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干国家住房自有化比较研究(上)(论文文献综述)
袁亚琦[1](2020)在《大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时空特征、机理与效应研究 ——以南京为例》文中认为棚户区改造是一种城市更新与社会空间重构过程,也是一项能够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推动城市发展、扩大消费内需、撬动新型城镇化、增加住房供给和调节房地产市场的民生工程和系统工程,同时也是政府消除贫困并防止贫困扩大化,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重要政策手段。但棚户区改造在带动城市经济发展和功能提升的同时,其带来的环境、社会和经济问题也成为社会转型发展中困境的缩影。学术方面,棚户区改造也为城市社会空间的研究提供了大量的实证,但对于棚户区改造带来的正负效应也引起了争议:争论的焦点在于究竟棚户区改造带来的是被拆迁居民在空间及文化上均被排斥和剥夺,还是棚户区改造成为消除城市贫困的最大功臣。西方关于棚户区、贫民窟等类似主题的研究已有近百年历史,而我国的相关研究起步于20世纪末,且新时代背景下的棚户区改造与西方国家城市的贫民窟治理存在明显差异。本文借鉴城市社会空间、企业家政府和府际关系等理论,尝试通过对南京棚户区改造过程、机理、效应的分析,探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棚户区改造对于城市社会空间的重塑过程与综合效应,以及贫困空间由分散到集聚的作用机理,丰富城市社会空间转型的研究视角与实践案例,深化延展城市贫困社会空间的研究内涵。本文以南京为例,通过对大时间跨度和人口普查、低保、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建设申请等大量翔实的宏观数据,以及选取案例地块的全过程跟踪式调研、访谈数据的处理,分别从新中国成立前、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住房改革初期、棚户区改造政策实施以来四个阶段分析南京棚户区的演化历程和格局;按照土地权属将棚户区划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棚户区两种类型,通过实证分析比较两种不同类型棚户区的社会空间特征差异及拆迁安置居民迁居特征。从政治环境、社会环境、个体行为三个层面,构建棚户区改造实施的综合驱动力模型和解释性框架;继而讨论棚户区改造带来的空间、经济、社会效应和不利影响。最终通过对国家-地方棚户区改造政策的制定-执行的分析和审示,提出棚户区改造的空间政策、拆迁安置政策和资金政策的优化建议。通过研究分析,本文认为:棚户区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城市居住空间类型,是城市发展过程的缩影;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后,棚户区与城市贫困人口集聚区的空间耦合关系完全确立,内城边缘和城市近郊区的“城中村”成为棚户区的主要空间载体。不同权属的棚户区在空间分布、居民属性、迁居模式和实施效应等方面存在显着差异,棚户区改造中弱势群体的需求与政策偏向存在失配现象。棚户区改造的过程实质上是社会空间资源再生产和再分配的过程,其本质是在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竞争语境下,地方政府出于经济、政治、社会效益的综合考量,为完成自上而下的政治任务以及在政策框架下寻求自身利益的一个产物,驱动机制包括政治环境因素、社会生产因素以及个体行为因素。通过府际关系、空间政策、安置政策的优化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棚改中的社会公平与空间正义。
孙碧涵[2](2020)在《金融危机后美国投资银行业务调整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给美国及世界经济和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世界主要经济体都受到巨大影响。美国投资银行对金融风险的爆发负有重大责任。投资银行的高杠杆、高风险业务开展方式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高度复杂性和风险分散机制是导致次贷危机产生和快速扩散的主要因素。危机爆发后奥巴马政府在2010年出台了包括《沃克尔法则》在内的《多德—弗兰克法案》,剥离了美国投资银行的短期自营业务,禁止投资银行拥有对冲基金,同时对投资银行的激励制度进行了严格约束。巴塞尔委员会也于同年出台了《巴塞尔协议Ⅲ》,提高了对投资银行核心资本比例的要求。尽管美国投资银行在金融危机中受到重创,业务又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监管,但美国投资银行的盈利水平、市值等在极短的时间内就恢复甚至超过了危机前的水平。美国投资银行的快速复苏离不开业务的调整。那么,美国投资银行业务是如何迅速调整的?本文通过大量国内外特别是美国的科研文献、财务报表和其他统计数据,运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和西方现代资本市场理论,采用宏观与微观、理论与案例、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等研究方法,对金融危机后美国投资银行的业务调整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分析,探索其经验及教训,以期能为我国投资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与参考。在对美国投资银行业务的研究中,本文放弃了传统业务、引申业务和创新业务这种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分类方法,根据美国主要投资银行普遍实行的业务部门划分对投资银行业务进行分类,即:投资银行部门业务、交易部门业务和资产管理部门业务。这种基于经营模式和实际操作中部门的业务分类方法,更符合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的趋势,更有利于对投资银行业务间的联系进行研究,有助于更好的从投资银行的工作实际出发来研究各类业务的情况、特点,包括收入来源、风险构成等,可以较好地避免问题研究与实际运营相脱节,便于理解、解决实际问题。根据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的重大事件可以将美国投资银行200多年的历史分为三个阶段:(1)1783年至1929年。美国投资银行从萌芽到第一个发展高峰,从混乱无序的经营到形成较完善的业务体系和经营模式;(2)1929年至1981年。大萧条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实施确立了美国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分业经营的模式。(3)1982年至今。在美国商业银行不断尝试经营投资银行业务和国际综合性银行的竞争压力下,美国1999年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对商业银行进入投资银行业务领域的限制,美国投资银行业再次进入混业经营。2007年危机爆发后,美国投资银行业务再次进行重大调整。金融危机后美国投资银行业务调整是受内因和外因影响的。外因主要体现在不景气的宏观经济环境、低迷的房地产市场等方面。内因主要是投资银行要扭转大面积亏损局面和降低风险等方面。根据现代资本市场等理论,美国投资银行盲目的扩张背离了实体经济,危机后的业务调整必然加强与实体经济的联系,注重与实体经济的同轨同速发展。现代资本市场理论中的资产组合理论和有效市场假说推动美国大型投资银行业务均衡发展,减少具有高度复杂性和隐蔽性的资产证券化衍生品业务。降低系统性风险和实现风险与利润的平衡是此次业务调整的主要原则。在对美国投资银行中投资银行部门业务调整的研究中,本文分析了投资银行部门的融资业务和并购业务,并将次贷危机前后的业务进行了对比分析。研究发现,危机后美国大型投资银行在融资业务方面,加强了传统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利润占比回升,美国市场证券承销业务行业集中度小幅下降,美国投资银行证券承销业务对美国本土依赖度增加,传统业务和本土业务在美国投资银行的业务结构中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并购重组业务进一步细分细化,并购业务的收入及在总收入中所占比重增加,近年来新的并购潮拉升美国投资银行并购业务保持着持续增长的趋势。在对美国投资银行中交易部门业务调整的研究中,本文对交易部门的业务中根据资本所有者划分的客户交易和自营业务两种业务的性质、特征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并对比了交易部门在危机前后的业务构成和收入变化,危机后受短期自营业务被剥离的影响,高盛等大型投资银行的交易部门业务收入和在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下降明显,其中投资银行在自营业务方面转向以权益类投资为主。在交易部门业务调整方向的选择上,高盛和摩根士丹利选择了不同的道路,摩根几乎完全放弃自营业务,以做市为交易部门的主营业务;高盛在被剥离短期自营业务后依然保持大量的自营业务。在对美国投资银行中资产管理部门业务调整的研究中认为,金融危机后,资产管理部门成为美国投资银行业务调整的主要发展方向,这部分业务在美国大型投资银行总收入中占比明显提高,投资银行管理下的资产业务总量上升明显。美国大型投资银行资产管理部门业务的客户群体也发生明显改变,危机前的主要客户是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个人,危机后美国投资银行开始加强资产管理的零售业务,为更多的个人投资者提供服务。本文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对美国投资银行业务调整的效果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评估与分析。宏观方面的效果主要体现为:有利于股市的稳定;促进了美国经济的复苏;降低了金融危机系统爆发的风险。但仍然存在“大而不能倒”、信用违约风险和潜在系统性风险等问题。微观效果主要体现为:能够使美国投资银行迅速摆脱金融危机影响;投资银行的经营风险显着降低。但也存在盈利能力下降、员工激励机制还有待改进、资产周转率下降等问题。研究美国投资银行业务调整的利弊得失,总结其经验和教训,能够为中国投资银行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加强国家金融系统稳定提供重要参考。2020年恰逢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三十周年。俗话说,三十而立。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同时也面临许多机遇与挑战,我国对外金融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与世界大型投资银行同台竞争的格局正在形成。中国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经营投资银行业务的机构应充分挖掘中国巨大的市场潜力,扩大业务范围,适当发展衍生品及面向中小企业的融资业务,完善资本市场的分层和业务的差异化,减少同质竞争。同时政府部门应适当引导证券公司间的兼并和收购,形成具有规模优势的大型公司,将会更加有利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孙汉康[3](2020)在《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比较研究 ——基于产品适用性、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对比》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始于住房抵押贷款领域。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资产证券化在美国迅速开展起来。90年代初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被引入中国。2005年,中国开始进行资产证券化试点。之后,中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逐渐发展起来,并且在借鉴美欧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对中国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进行了比较研究。在适用性方面,比较了住房抵押贷款等12种主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发展动因、制约发展的因素。通过中外资产证券化的比较,分析了各种证券化产品在中国的适用性和发展前景。运用分值评定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适用程度。适用性方面侧重于定性研究。在安全性方面,以“违约率”为指标对中国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安全性、三类产品(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的安全性、个人债务的资产证券化和公司债务的资产证券化的安全性进行了量化比较。在此基础上,以“证券的年化违约率”作为衡量资产证券化产品安全性(风险程度)的指标,也即因变量,以“年化早偿、资产利率、证券利率、次级占比、评级下调、证券年限”为自变量。通过大量的数据分析,借助“统计产品与服务解决方案”软件(Statistical Product and Service Solutions,SPSS)进行了计算,构建了度量资产证券化产品安全性的模型,预测了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安全性,并将安全性的实际数据与通过模型计算得到的数据进行比较,以验证模型的准确性。在流动性方面,以“证券发行后进入二级市场的比例”为指标对中国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个人债务的资产证券化和公司债务的资产证券化的流动性进行了量化比较。在此基础上以“证券发行后进入二级市场的比例”作为衡量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的指标,也即因变量,以“年度增长值、证券发行金额、进入二级市场交易额”为自变量。通过大量的数据分析,借助SPSS软件进行了计算,构建了度量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的模型,预测了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并将流动性的实际数据与通过模型计算得到的数据进行比较,以验证模型的准确性。在盈利性方面,以“证券产品利差”作为衡量资产证券化产品盈利性的指标,对中国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盈利性、个人债务的资产证券化和公司债务的资产证券化的盈利性进行了量化比较。与前两节不一样的是,并没有将“证券产品利差”作为因变量,而是将“证券利润”作为因变量,以“证券产品利差、发行金额、各种费用”为自变量,根据会计准则建立了度量中国资产证券化盈利性的模型。在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建立了以资产证券化产品适用性为引领,以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为支撑的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综合评价体系(ASLP),提出了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展方向和策略。对需大力发展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提出了发展路径,包括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房地产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REITs)、保障性住房资产证券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的资产证券化。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1)通过对资产证券化产品之间的比较研究,提出了衡量资产证券产品的标准――“适用性、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并率先进行了探索。(2)在对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金融市场中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中国的适用程度,并提出了衡量产品“适用性”的主要依据。实证研究了中国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安全性(风险程度),构建了度量资产证券化产品安全性的标准和模型;实证研究了中国各种资产证券产品的流动性,构建了度量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的标准和模型;实证研究了中国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盈利性,构建了度量资产证券化产品盈利性的标准和模型。(3)本文综合对产品“适用性、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比较研究的结果,提出了评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四性”体系(ASLP)。
陈杰[4](2020)在《大都市租赁住房发展模式的差异性及其内在逻辑——以纽约和柏林为例》文中认为本文首先梳理了解释城市租房发展模式差别性的相关理论,包括住房—福利替代理论、"一元制vs.二元制"理论和金融化理论,揭示出租房发展模式和租房部门内部结构受经济制度、社会理念、福利体系、金融结构等组成的宏观背景约束而决定。之后,本文以纽约和柏林作为典型案例进行比较性考察,并重点研究了这两个城市近年来租房金融化的不同表现特征和产生的经济社会后果。最后,基于这些理论分析和案例考察,为国内大都市租房发展模式选择和租赁市场治理提出一系列建议。
贺琪[5](2020)在《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及其实现》文中研究指明作为一种结构化金融创新模式,资产证券化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发展和应用,而特殊目的载体正处于这一“金融炼金术”的核心。长期以来,关于特殊目的载体的研究文献资料不胜枚举。在我国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步“试水”资产证券化开始以来,对于资产证券化的介绍及其交易机制的法律研究日渐增多,而且关于资产证券化及特殊目的载体的研究已横跨法学、经济学、银行学等多个学科范畴。同时,伴随着资产证券化监管规则的持续完善,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也是一日千里,尤其是2014年以来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增量和存量规模均创下新的记录。近两年多时间里,随着存量资产支持证券偿付逐步到期,市场中相继出现各类资产证券化项目的评级下调事件,甚至多个项目出现违约偿付,基础资产现金流发生严重困难。面对这样的情形,抛开整体经济周期性以及监管体制等外部因素的影响,我们应当聚焦于资产证券化本身的交易机理,分析并探究这一项金融交易创新机制的内核所在。通过分析发现,在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和整体架构当中,无论是基础资产的独立及现金流的保障,还是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的偿付安排,亦或是各中介管理服务机构之间的配合与道德风险防控,均与特殊目的载体存在关联。那么,特殊目的载体在资产证券化交易机制应当如何进行定位,其功能应当如何界定,该功能又应当如何通过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机制和特殊目的载体自身的必要配备来实现,成为一个具有研究必要和研究价值的问题。本文研究的总体思路为:从当前资产证券化实践问题出发,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着重探究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缺失对资产证券化问题的不利影响(第一章);接下来,将聚焦在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整体研究上,归纳总结出特殊目的载体所应当具有的核心功能及两大制度功能(第二章);在明确特殊目的载体功能之后,遵循主体和行为的基本逻辑,从功能实现的组织基础和行为基础出发,分别研究分析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具体方式和路径(第三至第五章)。在组织基础部分,明确特殊目的载体应当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商事主体而存在;在行为基础部分,引入行为范式理论,并形成特殊目的载体应当具有的行为范式及其实施路径。除导言与结语外,全文主体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问题与成因。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领域当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总结下来,主要表现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仍然未脱离对主体信用的依赖、发起人经营状况与基础资产质量的关联程度过高、缺乏对基础资产甄别与筛选的严格把控以及现金流归集管控存在漏洞等。从特殊目的载体的研究角度出发,深究前述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对特殊目的载体的理论探索和认知不足、特殊目的载体规则与中国法律制度环境融合过程存在一定的不协调或冲突、资本市场监管格局与部门权力的分割和制衡以及资产证券化发展迅猛与制度供给滞后性之间存在矛盾。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缺失对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不利影响,主要包括:难以发挥以基础资产为支撑的资产证券化信用机制效能、难以保障资产证券化结构性交易体系的稳固与平衡、难以保障现金流归集管控的安全到位。由此,我国当前资产证券化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缺失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对特殊目的载体功能进行科学定位并完善保障其功能实现的制度举措和机制,将有利于缓解和解决资产证券化的现存问题。第二章,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从基本原理、交易环节以及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多重立足点出发,结合对当前问题及产生原因的分析,归纳总结出特殊目的载体功能:“一个核心功能”和“两大制度功能”。“一个核心功能”即保护投资者利益,其具体表现为“两大制度功能”,即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和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保障基础资产独立是特殊目的载体的首要制度功能,基础资产的独立也是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机制的根本所在。缺少了基础资产的独立,资产证券化所独有的资产信用支撑机制将无法发挥作用。特殊目的载体通过三个方面来保障基础资产的独立:首先,创设基础资产独立的承载主体。基础资产在实现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真实销售之后,呈现出了资产人格化的趋势,即基础资产本身具有取得独立法律主体资格的倾向,由此作为基础资产承接平台的特殊目的载体应当首先构造出持有并管理基础资产的主体;其次,特殊目的载体将基础资产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之间实现真实销售与破产隔离。这是一项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过程,特殊目的载体需要将基础资产的权益和风险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实现彻底分割,并且需要防范来自特殊目的载体自身和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两个破产风险的影响。同时,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特殊目的载体还应当保障基础资产的产权安全和稳定存续,消解对基础资产及其产生的现金流权属争议或者被侵占、混同、挪用的风险,以及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等。在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功能当中,特殊目的载体缔造出了资产证券化相比于股权、债权融资的制度优势,实现了融资信用机制转变和风险再分配,创设出新型的财产权关系和对于融资者的控制关系,并实现现金流和交易信息的统合与均衡配置。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确定,是其发挥制度价值的关键所在。第三章,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组织基础。从法律属性的视角审视,特殊目的载体是一种契约集合还是特定的法律主体,两大法系之间存在认知的差异。在英美法系当中,契约精神历史悠久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强大的法律穿透力。合同解释或契约视角,为客观认识法律组织体特别是商事主体提供了一个有力的视角。但是,将特殊目的载体视为一个契约集合体,难以解释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主体本质,二者在构建原理、运作方式和责任机制方面均存在不同。通过对美国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形态的考察,认知到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形式在美国法律中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与之相对应的大陆法系,则更加关注法律主体的独立性和财产权的具体归属问题,并形成了严密的财产权制度体系。因此,运用大陆法系的思维来分析资产证券化中的财产权关系和特殊目的载体的组织属性,则会更加强调和突出特殊目的载体作为法律组织体的特性。同时,特殊目的载体与财团法人、中介组织以及信托之间具有明显的区分,这也突出了特殊目的载体在目的、形态和存续方面存在的特性。从实现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角度来看,有必要赋予特殊目的载体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并将其纳入特殊商事主体类型的范畴。第四章,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行为范式理论的引入。欲保证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实现,除了具备必要的组织基础之外,特殊目的载体实施特定行为也是基础性条件之一。从特殊目的载体的设立目的来看,其本身的行为能力和行为范围确系有限。但是,如果将特殊目的载体完全界定为被动不作为的“通道”,则资产证券基本原理所赋予的制度功能将难以实现。在严格意义上来说,被动不作为的“通道”特殊目的载体,仅仅是作为承接基础资产,并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在风险和权益上相隔离的法律载体,尚无法发挥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和安全以及其他投资者权益保护功能。与普通商事主体的行为不同,特殊目的载体基于特定目的,在设立之初就已经划定了行为范围和行为方式。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借鉴了科技哲学领域的范式理论,并将其运用到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研究之中。范式理论深刻而丰富的内涵,代表了一种探索与认知世界的方法论和世界观,行为范式则是范式理论逻辑上的种概念。行为范式可以理解为某一个行业或行为主体应当具有的稳定成熟的、合乎常规或法理的行为模式。而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式,具有标准化、不可通约性、层次性、系统性和动态性的特点。这个五个方面的特征,可据此来解剖并深入分析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同时,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式还应当遵守统合性、合法合规性和谦抑性三原则。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引入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其能够系统化解构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构成、合理界分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围、为特殊目的载体行为提供模式遵循以及防范特殊目的载体的越权及其他风险行为。这些价值,为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行为保障。第五章,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行为范式的实施。在行为范式理论的指引下,特殊目的载体通过具象化的行为才能达到功能实现的目的。在“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之中,包含了避免特殊目的载体破产风险和限定特殊目的载体对外经营范围两个主要部分。特殊目的载体具备破产隔离的能力是所有资产证券化的基石,美国资产证券化中避免特殊目的载体自愿破产,主要通过设定特殊目的载体章程、发起人协议或者其他组织性文件等,对申请自愿破产的情形加以限制来实现的;日本资产证券化避免特殊目的载体自愿破产则更加注重事前的预防和规制。这两部分的行为范式,是保障基础资产独立、价值和安全重要路径。“重塑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之中,以行为对象为标准,将行为范式划分为针对发起人、投资者和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三大类。在与发起人的行为范式中,特殊目的载体需要承接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并抵御可能的实体合并风险。真实销售需要遵循法律意义上的严格标准,而避免实体合并除了具备真实销售标准外,还需要关于控制关系是否存在的判断规则;在与投资者的行为范式中,既需要强化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又需要确保现金流的依法归集和分配,还应当理性运用信用增级措施,实现投资者权益保障的全流程化;在与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范式中,特殊目的载体应当发挥作为委托方的监督职责,明确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职责边界,并防范交易过程中的道德风险。最后结语部分,通过上述五个章节的阐述,总结本文对特殊目的载体的定位:特殊目的载体基于特定目的,拥有特定的功能,并需要特定法律组织形态和特定行为范式来实现该项功能。如此,方能充分发挥出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和投资者权益保障的制度效用,保障资产证券化事业稳步发展。
荆洪文[6](2019)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有学者开始研究香港、澳门回归后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如何在一国的前提下处理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既是一个政治问题,也是一个法治问题。随着2009年《珠江三角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区、一带一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调发展等作为国家战略的区域政策反复覆盖粤港澳地区,其中最直接覆盖粤港澳的是粤港澳大湾区政策。除了区域政策的制定实施,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内地、香港、澳门之间签署CEPA及附件,粤港澳之间联席会议的定期召开和合作协议的不断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将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等等变化,为粤港澳大湾区解决区际法律冲突,进而逐步实现区域法治一体化提供了环境和土壤。粤港澳大湾区不同于粤港澳地区,湾区作为一个区域是一个整体,是国家把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一个国家战略安排。在这种背景下,应当结合区域一体化的理论,深入研究粤港澳大湾区内不同法域的法治状况,建构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寻找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有效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湾区的逻辑起点是区域,是区域的一种特殊形态。粤港澳大湾区的理论依据是区域一体化的理论。伴随着区域主义和新区域主义的发展,以巴拉萨为代表的区域一体化理论模型最值得粤港澳大湾区借鉴。区域一体化主要是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在这一过程当中,区域法治而不是区域法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因为单纯的区域法律制度不足以支撑和解决区域一体化在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问题。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指粤港澳三地法治从开始合作到最终融合的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各个部分发生的变化,并向新整体特征演化的阶段性的过程或者状态。在这里,法治一体化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融合才是一体化,一体是目标,化是过程或者状态。这个过程或者状态是分阶段的,每一阶段都会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都可以概括为一个模式化的理想类型。借鉴巴拉萨关于区域一体化的阶段和表现形式的论述方式,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阶段可分为区际法律合作、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统一区域法律标准以及区际法律融合四个阶段。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对区域法治一体化理论的具体化。区域与法治的概念自洽性来源于中央和地方的分权,这种分权不是主权的分割而是治权的让渡。治权让渡的是限于存在一定外部性的公共产品上的治权。香港、澳门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围绕这些公共产品所进行的合作、分配与调整,既是法治一体化的重要内容,也不会影响港澳的高度自治和司法独立。借鉴涵洞的原理,在维护现有文明和一国两制现状的基础上,实现法治交融,平衡各种力量,逐步实现法治一体化是现实选择。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需要路径。在路径的选择上,应当以软法为主,硬法为辅。在硬法路径、软法路径、行政区划调整以及硬法和软法之外的松散型法制协调路径中,可以依照一定的选择方法,排除松散型法制协调、区域共同规章、赋予法律效力的行政协议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等。区域政策、区域协议、区域示范法、区域判例法和区域立法,可以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主要路径。我国区域法治丰富的实践证明,区域政策和区域协议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不是一个需要讨论是否可行的问题。作为法治一体化路径,区域政策群、具备区域法治特征是对区域政策形式和内容的要求,而区域政策和区域法律之间的角色交互与相互实现,也是粤港澳大湾区政策法治化的重要考量因素。区域协议可分为区域行政协议、区域司法协议和区域民事协议三种类型,其法律效力及等级、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各有不同。在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和区域判例法是推进法治一体化的重要路径。在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全面管治权理论的背景下,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进,粤港澳制定实施示范法的实践,以及粤港澳法律语义规范结构与示范法相匹配等因素为区域示范法发挥作用提供了可能。在实体法——程序法——冲突法的链条中,制定区域实体法示范法有利于根据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化解部分区际法律纠纷,减少区际法律冲突。判例法模式分为英美判例法模式、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指导性案例模式和专门法院判例模式。在这四种模式之外,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探索建立区域判例法。区域判例法是通过对区域内判例或案例一定形式的确认,使判例或案例背后所体现的法律规则、原则或者解释,成为指导区域内各法院审判案件时统一适用的标准和要求。区域判例法可分为元判例和共通例,应当是粤港澳的共同先例,并为粤港澳共同遵循。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区域立法具有宪法和授权立法的依据。可供粤港澳大湾区选择的区域立法模式主要有国家统一立法、区域合作立法、区域认可立法、区域内特别合作区立法和区域单边立法。
朱明磊[7](2019)在《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机理与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作为一线建筑工人的主体,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建筑业经济支柱性地位获得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我国五千余万建筑业农民工普遍存在年龄大、个人资本少、就业质量差、市民化难等突出问题,已经无法满足新时代我国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建筑业现代化转型升级的需要,亟待通过产业工人化手段培育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建筑业产业工人队伍。学术界针对“建筑业农民工问题”做了诸多探讨,普遍指出从事“苦、累、险、脏、乱、差”工作的建筑业农民工群体承受着权益保障严重不足、职业可持续发展困难重重等诸多不公平待遇,已经成为“不平衡不充分矛盾”的典型代表,但是鲜有系统研究“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机理与对策”的学术成果,难以为政府部门制定解决方案提供针对性的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基于此,本文在系统梳理和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展开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现实障碍、影响机理和路径对策研究,对推动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培育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建筑业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助力早日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等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如下:首先,基于历史文献研究和全国性调研数据,剖析了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现状问题和现实障碍。(1)从历史发展的维度探究了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演变历程和现状问题;(2)从建筑农民工自身资本(人力资本、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障碍和外部条件(社会、政府、行业、企业)障碍两个方面,剖析了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现实障碍;(3)从维持现状和改变现状两个视角对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趋势进行了预判。其次,借助解释结构模型(ISM)运算,揭示了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影响机理。(1)基于文献研究、问卷调研和专家访谈,确定了27个影响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关键因素;(2)借助ISM对影响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逻辑辨析和层阶分析,得到了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影响因素的多层递阶结构图;(3)对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影响因素的多层递阶结构进行深度解析,揭示了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影响机理是“在社会、政府、行业和企业等外部条件作用下,建筑业农民工人力资本、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三者共同提升的过程,最终享有现代产业工人的高质量就业机会和平等的城市社会福利待遇”。再次,借助中国统计年鉴数据和工地调研访谈数据,构建Logit模型和系统动力学(SD)模型,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实证了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影响机理。(1)基于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关键影响因素和影响机理,再次设计调研问卷,并选取重庆市20个建筑工地进行调研访谈;(2)根据第二次调研数据构建Logit模型,分析了关键影响因素的作用方式和作用效果,完成了影响机理的静态实证;(3)基于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影响机理的理论框架,利用SD工具构建了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系统仿真模型,并借助中国统计年鉴和实地调研访谈数据,设定资本投资总量变化情景、单位资本需要量变化情景、产业工人目标数量变化情景等不同政策情景运行该动态仿真模型,情景分析了关键影响因素的作用强度和敏感程度,动态实证了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影响机理,得到了影响我国建筑业产业工人数量变化和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速率变化的政策敏感因素。最后,基于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现实障碍和影响机理,提出了推动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培育一批稳定的高素质建筑业产业工人队伍的对策建议。以培育一批稳定的高素质建筑业产业工人队伍为最终目标,基于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现实障碍和影响机理,提出了“建构建筑业农民工人力资本、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有效积累共同提升的长效机制”的对策建议,并明确了对策措施的阶段性和时序性。本文遵循“现状问题-障碍分析-机理研究-对策建议”的研究思路,以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为研究对象,经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揭示了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影响机理,形成了研究观点和研究视角的创新,丰富了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相关理论体系的科学内涵和应用范畴,有助于农民工问题研究的深化;同时,基于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影响机理,提出了推动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培育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建筑业产业工人队伍的对策建议,为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制定提供了思路参考和智力支持。
程秀建[8](2019)在《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作为财产权领域最根本的制度设计,各国都对土地制度作出了基于历史与国情的独特安排。我国独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既牵引着农村,又联结着城市,具有独特的制度品格。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成与完善,作为稀缺土地资源的宅基地的资产功能日益显现。建构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忽视了其经济属性,实践中宅基地利用效率低下与农民缺乏必要的财产性收入来源的矛盾凸显,严重制约了农村、农民的发展。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通过市场配置宅基地资源已成当下改革的必然进路。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在乡村振兴战略布局下,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我国现行法上并无有关宅基地“资格权”的表述,为寻求中央政策文件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丰富内涵在法律上的妥善表达与实现,需要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下,以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文件为目标导向,结合实践反馈的经验,建构“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法权结构。本文分为三个模块,七章内容。全文以第四章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解读为联结,围绕坚持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探索共享富民为价值导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法治创新这一主线展开论证。第一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一般阐释。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生成及演化溯源,系统地梳理了70余年来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迁历史。建国初期,在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指导下,新中国开展了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为配合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国策,通过农业、农村向工业、城市提供原始积累。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与户籍制度双重管制下的城乡二元治理方式将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之上。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是一个系统的、综合的工程,承载着诸如居住、社会保障、财产、社会控制等复杂的功能。立基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之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具有强烈的公法色彩,在特定历史背景及社会环境下形成的宅基地使用权,拥有不同于传统大陆法系一般用益物权的独特秉性:在宅基地产权制度上,“两权分离”基础上形成“一宅两制”;在宅基地利用制度上,行政配置主导与市场配置辅助的双轨配置;在宅基地分配制度上,居住保障基础上构建了一户一宅、无偿分配、永久使用;在宅基地流转制度上,严格限制流转。正是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生成的复杂历史背景与承载的多重功能,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意义以及改革的难度。第二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实困境及原因分析。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构建于计划经济体系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经部分完成其历史使命,并因逐渐固化成型的宅基地利用格局在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中的重要的作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得以延续至今。但是,“权能残缺”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不能因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甚至成为扼制农村振兴、阻碍农业发展、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实践中,宅基地利用效率低下、隐形流转的屡禁不止以及涉宅基地使用权交易的纠纷叠增,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面临重重困境,表现为既不能适应新型城镇化战略发展要求,又无法达致满足农村居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目标,且有逐步走向管理失控的风险。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时代的变迁。“后乡土社会”下农村社区封闭性与人口非流转性已打破。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所依托的“乡土社会”生活图景发生变迁。其二,功能的演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功能凸显。此消彼长之间,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负载的居住及保障功能在市场经济冲击下逐渐减弱。其三,制度的供给。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由于立法价值偏差以及成文法的滞后性,造成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落后。第三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路径。市场经济条件下,出于经济效益的要求,当代民法制度催生了对效率的追求。从“所有”到“利用”的物权观念发展,要求实现“物尽其用、物尽其利”。缺乏处分权能的宅基地使用权使得宅基地及农民房屋成为农民手中的“死产”。新型城镇化发展方略下,以乡村为面向的城市化进程需要对既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作出转变,应当更注重农民需要什么,而不是农民可以继续做什么。事实上,作为农民拥有的重要财产性权利,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助于农民实现财产性收入的实质增加。因此,推进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对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缓解城乡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以及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的“人地捆绑”的松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引发了制度功能的转变,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具备了实践可能性。虽然在理论上对于放活流转仍村争议,但多数学者已经提出,不宜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身份限制与宅基地使用权本身的物权属性予以混淆。严格限制农户处分宅基地的做法无异于是将所有的农民都视为“禁治产人”,与现代法律的“理性人”假设不相符。自2005年起,国家在天津等地先后开展了两轮的宅基地流转试点。通过对两轮改革试点的经验总结,得出如下结论:1.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应坚持以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探索共享富民为价值导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法治创新为主线。2.实施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三个前置性问题分别是宅基地应如何估值、改革应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以及如何理顺城乡关系。3.实施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三条不可突破的底线是坚持集体所有制不可变革、确保耕地红线不可突破以及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第四章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解读。改革起于农村,源自实践。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遵循了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惯常模式,即:自实践中自发探索到试点实践和政策先行,待成熟后以法律形式确认固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因实践需要而生成,从多年中央政策中关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连贯表达可见,其实质是农地“三权分置”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领域的延伸与扩展。经由语义逻辑对“分置”与“分离”的辨析,“分置”概念更符合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法律表达。通过对政策文本中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深刻意蕴的解读,可以发现“三权分置”改革的内在逻辑:落实集体所权为起点,保障农户的资格权是关键,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是落脚点及核心。推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在强化与落实集体所有权,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实现三方主体共享宅基地权利以及围绕宅基地建构权利,完善民法典权利体系等方面均具有重大意义。第五章为“三权分置”之下的集体所有权的立法表达。沿波溯源,我国集体所有权制度源于农村土地合作化运动。经过国家政治动员而迅速开展的农村土地合作化实践构建了独具中国特色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其建构之初主要作为一项社会变革工具而运行,并未明确区分集体所有制与集体所有权,直至物权法才第一次明确以“集体所有权”的表述方式将其与国家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相并列。通过对既有理念的检讨,集体所有权在性质上符合“新型总有说”理论,属于特殊的共同共有。通过对集体所有权在宪法与民法两个维度的考察,民法上的所权制度设计应在尊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进行,不应将公有制简单视为意识形态领域的话语,而试图照搬西方的物权制度建构我国的农村土地法权体系。实践中,由于主体界定不明、权能残缺以及实现机制阙失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弱化和虚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彰显了宅基地使用权“自物权化”的同时,极有可能因忽视新型城镇化背景下集体所有权制度的时代功能,而对集体所有权产生新的冲击。因而,集体所有权的法制回应注意在以下三个层面展开:其一,明确集体所有权主体的二元性并将授予其特殊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其二,厘清集体所有权的特殊运行机制,完善其实现机制;其三,赋予集体所有权完整的权能,实现管理权能的回归。第六章为“三权分置”政策中资格权的法制因应。通过对实践及理论上关于宅基地资格权内涵及法律属性的梳理,指出成员权与用益物权两个视角下资格权可能的制度安排与妥适性,证成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为集体成员权。宅基地资格权的概念与表述仅在中央政策文件中以通俗用语载明,并无实体法上的意义。立法上仍坚守集体成员权的制度建构,而非创设新的宅基地资格权。物权法上的规范表达从“农民集体”到“本集体成员集体”的转变,意味着对农民集体成员权这种独具中国特色的民事权利的确认。集体成员权制度建构为集体土地利用困境提供制度依据,集体成员权是连接集体成员与成员集体的纽带。完善的集体成员权制度有利于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与集体成员权益的保护,并能为成员集体内部秩序生发提供制度支撑。由于集体成员权与成员息息相关,具有明显的人法属性,已然溢出了传统民事权利的范围。因此,应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纳入到民法典分则物权编之中。第七章为“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的法实现。分置的使用权是“三权分置”政策的落脚点,应当在现行法体系内作出妥适的规制。通过对“三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实践样态分析,循着宅基地“资格权”属于成员权的权利内容的论证逻辑,分置后的使用权在性质上属于去除身份性的纯粹用益物权,从而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领域形成“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权(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分置后)”的权利结构。回归到政策本意对“三权分置”作进一步的检讨,“三权分置”后三权在法实现过程中实际表现为“四权”,分由三类权利主体享有,即“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其他社会主体)”。“三权分置”为宅基地使用权上市流转奠定了基础,但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全无风险。不容忽视的是,资本的嗜血性与农民对抗资本侵蚀能力的弱质性。在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宅基地作为农民生产、生存保障的必要性依然存在且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中央政策文件亦不无警醒的提出放活应予“适度”,即以不损害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为前提,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关键,严格落实一个“不得”和“两个严格”。否则,放活使用权将会遭遇集体所有权有被虚置、农民有居无处所以及使用权自身运行等诸多风险。财产只有进入市场才能实现,就农村发展而言,因其资源禀赋不同,并非均质化的世界,在放活土地使用权方面应作出区分,对不同的农村实际设定不同的管理目标。从宅基地分散、零碎的固有属性来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应扩展其经营性功能,以期实现宅基地的分散经营与规模利用又结合。农民房屋作为农民享有所有的权的重要财产,实现其财产性收益的核心是放活转让与抵押,变资产为资本。实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直触农村土地制度核心。这是兴村振兴发展战略下国家为农村稳定、农业发展以及农民增收作出的重大改革举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因此,如何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内涵完整的映射到法律规范之中,将其转化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有实践操作性的法律制度以及这一法律制度的建构会对其他相关农地法律制度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均应给予密切的关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应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进行,以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三农”问题为依归,而非照搬西方物权理论追求理论上的纯粹与卓越。基于我国特有的产权制度,在历史的视野下寻求资格权及使用权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的妥适表达,是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能否落到实处的法制要求和条件。通过集体成员权制度建构完善,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能够达成剥离宅基地使用权负载的身份属性与社会保障功能、实现了宅基地使用权完全用益物权化的使命。
丛金洲[9](2019)在《中瑞保障性住房供给模式比较研究》文中提出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市场是我国住房资源配置的两种途径,发展住房保障对那些在房地产市场竞争中不占优势、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中低收入群体而言更显迫切。保障性住房的供给是住房保障的重要环节,它体现了住房保障的保障范围和保障目标,也影响着住房保障的落实程度和实施效果。作为北欧福利国家的典型代表,瑞典的住房制度一直是国家福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市政住房公司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和民间住房组织提供的合作社住房构成了瑞典两大保障性住房体系。在我国当前“住有所居”的住房保障目标下,以国际比较视角对中国、瑞典两国保障性住房供给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对改善我国保障性住房供给模式具有更多的借鉴意义。鉴于此,结合两国住房保障政策的发展历程以及人均住房面积的发展轨迹,发现我国在“十一五”、“十二五”期间的居民住房水平处于瑞典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因此,论文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在两国处于相同的住房发展阶段对保障性住房实物供给的供给主体,资金来源,供给结构进行比较研究。运用定性分析方法与定量分析方法对两国供给主体的责任主体和建设主体;资金来源的财政支持手段和社会融资渠道;供给结构中租赁型保障房和出售型保障房的供给比例及其合理性进行对比分析,总结两国存在的差异;进而结合住房保障相关理论,以公平理论和公共产品理论对保障性住房在整个住房体系中的存在属性进行分析,以多中心治理理论、住房过滤理论、住房梯度消费理论分别对中瑞两国保障性住房的供给主体、资金来源、供给结构的差异做理论分析,为在差异中寻求适合我国保障性住房供给模式的改善路径提供理论基础。通过比较研究,论文得出以下结论:在当前我国城市化水平快速发展,以及城镇保障性住房供给不足的社会背景下,保障性住房供给仍需置于二元化住房制度中以确保其作为准公共产品的保障属性;保障性住房的供给主体应发展以政府为主导、民间组织为辅的多中心治理方向;保障性住房供给的资金来源可以考虑建立政策性住房金融平台,且应重视生产方的“补砖头”策略;最后要继续优化保障性住房供给结构,朝向“租售并举”或进一步“以租为主”。
汤军[10](2018)在《中国商品住房价格对城市基础设施的评价功能研究》文中提出商品住房价格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城市基础设施及其变动,因此,商品住房的价格是否被城市居民所接受,实际上反映着城市居民对城市基础设施及其变动是否认可的态度。商品住房价格的这种作用,被称为商品住房价格对城市基础设施的评价功能。城市基础设施及其变动引起商品住房价格变动的机理,在于前者的一部分价值实现了向后者的转移,其实质是城市基础设施的商品住房价格资本化(简称“住房价格资本化”或“房价资本化”),或者说是商品住房价格中存在城市基础设施的资本化效应。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多年的经济高中速增长过程中,许多城市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也以较快速度扩张,这无疑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与此同时,城市基础设施规模的较快扩张也带来了一些问题,这其中,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效率不高,就是一个一直困扰我们的问题。有的城市盲目追求城市基础设施规模的扩张而忽视其结构的优化,有的城市过于追求较单一的城市基础设施配置而忽视对其多类型供求的综合平衡,很多城市不同程度地存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引致的地方债务高企和住房高价供给共存现象等等,都是城市基础设施配置欠优的重要表现。改进城市基础设施配置效率的基本前提,是正确评价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效率。城市基础设施的公共性特点,决定了政府在其配置中的主导作用,但这并非是对市场机制的完全排斥,相反,恰恰说明更加需要在政府行为与市场机制的结合中提高其配置效率。我国在城市基础设施配置状况的评价及以其为重要依据的配置决策上,长期以来政府的作用一直很大,而在有效引入市场评价机制方面则明显不力,这不能不说是导致我国城市基础设施配置欠优的一个重要原因。存在城市基础设施资本化效应的商品住房价格,反映了城市居民通过商品住房价格对城市基础设施的需求信息,因此,商品住房价格对城市基础设施的评价,是一种基于市场需求角度并有利于供求均衡的市场评价。显然,对我国商品住房价格是否具备对城市基础设施的评价功能等相关问题的回答,是完善我国城市基础设施评价机制的客观要求。本文将研究目的定位于中国商品住房价格对城市基础设施的评价功能,试图通过研究回答:在中国目前市场和制度条件下这一功能是否存在、它受哪些因素影响、以及如何应用这一功能等问题。无疑,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不仅在理论上具有拓展城市基础设施的房价资本化效应讨论、将蒂伯特通过“用脚投票”实现地方公共产品有效率供给的模型机理细化到城市基础设施上、以及深化对城市基础设施与房价关系的揭示等研究价值,而且在实践上也具有通过引入商品住房价格信息完善我国城市基础设施评价机制、促进我国商品住房价格与城市基础设施关系优化、以及促进我国城市基础设施配置效率提高等重要意义。对相关文献的分析表明,发达国家对公共产品通过资本化提高其配置效率有关问题的研究,主要始于1956年蒂伯特模型的提出,在此基础上,公共产品配置与竞价排序机理、公共产品与城市房价关系、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的房价资本化效应等研究相继展开,取得了许多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成果。在上述研究领域中,房价对城市公共产品的评价作用一直是国外学者关注的重要课题之一,国外研究文献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既然城市房价中存在城市公共产品的资本化效应,那么城市房价就有对城市公共产品的评价作用。但是在不同条件下,这一评价作用的影响因素和得以发挥的程度不尽相同,所以,还有许多相关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解答。与国外上述较高的关注度相比,我国国内在房价对城市公共产品的评价作用,特别是在房价对城市基础设施的评价功能方面的研究还不多,相关文献不仅较少,而且分散并欠系统性。从紧跟国际前沿和满足我国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需要看,开展房价对城市基础设施的评价功能研究,十分必要。本文以城市基础设施的商品住房价格资本化概念界定为研究起点,通过商品价值转移理论、蒂伯特模型和竞价排序理论的分析,从理论上解释了商品住房价格对城市基础设施的评价功能存在的必然性,在此基础上,分析中国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商品住房价格特征,建立中国城市模型,利用全国266个地级市的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价格的面板数据,经由理论推导和实证分析,验证了中国存在城市基础设施的商品住房价格资本化现象,且不同类型城市的这种住房价格资本化程度在时空上存在显着差异,而这一差异及其变化恰恰体现为商品住房价格对城市基础设施的评价功能。之后,讨论了中国商品住房价格对城市基础设施的评价功能的影响因素,并利用变系数模型估计上述中国城市基础设施的商品住房价格资本化指标,进而从需求角度对各类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现状作出评价,验证了商品住房价格对城市基础设施的评价功能存在明显的可应用性。本文得到的研究结论主要是:第一,中国商品住房价格具有对城市基础设施的评价功能。国外有关城市房价能够对公共产品起评价作用的机理,在中国当前市场和制度环境下仍然适用。第二,中国全国层面总体上存在城市基础设施的商品住房价格资本化现象但弱化态势已露端倪。这表明需求角度下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难度加大,需要特别关注城市基础设施配置效率降低的走势。第三,中国城市基础设施的商品住房价格资本化的区域分化明显。总体上呈现东部强、中部和西部弱的特征。第四,我国一、二、三、四线城市基础设施的商品住房价格资本化程度差异明显,一线城市的资本化程度较高,其他类别城市的资本化程度已经大幅下降,二线城市特别是四线城市的的资本化程度很低。二线城市的资本化程度相比三线城市反而偏弱,表明二线城市的基础设施配置效率有待改善。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提出了建立商品住房价格评价城市基础设施配置效率的信息机制;构建包含住房价格在内的权威、统一的城市内部基础设施指标数据库;加大对商品住房价格与城市基础设施关系的研究;依法管理住房市场,推动形成稳定的制度环境,让市场机制在配置住房资源时真正起作用;以及经济发达城市实施大都市圈战略,严控欠发达地区城市规模,实施土地使用权跨区流转,提升单位土地基础设施强度等政策建议。本文可能的创新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研究视角的创新。进一步延伸房价资本化概念,系统论证在中国现有经济环境下商品住房价格评价城市基础设施功能的存在性,明确了住房价格的信息反馈作用。二是房价评价功能的应用创新。估计各城市的房价资本化系数,从而给出利用商品住房价格资本化评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的一种有可操作性的思路。三是模型的应用创新。根据中国特点和本文目标重构单中心城市模型,并通过城市模型体系的综合分析,展现了地方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配置和土地供给政策选择上对城市住房价格资本化的具体影响方式和方向。四是对房价资本化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现有文献多是估计单一的房价资本化系数,因此无法做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尽管商品住房价格在发挥城市基础设施评价功能上面临许多限制因素,也使住房资本化价格变动原因的解读面临复杂的背景分析。但这种分析立足于城市居民支付意愿,有助于城市基础设施供求均衡,因此蕴含着许多能够服务于优化城市基础设施配置的市场信息,而且,本文的分析也表明这种信息挖掘是可行的。然而,由于研究能力有限,本文研究还存在全面性和理论深度不够,数据代表性不够和实证方法相对简单等不足。
二、若干国家住房自有化比较研究(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若干国家住房自有化比较研究(上)(论文提纲范文)
(1)大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时空特征、机理与效应研究 ——以南京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棚户区改造成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抓手 |
1.1.2 棚户区改造成为消除贫困的重要政策手段 |
1.1.3 棚户区改造成为社会转型发展中困境的缩影 |
1.1.4 棚户区改造的效应成为学术界争论的焦点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相关概念辨析 |
1.3.1 贫民窟与棚户区(Slum/shantytown) |
1.3.2 棚户区改造(Shantytown Transformation) |
1.4 研究设计 |
1.4.1 研究范畴界定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数据来源 |
1.4.4 研究内容与框架 |
第2章 研究综述及理论基础 |
2.1 国外贫民窟研究综述 |
2.1.1 贫民窟的形成机制研究 |
2.1.2 贫民窟的社会问题研究 |
2.1.3 贫民窟的治理措施研究 |
2.1.4 贫民窟的演变趋势研究 |
2.1.5 国外研究相关评述 |
2.2 国内棚户区研究综述 |
2.2.1 棚户区改造政策研究 |
2.2.2 棚户区改造实践研究 |
2.2.3 棚户区改造效应研究 |
2.2.4 国内棚户区研究评述 |
2.3 理论基础 |
2.3.1 城市社会空间理论(Urban Social Space Theory) |
2.3.2 城市企业主义理论(Entrepreneurialism Theory) |
2.3.3 府际关系理论(Inter Governmental Relations) |
第3章 南京棚户区演化历程及格局特征 |
3.1 新中国成立前:棚户区区位初显到形成的漫长历程 |
3.1.1 南京古代城市格局中棚户区区位初显 |
3.1.2 民国时期南京棚户区形成 |
3.2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棚户区中心集聚的规模扩大期 |
3.2.1 改革开放前南京城市棚户区分布格局 |
3.2.2 计划经济时期零星棚户区的拆除与重建 |
3.3 改革开放至住房制度改革前(1978-1998):棚户区内聚成片的相对集中布局期 |
3.3.1 内聚成片的空间布局 |
3.3.2 拆一建多的棚户区改造 |
3.4 住房改革初期(1998-2008):由内向外跳跃式扩迁的突变期 |
3.4.1 连片棚户区的逐步消失 |
3.4.2 差别化的棚户区改造 |
3.5 棚户区改造政策实施以来(2008-2018):内点外片的空间优化期 |
3.5.1 小尺度点状集聚为主的棚户区分布格局 |
3.5.2 尚未拆迁的零星棚户区 |
3.6 南京棚户区格局与改造过程分析 |
3.6.1 南京棚户区格局演化过程 |
3.6.2 南京棚户区改造过程的特征:典型核心边缘结构 |
第4章 “棚改”实施以来南京棚户区社会空间特征 |
4.1 棚户区改造过程的空间特征 |
4.1.1 空间分布特征:“由内及外”、“内小外大” |
4.1.2 改造前后对比:“环境改善”、“功能提升” |
4.2 拆迁安置居民社会特征与迁居特征 |
4.2.1 社会群体特征:人口老龄化、较高贫困率 |
4.2.2 安置迁居模式:中心到边缘、分散到集中 |
4.3 基于土地权属的棚户区类型划分及差异 |
4.3.1 国有土地棚户区和集体土地棚户区 |
4.3.2 两类棚户区的相似性与差异性比较 |
4.4 西街与南河两个实证案例的对比 |
4.4.1 国有土地棚户区:西街片区 |
4.4.2 集体土地棚户区:南河片区 |
4.4.3 西街与南河案例的差异总结 |
第5章 棚户区改造的机制分析 |
5.1 政治环境驱动力 |
5.1.1 土地储备制度的空间效应 |
5.1.2 府际治理的综合推动 |
5.1.3 基于成本考虑的差异化安置政策 |
5.2 社会生产驱动力 |
5.2.1 经济增长的空间实现 |
5.2.2 企业主义的政府运作 |
5.2.3 实现空间正义的均衡发展需求 |
5.3 个体行为驱动力 |
5.3.1 贫困家庭生活改善的契机 |
5.3.2 一般家庭迁居的资金来源 |
5.3.3 中产阶层财富积累的机遇 |
5.4 棚户区改造的综合驱动模型 |
第6章 南京棚户区改造的社会空间效应 |
6.1 空间绅士化与郊区化效应 |
6.1.1 城市景观环境更新 |
6.1.2 城市空间功能重构 |
6.1.3 城市居住郊区化拓展 |
6.2 经济发展与收入增长效应 |
6.2.1 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
6.2.2 带动城市房地产市场繁荣 |
6.2.3 提升棚户区居民经济收益 |
6.3 居住与城市品质提升效应 |
6.3.1 改善居民住房条件 |
6.3.2 避免城市内城衰败 |
6.3.3 消除社会治理“盲区” |
6.4 可能存在的不利影响 |
6.4.1 拆迁过程的社会矛盾问题 |
6.4.2 困难群体的利益剥夺问题 |
6.4.3 城市贫困的转移集聚问题 |
6.4.4 安置居民的社会成本问题 |
第7章 棚户区改造政策演变与优化建议 |
7.1 棚户区改造政策演变与南京的地方实践 |
7.1.1 国家层面棚户区改造政策的演变历程 |
7.1.2 南京棚户区改造政策的地方实践 |
7.2 棚户区改造政策的审视 |
7.2.1 自上而下政策的执行偏差:范围界定模糊带来的“搭便车” |
7.2.2 失衡的空间政策:规划的空间正义问题 |
7.2.3 不同安置政策带来的“身份歧视”:权益保障的供需失配 |
7.2.4 基于成本的拆迁安置政策后效:内城原住民的边缘化处境 |
7.3 棚户区改造政策的优化建议 |
7.3.1 棚户区改造中府际关系的优化 |
7.3.2 基于空间正义的城市规划 |
7.3.3 基于社会公平的拆迁安置政策 |
7.3.4 棚户区改造中资金政策的优化 |
第8章 结论与讨论 |
8.1 主要结论 |
8.1.1 棚户区类型与社会空间差异 |
8.1.2 南京棚户区时空演变与改造特征 |
8.1.3 南京棚改的驱动机理与正负效应 |
8.2 创新与不足 |
8.2.1 本文创新点 |
8.2.2 研究不足之处 |
8.3 讨论与展望 |
8.3.1 基于改造的棚户区治理研究是综合问题,有待进一步深化 |
8.3.2 基于棚户区改造的社会空间理论体系需进一步探讨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南京拆迁安置居民居住迁移情况电话访谈记录表 |
附录B 棚户区改造政策文件汇总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致谢 |
(2)金融危机后美国投资银行业务调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论文的整体框架和研究方法 |
1.3.1 论文的整体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及不足 |
第2章 投资银行业务及相关理论 |
2.1 投资银行及其业务的相关概念 |
2.1.1 投资银行的概念 |
2.1.2 投资银行业务的相关概念 |
2.1.3 投资银行业务调整的相关概念 |
2.2 投资银行业务的相关理论 |
2.2.1 马克思的金融理论 |
2.2.2 现代资本市场理论 |
2.2.3 行为金融学的相关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3章 美国投资银行及其业务的发展历程 |
3.1 诞生到第一次发展高峰(1783—1929) |
3.1.1 国债、股票业务与投资银行的萌芽(1783—1840) |
3.1.2 证券承销业务与投资银行的出现(1840—1880) |
3.1.3 托拉斯公司与并购业务的助推(1880—1920) |
3.1.4 证券承销、做市与第一次高峰(1920—1929) |
3.2 分业经营下的转型(1929—1981) |
3.2.1 与商业银行分业经营(1929—1945) |
3.2.2 经纪和并购的兴起(1945—1969) |
3.2.3 巨变下的波动发展(1969—1981) |
3.3 黄金年代和金融危机冲击下的业务调整(1981年至今) |
3.3.1 并购、资产证券化兴起的黄金时期(1981—2007) |
3.3.2 业务重大调整(2007年至今) |
本章小结 |
第4章 美国投资银行业务调整的现实动因、理论依据和主要原则 |
4.1 业务调整的现实动因 |
4.1.1 业务调整的外因 |
4.1.2 业务调整的内因 |
4.2 业务调整的理论依据 |
4.2.1 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关系理论是业务调整的理论基础 |
4.2.2 现代资本市场理论是业务调整的操作指针 |
4.2.3 行为金融学理论是业务调整的市场选择依据 |
4.3 业务调整的主要原则 |
4.3.1 降低系统性风险是美国政府的首要目标 |
4.3.2 风险与利润的平衡是美国投资银行的首要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5章 美国投资银行的投资银行部门业务及其调整分析 |
5.1 投资银行部门融资业务分析 |
5.1.1 融资业务 |
5.1.2 投资银行在融资业务中的主要作用 |
5.2 投资银行部门并购业务分析 |
5.2.1 并购业务的主要类型 |
5.2.2 投资银行提供的并购业务相关服务 |
5.3 投资银行部门业务的调整 |
5.3.1 融资业务的调整 |
5.3.2 并购业务的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6章 美国投资银行的交易部门业务及其调整分析 |
6.1 客户交易业务与自营业务 |
6.1.1 客户交易业务 |
6.1.2 自营业务 |
6.2 交易业务部门的主要业务种类 |
6.2.1 权益交易类业务 |
6.2.2 固定收益、货币和大宗商品交易 |
6.3 交易部门业务的调整 |
6.3.1 削减自营业务 |
6.3.2 向权益类投资为主的转变 |
6.3.3 交易类业务的艰难转型 |
本章小结 |
第7章 美国投资银行资产管理部门业务及其调整分析 |
7.1 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业务 |
7.1.1 资产管理业务 |
7.1.2 财富管理业务 |
7.2 资产管理部门业务的调整 |
7.2.1 加大了资产管理业务的力度,收入占比明显增加 |
7.2.2 资产管理业务增长迅速 |
本章小结 |
第8章 美国投资银行业务调整的成效与存在的问题 |
8.1 业务调整的宏观效果与存在的问题 |
8.1.1 业务调整的宏观效果 |
8.1.2 业务调整在宏观方面存在的问题 |
8.2 业务调整的微观成效与存在的问题 |
8.2.1 业务调整的微观成效 |
8.2.2 业务调整在微观方面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9章 美国投资银行业务调整对中国的启示 |
9.1 中国投资银行业务发展历程与现状分析 |
9.1.1 中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历程 |
9.1.2 中国证券业现状分析 |
9.1.3 中国证券业的业务结构 |
9.2 扬长避短,促进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稳健发展 |
9.2.1 中国证券业与美国投资银行相关业务的对比分析 |
9.2.2 对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稳健发展的启示和对策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比较研究 ——基于产品适用性、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对比(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问题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文献综述 |
1.3.1 境外研究文献 |
1.3.2 国内研究文献 |
1.3.3 国内外研究文献述评 |
1.4 理论基础 |
1.4.1 适用性分析 |
1.4.2 “三性”原则 |
1.5 研究方法 |
1.6 研究框架 |
1.7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7.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7.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资产证券化产品综述 |
2.1 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和结构 |
2.1.1 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
2.1.2 资产证券化的参与方 |
2.1.3 资产证券化产生的原因 |
2.1.4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结构 |
2.2 资产证券化产品及分类 |
2.2.1 国外关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分类 |
2.2.2 中国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分析 |
2.2.3 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分类 |
2.3 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现状及特点分析 |
2.3.1 发展现状 |
2.3.2 外部环境 |
2.3.3 存在的问题 |
2.3.4 特点分析 |
第三章 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适用性比较 |
3.1 各种(类)资产证券化产品适用性分析 |
3.1.1 各种(类)资产证券化发行量分析 |
3.1.2 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适用性分析 |
3.2 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适用性比较 |
3.2.1 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适用性的评分依据 |
3.2.2 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适用性得分 |
3.3 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适用性结论 |
3.3.1 高等程度适用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
3.3.2 中等程度适用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
3.3.3 低等程度适用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
第四章 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比较 |
4.1 各种(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安全性比较 |
4.1.1 历史数据比较 |
4.1.2 变量选择及建立模型 |
4.1.3 验证模型 |
4.2 各种(类)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比较 |
4.2.1 历史数据比较 |
4.2.2 变量选择及建立模型 |
4.2.3 验证模型 |
4.3 各种(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盈利性比较 |
4.3.1 历史数据比较 |
4.3.2 变量选择及建立模型 |
第五章 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展方向和策略 |
5.1 “四性”综合评价体系(ASLP)的建立及运用 |
5.2 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展方向 |
5.2.1 大力发展适用性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
5.2.2 适度发展适用性居中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
5.2.3 谨慎发展适用性较差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
5.3 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展策略 |
5.3.1 不同类别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展策略 |
5.3.2 根据中国资产证券化的特点确定发展策略 |
第六章 重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展路径 |
6.1 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路径 |
6.1.1 组建汽车贷款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池 |
6.1.2 评级汽车贷款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
6.1.3 规范汽车贷款证券的后期管理 |
6.2 房地产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REITs)的发展路径 |
6.2.1 规范REITs的流程 |
6.2.2 完善REITs的信用增级分析 |
6.2.3 分析REITs评级的影响因素 |
6.2.4 明确REITs的发展方向 |
6.3 保障性住房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路径 |
6.3.1 建立保障性住房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池 |
6.3.2 确定保障性住房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原则 |
6.3.3 合理设计保障性住房资产证券化方案 |
6.3.4 政策支持保障性住房资产证券化 |
6.3.5 规范保障性住房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框架和流程 |
6.4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路径 |
6.4.1 明确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程序 |
6.4.2 稳妥有序地发展PPP项目资产证券化 |
6.4.3 严格筛选PPP项目资产 |
6.4.4 采用主信托方式进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 |
6.4.5 完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法规 |
第七章 结论 |
7.1 各种(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四性”的比较 |
7.2 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展方向和策略 |
7.3 衡量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标准、指标、依据、模型及评价体系 |
7.4 中国重点资产证券化产品发展的路径 |
参考文献 |
附表 |
致谢 |
个人简介及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4)大都市租赁住房发展模式的差异性及其内在逻辑——以纽约和柏林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1 租赁住房发展模式的相关理论和探讨 |
1.1 西方国家大都市租赁住房发展历程 |
1.2 住房—福利替代理论 |
1.3“一元制vs.二元制”理论 |
1.4 金融化理论 |
1.5 小结 |
2 国际大都市租赁住房模式的差异性分析:以纽约和柏林为例 |
2.1 纽约租赁住房情况概述和简评 |
2.1.1 纽约租赁住房存量和租户情况 |
2.1.2 纽约租房市场的结构和治理 |
2.2 德国和柏林租赁住房情况概述和简评 |
2.2.1 德国租房市场的社会和经济背景 |
2.2.2 柏林租房市场的历史变迁 |
2.2.3 柏林租房市场的表现和治理 |
2.3 纽约与柏林的租房金融化过程对比 |
2.3.1 纽约的租房金融化 |
2.3.2 柏林的租房金融化 |
3 结论和启示 |
(5)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的意义价值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目标、思路方法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四、文章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特殊目的载体现状:问题与成因 |
第一节 我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
一、资产证券化及特殊目的载体现状 |
二、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基于风险事件与涉诉案例的展开 |
第二节 资产证券化问题成因的基本分析 |
一、理论认知:对特殊目的载体的理论探索不足 |
二、法域融合:特殊目的载体规则与中国法律环境的融合与冲突 |
三、监管体制:资本市场监管格局与部门权力的分割和制衡 |
四、法律供给:资产证券化发展迅猛与制度供给滞后性的矛盾 |
第三节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缺失对资产证券化的不利影响 |
一、难以发挥以基础资产为支撑的资产证券化信用机制效能 |
二、难以保障资产证券化结构性交易体系的稳固与平衡 |
三、难以保障现金流归集管控的安全到位 |
第二章 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 |
第一节 核心功能:保护投资者利益 |
一、资产证券化制度构建的重要使命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
二、保护投资者利益系资产证券化赋予特殊目的载体的核心功能 |
三、特殊目的载体核心功能具体表现为两大制度功能 |
第二节 制度功能一:保障基础资产独立 |
一、基础资产独立的必要性 |
二、成为基础资产独立的承载主体 |
三、实现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与破产隔离 |
四、保障基础资产的产权安全和稳定存续 |
第三节 制度功能二: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 |
一、缔造出资产证券化相比于股权、债权融资的制度优势 |
二、实现融资信用机制转变和风险再分配 |
三、支撑资产证券化特殊交易架构 |
四、创设新型的财产权关系和对于融资者的控制关系 |
五、实现现金流和交易信息的统合与均衡配置 |
第三章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组织基础 |
第一节 契约集合还是法律主体?两大法系认知路径差异 |
一、英美法系:契约精神所具有的法律穿透力 |
二、大陆法系:对于法律主体与产权关系的严谨界分 |
三、基于法系基因对比:对特殊目的载体的应有认知 |
第二节 特殊目的载体法律定性之掣肘——基于财产权关系审视 |
一、特殊目的载体法律定性的争议与实质 |
二、特殊目的载体的特性及其与近似概念的辨析 |
三、基于财产权关系的审视 |
第三节 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属性的法律回应 |
一、特殊目的载体系独立法律主体 |
二、特殊目的载体系商事主体范畴 |
三、特殊目的载体系特殊类型商事主体 |
第四章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一:行为范式理论的引入 |
第一节 作为还是不作为?资产证券化原理项下的再确认 |
一、单纯不作为“通道”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弊端 |
二、实施特定行为系特殊目的载体的制度要求 |
第二节 如何作为?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建构 |
一、行为范式的科学内涵 |
二、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基本特性 |
三、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价值 |
一、系统化解构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构成 |
二、合理界分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围 |
三、为特殊目的载体行为提供模式遵循 |
四、防范特殊目的载体的越权及其他风险行为 |
第五章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二:行为范式的实施 |
第一节 “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 |
一、避免特殊目的载体破产风险 |
二、限定特殊目的载体对外经营范围 |
第二节 “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 |
一、行为范式对象一:发起人 |
二、行为范式对象二:投资者 |
三、行为范式对象三: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的研究文献 |
(二)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三)关于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四)关于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五)关于区际法律冲突的研究文献 |
(六)关于区域政策的研究文献 |
(七)关于区域协议的研究文献 |
(八)关于区域示范法的研究文献 |
(九)关于区域判例法的研究文献 |
(十)关于区域立法的研究文献 |
(十一)香港澳门学者的有关研究文献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
(二)历史研究方法 |
(三)比较研究方法 |
(四)案例分析方法 |
(五)逻辑推理方法 |
第一章 粤港澳大湾区和区域法治一体化概述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的由来和依据 |
一、粤港澳大湾区的历史演变 |
(一)珠江三角洲沿海经济开放区 |
(二)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珠江三角洲地区) |
(三)大珠三角 |
(四)泛珠三角区域 |
(五)国家级新区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
(六)粤港澳大湾区 |
二、作为经济区域的湾区:湾区的逻辑起点 |
三、区域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区域法治一体化解析 |
一、法制与法治、区域法制与区域法治的区别 |
二、“一体化”概念的界定 |
三、区域法治一体化的概念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四、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阶段及表现形式 |
(一)“握手”——区际法律合作阶段 |
(二)“穿衣”——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阶段 |
(三)统一标准——区域法律标准阶段 |
(四)法律融合——区际法律融合阶段 |
五、是否存在区域法治一体化?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与世界三大湾区法治情况的比较 |
一、世界三大湾区的区域组织 |
(一)纽约湾区的区域组织 |
(二)旧金山湾区的区域组织 |
(三)东京湾区的区域组织 |
二、世界三大湾区的政策和法律制度 |
(一)纽约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二)旧金山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三)东京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三、各湾区区域组织、政策法律制度的比较 |
第二章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问题的由来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可行性分析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否属于伪命题?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否违背港澳基本法精神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能否实现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基础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现实基础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构成要素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概念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目标 |
三、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内容 |
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组织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选择 |
一、现有路径之梳理 |
(一)硬法路径 |
(二)软法路径 |
(三)硬法和软法之外的松散型法制协调路径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的选择方法 |
(一)解决一国内不同法域法律冲突而不是解决一国内同一法域不同区域法律冲突的方法 |
(二)中央协调为主而不是地方协调为主的方法 |
(三)法律为主而不是政治为主的方法 |
(四)软法为主而不是硬法为主的方法 |
(五)发现自然法法则而不是逻辑演绎推理的方法 |
(六)政府主导与民间推动并行而不是单一的方法 |
(七)紧密型而不是松散型的法制协调方法 |
(八)区别对待而不是全面调整的方法 |
三、可供选择路径之排除 |
第三章 区域政策: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一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政策的现状 |
一、国家级区域政策群 |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政策群 |
(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政策群 |
(三)国家级新区政策群 |
(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政策群 |
(五)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群 |
(六)《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政策群 |
(七)“一带一路”政策群 |
(八)其他国家级区域政策 |
二、省级区域政策群 |
(一)广东省政策群 |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策群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政策的法治化考量 |
一、区域政策群——区域政策法治化的结构形式要求 |
(一)区域政策群具有完整科学的政策体系结构 |
(二)以“群”作为归类手段有利于协调区域政策间的冲突 |
二、具备区域法治特征——区域政策的内在要求 |
(一)区域法治的空间属性 |
(二)区域法治依赖区域政策之治 |
(三)区域法治的自发性和区域政策的引导性 |
三、角色交互——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衔接融合 |
(一)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关系:角色交互 |
(二)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相互实现 |
第四章 区域协议: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二 |
第一节 粤港澳地区签署区域协议的现状 |
一、区域行政协议 |
(一)内地、香港、澳门相互之间签署的CEPA |
(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 |
(三)《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 |
(四)《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 |
二、区域司法协议 |
(一)内地与香港的区域司法协议 |
(二)内地与澳门的区域司法协议 |
(三)香港与澳门的区域司法协议 |
三、区域民事协议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操作分析 |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二、粤港澳法律规范与区域协议的关系 |
三、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履行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履行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履行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履行 |
四、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第五章 区域示范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三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概述 |
一、粤港澳地区制定实施区域示范法的现状 |
(一)大陆地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民事法律适用示范条例 |
(二)深圳经济特区涉港澳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条例(建议稿) |
(三)统一区际海事冲突法(草案) |
(四)两岸四地合同法示范法·通则(编纂中) |
二、区域示范法的发生语境 |
(一)粤港澳区域一体化的逐步形成 |
(二)殖民地历史下一国多法域的法律冲突 |
(三)中央立法大部分不能适用于港澳的现实 |
(四)现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缺失 |
三、区域示范法的概念和特征 |
(一)区域示范法的概念 |
(二)区域示范法的特征 |
第二节 区域示范法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的障碍 |
一、观念和理论的障碍 |
二、法律技术的差异和法律专家的缺失 |
三、区域示范法涉及事权的局限 |
四、示范法制定思路的局限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可适用性探究 |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需求 |
二、粤港澳大湾区适用区域示范法的政策依据 |
三、粤港澳三地制定实施示范法的实践 |
四、粤港澳法律语义规范结构与区域示范法功能相匹配 |
五、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改革的需要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操作分析 |
一、美国和欧盟制定示范法的两种模式 |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制定主体 |
三、区域示范法应表现为判例法还是成文法? |
四、区域示范法应主要应用于区域实体法还是区际冲突法? |
五、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适用领域 |
(一)示范法适用领域是否包含公法? |
(二)示范法的自治性与示范法适用领域的关系问题 |
六、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制定程序 |
(一)选题 |
(二)开展示范法立法题目的可行性研究 |
(三)成立示范法起草专家工作组 |
(四)开展示范法的起草工作 |
(五)审议通过并公布 |
七、区域示范法被粤港澳大湾区立法采用的问题 |
(一)立法权限是否有障碍 |
(二)是否会破坏与其他内地区域的法治一体化 |
第六章 区域判例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四 |
第一节 粤港澳制定实施判例法的现状 |
一、香港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香港判例法的制定主体及效力 |
(二)香港判例法在香港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三)香港判例法的形成方式和载体 |
二、澳门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澳门的判例与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
(二)澳门统一司法见解制度基本情况 |
三、广东省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法院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二)检察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三)公安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第二节 粤港澳判例制度的比较 |
一、名称上的差别 |
(一)判例概念群 |
(二)先例概念群 |
(三)案例概念群 |
(四)司法解释群 |
二、效力上的差别 |
三、形式和内容上的差别 |
(一)香港判例法的形式和内容 |
(二)澳门统一司法见解的形式和内容 |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和内容 |
第三节 判例法的模式分析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 |
二、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 |
(一)日本的统一法令解释制度 |
(二)澳门的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
(三)中国内地的判例式司法解释 |
三、指导性案例模式 |
四、专门法院判例模式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适用各种判例法模式的可行性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能否在广东、澳门适用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能否在广东适用 |
(二)英美判例法能否在澳门适用 |
二、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能否在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
三、指导性案例模式能否在香港、澳门适用 |
四、专门法院模式能否在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
第五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判例法模式的建构 |
一、区域判例法的概念 |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判例法的构成条件 |
(一)区域判例法应当是粤港澳的共同先例 |
(二)区域判例法应当为粤港澳共同遵循 |
三、区域判例法的适用主体 |
四、区域判例法的制定程序 |
(一)粤港澳三地法院签署协议 |
(二)筛选和确认区域判例法 |
(三)报请程序 |
五、区域判例法的适用领域 |
第七章 区域立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五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现状 |
一、广东省立法现状 |
(一)我国的现行立法体制 |
(二)广东省及珠三角九市的地方立法权 |
(三)广东省范围内区域立法的实践 |
二、香港立法状况 |
(一)香港成文法的制定主体 |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的特点 |
三、澳门立法状况 |
(一)殖民统治时期的立法状况 |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状况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合法性依据 |
一、宪法 |
二、授权立法 |
(一)授权国务院立法 |
(二)授权经济特区立法 |
(三)调整适用法律授权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模式 |
一、国家统一立法 |
二、区域合作立法 |
三、区域认可立法 |
四、区域内特别合作区立法 |
五、区域单边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机理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提出 |
1.2 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技术路线 |
1.5 章节安排 |
1.6 本章小结 |
2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农民工 |
2.1.2 建筑业农民工 |
2.1.3 建筑业产业工人 |
2.1.4 建筑业农民工职业化 |
2.1.5 建筑业农民工市民化 |
2.1.6 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 |
2.2 文献综述 |
2.2.1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2.2.2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2.2.3 文献评述 |
2.3 理论基础 |
2.3.1 城乡一体化相关理论 |
2.3.2 社会权利贫困理论 |
2.3.3 需求层次理论 |
2.3.4 系统相关理论 |
2.3.5 人力资源开发理论 |
2.3.6 理论在本研究的应用 |
2.4 本章小结 |
3 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现状及障碍分析 |
3.1 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历史追溯 |
3.1.1 历史起源 |
3.1.2 演进历程 |
3.2 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现状考察 |
3.2.1 职业化现状 |
3.2.2 市民化现状 |
3.2.3 产业工人化现状 |
3.3 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自身资本积累障碍 |
3.3.1 人力资本积累障碍 |
3.3.2 经济资本积累障碍 |
3.3.3 社会资本积累障碍 |
3.4 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外部条件限制障碍 |
3.4.1 社会方面障碍 |
3.4.2 政府方面障碍 |
3.4.3 行业方面障碍 |
3.4.4 企业方面障碍 |
3.5 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趋势预判 |
3.5.1 维持现状 |
3.5.2 改变现状 |
3.6 本章小结 |
4 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影响因素及影响机理解析 |
4.1 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影响因素识别 |
4.1.1 基于文献成果的影响因素识别 |
4.1.2 基于调研结果的影响因素识别 |
4.1.3 基于访谈结果的影响因素识别 |
4.1.4 关键影响因素确定 |
4.2 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影响因素的递阶结构研究 |
4.2.1 解释结构模型(ISM)简介 |
4.2.2 解释结构模型(ISM)构建 |
4.2.3 解释结构模型(ISM)运算结果 |
4.3 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影响机理解析 |
4.3.1 直观分析 |
4.3.2 深层次分析 |
4.3.3 系统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5 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影响机理的静态实证 |
5.1 样本来源与数据统计 |
5.1.1 问卷设计 |
5.1.2 数据来源 |
5.1.3 描述性统计 |
5.2 调研数据分析与评价 |
5.2.1 人力资本的存量现状描述及评价 |
5.2.2 经济资本的存量现状描述及评价 |
5.2.3 社会资本的存量现状描述及评价 |
5.2.4 “三资”总存量现状描述 |
5.3 静态实证分析 |
5.3.1 Logit模型简介 |
5.3.2 Logit模型构建 |
5.3.3 Logit模型结果及评价 |
5.4 本章小结 |
6 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系统的动态仿真与情景分析 |
6.1 系统动力学方法的优势 |
6.1.1 系统动力学简介 |
6.1.2 系统动力学特征 |
6.1.3 系统动力学对本文的适用性 |
6.2 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系统的动态仿真 |
6.2.1 仿真模型构建步骤 |
6.2.2 人力资本子系统因果关系图 |
6.2.3 经济资本子系统因果关系图 |
6.2.4 社会资本子系统因果关系图 |
6.2.5 系统因果关系总图构建 |
6.2.6 系统存量流量图绘制 |
6.2.7 函数关系说明 |
6.2.8 系统模型检验 |
6.3 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系统的情景分析 |
6.3.1 情景分析思路 |
6.3.2 情景分析方法及主要流程 |
6.3.3 仿真模拟分析与评价 |
6.3.4 资本投资总量变化情景 |
6.3.5 单位资本需要量变化情景 |
6.3.6 产业工人目标数量变化情景 |
6.4 本章小结 |
7 推动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对策建议 |
7.1 人力资本提升的对策建议 |
7.1.1 加快建筑业现代化转型升级 |
7.1.2 加快建筑业生产方式变革 |
7.1.3 推动建筑业产业结构优化 |
7.1.4 加速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
7.1.5 加强建筑工人劳动权益保护 |
7.1.6 完善建筑工人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
7.1.7 完善建筑工人职业发展体系 |
7.1.8 改善建筑工人职业安全与健康状况 |
7.2 经济资本提升的对策建议 |
7.2.1 完善建筑工人工资保障制度 |
7.2.2 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
7.2.3 加快城乡一体化改革进程 |
7.2.4 建立多层次城市住房供应体系 |
7.2.5 加速推行“房地产税” |
7.3 社会资本提升的对策建议 |
7.3.1 提高组织化程度 |
7.3.2 改善建筑工人工作和生活环境 |
7.3.3 促进城市社会融入 |
7.3.4 加强社会支持力度 |
7.4 实现对策建议的阶段性和时序性 |
7.5 本章小结 |
8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论文的创新点 |
8.3 研究不足与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B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与的主要课题 |
C 调查问卷Ⅰ |
D 调查问卷Ⅰ统计结果 |
E 各地“关于推进建筑产业工人转型”的工作总结(部分) |
F 基于文献成果的影响因素识别 |
G 调查问卷Ⅱ |
H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8)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进路 |
第一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一般阐释 |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源起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嬗变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演化发展趋势 |
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设定的历史背景回溯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功能及特性 |
一、宅基地使用权概念及特征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功能 |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
第二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现状描绘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 |
一、时代变迁: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的社会生活图景变迁 |
二、功能演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功能凸显 |
三、供给不足: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供给不足 |
第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路径 |
第一节 现代化改造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的必要性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的可行性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理论研究的现状 |
一、宅基地使用权理论研究梳理 |
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理论争鸣 |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实践 |
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试点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改造的出路 |
第四章 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解读 |
第一节 生成逻辑:源于实践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一、实践创新: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生成 |
二、语义逻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语言表达 |
第二节 语词转换:政策文本中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一、文本分析:政策文本中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二、冲击与回应: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现实意义 |
第三节 理论溯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基础 |
一、理论梳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依据 |
二、法权建构: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民法学基础 |
第五章 “三权分置”下集体所有权的立法表达 |
第一节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生成及性质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生成溯源 |
二、集体所有权属性的理论梳理 |
三、集体所有权属性的多维度思考 |
第二节 集体所有权的现实困境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困境 |
二、“三权分置”对集体所有权的冲击 |
第三节 落实集体所有权的法制回应 |
一、明确集体所有权归属主体 |
二、完善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机制 |
三、赋予集体所有权完整的权能 |
第六章 “三权分置”政策中资格权的法治因应 |
第一节 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 |
一、宅基地资格权的内涵认知 |
二、宅基地资格权的性质厘定 |
三、宅基地资格权是集体成员权表现形式 |
第二节 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集体成员权表达 |
一、我国集体成员权制度的生成与性质 |
二、集体成员权的权能 |
三、作为成员权的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制回应 |
第七章 “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的法实现 |
第一节 “三权分置”视野下的宅基地“使用权” |
一、分置的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
二、“三权分置”的四权实现 |
三、“三权分置”政策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
第二节 使用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一、宅基地使用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9)中瑞保障性住房供给模式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1.2.1 文献调查法 |
1.2.2 比较研究法 |
1.2.3 研究思路 |
1.3 相关文献综述 |
1.3.1 中国保障性住房供给研究 |
1.3.2 瑞典保障性住房供给研究 |
1.3.3 有关保障性住房供给的国际比较研究 |
1.3.4 简评 |
1.4 保障性住房供给的理论基础 |
1.4.1 公平理论与公共产品理论 |
1.4.2 多中心治理理论 |
1.4.3 住房过滤理论 |
1.4.4 住房梯度消费理论 |
1.5 本文相关概念界定 |
1.5.1 对保障性住房的概念界定 |
1.5.2 对供给模式的概念界定 |
第二章 中瑞保障性住房供给的发展历程 |
2.1 中国住房保障供给的发展历程 |
2.1.1 完全的福利分房阶段(1949-1980年) |
2.1.2 福利分房终结、经济适用房制度的起步阶段(1980-2003年) |
2.1.3 高度商品化阶段(2003-2007年) |
2.1.4 重提住房保障阶段-完善廉租房制度和经济适用房制度(2007-2010年) |
2.1.5 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增加公共租赁房建设,探索新型保障房(2010年至今) |
2.2 瑞典住房保障供给的发展历程 |
2.2.1 国家干预住房供给的起步阶段(1904-1922年) |
2.2.2 市政住房公司与住房合作社兴起的初步阶段(1923-1950年) |
2.2.3 政府主导下的大规模供给阶段(1951-1990年) |
2.2.4 政府扶持力度逐步减弱的住房商品化阶段(1991年至今) |
2.3 比较的基础-相同住房发展阶段 |
2.3.1 中瑞人均住房面积的发展轨迹 |
2.3.2 判定相同住房发展阶段-结合住房保障政策历程与人均住房面积发展轨迹 |
2.4 两国住房供给制度的差异及原因分析 |
2.4.1 二元化住房制度与住房一体化 |
2.4.2 供给制度差异的原因分析 |
第三章 中瑞保障性住房供给的供给主体比较 |
3.1 中国、瑞典保障性住房供给的责任主体 |
3.1.1 中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供给中的职能分担情况 |
3.1.2 瑞典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供给中的职能分担情况 |
3.2 中国、瑞典保障性住房供给的建设主体 |
3.2.1 中国的地方政府单一供给 |
3.2.2 瑞典市政住房公司以及住房合作社 |
3.3 两国供给主体的差异及原因分析 |
3.3.1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责任差异 |
3.3.2 政府为主的单一供给与多元主体供给 |
第四章 中瑞保障性住房供给的资金来源比较 |
4.1 中国、瑞典保障性住房供给的财政支持手段 |
4.1.1 中国保障性住房供给的财政支持手段 |
4.1.2 瑞典保障性住房供给的财政支持手段 |
4.2 中国、瑞典保障性住房供给的社会融资渠道 |
4.2.1 中国保障性住房供给的社会融资渠道 |
4.2.2 瑞典保障性住房供给的社会融资渠道 |
4.3 两国资金来源的差异及原因分析 |
4.3.1 中国“政府主导型”融资模式与瑞典“市场主导型”融资模式 |
4.3.2 财政支持手段的差异——直接投入与利息补贴/低息贷款 |
第五章 中瑞保障性住房供给的供给结构比较 |
5.1 北京、上海、瑞典保障性住房的供给结构 |
5.1.1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的供给结构 |
5.1.2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的供给结构 |
5.1.3 瑞典保障性住房的供给结构 |
5.2 对北京、上海、瑞典保障性住房供给结构的合理性测评 |
5.2.1 测评指标-居民住房支付能力指标(HAI) |
5.2.2 居民对不同类型保障房的实际需求比例 |
5.2.3 测评结果 |
5.3 两国供给结构的差异及原因分析 |
5.3.1 供给结构的差异-“重售轻租”与“以租为主” |
5.3.2 供给结构合理性的差异-与需求结构的匹配程度不同 |
第六章 中瑞保障性住房供给模式比较之启示 |
6.1 我国保障性住房供给模式的改进方向——基于比较结果的探讨 |
6.1.1 二元化住房制度是巩固保障性住房地位的关键 |
6.1.2 多中心治理是保障性住房供给主体的模式选择 |
6.1.3 “补砖头”取向是丰富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调控手段 |
6.1.4 “租售并举”是优化保障性住房供给结构的发展趋势 |
6.2 对改进我国保障性住房供给模式的思考 |
6.2.1 以法律形式确立二元化住房制度中保障性住房地位 |
6.2.2 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培育非营利性住房组织 |
6.2.3 有效利用政府性资金,发展政策性住房金融 |
6.2.4 按照“因地制宜”原则,动态调整出售型和租赁型保障房的供给比例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结论 |
7.2 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 |
致谢 |
(10)中国商品住房价格对城市基础设施的评价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核心概念界定及选题依据 |
二、本文研究目的、内容与意义 |
三、国内外文献综述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六、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住房价格具备城市基础设施评价功能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商品价值转移理论 |
一、商品价值转移理论阐释 |
二、商品价值转移理论与房价资本化 |
第二节 蒂伯特模型理论 |
一、蒂伯特模型及其假设 |
二、蒂伯特模型推论 |
二、蒂伯特模型与房价资本化 |
第三节 竞价排序理论 |
一、竞价排序模型及其两个环节 |
二、竞价选择模型与支付意愿和房价资本化 |
第四节 特征价格理论 |
一、特征价格模型原理 |
二、住房价格中隐含城市基础设施的价值信息 |
三、特征价格模型与房价资本化 |
第五节 四个理论基础的相互关系 |
一、从不同角度提供理论支持 |
二、形成互为补充的理论基础体系 |
第二章 中国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商品住房价格 |
第一节 中国的城市基础设施 |
一、中国的城市基础设施分类及其建设机制 |
二、中国的城市基础设施发展现状 |
第二节 中国的商品住房价格特征 |
一、中国的房地产分类 |
二、中国的商品住房价格 |
三、中国的商品住房价格机制概述 |
四、中国商品住房市场的定价特征 |
第三节 竞价排序理论假设条件与中国制度背景 |
一、竞价排序理论假设条件与1998年以前的中国住房制度 |
二、竞价排序理论假设条件与1998年后的中国住房制度 |
三、竞价排序理论假设条件与中国城市基础设施配置趋势 |
第三章 中国商品住房价格具备城市基础设施评价功能的理论推断 |
第一节 含城市基础设施变量的中国特色城市模型构建 |
一、城市范畴下竞价排序理论延伸的必要性 |
二、竞价排序理论与单中心城市模型 |
三、中国城市基础设施住房价格模型 |
第二节 中国城市基础设施住房价格模型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一、模型设定与基准情形 |
二、来自城市基础设施配置模式的影响 |
三、来自土地价格调控的影响 |
四、来自城市基础设施配置和土地价格调控的综合影响 |
第三节 中国城市基础设施与住房价格关联的机制分析 |
一、直接关联分析 |
二、间接关联分析 |
第四节 中国商品住房价格评价城市基础设施的三个假定 |
一、居民竞价买房与其对城市基础设施的评价 |
二、三个假定 |
第四章 中国住房价格具备城市基础设施评价功能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理论假设与特征价格模型 |
一、实证分析目标 |
二、理论模型设定 |
三、特征价格模型的适用性 |
第二节 变量选择和数据处理 |
一、实证变量的选择 |
二、数据来源及处理 |
第三节 释缓内生性问题 |
一、缓释内生性问题的常规方式 |
二、本文对内生性问题的缓释方式 |
第四节 实证结果分析 |
一、城市基础设施总体效应实证结果 |
二、城市基础设施结构效应实证结果 |
三、城市房价资本化实证结论比较 |
第五章 中国商品住房价格对城市基础设施的评价基础:房价资本化时空差异 |
第一节 房价资本化时空差异分析的必要性 |
一、房价资本化可能存在时空差异 |
二、时空差异分析的目标 |
第二节 房价资本化时空差异的实证分析(一) |
一、时间差异分析 |
二、两种空间划分模式 |
三、区域分类比较情况 |
四、城市等级比较情况 |
第三节 房价资本化时空差异的实证分析(二) |
一、面板分位数回归 |
二、分位数回归结果 |
第四节 商品住房价格时空差异蕴含的评价功能 |
一、实证结论与评价功能 |
二、与有关文献的比较 |
第六章 中国商品住房价格的城市基础设施评价功能影响因素 |
第一节 基于竞价排序理论的影响因素 |
一、居民收入与财富 |
二、住房土地成本 |
第二节 基于城市模型体系的影响因素 |
一、城市总体特征 |
二、城市基础设施供给 |
三、城市住房供给弹性 |
第三节 宏观经济发展和政策影响因素 |
一、宏观经济的影响 |
二、调控政策的影响 |
第四节 中国城市基础设施住房价格资本化的影响因素实证 |
一、影响因素实证目标 |
二、影响因素实证过程 |
三、影响因素实证结论 |
第七章 中国商品住房价格对城市基础设施的评价功能应用 |
第一节 应用的必要性和思路 |
一、应用评价功能的必要性 |
二、变系数回归思路 |
第二节 评价过程和结果 |
一、模型估计和结果 |
二、房价资本化的区域比较 |
三、房价资本化的城市等级比较 |
第三节 几点启示 |
第八章 结论和政策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总结 |
一、在中国现有条件下商品住房价格存在评价功能 |
二、中国城市基础设施配置效率有走低迹象 |
三、若干因素影响评价功能的发挥 |
第二节 基于研究结论的政策建议 |
一、基于中国商品住房价格存在评价功能结论的政策建议 |
二、基于评价功能应用于中国实践所得评价结果的政策建议 |
第三节 研究展望 |
一、本文研究局限 |
二、进一步的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若干国家住房自有化比较研究(上)(论文参考文献)
- [1]大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时空特征、机理与效应研究 ——以南京为例[D]. 袁亚琦. 南京大学, 2020(12)
- [2]金融危机后美国投资银行业务调整研究[D]. 孙碧涵. 吉林大学, 2020(03)
- [3]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比较研究 ——基于产品适用性、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对比[D]. 孙汉康. 河北大学, 2020(02)
- [4]大都市租赁住房发展模式的差异性及其内在逻辑——以纽约和柏林为例[J]. 陈杰. 国际城市规划, 2020(06)
- [5]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及其实现[D]. 贺琪.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D]. 荆洪文. 吉林大学, 2019(02)
- [7]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产业工人化的机理与对策研究[D]. 朱明磊. 重庆大学, 2019(01)
- [8]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D]. 程秀建.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中瑞保障性住房供给模式比较研究[D]. 丛金洲.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2019(06)
- [10]中国商品住房价格对城市基础设施的评价功能研究[D]. 汤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