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模式与政治稳定:中国的经验及其法律和经济影响

“改革”模式与政治稳定:中国的经验及其法律和经济影响

一、“变法”模式与政治稳定性——中国经验及其法律经济学含义(论文文献综述)

靳文辉[1](2021)在《试验型规制制度的理论解释与规范适用》文中研究表明试验型规制制度是在立法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为正式规制制度探索知识、积累经验、反馈信息而设置的一种规制制度形态。局部试点和暂时试行是试验型规制的两种存在方式,实用主义思想、渐进主义制度变迁理论、"试错"理论是试验型规制制度的思想来源。试验型规制制度通过对规制立法中交易费用的节约和实施中的成本控制来体现效率价值,其适用范围可按照法律经济学原理,以规制制度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为变量来确定。在试验型规制制度的适用过程中,试验目标明确化和试验内容可推广化的规范落实,试验区域选择标准的规范确认,实施环节中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规范构造,是保障试验型规制制度规范运行的核心内容和特有要求。

王凤涛[2](2020)在《中国法律变迁的渐进主义模式?》文中研究表明法律变迁的渐进主义模式表现为:在隐藏变迁意图的基础上,采取"蚕食"的方式尽量减少变迁阻力,通过连续不断的努力最终实现立法目标。这种模式却被理解为"摸着石头过河"。"摸着石头过河"是一种"试错"模式,其与"渐进主义"模式的运作逻辑完全不同,两者不能相提并论。即便将"摸着石头过河"宽容地解读为只是由于望文生义而采用了"渐进主义"的语词,它也无法概括中国法律变迁的模式。按照"摸着石头过河"的思路制定出来的法律只占少数,且只是立法者在立法信息不足的制度约束中所青睐的方式。中国法律变迁遵循的并非是单一模式,而是多种模式交织作用的共同体。

曹静敏[3](2019)在《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日益得到重视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兴起的大背景下,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制建设工作也在我国不断推进。但同时,调解机制建设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足和缺陷,使金融消费纠纷解决的特殊要求无法得到充分满足,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通过对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从调解组织、调解规则、调解机制与其他机制衔接等角度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同时结合域内外的相关实践经验进行对比考察,在借鉴域内外优秀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本文主要由三章组成。第一章介绍了金融消费纠纷的定义及调解在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制中的独特优势。本文将金融消费纠纷界定为金融消费者因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而与金融机构产生的纠纷。金融消费纠纷不仅具有传统消费纠纷的特点,还有其因涉及金融领域而产生的特殊性。金融消费纠纷特殊性为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制的建设提出了特殊的要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制的构建应以对金融消费者实行倾斜保护为基本理念,注重调解机制的易得性、便捷性和高效性。调解在金融消费纠纷解决中发挥着其独特价值,一方面调解自身的合意性、保密性在金融消费纠纷解决中有独特的功能优势,另一方面当前我国出台的相关法律政策也为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制的本身的实践发展,调解机制与其他机制的对接提供了制度政策上的支持。第二章针对我国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制运行现状进行了问题分析。该章第一节从调解组织和调解规则的建设角度,对我国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制的现状进行阐述。该章第二节探讨了调解组织的社会公信力问题,该问题主要表现在当前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制的主动使用率较低,其原因在于我国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组织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不足。该章第三节探讨了金融消费纠纷调解规则的程序设计问题,该问题主要表现在金融消费者对调解机制的可获得性较低,纠纷调解效率不高,其原因在于调解启动规则过于强调自愿性和调解员的职权有限。该章第四节主要探讨了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制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问题,该问题主要体现在可通过诉调对接等衔接机制获得效力保障的调解协议范围有限,通过衔接程序获得效力保障需要付出额外的程序成本,其原因在于当前司法确认程序在实体法上多适用于人民调解协议以及当前调解机制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程序较为复杂。该章不仅提出了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制建设中的重点问题,揭示了问题的表现、分析了问题的成因,同时在第二三四节中针对具体的问题,结合域内外的实践经验,对问题的可能解决路径进行了理论分析及可行性考察,以期寻找符合我国现状的优化方案。第三章对完善我国当前的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制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在参考域内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本文针对第二章所提出的问题提出符合我国现状的解决方案。在提高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组织的社会公信力上,提出合理设置调解组织,推动建立调解员信息披露制度,推进调解员职业化进程的建议;在优化金融消费纠纷调解规则上,提出适当变更调解启动的自愿性规则,推进建立小额速裁机制,推进建立中立评估机制的建议;在推进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上,提出要完善调解机制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程序,打造“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的建议。

邱佛梅[4](2019)在《“一体化”导向的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比较研究》文中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的根基。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体现“科学法治观”以及法治发展的“中国性”和“时代性”。梳理历史脉络,我国法治建设从早期提出“法治国家”(1997)到建设“法治政府”(2004),再发展为建设“法治社会”(2012),既折射法治中国建设的进步,也从侧面反映出三者之间的平衡性与协调性不足,主要表现为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失调、发展失衡。基于“三位一体”法治建设的目标导向和战略部署,以及充分发挥“以评促建”的激励功能,构建评价体系和机制,科学评价和比较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水平,发现存在问题、分析成因,是“三位一体”法治建设的逻辑使然,具有重要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依据“定义法治→量化法治→反思法治”的逻辑思路,融合实证分析与规范论证方法,从比较研究的视角,以“一体化”为目标导向及理论基础,探讨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体系构建和实证结果。首先,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是“三位一体”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对其评价及比较具有强大的现实需求;其次,基于“技术+价值+实效”的分析框架,法制建设、保障机制、心理认同、法治秩序是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基本维度,客观指标、专家评议和公众满意度测量构成主要评价方式;再次,针对G省2017年度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全省法治政府指数为78.30,法治社会指数为68.74,二者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公正司法、社会守法两个维度存在明显短板;最后,尽管影响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水平的因素较多,但主要源于我国国情和法治建构策略更加强调法治政府建设优先,虽抓住了主要矛盾,但也导致公众法治认同感较低、社会自治发育较慢等问题。由此,加快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应推动法治发展动力机制社会化和完善地方法治建设驱动力,形成“国家—政府—社会”三位一体主体格局,合理调配法治资源与完善法治运行组织,提高社会公众对法治的认同感和获得感。论文力图有所创新:一是选题。从比较的视角聚焦问题,将立论置于重大现实问题和需求之中,其中法治社会评价及实证为全新的研究领域。二是体系。融入绩效评价理念,体现结果导向和公众满意度导向,科学论证评价维度,实现了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可比性。三是方法。融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比较研究方法运用法治评价领域,进行大样本量的社会调查,开展实证研究。但同时,研究对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指标体系逻辑关系论述不足,对评价标准分析较为单薄等。有待进一步探讨。

张欣[5](2016)在《新媒体、公众参与和压力型立法》文中认为法律制度是一种公共产品。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使得信息传播的方式由媒体向大众的单向传播演化为媒体和大众互为生产者和接收者的双向互动传播。同时,我国社会结构的急剧变革使得信息总量激增。两者的结合改变了法律制度产品供需双方的议价能力格局,引致立法需求常借助新媒体对公共事件的报道在短期内集中表达,从而出现"压力型立法"现象。压力型立法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共存。应当探索建立以社会组织为主体的法律制度需求传递机制,创建市场协调平台以进行科学的立法预测从而在根本上改善新媒体时代中立法主体的信息能力,提升立法的引领性和主动性。

张建伟[6](2016)在《制度基因、金融发展与“法律家长主义”进和退(上)——功能视角下的“中国悖论”及求解》文中指出本文重新评述与论证了法律与金融发展之间的若干功能性机理以及在金融发展中,普通法基因的重要性,尤其反思了法律与金融理论中的"法系决定论’"之理论缺陷,论述了其他替代性"制度基因"在中国"新兴加转轨"的特殊环境下之适应性功能、角色以及公共政策含义,然后结合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与法律成长经验,反思了"法律与金融发展的中国悖论"之理论命题,指出中国的资本市场的初期发展,并非像主流法律与金融理论所强调的那样是源自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而更多地却是来自国家对投资者的"法律家长主义呵护"。中国在未来需要及时转变"家国基因"主导下资本市场发展与治理的"法律家长主义"作风,更多地以"园丁"身份并本着"生态主义精神"去着力

余涛,沈伟[7](2016)在《游走于实然与应然之间的金融纠纷非诉讼调解机制——以上海为例》文中认为金融纠纷非诉讼调解机制的建立符合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上海金融纠纷非诉讼调解机制建设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虚置的第三方调解机制造成了制度资源的极大浪费;证券调解机制违反了供求关系理论和司法确认非诉调解协议的法理缺失。完善上海金融纠纷非诉讼调解机制不仅能够优化资源配置,而且可以为金融市场提供合理有效的争端解决平台。具体的改进方法可以包括:整合现有制度资源以提高其利用率;根据非诉讼调解机制的性质设置不同的激励机制;以调解协议与仲裁裁决对接的方法替代司法确认的方法。

程金华[8](2013)在《国家、法治与“中间变革”——一个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视角》文中研究表明目次一、中国走向法治的三种动力机制二、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三、法律发展的"中间变革"(一)中间变革的内涵(二)中间变革的类似者:"实验性立法"、"边缘革命"与"部门改革"四、"两个积极性"与走向法治的大国道路五、结语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而天下治矣。封建之失,其专在下;郡县之失,其专在上。———顾炎武《亭林文集》

陈柳钦[9](2011)在《法经济学的动态演化及其在中国的发展》文中指出法经济学是法学和经济学交叉的产物,特色就是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问题。国外现代法经济学的发展历程经历了法经济学的起源和萌芽时期、初创时期、成长时期以及稳步发展并走向深化的过程。法经济学研究在中国方兴未艾。从根本上讲,法经济学理论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创造性过程。作为新兴的理论学科,法经济学还有待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使其理论更加普遍化。

陈柳钦[10](2011)在《法经济学的动态演化及其中国的发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经济学是法学和经济学交叉的产物,特色就是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问题。国外现代法经济学的发展历程经历了法经济学的起源和萌芽时期、初创阶段、成长时期以及稳步发展并走向深化的过程。法经济学研究在中国方兴未艾。从根本上讲,法经济学理论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创造性过程。作为新兴的理论学科,法经济学还有待于进一步发展,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使其理论更加普遍化。

二、“变法”模式与政治稳定性——中国经验及其法律经济学含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变法”模式与政治稳定性——中国经验及其法律经济学含义(论文提纲范文)

(1)试验型规制制度的理论解释与规范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二、试验型规制制度的实践形态与思想渊源
    (一)试验型规制制度的存在形式
    (二)试验型规制制度的理论来源
三、试验型规制制度的存在价值及适用边界
    (一)交易费用、成本可控性与试验型规制制度的效率价值
    (二)试验型规制制度的适用边界:以法律经济学为依据的分析
四、试验型规制制度运行的规范约束
    (一)科学启动:试验型规制制度立法环节的规范路径
        1.试验目标明确化和试验内容可推广化的规范要求
        2.试验区域选择标准的规范设定
    (二)过程管控:试验型规制制度实施中“报告制度”的规范构造
五、结语

(3)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主要研究方法
    四、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制的理论分析
    第一节 金融消费纠纷的定义及特殊性
        一、金融消费纠纷的定义
        二、金融消费纠纷的特殊性
    第二节 调解制度在金融消费纠纷解决中的优势分析
        一、调解制度在金融消费纠纷解决中的功能优势
        二、我国现行政策制度对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的支持
第二章 我国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制现状及问题分析
    第一节 我国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制的现状
    第二节 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组织的社会公信力不足
        一、调解组织的独立性不足
        二、调解组织的专业性不足
    第三节 金融消费纠纷调解规则的程序设计不合理
        一、调解自愿性规则影响调解机制的启动
        二、调解规则中调解员的职权有限
    第四节 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制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不协调
        一、司法确认对调解协议的性质有特定要求
        二、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程序较为复杂
第三章 完善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制的建议
    第一节 提高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一、合理设置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组织
        二、推动建立金融消费纠纷调解员信息披露制度
        三、推进金融消费纠纷调解员的职业化建设
    第二节 优化金融消费纠纷调解规则
        一、适当变更调解启动的自愿性规则
        二、推动建立金融消费纠纷小额速裁机制
        三、推动建立金融消费纠纷中立评估机制
    第三节 推进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制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
        一、完善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程序
        二、打造“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4)“一体化”导向的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节 研究概述
        一、研究背景
        二、问题提出
        三、核心概念
        四、研究意义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关于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理论研究
        二、关于法治评价的价值之争与理论研究
        三、关于“三位一体”法治中国建设研究
        四、简要评析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内容体系
        一、研究思路
        二、内容体系
    第四节 主要研究方法
        一、比较研究方法
        二、实证研究方法
        三、规范研究方法
    第五节 论文创新之处
第一章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及其比较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及其比较的目标导向
        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概念内涵及逻辑关系
        二、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是“三位一体”法治建设根基
    第二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及其比较研究的理论依据
        一、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及其比较研究的理论意义
        二、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及其比较研究的科学基础
    第三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实践规律
        一、法治政府评价和法治社会评价的实践探索
        二、法治政府评价和法治社会评价的实践规律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体系构建
    第一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基本理念
        一、法治发展水平评价与法治建设绩效评价的区别
        二、融入绩效理念观测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建设水平
    第二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框架标准
        一、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分析框架
        二、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价值标准
    第三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方法体系
        一、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二、定量评价中主客观指标互补互证的方法
        三、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与权重赋值的方法
    第四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指标体系及比较
        一、评价指标体系生成的法律依据
        二、法治政府评价的指标体系
        三、法治社会评价的指标体系
        四、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指标体系特点比较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实证比较
    第一节 量化分析:中国G省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建设水平
        一、实证评价条件与案例选择理由
        二、数据来源、评分标准及样本结构
        三、G省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水平的评价结果比较
    第二节 规范分析: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社会建设措施的实施效果比较
        一、法治建设措施指标设定
        二、建设指标实现程度比较
    第三节 比较发现: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存在问题
        一、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社会建设不协调是关键问题
        二、国家的法治进程与建设目标相比仍然有距离
        三、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动力机制单一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实证结果诠释
    第一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结果落差诠释
        一、理念上更加强调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地位
        二、实践上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早于法治社会建设
        三、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水平的经济影响因素
    第二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结果落差影响
        一、正面影响
        二、负面影响
    本章小结
第五章 “一体化”目标导向的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路径
    第一节 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动力机制
        一、推动法治建设动力机制的社会化
        二、完善地方驱动力实现“一体化”法治建设
        三、以评价驱动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
    第二节 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具体措施
        一、采用软法与硬法相结合的混合法模式
        二、合理调配法治资源与完善法治运行组织
        三、提高社会公众对法治的认同感和获得感
        四、提高整体法治水平与缩小法治建设差距
    本章小结
结论与展望
参考文献
附录:调查问卷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附件

(5)新媒体、公众参与和压力型立法(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一、压力型立法现象的再审视
    (一)压力型立法现象的动因
    (二)压力型立法现象的利弊分析
        1.压力型立法的积极意义
        2.压力型立法的消极影响
    (三)压力型立法的多元表现形式
二、压力型立法的应对策略
结语

(8)国家、法治与“中间变革”——一个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一、中国走向法治的三种动力机制
二、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
三、法律发展的“中间变革”
    (一) 中间变革的内涵
        1.中间变革的行动者
        2.中间变革的激励机制
        3.中间变革的方式
        4.中间变革的效果
    (二) 中间变革的类似者:“实验性立法”、“边缘革命”与“部门改革”
四、“两个积极性”与走向法治的大国道路
五、结语

(9)法经济学的动态演化及其在中国的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外现代法经济学的发展历程
    1. 法经济学的起源和萌芽时期。
    2. 法经济学的初创时期。
    3. 法经济学的成长时期。
    4. 法律经济学蓬勃发展和广泛传播时期。
    5. 法经济学地位确立, 稳步发展并走向深化时期。
二、法经济学研究在中国
三、结语

四、“变法”模式与政治稳定性——中国经验及其法律经济学含义(论文参考文献)

  • [1]试验型规制制度的理论解释与规范适用[J]. 靳文辉. 现代法学, 2021(03)
  • [2]中国法律变迁的渐进主义模式?[J]. 王凤涛. 中财法律评论, 2020(00)
  • [3]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制研究[D]. 曹静敏.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4]“一体化”导向的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比较研究[D]. 邱佛梅.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5]新媒体、公众参与和压力型立法[J]. 张欣. 河北法学, 2016(10)
  • [6]制度基因、金融发展与“法律家长主义”进和退(上)——功能视角下的“中国悖论”及求解[J]. 张建伟. 交大法学, 2016(02)
  • [7]游走于实然与应然之间的金融纠纷非诉讼调解机制——以上海为例[J]. 余涛,沈伟.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6(01)
  • [8]国家、法治与“中间变革”——一个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视角[J]. 程金华. 交大法学, 2013(04)
  • [9]法经济学的动态演化及其在中国的发展[J]. 陈柳钦.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06)
  • [10]法经济学的动态演化及其中国的发展[A]. 陈柳钦. 2011年(第九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论文集,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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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模式与政治稳定:中国的经验及其法律和经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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