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浅析(论文文献综述)
王友武[1](2020)在《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监察调查是监察职能的核心权能,对监察监督和监察处置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其基本属性是学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比如,关于调查权的属性问题、调查权的权能问题、调查权的规范运行问题、被调查人的权益保障问题、非法证据排除的排除问题、调查权与司法权的衔接问题等等,这些问题至今尚处在各执一词的探索阶段。基于现实和理论双重考量,有必要从调查权的本体、渊源、特征、构造、配置、功能、运行等多重维度,对学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作出积极回应。本研究共八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为绪论:交待研究背景,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梳理,阐述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描绘本研究的基本内容和整体结构。第二章为监察调查权的形成和确立。主要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对监察调查权进行考察,包括监察调查权的历史考察、域外借鉴和当代中国的监察调查权的发展沿革。第三章为监察调查权性质、地位及特征,描绘监察调查权的外在表现。阐述监察调查权反腐败调查权的性质及其在监察权中的地位。从内涵机理、具体表现和现实需要三个方面阐释监察调查权的政治性、法定性、程序性、政策性和有限性特征。第四章为监察调查权的配置。监察调查权的配置以人民主权理论、正当程序理论、公正效率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为指导,遵循合理配置原则、集权分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权责对等原则。第五章为监察调查权的功能。通过具体案例演绎监察调查权揭露和证实腐败违法犯罪的案件调查功能,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警示教育功能,保障被留置人基本人权的人权保障功能,监督权力合法运行的权力监督功能,提出监察建议的漏洞防补功能。第六章为监察调查权的构成。从腐败案件调查的流程和调查措施的性质将监察调查权分为线索受理权、初核调查权、立案调查权、调查终结权、调查建议权等五种类型的权力,其中立案调查权包含常规调查权、特殊调查权、协同调查权等表现形态。第七章为监察调查权的运行。结合腐败案件的查办过程,阐述监察调查权独立性、效率性和规范性的运行特征。第八章是监察调查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是初核阶段的线索收集和管理问题、二是立案阶段调查权运行的问题、三是调查权协调配合方面的问题。通过健全初核线索的信息化管理制度、解决各类管辖冲突、优化与相关机关的衔接机制加以完善解决。本研究着眼于《监察法》实施后新旧体制磨合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和对策研究,以期构建监察调查权的学理、法理体系,逻辑、话语体系和科学运行体系,推进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调查制度行稳致远。
张咏涛[2](2020)在《监察管辖制度研究》文中认为
韦淑玲[3](2020)在《桂林市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研究》文中认为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扶贫工程项目、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国家低保医疗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农户产业奖补等领域。要建立健全与扶贫各部门相关的常态化的联络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构筑社会预防格局;堵塞漏洞,完善涉农资金管理体制;依法履职,实现监察体制改革的无缝衔接,统筹协调涉农惠农资金的发放、审核、使用及监督。
梁靖愉[4](2020)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受贿犯罪及防治对策研究 ——基于306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文中认为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进入快速推进阶段,城市对建设用地的需求也急剧增加。政府征收大量农村集体土地,通过改变农业用地的用途和性质实现城市建设用地的有效供给。然而,随着土地价值不断攀升和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持续推进,土地征收中的腐败问题尤为突出,不仅侵害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还不断吞噬国家资产,给地方政治、经济和社会治理造成严重破坏。本文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受贿犯罪及防治对策为研究主题,结合制度反腐败理论和新公共治理理论构建分析框架,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306份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受贿犯罪的裁判文书为研究对象。通过文本阅读,笔者对每一份有效样本的信息进行编码。本文首先对相应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发现2007年—2015年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受贿犯罪高发时期,受贿罪犯多为男性,犯罪年龄集中在31—50岁,多为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其中编外人员尤其是村中国共产党员支部委员会和村民自治委员会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严重程度更高。受贿罪犯人均受贿金额高,潜伏期长。接着从受贿罪犯身份特征、经济社会因素两方面探索其对受贿犯罪严重程度的影响,从受贿罪犯身份特征来看,受教育程度越高的受贿犯罪,受贿犯罪严重程度越高;潜伏期越长,受贿犯罪严重程度越高;编外人员相较于编内人员,受贿犯罪严重程度更高。基层工作人员尤其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人员是征地领域受贿犯罪的“主力军”。结合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受贿犯罪现状,通过对我国反腐败体制机制运行逻辑的梳理及306份裁判文书内容的深入分析,从制度因素、权力体系因素、文化因素、罪犯个体因素等维度揭示造成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受贿犯罪高发的原因。为了有效遏制土地征收腐败,本文借鉴了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验,结合公共治理理论,从创新农村基层治理机制、完善土地征收体系、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分区域精准施策、推动大数据反腐、健全保障激励体制、加强廉政教育培训力度、推动公众参与廉政建设等方面提出防治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受贿犯罪的政策建议。
梁娟[5](2019)在《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文中提出在国家高压反腐的态势下,农村“蝇贪”之害仍然突出,甚至呈高发态势,基层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村干部是村级治理的核心力量,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人群,如何有效治理这类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是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通过收集大量数据,对村干部犯罪进行实证研究,提出预测这类犯罪趋势的相关指标,梳理出刑事风险防控点,凸显应用法学领域研究方向;针对当前村干部犯罪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新时代下我国农村的实际,运用系统论和现代治理理论,构建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提出治理的目标、原则、结构、方法等,弥补当前对基层职务犯罪治理体系研究的不足;将程序主义法律观引入村民自治,融合自治、法治、德治,通过完善制度从根本上预防村干部犯罪;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探索村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有效控制村干部犯罪,对防范化解重大矛盾和风险、推进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吕永祥[6](2019)在《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预防腐败职能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当前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国家监察委员会面临着在腐败存量日益减少的情况下通过有效预防腐败来遏制腐败增量这一重要任务,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研究是一个兼具理论前沿性和实践重要性的研究议题。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以执政为民、秉公用权为目标的政党,她在使用公共权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增进社会公共福祉的同时,还必须同公权力腐败这种公权私用的现象作长期和坚决的斗争。预防腐败和惩治腐败是我国反腐败战略的两大支柱,随着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国家政权对公权力腐败的成因和廉政建设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预防腐败在我国反腐败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升,“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成为我国反腐败的重要方针。预防腐败是比惩治腐败具有更高复杂性和前瞻性的反腐败战略,对反腐败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和综合能力有着更高的要求。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原本分散的预防腐败机构及其资源有效地整合起来,为国家监察委员会有效预防公权力腐败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如何结合自己的机构属性和职能设置来有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预防腐败战略,仍旧是摆在国家监察委员会这一新成立的国家反腐败机构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既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深化,也亟待从理论上加以研究和回应。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反腐败机构,预防公权力腐败是其一项重要任务。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公权力腐败的理论逻辑是,通过消除公权力腐败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构成要件来切断公权力腐败行为的发生机制。基于此,本文在厘清公权力腐败和预防腐败等核心概念的基础上,借鉴制度预防腐败理论等国内外廉政理论资源,从“公共权力—腐败动机—腐败机会→腐败行为”这一解释公权力腐败发生机理的主流范式出发,结合我国反腐败政策文件对预防腐败战略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职能设置,尝试性地构建“权力监督—廉政教育—制度建设→预防腐败”这一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职能的理论分析框架。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采取政策试点的改革方法,其政策运行过程先后经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政策试点、国家监察委员会试点的政策扩散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度正式形成三个发展阶段。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标志性成果,对我国提升预防腐败的有效性具有积极的作用。通过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和之后的两种国家监察机关乃至两种预防腐败体系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提升预防腐败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整合分散的预防腐败职能,构建集中统一的预防腐败体系,对于我国更加有效地预防权力腐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从预防腐败实践的角度看,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一个兼具预防腐败职能和惩治腐败职能的综合性国家反腐败机构,是我国预防腐败战略的主要执行者。随着预防腐败局、行政监察机关等原预防腐败机构被整合至国家监察委员会之中,国家监察委员会在我国预防腐败体系中的重要性更为凸显。国家监察委员会在贯彻执行我国的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预防腐败战略的同时,结合《监察法》赋予的对公职人员开展权力监督、廉政教育和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中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等监察职能,形成了权力监督、廉政教育和制度建设三管齐下的预防腐败模式。机构是履行职能的载体,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履行权力监督、廉政教育和提出监察建议等监察职能都有相应的内设机构和外派机构作为支撑,意在通过开展预防性监督和发现性监督防范公共权力滥用,通过开展廉政教育抑制公职人员的腐败动机,通过制度建设减少公职人员的腐败机会,从而释放出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公权力腐败的治理效能。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在承认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公权力腐败的实践工作取得显着成效的同时,还应客观地看到,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国家监察委员会在预防公权力腐败时还会触及到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结合纪检监察机关的调研材料、相关统计数据等经验材料和理论分析来看,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履行预防腐败职能的过程中亟需解决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待强化、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效果不够理想和运用监察建议推动被监督单位加强廉政制度建设的有效性亟待提升等问题。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国家监察委员会要将其制度优势进一步转化为预防腐败的效能,就需要在借鉴中国香港等高度廉洁地区的预防腐败经验的基础上,对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和增强不想腐的自觉三大目标,从多措并举提升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效性、构建主体协调、分类施教和高度参与的精细化廉政教育模式和积极运用监察建议督促被监督单位提升廉政制度质量及其执行力三个方面入手,进一步提升预防腐败的有效性。虽然公权力腐败行为与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战略之间的较量和博弈将是一个长期的和复杂的过程,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和人大的领导之下,加强与其他预防腐败主体的协调配合,不断提升履行权力监督、廉政教育和监察建议三项预防腐败职能的有效性,综合运用预防腐败和惩治腐败之间的互补效应,就能够在公权力腐败和预防腐败行动之间的长期博弈中不断取得胜利。
张伟[7](2019)在《村民自治组织成员职务犯罪治理研究》文中认为伴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深入,在农村地区发生的村民自治组织成员的职务犯罪严重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引起了最高检和中纪委的高度重视,笔者长期在检察机关从事反贪工作,“拍蝇”经验丰富,将结合本地实际和参与办理的典型案例,分析近年来村民自治组织成员职务犯罪案件高发的现状、原因,并探讨治理相关职务犯罪的对策。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本文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我国村民自治组织成员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首先,介绍我国村民自治组织的性质,特别将基层党组织与村委会区别开,明确研究对象;其次,阐述村民自治组织成员构成职务犯罪的条件,将协助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行为与其处理村集体内部事务的犯罪行为区别开,明确研究范围;再次,分析村民自治组织成员职务犯罪案件高发的现状、领域;最后,分析村民自治组织成员职务犯罪的严重危害,论证治理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为我国村民自治组织成员职务犯罪案件高发的原因,主要是五个方面:第一,村委会成员整体素质不高;第二,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监督流于形式;第三,法制教育和宣传不足;第四、治理村民自治组织成员职务犯罪比较困难;第五、乡村衰败造成不利影响。本文将抓住这五个原因从微观到宏观、从内部到外部对村民自治组织成员职务犯罪进行深刻剖析和总结。第三部分为村民自治组织成员职务犯罪的治理策略,五节分别对应第二部分的五节,解决所提出的全部问题:第一节对策提升村委会成员整体素质,从内部降低村民自治组织成员职务犯罪的风险;第二节,加强多渠道的民主监督,以强化多种形式的监督减少村民自治组织成员职务犯罪;第三节,强化农村地区法制教育和宣传,增加外部监督的力度;第四节,改革国家监察体制,解决办案机关不协调、不统一的问题;第五节,积极响应乡村振兴战略,发展农村经济和科教文卫等各个全方位的事业,从根本上改善农村的社会环境,清除村民自治组织成员职务犯罪的土壤。文章的特色是在宏观角度结合了我国社会当前反腐败斗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乡村振兴战略三大热点背景,在微观角度加入了笔者十年反贪工作中的典型案例、亲身感悟以及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本地的实际情况,针对村民自治组织成员职务犯罪案件高发的现状全方位分析原因,解读对策,展现了国家发展大势下笔者对农村地区职务犯罪不良态势彻底扭转的信心和憧憬。
司琪[8](2019)在《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适用衔接研究》文中认为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国家通过集中权力于监察委员会1,分离检察机关改革前享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至权力集中统一的监察委员会,体现了国家打击腐败的决心。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出台,作为一种新型权力--监察权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它的出台改变了国家的权力配置模式,因此必然导致《监察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衔接问题。在众多的法律协调衔接中,由于《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有着前后相继的关系,因此二者之间的协调衔接显得格外重要。根据《监察法》的制度设计,监察委员会承担检察机关原先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因此《监察法》在许多环节的立法设计中都吸收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察法》属于新生事物,还在不断的探索与发展中,虽然监察立法在一些环节已经兼顾到与刑事程序的衔接问题,但整个《监察法》一共仅有六十多个条文,内容涵盖面较窄,既要规范监察程序本身,还要兼顾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一次单薄的立法不可能将所有问题都精准的解决,因此仍有诸多环节因为与《刑事诉讼法》有所交叉或竞合,或因存在立法空白,而导致实践中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的办案衔接过程中存在尴尬之处。作为我国的一大“本土问题”,新背景下监察委调查权的性质为何,检察机关的职能与地位面临何种走向,以及如何在反腐工作的独立与联系中厘清监察委与检察机关的分工合作关系,使《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合理有效的衔接,从而在国家反腐工作形成高度的凝聚力,这是本文极力探索的方向。本文的主要内容与结构安排概括如下:第一部分是本文的绪论部分。首先论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介绍了监察体制改革给国家反腐工作带来的不同影响,包括立法的调整:《监察法》的出台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司法实践中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以及检察机关职能的转隶。接着介绍了本文研究目的,其次是对国内研究现状的总结:以问题为导向,整合学者观点,为本文关于现阶段《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适用衔接的理论基础作以铺垫。最后介绍了本文的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本文分别采用文献分析法、规范分析法以及实证分析法三种法学研究方法,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行文思路研究了在衔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最后分别在制度层面与实践层面提出完善建议。第二部分,论述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理论基础。在这一部分中,首先分析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主要原则,包括权力独立行使原则、合法性原则以及合理性原则;然后研究分析在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新定位以及未来走向,进而论证《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分析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适用衔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存在于诸多环节,包括管辖竞合、证据的适用、辩护律师介入问题以及留置措施的适用中。监察立法刚刚出台,相较于《刑事诉讼法》还不够成熟,在这些问题的规定上还较为粗略与不成熟,因此会导致实践中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办案衔接过程存在一些困难,主要包括:《监察法》中对于辩护律师介入部分存在立法空白,使得被调查人在调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遇到困难;在证据采集和适用中,言词证据搜集的合法性问题与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适用,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监察制度中如何适用存在疑问;两法在立案管辖与牵连案件管辖中存在竞合;以及在强制措施的规定中,“留置”措施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衔接问题。第四部分,论述了在制度层面对《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衔接的完善建议。该部分以第三部分的不同问题为出发点,前后呼应,针对提出的四个问题,从立法层面切入提出处理思路与完善衔接的建议。第五部分,论述了在实践中完善《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适用衔接的建议。目前对于二者衔接的相关规定还很不完善,且规定较为宽松不易于实践操作,监察程序移送案件的标准不明确,同时信息交流不畅,导致衔接效率不高。如何完善《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解决上述的问题,除了在立法层面完善二者衔接的规定,实践中首先要明确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案衔接的几种基本方式,包括完善联席会议机制,全面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同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再从监察机关角度和检察机关角度出发,提出二机关应遵循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的原则,进而在实践中做好《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衔接工作。
韩雪[9](2019)在《职务犯罪调查权问题研究 ——以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由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国家反腐败工作做出了巨大的贡献。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正式成为监察体制改革的指导性规范,标志着正式开始检察机关反贪反渎职部门以及预防职务犯罪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及相关权力的“转隶”试点工作的运行。随着国家对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和对反腐败力量的进一步整合,在一年多的试点工作之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2018年3月份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颁行后,部门职能及其职权都随之转隶至国家监察委员会,预示着我国也将由专门机构来进行反腐工作,加大反腐力度,反腐工作高效运行,从而达到减腐灭腐的工作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检察机关保留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以及行使补充侦查权,形成我国特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力结构体系。对于反腐工作而言,我国《监察法》的颁行以及监察委员会的成立会成为反腐工作的重要力量,也可以使我国职务犯罪案件得到高效控制。本文的重点在于从学理上研究职务犯罪侦查权与监察委员会调查权以及权力对比分析,回顾我国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职务犯罪侦查结构模式的历史进程,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对比分析、域外及其港澳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主体的具体分析、我国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权与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进行对比研究之后,厘清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员会公权力之间的定性以及功能定位,使两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形成有效衔接机制。监督者的监督是任何国家构建监督体制,设置监督机构所共同面临的问题,权力制约是监督者被监督首要解决问题,因此从权力制约两方面监督与制衡构建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权力制约机制,防止监督权的滥用,达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目标。
黄宇宁[10](2019)在《河源市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及其预防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现今农村基层职务犯罪案件频发,并且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向,虽然那一般来说其涉案金额和规模都较小,不过其社会危害极大。在农村基层职务犯罪案件中,有滥用职权、挪用资金、玩忽职守等多种多样的类型,但是诸多犯罪案件中有其内在的规律与犯罪特征,本文将通过对过往几年发生的农村基层犯罪案件进行分析,意在总结出其内在的规律、特征、模式。并针对性地制定一些关于预防农村基层职务犯罪的机制和方案,以期能减少农村基层职务犯罪案件的数目和危害。本文将从四个部分去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为导论,根据农村基层职务犯罪的背景、研究意义进行分析,了解国内外关于职务犯罪的研究现状,结合研究成果确定本文的研究思路;本部分重点讲解我国目前的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背景和本论文的研究思路及方法。第二部分为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一般分析,主要包括如下部分:农村干部的涵义、职务犯罪的涵义、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危害、农村基层干部发生职务犯罪的种类并用相关案例进行详细分析等,主要借助数据和实例来分析其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和职务犯罪的新方向,以及职务犯罪的危害;第三部分为农村基层干部做出职务犯罪行为的诱因,包括选人用人层面、制度管理层面、监督制约层面、个人素质层面等方面,为第四部分的预防对策提供深厚的理论支持与设计预防职务犯罪机制的基础框架。第四部分是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防治措施,结合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点对点的提出防治对策。从机制体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干部素质、加大法制宣传来设计预防职务犯罪机制,从而达到降低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案件数目与危害性。
二、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浅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浅析(论文提纲范文)
(1)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引言 |
1.2 研究现状 |
1.2.1 监察调查权性质的研究 |
1.2.2 监察调查权基本权能研究 |
1.2.3 监察调查权规范运行的研究 |
1.2.4 保障被调查人权益的研究 |
1.2.5 监察调查中非法证据排除研究 |
1.3 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之处 |
第2章 监察调查权的发展沿革 |
2.1 中国古代的监察调查权 |
2.1.1 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 |
2.1.2 古代监察权的功能 |
2.1.3 古代监察权的借鉴 |
2.2 国家监察调查权的形成和确立 |
2.2.1 行政监察制度调查权 |
2.2.2 检察监督制度侦查权 |
2.2.3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调查权 |
2.2.4 国家监察调查权的确立 |
2.3 域外监察调查权的参考借鉴 |
2.3.1 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
2.3.2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制度 |
2.3.3 香港地区廉政公署制度 |
第3章 监察调查权性质、地位及特征 |
3.1 调查权的性质 |
3.1.1 调查权的概念 |
3.1.2 调查权的性质 |
3.2 调查权的地位 |
3.2.1 调查权地位概述 |
3.2.2 调查权与监督、处置权的关系 |
3.3 调查权的特征 |
3.3.1 调查权的政治性 |
3.3.2 调查权的法定性 |
3.3.3 调查权的程序性 |
3.3.4 调查权的政策性 |
3.3.5 调查权的有限性 |
第4章 监察调查权的配置 |
4.1 调查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4.1.1 人民主权理论 |
4.1.2 正当程序理论 |
4.1.3 公正效率理论 |
4.1.4 制度变迁理论 |
4.2 调查权配置的基本特征 |
4.2.1 合理配置 |
4.2.2 集权分权 |
4.2.3 权力制约 |
4.2.4 权责对等 |
第5章 监察调查权的功能 |
5.1 案件查证功能 |
5.1.1 案件查证功能的含义 |
5.1.2 案件查证功能的实现 |
5.2 权力监督功能 |
5.2.1 权力监督功能的含义 |
5.2.2 权力监督功能的实现 |
5.3 人权保障功能 |
5.3.1 人权保障功能的含义 |
5.3.2 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 |
5.4 堵漏建制功能 |
5.4.1 堵漏建制功能的含义 |
5.4.2 堵漏建制功能的实现 |
5.5 警示教育功能 |
5.5.1 警示教育功能的含义 |
5.5.2 警示教育功能的实现 |
第6章 监察调查权的构成 |
6.1 线索受理权 |
6.1.1 问题线索的概念 |
6.1.2 问题线索的处置 |
6.2 初核调查权 |
6.2.1 初核调查的含义 |
6.2.2 初核调查的程序 |
6.2.3 初核调查的运行 |
6.3 立案调查权 |
6.3.1 立案准备 |
6.3.2 回避程序 |
6.3.3 常规调查权 |
6.3.4 特殊调查权 |
6.3.5 协同调查权 |
6.4 调查终结权 |
6.4.1 调查终结权的概念 |
6.4.2 调查终结权的规范 |
6.5 调查建议权 |
6.5.1 自首从宽建议 |
6.5.2 退赃从宽建议 |
6.5.3 立功从宽建议 |
第7章 监察调查权的运行 |
7.1 调查权运行特征 |
7.1.1 运行的独立性 |
7.1.2 运行的效率性 |
7.1.3 运行的规范性 |
7.2 调查权运行原则 |
7.2.1 运行的合法原则 |
7.2.2 运行的客观原则 |
7.2.3 运行的公正原则 |
7.3 调查权运行方式 |
7.3.1 以党的领导为前提 |
7.3.2 以集体决策为主导 |
7.3.3 以严格依法为关键 |
7.3.4 以查证事实为依规 |
7.3.5 以办案绩效为要旨 |
第8章 监察调查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8.1 初核阶段线索收集与管理中的问题及完善 |
8.1.1 线索收集与管理的问题 |
8.1.2 线索收集与管理制度的完善 |
8.2 立案调查阶段调查权运行的问题及完善 |
8.2.1 相关犯罪的管辖问题 |
8.2.2 解决立案阶段的管辖冲突 |
8.3 调查权协同配合方面的问题 |
8.3.1 相关机关的配合问题 |
8.3.2 协同配合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发表的论文 |
(3)桂林市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基层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现状分析 |
(一)犯罪主体与罪名相对集中 |
(二)职务犯罪发生环节集中 |
(三)共同犯罪明显,窝串案较多 |
二、桂林市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 |
(一)建立了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惩防工作体系 |
(二)依法查办扶贫领域职务犯罪 |
(三)深入推进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 |
三、查办和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成因 |
(一)主要问题 |
1.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存在重查办轻预防的问题,预防工作需进一步加强。 |
2.扶贫领域多部门工作合力尚未形成。 |
3.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上仍然存在漏洞。 |
4.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工作面临监察体制改革。 |
(二)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成因 |
四、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的对策 |
(一)继续加强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保持对职务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 |
(二)建立健全与扶贫各部门相关的常态化的联络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构筑社会预防格局。 |
(三)堵塞漏洞,完善涉农资金管理体制。 |
(四)依法履职,实现监察体制改革的无缝衔接。 |
(五)改善扶贫资金管理方式 |
(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受贿犯罪及防治对策研究 ——基于306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一)土地征收 |
(二)受贿犯罪 |
三、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研究设计 |
一、理论基础 |
(一)制度反腐败理论 |
(二)公共治理理论 |
二、研究设计 |
第三章 研究假设与数据来源 |
一、研究假设 |
(一)市场化与受贿犯罪严重程度 |
(二)城镇化水平与受贿犯罪严重程度 |
(三)人均GDP与受贿犯罪严重程度 |
(四)潜伏期与受贿犯罪严重程度 |
(五)用工类别与受贿犯罪严重程度 |
(六)受教育程度与受贿犯罪严重程度 |
二、数据来源 |
(一)裁判文书收集 |
(二)因变量:受贿犯罪严重程度 |
(三)自变量:经济发展变量及受贿罪犯群体特征 |
第四章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受贿犯罪现状 |
一、受贿犯罪现状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一)受贿罪犯的群体特征 |
(二)受贿犯罪案件的相关信息统计 |
二、经济发展因素、受贿罪犯群体特征与受贿犯罪严重程度 |
第五章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领域受贿犯罪高发原因分析 |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领域受贿犯罪高发的制度因素 |
(一)反腐败机构设计存在瑕疵 |
(二)反腐败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缺口 |
(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缺口 |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领域受贿犯罪高发的权力体系因素 |
(一)村集体组织自治机制异化 |
(二)行政系统内部的有效监督机制欠缺 |
(三)对基层工作人员保障激励机制不足 |
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领域受贿犯罪高发的文化因素 |
(一)“官本位”思想严重 |
(二)乡村“熟人社会”加剧受贿犯罪 |
四、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领域受贿犯罪高发的受贿罪犯个人因素 |
(一)受贿罪犯法治思维的缺失 |
(二)受贿罪犯抱有侥幸心理 |
第六章 中国香港防治土地征收腐败的经验与启示 |
一、香港的土地征收制度 |
二、反腐措施:香港模式 |
(一)机构建设 |
(二)制度建设 |
(三)公众参与 |
三、香港防治土地征收腐败的经验与启示 |
(一)确保机构独立以及相互制衡 |
(二)加强大众参与以及社会监督 |
(三)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
第七章 防治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领域受贿犯罪的政策建议 |
一、创新农村基层治理机制,促村集体自治组织发展 |
(一)转变乡镇政府职能 |
(二)加强村民自治的制度规范与配套机制 |
二、完善土地征收体系建设,加强制度反腐威慑力量 |
(一)建立健全土地征收管理体系 |
(二)强化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 |
三、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推动科技和大数据反腐 |
(一)制定防治土地征收领域受贿犯罪工作重点 |
(二)树立大数据思维,将权力装进数据的笼子里 |
四、建立健全保障激励机制,加强廉政教育培训力度 |
(一)完善征地工作人员保障激励机制 |
(二)加强廉政教育培训 |
五、多元联动共谋互利合作,携手公众共建廉政文化 |
(一)加强社会公众的反腐败意识 |
(二)将非政府部门纳入到反腐败体系中 |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 |
一、研究发现 |
二、研究存在的不足 |
三、未来研究展望 |
附录:我国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梳理 |
一、党内法规制度 |
二、国家层面法律法规 |
三、地方层面制定的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与述评 |
1.2.1 研究综述 |
1.2.2 研究述评 |
1.3 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基本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基本框架与内容 |
1.4.1 基本框架 |
1.4.2 研究内容 |
1.4.3 创新之处 |
第2章 村干部犯罪的现状与成因 |
2.1 村干部的概念与特征 |
2.1.1 村干部的概念 |
2.1.2 村干部的特征 |
2.2 村干部犯罪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
2.2.1 村干部犯罪的概念 |
2.2.2 村干部犯罪的特征 |
2.2.3 村干部犯罪的分类 |
2.3 村干部犯罪的现状 |
2.3.1 村干部犯罪的总体情况 |
2.3.2 村干部犯罪的特点 |
2.4 村干部犯罪的成因 |
2.4.1 村干部犯罪的主观原因 |
2.4.2 村干部犯罪的客观原因 |
第3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现状 |
3.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理念 |
3.1.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概念 |
3.1.2 村干部犯罪治理理念的形成 |
3.2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的国家与社会 |
3.2.1 村干部犯罪治理方式的演变 |
3.2.2 村干部犯罪惩治主体的演变 |
3.2.3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的社会参与 |
3.3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
3.3.1 村干部犯罪治理缺乏系统性 |
3.3.2 村级监督机制不健全 |
3.3.3 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 |
3.3.4 教育和保障制度不完备 |
3.3.5 信息技术利用不充分 |
3.3.6 国家惩治力度不够大 |
3.3.7 社会力量参与不充足 |
3.4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环境 |
3.4.1 政治环境 |
3.4.2 经济环境 |
3.4.3 文化环境 |
3.4.4 科技环境 |
第4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经验 |
4.1 我国古代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1.1 严刑峻法 |
4.1.2 道德教化 |
4.1.3 注重管理 |
4.1.4 强化监督 |
4.2 我国古代职务犯罪治理的有益经验 |
4.2.1 注重惩防结合 |
4.2.2 加强对官员的管理 |
4.2.3 发挥监察机构的作用 |
4.3 国际社会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3.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主要治理措施 |
4.3.2 境外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4 国际社会职务犯罪治理的有益经验 |
4.4.1 完善反腐败立法 |
4.4.2 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
4.4.3 完善其他配套制度 |
第5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总体设计 |
5.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目标与原则 |
5.1.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目标 |
5.1.2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原则 |
5.2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结构 |
5.2.1 预测体系 |
5.2.2 预防体系 |
5.2.3 惩治体系 |
5.3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方法 |
5.3.1 一体推进 |
5.3.2 明确重点 |
5.3.3 保持开放 |
第6章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体系 |
6.1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方法 |
6.1.1 经验预测方法 |
6.1.2 科学预测方法 |
6.2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内容 |
6.2.1 村干部犯罪发展趋势 |
6.2.2 村干部犯罪主体预测 |
6.2.3 村干部犯罪类型预测 |
6.2.4 村干部犯罪领域预测 |
6.3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指标 |
6.3.1 首要指标 |
6.3.2 主要指标 |
6.3.3 参考指标 |
6.4 村干部犯罪的预警机制 |
6.4.1 廉情预警机制 |
6.4.2 资金异动预警机制 |
第7章 村干部犯罪的预防体系 |
7.1 村干部犯罪的制度预防 |
7.1.1 协商民主制度 |
7.1.2 非正式制度 |
7.1.3 村务公开制度 |
7.1.4 村级财务制度 |
7.2 村干部犯罪的监督预防 |
7.2.1 基层政府监管 |
7.2.2 纪检监察监督 |
7.2.3 村级内部监督 |
7.2.4 社会组织监督 |
7.3 村干部犯罪的教育预防 |
7.3.1 廉洁教育 |
7.3.2 法治教育 |
7.4 村干部犯罪的保障预防 |
7.4.1 选任机制 |
7.4.2 待遇保障 |
第8章 村干部犯罪的惩治体系 |
8.1 村干部犯罪的查办 |
8.1.1 线索来源渠道 |
8.1.2 查办案件重点 |
8.1.3 快查快结机制 |
8.1.4 协作配合机制 |
8.2 村干部违纪违法的惩治 |
8.2.1 四种形态的运用 |
8.2.2 罪与非罪的界限 |
8.3 村干部犯罪的刑事惩治 |
8.3.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 |
8.3.2 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
8.3.3 量刑指导意见的细化 |
8.3.4 刑罚执行的社会化 |
8.4 村干部犯罪惩治的立法完善 |
8.4.1 严密法网 |
8.4.2 完善刑罚 |
第9章 结论与展望 |
9.1 结论 |
9.2 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预防腐败职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相关研究 |
(二)预防腐败相关研究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与预防腐败交叉性研究 |
三、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结构 |
四、研究的可能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的可能创新 |
(二)研究的不足 第一章 核心概念、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核心概念的厘定 |
(一)腐败与公权力腐败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与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 |
(三)预防腐败与惩治腐败 |
二、理论基础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理论 |
(二)权力监督与制约理论 |
(三)制度预防腐败理论 |
三、理论分析框架 |
(一)切断公权力腐败发生链条:预防腐败的理论逻辑 |
(二)权力—动机—机会→腐败行为:公权力腐败发生机理 |
(三)监督—教育—制度→预防腐败: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的分析框架 第二章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及其对预防腐败的积极作用 |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 |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政策试点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试点的政策扩散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度正式形成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对预防腐败的积极作用 |
(一)提升预防腐败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
(二)整合分散的预防腐败职能 |
(三)构建集中统一的预防腐败体系 第三章 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的职能设置 |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的监督职能 |
(一)监督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首要职能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监督职能的履职机构及其履职方式 |
(三)以事前监督防范公权力滥用:权力监督在预防腐败中的作用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的廉政教育职能 |
(一)廉政教育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能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廉政教育职能的履职机构及其履职方式 |
(三)以廉政教育抑制腐败动机:廉政教育在预防腐败中的作用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的监察建议职能 |
(一)监察建议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能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建议职能的履职机构及其履职方式 |
(三)以制度建设减少腐败机会:监察建议在预防腐败中的作用 第四章 国家监察委员会履行预防腐败职能亟需解决的问题 |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待强化 |
(一)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待强化的表现 |
(二)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待强化的原因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效果不够理想 |
(一)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效果不够理想的表现 |
(二)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的效果不够理想的原因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运用监察建议的有效性亟待提升 |
(一)运用监察建议的有效性亟待提升的表现 |
(二)运用监察建议的有效性亟待提升的原因 第五章 提升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有效性的实践路径 |
一、多措并举提升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效性 |
(一)提升国家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和考察权限 |
(二)提高国家监察委员会财政经费供给的独立性 |
(三)保障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
二、构建主体协调、分类施教与高度参与的精细化廉政教育模式 |
(一)加强对廉政教育主体的内部整合与外部协调 |
(二)对不同类型的廉政教育对象分类施教 |
(三)以创新廉政教育方式提高教育对象的参与度 |
三、运用监察建议督促被监督单位提高廉政制度质量及其执行力 |
(一)以科学化的监察建议帮助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弥补制度缺陷 |
(二)将制度执行不力作为提出监察建议的一种主要情形 |
(三)逐步运用监察建议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后记 |
(7)村民自治组织成员职务犯罪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村民自治组织成员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 |
第一节 村民自治组织成员及其犯罪的性质 |
一、我国的村民自治组织成员的性质 |
二、我国村民自治组织成员犯罪的的性质 |
第二节 村民自治组织成员构成职务犯罪的条件 |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
二、村民自治组织成员构成职务犯罪的条件 |
第三节 村民自治组织成员职务犯罪的现状 |
一、“小官涉贪”明显 |
二、窝案串案严重 |
三、贪污侵吞突出 |
四、发案环节集中 |
第四节 我国村民自治组织成员职务犯罪案件高发的领域 |
一、协助政府统计、申报、管理、发放给予村民的各类补助 |
二、协助政府实施各类扶贫项目 |
三、协助政府实施征地拆迁及补偿安置工作 |
第五节 村民自治组织成员职务犯罪的严重危害 |
一、直接侵害了农民的基本权益 |
二、给政府财政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
三、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
四、严重损害了农民对村民自治的信心 |
第二章 村民自治组织成员职务犯罪案件高发原因 |
第一节 村委会成员整体素质不高 |
一、参选村委会的人员道德和文化素质不高 |
二、村委会成员道德和文化素质不高 |
三、村委会成员专业技能低下 |
四、村委会成员专制习气浓厚。 |
第二节 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监督流于形式 |
一、村民对村委会进行外部监督不易 |
二、村委会内部监督失灵 |
三、基层党组织对村委会的监督流于形式 |
四、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监督难以渗透 |
五、乡镇纪委对村委会的监督不到位 |
第三节 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制教育和宣传不足 |
一、农村法律宣传教育力度不够 |
二、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单一 |
三、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内容泛化 |
四、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缺乏实效 |
第四节 治理村民自治组织成员职务犯罪的难点 |
一、人情社会传统制约了治理村民自治组织成员职务犯罪 |
二、广大村民对基层司法的公正和实效信心不足 |
三、有关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规定不完善 |
四、基层司法管辖范围的局限性 |
第五节 当前乡村衰败的不利影响 |
一、当前乡村人口结构不利于村民自治组织成员职务犯罪的治理 |
二、当前乡村发展滞后不利于村民自治组织成员职务犯罪的治理 |
第三章 村民自治组织成员职务犯罪的治理策略 |
第一节 提升村委会成员整体素质 |
一、适当提高村委会成员参选的标准 |
二、着力提升村委会成员道德和文化素质 |
三、着力提升村委会成员的专业技能 |
四、以基层党组织促进村委会的作风转变 |
第二节 加强多种形式的民主监督 |
一、提升村民自治组织民主监督水平 |
二、加强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监督 |
三、加强纪检监察部门对村委会的监督 |
第三节 强化农村地区法制教育和宣传 |
一、多部门联动创新基层法制教育 |
二、积极拓展廉政教育思路 |
第四节 改革国家监察体制 |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基本情况 |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治理村民自治组织成员职务犯罪的积极影响 |
第五节 积极响应乡村振兴战略 |
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途径 |
二、乡村振兴战略对治理村民自治组织成员职务犯罪的积极影响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适用衔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问题的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三、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
(一) 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理论基础 |
一、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原则 |
(一) 权力独立行使原则 |
(二) 合法性原则 |
(三) 合理性原则 |
二、监察委调查权的性质 |
三、新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地位 |
四、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必要性 |
(一) 人权保障理念的推动 |
(二) 惩治腐败的现实需要 |
(三) 合理利用司法资源的需要 |
(四) 提高办案效率的价值所需 |
第二章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适用衔接中存在的问题 |
一、被调查人辩护权存在立法空白 |
二、证据的收集与适用问题 |
三、管辖竞合时的法律衔接问题 |
(一) 职能管辖 |
(二) 牵连案件管辖 |
四、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问题 |
(一) “留置”措施的由来与性质 |
(二) “留置”措施与逮捕的衔接 |
五、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中存在的问题 |
(一) 移送与接收案件的程序规定不明确 |
(二) 补充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适用衔接制度的完善 |
一、集中反腐与被调查人权利保护的衔接 |
(一) 被调查人的人权保障问题 |
(二) 被调查人辩护权的保护 |
二、证据适用衔接制度的完善 |
(一) 监察法视野 |
(二) 刑事诉讼法视野 |
(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衔接 |
三、监察委与司法机关管辖竞合问题 |
(一) 监察机关职能管辖的范围 |
(二) 牵连案件中的立案管辖 |
四、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 |
第四章 实践中完善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适用衔接的建议 |
一、完善监察委与检察机关联席会议机制 |
二、全面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
三、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 |
四、监察委与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职务犯罪调查权问题研究 ——以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职务犯罪侦查权概述 |
第一节 职务犯罪的简述 |
第二节 域外职务犯罪侦查权力归属具体表现 |
第三节 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历史沿革 |
第二章 我国职务犯罪侦办权力归属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权 |
第二节 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 |
第三节 职务犯罪侦查权与监察委员会调查权对比分析 |
第三章 职务犯罪侦办权力结构体系探析 |
第一节 职务犯罪侦办权力结构内容 |
第二节 2018 年《刑事诉讼法》保留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权 |
第三节 2018 年《刑事诉讼法》保留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权 |
第四章 构建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的权力制约机制 |
第一节 监察委员会单轨制调查活动的反思 |
第二节 建立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监督机制 |
第三节 建立监察委员会调查权制衡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河源市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及其预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理论概述 |
2.1 相关概念 |
2.1.1 农村基层干部的涵义 |
2.1.2 职务犯罪的涵义 |
2.1.3 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概念 |
2.1.4 基层干部犯罪预防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多中心治理理论 |
2.2.2 犯罪的双重容忍度理论 |
第3章 河源市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现状及特点分析 |
3.1 河源市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现状 |
3.1.1 河源市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现状 |
3.1.2 河源农村基层干部常见犯罪客体及案例 |
3.1.3 河源农村基层干部常见犯罪特征 |
3.2 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 |
3.2.1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类犯罪突出 |
3.2.2 涉案面广且重点领域突出 |
3.2.3 涉案金额呈不断上升趋势 |
3.2.4 社会危害较大 |
3.2.5 多为共同犯罪,窝串案增多 |
3.3 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危害 |
3.3.1 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危害 |
3.3.2 对农村政治稳定的危害 |
3.3.3 对农村社会文化发展的危害 |
第4章 河源市农村基层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 |
4.1 立法方面的原因 |
4.1.1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立法不足 |
4.1.2 预防机制不完善 |
4.1.3 基层干部权力过于集中 |
4.1.4 基层法律不够完善 |
4.2 执法方面的原因 |
4.2.1 基层检察院执法力度不够 |
4.2.2“重打击、轻预防”单纯业务观念普遍存在 |
4.2.3 预防渠道和载体过于狭窄和单一 |
4.3 农村基层干部自身问题 |
4.3.1 农村基层干部个体素质偏低 |
4.3.2 缺乏正确的价值观、是非观以及主人翁意思 |
4.4 农村民主监督机制不健全 |
4.4.1 内部监督乏力 |
4.4.2 外部监督机制的缺失 |
4.4.3 农村财务监管不完善 |
4.5 基层干部选任制度不当 |
第5章 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 |
5.1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 |
5.1.1 摈弃“重办案、轻预防”的狭隘观念 |
5.1.2 培养专职预防职务犯罪人员,建设一支专业化的预防队伍 |
5.2 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素养 |
5.2.1 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思想政治教育 |
5.2.2 健全基层干部工作考核机制 |
5.3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
5.3.1 加强立法,明确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
5.3.2 健全激励保障机制 |
5.4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
5.4.1 加大村务公开力度 |
5.4.2 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
5.4.3 定期开展农村财务检查 |
5.4.4 加大监督制约力度 |
5.5 深化机制体制建设,完善农村干部选举制度 |
第6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浅析(论文参考文献)
- [1]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研究[D]. 王友武. 湘潭大学, 2020(12)
- [2]监察管辖制度研究[D]. 张咏涛. 湘潭大学, 2020
- [3]桂林市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研究[J]. 韦淑玲. 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 2020(02)
- [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受贿犯罪及防治对策研究 ——基于306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D]. 梁靖愉. 华东师范大学, 2020(11)
- [5]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D]. 梁娟. 南昌大学, 2019(01)
- [6]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预防腐败职能研究[D]. 吕永祥. 吉林大学, 2019(10)
- [7]村民自治组织成员职务犯罪治理研究[D]. 张伟. 东南大学, 2019(06)
- [8]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适用衔接研究[D]. 司琪. 西北师范大学, 2019(06)
- [9]职务犯罪调查权问题研究 ——以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为视角[D]. 韩雪.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1)
- [10]河源市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及其预防研究[D]. 黄宇宁.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20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