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产业部确定——电子商务发展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张竹荞[1](2020)在《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研究 ——基于1994-2019年政策的文本分析》文中认为网络空间是社会空间在互联网世界的发展和延伸,“互联网+”时代网络空间开始崛起,网络空间的各种矛盾与现实社会的问题交织在一起,催生出新的复杂问题和矛盾。网络空间治理受到世界各国、国际组织和公民社会的普遍关注,也是目前我国在网络空间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在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的背景下,网络空间成为政府公共事务治理的难点,而对网络空间内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事务的有效治理,不仅有利于消除网络空间的潜在公共风险,同时也能通过引导良好社会风尚增强现实社会的自我调节功能。而政府在公共事务治理中,政策既是治理决策过程的结果,也是治理执行过程的起点,因此要想探索中国网络空间治理路径,提升网络空间治理能力,就必须系统研究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的发展与变迁,了解政策体系中相关要素间的联系。基于此,本论文在广泛收集1994—2019年间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的基础上,通过政策文本分析法对我国263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进行梳理总结,以此对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体系进行科学化分析,分析总结出当前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的实际特点,且对此类政策的演变过程加以阐释,发现并了解现阶段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体系中的各类问题,再在此基础上充分参考网络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划指导,制定出合理的调整修改措施。本文共有六个部分,分别为:第一章:绪论部分。依次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以及研究意义,并明确阐述了本文所涉及相关概念的界定;整理归纳国内外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加以评述;介绍本文的研究内容、方法和技术,以及本文研究内容的创新点。第二章:理论部分,即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文本研究的理论基础。介绍了公共政策系统理论以及政策工具理论,并阐述了这两种理论适用于本文研究的原因。第三章: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的文本编码分类和统计分析。第一,利用权威渠道来完成对满足本研究条件的政策文本信息的样本筛选采集工作;第二,按照本研究的具体需求完成已收集政策文本的编码工作,且分析政策文本的区别因素;第三,依靠政策文本分析法来完成对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文本的数量发展、政策工具选用情况、政策主题的分布情况、政策文本的文种类型分布、政策文本的制定主体构成、政策文本特别说明及其交互关系的分析,由分析结果可知:政策文本主题内容的“重应用轻内容性”、政策文本制定效力层级的“多规范性少法律性”、政策文本制定主体的“强权威性与多机构性”、政策文本制定方式的“渐进性与试探性”、政策文本发展趋势的“强管制性弱自由性”。第四章: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的历史演变。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经历了以规制网络接入为核心的起步探索阶段,这个阶段很多更重要的议题尚未纳入政策主题中,是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仍旧处于摸索时期的起步阶段;以规范网络应用为重点的发展酝酿阶段,这是公共政策变迁期间的关键阶段,不仅政策数量明显增加,其关注的议题更是由网络接入问题逐步演化为服务性、应用性问题;以引导产业融合为特征的转型升级阶段,既是网络空间治理的政策主题转型,更是政策特征的转型,这同样意味着对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的系统化、宏观性和全面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以保障网络安全为宗旨的稳步提升阶段,在这个时期,网络空间治理政策制定紧跟网络安全战略发展的步伐,同时重视网络空间内容治理,不仅出台的政策数量众多,且法律效力明显提升。第五章: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存在的问题。由第四章的分析总结可知,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最普遍的问题为政策效力位阶普遍较低、政策主体权力交叉与缺位、政策内容普适性不强、政策体系系统性不足、政策工具结构性失衡等。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也是未来我国网络空间治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前提与必要指导。第六章: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的改进建议。根据我国当前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现有的问题,制定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为基石,提升政策效力、以机构精简整合为衔接,加强政策主体沟通与协调、以多方协同发力为助推,打造政策内容高质量、以问题意识为导向,强化政策系统性与前瞻性、以政策工具结构优化为支撑,提升政策协调性等政策改进建议。
王丽娜[2](2020)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文中认为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但其负面问题不断显现,由此互联网治理的相关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随之推动互联网监管部门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治理方式。在诸多互联网的治理方式中,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凭借其治理的快速和有效成为相关管理部门的一种重要治理选择,同时也受到研究者的关注。本文梳理不同时期的全局性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案例,纵向勾勒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发展历程;界定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涵义;厘清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规制体系,分析其治理主体的构成,对其治理客体进行分类,并分析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政过程;此外,本文探讨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必然性和过渡性,对治理的效果评价和价值评价等理论问题进行细致探讨,提出以下观点: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具有过渡性特点,体现在治理中行政与法的一致和相悖并存,治理的行政合作机制反复重叠,治理中运动性治理和常规化治理相冲突等方面;就其治理的效果评价来说,最初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显现出治理速度快、治理效果好的优势,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问题的增多,其治理成本高、治理效率低、治理违规现象多及治理内卷化等弊端也越来越突出,由此对它的评价从最初的肯定其治理有效性转向对其弊端的多方诟病;鉴于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存在的底层逻辑和规定性,本文认为对其应进行客观的再评价:要看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行动催生的规则在不断导正其治理行为偏差;要看到其治理行动中输送的制度对互联网秩序的维护作用;要看到其法治化转型对互联网治理行为的合法性要求在增加;要看到其制度供给背后的法治追求和治理理念的转型努力;要看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中维护治理对象的相关权利的客观结果。对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价值评价进行否定之否定不是不顾其弊端而默守陈规,恰是为了正视其所面临的困境。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面临着的法律困境而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主体经常不能协调好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诸多法律价值的平衡,导致治理中多元法律价值的失衡和错位;另外,治理中所依据的法律文本缺失和模糊导致治理的法律规制中出现较多困难。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主体和客体各自面临的困境而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治理主体的同质化困境、复合性困境和权威性困境亟待解决;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治理客体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管制框架内,受到治理主体所采取的行政的、法律的和技术的治理手段的影响,导致互联网优势的发挥、互联网融合发展趋势以及治理主客体间的协调发展都受到极大限制。上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所面临的多种困境使得其合理转型变得非常迫切。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转型方向而言,法治中国建设、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和公共治理理念引入等背景和因素都指向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这一解决之道。具体而言,要转变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律观念,走出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各自面临的困境,同时要充分发挥其治理中的法制输送机制,包括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律文本输送机制和法律制度输送机制,从而推动互联网法的完备化、制度化、体系化和均衡化发展,并有力推动互联网法的良好执行、适用、遵守和互联网法的监督体系建设;此外还要充分发挥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中的治理学习机制和技术再塑机制,共同推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
陈长杰[3](2018)在《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互联网诞生至今已经将近半个世纪。一般而言,1969年9月2日被视为“互联网诞生日”。“互联网诞生日”就是为了纪念“数据交换测试”的成功,这一测试的初衷就是实现美国主要科学研究机构之间的互通和互联。这一想法最终由美国的高级计划研究署(ARPA)研发的“阿帕网”在美国西海岸的着名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获得成功。在2016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互联网同样以实际行动宣示着它的地位,其中的重要角色之一便是域名。“川普集团购买的域名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与特朗普名字相关的负面域名,比如DonaldTrumpSucks.com;一类是特朗普为竞选提前注册的宣传域名,比如Trump2016.com;其余是川普公司名下相关的产品名称域名。”1国内的实例则是一时间占据了各大新闻头条的雄安新区。2017年4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设立国家级新区雄安,据环球网报道,“与雄安有某种关联的域名已经面临着抢注的风险,并且有的已经开始明码标价予以销售。有的域名甚至售价不菲,比如“xiongan.com”域名的要价就高达176.4万,成功占据了与雄安有关的域名榜首的位置。,,2此外,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域名的商业化进程始终紧跟电子商务的脚步。作为互联网IP地址对应物的域名表现的本来仅仅是其“技术性”的一面。然而,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域名的“标识性”功能得到了巨大的开发。这也造成了作为互联网地址指示器的域名与传统世界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识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此外,域名发生变化的表现不止是功能方面的,更有形式方面的。域名形式方面的变化主要是,域名从最开始的“通用顶级域名”(gTLDs),到现在拥有了“新通用顶级域名”(newgTLDs)。域名与传统商业标识之间矛盾的加剧也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域名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还是给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尤其是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冲击。面临着这种冲击,我国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该何去何从是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面前一个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文章第一章内容是“域名本体概述:概念、分类、结构与管理”。域名是一种标识,这种标识可以用来定位网络设备和主机在互联网中的位置所在。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于2017年8月24日颁布并于2017年11月1日实施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中对域名给出了明确的的定义。根据该办法第六章第五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第(一)项规定,“域名,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IP地址相对应。”必须要首先予以承认的是,同任何其他事物的分类一样,采用不同的标准会出现不一样的结果,域名也不例外。目前,比较流行的分类方式主要有三种,而且法律专家或者说研究域名保护的专家与域名投资人士往往采用不一样的方式。域名的层次构成是多重的,根据其性质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前缀、中心域名和后缀。互联网数字分配局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等机构是目前世界上重要的域名注册和管理机构。第二章是“域名的价值再造:特征及功能扩张”。研究域名的法律保护制度,自然避不开对“域名的法律特征”和“域名价值”的深入分析。关于域名的法律属性构成之一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无形性;标识性;唯一性;排他性;时间性以及可复制性等。关于域名的功能,其除了具有传统的技术性和标识性功能之外,还具有了商业价值。第三章是“域名的法律地位:不同观点及其必要性分析”。关于域名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学者的观点不一。本章拟从分析域名性质确定的必要性入手,分析域名法律属性的不同观点,进而得出域名可以成为知识产权新客体的认识。第四章是“域名与民事权益的冲突:冲突分类与案例分析”。现实中发生了许许多多的域名纠纷,概括起来主要可以分为如下四种:“域名与商标之间的纠纷”、“域名与域名之间的纠纷”、“域名与民法所保护的民事利益之间的纠纷”以及“域名注册申请人在域名注册过程中与域名注册机构之间产生的纠纷”。第五章是“比较考察:域名法律保护经验的域外借鉴”。域名法律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域名法律保护制度是一种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普遍存在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对域名进行制度构建,进而解决因域名产生于的与其他民事权益之间的冲突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保护制度各有其特点,分析其优点和缺点,可以为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某种程度的借鉴。第六章是“现状与问题: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困境”。在目前这个阶段,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还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程度有限。主要体现在:《商标法》不适合域名;《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限。第二,《域名司法解释》条文不够精细。第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文件位阶较低。第四,域名管理和裁决机制不合理。虽然行政程序在解决域名纠纷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作用,但是域名行政管理缺乏效率也是不争的事实。比如我国现行域名规范对于域名争端的解决程序规定操作性欠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地位不明确以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争端解决中责任过轻等。第五,域名纠纷诉讼裁决缺乏效力等。主要是:判决在国外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局限性;诉讼对域名进行确权的局限性等。第七章是“路径选择:完善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对策”。域名法律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严重制约了这一制度的良好运行。因此,必须努力寻找合适出路以应对这些困境。可以考虑采取如下针对性的措施:第一,制定域名专门法律。要想对域名有更加完善的保护,就必须对“域名”进行特别的照顾,即对域名进行全方位仔细考量制定适于域名进行保护的专门立法。第二,完善域名注册的一些列程序。主要包括“构建域名注册防御体系”、“完善域名异议制度”、“设立专门纠纷处理机关”“充分发挥域名注册协议的作用”以及“采用域名注册续展制”等。第三,修订域名相关法律文件。对域名相关法律文件的修改的考量因素既有商标,当然也包括域名。具体措施是“修订《商标法》,吸收商标淡化理论”和“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对域名抢注的规定”。第四,规范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的职责。第五,完善域名司法解释,以及第六,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在解决域名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陶建武[4](2017)在《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的历史转换及其内在逻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相较于传统媒体,互联网具有匿名性、便捷性和交互性等特征,互联网监管的媒介对象具有特殊性。互联网监管体制是中国国家权力介入和渗透互联网新型社会空间的支撑体制,是国家在互联网监管过程中涉及到的监管机构设置、关系隶属、职责权限划分、行动规则设定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总和。因此,中国的互联网监管体制的历史转换及其内在逻辑值得关注。本文试图以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为研究对象,借助文本分析法、历史比较分析法和访谈法,以期对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的历史转换及其内在逻辑进行系统考察。中国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初期的监管体制是沿着电信业监管体制的设计思路不断完善的结果,传统电信业监管机构经过重组后变为信息产业部,主要负责管理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而公安部和国家保密局则主要负责保障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随着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互联网媒体属性和政治属性逐渐增强,互联网从附属型舆论阵地逐渐变成舆论主阵地,互联网意识形态潜能得以彰显。互联网站的发展和网民新闻信息需求的转变催生了新的管理需求,“党管媒体”原则和传媒信息内容监管的“党政体制”开始逐步向互联网虚拟空间移植和嫁接,中宣部、国新办、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版权局等部门逐渐嵌入,传媒监管手段也随之被移植、复制和改造,形成以行政许可、属地管理、宣传引导、行政指令、网络安全审查、主体责任制和自我审查为体系的互联网监管手段。传媒监管体制的嵌入和传媒监管手段的复制引发了部门介入的连锁效应,多达23个监管部门争夺互联网监管权,中国互联网监管的“九龙治水”格局和“碎片化”体制逐渐形成。为了协调不同部门间的冲突,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总体管理,但国信办从属于国新办的兼管模式不利于新设部门的职责功能发挥。2014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将国信办从国务院直属议事协调机构升格为中央直属议事协调机构,并通过部门间相近机构的合并、信息内容管理权的转移、CNNIC行政主管权的过渡以及新增网络执法权等形式对国信办进行机构重组与权力强化。这种行政组织内部的结构性变革模式迎合了“整体性政府”的改革理念,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协调和统筹下,一套以工信部、公安部和国信办为监管主导部门的整体性互联网监管体制正式形成。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的两次历史变革遵循着独特的转换逻辑。首先,发展型政府的行为惯性以及政治合法性的巩固需要推动中国互联网建设形成了“发展至上”的主导策略,信息产业部顺势成为互联网基础性行业发展和管理的主导部门;“发展至上”的策略促进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但忽视了网络信息的负外部性问题,纠正互联网站信息的负外部性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发展时期监管体制变革的基本出发点。其次,随着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发展,网络信息传播逐渐解构传统社会秩序,互联网违法信息、有害信息以及网络群体性事件缔造了一个新风险社会,以构建网络传播秩序为旨归、以国家权力介入为方向的网络社会维稳模式成为“中国式”社会维稳模式的映射和投影,“维稳”的互联网监管目标取向具体呈现为舆论引导和网络安全保障。再次,鉴于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实际和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机构和政府过程中的中轴作用,中国互联网最终选择了政府主导的监管模式,互联网整体性监管体制的形成与中国独特的“党政体制”以及政党主导体制变革的基本思路相一致,呈现出明显的政党主导色彩。中国改革成功的关键在于选择了一条渐进的增量改革道路,但“增量改革”论具有不足之处,当体制外的增量改革到了边际效益递减的临界点,或者当“体制存量”的问题累积到爆发点,“双轨”之间的摩擦和冲突彰显,体制内存量掣肘体制外增量的发展时,体制改革的重点便会从增量改革转向存量改革,增量改革能否平稳有效过渡到存量改革是衡量改革有效性的标尺。而目前学术界普遍缺乏增量改革向存量改革过渡的过程分析。事实上,增量改革分为一次增量改革和二次增量改革两个阶段,一次增量改革以“双轨制”为核心特征,二次增量改革则以双轨并轨为改革方向。中国的互联网监管体制改革本质上属于二次增量改革,大体符合增量改革向存量改革过渡的理论模型。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的二次增量变革为协调处理增量与存量的冲突、促进增量改革向存量改革平稳过渡提供了借鉴和启示,即通过在“存量体制”内部调整、优化和重组构成要素间关系进而创造出“增量”的方式来协调“体制增量”和“体制存量”的摩擦和冲突,促进增量改革向存量改革的平稳过渡。
赵杨[5](2015)在《网络规则的生成和演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网络规则是法学理论中一个新的具有时代意义的问题。本文是关于网络规则生成和演进的理论研究,文章运用新制度主义的理论框架对引起网络成文规则产生和变化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网络规则生成和演进过程中的某些规律性。作为现实与虚拟相结合的复杂巨系统,网络社会存在并发展的基础和价值追求目标是构建和谐而有序的关系状态。社会秩序是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所形成的一种规则体系。网络秩序就是指网络空间的规范性秩序,是网络空间被高规范化状态的表征,因此,网络秩序的生成可以视为建立一种规则。与现实社会的规则体系不同,网络空间中的规则有其自身独特的表现形式和演变机理。本研究将网络规则界定为有关互联网的组织规则。根据新制度主义理论视角,网络空间中的规则具有不同表现:第一种是形成组织的理性努力的网络规则,既包括为了实现共同目标的规则,也包含协调利益冲突的规则。虚拟社区的规则、互联网商业组织的自律规则都是基于共同目标而形成的组织集体生活的象征性产物;网络规则也是为了协调各种不一致的利益,约束不同网络活动参与者的协商性契约,如各国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第二种将网络规则视为科层制发展壮大的衍生物。组织在建立网络管理结构、统一和制度化现有网络规则以及遇到新问题都可能导致网络规则数目的增大;组织群间由于存在扩散效应也导致网络规则创生过程。第三种将网络规则视为组织现实建构的一部分。环境的重要因素关注组织所拥有的规则和组织所采取的行动,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网络立法法案的起草和实施过程都体现网络规则建构的特征。第四种将网络规则视为经验和知识的历史累积。网络规则不仅仅是从当前环境的知识中预测的结果,规则和环境共同演变,规则不仅受到环境的影响,反过来也影响环境。网络规则会通过一系列的经验而得以演变,通过“自发秩序”的内生过程或惯性力量得以形成,从其经验中学习而不断的调适。本研究主要关注的是网络成文规则,网络成文规则是以书面形式记录的网络规则,是网络社会规范化的文本表现。网络成文规则是正式组织的一个基本特征;具有可预期、公开性和明确性;提供了一种去人格化的组织记忆和组织知识的仓库;经常作为社会话语的焦点而引起争论。网络成文规则如何产生和变动是本文要回答的问题。根据新制度主义理论,网络规则的演变以及执行过程需要置于社会和历史情境中加以解释。网络规则通过问题解决、政治过程、组织扩散和经验性学习的方式而适应社会情境,这些影响因素并不相互排斥,而是相互作用。具体而言,面对网络空间内部和外界环境的压力,网络规则被有意识建构用以解决已经识别的问题,这种建构包含了各种利益冲突和政治策略安排;网络规则在组织之间存在扩散效应,这种扩散易受组织注意力及其分配方式的影响及调控,网络规则的产生和变动与特定规则相关的经验以及一组相互关联的规则而达到影响和扩散,网络规则制定的注意力被调动、重新分配,某个网络规则群部分所引起的变化会引起其他部分的调整;受组织学习能力因素影响,网络规则通过对经验教训的逐步调试而变化。根据这种视角,为了进一步探究网络成文规则产生和演变过程中的基本规律,本文归纳并分析了各国网络成文规则史中的三个重要因素。第一个是网络规则产生和变化的双重动因。网络规则的产生和变化产生于外部环境和网络空间内部相对复杂的联合。首先,现实社会环境中的问题和因素导致了网络规则的创建和变动。在某些情境下,个别事件如“9·11”事件、韩国女星自杀事件会直接导致网络规则的创建;一些重要事件如“棱镜门”事件等虽然没有直接引起网络规则的产生,但也反映了组织外生性注意力产生的持续形式。国家网络监管制度和外部规则对网络规则的产生具有直接、重要的影响,网络空间和外部环境显着而复杂的巨大差异容易导致网络规则“缓冲区”,引发网络规则的实效问题,通过对我国关于网吧的管理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定许可制度和“绿坝”软件事件分析了我国网络规则执行的实际效果。此外,国家法律制度和政治权威对网络规则演变的作用也极为显着,文章描述并分析了美国国会、联邦政府和联邦最高法院对网络规则的影响,也剖析了我国的网络审查制度。其次,网络空间的特性对网络规则的影响也是需要厘清的基本问题。本文考察了网络社会结构的两个维度:网络社会的规模以及网络社会的复杂性。网络技术的普及和迅速发展带来网络参与主体数量增加、利益不断分化、网络社会关系呈“弱连接”性,加之网络社会本身的构成高度复杂:虚实共生、人机交互和多主体并存,必然会在网络空间内部催生一系列新问题,网络规则也就需要不断的跟进和创建。网络交易中不断涌现的新问题引发了国际和各国电子商务规则的创建;网络空间中的有害攻击行为也催生出预防、打击和制裁网络攻击行为的各种安全规则。最后,问题是否存在由社会所建构。问题确认包括两个核心部分:组织注意力的自动调节和规则制定者对问题的需要。在不同政府时期美国互联网发展及其相关问题受政治组织注意力自动调节而建构;在Web1.0、Web2.0和“社交媒体”时代我国网络管理部门(规则制定者)根据需要而对特殊网络问题进行确认。第二个是网络规则创建和演变的生态结构。制度理论强调规则之间的相互连接性,将规则的发展看作相互关联的规则群共同演化的过程。对网络规则生态情境的研究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方面是网络规则密度和问题吸纳。规则密度指某个时间在给定组织规则区域内规则的数量,本研究对1994年到2012年我国互联网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共计172件网络规则梳理和分析后发现:我国网络规则产生率大体上呈现出密度负依赖的特性;对1994年到2006年美国国会167部互联网立法法案观察分析也发现密度负依赖的趋势,在一定时期内两个国家网络规则产生速度并没有随规则密度增大而持续提高,规则数目没有呈指数式增长,当网络规则数目上升并达到一定数量时,规则的成长将变得缓慢或呈下降趋势。这意味着:随着某个特定区域内网络规则数目的上升,新问题可能遭遇大量现存规则而得到解决,新规则产生的机会就被减少,规则和问题之间是规则吸纳了问题,同时,二者之间关系也会受到相关因素的影响而变得复杂化。一种因素是问题的重现率和对问题发掘者的吸引力,本文将我国网络安全规则群分为国家安全和个人安全两个规则子群进行研究分析后发现:网络空间中危害国家安全问题不断重复出现并呈现新的样态,吸引了组织更多的注意力,相对于网络个人安全问题,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问题被规则吸纳的速度更快;另一方面,我国关于保护国家信息网络安全的规则数量较多并持续增加,当国家安全规则区域内规则密度提高时,问题由于被吸收而问题的供应减少,作为发掘者目标的这个区域的吸引力就下降了,随即问题会在个人安全规则区域内得到发现或创建,因此可以得出:不同的问题拥有不同的重现率,频繁发生的重现问题被规则吸纳的速度比稀有问题更迅速;规则密度不一致,对组织注意力的影响也并不一致,组织注意力及其产生的问题供应是已有规则密度的负函数。另一种影响因素是规则和问题之间的距离,规则密度的影响可能依赖规则和问题之间的距离,本研究将我国的网络法律规则视为一个规则生态共同体,并将其分为非网络法特有规则和网络法特有规则两类规则子群,通过对文献梳理分析后发现:规则距离问题较远,规则密度就小,规则位阶较高,规则的产生率较低,规则群数量相对稳定;反之,规则和问题之间距离较近,规则位阶较低,规则的产生和变动速度更快,规则数量增长迅速,规则密度较大,若两类规则群之间呈现功能性或程序性互倚,规则密度之间相互影响,先前产生的非网络法特有规则的数目增大会降低网络法特有规则的产生率。生态情境研究的另一个方面是组织注意力分配和问题确认。注意力分配过程包括注意力的扩散和注意力的竞争。根据时空性,注意力扩散包括两种情况:对发生于不同领域内注意力扩散效应,本文以美国《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行动计划》(NII)为例研究,这一规则的出台导致与美国网络经济相关的各个领域内规则的变化,包括电子通讯、税收、电子商务、互联网版权保护等,这表明:一旦组织注意力被激活,注意力并非严格局限于特定规则,问题确认会从该特定规则传播至同一时期的相邻规则,引起邻近规则领域内的变化;不同时期注意力的扩散效应可能更为明显,美国联邦政府关于网络安全政策的演进充分体现了不同时期组织注意力的扩散效应。注意力分配还表现为对注意力的竞争以及体系某部分的注意力转移(或者取代了)其他部分的注意力,经研究发现:在有限注意力的限制下,我国立法机构决策者在互联网安全与社会管理立法方面比在互联网权利保障立法上可能会投入更多的精力;美国在早期以企业个人安全立法为主,后来转向以国家社会安全立法为主,近期则又显现谋取国际立法主导权的趋势,这意味着:组织同一水平的注意力并不能无限期地维持,当其他问题吸引组织的注意力,以及当由关注某一特定规则组所带来的明显的组织和政治回报下降的时候,投入创建那组规则的精力就减少。问题确认在规则群内的传播并非随机。有关问题确认传播的观点假定了一种在规则内定义了距离和边界的生态结构,也即规则之间距离存在着功能性互倚、程序性互倚和时间性三个维度,问题确认的扩散可能更容易在这种结构的规则变化机会中发生。功能性互倚指规则通过执行某一规则影响执行另一规则的方式而相互连接,网络公法、网络私法内部各规则之间,网络监管法、保护法和产业促进法内部各规则之间,网络技术规范和网络法律规范之间属于功能性互倚,因此,创建网络规则要考虑规则之间的功能性互倚这一生态关联。规则变化之间距离的第二个维度是程序性互倚,规则行动者、问题领域以及组织反应围绕着规则簇而被组织起来,当规则被分割成簇或者域,并且每个域被委托给一个特定的注意力代理人负责时,它就产生了程序性互倚,通过对我国网络交易规则簇和美国《网络空间国际战略》规则域的考察和分析发现:组织注意力并非给予一个单一规则,而是特定规则所存在的那个域,创建或改变某个规则的过程会影响创建和改变另一个与之相关的过程。规则间距离的第三个维度是时间性,本研究通过对我国网吧管理规则和美国网络隐私权保护规则演变过程的分析,可以得出:规则变化通过时间而得以相互关联。某个时期在某个规则域内的问题确认会延续到随后时期,通过这种机制,我们预期某个时期的注意力和随后时期的注意力之间存在正相关。第三个是网络规则生成和演进的内在机制。规则反应了组织的学习行为,学习能力的变化会影响规则体系的发展过程,因此,组织学习的能力和过程是网络规则生成和演进的内在机制。组织存在两种类型的能力:在现有规则内部不断增强的工作技能和在制定或改变规则方面不断增强的技能。第一种网络规则内活动能力又包括两个过程:一是组织内学习的过程;二是组织环境内学习的过程。组织内学习的过程包括组织在解释规则、扩大规则的适用以及理解规则边界方面积累的能力;组织环境内学习的过程表现为各国网络规则呈现共同演变的趋势,国际社会环境也与网络规则变动紧密相连。第二种制定和改变网络规则能力也包括两个方面:制定规则方面的能力来源包括规则制定机构的工作能力、规则制定者认识能力和组织不同部分的能力发展;改变规则的能力包括增加详细规定、扩大规则的范围。在网络规则史中,组织的学习能力通过许多途径得以积累,包括网络规则制定机构年龄、网络规则时效性、网络规则可塑性、网络规则密度。通过对网络成文规则史中三个重要因素的归纳和分析研究显示:网络成文规则的生成和演进具有规律性,网络成文规则是通过学习和问题解决过程而对内部和外界压力作出的反应,同时这一过程受到生态情境(规则体系的整体历史)的影响。
周汉华,苏苗罕[6](2009)在《我国信息化法律法规建设六十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综述了我国信息化法律法规建设的发展过程与现状:1949—2001年间的散在立法阶段,我国的信息化立法停留在分散立法的阶段,主要是由国务院和各部门针对信息化发展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通过制定法规和规章加以调整,重点集中在电子商务、信息安全、互联网治理等方面;2002年至今的集中立法阶段,立法作为全面推进信息化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电子签名与电子商务、政府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安全保护以及互联网治理等领域得到极大发展,其中《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电子商务和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我国第一次系统建立了规范的、可操作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何德华[7](2008)在《农村地区移动服务采纳模型和发展策略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移动通信技术在我国发展迅速,基于移动通信技术的移动商务在许多领域逐渐得到应用。在新农村建设和发展农村信息化的背景下,农村移动服务的应用也开始起步。移动服务在农村的应用有助于推进我国信息化进程,特别是促进农村信息化的发展。发展农村移动服务需要深入分析农村用户需求和行为特征,研究如何有效利用移动服务的优势开发和推广适合我国农村地区的移动商务模式。本文首先进行了文献回顾和分析,对以往移动商务接受研究的理论模型进行了分类,并对移动商务接受研究中模型的运用方式也进行了归纳。移动商务接受研究的相关理论模型有理性行为理论、计划行为理论、创新扩散理论、技术接受及其扩展模型、任务技术匹配理论等,在模型的运用方式上有单一理论模型、使用基于两种及更多理论模型的综合模型、分别使用几种不同理论模型进行比较研究、创立新的研究模型等。在研究综述和对农村移动服务特征分析的基础上,本研究基于技术接受、创新扩散和任务技术匹配等相关理论,对技术接受和使用整合模型(UTAUT)进行了修正,结合使用成本以及对移动服务的信任和满意等因素提出了农村移动服务用户接受的整合研究模型用于分析研究农村移动服务用户接受的行为。本研究通过对现状的调查和数据的分析发现当前我国农村信息化已经取得了一些建设成果,但还存在许多突出的问题。信息技术应用对于农业生产效益的提高应该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然而本研究基于农业生产函数模型对近几年农村信息化投入以及农业产出的面板数据进行的实证研究的结论却表明当前农村信息化投入并没有对农业产出的提高产生显着的作用。论文进一步分析了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认为这是当前农村信息化发展进程中用户的实际接受和使用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造成的,进而论文根据移动技术的优势和农村用户的特点,从技术和经济等方面分析了开展农村移动服务的可行性。通过对现状的调查和案例分析,本研究比较了目前我国农村移动商务领域的两大移动应用品牌即中国移动“农信通”和中国联通“农业新时空”。案例分析发现“农信通”用户群体广泛,深入基层为农村信息流通提供服务,而“农业新时空”则更加注重商务应用方向的发展。在此基础上,论文基于任务技术匹配理论研究思路对农村移动商务技术与农业生产经营过程的匹配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分析结果显示农村移动商务技术对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可以起到良好的支持作用,同时也与农村用户特征相符合,可以为促进农业生产效益的提高发挥重要作用。论文基于问卷调查数据运用结构方程模型方法对农村移动信息服务接受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农村用户对于农村移动信息服务的行为意向受到使用农村移动信息服务的社会影响和努力期望(易用性)以及感知到对移动服务提供商的满意度等因素直接的正向影响,而绩效期望、信任和努力期望等因素又通过影响满意度这一中介变量进而影响到消费者的接受意向;用户的使用行为受到行为意向、感知的满意和使用的便利条件的正向影响,而成本因素是阻碍用户使用的一个重要因素。结合移动技术的特点和农村用户的实际需求,论文进一步提出了适合我国农村特点的农村移动服务的几种商业模式,包括农村移动信息服务模式、农村移动营销模式和农村移动交易模式,并对这几种农村移动服务商业模式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探讨。在上述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论文最后提出了为促进农村移动服务发展各级政府和企业需要积极采取相关对策措施,为政府和企业提供策略上的参考。
尚进[8](2007)在《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政策与实施》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展战略的进一步实施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信息(科技)产业在当今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中取得了十分令人瞩目的成就,这一方面体现在传统工业对于信息科技的广泛应用中,另一方面也体现在信息科技作为一种新兴产业其自身的发展当中。实际上,信息科技产业的发展,作为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过去的10~15年里确实保持了一个显着的高增长
郑宇晟[9](2007)在《基于电信信息服务市场结构问题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电信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语音信息服务(声讯服务)或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等信息服务的业务。在经历了快速发展后,一方面传统电信业务的增长速度已经日趋迟缓,另一方面电信信息服务业务蓬勃发展,市场规模迅速增大,成为了电信市场新的亮点。由于准入门槛不高,大量资本和企业蜂拥进入信息服务市场,基础网络运营商和不同类型的信息服务企业同时在该市场中展开激烈竞争,造成了信息服务市场结构纷繁复杂。目前,对信息服务市场结构的基本特征和形成原因的研究只停留在探索阶段,政府的有关监管部门只能通过以往电信市场的监管经验来实施管制政策。市场结构是指产业内企业间的市场联系及其特征,是决定产业组织竞争性质的重要方面。本文通过产业经济学理论和市场规制理论,探讨了信息服务市场结构类型、特点、监管方式;结合了数据挖掘工具中的聚类模型,对竞争类型的信息服务市场结构进行微观分析;研究了目前市场结构情况下,信息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并探讨了这些经营行为对市场结构的影响;建立了数据包络模型,对目前信息服务市场结构下企业规模和市场效率的关系进行了量化研究;采用TFP的分析思路,用类索洛余值的概念考察新技术为信息服务商带来的增长效应。本文所建立的电信信息服务市场结构研究方法,市场效率评价模型体系,是对丰富现有电信信息服务市场研究的一种新尝试。期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完善信息服务市场监管体系,引导信息服务市场朝规范、健康方向发展,提供相关市场结构的研究理论和量化分析工具。全文共分8章,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综合分析目前这一领域的研究意义,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并概括本文的研究框架和安排,提出本论文的创新点。第2章概述市场结构的相关理论,主要阐述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包含的具体内容及三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对市场结构分析的SCP框架进行了修正,增加了监管体系这个影响市场结构的因素。第3章主要对信息服务的监管体系进行分析,分析国内和国外信息服务的监管措施,并研究了我国信息服务市场结构和监管体系的形成,最后对监管体系改革提出了建议。第4章对反映信息服务市场结构的总体集中度和细分市场集中度进行了测量,提出了竞争市场中仍然存在业务垄断行为,并通过聚类建模从微观上研究了竞争型的信息服务市场结构,并对微观细分后的结果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监管策略。第5章确定在当前市场结构中,信息服务市场最主要的价格竞争行为和非价格竞争行为,研究了该市场的商业模式和潜在管制点,并针对非价格竞争对市场结构的影响进行了剖析。第6章研究了在当前信息服务市场结构条件下市场的绩效,运用DEA模型评价最近几年信息服务市场效率,比较了不同规模信息服务企业的生产效率,度量了2004年以后多家典型的信息服务企业的相对效率情况。采用TFP的分析思路,提出了运用类索洛余值的概念对信息服务行业的具有代表性企业的收入增长方式进行分析。第7章提出了电信信息服务市场的合理化目标,从管制部门、经营企业的角度出发,提出信息服务市场结构合理化建议。最后通过对未来市场发展趋势分析,对我国电信信息业务发展,监管方式进行了展望。最后一章为本文的结论部分,总结了本文的研究成果,并指出了不足和存在的问题。
杨坚争[10](2006)在《2005年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建设的最新进展》文中提出本文全面介绍了2005年我国电子商务政策与法律建设的情况、各相关管理部门电子商务政策法律规范建设情况,以及2005年我国有关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的研究情况。
二、信息产业部确定——电子商务发展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信息产业部确定——电子商务发展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研究 ——基于1994-2019年政策的文本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网络空间治理政策及相关概念界定 |
1.3.1 网络空间 |
1.3.2 网络空间治理 |
1.3.3 网络空间治理政策 |
1.4 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及评论 |
1.4.1 国外研究现状 |
1.4.2 国内研究现状 |
1.5 论文研究内容、方法与技术 |
1.5.1 主要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方法 |
1.5.3 技术路线 |
1.6 本研究的创新点 |
第2章 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文本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公共政策系统理论 |
2.2 政策工具理论 |
第3章 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的文本编码分类和统计分析 |
3.1 政策文本的样本选择 |
3.2 政策文本的研究类目及其编码 |
3.3 政策文本统计分析 |
3.3.1 政策文本的数量发展 |
3.3.2 政策文本的文种类型分布 |
3.3.3 政策文本的制定主体构成及发文数量分析 |
3.3.4 政策主题的分布情况 |
3.3.5 政策工具选用情况分布 |
3.3.6 政策主题与政策主要制定主体的交互分析 |
3.3.7 政策文本特别说明与政策制定主体的交互分析 |
3.3.8 政策制定主体与政策工具的交互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的历史演变 |
4.1 以规制网络接入为核心的起步探索阶段(1994-1999) |
4.2 以规范网络应用为重点的发展酝酿阶段(2000-2009) |
4.3 以引导产业融合为特征的转型升级阶段(2010-2015) |
4.4 以保障网络安全为宗旨的稳步提升阶段(2016-至今)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存在的问题 |
5.1 政策效力位阶普遍较低 |
5.2 政策主体权力交叉与缺位 |
5.3 政策内容普适性不强 |
5.4 政策体系系统性不足 |
5.5 政策工具结构性失衡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的改进建议 |
6.1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为基石,提升政策效力 |
6.2 以机构精简整合为衔接,加强政策主体沟通协调 |
6.3 以多方协同发力为助推,打造政策内容高质量 |
6.4 以问题意识为导向,强化政策系统性与前瞻性 |
6.5 以政策工具结构优化为支撑,优化政策协调性 |
6.6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2)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作为行动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发展及现状 |
一、常规行政管理方式被移植 |
二、运动式行政监管日见成效 |
三、运动式行政监管趋于成熟 |
四、运动式行政监管纵深发展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涵义界定 |
一、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 |
二、管理行政与治理行政 |
三、互联网治理与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动逻辑 |
一、行政主体的主导性 |
二、行政方式的强制性 |
三、秩序优位的导向性 |
第二章 作为规制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规制体系 |
一、管制型行政传统和秩序追求 |
二、制度资源不足的外部局限性 |
三、互联网典型事件爆发的刺激 |
四、行政路径依赖的消极性因素 |
五、治理主体选择的积极性因素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必然性 |
一、治理中行政与法的一致和相悖 |
二、治理的行政合作机制繁复重叠 |
三、运动治理与常态治理时有冲突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过渡性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主体及其职责与职权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客体及其权利与义务 |
三、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政过程及其实施机制 |
第四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结果评价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正向结果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负向结果 |
第五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价值评价 |
一、对治理价值的正面评价 |
二、对治理价值的负面评价 |
三、治理的价值评价的否定之否定 |
第三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转型困境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法律困境 |
一、治理的法律价值平衡之难 |
二、治理的法律规制文本之失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主体困境 |
一、治理主体的构成同质和单一 |
二、治理主体内部行政协调不良 |
三、治理主体的合法性日趋弱化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主客体间的相对困境 |
一、运动式治理的管制思维限制互联网的优势发挥 |
二、运动式治理的分割治理阻碍互联网的融合发展 |
第四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方向和目标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方向 |
一、法治中国建设指引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二、公共治理理念影响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三、互联网法治建设引导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目标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与互联网法的健全化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与互联网法的良好实施 |
第五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实施保障 |
第一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实施路径 |
一、治理的法律观念的转型路径 |
二、治理主体的转型路径 |
三、治理主客体间相对性困境的缓解路径 |
第二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法制输送机制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文本输送机制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制度输送机制 |
第三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配套机制 |
一、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治理学习机制 |
二、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技术反塑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目录 |
后记 |
(3)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
第一节 选题由来与意义 |
第二节 主题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主要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的创新点 第一章 域名本体概述:概念、分类、结构与管理 |
第一节 域名的渊源与概念 |
一、域名的渊源与发展 |
二、中国域名的渊源与发展 |
第二节 域名的概念、分类和结构 |
一、域名的概念 |
二、域名的分类 |
三、域名的结构 |
四、域名系统 |
第三节 域名管理与注册 |
一、互联网数字分配局(IANA) |
二、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 |
三、网络方案公司(NSI) |
四、互联网名称分配公司(ICANN) |
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
六、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域名价值再造:特征及功能扩张 |
第一节 域名的特征 |
一、域名的标示性 |
二、域名的唯一性 |
三、域名的排他性 |
四、域名的时间性 |
五、域名的稀缺性 |
六、域名的价值性 |
第二节 域名功能的扩张 |
一、技术性与识别性:域名功能的本质 |
二、商业性:域名功能的新维度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域名的法律地位:不同观点及其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域名性质确定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域名法律性质不同观点述评 |
一、关于域名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 |
二、域名性质的不同观点评析 |
第三节 域名法律性质的再认识 |
一、域名具有财产属性 |
二、知识产权概念的开放性 |
三、域名是新型知识产权客体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域名与民事权益冲突:冲突分类与案例分析 |
第一节 域名与商业标识的冲突 |
一、域名恶意抢注 |
二、域名善意抢注 |
第二节 域名与域名之间的冲突 |
第三节 域名与姓名权益的冲突 |
一、域名与利益之间的纠纷 |
二、域名与姓名权的纠纷 |
第四节 域名注册中的冲突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比较考察:域名法律保护的域外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联邦商标反淡化法》 |
二、《反网络侵占消费者保护法》 |
第二节 欧洲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英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二、德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第三节 日本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日本域名管理机构 |
二、日本域名注册和纠纷解决方法 |
三、日本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我国台湾地区与域名争议有关的法律文件 |
二、我国台湾地区域名争议处理机构 |
三、域名争议司法实践 |
第五节 国际组织对域名的法律保护制度 |
一、WIPO的《最终报告》 |
二、ICANN的全球性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第六章 现状与问题: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一、域名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 |
二、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三、域名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的适用 |
第二节 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问题 |
一、《商标法》等法律不能提供有效保护 |
二、《域名司法解释》规则不精细 |
三、《解决办法》等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
四、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不合理 |
五、域名纠纷诉讼缺乏效率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七章 路径选择:完善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对策 |
第一节 制定域名专门法律 |
第二节 完善域名注册程序 |
一、构建域名注册防御体系 |
二、完善域名异议制度 |
三、设立专门纠纷处理机关 |
四、充分发挥域名注册协议的作用 |
五、采用域名注册续展制 |
六、规定域名预留制度 |
第三节 修订域名相关法律文件 |
一、吸收商标淡化理论 |
二、增加对域名抢注的规定 |
三、细化《域名司法解释》 |
第四节 规范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 |
一、明确CNNIC的性质 |
二、明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责任 |
第五节 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 |
一、司法裁判与域名争议裁决的关系 |
二、域名争议仲裁是一种特殊的仲裁措施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附录A: 部分法律文件对照表 附录B: 机构组织名称 致谢 |
(4)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的历史转换及其内在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与问题意识 |
(一) 文献综述 |
(二) 问题意识 |
三、理论基础、核心概念与主要观点 |
(一) 理论基础 |
(二) 核心概念 |
(三) 论文的逻辑结构与主要观点 |
四、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
(一) 主要研究方法 |
(二) 研究的资料来源 |
第一章 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时期的监管体制 |
第一节 信息化发展与电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
第二节 电信监管体制改革的历史过程 |
第三节 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初期的监管体制 |
第二章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发展时期的监管体制 |
第一节 中国传统媒体的监管体制 |
(一) 党管媒体原则 |
(二) 传媒信息内容监管的“党政体制” |
(三) 传统媒体的监管手段 |
第二节 互联网的媒体化与传媒内容监管体制的嵌入 |
(一)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发展与互联网的媒体化 |
(二) 传媒内容监管体制的嵌入 |
(三) 传媒监管手段的复制 |
第三节 传媒监管体制嵌入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初期监管体制的负效应 |
第三章 中国互联网整体性监管体制的形成 |
第一节 国信办成立与兼管模式的生成 |
第二节 网信领导小组建立与中央网信办权力重组 |
第三节 中国互联网整体性监管体制的安排与运行 |
(一) 横向政府间的体制安排 |
(二) 纵向政府间的体制安排 |
第四章 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转换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发展至上”的互联网建设主导策略 |
(一) 发展型政府的惯性行为 |
(二) 巩固政治合法性基础 |
(三) 网络媒体发展与信息的负外部性 |
第二节 “重构传播秩序”的互联网监管目标取向 |
(一) 网络信息传播对传统秩序的解构 |
(二) 社会维稳模式的映射 |
第三节 “政党主导”的互联网监管体制变革 |
(一) 国际互联网监管的两种模式 |
(二) 政党主导体制变革 |
结语 增量改革向存量改革过渡的互联网体制转换经验 |
参考文献 |
附件 中国互联网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汇总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5)网络规则的生成和演进(论文提纲范文)
博士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
第一章 网络社会中的规则 |
第一节 人类社会的规则性 |
一、西方法治思想中的规则 |
二、理性选择理论中的规则 |
三、组织理论中的规则 |
第二节 网络社会中规则的表现 |
一、理性形成的网络规则 |
二、衍生性的网络规则 |
三、意义建构的网络规则 |
四、历史依赖性的网络规则 |
第三节 网络成文规则及其特性 |
一、网络成文规则与不成文规则的相似性 |
二、网络成文规则的特性 |
第四节 网络成文规则演变原理 |
一、网络规则通过问题解决而有意识建构 |
二、网络规则对政治策略响应和全面安排 |
三、网络规则通过组织的扩散而适应环境 |
四、网络规则通过经验性调适而持续更新 |
第二章 网络规则产生和变化的双重动因 |
第一节 问题的外部来源:现实社会环境的影响 |
一、网络规则史中的事件 |
二、外部环境和网络规则的关系类型 |
三、国家立法和政治权威的影响 |
第二节 网络社会内部的问题来源 |
一、网络社会结构的两个维度 |
二、网络社会内部问题与网络规则 |
第三节 问题的建构 |
一、组织注意力的自动调节 |
二、规则制定者对问题的需要 |
第三章 网络规则创建和演变的生态结构 |
第一节 网络规则密度和问题吸纳 |
一、网络规则产生率的密度依赖 |
二、网络规则的产生和问题吸纳 |
第二节 注意力分配和问题确认 |
一、注意力的扩散和竞争效应 |
二、网络规则的距离和问题确认 |
第四章 网络规则生成和演进的内在机制 |
第一节 网络规则内活动能力 |
一、组织内学习的过程 |
二、组织环境内学习的过程 |
第二节 制定和改变网络规则能力 |
一、学习制定规则的能力 |
二、学习改变规则的能力 |
第三节 学习能力积累的途径 |
一、规则制定机构的存续时间 |
二、网络规则的时效性 |
三、网络规则的可塑性 |
四、网络规则密度 |
结论 网络规则演变的规律性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我国信息化法律法规建设六十年(论文提纲范文)
一、1949—2001年间的散在立法阶段 |
(一) 电子商务 |
(二) 信息安全 |
(三) 互联网治理 |
二、2 0 0 2年至今的集中立法阶段 |
(一) 电子签名与电子商务 |
(二) 政府信息公开 |
(三) 个人信息保护 |
(四) 信息安全 |
(五) 电子政务 |
(六) 互联网治理 |
(7)农村地区移动服务采纳模型和发展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
绪论 1.1 |
研究的背景 1.2 |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3 |
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与创新点 2 |
移动商务接受理论模型分类及农村移动服务接受研究框架 2.1 |
移动商务及其接受相关研究 2.2 |
移动商务用户接受研究的基础理论模型 2.3 |
移动商务用户接受模型应用分类 2.4 |
我国农村移动商务接受研究框架 2.5 |
本章小结 3 |
农村信息化存在的问题与农村移动服务应用可行性分析 3.1 |
当前农村信息化应用存在的问题 3.2 |
农村信息化投入对农业产出影响的实证研究 3.3 |
农村移动服务应用的可行性研究 3.4 |
本章小结 4 |
农村移动商务应用模式与农村用户特点的匹配分析 4.1 |
面向农村移动商务应用现状 4.2 |
两大农村移动商务品牌比较分析 4.3 |
基于任务技术匹配的农村移动商务采纳分析 4.4 |
农村用户特性及移动商务任务技术匹配分析 4.5 |
本章小结 5 |
农村移动信息服务接受的影响因素分析与实证研究 5.1 |
影响农村移动信息服务接受的因素 5.2 |
农村移动信息服务用户接受研究模型 5.3 |
农村移动信息服务用户接受实证研究方法 5.4 |
农村移动信息服务用户接受实证数据分析 5.5 |
农村移动信息服务用户接受实证研究结论 5.6 |
本章小结 6 |
适合我国农村特点的移动商务模式和发展策略研究 6.1 |
商业模式概述 6.2 |
适合我国农村特点的移动信息服务模式 6.3 |
适合我国农村特点的移动营销模式 6.4 |
适合我国农村特点的移动交易模式 6.5 |
适合我国农村特点的移动商务发展策略 6.6 |
本章小结 7 |
全文总结与研究展望 7.1 |
全文总结 7.2 |
研究展望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1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附录2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课题 附录3 |
本论文实证研究调查问卷 |
(9)基于电信信息服务市场结构问题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和依据 |
1.1.1 国内电信信息服务市场发展概况 |
1.1.2 本文选题的依据 |
1.2 研究对象与分析框架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方法 |
1.2.3 分析框架 |
1.3 论文研究创新点 |
参考文献 |
第二章 相关理论研究概述 |
2.1 市场结构理论概述 |
2.1.1 国外市场结构理论概述 |
2.1.2 国内市场结构理论概述 |
2.1.3 电信市场结构研究概述 |
2.2 市场结构理论的主要内容 |
2.2.1 市场结构分类学说 |
2.2.2 SCP(结构、行为、绩效)分析范式 |
2.2.3 电信信息服务市场 R-SCP分析范式 |
2.3 小结 |
参考文献 |
第三章 电信增值业务市场监管体系 |
3.1 国外电信业监管改革 |
3.1.1 外国电信业监管改革的共同取向 |
3.1.2 外国电信增值业务监管机制特点 |
3.2 我国电信增值业务市场管制状况 |
3.2.1 我国电信增值业务市场发展及管制概述 |
3.2.2 电信增值业务市场管理体系 |
3.2.3 电信增值业务相关政策法规 |
3.2.4 电信增值业务管理机制 |
3.3 市场监管体系不足与改革 |
3.3.1 市场监管体系的不足 |
3.3.2 市场监管改革讨论 |
3.4 小结 |
参考文献 |
第四章 电信信息服务市场总体结构分析 |
4.1 电信信息服务市场集中度分析 |
4.1.1 市场集中概念 |
4.1.2 市场集中度的衡量方法 |
4.1.3 市场绝对集中度分析 |
4.1.4 市场相对集中度分析 |
4.1.5 市场经济类型分析 |
4.2 产品差异化与进入壁垒分析 |
4.2.1 产品差异化分析 |
4.2.2 市场进入壁垒分析 |
4.3 企业特征聚类分析 |
4.3.1 经典聚类算法 |
4.3.2 信息服务市场聚类建模 |
4.3.3 聚类结果分析 |
4.4 小结 |
参考文献 |
第五章 电信信息服务市场行为分析 |
5.1 电信信息服务企业价格行为及其主要手段 |
5.1.1 信息定价方式 |
5.1.2 价格竞争手段确定 |
5.2 电信信息服务商业模式及潜在管制点 |
5.2.1 信息内容收费模式 |
5.2.2 电子商务模式 |
5.2.3 网上营销模式 |
5.2.4 网上信息交流模式 |
5.2.5 网络广告模式 |
5.3 电信信息服务的产业链及市场竞争趋势 |
5.3.1 电信信息服务产业链 |
5.3.2 市场竞争主要手段 |
5.3.3 竞争行为对市场结构的影响 |
5.3.4 企业一体化行为的分析 |
5.3.5 电信信息服务企业未来的运营策略 |
5.4 小结 |
参考文献 |
第六章 电信信息服务市场绩效分析 |
6.1 电信信息服务市场总体发展状况 |
6.2 电信信息服务企业绩效分析 |
6.2.1 数据包络分析(DEA)介绍 |
6.2.2 信息服务企业规模和绩效分析 |
6.2.3 典型信息服务企业生产绩效比较 |
6.3 企业业务增长的计量分析 |
6.3.1 全要素生产率介绍 |
6.3.2 技术进步对企业生产效率影响分析 |
6.4 小结 |
参考文献 |
第七章 电信信息服务市场结构合理化分析 |
7.1 电信信息服务市场结构合理化目标 |
7.1.1 有效竞争的产业组织特征 |
7.1.2 信息服务市场结构合理化目标 |
7.2 电信信息服务市场结构合理化建议 |
7.2.1 完善信息服务市场监测机制 |
7.2.2 根据市场发展阶段有重点进行管理 |
7.2.3 营造市场发展环境 |
7.2.4 促进新型产业链构建 |
7.3 电信信息服务市场发展展望 |
7.3.1 电信信息服务市场发展趋势 |
7.3.2 后 WTO时代的市场监管方式 |
7.4 小结 |
参考文献 |
结论 |
1.本论文所取得的成果 |
2.有待进一步开展的研究与工作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他成果 |
四、信息产业部确定——电子商务发展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研究 ——基于1994-2019年政策的文本分析[D]. 张竹荞. 湖北工业大学, 2020(04)
- [2]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D]. 王丽娜.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3]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研究[D]. 陈长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
- [4]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的历史转换及其内在逻辑[D]. 陶建武. 武汉大学, 2017(06)
- [5]网络规则的生成和演进[D]. 赵杨. 华东政法大学, 2015(03)
- [6]我国信息化法律法规建设六十年[J]. 周汉华,苏苗罕. 电子政务, 2009(10)
- [7]农村地区移动服务采纳模型和发展策略研究[D]. 何德华. 华中科技大学, 2008(12)
- [8]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政策与实施[A]. 尚进. 和谐社会、公民社会与大众媒介, 2007
- [9]基于电信信息服务市场结构问题的研究[D]. 郑宇晟. 北京邮电大学, 2007(05)
- [10]2005年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建设的最新进展[J]. 杨坚争. 电子商务, 20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