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法学复习重点(论文文献综述)
张艾妮[1](2021)在《简论国际法学课程题库建设》文中研究说明国际法学传统考核方式存在改革的必要性,而题库建设具备明显优势,通过有效建设题库并不断更新、维护与完善来提升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教师的教学效果。
再娜布古丽·阿不力孜[2](2021)在《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HSK六级考试焦虑研究 ——以新疆高校为例》文中提出
宋云博[3](2019)在《思维转进与机制改革:中国国际法学教育与研究新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尽管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际法治理论体系导向早已确立,但由于思维观念的革新未能及时跟进,中国国际法学教育与研究还难以适应这一"历史新使命",且无法根本解决长期存在的"历史后遗症"、"思维缓调整"和"内耗综合征"等问题。改革创新中国国际法学教育与研究体制机制,不仅应遵循社会治理基本规律和基本常识、常理和常情,而且应以思维之革新为先导,完成由"传统问道"至"现代悟道"、由"移植借鉴"至"自觉建构"、由"传统课堂"至"现代网络"、由"计划体制"至"市场经济"、由"细化量化"至"和谐自洽"和由"知识垄断"至"群众话语"等思维观念的转进。
田凯[4](2020)在《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互惠原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全球经济水平的稳步提升,跨国经贸活动日益频繁,无可避免地导致国际民商事案件的频发。在这类案件中,一国法院的判决最终往往需要获得外国的承认与执行,才能将判决的具体内容实现。互惠原则作为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重要一环,其表现形式很大程度影响着整体承认与执行制度的适用。纵观世界各国,在立法中,众多国家在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时,依旧将互惠原则作为一个十分必要的考量因素。在司法实践中,互惠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形式:条约互惠、法律互惠、事实互惠以及推定互惠。大陆法系国家多数在其司法实践中采用法律互惠的形式,英美法系国家多数并不将互惠原则作为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必要条件,而是更加注重判决作出国是否具有管辖权、其判决是否符合程序正当原则以及承认与执行其判决是否会与本国的公共政策相冲突。本文重点分析以下内容:第一,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单一而严格的事实互惠产生的消极影响,如缺失主动与外国建立互惠关系的可能性,减损外国承认与执行我国判决的可能性。第二,外国采用法律互惠的优势所在,如促进国家间建立互惠关系,免于双方陷入相互拒绝的恶性循环。在此基础上,得出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互惠原则的完善建议。完善建议主要针对完善立法及司法解释、建立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数据库、设立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交流部门三方面。在完善立法与司法解释方面,本文从明确互惠原则立法目标、明确互惠关系认定标准、明确互惠关系证明责任三个角度分别论述。立法目标应指明互惠原则本质的激励与促进作用;应坚持以“外国是否有承认与执行我国判决可能性”为判断依据,根据案件不同情形,采用不同互惠关系认定标准;应以促进互惠关系的建立为目的,明确互惠关系的证明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互惠原则的完善,有助于承认与执行判决制度的整体完善,进而为国际司法协作提供便利。
张晓娟[5](2016)在《提高国际法课堂教学效果的若干新思路》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际法学科因其比较枯燥、离实际生活较远,所以无论是教师教学还是学生学习都存在一定困难。要想提高国际法课堂教学效果,教师应该在如何备好课和如何讲好课这两个环节上下功夫。备课时要详略得当、突出重点,可结合司法考试的内容把握重点,备课的内容要多样化,避免单讲教材,同时利用好多媒体课件。要改革讲课方式,要从过去的填鸭式满堂灌转变为简略式教学,从一言堂讲授转变为讨论式教学,从纯理论教学转变为案例教学。当然,具体到教学实践中,不能生搬硬套,需要教师根据教材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因材施教。
谢石松[6](2013)在《我从梁西老师那里学到的教育理念》文中研究指明作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的第一届学生,我们也应该是梁西老师从北京大学调回到武大后教的第一届本科学生。梁老师的课排在1983年9月我们开始学习国际法专业课的第一个学期,即我们大三的第一个学期。武大法律系在1981年招收了"法律"和"国际法"两个专业的本科生,按照国际法专业的课程设计,我们第一年和第二年是在法律系跟法律专业的同学一起学习法律基础课,同时在外语系跟英文专业的同学一起学习英语;从第三年开始,除了继续与法律专业的同学
麦买提·乌斯曼[7](2014)在《国际法教学方法改革若干问题初探》文中提出国际法学教学过程中,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法在激起学生对国际法的学习兴趣和掌握国际法基本知识等方面不断表现出自己的不足。因此,在国际法教学过程中必须改革传统的教学方法。通过改革传统的教学方法可以提高学生利用国际法理论分析具体国际法问题的能力。
徐程[8](2014)在《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文中提出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教育是我国培养高素质国际化人才的重要方式,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教育要想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得到国家、社会的认可,首先要解决培养什么样的人才以及如何培养人才等问题。本文以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培养模式作为切入点,以宁波诺丁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为例(以下简称中欧法学院),从培养目标、入学形式、培养方式、考核评价四个方面,阐述并分析了宁波诺丁汉大学和中欧法学院研究生培养模式的经验与不足,比较并分析泰国跨国高等教育研究生培养模式的特色,针对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培养模式现存的不足,从转变观念、制度创新、政策支持三个方面,提出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对策与建议。论文分为五章:第一章对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教育相关概念进行梳理,概述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探究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研究的不足,为后续研究提供研究前提;第二章分析并阐述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教育的总体情况,包括总体数量、地域分布、专业设置、教育层次分布等方面,在此基础上,探讨并总结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教育现存的不足之处,为比较研究及策略探讨提供现实基础;第三章采用案例分析法,以宁波诺丁汉大学、中欧法学院为例,介绍宁波诺丁汉大学和中欧法学院法研究生培养模式的特色,并对培养目标、入学形式、培养方式、考核评价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章对泰国跨国高等教育研究生培养模式进行讨论,介绍泰国跨国高等教育研究生培养的特点,提供比较研究视角。第五章;结合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培养模式的特点、具体案例分析及中外比较,对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提供参考意见。研究发现,我国中外合作研究生培养模式存在诸如培养目标定位不清,与社会需求脱节,入学制度缺乏灵活性,专业或课程设置低水平重复,难以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求等问题。本文试图通过转变观念,提高对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教育的认识,通过制度创新,推进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改革,通过政策支持,为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提供政策保障。
张卫彬[9](2012)在《国际法学教学方法的借鉴与创新》文中研究指明教学相长是教育工作者追求的主要目标,教与学的互动,无疑是实现该目标的一种重要工具。选择与教学目标相匹配的、适宜的教学方法是每一位从事教学工作的老师所面临的关键问题。我国教育学界应加强对教学方法改革的研究和模式的创新,加强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当代国际法在中国的传播。
范晓亮[10](2012)在《跨国银行服务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跨国银行服务合同,是以银行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缔结的,以提供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为内容,涉及不同国家的合同。银行的基础业务是吸收存款和发放信贷,其基础合同形式包括跨国存款和贷款合同。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银行在存贷款合同的基础上,又发展出了金融工具和信用担保合同等衍生合同形式。论文第一章作为本文立论之根源,主要探讨跨国银行服务合同中产生法律冲突的原因、表现形式以及解决之思路。随着产业经济的国际化和全球市场一体化进程的深入,跨国银行业在20世纪后快速发展,银行活跃在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成为重要的经营主体。与跨国银行有关的合同交易常牵涉到不同国家的法律,银行法是否能够在域外适用成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国际社会对于银行法这种公法与私法性质交融的“社会法”抑或“经济法”的域外适用,已从绝对的反对到有限制的接受。然而不同国家银行法以及相关法制的域外适用,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法律冲突。跨国银行服务合同法律冲突主要表现为跨国银行属人法的冲突、银行所在地法与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的冲突、时际法律冲突以及金融服务自由原则与国内冲突规则之间的抵触等。对于上述法律冲突之解决方式,本文主要从国内冲突规则、国际统一冲突规则和国际统一实体法规则三个方面进行归纳,并提出礼让原则在解决跨国银行服务合同法律冲突中的重要作用。在论文的第二章中,对于跨国银行服务合同主体资格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分析。主要从商业银行、银行分支机构、商务及专业客户、消费者等几个银行服务合同主体着手,分析其在跨国语境下的差异。银行作为重要的合同主体,其属人法的确定主要包括英美法系国家中的意思自治与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客观标准两种形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革已经成为现实需要,主要体现在两种方式的修正与融合。欧盟设立自由原则对于法人在成员国间的自由设立有着深刻的影响,而最密切联系原则对于法人属人法的补充适用也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消费者保护现在业已成为重要主题,在跨国银行服务合同中也不例外。有关银行消费者保护规则的范围、例外、适用条件和强制性规则对于银行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都有着重要的影响。本文的第三章对跨国银行服务的基础合同形式--存款合同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银行业的基石是信用,存款是其原初和基础业务。本章首先着眼于银行与客户间存款权利义务关系的成立,包括在传统交易模式和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先合同义务与合同订立的法律适用。在跨国银行存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开户行相对于客户需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因而根据特征性履行方法,开户行所在地法应当作为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合同所应适用的准据法。开户行所在地法适用的范围包括合同的有效性、解释、履行、解除与诉讼时效。开户行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包括客户缔约能力的确定,以及消费者保护在跨国银行存款合同中的适用等。此外,存款作为财产的一种形式,其法律性质如何,是否作为一种无体物等问题都对存款合同法律适用产生影响。本章的核心在于探讨开户行所在地法作为跨国银行存款合同特征性履行方的法律所适用的范围,以及其僵硬性及修正的建议。在本文的第四章中,对另一种银行基础业务--贷款合同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根据主体与贷款方式的区别,分为定期贷款合同与跨国银团贷款合同两种。在跨国银行贷款合同中,会出现选择借款人所在国法作为准据法,而在合同履行之时借款人所在国法发生变动的情况。时际法律冲突在跨国银行贷款合同中体现的尤为明显,主要包括当事人的缔约能力是否因当事人所在国法律变动而致合同无效,以及借款人所在国的外汇管制法律的变化对以外汇支付的跨国银行贷款合同的影响。相关法律的变动使得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处在不确定的状态,如何保证借款人义务的履行和实现贷款银行的权利,实践中有“准据法的冻结”和“准据法的隔离”两种做法,各有优劣和争议,有必要确定合适的方法以解决跨国银行贷款合同中的时际法律冲突。在本文的第五章中,对跨国银行衍生合同的一种,即金融工具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分析,并着重强调消费者保护在其中的特殊性。金融工具也就是银行在其传统业务基础上衍生出的中间业务,实质上是将一系列权利义务集合于某一合同之中,这也是为什么金融工具实质上是一种服务的原因所在。构成金融工具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而且常常牵涉到数个位于不同国家的发行银行与投资人,如果适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将有可能使同一个金融工具适用数个不同国家的法律。这将造成法律适用的过于复杂,并使发行银行承担过重的义务,因而在金融工具交易中多排除消费者保护规则。需要提出的是,个人投资者多是委托经纪人与发行银行之间进行交易,个人投资者与经纪人之间仍然适用消费者保护规则。基于跨国银行金融工具法律适用的复杂性,本文结合相关文献与实践,提出应以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其准据法。在本文的第六章中,对另一种跨国银行衍生合同形式——信用担保合同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分析。信用是银行业务的基础,银行依其信用出具的担保基于其较高的质量和可靠性而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信用证、银行保函等银行所出具的担保合同独立于主合同,有其独立的法律适用规则。学界对于信用证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已有着述,本文主要从《罗马条例Ⅰ》生效之后对于信用证关系的最新影响进行分析。基于严格的外汇管制政策,中国对于涉外银行保函持保守的态度,在现行金融体制下有一定积极意义,但从长远来看有改进的必要。在本文的第七章中,主要论述网络科技以及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对于传统的银行核心业务的法律适用所产生的深刻影响,以及在银行属人法的变革、银行消费者保护规则的适用等方面的发展趋势,并将贯穿全文始终的金融服务自由原则进行总结和归纳,着重分析其对于冲突规则的影响,以及与银行服务合同法律适用之间的互动。欧盟管制在线金融服务的基础法律体系和适用于跨国金融服务的冲突规则的改进,体现了服务自由潮流对欧盟与成员国间冲突规则关系的影响。而冲突规则反过来也对于服务自由产生了影响,统一的法律适用规则有利于服务自由的实现,而当事人意思自治限制规则也并不妨碍服务自由。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保护规则与服务自由之间的互动关系也需要进行合理协调。跨国银行与不具备高专业知识和资金基础的个人消费者之间谈判能力的差距判若云泥,为协调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谈判能力,求得实质公平,各国对银行消费者多予以特殊立法进行保护,银行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也成为了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总的来说,银行服务合同有其自身的特点,对法律适用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本文的最后一章对于中国在金融服务自由化潮流下的选择,以及中国有关法律适用立法的完善等问题提出建议。中国目前尚没有针对跨国银行交易的专门法律适用规则,而需要适用立法中的普遍法律适用规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为中国国际私法最新和最重要的立法成果,将在本章中就与跨国银行服务合同法律适用有关的条文着重加以评述。本章的意义非仅在于收束全文,更是在于新的研究的开启。
二、国际法学复习重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际法学复习重点(论文提纲范文)
(1)简论国际法学课程题库建设(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际法学传统考核方式改革的必要性 |
二、国际法学题库建设的优势 |
三、国际法学题库建设的方法 |
四、国际法学题库建设的实践结果及完善方向 |
1. 国际法学题库建设的实践结果。 |
2. 国际法学题库建设的完善方向。 |
(4)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互惠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判决承认与执行中互惠原则基础理论 |
2.1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2.1.1 外国法院判决的含义 |
2.1.2 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相互关系 |
2.2 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互惠原则 |
2.2.1 互惠原则的产生 |
2.2.2 互惠原则的初期运用 |
2.2.3 互惠原则的含义 |
2.2.4 互惠原则的表现形式及本质目的 |
第三章 国外判决承认与执行中互惠原则司法实践分析 |
3.1 未将互惠原则作为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必要条件 |
3.2 适用法律互惠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
第四章 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互惠原则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
4.1 立法对互惠原则的规定 |
4.2 法院适用互惠原则的司法实践现状 |
4.2.1 适用事实互惠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
4.2.2 适用事实互惠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
4.3 适用互惠原则存在的问题 |
4.4 事实互惠司法实践的影响 |
第五章 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中互惠原则的改进建议 |
5.1 完善互惠原则立法及司法解释 |
5.1.1 明确互惠原则目标 |
5.1.2 明确互惠关系认定标准 |
5.1.3 明确互惠关系证明责任 |
5.2 建立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数据库 |
5.3 设立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交流部门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提高国际法课堂教学效果的若干新思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如何备好课 |
1. 关于教材的选取问题 |
2. 切忌把教材上的内容面面俱到 |
3. 应结合司法考试的内容来备课 |
4. 备课的内容要多样化,避免单讲教材 |
5. 利用好多媒体 |
二、如何讲好课 |
1. 要从过去的填鸭式满堂灌转变为简略式教学 |
2. 从一言堂讲授转变为讨论式教学 |
3. 从纯理论教学转变为案例教学 |
4. 教师在授课时要以高标准要求自己 |
(7)国际法教学方法改革若干问题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际法学教学方法现状与问题 |
(一) 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严重影响了学生对国际法课程兴趣产生与提高 |
(二) 在传统教学方法注重理论知识讲授进而导致学生利用理论知识分析具体的问题的能力的不足 |
(三) 在高校与国际法课程配套开设的课程欠缺 |
二、国际法教学方法改革的必要性 |
(一) 国际法学课程自身发展的需要 |
(二) 提高学生素质的必然要求 |
三、对国际法教学方法改革的若干建议 |
(一) 选取典型国际案例, 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
(二) 利用影视教学方法不断丰富教学内容 |
1. 必须收集具有一定权威性和学术性的国际法学视频资料 |
2. 可以选取经典影片并推荐给学生观看, 更进一步加深学生对相关国家法问题的理解。 |
(三) 使用多种手段将国际关系的相关知识引入国际法教学中 |
(8)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Table of Contents |
第一章 导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对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的简要分析 |
第三节 概念界定 |
一、研究生教育 |
二、中外合作办学 |
三、人才培养模式 |
四、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概念及其要素分析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教育现状分析 |
第一节 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教育发展现状概述 |
一、区域分布 |
二、办学情况 |
三、专业或课程设置分布 |
第二节 我国具有代表性的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培养模式 |
一、嫁接式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 |
二、本土式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 |
三、移植式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 |
第三节 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教育存在的问题 |
一、办学结构中存在的问题 |
二、办学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
三、研究生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 |
四、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
五、办学质量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案例分析 |
第一节 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教育的主要办学模式 |
一、融合型模式 |
二、嫁接型模式 |
三、松散型模式 |
第二节 宁波诺丁汉大学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案例分析 |
一、学校的基本情况 |
二、宁波诺丁汉大学研究生培养模式分析 |
第三节 中欧法学院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案例分析 |
一、学校的创办及基本情况 |
二、办学特色 |
三、中欧法学院研究生培养模式分析 |
第四章 泰国跨国高等教育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 |
第一节 泰国跨国高等教育概述 |
一、泰国跨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背景 |
二、泰国跨国高等教育的主要形式 |
三、泰国跨国高等教育的主要策略 |
第二节 泰国跨国高等教育研究生培养模式分析 |
一、培养目标 |
二、入学方式 |
三、培养方式 |
四、考核评价 |
第三节 对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启示 |
一、改革入学形式 |
二、调整培养年限 |
三、重视外语教学 |
四、引进国际课程 |
五、鼓励人才引进与输出 |
第五章 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转变观念,提高对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教育的认识 |
一、转变对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教育的片面认识 |
二、树立应用型教育观 |
第二节 制度创新,推进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 |
一、完善学分制度,保证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开放性和灵活性 |
二、健全教师选聘、培养制度,建立高水平、国际化教师队伍 |
第三节 政策支持,为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提供政策保障 |
一、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 |
二、政府支持与宏观调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国际法学教学方法的借鉴与创新(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际法学教学方法的现状与问题 |
二、国际法教学方法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
(一) 提高学生素质的应然要求 |
(二) 国际法学科建设自身发展的需要 |
(三) 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需要 |
三、对国外法学教学方法的借鉴 |
四、对国际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若干建议 |
(一) 教育观念需要转变 |
(二) 加强培养学生自学的能力 |
(三) 实践能力的培养不可或缺 |
(10)跨国银行服务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银行服务合同中的法律冲突 |
1.1 跨国银行服务合同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
1.1.1. 银行业的国际化与法律冲突的加剧 |
1.1.2. 银行法的域外适用 |
1.1.3. 银行服务合同主体在跨国语境下的差异 |
1.2. 跨国银行服务合同法律冲突的表现形式 |
1.2.1. 跨国银行属人法的冲突 |
1.2.2. 银行所在地法与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间的冲突 |
1.2.3. 跨国银行贷款合同中的时际法律冲突 |
1.2.4. 金融服务自由与冲突规则之间的冲突 |
1.3. 银行服务合同的特点及其对法律适用的影响 |
1.3.1. 银行作为特定的当事人一方主体 |
1.3.2. 银行业务的实质是提供金融服务 |
1.3.3. 跨国银行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与例外 |
1.3.4. 电子商务环境下银行服务合同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
1.4. 礼让原则:跨国银行服务合同法律冲突的解决思路 |
1.4.1. 国内冲突规则的适用:礼让原则的重要性 |
1.4.2. 国际统一规则的适用:有效但局限的解决方法 |
2 跨国银行服务合同主体资格的法律适用 |
2.1. 银行服务合同主体在跨国语境下的差异 |
2.1.1. 商业银行 |
2.1.2. 跨国银行分支机构 |
2.1.3 银行商务及专业客户 |
2.1.4 银行消费者 |
2.2 跨国银行属人法的变革 |
2.2.1 银行法人属人法变革的需要 |
2.2.2 意思自治与客观标准的冲突与协调 |
2.2.2.1 设立准据法主义和意思自治 |
2.2.2.2 真实本座地法主义和客观标准 |
2.2.2.3 两种方式的修正与融合 |
2.2.2.4 欧盟设立自由原则对法人属人法的影响 |
2.2.2.5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补充适用 |
2.3 银行消费者保护规则的发展 |
2.3.1 消费者保护法律适用的范围 |
2.3.2 消费者保护法律适用的例外 |
2.4 跨国银行合同适用消费者保护规则的条件 |
2.5 强制性规则对银行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影响 |
3 跨国银行存款合同的法律适用 |
3.1 银行与客户存款权利义务关系的成立 |
3.1.1 传统交易模式合同关系建立前银行责任的认定 |
3.1.2 电子商务模式合同建立前双方权利义务的认定 |
3.2 跨国银行存款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 |
3.2.1 国际私法统一规则对存款合同关系法律适用的影响 |
3.2.2 存款合同的特征性履行与开户行所在地法 |
3.2.3 开户行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
3.2.4 开户行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
3.3 存款义务所在地与存款合同的法律适用 |
3.3.1 存款的法律性质 |
3.3.2 “诉讼产”与存款义务所在地的确定 |
3.4 开户行所在地法的僵硬性与发展趋势 |
4 跨国银行贷款合同的法律适用 |
4.1 跨国银行贷款合同的性质与形式 |
4.1.1 有关贷款合同性质的争议 |
4.1.2 跨国银行贷款合同的主要形式 |
4.2 定期贷款合同的法律适用 |
4.2.1 定期贷款的性质 |
4.2.2 贷款合同准据法连接因素的确定标准 |
4.2.3 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时的法律适用 |
4.2.4 贷款合同法律适用国际惯例的最新发展 |
4.3 跨国银团贷款合同的法律适用 |
4.3.1 跨国银团贷款的特殊性 |
4.3.2 银团贷款合同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
4.3.3 跨国银团直接贷款合同的法律适用 |
4.3.4 国际银团间接贷款合同的法律适用 |
4.3.5 跨国银团贷款合同准据法适用的例外 |
4.4 时际法律冲突:贷款合同法律适用的特殊问题 |
4.4.1 跨国银行贷款合同中时际法律冲突的表现 |
4.4.2 贷款合同时际法律冲突解决方式的选择 |
5 跨国银行金融工具合同的法律适用 |
5.1 金融工具的内涵与种类 |
5.1.1 金融工具的内涵与特殊性 |
5.1.2 金融工具的种类 |
5.2 金融工具市场与多边交易系统 |
5.3 金融工具与相关交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
5.3.1 多边交易系统下缔结的金融工具合同的法律适用 |
5.3.2 银行作为金融工具经纪人和托管人时的法律适用 |
5.4 金融工具排除消费者保护规则适用的合同类型 |
5.4.1 金融工具本体的构成合同 |
5.4.2 公开发行、发售或认购可转让证券合同 |
5.4.3 集体投资组合合同 |
5.5 金融工具法律适用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 |
5.5.1 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于金融工具交易的合理性 |
5.5.2 金融工具准据法的确定标准 |
5.5.3 金融工具“国外服务”标准的界定 |
6 跨国银行信用担保合同的法律适用 |
6.1 银行信用担保的主要类型 |
6.1.1 担保的主要形式及在跨国银行业中的发展 |
6.1.2 银行依其信用提供的主要担保类型 |
6.2 金融担保协议的法律适用 |
6.2.1 金融担保协议的类型与主体范围的限制 |
6.2.2 金融担保协议关系中存在的法律冲突 |
6.2.3 PRIMA原则:金融担保协议法律适用的新发展 |
6.3 信用证关系的法律适用 |
6.3.1 信用证关系中的合同类型与法律冲突 |
6.3.2 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关系的法律适用 |
6.3.3 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合同的法律适用 |
6.3.4 开证行与保兑行之间合同的法律适用 |
6.3.5 保兑行与受益人之间合同的法律适用 |
6.3.6 信用证关系法律适用所存在的问题与改进 |
6.4 跨国银行保函的法律适用 |
6.4.1 跨国银行保函的定义 |
6.4.2 跨国银行保函准据法的确定 |
6.4.3 跨国银行保函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
6.4.4 担保银行追偿权的法律适用 |
6.4.5 中国有关银行保函法律适用的实践 |
7 电子商务影响下金融服务自由与冲突规则的互动 |
7.1 问题的产生 |
7.2 电子商务对银行法带来的影响 |
7.2.1 电子银行的概念和发展 |
7.2.2 银行业电子化对传统法律的影响 |
7.2.3 中国电子银行立法与法律适用现状 |
7.3 金融服务跨国自由流动对于冲突规则的影响 |
7.3.1 欧盟管制在线金融服务的基础法律体系 |
7.3.2 欧盟适用于跨国金融服务的冲突规则 |
7.3.3 服务自由潮流对欧盟与成员国冲突规则间关系的影响 |
7.4 冲突规则对服务自由的影响 |
7.4.1 统一的法律适用规则有利于服务自由的实现 |
7.4.2 当事人意思自治限制规则并不妨碍服务自由 |
7.4.3 消费者保护规则与服务自由的互动关系 |
7.4.4 合理协调消费者保护与服务自由的互动关系 |
8 金融服务自由潮流下中国相关法律适用规则之完善 |
8.1 金融自由与金融压抑 |
8.2 中国面对金融自由化的选择 |
8.3 中国金融改革对银行服务合同实体适用规则的影响 |
8.3.1 影响的范围 |
8.3.2 全面金融自由化与法制滞后矛盾的不利影响 |
8.3.3 中国银行服务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博期间学术成果 |
报送博士学位简况表(中文) |
报送博士学位简况表(英文) |
四、国际法学复习重点(论文参考文献)
- [1]简论国际法学课程题库建设[J]. 张艾妮. 新课程研究, 2021(30)
- [2]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HSK六级考试焦虑研究 ——以新疆高校为例[D]. 再娜布古丽·阿不力孜. 新疆师范大学, 2021
- [3]思维转进与机制改革:中国国际法学教育与研究新考[J]. 宋云博.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19(02)
- [4]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互惠原则研究[D]. 田凯. 北方工业大学, 2020(02)
- [5]提高国际法课堂教学效果的若干新思路[J]. 张晓娟. 当代教研论丛, 2016(05)
- [6]我从梁西老师那里学到的教育理念[J]. 谢石松.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3(02)
- [7]国际法教学方法改革若干问题初探[J]. 麦买提·乌斯曼. 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4(05)
- [8]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D]. 徐程. 厦门大学, 2014(08)
- [9]国际法学教学方法的借鉴与创新[J]. 张卫彬.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02)
- [10]跨国银行服务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范晓亮. 武汉大学, 2012(06)