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央行公开征求意见(论文文献综述)
何玲,孟佳惠[1](2021)在《大数据征信潮——大数据时代下征信业现状与发展前景扫描》文中研究表明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对经济发展、社会生活和国家治理产生了重大影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离不开大数据发展和应用,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征信行业需要通过对大量的基础信息数据进行获取,通过综合对用户、企业征信进行评估,因获取信息量庞大、数据量驳杂,传统的分析技术难以满足对海量数据的存储、分析工作。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企业的各种活动都会随之被记录下来,大数据正在对征信行业产生深刻影响,一个新的时代正在来临。
邓建鹏,马文洁[2](2021)在《大数据时代个人征信市场化的法治路径》文中指出个人征信的市场化与法治化发展是市场所需,大势所趋,二者相互驱动,相辅相成。长期以来,我国个人征信业市场化进程缓慢,存在波动的政策风险、事实上的行政垄断嫌疑、政府过度干预市场等问题,尚未实现行业的稳健发展,有悖于优化营商环境与构建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政府与市场关系是贯穿个人征信市场化、法治化改革的主线,也是寻求路径优化的关键突破。具体而言,政府明确顶层设计,重塑监管思路;放松准入管制,激发市场活力;加强协商互动,树立科学标准;在事中事后阶段,采取包容审慎的态度,分类监管与功能监管的理念,从政府单向管制走向多元主体合作治理,用法治保障个人征信行业的市场化进程。
司雯[3](2020)在《关于我国目前信用卡违约费用问题的研究》文中认为信用卡“先花钱后还款”的特性及网络消费的便捷性使全球对信用卡的使用愈加频繁,全球银行坏账不断攀升,且信用卡的不良正在逐渐成为我国银行不良贷款的新增来源,解决信用卡逾期的问题具有迫切性和必要性。信用卡不良的增加,债权的保护的难度增大,发卡银行提高其自身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以达到减少信用卡纠纷的预期以及有更多有效司法救济途径同样显得尤为重要。目前信用卡法律关系纠纷案件的案件量在不断增加,从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取消滞纳金后采取违约金形式的文件调整到发卡银行内部对于信用卡违约金收取的制度变革,引起相应司法判例的巨大变化,加之央行及司法部这两个国务院部门的权力博弈,出台文件的差异性,使得整个信用卡法律关系纠纷案件出现了法院对于发卡银行诉讼请求中违约金支持出现两大阵营、受理银行分布不均匀、案件标的额显着提高、送达率及到庭应诉率比较低、新类型案件增多、审理难度增大等特点,使得处理信用卡法律关系纠纷案件的司法环境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故我国对于国内信用卡案件的纠纷解决寻找突破途径显得更迫在眉睫。本文结合具体司法判例及现行法律法规,结合信用卡违约金制度对比滞纳金的优越之处,针对目前国内使用信用卡及该类型民事案件适用信用卡违约金制度遇到的问题,从信用卡违约费用收取的依据及理论进行分析,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进而完善国内目前信用卡违约费用的收取制度。第一部分是以央行的文件及否定滞纳金第一案引出各大银行做出的合约调整进而推动司法环境演变并且刨析目前国内信用卡发展中的困境与难题,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设计有缺失;第二部分是从最新司法判例分析当前信用卡纠纷不同司法裁判路径及国务院部门的权力博弈;第三部分其他国家及地区的制度范式;第四部分,笔者从立法、银行机构尽职说明、司法权在金融活动中的权力范围及持卡人的持卡用法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引导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探索信用卡发展之路及信用卡纠纷类型民事案件的问题解决办法。
程明皓[4](2020)在《网贷领域爬虫,既非原罪者也非无辜者》文中研究表明爬虫是一种获取网络公开数据的技术工具,其本身并不具备价值色彩。但在目前激烈的信息竞争环境下,爬虫被推向了风口浪尖,网贷领域的爬虫更是众矢之的。网贷爬虫被控告最多的罪名为助长暴力催收、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和侵犯个人隐私等。而通过分析爬虫的工作原理可得,不法获取信息和获取信息后的不当利用与爬虫本身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爬虫在上述过程中充当的只是一个中立的步骤角色。不过,网贷爬虫也面临相关法律风险。在刑法上可能构成网络犯罪的帮助犯,此外即使获得了信息授权,也可能因无效授权而侵犯用户权益。在关涉第三方时,爬虫被授权获取的信息可能涉及合同违约和侵权等法律责任。所以法律仍应对爬虫充分关注,网贷爬虫从业者也需做好合规工作。
黄熙程[5](2020)在《Y金控公司发展战略研究》文中认为近几年金融领域的改革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也越来越受到外界的关注。对于一些发达国家而言,金融控股公司已经有了一个较为成熟的发展历程,相应的监管和立法都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系统,但对我国而言,金融控股集团发展时间较短,并且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最先以实践为主,然后再通过实践经验及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政策。在当前监管政策相对缺乏,还未形成系统监管体系的情况下,作为即将成立金控集团的企业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规划、战略定位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疑问,同时,在近年来发达地区纷纷成立省、市级金控平台的背景下,大多数金控集团成立的动机不纯,未能有效为地方金融稳定贡献力量,反而出现了一些风险事件。本文以Y金控公司为研究对象,旨在寻找在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下,符合地方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战略。通过运用PEST分析法、波特五力模型对其外部环境、行业环境进行详细的分析,再对内部环境及即将实现并购的几个金融牌照进行了分析。本文通过SWOT矩阵具体分析了Y金控公司备的优势及可利用的资源,同时揭露了自身劣势及面临的威胁,以此作为战略制定的基础。之后通过运用IFE、EFE矩阵对影响公司的因素进行了量化评分,运用QSPM分析矩阵对四大备选战略进行了量化评价,最后形成Y金控公司的发展战略。根据上述发展战略制定为基础,拟定了Y金控公司的战略定位、管控模式、发展规划、业务规划及战略目标,最后针对主要业务板块进行了战略细化方案。为确保战略的有效实施,结合目前Y金控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建立两大基础工程”、“实现三大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李丹[6](2020)在《为金融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迎大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立良法,谋善治"。继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简称《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发布之后,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征求意见稿》)也随之出炉。央行表示,近十余年来,我国银行业飞速发展,参与主体数量急剧增加,规模持续壮大,业务范围逐步扩展,创新性、交叉性金融业务不断涌现,立法和监管面临很多新情况,现有大量条款已不适应实际需求,亟待全面修订:
钟郭成[7](2020)在《金融抑制背景下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监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区别于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信托贷款、委托贷款、信托收(受)益权、承兑汇票、应收账款、信用证以及资产管理计划、股权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等业务形成的资产等。其肇始于2006年,在2010年之后爆发性增长,高峰时期规模以数以十万亿元计,一度占社会融资规模近20%。然而,金融监管部门于2013年便启动针对非标业务的严监管,发布并执行一系列监管规则,对非标业务的供需双方设置重重障碍,大有围追堵截该业务之意。包括2018年4月资管新规的发布,主要目标之一便是加强对非标业务的约束。缘何规模如此庞大、在我国金融市场举足轻重的非标业务,会遭到监管部门的严防死堵?而监管的实效与后果又如何?本文的初衷便是尝试通过梳理非标业务监管的来龙去脉,分析其前因后果。经过笔者的研究,发现所研究的主题与国内一直存在的金融抑制甚有渊源。其主要表现之一就是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受到严格限制,不仅要满足银行业法律体系规定的众多严格的监管指标,而且要时常面对政府对信贷规模、信贷投向等政策干预。在国内以银行信贷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结构中,广大企业的融资需求难以被满足,非标业务则应运而生,并在2009年中央政府的四万亿投资计划等影响下急速扩张。这与经济学家所说的金融抑制下的“漏损效应”颇为契合。通过非标业务的“漏损”,囿于监管的商业银行等投资者以及融资受限的众多企业,得以规避监管、实现监管套利,各取所需且获益甚丰。但这不仅导致系统性风险的累积,也冲击了旨在维持金融抑制的金融管理秩序,促使监管部门为“去杠杆”与维持金融抑制而逐步强化对非标业务的监管。但严监管产生了不尽如人意的后果,与监管意图发生了偏离,这又与国内原有金融抑制体制的不利于金融资源有效分配与金融监管法治化转型等弊端密切相关。如今正值资管新规实施的过渡期,非标业务及其监管的走向仍未完全明朗。因此,本文试图将非标业务及其监管的主题置于国内金融抑制的大背景下进行研究,探究非标业务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监管当局的行动逻辑、实施过程与监管实效及影响。并尝试依据金融抑制理论中解决金融抑制问题的金融深化的思路,从制度层面提出若干建议。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1、简介金融抑制理论与国内的金融抑制现状,说明非标业务的兴起源于金融抑制下的“漏损效应”,继而介绍其发展历程、概念争议、积极影响与主要风险。2、在明确研究对象及其产生背景后,通过列举非标贷款业务、非标票据业务、同业代付与代持业务、明股实债、股票质押式回购等非标业务的基本类型及其交易结构,进一步分析非标业务类型的法律关系与非标业务整体的法律性质。3、分析非标业务监管的路径。由于前两章所述的非标业务的经济风险与法律缺陷,使监管部门基于“去杠杆”与维持金融抑制的主要监管动因,采取了以禁止性规定为主、多部门加强协作联合监管的监管模式,以及监管重点由规模控制过渡至通道、投(融)资限制的两阶段监管实施过程。4、阐述非标业务严监管导致非标业务萎缩现状,及其导致的企业流动性趋紧、信用风险暴露等一系列经济影响,还有监管意图引导的非标业务转型,即非标回表与非标转标,现实中所遭遇的困难与障碍。5、尝试基于金融抑制相关理论对非标业务监管进行总体评价,特别是对于金融法律制度的影响,并参考金融抑制理论的改革方案——金融深化,主张“以疏代堵”,以更市场化、自由化的方式改进非标业务监管,提出推动建立有序的非标交易市场、减少对银行信贷干预、放宽标准化债券融资产品的准入条件等监管改进的建议。鉴于非标业务从流行至萎缩的过程仅数年时间,对于非标业务及其监管的学术研究,尤其是法学领域的研究相对匮乏,且大多囿于现状描述或技术性分析,缺乏对该主题的更具宏观视野与制度性的理论探究。本文首次引入金融抑制理论,将对于非标业务监管的动因、影响与效果的分析,置于国内金融抑制的现实背景进行研究。并且参考金融抑制理论中的金融深化的改革思路,并维护基于金融法律制度的确定性来提出改革建议。这对于进一步整体性地理解与探究非标业务监管的有关研究应有所裨益。
李声高[8](2019)在《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失信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大到“老赖”,小至“碰瓷”,无不深层次反映我们身处的这个时代正面临严重的诚信缺失问题。常怀敬畏之心,方能行有所止,敬畏源于法治,法治源于规则和良法。因此,面对失信问题,建立失信惩戒制度是一条必由之路。然而,我国当前的失信惩戒远未“制度化”,失信惩戒主体的“各自为尊”,惩戒依据的“规范壁垒”,惩戒措施的“求速弃理”,这些问题成为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发展瓶颈。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社会规范的底线;法律权威的实现,以公正判决的彻底执行得以实现;民事案件占据的案件比重最大,执行难又是民事案件最大的程序痼疾;民事案件一旦进入法律程序,也就意味着常规手段无法获得“诚信履行”的效果,同时也注定了案件将会在执行程序遇到失信障碍。从广义上讲,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司法痼疾,归根结底几乎都可以囊括为民事失信问题,除却无能力履行的“客观”失信人,最应当惩戒的就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主观”恶意失信人,这类“老赖”是失信惩戒制度的关键对象。此文以民事案件的失信被执行人为切入点,从失信惩戒措施的理论支撑、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构成要素、惩戒制度的案例实效性剖析以及我国失信惩戒的制度化模式几个关键问题来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进行系统阐述。此文以递进式的结构,从理论到实践,在实践中发现问题,结合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制度上的完善路径。文章在内容上分为五大部分:绪论部分,主要是文章的研究综述部分,并且涵盖文章的问题缘起、研究思路、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论文创新点等内容。基于诚信理论渊源的传统研究思路,运用道德、经济和法学理论交叉研究的方法诠释失信惩戒制度。反观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社会热点案例,基于“前卫性”惩戒措施的理论争议,如能引入多维学科的价值理念进行深层阐释,往往会更具说服力和实用性,即此文应用的“案例理论结合法”,作为问题缘起的索引和理论铺排的前提。第一部分论述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基本范畴,对失信惩戒的系统性介绍,由浅入深,从制度内涵到理论支撑,介绍诚信与失信、失信惩戒及其功能、执行中的失信惩戒以及三种维度的失信惩戒基本要义。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失信惩戒制度的内涵和思想源流,从社会学、经济学和法学三个维度阐述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并以执行程序中的失信惩戒制度切入,系统论述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功能。第二部分从立法与实践层面,介绍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基本现状,立法上的侧重于三种性质文件的体系梳理,探究如何将其上升为国家的基本立法及其现实路径问题,实践层面主要是失信惩戒与执行难的司法痼疾之间关系的数据规整,以及对典型案例中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效性功能深化透析。具体而言,是从立法与实证研究的视角,系统梳理现行失信惩戒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性规范文件,并应用大量的实证性研究资料和规整相关的司法大数据,结合相关典型案例,梳理执行难与失信惩戒的关系。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制度化问题是此文研究的重心,制度化最直接的体现是法律体系的建立,基于立法主体系统梳理了三种性质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相关规范,并提出各自存在的问题。我国失信惩戒立法现状,特别是行政性立法泛化和司法性立法边缘化的问题,如何重新定位我国失信惩戒的立法模式,是此文的一项重点研究工作。在分项制度上,归结起来大致就是司法拘留和罚款措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财产调查和报告制度、限制高消费和拒执罪适用等几个方面。制度支持上主要就是刑诉法及其解释;最高法的失信名单相关规定;刑法和刑诉法上的拒执罪等。失信惩戒解决的是整个社会的失信问题,是国家一项系统性的法治工程,需要在立法上对失信惩戒相关的法律进行体系性的规整、梳理和汇编。在细节上,行政性、民事性和刑事性失信惩戒的程序衔接和转化,也是失信惩戒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失信惩戒的立法问题,特别是立法模式和立法内容的程序协调,是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实践层面最应当关注的论题。第三部分主要基于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现状中发现问题,进行成因分析。通过系统检思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困境及成因,首先阐释失信惩戒的模式定位难题,包括立法、司法和执法模式困境,其次解析失信惩戒的司法治理效果,再次从程序理性路径阻塞的视角论述失信惩戒问题的成因,最后从私益保障的角度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具体问题上,失信被执行人民事惩戒中“连带惩戒”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既是社会热点,也是该制度在理论部分最值得深层论思的问题;失信惩戒的人权保障问题,涉及到惩戒过程的合法私益保障和信用修复,失信惩戒不应当是没有节制的惩戒,应当实现惩戒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衡平。失信被执行人的刑事惩戒方面,突出体现在拒执罪的立法与实践问题。拒执罪实体立法明晰,在程序法上拒执罪的立案管辖问题始终难以调试,立法上的管辖衔接与实务操作中的程序转化形成了“脱节效应”,拒执罪立案“成功率”不高,立案后相互推诿,执行申请人救济途径阻塞的问题亟待解决。失信被执行人的行政性惩戒存在部门规则冲突与程序衔接问题,多达四十四部门联动机制,在规则适用和衔接上,如何把握标准,需要专门的立法进行协调和解释。以案说理,言之有物,论之有据,规整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理论支撑的症结,才能有效化解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发展瓶颈。第四部分对域外经验进行借鉴和吸收,外部经验参考并为之所用。该部分侧重于域外的比较法借鉴,系统阐释美国的私营征信模式、欧陆国家的政府主导的征信模式和日本的混合征信模式,通过对不同失信惩戒制度运行模式具体内容和侧重点分析,在体系化论证的基础上甄别吸收先进经验。制度化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应当在立法主体模式设置和立法体系专门化上有一个清晰的认知,我国失信惩戒的制度短板正在于此,对域外典型国家的公立、私立和混立三种立法模式经验的甄别吸收,是一个治理捷径。第五部分作为文章的重心,系统设证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制度性建构问题,理念是前提,立法是保障,合理性是长效机制,失信名单与财产报告是手段,具体程序设置是制度的根本。从理论到制度,再将视角切回制度的完善部分。失信惩戒制度不仅是一个实体法问题,更是一个程序法问题。失信惩戒是为了还社会以诚信,彰显司法正义,而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当前的失信惩戒的“经济性”远强于“司法性”,承前难以从伦理道德的维度寻求惩戒措施的合理性支持,启后无法做到与司法程序的正当性衔接,致使失信惩戒的实效难达预期。失信惩戒制度不是执行程序的“临时性”工具,而应当是一项“底线性”的程序法规则,任何失信惩戒措施的施行,都要由恣意走向规范,准确地说是“良性”的程序规则上来。我国当前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程序理性缺失问题相当严重,“无程序可讲、有程序不讲、程序冲突乱讲”问题,甚为常见。司法性弱化和程序理性缺失问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完善的中心和核心指导理念。具体来说,是从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理念建构、分项制度推进方案、程序本位回归和配套措施四个方面进行具体的完善。
李娜[9](2019)在《监管政策变迁背景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影响因素和模式创新研究》文中提出近些年,在中国经济持续多年稳定增长、居民财富快速积累的背景下,以代客理财为主的资产管理行业(简称“资管行业”)不断壮大。从货币市场、债券市场、类固定收益市场到股票市场,再到衍生品市场等,资管产品几乎无处不在。虽然存在各种“越位”、“踩线”的争议,但资管行业的蓬勃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推进和金融脱媒深化,商业银行也希望改变以往过度依赖存贷利差的局面,并逐渐成为资管行业的重要参与者之一。尤其在近几年,商业银行作为资金的主要提供者,逐步处于资管行业的核心位置。而信托公司、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更多扮演着金融产品创设者的角色。但是,在不统一的监管体系下,资管行业发展伴随着社会各界的质疑,规避政策的模式创新和监管长期博弈,刚性兑付始终未被打破,使得资产管理规模迅速扩大的同时,集聚了大量的风险,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资管链条的上游尤其如此,成为风险的最终传导环节。过去多年,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监管部门出台了超过30部政策文件,内容囊括理财业务的资格准入、投资方向、风险管理、操作规范等各个方面,但总体来看,监管政策在出台不长时间内,总会被新的产品模式创新所突破,效果并不理想。正是由于上述原因,近些年,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在内的资管行业成为一个重要的金融研究领域。在监管部门、学术界等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2018年4月27日,试图破解资管乱象的资管新规出台,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2018年9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管理办法”),作为指导意见的配套实施细则。2018年12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作为理财管理办法的配套制度。资管新规及理财管理办法、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进入转型和发展新时期。在此背景下,本文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透过监管政策变迁视角研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影响因素,并进一步研究产品模式创新。首先,运用门限回归模型考察加入监管政策变迁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的影响因素,之后定性考察监管政策变迁背景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模式创新的演变,并将收益率影响因素模型延伸,运用两时期横截面数据探索模式创新的效应。在这里必须指出,从逻辑关系上看,模式创新也是理财产品收益率的重要影响因素,但其特殊性在于,模式创新的过程往往就是与监管政策博弈的过程,在短期内对收益率有重大影响。因此,有必要对监管政策变迁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模式创新之间的内在联系、二者的博弈过程,以及模式创新如何突破监管政策而对收益率产生影响,从定性、定量两个方面进行专门的深入研究。最后,在运用创新模型并结合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探索和研究2018年资管新规的政策效应及影响,并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转型和发展提出建议。第一,监管政策变迁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影响因素。在第三章,本文以4家国有大型银行、5家股份制银行、4家城市商业银行、4家农村商业银行2008年12月至2018年8月数据为样本,运用门限回归模型,基于监管政策带来的结构变异角度,考察了市场利率、产品期限、金融体系流动性和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收益率的协整关系。主要结论如下:(1)在政策平稳期,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非保本和保本理财收益率与市场利率、产品期限、金融体系流动性均具有基本一致的协整关系。市场利率、产品期限和金融体系流动性一般具有与理财产品收益率同向的变动关系。在政策抑制期,各类型银行理财变量系统协整关系不尽一致,市场利率对理财产品收益率的影响明显减弱,部分模型的逻辑关系与理论上的状态出现不一致性,表明了重大监管政策出台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变动逻辑产生明显影响。(2)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重大监管政策短期(即政策抑制期)降低了非保本理财收益率,非保本理财产品收益率下降带动保本理财收益率下降。表明2009年至2018年资管新规之前,重大监管政策仅是短期影响,并未影响收益率的长期变动逻辑。(3)由于数据持续至2018年8月,且自2018年4月及之后Policy均取值0,各类银行门限回归结果显着,表明2018年资管新规的抑制效应持续至今。(4)虽然监管政策主要针对的是非保本理财产品,但保本理财产品收益率也存在门限效应,说明政策冲击对保本理财产品也产生影响。其原因主要是非保本理财收益率的带动作用,也就是说:非保本理财产品与保本理财产品收益率均有长期稳定的协整关系,亦存在短期的传导效应,针对表外理财或非保本理财的监管政策会通过传导关系影响到保本理财产品。(5)在过去近10年内,监管政策出台后确实对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产生了短期的抑制效应,但并未产生长期实质性的影响;产品期限、市场利率是理财产品收益率的重要决定因素,金融体系流动性变化亦能够对收益率产生影响。第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模式创新。产品模式创新伴随着与监管政策的博弈:商业银行通过不断创新,突破监管政策,从而实现理财资金投资于高收益资产。所以创新带来的效应十分显着。在第四章,本文从规范的角度分析了监管政策变迁下模式创新的演变,在进一步了解重大监管政策出台带来的短期抑制效应之后,商业银行如何通过模式创新突破监管政策。在第五章,本文基于收益率模型考察了模式创新的经验证据。但是,由于创新本身并不存在直接可以观察到的指标,所以需要找到度量理财产品创新力度的方法。幸运的是,本章基于两个思路找到了相应的测量方法。一是基于不同类型银行的方法:由于不同类型银行创新力度存在差异,如果我们控制了产品期限、市场利率、金融体系流动性变化,那么收益率的差别即可表示不同类型银行创新的差异程度。二是基于不同政策效应期的方法:在控制产品期限、市场利率、金融体系流动性变化的情况下,政策平稳期与政策抑制期收益率的差异,即可表示这两个时期创新程度的差别。基于不同类型银行理财产品模式创新效应差异模型的结论是: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创新力度是影响理财产品收益率的重要变量。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理财产品创新力度均强于国有大型银行。较早时期,股份制银行创新力度最强,后期逐步被城商行超越。近期理财产品创新力度或激进程度排序为:城商行、股份制银行、农商行、国有大型银行。基于不同政策效应期理财产品创新差异模型的结论是:政策平稳期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要明显高于政策抑制期,表明模式创新能够提高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重大监管政策出台之后一段时间,进一步的产品模式创新所带来的收益率提升十分可观,影响不同类型银行收益率水平大概在0.30%-0.50%。第三,关于2018年资管新规的研究。本文在第六章总结了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核心内容。资管新规的核心内容是:打破刚性兑付、破除多层嵌套、禁止资金池,同时推进业务更加规范,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标准,防控和化解金融风险。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理财新规提出防止资金纯粹规避政策的空转,缩短融资链条;强化穿透式监管,充分披露底层资产;理财子公司成为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主要载体等内容。2018年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共同构建起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框架。在对新规梳理之后,本文基于不同政策效应期理财产品创新差异模型对资管新规政策效应进行了检验,结果显示:在控制产品期限、市场利率、金融体系流动性变量后,资管新规对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四类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的抑制效应十分明显,且随着时间推进(2018年5月至9月)抑制效应不断增强。新的政策出台后,类似于以往监管政策出台一段时间后被进一步的模式创新所突破的情况没有出现,在系统性改革背景下,预计将形成新的产品体系。最后,本文在完成定量研究和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转型发展方向及政策建议。商业银行应对照新规要求,除做好存量业务处置以及新老产品有序衔接之外,还需要在理财产品体系、投资者培育、估值体系、风控体系以及组织架构等方面做进一步的梳理和建设。
许建兴[10](2019)在《股权众寿法律制度构建》文中研究说明股权众筹已呈现喷涌发展之势,但相较于域外市场的规模和规范程度,我国股权众筹行业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有很大提升空间。股权众筹借助互联网科技的帮助,拉近了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距离,为他们提供便于交流的平台,为中小企业开辟了全新的融资渠道。不仅使许多优秀的商业计划得以被世人关注,同时也为普通群众创造了新的投资方向,贯彻了公平普惠的理念,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多层次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以更加宏观的视角进行观察,股权众筹有助于培养创新创业的氛围,能够有效激活市场闲置资金的活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虽然股权众筹具有重要价值,但是由于诸多法律和政策的羁绊,我国股权众筹市场迟迟未能真正发展成熟:如股权众筹尚未被《证券法》所认可,面临非法集资质疑,融资者、平台和投资者之间缺乏互信基础,行业规范化程度低。为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金融普惠功能,应当积极推动制度建设,营造合适的制度环境。第一章股权众筹基础理论阐释。本章主要分四个层次解读股权众筹的相关信息。第一,股权众筹的相关概念,就众筹、股权众筹和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概念进行辨析;第二,股权众筹的模式分解,具体论述了传统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三种典型运作形式;第三,对股权众筹主体进行法律界定,对投资平台的中介属性进行界定,对众筹投资者的身份到底是投资者还是消费者进行了讨论;第四,分析了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平台与融资者的法律关系、投资者与平台的法律关系、融资者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此外还梳理了当前国内外的股权众筹立法现状,主要展现了我国的制度纠结、官方和学界的态度变化。第二章股权众筹平台——全面提升准入与监管。本章分为三个层次对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与监管提出全面提升的分析和建议。首先,就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标准进行了初步梳理,提出了平台准入立法的路径选择,并对域外平台准入的立法进行了比较分析,以供我国立法修订时参考借鉴;其次,提炼了平台监管的法律障碍,分别是平台监管的风险问题和平台运营管理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证券法、刑法等方面的法律问题;然后,在前文的基本分析和问题梳理基础上,针对性的提出准入与平台监管的完善建议,即建立审核制、第三方资金监管和规范平台的尽职勤勉义务。第三章股权众筹投资者——公私两分双轨保护。本章首先主要针对美国股权众筹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学习,分析JOBS法案将股权众筹公私两分的模式,并对股权众筹规则的构成分析借鉴,形成我国股权众筹公私两分的构想;其次在公私两分的基础上,分别对公募型股权众筹和私募型股权众筹运作中投资者的保护问题进行梳理,分别提出了关于投资者的限制条件、信息披露的要求、平台内部对投资者的规定等问题;然后,针对前述问题,提出了立法理念上效率优先兼顾安全、推行小额发行豁免制度、差异化准入制度、划分投资限额和试行冷静期以及建立专业领投人制度等内容的完善建议。第四章股权众筹融资者——侧重完善信息披露。本章首先就直接提出了股权众筹融资者监管的两大难题,一是信息披露方式单一、内容和标准模糊和追责机制缺失的弊端,二是股权众筹融资者信义义务的缺失,融资成功的基础是融资信息的真实合法,融资者的信义义务法定化是交易安全的基石。其次,笔者针对信息披露制度在股权众筹领域的具体适用进行了分析讨论,并提出了更进完善建议;然后,笔者对信义义务当前在其他领域的适用进行梳理,分析了信义义务的内容,提出了股权众筹融资者信义义务的构建设想,并建议成立股权众筹诚信数据库。第五章,股权众筹法律制度的统筹构建。本章是总结章,在前文的基础上,对股权众筹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体系性建议,分别从股权众筹的立法搭建、股权众筹准入制度的完善、股权众筹发行豁免制度的构建、股权众筹征信体系的健全和股权众筹监管的系统调试五个方面提出具体制度的改进建议。
二、央行公开征求意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央行公开征求意见(论文提纲范文)
(1)大数据征信潮——大数据时代下征信业现状与发展前景扫描(论文提纲范文)
传统征信体系暴露短板大数据征信应运而生 |
深耕信用科技大数据赋能征信业发展 |
海量数据提升征信效率纾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
数据合法性面临挑战大数据征信边界亟待明晰 |
完善大数据征信法规制度推动信用信息依法依规使用 |
引导机构持牌合规经营探索建立联动监管机制 |
各国大数据征信监管 |
美国 |
英国 |
欧盟 |
日本 |
韩国 |
(2)大数据时代个人征信市场化的法治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个人征信的行业现状与市场化进程 |
(一)新兴个人征信的兴起与特征 |
(二)个人征信的市场化与法治化发展 |
(三)个人征信市场化改革与存在的不足 |
二、法治视野下的个人征信市场化 |
(一)政策波动及对央行新规的法治思考 |
(二)监管过度偏重事前准入 |
(三)准入标准的欠缺 |
第一,有关“独立性”标准的探讨。 |
第二,有关“政府背景”标准的探讨。 |
三、法治视野下的改革路径与政策建议 |
(一)明确顶层设计,重塑监管思路 |
(二)放松准入管制,激发市场活力 |
(三)加强协商互动,确立科学标准 |
第一,准入标准的制定应当结合实际,符合行业发展规律。 |
第二,准入标准细则的制定过程应当注重公众参与,及时将此前“无形”标准通过的规则予以明确。 |
(四)包容审慎与合作治理 |
第一,《条例》第55条指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
第二,“善治”在于实现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权能的分化、治理方式的民主化。 |
四、结语 |
(3)关于我国目前信用卡违约费用问题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1.1 信用卡业务在中国的快速成长 |
1.2 约定收取违约金引发热议 |
1.3 信用卡民事法律纠纷数量激增且案情日趋复杂 |
1.4 国内信用卡目前的发展现状 |
第二章 信用卡违约金的计收依据及司法裁判分析 |
2.1 收取信用卡违约金的依据 |
2.2 违约金制度化解滞纳金的危机与尴尬 |
2.3 “费率约定”与“费率限定”之争:最新司法判例分析 |
2.4 司法程序中适用违约金制度出现的问题 |
2.5 司法权对金融活动的介入 |
第三章 其他国家及地区信用卡制度范式 |
3.1 美国信用卡收费范式及其司法环境 |
3.2 英国信用卡收费范式及其司法环境 |
3.3 其他国家及地区的信用卡收费范式及司法环境 |
第四章 信用卡违约制度的完善 |
4.1 信用卡违约金需实施细则及法律构建 |
4.2 设定违约金计收红线 |
4.3 收取信用卡违约费用需重新缔约 |
4.4 加强风控,降低逾期 |
4.5 弱化司法权对金融活动的介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网贷领域爬虫,既非原罪者也非无辜者(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入:人人喊打的网贷爬虫 |
二、本为无罪虫:洗脱爬虫含冤背负的罪名 |
(一)网贷爬虫的工作原理 |
1. 爬虫在网贷领域的具体应用。 |
2. 爬虫对授权信息的获取。 |
3. 爬虫对公开信息的获取。 |
(二)成为脱离本意的背锅侠 |
1. 暴力催收不是非法爬虫之罪。 |
2. 非法侵入系统并非爬虫之罪。 |
3. 对信息的不当利用并非爬虫之罪。 |
三、也非无辜者:爬虫涉及的法律问题 |
(一)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1. 罪名与要件规定。 |
2. 爬虫方的违法风险。 |
(二)不真正授权与其法律责任 |
1. 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授权可撤销。 |
2. 无效格式条款下的授权无效。 |
3. 概括授权侵犯个人合法权益。 |
4. 无效授权的法律责任。 |
(三)多主体关系下的法律问题 |
1. 合同角度下的违约责任。 |
2. 侵权角度下的权益侵犯。 |
四、结语 |
(5)Y金控公司发展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企业战略相关研究综述 |
二、金融控股战略相关研究综述 |
三、文献述评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战略相关理论研究 |
第一节 境内外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 |
一、境外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 |
二、国外金融控股模式分析 |
三、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 |
第二节 企业战略的相关理论 |
一、发展战略理论 |
二、战略分析工具 |
第三章 Y金控公司外部环境分析 |
第一节 Y金控公司的基本情况 |
第二节 PEST宏观环境分析 |
一、政治环境 |
二、经济环境 |
三、社会文化环境 |
四、科技因素 |
第三节 波特五力模型行业分析 |
一、行业内部现有竞争者 |
二、潜在进入者的威胁 |
三、替代产品的威胁 |
四、供应商讨价还价能力 |
五、消费者议价能力 |
第四章 Y金控公司内部环境分析 |
一、股东背景情况 |
二、母公司金融板块运营情况 |
三、Y金控公司各版块主要情况 |
四、公司资源分析 |
五、公司能力分析 |
六、部分业务板块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Y金控公司的发展战略制定 |
一、SWOT分析 |
二、外部及内部环境矩阵分析 |
三、Y金控公司的战略选择 |
四、本章小结 |
第六章 Y金控公司发展战略实施 |
一、发展定位 |
二、战略制定的原则 |
三、管控模式 |
四、发展规划及战略目标 |
五、业务规划 |
六、主要业务板块细化战略 |
第七章 Y金控公司战略实施的保障措施 |
一、建立两大基础工程 |
二、实施三大体系建设 |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为金融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迎大修(论文提纲范文)
商业银行法修改奠定银行业发展制度基础 |
中国人民银行法迎17年来首次大修 |
顺应监管和行业演进趋势 |
(7)金融抑制背景下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内容和结构 |
六、本文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金融抑制与非标业务 |
第一节 金融抑制:理论与中国现状 |
第二节 非标业务的概况 |
一、非标业务的兴起:金融抑制下的“漏损效应” |
二、非标业务的发展历程 |
三、非标的规范定义的演变 |
第三节 非标业务的利弊 |
一、非标业务的积极影响 |
二、非标业务的主要风险 |
第二章 非标业务的法律性质分析 |
第一节 非标业务具体类型的主要法律关系 |
一、信贷类非标业务 |
二、非标票据业务 |
三、同业代付与代持业务 |
四、明股实债 |
五、股票质押式回购 |
第二节 非标业务的整体法律性质 |
第三章 非标业务监管路径分析 |
第一节 监管动因与模式 |
一、监管动因:“去杠杆”与维持金融抑制 |
二、监管模式:禁止性规定与跨部门协同监管 |
第二节 监管进程 |
一、阶段一:银行业监管机构主导的规模控制(2013-2016) |
二、阶段二:多机构协同的通道及投(融)资限制(2016至今) |
第四章 监管后果:监管约束下的非标业务现状与后续转型 |
第一节 监管约束下的非标业务现状 |
第二节 非标业务的后续转型 |
一、非标回表 |
二、非标转标 |
第五章 评价与建议 |
第一节 对非标业务监管的评价:维持金融抑制的弊端 |
一、金融抑制下“加强法治”对经济的负面效应 |
二、严监管对金融法律制度的负面影响 |
第二节 建议:导向金融深化的制度改进 |
一、摆脱金融抑制困境的法律制度转型方向 |
二、对非标业务监管的具体改进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缘起与研究价值 |
二、研究动态及文献评述 |
三、理论框架与研究方法 |
四、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立论之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制度范畴 |
第一节 失信惩戒制度概述 |
一、失信的概念 |
二、失信应对之惩戒制度 |
三、失信惩戒之思想源流 |
第二节 失信被执行人的内涵界定 |
一、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解读 |
二、失信被执行人的构成要素 |
三、失信被执行人的界限范围 |
第三节 理论维度中的失信惩戒制度 |
一、社会学:德性生成、德治规训与效力局限 |
二、经济学:学理解构、博弈机理与信用环境 |
三、法学:失信惩戒法律定位与惩戒类型设计 |
第四节 执行范畴中的失信惩戒制度 |
一、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内涵 |
二、执行难中的失信成本要素分析 |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程序理性 |
第五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功能 |
一、构筑诚信法治生态 |
二、治理民事执行痼疾 |
三、重塑司法公信权威 |
四、实践智慧司法模式 |
第二章 现状阐释: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立法与实践 |
第一节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规范缕析 |
一、失信惩戒的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规整 |
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行政性立法梳理 |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刑事罪名适用解读 |
第二节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实施数据分析 |
一、执行案件的收执结数据分析(2013—2017) |
二、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的案件规整 |
三、失信惩戒的方式及实效例证 |
四、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受限情况 |
第三节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案例分析 |
一、失信主体特殊性:行政机关执行失信系列案 |
二、惩戒方式信息化:微博案代表的网络失信系列案 |
三、失信惩戒界限:老赖致子女入学资格受限系列案 |
四、惩戒的预防性:保姆纵火案代表的失信审查缺失 |
五、案例总结:失信惩戒与执行司法痼疾之间的关系 |
第三章 检思防范: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困境及成因 |
第一节 “运动式”惩戒下的失信治理模式定位难题 |
一、立法困境:体系混乱与效力边缘 |
二、司法困境:司法弱化和成本忽视 |
三、执法困境:执法乏力与救济缺失 |
第二节 失信惩戒的司法治理效果欠佳 |
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施困境 |
二、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难以落实 |
三、拒执罪追诉机制适用困境及成因 |
第三节 失信惩戒的程序理性路径阻塞 |
一、失信惩戒制度程序规制缺位 |
二、失信惩戒制度程序运作混乱 |
三、失信惩戒程序衔接机制不畅 |
四、失信惩戒程序保障制度缺失 |
第四节 失信惩戒的私益保障不足 |
一、事前曝光机制不规范 |
二、事中正当私益被忽视 |
三、事后信息处理未同步 |
第四章 探寻借鉴:失信惩戒制度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美国的私营信用责任模式 |
一、市场征信体系中的失信惩戒 |
二、信用报告评级中的惩戒基准 |
三、信用监管中的失信法律惩治 |
第二节 欧陆国家的公共信用责任模式 |
一、公共信用责任的体系架构 |
二、公力主导征信体系的惩戒 |
三、公共信用管理的隐私保护 |
第三节 日本混合信用责任模式 |
一、日本的混合信用责任模式 |
二、信用监管中的惩戒与评级 |
三、行政信用信息的公开透明 |
第四节 国外失信惩戒模式经验分析及价值借鉴 |
一、失信惩戒模式的经验分析 |
二、信用责任模式的价值借鉴 |
三、模式移植的风险规避问题 |
第五章 革新展望: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理念的建构 |
一、法治诚信理念 |
二、司法中心理念 |
三、协同惩治理念 |
四、责过均衡理念 |
第二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推进方案 |
一、被执行人信用评级的智慧惩戒转型 |
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深层推进 |
三、被执行人财产调查与报告制度完善 |
四、拒执罪追诉刑事失信惩戒路径破局 |
第三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程序本位回归 |
一、失信惩戒制度程序规则体系的建构 |
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衔接程序的理顺 |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程序制裁的引入 |
四、失信惩戒制度信用修复程序的完善 |
第四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配套措施的完善 |
一、推进执行制度的独立化改革 |
二、创建中国式的个人破产制度 |
三、构筑规范化的征信体系模式 |
四、创新媒体舆论监督法律机制 |
结语 |
一、初创概览与论证思路 |
二、经验总结与研究补正 |
三、遗留问题与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9)监管政策变迁背景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影响因素和模式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界定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目标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论文框架和技术路线 |
第四节 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文献综述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文献综述 |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影响因素文献综述 |
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政策变迁文献综述 |
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模式创新文献综述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资产定价相关理论 |
二、期限结构相关理论 |
三、金融创新相关理论 |
四、金融抑制相关理论 |
五、金融监管相关理论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和监管政策变迁 |
第一节 资管行业发展概况 |
一、2008 年之前:公募基金主导资管行业 |
二、2008-2012 年:银信合作推动资管行业发展 |
三、2012-2017 年:“大资管”和多层嵌套 |
四、2018 年之后:资管新规和统一监管 |
五、资管业务中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通道 |
第二节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和监管政策变迁 |
一、发展历程 |
二、快速发展的原因分析 |
三、监管政策变迁和重大政策核心要点 |
第三章 监管政策变迁背景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样本选择、指标选取和描述性统计 |
一、样本选择 |
二、指标选取 |
三、描述性统计 |
第三节 门限回归方法和模型设计 |
一、门限回归模型 |
二、模型设计 |
第四节 实证结果和回归分析 |
一、国有大型银行模型 |
二、股份制银行模型 |
三、城市商业银行模型 |
四、农村商业银行模型 |
第五节 非保本理财产品收益率(FBY)和保本理财产品收益率(BBY)的逻辑关系 |
一、四种类型银行 |
二、基于EG-ADF模型的长期关系检验 |
三、基于误差修正模型(ECM)的短期关系检验 |
第六节 模型总结 |
第四章 监管政策变迁背景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模式创新演变 |
第一节 2009年12 月规范银信合作的信贷资产出表前后 |
一、早期的合作模式 |
二、合作模式演变和产生原因 |
三、产生原因 |
第二节 2010年8 月规范银信合作理财业务前后 |
一、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理财 |
二、规避72号文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创新 |
三、其他创新模式 |
第三节 2013年4 月规范理财投资运作前后 |
一、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 |
二、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加入后的商业银行理财创新 |
三、银监会8号文的核心内容及影响 |
四、参与“非非标”资产的创新 |
第四节 2018 年资管新规之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体系 |
一、依据投资资产分类 |
二、依据客户类型分类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监管政策变迁背景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模式创新的经验证据 |
第一节 研究思路 |
一、研究对象选取 |
二、不同类型银行创新效应差异的思考 |
三、不同政策效应期创新效应差异的思考 |
四、模型设定的思考 |
第二节 不同类型银行理财产品创新效应差异的检验 |
一、数据来源 |
二、指标选取和变量定义 |
三、描述性统计 |
四、回归结果分析 |
五、模型总结 |
第三节 不同政策效应期理财产品创新差异检验 |
一、数据来源 |
二、指标选取和变量定义 |
三、描述性统计 |
四、回归结果分析 |
五、模型总结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2018 年资管新规的政策效应及影响 |
第一节 资管新规前商业银行理财存在问题与风险分析 |
一、刚性兑付风险 |
二、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 |
三、多层嵌套风险 |
四、信用风险和信息不对称风险 |
第二节 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核心内容 |
一、资管新规的总体思路 |
二、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核心内容 |
第三节 资管新规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分析 |
一、资管新规政策效应的描述性统计 |
二、资管新规政策效应的实证分析 |
三、收益率降低原因和产品模式影响 |
四、资管新规对不同类型银行的影响 |
第七章 主要结论和研究展望 |
第一节 主要结论 |
一、基于理财产品收益率影响因素模型的结论 |
二、基于不同类型银行理财产品创新效应差异模型的结论 |
三、基于不同政策效应期理财产品创新差异模型的结论 |
四、2018 年资管新规的研究结论 |
第二节 资管新规下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转型和发展 |
一、转型发展方向 |
二、转型发展的政策建议 |
第三节 本文不足与研究展望 |
一、本文不足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股权众寿法律制度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股权众筹基础理论阐释 |
第一节 股权众筹概念界定 |
一、众筹之互联网基因 |
二、股权众筹进程梳理 |
三、股权众筹定义锁定 |
第二节 股权众筹形式解读 |
一、股权众筹融资的公开小额特征 |
二、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形式分类 |
三、互联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属性 |
第三节 股权众筹主体法律界定 |
一、股权众筹平台的中介属性 |
二、股权众筹投资者的法律属性 |
第四节 股权众筹内在法律关系 |
一、股权众筹平台与融资者 |
二、股权众筹投资者和平台 |
三、股权众筹融资者与投资者 |
第二章 股权众筹平台:全面提升准入与监管 |
第一节 股权众筹平台准入规制现状 |
一、股权众筹平台准入标准 |
二、股权众筹平台准入立法的路径选择 |
三、股权众筹平台准入域外立法比较分析 |
第二节 股权众筹平台监管法律障碍 |
一、股权众筹平台风险问题 |
二、股权众筹平台法律问题 |
第三节 股权众筹平台准入与监管完善建议 |
一、采用双重注册制度 |
二、引入第三方资金监管 |
三、强调尽职勤勉义务 |
第三章 股权众筹投资者:公私两分双轨保护 |
第一节 股权众筹的两分设想 |
一、我国股权众筹公私两分的构想 |
二、美国股权众筹的契机传递 |
第二节 股权众筹投资者的分类保护 |
一、公募型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 |
二、私募型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 |
第三节 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完善建议 |
一、矫正规制理念——效率优先,兼顾安全 |
二、推行小额发行豁免制度 |
三、差异化准入制度 |
四、划分投资限额和试行冷静期 |
五、建立专业领投人制度 |
第四章 股权众筹融资者——侧重完善信息披露 |
第一节 股权众筹融资者的监管困境 |
一、信息披露弊端 |
二、信义义务缺失 |
第二节 股权众筹融资者信息披露制度的更进 |
一、信息披露制度基本介绍 |
二、信息披露制度之论争 |
三、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建议 |
第三节 股权众筹融资者信义义务的建立 |
一、股权众筹之信义义务内容 |
二、股权众筹数据库之构建 |
第五章 股权众筹法律制度的统筹构建 |
第一节 股权众筹立法搭建 |
一、提升法律位阶 |
二、完善配套措施 |
第二节 股权众筹准入制度的完善 |
一、股权众筹平台法律限制的考量 |
二、融资者禁止性规范的设定 |
三、投资者准入标准的综合衡量 |
第三节 股权众筹发行豁免制度的构建 |
一、小额股权众筹发行豁免制度的现实意义 |
二、小额股权众筹发行豁免制度的具体设计 |
第四节 股权众筹征信体系的健全 |
一、信息披露与隐私保护 |
二、信用制度缺陷认知 |
三、股权众筹征信体制的构建设想 |
第五节 股权众筹监管的系统调适 |
一、平台——增加有效信息的供给 |
二、融资者——信息披露制度的众筹适用 |
三、投资者保护——提升投资风险抗阻能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央行公开征求意见(论文参考文献)
- [1]大数据征信潮——大数据时代下征信业现状与发展前景扫描[J]. 何玲,孟佳惠. 中国信用, 2021(03)
- [2]大数据时代个人征信市场化的法治路径[J]. 邓建鹏,马文洁.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6)
- [3]关于我国目前信用卡违约费用问题的研究[D]. 司雯. 山东大学, 2020(05)
- [4]网贷领域爬虫,既非原罪者也非无辜者[J]. 程明皓. 金融法苑, 2020(03)
- [5]Y金控公司发展战略研究[D]. 黄熙程.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3)
- [6]为金融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迎大修[J]. 李丹. 中国金融家, 2020(11)
- [7]金融抑制背景下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监管研究[D]. 钟郭成.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研究[D]. 李声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9]监管政策变迁背景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影响因素和模式创新研究[D]. 李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10]股权众寿法律制度构建[D]. 许建兴.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