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券商上市,公众公司制的开始(论文文献综述)
祁畅[1](2018)在《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路径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主要从应然性和实然性两个角度来分析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法律内涵并探索出相应的监管路径。一方面从新三板市场的融资和监管实践出发,分析对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方式。另一方面基于学理和《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剖析现阶段非上市公众公司应有的内涵和监管路径。本文主要提出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双层监管路径,即分别从公司和证券市场的视角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规范:对于广义上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需通过《公司法》进行统一规范,对公司分类、股东知情权等内容做出详细规范;对有具有特殊性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如在新三板市场交易的挂牌公司,则需要通过《证券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完善,包括发行制度和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本文正文部分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六章,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基本范畴。主要介绍了三个基本内容:第一,介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产生的原因,包括清理场外市场而形成的特殊公司制度、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需求、监管体制改革的原因以及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原因。第二,研究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实践,介绍了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内涵以及实践中三种情况:两网及退市公司、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和无固定交易场所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第三,介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交易场所——新三板市场的发展状况,讨论了新三板市场的法律性质,以及新三板市场建设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发展之间存在的矛盾。第二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这一部分首先从学理基础和立法实践分析了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现状:一方面,提出了契约自由与公共干预理论,证券监管模式变革以及公司治理的软法规制等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学理基础;另一方面,回顾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和新三板市场的监管史变迁,分析了目前非上市公众公司和新三板市场的监管路径和特点。而后文章提出了目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存在的四方面问题: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内涵和定位缺乏法理基础,监管模式和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的逻辑起点存在问题,信息披露制度缺乏层次化的安排。第三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路径的比较研究。这一章纵向上比较分析了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监管路径的区别,横向上则分析了域外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路径。文章从公司特征、证券交易制度及交易场所、具体监管路径三个角度比较分析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区别,其核心区别在于:一方面,非上市公众公司兼具公众性和封闭性两个矛盾的特征;另一方面由于其交易场所具有半公开性,因此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和其交易场所宜采用自律主导型的监管模式。域外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立法主要分析了美、日、英等国家的立法,对其市场分层制度、公司登记制度以及保荐制度予以借鉴和学习。第四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双层路径。这一章前一部分提出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总体框架,第一层次是以公众公司的统一监管为核心,非上市公众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受到监管。第二层次对新三市场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采取选出式监管,以发行制度和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后一部分指出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监管规则的安排:《公司法》解决其公司法法理上的逻辑起点的问题,也即其内涵特征——规范公众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基础,公众公司治理规则的基本内容,并提供与《证券法》规则的关联机制;《证券法》解决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问题——公众公司外延特征的确定,对多面化的公众公司的监管设立具体规则。第五章,公司维度的监管路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和监管体系重构。本章从公司维度出发,介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制度安排、逻辑起点和监管体系。本章首先提出了我国公司分类范式的重构,并根据这一分类基础定义了公众公司的内涵和外延,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分类以及公司治理规则的基本分类并提供与《证券法》规则的关联机制则。其次提出了从公司角度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体系,以公众公司的登记制度和《公司法》上股东知情权制度之完善为主。第六章,证券市场维度的监管路径:以证券发行制度和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这一部分一方面讨论了非公开发行制度与其他发行制度的区别与联系,并建议构建针对特定对象的公开发行制度。另一方面研究了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价值以及具体表现形式,并提出了在我国的实现路径:市场分层与公司分类披露信息,证券行政监管权的横向和纵向分权,强制信息披露与自愿信息披露相结合。
徐凯[2](2018)在《中国新三板市场效率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三板市场作为中国发展历史最短、发展速度最快的市场,目前已发展成为全球挂牌公司数量最多的基础性证券市场。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新三板市场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与挑战,甚至被质疑还有没有继续发展的必要。本文由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构路径出发,分析了新三板市场的创设逻辑,探讨了新三板市场的功能定位与市场机制设计,在梳理资本市场效率理论框架的基础上,系统性地分析了新三板市场的配置效率、信息效率、定价效率与运行效率,剖析了导致目前新三板市场效率不高的深层原因,提出了未来提升新三板市场效率、促进新三板市场长足发展路径与方向的建议。本文基于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分离均衡模型对新三板市场的创设逻辑进行了分析,阐明资本市场的分层细化,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鉴别企业质量(投资价值)的“信号”,可以实现不同企业的分离均衡,缓解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多层次建构成为实践中资本市场发展路径的普遍选择。新三板市场作为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相对独立的基础性资本市场,运行中与其他各个不同市场层级板块有着显着的互补性。基于Lokta-Volterra模型对新三板市场创设后与其他板块互动关系的分析,全时段的数据检验发现新三板市场对于其他市场板块的交易规模均有正向促进作用,分时段的数据检验显示新三板市场在发展的不同阶段对其他市场板块的作用强弱各不相同,但均无负向不利影响,间接印证了市场分层对于整个资本市场体系的效率提升作用,同时也证明了新三板市场创设与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基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大逻辑与大背景,对于新三板市场的评判,应置于成熟的效率理论分析框架之下,对其实际发展水平与功能效率做出科学评判。本文在资本市场效率理论内涵不断扩展的基础上,选取了目前使用较多的配置效率、信息效率、定价效率、运行效率四类效率对新三板市场的效率水平进行全面分析度量。新三板市场的核心功能是资源配置,其实现过程包括企业融资与资金使用两个阶段。对新三板市场这两个阶段的资源配置效率,可分别采用Jeffrey Wurgler模型与DEA分析法进行分析。两种方法、两个阶段、多个维度的检验结果表明:在市场筹资环节,新三板市场资本配置功能大多处于低效甚至无效状态,仅有个别检验结果显示资本配置有效;在企业资金使用环节,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整体配置效率水平也相对较低,综合效率达到最佳水平的企业不超过5%。与场内股票市场配置效率稳步提升的态势相比,新三板市场效率不佳不仅表现在较低水平方面,而且在趋势方面也不理想。充分的信息披露与合理的市场定价是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前提。本文通过考察信息效率与定价效率追溯新三板市场配置效率不佳的原因。文中采用游程检验与事件研究法等方法对新三板市场的检验结果表明,新三板市场整体已达到弱式有效,但尚未达到半强式有效。在此基础上,若以股价信息含量(即股价同步性)作为衡量定价效率或信息效率的综合指标,对新三板市场与其他市场板块进行测算比较可以发现,各市场层级板块的定价效率由低到高依次为:新三板<创业板<中小板<主板,新三板市场定价效率最低。其中,做市交易股票的股价信息含量明显高于协议转让股票,创新层股票的股价信息含量明显高于基础层。资源配置不合理、信息反映不充分、定价不准确的微观基础源于市场的实际运行状况。考虑到隐性交易成本反映的是交易执行成本,能够较为全面反映市场运行真实状况,本文用隐性交易成本测量和分析新三板市场的运行效率。采用高低价价差模型(H-L模型)对包括新三板市场在内的各市场板块隐性交易成本的测算结果表明,四个市场板块的运行效率由低到高依次是:新三板<创业板<中小板<主板。新三板市场运行效率相对最低。其中,做市转让股票的运行效率高于协议转让股票,创新层股票的运行效率高于基础层股票。利用面板数据对新三板市场隐性交易成本的影响因素所做的分析结果表明,新三板市场的运行效率既受市场质量因素的影响,也受公司质量因素的影响。而以倍差法(DID)模型对新三板市场做市交易制度的考察显示,“协议”转“做市”后,相关样板股票隐性交易成本降低,市场流动性增强,波动性下降,表明做市商制度对于提高新三板市场运行效率有着显着的正向促进作用。但与其他因素的影响大小相比,做市商的作用还需进一步提升。针对新三板市场效率不高的深层原因,本文以新三板市场功能实现与效率提升为目标,提出了全面调整优化现有的市场制度安排、机制设计与市场结构的对策建议。本文在以下四个方面做了一些创新性的尝试:第一,构建了资本市场中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逆向选择与分离均衡模型,分析和解释了资本市场的层次分化与新三板市场的创设逻辑,并借用Lotka-Volterra种群关系模型,首次对包括新三板在内的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板块间互动关系进行了分析,证明了创设和推出新三板市场对于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帕累托改进效应。第二,在全面梳理资本市场效率理论演进脉络的基础上,理清了不同效率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以各层次资本市场共有的基本功能——资源配置作为总体效率的核心指标与综合标识来反映新三板市场对金融资源的动员能力与使用状况,以信息效率与定价效率来研究新三板市场配置效率低下的逻辑和原因,以新三板市场的运行效率来分析资源配置不合理、信息反映不充分、定价不准确的微观基础,构建了一个较为严谨的新三板市场效率的评价体系。第三,采用资本市场统一的计量研究方法首次对新三板市场的配置效率、信息效率、定价效率与运行效率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评估与分析。特别是以累积超常收益、股价同步性、隐性交易成本分别作为信息效率、定价效率与运行效率的度量指标,对新三板市场以及其他市场板块的信息效率、定价效率与运行效率分别进行了测算和比较,解决了有效市场理论只能分析全有或者全无概念的绝对市场效率的缺陷,可以更为精细化的测度市场效率水平,也使得不同市场的效率水平具有了可比性。第四,适当拓展配置效率的概念内涵,以两个阶段、两种方法、三个维度全面分析了新三板市场的配置效率。着眼于资本循环的全过程,先后使用Jeffrey Wurgler模型与DEA分析法对新三板挂牌企业融资过程与企业投资过程两个阶段的配置效率进行了多个维度的分析,并对整个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不同板块的配置效率水平进行了全景式的比较,以避免单独考察个别环节配置效率所容易造成的偏颇。
周宁[3](2017)在《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新三板的建设是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自分层制度落地以来,初步向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上下联动迈进。非上市公众公司是场外交易市场发展必不可少的组成细胞,在我国简政放权式经济改革的当前,关于突破长期以来存在的投融资困境,优化监管制度,强化多维度规制,规范并增强众多中小企业发展和生存能力,促进新兴生产力的发展,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法律规制体系被寄予厚望。然而在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制度落地初期,鉴于上位法《公司法》及《证券法》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规定过于原则化,行政法规层面鲜有规范,其制度设计的弊端和法律规制的不足也逐渐显露。同时,非上市公众公司各项法律制度与场外资本市场的相互用力不容忽视。鉴于此,本文试图在新制度落地中期及后期,思考如何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过程中予以非上市公众公司更科学合理的法律规制,进一步营造和谐的市场环境,以充分达到对其规制的初衷。本文正文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以写作背景与意义的介绍为开端,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文献的梳理与评述,旨在了解国内外学者在场外交易市场及非上市公众公司方面的研究历程及前沿。第二部分从公众公司入手,理顺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沿革,界定其内涵与外延,并对相近概念进行辨析,深入剖析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价值取向,对其法律规制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以此为后续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主要探讨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规制的现状,以市场准入、交易与退出为时间轴,分析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准入信息披露规则、发行规则、投资者准入门槛、转让规则及公司的升板与降板要求的不足。第四部分展开评析域外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制度设计及法律规制模式选择,包括英国、美国与日本。第五部分将在前文所研究基础上,结合域外的法制经验的启示,提出在新三板发展热潮中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规制的新思路。建议理顺公司治理运行体制,强化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并着力引进存量发行再融资制度,落实宽严适度的准入责任。并且需要明确合格投资者准入普适标准,建构系统化股票限制转让规则。严格区分升降板规则,突出降板程序强制性,宽松再挂牌程序标准。如此,以求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法律制度构建、公众利益保护以及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有所助益。
莫水凤[4](2014)在《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文中认为2013年1月1日,证监会颁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对我国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接着证监会针对存量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场外交易市场进行公开转让和定向发行出台了一系列规则,其中包括信息披露具体内容。我国以《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制定的其他规则及市场业务规则为依据构架了一个有层次、差别化的信息披露体系。非上市公众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其信息披露制度如何设计,是值得研究命题。本文将通过四个部分来研究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一部分,主要是解决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基本问题。包括公众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场外交易市场等概念的界定、辨析及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文中主要通过描述美国、我国台湾地区法律语境下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内涵,得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实质性判断标准,即证券是否可以自由流通,涉及到公众的利益。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主要强调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特殊性。第二部分,从微观角度出发,比较分析美国OTCBB、OTC-Markets、台湾兴柜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得出其信息披露规范的立法层级较低、需充分考虑中小型公司的信息披露需求,充分发挥自律监管和自愿披露的作用的启示。第三部分,以新三板为例,对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实证分析。并指出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不足,信息披露层次单一,自律性监管模式有待改善等问题。第四部分,结合本文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对我国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提出可行性建议。
陈静泊[5](2014)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题研究 ——以新三板扩容为视野》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4年初,新三板完成首次全国扩容,实现了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建设的关键性一步——建成一个可以覆盖到全国的、专门为优质中小企业服务的证券交易场所。扩容后的新三板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公开转让的合法场所,作为被容纳对象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变得及其重要。本文在立足新三板扩容的这一前提下,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入法的制度价值、新三板的发展情况以及如何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在新三板扩容下的法律监管等多个角度进行全面论述,找出目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本文的文章结构安排如下:绪论对文章的写作背景、写作意义、创新之处及创新方法进行介绍。第一章内容为探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入法的制度价值,并从公司实践危机引发的有限责任公司存废之争引申出非上市公众公司入法对于实践和理论的双重意义。第二章主要介绍新三板和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情况,对新三板的建设和扩容进行一定的论述。第三章则介绍我国现有的证券监管制度、境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方式、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现有监管制度及其不足之处。第四章则是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不足提出补充意见,同时从利于新三板和非上市公众公司未来发展的角度出发,提出针对的建议。第五章对全文进行总结。
关璐[6](2013)在《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从比较法与法经济分析两个角度,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基本原理和制度构建进行了剖析和反思。试图在比较域外证券监管及资本市场运行不同规制路径的利弊得失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规则进行检讨,并提出完善和改革方案。本文正文部分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五章,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基本原理”。本章首先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入法动因入手剖析我国资本市场建构体系及证券监管逻辑的缺憾,阐述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制度价值;其次,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2条为切入点,比较英美及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公众公司的不同制度安排,探讨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制度范畴;最后,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范畴出发,探讨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适用怎样的监管理念。本章试图表达这样一个观点:我国证券监管体系的逻辑偏差和基础性制度的缺失导致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无从建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构建了我国的公众公司制度,为我国公司、证券法制改革以及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按照其不同的资本诉求适用差异化的监管规则。第二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治理规则”。本章从“治理结构”、“准入规则”、“选任机制”、“信托机制”、“决策机制”五方面,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治理规则进行探讨。本章试图阐述这样一个观点:非上市公众公司兼顾内部股权闭锁性与资金来源公众性的特殊经济结构,决定了其必须遵循一条以公司自治为主,兼顾外部资本市场运行规则的治理路径。为此,应当比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后续出台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章程指引》、《治理准则》中,放松管制要求,扩大公司章程的自治范围,适当引入累积投票、独立董事等制度。第三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融资规则”。融资是非上市公众公司最主要的功能之一,是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短板与成熟投资者投资需求的重要途径。本章以准入、运行、退出为主线,分别探讨了“投资者准入规则”、“非公开发行的特殊规则”以及“转售规则”。就“投资者准入规则”而言,核心问题在于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建立,投资者准入门槛是区分定向发行与非定向发行的标尺。我国长期以来的资产及交易规模认定标准并不能达到合理区分投资者成熟度的作用,应当借鉴域外经验,引进定性加定量的判断标准,并取消《非公办法》中关于定向发行人数的限制。就“非公开发行的特殊规则”而言,《非公办法》既有规则体现了立法者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特殊融资需求的关注,但是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储架发行制度应当取消首次发行比例限制、延长核准有效期;小额发行豁免制度应当变“净资产比例标准”为“具体数额标准”,放宽豁免条件限制;此外,还需要引进存量发行制度,给予原股东退出自保的渠道。就“转售规则”而言,关键在于平衡股票流通需求与市场监管需求,本文主张借鉴美国经验,在既有规则的基础上扩大发行关联人范围,限制转售数量与价格,限制购买者资格。第四章“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规则”。融资与交易是资本市场的两大基本功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交易监管依托于场外交易市场。为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充实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结构布局,必须加快我国场外市场扩容与整合进程。场外交易市场的扩容与整合主要体现在几方面:扩大市场容量,将定向交易、偶发性交易纳入场外市场;统一交易方式,采取并推广混合做市商制度;统一股票存管机构,降低股票登记存管门槛。第五章“非上市公众公司转板规则”。转板规则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的退出机制。公司退出非上市公众公司形态,有两种途径:“上市”进入上一级资本市场,“退市”成为非上市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当前,我国证券监管体系中缺乏“自下而上”的转板规则。我们认为,应当建立“升板自愿、降板强制”的双通道转板规则,有效连接各层次资本市场:一方面,简化非上市公众公司上市程序;另一方面,参照主板市场退市规则、退市整理期规则、再上市规则,适当放宽标准,建立非上市公众公司摘牌标准、摘牌整理期规则、摘牌公司再挂牌规则。
刘流[7](2012)在《我国新三板制度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6年,中国证券业协会推出“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即业界通常简称的新三板,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三板市场的成立是建设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新三板市场的建立不但能够为我国的非上市非公众公司、高成长性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一个股权融资与交易的综合服务平台,而且还能够为暂时达不到我国主板市场上市要求的中小企业提供孵化与培育服务,为其进入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以及创业板市场等更高层次的资本市场奠定良好的基础。目前新三板的地域范围仅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市场扩容在所难免,而新三板相关法律规则的完善更是刻不容缓。笔者拟从法律的视角,对我国新三板市场制度改革进行探讨,通过对新三板市场现有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分析其主要缺陷,再借鉴场外交易市场建设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新三板市场制度改革的法律建议,希望对我国新三板市场制度改革与完善有所裨益。本文共分为三大部分,首先对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历程特别是新三板市场的设立进行详细论述,并介绍新三板设立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其次,在对新三板市场进行了详细认知的基础之上就新三板市场的法律地位、投资者准入、交易机制以及转板机制等法律制度的各种缺陷与不足进行深入分析。然后,介绍美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发达场外交易市场的先进经验与立法例,以求能够借鉴他人的先进经验来完善我国新三板市场。最后,在总结国外先进经验并着眼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我国新三板市场法律制度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包括明确我国新三板市场的法律定位;构建我国新三板市场的法律体系;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扩大自然人投资者范围;引入做市商法律制度;完善新三板交易制度;建立转板机制以及适度突破挂牌公司股东200人限制,允许公众公司挂牌。
肖宇[8](2010)在《中国涉外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股权投资基金在全球资本市场有重要的影响力,对欧美国家的高科技经济的发展和并购浪潮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目前在我国也发展迅猛,投资额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到一定比例。涉外股权投资基金对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国一方面应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保障其顺利运营,另一方面对海外资金可能带来的负外部性也应风险防范和监管。制度的构建不是为了阻碍外资的进入,而是为了健全我国的法律环境,在保证国家经济安全的前提下吸引更多的全球财富,这是我国市场持续高速发展的动力,也是实现我国发展成为全球长期资本中心的路径。本文的研究围绕着涉外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运行的设立、募集、治理、信息披露和监管五个核心问题展开,通过对现状的分析提出了制度的构建模式。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对中国涉外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理论问题梳理,涉外股权投资基金是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特殊和重要的表现形式,本章首先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名称在国内外的众多用法中作出厘定,认为股权投资基金的名称能较完整和全面的概括本文研究对象的范畴,并对其定义、内涵和外延作出界定,在此基础上总结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特征。接着围绕我国的涉外股权投资基金展开,对其法律关系、投资模式、发展脉络和立法历程进行分类和梳理,并提出涉外股权投资基金对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也必须注意到海外资金的负外部性。第二章围绕涉外股权投资基金进入市场的两个核心问题展开:即基金设立和非公开募资。涉外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准入不属于wTO协议GATS项下的承诺项目,我国对外商股权投资基金设立的资本标准、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和设立的审核制度都作出了比本土基金更高标准的规定,通过准入的行政管制体现了市场开放的审慎态度;国际资本市场的建立需要在条件成熟时逐步放开准入环节,实现外资的国民待遇。股权投资基金的非公开募集是其享有一定制度豁免权的重要原因,对非公开发行的构成要件进行界定以区分非法集资的意义重大,美国的立法思路值得借鉴,同样麦道夫案件的教训也必须吸取。非公开募集的构成要件包括非公开的方式、合格的资金和合格的投资人;在资金来源上基金募集人应进行反洗钱审查,同时减少对海外的资金的限制;我国正逐步允许并应进一步放开社保、保险、银行等成熟机构投资者作为投资人进入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第三章对股权投资基金三种主要组织形式的治理结构进行分析: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其中有限合伙制作为国际股权投资基金最主流的形式,与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相契合能实现基金运营效率的最大化;但由于我国才认可其法律地位,制度配套还尚需完善,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权力划分还需磨合,在我国需要本土化的过程;涉外有限合伙制目前只能在金融实验区设立,有待立法部门进一步明确法律地位。公司制和信托制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存在的合理性但又各有治理结构设计的不足。第四章关注于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保护投资人的重要途径,但对私募基金如何进行信息披露是两难的选择,披露会使私募基金的优势丧失,不披露投资者权益又得不到保障。根据私募基金的特点,对公众、监管机构和基金投资人应该实行不同的披露标准,投资人获得基金信息的程度应不低于公募基金的信息公开披露;另外由于股权投资基金的资产是未上市的股权,其估值的方法也对基金资产盈利的财务结果有很大的影响,需要统一标准。涉外股权投资基金的外资管理人和我国投资人在财务标准上可能会有差异,应通过协议在披露要求、估值方法和会计准则等事先作出约定。第五章构建我国涉外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体系。金融危机后欧美国家金融改革的思路值得借鉴,股权投资基金必须纳入监管的视野。我国的监管理念上应兼顾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实现金融开放和金融创新,注重投资者利益保护。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相关的立法历经十余年而不能出台的僵局表明相关部委应放弃对审批权的垄断和部门利益之争,还权于市场。另外,对涉外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应在统一立法中体现,只需对涉外的特别问题专章规定,尽可能实现内外资的平等待遇。但是准入环节的市场化并不能放松对外资基金投资行为的监管,涉外基金的投资并购的中短期退出可能会损害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对行业龙头的并购可能会形成市场垄断,如果这些行为关涉到国家重点行业或国计民生的领域甚至会威胁到国家经济安全。所以涉外基金的投资行为必须受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约束,并进行反垄断和国家经济安全审查,这是我国监管的底限。基金的杠杆融资和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冲突也会给基金运作和投资人带来风险,需要法律规范对这类风险进行控制和救济。涉外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良好效果离不开行业自律和国际合作,行业组织应通过实现政府与市场联结、制定行为指引、行业资质认证、行业惩罚等功能实施市场的自我管理。在国际合作模式上,提出了国家间合作和国际组织协调两种模式,根据目前的国际现状和我国发展阶段,认为应当通过选择国家间合作和IOSCO协调的现实性的路径。
张曙光,杨如彦[9](2003)在《券商为何首选IPO》文中指出在当前的情形下,为什么IPO而不是私募会成为券商融资的首选?通过IPO的方式来募集资金对证券行业发展是否有利?上市是否能够促进证券公司竞争力的提升?上市是否促进资源配置优化?这些都是学界和投资人十分关注的问题。
二、券商上市,公众公司制的开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券商上市,公众公司制的开始(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基本范畴 |
第一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产生原因 |
一、清理场外市场中发行乱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现状 |
二、构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新三板市场的制度供给 |
三、资本市场监管权力的变革:地方分权向中央集权的转变 |
四、促进投资手段多元化,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及实践 |
一、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 |
二、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实践 |
第三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转让市场——新三板市场 |
一、新三板市场发展现状及其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关系 |
二、新三板市场的法律性质研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现状、学理基础与存在问题 |
第一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范畴、历史与现状 |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范畴 |
二、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路径的历史变迁 |
三、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现状 |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路径的法理基础 |
一、公司法路径:公司自治与公共干预 |
二、证券法路径:证券市场监管模式的变革与发展 |
三、第三条道路:公司治理的软法规制 |
第三节 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内涵和定位缺乏法理基础 |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模式和监管主体不明确 |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逻辑起点不明晰 |
四、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缺乏层次化的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路径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监管路径的区别 |
一、公司特征的比较分析 |
二、证券交易制度及场所的比较分析 |
三、监管路径的比较分析 |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域外监管经验镜检 |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范畴的域外规范 |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市场监管的域外规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双层路径 |
第一节 构建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监管的双层路径 |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模式的总体框架——双层监管路径 |
二、公司维度:非上市公众公司概念和监管体系重构 |
三、市场维度:以证券发行制度和差异化信息披露为核心 |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规则制度安排 |
一、规则基础:《公司法》与《证券法》关系的再认识 |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监管规则的制度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公司维度: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和监管体系重构 |
第一节 公众公司的概念重构 |
一、公众公司的概念辨析与重构 |
二、我国公司分类范式的重构 |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学理概念完善 |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完善 |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分类与名称 |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公司治理规则完善 |
第三节 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体系重构 |
一、公众公司登记制度完善 |
二、股东知情权与信息披露 |
三、现阶段的监管模式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市场维度:以证券发行和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 |
第一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证券发行监管路径 |
一、公开发行制度的监管范畴界定 |
二、针对特定对象的公开发行制度 |
三、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的互通机制——转板制度的建立 |
第二节 构建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理论内涵的完善 |
二、信息披露的差异化实现的可能性与具体表现形式 |
三、信息披露差异化的具体实现路径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中国新三板市场效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既有的研究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逻辑框架和方法 |
第四节 本文的主要新意与不足 |
第二章 新三板市场的逻辑起点与功能定位 |
第一节 不完善信息下资本市场的多层次建构逻辑 |
第二节 多层次建构逻辑的展开与新三板市场的创设 |
第三节 新三板市场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功能与定位 |
第四节 基于特定市场定位的新三板市场与其他板块间的互动关系 |
第五节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下的新三板市场发展评判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新三板市场效率评判的分析框架 |
第一节 资本市场效率理论的演进脉络 |
第二节 新三板市场效率评判的原则与体系 |
第三节 新三板市场效率评估的内涵与方法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新三板市场的配置效率分析 |
第一节 基于资本循环全过程的资本配置效率 |
第二节 新三板市场资金是否流向高收益部门 |
第三节 新三板企业是否充分用好资金 |
第四节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配置效率的综合比较 |
第五节 新三板市场配置效率低下原因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新三板市场的信息效率与定价效率分析 |
第一节 新三板市场的弱式有效性检验 |
第二节 基于事件分析法的新三板市场半强式有效性检验 |
第三节 基于宏观经济信息的新三板市场半强式有效性进一步检验 |
第四节 新三板市场信息定价效率的测算与对比分析 |
第五节 新三板市场信息定价效率的影响因素分析 |
第六节 信息效率与定价效率不佳的原因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新三板市场的运行效率分析 |
第一节 新三板市场运行效率综合指标的选择 |
第二节 新三板市场运行效率的测算和比较分析 |
第三节 新三板市场运行效率的影响因素分析 |
第四节 做市商交易制度对新三板市场有效运行的影响分析 |
第五节 新三板市场运行效率低下的原因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提升新三板市场效率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全文结论梳理 |
第二节 提升新三板市场效率的出路与政策建议 |
第三节 本文不足与研究展望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理论概述 |
2.1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说 |
2.1.1 公众公司的概念 |
2.1.2 公开发行的解读 |
2.1.3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沿革 |
2.1.4“非上市”的界定 |
2.1.5 非上市公众公司与相关概念辨析 |
2.2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价值取向 |
2.2.1 细分我国公司类型的制度性架构内涵 |
2.2.2 兼顾融资短板与投资通道不畅的两难 |
2.2.3 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 |
2.2.4 支撑场外市场的建构 |
2.3 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规制必要性分析 |
2.3.1 事实基础 |
2.3.2 理论基础 |
2.3.3 法律基础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规制的现状与不足 |
3.1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准入规制 |
3.1.1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治理机制 |
3.1.2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准入信息披露 |
3.1.3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发行 |
3.2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交易规制 |
3.2.1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投资者准入 |
3.2.2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转让 |
3.3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退出规制 |
3.3.1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升板规则 |
3.3.2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降板和再挂牌规则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规制的域外借鉴 |
4.1 英国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制度考察 |
4.1.1 英国模式: 公众公司的细分 |
4.1.2 英国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规制的经验 |
4.2 美国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制度考察 |
4.2.1 美国模式:报告公司 |
4.2.2 美国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规制的经验 |
4.3 日本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制度考察 |
4.3.1 日本模式:公众利益红线 |
4.3.2 日本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规制的经验 |
4.4 域外非上市公众公司制度的考察启示 |
4.4.1 明晰制度出发点 |
4.4.2 保证制度灵活性 |
4.4.3 强调制度体系化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规制的完善 |
5.1 非上市公众公司准入规制的完善 |
5.1.1 理顺内外向公司治理机制 |
5.1.2 建立多层次信息披露体系 |
5.1.3 破解发行规制的制度困局 |
5.1.4 落实宽严适度的准入责任 |
5.2 非上市公众公司交易规制的完善 |
5.2.1 明确合格投资者准入普适标准 |
5.2.2 全面建构非公开股票限转规则 |
5.3 非上市公众公司退出规制的完善 |
5.3.1 推进市场间平稳转板 |
5.3.2 突出降板程序强制性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提出及意义 |
第二节 选题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及创新点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 比较分析方法 |
二、 实证分析法 |
第一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基本理论问题 |
第一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概念 |
一、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及范畴 |
二、 场外交易市场概述 |
三、 新三板概述 |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理论基础 |
一、 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
二、 有效资本市场假说与信息披露制度 |
三、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特殊性 |
第二章 美国 OTCBB、OTC Markets、台湾兴柜市场信息披露比较分析 |
第一节 美国 OTCBB、OTC Markets 信息披露制度考察 |
一、 美国 OTCBB、OTC Markets 概述 |
二、 美国 OTCBB、OTC Markets 发行信息披露 |
三、 美国 OTCBB、OTC Markets 持续信息披露 |
第二节 台湾兴柜市场信息披露制度考察 |
一、 台湾兴柜市场概述 |
二、 台湾兴柜市场信息披露 |
第三节 给予我国的启示 |
一、 架构多层次信息披露体系 |
二、 信息披露规范立法层次较低 |
三、 充分考虑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特殊性 |
四、 充分发挥自律监管和自愿披露的作用 |
第三章 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实证分析—以新三板为例 |
一、 新三板信息披露 |
二、 新三板信息披露分析 |
第四章 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场外交易市场,设立多层次信息披露规范 |
第二节 制定不同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 |
第三节 启动自律性监管模式,鼓励自愿披露 |
第四节 控制信息披露的成本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题研究 ——以新三板扩容为视野(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的意义 |
第三节 国内外动态研究情况解析 |
第四节 文章的创新之处 |
第五节 文章的研究方法 |
第二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入法的制度价值 |
第一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概说 |
一、 我国公众公司的判定标准 |
二、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历史沿革 |
三、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法律界定变迁 |
四、 非上市公众公司与新三板的关系辨析 |
五、 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类型细化 |
六、 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中的非公众股份公司 |
第二节 从公司法视野看非上市公众公司入法的制度价值 |
一、 公司实践危机——现有公司形态划分模式的存留 |
二、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入法对公司法修改的价值 |
第三章 新三板的扩容与场外交易市场的建设 |
第一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制度建设与新三板制度建设之间的联动性 |
第二节 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场外交易市场理论 |
第三节 区域股权市场与新三板的关系论述 |
一、 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沿革 |
二、 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与新三板——场外交易市场的二元结构 |
第四节 新三板市场的三次发展变革 |
一、 新三板市场的第一次变革——从旧三板到新三板 |
二、 新三板市场的第二次变革——试点范围从中关村扩展至其他高新园区 |
三、新三板市场的第三次变革——走出高新园区、面向全国中小企业的扩容 |
四、 小结 |
第四章 现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制度解析 |
第一节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简介 |
一、 证券市场规范性文件的概况 |
二、 证券监管的意义和原则 |
三、 证券市场的监管者 |
四、 新三板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机构 |
第二节 境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监管情况简介 |
一、 美国对公众公司的监管情况简介 |
二、 日本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情况 |
三、 我国台湾地区的情况 |
四、 小结 |
第三节 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现行监管制度 |
一、 监管思路的总体概述 |
二、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差异化分类监管 |
三、 新三板的自律监管 |
四、 非上市公众公司内部治理 |
五、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现行信息披露制度 |
六、 储架发行的监管制度 |
七、 优先股发行的监管制度 |
第四节 现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的不足 |
第五章 新三板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思路的完善 |
第二节 当前监管难题的解决建议 |
第三节 强化自律监管的建议 |
第四节 新制度的引入建议 |
一、 新三板的注册制改革试点的建议 |
二、 新三板的做市商制度引入的建议 |
三、 新三板的分层设计和分类监管的建议 |
四、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奖励机制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动态分析 |
三、 课题研究内容及创新点 |
(一) 研究的主要问题 |
(二) 预期创新点 |
(三) 研究难点 |
四、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非上市公众公司缘何入法? |
一、 细分我国公司类型制度性架构内涵的需要 |
二、 建构多层次场外交易市场的制度需要 |
三、 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短板的需要 |
四、 满足多层次投资者多样化投资需求的手段 |
五、 解决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的需要 |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范畴 |
一、 立法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
二、 实践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
三、 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成因及分类 |
第三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基本理念 |
一、 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理念沿革 |
二、 既有监管理念与规则的反思 |
三、 构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双轨制监管模式 |
第二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治理规则 |
第一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治理结构 |
一、 闭锁公司的治理规则:赋权型、补充型规则为核心的规则之网 |
二、 公众公司治理规则:强制型规则的介入与扩张 |
三、 非上市公众公司治理规则:双重治理结构 |
第二节 准入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一、 信息披露的一般原理:基于制度价值的考察 |
二、 信息披露模式的选择:三种模式的效率比较 |
三、 信息披露制度的安排:规则的检视与漏洞的弥补 |
第三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选任机制检讨 |
一、 累积投票制的引入 |
二、 非上市公众公司累积投票制度检讨 |
第四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托机制检讨 |
一、 独立董事的选任 |
二、 内部审计机制 |
三、 中介机构的外部核查机制 |
第五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决策机制检讨 |
一、 规制的视角:基于特殊股权结构的建制选择 |
二、 关联交易的决策机制 |
三、 公司并购与收购的决策机制 |
四、 重大资产重组的决策机制 |
第三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融资规则 |
第一节 投资者准入制度:域外的标尺与本土的选择 |
一、 问题的提出:基于立法目的的考察 |
二、 投资者资格认定标准 |
三、 投资者人数限定标准 |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特殊规则 |
一、 储架发行规则:制度的进步与管制的遗憾 |
二、 存量发行规则:既有规则的延伸与调试 |
三、 小额融资豁免规则:额度限定与净资产比例限定 |
第三节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转售问题及解决 |
一、 问题的提出:限制与流通的双重需求 |
二、 美国非公开发行股票转售立法经验的借鉴 |
三、 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股票转售规则的建构 |
第四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规则 |
第一节 场外交易市场的制度定位 |
一、 场外交易市场的组织结构 |
二、 场外交易市场的结构布局 |
三、 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现实发展与需求 |
第二节 场外市场的交易方式 |
一、 场外市场的特殊交易需求 |
二、 我国场外市场的交易方式 |
三、 我国场外市场交易方式的完善 |
第三节 场外交易的挂牌与托管规则 |
一、 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准入规则 |
二、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权托管规则 |
第五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转板规则 |
第一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升板规则 |
一、 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升板既有规则检讨 |
二、 非上市公众公司升板规则的构建 |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降板规则 |
一、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摘牌标准 |
二、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摘牌整理期规则 |
三、 摘牌公司的再挂牌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校期间所获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7)我国新三板制度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新三板市场概述 |
第一节 我国新三板的设立 |
第二节 新三板与其他股票交易场所的区别 |
第三节 新三板目前的运营现状 |
第四节 我国新三板设立的重要意义 |
第二章 我国新三板市场法律制度的缺陷 |
第一节 法律地位的不足 |
第二节 投资者范围设定过于狭窄 |
第三节 交易机制的偏差 |
第四节 转板机制的欠缺 |
第五节 挂牌公司股东人数受限200人 |
第三章 我国新三板市场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新三板的法律地位和性质 |
第二节 构建我国新三板市场的法律体系 |
第三节 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扩大自然人投资者范围 |
第四节 引入做市商法律制度,完善新三板交易制度 |
第五节 建设转板法律制度 |
第六节 适度突破挂牌公司股东200人限制,允许公众公司挂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8)中国涉外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论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中国涉外股权投资基金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涉外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 |
一、股权投资基金的内涵和外延 |
二、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特征 |
三、涉外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 |
四、涉外股权投资基金与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节 中国涉外股权投资基金的表现形式 |
一、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表现形式 |
二、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涉外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运作模式 |
一、外商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 |
二、中外合作平行股权投资基金 |
三、离岸基金 |
第四节 涉外股权投资基金与中国的相互影响 |
一、涉外股权投资基金的中国现实:机遇与挑战 |
二、涉外股权投资基金对中国的影响 |
第五节 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历史演进 |
一、国外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脉络 |
二、涉外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脉络 |
三、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演进 |
第二章 中国涉外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和募集 |
第一节 GATS和QFⅡ关于外资准入的制度考察 |
第二节 涉外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定设立条件 |
一、涉外股权投资基金设立的资本标准 |
二、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 |
三、涉外股权投资基金设立的审核制度 |
第三节 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法律制度 |
一、非公开发行的标准 |
二、合格资金的审查 |
三、合格的投资人的范围 |
四、基金私募与非法集资 |
第三章 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及治理 |
第一节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
一、内资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
第二节 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治理 |
一、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 |
二、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治理逻辑 |
三、有限合伙制基金在我国实践困境和制度设计 |
第三节 公司制与契约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治理 |
一、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 |
二、信托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 |
第四章 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
第一节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两难选择 |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屏蔽 |
二、基金对信息披露的抵制 |
三、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 |
第二节 股权投资基金披露规则的设计 |
一、美国和欧盟的自律性披露规则 |
二、对公众、监管机构和投资人的信息披露 |
三、基金资产的估值的方法 |
第三节 涉外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
第五章 中国涉外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制度构建 |
第一节 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理念 |
一、金融危机后欧美金融监管改革思路 |
二、我国涉外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理念 |
第二节 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困境与突破 |
第三节 反垄断与国家经济安全审查 |
一、风险识别:并购垄断、短期退出和产业控制 |
二、凯雷并购徐工案和高盛收购双汇案分析 |
第四节 基金运作的风险识别和规制 |
一、基金杠杆融资的规制 |
二、基金相关主体利益冲突的规制 |
第五节 行业组织的自律性监管 |
一、自律性监管的作用 |
二、自律性监管的内容 |
第六节 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国际合作 |
一、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
二、监管的国家间合作 |
三、国际组织的监管协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券商为何首选IPO(论文提纲范文)
从所有权结构变迁看券商的风险态度 |
券商要资金做什么和能做什么? |
解决券商资金和规模的可行办法 |
四、券商上市,公众公司制的开始(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路径研究[D]. 祁畅. 中国政法大学, 2018(01)
- [2]中国新三板市场效率研究[D]. 徐凯. 中央财经大学, 2018(09)
- [3]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法律规制研究[D]. 周宁.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7(06)
- [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D]. 莫水凤. 华南理工大学, 2014(01)
- [5]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题研究 ——以新三板扩容为视野[D]. 陈静泊.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14(02)
- [6]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问题研究[D]. 关璐. 吉林大学, 2013(08)
- [7]我国新三板制度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D]. 刘流. 湖南师范大学, 2012(01)
- [8]中国涉外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研究[D]. 肖宇. 西南政法大学, 2010(09)
- [9]券商为何首选IPO[J]. 张曙光,杨如彦. 财经界, 2003(02)
标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论文; 非上市公众公司论文; 多层次资本市场论文; 新三板股票论文; 股票发行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