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刘斌[1](2021)在《环境噪声污染责任纠纷司法实践研究 ——以694份民事判决书为分析样本》文中研究指明
高雨竺[2](2021)在《环境噪声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刘卫先[3](2021)在《环境噪声污染侵权归责原则再议》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环境法学界普遍认为环境噪声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判断过错的依据则是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是,我国的司法实践对环境噪声侵权纠纷并没有统一适用这种过错责任原则。由于环境噪声污染不具有水污染、大气污染等典型环境污染所具有的累积性、时空迁移性等特征,致使环境噪声的排放与声环境质量具有直接对应关系。基于此种事实,声环境质量标准才是判断环境噪声侵权的主要依据,且环境噪声的排放者应直接对声环境质量负责。因此,环境噪声污染侵权应适用基于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过错责任原则,并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的"环境噪声污染"修改为"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声环境质量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徐晓芸[4](2021)在《噪声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环境问题随之而来并困扰着人们生活。其中,噪声投诉在各污染投诉总量中占据了很高的比例,噪声所带来的问题日渐严重,导致各种纠纷频发,使得四邻相处变得不和谐。我国虽然对于噪声污染有相关立法规定,但是对于繁杂的噪声污染侵权问题显得过于笼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构成噪声污染、因果关系以及损害事实认定等问题常常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本文以噪声污染侵权的相关概念阐述为出发点,对噪声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进行展开分析,旨在为噪声污染侵权案件的审理提出可用建议。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噪声污染侵权的相关概念,并对其侵权现象的严峻以及研究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第二章,对于噪声污染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进行了探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且不要求行为具有违法性。但是,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噪声污染排放行为要求具有超标违法性,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同引发了争议。本章节通过对噪声污染的立法规定以及司法案例进行分析,结合噪声污染的特殊性,最终认为噪声污染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合理性。第三章,主要对噪声污染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等构成要件进行研究分析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对于噪声污染的界定为“超标+扰民”,然而生活中存有大量未超标但对人们造成影响的噪声,由于不符合噪声污染的定义而得不到救济。噪声污染的特殊性导致因果关系认定困难,而因果关系的判定是噪声污染案件审理的关键。在噪声污染侵权案件中,污染者需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被侵权人也负有对污染物与损害之间的关联性承担证明责任,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举证责任适用不统一以及过度依赖鉴定报告等问题。此外,由于噪声污染造成的损害难以量化,导致噪声污染损害事实认定困难,受害人往往因无法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而败诉,加之赔偿标准也不明确,导致受害人获取救济难上加难。第四章,针对噪声污染侵权责任各要件存有的不足之处,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更好地解决噪声污染侵权纠纷。
肖玉[5](2020)在《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城市建设对于土地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为响应土地集约化利用政策的号召,人们将开发规划的视野从地上扩展到地下,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日益得到重视。在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过程中环境问题频发,而法律保护不力。本文首先就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问题予以概述,将这一组成词语进行分解,从“地下空间”这一概念开始切入,得出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范围内为人类所支配,能满足人类利益需求并受地下空间相关法律调整的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手段与目的多样。在此基础上,总结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特点,将其概括为相对封闭性、难以恢复性、热稳定性和地区差异性四个方面。分析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环境污染方面以地下水污染、振动噪声污染和大气污染为典型,生态破坏方面以地面植被破坏、城市地质灾害和破坏地下水环境为重点进行介绍。其次,总结了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存在的问题:规划制度不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漏洞;管理制度不完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不完善。再则,以问题为出发点寻找他山之石,有针对性地借鉴日本、新加坡和英国这三个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立法上较为先进的国家的经验,以期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日本为政府配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专家委员会,立法上贯彻绿色开发思想,规定完备的环境健康损害赔偿制度。新加坡开展工程地质勘察,总结完善城市地质资料,为科学规划奠定基础,坚持规划先行的同时加强综合管理,促进部门间有效统筹和协调配合,向公众普及地下空间知识,拓宽其参与的渠道。英国拥有完善的规划申请程序,重视规划前的调查和评估工作,规定建设规划公开制度。最后,总结国外先进经验再结合我国的实际,对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环境保护的相关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6](2020)在《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司法局制订的《关于加强金山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金府办发[2020]2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区司法局制订的《关于加强金山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第87次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2020年5月28日关于加强金山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加快落实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要求,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创新本区大调解工作格局,有效发挥行政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姚茜倩[7](2020)在《环境标准在侵权法中的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我国正处在生态文明制度改革的关键时期,厘清不同部门制定的环境标准之法律效力和适用情形,才能在司法适用中统一尺度形成公平裁决,使当事人对环境侵权案件判决结果形成稳定的预期。依据新《标准化法》,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基本均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环境监测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均是推荐性环境标准。因此,从环境司法适用的角度而言,只有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环境权利义务界定密切相关,尤其在环境侵权案件审理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渊源意义。此外,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环境侵权范围做出的明确规定,环境侵权行为不仅包括侵害客体为个人或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传统环境污染侵权,也包含侵害客体为生态利益及环境公共利益的生态损害侵权,故本文将以此分类为基础对环境标准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方法展开研究。目前,关于环境标准的效力定位,主要存在“法律渊源说”、“准法律渊源说”和“非法律渊源说”三种学说。其中,本文认为“准法律渊源说”更为可行和合乎法理。从环境标准的制定机关看,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部委发布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具有准司法效力,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则不具备此种效力。在环境污染侵权中,污染物排放标准用以判断主体行为过错程度,环境质量标准用于判断侵权因果关系和确定损害结果;在生态损害侵权中,污染物排放标准用以判断侵权主体行为违法性,环境质量标准界定生态损害程度,环境监测标准作为贯穿于污染监测、生态损害赔偿、生态修复全过程的评估依据而存在。在相关标准制定或修订之前,来自自然科学领域的环境基准具有一定的证据比照意义,因而具有司法参照价值;环境基线在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机制中亦具有识别功能,可用于界定受损的生态环境是否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态。
田雅敏[8](2020)在《环境噪声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现代工业化的加速及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诸多环境问题相伴而来,噪声污染便是其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噪声污染属于一种感觉型侵害,受损事实既看不见也摸不着,但是却能对人们的生活、学习与工作产生严重的危害,成为制约提高生活质量与改善环境质量的紧要因素。本文对利用“无讼案例”数据库检索到的相关案例进行研读,分析结果显示:噪声污染问题主要存在于侵权责任纠纷中,尤其是噪声污染侵权责任纠纷。在司法裁判中,法院普遍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作为审理依据,针对该类案件,诉争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点主要聚焦在噪声排放行为是否构成环境噪声污染侵权以及是否应当负噪声污染侵权责任。《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噪声污染”的定义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方式,即所排放的噪声构成噪声污染需满足“超标”+“扰民”两个要件,但所排放的噪声虽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同样会严重干扰人们的生活,由于不符合“噪声污染”的法律定义无法寻求法律救济。相比于其他环境侵权,噪声污染侵权有其特殊性:污染行为具有不确定性、受损后果具有抽象性、因果关系证明具有复杂性,这些对认定环境噪声污染侵权构成了极大的挑战。根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环境污染侵权不要求行为具有违法性,但《噪声污染防治法》却要求噪声排放行为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即侵权行为需具备违法性,相关法律规定的不统一,给法官在司法裁判中适用相关规定带来困惑。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法官依据相邻关系的理论来审理噪声污染侵权案件的现象,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有关于相邻关系及容忍义务的规定多为原则性条款的,导致该条款的可操作性较低,难以满足审理噪声污染侵权纠纷的需要。环境噪声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存在噪声污染排放行为、噪声污染造成损害事实以及噪声污染行为与受损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个方面。由于构成噪声污染需同时满足主客观条件(“超标”+“扰民”),有的法院要求被侵害人证明噪声排放行为同时满足主客观条件,导致生活中许多困扰人们的噪声无法得到法律的规制。环境噪声污染属于感官类污染,受个体忍受限度差异的影响,受损程度亦存在不同,当事人对于受损事实的证明成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的一大阻碍,因而需要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合理、合法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基于噪声污染侵权行为具有特殊性,因果关系认定这一部分成为断定某一噪声排放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最困难的环节,正因如此,诉讼中噪声污染侵权纠纷实行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不同于传统侵权纠纷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因果关系部分的证明责任由被告(污染者)承担,而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则应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本文基于对人民法院判定是否构成噪声污染侵权之裁判观点的分析,以噪声污染防治法与侵权法相关理论为出发点,探析噪声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以期望能够为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提供一定参考,以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
王人众[9](2020)在《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日益加剧,已经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以及学习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因此,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问题也愈来愈受到公众的关注,为此,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该法在第六章集中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做出了相关规定。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各地方也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并积极探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治理新思路。如武汉市出台的《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就明确了职能部门的噪声管理职责,将城管部门作为负责社会生活、商业经营噪声污染行政处罚的部门;北京市探索制定的地方标准规范《居民楼配套设备噪声控制规范》则为有关部门加强管理提供了依据。但是,由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同大气、水等其他类型污染相比具有特殊性。因此在治理上有诸多困难,对治理者在治理能力与治理方法上提出了新的挑战。而且,我国现有的立法尚不能很好地解决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问题。具体而言:我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管理体制尚存有职责不清、执法权分散与管理主体单一等问题;现有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措施主要针对其他噪声污染,对于社会生活污染防治而言针对性不强;对于社会生活噪声侵害公民权益还缺少有效的损害救济机制。解决以上问题,应当坚持并完善我国已有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经验,特别是结合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系在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治理领域中的建立。并借鉴国外相关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治理经验,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及完善我国的法律权利体系的过程中要优化噪声标准,以公众健康作为首要考虑因素、提高法律防治措施的针对性,细化“分时分区”管理并强化对行为人的约束和限制扩音设备的使用场景,并健全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同时落实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承担,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有效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治理之路。
郑梦玲[10](2020)在《环境噪声侵权责任探究》文中提出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环境噪声问题日渐凸显,如何有效解决环境噪声侵权问题也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虽然对环境噪声污染做了明确规定,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指引,但是其相较于纷繁复杂的环境噪声侵权问题,却显得过于简单。本文将从环境噪声侵权的内涵出发,对环境噪声侵权责任展开分析与研究,以期维护深受环境噪声困扰的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虽然对环境噪声侵权责任做了相应规定,但是其只是针对环境噪声污染侵权,并未对其他类型的环境噪声侵权进行规定。本文通过对相关案例的研读、分析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多以相邻关系审理此类案件,导致那些未超过国家规定噪声排放标准但实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情况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解决。环境噪声侵权属于感觉型侵权,加之其损害的特殊性,本文认为应将环境噪声侵权分为环境噪声污染侵权和环境噪声干扰侵权,并对两者分别进行讨论。本文从不同角度分析不同归责原则理论的优缺点,结合环境噪声侵权的特殊性认为环境噪声干扰侵权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环境噪声污染侵权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兼采公平原则。由相应的归责原则出发,结合案例对环境噪声侵权责任构成的认定展开分析研究,认为环境噪声干扰侵权的责任构成应适用四要件说,而环境噪声污染侵权的责任构成应适用三要件说。最终在认定环境噪声侵权的基础上,对环境噪声侵权的责任承担主体、承担范围以及责任承担方式展开相应的研究,以实现环境噪声侵权的追责。通过对环境噪声的内涵、环境噪声侵权的归责原则、环境噪声侵权的责任构成以及环境噪声侵权的责任承担研究发现,要想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只有结合环境噪声侵权的特殊性以及个体的差异性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才能更好的分配环境噪声侵权责任,维护各方利益,实现公平合理的审判,维护法律的权威。
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3)环境噪声污染侵权归责原则再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环境噪声污染侵权归责原则实践矛盾的原因 |
三、声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侵权归责中的作用 |
四、达标排放噪声致噪声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 |
五、结 语 |
(4)噪声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一章 噪声污染侵权概述 |
第一节 噪声污染的概念 |
第二节 噪声污染侵权的概念及特征 |
一、噪声污染侵权的概念 |
二、噪声污染侵权的特征 |
第三节 噪声污染侵权现象严峻 |
第四节 噪声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的必要性 |
第二章 噪声污染侵权归责原则 |
第一节 噪声污染侵权归责原则理论争议 |
一、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
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
第二节 噪声污染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认定 |
二、噪声污染的立法规定具有特殊性 |
三、典型案例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质疑 |
四、噪声污染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合理性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三章 噪声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分析 |
第一节 构成要件学说 |
第二节 噪声污染行为 |
一、噪声污染界定局限 |
二、低频噪声排放标准不明确 |
第三节 噪声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
一、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立法规定 |
二、实务中举证责任适用不统一 |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过度依赖鉴定报告 |
四、因果关系推定理论之运用 |
第四节 噪声污染损害事实的认定及赔偿标准 |
一、噪声污染损害事实之法理 |
二、损害事实认定存有障碍 |
三、损害赔偿标准不明确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噪声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完善 |
第一节 完善噪声污染行为的认定标准 |
一、科学界定噪声污染 |
二、明确新型噪声污染源标准 |
第二节 完善噪声污染侵权因果关系认定 |
一、明确举证责任的适用 |
二、运用多元化因果关系证明方式 |
第三节 完善噪声污染损害事实认定及赔偿标准 |
一、建立和完善噪声污染损害事实认定机制 |
二、明确噪声污染损害赔偿标准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环境问题概述 |
2.1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含义 |
2.2 开发利用的城市地下空间的特点 |
2.2.1 相对封闭性 |
2.2.2 难以恢复性 |
2.2.3 热稳定性 |
2.2.4 地区差异性 |
2.3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环境污染问题 |
2.3.1 地下水污染 |
2.3.2 振动噪声污染 |
2.3.3 大气污染 |
2.4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生态破坏问题 |
2.4.1 地面植被破坏 |
2.4.2 城市地质灾害 |
2.4.3 破坏地下水环境 |
2.5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的理论基础 |
2.5.1 预防为主理论 |
2.5.2 代际公平理论 |
2.5.3 外部性理论 |
第三章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法律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制度不完善 |
3.1.1 规划科学性不强 |
3.1.2 规划缺少和地面规划的协调 |
3.1.3 规划制度缺乏强制力 |
3.2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漏洞 |
3.2.1 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缺少针对性的规定 |
3.2.2 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完善 |
3.3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制度不完善 |
3.3.1 开发利用管理责任不清 |
3.3.2 信息管理不规范 |
3.4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不完善 |
3.4.1 生态损害赔偿范围狭窄 |
3.4.2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鉴定评估体系不完善 |
第四章 国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立法经验 |
4.1 日本 |
4.1.1 政府配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专家委员会 |
4.1.2 城市地下空间相关立法贯彻绿色开发思想 |
4.1.3 完备的环境健康损害赔偿制度 |
4.2 新加坡 |
4.2.1 开展工程地质勘察,总结完善城市地质资料 |
4.2.2 坚持规划先行,科学制定城市地下空间规划 |
4.2.3 加强综合管理,促进部门间有效统筹和协调配合 |
4.2.4 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普及地下空间知识 |
4.3 英国 |
4.3.1 重视规划前调查和评估工作 |
4.3.2 建设规划公开制度 |
4.3.3 完善的规划申请程序 |
第五章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环境保护的相关制度完善 |
5.1 完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制度 |
5.1.1 建立城市地下空间信息调查制度,增强规划的科学性 |
5.1.2 建立地面地下规划信息共享制度,实现地面地下统筹规划 |
5.1.3 严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更改程序 |
5.2 完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5.2.1 确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的标准 |
5.2.2 完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
5.3 完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制度 |
5.3.1 配置与厘清管理部门职责 |
5.3.2 规范城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 |
5.4 完善城市地下空间生态损害赔偿制度 |
5.4.1 扩大赔偿范围 |
5.4.2 完善鉴定评估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科研成果 |
(6)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司法局制订的《关于加强金山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关于加强金山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
一、工作目标 |
二、工作机构 |
(一)金山区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
(二)行政调解委员会 |
(三)行政调解工作室 |
三、工作范围 |
四、工作原则 |
五、工作重点 |
六、工作方式 |
(一)直接调解 |
(二)间接调解 |
(三)公开调解 |
(四)联合调解 |
七、工作程序 |
(一)简易程序 |
(二)一般程序 |
(三)特别程序 |
八、组织保障 |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
(二)全面梳理基础工作 |
(三)分步完成组建工作 |
(四)建立健全调解工作制度 |
(五)优化资源整合及保障工作 |
附件1 |
附件3 |
(7)环境标准在侵权法中的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4 研究方法及内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内容 |
2 环境侵权的范畴界定 |
2.1 环境侵权涵义的学理争议 |
2.2 环境侵权的类型划分 |
2.2.1 环境污染侵权 |
2.2.2 生态损害侵权 |
3 环境标准的类型与效力定位 |
3.1 环境标准的类型区分 |
3.1.1 新《标准化法》中的环境标准体系 |
3.1.2 环境标准的类型划分 |
3.2 环境标准的效力争议 |
3.2.1 法律渊源说 |
3.2.2 准法律渊源说 |
3.2.3 非法律渊源说 |
3.3 类型化视角下环境标准的效力定位 |
4 环境标准适用现状分析 |
4.1 环境民事私益侵权中适用恣意 |
4.2 生态损害赔偿中适用情形有限 |
4.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规则明确 |
5 环境标准在环境污染侵权赔偿中的适用规则 |
5.1 环境标准的司法审查方法 |
5.1.1 审查环境标准限值 |
5.1.2 审查污染物目录 |
5.1.3 排除适用相关环境标准 |
5.2 污染物排放标准判断行为过错程度 |
5.3 环境质量标准用于确定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
5.3.1 确定损害范围 |
5.3.2 判断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 |
5.4 免责情形:“合规抗辩”的认定 |
5.4.1 噪声污染侵权中达标抗辩的特殊性 |
5.4.2 其他环境要素污染侵权中达标抗辩的普遍规则 |
6 环境标准在生态损害侵权赔偿中的适用规则 |
6.1 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 |
6.2 环境标准在生态损害赔偿中的一般适用方法 |
6.2.1 排污标准:判断行为违法性 |
6.2.2 质量标准:界定生态损害程度 |
6.2.3 监测标准:贯穿全过程的评估依据 |
6.3 特殊适用规则:环境基准与环境基线的参照意义 |
6.3.1 环境基准的参照作用 |
6.3.2 环境基线的识别功能 |
7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研究生在读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8)环境噪声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方法 |
(三)问题的引出 |
一、过错 |
(一)过错的概述 |
(二)对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反思 |
(三)过错的认定 |
二、噪声污染行为 |
(一)“噪声污染”的法律定义 |
(二)“噪声污染”定义的局限性 |
(三)修改“噪声污染”法律定义 |
三、噪声污染损害事实 |
(一)“噪声污染损害事实”的概述 |
(二)当前噪声污染损害事实证明标准的窘境 |
(三)调整噪声污染损害事实的证明标准 |
四、噪声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一)噪声污染侵权案件因果关系问题概述 |
(二)实务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
(三)因果关系推定学说 |
(四)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与科研成果 |
致谢 |
(9)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概述 |
(一)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概念 |
(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特点 |
1.来源的复杂性 |
2.类型的特殊性 |
3.损害的感觉性 |
4.后果的多样性 |
(三)社会生活噪声防治的理论基础 |
1.环境权理论 |
2.治理理论 |
3.外部性理论 |
二、我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现状及其问题 |
(一)我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现状 |
(二)我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现行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
1.管理体制不顺 |
2.标准体系不完善 |
3.法律措施针对性不强 |
4.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 |
三、国外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立法例及评析 |
(一)国外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立法例 |
1.美国 |
2.德国 |
3.日本 |
(二)国外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立法例的评析 |
1.构建完备的管理体制 |
2.形成科学的标准体系 |
3.设计系统的防治措施 |
4.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
四、我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
(一)理顺管理体制 |
1.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分工 |
2.赋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以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执法权 |
3.发挥基层政府及组织的管理作用 |
(二)完善标准体系 |
1.将公众健康作为制定标准的重要考虑因素 |
2.针对新的社会生活噪音源丰富标准体系 |
(三)增强法律措施的针对性 |
1.细化分时、分区管理措施 |
2.加强对噪声污染行为人的管理 |
3.加强对扩音设备使用的管理 |
4.对噪声敏感区采取有效措施阻断传播 |
(四)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
1.健全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
2.健全民事责任追究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环境噪声侵权责任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三、研究现状综述 |
第一章 环境噪声侵权概述 |
一、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侵权的内涵 |
(一)环境噪声的内涵 |
(二)环境噪声侵权的内涵 |
二、环境噪声的危害性 |
(一)生理性危害 |
(二)心理性危害 |
三、环境噪声侵权的特征 |
第二章 环境噪声侵权的归责原则 |
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过错责任原则 |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
二、环境噪声侵权的归责原则理论争议 |
(一)归责原则一元论 |
(二)归责原则二元论 |
(三)归责原则多元论 |
(四)合理容忍义务 |
第三章 环境噪声侵权的责任构成 |
一、构成要件之学说 |
二、环境噪声侵权行为 |
(一)基于相邻关系 |
(二)交通设施建造及运营 |
(三)小区设施运转 |
(四)生产或者经营活动 |
(五)建筑施工 |
三、损害事实 |
(一)损害事实之法理 |
(二)损害事实之认定 |
四、因果关系 |
(一)因果关系之证明 |
(二)因果关系之认定 |
五、减责、免责事由 |
第四章 环境噪声侵权的责任承担 |
一、责任承担主体及承担范围 |
(一)责任承担主体 |
(二)责任承担范围 |
二、责任承担方式 |
(一)停止侵害 |
(二)赔偿损失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环境噪声污染责任纠纷司法实践研究 ——以694份民事判决书为分析样本[D]. 刘斌. 贵州财经大学, 2021
- [2]环境噪声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D]. 高雨竺. 辽宁科技大学, 2021
- [3]环境噪声污染侵权归责原则再议[J]. 刘卫先.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3)
- [4]噪声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D]. 徐晓芸. 兰州大学, 2021(02)
- [5]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制度研究[D]. 肖玉. 河北地质大学, 2020(05)
- [6]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司法局制订的《关于加强金山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J].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0(07)
- [7]环境标准在侵权法中的适用研究[D]. 姚茜倩.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20(01)
- [8]环境噪声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探析[D]. 田雅敏. 吉林大学, 2020(08)
- [9]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D]. 王人众. 辽宁大学, 2020(01)
- [10]环境噪声侵权责任探究[D]. 郑梦玲. 兰州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