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商务涉税问题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潘艳敏[1](2021)在《基于区块链技术构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信用制度的探索》文中研究指明中国电商行业飞速发展,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7.82亿元,但与电子商务相应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并没有完全跟上电商飞速发展的脚步。电子商务交易具有交易主体的隐蔽性、交易地点虚拟性等特征,这些特征都会导致涉税信息不对称,给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过程增加了难度。如何构建覆盖全体且科学有效的电子商务纳税信用管理体系是税务部门亟须研究的课题,区块链技术是实现信息数据资产流通和隐私保护的新技术,为大数据在政府治理与市场经济运行中应用带来了新的机遇。
郑伊[2](2021)在《论网络平台的涉税信息披露义务》文中研究表明信息披露义务是网络平台作为税收征管法律关系中的参与方承担的税法协力义务,其正当性在于保障国家税权和税收公平,必要性在于解决数字经济时代涉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网络平台应当承担涉税信息披露义务,但该义务不包括发现和报告税收风险,亦不包括对涉税信息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涉税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明确界定信息的内容及范围,可以按照税收征管不同环节中需要的信息为划分标准,差异化制定义务的履行方式。对于特定纳税人的具体信息,税务机关提出要求,网络平台积极配合;对于不特定纳税人的一般信息,网络平台应定期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供。《税收征管法》对信息披露义务进行制度化的进程中,应贯彻比例原则、明确平台的免责事由并注重与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协调平衡。
王梅[3](2021)在《C2C模式电商个人所得税征管研究 ——以美团网为例》文中研究说明
王婕[4](2021)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反避税合作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陈瑶[5](2021)在《共享经济模式下的税收监管困境及治理创新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以滴滴出行为代表的共享经济在我国迅速发展。共享经济平台作为整合多方资源的枢纽,如今已演变成初具规模的商业行为,B2C商业模式、C2C商业模式、“共享+”模式等新型业态的出现不仅推动各领域向现代化加速转型,并催生新型岗位带动从业人员灵活就业。税收征管工作是监督经济有序运作及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然而针对市场规模如此庞大且愈演愈烈的共享经济及其对传统行业产生的税基侵蚀,我国尚无系统有效且体现包容审慎特点的税收应对措施。本文就共享经济下税收流失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本文介绍共享经济模式下税收监管与治理的研究背景,以表格形式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总结归纳,以技术路线图形式对本文的整体脉络进行梳理。接着简要阐述本文涉及的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厘清共享经济市场形成、分类、结构与特征,介绍共享经济模式发展现状及产业发展效应,预判共享经济未来发展趋势,以《电子商务法》为参照推断共享出行税收监管现状。此外,针对目前共享经济模式下税收监管所面临的实际困境,具体列举共享出行在纳税主体、税收管辖权、税前扣除、收入性质等方面涉税问题,并围绕相关原理、制度、政策设计及征管实际分析涉及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代征及其他税费的税务处理,以税收中性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为导向,对共享经济平台、供需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税收问题进行系统探讨。同时结合B2C、C2C两种典型商业模式类型,立足于现行政策探讨共享经济涉及的税制要素以及在税收监管中存在的难点和争议点,结合美国、欧盟等国家的实际做法,总结国际经验并为我国合理借鉴。一方面在共享经济发展趋势及特征的基础上,秉承创新治理的理念和方式,建立适应共享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利用批量评估技术来推进共享经济税基评估,采用市场法搭建税基模型进行研究。另一方面不局限于税务监管范畴,还从更广阔的视域研究共享经济税收问题,如税制设计、法规漏洞、技术支撑、征管层面的能力与经验不足、信息不充分、国际税收等方面探讨其治理对策,从程序法和实体法层面提出合理意见,以期达到有效征收税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田开友[6](2021)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履行的规范化研究——基于我国《电子商务法》第28条规定的阐释》文中研究指明基于协助税收征管的需要,平台经营者应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向有管辖权的税务部门履行报送平台内经营者涉税信息的义务。我国《电子商务法》设置涉税信息报送义务旨在防范数字经济时代下税收征管的失灵、实现税负的公平负担。该法规定的平台经营者涉税信息报送义务面临履行主体过于宽泛、履行对象含混模糊、履行内容有待明确、履行监督效果欠佳等突出问题。有必要通过我国《电子商务法》施行细则,允许平台委托报送、降低初创型平台报送负担、建立跨境报送国际协调机制,以界分平台经营者职责;经由分层化管理平台内经营者与细分服务领域,以厘清该义务的履行对象范围;通过制定信息报送正面清单、明确报送部门、统一报送时间、流程和方法,以明晰该义务的履行内容;通过丰富事后行政查处机制与强化事前合规指引,以激励该义务的有效履行。
袁媛[7](2020)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些年来,网络信息技术高速发展,也推动了网络应用的深度开发,我国数字经济下的新兴产物——电子商务应运而生,呈现出迅猛发展的态势。我国电子商务按交易对象划分可分三种模式:即购销双方分别为企业和个人,简称B2C(Business to Consumer)模式;购销双方均为企业,简称B2B(Business to Business)模式;购销双方均为个人,简称C2C(Consumer to Consumer)模式。但是前两种模式的销售方均为企业,现有的法规制度以及税收征管体系已将其基本全面纳入监管范围之内。C2C模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其购销双方均为个人,且税收监管未有效布局,使得纳税遵从度比较低。作为消费主体的网民的增多推动了网络交易额的激增,2018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达到了万亿规模,同比增长23.64%。C2C模式电子商务的兴起激发了个人创业的热情,一定程度上带动了经济的增长,也方便了广大百姓的日常生活。但万物皆有“双刃剑”,电子商务给我国经济产生巨大推动作用的同时,其伴随的问题也慢慢凸显出来,用“平均税率”法测算2011—2018年C2C电子商务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严重,以2018年为例,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流失总额就达到3419.70亿3518.32亿元,估计2019年这一数据将会接近4000亿元。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已经到了不可忽视的地步。2019年1月1日执行的《电子商务法》打破了以往电子商务税收领域无法可依的困境:明确电子商务行业课税主体、客体,贯彻“以票控税”从而加强了税收监管,推行“信息控税”以明确电商平台的涉税责任,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一定程度上为电商持续、稳健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另一方面,也为政府带来可观的财政收入。但是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助推了电子商务产业迅猛发展,间接促进了C2C电子商务交易量的激增。《电子商务法》中对税务主体登记制度、税收管辖权等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征税范围也存在限制,因此我国仍然没有能够拥有与电子商务发展速度相匹配的税收政策和有效的税收征管体系。且由于其虚拟化、隐蔽性、无纸化记录和交易的任意性等特征,给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展开研究。首先,理清C2C电子商务基本特征和定义,梳理在《电子商务法》执行背景下C2C电子商务仍然存在的问题。其次,在此基础上通过构建税务机关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双方博弈模型以求得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问题的症结所在。根据得出的结论进而引出税务机关与电子商务平台合作的博弈模型以求得出可行性的政策建议。最后,通过借鉴国外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先进经验以及由上述模型得出的相关定性定量建议,并在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上,从下列四个方面提出对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一些建议:一是从制度建设方面推动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建设;二是从税收实体法层面提出针对C2C电子商务具体的建议措施;三是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开展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代化管理;四是做好其他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配套措施。
谭燕玲[8](2020)在《数字经济下企业所得税征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强劲,规模逐年增长,已成为全球数字经济发展位列第二的国家。为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进一步推动了数字经济背景下新兴商业模式的发展,催生了云计算、3D打印、共享经济等新事物。但数字经济在助力我国GDP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数字经济税收问题,如税收管辖权的划分、税基侵蚀、数字鸿沟等。因此,本文以企业所得税为中心,对数字经背景下我国税收征管面临的问题进行研究。本文主要采用的是理论分析、案例分析两者结合的研究方法。理论分析部分:首先,对数字经济的概念、特点进行了简述,并介绍了相关的经济理论。其次,对数字经济下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相关概念进行论述,主要介绍了税收管辖权、常设机构概念以及税收征管概念。接着,简述了数字经济下税收征管面临的冲击。最后,介绍了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现状,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当前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情况进行介绍,得出在数字经济发展背景下我国的反避税工作有所成效,但由于起步较晚仍存在不足和局限的结论。在此基础上,从企业所得税税制要素和税务机关征管技术两个角度具体分析了数字经济下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税制要素的问题主要包括:(1)课税主体不明确;(2)税基不明确;(3)税收管辖权不明确;(4)所得性质难以认定。税务机关征管技术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税务登记不到位;(2)信息不对称;(3)征管技术落后;(4)专业人才不足;(5)国际税收征管合作不足。在案例分析部分,则以我国电子商务企业A商城为例,对其经营模式、产品交易过程和用户参与过程进行分析,指出该商城经营中存在的数字经济下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最后,在借鉴OECD、欧盟、美国、印度等组织和国家在应对数字经济税收挑战方面相关实践的基础上,根据理论分析部分、案例分析部分得出的我国在数字经济背景下面临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提出具体的建议:(1)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制;(2)提高税收征管技术;(3)强化国际合作。
林丽明[9](2020)在《德化县陶瓷电商税收征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电子商务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全面渗透进经贸往来、社会生产和居民的日常生活中,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动能。但是电子商务有别于传统商务模式的特性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严峻的挑战,造成了电商交易的总体税收流失额正逐年攀升。世界陶瓷之都——泉州市德化县是全国最大的陶瓷电子商务产业基地,连续三年跻身“中国大众电商创业最活跃的50个县”十佳,连续四年获评中国电商百佳县。近年来,该县陶瓷电商交易额高达百亿元,但是在税收征管成效上出现税收收入与税源情况不匹配的现象,税收流失严重。税收流失会削减财政收入、削弱税法权威、破坏市场秩序,影响整个经济运行的态势,亟需采取有效的措施以缓解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本文依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对德化县陶瓷电商的税收征管进行研究。通过对德化县税务部门、陶瓷电商纳税人的调查研究,发现德化县陶瓷电商存在着不容忽视的税收征管漏洞,具体表现为税务登记不规范、申报纳税不实、发票管理乏力、账簿管理受阻。而引发征管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税务机关征管能力和需求不匹配、税收风险管理缺位、信息管税水平低下和纳税人税收遵从度不高。因此,在借鉴相关文献研究成果和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夯实税收征管基础、利用“产-销”链条进行风险识别与应对、完善涉税信息的采集与应用、引导纳税人税收遵从的征管对策。希望本研究能在工作思路、征管方法等多方面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依法纳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蒋欣[10](2020)在《O2O餐饮外卖行业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以A县为例》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互联网+”战略的提出,以及国务院印发的相关指导意见,互联网技术、4G移动网络和智能手机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和普及,由此带动了整个电子商务行业的高速发展。而O2O餐饮外卖行业作为电子商务行业中的一个子行业,由于现代工作、生活的节奏越来越快,用餐地点及用餐习惯的改变,也得到了千载难逢的发展良机。然而随着O2O餐饮外卖行业的快速发展,对其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和难点也越来越凸显。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于2019年起正式实施,它的实施虽然对电子商务行业起到了指导和规范的作用,但是《电子商务法》始终是针对电子商务行业的综合性法律,其中对电子商务行业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条文也只有寥寥数条,并没有对电子商务行业税收征管难点全部给予解决和明确。因此O2O餐饮外卖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和难点无法彻底改变。本文首先介绍了O2O餐饮外卖业的相关概念,明确了O2O餐饮外卖业是属于电子商务的一个子行业,并对税收公平原则和信息不对称理论在O2O餐饮外卖业税收征管中的体现进行了阐述。然后以A县为例,通过对O2O餐饮外卖业发展现状、影响O2O餐饮外卖业税收征管的因素及其纳税现状的分析,总结出目前对O2O餐饮外卖业税收征管存在的5个问题并分析出导致问题的7个原因。最后针对目前O2O餐饮外卖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O2O餐饮外卖行业税收实体法、完善O2O餐饮外卖行业税收程序法、完善O2O餐饮外卖行业经营者逃税、偷税等行为及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责任、全面推广使用区块链电子发票、加强税务登记中银行账号的备案、建立协税护税信息共享平台、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扣代缴制度、增加信息化纳税评估手段、提升纳税评估人才质量、提高基层税务人员专业化业务素质、加强宣传强化纳税意识及完善奖惩制度,提高纳税人遵从度和合理设置专业化内设机构,确保日常征管精细化等对策及建议。由于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大规模的减费降税活动,导致了地方税收的大量下降,所以税务机关在严格执行相关减税降费政策的同时也必须对现有税源加强征管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弥补减税降费活动导致的税款漏洞。本文研究意义在于,通过解决O2O餐饮外卖行业这一子行业税收征管中存在问题,将其可行的措施和建议扩大、延伸整个电子商务行业税收征管,从而加强整个电子商务行业的税收征管,使电子商务行业中普遍存在的“偷税漏税”情况得以逆转,达到保护税基不受侵蚀且税款应收尽收的目的。
二、电子商务涉税问题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电子商务涉税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区块链技术构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信用制度的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1 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税收征管过程存在的问题 |
1.1 电子商务税收源头无法掌握 |
1.2 电子商务纳税过程无法监控 |
1.3 纳税信息无法及时反馈 |
2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信用制度可行性分析 |
3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信用制度框架设计 |
3.1 涉税数据管理层面 |
3.2 涉税过程管理层面 |
3.3 涉税监督管理层面 |
(2)论网络平台的涉税信息披露义务(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网络平台应当承担涉税信息披露义务 |
三、涉税信息披露义务的理论界定与制度展现 |
(一)披露涉税信息是第三方承担的税法上的协力义务 |
(二)涉税信息披露义务的内涵与外延 |
(三)涉税信息披露义务的制度展现 |
四、《税收征管法》修订下的网络平台涉税信息披露义务 |
(一)贯彻比例原则 |
(二)明确网络平台信息披露义务的免责事由 |
(三)注重与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保护的协调平衡 |
(5)共享经济模式下的税收监管困境及治理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
第三节 主要研究内容及基本思路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路线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及创新、不足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共享经济概述 |
二、税收监管 |
三、批量评估技术 |
第二节 研究理论基础 |
一、税收治理理论 |
二、税收风险管理理论 |
三、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三章 共享经济发展状况 |
第一节 我国共享经济产业的发展情况 |
一、共享经济发展现状 |
二、共享经济未来发展趋势 |
第二节 共享经济产业发展效应 |
一、共享经济带动就业 |
二、共享经济撬动巨大税源 |
三、共享经济助推经济增长 |
第四章 共享经济涉税问题分析 |
第一节 典型案例分析——以滴滴网约车为例 |
一、案例背景 |
二、共享出行领域税收监管困境 |
三、共享出行领域税收监管现状 |
第二节 一般商业模式的共享经济税收问题分析 |
一、C2C商业模式 |
二、B2C商业模式 |
第三节 共享经济税收监管存在的难点与争议点 |
一、法律依据不明晰及税收政策存在滞后性 |
二、税制要素界定不明 |
三、税务登记制度与委托平台方代征的可行性待商榷 |
四、税务机关税收监管能力与行业创新现状不匹配 |
五、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引发税收治理潜在风险 |
六、针对共享经济的国际税收规则缺乏统一范本 |
第五章 共享经济税收治理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
第一节 国外共享经济税收治理经验 |
一、完善税收法规政策,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
二、建立税收信息平台,实现涉税信息共享 |
三、创新税收宣传方式,持续精简办税流程 |
四、加强国际多边合作,遵循标准行为准则 |
第二节 国外共享经济税收治理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六章 促进共享经济税收监管及治理创新的具体建议 |
第一节 创新共享经济税基评估方法 |
一、税基批量评估原理 |
二、税基批量评估方法在共享经济领域的应用 |
第二节 明确税收管辖权,完善相关税收制度 |
一、明确税收管辖权 |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税制 |
三、增补税收征管规则 |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
第三节 多方协作,搭建税收共治格局 |
一、强化税务登记制度,完善多方主体信息 |
二、实行跨区跨部门协同监管,明确涉税信息协助义务 |
三、探索“平台一政府”双元管理模式 |
四、强化国际税收合作 |
第四节 聚焦“区块链+税务”,构建大数据信息管税模式 |
一、利用区块链技术促进纳税遵从 |
二、加快“以票控税”向“数据管税”转型 |
第五节 加强税收风险防范,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 |
一、提升税收风险管理水平 |
二、完善新业态税收信用平台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履行的规范化研究——基于我国《电子商务法》第28条规定的阐释(论文提纲范文)
一、限缩涉税信息报送义务的履行主体 |
(一)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履行主体的宽泛性 |
1.涉税信息重复报送成本高 |
2.涉税信息报送负担不均衡 |
3.跨境涉税信息报送难度大 |
(二)限缩涉税信息报送义务的履行主体 |
1.建立平台经营者之间委托报送涉税信息制度 |
2.构造初创型平台经营者报送义务负担的减免规则 |
3.构造涉税信息跨境报送国际协调新机制 |
二、细分涉税信息报送义务的履行对象 |
(一)涉税信息报送义务的履行对象模糊 |
1.未充分考虑平台内经营者的市场规模差异性 |
2.未合理划分平台内经营者的服务范围 |
(二)细分涉税信息报送义务的履行对象之建构 |
1.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分层化管理 |
2.进一步厘清平台内经营者的服务范围 |
三、明晰涉税信息报送义务的履行内容 |
(一)涉税信息报送义务的履行内容 |
(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的履行内容不完整 |
(三)明晰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履行内容之制度建构 |
1.制定信息报送正面清单 |
2.明确信息报送主管部门 |
3.确定信息报送时间和方式 |
四、补强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履行的监督机制 |
(一)涉税信息报送义务的履行监督欠缺 |
1.以事后行政查处为主 |
2.缺乏事前税务合规指引和过程监督 |
(二)补强涉税信息报送义务的履行监督机制 |
1.丰富事后行政查处机制 |
2.强化事前税务合规指引 |
五、结论 |
(7)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和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2 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理论基础 |
2.1 相关基本概念界定 |
2.1.1 数字经济的定义 |
2.1.2 C2C电子商务的定义 |
2.1.3 C2C电子商务的特征 |
2.2 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理论分析 |
2.2.1 税收征管信息化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3 税收公平与中性理论 |
2.2.4 期望激励理论 |
3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
3.1.1 我国C2C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
3.1.2 C2C电子商务税收流失情况 |
3.1.3 《电商法》执行背景下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
3.2 《电商法》执行背景下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
3.2.1 税务主体登记制度不健全 |
3.2.2 征税范围不够宽泛 |
3.2.3 税收监管存在限制 |
3.2.4 纳税方式尚未确定 |
3.2.5 税收管辖权不明确 |
3.2.6 税务稽查难以推进 |
4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博弈分析 |
4.1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博弈模型分析 |
4.1.1 模型假设 |
4.1.2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博弈过程 |
4.1.3 模型求解 |
4.1.4 博弈均衡分析 |
4.1.5 均衡效应分析 |
4.1.6 小结 |
4.2 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的博弈分析 |
4.2.1 促进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的博弈分析 |
4.2.2 支付多少“合作价格”给第三方平台的博弈分析 |
4.2.3 发现第三方平台“欺骗”行为的博弈分析 |
4.2.4 小结 |
5 国外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实践及启示 |
5.1 国外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实践 |
5.2 国外经验对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启示 |
6 完善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
6.1 构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 |
6.1.1 制定C2C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登记制度 |
6.1.2 明确C2C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 |
6.1.3 建立有效的激励与惩罚机制 |
6.2 优化C2C电子商务相关税收制度 |
6.2.1 优化增值税的相关条款 |
6.2.2 优化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条款 |
6.3 加强现代化网络信息技术的运用 |
6.3.1 运用区块链技术实现涉税信息透明化 |
6.3.2 建立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机制 |
6.4 完善税收征管的配套措施 |
6.4.1 培养高素质税务人才 |
6.4.2 加大纳税宣传力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数字经济下企业所得税征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内容与方法 |
五、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数字经济相关概念界定 |
一、数字经济的定义 |
二、数字经济的特征 |
三、数字经济下的相关税收概念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分析 |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
二、外部性理论 |
三、博弈论 |
第三节 数字经济发展对税收征管的挑战 |
一、对税收原则的挑战 |
二、对企业所得税利润划分的挑战 |
三、对国际税收征管方法的挑战 |
第二章 数字经济下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现状 |
一、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规模及结构 |
二、我国数字经济组成部分 |
第二节 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现状 |
一、我国数字经济中的“引进来”、“走出去”现状 |
二、数字经济下我国的征管措施 |
三、数字经济下我国征管的国际合作 |
第三节 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
一、征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征管技术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典型案例分析——以A商城为例 |
第一节 案例简介 |
一、公司简介 |
二、案例情况简述 |
第二节 案例分析 |
一、网址和服务器造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问题 |
二、数字产品交易造成的税收征管问题 |
三、线下交易造成的税收流失问题 |
四、支付方式造成的税收征管问题 |
五、用户参与带来的数字经济税收问题 |
第三节 案例总结 |
一、A商城商业模式暴露的税收征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A商城商业模式对税收征管技术的挑战 |
第四章 国际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际范本指导性建议 |
一、明确税收管辖权划分问题 |
二、明确所得定性 |
三、修订利润分配规则 |
四、防止税基侵蚀 |
第二节 欧盟国家征管实践 |
一、修订常设机构定义 |
二、实行零预提税 |
三、量化数据价值 |
四、提高税收征管技术 |
第三节 美国征管实践 |
一、明确税收管辖权划分问题 |
二、修订利润分配规则 |
三、改进云计算收入定性规章 |
四、提高征管技术 |
第四节 印度征管实践 |
一、修订常设机构定义 |
二、提高征管技术 |
第五节 各国征管实践对我国的借鉴 |
一、对完善税收制度的借鉴 |
二、对改进税收征管技术的借鉴 |
第五章 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数字经济征税的税制规定 |
一、加强课税主体管理 |
二、修订利润分割法,合理划分数字数据税基 |
三、修订常设机构标准 |
四、明确所得性质 |
五、提高反避税立法层次 |
第二节 提高税收征管技术 |
一、完善电子税务登记制度 |
二、创新税收征管数字技术 |
三、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 |
四、加强税务人才培养 |
第三节 加强国际合作 |
一、提高自身情报交换能力 |
二、主动参与国际税收征管协作 |
参考文献 |
(9)德化县陶瓷电商税收征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三、文献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四节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电子商务 |
二、税收征管 |
三、税收流失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税收征管效率理论 |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
三、税收遵从理论 |
第三章 德化县陶瓷电商税收征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德化县陶瓷电商税收征管现状 |
一、德化县陶瓷电商发展现状 |
二、德化县陶瓷电商税收征管基本情况 |
第二节 德化县陶瓷电商税收流失分析 |
一、行业实际税收贡献率低 |
二、预测税收流失规模大 |
第三节 德化县陶瓷电商税收征管漏洞分析 |
一、税务登记不规范 |
二、申报纳税不实 |
三、发票管理乏力 |
四、账簿管理受阻 |
第四章 德化县陶瓷电商税收征管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征管能力与需求不匹配 |
一、纳税主体难以确定 |
二、交易信息难以获取 |
三、调查巡查难以开展 |
第二节 行业税收风险管理缺位 |
第三节 信息管税水平低下 |
一、涉税信息采集渠道不畅通 |
二、业务与技术融合浮于表面 |
第四节 纳税人税收遵从度不高 |
一、经营者纳税意识淡薄 |
二、税收违法成本低 |
三、纳税信用结果运用欠佳 |
第五章 完善德化县陶瓷电商税收征管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夯实税收征管基础 |
一、规范税务登记环节 |
二、强化申报纳税制度 |
三、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
四、督促辅导建账建制 |
第二节 实行行业税收风险管理 |
一、组建陶瓷电商税收风险管理团队 |
二、根据“产-销”链条识别风险管理重点对象 |
三、分级分类开展风险管理 |
第三节 完善涉税信息采集应用 |
一、健全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
二、拓展涉税信息的增值运用 |
第四节 引导纳税人税收遵从 |
一、优化纳税服务 |
二、严格规范税收执法 |
三、提升纳税信用影响力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O2O餐饮外卖行业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以A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案例分析法 |
四、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
(一)研究内容 |
(二)技术路线 |
第一章 O2O餐饮外卖业相关理论概述 |
第一节 电子商务相关理论 |
一、电子商务的定义 |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
第二节 O2O餐饮外卖业相关理论 |
一、O2O餐饮外卖业的定义 |
二、O2O餐饮外卖业的特征 |
三、O2O餐饮外卖业交易流程 |
第三节 O2O餐饮外卖业涉及到的税收征管相关理论 |
一、税收公平原则 |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二章 A县O2O餐饮外卖业税收流失情况及影响其税收征管因素分析 |
第一节 A县 O2O餐饮外卖业发展现状及纳税情况 |
一、A县 O2O餐饮外卖业发展现状 |
二、A县 O2O餐饮外卖业纳税情况 |
第二节 A县 O2O餐饮外卖业税收流失情况分析 |
第三节 影响A县 O2O餐饮外卖业税收征管因素的分析 |
一、税务机关外部因素 |
二、税务机关内部因素 |
三、各因素对A县 O2O餐饮外卖业税收征管的总体影响分析 |
第三章 O2O餐饮外卖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O2O餐饮外卖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
一、加强O2O餐饮外卖业税收征管对税收任务完成贡献不高 |
二、O2O餐饮外卖业税收征管随意性较大,没有统一的征管模式 |
三、无法确定O2O餐饮外卖业真实收入 |
四、基层税务机关缺乏稽查手段 |
五、定税难度大,难以保证税收公平 |
第二节 O2O餐饮外卖业税收征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税收成本较高,与取得的税收收入不成正比 |
二、税收政策未细化,税务机关仍在实际征管中难以操作 |
三、发票使用不规范 |
四、O2O餐饮外卖行业经营者纳税意识不高 |
五、基层税务机关征管力量不足 |
六、各部门间信息共享不畅,资金流监控不到位 |
七、机构设置不合理 |
第四章 完善及加强O2O餐饮外卖行业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加快针对O2O餐饮外卖业税收法律法规细则的制定 |
一、完善O2O餐饮外卖业税收实体法 |
二、完善O2O餐饮外卖业税收程序法 |
三、完善O2O餐饮外卖业经营者逃税、偷税等行为及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责任 |
第二节 全面推广使用区块链电子发票 |
一、“以票控税”重获生机 |
二、三方利好 |
第三节 建立资金流监控机制 |
一、加强税务登记中银行账号的备案 |
二、建立协税护税信息共享平台 |
第四节 改变O2O餐饮外卖业申报方式,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扣代缴制度 |
第五节 提升基层税务机关纳税评估质量,降低取消稽查后带来的影响 |
一、增加信息化纳税评估手段 |
二、注重人员培养,提升评估人才质量 |
第六节 提高基层税务人员专业化业务素质 |
第七节 加强宣传强化纳税意识及完善奖惩制度,提高纳税人遵从度 |
一、加强宣传强化纳税意识 |
二、完善奖惩制度 |
第八节 合理设置专业化内设机构,确保日常征管精细化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电子商务涉税问题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区块链技术构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信用制度的探索[J]. 潘艳敏. 现代商贸工业, 2021(35)
- [2]论网络平台的涉税信息披露义务[J]. 郑伊. 税务研究, 2021(10)
- [3]C2C模式电商个人所得税征管研究 ——以美团网为例[D]. 王梅.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21
- [4]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反避税合作问题研究[D]. 王婕. 江西师范大学, 2021
- [5]共享经济模式下的税收监管困境及治理创新研究[D]. 陈瑶.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0)
- [6]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履行的规范化研究——基于我国《电子商务法》第28条规定的阐释[J]. 田开友. 政治与法律, 2021(03)
- [7]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 袁媛.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0)
- [8]数字经济下企业所得税征管研究[D]. 谭燕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9]德化县陶瓷电商税收征管研究[D]. 林丽明. 华侨大学, 2020(01)
- [10]O2O餐饮外卖行业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以A县为例[D]. 蒋欣.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