权威的基础理论,包括司法权威的来源、构成、价值和功能。在文章的第四部分,对西方国家司法权威的生成与构建情况进行分析,了解西方司法的理念,分析西方司法权威的生成和构建,从而为我国法治发展与司法权威建设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从内在与外在两个方面入手进行分析,以更好的了解司法权威相关影响因素,寻找我国司法权威的具体构建路径等。文章的第五部分从我国司法权威的生成与构建入手,对我国司法权威的生成机理进行分析。通过分析认为,司法活动应具有公正性,司法裁判应当具有终局性,司法裁判应当具有执行力。进一步对司法权威的两种构建模式进行介绍,并研究我国司法权威的政府推进模式。第六部分,从内在与外在两个方面,对司法权威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第七部分,同样从内在与外在两个方面,对我国司法权威的具体构建路径进行研究。通过本文的研究,对司法权威的定义和来源、特征等进行了分析,并在对司法权威的生成机理与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司法权威的具体构建问题进行初步的探索。并清楚的认识到,在我国大力进行法治社会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大背景,司法权威也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挑战。为此,在具体的司法权威构建过程中,需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考虑相关因素的影响。从内在与外在两个方面进行司法权威构建。通过本次研究,可以更好的丰富国内司法权威生成与构建方面的理论空白,并为我国司法改革的发展和完善等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但受到笔者个人能力的影响,感到本次课题研究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在我国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构建司法权威,既需要遵循一定的司法规律,也需要充分考虑到现实情况。惟其如此,才能更好的开展司法改革等工作,促进司法权威的最终树立。
杨凯[9](2016)在《审判辅助职业研究 ——以我国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与建构为中心视角》文中提出在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和改革进程中,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审判辅助职业化是推行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必要前提条件和前置性职业制度架构基础;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审判辅助职业的地位和职业架构虽然在整个法治职业构架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和辅助性的配角职业,但这一现实制度改革问题在整个司法体制改革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前置性和辅助性的指导意义,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必将会成为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重头戏。本文将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制度改革和职业化建设确立为研究对象,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学基础理论为研究指导思想,综合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实证调查研究、价值和功能分析、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等方法,将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制度改革置入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法官员额制改革大背景之中,将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制度改革和职业化建设作为法官队伍整体职业化建设研究的一个重要部分进行专门研究。本文研究结构分为八个章节。第一章导论部分,论证本文研究问题的缘起、研究的对象、研究的背景、研究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对现有的各类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制度改革的研究成果进行系统全面的综述,介绍本文确立的研究指导思想、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的主要内容和创新点。第二章论述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的历史沿革与本土资源分析,根据“有官必有吏”的历史法律文化传统,从传统司法体制的历史沿革中发掘本土资源可供当今司法体制改革借鉴的实践经验。提出:正确认识和认知一种职业和制度,需要从历史沿革的纵向视角来考察,我国历朝历代的司法审判程序制度中都设置有较为专业的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古代的“属吏”和“幕吏”等司法审判辅助职业,完全可以视为现代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的历史渊源和最早称谓表述。通过比较分析我国古代、清朝晚期和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以后、司法改革以来等不同时代的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的角色定位和主要审判辅助职业技能要求,深入认识和认知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制度改革和职业化建设的历史发展进程,正确了解和认知关于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制度构架本土资源的有益经验。第三章论述两大法系审判辅助职业制度的比较分析,从比较法的研究视角分析和论证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司法体制中审判辅助职业的制度架构、制度价值和功能,重点分析论证两大法系中的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经验,研究域外司法改革先进经验中可供我国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借鉴的合理制度安排。提出:纵观两大法系法治发达国家的法院体系司法制度改革实践经验,可以发现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司法体制改革中都毫无例外地在积极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改革和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制度改革,现代法官助理制度已经发展成为确保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功能性制度。我们正在全面推行的法官员额制改革和法官职业化建设,需要合理借鉴两大法系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法官助理职业制度改革与建构的成功经验。第四章论述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制度改革的探索实践经验和理论思考,系统总结人民法院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改革的探索实践经验,并在实践理性的基础上展开制度构架的法学理论建构思考。提出:现代审判辅助职业制度改革中的法官助理制度虽然是域外司法制度改革实践的产物,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中同样有着相类似的司法制度改革实践理性经验和现实需求;司法改革的动因来源于社会现实和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我国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举措的试点和推行,同样也来源于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别是源自全面推行法官员额制改革对审判辅助职业的现实需要,源自社会发展进步对司法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推行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制度改革是实现审判职能和职业科学分工的现实需要,也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需要;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成败,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程。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向纵深发展所必然选择的道路,而推行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制度改革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制度基础。第五章论述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的职业角色定位和职业化建设的功能作用,从审判辅助职业的整体功能视角论述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的内涵、分类,以及不可替代的功能作用。提出: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是法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从事审判工作法定的必须的必要的助手,具有不可替代的审判辅助职业制度功能和作用;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着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公正与效率;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应当拓展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化建设的内容,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制度改革应当作为当前法官员额制改革和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步推进。第六章论述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建构的职业伦理、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培养要求,从职业化建设视角论证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的素质培养目标和具体要求。提出:作为一种专门的审判辅助职业,法官助理的职业素质培养是职业化建设与改革的根基;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是法律职业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其审判辅助性工作贯穿整个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包括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记录、调查取证、合议、宣判、执行、送达、结案及卷宗装订归档等审判辅助性工作,工作量大而且较为繁杂,既有事务性和程序性工作,也有技术性和专业性工作,其工作质量、效率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整个审判工作的公正与效率,全面加强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素质培训是当前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由之路,必筑之基,必修之课。第七章论述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制度的职责范围和职业技能建构空间,具体包括:立案登记咨询接待技能、审前准备程序技能、辅助庭审技能、审判笔录制作技能、信息收集与沟通技能、司法统计和公文写作技能、案卷立卷建档和归档审查技能、调查研究与司法写作技能、法律文书辅助制作技能、辅助办案和处理审判事务技能等内容。重点论述身前准备程序工作职业技能和裁判文书辅助写作和制作职业技能。第八章结语部分对本文研究结论进行综合概述。本文的研究背景立足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全国司法系统全面推行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和法官员额制改革,立足于人民法院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改革探索实践和审判权运行机制配套改革探索实践的经验总结,立足于从源于实践的思考研究中寻觅制度改革创新,试图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对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制度、职业素养、职业技能进行专题研究和归纳总结,力求通过实证法学研究解答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制度改革和职业化建设中存在的种种现实问题;同时,尝试在司法改革实践中建构一门新兴的“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学科,并对法学基础理论研究领域作进一步向司法实证应用方向的学理拓展。
钟俊[10](2015)在《论司法公正及其实现 ——基于马克思主义文本解读的中国式构想》文中研究表明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永恒主题。在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背景下,融合中国传统“公正”观念与西方“正义”原则,将“公正”诠释为“公平正义”,已成为我们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共识之一。同时,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为,理解“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不但要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并重,还要坚持法律标准与社会标准的统一。要实现司法公正,首先必须确保立法的公正。立法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在这点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法律应成为“人民自由的圣经”;立法如有偏私将无法实现司法公正;立法的内容应合乎“事物的法理本质”、合乎伦理。列宁则通过揭露资产阶级法律的阶级本质,认为立法应保护工人阶级的利益并做到条文严谨;在立法过程中要善于妥协让步,协调各方利益;同时,列宁主张为了革命需要,法律应随着形势的发展而废止或修改。作为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和积极参与者,董必武认为立法工作要调查研究、集思广益,真正反映人民的意志;要以实践经验为依据,并借鉴他国的经验。基于上述观点,为确保立法公正,一要健全宪法实施与监督制度,二要完善立法体制和机制,三要深入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鉴于建立健全一套切实可行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是监督宪法实施最为有效的途径,加之我国存在的立法滞后、立法腐败、司法解释权异化等问题,都与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缺陷有关。因此,积极完善中国特色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对于确保立法公正乃至实现司法公正而言,都十分重要。独立司法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只有当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在审判中能够排除非法定程序与非法定事由的干预,司法活动才能真正做到不偏不倚。在这点上,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资产阶级分权原则及其司法独立的同时,也对其历史进步意义予以了充分肯定,表现在:第一,揭示了分权制衡及司法权独立的进步意义;第二,指出了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的理论依据;第三,明确了司法独立的内涵包括法官独立。列宁的司法独立思想,不仅在其理论着作和指导苏俄司法建设的指示中得到体现,还在苏俄的革命法令和宪法中得到确认,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司法权要相对独立;第二,党不能干预独立审判。基于上述观点,结合人民代表大会政体和社会转型期国情,我们应切实推进法院“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加强法官职业保障、规范党委政法委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完善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等改革,最终构建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制度。在大力推进司法独立的同时,必须积极发展司法民主,以防止司法腐败和司法专横,确保司法公正。在这点上,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较为丰富,表现在:第一,指出了资产阶级陪审制的阶级本质与历史意义;第二,明确了法官应由民主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第三,重视人民群众及社会舆论对审判的监督;第四,主张法院审判公开。列宁的司法民主思想与马克思、恩格斯一脉相承,内容包括:第一,主张人民定期选举代表参与审判,反对资产阶级通过资格限制而将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排除于陪审员之外的做法;第二,主张法官应由人民选举产生,反对资产阶级的法官终身制。第三,主张舆论监督审判和审判公开。基于上述观点,我们应切实推进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完善司法公开制度等改革,最终构建起中国特色的司法民主制度。践行“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也是实现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重要路径。在这点上,马克思主要通过批判资产阶级对人民正当诉权的剥夺,强调国家应当将起诉权作为人民的基本权利予以保障。列宁则主张司法审判要尽可能方便群众,杜绝官僚主义作风。而董必武的司法为民思想,在他的“人民司法”理论当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具体包括:第一,司法的宗旨是为广大人民服务,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第二,司法应当便民,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解决问题;第三,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和申诉请求。基于上述观点,让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一是要建立健全利民、便民的司法为民机制,二是要通过贯彻法[2014]140号文件切实解决“六难三案”问题,三是要在全体法官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工作。法官司法的过程,即是一个对法律文本的理解、解释和应用的诠释过程。在司法诠释的过程中,规范法官的司法诠释行为,确保法律解释方法得到正确的运用,对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防止司法恣意,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这点上,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以下主张:第一,法律的适用和解释需要由法院的法官来进行;第二,法官在司法实践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是立法的重要补充;第三,法官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理智和良心来解释法律,而不应囿于法律的原意。基于上述观点,为解决法官司法诠释行为的规范问题,我们除了健全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以加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对审判工作的指导,确保相同案件相同处理、类似案件类似判决外,还应当认真贯彻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的改革决定,通过健全完善法官制度,大力提高人民法院的法官队伍素质。
二、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 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 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论文提纲范文)
(1)法官责任制机制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1.法官责任的界定研究 |
2.法院机制体制变革研究 |
3.权利保障机制的研究 |
(三)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二 研究思路及主要内容 |
三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点 |
第一章 法官责任制度的理论根基 |
第一节 法官责任制的源流及其内涵特征 |
(一)法官责任制的起源 |
(二)法官责任制的内涵 |
(三)法官责任制的特征 |
第二节 法官责任制的法理依据 |
(一)独立行使审判权 |
(二)权责统一 |
(三)清正廉洁 |
第三节 法官责任制的法理价值 |
(一)保障司法权威 |
(二)维护司法公正 |
(三)提高司法效率 |
第二章 法官责任制的成就以及制度实践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改革实践成就——以“上海方案”为例 |
第二节 法律规定存在漏洞 |
(一)法官责任制的相关立法位阶较低 |
(二)追责依据混乱不统一 |
第三节 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
(一)法官选任考核机制存在问题 |
(二)错案责任追责程序和方式不合理 |
(三)缺少完善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 |
(四)法官职业待遇保障亟待完善 |
第四节 司法实践过程中的问题 |
(一)法官离职问题值得关注 |
(二)合议庭的权力遭到削弱 |
(三)案件事前监督的缺位 |
第三章 域外国家法官责任制度之考察 |
第一节 美国法官责任制度考察 |
(一)不当行为的界定 |
(二)责任追究方面的规定 |
第二节 德国的责任制规定 |
(一)德国法律的规定 |
(二)责任追究的经验 |
第三节 日本的责任制度之考察 |
(一)弹劾程序 |
(二)惩戒程序 |
第四节 法国法官责任制度之考察 |
(一)惩戒程序 |
(二)纪律处分程序 |
第五节 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一)建立以法官不正当行为为中心对象的追责制度 |
(二)建立健全被追责法官的救济制度 |
(三)建立完备的责任豁免制度 |
第四章 法官责任制的完善及问题对策 |
第一节 制度设计层面的完善 |
(一)明确法官的选拔任用条件和程序 |
(二)建立健全完备的业绩考核制度 |
(三)建立健全法官的责任追究和豁免机制 |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官责任制 |
第二节 建立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
(一)完善身份保障制度 |
(二)改革薪酬待遇制度,提升法官收入 |
(三)加强对法官的人身安全保障 |
(四)完善法官职业培训制度,实现法官精英化 |
第三节 加大审判组织改革的力度 |
(一)全方位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 |
(二)强化合议庭的功能 |
(三)完善员额制,减轻法官办案压力 |
第四节 建立健全法官权力清单制度 |
(一)明确法官的权力范围 |
(二)明确法官的职责 |
(三)加强案件事前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1.学术着作类 |
2.期刊论文类 |
3.学位论文类 |
致谢 |
(2)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主要创新和不足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本文的创新点 |
三 本文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意义辨析 |
一 司法豁免的历史源流与现代含义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内涵与特征 |
三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与其他主体司法豁免制度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构成要素与理论基础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构成要素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功能定位 |
第二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演变脉络与运行现状 |
第一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演变脉络 |
一 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1949—1978):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观念萌生 |
二 改革开放后到十八大前(1979—2011):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初步建构 |
三 十八大以后(2012至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渐趋成型 |
第二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运行的基本现状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规范依据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积极功效 |
三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现有的局限与不足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探析 |
一 传统司法观念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制约 |
二 法院治理机制泛行政化对法官权利的侵蚀 |
三 法官素质现状对司法豁免制度运行的影响 |
第三章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现实考量 |
第一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正当性 |
一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 |
二 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
三 维护法官中立性地位的制度保障 |
第二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
一 破解法官权责失衡难题的必要条件 |
二 回应法官职业角色紧张的实践需要 |
三 防范法官职业风险趋增的有效途径 |
第三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可行性 |
一 制度保障 |
二 技术条件 |
三 现实依据 |
第四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
第一节 建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 遵循司法规律 |
二 有限豁免原则 |
三 统筹协调原则 |
第二节 健全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路径 |
一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的立法设计 |
二 畅通法官司法豁免的运行机制 |
三 强化法官司法豁免的监督管理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与司法体制改革的衔接协调 |
一 司法豁免与司法追责制 |
二 司法豁免与法官员额制 |
三 司法豁免与法官职业伦理制度 |
四 司法豁免与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3)司法责任制度的SWOT分析与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司法责任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司法责任制度的缘起及发展脉络 |
第二节 司法责任制度的概念 |
第三节 司法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二章 域外司法责任制度比较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司法问责制度比较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司法问责制度比较 |
第三章 我国司法责任制度的SWOT分析 |
第一节 SWOT分析方法的可行性分析 |
第二节 我国司法责任制度的现实优势(S) |
第三节 我国司法责任制度的自身劣势(W) |
第四节 我国司法责任制度的发展机会(O) |
第五节 我国司法责任制度的发展威胁(T) |
第四章 我国司法责任制度的完善思考..基于SWOT分析的战略选择 |
第一节 以制度外部机会发展司法责任制度(SO战略) |
第二节 以制度本身的优势应对外部威胁(ST战略) |
第三节 以制度外部机会克服制度发展的威胁(WO战略) |
第四节 克服制度自身劣势应对制度外部威胁(WT战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录: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部分学术论着 |
(4)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及其运行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主要内容 |
第一章 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的类型及其运行机制 |
第一节 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的分类 |
一、基层法院审判权的主体范围 |
二、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的种类 |
三、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的特殊性 |
第二节 司法改革背景下审判权力主体的变化 |
一、“法官”的变化 |
二、审判组织的变革 |
三、其他审判主体的流变 |
第三节 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运行机制的现状 |
一、法官主体的运行机制 |
二、审判组织的运行机制 |
三、其他审判主体的运行机制 |
第二章 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审判主体及其职权定位不清晰 |
一、审判团队内部职权分工尚不明确 |
二、独任庭适用范围过窄 |
三、审判组织之间办案责任不清晰 |
第二节 审判主体运行机制协调不畅 |
一、独任庭与合议庭之间地位不清晰 |
二、合议庭与审委会之间的衔接不畅 |
三、人民陪审制度运行不畅 |
第三节 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运行的配套机制尚不健全 |
一、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混同 |
二、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仍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 |
三、审判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失效 |
第三章 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运行机制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重设法院内部审判权力主体结构 |
一、确立审判团队构建原则,明确成员职责分工 |
二、修正独任庭的立法定位,扩大其适用范围 |
三、强化合议庭审判权,促进合议制实质化 |
四、强化审委会的总结经验和宏观指导职能 |
第二节 健全审判主体之间的协调机制 |
一、完善独任庭与合议庭之间的相互转换 |
二、完善合议庭与审委会之间的衔接 |
三、完善人民陪审制度运行机制 |
第三节 完善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运行机制的配套设施 |
一、提高法官的职业化水平 |
二、建立行政事务与审判事务相分离的审判管理体制 |
三、完善审判监督制约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创新点 |
1.4 研究框架 |
第2章 法官遴选制度概述 |
2.1 法官遴选制度内容及构成 |
2.2 法官遴选制度特征 |
2.2.1 法官遴选制度的国家性和权威性 |
2.2.2 法官遴选标准的明确性和严格性 |
2.2.3 法官遴选过程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
2.3 法官遴选制度的功能和意义 |
2.3.1 法官遴选制度功能 |
2.3.2 法官遴选制度意义 |
第3章 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现状与不足分析 |
3.1 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现状 |
3.1.1 初任法官遴选标准 |
3.1.2 法官遴选主体 |
3.1.3 法官遴选机制 |
3.2 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不足 |
3.2.1 遴选方式行政化 |
3.2.2 遴选主体不明确 |
3.2.3 法官员额制的局限性 |
3.2.4 法官遴选考评机制不健全 |
第4章 法官遴选制度考察与比较 |
4.1 英美法系法官遴选制度考察 |
4.1.1 英国法官遴选制度 |
4.1.2 美国法官遴选制度 |
4.2 大陆法系法官遴选制度考察 |
4.2.1 德国法官遴选制度 |
4.2.2 日本法官遴选制度 |
4.3 两大法系法官遴选制度比较分析 |
4.3.1 共性分析 |
4.3.2 差异分析 |
4.4 国外法官遴选制度的经验借鉴 |
第5章 完善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路径 |
5.1 完善遴选主体与方式 |
5.1.1 统一法官遴选主体 |
5.1.2 建立公平透明的遴选程序 |
5.2 科学厘定员额法官比例 |
5.3 设定法官遴选奖励机制 |
5.4 完善法官遴选的考评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后记 |
(6)论我国审判责任制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对象 |
四、研究方法及思路 |
第一章 我国审判责任制的历史转型 |
第一节 错案责任追究制时期(1990-1997) |
一、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萌芽起兴 |
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发轫缘起 |
三、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实践困境 |
第二节 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时期(1998-2007) |
一、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的改革创新 |
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的制度空间 |
三、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的理性反思 |
第三节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时期(2008-2018) |
一、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转型概况 |
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转型背景 |
第二章 现行审判责任制的机制与逻辑 |
第一节 现行审判责任制的核心机制 |
一、行为与结果兼容的责任基准 |
二、双重诉讼式构造的主体设置 |
三、同体问责主导下的追责程序 |
四、多元形式相结合的追责方式 |
五、终身负责语境下的追责时效 |
第二节 现行审判责任制的配套机制 |
一、以人员分类管理明确法官职责权限 |
二、以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促进依法独立审判 |
三、以法官单独序列提升法官职业待遇 |
四、以综合保障机制维护法官合法权益 |
第三节 现行审判责任制的改革逻辑 |
一、指导制度设计的惯性逻辑 |
二、弥补制度漏洞的加法逻辑 |
三、追求制度目标的倒逼逻辑 |
第三章 现行审判责任制的三维度困境 |
第一节 模式困境:对错案责任模式的坚持与吸收 |
一、错案责任模式的存废之争 |
二、错案责任模式的不同版本 |
三、错案责任模式的逻辑缺陷 |
四、错案责任模式的负面影响 |
第二节 设计困境:与目标脱节的制度内容 |
一、较为薄弱的规范制度依据 |
二、转嫁、分摊式的归责方案 |
三、行政化的追责程序和措施 |
四、合力欠缺的职权保障机制 |
第三节 逻辑困境:辩证不足的改革思路 |
一、静态化理解人民司法理念 |
二、简单式叠加新型制度设计 |
三、过度性依赖倒逼改革方式 |
第四章 审判责任制改革的优化方案 |
第一节 宏观层面:改革导向和路径的选择 |
一、审判责任制改革的目标定位 |
二、审判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
三、审判责任制改革的可行进路 |
四、审判责任制改革的域外借鉴 |
第二节 中观层面:行为中心主义责任模式的构建 |
一、行为中心主义责任模式的内涵解析 |
二、行为中心主义责任模式的基本要求 |
三、行为中心主义责任模式的制度优势 |
第三节 微观层面:制度设计的完善与细化 |
一、顶层统摄式的制度依据 |
二、双重独立式的追责主体 |
三、行为归责式的责任基准 |
四、诉讼审判式的追责程序 |
五、专业梯级化的追责方式 |
第五章 审判责任制改革的必要配套 |
第一节 依法独立审判保障机制 |
一、依法独立审判空间保障机制 |
二、依法独立审判意愿和能力保障机制 |
第二节 法官职业保障机制 |
一、身份权益保障机制 |
二、薪资待遇保障机制 |
三、法官责任豁免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五、研究创新点、重难点与不足 |
第一章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基本概念 |
第一节 “公正观”厘定 |
一、“公正”释义 |
二、公正观的维度 |
第二节 “司法公正观”阐释 |
一、司法公正观界定 |
二、司法公正观的主要范畴 |
三、司法公正观的功能 |
第三节 “司法公正观培育”解析 |
一、司法公正观培育的理论依据 |
二、司法公正观培育的价值旨归 |
三、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构成要素 |
第四节 “法学本科生”及其特性 |
一、法学本科生是法治中国的建设者 |
二、法学本科生是司法职业的后备军 |
三、法学本科生是司法公正的践行者 |
第二章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必要性 |
一、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现实状况堪忧 |
二、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实践薄弱 |
三、强化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意义 |
第二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可行性 |
一、正确的司法公正观能够培育 |
二、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有可塑性 |
三、高校有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优势 |
第三章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指导思想与思想资源 |
第一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指导思想 |
一、马克思主义司法公正观 |
二、中国共产党司法公正观 |
第二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思想资源 |
一、中国传统司法公正思想精粹 |
二、西方司法公正观的有益经验 |
第四章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的目标与原则 |
第一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目标 |
一、认知目标:引导学生体认司法公正的政治维度与知识体系 |
二、观念目标:指引学生建构兼顾多元的司法公正观 |
三、行为目标:培养学生践行司法公正的习惯和能力 |
第二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原则 |
一、坚持时代性,培育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法治人才 |
二、坚持系统性,力求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整体效果 |
三、坚持长期性,实现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持续推进 |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促进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培育科学开展 |
第五章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内容、路径与方法 |
第一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内容 |
一、价值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
二、核心内容:“三位一体”的司法公正观教育 |
三、合力驱动:司法公正内在与外在价值教育 |
四、实现载体:司法职业道德教育 |
第二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路径与方法 |
一、依托高校主阵地,内部挖潜强化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 |
二、立足专业课堂渠道,提升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理论教学效果 |
三、深化实践教学,汇聚社会资源促进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知行合 |
四、借助网络,实现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现实与虚拟相结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调查问卷 |
附录二: 访谈提纲1-6 |
附录三: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论司法权威的生成与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已有研究成果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之处和不足 |
第一章 司法权威的本体认识 |
一、司法与司法权 |
二、司法权威的内涵与特征 |
三、司法权威的分类 |
四、司法权威的表现 |
第二章 司法权威的基础理论 |
一、司法权威的来源 |
二、司法权威的构成 |
三、司法权威的价值 |
四、司法权威的功能 |
第三章 西方国家司法权威的生成与构建 |
一、西方司法的理念与特性 |
二、西方司法权威的生成: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 |
三、西方司法权威的构建:司法模式和共同特征 |
第四章 我国司法权威的生成基础与模式选择 |
一、我国司法权威的生成基础 |
二、我国司法权威的构建模式 |
三、我国司法权威构建的模式选择 |
第五章 影响我国司法权威构建因素分析 |
一、当代中国司法权威困境的原因 |
二、法官素质与司法权威 |
三、阳光司法与司法权威 |
四、人本主义缺失与司法权威 |
五、行政干预与司法权威 |
六、法治文化与司法权威 |
七、社会舆论与司法权威 |
第六章 我国司法权威的构建路径 |
一、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
二、推进司法公开制度 |
三、完善司法责任制 |
四、强化审判独立 |
五、加强司法监督 |
六、培育法治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审判辅助职业研究 ——以我国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与建构为中心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问题的缘起 |
第二节 论文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第三节 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职业制度改革研究成果综述 |
一、国内对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制度改革的研究情况 |
二、国外对法官助理制度和书记员制度的研究情况 |
第四节 研究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指导思想 |
二、基本研究思路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第五节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创新点 |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论文创新点 |
第二章 审判辅助职业的历史沿革及其本土资源分析 |
第一节 审判辅助职业的历史沿革比较分析 |
第二节 建国后人民法院新型审判辅助职业概述 |
一、新中国成立前革命根据地法院的书记官职业制度 |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法院书记员职业制度 |
三、20世纪90年代审判方式改革以来的审判辅助职业 |
四、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实施以来的审判辅助职业 |
第三章 两大法系审判辅助职业制度比较分析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审判辅助职业比较分析 |
一、英国法院系统的审判辅助职业 |
二、美国法院系统的审判辅助职业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审判辅助职业比较分析 |
一、德国法院的审判辅助职业 |
二、法国法院的审判辅助职业 |
三、日本法院审判辅助职业制度 |
四、其他国家法院的审判辅助职业 |
五、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的审判辅助职业 |
第三节 两大法系审判辅助职业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一、两大法系审判辅助职业均有相对明确具体的职责分工 |
二、两大法系审判辅助职业均有明确具体的职业准入标准 |
三、两大法系审判辅助职业均有明确具体的考核考评要求 |
四、两大法系审判辅助职业均有明确具体的职业待遇保障 |
五、两大法系审判辅助职业均有明确具体的职业晋升空间 |
六、两大法系审判辅助职业均有明确具体的职业培训机制 |
第四章 我国法官助理职业制度改革的现实基础分析 |
第一节 法官助理职业制度改革与职业化建设的理性思考 |
一、法官助理职业制度改革的价值分析 |
二、法官助理职业制度改革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
第二节 书记员职业制度改革的理论现实意义 |
一、书记员职业制度改革试点实践经验的理性分析 |
二、书记员职业制度改革的现实困境分析 |
三、书记员职业制度改革的相关实践路径分析 |
第五章 我国法官助理职业制度建构的价值与功能 |
第一节 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的角色定位 |
第二节 人民法院现行审判辅助职业制度价值与功能 |
一、书记员审判辅助职业的概念与含义辨析 |
二、书记员审判辅助职业的法律地位辨析 |
三、书记员审判辅助职业的法律依据辨析 |
第三节 审判辅助职业分类标准之法理辨析 |
一、根据审判辅助性不同事务职责和内容之分类标准 |
二、根据是否对审判事务和辅助事务细致区分之分类标准 |
三、根据审判辅助性事务的不同阶段之分类标准 |
四、根据法官助手辅助对象不同之分类标准 |
五、根据审判辅助职业身份和任用形式不同之分类标准 |
六、根据两大法系审判辅助职业不同特点之分类标准 |
七、根据是否设置晋升法官的途径和渠道之分类标准 |
八、根据学历学位和职业技能不同要求之分类标准 |
第四节 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制度不可替代的功能与作用 |
一、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具有法定不可替代性 |
二、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具有程序不可替代性 |
三、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具有主体不可替代性 |
四、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具有职业技能不可替代性 |
五、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在法官职业化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性 |
第六章 我国法官助理职业建构的综合业务素养基础 |
第一节 法官助理职业素质修养法理解析 |
第二节 法官助理职业的政治素质修养法理解析 |
一、司法理念、职业道德与政治素质修养 |
二、政治素质修养基本概念和内涵的法理解读 |
三、讲求法官助理职业政治素质修养必要性的法理解析 |
四、法官助理职业政治素质修养基本内容法理解析 |
第三节 法官助理职业的业务素质修养法理解析 |
一、法官助理职业的审判业务素质修养法理解析 |
二、法官助理职业的人文科技素质修养法理解析 |
第四节 法官助理职业的法律思维素质修养 |
第五节 法官助理职业的语言素质修养 |
第七章 我国法官助理职业制度建构的职业技能基础 |
第一节 法官助理职责范围与职业技能的学理建构 |
一、立案登记中的预审释明职业技能 |
二、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职业技能 |
三、庭审实质化的庭审辅助职业技能 |
四、审判工作信息收集沟通职业技能 |
五、调查研究综合材料写作职业技能 |
六、法律文书草拟制作写作职业技能 |
七、辅助法官处理审判事务职业技能 |
第二节 法官助理审前准备程序职业技能 |
一、审前准备程序含义与特征辨析 |
二、审前准备程序的价值目标与功能 |
三、审前证据交换审查职业技能 |
第三节 法官助理写作与制作裁判文书职业技能 |
一、裁判文书的动态辅助写作技能 |
二、裁判文书的修饰、校对与整理制作技能 |
第八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奖励及课题 |
致谢 |
(10)论司法公正及其实现 ——基于马克思主义文本解读的中国式构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司法公正的诠释 |
第一节 司法及其特征 |
第二节 公正与正义 |
一、中国传统思想中的“公正” |
二、西方思想语境中的“正义” |
第三节 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 |
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并重 |
二、法律标准与社会标准相统一 |
第二章 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之一:确保立法公正 |
第一节 立法公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文本中的立法公正思想 |
一、马克思、恩格斯立法公正思想的文本解读 |
二、列宁立法公正思想的文本解读 |
三、毛泽东、董必武立法公正思想的文本解读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立法公正思想的当代启示 |
一、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
二、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改革的主要观点 |
三、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改革的个人设想 |
四、合宪性审查制度改革与人民政协建设 |
第三章 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之二:保障司法独立 |
第一节 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文本中的司法独立思想 |
一、马克思、恩格斯司法独立思想的文本解读 |
二、列宁司法独立思想的文本解读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司法独立思想的当代启示 |
一、稳步推进法院“去地方化” |
二、逐步实现法院“去行政化” |
三、大力加强法官职业保障 |
四、努力规范党委政法委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
五、不断完善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 |
第四章 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之三:发展司法民主 |
第一节 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文本中的司法民主思想 |
一、马克思、恩格斯司法民主思想的文本解读 |
二、列宁司法民主思想的文本解读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司法民主思想的当代启示 |
一、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
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三、加强舆论对司法的监督 |
四、完善司法公开制度 |
第五章 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之四:践行司法为民 |
第一节 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文本中的司法为民思想 |
一、马克思、列宁司法为民思想的文本解读 |
二、董必武司法为民思想的文本解读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司法为民思想的当代启示 |
一、建立健全利民、便民的司法为民机制 |
二、切实解决“六难三案”问题 |
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第六章 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之五:规范司法诠释 |
第一节 司法诠释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一、司法诠释与法律解释方法 |
二、法律解释方法对实现司法公正的作用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文本中的司法诠释思想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司法诠释思想的当代启示 |
一、规范法官司法诠释行为的主要途径 |
二、规范法官司法诠释行为的制度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 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论文参考文献)
- [1]法官责任制机制完善研究[D]. 刘星宇.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2]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D]. 于猛. 郑州大学, 2020(02)
- [3]司法责任制度的SWOT分析与思考[D]. 魏冰. 三峡大学, 2020(06)
- [4]基层法院审判权力主体及其运行机制研究[D]. 王乐.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7)
- [5]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研究[D]. 任楠. 吉林财经大学, 2019(03)
- [6]论我国审判责任制改革[D]. 王明辉.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7]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研究[D]. 雍自元. 安徽师范大学, 2018(01)
- [8]论司法权威的生成与构建[D]. 刘宏宇. 南京大学, 2016(05)
- [9]审判辅助职业研究 ——以我国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与建构为中心视角[D]. 杨凯. 武汉大学, 2016(06)
- [10]论司法公正及其实现 ——基于马克思主义文本解读的中国式构想[D]. 钟俊. 安徽师范大学, 20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