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全球化与世界人权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胡亚迪[1](2021)在《论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融合》文中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问题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研究必不可少的话题。针对二者关系的讨论必然牵扯出一元论与二元论的理论争论,然而,实际上两种理论走向两个极端,均存在一定的限制,一元论忽略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区别,而二元论则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内部关系分开了。全球一体化程度的加深使人们的目光更多的聚集于国际法与国内法融合这一议题的讨论上,而基于当下的政治背景,讨论不应止步于一元论、二元论的一般理论逻辑。国际法与政治密不可分,其解决的主要是实践问题,而国际法的语言和形式对于国际社会各成员都有实践价值,对维系国际行为者之间的平衡关系不可或缺。因此,要实现国际化,就需要从国际法的历史发展脉络入手,与现实考察相结合,让国际法与国内法共同成为解决全球一体化发展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实现国际社会各成员命运共赢共生的工具。21世纪充满着机遇与挑战,经济全球化、科技大发展,导致各国间交往更加密切,没有任何一个领域能够独善其身,均向着趋同方向发展,这种趋向是符合历史发展要求的。考虑到过去国内法的单方面和单一适用,如何加强国际法的适用,促进其与国内法的融合,是建立世界命运共同体的有力保障。应该说,国际法主要是条约的适用。承认国际条约的法律地位,并确立其在国内适用的明确规定及效力,是践行全球一体化发展、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在法律领域的一项重要变革内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融合程度与日俱增,趋于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不仅体现了主权的权威,以及对人权的尊重,更是有效认识二者关系,处理现实矛盾的基础。本文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站在全文角度,详细说明了所选主题研究的基础和重要性,指出了这项研究的必要性,并介绍了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为后文的写作奠定理论支撑,最后一小节就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进行详细阐述,进一步阐明全文的写作思路与亮点;第二部分立足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关系中的基础问题,从国际法治的内涵入手,分别阐明国际法治与国际法的性质,及其对国内法的突破,而后详细分析了国际法的社会基础,为后文的论述提供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辩论中介绍了当前的危机,并首先交代了一元论与二元论出现的历史承袭关系及具体内涵,随后引出两种观点的内在局限,说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内在联系;第四部分以人权、主权概念在法律全球一体化中的历史变化入手,分析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关系,认识到它们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正面两种法律体系间存在的冲突与互补性,最后,它归纳了国际法和国内法一体化的具体表现;第五部分以国际法的国内适用实践和国际国内的实践为基础,提出国际法适用体系的完整性。通过对司法实践的分析,得出具有建设性的理论意见,希望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在全球化背景下的融合方法提供参考。
梁雪[2](2020)在《人权法视野下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完善》文中认为本文从人权法这一全新视角全面系统地阐释了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完善的理念、原则、路径与方式。国际投资仲裁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人权救济机制,但由于国际投资与人权保护的关系日渐紧密,外商投资可能会影响东道国当地居民的健康权、文化权、环境权、土着人民权利、水权等人权,使人们希望作为处理国际投资纠纷解决的国际投资仲裁也能处理与投资相关的人权申诉。然而,现有国际仲裁实践表明,人权法一直处于仲裁庭的边缘位置,与人权相关的申诉理由几乎都得不到仲裁庭的支持。仲裁庭在直接适用人权条款时,一般认为投资条约的管辖权条款与人权法无相关性、人权法作为第三方参与的权利依据不足,且人权法在反诉中被局限于国内法范畴。在间接适用时,仲裁庭在“免责事由”的认定中,要么否定“紧急情势”的发生,要么认为以人权为由的监管措施没有“必要性”,甚至忽略“不排除措施条款”中有着人权意涵的“公共目的”。国际投资仲裁对人权法的忽略,在一定意义上归因于仲裁员对法律的解释。国际投资仲裁兼具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特点使仲裁庭的解释变得混乱,而投资条约的空缺结构加深了这种混乱,使其具有双重解释障碍,即在形式理性下因囿于基础投资条约条文而忽略人权法的相关性,在实质理性下因目的解释的恣意性而规避了人权法的适用。因此仲裁庭在引入“承认规则”时需以论证的方式对其加以限制。现有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均衡理论,实质都是将自由经济市场内嵌于人权法中,将与人权法相关的一般法律原则填入条约空缺之处。但这些理论仍然不能解决司法裁量权的扩大化。国际投资法的碎片化样态与形成于实践的生长结构,决定了它是一种自创生、自组织的复杂系统。国际投资法与人权法的制度性分离使人权法位于系统之外,但在二者结构性耦合的基础上,人权法的论证路径只需遵照不同观察视角的筛选规则,从“环境”进入系统内部,最终转化为教义学语句,进而以价值证成的方式肯定人权法在国际投资法中的位置,以制定法律原则的方式规整人权法的不确定性内涵。国际投资仲裁有三种难以调和的价值冲突:裁决公正价值和司法效率价值的冲突、投资自由价值和主体平等价值的冲突、经济发展价值和国际秩序价值的冲突。而国际人权法具有弥合上述裂缝、整合价值冲突的独特功能。具体而言,人权法的价值整合功能体现在三个方面,以共识的人权观念连接价值沟通、以法律善治的形式进行价值关联,以权利限制与克减进行价值协调。正是由此,人权法借由“意义”维度得以恰当地流向国际投资仲裁系统内部,转化为规范意义上的投资仲裁裁决的准据法。对国际投资仲裁中人权法的适用原则可以从概念、解释、程序三个方面分别加以限定。具体而言,首先,人权法的适用需要遵守普遍性人权原则,可从人权客体、人权义务主体和人权义务履行标准三个方面限定条约解释中的人权概念。其次是投资关联原则。类似于“铰链”的开合,仲裁庭对外部人权法的引入也需要注意连接性与动态性,既要保证形式合理,对人权法的援引符合教义学理念,又要保证条约解释的整体性、有效性和补缺性。再次应遵从国际合作原则,将仲裁庭的“固有权力”置换为“沟通权力”,以仲裁程序的角色分化彰显仲裁程序的交涉价值,以主体间性重塑仲裁程序,促成“合作共赢”。就实践路径看,可以从条约解释与“法庭之友”的程序设置两方面完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具体适用人权法的制度与方式。从内部看,应利用人权法细化裁决标准,根据公平公正待遇的人权意涵,将人权指标纳入合理期待中,把人权考量融入比例原则中。从外部看,应当理顺解释方法的适用逻辑,有效规整人权法的适用,确保法律意义脉络的融贯性,并检验解释内容的“目的——合理性”。就完善“法庭之友”程序而言,应当提高透明度、拓展参与主体范围,细化并统一人权意见接受标准。国际投资仲裁机制融入人权法内容为中国带来启示。对此,中国应积极作为,以完善和优化相关制度。具体来说,中国的应对路径与方法主要表现为:一是优化国际投资条约的设计,将投资者人权义务纳入国际投资条约、完善ISDS条款以限制仲裁庭对人权案件的管辖权;二是作为被诉东道国,可援引待遇类条款进行人权抗辩或提起反诉,也应疏通援引一般法律原则的人权抗辩或反诉路径;三是通过加强对外国投资者和海外投资者的管理来强化投资者履行人权责任的法律意识。
潘从义[3](2020)在《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人类共同价值体系构建研究》文中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民族利己主义驱使下,不少国家把自己的利益看成是至高无上的,不顾及他国利益和人类整体利益,当本国利益与他国利益和人类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做出有损于他国乃至全人类的行为。当代人类面临着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核武器威胁、恐怖主义、疾病流行、跨国犯罪等全球性问题,这些问题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严重威胁。导致民族利己主义问题和全球性问题的原因很复杂,但人类在许多事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上尚未形成价值共识,没有形成人类共同价值观,世界各国在价值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分歧和对立,这其中有其深层次的思想观念根源。伴随着全球化的演进,人类逐渐形成了一些价值共识,但它们基本上是零散的,尚未成为完整系统的人类共同价值观。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人类事实上成为了命运共同体。中国国家领导人习近平主席在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15年年会时,顺时应势地提出了“通过迈向亚洲命运共同体,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议。这一倡议提出后,得到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响,“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写入了联合国决议。这一切都表明,这一理念已经得到相当广泛的认同,也彰显了中国对全球治理的巨大贡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有作为其内核和灵魂的人类共同价值观作为基础和支撑。习近平主席在出席纪念联合国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目标远未完成,我们仍须努力。”习近平主席的讲话实际上已经根据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需要提出了构建人类共同价值观的任务。近几年来,国内外关于人类共同价值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有许多探讨和讨论,并且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但到目前为止,尚未见有关于将人类共同价值观和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置于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的完整系统研究。鉴于这种情况,本文尝试在对历史上中西方共同人类价值思想进行初步挖掘和梳理并利用现有价值思想理论的基础上,阐明今天人类构建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相适应的价值体系的必要性、可能性和现实性,并着重从人类共同价值体系应有的终极价值目标、核心价值理念、基本价值原则三个层次阐述其理论架构,最后也对它现实构建的原则和路径提出初步设想。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第一,阐明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的思想理论渊源。中西方历史上关于人类共同价值的理论与实践是今天构建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的重要思想资源。第一章主要对中西方思想史上人类共同价值思想进行梳理、分析、提炼和归纳。西方思想家以探讨和构建“好社会”(理想社会)为中心,提出把幸福作为终极的价值目标,把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公正等作为核心价值理念,这对于当前人类构建共同价值体系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中国价值观蕴涵着解决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难题的重要启示。中国传统价值观中的“天人合一”、“天下为公”、“天下大同”、“民胞物与”、“协和万邦”、“和而不同”等理念,近现代的三民主义的理论,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为世界谋大同以及人全面而自由发展等当代主张等,都是构建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的重要思想资源。因此,在构建人类共同价值体系中要充分利用和挖掘中西方的思想资源,通过梳理历史上各具特色的人类共同价值思想,归纳出其中的合理因素。这些合理因素可以为当代人类共同价值构建提供思想滋养和宝贵启示。第二,阐述构建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的必要性、可能性和现实性。第二章通过分析人类还未建立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相适应的价值体系,以及人类价值冲突和面临严重危机的现状,提出构建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的必要性;从人类具有谋求生活得更好的共同本性、人类整体意识不断增强、人类已经形成了一些重要的价值共识几个方面分析构建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的可能性;最后对构建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的现实条件作了阐述,这些条件包括现代科技信息化和文化交流、国际组织、会议、赛事,联合国文书和国际法、区域共同体和合作组织等。第三,从理论上尝试对人类共同价值体系提出初步的架构。人类共同价值体系是一种十分复杂的价值系统,存在着不同维度、不同层次的子系统和要素,而且它们之间有着错综复杂的相互作用机制。第三章主要从终极价值目标、核心价值理念、基本价值原则三个层次对人类共同价值体系整体架构进行了初步的勾画,并阐述框架内各层次确立的必要性、意义、内涵及其依据。本章是本文的主体部分,表达了本文的最主要观点。本文认为,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的终极价值目标包括底线目标(世界永久和平)和最高目标(人类普遍幸福),其核心价值理念是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以及合作、共赢、和谐,而应把人类利益至上、维护基本人权、恪守和平底线和协商解决冲突作为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的最基本原则。第四,阐述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现实构建的原则和路径。理论的人类共同价值体系或人类共同价值观必须转化为现实,转化为世界性的制度和文化,才能解决当代人类面临的重大问题,引领世界和人类朝着永久和平和普遍幸福的方向加速前进。要实现这种转化,人类共同价值体系构建必须遵循正确的原则,必须选择合适的路径。第四章在借鉴和吸取历史上国家价值体系构建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现实构建要坚持四条主要原则,即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相适应原则、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各国平等原则和尊重各国国情原则。这一章还把广泛达成人类价值共识、激励各国积极参与、发挥国际组织的作用、建立世界管理机构、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作为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现实构建的主要路径。
黄家宇[4](2019)在《多元价值视角下跨境数据流动的法律规制模式与中国因应研究》文中认为全球数据治理已经成为单一民族国家难以解决的难题,需要全世界的共同努力。不同国家对于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规制呈现出价值选择多元化的特点。其主要表现在于,现阶段全球出现了三种价值取向的跨境数据流动法律规制模式,具体包括以美国为代表的以“自由贸易”为导向而形成的法律规制模式,欧洲以其传统的“人权保护”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规制模式,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以“主权保护”为导向强调国家主权优先的法律规制模式。“自由贸易”、“人权保护”与“主权保护”,三种价值取向存在一定的冲突,形成了法律上的“威斯伐利亚现象”。面对这种“威斯伐利亚现象”,单一国家的法律规制已经无法妥善治理,必须借助全球协同合作。在第二轮全球化的过程中美国通过推动全球法律美国化运动,将极具美国价值的法律推向全球。随着美国的衰弱以及各经济体的崛起,美国丧失了跨境数据流动领域绝对的话语权,在跨境数据流动规制领域的体现就是“自由贸易”价值再也不是一家独大。欧盟通过制定《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等一系列的超国家法来反对抗美国的“自由贸易价值”。欧盟为制约威权主义以及与“国家”的对抗,形成了“人权保护”的价值传统,这种价值也嵌入了欧盟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中。国家安全与主权独立是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强调的重点,中国一直强调国家主权不受侵犯。其原因在于中国等经济体认为网络主权是传统主权的延伸。互联网社会是“赢家通吃”的角斗场,欧美等发达经济体凭借先发优势掌握了技术上的所有权,又通过经济全球化控制了国际话语的制定权。中美模式价值的冲突在于“自由贸易”和“主权保护”的对立,集中体现为数据是否应该本地化。数据本地化之争的实质是数据的法律管辖权之争,当数据本地化之后,该国即可进行管辖。中欧模式价值的冲突在于“主权安全”和“人权保护”对立。主权的本质是疆域内的绝对控制力,是一种管领力。而欧盟由于经历了纳粹的统治因此强烈地反对威权主义,强调个人与国家的对抗。这两种价值本身并不存在高低。中欧一直无法在跨境数据流动领域达成协作的原因在于欧盟担心中国主权至上的治理模式会侵犯欧洲公民的基本人权。欧美模式价值的冲突则是“自由贸易”与“人权保护”的对立。这两种价值的冲突更多的是因为出发点的不同,“自由贸易”价值取向的基础是比较优势理论,认为自由贸易能够充分地发挥国家的比较优势,并会给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的利益,从而会导致国家及整个世界的福利增加,由此为国内、国际社会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由于不同国家(地区)对跨境数据流动的法律规制背后的价值选择不同,导致全球性的跨境数据流动法律规则始终难以构建。但是,三种不同的价值取向之间并不存在绝对不可调和的矛盾,三者之间仍有相互协调的空间。目前,各国通过谈判、签订双边或区域性协定的方式进行了初步的协调,同时在多边贸易体制内,数字贸易以及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规制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谈判议题。跨境数据流动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到法律、经济、政治、外交、人权等多方面多维度的难题。所以,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规制模式应从多个角度与面向来探讨。总之,跨境数据流动的法律规制难题并非单一国家能够解决,而是需要全球各国通力合作。在此,中国应当向世界提出自己的方案,移植国外的优良法律文化,并通过构建国际话语体系来输出跨境数据治理的中国模式,增强中国在跨境数据流动领域的话语权。同时,在完善中国模式时,中国应坚持主权保护原则的核心地位,同时兼顾“贸易自由”与“人权保护”的价值取向。另外,中国还应积极参与双边、区域与多边层面的法律协调与合作,完善国内法律体系。
吴小国[5](2019)在《“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全球经济增速放缓、逆全球化浪潮涌现的背景下,中国政府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不仅体现了中国政府推动改革开放走向深入的坚定决心,也是持续推动全球化进程、促进国际交往有序进行、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国际社会更加公正合理发展的伟大举措。而合作机制的构建是“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成为时下中国国际法学者关注的焦点问题。国际软法在当前“一带一路”合作机制建设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研究“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概念、主体、形式和效力等基本问题是本文的主要内容,并在此基础上给出提升国际软法效力的建议和中国政府完善国际软法实施机制的对策。“一带一路”倡议已经成为国内研究的热点问题,但国际法视角的研究不够系统和深入,特别是对其中国际软法现象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理论上来说,该问题的研究可以为“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的构建提供理论支撑,也可以深化对于国际软法问题的研究。实践意义上,可以完善“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作用的发挥,推动“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有着深刻的历史与时代背景,赋予了古丝绸之路新的时代内涵,超越了美国的“马歇尔”计划和“新丝绸”之路计划等战略。“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的构建以现有的多边、双边和区域合作机制为基础,旨在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革新传统国际经济合作模式。国际软法是“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球性问题的凸显,让国际软法成为国际治理的重要工具,并引起学者们深入的研究,大多数学者认为国际软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并提出了国际软法的概念。“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我们要倡导的是软法和硬法二者并重的混合理论。“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创制主体不局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跨政府网络也可以成为创制主体。形式也是十分多样,国际宣言、联合公报。谅解备忘录、国际组织的技术标准和示范法等都可以是国际软法的表现形式。在创制路径上可以借鉴亚太经合组织和20国集团的模式。相较于国际硬法来说,国际软法的主体范围更广,形式更灵活,内容上也更具包容性,更好的满足了国际合作对于国际制度的需求。国际软法在和国际硬法的互动中具有引领、补充和重构功能,并在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国际金融法和欧盟的相关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突出问题则体现在国际软法的效力与实施上。权力政治、利益分配、国际法碎片化等外在和内在因素制约了国际软法效力的发挥。构建“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我们要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破除狭隘国家利益观,完善国际软法的制定模式,保障实质性民主的实现,才能更好的发挥国际软法的效力。在国际软法的实施上,我们则应克服中国-东盟合作机制的缺陷,以“过程管理理论为指导,借鉴“不遵约机制”的成功实践,努力完善“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实施机制。
郑实[6](2019)在《国际法价值体系的重塑 ——以风险社会理论为视角》文中认为既有的国际法价值体系在为人类社会有序发展提供价值指引的同时,也蕴含着诸多危机。而随着全球化程度的加深,许多对人类生存造成严重威胁的全球性风险都迫使既有的国际法价值体系做出相应的调整。因此,从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的交互关系出发,重塑一种合理的国际法价值体系,不仅有助于化解其内部潜在的危机,也能更有效地应对全球性风险所带来的挑战。全球化时代背景下,既有国际法价值体系在国际法实践中潜藏着深刻的危机。在具体内容上,该危机一方面表现为整体架构上的结构失衡:正义与秩序的价值紧张,以及自由、平等与安全之间的价值冲突。而另一方面,该危机则表现为具体目标上的要素缺失:秩序价值存在着时代内涵的缺失,平等价值存在着形式化的价值局限,人权价值存在着人权保障功能的扭曲。透过危机的表象深入其里可知,导致国际法价值体系危机的原因有二:一则归因于自由主义价值观内部所存在的困境以及美国所主导的自由霸权秩序的衰落,二则归因于国际社会现代性转向与国际法滞后性因素的共同作用。国际法的价值是国际法价值体系的理论根基,它是指国际法对于实现价值主体的主体性所具有的意义。它的基本内涵由主体性要素、自然法本性以及主权与人权二元价值结构所构成。它的主要外延包括正义与秩序、自由、平等与安全以及人权。它还具有主体客观性、多元性和历时性的根本特征。国际法价值体系的基本构造表现为:正义价值可以通过整合自由与平等价值来构筑关于正义的原则体系,秩序价值的本质在于安全价值的制度性外化,人权价值的达成则在民主制度与法治实践中具体化为对于自由、平等与安全价值的实现,而正义与秩序价值最后将统一于和谐价值之中。由此,各项价值按照这种逻辑关系构成了静态意义上的国际法价值体系。国际法价值体系的历史演变则表现为:通过国际法各项价值目标之间主次序位的变更和替换,来完成国际法价值体系的自我调整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发展和更新的国际法社会基础。风险社会理论是检视国际法价值体系的新视角,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风险社会中的风险是在自然与传统终结之后的现代性风险,它是人类理性支配下制度化组织化的人为决策产物。从风险与法律之间的内在关联看来,国际法是通过宏观的法律理念和法律原则来对风险进行管控的。另一方面,风险社会具有现实与建构的两种维度,它在内容上主要是指贝克与吉登斯所代表的制度主义风险社会理论。从法学视野看来,法学界对于风险社会的理解是把风险社会当作了一种工业社会的社会转型理论,该理论对法律价值和制度都具有重塑作用。基于此,风险社会也将对国际法的价值体系产生变革性的影响。全球风险社会与国际法社会基础变迁存在着深刻的内在关联。一方面,经济全球化与风险全球化之间的紧密联系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全球风险社会的形成。另一方面,国际法的社会基础是由国家间交往作用形成的国际关系和整个国际社会存在共同构成的。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国际法社会基础变迁的新趋势应当是朝向全球风险社会的阶段迈进。全球风险社会治理与国际法价值体系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全球治理本质上是一种综合了治理要素与权力要素的权威运作过程。它旨在解决全球性问题,而全球性问题实际上渗透着全球性风险。全球治理正逐步转变为全球风险社会治理。与此同时,有效的全球风险社会治理以达成全球风险社会治理的价值共识为前提。而国际法价值体系则为全球风险社会治理的价值观提供了基本框架,构成了全球风险社会治理的价值之维。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面临着一定的理论困难,即自由、平等与安全之间的价值博弈形成了一种国际法价值体系的“三元悖论”:国际法最多只能同时满足其中任意两项价值,而放弃另外一项价值。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所主张的自由主导的国际法价值体系,在实现自由价值的同时损害了平等与安全的价值。发展中国家所主张的平等主导的国际法价值体系,在实现平等价值的同时对自由构成了限制并引发了价值失灵。风险社会视角下国际法价值体系的重塑,则是以应对全球性风险为目标,朝向以安全为主导的国际法价值体系进行转变的过程。而在以安全作为主导价值的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过程中,风险分配的逻辑取代了财富分配的逻辑。因此,秩序价值的内涵由安全保障演变为了风险预防,平等价值的内涵由形式平等演变为了实质平等,而人权价值也由霸权政治的滥用演变为了协商民主之下带有程序性限制的人权保障。国际法价值体系的重塑在其实践路径上有主体条件、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三个层面的内容。其一,就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的主体条件而言,遵循行为规范原则的大国是其核心主体,通过遵循行为规范原则的大国政治的运作才能有效遏制霸权政治价值观的输出。其二,就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的主观条件而言,应当重塑从实践理性到交往理性过渡的国际社会公共性,并且在国家间交往模式的观念上也应当从主体性向主体间性转变,以避免主体性原则的绝对化。其三,就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的客观条件而言,既有的国际法实践只有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层面始终保持能动与克制的平衡,才能使国际法价值体系的重塑得以可行。新时代背景下,中国为国际法价值体系的重塑提供了方案,它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中国的和平崛起将使中国基于身份自觉而逐步完成世界权力的转移,而和谐价值观必将为国际法的价值体系奠定中国底蕴。其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确立了国际法价值观的中国立场,同时也有助于构建和谐共生的国际关系。其三,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推动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的中国理念,从实质上体现出了国际法价值的主体间性,其新安全观也使得构建以安全为主导的国际法价值体系成为可能。其四,“一带一路”倡议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初步实践,不仅促成了经济融合,也增进了政治互信,在该倡议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国际合作也必将创制新的国际法规范,进一步夯实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的现实基础。
杨睿宇[7](2019)在《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之平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权利是现代社会实现个人利益和发展的基本保证,知识产权与人权则构成了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权利。自知识产权制度形成以来,通过其对人类智力成果的保护,有力地调动了社会大众对科学研发的积极性,提升了人们创造的主动性,促进了科学技术的进步,为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幸福做出了巨大贡献。人权是生而为之人享有的权利,人权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与尊重。只有实现了人权才能确保人类的发展与进步,才能为创造美好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认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发展离不开物质条件的进步,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目标就是为了人权的实现,为保障人的基本权利提供更好的条件。因此,人权的实现为知识产权的发展奠定基础。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关系,在知识产权和人权的关系中最具代表性。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围绕的是卫生科技及其智力成果的有效利用,而健康权则是实现人类生存的基础性权利。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直接关系医药产业领域的财产成果权,使医药研发企业凭借对其专利的独占获得高额的收益。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激发企业对医药研发的持续人财物投入,促进医药健康行业的整体发展,最终为实现人类健康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由于权利属性、利益追求、外在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在互相促进的过程中,部分领域形成的冲突问题也逐渐显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对健康权的保障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科学技术的发展意味着医药知识产权能够给人们健康权的实现带来更多积极正面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伴随着医药知识权利拥有人利益随之扩张,导致对其他权利的侵害。少数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医药知识产权的技术与制度优势,将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获取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实现医药技术提升与医药服务输出的同时,扩大了对健康权的负面影响,并对人类健康权的普遍实现构成了阻碍。医药知识产权与健康权的平衡,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为了实现两者的和谐发展,明确各自主体的责任界限,在一定范围和基础上对相关权利、义务、责任进行刚柔并济的调适,建立较为合适的平衡模式。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两者的适度平衡是实现社会均衡发展的基本要求。本文从医药知识产权与健康权关系的视角探讨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和健康权保障的辩证关系、相互作用、负面影响及其表现;从法理上论证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条件和基础;借助国际法律规范、借鉴域外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实践经验,探索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平衡的法治路径及实践对策,为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提供学理和法理支持。本文除“引论”和“结论”外,主体部分共六章。“引论”部分,从现实需求(问题提出)、理论需求(研究现状及综述)两方面,论述了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重要意义;并对为何选取医药知识产权与健康权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了介绍,交待了本文主要研究的重难点和研究路径。第一章厘清了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辩证关系。首先,分别就知识产权与人权、医药知识产权与健康权保障的关系做出辨析。从起源、属性、功能的角度解析和阐述了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知识产权直接与人的基本权利构成关联,厘清知识产权与人权的概念及范畴才能明晰它们之间的关系。其次,明确了健康权保障是人权的基本要求,健康权作为人的基本生存权基础,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最后,阐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关系为探究两者的影响和作用提供了理论支持,这也是对如何平衡它们之间冲突的根源进行研究。第二章对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相互促进关系做了理论分析和现实探讨,并就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能实现健康权的多重良好效应,健康权保障能实现对医药知识产权的良性发展做了阐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了科学技术革新,加大了医药技术创新的力度,不仅发挥了社会和经济的双重效应,还促进了公民健康权保障实现。健康权的实现有效推进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运行进入新阶段,为推进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化奠定良好的基础。健康权保障的实现推进了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化、战略化、系统化,提升了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竞争力。两者的相互促进推动了社会整体的可持续发展。第三章讨论医药知识产权对健康权的负面影响及缘由。医药知识产权促进了健康权的实现,为提升人类整体的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在促进健康权保障的同时也带来了某些负面影响,两者也出现了矛盾和冲突。知识产权与健康权分别作为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典型代表,它们的关系极具代表性。通过分析医药知识产权对不同群体及特殊病患等群体的负面影响,以及医药知识产权垄断、医药专利权对健康权保障造成的不良影响,围绕权利属性、义务、目的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对健康权保障形成负面影响的原因,为之后讨论的平衡路径探索理清了思路。第四章结合现行国际做法,选取介绍了具有代表性且在某些领域已取得成效的国家的实践经验,为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平衡提供了丰富的域外经验。分析了目前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较为常见的国家行为,重点分析法律规制、强制许可、平行进口等方式方法;选取了印度仿制药、巴西专利药生产、古巴制药业等案例,同时梳理了不同体制国家的做法,为探究如何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寻求国际经验,增强了理论认同及实践转化。第五章综合本文前面的论述与分析,通过法哲学、人权保障等角度就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要求对医药知识产权权利做出适度限制;从生命的本质与效益的追求,探究健康权优先实现的必要性;深究利益与平衡的协调,实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平衡,就文章探寻的主题做出了理论回应。第六章对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法治路径及实践对策给出建议。阐述了国家义务对公民健康权保障的实现有着不可推卸的职责,国家义务在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中应发挥的作用。介绍了国际知识产权法规、法律全球化能起到的作用,建议对救命药的暴利现象采取法律规制,构建起适宜的价格及成本调整机制,通过这些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两者之间的负面影响,为平衡权利冲突给予示范。“结论”部分进一步回应主旨,强调了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互相促进及正面作用,揭示了两者冲突及负面影响的客观存在,明确指出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与健康权不仅是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目标,也是健康权基本保障的要求,还是社会整体进步的表现,更是实现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理论与现实需要。
杨睿宇[8](2019)在《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之平衡研究》文中指出权利是现代社会实现个人利益和发展的基本保证,知识产权与人权则构成了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权利。自知识产权制度形成以来,通过其对人类智力成果的保护,有力地调动了社会大众对科学研发的积极性,提升了人们创造的主动性,促进了科学技术的进步,为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幸福做出了巨大贡献。人权是生而为之人享有的权利,人权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与尊重。只有实现了人权才能确保人类的发展与进步,才能为创造美好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认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发展离不开物质条件的进步,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目标就是为了人权的实现,为保障人的基本权利提供更好的条件。因此,人权的实现为知识产权的发展奠定基础。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关系,在知识产权和人权的关系中最具代表性。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围绕的是卫生科技及其智力成果的有效利用,而健康权则是实现人类生存的基础性权利。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直接关系医药产业领域的财产成果权,使医药研发企业凭借对其专利的独占获得高额的收益。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激发企业对医药研发的持续人财物投入,促进医药健康行业的整体发展,最终为实现人类健康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由于权利属性、利益追求、外在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在互相促进的过程中,部分领域形成的冲突问题也逐渐显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对健康权的保障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科学技术的发展意味着医药知识产权能够给人们健康权的实现带来更多积极正面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伴随着医药知识权利拥有人利益随之扩张,导致对其他权利的侵害。少数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医药知识产权的技术与制度优势,将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获取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实现医药技术提升与医药服务输出的同时,扩大了对健康权的负面影响,并对人类健康权的普遍实现构成了阻碍。医药知识产权与健康权的平衡,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为了实现两者的和谐发展,明确各自主体的责任界限,在一定范围和基础上对相关权利、义务、责任进行刚柔并济的调适,建立较为合适的平衡模式。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两者的适度平衡是实现社会均衡发展的基本要求。本文从医药知识产权与健康权关系的视角探讨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和健康权保障的辩证关系、相互作用、负面影响及其表现;从法理上论证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条件和基础;借助国际法律规范、借鉴域外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实践经验,探索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平衡的法治路径及实践对策,为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提供学理和法理支持。本文除“引论”和“结论”外,主体部分共六章。“引论”部分,从现实需求(问题提出)、理论需求(研究现状及综述)两方面,论述了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重要意义;并对为何选取医药知识产权与健康权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了介绍,交待了本文主要研究的重难点和研究路径。第一章厘清了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辩证关系。首先,分别就知识产权与人权、医药知识产权与健康权保障的关系做出辨析。从起源、属性、功能的角度解析和阐述了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知识产权直接与人的基本权利构成关联,厘清知识产权与人权的概念及范畴才能明晰它们之间的关系。其次,明确了健康权保障是人权的基本要求,健康权作为人的基本生存权基础,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最后,阐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关系为探究两者的影响和作用提供了理论支持,这也是对如何平衡它们之间冲突的根源进行研究。第二章对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相互促进关系做了理论分析和现实探讨,并就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能实现健康权的多重良好效应,健康权保障能实现对医药知识产权的良性发展做了阐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了科学技术革新,加大了医药技术创新的力度,不仅发挥了社会和经济的双重效应,还促进了公民健康权保障实现。健康权的实现有效推进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运行进入新阶段,为推进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化奠定良好的基础。健康权保障的实现推进了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化、战略化、系统化,提升了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竞争力。两者的相互促进推动了社会整体的可持续发展。第三章讨论医药知识产权对健康权的负面影响及缘由。医药知识产权促进了健康权的实现,为提升人类整体的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在促进健康权保障的同时也带来了某些负面影响,两者也出现了矛盾和冲突。知识产权与健康权分别作为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典型代表,它们的关系极具代表性。通过分析医药知识产权对不同群体及特殊病患等群体的负面影响,以及医药知识产权垄断、医药专利权对健康权保障造成的不良影响,围绕权利属性、义务、目的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对健康权保障形成负面影响的原因,为之后讨论的平衡路径探索理清了思路。第四章结合现行国际做法,选取介绍了具有代表性且在某些领域已取得成效的国家的实践经验,为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平衡提供了丰富的域外经验。分析了目前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较为常见的国家行为,重点分析法律规制、强制许可、平行进口等方式方法;选取了印度仿制药、巴西专利药生产、古巴制药业等案例,同时梳理了不同体制国家的做法,为探究如何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寻求国际经验,增强了理论认同及实践转化。第五章综合本文前面的论述与分析,通过法哲学、人权保障等角度就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要求对医药知识产权权利做出适度限制;从生命的本质与效益的追求,探究健康权优先实现的必要性;深究利益与平衡的协调,实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平衡,就文章探寻的主题做出了理论回应。第六章对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法治路径及实践对策给出建议。阐述了国家义务对公民健康权保障的实现有着不可推卸的职责,国家义务在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中应发挥的作用。介绍了国际知识产权法规、法律全球化能起到的作用,建议对救命药的暴利现象采取法律规制,构建起适宜的价格及成本调整机制,通过这些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两者之间的负面影响,为平衡权利冲突给予示范。“结论”部分进一步回应主旨,强调了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互相促进及正面作用,揭示了两者冲突及负面影响的客观存在,明确指出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与健康权不仅是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目标,也是健康权基本保障的要求,还是社会整体进步的表现,更是实现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理论与现实需要。
齐明杰[9](2019)在《论国际金融危机对西方人权状况的冲击及其影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重点探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对西方人权状况造成的冲击及其影响。国际金融危机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很快演变成为席卷整个西方世界的严重金融危机和债务危机、经济危机,并最终演变成为一系列的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文章首先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发展进行回顾。为了应对危机的发生,美国政府奉行“太大而不能倒”的方针向那些大型金融机构提供巨额财政援助,欧洲国家则在欧洲稳定机制的强力推动下,实施了严苛的财政紧缩政策。文章还对西方人权运动的发展历程、西方人权思想的演变以及这一人权思想近年来遭遇的挑战进行回顾和梳理,并列举出危机期间受到冲击的系列具体人权问题。在危机的应对过程中,西方国家在大力援助金融机构、大幅削减政府的公共预算以求度过危机之时,却忽视了普通民众衣食住行等民生保障问题。尤其是随着财政紧缩政策的实施,大幅削减正常的政府公共开支和各项民生保障支出,引发失业率大幅攀升,中下层民众的收入大幅减少,民众无法有效获取社会保障,普通民众的生活陷入窘境。与此同时,因实行财政紧缩政策而限制粮食补贴,很多困难家庭对粮食最低限度的需求也受到冲击,从而导致慢性饥饿和营养不良。又由于食品的生产线拉长且监管难以跟上,食品问题频发,使民众获得体面、健康食物的权利遭到侵害。因为许多民众无法支付抵押贷款、丧失抵押品赎回权甚至房屋被重新分配等原因,而导致越来越多人的房屋被银行收回,无家可归者大量增加。由于教育投入遭到大幅削减,大量学校关闭而直接影响到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同时,因为大量教师被解聘,教师薪资被大幅削减,这些又间接影响到民众及其子女受教育权的实现。财政紧缩政策还导致很多西方国家在公共卫生领域的预算大幅减少,这一方面致使公立医院开始降低医疗从业人员的薪资,推迟人员更替,延迟基础设施的更新;另一方面加快了西方国家在医疗卫生领域的私有化进程,卫生问题由“政府保障的人权”逐渐演变成为了只有那些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人才能承担得起的付费商品。这自然使民众的利益与私人资本之间出现了紧张,而且随着危机的不断深化,这种紧张关系也进一步升高。危机的发生发展,不仅使民众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民众多项权利遭受冲击。由于民众对通过常规的民主政治途径改善自身生活状况的期望逐步幻灭,他们开始走上街头集会游行,批评政府“被金融机构绑架”,抗议政府通过财政紧缩措施将危机结果转嫁给自己。随着抗议示威不断扩大,警察与民众之间的冲突也不断激化,民众的公共事务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均遭到冲击和影响。在很多情况下,和平示威因为政府的强力镇压而演变为骚乱甚至暴力冲突,经济危机也因此逐渐演变成为西方国家的社会危机和政治危机。此外,由于国家人权机构的预算被削减,其发挥自身职能作用进行人权救助的空间被大幅压缩,这进一步加剧了民众遭受的人权问题。又由于司法体系和司法救助能力随着危机的发生而大大减弱,当民众遭受各项不公正对待时,作为权利保障最为关键防线的司法救济也难以有效发挥作用。这无疑加剧了西方民众各项权利遭受的侵害。危机中,由于民众的人权遭受严重冲击,奉行反精英、反建制、反代议制、反全球化主张的民粹主义开始广泛蔓延,有些国家民粹主义政治人物甚至上台执政,这又对西方国家的政治生态造成严重冲击。民粹主义政党执政造成的执政能力不足、政治僵局不断涌现以及社会对立、排外主义不断增多的局面,则进一步加剧了西方民众遭受的人权冲击。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入发展还触及到资本主义制度及其意识形态的深层次问题,同时还对西方的人权思想和人权发展模式造成严重冲击。因为西方的传统民主政治难以有效应对危机的发生发展,民众在危机中民生福祉和各项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一度被资本主义奉为“圣经”的新自由主义思想也随之遭遇严重挫折。作为新自由主义思想基本价值理念并被西方国家奉为“普世价值”的天赋人权思想,也因此遭受到来自西方思想界深刻的批判、质疑和反思。在民粹主义风潮的裹挟下,西方国家的身份政治大行其道,各身份群体往往打着民主和人权的旗号来主张自身权利、维护自身利益诉求。由于不同身份群体的利益诉求和权利诉求往往并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这难免会进一步加剧西方社会的对立和分化,社会治理出现诸多问题。这一系列问题大多在“人权”外衣的包装下呈现在世人面前。西方国家出现的这一系列人权问题的新趋向,内部治理中的新问题,以及当今国际格局和国际力量对比发生的新变化,必然反映到外交领域和国际人权治理领域。因此,西方国家对自身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危机意识不断增加,这也更加促使他们在对外关系中倚重其自身在人权议题上的话语优势。他们在西方国家之间更加强调意识形态的共同性,而对中国等非西方国家则更加强调人权政策上的对抗性。可以说,西方国家在其内部不断将政治问题“人权化”的同时,其在对外政策中则不断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国际人权治理领域也随之出现更多的不确定性。
胡娆[10](2019)在《威廉·退宁一般法理学思想研究》文中指出从全球角度看,西方传统法学研究中的一些主要假设和观点常常带着西方偏见,呈现出西方中心主义、国家中心主义、特殊主义和北方中心主义的倾向,而在全球化背景之下,需要以更加广泛的、普遍的、多元的视角进行法律理论研究。因此,威廉·退宁(William Twining)提出复兴英美法学传统中的一般法理学思想,主张拓展传统法理学的研究议程和关注范围,寻求能够合理涵盖所有层面的社会关系以及关于这些关系的规范和法律秩序的一般法理学的可能性。退宁的《一般法理学:以全球的视角理解法律》一书是其思想的主要体现,他分别从分析维度、规范维度和经验维度对全球化背景下的一般法理学进行了详细的构建。本文主要以该书为基础探究退宁的一般法理学思想,阐明其对英美(西方)传统法理学进行批判性审思的过程中对这些理论的局限的认识、其主张的一般法理学的研究视角以及其对于一般法理学可能出路的探索,通过分析发现退宁的一般法理学思想主张的“一般”是建立在信仰和文化多元基础上的“多元的一般”,因此本文最后尝试对信仰和文化多元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建立在多元基础上的一般的可能性进行分析。第一部分主要对退宁的一般法理学思想进行综合概述。主要阐明全球化进程对传统法律理论的挑战以及退宁在《一般法理学:以全球的视角理解法律》一书中对于一般法理学从分析、规范和经验三个维度上的建构过程。通过对这一建构过程的简要梳理,我们可以看出在全球化背景下西方传统法理学的局限以及其与退宁主张的一般法理学之间的差异和联系,传统法理学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西方国家的国内法上,一般法理学强调非西方传统和文化背景下的各种法律形式对于法学理论研究同样非常重要,但传统理论中的一些主流观点可以通过修正和转译扩展到更广阔的范围。第二部分具体分析从全球角度来看传统法理学的局限和退宁一般法理学主张的视角。传统法理学有着源远流长的智识基础,主要包括自然法传统、普通法传统和实证主义传统,但从全球角度来看,一些主要的假设和观点往往带着西方偏见,其关注点和主要理论是局限的。本部分主要从西方中心主义、国家中心主义、特殊主义和北方中心主义来阐述这些局限。退宁的一般法理学主张突破传统理论的狭隘范围、关注非西方传统和文化的观点、将法学理论研究与人权、贫穷、饥饿等现实问题联系起来,本部分主要从一般规律性的视角、普遍的视角、广泛的视角和多元的视角来阐明退宁一般法理学的层次。第三部分考察了与一般法理学的出路有关的三个法律领域的内容。传统法学研究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主要是西方国家的国内法,一些尝试进行更广泛的研究的法学家在面临信仰和文化多元的难题时退回到了一种特殊主义。退宁指出,避免上述趋势的主要出路是国际商法、国际法和人权法。因此,本部分主要通过对这三种法律领域的历史发展轨迹的简要梳理以及在全球化背景下对国际商法、国际法和人权法的重新审视,来探究这三者尤其是人权领域在多大程度上突破了传统法理学的局限并体现退宁的一般法理学主张。第四部分主要对退宁的一般法理学如何可能进行反思。通过第三部分内容的分析发现,信仰与文化多元是国际性的统一法律需要面对的主要问题,也是一般法理学面临的主要挑战,而退宁的一般法理学思想主张的“一般”正是建立在信仰与文化多元基础上的“多元的一般”,因此,本部分主要对信仰与文化多元的哲学基础和正当性进行简要分析,并尝试探讨建立在多元上的一般的可能性。
二、法律全球化与世界人权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律全球化与世界人权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论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融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基础问题 |
2.1 国际法治 |
2.1.1 国际法治的内涵 |
2.1.2 国际法治对国内法的推动 |
2.2 国际法的性质 |
2.2.1 关于国际法性质的争论 |
2.2.2 国际法性质对国内法的突破 |
3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论争统一 |
3.1 二元论 |
3.2 一元论 |
3.2.1 国内法优越的一元论 |
3.2.2 国际法优越的一元论 |
3.3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统一 |
3.3.1 全球化下的国际法治发展 |
3.3.2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对立统一 |
4 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融合 |
4.1 国际法与主权和人权 |
4.1.1 国际法中的主权内涵变化 |
4.1.2 国际法中对人权的推动 |
4.2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融合基础 |
4.2.1 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 |
4.2.2 两者互相补充 |
4.2.3 两者冲突的可协调性 |
4.3 国际法与国内法融合的表现 |
4.3.1 国际法的内化 |
4.3.2 国内法的外化 |
5 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在中国的实践 |
5.1 国际法在中国适用的实践与存在问题 |
5.1.1 国际法在中国适用的实践措施 |
5.1.2 国际法在中国适用实践中的问题 |
5.2 国际法在中国适用的完善 |
5.2.1 确立宪法对国际法国内适用的规定 |
5.2.2 完善《立法法》对条约的适用及效力规定 |
5.2.3 建立特殊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2)人权法视野下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说明 |
第一章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人权法分析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仲裁中人权法的出现 |
一、社会背景与现实因素 |
二、国际投资条约与人权法的交叠 |
三、国际投资仲裁中人权法的现状 |
第二节 国际投资仲裁中人权的构成要素 |
一、国际投资仲裁所涉人权主体 |
二、国际投资仲裁所涉人权客体 |
三、研究范围: 东道国及其居民的人权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与人权法的关联 |
一、国际投资仲裁裁决与人权法的显性关联 |
二、国际投资仲裁裁决与人权法的隐性关联 |
三、表象: 关联度不足 |
第二章 国际投资仲裁在条约解释中的人权法疏漏 |
第一节 仲裁庭在直接适用人权法中的解释谬误 |
一、管辖权条款与人权法并无相关性 |
二、人权法作为第三方参与的权利依据不足 |
三、人权法在反诉中的解释局限于国内法 |
第二节 仲裁庭在认定“免责事由”中忽略人权法 |
一、不排除措施条款中“公共目的”的认定 |
二、人权法中“紧急状态”的认定 |
三、《国家责任条款》中危急情况“必要性”的认定 |
第三节 内因: “安置命题”下的条约解释障碍 |
一、规范冲突时仲裁庭的条约解释方法 |
二、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下仲裁庭的解释误区 |
三、仲裁庭忽略了“安置命题”的证成理由 |
第三章 国际投资仲裁整合人权法的理论进路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仲裁整合人权法的理论反思 |
一、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均衡理论 |
二、嵌入式二元关系理论对解释障碍无裨 |
三、论证之解决: 由简单走向复杂 |
第二节 整合的前提: 国际投资法复杂性机理的识别 |
一、功能分化: 国际投资法的碎片化样态 |
二、向上因果联动: 国际投资法的网状生成结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仲裁中人权法的论证路径 |
一、国际投资法与人权法的关系界定:从分离到耦合 |
二、三阶观察的法律证成:价值分析 |
三、二阶观察的论据限制:限定原则 |
第四章 国际投资仲裁整合人权法的价值分析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仲裁的价值冲突 |
一、裁决公正价值和司法效率价值的冲突 |
二、投资自由价值和主体平等价值的冲突 |
三、经济发展价值和国际秩序价值的冲突 |
第二节 人权法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价值整合功能 |
一、以共识的人权观念进行价值沟通 |
二、以法律善治的形式实现价值关联 |
三、以权利限制与克减谋求价值协调 |
第五章 国际投资仲裁中人权法运行的限定原则 |
第一节 概念限定: 普遍人权原则 |
一、国际投资仲裁所涉人权的客体界定 |
二、国际投资仲裁所涉人权义务主体限定 |
三、国际投资仲裁所涉人权义务履行标准 |
第二节 解释限定: 投资关联原则 |
一、条约解释中纳入人权法的建构性思路 |
二、连接性: 人权法适用的形式合理要素 |
三、动态性: 人权法适用的条约解释方法 |
第三节 程序限定:国际合作原则 |
一、对仲裁庭“固有权力”的拆解 |
二、仲裁程序中的角色分化 |
三、以“合作共赢”为导向的主体间性重建 |
第六章 国际投资仲裁机制适用人权法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利用人权法细化国际投资仲裁的裁决标准 |
一、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人权意涵 |
二、“合法期待”中的人权指标 |
三、“比例原则”中的人权考量 |
第二节 条约解释方法规整仲裁庭对人权法的适用 |
一、多种解释方法综合运用:整体性原则 |
二、确保条约解释的融贯性:有效性原则 |
三、检验解释内容的“目的—合理性”:补缺性原则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仲裁“法庭之友”的程序完善 |
一、提高“法庭之友”的透明度 |
二、丰富“法庭之友”的参与主体 |
三、细化并统一“人权意见”接受标准 |
第七章 中国的应对路径与方法 |
第一节 优化国际投资条约的设计 |
一、将投资者人权义务纳入国际投资条约 |
二、完善ISDS条款以限制仲裁庭对人权案件的管辖权 |
第二节 作为被诉东道国时的应对路径 |
一、援引待遇类条款的人权抗辩或反诉路径 |
二、援引一般法律原则的人权抗辩或反诉路径 |
第三节 强化投资者人权责任意识 |
一、加强对外国投资者的管理与提升服务 |
二、加强对海外投资者的管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人类共同价值体系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国外相关研究 |
(二)国内相关研究 |
二、本研究的意义 |
(一)学术价值 |
(二)应用价值 |
三、本研究的主要任务 |
(一)研究对象和研究目标 |
(二)研究的内容 |
(三)研究的重点难点 |
四、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的基本思路 |
(二)具体研究方法 |
五、本研究的创新之处 |
(一)研究视角的创新 |
(二)学术观点的创新 |
(三)研究方法的创新 |
第一章 人类共同价值思想的理论渊源 |
一、西方思想家对人类共同价值的探索 |
(一)西方古代价值观中的人类共同价值思想 |
(二)西方近现代价值观中的人类共同价值思想 |
二、中国价值观所体现的人类共同价值思想 |
(一)中国传统价值观中的人类价值思想 |
(二)中国近现代价值观中的人类共同价值思想 |
(三)中国当代价值观中的人类共同价值思想 |
三、历史上人类共同价值思想的重要启示 |
(一)追求人的幸福生活 |
(二)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兄弟情谊 |
(三)追求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的理想社会 |
(四)追求公平正义、持久和平和普遍幸福的美好世界 |
第二章 构建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的必要性、可能性、现实性 |
一、构建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的时代背景 |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不断得到国际认同 |
(二)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成为世界的主旋律 |
(三)开放包容、多元互鉴成为当今世界的主基调 |
二、构建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的必要性 |
(一)人类尚未建立起应有的价值体系 |
(二)现代价值的弊端给人类生存发展带来严重生存危机 |
(三)西方推行霸权主义给世界安全和国际秩序带来挑战 |
(四)价值相对主义对人类共同价值体系构建带来障碍 |
三、构建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的可能性 |
(一)人类具有谋求生活得更好的共同本性 |
(二)人类的整体意识不断增强 |
(三)人类已经形成了一些重要的价值共识 |
四、构建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的现实性 |
(一)现代科技信息化和文化交流的推动 |
(二)国际组织、会议、赛事的推动作用 |
(三)联合国文书和国际法提供的共识 |
(四)区域共同体和合作组织提供的经验 |
第三章 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的理论架构 |
一、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的内涵及其架构 |
(一)价值、价值观与人类共同价值 |
(二)价值体系与人类共同价值体系 |
(三)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的总体框架 |
(四)人类共同价值体系应具备的特征 |
二、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的终极目标 |
(一)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终极价值目标的确立 |
(二)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终极价值目标的基本内涵 |
(三)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终极价值目标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
三、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的核心价值理念 |
(一)人类共同价值体系核心价值理念的基本内涵 |
(二)人类共同价值体系核心价值理念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
四、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的基本价值原则 |
(一)人类共同价值体系基本价值原则的确立 |
(二)人类共同价值体系基本价值原则的基本内涵 |
(三)人类共同价值体系基本价值原则的贯彻和落实 |
第四章 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现实构建的原则与路径 |
一、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现实构建的主要任务及障碍 |
(一)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现实构建的主要任务 |
(二)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现实构建的主要障碍 |
二、中西近现代价值体系构建的经验教训 |
(一)中西近现代价值体系现实构建的异同 |
(二)中西近现代价值体系现实构建的启示 |
三、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现实构建的原则 |
(一)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相适应原则 |
(二)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
(三)各国平等原则 |
(四)尊重各国国情原则 |
四、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现实构建的路径 |
(一)广泛达成人类价值共识 |
(二)激励各国积极参与 |
(三)发挥国际组织作用 |
(四)建立世界管理机构 |
(五)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 |
主要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成果 |
致谢 |
(4)多元价值视角下跨境数据流动的法律规制模式与中国因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英文缩略语表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
第二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跨境数据流动概述 |
第二节 跨境数据流动引发的法律挑战 |
第三章 以“贸易自由”为导向的美国模式研究 |
第一节 美国模式的价值取向 |
第二节 美国模式的主要诉求 |
第三节 关于美国模式的评价 |
第四章 以“人权保护”为导向的欧盟模式研究 |
第一节 欧盟模式的价值取向 |
第二节 欧盟模式的主要诉求 |
第三节 关于欧洲模式的评价 |
第五章 以“主权保护”为导向的中国模式研究 |
第一节 中国模式的价值取向 |
第二节 中国模式的主要诉求 |
第三节 关于中国模式的评价 |
第六章 多元价值之协调与中国因应研究 |
第一节 跨境数据流动法律规制的多元价值协调 |
第二节 中国因应研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概述 |
第一节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 |
一、“一带一路”倡议提出的时代背景分析 |
二、“一带一路”倡议提出的历史背景分析 |
三、“一带一路”倡议超越历史 |
第二节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的国际法基础 |
一、“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法内容 |
二、“一带一路”倡议现有的国际法合作机制 |
三、“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的国际法保障作用 |
第三节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的理论基础 |
一、当代主流国际合作模式的弊端 |
二、“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为理论基础 |
第二章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地位 |
第一节 国际软法的基本理论 |
一、国际软法的产生 |
二、国际软法的性质 |
三、国际软法的概念 |
第二节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的构建对国际软法的需求 |
一、“一带一路”合作机制构建中的法律冲突 |
二、国际软法生成模式契合“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的构建 |
三、国际软法内在理性契合“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的构建 |
第三节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与硬法的关系 |
一、软法与硬法边界的区分 |
二、“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重要性 |
三、国际软法与硬法的混合理论 |
第三章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创制 |
第一节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创制主体 |
一、国家 |
二、国际组织 |
三、非政府组织 |
四、跨政府网络 |
第二节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表现形式 |
一、国际宣言 |
二、联合公报与联合声明 |
三、谅解备忘录 |
四、国际组织的技术标准 |
五、示范法 |
第三节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创制路径 |
一、APEC合作模式的借鉴 |
二、G20合作模式的启示 |
第四章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功能 |
第一节 全球治理新模式中国际软法的优势 |
一、国际法治理论背景下的国际软法 |
二、国际软法的优势 |
第二节 实践中国际软法功能的发挥 |
一、国际人权领域国际软法的实践——以《世界人权宣言》为例 |
二、国际环境领域国际软法的实践——以国际气候机制为例 |
三、国际金融领域国际软法的实践——以赤道原则为例 |
四、欧盟法中国际软法的实践——以“开放协调机制”(OMC,Open Method of Coordination)为例 |
第三节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功能定位 |
一、“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引领功能 |
二、“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补充功能 |
三、“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重构功能 |
第五章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
第一节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效力问题及完善 |
一、国际法效力的依据 |
二、国际软法效力的特点 |
三、国际软法效力的理性分析 |
四、“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效力的局限 |
五、国际软法效力的完善 |
第二节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实施问题与对策 |
一、国际软法的实施 |
二、“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实施的缺陷——以中国-东盟合作机制为例 |
三、完善“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实施的对策——不遵约机制的借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6)国际法价值体系的重塑 ——以风险社会理论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国际法价值体系的危机 |
第一节 全球化时代国际法价值体系危机的具体表现 |
一、国际法价值体系的结构失衡 |
二、国际法价值体系的要素缺失 |
第二节 国际法价值体系危机的根本原因 |
一、自由主义的困境与自由霸权秩序的衰落 |
二、国际社会的现代性转向与国际法的滞后性 |
第二章 国际法价值体系的理论根基与逻辑结构 |
第一节 国际法价值体系的理论根基 |
一、国际法价值的基本内涵 |
二、国际法价值的主要外延 |
三、国际法价值的根本特征 |
第二节 国际法价值体系的逻辑结构 |
一、国际法价值体系的基本构造 |
二、国际法价值体系的历史演变 |
第三章 国际法价值体系的新视角:风险社会理论 |
第一节 风险与风险社会 |
一、风险的概念辨析 |
二、风险社会的理论内涵 |
第二节 全球风险社会与变动中的国际法社会基础 |
一、风险的全球化与全球风险社会的形塑 |
二、变动中的国际法社会基础:面向全球风险的国际社会 |
第四章 国际法价值体系的逻辑重塑:全球风险社会的价值回应 |
第一节 全球风险社会治理与国际法的价值体系 |
一、全球治理与全球风险社会治理 |
二、国际法的价值体系:全球风险社会治理的理念之维 |
第二节 国际法价值体系的“三元悖论”:自由、平等与安全的价值博弈 |
一、自由主导下国际法的价值失衡:以两种自由概念为框架 |
二、平等主导下国际法的价值矫正:以国家主权原则为中心 |
三、国际法价值体系的“三元悖论”及其化解:安全价值主导下的均衡与变革 |
第三节 全球风险社会中国际法价值体系的新发展:秩序、平等与人权的价值重构 |
一、从安全保障到风险预防:秩序价值的内涵演变 |
二、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平等价值的实质转向 |
三、从霸权政治到协商民主:人权价值的程序限制 |
第五章 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的实践路径:全球风险的共同应对 |
第一节 霸权政治价值观输出的遏制:价值重塑的主体条件 |
一、国家主权的权力属性与霸权政治价值观输出的运作逻辑 |
二、大国政治的行为规范原则与霸权政治价值观输出的遏制 |
第二节 国家间交往理性观念的形塑:价值重塑的主观条件 |
一、国际社会公共性的重新塑造:从实践理性到交往理性 |
二、国家间交往模式的观念重构: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 |
第三节 国际法实践中能动主义与克制主义的衡平:价值重塑的客观条件 |
一、国际法实践中的价值实现:以国际司法为中心 |
二、国际司法中能动主义的价值功能错位 |
三、国际司法中能动主义与克制主义的调和 |
第六章 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的中国方案 |
第一节 中国的和平崛起与国际法价值体系的中国底蕴 |
一、中国的和平崛起与世界权力的转移 |
二、和谐价值观:国际法价值体系的中国底蕴 |
第二节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国国际法价值观的基本定位 |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法价值的中国立场 |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相互性:国际法价值的中国解读 |
第三节 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的中国理念 |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价值诠释 |
二、“新安全观”与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的内在逻辑 |
第四节 “一带一路”倡议: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的中国实践 |
一、“一带一路”倡议的基本理念:从经济融合到政治互信 |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合作: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的实践基础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7)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之平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重点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之关系辨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与人权之关系解析 |
一、知识产权属性与人权范畴 |
二、知识产权与人权的联系和冲突 |
第二节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之关系解构 |
一、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缘由探析 |
二、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辩证关系 |
第二章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相互促进 |
第一节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多重效应 |
一、加大医药技术创新的力度 |
二、促进公民健康发展的方式 |
三、实现社会经济效益的动力 |
第二节 健康权保障的良性促进 |
一、推进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化布局 |
二、增强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程度 |
三、保持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竞争力优势 |
第三章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对健康权保障的负面影响 |
第一节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对健康权保障负面影响的类型 |
一、对不同群体健康权保障的负面影响 |
二、对特殊病患健康权保障的负面影响 |
三、医药知识产权垄断的损害 |
四、医药专利权过度保护的危害 |
第二节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造成健康权保障负面影响的追本溯源 |
一、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位阶之争 |
二、公平与效率的价值之争 |
三、全球化与地方化的影响之争 |
第四章 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国家行为 |
一、法规制定——两者平衡的基础 |
二、强制许可——权利滥用的限制 |
三、平行进口——价格平抑的方式 |
四、跨国合作——整合资源的举措 |
第二节 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域外案例 |
一、印度仿制药 |
二、巴西的医药专利审查与药品定价 |
三、古巴的制药与研发 |
四、不同体制国家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经验 |
第五章 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法理思考 |
第一节 基于公平正义的权利平衡 |
一、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冲突中的公平正义 |
二、医药知识产权权利适度限制 |
第二节 生命与效益的优先抉择 |
一、生命与效益的理念 |
二、健康权保障的优先实现 |
第三节 基于利益与发展协调的权利调和 |
一、利益与发展的理念 |
二、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调和 |
第六章 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法治路径 |
第一节 法律框架体系的完善 |
一、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入宪 |
二、优化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规 |
三、完善健康权保障立法 |
第二节 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国家义务 |
一、国家义务的构成 |
二、国家义务的履行 |
第三节 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国际法问题 |
一、法律全球化及作用 |
二、国际医药知识产权法律的作用 |
三、对救命药暴利的法律规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之平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重点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之关系辨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与人权之关系解析 |
一、知识产权属性与人权范畴 |
二、知识产权与人权的联系和冲突 |
第二节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之关系解构 |
一、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缘由探析 |
二、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辩证关系 |
第二章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相互促进 |
第一节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多重效应 |
一、加大医药技术创新的力度 |
二、促进公民健康发展的方式 |
三、实现社会经济效益的动力 |
第二节 健康权保障的良性促进 |
一、推进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化布局 |
二、增强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程度 |
三、保持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竞争力优势 |
第三章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对健康权保障的负面影响 |
第一节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对健康权保障负面影响的类型 |
一、对不同群体健康权保障的负面影响 |
二、对特殊病患健康权保障的负面影响 |
三、医药知识产权垄断的损害 |
四、医药专利权过度保护的危害 |
第二节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造成健康权保障负面影响的追本溯源 |
一、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位阶之争 |
二、公平与效率的价值之争 |
三、全球化与地方化的影响之争 |
第四章 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国家行为 |
一、法规制定——两者平衡的基础 |
二、强制许可——权利滥用的限制 |
三、平行进口——价格平抑的方式 |
四、跨国合作——整合资源的举措 |
第二节 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域外案例 |
一、印度仿制药 |
二、巴西的医药专利审查与药品定价 |
三、古巴的制药与研发 |
四、不同体制国家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经验 |
第五章 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法理思考 |
第一节 基于公平正义的权利平衡 |
一、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冲突中的公平正义 |
二、医药知识产权权利适度限制 |
第二节 生命与效益的优先抉择 |
一、生命与效益的理念 |
二、健康权保障的优先实现 |
第三节 基于利益与发展协调的权利调和 |
一、利益与发展的理念 |
二、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调和 |
第六章 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法治路径 |
第一节 法律框架体系的完善 |
一、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入宪 |
二、优化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规 |
三、完善健康权保障立法 |
第二节 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国家义务 |
一、国家义务的构成 |
二、国家义务的履行 |
第三节 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国际法问题 |
一、法律全球化及作用 |
二、国际医药知识产权法律的作用 |
三、对救命药暴利的法律规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论国际金融危机对西方人权状况的冲击及其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研究对象 |
二、研究思路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意义及创新之处 |
五、研究方法及研究难点 |
第一章 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人权问题 |
第一节 危机爆发后西方国家采取的应对措施 |
一、美国的危机应对措施 |
二、欧洲的危机应对措施 |
三、欧洲稳定机制的神秘作用 |
第二节 国际金融危机对西方人权发展带来的冲击 |
一、西方人权实践的发展演变 |
二、西方传统人权思想的演变 |
三、危机中受到影响的西方具体人权问题 |
第二章 危机对民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造成的冲击 |
第一节 就业和社会保障权利遭受的冲击 |
一、就业权首当其冲 |
二、社会保障权利难以有效获取 |
第二节 食物和住房权利遭受的冲击 |
一、食物权益受到影响 |
二、住房问题遭遇困境 |
第三节 教育和医疗健康权利受到的冲击 |
一、受教育权难以有效保障 |
二、医疗健康权遭受的影响 |
第三章 危机对民众政治权利及相关问题造成的影响 |
第一节 民众的政治权利难以有效保障 |
一、政治权利受到的冲击 |
二、公共参与权受到的冲击 |
三、司法权利受到的影响 |
第二节 欧债危机背景下难民人权问题更为突出 |
一、难民与债务危机共同加剧欧洲民众的人权问题 |
二、欧债危机背景下难民的人权问题更为突出 |
第三节 国家人权机构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
一、国家人权机构在危机中发挥的作用 |
二、国家人权机构活动受限对人权带来的影响 |
第四节 民粹主义与人权问题相互交织 |
一、人权问题导致民粹主义蔓延 |
二、民粹主义蔓延加剧人权问题 |
第四章 危机对西方人权思想及对外人权政策的影响 |
第一节 新自由主义遇挫对西方人权思想的影响 |
一、新自由主义的地位及其与西方人权思想的关系 |
二、新自由主义遭遇失败及西方思想界对其进行的检讨 |
三、西方人权思想和人权发展模式遭遇挫折 |
第二节 危机加剧西方人权的泛化和变异 |
一、权利冲击致使身份政治大行其道 |
二、身份政治加剧权利诉求的泛化和变异 |
三、近年来西方国家权利泛化的具体表现 |
第三节 危机背景下西方国家对外人权政策出现的变化 |
一、更加注重战略性 |
二、更加讲究策略性 |
三、更加充满对抗性 |
四、更加显现出虚伪性 |
结语 |
一、遭受冲击的权利具有综合性 |
二、权利冲击的主体具有多元性 |
三、权利冲击的受众具有多样性 |
四、权利冲击的结果具有复杂性和长远性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10)威廉·退宁一般法理学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退宁一般法理学思想概述 |
(一)全球化的语境与挑战 |
(二)退宁一般法理学三部曲 |
(三)退宁一般法理学的建构 |
二、传统的法理学和退宁的一般法理学 |
(一)传统的法理学 |
(二)退宁的一般法理学 |
三、一般法理学的出路 |
(一)国际商法 |
(二)国际法 |
(三)人权法 |
四、一般法理学如何可能 |
(一)信仰与文化多元的哲学基础 |
(二)信仰与文化多元的正当性 |
(三)建立在多元上的一般之可能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法律全球化与世界人权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融合[D]. 胡亚迪.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2]人权法视野下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完善[D]. 梁雪. 吉林大学, 2020(03)
- [3]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人类共同价值体系构建研究[D]. 潘从义. 湖北大学, 2020(02)
- [4]多元价值视角下跨境数据流动的法律规制模式与中国因应研究[D]. 黄家宇. 浙江财经大学, 2019(06)
- [5]“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问题研究[D]. 吴小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6]国际法价值体系的重塑 ——以风险社会理论为视角[D]. 郑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7]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之平衡研究[D]. 杨睿宇.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2)
- [8]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之平衡研究[D]. 杨睿宇. 西南政法大学, 2019
- [9]论国际金融危机对西方人权状况的冲击及其影响[D]. 齐明杰.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10]威廉·退宁一般法理学思想研究[D]. 胡娆.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